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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转基(340001)

兴业转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6月)查看PDF公告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出 日 期 : 2010 年 6 月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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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
兴业 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
员会 2004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证监基 金字[2004]27 号文)核准 公开发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5 月 11 日
正式生效 。
本招 募说明书是对原《兴业可 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
新,原招 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 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兴业全球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
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 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 或
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
金投资要 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 、
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
成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 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0 年 5 月 10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 金 2010 年第 1 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10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
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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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3
二、 释 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6
四、 基金托管人·····························································································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 生效····························································· 30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0
八、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基金转换、冻结与质押····················· 37
九、 基金的投资····························································································· 38
十、 基金的业绩····························································································· 4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47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52
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十七 、风险揭示····························································································· 60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算················································· 62
十九 、《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摘要················· 64
二十 、《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74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79
二十 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80
二十 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 查阅····························································· 83
二十 四、备查文件·························································································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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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兴业可转债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及其它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写。
本招 募说明书阐述了兴业可转 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
招募说明 书。
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
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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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本招 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指 《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协 议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颁 布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 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 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注册登记人:
指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或 接 受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机构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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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合 法 持 有 现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人
证、武警证、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如 QFII )
基金成立日:
指 基 金 达 到 成 立 条 件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基 金 成 立 的 日 期 ,
本基金的成立日为 2004 年 5 月 11 日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之 日 起 到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的 时 间 段 , 最 长
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务申请的申请日
T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申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本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包 括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本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帐户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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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网站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并 无 法 避 免 的 事 件 或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或 规 章 的 变 更 ; 国 际 、 国 内 金 融
市 场 风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 自 然 或 人 为 破 坏 造 成 的 交 易 系 统 或 交
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机构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成立 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 时代广场20楼
法定 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 珺 郭贤
联系 电话:021-58368998
组织 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1.5亿元
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证监基金字
[2003] 100 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 日成立。2008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许
可[2008]6 号)了公司股 权变更申请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N.V )受让本公司股权 并成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出资占注 册资本的51%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 。同时公司
名称由“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名为“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 年7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文),公司 名称由“ 兴
业全球人 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 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公 司
注册资本 由人民币1.2亿元变更为人 民币1.5亿元,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截止2010年4月30日,公司旗下 管理着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趋 势
投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兴业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全球视野股票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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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证券投 资基金、兴业社会责任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兴业磐稳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共八只 开放式基金。
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 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
部、研究 部、监察稽核部、市场部 、客户服务中心、专户投资部、运作保障部和综 合
管理部,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监事概况
兰荣 先 生,董 事长,1960 年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高 级经济 师。历 任 福建省 建设银
行 投 资 处 干 部 , 福 建 省 福 兴 财 务 公 司 科 长 , 兴 业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兴 业
银 行 证 券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福 建 兴 业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裁 、 党 委 书 记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张训 苏 先生, 董事,1963 年生 ,博士 后, 副 教授、 高级经 济师。 历 任安徽 财贸学
院 讲 师 , 港 澳 证 券 上 海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研 发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总 监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郑 苏 芬 女 士 , 董 事 ,1962 年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审 计 师 。 历 任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干
部 , 福 建 省 审 计 厅 副 处 长 , 福 建 省 广 宇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首席合 规官。
万 维 德 (Mar van Weede ) 先 生 , 董 事 ,1965 年 生 , 荷 兰 国 籍 。 历 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 财务 经理,麦肯锡 公司助理 到全球副董事 ,海康人 寿保险有限公 司 总
经理。现 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 副总裁。
Eric Rutten 先生,董事,1962 年生,荷兰国籍。历任 Willems ? vd Wildenberg BV
合伙人 和联合 创立 人,OOM 保 险公司 市场 营 销部负 责人,Axent-AEGON 公司运 营和
IT 部 门 负 责 人 , 阿 尔 贝 特 ? 海 恩 金 融 公 司 筹 建 管 理 团 队 主 席 , 全 球 人 寿 派 驻 世 界 银 行
市 场 工 作 负 责 人 , 全 球 人 寿 ( 荷 兰 ) 人 寿 保 险 业 务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全 球 人 寿 ( 荷
兰)资产 管理部首席执行官。
霍以 礼先生(Elio Fattorini ),董事,1970年生,荷兰国籍,美国达 特茅斯学院塔
克 商 学 院MBA 。 历 任巴 林 银 行 分析 师 ,贝 恩管 理 咨 询 公司 高 级助 理, 博 思 艾 伦咨 询 公
司 顾 问 , 荷 兰 银 行 资 产 管 理 战 略 和 并 购 部 高 级 副 总 裁 、 亚 太 区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部 负 责
人。现任AEGON 资产 管理公司亚洲 区负责人(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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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百 助 先生, 独立董 事 ,1963 年 生,哲 学博 士。历 任加拿 大萨斯 喀 彻温大 学助理
教 授 , 克 雷 蒙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 美 国 南 加 大 马 歇 尔 商 学 院 助 理 教 授 、 副 教 授 。 现 任 美
国南加大 马歇尔商学院教授。
黄明 先 生,独 立董事 ,1964 年生 ,金融 学博 士。历 任芝加 哥大学 商 学院金 融学助
理 教 授 , 斯 坦 福 大 学 商 学 院 金 融 学 助 理 教 授 、 副 教 授 , 长 江 商 学 院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访
问 教 授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院 长 。 现 任 美 国 康 奈 尔 大 学 金 融 学 教 授 ( 终 身 ) 、 长
江商学院 教授、中国教育部长江学 者讲座教授、《美国经济评论》编委。
于宁 先 生,独 立董事 ,1954 年生 ,律师 。历 任江苏 省镇江 市卫生 局 干部, 中央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处 长 。 现 任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郭辉 先 生,监 事,1959 年生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任中 国农业 银 行信贷 部,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信 托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信 托 公 司 财 务 处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办 公 室 秘 书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信 托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部
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审计特派员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陈 育 能 女 士 , 监 事 ,1974 年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民 航 快 递 财 务 会 计 助 理 经
理,KPMG 助理经理,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 人 寿
保险财务 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 任海康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辛曌 先 生,监 事,1975 年生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山 东省社 会科学 院 研究员 ,天同
证 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部 门 副 经 理 、 部 门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与专题 研究部总监。
2、高 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东 先 生,总 经理,1970 年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历 任福建 兴业证 券 公司上 海业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杜建 新先生,督察长,1959 年生,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历任江西财经大学情报
资料中心 主任,中国银行三明分行 办公室副主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营业 部
副总经理 、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
察长兼监 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 卫 东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兼 市 场 部 总 监 ,1968 年 生 , 法 学 学 士 。 历 任 陕 西 团 省 委 组
织 部 科 员 , 海 南 省 省 委 台 办 接 待 处 科 员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口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
大 连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凯 业 集 团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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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裁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市 场 部 总 监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杜昌 勇先生,副总经理,1970 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业证券公司福建天骜营业
部电脑房 负责人、上海管理总部电 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 经
理助理,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 金
管理部总 监、投资总监。现任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天 舒先生,副总经理,1973 年生,经济学硕士,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
(ACCA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澳大利亚怀特控股有
限公司基 金经理,海康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特别助理、发展中心负责人、 助
理副总经 理及投资总监。现任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 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共 由
3 人组成:
杨 东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 昌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 晓明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总 经理杨东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由副总 经
理杜昌勇 担任。
4、本 基金基金经理
杨云 先生,1974年生,理学硕 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
兴业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可 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本 基
金基金经 理(2007年2月6日至今) 。
本基 金历任基金经理:
杜昌 勇先生,于2004年5月11日 至2007年2月6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晓 明先生,于2004年9月29日 至2005年12月7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上 述人 员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 法募集基金,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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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进 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 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 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
活动。
4、基 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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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 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1、风 险管理的理念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 障;
(2) 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 织结构是前提;
(4) 制度建设是基础;
(5)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 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
过程和业 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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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
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
观性和操 作性;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 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
险控制与 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 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 系结构
公司 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
对风险管 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 负
责监察公 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 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董事 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 控制委员会;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 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提
交有关公 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 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 导基金资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和
基本的投 资策略;
(4)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 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 每
一个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 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 实
现业务目 标;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 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 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
发、执行 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 和降低风险。
4、内 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 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 章
制度,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在风 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险
控制机制 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 公
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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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针对 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 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
别制定严 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 交
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 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
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 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
察长全面 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 任
何档案材 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 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
稽核;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 即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 监会报告。
监察 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 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 的
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 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 修
改意见, 并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 公
司资产运 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性、 合
规性、合 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 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 员
工的离任 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 等。
(3) 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 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 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 管
理,合理 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 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 公
司股东的 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完整和增值。
公司 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 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 计
使用国家 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 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行政部财务室在综 合
各部门财 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 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
部门应认 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 实施工作。
5、风 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 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 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 人
员关于内 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 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 工
作是独立 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 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
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 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
从制度上 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
的任务、 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 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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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 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
用适合的 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 告
程序,对 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 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 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 监
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 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 有
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 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 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
训,使员 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 风险。
6、基 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 制声明书
本公 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 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
任。本公 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 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
公司业务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号
成立 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 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 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 人:蒋松云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0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5人,平均年龄30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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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始终坚持“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原 则 , 严 格 履 行 着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业 务 管 理 模 式 、 健 全 的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强 大 的 市 场
营 销 能 力 , 为 广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众 多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务,取 得了优异业绩 。截至2010年3月,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152只 ,其中封闭式9只,
开放式143 只。至今已 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保基金、企业
年 金 、 股 权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2010 年 初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凭 借 在2009 年 国 内 外 托 管 领 域 的 杰 出 表 现 和 品 牌 影 响 力 , 先 后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和 香 港 《 财 资 》 评 选 为 “2009 年 度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本 届 《 财 资 》 评 选
首 次 设 立 了 在 亚 太 地 区 证 券 和 基 金 服 务 领 域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年 度 行 业 领 导 者 奖 项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周 月 秋 总 经 理 荣 获 “ 年 度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家 ” 称 号 , 是 仅 有 的 两 位
获奖人之 一。自2004年以来,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22项国内外大奖 。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职责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设立专门的资产 托
管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
金资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 相
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非 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资产;
(4)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
露前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 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 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以及按 照
规定复核 基金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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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0)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
(1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5)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 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 免除;
(1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 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
业的优势 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
设”的做 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
拓展各项 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
风险控制 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 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9年,中国工 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 资
格认证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 工
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
SAS70 审计已经成为工行托管部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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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 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 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
化的内控 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
益;保障 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 、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 制
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 核
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
有关法律 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 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 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 位
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 控
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 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 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资 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 的
检查、评 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 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 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
职责、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 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 制
度和管理 独立、网络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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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 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 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 定
者和管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 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
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 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 部
门改进。
3)人 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 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
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 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 定
期、定向 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 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 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 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 目
的。
5)内 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 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
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险隐患。
6)数 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 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
路的冗余 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 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 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
应用、操 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 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 练
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 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 现
在的“随 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 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
1)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 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
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 健
康、稳定 地发展。
2)完 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 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员
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 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
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 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 位
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
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 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 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 防
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 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
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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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
务环节之 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 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 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
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 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 变
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 放
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 六)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 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 投
资组合比 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
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
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基金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构
? 兴 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 时代广场20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免长话费)、(021)38824536
电话:(021)58368886、58368919
传真: (021)58368869、58368915
联系人:汤凡、何佳怡
公司网站:www.xy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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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 业全球基金网上直销( 目前仅对持有兴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
商银行、工商银行储蓄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直销业务)
交易网站:https://trade.xyfun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代 销机构
? 代 销银 行
1)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 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 系人: 田耕
电 话: (010)66107900
传 真: (010)66107914
客 户服务电话: 95588
公 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兴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 湖东路154 号
法 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 话: (021)52629999
联 系人:苏健
客 户服务电话: 95561
公 司网站: www.cib.com.cn
3)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 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 定代表人:秦晓
电 话:(0755)82090060
联 系人:刘薇
客 户服务电话: 95555
公 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号
法 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 户服务电话:95533(全 国)
联 系人:王琳
网 址: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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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 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 一路12号
法 定代表人:金运
电 话:(021)61618888
传 真:(021)63602431
联 系人:徐伟、汤嘉惠
客 户服务热线:95528
网 址:www.spdb.com.cn
6)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 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 路188号
法 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 话:021-58781234
传 真:021-58408842
联 系人:曹榕
客 户服务电话:95559
网 址:www.bankcomm.com
7)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 路甲4号
办 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正义路甲4号
法 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 户服务电话:95568
传 真:(010)58560794
联 系人:吴杰
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国 光大银 行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 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 话:(010)68098000
传 真:(010)68561260
客 服电话:95595 (全国 )
网 址:www.cebbank.com
9) 中国 农业银 行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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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号
法 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 服电话:95599 (全国 )
网 址:www.abchina.com
10)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 定代表人:肖钢
客 户服务电话:95566
网 址:www.boc.cn
11) 宁波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 东路294 号
法 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 系人:胡技勋
客 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传 真:(021)63586215
网 址:www.nbcb.com.cn
12)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 定代表人:孔丹
电 话:(010)65541405
传 真:(010)65541281
客 户服务电话:95558
网 址:bank.ecitic.com
13) 华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办公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 定代表人:吴建
客 户服务电话:95577
公 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14) 深圳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 定代表人: 法兰克纽曼
客 户服务电话:95501
联 系人: 张青
公 司网站:http://www.sdb.com.cn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3
? 代 销券 商
1)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
法 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电话: (021)68419393-1259
联 系人: 杨盛芳
公 司网站: www.xyzq.com.cn
2) 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 路98 号
法 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 话: (021)23219000
传 真: (021)53858549
联 系人: 金芸、李笑鸣
客 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001 、95553
公 司网站: www.htsec.com
3)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商城路618 号
办 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 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 话: (021)62580818-213
传 真: (021)62583439
联 系人: 芮敏祺
客 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公 司网站: www.gtja.com
4) 中信 建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 内大街188号
法 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 系人: 权唐
开 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 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 司网站: www.csc108.com
5)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 中山东路90 号
法 定代表人: 吴万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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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电 话: (025)84457777-950、248
联 系人: 李金龙、张小波
客 户咨询电话: (025)84579897
公 司网站: www.htsc.com.cn
6) 长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 特8号
法 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 系人: 李良
客 户服务电话: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公 司网站: www.95579.com
7) 中国 银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 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 系人:李洋
客 服电话:4008-888-888
传 真:010-66568116
公 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8)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 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 楼
法 定代表人: 王志伟
电 话: (020)87555888
传 真: (020)87557985
联 系人: 肖中梅
公 司网站: www.gf.com.cn
9) 山西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 定代表人:侯巍
客 服电话:(0351)8686868
联 系人:张治国
公 司网站:www.i618.com.cn
10)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9—45层
法 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 系电话: (0755)8294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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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黄健
客 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公 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1) 德邦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 路588号浦发大厦26层
法 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 系电话:(021)68590808-8119;
联 系人:罗芳
开 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68761616、4008888128
开 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8767981
公 司网站: www.tebon.com.cn
12) 国海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址:中国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号
法 定代表人:张雅峰
开 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71)96100、(0755)82485852
开 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852
联 系人:张建勋
公 司网站: www.ghzq.com.cn
13) 东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 道720号20楼
法 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 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联 系人:吴宇
开 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1)50367888或40088-88506
开 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66868
公 司网站: www.dfzq.com.cn
14)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 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 系人:刘晨
开 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788
开 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15009
公 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银 国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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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 路200号39层
法 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 系人:张静
开 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6208888
开 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公 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16) 湘财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 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 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18楼
法 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 系人:陈伟
联 系电话:(021)68634818-8631
开 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 司网站:www.xcsc.com
17) 华泰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 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 话:(0755)82492000
传 真:(0755)82492962
客 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 司网站:www.lhzq.com
18) 江南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 定代表人:姚江涛
电 话:(0791)6768763
传 真:(0791)6789414
联 系人:余雅娜
客 户服务电话:(0791)6768763
网 址:www.scstock.com
19) 申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 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 话:021-54033888
传 真:021-54035333
客 服热线:021-962505
网 址:www.sw2000.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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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国元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 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 系人: 李蔡
开 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 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 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07114
网 址:www.gyzq.com.cn
21) 渤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第一大街29号
法 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 系人:王兆权
电 话:(022)28451861
传 真:(022)28451892
客 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 址: www.bhzq.com
22)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 定代表人:刘弘
传 真: 010-59226840
客 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 址:www.ubssecurities.com
23) 广发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 新天地大厦7、8层
办 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 定代表人:黄金琳
传 真: 0591-87841150
客 户服务电话:96326(福 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 址:www.gfhfzq.com.cn
24) 齐鲁 证券有 限公 司
住 所: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法 定代表人:李玮
联 系人:吴阳
联 系电话:0531-81283906
传 真:0531-81283900
公 司网站:http://www.q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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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爱建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4楼
法 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 系人:陈敏
联 系电话:021-32229888
客 服电话:021-63340678
公 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6)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 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 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 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 真:0755-82558355
客 服电话:4008001001
公 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7) 华融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 北街26号
法 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 系人:梁宇
联 系电话:010-58568007
传 真:010-58568062
客 服电话:010-58568118
公 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 其 他代 销机构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 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 系人:莫晓丽
联 系电话:(010)66045529
传 真:(010)66045500
客 服电话:(010)66045678
公 司网站: www.txsec.com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
金,并及 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城市(网点),并 另
行公告。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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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办公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 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 代表人:兰荣
电话 : (021)58368998
传真 : (021)58368858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 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 律师: 廖海、吕红
联系 人: 廖海
( 四) 审计基 金资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 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法定 代表人:葛明
电话 :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 注册会计师:徐艳、方侃
联系 人:徐艳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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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基金的 募集
本基 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 27 号核准,由基 金管理人 依
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 集
期从2004 年4月2日起到2004 年4月30日止,共募集3,282,404,810.93份基金份额,募 集
户数为70,846 户。
( 二)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4 年5月11日正式生效。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限制
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一) 申购、 赎回 场所
1、本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 网站;
2、受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 有销售本系列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
业网点;
3、有 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 构的网站。
上述 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 住所等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
金,并及 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城市(网点),并 另
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1
1、本 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时
间为交易 日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 。
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本基 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 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本 基金日常申购自2004年7月5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自2004年7月12日开始 办
理。
( 三) 申购、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
申请;
3、当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4、基 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
上述原则 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
( 四) 申购、 赎回 的程序
1、申 请方式:书面申请、电 话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投 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 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时,账户中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
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 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申购 、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内
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
人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 的确认情况。
4、申 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2
后,赎回 款项在 T+7日 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工 商银行的代销网点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元(含申 购
费),已 认购或首次申购后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其他代销机 构
网点首次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已认购或首次申购后追加申购 最
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
2、直 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
的最低金 额为10,000元人民币;已 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 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金
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赎 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
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 基
金份额必 须一同赎回。
4、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 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申 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 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 分
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
6、赎 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六) 申购、 赎回 的费用
1、申 购费
(1) 本基金的申购遵循金额申 购的原则,即申购金额中包含申购费用;费用计 算
原则为单 笔单次收费。
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0 万
1.0%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 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 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3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
费用,不 列入基金资产。
2、赎 回费
本基 金的赎回遵循份额赎回的 原则,基金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扣除必要 的
手续费后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 基金资产。
本基 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本基 金管理人已于2006年10月10日刊登公告,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兴业 可
转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 赎回费率进行适当调整。
3、本 基金实际执行费 率在上述范围内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或公开
说 明 书 中 进 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需 要 调 整 费 率 时 , 如 果 没 有 超 过 上 述 费 率 限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自 行 调 整 ; 若 提 高 本 基 金 上 述 费 率 的 上 限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费率 上限变更的, 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 实施前3个工作日至少 在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 体上予以公告。
( 七)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份 额 为 申 购 金 额 减 去 申 购 费 用 后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申 购
价 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基 金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 所有。
净申 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 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 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50000 / (1+1%)=49504.95元
基金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 =495.05元
申购 份额=49504.95 / 1.0160=48725.34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 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 则
可得到48,725.34 份基金份额。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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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管理人已于2007年5月15 日刊登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兴业 可
转债混合 型基金和兴业全球视野股 票型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自2007年5月
18日起本 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 申购份额和申购费用。
2、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 回
价格减去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 的
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归基金所有。
赎回 费用=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
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用=(10000×1.0160) ×0.5% =50.80元
赎回 金额= (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本 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申购、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基金 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 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 间
结束后不 得撤销。
1、投 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 金注册登记人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 办理注册与过
户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 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 金注册登记人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与 过户登记手续;
3、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注 册
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形 与处 理
1、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 理
出现 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5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
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 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第(1)到第(4)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日立即向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拒 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 理
发生 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 因而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 的
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 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
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 基
金管理人 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兑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 ,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也可在申请赎回时选 择
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其 他暂停申购、赎回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 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
要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的,应 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 应
立即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应每两周至少 刊
登提示性 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1、巨 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 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
该基金总 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 额赎回的处理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6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
(2) 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 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该
基金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 资
者未能赎 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 回
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 赎回处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 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消。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 一
个开放日 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 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 人
将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 时
间内通知 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
露媒体上 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 过
三个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
(4)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
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可 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后
的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公 告及重 新开 放申购 、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应
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 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
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 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 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
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 为
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二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7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 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
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
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6年8月4日开始推出旗下部 分
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8月4日在指定媒体刊登 的
《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八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 冻 结 与 质 押
( 一) 非交易 过户
非交 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依法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
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基金投资者基 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 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 中
继承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
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判
决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 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 交
易过户按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 请
自申请受 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 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支付过户费用。
( 二) 转托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的销售人(网点)时,销售人之间
(网点) 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 基
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 易账户进行交易。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 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 但
必须在原 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 份
额后可以 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 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 转
托管完成 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 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投资 者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 续之前,应先到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登记手续。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8
( 三) 基金转 换
本基 金开放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 管
理人所管 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相互转
换。本基 金管理人已于2006年8月9 日开始推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具体 规
定详见基 金管理人分别于2006年8月4日和2006年11月23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兴业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和《兴业基金关于 开
通兴业全 球与兴业转基、以及兴业 全球与兴业货币之间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等相 关
公告。
( 四) 冻结与 质押
基金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司法机 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的
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 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相 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
务或其他 业务,并会同注册登记人 制定、公布、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锁 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 础上,以有限的期权成本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
增值。
( 二) 投资方 向
本基 金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可
转换公司 债券、股票、国债,以及 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资产配 置
比例为: 可转债30% ~95% (其中可 转债在除国债之外已投资资产中比例不低于
50% ),股票不高于30% ,现金和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本基 金管理人已于2006年8月2 日刊登公告,即日起对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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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投资策 略
1、投 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3) 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和证券市场政策;
(4) 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 上市公司研究;
(6) 证券市场的走势。
2、投 资决策程序
本基 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 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 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 和
对市场的 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 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 案
或重大投 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基金 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 的程序,个券和个股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程序, 并
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具体的基金投 资决策程序如下:
(1) 研究策划
研究 策划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 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 行
业分析、 公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 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的 构
建和更新 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为本基金 的
投资管理 提供决策依据。
(2) 资产配置
投资 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的报告确定基 金
资产配置 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 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 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可 转债市场和利率期限结构的判断确定可转债组合 的
加权平均 内含收益率、久期水平和 国债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 各
种定量和 定性标准,以及研究策划 部的个券和个股研究报告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 资
决策委员 会备案。
(4) 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 策划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 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 定
期跟踪, 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 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 的
调整。
(5) 投资指令下达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0
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 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 集
中交易室 。
(6) 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 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 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 易
完成后, 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 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 风险控制
风险 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 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 对
投资组合 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 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 回
的情况控 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
(8) 业绩评价
研究 策划部将定期对基金的业 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
足,为日 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
3、投 资组合管理
基金 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 的程序,个券(可转债,下同)和个股选择采用 自
下而上的 程序,并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在个券选择层面,积极参与发行条款优惠、 期
权价值较 高、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 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选择对应的发债公司具有 良
好发展潜 力或基础股票有着较高上 涨预期的可转债进行投资,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
并充分分 享股市上涨的收益;运用 “兴业可转债评价体系”,选择定价失衡的个券 进
行投资, 实现低风险的套利。在个 股选择层面,以“相对投资价值”判断为核心, 选
择所处行 业发展前景良好、价值被 相对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兴 业可转债评价体系”是指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团队在长期投资研究 实
践中形成 的一套可转债评价系统, 该系统的理论基础是期权的二叉树定价模型,核 心
功能是实 现可转债券的定价,此外 ,该系统还可实现转债和正股之间套利机会的发
现,和风 险指标的揭示。
(1) 资产配置策略
投资 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 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在分析宏观经济、政 策
变化以及 证券市场总体趋势的基础 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基 金
资产的具 体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 组合中可转债、股票、国债和现金的具体构成比
例,以及 可转债组合中股性与债性 的配置。
(2)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 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 力
或成长前 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 重点投资。同时依据科学、完善的“兴业可转债 评
价体系”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 个券进行投资,并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 、
久期、凸 性等因素构建可转债投资 组合。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1
可转 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 ,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回售的权利 ,
因此其理 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 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债内含期权价值。可转 债
的基础价 值是实现下方风险锁定的 基础,计算可转债的基础价值,只需按照同期企 业
债券的收 益率水平对可转债到期日 内的最大可回收利息、本金(包括持有到期的利 息
补偿)进 行贴现即可。对可转债内 含期权价值的定价是“兴业可转债评价体系”中 的
核心,其 主要与基础股票的价格预 期、发行条款、发债上市公司基本面等要素有关 。
可转债内 含期权定价分析主要分为 二叉树定价模型分析和定性分析两个部分,其中 :
二叉树定 价模型属量化分析过程, 也是期权定价的基础;定性分析是基于无法量化 的
发行条款 、发债公司基本面,基础 股票特点等要素对期权价值进行再分析,是对二 叉
树定价模 型的再完善,以提高可转 债定价的合理性。
可转 债投资组合的构建流程如 下:
(3) 可转债转换为基础股票的 策略
当发 生以下情况时,本基金将 把相关的可转债转换为基础股票:在转股期内, 当
发生本基 金所持有可转债的实际转 股价格明显低于基础股票市场交易价格时,即存 在
明显的市 场套利机会时,本基金将 通过转股实现获益;当存在可转债在变现过程中 可
能出现较 大的变现损失时,本基金 将通过转股来保障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当由于基 础
股票价格 上涨且满足赎回触发条件 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来保障已有收益;其他通 过
转股能够 有效保障或提升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本基 金原则上不长期持有由可 转债转换而得的基础股票。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要 投 资 的 债 券 包 括 国 债 、 企 业 债 、 金 融 债 等 。 在 债 券 投 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的 深 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 经 济 的 动 态 跟 踪 , 运 用 利 率 预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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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预 测 等 策 略 , 通 过 科 学 的 数 量 分 析 构 造 有 效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以 久 期
和凸性为 主要的投资管理工具,进 行长期投资,并适当进行波段操作。
(5) 股票投资策略
在 股 票 投 资 中 , 本 基 金 将 坚 持 选 择 不 同 行 业 中 价 值 型 股 票 特 征 较 为 明 显 的 个 股 ,
并 确 立 以 “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 判 断 为 核 心 , 强 调 将 定 量 的 股 票 筛 选 和 定 性 的 公 司 研 究 进
行 有 机 结 合 的 选 股 思 路 。 研 究 策 划 部 对 股 票 备 选 库 中 的 个 股 采 用 实 地 调 研 等 方 式 进 行
广 泛 和 深 入 的 研 究 , 形 成 研 究 报 告 , 并 进 行 投 资 论 证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研 究 策 划 部 的 投
资建议并 结合证券市场的股票走势 和投资时机,最终确定所要投资的个股。
股票 投资组合的构建流程如下 :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0% ×天相可转债指数+15% ×中信标普300指数+5%
×同业存 款利率”
经与 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已 自
2005年6月21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调整为“80% ×天相可转债指数+15% × 中
信标普300 指数+5% ×同业存款利率”。
在制 定业绩比较基准过程中, 考虑到指数的代表性和实用性,选取天相可转债 指
数和中信 标普300指数分别作为可转 债业绩和股票业绩的比较基准。“天相可转债指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3
数”是国 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编制原则具有严肃性,能够较好的反映可转债 市
场变化。 中信标普300指数代表效果 较好。
( 五) 投资限 制
1、本 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限
制的同时 ,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 设监察稽核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 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 定:
(1)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 司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
过该证券 的10% ;
(3)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本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 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 以本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 于本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 资;
(6)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7)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
券;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进行内募交易,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 和
扰乱市场 价格,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 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 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 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第1季度报
告,数据 截至2010年3月31日,本报 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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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727,847,693.63 24.59
其中:股票 727,847,693.63 24.59
2 固定收益投资 1,826,509,541.69 61.71
其中:债券 1,826,509,541.69 61.7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7,388,311.17 10.72
6 其他资产 87,902,601.73 2.97
7 合计 2,959,648,148.22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02,835,386.08 13.70
C0 食品、饮料 86,299,070.08 2.93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40,640,381.36 1.38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61,258,084.24 2.08
C7 机械、设备、仪表 46,273,636.02 1.57
C8 医药、生物制品 168,364,214.38 5.72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5,167,384.94 0.52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25,555,499.41 0.87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279,912,775.53 9.52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4,376,647.67 0.15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727,847,693.63 24.75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5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600000 浦发银行 5,000,000 98,350,000.00 3.34
2 601988 中国银行 19,623,957 84,186,775.53 2.86
3 600196 复星医药 3,226,394 67,786,537.94 2.30
4 600558 大西洋 2,837,336 61,258,084.24 2.08
5 002007 华兰生物 899,962 56,517,613.60 1.92
6 000869 张 裕A 700,656 47,070,070.08 1.60
7 601318 中国平安 700,000 35,280,000.00 1.20
8 000895 双汇发展 650,000 32,812,000.00 1.12
9 600036 招商银行 2,000,000 32,560,000.00 1.11
10 601166 兴业银行 800,000 29,536,000.00 1.00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589,280,000.00 20.04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278,231,991.10 9.46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可 转 债 958,997,550.59 32.61
7 其 他 - -
8 合 计 1,826,509,541.69 62.10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 张)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1001019 10 央行票据 19 4,000,000 392,400,000.00 13.34
2 110003 新钢转债 2,222,730 259,659,318.60 8.83
3 125709 唐钢转债 1,987,297 220,927,807.49 7.51
4 0901028 09 央行票据 28 2,000,000 196,880,000.00 6.69
5 110006 龙盛转债 970,000 141,649,100.00 4.82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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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8、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 且
未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人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1,987,991.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5,235,334.2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416,180.39
5 应收申购款 2,263,095.2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902,601.7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1 110003 新钢转债 259,659,318.60 8.83
2 125709 唐钢转债 220,927,807.49 7.51
3 110006 龙盛转债 141,649,100.00 4.82
4 110007 博汇转债 81,182,179.10 2.76
5 110004 厦工转债 55,994,887.80 1.90
6 110078 澄星转债 42,612,500.00 1.45
7 110005 西洋转债 38,469,600.00 1.31
8 125969 安泰转债 37,557,196.60 1.28
9 125960 锡业转债 13,353,593.80 0.45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流 通受 限部分 的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流 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600000 浦发银行 98,350,000.00 3.34 非公开发行
2 000895 双汇发展 32,812,000.00 1.12 重大重组事项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7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
金一定盈 利。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合同生效日 2004 年 5 月 11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0 年 3 月 31 日。
本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 段
净 值增 长
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 标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0 年第 1 季度 -3.29% 0.52% -10.63% 0.89% 7.34% -0.37%
2009 年度 35.21% 0.80% 37.37% 1.46% -2.16% -0.66%
2008 年度 -19.65% 0.87% -42.04% 1.27% 22.39% -0.40%
2007 年度 113.44% 1.22% 99.30% 1.74% 14.14% -0.52%
2006 年度 71.70% 0.72% 52.91% 0.69% 18.79% 0.03%
2005 年度 7.53% 0.49% 4.83% 0.39% 2.70% 0.10%
2004.5.11-2004.12.31 -3.00% 0.27% -4.37% 0.37% 1.37% -0.10%
2004.5.11 ( 基 金 成 立
之日)-2010.3.31
301.64% 0.81% 117.27% 1.15% 184.37% -0.34%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 财产包括所拥有的各类证 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净资产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 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 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并
以基金托 管人和“兴业可转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8
由基金托 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本基 金的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 记
人自有的 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 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本条将根据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改革的要求 实时修订。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
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3、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
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 产
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4、非 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 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
被处分。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 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每只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
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赎回的基础 。
( 二) 估值日
本基 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
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本基 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 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 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 务
公章以书 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9
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 上
加盖业务 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
同时进行 。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 金的估值按照以下方法进 行:
1、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
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
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 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
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0
3、因 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 高
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
零。停止 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5、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 《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及 错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
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因基 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 追偿。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 约
定处理:
1、差 错类型
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
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 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
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 有
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 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1
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
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 当
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2、差 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
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
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
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
付给差错 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
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
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
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
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错。
3、差 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 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
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2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 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 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
息以及其 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 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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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基 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 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 现金红利按红
利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下 称 “ 再 投 资 方
式”); 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 ,则视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
2、在 满足分配条件下,本基金 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成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
行收益分 配。期中分配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
月内完成 ;
3、基 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 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如 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 ,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净 收益的 90% ;
6、基 金中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7、基 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8、上 述规定若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后 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 会;
9、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 内
容。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 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由基金管理人公
告。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红利 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小 于 1 元,为降低投资者的转账成本,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 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自动 再
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执
行。
本基 金管理人已于 2007 年 5 月 25 日刊登《关于修改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收益分配相关内容 的公告》,自 2007 年 5 月 25 日将投资者现金分红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下限 由 100 元变更为 1 元,详情请见具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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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基 金管理费
本基 金的管理费提取。按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
算,计算 方法如下:
H=E ×I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I : 基金的管理费
年费率
本基 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1.3% 。
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 金托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乘以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I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I :基金的托管
费年费率
兴业 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托管费年费率为 0.25% 。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 包括:基金的证券交易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 合
同生效后 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其它 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 列支的其它费用。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前基金费用。
4、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及基 金
托管费,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 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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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的申购遵循金额申 购的原则,即申购金额中包含申购费用;费用计 算
原则为单 笔单次收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0 万
1.0%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 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 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
费用,不 列入基金资产。
2、赎 回费
本基 金的赎回遵循份额赎回的 原则,基金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扣除必要 的
手续费后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 基金资产。
本基 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3、本 基金实际执行费率在上述 范围内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 开
说明书中 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 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 ,
基金管理 人可自行调整;若提高本 基金上述费率的上限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费率 上限变更的,最迟将于新 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上予以公告。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 资
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成 立
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 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不列入基金 费
用。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
率。调高 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 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
管理费率 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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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 或
者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 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 同
时从事本 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 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 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 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
7、基 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
面方式确 认;
8、上 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 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公
告,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二) 基金审 计
1、本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 从
业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基 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
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
2、会 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
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5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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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格 式 准 则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 应 予 披 露 的 信 息 将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http://www.xyfunds.com.cn 。
公开 披露的信息包括:
( 一) 基金募 集信 息披露
1、招 募说明书: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
的三日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
登载。
2、基 金合同摘要: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
售的三日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登载基 金合同全文。
3、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摘要的同时,应将 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4、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当日刊 登
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
5、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 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基
金管理人 网站登载。
基金 管理人应在开放式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运 作信 息披露
开放 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
人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值。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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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定期报 告
本基 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他一系列有 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 报
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
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基金 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公开披 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 报告。
1、年 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
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2、半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季 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
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六个月结 束
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公告。更新内容截止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将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人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四) 基金临 时信 息披露
本基 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两日之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
机构备案 。
1、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 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5、基 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基 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更;
7、基 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发生变动;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9
9、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
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 五)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1、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2、基 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
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盖章确认。
3、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 登记中心、有关销售人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投
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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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一) 证券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从而 使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
括:
1、政 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
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 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
化。基金 投资于可转债、国债与股 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险。市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
响着可转 债、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可 转
债、国债 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 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 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 较
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 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上 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 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
状况、市 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 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 果
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可转债价格、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 于
分配的利 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 非
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6、购 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 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
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收 益率曲线风险。如果基金 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 ,
长、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 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8、市 场供需风险。如果宏观经 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 与
主体经营 环境等发生变化,市场参 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 数
量可能发 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 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 变
化。
9、国 际竞争风险。随着中国市 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 国
际市场同 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 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 行
业形势而 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 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
场竞争, 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 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10、 本基金产品特定风险。可 转债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以可转债为主 要
投资对象 ,可转债市场流动性风险 的存在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计划构建投资组 合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1
或者及时 实现资产变现,从而影响 投资目标的实现;股价波动性风险,可转债基础 股
票价格的 波动会影响可转债认股权 价值、赎回权价值、回售权价值、转股价格重置 权
价值等可 转债内含期权的价值,进 而影响可转债的市场价格,导致投资收益的不确 定
性;转股 风险,指在转股期内,可 转债的基础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导致不能获得 转
股收益, 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 转股期权价值所带来的风险。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 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
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
此,本基 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
大。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 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 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
的申购、 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 国内推出时间还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
加之中国 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 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 果
在这时出 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 四) 本基金 合同 无法生 效所 产生的 风险
自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之日起三 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达到或超过 2 亿
元且认购 户数达到或超过 200 人,并按规定报证监会备案后,本基金合同生效。若基
金在规定 时间内无法达到认购金额 超过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200 人的条件,
将会导致 本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风 险。
( 五) 信用风 险
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 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
支付到期 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 损
失。
( 六) 法律风 险
由于 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 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 基
金资产的 损失。
( 七)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 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 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
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 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
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2
在基 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 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
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
公司、注 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八) 其他风 险
1、因 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 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
产生的风 险;
2、因 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对 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 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 风险;
5、战 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
而带来风 险;
6、其 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在本 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 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 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
工作日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该基金合同;
2、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 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该 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 决终止;
4、 基 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 、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 义
务;
5、 基 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 、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
6、由 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 金合并、撤销;
7、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清 算小 组
1、本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 金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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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 的
职责。
2、基 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 计
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
及上述会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 清
算小组的 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 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清 算
小组在成 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 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 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
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 三) 清算程 序
1. 本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 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资产;
3. 对 基金合同终止后的基金 的资产和债券债务分别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 基金合同终止后的基金 资产进行估价;
5. 对 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 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7. 以 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 关的民事诉讼;
8. 公 布基金合同终止后的基 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 行基金合同终止后的基 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 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
用由清算 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 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资 产按 下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算费用;
2、交 纳所欠税款;
3、清 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 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 金资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六) 基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 果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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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清算账 册及 文件保 存
基金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 《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 请
的基金份 额或款项;
(3)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4)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
项行使表 决权;
(5)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资料;
(7)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 致
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2、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
人的代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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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
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 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其他 基金业务;
(4) 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
定的费用 ;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本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 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
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
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
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
则,决定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1 )依照《基金法》,代表 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设置相应的部门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 构
代理该项 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 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
管理的基 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 等
方面相互 独立;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非法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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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
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
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
款项;
(14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执
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
投资者能 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
并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
免除;
(21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
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2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 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 报
告及基金 报告;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它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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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及其他法定的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 定
收入;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
益;
(5) 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6)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7)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负责基 金
的债券及 资金的清算;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如果不一致,有权拒绝签章 ;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如果不 一
致,有权 拒绝签章。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
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
金资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 相
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 基
金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的,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的,基金 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 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 托
管人及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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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 下
的资金往 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 符
合本《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 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行;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 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
严格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 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 项
自基金托 管专户划出;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 人
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应代表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 之处,基金托管人不对基 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2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3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 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
活动;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 组
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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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 开事由
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5)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 事
项。
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
2、召 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在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 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70
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三十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3、 通知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 少
一种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 式;
(2) 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 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基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更 换 事
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条件
1)现场开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A)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大
于 在 代 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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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B)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后)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2)通讯方式开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A)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B) 召 集 人 在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C)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
D)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它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如 表 决 截 止 日 前( 含 当 日) 未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后)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5、 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仅 限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部 分“ 一 、 召 开 事 由” 中 所 指 的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或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4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包 括 临时 提 案 ) , 大 会 召 集 人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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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A)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B)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的 监 督 下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 项 。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日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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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可 作 出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 转 换 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
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
议、逐项 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 任监票人;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票结果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3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没 有 怀 疑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其 他 人 员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8、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 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
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74
二 十 、 《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①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 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郑苏芬
②
注册资本:9800 万元人民币
③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 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 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销
售业务; 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 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 基
金清算业 务(银证转账);保险代 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 机
构贷款业 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 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 的
注册登记 、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 、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 托
①
公司名称已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②
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兰荣”
③
注册资本已变更为“1.5 亿元”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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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及进口 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 卖
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
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 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1、根 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
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 金
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 的
投资比例 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 立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证 券
法规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2、 根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基
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 将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 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 核
查。
基金 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未对 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 金
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 人
予以纠正 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
遭受的损 失。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 有
关证券法 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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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核 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 方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资 产保 管
1、基 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 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 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自有资产。
基金 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 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 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
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
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 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 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
偿基金的 损失。
对于 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 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 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 证
认购 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起人 在
银行开设 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 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
起人应将 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
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 收报告。
3、投 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 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 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 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 收。
因投 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 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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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
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 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 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
人民银行 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 办
法》以及 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
5、基 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基金 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债 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
市场交易 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 账
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 订
补充协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 全
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 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的保管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 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责
任。
8、与 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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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 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合同原件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保管 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 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管;但涉及有关费用支 付的合同在费用支付时,管理人应传真与托管人 作
为划款指 令的依据。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核 算
1、基 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 份额后的价值。
2、基 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3、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4、基 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根 据《基金法》,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
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
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 。
基金过户 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 六)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法律
相关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
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
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 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
本协 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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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1、本 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 会
批准后生 效。
2、发 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 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 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
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
理人;
(4) 发生《基金法》或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
服务内容 如下:
( 一) 通知服 务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 括邮寄季度对账单等服务。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
供,在每 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出,投资者也可以选择
不获取邮 寄对账单服务。此外,基 金管理人还向客户寄送《兴业基金投资纵览》。 对
于新开户 申购的客户,将于下一月 度向客户寄送新开户的账户信息。
选择 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的 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定制电子对账单,对于订制电 子
对账单的 客户,基金管理人将每季 度通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易 或期末有余额的
客户发送 上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 以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 二) 在线服 务
基金 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 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以及与基金经理的定期 在
线交流服 务。
( 三) 网上交 易服 务
兴 业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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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 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trade.xyfunds.com.cn 可 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
改、交易 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 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 四) 资讯服 务
投资 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 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
息,可拨 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客 户服务电话
客服 热线:400-678-0099 (免 长话费)、021-38824536
传 真:021-58367239
2、互 联网站
公司 网址:http://www.xyfunds.com.cn
电子 信息:service@xyfunds.com.cn
( 五) 信息定 制服 务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 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净值,并可通过电子邮 件
收到基金 净值、基金管理人的相关 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 六) 投诉受 理
投资 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的 投
诉栏目、 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以下为自 200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0 年 5 月 10 日,本基金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 的基金公告。
序 号 事 项名 称 披 露日 期
1
关于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继续暂停接受伍万元以上申
购、转入申请的提示性公告
2009-11-16
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广发华福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9-11-18
3 关于通过广发华福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200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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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
4
关于增加广发华福证券为办理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09-11-19
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广发华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09-11-19
6 关于增加华夏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9-11-26
7 关于在华夏银行开通旗下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9-11-26
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夏银行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11-26
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银行基金定期定额业务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09-12-1
10 关于增加深圳发展银行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9-12-3
11 关于在深圳发展银行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9-12-3
1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深圳发展银行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9-12-3
13 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2009-12-4
14
关于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购旗下部分基金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12-8
15
关于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继续暂停接受伍万元以上申
购、转入申请的提示性公告
2009-12-16
16
关于通过宁波银行网上银行申购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09-12-21
1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网上银行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09-12-24
18 关于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12-30
19
关于通过农业银行定期定额申购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09-12-31
20 关于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12-31
21 旗下各基金 2009 年年度资产净值公告 2010-1-1
22 关于参加邮储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1-7
2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夏银行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0-1-21
24 关于增加齐鲁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1-22
25
关于增加齐鲁证券为办理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0-1-22
26
关于通过齐鲁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旗下部
分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2-1
27 关于增加爱建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2-4
28
关于增加爱建证券为办理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0-2-4
29
关于通过爱建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0-2-4
3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爱建证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0-2-4
3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湘财证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0-2-12
32 关于暂停向深交所发送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净值数据的公告 2010-2-26
33 关于增加安信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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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关于增加安信证券为办理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0-3-2
35
关于通过招商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0-3-5
3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齐鲁证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0-3-8
37
关于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继续暂停接受伍万元以上申
购、转入申请的提示性公告
2010-3-17
3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夏银行网上银行申购、定期定额业务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3-31
39
关于通过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购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开展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3-31
40
关于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优惠折扣率调
整的公告
2010-4-1
41 关于增加华融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4-1
42
关于增加华融证券为办理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0-4-1
4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融证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0-4-1
44
关于开通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含定投)的公
告
2010-4-2
45 关于开通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网上直销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0-4-2
46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
额的公告
2010-4-6
47
关于通过东方证券网上、电话、手机委托交易申购旗下部分基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4-6
4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证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0-4-10
49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政策调整及对基金资产净值影响的公告 2010-4-16
50
关于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继续暂停接受伍万元以上申
购、转入申请的提示性公告
2010-4-17
5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发展银行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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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有 关
销售人及 其网点,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投资 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 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 人
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的 文件
2、《 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3、销 售代理协议
4、注 册登记协议
5、《 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6、法 律意见书
7、基 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基 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9、中 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签 署人 :兴业 全球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签 署日 期:2010 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