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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价值(160215)

国泰价值: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壹零年陆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0 年 5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630 号文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上市交易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0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38 十一、基金的投资........................................................................................................................39 十二、基金的财产........................................................................................................................4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4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57 十八、风险揭示............................................................................................................................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7 二十一、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97 二十五、备查文件........................................................................................................................98


一、绪言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 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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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2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3.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4.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5. 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 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9.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


33.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业务规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


5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 跨系统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 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 年3 月5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


晔 联系电话:021-38561743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0 年6 月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金鑫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14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 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 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 6


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成为 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 年起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1992 年起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年 10 月起任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陈良秋,董事,大学本科。1993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工作,历任业务 科副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支行副行长、行长。2006 年10 月起在中国建投工作,任企业 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部负责人,兼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梁凤玉,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8 月至2006 年7 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辽宁省分行工作,历任葫芦岛分行房贷部副主任、城内支行副行长、葫芦岛分行国际业务 部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主任;辽宁省分行计划财务部副主任科员、四级财务分析师。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投工作,其间曾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中国建投财务会计部 计划财务一处副高级经理。2009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和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 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家电力公司中兴实业发展总公 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副董事长、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党组副书记 (正局级) 、 正局级调研员。2004年2 月起任公司董事。 王耀南,董事,大专,17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至 1997 年任职广州珠江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部。1997 年至 2001年任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财务公司。2001 年至今在万联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历任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行政总监、董事、党总支书记。2006 年 4 月起任 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硕士研究生,17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 监会工作, 历任法规处副处长、 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机构处副处长、 基金监管部综合处处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2004 年 7


7 月至2006年 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年 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全 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5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7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教授。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 起历任 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 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常务理事(主持理事会工作) ,上海证券期货 学院院长、教授。2001年 5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曹尔阶,独立董事,大学本科,研究员。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 年起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主任、中国投资咨询 公司总经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高级顾问等。2001 年5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曾在日本著名律师 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1993年回国从事律师工作, 现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1 年 5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万树斌,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84 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会计部副处长、计财部副处长、处长、资债部高级经理。2005 年 1 月起任中国建投财 会部副总经理,兼任建投中信资产管理公司监事长。2007年 11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芝樑,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经理,投资银行部主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董事会办 公室常务副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04 年 2 月起任公司监 事。 黄晓坤,监事,博士研究生,经济师。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6 年7 月起在广州五星化 工厂任工程师。2000 年 4 月起在广东省电信公司任研究员。2001 年 6 月起任南方证券高级 经理。2004年 5 月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05年 10 月起任万联证券研究发 展中心总经理,万联证券副总裁。2007 年11 月起任公司监事。 王骏,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清算部经理,2001 年10月加 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登记核算工作,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07年 11 月起 任公司职工监事。 张晖,监事,硕士研究生。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10 月,在江苏省扬州市外贸公司进 8


口部工作。1994年 10 月至 2000 年3月,在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工作,任文档室主任。2001 年 2 月至2009 年8 月,在宝盈基金工作,任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2009 年8 月加入国 泰基金,任总经理助理和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金旭,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7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4 月至 1998 年4月在 华夏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理。 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基金 运作部总经理、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初伟斌,硕士研究生,16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2年 8 月至1996 年5 月在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工作,1996年 5 月至 2003 年9月在中国证监会任基金监管部副处长,2003年9 月至 2008 年 6 月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法律监察稽核总监、副总经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梁之平,本科,13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 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委托投 资部总监,2008 年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峰,硕士研究生,14 年银行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荷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区 监察主管,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专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美国雷 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中国区合规总监。2009 年 2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黄焱,男,硕士研究生,17 年证券期货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期国际期货公司、 和利投资发展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中心。2003 年1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金泰基金经理、金鹿保本增值基金和金象保本增值基金的共同基金经理,2006 年7 月至2008 年5 月担任国泰金龙行业混合的经理,2007 年4 月起任国泰金鑫封闭的基金经 理,2008 年5 月起任国泰金鹏蓝筹混合的基金经理,2009 年5 月起任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 9


监、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财富管理中心、市场体系等负责人员中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 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 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金旭女士:总经理 余荣权先生:拟任副总经理 梁之平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张人蟠先生:总经理助理 刘夫先生: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副总监兼财富管理中心投资总监 沙骎先生:研究部总监兼交易管理部总监 张则斌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投资副总监 黄焱先生: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张玮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监助理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0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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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 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 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 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12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 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 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 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 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 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 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13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 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 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14


15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 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 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 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 告,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重大问题, 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 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 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068.36亿元,较上年增长15.32%,每 股盈利为0.46元,较上年增加0.06元,盈利水平好于预期;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24%,较上 年降低0.07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0.87%,较上年提高0.19个百分点,整体盈 利趋势向好;总资产达到96,233.55亿元,较上年增长27.37%;资产质量在国内大银行中保 持领先,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1.50%, 较上年末下降0.71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75.77%,较上年末提升44.19 16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拥有建行亚洲、建 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 动柜员机(ATM)36,021台,拥有员工约30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在2009年共获得50多个国内外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金融品牌500强” 、 “全球银行1000强”中 分列第9位和第12位,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2009年度“中国区最佳银行” ,被《欧洲货币》 杂志评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连续两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 行” ,荣获《亚洲银行家》杂志颁发的“中国风险管理成就奖” ,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20 年特别贡献奖”等奖项,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评为“最具责任感企业” ,被《全球托管人》 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连续三年荣获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 托管银行奖”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 下设综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 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 意见的报告” , 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 银行。 2. 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 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 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 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17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0年3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5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6只,开放式基金144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0年初, 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 《全 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 ,并连续第三 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18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联系人:蔡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5层 电话:010-66553055 传真: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直销柜台 联系人:魏文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3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 平台 电话:021-38561735 联系人:杨荣华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20


21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陈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 批复》 (证监许可[2010]630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2.基金的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投资者也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托管。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0 年7 月5 日至 2010 年8月 6 日公开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 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 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 22


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 本基 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 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九)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8月6日。场内认购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投资人在募集期间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对单个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人不得撤销; (5)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 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 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人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 申请的确认结果。 3.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最低认购份额 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 23


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 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 可在原处直接办理 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 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 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 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 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含)-200万元 1.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6% 场外认购费率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场内认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4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1.场外认购


场外认购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5.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11.86元 认购份数=(988.14+5.20)/1.00=993.34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93.34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


场内认购为份额认购,认购份额为整数。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 ,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以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25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1.2%, 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为: 挂牌价格=1.00 元 认购金额=1.00×(1+1.2%)×1,000=1,012 元 认购费用=1.00×1,000×1.2%=12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1,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1.00=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 共可得到1,005 份基金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认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 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1、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28


29 续。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8、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9、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10、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11、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由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和场外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 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0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场外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 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31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申购时,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元(含申购费)。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 份,若某投 资人在销售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少于 1000 份,则该剩余部分基金份额申请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 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若投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则按每次申购金 额对应费率分别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32


50 万元(含)-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 率不高于 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 率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Y<1年


0.5%


1 年≤Y<2 年


0.2%


场外赎回费 Y≥2 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 置赎回费率。 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 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33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投资人场外申购所得份额为 4,367.12 份。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位份,故投资人场 内申购所得份额为 4,367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 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367*1.128=4925.98 元 退款金额=5,000-4925.98-73.89=0.13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 可得到 4,367 份基金份额,退款 0.13元。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 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34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5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36


37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购、申购或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 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8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依据价值投资经典指标,投资于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5%。其中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 盈利能力和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股票定价低于价值的暂时性偏差总是存在的,而且,市场最终必 将认识到这一偏差的存在,并促使市场价格上升到反映其内在价值的水平。本基金遵循价值 投资理念,并坚信价值投资理念始终是在证券市场获得长期、持续、稳定回报的根本。 (四)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为了提供更为清晰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大类资产配置不作为本基金的核心策略。除 以下情况外,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 90%-95%。考虑市场实际情况,本基金将仅在股票资 产整体出现较大程度高估时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调整。利用联邦(FED)模型分析市场 PE 与国 39


债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判断我国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估值水平是否高估或低估。在该资产 配置模型中使用七年国债到期收益率与沪深 300 平均名义收益率(平均市盈率倒数)来判断 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 即当七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大于沪深 300 平均名义收 益率时,将股票投资比例下限降低为 60%,股票投资比例调整为 60%-95%。 2.股票投资策略 (1)盈利能力股票筛选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主要以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作为投资对象,采取自下而上精选 个股策略,利用 ROIC、ROE、股息率等财务指标筛选出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构成具有盈 利能力的股票备选池。 “具有盈利能力的股票”定义为: 1) 对于非金融行业,选择过去三年的平均 ROIC 筛选行业前 1/3 的个股。ROIC,即投 资资本回报率,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全部投入资本,其中全部投入资本=股东权益 (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负债合计-无息流动负债-无息长期负债。该指标主要用于衡 量企业运用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投入为企业获得现金盈利的能力,也用来衡量企业 创造价值的能力; 2) 对于金融行业,选择过去三年的平均 ROE 行业排在前 1/2的个股。ROE,即净资产 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该指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 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 3) 滚动一年股息率前 100名的个股,股息率(Dividend Yield),即当期股息(此处红 利仅指现金股息)除以当前股价。股息率是衡量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尺 之一。 (2)价值评估分析 本基金通过价值评估分析,选择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池。价值评估 分析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 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PEG、EV/EBITDA、股息贴现模 型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特征灵活进行运用,努力为从估值层面持有人发 掘价值。 (3)实地调研 对于本基金计划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 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务数据真实性等。为了保证 40


实地调研的准确性, 投资研究团队还将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外部合作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进一步调研,对上述结论进行核实。 (4)投资组合建立和调整 本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管理过 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品种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 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 进行积极操作,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健的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 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 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 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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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 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在不同阶段的重大资产 配置比例,包括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转债及其他债券)以及各类属资产内部行业比例 等;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计划和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 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金融工程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 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研究开发部等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 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以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金融工程部和研究开发部研究报告 等为依据建立基金的投资组合。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 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 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结合个券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金融工程部和稽核监察部的绩效评估报告和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300 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2) 沪深300 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沪深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


(4)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 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 42


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 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盈利能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属于中高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 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35%;本基金将不低 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43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4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5


46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47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4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9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50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其中,登记于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 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登记 于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52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5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5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55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57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58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59


6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预期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61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 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 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 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 本增加。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 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 本基金产品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 题。针对巨额申购和赎回设定限制条款,在资产配置中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 置比例。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62


63 (四)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 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 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的可能。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 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 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 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投资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技术风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6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5


66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67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68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D.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69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0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F.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1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72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更换基金管理人和更换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现场开会的方式。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73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凭证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74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30 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75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应当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76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77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B.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78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9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80


二十一、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98号 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日期:1998 年3 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09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1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A.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5%。其中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3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2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83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84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④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①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85


况。 ③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B.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86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87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办理退款等事宜。 C.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D.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88


E.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以 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89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90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9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 交易费率等) 。 3.7×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烦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 快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4.直销客户在签订远程交易协议后可以开通电话自助交易和传真交易。 (二)信访服务 1.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信访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 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2.对于在非工作日送达的信件,基金管理人将顺延一个工作日回复。 (三)公司网站服务


1.信息查询:基金净值、公司动态、公司和基金的公告、投资人个人账户信息、销售 网点、企业年金信息等。 2.基金网上交易:招商银行一卡通用户、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用户、农行金穗卡用户、 中国银联 CD 卡高级用户、兴业银行借记卡用户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网上开户和交 易。 3.网站客户资料修改: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栏下实现客户资料的修 改和完善。 4.投资者教育:包括基金理财基金本职、最新热点问题、投资实务、理财工具、风险 提示等专栏,注重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5.操作指南:无论是直销、代销,还是网上交易的投资人都能获得详细的操作流程。 6.在线服务:WEBCALL 人工在线咨询服务(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 、客户留言 92


版、交易指南、直销类单据下载 7.短信与电子邮件定制:通过“账户查询”系统订制免费短信和电子邮件资讯。 8.国泰 QQ通:投资人可以通过加入国泰 QQ 群获得及时在线交流和服务支持。 9.信息披露:按照法律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仓、资产、投资收益等信息, 供投资人定期了解基金运作的最新情况。 10. 理财资讯: 目前理财资讯产品包括 《市场周刊》 、 《季度策略报告》 、 《国泰基金快讯》 、 《最新市场新闻》 、 《市场热点要闻点评》等,与投资人展示公司的市场研究成果,交流市场 研判观点。 11.互动专区:提供投资人参与公司各种理财活动的在线平台,包括最新活动介绍、现 场活动报道、在线活动参与等。 (四) 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 1.净值订制:每周六上午向所有订制本服务的投资人发送持有基金周末净值。 2.分红提示:当旗下基金向投资人分红,基金管理人将发送短信通知,投资人可及时 修改分红方式、查阅分红情况。 3.生日、节日祝福:基金管理人会及时向投资人送出生日、节日祝福。 4.新产品发行通知:每当基金管理人发行新的基金,会在第一时间通知现有的投资人。 5.交易确认:投资人的基金申购、赎回、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申请的确认结果将于 T+2 日确认后,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交易结果。 6.移动资讯刊物:提供投资人订制公司资讯产品的手机版,便于投资人随时掌握最新 市场信息。 (五)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 料: 1.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次月的 15日内向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1)场外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有交易的场外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每年度结束后 93


1 个月内,向所有场外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2)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 和打印,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 自动、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周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人发送《国泰周刊》 ,不定期发送《国泰快讯》 、 《基金公告》等。 1. 《国泰周报》 :包含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净值表现,公司和基金的公告,以及公司动态 等内容,方便投资人及时了解各项信息。 2. 《国泰快讯》 :对热点宏观经济、宏观政策、证券市场的变化进行及时点评,公司重 要公告、活动通知,以及投资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答等。 3. 《最新公告》 :提供投资人及时了解公司基金产品与管理人的定期和不定期公告披露 信息。 4.电子月度交易对账单:更快捷、绿色的电子化交易对账单,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 在月度内基金账户发生交易的基金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递送, 提供投资人了解账户变动情 况和最新公司及产品动态信息。 (七)交易服务


1.多样化的委托下单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柜台 下单、电话下单、传真下单、网上交易下单等多种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包括招商银行一卡通、建设银行龙卡、农业银行金穗卡、兴业 银行借记卡、银联通 CD 卡高级用户通过公司网站进行的电子化基金交易,并享受相应交易 费率优惠。投资人欲了解更多网上交易详情,可登陆网站 www.gtfund.com 或拨打电子交易 热线(021)38561735。 2.基金间转换服务:投资人可以在同一销售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部分开放式基 金产品进行转换。开通基金间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八)投诉受理 94


1.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 式,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2.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 3.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九)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 ,021-3856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8561700 5. 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邮 编:200120 9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 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9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