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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领先企业(630001)

华商领先企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01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 2007 年 4月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98 号文 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7 年5 月1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3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0 年5 月15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0 年3月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 目


录 一、绪


言......................................................5 二、释


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九、基金的投资.................................................48 十、基金的财产.................................................5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6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8 十六、风险揭示.................................................7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1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6 二十三、备查文件..............................................116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删除的内容: 3 5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6 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 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7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 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外基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8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9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直销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日期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1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 6.注册资本:1亿元 7.电话:010-58553000


传真:010-66579490 8.联系人:程丹倩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1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351998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 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商动态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男,清华大学 EMBA。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记,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天水市财 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郭怀保:副董事长。男,硕士、工程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曾就职于新疆奎屯河水电站、伊犁电力局、伊犁二电厂,历任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军:董事。男,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历任济钢小型轧钢厂副厂长,济钢企业管理办公室科长、主任,济钢集团总公司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学硕士。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 就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历 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学硕士。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杨江山:董事。男,工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创新发展部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国家开发银行 新疆分行, 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经理助理、 客户关系部副经理、 投资部经理。 徐信忠:独立董事。男,金融学博士、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 院长、教授,历任 WARWICK 大学(英国)研究员,MANCHESTER 大学(英国)会 计与金融系讲师和高级讲师,BANK OF ENGLAND(英国)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家, 12 LANCASTER大学(英国)高级讲师和讲座教授。 李业:独立董事。男,管理学博士、教授。现任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院 长、教授,历任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 理学院副教授。 方国春:独立董事。男,教育学硕士。现任英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主任,历任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副处长,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家留学基金委中澳项目办公室副主任,长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项目中心经理。 2.监事会成员 张学云:监事长。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公司监察部经理,曾 就职于湖北省武汉供电局,华中电管局,华中电力集团公司(中南审计分局) , 国电华中公司(国电华中审计部) 。 郭燕春: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自 1976 年起历任济钢总厂财务科会计、成本组组长、成本科副科长、科长、济钢集团总 公司财务处副处长等职。 申艳丽: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高 级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锋:总经理。男,工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拥有十一年证券从业经历;曾 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云南国际信托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自 2005 年 9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程丹倩:督察长。女,工商管理学硕士,会计师。曾任职于中国经济开发信 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计财部和证券投资部。 4.基金经理 郭建兴,男,经济学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997年 9月至 2002年 9月 在山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经营部任研究员, 2002年 9月至 2006年 13 6 月在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业务一部任部门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09 年 7 月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任总经理助理,自 2009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2009 年 11 月 24 日,郭建兴先生基金经理任职资格获中国证券业协会中 证协基注[2009]561号文核准予以注册,自该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锋,男,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自 2007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09 年 12 月 10 日止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王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涛: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田明圣: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梁永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孙建波: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王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毛水荣: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建兴: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14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此类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16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17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18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公司规章制度、 经营管理、 基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 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 19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8,823,001,989元人民币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关悦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 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 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 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 “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 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 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6年,中国民生银行荣获“扶贫中国行2005年度贡献奖”、“中国最受 尊敬企业”称号、“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价值排名”榜首。


在“2006 民营上市公司 100 强”中位列第一名,并在市值、社会贡献两项 分榜单中名列第一。 在《福布斯》中文版评选的“2006 中国顶尖企业十强榜”上,民生银行位 21 列第七名。 2006年11月8日, 中国民生银行获得由中央电视台、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 究院、 《环球企业家》颁发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百家优秀企业奖。 2007年3月, 中国民生银行获得2006年度“中华慈善奖”提名奖。 2007 年 10 月,中国民生银行通过了 SAI 国际组织颁布的 SA8000 体系认证 (即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 成为中国金融界第一家通过该项认证的商业银行。 2007 年 11 月,民生银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 称号,同时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2007年12月,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 上市企业50强”奖项。 2008年4月,民生银行荣获第四届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奖”。 2008年7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 在《2008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 6 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 获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 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 站”两项大奖。 2009 年,在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中国信息协会两大国家级协会共同主办 的2008-2009第四届中国最佳客户服务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中国最佳客户服 务中心”和“中国最佳电子渠道服务奖” 。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 为“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年12月1日, 中国民生银行获得了“2008年度中国上市公司百强榜第 13名” 。


22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 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 项。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凌:女,高级会计师。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 公司财务部,中国有色财务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西安分行、总行年金筹备组;历任中国有色财务公 司处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副主任、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 西安分行行长、总行年金筹备组组长等职务。具有丰富的大型企业集团、非银行 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的从业工作经历和管理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31 人,平均年龄35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本行共托管基金7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 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 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204.3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23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 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24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25 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 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26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66091580 传真:010-66091878;010-66090700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27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郭伟 电话: 010-65557048 传真: 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96169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010-96169(北京) 022-96269(天津) 021-53599688(上海)029-85766888(西安)0755-23957088(深圳)


28 0571-86590900(杭州)0731-88280999(长沙)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Newman) 联系人:张青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网址: www.sdb.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注册资本:55.02亿 联系人:霍兆龙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务热线:40066-99999,0755-961202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bank (9)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0)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商业银行大厦





29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 (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劵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劵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2061


30 联系人:谢项辉 客服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31 网址:www.sw2000.com.cn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 (20)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李虹、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itics.com (23)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33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乔骏 客服电话:0571-96336;962336(上海地区) 网址:www.ctsec.com (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400-8888-555;95513 网址:www.lhzq.com (2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莫晓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 www.txjijin.com (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34 (2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66338 网址:www.pingan.com (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35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56号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2)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6 (34)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址:www.gfhfzq.com.cn (3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3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张婷 客服电话:0755-83199509


(38)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服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53043 传真:010-66579486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38 经办律师:廖海


梁丽金 联系人:梁丽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宇 联系人: 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 98号文批准,于2007年4月24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07年5月11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106,59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 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3,031,598,960.18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为2,173,969.77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3,033,772,929.95份基金 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次募 集期间所发生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华商领先企业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 39 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07年5月15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 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 2.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经本 基金管理人委托, 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 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 购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40 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始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赎回开始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41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 若申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 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 200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含)以上 500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应交纳赎回费。 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 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含)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 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 43 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44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4.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转。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果 45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46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47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 规则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48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积极投资于能够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 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 先地位的上市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投资人寻求稳定收入与长 期资本增值机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40% -95%,债券为0%-55%,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不低于80%的非现金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行业 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调 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9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经济将保持较高水平的增长速度。 在此过程中,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将是受益较多、增长较快、发展持续 性较长的企业,也是中国经济出现波动时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企业。结合证券市场 环境和发展趋势,通过合理的估值分析,以合适的价格购买这些处于行业领先地 位的上市公司股票,在降低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高速 增长带来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 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并应用量化模型进行优化计 算,根据计算结果适时动态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以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主要是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股票。所谓“行 业领先地位的企业”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优秀、并在生产、技术、市 场等方面难以被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在短时间超越的优秀企业。 行业领先地位企业 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透明、披露规范,注重公众股东利益和 投资人关系; (2)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管理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有持续的业绩证明; (3)在生产、技术、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行业内领先地位,并在短时 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 (4)行业或产业政策有利于强化这些领先地位企业的竞争优势; (5)具有稳健的财务状况,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保持稳健的增 长,净资产回报率等指标稳定增长。


50 华商行业领先地位企业股票的选择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对财务指标应用数 量模型筛选股票,建立股票备选库;其次,对股票备选库的股票应用估值模型进 行价值评估;最后,应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上市公司评价体 系选择股票投资组合。 (1)股票备选库的建立 按照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将沪深股票市场全部 A 股细分到第四级; 然后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由高到低排序, 每个细分行业内截取排名靠前的一半数量 上市公司; 在此基础上按照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指标数量模型对入选股 票进行筛选。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指标数量模型是通过对财务指标综合 评分来选择股票的方法。我们分别选择每股收益增长率、主营收入增长率、主营 利润率的变化作为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选择净资产收益率、主营利润率、每 股收益作为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指标;选择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作为上 市公司的营运能力指标;选择速动比率、流动比率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稳健性的 指标。在每个细分行业内所有入选上市公司按照上述财务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 序,排名前20%的公司评分为优(1分) ,前20%-40%的公司评分为良(2分) , 前40 %-60%的公司评分为中(3 分) ,前 60%-80%的公司评分为差(4 分) ,前 80%-100%公司评分为最差(5分) ,通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指标数量 模型将不同指标的评分综合得到一个评分, 每个细分行业内选择综合评分排名前 30%的上市公司股票入选华商领先地位企业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2)估值方法 结合券商的研究和公司内部研究,采用市盈率(P/E) 、市净率(P/B) 、市销 率(P/S) 、企业价值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之比(EV/EBITDA)等相对估值 方法以及贴现自由现金流(DCF)等绝对估值方法对备选股票库的股票进行价值 评估, 并根据股票市场价格, 判断并选择价格低于价值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股票投资组合的建立 在建立股票投资组合的过程中, 通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 上市公司评价体系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备选投资对象做进一步研究分析。


51 第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背景分析。 通过行业背景分析, 研究行业的基本特点, 判断行业发展所处的周期阶段,明确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寻找那些在 这些关键因素作用下, 能够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或者能够成为行业领先地位的 上市公司。 第二,公司盈利模式的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深 入研究,评估上市公司是否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本基金认为企业在生产方面 的领先地位主要表现为以相对较低的成本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具体表 现为较高的产能利用率、原材料的自给率、生产规模在行业的占比等;本基金认 为企业在市场方面的领先地位主要表现在产品、营销渠道、公司品牌等方面,行 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应当具有产品性价比高、营销模式、激励机制好、品牌竞争力 强的特点;本基金认为企业在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主要表现在拥有专利权的数 量,企业的生产及技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年限和技术含量,企业在研究费用方 面的支出及对新产品的贡献率等。 第三,公司增长潜力及财务风险的分析。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和实地走访上市 公司,对企业盈利能力、盈利增长能力、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发掘具有稳健增长 特征的行业领先地位上市公司。 第四,公司治理水平的分析。本基金主要从信息披露、激励机制、关联交易、 投资人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评估,信息披露应当翔实、及时,对管理层有效的约 束激励机制,关联交易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投资人沟通渠道的畅通程度均 放映出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 第五,公司管理层的分析。本基金认为企业管理层素质和能力的高低是决定 企业是否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关键因素,本基金从管理层能力、制订的战略、组 织结构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公司管理层的分析。 管理层能力不仅包括专业能力 和管理能力,更要强调心理素质、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管理层制订的战略 包括企业的总体竞争战略,也包括产品、市场、品牌等具体战略,这些战略是否 明确, 是否适合企业的的实际发展情况是本基金衡量管理层制订战略能力高低的 标准;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否合理,考核激励机制是否合理也是评价管理层能力的 52 一个重要方面。 图 1


华商基金管理公司行业领先地位企业评估体系 经过上述定量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走 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动方向,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变化趋势的基础上,灵活采 取被动持有与积极操作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 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重点关注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从 而为债券资产配置提供具有前瞻性的决策依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的 深入研究来选择国债投资品种;对于金融债和企业债投资,本基金管理人重点分 析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及与国债收益率之差的变化情况来选择具体投资品种。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70%+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30%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40-95%,因此在业绩比较 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为 70%,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行业领 先地位企业的股票, 因此中信标普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更 具有代表性,同时,选取中信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如果今后 核心 企业 行业分析 盈利模式 增长潜力 管理能力 治理结构 行业领先地位 企业


53 市场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之间,是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 (3)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40%-95%,债券为0%-55%; (4)本基金不低于80%的非现金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 市公司; (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 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54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基金 管理公司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 在变更前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55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0 年 6 月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的财务所载财务数据截至至2010年3月31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283,070,432.03 90.66 其中:股票 7,283,070,432.03 90.66 2 固定受益投资 2,983,068.00 0.04 其中:债券 2,983,068.00 0.04 资产支持证券 0.00 0.00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0.00 0.00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0.00 0.00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2,943,200.40 8.25 6 其他资产 84,464,702.53 1.05 7 合计 8,033,461,402.9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3,760,000.00 0.17 B 采掘业 1,109,400,981.63 13.88 C 制造业 2,622,990,981.55 32.83 C0 食品、饮料


810,928,470.22 10.15 C1 纺织、服装、皮毛 0.00 0.00 C2 木材、家具 0.00 0.00 56 C3 造纸、印刷 0.00 0.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15,188,500.00 1.44 C5 电子 199,394,952.00 2.50 C6 金属、非金属 69,723,046.35 0.87 C7 机械、设备、仪表 594,850,524.59 7.44 C8 医药、生物制品 832,905,488.39 10.42 C99 其他制造业 0.00 0.0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9,640,000.00 0.75 E 建筑业 357,998,403.32 4.48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78,561,000.00 0.98 G 信息技术业 124,800,610.11 1.56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98,194,440.00 2.48 I 金融、保险业 1,792,289,182.78 22.43 J 房地产业 497,052,000.00 6.22 K 社会服务业 9,499,276.00 0.12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307,247,556.64 3.85 M 综合类 111,636,000.00 1.40 合计 7,283,070,432.03 91.1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47 山东黄金 8,999,797 627,285,850.90 7.85 2 600036 招商银行 26,147,973 425,689,000.44 5.33 3 601318 中国平安 8,000,000 403,200,000.00 5.05 4 601398 工商银行 76,999,919 383,459,596.62 4.80 5 600880 博瑞传播 10,103,504 307,247,556.64 3.85 6 600068 葛洲坝 18,122,618 260,603,246.84 3.26 7 000425 徐工机械 6,642,190 248,218,640.30 3.11 8 600239 云南城投 9,000,000 234,450,000.00 2.93 9 601166 兴业银行 5,999,915 221,516,861.80 2.77 10 600199 金种子酒 11,000,000 218,680,000.00 2.7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0.00 0.00 2 央行票据 0.00 0.00 3 金融债券 0.00 0.00 5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0.00 0.00 4 企业债券 2,983,068.00 0.0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0.00 0.00 6 可转债 0.00 0.00 7 其他 0.00 0.00 8 合计 2,983,068.00 0.0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13,305.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8,228,128.02 3 应收股利 0.00 4 应收利息 303,795.30 5 应收申购款 2,019,474.03 6 其他应收款 0.00 7 其他 0.00 8 合计 84,464,702.5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2948 09 锡交债 30,690 2,983,068.00 0.04 5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处于流通受限的股票。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2.43% 1.11% -3.47% 0.91% 1.04% 0.2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 年 5 月 15 日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7 年5月 15 日,根据《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基金合 同十二、基金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七)投资限制的有关规定。


59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的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 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61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62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63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64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65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当本基金已实现收益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人民币居民储蓄存款利率 (税前)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接下来的 15 个交易日内提出分红方案。若中国 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基金的正常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 调整上述分红参照标准,并在10个交易日内公告; 4.本基金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不超过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 分配收益的 80%;年度分红 12 次后,如本基金再次达到分红条件,则可分配收 益滚存到下一年度实施;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为了保 障投资人利益,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低于 50 元时,由于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6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6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8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 69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70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1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72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73 对上述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 74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 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75 停赎回等风险。 (四)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 平。另外,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 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 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6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5日内公告;基金合同 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77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津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79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80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81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2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3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84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85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6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87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88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 89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 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90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 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91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5日内公告;基金合 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 92 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93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五)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9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 邮政编码:100034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25.8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95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40%-95%,债券为0%-55%; (4)本基金不低于80%的非现金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 市公司; (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 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96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名单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97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98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或对基金认(申购)过程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99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 资完成, 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和利息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中。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 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专户,存放基金 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账户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等有关业 务规定,基金托管人以其自身名义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 100 开立一级备付金、保证金等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账户,本基金在托管人处设立各相 应的二级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 (5)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管 理的规章制度、业务规则等缴足结算备付金,并提交相关结算业务基金,按照有 关规定交纳相关业务费用。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割与资金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 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等法律文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 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


101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的名义签署的,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 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 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免责。 (4)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102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格;


103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收盘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4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 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105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坚持使用自己 确定的估值方法而基金托管人声明保留的除外。 3)当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经多次重新计 算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06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信息资 料,并编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发送基金托管人。


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持有的基 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季报、半年报、年报基准日的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注册登记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 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目前相关规定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108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九)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109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寄送对账单。每季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 联系地址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 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在线服务


110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 定期在线交流服务。本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 有短信服务)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 认信息、每周基金净值信息、分红提示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 福信息等。 (六)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免长途费) ,010-58351998 传真:010-66091878,010-66090700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 发生变化,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 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 基金托管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 111 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自招募说明书公布日至本次更新内 容截止日) : 披露事项 时间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07-04-18 关于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渠道的公告 2007-04-23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终止认购公告 2007-05-09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07-05-16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07-06-29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业务的公告 2007-07-2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7-07-2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建行龙卡储蓄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2007-07-23 华商基金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业基金增加招商银行为代销渠道的公告 2007-07-24 华商基金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业基金增加广发证券为代销渠道的公告 2007-07-24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2007-08-0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浦发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2007-08-1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兴业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2007-08-1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建行龙卡网上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07-08-17 华商基金关于开通中信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2007-08-24 关于在招商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7-08-24 华商基金关于在北京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7-08-2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07-08-30 关于华商领先企业基金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07-09-10 华商基金关于在建设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7-09-1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600246)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07-09-20 关于华商领先企业基金 2007 年度第一次分红预告 2007-09-24 关于修改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07-09-28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7 年度第一次分红提示性公告 2007-10-11 关于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业务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07-10-11 关于暂停华商领先企业基金在北京银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7-10-12 关于华商领先企业基金2007年度第一次分红公告 2007-10-16 华商领先企业基金2007年第3季度报告 2007-10-25 华商领先企业基金恢复办理申购业务的公告 2007-10-26 华商领先企业基金增加深圳发展银行为代销渠道的公告 2007-10-2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建行龙卡网上申购费率继续优惠的公告 2007-10-31 关于华商基金在深圳发展银行开展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7-10-31 关于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7 年度第二次分红公告 2007-11-0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国民生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延期 的公告 2007-11-06


11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中信银 行为代销渠道的公告 2007-11-2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07-11-2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业基金获配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00061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07-11-2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业基金在中信银行开展网上银行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7-12-0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业基金参加银河证券网上交易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7-12-20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7-12-26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07年度第 4 季度报告 2008-01-2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申购华商领先企业 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08-01-29 华商基金关于变更客户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 2008-02-1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基金直销开通 “银联 通”基金支付平台的公告 2008-02-1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公告 2008-02-1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2008-02-2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600489)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08-03-0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业基金在银河证券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2008-03-06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性证券投资基金 2007 年度报告摘要 2008-03-28 关于华商领先企业基金在国泰君安证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8-03-31 关于华商领先企业基金在海通证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8-03-3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代销渠道的公告 2008-04-1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北京银行网上银行申购华商领先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2008-04-17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1 季度报告 2008-04-2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业基金参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8-05-0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安信证券为代销渠道的公告 2008-05-1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建设银行基金定期定额业务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8-05-3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000990)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08-06-0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光大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8-06-1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光大银行基金定期定额业务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8-06-13


113 关于建设银行停止个人网上银行软文件证书及非签约客户网上支付的紧急 通知 2008-06-1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光大银行为代销渠道的公告 2008-06-13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08 年第 1 号) 2008-06-30 关于华商领先企业基金参加中信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8-07-0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农行金穗卡网上交易的公告 2008-07-0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民生银行推出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08-07-0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中信建投证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 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8-07-1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行金穗卡网上直销系统暂停服务的提示 2008-07-1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光大银行基金定期定额业务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延期的公告 2008-07-17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2 季度报告 2008-07-1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招商证券为代销渠道的公告 2008-07-2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国元证券为代销渠道的公告 2008-07-2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东方证券为代销渠道的公告 2008-08-0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深圳平安银行为代销渠道的公告 2008-08-21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08-08-2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交通银行为代销渠道并参与基金 定投业务的公告 2008-09-0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08-09-1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估值变更的最新公告 2008-09-17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3 季度报告 2008-10-2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光大证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08-10-2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三季 度季报内容更正公告 2008-10-2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产品所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说明 2008-11-1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盐化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08-11-1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云天化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08-11-2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深圳平安银行网上银行及定时定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8-12-1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赎回旗下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公告 2008-12-2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08-12-29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8-12-2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建设银行龙卡网上申购费率的公告 2008-12-3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建设银行基金定期定额业务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8-12-3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1-12


11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与光大银行定投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09-1-15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4 季度报告 2009-1-20 客服人员、直销、渠道人员的资质信息 2009-1-24 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通知 2009-2-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9-2-2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9-3-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网上直销定 期定额业务并实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09-3-2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换董事的公告 2009-4-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电话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4-9 华商领先企业基金 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2009-4-2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期定额 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5-0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深发展定投业务及定投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6-05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9-6-29 华商基金关于开通民生银行卡网上直销交易的公告


2009-7-02 华商领先企业基金 2009年第 2 季度季报


2009-7-2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天相投资顾问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9-8-1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天相投顾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9-8-1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09-8-21 华商领先企业基金 2009年半年报


2009-8-2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09-9-0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09-9-0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创业板投资及相关风险揭示的公 告


2009-9-2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9-10-1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09-10-14 华商领先企业基金 2009年第 3 季度季报


2009-10-2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09- 11-1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11-1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的公告 2009-12-0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 电话银 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12-0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 2009-12-17


115 申购业务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任职公告 2009-12-1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部分销售 机构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参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12-1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开放式基金投资的公告 2009-12-25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9-12-3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圳发展银行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时间调整的公告 2010-01-1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下限调整的公 告 2010-01-19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第4 季度报告


2010-01-2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01-2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0-02-1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0-02-26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年度报告 2010-03-3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东方证券网上、电话、手机交易系 统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04-07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0-04-2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为代销机构 并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0-04-2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圳发展银行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时间调整的公告 2010-04-30 关于开通招商银行卡网上直销交易业务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0-05-07 (五)关于调整基金估值业务的说明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业务的指导意见》 (第[2008]38号)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自2008年9月16日起对基 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 116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 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