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0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于 2002年 9月 29日证监基金字 [2002]71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2
年 11月 13日正式生效。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过往 业 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0年 5月 13日,有 关财务数据 和 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0年 3月 31日, 所披露 的投资 组 合 为 2010年 1季度 的 数据 ( 财务 数据未 经 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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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言 ...................................................................................................................1
二 、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4
四 、基金 托 管人 .....................................................................................................16
五 、 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48
七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49
八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与转托 管 .........................................................................57
九 、基金的投资 .....................................................................................................58
十 、基金的业 绩 .....................................................................................................71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72
十二 、基金 财产估 值 .............................................................................................73
十三 、基金的收益 分配 .........................................................................................77
十四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79
十五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83
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84
十七 、风险 及防范 .................................................................................................88
十八 、基金的 终止与清 算 .....................................................................................9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93
二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106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112
二十二 、其 他 应披露 事项 ...................................................................................114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16
二十四 、 备查 文 件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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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由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发布
的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发起设立 。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等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 标 、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者在 作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
细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 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合同 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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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代 表 如 下 含 义 :
l 基金或本基金 :指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l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本 《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l 招募说明书 :指 《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l 托 管 协议 :指 《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l 《 证券 法》 :指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l 《 基金 法》 :指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l 《 运 作 办法》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l 《销售办法》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l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l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l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 根 据 本基金合同 享受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 的基金 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l 基金 发起 人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l 基金管理人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l 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l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指 依 法取得 和 持 有 依据 本基金合同 发行 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者
l 注册登 记 业 务 :指 本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 算 和 交 收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人基金 账 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 清 算 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 代 理 发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l 注册登 记 机构 :指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 构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l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合同 满足 生效 条 件 后 ,基金 发起 人 宣告 基金合同 生效的日 期;
l 设立 募集 期:指 自 招募说明书公 告 的 发售 开始 之 日 起 到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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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段 , 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
l 申购 :指 本基金 在存 续期 间 ,投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l 赎回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购回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l 基金 间 转换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 间 , 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要 求 基金管理人 接受 申 请 将 其 持 有的本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 它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l 基金 后端 收 费 : 是 指 投资人 在 申购时 不 用 支付 申购费 , 而 在 赎回时 支付 的 行 为
l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是 指 投资 者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销售 机构申 请 , 约 定 每 月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 额 、 扣款 方 式, 由 指 定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月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长期 投 资 方 式
l 代 销 机构 :指 依据 有 关 销售 代 理 协议办 理本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业 务 的 代 理 机构
l 销售 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代 销 机构
l 个 人投资 者 :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有 关 法律法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投资 者
l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投资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或经有 关 政府 部 门 批准 设立 的企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以 及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l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办法》规 定 的 条 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 额 度 批准的中国 境外 基金管理 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理 机构
l 基金 账 户 :指注册登 记 机构为 基金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注册登 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动情况 的 账 户
l 交易 账 户 :指 销售 人 为 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 人 买卖 银华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的 变动 及 结余情况 的 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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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存 续期:指 基金合同生效并 存 续 的不 定 期期 限
l 开 放 日 :指 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日
l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l T日 :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 申 请 日
l 元:指 人 民 币元
l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息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l 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购 买 的 各类 证券、银 行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 总 和
l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l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l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 6个 月公 告 一 次 的有 关 基金 概 要 、基金投资 组 合公 告 、基金经 营 业 绩 、 重要 变 更 事项 和其 他按法律规 定 应披露 事项 的说明书
l 指 定 媒 体: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露 的 报纸 和 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5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彭越
成立 日 期: 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 中国证监会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 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2亿 元 人 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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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 业 务
联系 人 : 刘晓雅
电话 : 010-85186558
传 真 :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 于 2001年 5月 28日, 是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
基金字 [2001]7号文 )设立 的 全 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 注册 资本 为 2亿 元 人 民
币 ,公司的 股 权 结 构为 西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 : 29% )、 第 一 创 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出资 比例 : 29% )、 东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 : 21% ) 及 山西 海 鑫 实业 股 份 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 : 21% )。公司的 主 要 业 务 是 基金募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 业 务 。公司 注册 地 为 广东省 深圳
市 。
公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够切 实 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 利 益。公
司 董 事 会下 设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 薪酬 与 提 名 委员会” 2个 专 业委员会,有
针 对性 地研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应 的 政 策 ,并
充 分 发 挥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能 , 切 实 加强 对公司 运 作的监督。
公司监 事 会 由 3位 监 事 组 成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司的 财务 以 及 对公司 董 事 、 高 级 管理人员的 行 为 进 行 监督。
公司 具体 经 营 管理 由 总 经理 负 责 ,公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设 置 投资管理 部 、 量化 投资 部 、 研究 部 、 市场 营 销部 、国 际 合作 与产 品 开 发部 、 境外 投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理 部 、 交易 管理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业 务 部 、 运 作保 障 部 、 信息
技术 部 、 总 经理(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务 部 、 深圳 管理 部 、
监 察稽 核 部等 17个 职 能 部 门 ,并 设 有 北京 分 公司和 上海 分 公司 2个 分 支 机构 。 此 外 ,公司 还 设 有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境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特 定 资 产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指 导 基金 及 其 他 投资 组 合的 运 作,确 定 基本的投资 策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监 事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本 情况
彭越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 于 最 高 人 民 检察 院 ; 曾 任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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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珠林 先 生, 副 董 事 长 ,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甘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院 财 会 系 讲 师 ; 甘肃 省 证券公司 副 总 经理 ; 蓝星 清 洗 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 副 总 经理 ; 西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 委委员、 副 总 裁 ; 中国证监会 发 审 委委员、并 购 重 组 委委
员 ; 证券业 协 会投资银 行 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西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矫 正中 先 生 :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吉林 省 财 政 厅 工 交 企业 财务 处副处 长 (正 处 级 ); 吉林 省 长 岭县副县 长; 吉林 省 财 政 厅 文 教 行 政 财务 处副处 长 、 处 长; 吉林 省 财 政 厅副厅 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 局
局长; 吉林 省 政府 秘 书 长 兼 办 公 厅 主 任 、 副 省 长 , 兼吉林 市 副 市长 、 代市长 、
市 委 副 书 记 、书 记 。 现 任 东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李兆 会 先 生 :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 先 后 担任 运 城 市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副 会 长 、 运 城 市工 商 联 副 会 长 、 运 城 市 民 营 企业 协 会会 长 、中国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常 务 理
事 、 第 九 届 全 国 工 商 联 执 委委员、 山西省 运 城 市 人 大 常 委委员、 山西省 民 营 企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 山西省 工 商 联 副 会 长 、 山西省 青 联 副 主 席 、 全 国 青 联 委员、 全
国 工 商 联 常 委委员、 十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员 等 职务 。 现 任 山西 海 鑫 实业 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 海 鑫 钢铁 集 团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王 立 新 先 生 :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 南 方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基金 部 副处 长; 南 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 开 发部 、 市场
拓展 部 总 监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代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郑秉 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后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培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副院 长 。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拉美 研究 所
所 长 。
王恬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学历 , 高级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银 行 深圳 分 行行 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 董 事 ,中国国 际 财务 有限公司( 深圳 ) 董 事 长 , 首 长 四 方 (集
团 )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国 际 租赁 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裁 。
陆志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副 主 任 , 北京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 律 师 协 会国 际 业 务 委员会 副 主 任 委员, 海 问 律 师 事 务所 律 师 、合 伙 人。 现 任 浩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所 律 师 、合 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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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贻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法 制 工 作 委员会 民法 室主 任 科 员。 现 任 北京 至 元 律 师 事 务所 合 伙 人、 主 任 、 律 师 。
周兰女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货 币 银 行 学 专 业 研究 生 学历 。 曾 任 北京 建 材 研究 院 财务 科 长; 北京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司 计财 部 经理 ; 佛 山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委员。 现 任 第 一 创 业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士 : 监 事 , 大 学学历 。 曾 任 职 于 长 春师 范 学院 、 深圳 蛇口 建 筑装饰 工 程 公司、 深圳 经 济 特区 证券公司。 现 任 西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深圳后海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理。
李欣 先 生 : 监 事 , 大 学学历 ,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信 永 中和会 计 师 事 务所 高 级 审计 员 ;上海 泾 华 联 合会 计 师 事 务所 项 目 经理、 审计 部 经理 助 理。 现 任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 政 财务 部 财务 主 管。
石松鹰 先 生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金 谷 国 际 信托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证券 部 业 务 经理,基金投资 部 经理, 北京 中 协 天 地 投资 顾问 有
限 责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 经理、 天 华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投资 总 监, 现 任 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鲁颂宾 先 生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曾 任 中国 交 通 进 出 口 总 公司 销售 经 理 ; 中国证监会 信息 监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中国证监会 办 公 厅 主 任 科 员、 副处 长 、
处 长 。
魏瑛 女士 : 副 总 经理,经 济 法 研究 生。 曾 任 职 于公 安 部 管理 干 部 学院 、中
国人 民 公 安 大 学 等 单 位 ,并 曾 先 后 担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 部 经理,招
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 务 拓展 部 总 经理, 南 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 机构 部 总 监 等 职 。
凌宇翔 先 生 : 督 察 长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 部 主 任 科 员 ; 重 庆 国 际 信托 投资公司 研 发 中 心 部 门 经理, 西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 部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 长 。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金 斌 先 生, 硕士 。 曾 在 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从 事行 业 研究 工 作。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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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8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行 业 研究 员、基金经理 助 理、 研究主 管 等 职 。 自 2009年 2月 18日 起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并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总 监、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本基金 历 任 基金经理 :
石松鹰 先 生,管理本基金 时 间 为 2002年 11月 13日 至 2003年 8月 27日。
李学 文 先 生,管理本基金 时 间 为 2003年 8月 27日 至 2005年 9月 10日。
黄小坚 先 生,管理本基金 时 间 为 2005年 9月 10日 至 2006年 4月 29日。
蒋伯龙 先 生,管理本基金 时 间 为 2005年 9月 10日 至 2007年 5月 19日。
陈 勤 先 生,管理本基金 时 间 为 2006年 10月 21日 至 2007年 11月 28日。
张继荣 先 生,管理本基金 时 间 为 2007年 11月 28日 至 2009年 2月 18日。
3、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委员会 主 席 : 王 立 新
委员会 副 主 席 : 陆 文 俊
委员 :上 官亦武 、金 斌 、 姜 永 康 、 王 华、 况 群峰
王 立 新 先 生 : 详 见 主 要 人员 情况 。
陆 文 俊 先 生, 详 见 本基金基金经理 情况 。
上 官亦武 先 生, 大 学学历 。 曾 任 江苏 国 家 安 全 厅科 员, 深圳 发 展 银 行 海 南 证券 部 职 员, 海 南 国 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君 安 证券 北京 知 春路 营
业 部 机构服务 部 经理。 1999年 11月 进 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 投资管理 部 交易 主 管。 现 任 交易 管理 部 总 监、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金 斌 先 生, 详 见 本基金基金经理 情况 。
姜 永 康 先 生, 硕士 。 2001年 至 2005年 就 职 于中国 平 安 保险(集 团 ) 股 份 有限公司, 历 任 研究 员、 组 合经理 等 职 。 2005年 9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 任 养老 金管理 部 投资经理 职务 。 曾 担任 银华 货 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现 任 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增 强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员。
王 华 先 生,经 济学硕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会员。 曾 任 职 于 西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2000年 10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 先 后 在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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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 策 划 部 、基金经理 部 工 作, 曾 任 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货 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银华 富裕 主 题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
资管理 部 总 监、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况 群峰 先 生,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 于招 商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担任 资本 市 场 策 划 部项 目 经理 及 战 略部 高级研究 员 ; 2004年 4月 加 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 研究 员、基金经理 助 理。 曾 任 银华核 心 价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领 先 策略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 9月 14
日 至 今 , 任 银华优质 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上 述 人员 之间 均 不 存在 近亲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1)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独 立 运用 基金资 产 并 独 立决 定 其投资 方 向 和投资 策略 ;
(2)获 取 基金管理 费 ;
(3)依照 有 关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代 表基金对 所 投资的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4)依据 有 关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及 本基金合同 决 定 基金收益的 分配 方 案 ;
(5)销售 基金 份额 ;
(6)选择 和更 换 代 销 机构 ,并对其 销售 代 理 行 为 进 行必要 的监督 ;如 认为 基金 代 销 机构 违反 本基金合同、基金 销售 代 理 协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规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7)办 理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 务 或委 托 其 他 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并对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 务 进 行必要 的监督 ;
(8)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9)法律 、 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遵 守 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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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 金资 产 ;
(3)设 置 相应 的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员,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资 产 ;
(4)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司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5)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其 所 管理的基金资 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相 互独 立 ,保证不同基金 在 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 相 互独 立 ;
(6)除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和基金合同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其 他 人 运 作基金资 产 ;
(7)接受 基金 托 管人 依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及 法律法规等规 定 进 行 的监
督 ;
(8)按 有 关 法律 、 法规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 ;
(9)依 法 履 行 与 基金有 关 的 信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10)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 应 予
以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1)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
(12)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3)负 责销售 基金 份额 和基金的 注册登 记 ;
(14)按 照相关 法律 、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和 分 红款 项 ;
(15)保管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15年以 上;
(16)参 加 基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7)面临 解 散 、 依 法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18)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 错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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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 行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因 自身 过
错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代 表基金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但不 承
担 连带 责任 、 赔偿 责任 及 其 他法律责任 ;
(20)向 基金投资人 提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 内 发 出 ; 保证投资
人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印 件 ;
(21)依 法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22)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按 照 招募说明书 列 明的投资 目 标 、 策略 及 限 制 全权 处 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 为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 证券 法》行 为 的 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 1)本基金投资于其 他 基金 ;
( 2)以基金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基金 名 下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 3) 动 用 银 行 信 贷 资金 从 事 证券 买卖;
( 4) 将 基金资 产用 于 抵押 、 担 保、资金 拆借 或 者 贷 款;
( 5) 从 事 证券 信用交易 ;
( 6)以基金资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资 ;
( 7) 从 事 有 可 能 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8) 从 事 证券 承销行 为 ;
( 9) 将 基金资 产 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行 为来 操纵 和 扰乱 市场
价 格;
( 11) 进 行 高位 接 盘 、 利 益 输送 等 损 害 基金 持 有人 利 益的 行 为 ;
( 12) 通 过 股 票 投资 取得 对 上市 公司的 控制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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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因 基金投资 股 票 而 参 加 上市 公司 股 东 大 会的、 与 上市 公司 董 事 会或
其 他持 有 5%以 上 投 票 权 的 股 东 恶 意 串 通 , 致使 股 东 大 会表 决 结 果侵犯 社 会公 众
股 东 的合 法 利 益 ;
( 14) 法律 、 法规 及 监管 机关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行 为 。
4.本基金管理人 将 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 以下 行 为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 2) 故 意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关机构 的合 法 利 益 ;
( 3)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 材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4) 拒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 5)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 6) 泄 漏在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 7)其 他法律 、 行 政 法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5.基金经理 承诺
( 1) 依照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不 利用职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 3)不 泄 漏在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 体 系
本基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临 的风险 主 要 包括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合 规 性风险、 声誉 风险和 外 部 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 风险,本公司 建 立了 一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体 系 , 具体包括 以
下内容 :
( 1)建立风险管理 环 境 。 具体包括 制 定 风险管理 战 略 、 目 标 , 设 置 相应 的 组 织 机构 , 配 备 相应 的人 力 资 源 与 技术系 统 , 设 定 风险管理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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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等 内容。
(2)识别 风险。 辨识 组 织 系 统 与 业 务 流 程 中 存在 什么样 的风险, 为 什么 会 存在 以 及 如 何 引 起 风险。
(3)分析风险。 检 查存在 的 控制 措施 , 分 析 风险 发 生的 可 能 性 及 其 引 起 的 后 果 。
( 4)度量风险。 评 估 风险 水 平 的 高 低 , 既 有 定 性的 度 量 手 段 ,也有 定 量 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的 度 量 是 把 风险 水 平 划 分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险 按 其 发 生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分 别 进 入 相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法 则 是设 计一 些 风险
指 标 , 测 量 其 数 值的 大 小 。
(5)处理风险。 将 风险 水 平 与 既 定 的 标 准 相 对 比 ,对于 那些 级 别较 低 的风 险, 则 承担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风险, 则 实 施 一定 的管理 计 划 , 对于 一 些 后 果极 其 严 重 的风险, 则 准 备 相应 的 应 急 处 理 措施 。
(6 )监 视 与 检 查 。对 已 有的风险管理 系 统 要 监 视 及 评 价其管理 绩 效, 在必 要 时 适 时 加 以 改 变 。
(7)报告与咨询 。 建 立 风险管理的 报 告 系 统 , 使 公司 股 东 、公司 董 事 会、 公司 高级 管理人员 及 监管 部 门 了解 公司风险管理 状 况 ,并 寻 求 咨询 意见 。
2.内 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 控制 的 原则
A.全 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制 度 覆盖 公司的 各 项 业 务 、 各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并 渗透 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 馈 等 各个 经 营 环节 。
B.独 立 性 原则 。公司 设立 独 立 的督 察 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与 权 威 性。
C.相 互制 约 原则 。公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责 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相 互制 衡 措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
D. 有效性 原则 。公司的内 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主 要 通 过 对 工 作 流 程 的 控制 , 进 而 达 到 对 各 项 经 营 风险的 控制 。
E.防 火 墙 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计 算 机 技术系 统 等 相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离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息 的人员, 制 定 严 格 的批准 程 序 和监督 处 罚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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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适 时 性 原则 。公司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 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司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国 家 法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时 进 行 相应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2)内 部 控制 的 主 要 内容
A.控制 环 境
公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公司 治 理 结 构与 内 部 控制 体 系 。本公司 在 董 事 会下 设立了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 责 针 对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风险 进
行 研究 并 制 定相应 的 控制制 度 。 在 特 殊 情况 下,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可 依据 其 职 权 , 在 上 报董 事 会的同 时 ,对公司业 务 进 行 一定 的 干 预 。
公司管理 层 在 总 经理 领 导 下,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制 战 略 , 为 了
有效 贯彻 公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 等发 表 专 业 意见 及 建 议 。
此外,公司 设 有督 察 长 , 全权 负 责 公司的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 作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及 合理性 进 行全 面 检 查 与 监督, 参 与 公司风险 控制 工 作, 发 生 重大 风险 事件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B.风险 评 估
公司风险 控制 人员 定 期评 估 公司风险 状 况 , 范 围 包括 所 有 能 对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响 的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公司 总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响 的
程 度及 可 能 性,并 将评 估 报 告 报 公司 董 事 会 及 高层 管理人员。
C.操 作 控制
公司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间 职 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作 与 制 衡 的 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市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独 立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间
相 互 核对、 相 互 牵 制 。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 责 明确, 形 成 相 互检 查 、 相 互制 约
的 关 系 ,以 减 少舞弊 或 差 错 发 生的风险, 各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应 的书 面 管理
制 度 。
在明确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学 、合理、 标 准 化 的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有 清 晰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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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业 务 记 录 , 制 定 严 格 的 检 查 、 复 核 标 准。
D.信息与 沟 通
公司 建 立了 内 部办 公 自 动 化 信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效的 信
息交 流 渠 道 ,保证公司员 工 及 各 级 管理人员 可 以 充 分 了解 与 其 职 责 相关 的 信息 , 保证 信息及时 送达适 当 的人员 进 行 处 理。
E.监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公司 设立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监 察稽 核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理性、完 备 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 揭 示 公司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 作中的风险, 及时 提
出 改 进 意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效 地 执 行 。监 察稽 核人员 具 有 相 对的 独
立 性, 定 期 出 具 监 察稽 核 报 告 , 报 公司督 察 长 、 董 事 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声 明
A.本公司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 ;
B.上 述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C.本公司 承诺 将 根 据 市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司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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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国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 行 ”)
住 所及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首 次 注册登 记 日 期: 1983年 10月 31日
变 更 注册登 记 日 期: 2004年 8月 26日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贰仟伍佰叁拾捌 亿 叁仟玖佰壹拾 陆 万贰仟零玖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肖 钢
基金 托 管业 务 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24 号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总 经理 : 董 杰
托 管 部 门 联系 人 : 唐州徽
电话 :( 010) 66594855
传 真 :( 010) 66594942
发 展 概 况:
1912 年 2 月,经 孙 中 山先 生批准,中国银 行 正式 成立 。 从 1912 年 至 1949
年,中国银 行 先 后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国 际 汇 兑 银 行 和 外 贸专 业银 行 职 能 , 坚 持 以 服务 大 众 、 振兴 民 族 金 融 业 为 己 任 , 稳 健 经 营 , 锐 意 进 取 , 各 项 业 务 取得了 长
足 发 展 。新中国 成立 后 ,中国银 行成 为 国 家外汇外 贸专 业银 行 , 为 国 家 对 外 经
贸 发 展 和国内经 济 建 设 作出 了重大 贡献 。 1994 年,中国银 行 改 为 国有 独 资 商 业 银 行 。 2003 年,中国银 行 开始股 份 制 改 造 。 2004 年 8 月,中国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挂牌 成立 。 2006 年 6 月、 7 月, 先 后 在 香港 联 交所 和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成 功 挂牌 上市 , 成 为 首 家 在 内 地 和 香港 发行 上市 的中国 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 际化 和 多 元 化程 度最 高 的银 行 , 在 中国内 地 、 香港 、 澳 门 及 29 个 国 家 为 客 户 提供全 面 的金 融 服务 。 主 要 经 营 商 业银 行 业 务 , 包括 公司金 融 业 务 、 个 人金 融
业 务 和金 融 市场 业 务 ,并 通 过 全 资 附 属 机构 中银国 际控 股 集 团开 展 投资银 行 业
务 , 通 过 全 资 子 公司中银集 团 保险有限公司 及 其 附 属 和 联营 公司经 营 保险业 务 , 通 过 控 股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基金管理业 务 , 通 过 全 资 子 公司中银集 团
投资有限公司 从 事 直 接 投资和投资管理业 务 , 通 过 中银 航 空 租赁 私 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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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飞 机 租赁 业 务 。 按 核 心 资本 计 算 , 2009 年中国银 行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 世界 1000 家 大 银 行 ” 排 名 中 列 第 十一 位 。
在 近 百 年的 发 展历 程 中,中国银 行 始 终 秉 承 追 求 卓 越 的 精神 , 稳 健 经 营 的理 念 , 客 户 至 上 的 宗旨 和 严 谨 细 致 的作风, 得 到 了 业 界 和 客 户 的 广 泛 认 可 和 赞 誉 , 树 立了 卓 越 的 品 牌 形 象 ,中国银 行 被 The Banker( 英 国 《 银 行 家 》) 评 为 “ 2009
年中国年 度 银 行 ”, 被 Euromoney(《 欧洲 货 币 》) 评 为 “ 2009 年 度最 佳私 人银 行 ”,
被 Global Finance(《 环 球 金 融 》) 评 为 “ 2009 年 度 中国 最 佳 外汇 交易 银 行 ”,
被 Trade Finance(《 贸 易 金 融 》) 评 选 为 “中国本 土 最 佳 贸 易服务 银 行 ”, 被 The
Asset(《 财 资 》) 评 为 “中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银 行 ”, 被 Finance Asia(《 金 融亚洲 》) 评 为 “中国 最 佳私 人银 行 、中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银 行 、中国 最 佳 外汇 交易 银 行 ”。
面 对新的 历 史 机 遇 ,中国银 行 将 坚 持 可 持 续 发 展 , 向 着 国 际 一 流 银 行 的 战 略 目
标 不断 迈 进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 钢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任 中国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自 2003年 3月 起任 中国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行 长 , 自 1996年 10月 起任 中 国人 民 银 行行 长 助 理, 期 间 曾兼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计 划 资金司司 长 、 货 币政 策 司
司 长 、 广东省 分 行行 长 及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 广东省 分 局局长 。 1989年 10月 至 1996
年 10月,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政 策 研究室 副 主 任 、 主 任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 心 总 裁 、 计 划 资金司司 长 等 职 。肖 先 生出生于 1958年 8月, 1981年 毕 业于 湖 南 财 经 学院 , 1996年 获 得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硕士学 位 。
李 礼 辉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担任 中国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副 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行 长 。 2002年 9月 至 2004年 8月 担任 海 南省 副 省 长 。 1994年 7月 至 2002年 9月 担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1988年 至 1994年 7月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理、新 加 坡 代 表 处首席 代 表、 福 建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等 职 。 李 先 生出生于 1952年 5月, 1977年 毕 业于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系 财 政 金 融 专 业, 1999年 获 得 北京 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金 融 学 专 业 博士 研究 生 学历 和经 济学博士学 位 。
李 早 航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任 中国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 2000年 11月 加 入 中国银 行 并 自 此 担任 中国银 行 副 行 长 。于 1980年 11月 至 2000年 11
月 任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 曾 工 作于 多 个 岗 位 , 先 后 担任 分 行行 长 、 总 行 多 个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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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的 总 经理 及 副 行 长 。 1978年 毕 业于 南京 信息 工 程 大 学 。 2002年 6月 起担任 中 银 香港 控 股 非 执 行 董 事 。
董 杰 先 生, 自 2007年 11月 27日 起担任 中国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总 经理。 自 2005年 9月 起任 中国银 行 天 津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委员, 1983年 7月 至 2005 年 9月 历 任 中国银 行 深圳市 分 行 沙头角 支 行行 长 、 深圳市 分 行 信 贷 经 营 处处 长 、公司业 务 处处 长 、 深圳市 分 行行 长 助 理、 党 委委员 等 职 。 董先 生出生于 1962年 11月, 获 得 西南 财 经 大 学博士学 位 。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年 设立 基金 托 管 部 , 为 进 一 步 树 立 以投资 者 为 中 心 的 服务 理 念 ; 根 据 不断 丰 富 和 发 展 的 托 管对 象 和 托 管 服务 种类 ,中国银 行 于 2005年 3
月 23日正式 将 基金 托 管 部 更 名 为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下 设 覆盖 集合 类 产 品 、 机构 类 产 品 、 全 球 托 管 产 品 、投资 分 析 及 监督 服务 、风险管理 与 内 控 、核 算 估
值、 信息 技术 、资金和证券 交 收 等 各 层 面 的 多 个团 队 , 现 有员 工 110余 人。 另 外 ,中国银 行在 北京 市 分 行 、 上海市 分 行 、 深圳市 分 行 、 广东省 分 行 、 江苏 省
分 行设 有 托 管业 务 团 队 。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 2010年 3月 末 ,中国银 行 已 托 管 长 盛 创 新 先 锋 混合、 长 盛 同 盛封闭 、 长 盛 同 智 优势混合( LOF)、 大成 2020生 命 周 期 混合、 大成 蓝 筹 稳 健 混合、 大成 优 选 封闭 、 大成 景宏封闭 、 工 银 大 盘 蓝 筹 股 票 、 工 银核 心 价值 股 票 、国 泰 沪 深 300指 数 、国 泰 金 鹿 保本混合( 二 期 )、国 泰 金 鹏 蓝 筹 混合、国投 瑞 银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海 富 通股 票 、 海 富 通 货 币 、 海 富 通 精 选 贰 号混合、 海 富 通 收益 增 长 混合、 华 宝 兴 业 大 盘 精 选 股 票 、华 宝 兴 业 动 力 组 合 股 票 、华 宝 兴 业 先进 成 长股 票 、华
夏 策略 混合、华 夏 大 盘 精 选 混合、华 夏 回 报 二 号混合、华 夏 回 报 混合、华 夏 行
业 股 票 (LOF)、 嘉 实 超 短 债债 券、 嘉 实 成 长 收益混合、 嘉 实 服务 增 值 行 业混合、 嘉 实 沪 深 300指 数 (LOF)、 嘉 实 货 币 、 嘉 实 稳 健 混合、 嘉 实 研究 精 选 股 票 、 嘉 实 增 长 混合、 嘉 实 债 券、 嘉 实 主 题 混合、金 鹰 成份 优 选 股 票 、银 河 成 长股 票 、 易 方 达 平 稳 增 长 混合、 易 方 达 策略成 长 混合、 易 方 达 策略成 长 二 号混合、 易 方 达 积 极 成 长 混合、 易 方 达 货 币 、 易 方 达 稳 健 收益 债 券、 易 方 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 达 中 小 盘 股 票 、 万 家 180指 数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 增 长股 票 、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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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先 策略 股 票 、 景顺 长 城 动 力 平 衡 混合、 景顺 长 城 优 选 股 票 、 景顺 长 城 货 币 、
景顺 长 城 鼎 益 股 票 (LOF)、 泰 信 天天 收益 货 币 、 泰 信 优质生 活 股 票 、招 商 先 锋 混
合、 泰 达 宏 利 精 选 股 票 、 泰 达 宏 利 集 利 债 券、华 泰 柏瑞盛 世 中国 股 票 、华 泰 柏
瑞积 极 成 长 混合、华 泰 柏瑞 价值 增 长股 票 、 南 方 高 增 长股 票 (LOF)、国 富 潜 力 组
合 股 票 、国 富 强化 收益 债 券、 宝 盈 核 心 优势混合、国 富 成 长动 力 股 票 、 泰 信 蓝 筹 精 选 股 票 、华 泰 柏瑞 货 币 、国 泰 区位 优势 股 票 、招 商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 东 方 核
心 动 力 股 票 、金 鹰 行 业优势 股 票 、 泰 信 债 券 增 强 收益、 万 家 稳 健增 利 债 券、 嘉
实 回 报 混合、 海 富 通 中证 100指 数 ( LOF)、 易 方 达 深 证 100ETF联 接 、 摩 根 士丹 利 华 鑫强 收益 债 券 型 、 工 银 全 球 股 票 (QDII)、 嘉 实 海外 中国 股 票 (QDII)、银华
全 球 优 选 (QDII-FOF)等 81只 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 了 股 票型 、 债 券 型 、混合 型 、 货 币市场 型 等 多 种类 型 的基金和理 财 品 种 , 满足 了 不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投资理 财
需 求 ,基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业 前 列 。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 行 开 办 各类 基金 托 管业 务 均获 得 相应 的 授权 ,并 在 辖 内实 行 业 务 授权 管理和 从 业人员核准资 格 管理。中国银 行自 1998年 开 办 托 管业 务 以 来 严 格 按 照 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以 及 监管 部 门 的监管 要 求 ,以 控制 和 防范 基金 托 管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 制 定 并 逐步 完 善 了 包括 托 管业 务 授权 管理 制 度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保 密 守则 等在 内的 各 项 业 务 管理 制 度 , 将 风险 控制 落 实 到每
个工 作 环节 ; 在 敏感 部 位 建 立了 安 全 保 密 区 和 隔离墙 , 安 装 了 录 音 监 听 系 统 ,
以保证基金 信息 的 安 全 ;建 立了 有效核对和监 控制 度 、 应 急 制 度 和 稽 查 制 度 ,
保证 托 管基金资 产与 银 行自 有资 产 以 及 各类 托 管资 产 的 相 互独 立 和资 产 的 安
全 ; 制 定 了 内 部 信息 管理 制 度 , 严 格 遵 循 基金 信息披露 规 定 和 要 求 , 及时 准确
地 披露相关信息 。
最 近 一 年内,中国银 行 的基金 托 管业 务 部 门 及 其 高级 管理人员 无 重大 违 法 违 规行 为 , 未 受 到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 及 其 他 有 关机关 的 处 罚 。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的 相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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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及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 告 。基金 托 管人 如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
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立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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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 销 机构 :
(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直 销 中 心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0层
电话 : 010-58162950
传 真 : 010-58162951
邮 编 : 100738
联系 人 : 李 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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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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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 民 生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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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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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人 : 秦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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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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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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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人 : 项 俊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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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ww.abchina.com
( 8)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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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755-25879453
客 户服务 热线 : 40066-99999
公司 网站 : www.pingan.com
( 9) 深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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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人 : 法 兰 克纽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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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01
公司 网站 : www.sdb.com.cn
( 10) 广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广 发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建 岳
客 户服务 热线 : 400-830-8003
公司 网站 : www.gdb.com.cn
( 11)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 兴 门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唐 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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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网站 : www.cebbank.com
( 12)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怀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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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21) 58408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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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ww.bankcomm.com
( 13)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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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 : 金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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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10) 65550827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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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阎冰竹
联系 人 : 王 曦
电话 :( 010) 66223584
传 真 :( 010) 66226045
客 户服务 热线 : 010-96169
公司 网站 :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5) 宁波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 江 东区 中 山东 路 294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华 裕
联系 人 : 胡 技 勋
电话 :( 021) 63586210
传 真 :( 021) 63586215
客 户服务 热线 : 96528;上海 地区 962528
网址 : www.nbcb.com.cn
( 16)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77
网址 : www.hx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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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上海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 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宁黎 明
客 户服务 电话 : 021-962888
网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 18)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广 鸿
联系 人 : 徐楠
电话 :( 0532) 85709793
传 真 :( 0532) 85709839
客 户服务 电话 : 0532-85709799
网址 : www.qdccb.com
( 19) 上海 农村 商 业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秀仑
基金业 务 联系 人 : 周 睿
客 户服务 电话 : 021- 962999
公司 网站 : www.shrcb.com
( 20) 东 莞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廖玉 林
客 户服务 热线 : 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址 : www.dongguanbank.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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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杭 州 市 庆 春路 46号 杭 州 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时 雍
电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 0571-85151339
联系 人 : 严 峻
客 户服务 电话 :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 www.hzbank.com.cn
( 22) 乌 鲁 木齐 市 商 业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新 疆乌 鲁 木齐 市 新华 北 路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农 惠臣
联系 人 : 何 佳
电话 : 0991-8824667
传 真 : 0991-8824667
客 服 电话 : 96518
网址 : www.uccb.com.cn
( 23)中 信 建 投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佑 君
传 真 : 010-65182261
联系 人 : 权 唐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www.csc108.com
( 24)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苏 大 厦 A座 38- 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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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联系 人 : 林 生 迎
网址 : www.newone.com.cn
( 25) 海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号 海通 证券 大 厦 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电话 : 021-23219000
联系 人 : 李 笑鸣
客 户服务 统 一 咨询 电话 : 021-95553、 4008888001
网址 : www.htsec.com
( 26) 西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江 支 路 2号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幢 22楼
办 公 地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江 支 路 2号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幢 2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珠林
电话 : 023-63786060
传 真 : 023-63786215
联系 人 : 徐 雅 筠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www.swsc.com.cn
( 27)华 泰 联 合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大 厦 10、 24、 25层
办 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大 厦 10、 24、 2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马昭 明
电话 : 0755-824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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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755-82492962
联系 人 : 盛 宗 凌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555, 95513
网址 : www.lhzq.com
( 28)华 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电话 : 025-84457777
传 真 : 025-84579763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97
联系 人 : 程高 峰
网址 : www.htsc.com.cn
( 29) 兴 业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办 公 地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1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兰 荣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www.xyzq.com.cn
( 30) 广 发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广 州 市 天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 公 地址 : 广东省广 州 市 天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18、 19、 36、 38、 41和 42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志 伟
统 一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75或 致 电 各 地营 业 网 点
开 放 式基金业 务 传 真 : 020-87555417
联系 人 : 黄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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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ww.gf.com.cn
( 31)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深圳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302
联系 人 : 齐 晓 燕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www.guosen.com.cn
( 32) 湘 财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俊 波
电话 : 021-68634510
传 真 : 021-68865680
联系 人 : 钟 康 莺
开 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www.xcsc.com
( 33)中国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顾 伟 国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536
联系 人 : 田 薇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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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A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新 源南 路 6号 京城 大 厦 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电话 : 010-84683893
传 真 : 010-84865560
联系 人 : 陈 忠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www.ecitic.com
( 35) 东 吴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18-21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永 敏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联系 人 : 方 晓 丹
客 户服务 热线 : 0512-33396288
网址 : www.dwzq.com.cn
( 36)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区 苗 岭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 1507-1510室 )
办 公 地址 : 青 岛 市市 南区东 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智 河
电话 : 0532-850220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联系 人 : 吴 忠 超
客 户服务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www.zxw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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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中 原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15号 广 汇 国 际贸 易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客 户服务 电话 : 967218 、 400-813-9666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联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客 户服务 电话 : 967218、 400-813-9666
中 原 证券 网址 : www.ccnew.com
( 38)国 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办 公 地址 : 广西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雅 锋
联系 人 : 武斌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西 )
开 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0755-83707413
开 放 式基金业 务 传 真 : 0755-83700205
公司 网址 : www.ghzq.com.cn
( 39) 世 纪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41-42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卢 长 才
开 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0755-83199511
开 放 式基金业 务 传 真 : 0755-83199545
联系 人 : 张 婷
网址 : www.csc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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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东 方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潘 鑫 军
电话 : 021-63325888-3108
传 真 : 021-63326173
联系 人 : 吴 宇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www.dfzq.com.cn
(41)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上海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联系 人 : 刘 晨
客 户服务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 : www.ebscn.cn
(42) 平 安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8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宇翔
全 国 免 费 业 务 咨询 电话 : 400-881-6168
开 放 式基金业 务 传 真 : 0755-82400862
全 国 统 一 总 机 : 400-886-6338
联系 人 : 周 璐
联系电话 : 0755-22626172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 43)中银国 际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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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办 公 地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唐 新 宇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联系 人 : 张 静
网址 : www.bocichina.com
( 44) 东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长 春 市 自由大 路 113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矫 正中
开 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0431-85096709
客 户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33、 400-600-0686
联系 人 : 潘锴
网址 : www.nesc.cn
( 45)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常 熟 路 171号
办 公 地址 :上海市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联系 人 : 曹 晔
客 户服务 电话 : 021-962505
网址 : www.sywg.com
( 46)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址 :上海市 延 平 路 13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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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21-62580818-213
传 真 : 021-62152814
联系 人 : 芮 敏 祺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666
网址 : www.gtja.com
(47)渤 海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 发 区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西区 宾 水 道 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春 峰
联系 人 : 王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616
客 户服务 电话 : 022-28455588
公司 网址 : http://www.ewww.com.cn
( 48) 第 一 创 业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 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学 民
电话 :: 0755-25832852
传 真 : 0755-82485081
联系 人 : 魏 颖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1888
网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49)金 元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海 南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层
办 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4001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涛
电话 : 0755-8302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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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755-83025625
联系 人 : 金 春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228
公司 网站 : www.jyzq.com.cn
( 50)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庭 院商 务 楼 A座
办 公 地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主楼 19层 、 20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军
电话 : 0571-85783737
传 真 : 0571-85106383
联系 人 : 俞 会 亮
客 户服务 电话 : 96598
网址 : www.bigsun.com.cn
( 51) 东 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江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59号 常 信 大 厦 18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朱 科 敏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588( 免 长 途 费 ) 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传 真 : 0519-88157761
联系电话 : 0519-88157761
联系 人 : 李 涛
网址 : www.longone.com.cn
( 52) 南京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 钟亭 8号
法 人 代 表 : 张 华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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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传 真 025-52310586
联系 人 : 水 晨
公司 网站 : www.njzq.com.cn
( 53)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办 公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17、 3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游锦 辉
客 户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电话 : 0769-22119351
传 真 : 0769-22119423
联系 人 : 梁 健 伟
网址 : www.dgzq.com.cn
( 54) 德邦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 普陀 区 曹 杨 路 510号 南 半幢 9楼
办 公 地址 :上海市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大 厦 26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方 加 春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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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财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杭 州 市 解放 路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沈 继 宁
客 户服务 电话 : 0571-9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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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 : 乔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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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国 都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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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少 华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1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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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武 汉 市 新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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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ww.95579.com
( 58)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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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人 : 冯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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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 : 李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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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山西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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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法 定 代 表人 : 侯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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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351-868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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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ww.i618.com.cn
( 60) 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上海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郁 忠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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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21-5351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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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 : 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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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安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办 公( 注册 )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牛冠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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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55-8255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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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方 正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雷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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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传 真 : 0731- 8583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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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ww.foundersc.com
( 63) 江 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19号
办 公 地址 :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19号 6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杜 航
传 真 : 0791-6789414
联系 人 :余 雅 娜
客 户服务 电话 : 0791-6768763
网址 : www.scstock.com
( 64)国 元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路 179号
办 公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凤 良 志
电话 : 0551- 2207938
传 真 : 0551- 2207935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777
联系 人 : 祝 丽萍
网址 : www.gyzq.com.cn
( 65) 长 城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 耀 华
联系 人 : 匡 婷
电话 : 0755-83516289
传 真 : 0755-83516199
客 户服务 热线 :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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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公司 网站 : www.cgws.com
( 66) 大 同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省 大 同 市 大 北街 13号
办 公 地址 : 山西省 太 原 市 青 年 路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祥
电话 : 0351-5680800-8208
联系 人 : 薛 津
客 户服务 电话 : 0351-4167056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 67)华 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民 田 路 178号华 融 大 厦 5、 6楼
法 定 代 表人 :段 文 清
业 务 联系 人 : 杨 玲
客 户服务 中 心 热线 : 北京 : 010-64405618
上海: 021-52045595
深圳: 0755-83040288
广 州 : 020-38372715
长 沙 : 0731-82329088
合 肥 :
0551-2883033
江 门: 0750-3160388
基金业 务 传 真 : 0755-82707850
网站 : http://www.chinalions.com/
( 68) 恒 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鞠瑾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联系 人 :常 向 东
客 户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www.cnh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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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69)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 场 36-37层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 场 36-3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舫 金
联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 020-37865008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www.wlzq.com.cn
( 70) 齐 鲁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山东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电话 : 0531-81283938
传 真 : 0531-81283900
联系 人 : 吴阳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www.qlzq.com.cn
( 71)中国 建 银投资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层 至 2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明 辉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www.cjis.cn
( 72) 瑞 银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层 、 15层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弘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 www.ubssecurities.com
( 73) 江 海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哈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联系 人 : 徐 世 旺
联系电话 : 0451-82336863
联系传 真 : 0451-82287211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www.jhzq.com.cn
( 74) 爱 建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上海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4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华
电话 : 021-32229888
联系 人 : 颜奕 斌
业 务 联系电话 : 021-32229888-3113
网址 : www.ajzq.com
( 75) 厦 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 : 厦 门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客 户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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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网址 : www.xmzq.cn
( 76)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建 国 门外 甲 6号 SK大 厦 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剑阁
电话 : 010-85679265
联系 人 : 王 雪 筠
客 户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 : www.ciccs.com.cn
( 77)华 宝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上海市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 产 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林
电话 : 021-50122107
联系 人 : 楼 斯 佳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
网址 : www.cnhbstock.com
(78)广 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山广 场 主楼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志 明
电话 : 020-87322668
联系 人 : 林 洁茹
客 户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www.gzs.com.cn
( 79) 广 发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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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办 公 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 金 琳
电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 0591-87841150
客 户服务 电话 : 0591-96326
网址 : www.gfhfzq.com.cn
( 80)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 金 融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系 人 : 莫 晓 丽
联系电话 : 010-66045529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传 真 : 010-66045500
天 相 投 顾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天 相 基金 网网址 : http://www.txjijin.com
( 81) 信 达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志 刚
联系 人 : 唐 静
联系电话 : 010-63081000
联系传 真 : 010-63080978
客 服 热线 : 400-800-8899
网址 : www.cindasc.com
( 82)华 龙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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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 人 : 李 昕 田
联系电话 : 0931-4890208
联系传 真 : 0931-4890628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 : www.hlzqgs.com
( 83) 西 部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 西 信托 大 厦 16-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建 武
联系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联系 人 : 冯 萍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www.westsecu.com.cn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律 、 法规 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 及时 公 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5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彭越
电话 : 010-58163000
传 真 : 010-58163027
联系 人 : 伍 军 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 称 : 北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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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北京 市 朝阳 区东 三 环 中 路 39号 建外 SOHO A座 31层
负 责 人 : 王 玲
电话 : 0755-22163307
传 真 : 0755-22163380
联系 人 : 宋萍萍
经 办律 师 : 靳 庆 军
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 安 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 务所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安 永 大 楼 ( 即 东 3办 公 楼 )
1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葛 明
电话 : 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 真 : 010-85188298
签 章 注册 会 计 师 : 张小 东 、 王 珊珊
联系 人 : 王 珊珊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71号 《 关 于同 意 银华 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 核准(核准日 期 2002年 9月 29日), 由 管
理人 依照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集, 自 2002年 10月 17日 起 向 社 会公 开 发 行 , 共 募集 1,682,281,291.98份 基金 份额 ,募集 户数为 13096户 。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 约 型 、 开 放 式
(三)基金 存续期间
不 定 期
(四)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02年 11月 13日正式生效。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七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一)基金投资 者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的 个 人投资 者 和 机构 投资 者 ( 法律法规 禁 止购 买 证券
投资基金 者除 外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二) 申购 与 赎回 和 转换 办理的 场 所
投资 者 应 当在销售 机构 办 理 开 放 式基金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 理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
销售 机构 名 单 和 联系 方 式 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 五 条 第 ( 一 ) 款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可 以 根 据 情况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售 机构 可 以 根 据 情况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售 城 市( 网 点 ),并 另 行 公 告 。 基金 转换 业 务 适 用 的 销售 渠 道 以基金管理人的 相关 公 告 为 准。
(三)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办理的 时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基金 为 投资 者办 理 申购与赎回 等 基金业 务 的 工 作日, 即 开 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交易 日。 目 前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交易时 间 为交易 日 上 午 9:30-11:30,下 午 1:00-3:00。
直 销 网 点 在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午 9: 30-下 午 3: 00。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 特 殊 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 放 日 及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应 的 调 整并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购 、 赎回申 请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
价 格 。
2.申购 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2年 11月 18日 起 开始 办 理 申购 。
3.赎回 的 开始 时 间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本基金 自 2002年 12月 16日 起 开始 办 理 赎回 。
4.转换 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4年 10月 22日 起 开始 办 理 转换 业 务 。
5.在 确 定申购 开始 时 间 与赎回 和 转换 开始 时 间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开 放 日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四)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 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 算 。
2.本基金 采 用 金 额 申购 和 份额 赎回 的 方 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 请 , 赎回 和 转
换 以 份额 申 请 。
3.当 日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4.投资 者 可 在任 一 同 时 代 理 拟 转 出基金 及转 入 目 标 基金 销售 的 销售 机构 处 办 理基金 转换 。基金 转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售 机构 同 一交易 账 户 下 进 行 。
5.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最 迟 于新 规 则 开始 实 施 日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五)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的程序
1.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申 请 的 提 出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规 定 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日的业
务 办 理 时 间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 申 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金,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
投资人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其 在销售 机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基金 转换 只 允 许 在前 端 收 费 基金 之间 或 者 后端 收 费 基金 之间 进 行 ,不 允 许
将 前 端 收 费 基金 转换为 后端 收 费 基金,也不 允 许 将后端 收 费 基金 转换为 前 端 收 费 基金。
2.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申 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收 到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日,并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的 1个工 作日内对 该 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 确 认 。投资 者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应 在 2个工 作日 之 后 ( 包括该 日) 向 基金 代 销 网 点 查 询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的 成 交 情况 。
3.申购 、 赎回申 请 和 转换 的 款 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 全额 交 款 方 式, 若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 内 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 成 功 ,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投资 者 赎回申 请成 交 后 ,基金管理
人 应 指 示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赎回 款 项在自受 理基金投资人有效 赎回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个工 作日的 时 间 内 划 往赎回 人银 行 账 户 。 转换申 请 注册登 记 机 构 于 T+ 1工 作日确 认 , 转 入 份额 于 T+ 2工 作日 可 进 行 赎回 。 在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法按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六) 申购 与 赎回 和 转换 的 数额限 制
1.每个 基金 账 户 首 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元 , 每 笔 追 加 申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元 。 直 销 中 心 或 各代 销 机构 对 最低申购 限 额 及交易 级 差 有其 他规 定 的,以其业 务 规 定为 准 ;
2.赎回 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额 赎回 ,但 某笔 赎回 导 致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少 于 500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金 份额必 须 一 同 赎回 ;
3. 基金 转换 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成 其 它 基金 ;
4.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市场情况 , 调 整 申购 的金 额 和 赎回 的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3个工 作日 至 少 在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申购 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 后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为 基准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
6.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当 日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为 基准并 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 七 )本基金的 申购费 、 赎回费 和 转换费
1.本基金的 申购费分为 前 端 申购费 和 后端 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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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 端 申购费 按 申购 金 额 采 用 比例 费 率 ,投资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对于 申购 金 额 为 1000万 元 以 上 ( 含 1000万 元 )的 前 端 申购申 请 , 固 定 收 取 1500元 申购费 。 费 率 表 如 下 :
申购 金 额 ( 含 申购费 ) 费 率
100万 元 以下
1.50%
100万 元 — 1,000万 元 (含 100万 元 )
1.20%
1,000万 元 以 上 (含 1,000万 元 )
固 定 收 取 1500元 申购费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可 用 于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 项 费用 。
( 2) 后端 申购费 是 指 投资人 在 申购时 不 用 支付 申购费 , 而 在 赎回时 支付 。 基金 份额持 有年限 越 长 , 申购费 率 就 越 低 , 直 至 为 零 ,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持 有 期
后端 申购费 率
不 足 一 年
申购费 率 1.80%
满 1年不 满 2年 申购费 率 1.60%
满 2年不 足 3年 申购费 率 1.00%
满 3年不 满 5年 申购费 率 0.50%
5年以 上 申购费 率 0.00%
2.赎回费 按 照 不 超 过赎回 总 额 的 0.5% 收 取 ,基金的 赎回费 由 赎回 人 承担 , 赎回费 的 25%归 入 基金资 产 , 余 额 为 注册登 记 费 、其 他 手 续 费 。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整 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和 转换费 , 最 新的 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和 转换费 在 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将 于新的 费 率 开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 八 ) 申购份额 、 赎回 金 额 和 转入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1.申购 份额 的 计 算
( 1) 前 端 收 费申购 本基金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 申购费用 和 净申购 金 额 。其中,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费 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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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2) 后端 收 费申购
本基金投资人 在 申购时 不 用 支付 申购费 , 而 在 赎回时 支付 。
申购 份额 =申购 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2.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1)本基金 按 照 前 端 收 费赎回
本基金的 赎回 金 额 为赎回 总 额 扣减 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 总 额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 金 额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用
( 2)本基金 按 照 后端 收 费赎回
赎回时 ,以 成 本价 为 基准 计 算 后 收 费用 。
后端 申购费 =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对 应 的 后端 申购费费 率
赎回费 =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赎回费 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后端 申购费 - 赎回 费
3. 转 入 份额 的 计 算
前端收费:
转出金 额 = 转 出基金 份额 × 转 出基金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用 =转 出金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率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金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用
转换费用 = 转 入 金 额 /( 1+转换费 率 ) × 转换费 率
净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金 额 -转换费用
净转 入 份额 = 净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金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净转 入 份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4.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后 计 算 ,并 在 T + 1 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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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九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已 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开通 本基金 与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部 分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换 业 务 规 则 已 由 基金管理
人 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已 公 告 。基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 一定
的 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更新基金 转换
业 务 规 则 并 及时 公 告 。
( 十 )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 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办 理 增 加 权 益的 登 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 2日 起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办 理 扣 除权 益的 登 记 手 续 。
投资 者 基金 转换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办 理 相关 注册登 记 手 续 。
基金管理人 可 在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 最 迟 于 开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 十 一) 巨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
单 个开 放 日基金 净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 为 巨 额 赎回 。
2.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 况 接受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赎回 。
(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全部 赎回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进 行 的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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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按 单 个账 户赎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可 延 迟 至 下 一 个开
放 日 办 理。 转 入 第 二 个开 放 日的 赎回申 请 不 享 有优 先 权 并以 该开 放 日的基金 份
额 资 产净 值 为依据计 算 赎回 金 额 , 依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回为止 。投资 者在 申
请 赎回时 可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当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部 分 延 期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3个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并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两 个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付 时 间 20个工 作日,并 应 当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 十 二) 拒绝或暂停申购 、 暂停赎回 和 暂停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1.在 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 1)不 可 抗 力 ;
( 2)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3)基金管理人 认为 市场 缺乏 合 适 的投资 机 会, 继 续 接受 申购 可 能 对 已 有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产 生 损 害 ;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 已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其 他 申购 ;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 机构 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技术 保 障 或人员 支 持等 不 充 分 ;
( 6) 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形 。
2.在 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
( 1)不 可 抗 力 ;
( 2)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3) 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形 。
3. 在 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转换申 请 :
( 1) 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 ;
( 2)不 可 抗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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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4) 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当 日 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足 额 兑 付;如暂 时 不 能 足 额 兑 付 ,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 已 被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量 占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其 余 部 分 在 后续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并以 后续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依据
计 算 赎回 金 额 。投资 者在 申 请 赎回时 可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暂停赎回 和 转换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
4.发 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 认为 需 要 暂 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申 请 的, 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可
以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申 请 。
5.暂 停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6.暂 停 期 间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予 公 告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天,基金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公 告 并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 将 提前 1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至 少 重 复
刊 登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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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与 转 托管
( 一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 而 产 生的 非交易过 户 。
继 承是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只 受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 机构依据 生效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交易过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 的 相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过户申 请自 申 请受 理日 起 2个 月内 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变 更 办 理基金 申购与赎回 等 业 务 的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时 ,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之间 不 能 通 存 通 兑 的, 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转托 管。 办 理 转托 管业 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需 在 原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出 手
续后 20个工 作日内 到 其新 选择 的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对于
有效的基金 转托 管 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 在办 理 转托 管 转 入 手 续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构 ( 网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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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 平 衡 型 基金, 主 要 通 过 投资于中国 加 入 WTO 后具 有 竞争 优势的 上市 公司 所 发行 的 股 票 与 国内 依 法 公 开 发行 上市 的 债 券, 在 控制 风险、确保基
金资 产 良 好 流 动 性的 前提 下,以 获 取 资本 增 值收益和 现 金 红 利分配 的 方 式 来 谋
求 基金资 产 的中 长期 稳 定 增 值。
(二)投资对 象及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 标 的 物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市 的 股 票 、 债 券以 及 法律法规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其中,投资
的 重 点 是 中国 入 世 后 以 及 在全 球 经 济 一 体 化 过 程 中 具 有 相 对 竞争 优势 即 总 成 本
领 先 优势和 标 新 立 异 优势的 上市 公司 所 发行 的 股 票 , 这 部 分 投资的 比例 不 低 于 本基金 股 票 资 产 的 80%。
(三)投资理 念
本基金作 为 平 衡 型 基金,投资理 念 主 要 体 现为 “ 竞争 优势 创 造 投资价值、
收益 与 风险 相 平 衡 ”, 具体而 言 包括:
1、 通 过 深入 系 统 的 比 较 分 析 和实 地 调 研 , 挖掘 出中国 加 入 WTO后 国内 具 有 绝 对或 相 对 竞争 优势的 行 业以 及所 有 行 业中 具 有 竞争 优势的 上市 公司, 这 些
“优势企业” 凭 借 其 竞争 优势 谋 求 发 展 提 高 业 绩 的同 时 也 将 提 升 其 在 证券 市场
上 的投资价值, 因 而 投资 这 些 优势企业 群 体 中 目 前 股 票 内 在 价值 被 市场 绝 对或
相 对 低估 的 上市 公司 可 以 分 享 这 一 成 果 ;
2、基于下 面 的理 由 , 我 们 认为 “优势企业” 既 包含 成 长 型 公司也 包含 价值 型 公司 : 现 实中的“优势企业” 一 般 都 存在 这 样 的 情况 , 即 一 部 分 “优势企业” 已 经 较 长 时 间 地 拥 有和 发 挥 了 竞争 优势, 目 前 公司经 营 状 况 良 好 、业 绩 稳 定 、
股 票 市 盈 率 低 ;而另 一 部 分 “优势企业” 虽 然 拥 有 竞争 优势的 时 间 不 长 , 目 前 公司业 绩一 般 ,但 未来 其 竞争 优势 能够 得 到 维 持 和 扩 大 , 从 而 使 业 绩 保 持 较 好 的 成 长 性。 因 此 ,投资“优势企业”实 际 上 是 对“ 成 长 型 公司”和“价值 型 公
司”的 一 种 平 衡 投资 ;
3、本基金 注 重 收益 与 风险的 平 衡 ,不 追 求 高 风险下的 高 收益, 将通 过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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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 债 券的投资 比 重 来 获 取 中 低 风险下的中 等 收益。
(四)投资 组 合 原则或策略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理 念 , 为 实 现 本基金的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在 构 建 投资 组 合 过 程 中 将 遵 循 以下 主 要 原则 或 采 取 以下 主 要策略 :
● 平 衡 原则 : 收益 与 风险 平 衡 ;长期 收益 与 短 期 收益 相 平 衡 ; 在行 业 组 合、 公司 组 合 上体 现 成 长 型 与 价值 型平 衡 配 置 。
● 流 动 性 原则 : 针 对 开 放 式基金 赎回 特 性, 在 风险 控制 中 将 流 动 性风险 控 制 作 为 首 要 原则 。
● 资 产配 置比例 限 制 原则 :股 票 投资 比例 浮 动 范 围 : 20-70%;债 券投资 比 例 浮 动 范 围 : 20-70%; 现 金 留 存 比例 浮 动 范 围 : 5-15%; 投资证券的资 产 不 低
于基金 总 资 产 的 80%; 投资于国 债 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双 十原则 : 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 票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 与 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息披露义务 。
● 仓 位 选择 优 先 策略 : 基于 大 盘 走 势 关 系 基金投资 全 局 ,本基金投资中 充 分 重 视 对 市场 趋 势 尤 其 是 对 股市 大 盘 趋 势的 研 判,并 将 由 此 决 定 的基金 仓 位 的 选择 放在 资 产配 置 和投资 组 合中 最 优 先 的 位置 。
●逆 向 流 程 策略 : 资 产配 置 采 取自 上而 下的 操 作 流 程 , 而股 票选择采 取自 下 而上 的 操 作 流 程 。
● 动 态 组 合 策略 : 根 据 各种 影响 因 素 的 变 化 , 及时 调 整 组 合中 各种 资 产 的 权重 , 尤 其 针 对 政 策 风险、经 济周 期 风险 等 系 统 风险。 股 票 投资 组 合的 系 统 调 整 周 期 为一 年, 微 调 可 根 据 实 际 情况 即 时 进 行 。
● 备 选 库 策略 : 基于本基金 在 股 票 方 面 的 主 要 投资对 象 是 中国 入 世 后具 有 竞争 优势 上市 公司, 将 专 为 本基金 建 立 竞争 优势 股 备 选 库 , 股 票 资 产 中 来 自 于 备 选 库 中 股 票 的投资 权重 不 低 于 80%,投资 额 超 过 5000万 元 的 股 票 必 须 来 自备 选 库 。
(五)投资 决策
严 格 的基金投资 决策 流 程 是 我 们 控制 投资风险和 进 行 组 合投资的 制 度 保
障 。 具体 投资 决策 流 程 见 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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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面 根 据 决策 流 程 对 所 涉 及 的 相应 部 门 、 岗 位进 行 分 类 说明 :
1. 风险 控制 决策
公司投资的风险 控制 政 策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制 定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为 公司
非 常 设 机构 ,其 成 员 由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督 察 长 组 成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制 定 公司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检 查 公司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的有效性
和 落 实 情况 ,并对公司投资管理中 存在 的风险 隐患 或出 现 的风险 问 题 进 行 研究
讨论 、 做 出 决 定 。
2. 基金资 产分 布决策
基金资 产分 布决策由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做 出。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定 期 听 取 公司投资管理 部 关 于 宏 观 、中 观 和 微观 经 济 的 分 析 , 结 合证券 市场
股 票 备
选 库
投资管理 部
投资管理 部
基金经理 小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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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展 趋 势 分 析 等 ,经委员会 成 员 讨论 并投 票 表 决 ,确 定 基金的中 长期 投资 仓 位
基准, 制 定 基金的投资 战 略 , 决 定 基金资 产一 级 分 布 比例 等 。
3. 股 票 投资 组 合 决策
投资管理 部根 据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关 于资 产分 布 的 决策 , 在 研究报 告支 持 下, 通 过 对 行 业、 上市 公司基本 面 与 市场 基本 面 情况 的 系 统 分 析 ,确 定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方 案 ,并 评 估 投资 组 合风险, 报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和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备 案 。 图 3为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构 建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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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构 建 流 程 图
竞争
优势
行 业
评 估
体 系
通 过产 业国 际 竞争 力比 较 确 定 优势 行 业
基于企业 竞争 优势的 八 个 方 面从 各 行 业中 筛 选 具 有 竞
争 优势 上市 公司 形 成 竞争 优势 初 选 库 ( Ⅰ )
构 建 基于“ 单 位 成 本的 市场 份额 ” 指 标 的 竞争 优势 量化 模 型 对 初 选 库 ( Ⅰ )中的 上市 公司
进 行 筛 选 形 成 竞争 优势 初 选 库 ( Ⅱ )
通 过 内 在 投资价值 估 值 模 型 对 初 选 库 ( Ⅲ )的
股 票 进 行 估 值, 寻 求 被 市场 低估 的 股 票
由行 业 研究 员对 竞争 优势 初 选 库 ( Ⅱ )的 上市
公司 逐 一 汰劣 优 化 形 成 竞争 优势 初 选 库 ( Ⅲ )
依据估 值 及 排序 结 果 并 与 实 际 股 价 相 比 较 , 形 成 竞争 优势 股 备 选 库
集中 交易 室 执 行 投资 决策
基金 绩 效 与 风险 评 估 小 组定 期 对 股 票 投资 组 合
进 行 绩 效 评 估
公司
价值
评 估
体 系
基金
投资
绩 效
评 估
体 系
基金经理 依据 规 定 和实 际 情况 , 主 要 从 备 选 库 中 选 取 股 票 并 形 成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业
绩
评
估
及
风
险
反
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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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 票选择
投资管理 部 组 织 研究 人员 进 行 公司 调 研 和 系 统 分 析 ,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议 的 要 求 ,对 上市 公司 进 行 综 合 筛 选 和 估 值, 寻 求 出中
国 入 世 后具 有 竞争 优势 而 目 前 股 票 内 在 投资价值 被 低估 的 上市 公司, 从 而建 立
相应 的 竞争 优势 股 备 选 库 。
基金经理 小 组依据相关 制 度 规 定 , 从 股 票 备 选 库 中 筛 选 股 票 确 定 买入股 票 名 单 ,并 在 适 当 的 时机构 建 基金 股 票 组 合。
在 基金经理作出投资 决策 后 , 研究 员 应 保 持 对 上市 公司的 定 期 跟踪 ,并 每 周 向 基金经理 部 反 馈 上市 公司的 最 新 动 态 ,以 利 于基金经理作出 相应 的投资 决
策 。
基金经理 还 应 根 据申购 、 赎回 情况 , 在 现 金 与 流 动 性管理基 础 上 ,作出 股 票 投资 决策 。
5. 基金 债 券投资 组 合 决策
在 进 行 股 票 投资的同 时 ,基金经理 助 理 需 要在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制 定 的投资 原则 下, 根 据 研究 员 提供 的 货 币政 策 、经 济 形 势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在 考
虑 资 产 流 动 性的基 础 之 上 决 定 对 债 券的投资。国 债 投资 决策 流 程 见 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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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国 债 投资 决策 流 程 图
公司 建 立 绩 效 与 风险 评 估 小 组 , 负 责 对基金投资 组 合 进 行 投资 绩 效 评 估 ,
持 久 期 决策
( Duration Decision)
到期期 限 结 构
( Maturity Structure)
部 门 选择
( Sector Selection)
证券 选择
( Securities Selection)
绩 效 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 PERC)
投资限 制
投资 反 馈
基金经理
固 定 收益基金
经理 助 理
绩 效 与 风险管理
小 组
绩 效 及 风险 报 告
固 定 收益 分 析 师
监 察稽 核 部
市场 信息
交易信息
A 股 基金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研究 支 持
交易 管理 部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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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基金投资 组 合的 变 化 及 由 此 带 来 的收益或 损失 ; 同 时 , 绩 效 与 风险 评 估 小 组 还 必 须 对基金资 产组 合的投资风险 进 行 客 观 的 评 价。 绩 效 与 风险 评 估 小 组依
据 投资 绩 效 评 估运 行规 则 , 定 期 向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 投资管理 部提供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对基金投资收益 与 风险 情况 做 出 反 馈 , 如 有 必要 还需 提 出 在 分
析 基 础 上 的 修 正 意见 。
(六)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为 : 中 信 标 普 300指 数 × 70% + 中 信 全 债指 数 × 20
% + 同业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10% 。
中 信 标 普 300包含上海 、 深圳 两 个 证券 交易所 流 通市 值 最 大 、 最 具 流 动 性 的 300只 股 票 并以 流 通股 本 加 权 的 股 票 指 数 , 是 目 前 中国证券 市场 中 与 本基金 股 票 投资 范 围比 较适 配 同 时 公 信 力 较 好 的 股 票 指 数 。
本基金的 股 票 投资 比例 范 围 为 : 20-70%, 所 以本基金 加 入 20%的中 信 全 债指 数 和 10%的同业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一 起 构 成 本基金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 七 )投资 限 制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本基金投资于其 他 基金 ;
2.以基金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基金 名 下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动 用 银 行 信 贷 资金 从 事 证券 买卖;
4.将 基金资 产用 于 抵押 、 担 保、资金 拆借 或 者 贷 款;
5.从 事 证券 信用交易 ;
6.以基金资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资 ;
7.从 事 有 可 能 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8.从 事 证券 承销行 为 ;
9.将 基金资 产 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10.违反 证券 交易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行 为来 操纵 和 扰乱 市场 价 格;
11.进 行 高位 接 盘 、 利 益 输送 等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行 为 ;
12.通 过 股 票 投资 取得 对 上市 公司的 控制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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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因 基金投资 股 票 而 参 加 上市 公司 股 东 大 会的、 与 上市 公司 董 事 会或其 他持 有 5%以 上 投 票 权 的 股 东 恶 意 串 通 , 致使 股 东 大 会表 决 结 果侵犯 社 会公 众 股
东 的合 法 利 益 ;
14.法律 、 法规 及 监管 机关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行 为 。
( 八 )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于 股 票 、 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总 值的 80%;
2.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的 股 票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 与 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5.本基金的 股 票 资 产 中 至 少 有 80%属 于本基金 名 称 所 显 示 的投资内容 ;
6.本基金 自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本基金 已 在 6个 月内 建 仓 至 上 述 第 1和 5条 以 及 “投资 原则 和 策略 ”中资 产配 置比例 限 制 原则所 规 定 的 各 项 资 产 比例 浮 动 范 围 的 要 求;
7.法律 、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因 基金 规 模 或 市场 的 变 化 导 致 投资 组 合 超 过 上 述约 定 的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合理 期 限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 到 标 准。
(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东 权利的 处 理 原则
1.不 谋 求 对 所 投资企业的 控 股 或 者 进 行 直 接 管理 ;
2.所 有 参 与 均 在 合 法 合 规 的 前提 下 维护 基金投资人 利 益并 谋 求 基金资 产
的保值和 增 值。
( 十 )投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 告 所载 资 料 不 存在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 个 别 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 组 合 报 告 和基金业 绩 中的 数据 进 行了 复 核。
本投资 组 合 报 告 所载数据截 至 2010年 3月 31日,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务数据 未 经 审计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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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2,837,181,810.76 69.05
其中 :股 票
2,837,181,810.76 69.05
2 固 定 收益投资
961,043,420.11 23.39
其中 :债 券
961,043,420.11 23.39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291,132,530.07 7.09
6 其 他 资 产
19,704,514.80 0.48
7 合 计
4,109,062,275.7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 -
C 制 造 业 1,565,883,144.29 38.42
C0 食 品 、 饮 料 212,421,270.49 5.21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10,297,000.00 0.25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239,236,296.38 5.87
C5 电 子 13,170,000.00 0.32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41,879,124.62 3.48
C7 机 械 、 设备 、 仪 表 732,500,461.20 17.97
C8 医药 、生 物 制品 216,378,991.60 5.31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 业 4,134,586.50 0.10
E 建 筑 业 - -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171,350,268.20 4.20
G 信息 技术 业 354,306,694.45 8.69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321,874,756.54 7.90
I 金 融 、保险业 353,535,565.12 8.67
J 房 地 产 业 21,437,963.20 0.53
K 社 会 服务 业 31,848,471.50 0.78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12,810,360.96 0.31
M 综 合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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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2,837,181,810.76 69.6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000063 中 兴 通 讯 4,585,553 194,886,002.50 4.78
2 002024 苏 宁 电 器 10,000,114 187,902,142.06 4.61
3 600035 楚 天 高 速 23,000,036 171,350,268.20 4.20
4 002073 软 控 股 份 6,971,530 166,619,567.00 4.09
5 000422 湖 北 宜 化 7,499,938 150,823,753.18 3.70
6 000651 格 力电 器 4,500,058 126,901,635.60 3.11
7 601318 中国 平 安 2,005,791 101,091,866.40 2.48
8 000858 五 粮 液 3,529,856 99,436,043.52 2.44
9 600557 康 缘药 业 3,910,889 87,721,240.27 2.15
10 600104 上海 汽车 4,008,119 82,046,195.93 2.01
4.报告期末按债 券 品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债 券 735,306,656.50 18.04
2 央 行 票 据 147,525,000.00 3.62
3 金 融 债 券 - -
其中 :政 策 性金 融 债 - -
4 企业 债 券 - -
5 企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可 转 债 78,211,763.61 1.92
7 其 他 - -
8 合 计 961,043,420.11 23.5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010110 21国 债 ⑽ 2,775,630 282,864,453.30 6.94
2 010004 20国 债 ⑷ 2,600,000 260,728,000.00 6.40
3 010112 21国 债 ⑿ 1,876,240 191,714,203.20 4.70
4 0901038 09央 行 票 据 38
1,500,000 147,525,000.00 3.62
5 125709 唐 钢 转 债 703,533 78,211,763.61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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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十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 投资 组 合 报告附 注
8.1 申明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 行主体本 期是否 出 现被 监管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到 公 开谴责 、 处 罚 的情 形 。
2009年 9月 9日 宜 宾 五 粮液 股 份 有限公司(下称 :五 粮液 ,股 票 代 码 : 000858) 发布《 宜 宾 五 粮液 股 份 有限公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公 告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决 定 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就 五 粮液涉嫌 违反 证券 法律 法规 对 该 公司 进 行立 案 调 查 。
在 上 述 公 告 公 布 后 ,本基金管理人对 该上市 公司 进 行了 进 一 步 了解 和 分 析 , 认为 该 调 查 不会对 五 粮液 投资价值 构 成 实质性 负 面 影响 , 因 此 本基金管理人对 该上市 公司的投资判断 未 发 生 改 变 。
报 告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其 余 九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 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8.2 申明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票是否 超 出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备选 股票 库。
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股 票 没有 超 出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情 形 。
8.3 其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2,868,286.12
2 应 收证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息 14,870,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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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 收 申购 款 1,966,211.44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摊 费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9,704,514.80
8.4 报告期末持 有 的 处 于 转股期 的 可 转换债 券 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125709 唐 钢 转 债
78,211,763.61 1.92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注: 本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不 存在 流 通 受 限 情况 。
8.6 投资 组 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各 比例 的 分 项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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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 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2.11.13-0
2.12.31
0.13% 0.01% -5.54% 0.87% 5.67% -0.86%
2003年 15.51% 0.88% 2.39% 0.77% 13.12% 0.11%
2004年 -0.02% 0.98% -9.04% 0.91% 9.02% 0.07%
2005年 8.93% 0.88% -3.52% 0.93% 12.45% -0.05%
2006年 93.53% 1.05% 76.85% 0.98% 16.68% 0.07%
2007年 101.85% 1.55% 98.52% 1.60% 3.33% -0.05%
2008年 -45.47% 1.55%
-49.60
%
2.10% 4.13% -0.55%
2009年 50.62%
1.32%
61.54%
1.43%
-10.92%
-0.11%
2010.1.1 至
2010.3.31
-2.11% 0.86% -3.60% 0.92% 1.49% -0.06%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0.3.31
295.63% 1.19% 148.80% 1.33% 146.83% -0.14%
2004年 11月 10日本基金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经 与托 管 行协 商 后 由 “国 泰君 安 指 数 ” 变 更 为 “中 信 标 普 300指 数 × 70% + 中 信 全 债指 数 × 20% + 同业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10% ”。 变 更的 原 因 主 要是根 据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编 报 规 则 第 2号 《 基金 净 值表 现 的 编 制 及披露 》规 定 : 基金业 绩 比 较 基准 所 采 用 的 指 数应 当是 市场 公 开 披露 的 指 数 。 而 “国 泰君 安 指 数 ”不 是 市场 公 开 披 露 的 指 数 。同 时 “国 泰君 安 指 数 ” 只 是 针 对 股 票 投资的 比 较 基准, 所 以 继 续 使
用 “国 泰君 安 指 数 ” 已 不 符 合 信息披露 的 要 求 。 该 业 绩 比 较 基准 变 更 已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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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基金的 财 产
(一)基金 财 产 的构 成
本基金基金资 产 总 值 包括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银 行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二)基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开 立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 及 证券 账 户 ,基金资金
账 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 机构 、 注册登 记 人 自 有的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资 产 账 户相 互独 立 。
(三)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及处分
1、本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本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本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形而 取 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本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本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 算 财产 。
4、 非 因 本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本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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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二、基金 财 产 估 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 估 值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确、真实 地 反 映 基金 相关 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债 的 公 允 价值。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应 按 基金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
(二) 估 值 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个 交易 日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
(三)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 持 有的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债 。
(四) 估 值 方法
1、 股 票 估 值 方法
( 1) 上市 流 通股 票 的 估 值
上市 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未 上市股 票 的 估 值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日 在 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 票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3)有明确 锁 定 期股 票 的 估 值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市后 ,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行 且 处 于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的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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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固 定 收益证券的 估 值 办法
(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净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息 )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未 上市债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4) 在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5) 交易所 以 大 宗 交易 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进 行 后续 计 量 。
( 6)同 一 债 券同 时 在 2个 或 2个 以 上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3、 权 证 估 值 :
( 1) 配 股 权 证的 估 值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类 同 权 证 处 理 方 式的, 采 用估 值 技术进 行 估
值。
( 2) 认 沽 /认购 权 证的 估 值 :
从 持 有确 认 日 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 止 , 上市 交易 的 认 沽 /认购 权 证 按 估 值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未 上市 交易 的 认 沽 /认购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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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停 止交易 、
但 未 行权 的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4、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法
其 他 资 产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行 业 约 定 进 行 估 值。
5、 在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采 用 上 述 1-4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充 足 的理
由 认为 按 上 述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 可 在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的基
础 上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6、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五) 估 值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章 后 以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盖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 行 。
(六) 暂停公告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 七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确 认及 错误 的 处 理方式
1.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采 用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内( 含 第 4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因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给 投资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偿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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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 在 赔偿 基金投资 者 后 ,有 权 向 有 关 责任方 追偿 。其 赔偿 原则 如 下 :
( 1) 赔偿 仅 限于 因 差 错 而 导 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直 接 损失 ;
( 2)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保 留 要 求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 3) 基金管理人 仅 负 责 赔偿 在 单 次 交易时 给 单 一 当事 人 造 成 10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损失 。
4.前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八 ) 特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本 条 第 ( 四 ) 款 有 关估 值 方法规 定 的 第 5项 条款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2.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 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采 取必要 的 措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 注: 根 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公 告 [2008]38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券投资基金 估 值业 务 的 指 导 意见 》, 自 2008年 9月 16日 起 本基金对 长期 停 牌 股 票 等 估 值日 无 市 价的投资 品 种 的 公 允 价值, 参 照 《 中国证券业 协 会基金 估 值 工 作 小 组关 于 停 牌 股 票 估 值的 参 考 方法》 确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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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基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 包括:
1.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2.买卖 证券价 差;
3.银 行存 款 利息 ;
4.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二)基金 净 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用 后 的 余 额 。
(三) 收益 分 配 原则
1.每 份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
2.基金 当 年收益 先 弥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 行当 年收益 分配 ;
3.如 果 基金投资 当 期 出 现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益 分配 ;
4.基金收益 分配 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5.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提 下,本基金收益 每 年 至 少 分配一 次 ,但
若 成立 不 满 3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益 分配 ,年 度分配 在 基金会 计 年 度 结束后 的 4个 月内完 成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选择 取得 现 金或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资于本基金 ; 选择
采 取 红 利 再 投资 形 式的, 分 红 现 金 按 红 利 发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转 成 相应 的基
金 份额 ; 本基金 分 红 的 默 认 方 式 为现 金 方 式 ;
7.红 利分配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注册登 记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 若 基金管理人收 取 该 项 费用 , 具体 提取标 准和 方法 应 予 以公 告;
8.法律 、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 案 须 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 围 、基金 净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 及 比例 、 分配 方 式 等 内容。
(五) 收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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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 分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公 告 。
(六) 收益 分 配中 发 生的 费 用
1.收益 分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用 ; 采 用现 金 分 红 方 式,
则 可 从 分 红 现 金中 提取 一定 的 数 额 或 者 比例 用 于 支付注册登 记 作业 手 续 费 或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银 行 资金 汇划 费用 , 如 收 取 该 项 费用 , 具体 提取标 准和 方法在 招
募说明书中 规 定 ;
2.如 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支付 前述 银 行 资金 汇划 费用 或 注
册登 记 作业 手 续 费 , 注册登 记 机构 自 动将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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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 有 关的 费 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投资 交易费用 ;
4.基金 信息披露费用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用 ;
6.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入 的其 他 费用 。
(二)基金 费 用 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1.5%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由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两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由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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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付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两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3.本 条 第 ( 一 ) 款 第 3至 第 7项 费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及 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支付 , 列入 当 期 基金 费用 。
(三)与基金销售 有 关的 费 用
1.申购 和 赎回费
申购费 率 : 本基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和 后端 收 费 两 种形 式收 取销售 费用 , 前 端 申购费 率按 申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为三 档 , 最 高 不 超 过 1.5%,对于 申购 金 额 为 1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00万 元 )的 申购申 请 , 由 1.0%的 申购费 率 变 更 为 固 定 收 取 1500
元 申购费 。 该 项 费 率 变 更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公 告 之 日 起 3个工 作日 后开始 实
施 。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 金 额
申购费 率
申购 金 额 ( M) ≥ 1,000万
固 定 收 取 1500元 申购费
100万 ≤ 申购 金 额 ( M) < 1,000万
申购费 率 1.20%
申购 金 额 ( M) < 100万
申购费 率 1.50%
基金管理人 可 在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根 据 市场情况 制 定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可 以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的投资 者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
后端 申购费 率是 指 投资人 在 申购时 不 用 支付 申购费 , 而 在 赎回时 支付 。基
金 份额持 有年限 越 长 , 申购费 率 就 越 低 , 直 至 为 零 ,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持 有 期
后端 申购费 率
不 足 一 年
申购费 率 1.80%
满 1年不 满 2年 申购费 率 1.60%
满 2年不 足 3年 申购费 率 1.00%
满 3年不 满 5年 申购费 率 0.50%
5年以 上 申购费 率 0.00%
赎回费 率 : 赎回费 率 随 持 有 期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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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 期
赎回费 率
1天 -365天 赎回费 率 0.50%
366天 -730天 赎回费 率 0.20%
731天 (含 )以 上 赎回费 率 0.00%
基金的 赎回费 由 赎回 人 承担 , 赎回费 的 25%归 入 基金资 产 , 余 额 为 注册登
记 费 、其 他 手 续 费 。
2.转换费用
( 1)基金 转换时所 需 要 的 费用 由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用及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公 平 合理 原则所 确 定 的 转换费用构 成 。
( 2) 转 出基金 时 ,如 涉 及 的 转 出基金有 赎回费用 ,收 取 该 基金的 赎回费用 。
( 3) 转 入 基金 时 ,原则 上 从 申购费用低 的基金 向 申购费用 高 的基金 转换时 ,
每 次 收 取 确 定 的 转换费用 ; 从 申购费用 高 的基金 向 申购费用低 的基金 转换时 ,不 收 取 转换费用 。基金管理人 在 不同基金 间设 置固 定 的 转换费 率 。不同 转换 方 向
的 转换费 率设 置 以基金管理人的 相关 公 告 为 准。
3.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整 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和 转换费 率 , 最 新的 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和 转换费 率在 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将 于新的 费 率 开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4.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的 计 算方 式
( 1) 前 端 申购费用 的 计 算
本基金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 申购费用 和 净申购 金 额 。其中,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费 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 金 额 –净申购 金 额
( 2) 后端 申购费用 的 计 算
后端 申购费 =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对 应 的 后端 申购费费 率
( 3) 赎回费用 的 计 算
赎回费用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赎回费 率
5. 转换费 的 计 算方 式
前 端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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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出金 额 = 转 出基金 份额 × 转 出基金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用 =转 出金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率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金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用
转换费用 = 转 入 金 额 /( 1+转换费 率 ) × 转换费 率
净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金 额 -转换费用
净转 入 份额 = 净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金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净转 入 份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四) 不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基
金资 产 的 损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此 项
调 整不 需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公 告 。
(六) 税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照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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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的会 计 年 度为 公 历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2. 基金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3.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4. 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 核 算 ;
5.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基金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6.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
并以书 面 方 式确 认 ;
(二)基金 年 度 审 计
1.本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基金 进 行 年 度审计 ;
2.会 计 师 事 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须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在根
据 有 关 法 定 程 序 办 理,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须
在 5个工 作日内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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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 的 形 式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和 格 式准 则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编 报 规 则 》 、
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事项 须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二) 信息披露 的 种类 、 披露 时间 和 披露 形 式
1、基金募集 信息披露
(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书 :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和 格 式准 则 》 、基金合同 编 制 招募说明书,并 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同 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 2)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 3)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 4)招募说明书更新 :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每 6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2、基金 运 作 信息披露
本基金 运 作 信息披露 包括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公 告 等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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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 相关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颁 布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和 格 式准 则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编 报 规 则 》等 相关 文 件 进 行编 制 , 在 指 定 媒 体 予 以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应 当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个工 作日, 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 1)年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审计 。
( 2) 半 年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 3) 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 4)基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每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上 述规 定 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3、基金 临 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重大事件 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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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2)提前 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负 责 人 发 生 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 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内 变动超 过 30%;
(10)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 诉讼 ;
(11)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2)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
(13)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4)基金收益 分配 事项 ;
(15)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 率发 生 变 更 ;
(16)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7)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18)变 更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
(19)基金更 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
(20)本基金 开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1)本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2)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支付;
(23)本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 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24)本基金 暂 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 后 重 新 接受 申购 、 赎回 ;
(25)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4、 澄 清 公 告 与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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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基金合同 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立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况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 放 与 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 其 摘要 、 定 期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等 文本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销售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投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在 支付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的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对投资 者按 上 述方 式 所 获 得 的文
件 及 其 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投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金管理人 (www.yhfund.com.cn)的 网站 查 阅 和下 载
上 述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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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险 及 防 范
(一)投资 于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 风险
证券 市场 价 格 因 受 各种 因 素 的 影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本基金资 产产 生 潜
在 风险, 主 要 包括:
( 1) 政 策 风险 : 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 政 策等 国 家政 策 的 变 化 对证券 市场 产 生 一定 的 影响 , 导 致 市场 价 格 波 动 , 影响 基金收益 而 产 生风险 ;
( 2)经 济周 期 风险 : 证券 市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雨 表,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 平 产 生 影响 , 从 而 产 生风
险 ;
(3)利率风险 : 金 融 市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场 及 债 券 市场 的价 格 和收 益 率 的 变动 ,同 时 直 接 影响 企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水 平 。基金投资于 股 票 和 债
券,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上市 公司经 营 风险 :上市 公司的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响 , 如市场 、 技术 、 竞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 会 导 致 公司 盈利 发 生 变 化 , 从 而 导 致 基金投资收
益 变 化 ;
(5)购买力风险 : 本基金投资的 目 的 是 使 基金资 产 保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 获 得 的收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胀 抵消 , 从 而 影响 基金
资 产 的保值 增 值。
2.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 交易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发行 人出 现 违 约 、 拒绝 支付到期 本 息 , 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
3.流 动 性风险
指基金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或 者 不 能 应 付可 能 出 现 的投资 者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 交易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 流 动 性风险, 甚 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 值。
4.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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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金管理人对经 济 形 势和证券 市场 等 判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息 不 全等 影响 基金的收益 水 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对基金收益 水 平 存在 影响 。
5.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节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制 存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风险,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
门 欺诈 、 交易 错 误 、 IT系 统故 障 等 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 各种 交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可 能 因 为 技术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 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机构 等等 。
6.合 规 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 运 作 过 程 中, 违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金投资 违
反 法规 及 基金合同有 关 规 定 的风险。
7.权 证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 着 谨慎 和风险 可 控 的 原则 进 行权 证投资,但 仍 具 有以下风险 :
( 1) 价 格 风险
由 于 权 证的 高 杠杆 性, 权 证价 格可 能 会 剧 烈 波 动 。 权 证价 格 与 标 的证券价
格 及 波 动 率 、 利 率 水 平 、 权 证 剩 余 存 续期 等 因 素 高 度相关 ; 同 时 , 权 证价 格可
能 会 受权 证 交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响 。 权 证价 格 存在 因 上 述 因 素 变 化 导 致 的风险 :
① 标 的证券价 格 及 波 动 率 的下 降 , 可 能 会 导 致 权 证价 格 的下 降 ;
② 利 率 水 平 的下 降 , 可 能 会 导 致 权 证价 格 的下 降 ;
③ 权 证 剩 余 存 续期 的 缩 短 , 可 能 会 导 致 权 证价 格 的下 降 。
( 2) 流 动 性风险
受权 证 规 模 及 权 证 交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响 , 权 证 可 能 无 法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入 或 卖 出, 存在 一定 的 流 动 性风险。
( 3) 时 效性风险
权 证 具 有 一定 的 存 续期 , 存 续期满后 权 证 将 不 具 有 任何 价值, 存在 时 效性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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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杠杆 风险
由 于 权 证的 杠杆 效 应 , 权 证价 格 的 波 动将 远远 大 于其 标 的 股 票 的 波 动而 带 来 的风险。
( 5) 信用 风险
在权 证 持 有人 行权 时 , 存在发行 人 无 法 履 约 的风险。
8. 其 他 风险
( 1) 因 为 开 放 式基金 后 台 运 作中的 技术 因 素 而 产 生的风险, 如 技术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产 生的风险, 这 种 风险 来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注册登 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所 和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机构 等 ;
( 2) 因 基金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人员 配 备 、内 控制 度 建 立等方 面 不完 善 而 产 生的风险 ;
( 3)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的风险、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 为 等 产 生的风险 ;
( 4)对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如 基金经理的 依 赖 而可 能 产 生的风险 ;
( 5)金 融 市场 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等 超 出基金管理 人 自身 直 接 控制能力 之 外 的风险, 可 能 导 致 基金或 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受 损 ;
( 6)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 7)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风险。
(二) 声 明
1.本基金 未 经 任何 一 级 政府 、 机构及 部 门 担 保。投资人 自 愿 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2.除 基金管理人 直 接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金 还 通 过 中国银 行等 代 销
机构 代 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并不 是 代 销 机构 的 存 款 或 负债 ,也没有经 代 销 机构
担 保或 者 背 书, 代 销 机构 并不 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 安 全 。
(三)基金资 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以“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基金 专 用 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 及 证券 账 户 ,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的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资
产 账 户 独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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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的 终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形 之 一 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终止 :
1.存 续期 间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100人,或 连
续 60个工 作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人 民 币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宣 布 本基 金 终止 ;
2.基金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终止 ;
3.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
4.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机构 承接 其 权 利及义务 ;
5.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的 托 管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 托 管 机构 承接 其 权 利及义务 ;
6.由 于投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 的基金合并、 撤 销 ;
7.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情况 。
基金 终止 , 应 当按法律 、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 进 行 清 算 。
(二)基金的 清 算
1、基金 清 算 小 组
( 1) 自 基金 终止 之 日 起 30个工 作日内 成立 基金 清 算 小 组 ,基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 算 , 在 基金 清 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资 产 之前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资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基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 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具 有 从 事 证券 法律 业 务 资 格 的 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3)基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基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 清 算 程 序
( 1)基金 终止 后 , 由 基金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资 产 ;
( 2)基金 清 算 小 组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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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4) 将 基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 5)公 布 基金 清 算 公 告;
( 6)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分配 。
3、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 基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 基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付 。
4、基金资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付 清 算 费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
基金资 产 按前 款 1-4项规 定依 顺 序 清 偿 , 在 上 一 顺 序 权 利 人 未 得 以 清 偿 前 , 不 分配 给 下 一 顺 序 权 利 人。
5、基金 清 算 的公 告
基金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清 算 结 果 由 基金 清 算 小 组 于中国证监
会批准 后 3个工 作日内公 告 。
6、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清 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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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独 立 运用 基金资 产 并 独 立决 定 其投 资 方 向 和投资 策略 ;
( 2) 依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获 取 基金管理 费 ;
( 3) 依照 有 关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代 表基金对 所 投资的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 4) 依据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及 本基金合同 决 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 案 ;
( 5) 销售 基金 份额 ;
( 6) 选择 和更 换 代 销 机构 ,并对其 销售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 处 理 ;如 认
为 基金 代 销 机构 违反 本基金合同、基金 销售 代 理 协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规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7) 办 理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 务 或委 托 其 他 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并对基金 的 注册登 记 业 务 进 行必要 的监督 ;
( 8) 在 基金 存 续期 内, 依据 有 关 的 法律 、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日 常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 9)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10) 法律 、 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 3) 设 置 相应 的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员,以 专 业 化 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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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资 产 ;
( 4)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司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其 所 管理的基金资 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相 互独 立 ,保证不同基金 在 资 产 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 相 互独 立 ;
( 6) 除 依据 《民法 通 则 》、《 信托 法》 、《 基金 法》 、《 合同 法》 、《 证券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其
他 人 运 作基金资 产 ;
( 7)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 依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及 法律法规等规 定 进 行 的监 督 ;
( 8) 按 有 关 法律 、 法规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 ;
( 9) 严 格 按 照 《民法 通 则 》、《 信托 法》 、《 基金 法》 、《 合同 法》 、《 证券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 10)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 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1)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
( 12) 依据 《民法 通 则 》、《 信托 法》 、《 基金 法》 、《 合同 法》 、《 证券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 、 法规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3) 负 责销售 基金 份额 和基金的 注册登 记 ;
( 14) 按 照相关 法律 、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和 分 红款 项 ;
( 15)保管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15年以 上;
( 16) 参 加 基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 17) 面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18)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 错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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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 行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因 自身
过 错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代 表基金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但不 承
担 连带 责任 、 赔偿 责任 及 其 他法律责任 ;
( 20)确保 向 基金投资人 提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 内 发 出 ; 保
证投资人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印 件 ;
( 21)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2) 法律 、 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 1) 依 法持 有并保管基金资 产 ;
( 2) 依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获 取 基金 托 管 费 ;
(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 4)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 认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5) 在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 6)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安 全 保管基金资 产 ;
( 3) 设 有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资 产托 管 事 宜 ;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或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资 产 ;
( 5)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
( 6)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 以 及 不同 的基金资 产相 互独 立 ; 对不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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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账 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方 面 相 互独 立 ;
( 7)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8)以基金的 名 义 设立 证券 账 户 、银 行存 款账 户 等 基金资 产 账 户 , 负 责 基金投资于证券的 清 算 交 割 ,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负 责 基金 名 下的资 金 往来 ;
( 9)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0) 按规 定 出 具 基金业 绩 和基金 托 管 情况 的 报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 ;
( 11)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单 位 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等事项 符 合 《 基金合同 》等 有 关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2)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管理人 用 以 计 算 基金 单 位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 《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3)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投资和 融 资 符 合 《 基金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4) 在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内出 具 基金 托 管人 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施 ;
( 15) 按 有 关 规 定 ,保 存 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和 记 录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等 15年以 上;
( 16) 按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7)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8) 参 加 基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 19) 面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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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 错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基金管理人 因 过 错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有 关 的 法律 、 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代 表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 赔偿 责任 及 其 他法律责任 ;
( 22)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3)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每 份 基金 份额 代 表同 等 的 权 力 和 义务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 1)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 行 使 表 决权 ;
( 2) 取得 基金收益 ;
( 3)监督基金经 营 情况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获 取 基金业 务及财务 状 况 的资 料 ;
( 4) 按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赎回 、 转换 基金 份额 ;
( 5) 取得 基金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资 产 ;
( 6) 知 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有 关信息披露 内容 ;
( 7) 提请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按 本合同 规 定应尽 的 义务 ;
( 8) 因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注册登 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的 过 错 导 致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有 要 求 赔偿 的 权 利 ;
( 9) 法律 、 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 , 承担规 定 的 费用 ;
( 3)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 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5) 法律 、 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四)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共 同 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 票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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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 开 事由
( 1)有以下 事由 情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提前 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3)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 准 ;
5)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7)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就 涉 及 本基
金的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8)对有 关 当事 人 权 利义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基金合同 修 改 ,本基金合同
及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9)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
( 2) 需 要决 定 下 列 事项之 一时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2)
在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3)
因 相应 的 法律 、 法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4)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5)
按 照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其 它 情形 。
3、 召 集
( 1) 在 正 常情况 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开 会 时
间 及 地 点 由 基金管理人 选择 确 定 。
( 2)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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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当自行 召 集。
(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代 表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或 均 无 法行 使召
集 权 的, 代 表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至 少 提前 30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4、 通 知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前 30日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将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事项 、 议事 程 序 、表 决方 式 ;
( 3) 权 益 登 记 日 ;
( 4)投 票 委 托 书 送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会 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 6)其 他 注 意 事项 。
除 上 述 内容 外 还 要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 具体通 讯 方 式、委 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寄 交 和收 取 的 方 式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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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召 开 方 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具体 由 召 集 人确 定 ,但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 须 采 取 现 场开 会 方 式。
( 1) 现 场开 会
1)本基金合同 所 指 现 场开 会 应 指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出 具 授
权 委 托 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参 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在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时 , 应 向召 集人出
具符 合 法律 、 法规 和 规 章 、本基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有 关 证明文 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代 理人 在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时 , 除 应 向召 集人 提 交 上 述 证
明文 件 外 , 还 应 提 交 有 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具 的有效书 面 授权 书。
3) 现 场开 会 须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方 可 进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经核对, 汇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到 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基金 总 份额 50% 。
如上 述 条 件 未 能 满足 , 则 召 集人 应 当 将 会 议 至 少 推迟 30个工 作日 后 重 新 召 集,并公 告 重 新 开 会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再 次 开 会日 期 的 提前 通 知 期 限 为 10天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不 变 。 重 新以 现 场开 会
方 式 再 次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仍 应 满足上 述 条 件 。
(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1)本基金合同 所 指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应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以 前 送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
2)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 告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在 以书 面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应 向召 集人以
书 面 方 式 提 交 符 合 法律 、 法规 和 规 章 、本基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有 关 证明
文 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代 理人 在 以书 面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应 向召 集人以
书 面 方 式 提 交 有 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具 的有效的书 面 授权 委 托 书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提 交 的 上 述 有 关 证明文 件 。不 能 满足上 述要 求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代 理人 所 提 交 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被 视 为 无 效,其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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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计 入 参 加 表 决 的 总 份额 。
召 集人 在 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 在 表 决 截止 日以 前 实 际 送达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的投 票 视 为 有
效投 票 。
4)以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须 符 合下 列条 件方 视 为 有效 : 本人 直 接 或委 托 授权
代 表出 具 有效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基金 份额 总
数 的 50% 。
如上 述 条 件 未 能 满足 , 则 召 集人 应 当 将 会 议 至 少 推迟 15个工 作日 后 重 新 召 集,并公 告 重 新 开 会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再 次 开 会日 期 的 提前 通 知 期 限 为 10天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不 变 。 重 新以 通 迅 方 式
再 次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仍 应 满足上 述 条 件 。
6、内容 与 程 序
( 1) 议事 内容 :
1) 议事 内容 包括 “ 召 开 事由 ” 所 规 定 的 事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本基金 10%以 上 (含 10%)
基金 总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审 议 表 决 的 议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最 迟 应 当在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5日 提 交 召 集人 ; 召 集人 对于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最 迟 在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日公 告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天 公 告 。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 2) 议事 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公证员公证 后形 成大 会 决议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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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以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不 含 50%)选 举 产 生 一 名代 表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 住 所 地址 、 持 有或 者 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事项 。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况 下,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应 当 同 时 公 布提 案 ; 在 通 知 载 明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后 第 二 天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统 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形 成决议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7、表 决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 一 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 一 票 表 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 以委 托 代 理人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 行 使 表 决权 ;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分为一 般 决议 和 特 别 决议 。
1) 一 般 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 列 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的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事项 均 应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时 从 其 规 定 。
2) 特 别 决议
须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2/3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涉 及转换 本基金 运 作 方 式、 本基金的 终止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等事由必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3) 与 某 一 表 决事项 有 利 害 关 系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不 得 就 该 事项行 使 表 决 权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所 代 表的表 决权份额 不 计 入 有效的表 决
权 总 额 ; 但 是 , 上 述 有 利 害 关 系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仍 应计 算
入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 代 理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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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5) 采 取 书 面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 法规 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无 效表 决 。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 计 票
(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始后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始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三 名代 表 担任 监 票 人。
2)监 票 人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重
新 清 点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重 新 清 点 ,而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者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有 权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要 求 重
新 清 点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立即重 新 清 点 并公 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的监督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证。
9、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自决议事项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 案 ,经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 之 日 起 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决 定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五)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与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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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的 修 改
( 1)本基金合同的 修 改 需 经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内的 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
( 2) 修 改 基金合同 应 召 开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合同 修 改 的内容 应 经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 3)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自 批准 之 日 起 生效。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律 、 法规发 生 变动 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形 ,或 者 基
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的,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修 改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
2、基金合同的 终止
( 1)出 现 下 列情况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终止 :
1) 存 续期 间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100人, 或 连 续 60个工 作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人 民 币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 人有 权 宣 布 本基金 终止 ;
2) 基金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终止 ;
3) 因 重大 违 法行 为 ,基金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
4) 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的管 理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人 承接 其 权 利及义务 ;
5) 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的 托 管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人 承接 其 权 利及义务 ;
6) 由 于投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 的基金合并、 撤 销 ;
7) 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情况 。
( 2)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本基金 终止 后 , 须 按法律 、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对基 金 进 行 清 算 。中国证监会对 清 算 结 果 批准并 予 以公 告后 本基金合同 终止 。
(六) 争议 处 理
本基金合同 各 方当事 人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 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应 当 通 过 协 商 或 者 调 解解决 ,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可 向 有管 辖 权 的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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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基金合同的效 力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 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三 方 盖 章 、 三 方法 定 代 表人或其 授权 代 理人 签 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
自 生效 之 日 起 至 本基金 清 算 结束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 告 之 日 止 。
2、本基金合同 自 生效 之 日 起 对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具 有同 等法律约 束 力 。
3、本基金合同正本 一 式 十 份 ,其中 上 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 行 各 一 份 , 基金 发起 人和基金管理人 共持 有 七 份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一 份 ,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 效 力 。
4、本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基金合同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 以本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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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6008号 报 业 大 厦 1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彭越
成立 日 期: 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 设立 机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1]7号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 业 务
组 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2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 之 基金 托 管人 为 中国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 行 ”),基本
情况如 下 :
住 所 : 北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中国银 行 总 行办 公 大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肖 钢
企业 类 型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壹仟捌佰 陆 拾叁 亿 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 肆 佰玖拾 柒 元 捌 角 叁 分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成立 日 期: 1912年 2月 5日
基金 托 管业 务 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24 号
托 管 部 门总 经理 : 秦 立 儒 ( 托 管 部 门 原 总 经理 唐 棣 华 女士 已 于 2005年 4月
21日 调 任 其 他 岗 位 , 目 前由 秦 立 儒 任 托 管 部 门总 经理)
托 管 部 门 联系 人 : 唐州徽
电话 :( 010) 66594977
传 真 :( 010) 6659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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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范 围 : 吸 收人 民 币 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期 贷 款;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及 代 理保险业 务 ; 提供 保险 箱 服务 ;外汇 存 款;外汇 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汇 拆借 ;外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外汇 借 款;外汇 担 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 和 代 理 发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证券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 外汇买卖;代 客 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 卡 的 发行 和 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行 及 付款;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国 际 贵 金 属
买卖;海外 分 支 机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 分 行 依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行当 地 货 币; 经中国人 民 银 行 批准的其 他 业
务 。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 基金 法》 、其 他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 产 核 算 、基金价 格 的 计 算
方法 、基金管理人 报酬 的 计 提 和 支付 、基金收益 分配 、基金的 融 资 等行 为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并 要 求 其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 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2、 根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及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 令 、 是 否妥 善 保管基金的 全部
资 产 、 是 否 及时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向 注册登 记 人 支付 赎回 和 分 红款 项 ,对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
基金管理人 可 定 期 对基金 托 管人保管的基金资 产 进 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未 对基金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擅 自 挪 用 基金资 产 、 因 托 管人的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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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基金管理人 应 以书 面 方 式 要
求 托 管人 予 以 纠 正和 采 取必要 的 补救 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 要 求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 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 为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和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基金管
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 助 对 方 依照 本 协议 对基金业 务 执 行 监督、核 查 。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监督 方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监督 方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 产 保 管
1、基金资 产 保管的 原则
基金 托 管人 依 法持 有基金资 产 , 应 安 全 保管 所 收 到 的基金的 全部 资 产 。
基金资 产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自 有资 产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设立 独 立 的 账 户 。本基金资 产与托 管人的其 他 资 产及 其 他 基金的资 产应 该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 托 管人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
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资 产 没有 到 达 托 管人 处 的,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对于基金 申 ( 认 ) 购过 程 中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资 产 没有 到 达 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2、基金合同生效 时 募集资金的 验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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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 截止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发起 人) 应 将 募 得 的 全部 资金 存
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银 行 账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 当 日出 具 基金
资 产 接 收 报 告 。
3、投资人 申购 资金的 归 集和 赎回 资金的 派 发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查 收基金投资人的 申购 资金 是 否 到账 ,对于 未 准 时 到账
的资金, 要 及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催 收。
投资人 赎回 的资金,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 令 进 行 划 拨 。
4、基金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的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基金 托 管人 要 确保 所 收
到 的 全部 基金 存 款 的 安 全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 支付 。基金的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基金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金的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基金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 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 借 该 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基金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5、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代 基金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 户用 于 该 基金证券投资的 清 算 和 存 管。基金 托 管人
要 负 责 管理证券 账 户及 对 账 户 业 务 发 生 情况 进 行 如 实 记 录 。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 该 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该 基金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 用 于证券资金 清 算 。
今 后 双 方根 据 业 务 开 展 需 要 进 行协 商 ,基金 托 管人 还 可开 设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基金 账 户 。
6、国 债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 1)基金 成立 后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代 基金 向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 行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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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进 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 行 交易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 心
开 设 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 户 , 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公司 开 设 国 债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基金 进 行 债 券 及 资金的 清 算 。
( 2)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 户 和国 债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 心 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公司的有 关 规 定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签 订 协议 , 进 行 使 用 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时 代 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 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 托 管人保管,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7、基金资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 管银 行 的保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公司或 交易所 登 记 结 算 公司或其 他 的 代 保管 库 中。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存 。实 物 证券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8、和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签 署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合同 原 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保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五)资 产净值 计 算 和会计 核 算
1、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每 一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 应 要 求注册登 记 人于 开 放 日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前 将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份额 总 份额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每 日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并对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进 行 复 核。 托 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有 错 误 的, 应 立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由责任当事 人 予 以 赔偿 。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核对基金 净 值不 一 致 时 , 双 方 应 积 极 核对, 查 找
原 因 ,并 进 行 调 整, 调 整以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 净 值 为 准, 由 此 造 成 的 差 错 责任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核对基金 净 值 一 致 ,但 事 后 发 现
错 误 时 , 由 此 造 成 的 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各 承担 一 半 。
2、基金 账册 的 建账 和对 账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 成立 后 , 应 按 照 约 定 的 记 账 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独 立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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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置 、 登 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 切 实保证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当 日核对
不 符 , 双 方 应 积 极 核对, 查 找 原 因 , 暂 时 无 法查 找 错 账 的 原 因 , 影响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和公 告 ,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 为 准。 由 此 产 生的 估 值 错 误 ,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3、基金 财务 报 表的 编 制
基金 财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分 别 编 制 。 需 要 对 外 公 布 的 报 表, 应 在 相 互 核对 一 致 的基 础 上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发布 。月 度 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日内完 成 ; 年中 报 表的 编 制 ,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前 六 个 月 结束后 20
日内完 成 ; 年 终 报 表的 编 制 ,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结束后 两 个 月内完 成 。
(六) 争议 的 处 理
因 该 协议 产 生的 争 议 , 双 方当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或 调 解解决 。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可 以 在 有管 辖 权 的人 民法 院 通 过 诉讼 解决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和 终止
1、 协议 双 方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突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证监会批
准 后 生效。
2、 发 生以下 情况 , 该 托 管 协议 终止 :
( 1)基金合同 终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其基金管 理 权 ;
( 4) 发 生 法律 、 法规规 定 的基金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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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 主 要 服务 内容 如
下 :
(一)资 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季度 提供 , 在 每 季 结束后 的 10个工 作日内 向 有 交易 的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后 15个工 作日内对 所 有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 相关 的 信息 资 料
(二) 红 利 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选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 分 红 实 施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购费用 。
(三)基金 间转换
本基金 已 于 2004年 10月 22日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 务 。本基金 已 开通 与 本公司 旗 下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道 琼 斯 88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货 币市 场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 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富裕 主 题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 领 先 策略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增 强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投资 者 可 以 在 本公司 指 定 的基金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 详 情 见 具体 业 务 公 告 。基金 转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售 机构 同 一交易 账 户 下 进 行 。
(四) 后端收 费 模 式
本基金 已 于 2004年 10月 22日 开通 基金 后端 收 费 业 务 。本基金的投资 者 采 用
后端 收 费 模 式 申购 本基金 时 ,投资人 在 申购时 不 用 支付 申购费 , 而 在 赎回时 支
付 。 后端 申购费 率 随 着 持 有年限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五 年以 上 为 零 。 目 前 本公司的
直 销 中 心 和公司 网站 以 及 中国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等 本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基金 代 销 机构 开通 了 后端 收 费 业 务 , 详 情 见 具体 业 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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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
(五)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本基金 已 于 2004年 10月 22日 开通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投资 者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销售 机构申 请 , 约 定 每 月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 额 、 扣款 方 式, 由 指 定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月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申
请 。 定 期 定 额 申购费 率 与 普 通 申购费 率 相 同。本基金的 最低定 期 定 额 投资金 额
不 少 于人 民 币 100元 ( 含 100元 )。 具体 金 额 遵从 代 销 机构相关 规 定 。
(六) 咨询 、 查询 服务
1、 信息 查 询 密 码
注册登 记 人 为 投资人 预 设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基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资人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的 后 6位 数 字,不 足 6位 数 字的, 前 面 加 “ 0” 补 足 。基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投资人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 账 户 和 交易信息 。投资人 请在 其 知 晓 基金 账 号 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 户服务 中 心 电话 或 登 录 公司 网站 修 改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为 充 分 保 障 投资人 信息 安 全 ,新 密 码 应为 8位 数 字。
2、 信息 咨询 、 查 询
投资人 如 果 想 了解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等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 户 余 额 、基金 产 品 与服务 等 信息 , 请 拨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 户服务 电话 或 登 录 公司 网站
进 行 咨询 、 查 询 。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 网址 : http://www.yhfund.com.cn
( 七 )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利用 自 已 的 网站 定 期 或不 定 期 为 基金投资 者提供 投资 咨 讯 及 基 金经理(或投资 顾问 ) 交 流 服务 。
( 八 ) 电子 交易 服务
投资 者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网 上 基金 直 销 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直 销 交易 ,也 可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客 户服务 中 心 电话 直 销 交易 系 统 进 行 电话 直 销 交易 , 详 情 请
查 看 公司 网站 或 相关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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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其他应披露 事 项
自上次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截 止日 以来涉 及 本基金的相关 公告
l 2010年 5月 10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上海 银 联电 子 支付 服务 有限公 司( ChinaPay) 旗 下“银 联 通 ”基金 平 台 上 的基金 交易 单 笔 交易 金 额 限 制 的 提 示 性公 告
l 2010年 5月 4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基金 转换 业 务 补 差 费用计 算方法 的公 告
l 2010年 4月 27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再 次 提请 投资 者 及时 更新 已 过 期 身份 证 件 或 者身份 证明文 件 的公 告
l 2010年 4月 23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在 广 州 证券、 广 发 华 福 证券 开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的公 告
l 2010年 4月 20日,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第 1季度 报 告
l 2010年 3月 31日, 关 于 持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的投资 者办 理基金 网 上 直 销 和 基金 网 上 直 销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的公 告
l 2010年 3月 3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乌 鲁 木齐 市 商 业银 行 为 旗 下基金 代 销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及转换 业 务 办 理 机构 的公 告
l 2010年 3月 26日,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年 度 报 告 及 摘要
l 2010年 3月 10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基金 转换 业 务 规 则 的公 告
l 2010年 3月 3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杭 州 银 行 定 期 定 额 投资 及 网 上 银 行 申购 业 务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l 2010年 2月 27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暂 停 在 深 交所 系 统 披露 旗 下 部 分 基金基金 净 值 数据 的 提 示 性公 告
l 2010年 1月 22日,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 第 4季度 报 告
l 2010年 1月 22日,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分 红 公 告
l 2010年 1月 19日,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分 红 预 告
l 2010年 1月 19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杭 州 银 行 为 旗 下基金 代 销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及转换 业 务 办 理 机构 的公 告
l 2010年 1月 15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深圳 发 展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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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定 期 定 额 投资 及 日 常 申购 业 务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l 2010年 1月 15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在 国 信 证券 开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的公 告
l 2010年 1月 1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在 华 夏 银 行 开通 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l 2010年 1月 8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西 部 证券 为 旗 下基金 代 销 及 转换 业 务 办 理 机构 的公 告
l 2010年 1月 6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中国 农 业银 行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l 2010年 1月 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 12月 31日基金 净 值公 告
l 2009年 12月 30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l 2009年 12月 21日,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广东 发 展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基金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l 2009年 12月 9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在 广 发 证券 开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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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付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但 应 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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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备查文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 二 )《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和公司 章 程
( 六 )基金 托 管人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上 述备查 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投
资 者 可 在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