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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牛(020010)

国泰金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0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7年 4月 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7]118号)核准募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 风险收益特征 , 应充分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 立决 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 资 者自行负责 。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并 不 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投资 者在进行 投资决 策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 合 同》。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0年 5月 18 日,投资 组合报告 为 2010年 1季度报告 ,有关 财 务 数 据和 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 为 2009年 12月 31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2 目





录 第一 节


绪言 .................................................................3 第 二节


释义 .................................................................3 第 三节


基金管理人 ...........................................................7 第 四节


基金 托 管人 ..........................................................15 第 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构 ........................................................18 第 六节


基金的募集 ..........................................................28 第 七节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28 第 八节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29 第 九节


基金的投资 ..........................................................37 第 十节


基金的 业绩 ..........................................................48 第 十 一 节


基金的 财产 ........................................................48 第 十二节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49 第 十三节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54 第 十四节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 ..................................................55 第 十五节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 计 ..................................................57 第 十六节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57 第 十七节


风险 揭 示 ..........................................................61 第 十八节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63 第 十九节


基金 合 同内容 摘要 ..................................................65 第 二十节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76 第 二十 一 节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83 第 二十二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 事项 ................................................87 第 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和 查 阅 方式 ......................................90 第 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90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3 第一节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 相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以 及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 任。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 任何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 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 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金 合 同。 第二节





义 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依 据基金 合 同 所 募集的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本 合 同、基金 合 同 : 指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及 对 本 合 同的任何 修订 和 补 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 期 的更新 ; 发 售 公 告 : 指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 ; 中国 :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仅 为 本基金 合 同 目 的不 包括香港 特 别 行 政区 、 澳门 特 别 行 政区 及 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 现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行 政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件 、 地 方法规 、 地 方规 章 及规 范 性 文件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4 托 管 协议 : 指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其任何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 《基金 法 》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施 行 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 销售办法 》 : 指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运 作 办法 》 : 指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 信 息披露办法 》 : 指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法 》 : 指 由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 十八 次 会 议 于 2005年 10月 27日 修订通 过 的 自 2006年 1月 1日 起施 行 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及 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元: 指 中国 法 定 货币 人 民 币元; 业 务规 则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规 则 》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 行 监管 机构 : 指 中国 银 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他 经国 务 院 授权 的 机构 ; 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 指 依 据有关基金 销售 与 服务 代 理 协议办 理本基金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构 ; 销售 机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 记 :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注册登 记 机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 托 的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 合 同 约束 ,根据基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5 机构 投资 者 : 指 在 中国 境 内 合法 注册登 记 或经有 权 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 续 并依 法 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的 可 投资于中国 境 内证券的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 : 指 基金募集 期满 ,基金募集 情 况 符 合相 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 据《基金 法 》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 备 案手 续 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 确 认 之 日 ; 募集 期: 指 基金 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 份额 募集 期 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不 超 过 3个 月 ;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 日 /天 : 指 公 历 日 ; 月 : 指 公 历 月 ;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交易 日 ; T日 : 指 销售 机构受 理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申 请 的日 期; T+n日 : 指 T日 后 (不 包括 T日)第 n个 工 作日, n指 自 然 数 ; 认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 者 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申 请 购买 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申购 : 指 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间 ,投资 者申 请 购买 本基金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 请 卖 出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管理人 规 定的 条 件 , 将 其 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 基金的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基金 账户: 指注册登 记 机构为 基金投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 注册 登 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 户;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6 交易账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买 卖 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 者 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 申 请 ,定 期 、定 额 申购 本基 金, 由 销售 机构 按 照 约 定的 扣款 日 期 、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帐 户 内 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式 ;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 所持 有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 从 同一 个 基金 账户 下的一 个交易账户指 定 到 另 一 交易账户 进行 交易 的 行为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及 其 他 合法 收 入 ; 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收申购 款 以 及 以其 他 资 产等 形 式存 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 指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余 额所 得 的基金 单位 份额 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 计算 、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用 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 网网 站 ; 不 可 抗 力 : 指 任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免 的 事件 和 因素 ,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 及 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法律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 券 交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等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7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住 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至 本 报告截止 日 : 2010年 5月 18日) 办 公 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 民 币 联系 人 : 何 晔 联系电话 : ( 021) 38561743 基金管理人股 权 结 构 如 下( 至 本 报告截止 日 : 2010年 5月 18日)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70%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20%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10% 提示 说明 : 2010 年 6 月 21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布 公 告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09]1163号 文 核准,本基金管理人股 东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将 其 所持 有的本基金管理人 合计 30%的股 权转 让给 意 大 利 忠 利 集 团 ,同 时 ,本基金管理 人 住 所 变 更 为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 上 述 股 权转 让 及 住 所 变 更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现 已办 理完 毕 。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10年 5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2只 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 14只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只 子 基金,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 证券投资基金( 二 期 )、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 鼎 价值 精选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 证券投资 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 位 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纳斯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 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8 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合 。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 年 2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 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 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 公司 之 一, 并 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成 为 目 前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囊 括了 公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 管理 业 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 事 会成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经 济师 , 18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计 划 处 、资金 处副处 长、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1992年 起 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理,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 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 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 陈 良秋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1993年 7月 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厦 门 市 分行 工 作, 历 任 业 务 科副 经理、 办 公 室副 总 经理、 支 行 副 行 长、 行 长。 2006年 10月 起 在 中国 建 投 工 作,任 企 业 管理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投资 部 负责 人, 兼 任中投 科 信 科技 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 2007 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梁凤玉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会 计 师 。 1994年 8月 至 2006年 7月,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辽宁省 分行 工 作, 历 任 葫芦岛 分行 房贷 部 副主 任、 城 内 支 行 副 行 长、 葫芦岛 分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副主 任、 计 划 财 务 部 副主 任 ; 辽宁省 分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主 任 科 员、 四 级 财 务 分 析师 。 2006 年 7月 起 在 中国 建 投 工 作,其 间 曾 任中国投资 咨询 公司 财 务 总 监。 现 任中国 建 投 财 务 会 计 部 计 划 财 务 一 处副高级 经理。 2009年 12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张 和 之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会 计 师 。 曾 任 水 利 电 力 部 机 关 财 务 处主 任 科 员, 能 源 部 机 关 财 务 处副处 长, 电 力 部 机 关 事务 局 经 营财 务 处处 长 ,国 家 电 力 公司中 兴 实 业 发 展 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总 会 计 师 、 副董 事 长、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党 组 副 书 记 ( 正 局级 )、 正 局级 调 研 员。 2004年 2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王耀南 , 董 事 , 大 专 , 17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至 1997年任 职 广州珠江 信 托 投资公 司证券 部 。 1997年 至 2001年任 职 广州珠江 实 业 集 团 财 务 公司。 2001年 至 今 在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历 任 办 公 室主 任、 工 会 主 席 、 行 政 总 监、 董 事 、 党 总 支 书 记 。 2006年 4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17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历 任 法规 处副处 长、 深圳 监管 专 员 办事 处 机构 处副处 长、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党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9 球 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龚浩 成, 独 立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教 授 。长 期 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管理, 1979起 历 任 上海 财 经 学 院 副 教 授 、 教 授 、 副 院 长,中国人 民 银 行 上海 分行 副 行 长、 行 长,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上海市 分 局副局 长、 局 长,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常 务 理 事 ( 主 持 理 事 会 工 作), 上海 证券 期货 学 院院 长、 教 授 。 2001年 5月 起 任公司 独 立 董 事 。 曹尔阶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研究 员。长 期 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管理, 1979年 起 历 任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资 研究 所 副 所 长、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资 调 查 部 主 任、中国投资 咨询 公司 总 经理、中国国 际 金 融 公司 高级 顾问 等 。 2001年 5月 起 任公司 独 立 董 事 。 吴 鹏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 关 法律 工 作,日本 西南 大 学 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律 师 工 作, 现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所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2001年 5月 起 任 公司 独 立 董 事 。 ( 二 )监 事 会成员 : 万 树斌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84 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会 计 部 副处 长、 计 财 部 副处 长、 处 长、资 债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起 任中国 建 投 财 会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任 建 投中 信 资 产 管理公司监 事 长。 2007年 11月 起 任公司监 事 会 主 席 。 李芝樑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曾 任中 建 一 局 集 团 第 五 建 筑 工程 公司 宣传 部 干 事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债 券基金 部 副 经理、经理,投资 银 行 部 主 任, 发 展研究 中 心 主 任 兼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常 务 副主 任。 现 任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主 任。 2004年 2月 起 任公司监 事 。 黄晓坤 ,监 事 , 博 士研究 生 ,经 济师 。 8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起 在 广州 五 星 化 工 厂 任 工程 师 。 2000年 4月 起 在 广 东 省 电 信 公司任 研究 员。 2001年 6月 起 任 南 方 证券 高级 经理。 2004年 5月 起 任 银 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 经理。 2005年 10月 起 任 万 联 证券 研究 发 展 中 心总 经理, 万 联 证券 副 总 裁 。 2007年 11月 起 任公司监 事 。 王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曾 任国泰 君安 证券公司会 计 、 清算 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基金 登 记 核 算 工 作, 现 任 运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张 晖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1991年 7月 至 1994年 10月, 在 江苏 省 扬州 市 外 贸 公司 进 口 部 工 作。 1994年 10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招 商 银 行 深圳 管理 部 工 作,任 文 档 室主 任。 2001 年 2月 至 2009年 8月, 在 宝 盈 基金 工 作,任 总 经理 助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2009年 8月 加 入 国 泰基金,任 总 经理 助 理和 职 工 监 事 。 ( 三 ) 高级 管理人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简 历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员 介绍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10 金 旭 , 总 经理,简 历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员 介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会 计 师 , 17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历 任 营业 部 财 务 经理、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 务 部 经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 作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现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初伟斌 , 硕士研究 生 , 16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2年 8月 至 1996年 5月 在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工 作, 1996年 5月 至 2003年 9月 在 中国证监会任基金监管 部 副处 长, 2003年 9月 至 2008年 6月 在 景顺 长 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法律 监 察稽 核 总 监、 副 总 经理。 现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梁 之 平 ,本 科 , 13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国 际 业 务 部 研究 部 经理,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运营 部 总 监、 市场 部 总 监 兼客 户 服务 中 心总 监、委 托 投 资 部 总 监, 2008年 3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现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李峰 , 硕士研究 生 , 14年 银 行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荷兰 商 业 银 行 上海 分行 中国 区 监 察 主 管,国 联 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 核 专 员, 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 长, 美 国 雷 曼兄弟亚洲 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 代 表 处 中国 区 合规 总 监。 2009年 2月 加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公司督 察 长。 ( 四 )本基金基金经理 及相 关 研究 人员 配备 1、 现 任基金经理 范 迪钊 , 男 ,本 科学 历 , 1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0年 9月 至 2003年 10月 在 香港 百德 能 控 股公司 上海 代 表 处 任 研究 员, 2003年 10月 至 2003年 12月 在 华 一 银 行 任 信 审员, 2004年 1月 至 2005年 3月 在 法 国 巴黎百富 勤 有限公司 上海 代 表 处 任 研究 员。 2005年 3月 加 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行业 研究 员、 高级 行业 研究 员、 社 保基金经理 助 理、 专 户 理 财 投资经理、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 理, 2009年 9月 起 担 任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 12月 起 担 任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 历 任基金经理 2007年 5月 至 2009年 12月, 由 何 江旭 担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 相 关 研究 人员 配备 为 确保实 现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专 门 配备 了 精 通 基本 面 研究 和 数量分 析 的 研究 人员 协 助 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 工 作。 研究 开发部 在 对 宏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利 率走 势 和 行 业 个 股 分 析 的基 础 上 拟 定投资 建 议 ; 金 融工程 部 负责数量分 析 ,根据 历 史模拟 和 风险 测 算 的 结 果 提 出投资 可 行性分 析 。 ( 五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11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 策 委员会,其成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发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 市场 体 系 等负责 人员中 产 生 。 公司 总 经理 可 以 推荐 上 述 人员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 关人员 担 任成员,督 察 长和 运营 体 系 负责 人 列 席 公司投资决 策 委员会会 议 。公司投资决 策 委员会 主 要 职责 是 根据有关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审 议 并 决 策 公司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的公司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则 ,以 及 研究 相 关投资 部门 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决 策 委员会成员 组 成 如 下 : 余 荣 权 先 生 : 拟 任 副 总 经理 归 江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梁 之 平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张 人 蟠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刘夫先 生 :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投资 副 总 监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沙骎先 生 : 研究 部 总 监 兼 交易 管理 部 总 监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副 总 监 黄 焱先 生 : 基金管理 部 副 总 监 ( 六 ) 上 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 二 )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三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 四 ) 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 五 )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 六 )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七 )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八 )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九 )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十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 ( 十 一)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为 ; ( 十二 )有关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12 (一)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 行为 , 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证券 法 》 行为 的 发 生 ; ( 二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 行为 , 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的 发 生 : 1、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产 或 者他 人 财产 混 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 牟 取 利益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 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关 规 定,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行为 。


( 三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 合 同, 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 合 同 行为 的 发 生 ; ( 四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及 行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 ( 五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为 。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 依照 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 二 )不 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或任何第 三 者 谋 取 利益 ; ( 三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四 )不以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运 作中 面 临 的 风险 ,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 合法合规 和有 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 形 成 了 公司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 个 方 面 , 并 通 过 相 应 的 具体 业 务 控 制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 独 立 性原则 : 公司设立 独 立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责 对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行 稽 核和 检 查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13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设 计 上形 成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不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衡 体 系 ; (4) 保 持 与业 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 位 原则 : 公司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 在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与 公司 业 务 发 展 放 在 同 等 地 位上 ; (5) 定 性 和定 量 相 结 合 原则 :建 立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 性 。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司根据国 家 有关 法律法规 和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责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 立,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 立、 安 全 。 3、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 有 效 控 制 管理 运营 中的 风险 ,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 度 构 成,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控 制 、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 立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以 及相 应 的 业 务 控 制流 程 等 。 通 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 和管理 风险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情 况 、以 及 公司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循 情 况 和有 效 性进行全面 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确保公司 经 营 的 合法合规 性 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 效 性 。 ( 二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要 素 1、 控 制 环 境 公司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控 制 环 境 ,以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管理 控 制 的 有 效 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 理 结 构 、 合 理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 注 重 诚信并 关 注 风 险 的 道 德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职能等 方 面 。 (1) 公司 建 立 并 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 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下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 查 委员会、 薪酬 委员会、 考 核委员会 等 专 业 委员会,对公司 重大 经 营 决 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行 决 策 及 监督 ; (2) 在 组 织 结 构 方 面 ,公司设立的 分 管 领 导议事 会 议 、 总 经理 办 公会 议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员会 等机构分 别 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投资和 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决 策 和监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 风险 控 制 责 任, 既 相 互 独 立, 又 相 互 合 作和 制 约 , 形 成 了 合 理的 组 织 结 构 、决 策 授权 和 风险 控 制 体 系 ; (3) 公司一 贯坚 持 诚信为 投资 者 服务 的 道 德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教 育 和 风险 观 念 , 形 成 了 诚信为 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14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公司任何经 营 活 动 进行独 立监 察稽 核的 权 限, 并 对公司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和有 效 性进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2、 控 制 的 性质 和 范 围 (1)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 立 性 、 全面性 、真 实 性 和 及 时性 。 首 先 ,公司根据国 家 有关 法律法规 、有关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公司 财 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 业 务 控 制流 程 , 做好 基金 业 务 和公司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真实、完整、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映 基金 运 作 情 况 和公司 财 务 状况 。 其 次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 务 活 动上 严 格 分 开 ,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 立 建 帐 、 独 立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 和公司资 产 之间 、以 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 立 性 。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 产 接 触 控 制 、 独 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 效 控 制 、有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督 等 。 另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 财 务费 用 审批 制 度 , 加 强 成本 控 制 和监督。 (2) 风险 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 效 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 体 系 , 主 要 包括: 1)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 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公司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 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 信 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2) 投资管理 业 务 控 制 :通 过 建 立完整的 研究 业 务 控 制 、投资决 策 控 制 、 交易 业 务 控 制 , 完 善 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投资决 策职能 和 风险 管理委员会的 风险 控 制 职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 金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股票 池 制 度 , 进行 集中 交易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 风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 立、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合 , 有 效 控 制操 作 风险 ;建 立 了 科学 先 进 的投资 风险量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 系 , 控 制 投资 业 务 中 面 临 的 市场 风险 、集中 风险 、 流 动 性风险等 ;建 立 了 科学 合 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 系 ,对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 业绩进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3) 信 息 技 术 控 制 : 为 保证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行 维 护 、 软 件 采 购 维 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 制 定实 施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流 程 ; 4)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市场 营 销 、 客 户开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 度 ,以保证 在 营 销 业 务 中对有关 法律法规 的 遵 守 ,以 及 对经 营风险 的有 效 控 制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15 5) 信 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 规 范 的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保证 信 息披 露 的 及 时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份 系 统 ,以 及 完整 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种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 6)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公司 各 业 务 部门 工 作 进行 稽 核 检 查 , 并 保 证 稽 核的 独 立 性 和 客 观 性 。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管理委员会 首 先 从总 体 上 制 定 了 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委员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 下, 各 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 务 特 点 ,对 业 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风险 点 进行 了 揭 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 性 地建 立 了详 细 的 风险 控 制流 程 , 并在 实 际 业 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进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公司 各 业 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进行 定 期 和不定 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 务 活 动 中 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以确保公司 经 营 合法合规 、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遵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公司会根据新 业 务 开 展 和 市场 变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行 及 时 的更新和 调 整,以 适 应 公司经 营 活 动 的 变化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 也 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性进行 评 估 , 并提 出 相 应 改 进 建 议 。 4、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 建 立 了 有 效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 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 题 并 作出 妥 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均立 即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 告 , 并提 出 相 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大 问 题 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和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并承 诺 公司 将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 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农 业 银 行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16 住 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00号金 玉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项 俊波 成立日 期: 2009年 1月 15日 注册 资本 : 2600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联系电话 : 010-68424199 联系 人 : 李 芳菲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是 中国金 融 体 系 的 重要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京 。经国 务 院 批准,中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制 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并 于 2009年 1月 15日 依 法 成立。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承 继 原 中国 农 业 银 行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构 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 为 国内 网点 最 多 、 业 务 辐射 范 围 最 广 , 服务 领 域 最 广 , 服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国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在 海 外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 , 每 年 位 居 《 财 富 》 世 界 500强 企 业 之列 。作 为 一 家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国有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 可 持 续发 展 ,立 足县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场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服务 品 牌 , 依 托 覆盖 全 国的 分 支 机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金 融 产 品 , 致力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金 融 服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 共 同成长。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国第一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国内 商 业 银 行 ,经 验丰 富 , 服务 优 质 , 业绩 突 出, 2004年 被英 国《 全 球 托 管人》 评 为 中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年中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审 计报告 ,表明 了 独 立公 正 第 三 方 对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险 管理、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面认 可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 行 批准成 立, 2004年 9月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理中 心 、 技 术 保 障处 、 营运 中 心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处 、 境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 合 管理 处 、 风险 管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基金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现 有员 工 130名 ,其中 高级 会 计 师 、 高级 经 济师 、 高级 工程 师 、 律 师 等 专家 10余 名 , 服务 团 队 成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务 能力 强 , 高级 管理 层 均 有 20年以 上 金 融从 业 经 验 和 高级技 术 职 称, 精 通 国内 外 证券 市场 的 运 作。 ( 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止 2010年 3月 31日,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的 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和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共 75只 , 包括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平 稳增 长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 成 积极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景 阳 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创新成长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17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 同 德 主 题 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裕阳 证券投资基金、 汉 盛 证 券投资基金、 裕 隆 证券投资基金、 景 福 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 证券投资基金、 丰 和价值证券投 资基金、 久嘉 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 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 金、 宝 盈 鸿 利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价值 增 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债 券投资基金、 银 河 稳 健 证券投资基金、 银 河 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 中 信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债 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 息 收益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 动 态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增 强 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精选增 值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 银 利 精选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瑞 强 势 地区 精选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金、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 优选 分 红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 德 精选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 荷 银货币 市场 基金、 交银施 罗 德 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 城 资 源 垄 断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沪 深 300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 信诚 四季 红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时 货币 市场 基金、 富兰 克 林 国 海 弹 性 市 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 货币 市场 基金、长 城 安 心 回报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 核 心 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贰 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 德 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 中证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 荷 银 首选 企 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 吴 价值成长 双 动 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 策 略 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 创新 优势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 核 心 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华 夏 复 兴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 双 利 优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 克 林 国 海深 化 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 万 巴黎 竞 争 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 优选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 比联 成长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 治 稳健双 盈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海 蓝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 丰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 比联 丰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 德 先 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 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建 信收益 增 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 华 内 需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大 成 行业 轮 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 德 上 证 180公司 治 理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上 证 180公司 治 理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 克 林 国 海 沪 深 300指 数 增 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 方 中证 5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景顺 长 城 能 源 基 建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 邮 核 心 优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 瑞 信 中 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 部 控 制 目 标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18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律法规 、 行业 监管 规 章 和 行 内有关管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 务 的 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整 ,确保有关 信 息 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 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 二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风险 管理委员会 总 体 负责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行 监督和 评 价。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 管 业 务 的内 控 监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督 稽 核 职 权 。 ( 三 )内 部 控 制制 度及 措 施 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和 顺 利进行 ; 业 务 人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业 务 管理实 行 严 格 的复核、审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按 规 程 保管、 存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 息披露 人 负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 实 现自 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 和 禁 止 投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并 通 过 基金资金 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等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 当 基金出 现 异 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针 对不同 情 况进行 以下 方式 的 处 理 : 1、 电话 提示 。对 媒 体 和 舆论 反映 集中的 问 题 , 电话 提示 基金管理人 ; 2、书 面 警 示 。对本基金投资 比例 接 近 超 标 、资金 头寸 不 足 等 问 题 ,以书 面 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提示 ; 3、书 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 标 、 清算 资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嫌 违 规 交易 等行为 ,书 面提 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上海 直 销 柜 台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19 联系 人 : 蔡丽萍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55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 台 联系 人 : 魏 文 网 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 网 上 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5 联系 人 : 杨 荣 华 ( 二 ) 代 销 机构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20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钢 联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1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客 服 电话 : 95533 2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项 俊波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联系 人 : 蒋 浩 传 真 : 010-85109219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100005)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100005)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4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怀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系 人 : 曹 榕 电话 : 021-58781234 5 交通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地 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秦 晓 联系 人 : 丰 靖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 中 山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吉 晓 辉 电话 : 021-61618888 联系 人 : 汤 嘉 惠 、 虞谷云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28 7 上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服服务 热线 : 95577 8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hxb.com.cn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21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丹 联系 人 : 李博 电话 : 010-65557060 传 真 : 010-65550827 9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58 网 址 : bank.ecitic.com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10 中国 民生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7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阎冰竹 联系 人 : 王 曦 电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 010-66226073 客 服 电话 : 010-96169 11 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 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明 辉 联系 人 : 刘 权 电话 : 0755-82026521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12 中国 建银 投资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网 址 : www.cjis.cn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商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联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3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册地 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 齐 市 建 设 路 2号 宏 源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冯戎 联系 人 : 李 茂 俊 电话 : 010-62294608 传 真 : 010-62296854 14 宏 源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地 址 : 广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17 传 真 : 020-37865030 15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佑 君 联系 人 : 魏 明 16 中 信 建 投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22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联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7 海 通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顾伟 国 联系 人 : 李 洋 电话 : 010-66568047 传 真 : 010-66568536 18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 址 :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庭 院 商 务 楼 A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军 联系 人 : 俞 会 亮 电话 : 0571-85776115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19 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系 人 : 邓寒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20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益 民 联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21 东 方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册地 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永敏 联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2 东 吴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册地 址 : 广州 市天 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广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36、 41和 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联系 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3 广 发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册地 址 : 江西 省 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24 国 盛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江西 省 南 昌 市 北京 西 路 88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 楼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23 法 定 代 表人 : 管 荣 升 联系 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网 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外 大 街 16号中国人 寿 大 厦 1901室 法 定 代 表人 : 岳献春 联系 人 : 赵 明 电话 : 010-85252656 传 真 : 010-85252655 25 民生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元 真 联系 人 : 王伟 力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62470244 26 上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联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7 光 大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册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1507-1510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东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史 洁 民 联系 人 : 刘 光 明 电话 : 0532-85022273 传 真 : 0532-85022605 28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册地 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联系 人 :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29 中 信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ecitic.com 注册地 址 : 江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东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东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联系 人 : 张小 波 电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30 华 泰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97 注册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31 长 江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联系 人 : 李 良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24 电话 : 021-63219781 传 真 : 021-5106292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999、 027-85808318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册地 址 : 广西南 宁 市 滨湖 路 4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雅 锋 联系 人 : 武 斌 电话 : 0755-83707413 传 真 : 0755-83700205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西 ) 32 国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hzq.com.cn 注册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 29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道 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春 峰 联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3 渤 海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ewww.com.cn 注册地 址 : 深圳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昭 明 联系 人 : 盛 宗凌 电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 0755-82492962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55或 95513 34 华 泰 联 合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网 址 : www.lhzq.com 注册地 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15号 广汇 国 际 贸 易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联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5 中 原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册地 址 : 深圳市 罗 湖 区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联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302 36 国 信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地 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联系 人 : 黄 健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7 招 商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25 注册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兰 荣 联系 人 : 谢 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38 兴 业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册地 址 : 山东 省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办 公 地 址 : 山东 省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联系 人 : 傅咏 梅 电话 : 0531-81283728 传 真 : 0531-81283735 39 齐 鲁 证券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注册地 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 层 A02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系 人 : 张 勤 联系电话 : 021-68801217 传 真 : 021-68801119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40 安 信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游锦 辉 联系 人 : 梁健 伟 电话 : 0796-22100159 传 真 : 0769-22119423 41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30 网 址 : www.dgzq.com.cn 注册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汝 军 联系 人 :常 向东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42 恒 泰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注册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 人 : 叶 朝辉 电话 : 0592-5161816 传 真 : 0592-5161102 43 厦 门 证券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路 166号 未来 资 产 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林 联系 人 : 刘 闻川 电话 : 021-50122222 传 真 : 021-50122200 44 华 宝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3892990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 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45 英 大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赵 文 安 联系 人 : 王 睿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26 电话 : 0755-83007069 传 真 : 0755-83007167 客 服 电话 : 0755-26982993 网 址 : www.ydsc.com.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剑阁 联系 人 : 邓 力 伟 电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6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 金 琳 联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47 广 发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gfhfzq.com.cn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系 人 : 莫 晓 丽 电话 : 010-66045566 传 真 : 010-66045500 48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志 刚 联系 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49 信 达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赵 大 建 联系 人 : 姜 建 平 电话 : 010-59355543 传 真 : 010-66553791 50 中国 民 族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www.e5618.com 注册地 址 : 甘肃 省 兰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晓安 联系 人 :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51 华 龙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hlzqgs.com 注册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 路 179号 52 国 元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凤良 志 联系 人 : 李 飞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27 电话 : 0551-2207323 传 真 : 0551-2207322 客 服 电话 : 95578 网 址 : www.gyzq.com.cn 注册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时 雍 联系 人 : 严 峻 电话 : 0571-85163127 传 真 : 0571-85179591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08 53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注册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道 201-20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宝 凤 联系 人 : 王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54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11 网 址 : www.cbhb.com.cn 二 、 注册登记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 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传 真 : 021-38561800 联系 人 : 何 晔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出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 师事 务 所 序 号 机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南 路 256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楼 负责 人 : 廖 海 联系 人 : 廖 海 电话 : 021-51150298 传 真 : 021-51150398 1 上海 源 泰 律 师 事务 所 经 办律 师 : 廖 海 、 田 卫 红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师事 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路 1233号 汇亚 大 厦 1604-1608室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28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系 人 : 陈 宇 电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 陈 宇 第六节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 募集 的 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118号 文 核准募集 发 售 。 二、基金 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四、基金的 存续期间 不定 期 五、基金份额的 认购 本基金于 2007年 4月 26日 至 2007年 5月 15日公 开 募集。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验 资,本 次 募集的 净 销售 总 额 为 8,881,951,489.99元 人 民 币 , 认购 款 项 在 基金 验 资确 认 日 之 前产 生 的 银 行利 息共计 2,845,524.32元 人 民 币 。 上 述 资金 已 于 2007年 5月 17日 全 额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农 业 银 行 开 立的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专 户 。 第七节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于 2007年 4月 26日 至 2007年 5月 15日公 开 募集。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验 资,本 次 募集的 净 销售 总 额 为 8,881,951,489.99元 人 民 币 , 认购 款 项 在 基金 验 资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利 息共计 2,845,524.32元 人 民 币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 同的有关 规 定,本基金募集 符 合 有关 条 件 ,本基 金管理人 已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 续 , 并 于 2007年 5月 18日 获 书 面 确 认 ,基金 合 同 自 该 日 起 正 式生效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 开 始 正 式 管理本基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29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 代 销 机构 。 投资 者 可 以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 通 过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 www.gtfund.com)或 按 销售 机构提 供 的其 他 方式办 理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增 减 代 销 机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二、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时 间开 始 办 理,基金管理人 开 始 办 理 各 基金 间 的 转换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在 基金 转换 开 始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开 放 日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开 放 日 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公 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与 转 换 时 除外 )。 本基金 在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开 放 日 办 理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由 基金管理 人 与 代 销 机构 约 定。 基金投资 者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换 申 请 的,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 转换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 转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价 格 。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提 供 7*24小 时 服务 , 接 受 个 人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申 请 , 但 交易 日下 午 15:00以 后 接 受 的 交易 申 请 顺 延 至 下一 交易 日 处 理。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基金管理人 可 对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时 间 进行 调 整, 并在 实 施 日 2日 前在 至 少 一 种 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三、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原则 (一)“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 二 )“金 额 申购 、 份额赎回 和 份额转 出”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 请 , 赎回 和 转换 以 份 额 申 请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基金 必须 处 于 可 赎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 处 于 可 申购状 态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赎回 或 转 出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 出的 原则 , 即 对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 管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 理, 申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或 转 出, 申购 确 认 日 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 赎回 或 转 出,以确定 所 适 用 的 赎回费 率 ; ( 四 ) 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的 时 间 以内 撤 销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30 ( 五 )基金 转换 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办 理, 且 该 销售 机构 须 同 时 代 理 拟 转 出基金 及 拟 转 入 基金的 销售 。 ( 六 ) 目 前 ,基金管理人 旗 下的 开 放式 基金均 采 用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故 投资 者 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将 被 自 动 记 入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且 持 有人对 转 入 基金的 持 有 期 限 自 转 入 之 日 起 计算 。 ( 七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基金 运 作的实 际 情 况并在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实 质利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2个 工 作日 前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数 额限 定 (一) 申购 金 额 的限 制 基金管理人 网 上 交易 及 代 销 机构 每 个账户 单 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 含 申购 费 ) ; 直 销 机构 每 个账户 首 次 申购 本基金的 最低 金 额 为 1万 元 ( 含 申购 费 ), 已 在 直 销 机构 有本基 金 认购 记 录 的投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购最低 金 额 的限 制 , 追 加 申购 本基金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 含 申购 费 )。 ( 二 ) 赎回份额 的限 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 赎回 时 , 每 次 赎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份 基金 份额 , 若 余 额 部 分低 于 100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金 份额 在 赎回 时 必须 一同 赎回 。 ( 三 ) 转换份额 的限 制 基金 转换 的 最低申 请份额 为 1000份 基金 单位 。 如 投资 者在 单 个 销售 网点 持 有 单只 基金 的 份额 不 足 1000份 时 , 需 一 次 性全 额转 出。 单 笔 转 入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金 最低申购 限 额 限 制 。 ( 四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 合 理 调 整对 申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进行前 述 调 整, 必须 在 调 整 生效 前 2个 工 作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公 告 。 五、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程序 (一)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申 请方式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申 请 。 投资 者申购 本基金,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方式 全 额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投资 者提 交 赎回 、 转换 申 请 时 ,其 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 二 )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 请 的确 认 T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1日内 为 投资 者 对 该 交易 的 有 效 性进行 确 认 , 在 T+ 2日 后 ( 包括 该 日)投资 者 可 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 方式查 询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成 交 情 况 。 ( 三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31 申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式 , 若 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 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投资 者 赎回 申 请 成 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通 过 注册登 记 机构 按 规 定 向 投资 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赎回 款 项 在自受 理基金投资 者 有 效赎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个 工 作日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资 者 银 行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赎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按 基金 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处 理。 六、 申购 、 赎回 的 数 额 与价格 (一) 申购 份额 、 余 额及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的 处 理 方式 : 本基金 采 用 外 扣 法计算 申购 费 用 及 申购 份额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 以 申 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 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2、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式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赎回份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金 额 , 赎回 净 额 为 赎回 金 额 扣 除 赎回费 用 的金 额 , 各 计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 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 二 )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 1+ 申购 费 率 ) ( 注: 对于 1000万 ( 含 )以 上 的 申购 适 用 绝 对 数 额 的 申购 费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申购 份额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三 )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赎回 金 额 = 赎回份 数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 额 × 基金 赎回费 率 赎回 净 额 = 赎回 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四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为 :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 总 额 ÷ 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32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 并在 T+1日内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 七、基金的 申购费 、 赎回费与转换费 (一) 申购 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率 按 照申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购 金 额 越 大 , 所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越 低 , 申购 费 用等 于 净申购 金 额 乘 以 所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 若 投资 者在 一 天 之 内有 多 笔 申购 , 则 按 每 次 净申 购 金 额 对 应 费 率 分 别 收 取 申购 费 。 申购 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 项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如 下 : 申购 金 额 ( 含 申购 费 ) 申购 费 率 100万 元 以下 1.5% 100万 元 ( 含 ) - 500万 元 1.2% 500万 元 ( 含 ) - 1000万 元 0.8% 1000万 元 ( 含 )以 上 1000元 /笔 举 例 说明 如 下 : 某 投资 者 以 60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申购 费 率 为 1.5%,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10 元 , 则 其 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 净申购净 额 = 600,000÷ ( 1+ 1.5%) = 591,133元 申购 费 用 = 600,000- 591,133= 8867元 申购 份额 = 591,133÷ 1.10= 537,393.64 即 投资 者 以 60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如 果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10元 , 则 其 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537,393.64份 。 ( 二 ) 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 担 ,其中不 低 于 25%的 部 分 归 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 部 分用 于 支 付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机构 的 相 关 手 续 费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时 间 赎回费 率 1年以下 0.5% 1年( 含 ) - 2年 0.25% 2年( 含 )以 上 0 ( 注: 1年 按 365天 计算 ) 举 例 说明 如 下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33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持 有不 超 过 1年的 1000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 对 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10元 , 则 其 可得 到 的 赎回 净 额 为 : 赎回 金 额 = 1000× 1.10= 1100元 赎回费 用 = 1100× 0.5%=5.50元 赎回 净 额 = 1100- 5.50= 1094.50元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持 有不 超 过 1年的 1000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10元 , 则 其 可得 到 的 赎回 净 额 为 1094.50元 。 ( 三 ) 转换费 用 1、基金 转换费 用由 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 和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补 差 两 部 分构 成, 具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换 时 两 只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赎回费 率 而 定。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持 有 人 承 担 。 (1)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按 转 出基金 正 常 赎回 时 的 赎回费 率 收 取 费 用 。其中 25%归 转 出基 金基金 财产 ,其 余 作 为 注册登 记费 和 相 关的 手 续 费 。 (2) 转 入 基金 申购 补 差 费 :按 照 转 入 基金 与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差 额 收 取补 差 费 。 转 出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金和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额 ; 转 出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为 零 。 2、 计算 基金 转换费 用 所 涉 及 的 赎回费 率 和 申购 费 率 均 按 正 常 费 率执 行 。 注: 转 入 份额 的 计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四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 费 率 如发 生 变 更,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在 调 整实 施 前 3个 工 作日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刊 登 公 告 。 ( 五 ) 针 对 特 定 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 ( 六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 定基金 促 销计 划 ,对投资 者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 八、 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一)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 二 )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 临 时 停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 三 )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34 ( 四 )基金 财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的 情形 ; ( 五 ) 法律法规规 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情形 ; ( 六 )基金管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某 笔 或 某 几 笔 申购 。 发 生 上 述 (一) 到 ( 五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资 者 。 九 、 暂停赎回 和 转换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 和 转换 申 请 : (一)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二 )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 临 时 停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 三 )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根据基金 合 同 规 定, 可 以 暂停 接 受 赎回 和 转 出 申 请 的 情 况 ; ( 四 )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五 ) 法律法规规 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 基金管理人 将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的, 可按 每 个 赎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部 分 支 付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同 时在 出 现 上 述 第( 三 ) 款 的 情形 时 ,对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 工 作日, 并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 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暂停 基金的 赎回 和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刊 登 暂 停 赎回 公 告 。 在 暂停 赎回 和 转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按 照 有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 巨 额赎回 的 认 定 单 个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 为 巨 额赎回 。 ( 二 )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35 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1、 接 受全 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前提 下,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 请赎回份额 占 当 日 申 请赎回 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 日 办 理的 赎回份额 ; 未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之外 , 延 迟 至 下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 下一 个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一 开 放 日的 赎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回 不 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3、 当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 在 3个交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法 ,同 时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公 告 。 4、 暂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基金 连 续 2个开 放 日以 上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5、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转 出 与 基金 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基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决定 全 额转 出或 部 分 转 出, 并 且 对于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赎回 , 将 采 取 相 同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 部 分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未 确 认 的 转 出 申 请 将 不 予 以 顺 延 。 十一、重 新开放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公 告 暂停 期间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规 定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一)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天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 刊 或其 他 相 关 媒 体 ,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二 )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天 但 少 于 2周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时 ,基金管理人 将 提前 1个 工 作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 刊 或其 他 相 关 媒 体 ,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三 )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周 ,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次;当 连 续 暂停 时 间 超 过 2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行 调 整。 暂停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36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3个 工 作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 刊 或其 他 相 关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十二、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本基金 可 为 基金投资 者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服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投资 者 可通 过 固 定的 渠 道 ,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的 方式 申购 本基金基金 份额 。 该 定 期 申购 计 划 不 受最低申购 份额 限 制 , 具体 实 施 方法 以基金管理人公 布 的 业 务规 则为 准。 十三、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 前 实 行 份额托 管的 交易 制 度 。投资 者 可 将 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从 一 个交易账户 转 入 另 一 个交易账户 进行 交易 。 进行 份额转托 管 时 ,投资 者 可 以 将 其 某 个交易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托 管。 办 理 转托 管 业 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需 在 转 出 方办 理基金 份额转 出 手 续 , 在 转 入 方办 理基金 份额 转 入手 续 。对于有 效 的 转托 管 申 请 , 转 出的基金 份额 将 在 投资 者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入手 续 后 转 入 其 指 定的 交易账户 。 具体 办 理 方法 参 照业 务规 则 的有关 规 定以 及 代 销 机构 的 相 关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规 则 。 十四、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一) 非交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申购 、 赎回 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 一定 规 则 从某 一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转 移 到 另 一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的 行为 , 包括 继 承 、 捐赠 、 强 制 执 行等 三 种情形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须 是 符 合 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投资 者 。其中 : 1、“ 继 承 ” 是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2、“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 合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 其 他 具 有 社 会公 益性质 的 社 会 团体 。 3、“ 强制 执 行 ” 是 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效 的 法律文 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制 执 行 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 ( 二 )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业 务 必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规 定的 相 关资 料 ,其中, 因 继 承 、 捐赠 原 因 导 致 的 非交易 过 户 向 基金 销售 网点 申 请办 理, 因 强制 执 行原 因 导 致 的 非交易 过 户直 接 向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统 一 申 请办 理。 ( 三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 请 自申 请 受 理日 起 , 2个 月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规 定的 标 准 缴 纳 过 户 费 用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37 十五、基金的 冻结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产 生 的 权 益 ( 包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资)一 并 冻 结 。 第 九 节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为 成长型股票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通 过 各类 创新 预 期 能 带 来 公司 未来 高 速 增 长的创 新型 上市 公司股票, 在 有 效 的 风险 控 制 前提 下, 追 求 基金资 产 的长 期 增 值。 这 里 的创新 包括 技 术 创新、 制 度 创新、 市场 创新和管理创新 等 范 畴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流 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现 金、 短 期 金 融工 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其中 债 券投资的 主 要 品 种 包括交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 市场 的国 债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 可 转换 债 券、 央 行 票据、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 如 果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许 基金投资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股票资 产 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95%; 债 券资 产 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0-35%; 权 证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资 产 支 持 类 证券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三、 投资 理 念 价 格 终 将 反映 价值。 四、 投资策略 (一)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本基金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主 要 通 过 对 宏观 经 济 运行状况 、国 家 财 政 和 货币政 策 、国 家 产业 政 策 以 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 势 的 分 析 , 预 测 宏观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 并 据 此 评 价 未来 一 段 时 间 股票、 债 券 市场 相 对 收益 率 , 主 动 调 整股票、 债 券 及 现 金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例 。 本基金资 产 配 置 主 要 包括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和 战 术 性 资 产 配 置 :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首 先 分 析 较 长 时 间 段 内 所 关 注 的 各类 资 产 的 预 期 回报 率 和 风险 , 然 后 确定 最能 满 足 各类 基金 风险 -回 报 率 目 标 的资 产 组合 ; 战 术 性 资 产 配 置 根据 各类 资 产 长 短 期 平 均 回报 率 不同, 预 测 短 期 性 回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38 报 率 , 调 整资 产 配 置 , 获 取 市场 时机 选 择 的 超 额 收益 。本基金的资 产 配 置 主 要 采 用 定 量分 析 与 定 性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法 。 在 定 量分 析 方 面 , 主 要 采 用 均 衡 市 盈 率 预 测模 型, 并 参 考 其 他 相 关 指 标 。均 衡 市 盈 率 模 型的 思 路 是 通 过 测 算 A股 市场 理 论 上 均 衡 的 市 盈 率 水 平 , 然 后 将 其 与 A股 市场 整 体 、基金股 票 池 的实 际 市 盈 率 水 平 进行 比 较 , 来判 定股票 市场系 统 性风险 的 高 低 , 最后则 根据理 论 值 与 实 际 值的 差 异 程 度 来 决定资 产 配 置 中股票资 产 的 配 置 比例 。 另外 ,本基金 还参 照 股 息 率 、 收 益 率 差 距 表( 1/PE-银 行利 率 ) 等 指 标 , 来判断 股 市 是 否 处 于 合 理 水 平 。 在 定 性分 析 方 面 , 主 要 对 可 能 影响 市场 走 势 的 相 关 因素 进行 定 性分 析 , 并 对根据定 量 模 型作出的资 产 配 置 方 案 进行 修 正 。定 性 因素 涉 及 很 多 方 面 , 主 要 包括 国 家 宏观 经 济 和证券 市 场 政 策 、 利 率 和 汇率 政 策 、国 家 政 治 环 境 、资本 项 目外 汇 管理 政 策 、 市场 参 与 主 体 的 诚信 程 度 等 。 ( 二 )股票资 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 投资 将 在 国 家 发 展 规 划 所 指 引 的 产业 领 域 内,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选 股 方 法 。 利用 “成长 因 子 ” 筛 选 出成长型 上市 公司股票 池 ; 在 此 基 础 上 利用 公司 自 主 开发 的“创 新型 上市 公司 评 价 体 系 ”,对 符 合 创新 特征 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深入 的 分 析 和 比 较 , 筛 选 出 通 过 创新 能 够 在未来 带 来 高 速 成长的 上市 公司, 形 成创新成长型 上市 公司股票 池 ; 最后 通 过 相 对 价值 评 估 , 形 成 优 化 的股票投资 组合 。 1、成长型股票 筛 选 本基金 采 用 “成长 因 子 评 估 体 系 ”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成长 性 评 价, 分 析 和 预 测 企 业未来 的 成长 性 。成长 因 子主 要 包括 以下 4个指 标 : (1) 销售 收 入 增 长 率 (2) 净利 润 增 长 率 (3) 总 资 产 增 长 率 (4) 净 资 产收益 率 增 长 率 为 反映 企 业 的“ 可 持 续 成长 性 ”, 主 要 以 最 近 三 年 平 均 增 长 率 为 评 价 依 据。 按 上 述 指 标 对 上市 公司 分 别 进行 排 名 ,对 排 名 值 进行 简 单 平 均 后 , 形 成一 个 复 合 型的成长 因 子 ,并依 其 结 果 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再排 名 , 最 终 得 到上市 公司的成长 性 排 名 。本基金 选 择排 名 在前 的 600 个 上市 公司作 为 成长型股票 池 。 2、创新型股票 筛 选 在 成长型股票 池 的 范 围 内,本基金根据“创新型 上市 公司 评 价 体 系 ”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创 新型的 甄 别 。 评 价创新型 上市 公司的 标 准 主 要 包括 技 术 创新、 制 度 创新、 市场 创新和管理创 新 等 范 畴 。 现 代 经 济 发 展 理 论 认为 : 技 术 创新、 制 度 创新、 市场 创新和管理创新 共 同 构 成 企 业 创新 的 四大 支 柱 , 它们 之间 相 互联系 、 相 互 影响 , 形 成 十 分 复 杂 的 企 业 创新 系 统 。其中, 技 术 创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39 新 是 企 业 创新的核 心 , 是 企 业 实 现 科学技 术 成 果 向 现 实 生 产力 转 化 的根本 途径 , 也 是 形 成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的关 键 和 源 泉 。 制 度 创新 是 企 业 创新的保 障 , 它 通 过 改 变产 权 结 构 支 撑 起企 业 的整 体 框架 , 为 创新 提 供 有 效 的 激励 机 制 。 市场 创新 是 企 业 创新的出 发点 和 最 终 归 宿 , 它 通 过 开 拓 新 市场 或创 造 市场 新 组合 将 创新成 果 转 化为 商 业 价值和 企 业 实 力 , 向 企 业提 供 创新 压 力 和 动 力 , 并 决定和 影响 着 企 业 创新 活 动 的 规 模 、内容 及 发 展 方 向 。管理创新 是 企 业 创新的 平 台 , 它 通 过 创 造 新的资 源 整 合 范 式 , 为 创新 奠 定 坚 实的基 础 , 提 高 并 增 强 企 业 创新成 功 的 可 能性 , 降 低 创新 风险 。 在 坚 持 科学 性 、 可 比 性 、 可 操 作 性 、 系 统 性 、 绝 对 指 标 分 析 和 相 对 指 标 分 析 相 结 合 等 5 项 原则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根据 系 统论 的 思想 ,创 建了 “创新型 上市 公司 评 价 体 系 ”。 在 评 价 体 系 的 指 标 选 择 中, 企 业 技 术 创新 能力为 总 指 标 , 亦 为 一 级 指 标 。一 级 指 标 下设 四 个 二 级 指 标 , 分 别 为 企 业 技 术 创新 指 标 、 制 度 创新 指 标 、 市场 创新 指 标 和管理创新 指 标 。 二 级 指 标 下设 六 个 三 级 指 标 。 三 级 指 标 下设 十四 个 四 级 指 标 。 在 评 价 体 系 的 评 价 方法 上 , 主 要 运用 AHP法 确定 权重 ,利用 模 糊 数 学 方法 进行 综 合 评 价。 本基金 利用 创新型 上市 公司 评 价 体 系 , 选 择排 名 在前 的 300个 以内 上市 公司作 为 创新成 长型股票 池 。 3、 相 对价值 评 估 在 创新成长型股票 池 范 围 内,本基金 利用 相 对价值 评 估 , 形 成 可 投资的股票 组合 。 相 对 价值 评 估 主 要 运用 国 际 化 视野 , 将 国内 上市 公司的有关 估 值 与 国 际 公司 相 应 指 标 进行 比 较 。 具体 采 用 的 方法 包括 股 息 贴 现 模 型、 自由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 市 盈 率 法 、 市 净 率 法 、 PEG、 EV/EBITDA等 方法 。 ( 三 ) 债 券资 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 债 券资 产 投资 主 要 以长 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为 基 础 , 结 合 中 短 期 的经 济 周 期 、 宏观 政 策 方 向 及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 通 过 债 券 置 换 和 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等 方法 ,实 施 积极 的 债 券投资 管理。 1、以对长 期 利 率 预 期 为 基 础 确定 期 限 结 构 。 在预 期 利 率 下 降 时 , 增 加 组合 久 期 , 提 高 债 券价 格 上 升 产 生 的 收益 ; 在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减 小 组合 久 期 , 降 低 债 券价 格 下 降 产 生 的 损 失 。 如 果 预 期 市场 收益 率 曲 线 作 强 烈 的整 体 向上 平 移 , 降 低 债 券 组合 的整 体 持 仓 比例 ,同 时 降 低 组合 久 期 , 来 使 组合 损失 降 到 最低 。 2、以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为 基 础 确定 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根据 收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 变 动 的 种 类 , 如 平 坦 化 、 陡峭 化 、 正向 蝴蝶 型、 反 向 蝴蝶 型 等 , 通 过 子 弹 形 、 哑铃 形 和 梯 形 等 配 置 方 法 , 在 短 、中、长 期 债 券 间 确定 比例 ,以 期 从 短 、中、长 期 债 券的 相 对价 格 差 中 取得 收益 。 3、以 相 对 利 差 分 析 为 基 础 确定 类 属 配 置 。 通 过 对 各类 属 债 券 历 史 利 差 的 数量化分 析 , 寻找 市场 投资 机 会。 比 如 在预 期 国 债 与 金 融债 利 差 缩 小 时 , 卖 出国 债 , 买 入 金 融债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40 4、以 流 动 性分 析 和 收益 率 分 析 为 基 础 确定 市场 配 置 。 交易 所 国 债市场 发 行 总 量 较 小 , 大额 交易 流 动 性 较 差 、 小 额 交易 流 动 性 较 好 , 而 银 行 间 国 债市场 发 行 总 量 较 大 , 大额 交易 成 本 低 , 某 些 时 段 流 动 性 较 好 。 故 根据不同 时 段 对 流 动 性 的不同 需 求 , 在 两 个 市场 间 配 置 债 券 资 产 。 在 通 过 上 述配 置 方法 构 建 债 券 组合 之 后 ,本基金 在 出 现 以下 情 况时 对 债 券投资 组合 进行 动 态调 整 : 1、 短 期 经 济 运行 指 标 ,如 短 期通货 膨胀 率 、 短 期名 义 利 率 、 汇率 等 发 生 变 动 , 引 起 的 市 场 实 际 利 率 的 变 动 ; 2、中长 期 国内 通货 膨胀 预 期 的 变 动 引 起 中长 期 利 率走 势 变 动 , 导 致 整 个 投资 组合重 新 估 价 ; 3、 央 行 通 过 公 开 市场 操 作 引 导 市场 收益 率 水 平 的 走 向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市场结 构性 调 整 ; 4、 债 券一 级 市场上 的 发 行 方式 创新 及 新 债 定价 与认购 情 况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二 级 市场 收 益 率 产 生 波 动 ; 5、 由 于 市场 交易 规 则 改 变等 因素 引 起 的 流 动 风险 溢 价的 重 新 估 价 ; 6、 市场 平 均 风险 偏 好 的 变化引 起 信用风险 溢 价的 变 动 ; 7、 单 个 券 种 或 某 一 类 别 债 券的定价 偏 差 , 也 就 是 市场 失衡 导 致 的投资 机 会 等 。 五、 选券标准 (一) 债 券资 产 选 择 标 准 1、 个 券 信用等 级 在 AA级 或其同 等 级 别 以 上 ; 2、 相 同 剩 余 期 限中 到 期 收益 率 较 高 的 ; 3、有 较 好流 动 性 (日成 交 量 大 、 买 卖 价 差 小 ) ; 4、 通 过 二 叉 树 模 型 估算所 含期 权 被 市场 低 估 的 可 转 债 ; 5、 可 转 债 具 有不 可 撤 销 的 连带 责 任 担 保或 者 资 产 抵押 。 ( 二 )股票资 产 选 择 标 准 1、 利用 “成长 因 子 ” 筛 选 出 具 有成长 潜 力 的 上市 公司 ; 2、根据“创新型 上市 公司 评 价 体 系 ”,对创新型 企 业进行 甄 别; 3、 通 过 相 对价值 分 析 ,对价 格 低 估 的 企 业进行 重 点 投资。 这 部 分 股票投资 至 少 占 本基金股票资 产 的 80%。 ( 三 ) 权 证 选 择 标 准 : 对 权 证的投资 建 立 在 对 标 的证券和 组合 收益进行分 析 的基 础 之 上 , 主 要 用 于 锁 定 收益 和 控 制 风险 。 1、 考量 标 的股票 合 理价值、 标 的股票价 格 、 行 权 价 格 、 行 权 时 间 、 行 权方式 、股价 历 史 与预 期 波 动 率 和 无 风险收益 率 等 要 素 , 估计权 证 合 理价值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41 2、 计算权 证 合 理价值 与 其 市场 价 格间 的 差 幅 以 及权 证 合 理价值对定价 参 数 的 敏 感 性 , 为 权 证的 具体 操 作 提 供 依 据。 六、 投资决策过 程 (一)投资 依 据 1、有关 法律 、 法规 、基金 合 同 等 的 相 关 规 定 ; 2、经 济 运行 态 势 和证券 市场 走 势 。 ( 二 )投资管理 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 行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领 导 下的基金经理 团 队 制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 定 基金投资 方 面 的整 体 投资 计 划 与 投资 原则 ; 决定有关基准 指 数 重大 调 整的 应 对决 策 、其 他 重 大组合 调 整决 策 以 及重大 的 单 项 投资决 策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决 策 , 负责 投资 组合 的 构 建 、 调 整和日 常 管理 等 工 作。 ( 三 )投资 程 序 1、金 融工程 部 运用风险 监 测模 型以 及 各种 风险 监 控 指 标 , 结 合 公司内 外 研究 报告 ,对 市 场 预 期 风险 和投资 组合 风险进行风险 测 算 与 归 因 分 析 , 依 此 提 出 研究 分 析 报告 。 2、投资决 策 委员会 依 据金 融工程 部 、 研究 开发部 等 部门 提 供 的 研究 报告 ,定 期 召 开 或 遇 重大事项 时 召 开 投资决 策 会 议 ,决 策 相 关 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决 议 , 进 行 基金投资管理的日 常 决 策 。 3、基金经理以基金 合 同、投资决 策 委员会决 议 、金 融工程 部 和 研究 开发部 研究 报告 等 为依 据 建 立基金的投资 组合 。 4、 交易 管理 部 根据基金经理下 达 的 交易指 令 制 定 交易 策 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 种 的 交易 。 5、金 融工程 部 等 部门 根据 市场 变化 定 期 和不定 期 对基金 进行 投资 绩 效 评 估 , 并提 供 相 关 绩 效 评 估报告 。监 察稽 核 部 对投资 计 划 的 执 行进行 日 常 监督和实 时风险 控 制 。 6、基金经理 结 合 个 券的基本 面 情 况 、 流 动 性状况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金 融工程 部 和监 察稽 核 部 的 绩 效 评 估报告 和对 各种 风险 的监 控 和 评 估 结 果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监 控 和 调 整。 7、本基金管理人 在 确保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提 下有 权 根据 市场环 境 变化 和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资 程 序 , 并 予 以公 告 。 ( 四 )关于 交易 过 程 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各 基金 将 独 立、 平 等 地 使 用 公司 统 一的中 央 交易 平 台 。 交易 管理 部 公 平 、 及 时 地 处 理 所 有投资 产品 的 交易指 令 , 并 保 护 不同 产品 之间 的 交易 秘 密 。基金经理 小 组 必须遵 守 投资 组合 决定 权 和 交易 下 单 权 严 格 分 离 的 规 定,经 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 一下 达 交易 指 令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42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库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 市场 成员中 财 务 状况 较 好 、实 力 雄厚 、 信用等 级 较 高 的 交易 对 手 组 成, 并 报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批准 后 实 施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公司 固 定 收益 部发起 更新, 交易 对 手 库 的更新 包括 定 期 更新和 临 时 更新, 定 期 更新 为 每 半 年一 次 , 固 定 收益 部 应 于 每 半 年 初 整理更新 交易 对 手 库 清 单 , 并 报 投资决 策 委员会审批 后 交 固 定 收益 投资经理和 交易 管理 部 实 施 。 当银 行 间 成员资 质 发 生重大 变化时 , 固 定 收益 部 应 及 时 发起 临 时 调 整。 上 述 调 整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进行 监督。 七、业 绩比较 基 准 业绩 基准 =80%× 沪 深 300指 数收益 率 +20%× 上 证国 债 指 数收益 率 。 沪 深 300指 数 成 份 股 选 自 沪 深 两 个 证券 市场 , 覆盖 了 大 部 分 流 通 市 值, 为 中国 A股 市场 中 代 表 性 强 、 流 动 性 高 的 主 流 投资股票, 能 够 反映 A股 市场总 体发 展 趋 势 。 沪 深 300指 数 中 的 指 数 股的 发布 和 调 整均 由 交易 所 完成, 具 有 较 强 的公 正 性与 权 威 性 。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是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 所 有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为 样 本 ,按 照 国 债 发 行量 加 权 而 成。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是 上 证 指 数 系 列 的第一 只债 券 指 数 , 反映 我 国 债 券 市场 整 体 变 动 状况 , 具 有 较 强 的 市场 代 表 性 。 随 着 法律法规 和 市场环 境发 生 变化 , 如 果 上 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不 适 用 本基金、或 者 本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中 所 使 用 的 指 数 暂停 或 终止 发布 ,或 者 推 出更 权 威 的 能 够 表 征 本基金 风险收益 特征 的 指 数 ,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 原则 ,根据实 际 情 况 对 业绩 比 较 基准 进行 相 应 调 整。 调 整 业绩 比 较 基准 应 经基金 托 管人同意,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调 整 前 2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公 告 。 八、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 于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 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 品 种 。 九 、 投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一) 禁 止 用 本基金 财产 从 事 以下 行为 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的投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43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 债 券 ; 6、 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由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 二 )基金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1、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 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总 和,不 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3、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基金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公司本 次发 行 股票的 总 量 ; 4、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5、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7、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10、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限 制 。 ( 三 ) 若 将 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对 上 述 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变 更或 取 消 , 则 本基金 可 相 应 地 对 该 项规 定 进行 修 改 或 取 消 ,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但 应 根据有关 规 定 报 中国证监会审 查 批准或 备 案 。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十、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不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 比例 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法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44 (一)不 谋求 对 上市 公司的 控 股,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经 营 管理 ; ( 二 )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与 增 值 ; ( 三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四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 十二、基金的 融 资 本基金 可 以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行 融 资。 十三、基金 投资组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承 担 个别 及 连带 责 任。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农 业 银 行 根据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于 2010年 4月 20日复核 了 投资 组合报 告 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报告所载 数 据 截止 2010年 3月 31日,本 报告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审 计 。 (一)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 投资 4,368,622,217.84 87.54 其中 : 股票 4,368,622,217.84 87.54 2 固 定 收益 投资 197,975,000.00 3.97 其中 : 债 券 197,975,000.00 3.97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240,300,560.45 4.82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 合计 168,498,895.49 3.38 6 其 他 资 产 15,256,557.74 0.31 7 合计 4,990,653,231.52 100.00 ( 二 ) 报告 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股票投资 组合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45 代 码 行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200,129,435.14 4.03 C 制 造 业 1,912,908,947.98 38.53 C0








食 品 、 饮 料 343,133,674.09 6.91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156,571,488.54 3.15 C5








电 子 201,011,746.80 4.05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421,478,566.67 8.49 C7








机 械 、设 备 、 仪 表 630,815,877.91 12.71 C8








医药 、 生 物 制 品 159,897,593.97 3.22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 筑 业 22,925,219.85 0.46 F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53,915,229.50 1.09 G 信 息 技 术 业 409,582,475.28 8.25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430,044,458.76 8.66 I 金 融 、保 险业 1,057,763,916.67 21.31 J 房 地 产业 171,298,897.38 3.45 K 社 会 服务 业 110,053,637.28 2.22 L 传 播 与 文 化产业 - - M 综 合 类 - - 合计 4,368,622,217.84 87.99 ( 三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股)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600036 招 商 银 行 13,877,428 225,924,527.84 4.55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46 2 000527 美 的 电 器 7,612,613 170,827,035.72 3.44 3 601166 兴 业 银 行 4,083,853 150,775,852.76 3.04 4 000895 双 汇 发 展 2,903,486 146,567,973.28 2.95 5 600570 恒 生 电 子 6,203,738 144,547,095.40 2.91 6 601169 北京 银 行 8,166,831 136,549,414.32 2.75 7 600406 国 电 南 瑞 3,705,030 127,341,881.10 2.56 8 601318 中国 平安 2,444,586 123,207,134.40 2.48 9 002024 苏 宁 电 器 6,801,801 121,805,840.79 2.45 10 600016 民生 银 行 15,367,107 118,173,052.83 2.38 ( 四 )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据 197,975,000.00 3.99 3 金 融债 券 - - 其中 :政 策性 金 融债 - -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可 转 债 - - 7 其 他 - - 8 合计 197,975,000.00 3.99 ( 五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0901038 09央 票 38 500,000 49,175,000.00 0.99 1 0901040 09央 票 40 500,000 49,175,000.00 0.99 3 0901044 09央 票 44 500,000 49,170,000,00 0.99 4 1001022 10央 票 12 300,000 29,895,000.00 0.60 5 0801053 08央 票 53 200,000 20,560,000.00 0.41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47 ( 六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七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八 )投资 组合报告 附 注 1、本 报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告编 制 日 前 一年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外 的 情 况 。 3、其 他 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3,272,915.27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9,030,859.99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14,564.60 5 应收申购 款 538,217.88 6 其 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计 15,256,557.74


4、 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5、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000895 双 汇 发 展 146,567,973.28 2.95 公 布 重大事项 停 牌 2 002024 苏 宁 电 器 87,950,000.00 1.77 定 向 增 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48 第十节 基金的业 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09年 12月 31日, 并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 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7年 5月 18日 至 2007年 12月 31日 36.36% 1.59% 32.65% 1.81% 3.71% -0.22% 2008年 度 -54.17% 2.64% -56.18% 2.43% 2.01% 0.21% 2009年 度 93.28% 1.62% 73.60% 1.64% 19.68% -0.02% 2007年 5月 18日 至 2009年 12月 31日 20.78% 2.08% 0.92% 2.03% 19.86% 0.05% 第十一节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据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收 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 (一)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 二 ) 清算备 付 金 及 其 应收利 息 ; ( 三 )根据有关 规 定 缴 纳 的保证金 ; ( 四 )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 五 ) 应收申购 款 ; ( 六 )股票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 七 ) 债 券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和 应 计 利 息 ; ( 八 ) 权 证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 九 )其 它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 十 )其 他 资 产等 。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49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资金 结 算 账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金的资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基金 托 管人和“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 开 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报 中国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和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代 理人的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 收益 , 归 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代 理人以其 自 有的 财产承 担 其 自身 的 法律 责 任,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基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 的 债 务相 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第十二节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目 的 是 客 观 、准确 地 反映 基金资 产 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 值 而 计算 出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计算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价 格 的基 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相 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股票、 债 券、 权 证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 。 四、 估值 的基本 原则 (一)对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投资 品 种 , 如 估 值日有 市 价的, 应 采 用 市 价确定公 允 价值。 估 值日 无市 价,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应 采 用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 允 价 值。 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应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50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 允 价值。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市 价 不 能 真实 反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的 市 价 进行 调 整,确定公 允 价值。 ( 二 )对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投资 品 种 , 应 采 用 市场 参 与者 普 遍 认 同, 且 被 以 往 市场 实 际 交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运用 估 值 技 术 得 出的 结 果 , 应 反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行 正 常 商 业 交易 所 采 用 的 交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时 , 应尽 可 能 使 用 市场 参 与者在 定价 时考虑 的 所 有 市场 参 数 , 并应 通 过 定 期 校 验 ,确保 估 值 技 术 的有 效 性 。 ( 三 )有 充 足 理 由 表明 按 以 上 估 值 原则 仍 不 能 客 观 反映 相 关投资 品 种 的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公司 应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托 管 银 行进行 商 定, 按 最能 恰 当 反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 以下 方式 进行 估 值 : (一)股票 估 值 方法 : 1、 上市 流 通 股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 价 格 。 2、 未 上市 股票的 估 值 : (1)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计 量 ; (2)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 增 发 新股 等 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 市 价 估 值 ; (3)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 市 价 估 值 ; (4)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 允 价值。 3、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2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2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 并与 基 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4、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二 ) 债 券 估 值 方法 : 1、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51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 允 价 格; 2、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 允 价 格; 3、 交易 所 以 大 宗 交易 方式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进行后 续 计 量 ; 4、 发 行未 上市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进行后 续 计 量 ; 5、 在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 6、同一证券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市场 交易 的, 按 证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 7、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6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6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 、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素 基 础 上形 成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8、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三 ) 权 证 估 值 方法 : 1、基金 持 有的 权 证( 包括 配 股 权 证), 从 持 有确 认 日 起 到卖 出日或 行 权 日 止 , 上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 格; 未 上市 交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计 量 。 2、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四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52 ( 五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 即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六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行 。基金资 产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书 面 形 式 传 真 至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无 误 后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 月 末 、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七、基金份额 净值 的 确 认 和 估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基金 估 值出 现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 其 承 担 的 责 任,有 权 向差 错 方 追 偿 。 关于 差 错 处 理,本 合 同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一)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 的 行为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差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 责 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业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但 因该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 二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进行 更 正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53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关 当 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接当 事 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 而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形 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差 错 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差 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 并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 追 偿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对 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基 金 合 同或其 他 规 定,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进行 追 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7、 按 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 三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关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 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差 错 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 5、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一) 与 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54 ( 二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 三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情形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 按 本 条 第 五 款 估 值 方法规 定的第(一) 项 中的第 3小 项 条 款 、第( 二 ) 项 中的第 5小 项 条 款 、第( 三 ) 项 中的第 3小 项 条 款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二 )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第十三节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 收益 包括: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票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 证券 差 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收 入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成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益 。 二、基金 净 收益 基金 净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 除按 照 有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金 收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 的 余 额 。 三、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一) 在 符 合 有关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提 下,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 次 数最 多 为 12次 ,年 度 收益分 配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年 度 可 分 配 收益 的 50%, 若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 满 3个 月 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 二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按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 不 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 分 红; ( 三 )基金投资 当期 出 现净 亏 损 , 则 不 进行收益分 配 ; ( 四 )基金 当 年 收益应 先 弥 补 上 一年 度 亏 损 后 , 才 可 进行 当 年 收益分 配 ; ( 五 )基金 收益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 发 售 面 值 ; ( 六 )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 七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55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中 应 载 明基金 收益 的 范 围 、基金 净收益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式 等 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六、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红 利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一定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可 将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红 利 发 放 日 前 一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方法 , 依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有关 业 务规 定 执 行 。 第十四节


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的 费 用 的 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三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基金 信 息披露费 用 ; ( 四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六 ) 因 基金的证券 交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于经 手 费 、 印 花 税 、证管 费 、 过 户 费 、 手 续 费 、 席 位 费 、券 商 佣 金、 权 证 交易 的 结 算费及 其 他 类 似 性质 的 费 用等 ) ; ( 七 )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 八 )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和基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 费 用 。 本基金 合 同 终止 基金 财产 清算 时 所 发 生费 用 , 按 实 际支 出 额 从 基金 财产 总 值中 扣 除 。 二、基金 费 用 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56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 日、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2.5‰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 定 节假 日、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一、基金 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3- 8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支 出金 额 列 入 当期 费 用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披露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其 他 具体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依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 定 执 行 。 四、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基金管理 费 率 或基金 托 管 费 率 。 调 高 基金管理 费 率 或基金 托 管 费 率 ,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或基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基金 税 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57 第十五节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 政 策 (一)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 ( 二 )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如 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 同 生效 少 于 2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 三 )基金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 单位 ; ( 四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关会 计 制 度 ; ( 五 )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 ( 六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目 、 凭 证 并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 七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 面 方式 确 认 。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一)本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 务报 表 进行 审 计 。 ( 二 )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 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 须 经基金 托 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在 2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第十六节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 织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 式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58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 得 有下 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行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 5、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行为 。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的,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位 为 人 民 币元 。 一、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 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 合 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 、 风险 揭 示 、 信 息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本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并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就 有关更新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招 募说明书公 告 内容的 截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后 1日。 2、基金 合 同 是 界 定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 及 基金投资 者 重大 利益 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 3、基金 托 管 协议是 界 定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 动 中的 权 利 、 义务 关 系 的 法律文件 。 ( 二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 ( 三 )基金 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 合 同 生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登 载 基金 合 同 生效 公 告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公 告 中 应 说明基金募集 情 况 。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59 本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上 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投资 者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基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 报告 在 公 开 披露 的第 2个 工 作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报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和书 面 报告 两 种 方式 。 ( 七 ) 临 时 报告 本基金 发 生重大事件 ,有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大事件 , 是 指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60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19、 变 更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 20、基金更 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 及 其 收 费方式 发 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事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本基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任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券 交易 所 。 (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核准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公 告 。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前 30日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审 议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决 方式 等 事项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6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信 息披露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 ( 十 )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 二、 信息披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 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监会 相 关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 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和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基金管理 人 编 制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定 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基金 信 息 进行 复核、审 查 ,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 面 文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中 选 择 披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披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 信 息 的内容 应 当 一 致 。 三、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 基金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第十七节


风险 揭 示 一、 市 场 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券 市场 , 而 各种 证券的 市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投资 者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种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 收益 的不确定 性 。 市场 风险 主 要 包括:


(一) 政 策风险 。 因 国 家 宏观 政 策 ( 如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行业 政 策 、 地区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市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险 。 ( 二 )经 济 周 期 风险 。 随 经 济 运行 的 周 期 性变化 ,证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 。 基金投资于 债 券 与 上市 公司的股票,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62 ( 三 ) 利 率 风险 。金 融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 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成本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股票,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 四 )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 上市 公司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场 前 景 、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 上市 公司经 营 不 善 ,其股票价 格可 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来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险 ,但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 五 ) 信用风险 。 主 要是 指 债 务 人的 违 约 风险 , 若 债 务 人经 营 不 善 ,资不 抵 债 , 债 权 人 可 能 会 损失 掉 大 部 分 的投资, 这 主 要 体 现在 企 业 债 中。 ( 六 )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现 金 形 式 来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 致购买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 ( 七 )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是 指 与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 标 并 不 能充分 反映这 一 风险 的 存 在 。 ( 八 ) 再 投资 风险 。 再 投资 风险 反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 证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 收益 的 影响 , 这 与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价 格 风险 ( 即 前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险 ) 互 为 消 长。 具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 定 收益 证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行 再 投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 收益 率 ( 九 ) 波 动 性风险 。 波 动 性风险 主 要存 在 于 可 转 债 的投资中, 具体 表 现为 可 转 债 的价 格 受 到 其 相 对 应 股票价 格 波 动 的 影响 ,同 时 可 转 债 还 有 信用风险与 转 股 风险 。 转 股 风险 指 相 对 应 股票价 格 跌破 转 股价,不 能 获 得 转 股 收益 , 从 而 无 法 弥 补当 初 付 出的 转 股 期 权 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 判断 、决 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 可 能 因 为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 术 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 组合 的证券 可 能 会 因 为 各种 原 因 使 交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 入 成本或 变现 成 本 增 加 。出 现 部 分品 种 的 交 投不 活 跃 、成 交 量 不 足 的 情形 , 此 时 如 果 基金 赎回 金 额 较 大 , 可 能 因 流 动 性风险 的 存 在 导 致 基金 净 值出 现 波 动 。本基金 产品 设 计 时充分考虑 了 基金 流 动 性 问 题 。 针 对 巨 额 申购 和 赎回 设定限 制 条 款 , 在 资 产 配 置 中 适 当 加 大 期 限 短 、 流 动 性 好 的资 产 配 置 比例 。 通 过 上 述 管理 措 施 ,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低 本基金的 流 动 性风险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63 四、 其他 风险 除 以 上 主 要 风险 以 外 ,基金 还 可 能 遇 到 以下 风险 : (一) 因 技 术 因素 而 产 生 的 风险 , 如 基金 在 交易 时 所 采 用 的 电 脑 系 统 可 能 因突 发 性 事件 或不 可 抗 原 因 出 现 故 障 , 由 此 给 基金投资 带 来风险 ; ( 二 ) 因 人 为 因素 而 产 生 的 风险 , 如 基金经理 违反 职业 操 守 的 道 德 风险 ,以 及 因 内 幕 交 易 、 欺诈 等行为产 生 的 违 规 风险 ; ( 三 )人 才 流失 风险 ,公司 主 要 业 务 人员的 离 职 如 基金经理的 离 职等 可 能 会 在 一定 程 度 上 影响 工 作的 连 续 性 , 并 可 能 对基金 运 作 产 生 影响 ; ( 四 ) 因 为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产 生 的 风险 ; ( 五 ) 因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不 可 抗 力 因素 导 致 的 风险 , 如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会 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五、本基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作 为 股票型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 上 以成长型投资 为 出 发点 , 通 过数量化 、定 性化 的 评 估 流 程 构 造 投资 组合 。 在 具体 投资管理中, 可 能 会 由 于股票投资 比例 较 高而 带 来 较 高 的 系 统 性风险 。 鉴 于 我 国股 市 目 前 仍 处 于 发 展 阶 段 , 具 有 波 动 性 较 大 的 特征 , 因 而 本基金管理人 在 必 要 时 将 通 过 适 当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降 低 系 统 性风险 。 第十八节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一) 除非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对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 ( 二 ) 依现行 有 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 三 ) 除 依 本基金 合 同和 /或 依现行 有 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须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和 /或 须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以 外 的 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可 对基金 合 同 进行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基金 合 同 应 当 终止 :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64 (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三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 情形 ; ( 四 )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 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金 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以基金的 名 义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 1、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和 变现 ; 4、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 配 ; 5、 制 作 清算报告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 将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8、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 配 。 四、 清算 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进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 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 的 清偿 、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和 分 配 : (一) 支 付 清算费 用 ; ( 二 )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 ( 三 )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四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65 基金 财产未 按 前 款 (一)、( 二 )、( 三 ) 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六、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在 基金 合 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七、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 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第十 九 节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1) 依 法 募集基金 ; (2)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独 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 同 获 得 基金 认购 和 申购 费 用 、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以 及 基金管理 费 等 其 他 法 律法规规 定的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6) 依 据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8) 选 择 、委 托 、更 换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对基金 销售 代 理人的 相 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 (9) 依 据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定基金 收益 的 分 配方 案 ; (10)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 (11) 在 符 合 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规 则 ,决 定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托 管 费 率 和 调 高 管理 费 率 之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益 对 被 投资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 基 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 为 基金 进行 融 资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66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部 机构 ; (16)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 履 行 如 下 义务 (1)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2)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4)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关 规 定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 价 格; (9)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5)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会 计 帐 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 者提 供 的 各 项文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 开 资 料 , 并在 支 付 合 理成 本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复 印 件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67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时 , 应 当 承 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1)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合 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但 除 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连带 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的 责 任 ; (22)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为 ; (23) 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 到 基金的 备 案 条 件 ,基金 合 同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集 费 用 , 将 已 募集资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集 期 结 束 后 30天 内 退 还 基金 认购 人 ; (24) 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25)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义务 1、基金 托 管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 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资 产 ; (2) 依 基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 法律法规 允许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约 定 收 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 (4) 以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公司 上海 分 公司和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证券 账户; (5) 以基金 托 管人 名 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负责 基金的 债 券 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 议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8)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2、 托 管人 履 行 如 下 义务 (1)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 门 的资 产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产 以 及 不同的基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 对不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68 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 设 置 、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复核、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9)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按 有关 规 定,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构 ,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合 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除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连带 承 担 基金管理人的 责 任 ; (21) 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22)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义务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69 (1) 分 享 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3) 依 法 申 请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 表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损 害 其 合法权 益 的 行为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履 行 如 下 义务 : (1) 遵 守 基金 合 同 ; (2) 交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 用 ; (3) 在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 任何有 损 基金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 活 动 ; (5)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处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 (6) 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票 权 。 (一)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 由 之 一的,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金 合 同 ; (2)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3)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4)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6) 变 更基金 类 别; (7)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8)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70 (9) 对基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就 涉 及 本基金的同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2) 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 项 。 2、以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2) 在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 收 费方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基金 合 同 进行 修 改 ; (4) 对基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 (5) 除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其 他 情形 。 ( 二 )会 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3、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行 召 集。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5、 如 在 上 述 第 4条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 或 合计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式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71 1、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于会 议 召 开 前 30天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 ; (3) 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5) 会 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及 联系电话 。 2、 采 取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人决定 通 讯 方式 和书 面 表决 方 式 , 并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式 、委 托 的公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 方式 和 联系 人、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 寄 交 截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 (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可通 过现 场 开 会 方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定,但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 书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现 场 开 会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如 上 述 条 件 未能 满 足 , 则 召 集人 应 当 将 会 议 至 少 推 迟 15个 工 作日 后 重 新 召 集,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的 时 间 和 地点 , 再 次开 会日 期 的 提前 通 知 期 限 为 10天 ,但确定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不 变 。 重 新以 现 场 开 会 方式 再 次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仍 应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 2、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对表决 事项 的投票以书 面 形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 有 效 : (1) 会 议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规 定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示性 公 告 ; (2) 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 关的监督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 (3) 本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72 如 上 述 条 件 未能 满 足 , 则 召 集人 应 当 将 会 议 至 少 推 迟 15个 工 作日 后 重 新 召 集,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的 时 间 和 地点 , 再 次开 会日 期 的 提前 通 知 期 限 为 10天 ,但确定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不 变 。 重 新以 通 讯 方式 再 次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仍 应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 (4) 上 述 第 (3)项 中 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5)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采 取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法律法规 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表决,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 五 )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 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 合 同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 合 同、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 事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 他 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提 案 , 临 时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5天 提 交 召 集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日 30天 前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召 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临 时提 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0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 审核 :


(1)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 提 案 涉 及事项 与 基金有 直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定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说明。 (2)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决定。 如 将 提 案 进行分 拆 或 合 并 表决,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的 程 序 进行 审 议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73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2、 议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定和公 布 监票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 论 后进行 表决, 并 形 成 大 会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金管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 2个 工 作日内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 成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有一票表决 权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除 下 列 第 2项所规 定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 事 项 均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 同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式 进行 投票表决。 采 取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 提 交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决,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七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74 (1)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监票人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的 效 力 。 (2) 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 立 即 进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 交 的表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票人 应 当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计 票 过 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公证。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的监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证。 ( 八 )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与 终 止 (一)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1、 除非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对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 2、 依现行 有 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75 3、 除 依 本基金 合 同和 /或 依现行 有 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和 /或 须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以 外 的 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可 对基金 合 同 进行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二 )基金 合 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基金 合 同 应 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 情形 ; 4、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 况 。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事项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金 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 (1) 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和 变现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6、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进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7、基金 清算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76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未 按 前 款 (1)-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8、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9、 清算 的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四、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同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根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京 , 仲裁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本基金 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五、基金 合同存放及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 同 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 报 有关监管 机构 一 式二份 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各 持 有 二份 ,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效 力 。 基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代 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业 场 所查 阅 ;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买 基金 合 同复 制 件 或复 印 件 ,但内容 应 以本基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市浦东 新 区 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 务 、 发起 设立基金 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限 责 任公司 营业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 二 )基金 托 管人(或简称“ 托 管人”)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77 名 称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住 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项 俊波 批准设立 机 关 : 国 务 院 托 管资 格 的批准 文 号 : 证监基字 [1998]23号 注册 资金 : 2600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结 算 业 务 ; 居 民 储 蓄 业 务 ; 信 托 贷 款 、投资 业 务 ; 金 融 租赁 业 务 ;外 汇 存 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 投资 ; 在 境 内、 外发 行 或 代 理 发 行 外币 有价证券 ; 贸 易 、 非 贸 易 结 算 ;外币 票据 贴 现 ;外 汇 放 款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及 外币 有价证券 ;境 内、 外外 汇 借 款 ;外 汇 及 外币 票据 兑 换 ;外 汇 担 保 ; 保管 箱 业 务 ; 征信 调 查 、 咨询 服务 ; 基金 托 管 业 务 。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限公司 营业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业 务 的监督、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运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对基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 同关于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 约 定 进行 监督,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行 核 查 。 2、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 3、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事 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关 联 交易 进行 监督。根 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易 的 规 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及 时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 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名 单 。 4、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5、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6、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数 据 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78 7、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事项及 实 际 投资 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 8、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规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文件 。 9、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 务 监督、核 查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 托 管人 及 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 的投资 指 令 、 妥 善 保管基金的 全 部 财产 、 按 时 将 赎回 资金和 分 红 收益 划入 专 用 清算 账户 、对基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等行为 的 合法 性 、 合规 性进行 监督和核 查 。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3、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资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 的保管 责 任,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应 遵 守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本 托 管 协议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最 大 利益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基 金 托 管人保证 恪尽职守 , 依照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 谨慎 、有 效 的 持 有 并 保管基金 财 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监 控 制 度 , 对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的 部门 和人员的 行为进行 事 先 控 制 和 事 后 监督, 防 范 和 减 少 风险 。 3、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购 置 并 保 持 对于基金 财产 的 托 管 所 必 要 的设 备 和设 施 ( 包括 硬 件 和 软 件 ), 并 对设 备 和设 施 进行 维 修 、 维 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 设 备 和设 施 的 正 常 运行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79 4、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规 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本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财产 及 其 他 基金的 财产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基金 财 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自行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任何 财产 。 5、对于基金 申购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收 资 产 ,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 没 有 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申购 款 项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 人 应负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 偿 , 托 管人 应 当 予 以 配合 。 6、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 产 生 的 应收 资 产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处 理, 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予 以 配合 。 ( 二 )基金募集 期满 时 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基金募集 期间 的资金 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具 有基金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营业机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 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 管理。基金募集 期届满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名 有 效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集的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存 入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名 义 开 立的 银 行 账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资金 当 日 出 具 基金 财产 接 收 报告 。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 基金 合 同 生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 三 )投资 者申购 资金的 归 集和 赎回 资金的 派 发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查 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申购 资金 是 否 到 账 ,对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资金,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负责 处 理。 因 申购 资金 未 及 时 到 账 而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 担 任何 责 任。 投资 者 赎回 的资金,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进行 划 拨 。基金 托 管人 未 按约 定 时 间 划 拨 ,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 四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申 请办 理。基金管理人 予 以 配合 并提 供 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 要 确保 所托 管基金 全 部 存 款 的 安 全 。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 支 付 。本基金的 预 留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和 使 用 。本基金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进行 。 本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任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80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应 符 合 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的有关 规 定。 ( 五 )基金证券 账户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 立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用 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 清算 和 存 管, 并 对证券 账户 业 务 发 生 情 况进行 如 实 记 录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基金证券 交易 清算备 付 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资金 清算 。 ( 六 ) 债 券 托 管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1、《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 向 中国人 民 银 行提 出 申 请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 规 定,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 算 ,基金管理人 予 以 配合 并提 供 相 关资 料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代 表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市场 回 购 主 协议 , 协议 原 件 由 基金管理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应 将该 协议 原 件 的复 印 件 加 盖 基金管理人公 章 ( 骑缝 章 ) 后 , 交 基金 托 管人一 份 。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可 以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但 要 与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 非 本基金的其 他 实 物 证券 分 开 保管,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公司或其 他由 基 金 托 管人 选 定的 代 保管 库 中。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 八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管 1、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 如 上 述合 同 只 有一 份 正 本 且 该正 本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取得 , 则 基金管理人 应 将该 合 同 原 件 的复 印 件 加 盖 基金管理人公 章 ( 骑缝 章 ) 后 , 交 基金 托 管人一 份 。保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执 行 。 2、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根据基金 运 作管理的 需 要 由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的 名 义 签 署 的, 由 基金管理人以 加 密 传 真 方式 下 达 签 署 指 令 ( 含 有 效授权 内容), 合 同 原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但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该 合 同 原 件 的复 印 件 加 盖 基金 托 管人公 章 ( 骑缝 章 ) 后 , 交 基金管理人一 份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81 3、 因 基金管理人 将 自 己 保管的本基金 重大合 同 在未 经基金 托 管人同意的 情 况 下, 用 于 抵 质 押 、 担 保或 债 权转 让 或作其 他 权 利 处 分 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基金 托 管人 予 以 免 责 。 4、 因 基金 托 管人 将 自 己 保管的本基金 重大合 同 在未 经管理人同意的 情 况 下, 用 于 抵 质 押 、 担 保或 债 权转 让 或作其 他 权 利 处 分 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管理 人 予 以 免 责 。 ( 九 )其 他 账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需 要 开 立的其 它 账户 , 可 以根据《基金 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办 理和 使 用 。 2、 法律 、 法规 等 有关 规 定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四、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数后 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 进行 核对。 3、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式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予 以公 布 。 5、根据《 销售办法 》, 开 放式 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 则 按 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 ( 二 )基金 账册 的 建账 和对 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的同一 记 账 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 核对, 互 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以基金管理人 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2、经对 账发 现 双 方 的 账目 存 在 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证 双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 三 )基金 财 务报 表 与 报告 的 编 制 和复核 1、基金 财 务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结 束 后 5个 工 作日内完成。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82 2、招募说明书 在 本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每 6个 月更新 并 公 告 一 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 编 制 应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每 6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日内完成, 并 将 全 文 登 载 在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上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公 告 内容的 截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后 1日。 3、基金管理人 应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45日内完成 半 年 度报告 的 编 制 , 并 于 上 半 年 结 束 后 60日 将 全 文 登 载 在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上 ,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4、基金管理人 应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0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 的 编 制 , 并 于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日内 将 全 文 登 载 在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上 ,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5、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报 表完成 当 日,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式 将 有关 报 表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立 即 进行 复核, 并在收 到 后 3个 工 作日内 将 复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 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半 年 度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10个 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20个 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8、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行 调 整, 调 整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一 致 , 则 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公 章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9、基金 托 管人 在 对基金 财 务报 表 及 其更新、 半 年 报 或年 报 复核完 毕 后 , 需 出 具 相 应 的 复核确 认 书,以 备 有 权 机构 对 相 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五、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登记 与 保 管 注册登 记 机构负责 编 制 和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季 末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注册登 记 机构负 责 编 制 , 并在 5个 工 作日内以 光 盘 形 式 交 由 托 管人保 存 。 注册登 记 机构应 保证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有 效 性 和完整 性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 保 存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按 国 家 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督管 理 部门 的 要 求 执 行 。 六、 适用 法律 与 争议解 决 本 协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83 双 方 当 事 人同意, 因 本 协议 而 产 生 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应 先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成,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根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在 北京 , 仲裁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 合 同和 托 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七、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和 终 止 (一)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 与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生效 。 ( 二 ) 发 生 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1、《基金 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其基 金管理 权 ; 4、 发 生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 法律法规规 定的 终止事项 。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这些 服务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户 信 息 、公司 介绍 、 产品 介绍 、 交易 费 率 等 )。 3、 7×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日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 订 远 程 交易 协议 后 可 以 开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访 服务 1、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信 访 方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 复, 并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对于 在 非 工 作日 送 达 的 信 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 延 一 个 工 作日 回 复。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84 三、 网站 服务


1、 信 息查 询 : 基金 净 值、公司 动 态 、公司和基金的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帐 户 信 息 、 销售 网点 、 企 业 年金 信 息 等 。 2、基金 网 上 交易: 招 商 银 行 一 卡 通 用 户 、 建 设 银 行 龙 卡 储 蓄卡 用 户 、 农 行 金 穗卡 用 户 、 中国 银 联 CD卡 高级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实 现 网 上 开户 和 交 易 。 3、 网 站 客 户 资 料 修 改 : 投资人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的 帐 户 查 询 栏 下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 网 站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分为 新 手上路 、 客 户 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 问 题 、理 财 工 具 等 小 栏 目 , 并提 供 关 键 字 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指 南 、公司 产品 、 活 动动 态 、 市场 热 点 等信 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 销 , 还 是 网 上 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 细 的 操 作 流 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20: 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指 南 、 直 销 类单 据下 载 。 7、 短 信与 电 子 邮 件 定 制 :通 过 “ 账户 查 询 ” 系 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资 讯 。 8、国泰 QQ通: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加 入 国泰 QQ群 获 得 及 时在 线 交 流 和 服务 支 持 。 9、 信 息披露 :按 照 法律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资 产 、投资 收益等信 息 , 供 投资人定 期了解 基金 运 作的 最 新 情 况 。 10、理 财 资 讯 :目 前 理 财 资 讯 产品 包括 《 市场 周 刊 》、《 季度 策 略 报告 》、《国泰基金 快讯 》、《 最 新 市场 新 闻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 评 》 等 ,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的 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1、 互动 专 区: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种 理 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等 。 四、 短信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 1、 净 值 订 制 : 每 周 六 上 午 向 所 有 订 制 本 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持 有基金 周 末 净 值。 2、 分 红 提示 :当 旗 下基金 向 投资人 分 红 ,基金管理人 将 发 送 短 信 通 知 ,投资人 可 及 时 修 改 分 红 方式 、 查 阅分 红 情 况 。 3、 生 日、 节 日 祝 福 : 基金管理人会 及 时 向 投资人 送 出 生 日、 节 日 祝 福 。 4、新 产品 发 行 通 知 : 每 当 基金管理人 发 行 新的基金,会 在 第一 时 间通 知 现 有的投资人。 5、 交易 确 认 : 投资人的基金 申购 、 赎回 、 修 改 分 红 方式 等 交易 申 请 的确 认 结 果 将 于 T+2 日确 认后 ,以 手 机 短 信 的 方式告 知 交易 结 果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85 6、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 提 供 投资人 订 制 公司资 讯 产品 的 手 机 版 , 便 于投资人 随 时 掌握 最 新 市场 信 息 。 五、 资 料寄送 服务 在 从 销售 机构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 负责 寄 送 以下资 料 : 1、 开户 确 认 书 在 开户 确 认后 的 次 月 15日内 向 投资人 寄 送 开户 确 认 书。 2、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季度 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内 向 有 交易 的 持 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人 在 季度 期 内 无 交易发 生 ,基金 注 册登 记 人不 邮 寄 该 季度 对 账 单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 个 月内对 持 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3、其 他 相 关的 信 息 资 料 。 六、 电子邮件电子刊物 发 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每 周 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国泰 周 刊 》,不定 期发 送 《国泰 快讯 》、 《基金公 告 》 等 。 1、《国泰 周 报 》 :包含 本公司 旗 下基金的 净 值表 现 ,公司和基金的公 告 ,以 及 公司 动 态 等 内容, 方 便 投资人 及 时 了解 各 项 信 息 。 2、《国泰 快讯 》 : 对 热 点 宏观 经 济 、 宏观 政 策 、证券 市场 的 变化进行 及 时 点 评 ,公司 重要 公 告 、 活 动 通 知 ,以 及 投资人关 心 的 热 点 问 题 解 答 等 。 3、《 最 新公 告 》 : 提 供 投资人 及 时 了解 公司基金 产品与 管理人的定 期 和不定 期 公 告披 露 信 息 。 4、 电 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 更 快捷 、 绿色 的 电 子 化 交易 对 账 单 , 每 月 前 5个 工 作日内 向 在 月 度 内基金 账户发 生 交易 的基金 持 有人 预 留 的 电 子 邮 箱 递 送 , 提 供 投资人 了解账户 变 动情 况 和 最 新公司 及 产品 动 态 信 息 。 七、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委 托 下 单 方式 :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构 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构提 供 的 柜 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下 单 、 网 上 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包括 招 商 银 行 一 卡 通 、 建 设 银 行 龙 卡 、 农 业 银 行 金 穗卡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 银 联 通 CD卡 高级 用 户通 过 公司 网 站 进行 的 电 子 化 基金 交易 , 并 享 受 相 应 交易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86 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了解 更 多 网 上 交易详 情 , 可登 录 国泰基金 网 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 子 交易 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2、基金 间 转换服务 : 投资人 可 以 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对基金管理人 旗 下的 除 国泰金 鼎 价 值 精选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外 的基金 产品进行 转换 ,投资人 可登 录 国泰基金 网 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 子 交易 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构 开通 此 项 业 务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 销 机构 将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3、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 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构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 请 。 已 开通 定 期 定 额 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国泰基金 网 上 交易 ( 农 行 卡 、招 行 卡 )和 相 关 代 销 机构 ,投资人 可登 录 国泰基金 网 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 子 交易 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构 若 开通 此 项 业 务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 销 机构 将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八、 投 诉 处 理 受 理 1、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话 或以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 式 ,对基金公司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2、对于 工 作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当 日 回 复,对于不 能 及 时 回 复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将 充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 通 。 3、对于 非 工 作日 提 出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日 回 复。 九 、 联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 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87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 的 事项 1、 2009年 12月 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 整基金经理的公 告 》, 因工 作 需 要 ,经公司 研究 决定, 聘 任 范 迪钊 先 生担 任国泰金牛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何 江旭 先 生 不 再 担 任国 泰金牛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 2009年 12月 9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 基金 参 加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网 上 银 行等 电 子 渠 道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12月 8日 起 , 通 过 建 设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电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等 电 子 渠 道 申购 本基金 享 有 7折 优 惠 。 3、 2009年 12月 2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在 广 发 华 福 证券 开通 旗 下 部 分 基金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12月 24日 起 ,本基金 开通 在 广 发 华 福 基金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及 参 加 其 组 织 的 网 上 交易 申购 、 柜 面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4、 2009年 12月 2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 3 家 渠 道 代 销 旗 下 开 放式 基金 并 开通 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12月 24日 起 , 广 发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以 及 信 达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代 理 销售 包括 本基金 在 内的公司 旗 下 开 放式 基金, 并 开通 转换 业 务 。 5、 2009年 12月 23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第一 次 分 红 公 告 》,本基金管 理人决定以 2009年 12月 11日 已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为 基准,本基金 每 10份 基金 份额 派 发红 利 0.20元 。 6、 2009年 12月 3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继 续 参 加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基金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10年 1月 1日 至 2014年 12月 31日 止 , 凡 在 农 业 银 行 以定 期 定 额 方式 投资本基金,投资 者 可享 受申购 费 率 8折 优 惠 。 7、 2009年 12月 3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继 续 参 加 中 信 建 投证券基金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10年 1月 1日 至 2012年 12月 31日,投资 者 通 过 中 信 建 投证券 网 上 交易 系 统 及 现 场 柜 台 系 统 定 额 定 额 申购 本基金 可享 受 相 应 费 率 优 惠 。 8、 2009年 12月 3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在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参 加 “ 2010 倾 心 回 馈 ”基金定投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88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在 2010年 全 部 法 定基金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内,投资 者 通 过 工 商 银 行 基金定投 业 务 进行 本基金的基金定投 申购 均 享 有 申购 费 率 8折 优 惠 。 9、 2009年 12月 31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获 配 海 信 电 器 ( 600060) 非 公 开发 行 A 股的公 告 》,本基金 参 加 了 青 岛 海 信 电 器 股 份 有限公司 非 公 开发 行 A股的 认购 ,成 功 认购 3, 500, 000股, 锁 定 期 12个 月。 10、 2009年 12月 31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继 续 参 加 交通银 行 网 上 银 行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在 2010年 1月 1日 至 2010年 6月 30日, 通 过 交通银 行 网 上 银 行申购 本 基金的投资 者 享 受 8折 优 惠 。 11、 2009年 12月 31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关于 开 展 网 上 直 销 基金 转换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定于 2010年 1月 1日 开 始 ,对 通 过 “国泰基金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 进行 基金 转换 业 务 的投资 者 给 予 转换费 率 优 惠 。 12、 2010年 1月 4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获 配 苏 宁 电 器 ( 002024) 非 公 开发 行 A 股的公 告 》,本基金 参 加 了 苏 宁 电 器 股 份 有限公司 非 公 开发 行 A 股的 认购 , 并 成 功 认购 5,000,000股, 锁 定 期 12个 月。 13、 2010年 1月 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第一 次 分 红 公 告 》,本基金管 理人决定以 2009年 12月 31日 已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为 基准,本基金 每 10份 基金 份额 派 发红 利 0.25元 。 14、 2010年 2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 部 分 代 销 机构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基金 并 开 通 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 自 2010年 3月 1日 起 , 上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中国 民 族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华 龙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国 元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15、 2010年 2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在 龙 华 证券、 浦 发银 行 开通 旗 下 部 分 基金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的公 告 》, 自 2010年 3月 1日 起 , 在 龙 华 证券、 浦 发银 行 可 办 理本基金定投 业 务 。 16、 2010年 3月 3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 加 华 夏 银 行 基金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10年 4月 1日 至 2011年 3月 31日,投资 者 通 过 华 夏 银 行提 交 本基金 产品 定投 申购申 请 并 成 功 扣款 , 享 受 定投 申购 费 率 8折 优 惠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89 17、 2010年 3月 31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获 配 南 山 铝 业 ( 600219) 非 公 开发 行 A 股的公 告 》,本基金 参 加 了 山东 南 山 铝 业 股 份 有新公司 非 公 开发 行 A股的 认购 , 并 成 功 认购 2,500,000, 锁 定 期 12个 月。 18、 2010年 3月 31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 开 放式 基金 参 加 中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10年 4月 1日 起 至 2011年 3月 31日( 截 至 当 日 法 定 交易 时 间 ), 通 过 工 商 银 行 “金 融 @家 ” 个 人 普 通网 上 银 行 、 贵 宾 版 网 上 银 行 、 个 人 手 机 银 行 ( WAP)和 个 人 电话 银 行等 电 子 银 行 渠 道 申购 本基金的 个 人投资 者 继 续享 有 申购 费 率 优 惠 。 19、 2010年 4月 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关于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优 惠 折 扣 率调 整的公 告 》, 根据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通 知 , 通 过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 个 人 手 机 银 行 ( WAP)、 个 人 电 话 银 行 和 个 人 贵 宾 网银 客 户 申购 本基金 统 一 享 受 八 折 优 惠 。 20、 2010年 4月 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 开 放式 基金 参 加 东 方 证券 网 上 、 电话 、 手 机 委 托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10年 4月 7日 起 , 通 过 东 方 证券 网 上 交易 、 电话 、 手 机 交易 系 统 委 托 申购 本基金( 仅 限于 前 端 模 式 ) 享 受申购 费 率 优 惠 。 21、 2010年 4月 9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金 在 上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起 点 金 额 的公 告 》, 自 2010年 4月 9日 起 ,投资 者与 浦 发银 行 新 签 约 的本基金定投 业 务 起点 金 额 为 300元 。对于 2010年 4月 9日 前 投资 者 已 与 浦 发银 行 签 约 的本基金定投 业 务 仍 按 原 签 约约 定 执 行 。 22、 2010年 4月 1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 加 兴 业 证券基金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10年 4月 12日 起 ,投资 者 通 过 兴 业 证券 网 上 交易 系 统 及 现 场 柜 台 系 统 定 额 定 额 申购 本基金 可享 受 相 应 费 率 优 惠 。 23、 2010年 4月 21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获 配 中泰 化 学 ( 002092) 非 公 开发 行 A 股的公 告 》,本基金 参 加 了 新 疆 中泰 化 学 股 份 有限公司 非 公 开发 行 A股的 认购 , 并 成 功 认购 2, 000, 000股, 锁 定 期 12个 月。 24、 2010年 4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调 整长 期 停 牌 股票 估 值 方法及 影响 的公 告 》, 自 2010 年 4月 22日 起按指 数收益 法 对本基金 持 有的长 期 停 牌 股票 双 汇 发 展 ( 000895) 进行 估 值, 该 估 值 法 对 前 一 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影响 为 0.22%。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90 25、 2010年 5月 5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关于 增 加 杭 州 银 行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基金 并 开通 定投 业 务及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自 2010年 5月 7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26、 2010年 5月 5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关于 增 加 渤 海 银 行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基金 并 开通 定投 业 务及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自 2010年 5月 7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27、 2010年 5月 5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关于 参 加 杭 州 银 行 基金 网 上 银 行申购 费 率 与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10年 5月 7日 起 本基金 参 加 杭 州 银 行 基金 网 上 银 行申购 费 率 与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28、 2010年 5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刊 登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 加 渤 海 银 行 基金 网 上 银 行申购 费 率 与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10年 5月 18日 起 本基金 参 加 渤 海 银 行 基金 个 人 网 上 银 行申 购 费 率 与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第二十三节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和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 销售 网点 的 营业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营业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三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四 、关于 申 请 募集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 意 见 书 五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一号) 9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