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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动力(240004)

华宝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7月)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华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 [2005 ]162 号) 和 《关 于 华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时 间的 函》(基金部 函 [2005 ]240 号)的核准 , 进行募 集。基金合 同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0 年5 月1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年3月31日 ,财 务数 据未经审 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 绪





................................................................................................................ 1 二、 释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5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2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6 六、 基金 的募 集


....................................................................................................... 29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29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30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 金转 换


............................................................... 36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0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6 十二、 基金 财产


......................................................................................................... 48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49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1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53 十六、 基金 税收


......................................................................................................... 55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6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7 十九、 风险 揭示


......................................................................................................... 6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5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77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4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8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0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1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 华宝 兴 业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 募集 的。本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 金管理人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金合 同。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每 6 个月 更新 一次, 并于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内 容截 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其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 份额发 售公 告: 指《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合法 取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的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居 民身份 证、 军人 证件 等有 效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及其 他可以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合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可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的境 外机 构; 投资人 或基 金投 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合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5 年11 月 17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日 期;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 期;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有效 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购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投资 人申请 卖出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将其 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 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 易的行 为;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存 款利 息、 基金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基 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元: 指人民 币币 值单 位元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等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克 服、 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协 议的 任何 事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没 收、法律变 化、突 发停 电或 其他突发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 基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茂 大厦 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8 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裴 长江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宋三江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51%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法 国兴 业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持有 49% 的股 份。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事长 、 博士 、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理 、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 宝信 托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总裁。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Alain Jean Patrick DUBOIS 先生, 董事 ,硕 士。曾任 法国 财政 部预 算办 公室部 门负 责 人、里昂 信贷 资本市 场部 从事研究 开发 工作、 拉扎 德兄弟银 行部 门经理 、Arjil et Cie 银 行董事 总经 理 、 德国 商业 银行资 深产 品设 计师 、 法 国兴业 银行 资深 产品 设计 师、 领先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业务 发展 部负 责人。 现任 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裴 长江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经 济师。 曾任 上海 万国 证券公 司闸 北营 业部 经理 助理、 经理,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浙江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总部 副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总经理 ,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总监 。 现 任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Arkadiusz Marek CIESLA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 理硕士 。曾 任法 国兴 业银 行审计 员、 法 国兴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欧洲和 中东 地区 总监 、法 国兴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捷克 共和 国 ) 董事长 兼总 裁。 现任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高 级顾 问。





张 群先 生, 独 立董 事 , 博士、 教授、 博导。 曾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金属 材料 系讲师、 北京 科 技大学 管理 科学 系讲 师。 现任北 京科 技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教授 、院 长。





罗 飞先 生, 独 立董 事 , 博士、 教授、 博导。 曾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师、 会计 系 西方会 计研 究室 主任 、 会 计系副 主任 、 会计学 院院 长。 现任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济 与会 计 监 管中心 主任 。





江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学 学士 、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团公 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经 理 、 国 际业务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现任 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2、监事 会成 员





张永光 (Jackson CHEUNG) 先 生, 监事, 工商 管 理硕士 。 曾在 法国兴 业银 行主管银 团 贷款、 项目融 资、 固定 收 益、 外汇交易、 衍生产 品 及结构性 融资等 工作 , 法 国兴业银 行 亚洲区债 务融资 及衍生 产 品业务部 总管。 现任法国兴业银 行集 团中 国区 总裁 。





王 晓薇 女士 , 监 事, 本科。 曾任 宝钢 国际 贸易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业务 经理 、 宝钢 美洲 贸易 有限公 司财 务经 理。 现任 华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贺桂先 先生 , 监事, 毕业于 江西 财经 大学 。 曾任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裴长江 先生 , 总经理 , 硕士 、 经济师。 曾任 上海万国 证券 公司 闸北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 经 理,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浙江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经 纪总 部副总 经理 ,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总 监。 现任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任 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 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限 公司 发展 研究 中心 总经理 兼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责 任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华 宝证 券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总监 、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小薏 (HUANG Xiaoyi Helen )女 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曾 任加 拿大 明道 银行证 券公 司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金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 公司财务 总监 。现任 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营运 总监兼 董事 会秘 书。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刘自强 先生 , 复旦 大学 经济学硕 士。2001 年 7 月至2003 年 7 月, 在天 同证 券 任研究 员, 2003 年7 月至2003 年11 月,在 中原 证券 任研 究员 ,2003 年 11 月至 2006 年3 月, 在上 海 融昌资 产管 理公 司任 研究 总监,2006 年 5 月加 入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任高 级 分析师 、研 究部 总经 理助 理、基 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3 月起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本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为 史伟先 生, 其管 理本 基金 的时间 为 2005 年 11 月 至 2008 年 3 月。 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 副总经 理、 投资总 监、行业 精选 基金 基金经 理 。 郭鹏飞 先生 ,研 究部 总经 理。 冯刚先 生,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收益 增长 基金 和大 盘精选 基金 基金 经理 。 Tan Weisi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宝 康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牟旭 东先 生, 多策 略增 长基金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宝康 灵活 配置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11、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基金法》 、 《证券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何 其他第 三人牟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风 险。检 查存在的 控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性 及其引 起的后果 并将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评 估风 险水平的 高低 ,既有 定性 的度量手 段,也 有定 量的 度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处理风 险。将 风险水平 与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级 别较低 、在公司 所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监视与 检查。 对已有的 风险管理 系统进 行实时监 视,并定 期评价 其管理绩 效,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报告与 咨询。 建立风险 管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公 司董事 会、公司 高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制 机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公司 基金 管理、 交易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研究 、市 场开 发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项 规 定, 并 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并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长 由公司总 经理 提名 , 董事 会聘任 , 并应当 经全 体独 立董事同 意 。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内控 审计 风险 管理 制度 内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 依据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内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调查、 评价 公司 有关 部门 执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进 行日常 风险 监控 工作 ;负 责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全 性、 合理 性; 评价 各项内 控制 度 执行的 有效 性, 对内 控制 度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协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负 责公 司 主要领 导离 任前 的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经济 违法 案件等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规控制 声明 书 (1)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四、 基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 中山 先生批 准,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行 使中 央银 行、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服 务大 众、 振兴 民族 金 融业为 己任 , 稳 健经 营, 锐意进 取, 各项 业务 取得 了长足 发展 。 新 中国 成立 后, 中 国银 行成 为国家 外汇 外贸 专业 银行 , 为国 家对 外经 贸发 展和 国内经 济建 设作 出了 重大 贡献。1994 年, 中国银行 改为 国有独 资商 业银行。2003 年, 中国银 行开始股 份制 改造。2004 年 8 月,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挂牌 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 先后 在香 港联 交所 和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成功挂 牌上 市, 成为 首家 在内地 和香 港发 行上 市的 中国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是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 在中国 内地 、 香港 、 澳门 及29 个国 家为 客户 提供 全面的 金融 服务 。 主要经 营商 业银 行业 务, 包括公 司金 融业 务、 个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 通过 全资 附 属机构 中银 国际 控股 集团 开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 通 过全 资子公 司中 银集 团保 险有 限公司 及其 附 属和联 营公 司经 营保 险业 务, 通 过控 股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基金 管理 业务, 通过 全资 子公司 中银 集团 投资 有限 公司从 事直 接投 资和 投资 管理业 务 ,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 赁私人 有限 公 司经营 飞机 租赁 业务 。 按 核心资 本计 算, 2009 年中国银行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世 界 1000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家大银 行” 排名 中列 第十 一位。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营 的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和 严谨 细致 的作 风, 得到 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可 和赞 誉 , 树 立了 卓越 的品牌 形象 , 中国银 行被 The Banker (英国 《银 行家 》 ) 评为 “2009 年中 国年 度银 行” , 被Euromoney(《欧 洲货币 》 )评为 “2009 年度最佳 私人 银行 ” ,被 Global Finance( 《环 球金 融》 )评为 “2009 年度中国 最佳 外汇交 易银 行” ,被 Trade Finance ( 《贸易金 融》 )评 选为“ 中 国本土最 佳贸 易服务银 行” , 被 The Asset( 《财 资》 )评 为“中 国 最佳贸易 融资银 行” , 被 Finance Asia ( 《金 融亚 洲》 ) 评为 “ 中国 最佳私 人银 行、 中国 最佳 贸 易融资 银行 、 中 国最 佳外 汇 交易银 行” 。 面对新 的历 史机 遇, 中国 银行将 坚持 可持 续发 展, 向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 目标不 断 迈 进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肖钢先 生, 自 2004 年8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自2003 年3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行长 , 自1996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 行长助 理, 期 间曾兼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计 划资金 司司 长、 货币 政策 司司长 、 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及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广东 省分 局局 长。1989 年10 月至1996 年 10 月,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政 策研 究室副 主任 、 主任 、 中国外 汇交 易中 心总裁 、 计划资 金司 司长 等职。 肖先 生出 生于 1958 年 8 月,1981 年 毕业于 湖南 财经 学院 ,1996 年获 得中 国人 民大 学法 学硕士 学位 。 李礼辉 先生 ,自2004 年 8 月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记、 行 长。2002 年9 月至2004 年8 月担 任海 南省 副省 长。1994 年 7 月至2002 年9 月担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副行 长。1988 年至1994 年7 月历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新加坡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福建 省分 行副 行长等 职。 李先 生出 生于1952 年5 月,1977 年毕业 于厦门 大学 经 济系财政 金融 专业,1999 年获得北 京大 学光华 管理 学院金融 学专 业博士 研究 生学历和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 李早航 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2000 年 11 月加入 中国银 行并 自此 担任 中国 银行副 行长 。 于1980 年11 月至2000 年11 月任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 曾工作于 多个 岗位, 先后 担任分行 行长 、总行 多个 部门的总 经理 及副行 长。1978 年 毕业于 南京信 息工 程大 学。2002 年6 月起担 任中 银香 港控 股非执 行 董事。 董杰先 生, 自2007 年 11 月 27 日 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总 经理。 自2005 年9 月 起任 中国银 行天 津市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 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市 分行沙 头角 支行 行长 、 深 圳市分 行信 贷经 营处 处长 、 公司 业务 处处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助理 、 党委 委员 等职 。 董先生 出生 于 1962 年11 月, 获得西南 财经 大学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博士学 位。 (三)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情 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根 据 不断丰 富和 发展 的托 管对 象和托 管服 务种 类 , 中 国银 行于2005 年 3 月 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 部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下设 覆盖 集合 类产 品、 机 构类 产品 、 全 球托 管产品 、 投 资分 析及监 督服 务、 风险 管理 与内控 、 核 算估 值、 信息 技术、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另外, 中国银 行在 北京 市 分行、 上 海市 分行、 深圳 市分行、 广东 省 分行、 江苏 省分 行设 有托 管业务 团队 。 (四)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 2010 年3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核心 价值 股票 、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 国泰 金鹿 保本混合 (二期 ) 、 国泰金 鹏蓝 筹混 合、 国投 瑞银稳 定增 利债 券、 海富 通股票 、 海 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 富通 收益 增长 混合 、 华宝 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股 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 华夏 大盘 精选 混合 、 华 夏回报 二号 混合 、 华 夏回 报混合 、 华 夏行 业股票(LOF)、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 嘉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实沪 深 300 指数(LOF)、 嘉实货 币、嘉 实稳健混 合、 嘉实研 究精 选股票、 嘉实 增长混 合、 嘉实债券 、嘉 实主题 混合 、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票 、 银 河成 长股 票、 易方达 平稳 增长 混合 、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混 合、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易方 达积 极成 长混 合、易 方达 货币 、易 方达 稳健收 益债 券 、 易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中小 盘股 票、 万家 180 指数、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银华 优质 增 长股票 、银 华领 先策 略股 票、景 顺长 城动 力平 衡混 合、景 顺长 城优 选股 票、 景顺长 城货 币 、 景顺长城 鼎益 股票(LOF)、 泰信天天 收益 货币、 泰信 优质生活 股票 、招商 先锋 混合、泰 达宏 利精选 股票 、 泰 达宏 利集 利债券 、 华 泰柏 瑞盛 世中 国股票 、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合 、 华 泰柏 瑞价值增 长股 票、南 方高 增长股票(LOF)、国 富潜力 组合股票 、国 富强化 收益 债券、宝 盈核 心优势 混合 、国 富成 长动 力股票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华 泰柏 瑞货 币、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 、 招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动 力股 票、 金鹰 行业 优势股 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万家 稳健 增利债 券、 嘉实 回报 混合 、海富 通中 证 100 指数(LOF )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摩根 士 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工 银全球股票(QDII) 、嘉实 海外中国股票(QDII) 、银 华全球优选 (QDII-FOF) 等 81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覆 盖了 股票 型、 债券型 、混 合型 、货 币市 场型等 多种 类 型的基 金和 理财 品种 ,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需 求, 基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业 前列。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五)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 制 定并 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国 银行 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六)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台 。 地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88 号金茂 大厦 48 层 邮政编 码:200121 直销柜台 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真:021-50499663、50499667 、50988055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e 网金 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等业 务,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司 网站 公告 。直销 e 网金网址: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www.ccb.com (3)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电 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 :董云巍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24 小时客 户服 务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法 兰克 纽曼 (Frank N.Newman)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1) 广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若虹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2)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网址:http://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13)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40086-96098 (14)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5)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6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7)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1789 联系人 : 刘晨 客户服 务热 线:10108998 、400888878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8)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400 -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9)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伟 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1)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18 、19 、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23)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服务热 线: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4) 东吴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站:www.dwzq.com.cn (25)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24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昭明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客服电 话:95513、400-8888-555 公司网 站:www.lhzq.com (26)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或www.sywg.com.cn (27)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八卦岭三 路平 安大 厦 3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八卦岭 三路 平安 大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黎成 联系人:周璐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4008816168 公司网 址:www.pa18.com (28)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29)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21F-29F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3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99 号标力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 :杨 盛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23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1)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11 号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 刘军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32)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 务热 线:800-810-8868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33)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882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李 金龙 、张 小波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025 -84579897 (35)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传真:021-50372474 (36)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张 同亮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37)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38)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开 发区 第一大 街 29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道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9)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杨 瑞芳 电话:0755-8202651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0)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179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41)安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s.com.cn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42)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或直接 联系 各营 业部 公司网 站:http:// www.cicc.com.cn (43)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66 号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44)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济南市 经十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公司网 站:www.qlzq.com.cn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电话 :95538 (45)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福建 省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gfhfzq.com.cn (46)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7)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8)国都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9)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海涛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黄 英 联系电 话:010-66555835 传真号 码:010-66555246 网站:www.dxzq.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 海华永 泰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东 方路 69 号裕景国 际商 务广 场 A 楼 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路 69 号裕景 国际 商务 广场 A 楼 7 层 负责人 :颜 学海 联系电 话: (021 )58773177 传真: (021 )58773268 联系人 :冯 加庆 经办律 师: 冯加 庆、 李楠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汇 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鸿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六、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 【2005】162 号 《关于 同意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核准 ,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集 期从 2005 年 9 月 27 日起 向社 会公 开发 行,至 2005 年 11 月 11 日止, 共募集 535,410,310.23 份基 金 份额, 有效认 购户 数为 3397 户。


























七、 基金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正式 生效 。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销 售网 点将由 基 金管理人在份额 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2、申 购、 赎 回开始 日 及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5 年 12 月 19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或 者 转换 。 投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同 下次 开放时间提 交的 申请 。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 认) 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认 )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以 书 面或经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方 式进 行;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6、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人 须按 基金 管理 人和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申 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在其提 出赎 回申 请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交易 账号 内 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交 易时 间段 内收 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申 购 或赎回 申请 日 (T日)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及之 后 到其提 出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网点 进行 成交 查询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人账 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赎 回款项在自成交确认 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划往投 资人 银行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同有关 规定 处理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申购费 ) 。 通过直 销柜台 首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人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代 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直 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规 定, 但应 最迟 在调 整生效 前三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以 公告 。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回 费 1、投资 人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表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200 万,小 于 500 万 申购金 额的 0.5% 大于等 于100 万,小 于 200 万 申购金 额的 1.0% 大于等 于50 万,小 于 100 万 申购金 额的 1.2% 50 万以下 申购金 额的 1.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费率 两年以 内( 含两 年) 0.5%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 三年以 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人承担 , 其中 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 财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 净申 购金 额 的计算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 位。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结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以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赎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总额扣 除相应 的费 用。赎 回总额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两 位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 分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3、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遇 特殊情 况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变更 登记 1、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结 束之 前可 以撤 销。 2、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人自 T+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 申购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人 。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拒 绝接受 、暂 停接 受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 (3)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经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 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发生 基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4、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两 周, 暂停期 间, 基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进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个工 作日 , 在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可能 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账 户当 日办理 的赎 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者 外, 自动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赎 回。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进行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三个工作 日内通 过指定 媒体、 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3、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方式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上 (含 两日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支付 时间 二十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九、 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 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和办 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受 理场 所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场所 相同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招 商银行 、 中 信银 行、 民 生 银行、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 申银 万 国证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海通证 券、 兴业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联 合证券 、 招 商证 券、 光大 证券、 长江 证券 、 东 吴证 券、 中 信金 通证 券、 渤海 证券、 恒泰 证券 、 中投证 券 、 平 安证券 、 广 发证券 、 华泰 证券和 中信 证券受理本 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宝康系 列基 金、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多策 略增 长基 金、 先进 成长基 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 行业 精选 基金 和大盘 精选 基金 间的 转换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招 商银 行、 民 生 银行、 交通 银行、 中信 银行、 申银 万 国证券 、 联 合证 券、 光 大 证券、 招商 证券、 平安 证 券、 国 泰君 安证 券、 中 信金 通证 券、 中信 建投证 券、 兴业 证券 、 长 江证券 、 广 发证 券、 海通 证券、 中投 证券 、 东吴证 券、 中信 证券 、 华 泰证券 、 恒 泰证 券、 渤海 证券受理本 基金 与 增 强收 益债券 基金 间的 转换。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 交 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民生 银行、 中信银 行、 深 圳发 展银行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 兴业 银行 、 华泰 联合 证券、 国 泰君 安 证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海 通证券 、 招 商证 券、 申 银 万国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 广发 证券、 东 吴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中信 证券、 光大 证券 、 平 安证 券、 国 信证 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长城 证券 、 安信证 券、 渤海 证券 、 华 宝证券 、 中 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齐 鲁证 券和 长江 证券 受理本 基金 与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间的 转换 。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 流 程以 销售机 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 和规定 为 准。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中 25% 归转 出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手 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补 差费 为零。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A=[B×C×(1-D )]÷E 其中, A为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B为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C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D为转 换费 率; E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前 3 个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 进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本基金 、 宝 康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先进 成长基 金、 行业 精选 基金 大盘精 选基 金、 增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中 证 100 指数基 金 转出, 单笔 转换申请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 从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转 出, 单笔 转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0 份。因 为转 换等 非赎 回原因导 致投 资 人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该 基金最 低保 留份 额数 量限 制的 , 注 册登 记 机构不 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不 得撤销 。 2、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 确认成 功 后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1) 不可抗 力; (2) 货币市 场工 具主 要交 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 不 变 。 2、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4、暂停 基金转 换 ,基金 管理人 应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5、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结 束, 重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理 念、 范围和 策略 1、投 资目 标 通 过对 基金 组合 的动 态优化 管理 ,使 基金 收益 持续稳 定超 越比 较基 准, 并追求 单位 风 险所获 得的 超额 收益 最大 化。 2、投 资理 念 本 基金 认为 股票 的预 期收益 由“ 价值 因子 ”和 “成长 因子 ”共 同驱 动, 不同阶 段二 者 对股票 预期 收益 的驱 动作 用不同 , 把握 其变动 趋势 , 自 下而 上精 选个股 , 可 以增加 超额 收益 (α值 ) 。 3、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4、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股市 价值 驱动因 子与 成长 驱动 因子 的变动 趋势 , 调 整评 估个 股 “价 值因 子”与 “成 长因 子” 的权 重比例 ,自 下而 上精 选个 股,获 取超 额收 益。 在正常的 市场 情况下 ,本 基金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股票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60% -95% ; 债券 占0% -40% ,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内的 政府 债券比例在 5% 以上 。 (1) 股票投 资策 略 1) 自下而 上精 选个 股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股票 的预 期收 益由价 值因 子和 成长 因子 共同驱 动 。 在 个股 精选 过程 中将精 选 指标分 为“价 值因子 ”和 “成长 因子” , 个股 的价值 指标和 成长指 标都经 过行 业、公 司规模 的调整 ,给 予标 准化 评分 。 2) 动态优 化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对中 国股 票市 场历史 数据 的统 计研 究, 发现 “ 价值 因子 ” 和 “ 成 长因子 ” 在 不同阶 段对 股票 预期 收益 的驱动 作用 不尽 相同 ,且 某一因 子的 驱动 作用 具有 短期趋 势特 征 。 通过跟 踪近 期价 值因 子与 成长因 子对 股票 预期 收益 驱动作 用的 发展 趋势 , 确 定当期 个股 “价 值因子 ”和 “成 长因 子” 得分的 权重 ,从 而得 出当 期个股 综合 得分 并进 行排 名。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得 分排 名靠前 的股 票, 并结 合本 公司股 票投 资研 究平 台, 对股票 价格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逐一评 估, 确定其是 否具 有投资 价值 。 同时考 虑个 股对投 资组 合的 边际 风险 贡献度 、 个股 的 流动性 等因 素, 调整 个股 投资比 例, 实现 组合 优化 。 3) 自下而 上驱 动的 行业 配置 策略 投资组 合的 目标 行业 配置 比例为 由个 股得 分排 名靠 前的股 票组 合形 成的 行业 配置 比 例 。 (2) 债券投 资策 略 1)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目 的是为 了回 避特 定时 期股 票投资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 , 同 时获 取债券 投资 的收 益。 2) 本基金 投资 债券 将采 取稳 健的投 资策 略。 (3)


权证投 资策 略 根据华 宝兴业动力组 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规 定,动力组合 基金具备投 资 权证的 条件 。 动 力组 合基 金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 标的证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 究, 结合期 权定 价模型 和我 国证 券市 场的 交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 值, 主要考 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 杆策 略、 价 值挖掘 策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价 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有保 护的 认购 权证策 略、 买入 保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 5、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采 用80% 上证180 指数 收益 率与 深证100 指数 收 益率的 流通 市值 加权 平均 值, 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采 用上 证国 债指 数收益 率。 本基 金定位 为股 票型 基金 , 债 券投资 只是 为了 回避 特定 时期股 票投 资可 能存 在的 风险;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比 例范 围,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准为 : 80%上证 180 指数 收益 率与 深证 100 指 数收 益率 的流 通市值 加权 平均+20% 上证 国债指 数 收益率 。 6、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积 极型 的股 票投资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中高 风险 品种 。 (二) 投资程 序 1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定期 和不定期召 开会议,负责 就基金重大 战略、资产配 置、价值/成长 权重配 比策 略的 调整 做出 决策。 2 、金 融工 程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金融工 程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股 票排 名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和基 金经理 , 定 期判断 价值/ 成长 权重 配比 策略是 否符 合市 场特 征。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3 、研究 部负责 投资 研究 和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通过走 访政 府决 策部门 和 研究部 门,研 究经济 形势 、经济 政策(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区 域政策 、产 业政策 等) 、 重 大技术 发明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报 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根 据金 融工 程部定 期提 交的 股票 排名 ,以排 名前 50 %的股 票为 基准库 , 考察上 市公 司的 核心 业务 竞争力 、 经 营能 力和 公司 治理结 构等 , 预 测上 市公 司未 来 2 -3 年 的经营 情况 , 选择 重点 上市 公司进 行调 研 , 撰 写行 业和 子行业 研究 报告 及上 市公 司调研 报告 , 对个股 买卖 提出 具体 建议 。 4 、基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结合 量化 分析等 工具 对股 市做 出判 断, 提出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建 议, 同时 结合 数 量分 析模 型的股 票排 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成 投资 计划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并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具 体实 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投资 组合 方案 后 , 基 金经理 向交 易部 下达 具体 的投资 指 令,交 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行 指令 。 5 、绩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绩 效评估 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6、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副总 经理 、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并检 查执行 情况 。 (三) 投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千 分之五 ;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6)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2、如果 法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3、投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4、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但有 关监管 机构 允 许的情 况除 外;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四)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3、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 务。


(五)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0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281,289,131.07 78.98 其中: 股票 2,281,289,131.07 78.9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98,503,191.07 20.72 6 其他各 项资 产 8,762,234.09 0.30 7 合计 2,888,554,556.23 100.00 2、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159,685,989.20 5.61 C 制造业 917,558,632.16 32.21 C0








食品 、饮 料 33,431,200.00 1.17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48,897,473.31 1.72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60,986,500.00 2.14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151,621,182.43 5.32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410,473,307.81 14.41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178,795,226.11 6.28 C99








其他 制造 业 33,353,742.50 1.17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9,760,000.00 0.34 E 建筑业 204,445,445.12 7.18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74,966,297.46 2.63 G 信息技 术业 41,393,718.75 1.45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36,007,351.42 4.77 I 金融、 保险 业 579,601,895.96 20.34 J 房地产 业 124,527,863.17 4.37 K 社会服 务业 16,680,000.00 0.59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6,661,937.83 0.58 M 综合类 - - 合计 2,281,289,131.07 80.08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值比例 (% ) 1 601166 兴业银 行 3,399,869 125,523,163.48 4.41 2 600016 民生银 行 16,000,000 123,040,000.00 4.32 3 000001 深发展 A 4,300,000 99,760,000.00 3.50 4 601628 中国人 寿 2,500,000 71,200,000.00 2.50 5 600030 中信证 券 2,500,000 71,050,000.00 2.49 6 000338 潍柴动 力 900,000 61,911,000.00 2.17 7 600068 葛洲坝 4,200,000 60,396,000.00 2.12 8 000983 西山煤 电 1,649,944 58,243,023.20 2.04 9 600528 中铁二 局 4,739,002 57,436,704.24 2.02 10 600031 三一重 工 1,624,043 55,071,298.13 1.93 4、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 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也没 有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无证 券投资 决策 程序 需特 别说 明。 (2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股市 价值驱 动因 子与 成长 驱动 因子的 变动 趋势 , 调整 评估 个股“ 价 值因子 ”与 “成长因 子 ” 的权重 比例 ,自 下而 上精 选个股 ,没 有特 定的 股票 备选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35,532.9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107,508.2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2,475.64 5 应收申 购款 606,717.2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62,234.0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0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过 往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经 审计 。 1、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11/18-2005/12/31 2.64% 0.20% 6.19% 0.63% -3.55% -0.43% 2006/01/01-2006/12/31 117.73% 1.08% 92.16% 1.13% 25.57% -0.05% 2007/01/01-2007/12/31 129.41% 1.82% 117.16% 1.84% 12.25% -0.02% 2008/01/01-2008/12/31 -47.54% 2.14% -55.80% 2.43% 8.26% -0.29% 2009/01/01-2009/12/31 73.56% 1.55% 73.25% 1.65% 0.31% -0.10% 2005/11/18-2010/03/31 357.91% 1.66% 223.55% 1.78% 134.36% -0.12% 2、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走势 对比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注: 按 基金合 同规定 ,本 基金自基 金合 同生效 起六 个月内为 建仓 期,截 至 2006 年 3 月 31 日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 已 达到 基金 合同 第十 三条( 二) 投资 范围 、( 四)投 资策 略 中规定 的各 项比 例: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60% -95%;债 券占 0% -40%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内 的政 府债 券比例在 5% 以上 。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十二、基金财产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财 产包 括: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其 他资 产等 。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 托管 人与本 基金 的联 合名 义开 立证券 账户 。开 立的 本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 分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构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 归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十三、基金资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估 值, 估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条款 进行 估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四、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 收益的 构成 1、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2、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 中扣 除的费 用等 项目后 的 余额。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1)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将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前一 日 的该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自行 选择 收益分 配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红 利; (2)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更





投资人 可在销 售机 构 处对托管 在该 处的基 金通 过账户分 红方 式或基 金分 红方式的 设置 和变更 进行 分红 方式 的选 择; 投资人在 销售 机构处 选择 的账户分 红方 式,是 针对 该销售机 构账 户内所 有的 该项选 择 后新增 的且 未作 基金 分红 方式选 择的 基金 品种 的分 红方式 。 投资 人若 要修 改某 销售机 构基 金 交易账 户内 单个 基金 品种 的分红 方式 需提 交变 更基 金分红 方式 的申 请 , 基 金分 红方式 变更 确 认后对 该销 售机 构账 户内 托管的 该基 金品 种全 部份 额有效 。 投资人 既未 作账 户分 红方 式选择 也未 作基 金分 红方 式选择 的情 况下 , 分红 方式 根据本 条 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分 红 方式确 定, 否则 不再 适用 本条第 (1) 项所述 的默 认分红方 式规 则。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3、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至 多六 次;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三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4、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每 次不低于 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可分 配收 益的 50%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 分配方 式及 有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二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收 益分 配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前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相应 基金 份额 。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十五、基金的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费 用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费 率水 平、 计提 标准 和支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 管 人 。 (3) 本条 第 1 款第 (3) 至第 (7)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降低基 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但应 报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中的 “ (六 )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 中的 相关 规 定。


本 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它基 金间 的转 换费 率、 计算公 式、 转换 程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 书“九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转 换” 中的 相关规 定。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十六 、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两 日内公 告。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十八、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份 额发 售公告 1、基金 募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三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司 网站 上。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制 份额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 4、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六个 月结 束之日起 四十 五日内 ,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十 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 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报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 议公 告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资人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对 投资 人按 上述 方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保 证与 所 公告文 本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十九、风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心 理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2、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人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 变化的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发 生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 使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 市场 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 不同 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 流动 性都 各不相 同。 一 般来 说, 股 市上涨 期, 市 场流 动性 较 高; 股市 下跌 期, 市 场流 动性低; 大盘 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 小盘 垃圾 股流动 性较 低 。 如果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顺 利买 进 或 卖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 风 险 : (1 ) 当发生巨 额申购 时, 本基金 由于不 能顺利 买进 股票, 使得本 基金的 持仓 比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行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资 收益 目标 , 影 响本 基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2 ) 当发生巨 额赎回 时, 如果市 场流动 性较差 ,本 基金为 了兑现 持有人 的赎 回,必 须以较 高的 代价 卖出 股票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3、 趋势判 研及 精选 个股 风险 本基金 根据价值/ 成长 权重配比策 略每月改变评 估个股的价 值因子和成长 因子的权重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由于市 场等 方面 因素 可能 导致短 期内 某因 子驱 动作 用的趋 势不 显著 或其 对立 因子趋 势显 著 , 使基金 实际 投资 的收 益率 低于预 期收 益率 。 本基 金根 据整体 量化 分析 程序 精选 的排名 靠前 的 股票可能 表现不如预期。另外,本 基金也可能因为频繁调整 价值/ 成长因子权重,导致 股票 库股票 变动 过大 ,增 加交 易成本 ,降 低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4、权 证投 资风 险 权证是 金融 衍生 品的 一种 , 具有 高杠 杆、 高风 险、 高收益 的特 征, 风险 较大 。 动力 组合 基金将 可能 投资 权证 ,请 基金持 有人 注意 投资 风险 。 5、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7、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商 违约 、 托管行 违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二十、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4)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基 金 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的 , 或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注册 地址 、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 事人 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同 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的 , 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合同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因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 基 金托 管机 构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义 务的; (3)基金 合并 、撤 消;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金 合同终 止时,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进行清 算。 清算报 告 经注册 会计 师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确 认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公告 , 基金 合同 于公 告之日 终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金财 产 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现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作 出清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8)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9) 参加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 诉讼 ; (10)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1)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至(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年 以上 。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并 独立 决定 其投 资方 向和投 资策 略; 3)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改 并公 布有关 基金 募集 、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购费 、 基金赎 回手 续 费及 其他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 致使 基金财 产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 必要 时应 采取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 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 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代销 机构 的行 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代销 协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行使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代 销协 议赋 予、 给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包括 但不 限于停 止 、 终 止销售 代理 协议的 执行 , 更 换代销 机构 ,以 保护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和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8) 自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的 申请 ; 10)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 投资企业行 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 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 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 法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应遵 守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最 大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诚 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依法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3)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其 他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 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 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6)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固有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7)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督 ;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10)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11) 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2)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制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 足 额支 付赎 回 款项 ; 14)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参与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以基 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2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依 据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 3) 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基金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的 ,不 予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在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如认 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 致 使基金 财产 、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 应及 时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必要时 采取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 7)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 法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以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 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9)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值及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10)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基 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 回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1)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基 金管理人用 以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的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基 金投资和融 资的条件符合 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 规 定; 13) 依法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4) 对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按规 定保存有关 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 基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15 年以上 ; 16)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8) 按照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9)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20)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2)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3)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 免 除; 24)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依 据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基金投 资 人 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 自取得 依据 基金 合同 发行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 权益。 1) 按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基金合 同 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按照 基金合同规 定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因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的过错 导致 其损失 的求偿权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损 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遵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 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 6) 返还持 有基 金份 额过 程中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的代理 人共 同组成。 2、 有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 经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议时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修改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7) 变更基 金类 别;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项。 3、 以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或 其他 应由 基金 财产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6)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集 并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三十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5、 通知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指定媒 体公 告。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 投 票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6)表 决方 式; 7)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8)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 由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 式,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6、 开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 的身 份证明 及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权 委托 书及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2)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少应 在 1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 表,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 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 定并 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 应在 15 个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规定且 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5 天提交 召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天公告 。 3)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提案 (包 括临时 提案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5)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需 由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利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5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召集人 自决 议通 过之 日起 五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公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 召 集人自 决议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8、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上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 分之 五十以 上(含 百分 之五 十)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 符合法 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规 定且与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 相符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任 监 票 人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人 宣布 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10、 生效与 公告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 基金法 》有关 规定 表决通 过的事 项,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基金 合同 终止 1、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合同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 基 金托 管机 构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义 务的; (3)基金 合并 、撤 消;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清算报 告 经注册 会计 师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确 认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公告 , 基金 合同 于公 告之日 终止。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1、 基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基金 合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通过 友 好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 自 一方 书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 能以协 商或 调 解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交 仲裁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 约 束力。 3、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基金 投资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构和 注册 登记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但其 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二、基金托管 协议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8 号金茂 大厦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安国 注册资 本: 1.5 亿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组织形 式: 中外合 资经 营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 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 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 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 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 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企业类 型: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壹仟 捌佰 陆拾 叁亿 零叁拾 伍万 贰仟 肆佰 玖拾 柒元捌 角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和有 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财产 的核算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该 拒绝 执行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3)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 (4) 如基金托 管人认 为基 金管理 人的作 为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基 金托管 人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赋 予 、 给予 、 规 定的基 金托 管人 的任 何及 所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 保护基 金财 产的 安全和 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包括 但不 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理 人事 宜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向 基金 管理 人索 赔。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 托管人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是否 妥善 保管 基金 的全部 财产 、 是 否将 基金 财产和 固有 财产 分账管 理、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金财 产、 是否 按时 将赎 回资金 和分 红收 益划 入专 用清算 账户 等事 项,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管理 人定期 对基 金托管 人保管 的基金 财产 进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致 基金 财产 灭失 、 减 损、 或处 于危 险 状态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书 面的 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金管 理 人有 义务 代表 基金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的行为 违反《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3) 如基金管 理人认 为基 金托管 人的作 为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基 金管理 人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赋 予 、 给予 、 规 定的基 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 保护基 金财 产的 安全和 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包括 但不 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管 人事 宜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向 基金 托管 人索 赔。 3、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 监 督、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手段 妨 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监 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的保管 责任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将遵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务 。 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 财 产 。 (2)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建立 健全内部风 险监 控制度 , 对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3)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购置 并保持 对于基 金财产 的托 管所必 要的设 备和设 施( 包括硬 件和软 件) ,并 对设 备和 设施进 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以 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运 行。 (4)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该 基金 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不 得将固 有财 产与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财 产进 行交 易, 或将 不 同基金 财产 进行 相互交易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承担 相应的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 金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必须 将基 金财产 与固有 财产严 格分 开,将 基金财 产与其 托管 的其他 基金财 产严 格分 开;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账 户 , 建 立独立 的账 簿,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具 有实 质的 独立性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7)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 完整地 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资金 的验 资 和入帐 (1) 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设立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宣 布停止 募集时 ,由 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分 别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名义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银行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票 据法》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中 国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分别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另 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基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 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可 以根 据当时 市场的 通行做 法办 理,而 不限于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6)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申 请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债 券和 资 金的结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中 国银 监会 进行 报备。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负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但 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物 证券 分 开保管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代 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除 本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 日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在签 名、 盖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相 应的 基金 管理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金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之。 为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职 责之 目的 , 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应当 提供 任何 必要且 合理 的协 助。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决 1、本 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托 管协议 产生 的或与本 托管 协议有 关的 争议可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60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上海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提交 仲 裁的争 议之 外, 各方 当事 人仍应 履行 本托 管协 议的 其他规 定。 争议处理 期间 , 双方当 事人 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本托 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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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送 以下 资 料 : 1、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的15个工作 日内向 该 季度有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以书面或电 子文件形式 寄送,年度对 账单在每年 度结束后15 个工作 日内对 本基金 的所 有份额 持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 送(通 过中国 银行首 次购买 本基金 管理 人旗 下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除外)。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二)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选择将 所获红 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前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免收 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定 义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是指投资人 可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 售机构提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资 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 时,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办理时 间


本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日 9:30 -15 :00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我公 司直 销 e 网金 、 中国 银行、 招商 银行 、 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银 行、 民生 银行 、 交 通 银行、 中信 银行 、 深圳发 展银行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兴业银 行、 广东发 展银 行、 江 苏银 行 、 华夏 银行、 渤海银 行、 华泰联 合证 券、 国 泰君 安 证券、 中 信建 投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证券、 海通 证券 、 招 商证 券、 银 河证 券、 东吴 证券 、 兴业 证券 、 光 大证 券、 平安证 券、 国信 证券、 安信 证券 、 华 宝证 券、 齐 鲁证 券、 广发 华福 证券、 江海 证券 已开 通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其中 ,中 国建 设银行 只接 受个 人投 资者 的申请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申请方 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开 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的相关 规定 。





(2 )已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投资 者, 请到销售机构 的 各营 业网 点申请 办理此 项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扣款日 期


投资者 应按 照 销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销售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申购 申请 日(T 日) ;若 遇约定 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金 申购 开放 日, 则下 一基金 申购 开 放日为 实际 扣款 日(T日) 。 6、扣款金 额


投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 申购 ) 金 额。 国信证 券和 齐 鲁证券 的扣 款金 额为 每月 不低于 人民 币 500 元( 含 申购费 )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招商 银行、 交通银 行的 扣款 金额 为每月 不低 于 人民币 300 元(含申购 费), 我公司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 行、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民生 银行 、中 信银 行、 深圳发 展银 行 、 兴业银 行、 广东 发展 银行 、 江苏银 行、 华夏 银行 、 渤 海 银行、 华泰 联合 证券 、 国 泰 君安证 券、 中信建 投证 券、 海通 证券 、 招商 证券、 银河 证券、 东吴证 券、 兴业 证券、 光 大证券 、 平 安证 券、 安 信证 券、 华宝 证券、 广发华 福证 券、 江海 证券 的扣款 金额 为每 月不 低 于 200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且不 设金 额级差 。 7、扣款方 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照 投资者 申请时 所约定 的每 月固定 扣款日 和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非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基金 申购 开放 日办 理;


(2 )投资 者须 指定一 个有效 资金账 户作为 每月 固定扣 款账户 ,并且 该账 户必须 为投资 者从事 基金 交易 时的 指定 账户;





(3 )投资 者指 定账户 内资金 余额不 足将会 导致 相应月 份扣款 (申购 )不 成功。 请投资 者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前在 指定账 户内 按约 定存 足资 金, 以保 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理 。 同时 , 投资者 指定 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结 、挂 失等 情况 。若 因投资 者原 因造 成连 续 3 期扣款 (申 购)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不成功 ,则 视为 投资 者自 动终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8、申购费 率


如无另行规定( 详细情况请参见各销售机构相关业 务公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 式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9、交易确 认





以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计算 申购 份额 。基 金份 额 确认 日为 T+1 日,投 资者 可在 T +2 日到销售机 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基 金申 购确 认情 况。 10、本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投资 者变 更每月 扣款金 额、扣 款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办 理业务 变更 手续 ,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 各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业 务,须 到销售 机构申 请办 理业务 终止手 续,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销售 机构 的具体 规定 。 (四) 基金 转换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招 商银行 、 中 信银 行、 民 生 银行、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 申银 万 国证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海通证 券、 兴业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联 合证券 、 招 商证 券、 光大 证券、 长江 证券 、 东 吴证 券、 中 信金 通证 券、 渤海 证券、 恒泰 证券 、 中投证 券 、 平安证券 、 广发证券 、 华泰 证券和 中信 证券受理本 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宝康系 列基 金、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多策 略增 长基 金、 先进 成长基 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 行业 精选 基金 和大盘 精选 基金 间的 转换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招 商银 行、 民 生 银行、 交通 银行、 中信 银行、 申银 万 国证券 、 联 合证 券、 光 大 证券、 招商 证券、 平安 证 券、 国 泰君 安证 券、 中 信金 通证 券、 中信 建投证 券、 兴业 证券 、 长 江证券 、 广 发证 券、 海通 证券、 中投 证券 、 东吴证 券、 中信 证券 、 华 泰证券 、 恒 泰证 券、 渤海 证券受理本 基金 与 增 强收 益债券 基金 间的 转换。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 交 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民生 银行、 中信银 行、 深 圳发 展银行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 兴业 银行 、 华泰 联合 证券、 国 泰君 安 证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海 通证券 、 招 商证 券、 申 银 万国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 广发 证券、 东 吴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中信 证券、 光大 证券 、 平 安证 券、 国 信证 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长城 证券 、 安信证 券、 渤海 证券 、 华 宝证券 、 中 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齐 鲁证 券和 长江 证券 受理本 基金 与中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证 100 指数 基金 间的 转换 。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 流 程以 销售机 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 和规定 为 准。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目前 ,基 金管 理 人 已经开 始提供网 上交 易服 务。 (六)资讯 服务 1、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021—38924558 直销柜台 电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50499667 、50988055 2、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七)客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 项





( 一)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机构 设置 、职 能划 分可 能会发 生变 化, 但不会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运 作。 (二)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遵守 《华宝兴 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等有 关规 定( 包 括本基 金管 理人 对上 述规 则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上述规则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制 定 , 并由 其解 释与修 改 , 但 规则的 修改 若实质 性地 修改 了基 金合 同,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达成 决议 。 本 基金托 管人 不受 《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的约 束。





( 三)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金 在制 定媒 体刊 登的 公告如 下:2010 年 1 月 6 日刊登 了《 华 宝兴业 基金 公司 部分 基金 参加浦 发银 行基 金定 投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提 示性 公告》 、 《 华宝 兴 业基金 公司 部分 基金 参加 浦发银 行电 子渠 道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0 年 1 月21 日刊登 了《 华宝 兴 业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09 年第 4 季度报 告 》 、2010 年 2 月 23 日刊 登了 《 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暂停向 深交 所发 送旗 下部 分基金 基金 净 值数据 的公 告》 、2010 年3 月3 日刊登 了 《关于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全 部基金 增加 江 海证券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0 年 3 月 10 日刊 登了 《 关于华 宝兴 业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增加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 登了《 关于 调 整旗下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期 限计算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 、2010 年 3 月 19 日刊 登了《 关于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增 加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关于 华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增 加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 关于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增 加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2010 年 3 月 29 日刊 登了《 华宝兴 业 动力组 合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09 年年度 报告 》 、2010 年 4 月 9 日刊登 了《 华宝兴 业基 金 公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 金在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定 期定 额投资 起点 金额 的公 告》 、 2010 年4 月14 日刊登 了 《关 于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 、2010 年4 月20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动力组 合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0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2010 年4 月29 日刊登 了 《 关 于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 东兴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0 年 5 月 6 日刊登 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基金 所持 中信 证券 恢复 采用收 盘价 估值 的公 告》 、2010 年 5 月 10 日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 “e 网金” 网上 直销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协议最 大累计 允许失败次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数的基 金公 告》 。





( 四) 本招 募说 明书 将按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定期进 行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解释 与基 金合 同不一 致时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宝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0 年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