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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020008)

国泰金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0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2 重要提示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06年 3月 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6]43号) 核准募集。根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上一个保本期 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保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第 二个保本期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 [2008]583 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于 2008年 5月 6日开始募集。《国泰 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在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 获 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 后于 2008年 6月 12日 生效 。 在 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 下, 依 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约 定的基金合同变更 程序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 对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进行了修改 ,同 时 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前述修改 变更 事项已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 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 审 核同意, 但 中国证监会 对 本基金 作出 的 任何决 定, 均不表 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 值 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益 。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认购 ( 或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 基金 产品 的 风险收益特征 ,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 自身 的 风险 承受能力 ,并 对 于 认购 ( 或申购 ) 本基金的意 愿 、时 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 策 。基金管理人 提 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基金投资 要承担相 应风险 , 包括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 特 定 风险、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合规 风险 等 。在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 策 后,基金 运 营状 况 与基金 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 自 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业绩及 其 净 值 表 现 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业绩 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的 业绩 并 不 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投资 者 在 进行 投资 决 策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0年 6 月 12日,投资 组 合报 告 为 2010年 1季度 报 告 , 有 关 财 务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截止 日为 2009年 12 月 31日。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3 目


录 第一 节





言 ...............................................................4 第二 节





义 ...............................................................4 第 三节


基金管理人 ...........................................................9 第 四节


基金托管人 ..........................................................18 第 五节


相 关 服务及担 保 机构 ..................................................22 第 六节


基金的基本 情况 ......................................................32 第 七节


基金的存续 ..........................................................33 第 八节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33 第 九节


保本 ................................................................41 第 十节


担 保 ................................................................42 第 十 一 节


基金的投资 ........................................................43 第 十 二 节


基金的 业绩 ........................................................52 第 十三节


基金的 财产 ........................................................52 第 十四节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53 第 十五节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56 第 十六节


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57 第 十七节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 计 ...................................................58 第 十八节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59 第 十九节


风险 揭示 ..........................................................62 第二 十节


保本期 到 期 ........................................................64 第二 十 一 节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67 第二 十 二 节


基金合同 内容 摘要 ................................................69 第二 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81 第二 十四节


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服务 ..........................................88 第二 十五节


其 他 应 披露 的 事项 ................................................92 第二 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 和 查 阅 方式 ......................................93 第二 十七节


备 查文 件 ........................................................9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4 第一节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 下 简 称“《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相 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以 及 《国泰金鹿保本 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 简 称“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何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 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 解 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 约 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 者 自 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和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享 有 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欲 了 解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合同。 第二节





义 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金 或 本基金 : 指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其任 何有效修 订 和 补 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 定期更新 ; 托管协 议 : 指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 议 》 及 其任何有效修 订 和 补 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 银 监会 : 指 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5 《基金 法 》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施 行 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不时作出 的 修 订; 《证券 法 》 : 指 由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 十八 次 会 议 于 2005年 10月 27日 修 订通 过 的 自 2006年 1月 1 日 起施 行 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法 》 及 不时作出 的 修 订; 元: 指 人 民币元;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义务 的 法 律主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担 保人 : 指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登记 业务 : 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算 和 交 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等 ; 注册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 为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 投资 者 : 指 个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 个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 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 机构 投资 者 : 指 在中国 境 内 合 法注册登记 或 经 有 权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 和有 效 存续并 依 法 可 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 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 投资于在中国 境 内 合 法 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6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指按 照 基金合同第 十 部 分 之 规定 召 集 、 召 开并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进行表决 的会 议 ; 保本期 : 指 本基金的保本期 限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 般每 2年为一个 周 期, 自 本基金 公 告 的保本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2年后 对应 日 止 的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将 在保本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规 则 中 确 定下一保本期的 起 始 时 间 。基金合同中 若 无特 别 所 指 ,保 本期 即 为 当 期保本期 ; 过 渡 期 申购 : 指 依 据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规 则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的 限 定期 限 内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投资 者进行 过 渡 期 申购 的, 按 其申购 的基金 份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资 产 净 值 确认 下一保本期的投资 净 额 并 适 用 下一 保本期的保本条 款 ; 过 渡 期 : 指 基金管理人在 当 期保本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规 则 中 确 定的 当 期保本期结束后( 不 含当 期保本期 到 期日) 至 下一保 本期开始 之 前 的一 段 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 进 一 步 确 定在 该 期 间 内 投资 者进行 到 期 选择 的期 限 和进行 过 渡 期 申购 的期 限;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指 本基金为募集基金 份额 而刊 登 的 发售公 告 ;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 指 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 情况 符合 相 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 据《基金 法 》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备 案 手 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确认 之 日 ; 存续期 : 指 基金合同 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 不 定期期 限; 投资 净 额 : 指 本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 者 的 净 认购 金 额和 在 过 渡 期 内进行 过 渡 期 申购 的投资 者申购 的基金 份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资 产 净 值 以 及由 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 默 认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的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资 产 净 值。投 资 净 额 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 额 。在保本期 内 赎回 的 部 分 , 不 计 入 当 期保本期的投资 净 额 ; 折 算 日 : 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 前 一 工 作 日, 即 过 渡 期 最 后一个 工 作 日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7 基金 份额 折 算 : 在 折 算 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者 进行 过 渡 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和 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 默 认 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 其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所 代 表 的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变更 登 记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0元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例 相 应 调 整 ; 可 赎回 金 额 : 指 根据保本期 到 期日基金 份额 数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的 赎回 金 额 ; 《 担 保 函 》 : 指 担 保人 出 具 的《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担 保 函 》 ; 持有 到 期 : 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 认购 本基金 、 过 渡 期 申购 本基金 及 从 上一 个保本期转入 当 期保本期的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期 内 一 直 持有 前述 基金 份额 (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 算 的, 指 折 算 后 对应 的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 保本期 到 期日 : 指 保本期的 最 后一日, 如 该 日为 非 工 作 日,保本期 到 期日 顺 延至 下一个 工 作 日 ;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指 本基金保本期 届 满 时 (后), 担 保人同意 继 续 担 保 或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认 可的 其 他机构 同意为本基金 提 供 不改 变基金合同保本条 款 的 担 保,同 时 本基金满 足 法律法 规 和 本 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 要 求 ; 保本期 到 期后基金的存续 形 式: 指 保本期 届 满 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 继 续 存续 ; 否 则 ,本基金变更为 非 保本的混合 型 基金,基金名称 相 应 变更为“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届 时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提前对 “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投资 、 基金 费 率 等相 关 内容 在更新的基金合 同 、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予 以 明 确 并 公 告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交易 日 ; 认购 : 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 者 按 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 申购 : 指 在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续期 间 ,投资 者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如 基金合同 无特 别 所 指 , 包括过 渡 期 申购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8 赎回 : 指 在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申 请 卖 出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 基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按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将 其持有 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 转 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 基金的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 转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将 其 所 持有 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 从 同一 个基金 账户 下的一个 交易账户指 定 到 另 一 交易账户 进行 交易 的 行 为 ; 投资 指 令 : 指 基金管理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行 投资 时 ,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 实 物 券 调拨 等 指 令 ;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销售办法 》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 条件, 取得 基 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机构 ; 销售 机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用 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 刊 和 互联网网 站 ; 基金 账户: 指注册登记 机构 为基金投资 者 开立的 记 录 其持有 的 由 该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记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情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资 者 开立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 认购、申购、 赎回 、 转 换 及 转托管 等业务 而 引 起 基金 份额 的 变 动及 结 余 情况 的 账户; 开 放 日 : 指 为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 工 作 日 ; T日 : 指销售 机构受 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 的日期 ; T+n日 : 指 T日后( 不 包括 T日)第 n个 工 作 日, n指 自 然 数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9 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持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收申购 款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在的基金 财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 指以 计算 日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的 价 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 指以 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余 额 所 得 的基金 单位 份额 的 价 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 计算 、 评 估 基金资 产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 法律法 规 :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现 行有效 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 司法解 释 、 地 方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修改和 补 充 ; 不 可 抗 力 : 指 任何无 法 预 见 、无 法 克 服 、无 法 避免 的 事 件 和 因素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没收、 法律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易 场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易 等 。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成 立日期 : 1998年 3月 5日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 民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 话 : ( 021) 38561743 基金管理人 股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称 股权 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 任 公司 70% 万 联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20%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1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10年 5月 21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2只 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金泰证券投 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 以 及 14 只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 增 长 证券投资基 金 、 国泰金 龙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只 子 基金, 分 别 为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 选 证券投资基 金 、 国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马稳健 回 报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 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 国泰金 鹏蓝筹 价 值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鼎 价 值 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 来 ) 、 国 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 来 ) 、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 区 位 优势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国泰中 小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 来 ) 、 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 QDII)。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 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 获 准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 公司之 一,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牌 照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囊 括 了 公 募基金 、 社 保 、 年金 、 专 户 理 财和 QDII等 管理 业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 事 会 成 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经 济师 , 18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处 、 资金 处 副 处长 、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 1992 年 起 任 国泰证券 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陈 良秋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1993年 7月 起 在中国 建 设 银 行 厦 门 市 分行 工 作 , 历 任 业务 科副 经理 、 办公 室副 总 经理 、 支 行 副 行 长 、行 长 。 2006 年 10 月 起 在中国 建 投 工 作 , 任 企 业 管理 部 总 经理 助 理 、 副 总 经理 、 投资 部 负责 人, 兼 任 中投 科 信 科 技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梁凤玉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会 计 师 。 1994年 8月 至 2006年 7月,在中国 建 设 银 行 辽宁省 分行 工 作 , 历 任 葫芦岛 分行 房贷 部 副 主 任、 城 内 支 行 副 行 长 、 葫芦岛 分行 国 际 业务 部 副 主 任、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主 任 ; 辽宁省 分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主 任 科 员 、 四 级 财 务 分 析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11 师 。 2006年 7月 起 在中国 建 投 工 作 , 其 间 曾 任 中国投资 咨询 公司 财 务 总 监。 现 任 中国 建 投 财 务 会 计 部 计 划 财 务 一 处 副高级 经理。 2009年 12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张 和 之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曾 任 水 利 电 力 部 机 关 财 务 处 主 任 科 员, 能 源 部 机 关 财 务 处 副 处长 , 电 力 部 机 关 事 务 局 经 营 财 务 处处长 ,国 家 电 力 公司 中 兴 实 业 发 展 总 公司 副 总 经理 、 总 会 计 师 、 副董 事 长 、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 党 组 副 书 记 ( 正 局 级 ) 、 正 局 级 调 研 员。 2004年 2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王耀南 , 董 事 , 大 专 , 17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至 1997年 任职 广州珠江 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部 。 1997年 至 2001年 任职 广州珠江 实 业 集 团 财 务 公司 。 2001年 至 今 在 万 联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历 任 办公 室 主 任、 工 会 主 席 、行 政 总 监 、 董 事、 党 总 支 书 记 。 2006年 4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17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在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 历 任 法 规 处 副 处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 办 事 处 机构 处 副 处长 、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在 华 夏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党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在 宝 盈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 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党 委 副 书 记 。 龚浩 成 , 独 立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教 授 。 长 期 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 管理, 1979起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学 院 副 教 授 、 教 授 、 副 院 长 ,中国人 民银 行 上 海 分行 副 行 长 、行 长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分 局 副 局 长 、 局 长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常 务 理 事 ( 主 持 理 事 会 工 作 ),上 海 证券 期 货学 院院 长 、 教 授 。 2001年 5月 起 任 公司 独 立 董 事 。 曹尔阶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研究 员。 长 期 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 管理, 1979年 起 历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资 研究 所 副 所 长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资 调 查部主 任、 中国投资 咨 询 公司 总 经理 、 中国国 际 金 融 公司 高级 顾问 等 。 2001年 5月 起 任 公司 独 立 董 事 。 吴 鹏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 务所 从 事 与中国 相 关 法律 工 作 ,日本 西南 大 学 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 务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2001年 5月 起 任 公司 独 立 董 事 。 (二)监 事 会 成 员 : 万 树斌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84 年 起 在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会 计 部 副 处长 、 计 财 部 副 处长 、 处长 、 资 债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起 任 中国 建 投 财 会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任 建 投中 信 资 产 管理 公司 监 事 长 。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李芝樑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曾 任 中 建 一 局 集 团 第 五 建 筑 工 程 公司 宣传 部 干 事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债 券基金 部 副 经理 、 经理,投资 银 行 部主 任 , 发 展研究 中 心 主 任 兼董 事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12 会 办公 室 常 务 副 主 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董 事 会 办公 室 主 任 。 2004年 2月 起 任 公 司 监 事 。 黄晓坤 ,监 事 , 博 士研究 生 ,经 济师 。 8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起 在 广州 五 星 化 工 厂 任 工 程 师 。 2000年 4月 起 在 广 东省 电 信 公司 任 研究 员。 2001年 6月 起 任 南 方 证券 高 级 经理。 2004年 5月 起 任 银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高级 经理。 2005年 10月 起 任 万 联 证券 研 究 发 展 中 心总 经理, 万 联 证券 副 总 裁 。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监 事 。 王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 清算 部 经理, 2001 年 10 月 加 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记 核 算 工 作 , 现 任运 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 年 11 月 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张晖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1991年 7月 至 1994年 10月,在 江苏 省 扬州 市 外 贸 公司 进 口 部 工 作 。 1994年 10月 至 2000年 3月,在招商 银 行 深圳 管理 部 工 作 , 任 文 档 室 主 任 。 2001年 2月 至 2009年 8月,在 宝 盈 基金 工 作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2009年 8月 加 入国泰基金, 任 总 经理 助 理 和职 工 监 事 。 ( 三 ) 高级 管理人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金 旭 , 总 经理, 简 历 情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会 计 师 , 17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 历 任 营业 部 财 务 经理 、 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 海 分 公司 财 务 部 经 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在 华 夏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 总 经理 、 基金 运作 部 总 经理 、 基金 运 营 总 监 、 稽 核 总 监。 现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初伟斌 , 硕士研究 生 , 16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2年 8月 至 1996年 5月在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会 工 作 , 1996年 5月 至 2003年 9月在中国证监会 任 基金监管 部 副 处长 , 2003年 9 月 至 2008年 6月在 景 顺长 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法律 监 察稽 核 总 监 、 副 总 经理。 现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李峰 , 硕士研究 生 , 14年 银 行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荷兰 商 业 银 行 上 海 分行 中国 区 监 察 主 管,国 联 安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稽 核 专 员, 信诚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督 察 长 , 美 国 雷曼兄弟亚洲 投资 有 限公司 上 海 代 表 处 中国 区 合规 总 监。 2009年 2月 加盟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现 任 公司 督 察 长 。 梁 之 平 ,本 科 , 13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研究 部 经理, 大 成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 运 营 部 总 监 、 市场 部 总 监 兼客 户 服务 中 心总 监 、 委托 投资 部 总 监, 2008年 3月 加 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 理, 现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四 )本基金基金经理 及相 关 研究 人员 配 备 1、 现 任 基金经理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13 翁锡赟 , 男 , 硕士研究 生 , 6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4年 1月 至 2006年 12月在 兴 业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首 席 交易 员 和 债 券 研究 员, 2006年 12月 至 2008年 7月在 万 家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基金经理 助 理。 2008年 7月 加 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从 事 债 券投资 研究 工 作 , 2008年 8月 起 任 国泰 货 币 基金基金经理。 范 迪钊 , 男 ,本 科学历 , 9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0年 9月 至 2003年 10月在 香港 百德 能 控 股公司 上 海 代 表 处 任 研究 员, 2003 年 10 月 至 2003 年 12 月在 华 一 银 行任信审 员, 2004年 1月 至 2005年 3月在 法 国 巴 黎百富 勤有 限公司 上 海 代 表 处 任 研究 员。 2005年 3 月 加盟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行 业 研究 员 、 高级 行 业 研究 员 、 社 保基金经理 助 理 、 专 户 理 财 投资经理 、 国泰金 鹏蓝筹 价 值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助 理, 2009年 9月 起 担 任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 12月 起 担 任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 历 任 基金经理 2008年 6月 至 2008年 8月, 由 高 红 兵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08年 8月 至 2010年 6月, 由 陈 强 、 唐珂 共 同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 相 关 研究 人员 配 备 为 确 保 实 现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专 门 配 备 了 精 通 基本 面 研究 和 数量 分 析 的 研究 人员协 助 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 工 作 。 研究 开 发部 在 对 宏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利 率 走 势 和行 业 个 股 分 析 的基 础 上 拟 定投资 建 议 ; 金 融 工 程 部 负责数量 分 析 ,根据 历 史模拟 和风险 测 算 的结 果 提出 投资可 行性分 析 。 ( 五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其 成 员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理 、 投资 总 监 、 研究 开 发部 、 固 定 收益 部 、 基金管理 部 、财 富 管理中 心 、 市场 体 系 等负责 人员中 产 生 。 公司 总 经理可 以 推荐 上 述 人员 以外 的投资管理 相 关人员 担 任 成 员,督 察 长 和运 营 体 系 负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会 议 。 公司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主 要 职 责 是 根据 有 关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审 议 并 决 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 基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 则 , 以 及 研究 相 关投资 部门 提出 的 重大 投资 建 议等 。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成 员 组成 如 下 : 余 荣 权 先 生 : 拟 任 副 总 经理 归 江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初伟斌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梁 之 平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刘夫先 生 :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投资 副 总 监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副 总 监 黄 焱先 生 : 基金管理 部 副 总 监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14 ( 六 )上 述 成 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二) 办 理基金备 案 手 续 ; ( 三 )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 四 )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 五 )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六 )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报 告 ; ( 七 )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确 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八 ) 办 理与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 关的 信 息披露 事项 ; ( 九 )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 十 )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十 一) 以 基金管理人名 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 利或者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十 二)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 职 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证券 法 》 行 为的 发 生 ; (二)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的 发 生 : 1、 基金管理人 固 有财产或者 他 人 财产 混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 3、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外 的第 三 人 牟 取 利益 ; 4、 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 承担 损失 ; 5、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三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合同,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合同 行 为的 发 生 ; ( 四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 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15 ( 五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其 他 法 规规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 依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二) 不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益 ; ( 三 ) 不 泄 露 在 任职 期 间 知悉 的 有 关证券 、 基金的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四 ) 不 以 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组 织 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 部 控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运作 中 面 临 的 风险 ,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规 和有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理 方法 、 操 作程序 与 控制措 施 , 形 成 了 公司 完整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制 体 系 涵盖 了内 部 会 计 控制 、风险 管理 控制 和 监 察稽 核 制 度等 公司 运 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通 过相 应 的 具体 业务 控制 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内 部 风险 控制遵循 的 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制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和 业务 环 节 ; ( 2) 独 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 独 立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和 权 威 性 , 负责 对 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进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原则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设 计 上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衡 体 系 ; ( 4)保 持 与 业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位 原则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制 应 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 在同 等 地位 上 ; ( 5)定 性和 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险 控制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性 。 2、内 部 会 计 控制制 度 公司 根据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完 善 的 内 部 会 计 控制制 度 , 实 现 了职 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 确 保会 计 核 算 的 真实、 准 确、完整 ,并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 立,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 立 、 安 全 。 3、风险 管理 控制制 度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16 公司 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 营 中的 风险 ,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完整 的 风险 管理 控制制 度 ,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 度构成 , 主 要包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投资管理 控制制 度 、信 息技术 控制 、 营 销 业务 控制 、信 息披露 制 度 、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 立的 稽 核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相 应 的 业务 控制 流 程 等 。 通 过 这些控制制 度 和 流 程 ,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和 管 理 风险进行有效 的 控制 。 4、 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 实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 情况 、 以 及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遵循 情况 和有效性进行全面 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规 性和内 部 控制 的 有效性 。 (二)基金管理人 内 部 控制制 度要 素 1、 控制 环 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 实 践 ,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 , 以 保证 内 部 会 计 控制 和 管理 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 合理的 组 织 结 构 和分 级 授权 、 注重 诚信 并关 注 风险 的 道 德观 和 经 营 理 念 、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职 能等 方 面 。 ( 1) 公司建 立并 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结 构 , 目 前有 独 立 董 事 3名。 董 事 会下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 查 委员会 、 薪酬 委员会 、 考 核委员会 等 专 业 委员会, 对 公司重大 经 营 决 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行决 策及 监督 ; ( 2)在 组 织 结 构 方 面 , 公司 设立 总 经理 办公 会 议 、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风险 管理委员会 等机构 分 别 负责 公司 经 营 、 基金投资 和风险 控制 等 方 面 的 决 策 和 监督 控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 门之间 有 明 确 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 立, 又 相 互 合 作和 制 约 , 形 成 了 合理 的 组 织 结 构 、决 策 授权 和风险 控制 体 系 ; ( 3) 公司 一 贯坚 持诚信 为投资 者 服务 的 道 德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在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 成 了诚信 为本 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 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行 独 立监 察稽 核的 权限 ,并 对 公司 内 部 控制措 施 的 实 施 情况 和有效性进行 评 价和提出改进 建 议 。 2、 控制 的 性质和 范 围 ( 1) 内 部 会 计 控制 公司建 立 了完 善 的 内 部 会 计 控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 立 性、全面性、 真实性和 及 时性 。 首 先 , 公司 根据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会 计 制 度 和 准 则 , 制 定 了完 善 的 公司 财 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业务 控制 流 程 ,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 , 真实、 完整、 准 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作 情况 和 公司 财 务状况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17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员上 、 空 间 上 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保 证 两 者 相 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 帐 、 独 立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和 公司 资 产 之间 、 以 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 立 性 。 公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 责 分 离 控制 、 凭 证与 记 录 控制 、 资 产 接 触 控制 、 独 立 稽 核 等 制 度 , 确 保在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 资 源 的 有效 控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督 等 。 另外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制 和 监督。 (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有效 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 系 , 主 要包括 : 1)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 公司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 时实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 信 息 的 隔 离 和 保 密 ; 2)投资管理 业务 控制 :通 过 建 立 完整 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 策 控制 、 交易 业务 控 制 , 完 善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的投资 决 策 职 能 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的 风险 控制 职 能 , 实行 投资 总 监 和 基金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 票 池 制 度 , 进行 集中 交易 ,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制 , 做 到 研究 、 投资 、 交易 、风险 控制 的 相 互 独 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效 控制 操 作风险 ;建 立 了 投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 和 管理 体 系 , 控制 投资 业务 中 面 临 的 市场 风险、 集中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等 ;建 立 了 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 系 , 对 投资管理 的 风险和 业绩 进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3) 信 息技术 控制 : 为保证 信 息技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公司 在 硬 件设备 运行 维 护 、 软 件 采 购 维 护 、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库 管理 、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均 制 定 实 施 了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制 流 程 ; 4) 营 销 业务 控制 :公司 制 定 了完 善 的 市场营 销 、 客 户 开 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 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 中 对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遵 守 , 以 及 对 经 营 风险 的 有效 控制 ; 5) 信 息披露 控制 和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公司 制 定 了 规 范 的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保证 信 息披 露 的 及 时、 准 确和完整 ; 在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 统 , 以 及 完 整 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务 资 料 档 案 ; 6)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务 部门 工 作进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 证 稽 核的 独 立 性和 客 观 性 。 ( 3)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实 施 公司 风险 管理委员会 制 定 了 《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进行 辨 识和 评 估 , 制 定 了风险 控制 原则 。在 风险 管理委员会 总 体方 针 指导 下, 各 部门 根据 各 自业务 特 点 , 对 业务 活 动 中存在的 风险 点 进行了 揭示 和 梳 理, 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 了 详 细 的 风险 控制 流 程 ,并在 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制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18 3、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情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务 活 动 中 内 部 控制措 施 的 实 施 情况 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 中 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 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规 、 以 及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 有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情况 的基 础 上, 公司 会根据新 业务 开 展 和 市场 变 化情 况 ,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 进行 及 时 的更新 和 调 整 , 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 的变 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进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重 点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有效性进 行 评 估 ,并 提出 相 应改进 建 议 。 4、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情况 的报 告 公司建 立 了有效 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报 告流 程 , 各 部门 对 于 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失 效 情况及 时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 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了 解 内 部 控制 出 现 的 问 题 并 作出 妥 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 实 施 情况 的监 察 中,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 告 , 并 提出 相 应 的 建 议 ; 对 于 重大 问 题 , 则 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 中国证监会报 告 。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期 出 具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报 告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 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 内 部 控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 上关于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公司 将 根据 市场 变 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切 实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 简 称“中国 银 行 ”) 住 所及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首 次注册登记 日期 : 1983年 10月 31日 变更 注册登记 日期 : 2004年 8月 26日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贰仟伍佰叁拾捌 亿 叁仟玖佰壹拾陆 万 贰仟零玖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钢 基金托管 业务 批准 文 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24 号 托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总 经理 : 董 杰 托管 部门 联 系 人 : 唐 州 徽 电 话 : ( 010) 66594855 传 真 : ( 010) 66594942 发 展 概 况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19 1912年 2月,经 孙 中 山 先 生 批准,中国 银 行 正 式 成 立。 从 1912 年 至 1949年,中国 银 行 先 后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国 际 汇 兑 银 行和 外 贸 专 业 银 行职 能 , 坚 持 以 服务 大 众 、 振 兴 民 族 金 融 业 为 己 任 , 稳健 经 营 , 锐 意 进 取 , 各 项 业务 取得 了 长足 发 展 。新中国 成 立后,中国 银 行 成 为国 家 外 汇 外 贸 专 业 银 行 ,为国 家 对 外 经 贸 发 展 和 国 内 经 济 建 设 作出了 重大 贡献 。 1994 年,中国 银 行改 为国 有 独 资商 业 银 行 。 2003年,中国 银 行 开始 股 份 制 改 造 。 2004年 8月,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挂 牌 成 立。 2006年 6月 、 7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 交 所 和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成 功挂 牌 上 市 , 成 为 首 家 在 内 地 和 香港 发 行 上 市 的中国商 业 银 行 。中国 银 行 是 中国国 际 化 和 多 元 化 程 度 最 高 的 银 行 ,在中国 内 地 、 香港 、 澳 门 及 29个国 家 为 客 户 提 供 全面 的金 融 服务 。 主 要 经 营 商 业 银 行 业务 , 包括 公司 金 融 业务 、 个人金 融 业务 和 金 融 市场业务 ,并 通 过 全 资 附 属 机构 中 银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开 展 投资 银 行 业务 , 通 过 全 资 子 公司 中 银 集 团 保 险有 限 公司 及 其 附 属 和 联 营 公司 经 营 保 险 业务 , 通 过 控 股 中 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从 事 基金管理 业 务 , 通 过 全 资 子 公司 中 银 集 团 投资 有 限公司 从 事 直 接 投资 和 投资管理 业务 , 通 过 中 银 航 空 租赁私 人 有 限公司 经 营 飞 机 租赁 业务 。 按 核 心 资本 计算 , 2009 年中国 银 行 在 英 国《 银 行 家 》 杂志 “ 世 界 1000家 大银 行 ” 排 名中 列 第 十 一 位 。 在 近百 年的 发 展历 程 中,中国 银 行 始 终 秉 承 追 求 卓越 的 精 神 , 稳健 经 营 的理 念 , 客 户 至 上的 宗旨 和 严 谨 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 了 业 界 和 客 户 的 广 泛 认 可 和 赞誉 , 树 立 了 卓越 的 品 牌 形 象 ,中国 银 行 被 The Banker( 英 国《 银 行 家 》) 评 为“ 2009 年中国年 度 银 行 ”, 被 Euromoney(《 欧 洲 货 币 》) 评 为“ 2009 年 度 最 佳私 人 银 行 ”, 被 Global Finance(《 环 球 金 融 》) 评 为“ 2009 年 度 中国 最 佳 外 汇 交易银 行 ”, 被 Trade Finance(《 贸 易 金 融 》) 评选 为“中国本 土 最 佳 贸 易 服务 银 行 ”, 被 The Asset(《 财 资》) 评 为“中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 被 Finance Asia(《金 融 亚洲 》) 评 为“中国 最 佳私 人 银 行、 中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中国 最 佳 外 汇 交易银 行 ”。 面对 新的 历 史 机 遇 ,中国 银 行 将 坚 持 可 持 续 发 展 , 向 着 国 际 一 流 银 行 的 战 略 目 标 不断 迈 进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 先 生 , 自 2004年 8月 起 任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自 2003年 3 月 起 任 中国 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行 长 , 自 1996 年 10 月 起 任 中国人 民银 行行 长 助 理,期 间 曾 兼 任 中国人 民银 行 计 划 资金 司司 长 、 货 币政 策 司司 长 、 广 东省 分行行 长 及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广 东省 分 局局 长 。 1989年 10月 至 1996年 10月, 历 任 中国人 民银 行 政 策 研究 室副 主 任、 主 任、 中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总 裁 、 计 划 资金 司司 长 等 职 。 肖 先 生出生 于 1958年 8 月, 1981年 毕 业 于 湖 南 财 经 学 院 , 1996年 获 得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硕士学 位 。 李 礼辉 先 生 , 自 2004年 8月 起 担 任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行 长 。 2002年 9月 至 2004年 8月 担 任 海 南 省副省 长 。 1994年 7月 至 2002年 9月 担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1988年 至 1994年 7月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 、 新 加 坡 代 表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20 处 首 席 代 表、 福 建 省 分行 副 行 长 等 职 。 李 先 生出生 于 1952年 5月, 1977年 毕 业 于 厦 门大 学 经 济系 财 政 金 融专 业 , 1999 年 获 得 北京 大 学 光 华 管理 学 院 金 融学专 业 博 士研究 生 学历 和 经 济学 博 士学 位 。 李 早 航 先 生 , 自 2004年 8月 起 任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 2000年 11月 加 入 中国 银 行 并 自 此 担 任 中国 银 行 副 行 长 。于 1980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 曾 工 作 于 多 个 岗 位 , 先 后 担 任分行行 长 、 总 行 多 个 部门 的 总 经理 及 副 行 长 。 1978年 毕 业 于 南 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 2002年 6月 起 担 任 中 银 香港控 股非 执 行 董 事 。 董 杰 先 生 , 自 2007年 11月 27日 起 担 任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托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总 经理。 自 2005年 9月 起 任 中国 银 行 天津 市 分行 副 行 长 、 党 委委员, 1983年 7月 至 2005 年 9 月 历 任 中国 银 行 深圳 市 分行 沙头角 支 行行 长 、 深圳 市 分行信 贷 经 营 处处长 、 公司 业务 处 处长 、 深圳 市 分行行 长 助 理 、 党 委委员 等 职 。 董 先 生出生 于 1962年 11月, 获 得 西南 财 经 大 学 博 士学 位 。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国 银 行 于 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 部 ,为 进 一 步 树 立 以 投资 者 为中 心 的 服务 理 念 ; 根据 不断 丰 富 和 发 展 的托管 对 象 和 托管 服务 种 类 ,中国 银 行 于 2005年 3月 23日 正 式 将 基金托 管 部 更名为托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下设 覆盖 集合 类 产品、 机构 类 产品、全 球 托管 产品、 投 资 分 析 及 监督 服务 、风险 管理与 内 控 、 核 算估 值 、信 息技术 、 资金 和 证券 交 收 等 各 层 面 的 多 个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 110 余 人。 另外 ,中国 银 行 在 北京 市 分行、 上 海 市 分行、 深圳 市 分 行、 广 东省 分行、 江苏 省 分行 设 有 托管 业务 团 队 。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截止 2010年 3月 末 ,中国 银 行已 托管 长 盛创 新 先 锋 混合 、 长 盛 同 盛封闭 、 长 盛 同 智 优 势 混合( LOF) 、 大 成 2020 生 命 周 期混合 、 大 成 蓝筹稳健 混合 、 大 成 优 选 封闭 、 大 成 景 宏 封闭 、 工 银大 盘蓝筹 股 票 、 工 银 核 心 价 值 股 票 、 国泰 沪 深 300 指 数 、 国泰金鹿保本混合 (二期) 、 国泰金 鹏蓝筹 混合 、 国投 瑞 银 稳 定增 利 债 券 、 海 富 通股 票 、 海 富 通 货 币 、 海 富 通 精 选 贰 号混合 、 海 富 通 收益 增 长 混合 、 华 宝兴 业 大 盘精 选 股 票 、 华 宝兴 业动力组 合 股 票 、 华 宝兴 业 先 进 成 长 股 票 、 华 夏 策 略 混合 、 华 夏 大 盘精 选 混合 、 华 夏 回 报二号混合 、 华 夏 回 报混合 、 华 夏 行 业 股 票 (LOF)、 嘉 实 超短 债债 券 、 嘉 实 成 长 收益 混合 、 嘉 实 服务 增值 行 业 混合 、 嘉 实 沪 深 300指 数 (LOF)、 嘉 实 货 币 、 嘉 实 稳健 混合 、 嘉 实 研究精 选 股 票 、 嘉 实 增 长 混合 、 嘉 实 债 券 、 嘉 实 主 题 混合 、 金 鹰 成 份 优 选 股 票 、 银 河 成 长 股 票 、 易方 达 平 稳 增 长 混合 、 易方 达 策 略 成 长 混合 、 易方 达 策 略 成 长 二号混合 、 易方 达 积极 成 长 混合 、 易方 达货 币 、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 券 、 易方 达 深 证 100ETF、 易方 达 中 小盘 股 票 、 万 家 180指 数 、 银华 优势 企 业 混合 、 银华 优 质 增 长 股 票 、 银华 领 先 策 略 股 票 、 景 顺长 城 动力 平 衡 混合 、 景 顺长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21 城 优 选 股 票 、 景 顺长 城 货 币 、 景 顺长 城 鼎 益 股 票 (LOF)、 泰 信 天天 收益 货 币 、 泰 信 优 质生 活 股 票 、 招商 先 锋 混合 、 泰 达 荷 银 精 选 股 票 、 泰 达 荷 银 集 利 债 券 、 友邦 华 泰 盛世 中国 股 票 、 友邦 华 泰 积极 成 长 混合 、 友邦 华 泰 价 值增 长 股 票 、 南 方 高 增 长 股 票 (LOF)、 国 富 潜 力组 合 股 票 、 国 富强 化 收益 债 券 、 宝 盈 核 心 优势 混合 、 国 富 成 长 动力 股 票 、 泰 信 蓝筹精 选 股 票 、 友 邦 华 泰 货 币 、 国泰 区 位 优势 股 票 、 招商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 东 方 核 心 动力 股 票 、 金 鹰 行 业 优势 股 票 、 泰 信 债 券增 强 收益、 万 家 稳健 增 利 债 券 、 嘉 实 回 报混合 、 海 富 通 中证 100 指 数 ( LOF) 、 易方 达 深 证 100ETF 联 接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强 收益 债 券 型 、 工 银 全 球 股 票 (QDII)、 嘉 实 海 外 中国 股 票 (QDII)、 银华 全 球优 选 (QDII-FOF)等 81只 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 了 股 票 型 、 债 券 型 、 混合 型 、 货 币 市场 型 等 多 种 类型 的基金 和 理 财品 种 ,满 足 了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投资理 财 需 求 ,基金托管规 模 位 居 同 业 前 列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银 行 开 办 各类 基金托管 业务 均获 得 相 应 的 授权 ,并在 辖 内实行 业务 授权 管理 和 从 业 人员核准资 格 管理。中国 银 行 自 1998年开 办 托管 业务 以 来 严 格按 照 相 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以 及 监管 部门 的监管 要 求 , 以 控制 和 防 范 基金托管 业务 风险 为 主 线 , 制 定并 逐 步 完 善 了 包 括 托管 业务 授权 管理 制 度 、 业务操 作 规 程、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保 密 守则 等 在 内 的 各 项 业 务 管理 制 度 , 将 风险 控制 落 实 到 每 个 工 作 环 节 ; 在 敏感 部 位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和 隔 离 墙 , 安 装 了 录 音 监 听 系 统 , 以 保证基金 信 息 的 安 全 ;建 立 了有效 核 对和 监 控制 度 、应 急 制 度 和 稽 查 制 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 产 与 银 行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各类 托管资 产 的 相 互 独 立 和 资 产 的 安 全 ; 制 定 了内 部 信 息 管理 制 度 , 严 格 遵循 基金 信 息披露 规定 和 要 求 , 及 时 准 确 地 披露相 关 信 息 。 最 近 一年 内 ,中国 银 行 的基金托管 业务 部门 及 其 高级 管理人员 无 重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 、 中国 银 监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的 处 罚 。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 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者 违 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 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序已 经 生效 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 告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22 第五节


相关服务及担保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 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 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38561750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上 海直 销 柜台 联 系 人 : 蔡丽萍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 话 : 010-66553055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 系 人 : 魏 文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网 上 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电 话 : 021-38561735 联 系 人 : 杨 荣 华 (二) 代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钢 联 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1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树 清 客 服 电 话 : 95533 2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俊波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99 联 系 人 : 蒋 浩 传 真 : 010-85109219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4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 话 : 9558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23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怀邦 客 服 电 话 : 95559 联 系 人 : 曹 榕 电 话 : 021-58781234 5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 晓 联 系 人 : 丰靖 电 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电 话 : 021-61618888 联 系 人 : 汤嘉惠 、 虞谷云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28 7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客 服服务 热线 : 95577 8 华 夏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hxb.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丹 联 系 人 : 李博 电 话 : 010-65557060 传 真 : 010-65550827 9 中 信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58 网 址 : bank.eciti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 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10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阎冰竹 联 系 人 : 王 曦 电 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 010-66226073 11 北京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10-96169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24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安 东 联 系 人 :陈 春林 12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80 网 址 : www.psbc.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秀仑 联 系 人 : 吴 海 平 电 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13 上 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1-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明 辉 联 系 人 : 刘 权 电 话 : 0755-82026521 客 服 电 话 : 400-600-8008 14 中国 建银 投资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cjis.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幼 一 联 系 人 : 芮敏 祺 电 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 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齐 市 建 设 路 2号 宏 源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戎 联 系 人 : 李 茂 俊 电 话 : 010-62294608 传 真 : 010-62296854 16 宏 源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 址 : 广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 话 : 020-37865017 传 真 : 020-37865030 17 万 联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魏 明 电 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8 中 信 建 投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19 海 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25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国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电 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顾伟 国 联 系 人 : 李 洋 电 话 : 010-66568047 传 真 : 010-66568536 20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庭 院 商 务 楼 A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军 联 系 人 : 俞 会 亮 电 话 : 0571-85776115 客 服 电 话 : 0571-96598 21 中 信 金 通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邓寒 冰 电 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22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益 民 联 系 人 : 吴 宇 电 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23 东 方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 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商 旅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联 系 人 :方 晓 丹 电 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客 服 电 话 : 0512-33396288 24 东 吴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广州 市 天河 北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公 地 址 : 广 东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 都 会 广 场 36、 41和 4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志 伟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 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5 广 发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26 注册 地 址 : 江西 省 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办公 地 址 : 江西 省 南 昌 市 北京 西 路 88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管 荣 升 联 系 人 : 徐 美 云 电 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6 国 盛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朝阳 门外大 街 16号中国人 寿 大 厦 1901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岳 献 春 联 系 人 : 赵 明 电 话 : 010-85252656 传 真 : 010-85252655 27 民 生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元 真 联 系 人 : 王伟 力 电 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62470244 28 上 海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浩 明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 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 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9 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区 苗岭 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1507- 1510 办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东 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史 洁 民 联 系 人 : 刘 光 明 电 话 : 0532-85022273 传 真 : 0532-85022605 30 中 信 万 通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商 银 行 大 厦 A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陈 忠 电 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31 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ecitic.com 32 华 泰证券 有 限 责 任 注册 地 址 : 江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东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27 办公 地 址 : 江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东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张 小 波 电 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客 服 电 话 : 95597 注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 话 : 021-63219781 传 真 : 021-51062920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999、 027-85808318 33 长 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 址 : 广西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雅 锋 联 系 人 : 武 斌 电 话 : 0755-83707413 传 真 : 0755-83700205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00( 全 国) 、 96100( 广西 ) 34 国 海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h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天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 发 区 第一 大 街 29号 办公 地 址 : 天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 道 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5 渤 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ewww.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昭 明 联 系 人 : 盛 宗 凌 电 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 0755-82492962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555或 95513 36 华 泰 联 合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lhzq.com 注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15号 广汇 国 际 贸 易大 厦 办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石 保上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电 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 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7 中 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28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电 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302 38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健 电 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9 招商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电 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40 兴 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办公 地 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傅咏 梅 电 话 : 0531-81283728 传 真 : 0531-81283735 41 齐鲁 证券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 层 A02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 张 勤 联 系 电 话 : 021-68801217 传 真 : 021-68801119 42 安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s.com.cn 注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游锦 辉 联 系 人 : 梁健 伟 电 话 : 0796-22100159 传 真 : 0769-22119423 43 东 莞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769-961130 网 址 : www.dg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汝军 联 系 人 :常 向 东 电 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44 恒 泰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29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商 银 行 大 厦 40-4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长 才 联 系 人 : 王 飞 电 话 : 0755-83199511 客 服 电 话 : 0755-83199511 45 世纪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传 真 : 0755-83199545 网 址 : www.csco.com.cn 注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毅 辉 联 系 人 : 叶 朝辉 电 话 : 0592-5161816 传 真 : 0592-5161102 46 厦 门 证券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路 166号 未来 资 产 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川 电 话 : 021-50122222 传 真 : 021-50122200 47 华 宝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1-3892990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文 安 联 系 人 : 王 睿 电 话 : 0755-83007069 传 真 : 0755-83007167 48 英 大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755-26982993 网 址 : www.ydsc.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剑阁 联 系 人 : 邓 力 伟 电 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9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注册 地 址 : 福 州 市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电 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50 广 发华 福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gfhf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相 联 系 人 : 莫 晓 丽 电 话 : 010-66045566 传 真 : 010-66045500 51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30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三 里 河 东路 5号中商 大 厦 1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 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52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建 联 系 人 : 姜 建 平 电 话 : 010-59355543 传 真 : 010-66553791 53 中国 民 族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www.e5618.com 注册 地 址 : 甘肃 省 兰州 市 静 宁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晓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电 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客 服 电 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54 华 龙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hlzqgs.com 注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凤良 志 联 系 人 : 李 飞 电 话 : 0551-2207323 传 真 : 0551-2207322 55 国 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78 网 址 : www.gyzq.com.cn 注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时 雍 联 系 人 : 严 峻 电 话 : 0571-85163127 传 真 : 0571-85179591 56 杭 州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注册 地 址 : 天津 市 河 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宝 凤 联 系 人 : 王 宏 电 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57 渤 海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811 网 址 : www.cbhb.com.cn 二、注册 登记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1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31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勇胜 传 真 : 021-38561800 联 系 人 : 杨 荣 华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担保人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2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建 熙 成 立日期 : 1986年 6月 21日 组 织形 式: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国 有 独 资)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贰佰零陆 亿 玖仟贰佰贰拾伍 万 (20,692,250,000)元 1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经 营 范 围 : 投资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及 其 他 金 融 和 非 金 融 企 业 ; 经 营 、 管理 、 处 置 从 原 中国 建 设 银 行分 立 后 承 继 的资 产和 企 业 ; 追 偿 本 外币 债 务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 代 理 兑 付 从 原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承 继 的 债 券 ;接 受 、 经 营 、 管理 从 原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承 继 的本 外币 委托 贷 款 ; 资 产 管理 范 围 内 本 外币 财产 租赁 、 重 组 ; 资 产 管理 范 围 内 公司 的上 市 推荐 及 债 券 、 股 票 承 销; 本 外币 资金同 业 拆借 、 本 外币 借 款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自营 和 代 理 债 券 交易; 财 务 、 投资 及 法律 咨询 ,资 产 及 项 目 评 估 ; 工 程 造 价 咨询 业务 ; 经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 监管 机构 批准的 其 他业 务 。 四、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的 律师事 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陆 家 浜 路 413弄 5号 楼 1904B室 负责 人 :陈 云 帆 联 系 人 : 黄 祖 斌 电 话 : 021-63788147 传 真 : 021-63788146 1 上 海 阅 瀚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办律 师 :陈 云 帆 、 黄 祖 斌 五、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师事 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路 1233号 汇亚 大 厦 1604-1608室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所 有 限公司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 系 人 :陈 宇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32 电 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薛竞 、 陈 宇 第六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 名称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 类型 保本 型 、 混合 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四、基金投资目 标 在保证本金 安 全 的 前提 下, 力 争 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 时 , 实 现 基金 财产 的增值。 五、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人 民币 1.00元 六、基金 存续期 限 不 定期。 七、基金保本 期 二年。 自 基金管理人 公 告 的保本期 起 始日 起 至 二年后 对应 日 止 , 如 该 日为 非 工 作 日, 则 保本期 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个 工 作 日。 八 、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 控制 符合条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投资 净 额 损失 的 风险 。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在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申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及 从 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 期保本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本基金 到 当 期保本期 到 期的, 由担 保人 对其 投资 净 额 的 损失 予 以 担 保。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33 第七节


基金的 存续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注册登记 人为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 本基金的 首 次 募集于 2006年 3月 16日 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 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6]43号),募集期为 2006 年 3 月 24 日 至 2006 年 4 月 25 日。募集期 间 募集 及 利 息 结转的基金 份额 共 计 2,517,710,461.09份 基金 份额 , 有效认购 户 数 为 32542户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年 4月 28日 正 式 生效 。 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 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二期)”。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 [2008]583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于 2008年 5月 6日开始募 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并 获 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 后于 2008年 6月 12日 生效 。 在 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 下, 依 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约 定的基金合同变更 程序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 对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进行了修改 ,同 时 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前述修改 变更 事项已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续期 间 , 连 续二 十 个 工 作 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说明 出 现 上 述 情况 的 原 因 及 解 决 方 案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 按 其 规定 办 理。 第 八 节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一)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基金的开 放 日为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同 时 开 放 交易 的 工 作 日。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以销售 机构 公 布 时 间 为准。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至 少 在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34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在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 提出申购、 赎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 转 换 时 间 所 在开 放 日的 价 格 。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提 供 7× 24小 时 服务 , 接 受 个人投资 者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申 请 , 但 交易 日下 午 15:00以 后 接 受 的 交易 申 请 顺延至 下一 交易 日 处 理。 (二) 申购 与 赎回 的开始 时 间 本基金的 申购 与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 日后 不 超 过三 个月的 时 间 开始 办 理。 在 确 定 申购 开始 时 间 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 后, 由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申购或 赎回 开始 前 3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公 告 。 二、 申购与赎回 的 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 机构 。 投资 者 可 以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业场所 或 通 过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 www.gtfund.com) 或 按销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办 理基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增 减 代销 机构 ,并 予 以公 告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一)“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价 格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二)基金 采 用 金 额申购和份额 赎回 的 方式 , 即 申购 以 金 额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 ( 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则 , 即 对 该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 赎回 处 理 时 , 申购确认 日期在 先 的基金 份 额 先 赎回 , 申购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额 后 赎回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回费 率 ; ( 四 ) 当 日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开 放 时 间 结束 前 撤 销 ,在 当 日的开 放 时 间 结 束后 不 得 撤 销; ( 五 )基金管理人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权 益 的 情况 下可更 改 上 述原则 , 但最 迟 应 在新的 原则实 施 前 3日 予 以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 数 额限 定 (一) 申购 金 额 的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网 上 交易 及 代销 机构 每 个 账户 单 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含 申购 费 ) ; 直 销 机构 每 个 账户 每 次 申购 本基金的 最低 金 额 为 1万 元 ( 含 申购 费 )。 (二) 赎回 份额 的 限 制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35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 赎回 时 , 每 次 赎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 但 某 笔 赎回 导 致 单 个 交易账户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不 足 100份时 , 余 额 部 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 回 。 ( 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合理 调 整对申购 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 金管理人 进行前述 调 整 , 必须 在 调 整生效前 2个 工 作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公 告 。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程序 (一)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的 提出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 续,在开 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 者申购 本基金,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全额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投资 者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二)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的 确认 注册登记 机构 应 在 T+1日 对 基金投资 者申购、 赎回 申 请 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 他 方式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况 , 否 则 , 如 因 申 请未 得 到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确认 而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投资 者 自 行 承担 。” ( 三 )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额 交 款 方式 , 若 资金在规定 时 间 内 未 全额 到 账 则申购不 成 功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投资 者 赎回 申 请成 交 后,基金管理人 应 通 过 注册登记 机构 按 规定 向 投资 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赎回 款 项 在 自受 理基金投资 者有效 赎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个 工 作 日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赎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按 本基金合同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处 理。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 额 与价格 (一) 申购份额 的 处 理 方式 1、申购份额 的 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采 用 外 扣 法 计算 申购 费 用 及 申购份额 , 申购 的 有效份 额 以 申 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 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生 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 2、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式: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 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金 额 , 赎回净 额 为 赎回 金 额 扣 除 赎回费 用 的金 额 , 各 计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 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生 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36 (二)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净 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1 + 申购 费 率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购 金 额 /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注: 对 于 500 万 ( 含 ) 以 上的 申购 适 用 绝 对 数 额 的 申购 费 金 额 , 即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申购 费 用 ) ( 三 )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赎回 金 额 =赎回 份 数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 基金 赎回费 率 赎回净 额 =赎回 金 额 - 赎回费 用 ( 四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资 产 净 值 总 额 /发 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在 T+1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 七、基金的 申购费与赎回费 及 其用途 (一) 申购 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率 按 照申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购 金 额 越 大 , 所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越 低 。 若 投 资 者 在一 天 之 内有 多 笔 申购 , 则 按 每 次 申购 金 额对应 费 率 分 别 收 取 申购 费 。 申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购 人 承担 ,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基金 财 产 。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如 下 : 申购 金 额 ( 含 申购 费 ) 申购 费 率 50万 元以 下 1.2% 50万 元 ( 含 ) - 200万 元 0.8% 200万 元 ( 含 ) - 500万 元 0.4% 500万 元 ( 含 ) 以 上 1000元 /笔 举 例 说明 如 下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37 某 投资 者 以 40 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申购 费 率 为 1.2%,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100元 , 则其 可 得 到 的 申购份额 为 : 净 申购 净 额 = 400,000/( 1+1.2%) = 395,256.91元 申购 费 用 = 400,000- 395,256.91= 4743.09元 申购份额 = 395,256.91/1.100= 359,324.46份 即 投资 者 以 40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如 果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100元 , 则其 可 得 到 的 申购份额 为 359,324.46份 。 (二) 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承担 , 其 中 不低 于 25%的 部 分 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 部 分用 于 支 付 销售 、 注册登记 等机构 的 相 关 手 续 费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 如 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6个月 以 下( 含 ) 1.8% 6个月 - 2年 1.0% 2年( 含 ) 以 上 0 ( 注: 1年 按 365天 计算 ; 6个月 按 183天 计算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时 间 的 计算 , 以 其份额 在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注册登记 日开始 计算 。) 举 例 说明 : 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赎回 持有不 超 过 6个月的 1000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1.8%,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100元 , 则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净 额 为 : 赎回 金 额 = 1000× 1.100= 1100元 赎回费 用 = 1100× 1.8%=19.80元 赎回净 额 = 1100- 19.80= 1080.20元 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赎回 持有不 超 过 6个月的 1000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100元 , 则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净 额 为 1080.20元 。 ( 三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 范 围 内 调 整申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 费 率 如发 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 在 调 整实 施 前 2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刊 登公 告 。 ( 四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情 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 销 计 划 , 对 投资 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 八 、 申购 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38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 登记权 益 并 办 理 注册登记 手 续,投资 者 自 T+2日( 含 该 日)后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权 益 的 注册登记 手 续。 九 、 过渡期申购 的 特别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当 期保本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处 理规 则 , 允 许投资 者 在下一个保本期开始 前 的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投资 者 在上 述 期 限 内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称为“ 过 渡 期 申购 ”。投资 者 在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申购 本基金的, 按 其申购 的 基金 份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资 产 净 值 确认 下一保本期的投资 净 额 并 适 用 下一保本期的保本 条 款 。 基金管理人在 当 期保本期 到 期 前 , 将 根据 担 保人 提 供 的下一个保本期 担 保 额 度 确 定并 公 告 下一个保本期的 担 保规 模 上 限 ,规 模控制 的 具体方 案 详 见 当 期保本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处 理规 则 。 投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指 定期 限外 的开 放 日 或者 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后的开 放 日 申购 本基金 的, 不 适 用 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 款 。 十、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一)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单 个开 放 日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份额 总 数及 基金转 换 中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的 余 额 ) 超 过 上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为 巨 额 赎回 。 (二)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接 受 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1、 接 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能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 或认 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进行 的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申 请赎回 份额 占 当 日 申 请赎回 总 份额 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选择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一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下一个开 放 日的 价 格 。转入下一开 放 日的 赎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39 3、 当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 其 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说明 有 关 处 理 方法 ,同 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予 以公 告 。 4、 暂 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基金 连 续 2个开 放 日 以 上( 以 上 含 本 数 ,下同)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但 延 缓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 、 暂停赎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 (一)在 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基金管理人 无 法 受 理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 3、 发 生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 4、 基金 财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其 他 可 能 对 基金 业 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 从而 损 害 现 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的 情 形 ; 5、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时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购申 请 时 , 应 当 依 法公 告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形 消 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公 告 。 (二)在 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 3、 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 以 暂 停 接 受赎回 申 请 的 情况 ; 4、 发 生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 及 时 公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当按 单 个 赎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其 余 部 分 在后 续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业务 的 办 理并 及 时 公 告 。 ( 三 ) 暂 停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规定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 四 ) 暂 停 申购或 赎回 期 间 结束,基金 重 新开 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40 1、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一日,基金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开 放 日,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一个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2、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日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束,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将 提前 一个 工 作 日,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个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 周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月 时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行 调 整 。 暂 停 结束,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3日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个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十二、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以 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提 供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记 的 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 服务 。基金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定的转 换 费 。 具体 转 换 费 用和 可转 换 的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另 行 公 告 。 十三、 转 托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 以办 理 其 基金 份额 在 不 同 销售 机构 的转托管 手 续。投资 者 于 T日转 托管基金 份额 成 功 转入后,转托管 份额 于 T+1日 到 达 转入 方 网点 ,投资 者 可于 T+2日 起 赎 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十四、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在 各 项 条件 成 熟 的 情况 下,本基金可为投资 者提 供 定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服务 , 具体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在 届 时 发 布 的 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 定。 十五、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 司法 强制 执 行和 经 注册登记 机构 认 可的 其 他情 况 下的 非交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 仅 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 形 ; “ 司法 强制 执 行 ” 是指司法 机构 依 据 生效 司法文 书 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业务 必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规定的 相 关资 料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41 十六、基金的 冻结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 账户 或 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 基金 份额 被 冻 结的, 被 冻 结 部 分产生 的 权 益 ( 包括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 资)一并 冻 结。 十七、基金份额 质押 对 于 相 关 法律法 规 允 许基金管理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质 押 业务 或其 他 基金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将 制 定 和实 施 相 应 的 业务 规 则 。 第 九 节


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 控制 符合条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投资 净 额 损失 风险 。 (一)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在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 申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及 从 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 期保本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本基金 到 当 期保本期 到 期的, 如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保本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高 于 或 等 于 其 投资 净 额 ,基金管理人 将 按 可 赎回 金 额 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二) 如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保本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低 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投资 净 额 , 担 保人 应 保证 向 符合上 述 条件的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承担 上 述 差 额 部 分 的 偿付 并 及 时 清 偿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代 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要 求 基金 担 保人 履 行 保证 担 保 义务 。 但 上 述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未 持有 到 期 而 赎回 的, 赎回 部 分不 适 用 本条 款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保本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也不 适 用 本条 款 。 二、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一)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在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 申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及 从 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 期保本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到 当 期保本期 到 期的基金 份额 (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 算 的, 指 折 算 后 对应 的基 金 份额 )。 (二)本基金保本期 到 期 时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 以 做 出 如 下 选择 , 其 投资 净 额 在保本 期 到 期 时 都 适 用 保本条 款 : 1、 保本期 到 期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保本期 到 期后 从 本基金转 换 到 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 3、 保本期 到 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继 续 持有 基金 份 额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42 4、 保本期 到 期后,本基金 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将 所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 。 三、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一)在 当 期保本期 到 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 当 期保 本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不低 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投资 净 额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期开始后 申购或 转 换 转入的基金 份额 ; ( 三 )在本基金募集期 间 认购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在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申购 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者 由 本基金的上一个保本期 到 期 时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 期保本期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期 到 期日( 不 包括到 期日) 前 赎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基金 份额 ; ( 四 )在保本期 内 发 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 的 情 形 ; ( 五 )在保本期 内 ,本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担 保人 不 同意 担 保, 且 继 任 管理人 未 提 供 他 人 担 保的 情 形 ; ( 六 ) 发 生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本基金投资 亏 损 或 导 致 担 保人 无 法 履 行 保证 义务 ; ( 七 )在 担 保期 间 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 按 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主 张 权 利 ; ( 八 )《基金合同》 内容 的 修改 增 加 担 保人的 担 保 责 任 , 但 担 保人书 面 同意 承担 增 加 后的 担 保 责 任 的 除外 。 第十节


担保 一 、 为 确 保 履 行 保本条 款 ,保 障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本基金 由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作 为 担 保人。 二 、 担 保人 出 具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担 保 函 》( 全 文详 见 附 件)。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视 为同意 该 担 保 函 的 约 定。 担 保的 性质 为 不 可 撤 销 的 连带 责 任 保证 ; 保证 担 保的 范 围 为 : 在保本期 到 期 时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到 期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 当 期保本期 内 本基金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低 于投资 净 额时 的 差 额 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指 在本基金的募 集期 间 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在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申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及 从 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到 期 时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 期保本期的 持有 人。 持有 到 期 指 在本基金的募集期 间 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在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 期 限 内申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及 从 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到 期 时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 期保 本期的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期 内 一 直 持有其 在本基金的募集期 间 认购、 过 渡 期 申购 以 及 默 认 转入 当 期保本期的基金 份额 (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 算 的, 指 折 算 后 对应 的基金 份额 ) 至 当 期保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43 本期期满的 行 为。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二年一个 周 期, 每 个保本期的 起 始日 是 基金管理人 公 告 的 当 期保本期开始日,结束日 是 二年后的 对应 日。 投资 净 额 指 本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 者 的 净 认购 金 额和 在 过 渡 期 内进行 过 渡 期 申购 的投资 者申购 的基金 份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资 产 净 值 以 及由 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到 期 时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 期保本期的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资 产 净 值。投资 净 额 为本基 金的保本投资金 额 。在 当 期保本期 内 赎回 的 部 分 , 不 计 入投资 净 额 。 三 、 保本期 内 , 担 保人 出 现 足 以 影响其 担 保 能力 的 情 形 的,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以 及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况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 处 理 办法 ,并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上 述 情 形 。 当 确 定 担 保人 已 丧 失 担 保 能力 或 宣 告 破 产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应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四 、 保本期 内 更 换 担 保人 必须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并 且 担 保人的更 换 必 须 符合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更 换 担 保人的, 原 担 保人 承担 的 所 有 与本基金 担 保 相 关的 权 利 义务由 继 任 的 担 保人 承担 。在新的 担 保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担 保人 应 继 续 承担担 保人 责 任 。 五 、 除 本 部 分 第 四 款 所 指 的 担 保人 承担 的 所 有 与本基金 担 保 相 关的 权 利 义务由 继 任 的 担 保人 承担 的 情况 以 及 《 担 保 函 》中 所 列 明的 免 责情 形 外 , 担 保人 不 得 免 除 担 保 责 任 。基 金管理人 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要 求 担 保人 按 照 本基金合同 及担 保 函 的 约 定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 六 、 保本期 届 满 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 继 续存续 ; 否 则 ,本基金变 更为 非 保本的混合 型 基金,基金名称 相 应 变更为“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资基 金”, 担 保人 不 再 为本基金 承担担 保 责 任 。 七 、 担 保 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基金资 产 净 值 0.2%的年 费 率从 基金管理 费 收 入中 列 支 。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在保证本金 安 全 的 前提 下, 力 争 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 时 , 实 现 基金 财产 的增值。 二、投资 范围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44 本基金为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投资 范 围 包括 国 内依 法公 开 发 行 的 各类债 券 、 股 票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60%, 投资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其 他 资 产不 高 于基金资 产 的 30%, 其 中 权 证投资 比例 不 高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3%, 现 金 或 到 期日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如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 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投资 范 围 。 三、投资理 念 价 格 终 将 反 映 价 值。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 用 固 定 比例 组 合保 险 (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技术 和 基于期 权 的 组 合保 险 ( OBPI, 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 技术相 结合的 投资 策 略 。 通 过 定 量化 的资 产 类 属 配 置 达 到 本金 安 全 。 用 投资于 固 定 收益 类 证券的 现 金 净 流 入 来 冲抵 风险 资 产 组 合 潜 在的 最 大 亏 损 ,并 通 过 投资可转 债 及 股 票 等 风险 资 产 来 获 得 资 本 利 得 。 本基金的 主体 保本 技术 为 CPPI技术 。在 具体 操 作 过 程 中, CPPI 技术 主 要 用 来 确 定 安 全 资 产和风险 资 产 的 比例 , 而 OBPI技术 主 要 运用 于可转 换债 券的投资, 它 是建 立在 CPPI 技术 基 础 之 上的 必 要 补 充 。 债 券投资 策 略 : 本基金 对 可转 债 以外 的 债 券投资在 策 略 上 分 为 两 个 部 分 , 其 中一 部 分 采 取 被 动 式 的资 产 负 债 管理 策 略 , 以 其 现 金 净流 入 冲抵 可转 债 等 风险 资 产 组 合可 能 发 生 的 亏 损 。 另 一 部 分 采 取 积极 的 债 券投资 策 略 , 主 要 以 长 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为基 础 ,结合中 短 期 的经 济 周 期 、 宏观 政 策 方 向 及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 通 过 债 券 置 换 和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等 方法 , 实 施 积极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管理。 可转 债 投资 策 略 : 本基金 运用 国 际 普遍 使 用 的二 叉 树 模 型 计算 可转 债 所 含 期 权 的 价 值,结合 该 可转 债 的 债 券 价 值 对 可转 债 进行 相 对价 值 评 估 ,根据本 溢 价 率 排 序和行 业 资金 配 置 情况 确 定 最 终 的可转 债 投资 组 合。 股 票 投资 策 略 : 本基金 把握 可转 债 与 股 票 之间 出 现 的 无风险 套 利 机 会。 谨慎 参 与一 级 市场 股 票首 发 和 增 发 , 以 获 得 一 、 二 级 市场 之间 的 利 润 。在 构 造 股 票 组 合 时 , 采 取 自 上 而 下的 方法 ,定 量 分 析 与定 性分 析 相 结合, 通 过组 合管理 有效 规 避 个 股 的 非 系 统 性风险 , 通 过 行 业 精 选 确 定 拟 投资的 优势 行 业及相 应 比例 , 通 过 个 股 选择 , 挖掘 具 有 突 出 成 长 潜 力 且 被 当 前 市场 低 估 的上 市 公司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45 权 证投资 策 略 : 本基金 主 要 采 用 国 际 上 通 行 的 权 证定 价 模 型 对 权 证 进行 定 价 ,并根据 市场 实 际 情况 , 对有 关 参 数 特 别 是股 票 价 格 的 隐 含 波 动 率 进行修 正 , 得 出 权 证理 论 价 格 , 作 为基金投资 权 证的基 础 依 据。本基金 对 权 证的投资 主 要 用 于 锁 定 收益和 控制 风险 。 五、资 产配 置 在 风险 资 产和 安 全 资 产 的 配 置 上, 通 过 对 远 期 利 率 、 极 端 市场 价 格 等 参 数 的 预 测 , 计 算 风险 资 产 组 合中 不 同 类 属 资 产 可 能 发 生 的 最 大 亏 损 ,据 此 得 到 不 同 类 属 资 产 的可 放 大 倍 数 。根据 风险 资 产 投资的 盈 亏 状况 , 动 态 调 整风险 资 产和 安 全 资 产 的 权重 。 六、资 产选择标准 (一) 安 全 资 产 选择 标 准 : 1、 债 券 信用 等 级 在 AA级 以 上 ; 2、 组 合 有效 久 期 小 于保本期 有效 久 期 ; 3、 在 组 合保本期 内有 稳 定 现 金 流 ; (二) 风险 资 产 选择 标 准 : 1、 债 券 选择 标 准 债 券 信用 等 级 在 AA级 以 上 ; 相 同 剩 余 期 限 中 到 期 收益 率 较 高 ; 有 较 好 流动 性 ; 2、 股 票 选择 标 准 ( 1) 建 立 以 行 业 基本 面、 上 市 公司 基本 面、行 业 二 级 市场相 对 投资 价 值 、分 析 师 建 议 等 因素 为基 础 的 多 因素 行 业 综 合 评 估 模 型 , 对 各 行 业 的 超 额收益 潜 力 进行 打 分和 排 序 , 初 步 确 定 当 期 拟 进行 投资的 优势 行 业 ; ( 2) 建 立 成 长 企 业 甄 别 模 型 , 选 出 优势 行 业 中 具 有 可 持 续 成 长 性 的上 市 公司; ( 3) 建 立 成 长 企 业相 对 定 价 模 型 , 对 潜 力 公司 进行 相 对价 值 评 估 ,根据 相 对价 值 排 序 确 定 股 票 投资 组 合的 初 选 方 案 ; ( 4) 对 初 选 股 票 组 合中上 市 公司 的 财 务 结 构 、 市场 表 现 进行 细 致 分 析 ,结合上 市 公司 调 研 等 手段 确 定 最 终 的 股 票 组 合。 七、投资 决策过 程 (一)投资 依 据 1、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 有 关规定 ; 2、 国 内 外 宏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利 率 走 势 、 政 策 变 化 ; 3、 股 票 市场 走 势 、行 业 分 析 和 上 市 ( 包括 拟 上 市 、 发 债 ) 公司 基本 面 研究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46 (二)关于投资 组 合 构 建 及 调 整 过 程 的说明 1、 基金经理 小 组 制 定年 度及 分 阶 段 的 项 目 投资 计 划 和 组 合 计 划 : 项 目 投资 计 划 应 列 明 投资 目 标 及 其实 现 方式 。 组 合 计 划 应 包括 对 市场 的 看 法 、 基金资 产 中的 相 关资 产 比 重 ,并 阐 述 理 由 ; 2、 基金经理 小 组 将 组 合 计 划 报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审 批 ; 3、 基金经理 小 组 根据投资 决 策 委员会的 审 批意 见 确 定一定 阶 段 内 的投资 组 合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4、 投资 组 合 调 整 : 由 于 市场情况 的变 化 , 公司 研究 部 提出 报 告 或者 基金经理 小 组 认 为 现 有 组 合 需 要 调 整 的,基金经理 小 组 可在 授权 范 围 内 调 整 投资 组 合,同 时 将调 整 结 果 报投 资 决 策 委员会备 案 ; 5、 基金经理 小 组 须 定期 评 估现 有 投资 组 合的 表 现 ,并 向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报 告 投资 运作 情况 , 其 中月 度 、 季度 、 半 年 度 以 及 年 度 报 告 须 以 统 一 格式 报 告 。 ( 三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工 作程序 1、 由 总 经理 召 集, 通常 每 月 召 开 1-2次 会 议 , 遇 有 重大 事 件,可 随 时 召 开会 议 ; 2、 每 次 会 议所 形 成 的 决 策 意 见 须 形 成 书 面 记 录 ,并 由 参 加 会 议 的 成 员 签 字 或 总 经理 签 发 。在 决 策 记 录 中 应 明 确有无不 同意 见 ,并 把 不 同意 见 记 录 在 案 ; 3、 为 支 持决 策 的 科学 性和有效性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可 以 邀 请 与本 决 策相 关的人 士 列 席 , 列 席 人员可 充分 发 表 意 见 , 但不 参 与 决 策 ; 4、决 策 委员会 每 过 一 段 时 间 对前 阶 段 决 策 意 见 进行 必 要 的 检 讨 , 总 结经 验 , 吸 取 教 训 , 提 高 决 策 有效性 。 ( 四 )关于 交易 过 程 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各 基金 将 独 立 、 平 等 地 使 用 公司 统 一的中 央 交易 平 台 。 交易 管 理 部公 平 、 及 时 地处 理 所 有 投资 产品 的 交易指 令 ,并保 护 不 同 产品 之间 的 交易 秘 密 。基金 经理 小 组 必须遵 守 投资 组 合 决 定 权 和 交易 下 单 权 严 格 分 离 的规定,经 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 一下 达 交易指 令 。 1、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库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交易 会员中 财 务状况 较 好 、实 力 雄厚 、信用 等 级高 的 交易 对 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况 的变 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新 和 调 整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应 符合 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合 交易 对 手 库 进行 监督 ; 2、 基金管理人在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方式主 要包括 以 下 几 种 : ( 1) 银 行 间 现 券 买 卖 , 买 入 时实行 见 券 付 款 、 卖 出时实行 见款 付 券 ; ( 2) 银 行 间 回 购 交易 , 正 回 购时实行 见款 押 券, 逆 回 购时实行 先 押 券后 付 款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47 ( 3) 如 遇 特 殊 情况 无 法按 照 以 上 方式 执 行 交易 ,基金经理 需 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总 监批准。 八 、 业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以 2年期 银 行 定期存 款 税 后 收益 率 作 为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上 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 是 在 考虑 了 本基金的投资 策 略 、 保本期 限 、 客 户 构成及 资金 来 源 性 质 等 特 点 的基 础 上 制 订 的。 如 果 今 后 市场 有其 他 代 表性 更 强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本基金 经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公 告 后可 以 变更上 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 无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九 、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60%,投资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其 他 资 产不 高 于基金资 产 的 30%, 现 金 或 到 期日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本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 股 票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二)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三 )基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申购 , 所 申 报的金 额不 超 过 基金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四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 ( 五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3%; ( 六 )本基金 及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 七 )本基金 不 得 违反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合同中 有 关投资 比例 的 其 他 规定 ; ( 八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 述 比例 不 再 限 制 , 或 另 有 规定, 或 设定 其 他 本基金 须 遵 守 的 比例 限 制 的,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且 公 告 后,本基金可 相 应 取 消 相 关 限 制 或 从 其 规 定。 十、 禁 止行 为 除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外 ,为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一) 承 销 证券 ; (二) 向 他 人 贷 款 或者提 供 担 保 ; ( 三 )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48 ( 四 )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五 ) 向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者 债 券 ; ( 六 ) 买 卖 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者 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 七 )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八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十一、投资 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 3个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 不 符合基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比例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 整 。 十二、 风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低风险品 种 。 十三、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二)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资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 三 ) 有利 于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与增值 ; ( 四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 雇 员 、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 害 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 取 任何不 当 利益 。 十四、基金的 融 资 本基金可 以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进行 融 资。 十五、基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内容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 个 别 及 连带 责 任 。 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 行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0年 4月 20日复核 了 投资 组 合报 告 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报 告所载数 据 截止 2010年 3月 31日,本报 告所 列 财 务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49 (一)报 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 投资 182,612,180.70 9.12 其 中 :股 票 182,612,180.70 9.12 2 固 定 收益 投资 1,583,454,000.00 79.04 其 中 : 债 券 1,583,454,000.00 79.04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166,200,649.30 8.30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 计 49,658,047.88 2.48 6 其 他 资 产 21,309,340.01 1.06 7 合 计 2,003,234,217.89 100.00 (二)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别 公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10,556,450.18 0.53 C 制 造 业 28,046,383.52 1.41 C0








食 品、 饮 料 - -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 - C5








电 子 - -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6,061,695.74 0.81 C7








机 械 、 设备 、 仪 表 11,984,687.78 0.60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 -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 生产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50 F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 息技术业 6,371,157.14 0.32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40,363,881.65 2.02 I 金 融 、 保 险 业 52,602,221.30 2.64 J 房 地 产 业 44,672,086.91 2.24 K 社 会 服务业 - -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 - M 综 合 类 - - 合 计 182,612,180.70 9.16 ( 三 )报 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称 数量 ( 股 ) 公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1 000002 万 科 A 4,199,942 39,899,449.00 2.00 2 600016 民 生 银 行 5,070,770 38,994,221.30 1.96 3 002024 苏 宁 电 器 1,206,419 22,668,613.01 1.14 4 600280 南 京 中商 763,056 17,695,268.64 0.89 5 600660 福 耀 玻璃 1,185,561 14,641,678.35 0.73 6 601318 中国 平安 270,000 13,608,000.00 0.68 7 002353 杰 瑞 股 份 63,221 5,956,682.62 0.30 8 000951 中国 重 汽 211,160 5,758,333.20 0.29 9 000157 中 联 重 科 230,300 5,446,595.00 0.27 10 600533 栖霞 建 设 756,361 4,772,637.91 0.24 ( 四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1 国 家 债 券 10,028,000.00 0.50 2 央 行 票 据 960,795,000.00 48.18 3 金 融 债 券 110,968,000.00 5.56 其 中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10,968,000.00 5.56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501,663,000.00 25.15 6 可转 债 -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51 7 其 他 - - 8 合 计 1,583,454,000.00 79.40 ( 五 )报 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的 前 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名称 数量 ( 张 ) 公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1 1001002 10央 行 票 据 02 3,000,000 298,980,000.00 14.99 2 0801047 08央 行 票 据 47 1,500,000 154,080,000.00 7.73 3 070310 07进出 10 1,100,000 110,968,000.00 5.56 4 0981069 09粤 交通 CP01 1,000,000 100,360,000.00 5.03 5 0981061 09中 南 方 CP01 1,000,000 100,320,000.00 5.03 ( 六 )报 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的 前 十 名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未 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七 )报 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未 持有 权 证。 ( 八 )投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 1、 本报 告 期 内 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证券的 发 行 主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 受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2、 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有 投资于 超 出 基金合同规定备 选 股 票 库 之外 的 情况 。 3、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414,144.24 5 应收申购 款 645,195.77 6 其 他 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1,309,340.01 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转 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未 持有 处 于转 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52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存在 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称 流 通 受 限部 分 的 公允 价 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流 通 受 限 情况 说明 1 002353 杰 瑞 股 份 5,956,682.62 0.30 新 股 网 下 申购 第十二节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 业绩截止 日为 2009年 12月 31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 值增 长率 ① 净 值增 长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8年 6月 12日 至 2008年 12月 31日 5.10% 0.08% 2.30% 0.00% 2.80% 0.08% 2009年 5.06% 0.11% 2.79% 0.00% 2.27% 0.11% 2008年 6月 12日 至 2009年 12月 31日 10.41% 0.10% 5.09% 0.00% 5.32% 0.10% 第十三节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 总 值 本基金基金资 产 总 值 包括 基金 所 持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的 应收 款 项和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的 价 值。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开立基金资金 账户以 及 证券 账户 ,与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自 有 的 财产 账户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 立。 四、基金 财产 的保管及 处 分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53 1、 本基金 财产 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财产 ,并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产和收 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不 属 于 其 清算 范 围 。 4、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固 有财产 的 债 务相 抵 销; 不 同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 第十四节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 目的 基金 估 值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 确、真实 地 反 映 基金 相 关金 融 资 产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允 价 值, 并准 确 计算 出 本基金的经 营 收益 ,为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等 交易 提 供公允 的 价 值基 础 。 二、 估 值 日 本基金合同 生效 后, 每 个 交易 日 对 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 三、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 持有 的金 融 资 产和 所承担 的金 融 负 债 。 四、 估 值 的基本 原则 (一) 对 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投资 品 种 , 如 估 值日 有 市 价 的, 应 采 用 市 价确 定 公允 价 值。 估 值日 无 市 价 , 但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应 采 用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日 无 市 价 ,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 的, 应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 价 值。 有充 足 证据 表 明 最 近 交易 市 价不 能 真实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应对最 近 交易 的 市 价进行 调 整 , 确 定 公允 价 值。 (二) 对不 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投资 品 种 , 应 采 用 市场 参 与 者 普遍 认 同, 且 被 以 往市场 实 际 交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运用 估 值 技术 得 出 的结 果 , 应 反 映 估 值日在 公 平 条件下 进行 正 常 商 业 交易 所 采 用 的 交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时 , 应尽 可 能 使 用 市场 参 与 者 在定 价时 考虑 的 所 有 市场 参 数 ,并 应 通 过 定期 校验 , 确 保 估 值 技术 的 有效性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54 ( 三 ) 有充 足 理 由 表 明 按以 上 估 值 原则 仍 不 能 客 观反 映 相 关投资 品 种 的 公允 价 值的, 基金管理 公司 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托管 银 行进行 商定, 按 最 能 恰 当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 值。 五、 估 值 方法 1、 股 票 估 值 方法 ( 1)上 市流 通股 票 的 估 值 上 市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日 其 所 在证券 交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 2)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送 股 、 转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日在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首 次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3) 有 明 确 锁 定期 股 票 的 估 值 首 次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且 处 于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 关 规定 确 定 公允 价 值。 2、 固 定 收益 证券的 估 值 办法 ( 1)证券 交易 所市场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 2)证券 交易 所市场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日 或 上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有 交易 的 最 近 交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 ( 3)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4)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5) 交易 所 以大 宗 交易方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 6)同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3、 权 证 估 值 : ( 1) 配 股权 证的 估 值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55 因 持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权 , 类 同 权 证 处 理 方式 的, 采 用 估 值 技术 进行 估 值。 ( 2) 认 沽 /认购 权 证的 估 值 : 从 持有确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行 权 日 止 ,上 市 交易 的 认 沽 /认购 权 证 按 估 值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 认 沽 /认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停 止 交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4、 本基金 持有 的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同 利 率 在 回 购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应收或应 付 利 息 。 5、 本基金 持有 的 银 行 存 款 和 备 付 金 余 额 以 本金 列 示 , 按 相 应利 率 逐 日 计 提利 息 。 6、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法 其 他 资 产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定 或行 业 约 定 进行 估 值。 7、 在 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采 用 上 述 1-6项 规定的 方法 对 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充 足 的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法 对 基 金 财产进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 综 合 考虑市场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素 的基 础 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 值。 8、 国 家 有最 新规定的, 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 值。 六、 估 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完 成 估 值后, 将 估 值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电 子 对 账方式 报 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 估 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外公 布 。月 末 、 年中 和 年 末 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 对 同 时进 行 。 七、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 财产价 值 时 ; 3、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八 、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确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进行 复核。基 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56 托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份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国 家 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九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1、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含 第 三 位 )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2、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 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 确 性、 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并同 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定的, 按 其 规定 处 理。 十、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 本条第 五 款 有 关 估 值 方法 规定的第 7项 条 款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第十五节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 收益 包括 :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 差 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基金 收益 。 二、基金 净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 除按 照有 关规定可 以 在基金 收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 余 额 。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一)基金 收益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式; (二)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57 ( 三 )基金 当 期 收益 先 弥 补 上期 亏 损 后, 方 可 进行 当 期 收益分 配 ; ( 四 )基金 收益分 配 后 每 份 基金 份额 的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发售 面 值 ; ( 五 ) 如 果 基金 当 期 出 现 亏 损 , 则不进行收益分 配 ; ( 六 )在符合 有 关基金 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基金 收益分 配 每 年 至 少 1次 , 至 多 4次; ( 七 ) 全 年基金 收益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年 度 基金 已实 现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80%,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个月, 收益 可 不分 配 ;


( 八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四、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基金 收益 的 范 围 、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原则、分 配 时 间 、分 配数 额 及 比例 、分 配 方式 及 有 关 手 续 费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施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核 实 后 确 定,基金管理人 按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向 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 公 告 。 第十六节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 ( 三 )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 用 ; ( 四 )基金合同 生效 以 后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 五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 六 )基金合同 生效 以 后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七 )在 有 关规定 允 许的 前提 下,本基金可 以 从 基金 财产 中 计 提 销售 服务费 , 销售 服 务费 的 具体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 准在招募说明书 或有 关 公 告 中 载 明。 ( 八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 用 。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10%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10%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58 H= E× 1.10%÷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 月 前 10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 费 按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20%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金托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20%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2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托管 费 E 为 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托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 月 前 10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管人。 ( 三 )本 部 分 第一条(一) 款至 ( 八 ) 款 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 法 规 及相 应 协 议 的规定, 列 入 当 期基金 费 用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基金合同 生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信 息披露费 用 等 不 得 从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 基金托管 费 , 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体 , 其 纳 税义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律法 规 执 行 。 第十七节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 政 策 (一)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二)基金核 算 以 人 民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币元 为 记账 单位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59 ( 三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的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执 行 。 ( 四 )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 ( 五 )本基金会 计责 任 人为基金管理人。 ( 六 )基金管理人 应 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相独 立的 、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等 对 基金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项进行审 计 ; (二)会 计 师 事 务所 更 换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应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 三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须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管理人 应 在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后 2日 内 公 告 。 第十 八 节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合《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 。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等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式查 阅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一、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月结束 之 日 起 45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更新 内容提 供 书 面 说明。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公 告 内容 的 截止 日为 每 6个月的 最 后 1日。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60 二、基金 合 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基金合同 生效 的 次 日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 告 。 三、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份额 净 值 公 告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四、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 颁 布 的 有 关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 的 相 关 文 件的规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 相 关 内 容进行 复核。基金定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1、 基金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结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2、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 日 起 60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在 网站 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3、 基金 季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者 年 度 报 告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五、 临 时 报告 与 公 告 基金 发 生 重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 事 件, 包括 : 1、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61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法 定名称 、 住 所 发 生 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 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 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 的 主 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 其 基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 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分 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 托管 费等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18、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19、 基金变更 、 增 加 、 减 少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金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 21、 基金开始 办 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 方式发 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 停 接 受赎回 申 请 ; 25、 基金 暂 停 接 受 申购、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27、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决 议 ;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 事项 。 六、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住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投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可在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复 印 件。 基金定期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住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投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可在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复 印 件。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62 第十 九 节


风险揭 示 一、 市 场 风险 证券 市场 价 格 受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 平 变 化 , 产生风险 , 主 要包括 : (一) 政 策 风险 。 因 国 家 宏观 政 策 ( 如 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生风险 。 (二)经 济 周 期 风险 。 随 经 济 运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 券与上 市 公司 的 股 票 ,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而 产生风险 。 ( 三 )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变 动 。 利 率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 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收益 水 平 会 受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 四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况 、 市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 人员 素 质 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 以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来 分 散 这种 非 系 统 风险 , 但不 能 完全 规 避 。 ( 五 ) 信用风险 。 主 要 是指 债 务 人的 违 约风险 , 若债 务 人经 营 不 善 ,资 不 抵 债 , 债 权 人可 能 会 损失 掉 大部 分 的投资, 这 主 要 体 现 在 企 业 债 中。 ( 六 )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响 而 导 致 购 买力 下 降 , 从而 使 基金的 实 际 收益 下 降 。 ( 七 )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是指 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 指 标 并 不 能 充分 反 映 这 一 风险 的存在。 ( 八 ) 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 反 映 了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 证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 收益 的 影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 前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 定 收益 证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行 再 投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 收益 率 。 ( 九 ) 波 动 性风险 波 动 性风险 主 要 存在于可转 债 的投资中, 具体 表 现 为可转 债 的 价 格 受到 其 相 对应 股 票 价 格 波 动 的 影响 ,同 时 可转 债 还 有信用风险 与转 股 风险 。转 股 风险 指 相 对应 股 票 价 格 跌 破 转 股 价 , 不 能 获 得 转 股 收益 , 从而 无 法 弥 补当 初 付 出 的转 股 期 权 价 值。 二、管理 风险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63 在基金管理 运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决 策 、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 证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 的 收益 水 平 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 管理 手段 和 管理 技术等相 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 能 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 因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 于开 放 式 基金,在基金的 所 有 开 放 日,基金管理人 都 有 义务 接 受 投资 者 的 赎 回 。 由 于开 放 式 基金在国 内 刚刚 起 步 , 应对 基金 赎回 的经 验 不 足 , 加 之 中国 股 票 市场 波 动 性 较 大 ,在 市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况 , 如 果 在 这 时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基金 赎回 申 请 , 则 使 基金资 产 变 现 困难 ,基金 面 临 流动 性风险 。 另外 , 固 定 收益 证券 相 对 于 股 票 而 言 , 市场 的 流动 性 较 低 , 从而 使 投资 者 在 买 卖 证券 时 , 较 难 获 得 合理的 价 格 或者 要 付 出 更 高 的 费 用 。 对 于个 别 证券, 买 入 价 与 卖 出价 之间 的 价 差 是 反 映 流动 性 的 重 要 指 标 。 四、投资 组合 保 险 机制的 风险 采 用 恒 定 比例 的投资 组 合保 险 机 制 在理 论 上可 以 实 现 保本的 目 的, 但其 中的一个 重 要 假 定 是 投资 组 合中 股 票 与 债 券的 仓 位比例 能 够 根据 市场 环 境 的变 化 作出 适 时 的 、 连 续的 调 整 ,在 现 实 投资 过 程 中可 能由 于 流动 性或 市场 急 速 下 跌 这 两 方 面 的 原 因 影响 到 恒 定 比例 投 资 组 合保 险 机 制 的保本 功 能 , 由 此 产生 的 风险 为投资 组 合保 险 机 制 的 风险 。 五、担保 风险 本基金在 引 入 担 保人 机 制 下 也 会 因 下 列 情况 的 发 生 而 导 致保本期 到 期日 不 能 偿付 本 金, 由 此 产生 担 保 风险 。 这些 情况包括 但不 限 于 : 在保本期 内 本基金更 换 管理人, 而 担 保 人 不 同意 继 续 承担担 保 责 任 ; 或 发 生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本基金 亏 损 或 担 保人 无 法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 或 在保本期 内 担 保人 因 经 营 风险 丧 失 担 保 能力 或 保本期 到 期日 担 保人的资 产 状 况 、财 务状况 以 及 偿付 能力 发 生不利 变 化 而 无 法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 六、 其 他风险 (一) 因 技术 因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不 可 靠 产生 的 风险 ; (二)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员 配 备 、内 控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不完 善 而 产生 的 风险 ; ( 三 ) 因 人为 因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 为 等 产生 的 风险 ; ( 四 ) 对 主 要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理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生 的 风险 ; ( 五 ) 因 业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生 的 风险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64 ( 六 )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险 ; ( 七 ) 其 他 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第二十节


保本 期 到 期 一、保本 期 到 期 后 基金的 存续形式 保本期 届 满 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 继 续存续, 进 入下一个保本期 ; 否 则 本基金变更为 非 保本的混合 型 基金,基金名称 相 应 变更为“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 券投资基金”。 届 时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提前对 “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投资 、 基金 费 率 等相 关 内容 在更新的基金合同 、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予 以 明 确 并 公 告 。 二、保本 期 到 期 的 处 理 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 到 期 时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 以 做 出 如 下 选择 : 1、 保本期 到 期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保本期 到 期后 将 基金 份额 转 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本基金保本期 到 期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 选择 赎回 或 转 换 的 处 理 方式: 1、 保本期 到 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将 根据 届 时 基金管理人的 公 告自动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 2、 保本期 到 期后,本基金 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默 认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 。 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在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申购 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及 从 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到 期 时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 期保本期的 持有 人, 无 论 持有 人 采 取 何 种 方式 作出 到 期 选择 , 均无 需 就 其持有 到 期的基金 份额 支 付 交易 费 用 , 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无 需 支 付 赎回费 用、 基金 间 转 换 费 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就 其 在保本 期开始后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选择 赎回 时 需 支 付 赎回费 用 ; 选择 基金 间 转 换 时 , 按 规定 支 付 基 金转 换 费 用 ; 选择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时 , 无 需 再 支 付 转 换 费 用 。基金转 换 费 用 以 实 际 公 告 为准。 本基金保本期 到 期后, 如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没有作出 到 期 选择 ,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 则 基金管理人 将默 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继 续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并转入保本基金的下一 个保本期 ;如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没有作出 到 期 选择 ,本基金 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 基 金管理人 将默 认 为 持有 人 选择 了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三、保本 期 到 期选择 的 时间 约 定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65 本基金保本期 到 期 前 ,基金管理人 将 提前 公 告 并 提 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作出 到 期 选择 申 请 。 基金管理人可 通 过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规 则 在 过 渡 期 内 指 定一个期 限 ,在 此 期 限 内 : 1、持有 到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 在保本期 到 期日 作出 到 期 选择 的, 仍 可在 此 期 限 内 继 续 作出 到 期 选择 ; 2、持有 到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此 期 限 内作出 赎回 或者 基金 间 转 换 的 选择 的, 无 需 支 付 赎回费 用、 基金 间 转 换 费 用 ,并可 按当 期保本期 到 期日的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保本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与投资 净 额 的 差 额 享 有 保本 利益 , 但对 于 当 期保本期 到 期日 之 后( 不 含 保本期 到 期日) 至 其作出 赎回 或者 基金 间 转 换 的 选择 前 的 净 值下 跌 风险应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自 行 承担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 过 渡 期 内 使 基金 财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在 过 渡 期 内 本基金的基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的,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在 过 渡 期 内 免 收 基金管理 费 和 基金托管 费 。 四、保本 期 到 期 的保本 条款 在本基金募集期 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在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申购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及 从 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到 期 时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 期保本期的 持有 人, 持有 到 期的, 都 适 用 保本条 款 , 而 无 论 选择 赎回 、 转 换 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 金 、 继 续 持有或 是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在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申购 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及 从 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 期保本期的 持有 人, 若 选择 在 持有 到 期 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 而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保本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低 于 其 投资 净 额 , 担 保人 应 保证 向 上 述持有 人 承担 上 述 差 额 部 分 的 偿付 并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清 偿 。 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在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申购 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及 从 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到 期 时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 期保本期的 持有 人, 若选择 在 持有 到 期 时进行 基金转 换 , 而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保本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低 于 其 投资 净 额 , 担 保人 应 保证 向 持有 人 承担 上 述 差 额 部 分 的 偿付 ,基金管理人 将 以 投资 净 额 ( 扣 除 已分 红 款 项 ) 作 为转 出 金 额 。 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在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申购 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及 从 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到 期 时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 期保本期的 持有 人, 若继 续 选择 持有 基金 份额 , 而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保本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低 于 其 投资 净 额 , 担 保人 应 保证 向 持有 人 承担 上 述 差 额 部 分 的 偿付 ,基金管理人 将 以 投资 净 额 ( 扣 除 已 分 红 款 项 ) 作 为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金 额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66 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在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申购 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及 从 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到 期 时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 期保本期的 持有 人, 若选择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而 可转 换 金 额 加 上保 本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低 于 其 投资 净 额 , 担 保人 应 保证 向 持有 人 承担 上 述 差 额 部 分 的 偿 付 ,基金管理人 将 以 投资 净 额 ( 扣 除 已分 红 款 项 ) 作 为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转 换 金 额 。 五、 下 一保本 期 基金资 产 的 形 成 1、 过 渡 期 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 通 过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规 则 在 过 渡 期 内 指 定一个期 限 ,在 此 期 限 内 投资 者 进行申购 的, 按 其申购 的基金 份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资 产 净 值 确认 下一保本期的投资 净 额 并 适 用 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 款 。 2、 基金 份额 折 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 前 一 工 作 日为 折 算 日。 对 在 折 算 日 登记 在 册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者进行 过 渡 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和 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 默 认 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将 以 折 算 日的基金 估 值为基 础 ,在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所 代 表 的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变更 登记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0 元 的基金 份额 ,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例 相 应 调 整 。 具体 折 算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 通 过到 期 处 理规 则进行 公 告 。 3、 日 常 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 常 申购 按 本基金合同 有 关 约 定 执 行 。 六、 转为 变更后 的 “ 国泰金 鹿 价值 成长混 合 证券投资基金 ” 资 产 的 形 成 保本期 届 满 时 , 若 本基金 依 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 (一)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在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 申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及 从 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到 期 时 默 认 选择 转入 当 期保本期 的 持有 人, 如 果 其持有 到 期的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 当 期保本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高 于 其 投资 净 额 , 则 按 可 赎回 金 额 为转 换 金 额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份额 ;如 果 持有 到 期的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保本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低 于 其 投资 净 额 , 则 按 投资 净 额 ( 扣 除 已分 红 款 项 )为转 换 金 额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67 (二)在保本期 内申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如 果 选择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则 按 可 赎回 金 额 为转 换 金 额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 ( 三 )变更后的“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 的 具体 操 作 办法 由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 告 。 七、保本 期 到 期 的公 告 (一)保本期 届 满 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 将继 续存续。基金管理 人 应依照 相 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就 本基金 继 续存续 、持有 人 到 期 选择 及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前 的 过 渡 期 申购 等相 关 事 宜 进行 公 告 。 (二)保本期 届 满 时 ,在 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 将 变更为“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国泰金鹿 价 值 成 长 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 公 告相 关规 则 。 ( 三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修改 相 关规 则 ,并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公 告 。 ( 四 )在保本期 到 期 前 ,基金管理人 还 将 进行提 示 性 公 告 。 八 、保本 期 到 期 的保证 赔付 (一)在可 能 发 生 保证 赔 付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应 于保本期 到 期 前 30个 工 作 日 向 担 保 人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 估算担 保人可 能承担 的保证 赔 付 金 额 ; 为 便 于 操 作 , 担 保人 应 将 可 能承 担 的 赔 付 款 项 在保本期 到 期 前 10个 工 作 日一 次 性 足 额 划 入基金管理人 指 定 账户 , 供 基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清 偿 。 (二)在 发 生 赔 付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应 在基金保本期 到 期日后, 用已收 到 的 担 保 人的 赔 付 款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清 偿 。 ( 三 ) 发 生 赔 付 的 具体 操 作 细 则 由 基金管理人 提前 公 告 。 第二十一节


基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 (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在 6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 、 新基金托 管人 承 接 的 ; ( 三 ) 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 四 )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情 形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68 基金合同 终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予 公 告 并 组 织 清算 小 组 对 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 二、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 基金合同 终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 议 的规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二)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 发 生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 定 清算 期 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对 基金 财产进行 清 理 和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进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5、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外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 7、 将 清算 报 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 公 告 ; 8、对 基金 财产进行分 配 。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四、基金 财产 清算剩余 资 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一) 支 付 清算费 用 ; (二)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三 )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69 ( 四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一) 、 (二) 、 ( 三 ) 项 规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五、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做 出 的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 公 告 。 六、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 以 上。 第二十二节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备 案 手 续 ;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 , 依照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管理基金 财产 ; ( 3)根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 订 、修改 并 公 布 有 关基金 认购、申购、 赎 回 、 转托管 、 基金转 换 、 非交易 过 户 、 冻 结 、收益分 配等 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 4)根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 定本基金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式 , 获 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 赎回费及 其 他 事 先 批准 或 公 告 的合理 费 用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其 他费 用 ; ( 5)根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 6)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 认 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 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规定 对 基金 财产、其 他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中国证监会 和 中国 银 监会,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以 保 护 本基金 及相 关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的 利益 ; (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选择适 当 的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有 权 依照 代销 协 议 对 基金 代销 机 构 行 为 进行 必 要 的监督 和 检 查; ( 8) 自 行 担 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或 选择 、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 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并 按 照 基金合同规定 对 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进行 必 要 的监督 和 检 查; ( 9)在基金合同 约 定的 范 围 内 , 拒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购和 赎回 的 申 请 ; ( 10)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前提 下,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 为基金 进行 融 资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70 ( 11)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 订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 ( 12) 按 照 法律法 规, 代 表 基金 对 被 投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金 行 使 因 投资于 其 他 证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 ; ( 13)在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时 , 提 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 14)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 15) 选择 、 更 换 律 师 、审 计 师 、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部 机构 并 确 定 有 关 费 率 ; ( 16)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以 及 依 据基金合同 制 订 的 其 他 法律文 件 所 规定的 其 他 权 利 。 2、 基金管理人 履 行 如 下 义务 :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备 案 手 续 ;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 , 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 3)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决 策 ,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 4)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认购、申购和 赎回业务 或 委托 其 他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务 ; ( 5)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员 和 相 应 的 技术 设 施 进行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或 委托 其 他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务 ; ( 6)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7)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益 , 不 得 委托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 8) 接 受 基金托管人 依 法 进行 的监督 ; (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 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 格;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履 行信 息披露及 报 告义务 ; ( 11)保 守 基金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 投资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2)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分 配 基金 收 益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71 ( 13)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受 理 申购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 和 分 红 款 项 ; ( 14)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 15) 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 16) 按 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7)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8)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报 告 ; ( 19) 确 保 需 要 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规定 时 间 内 发 出 ,保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资 料 的复 印 件 ; ( 20)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 ( 21)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或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 其 资 产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 22)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 23)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向 基 金托管人 追 偿 ; ( 24) 不 从 事任何有 损 基金 财产 及 本基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益 的 活 动 ; ( 25) 公 平 对 待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防 止 在 不 同基金 间 进行有 损 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的资 源 分 配 ; ( 26) 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 利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 27)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义务 1、 托管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 1)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 依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管 费 ; (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如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基金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的, 不 予 执 行 并 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 ; ( 4)在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时 , 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 5)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72 ( 6)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 认 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 了 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规定 对 基金 财产、其 他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中国证监会 和 中国 银 监会,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以 保 护 本基金 及相 关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的 利益 ; ( 7)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 权 利 。 2、 托管人 履 行 如 下 义务 : ( 1) 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设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 , 具 有 符合 要 求 的 营业场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 宜 ; ( 3)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 所 托管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 对不 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完整 以 及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记 、 账户 设 置 、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本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外 , 不 以 基金 财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益 , 不 得 委托第 三 人托管基金 财产 ;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与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按 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7)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8)保 守 基金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9)复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 10) 办 理与基金托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的 信 息披露 事项 ; ( 11) 按 照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报 告 的 相 关 内容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 为, 还 应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2) 按法律法 规 妥 善 保存 有 关基金托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3) 建 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 14) 按 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 ; ( 15)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6) 按 照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73 ( 17) 按 照 法律法 规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8)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或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 其 资 产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和 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20)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 应 为基金 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 21)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2) 不 从 事任何有 损 基金 及 基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益 的 活 动 ; ( 23) 法律法 规 、 本基金合同 和依 据本基金合同 制 定的 其 他 法律文 件 所 规定的 其 他义 务 。 ( 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 利 义务 1、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 1) 分 享 基金 财产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 后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 3) 依 法 转 让 或者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 4) 按 照 规定 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项行 使 表决 权;


( 6) 查 阅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7) 对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 害 其 合 法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 ( 8)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 权 利 。 2、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履 行 如 下 义务 :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缴 纳 基金 认购、申购 款 项 及 规定的 费 用 ; ( 3)在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4) 不 从 事任何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 利益 的 活 动 ; ( 5) 执 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决 议 ; ( 6)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由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组成 。 (二) 有 以 下 事 由情 形 之 一 时 ,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74 1、修改或 终止 基金合同, 但 基金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2、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 基金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3、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5、提 高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 标 准,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6、 本基金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7、 变更基金 类别 , 但 基金合同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程序 ; 10、对 基金 当 事 人 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 11、 保本期 内 担 保人 丧 失 担 保 能力 、 宣 告 破 产或 更 换 担 保人, 但 基金合同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12、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事 项 。 ( 三 ) 以 下 情况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 基金托管 费 率 ; 2、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 变更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4、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除法律法 规 或 基金合同规定 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以外 的 其 他情 形 。 ( 四 ) 召 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决 定 是 否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基金托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决 定 是 否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75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 金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决 定 是 否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4、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5、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碍 、 干 扰 。 6、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 定开会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记 日。 ( 五 ) 通 知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于会 议 召 开 前 30天 ,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公 告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将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容 : 1、 会 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项、 议 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 3、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 4、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5、 权 益 登记 日 ; 6、 如 采 用 通 讯 表决 方式 , 还 应 载 明 具体通 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收 取方式 、 投 票 表决 的 截止 日 以 及 表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等 内 容 。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 和 通 讯 方式 开会。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代 表应 当 出 席 ;通 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定 以通 讯 的书 面 方式 进行表决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人 确 定, 但决 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 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和 终止 基金合同 事 宜必须 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现场 开会同 时 符合 以 下条件 时 ,可 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 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 本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76 2、 经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出 示 的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效 的基 金 份额不 少 于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在符合 以 下条件 时 , 通 讯 开会的 方式 视 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规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 见 ; 3、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 金 份额不 少 于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同 时提 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 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 5、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已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采 取通 讯 方式 进行表决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有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表 明符合 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 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 七 ) 议 事内容 与 程序 1、 议 事内容 及 提案 权 ( 1) 议 事内容 限 为本条 前述 第(二) 款 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范 围 内 的 事项 。 ( 2)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单 独 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 登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或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案 。 (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 交 的 提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 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 a、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案 涉 及 事项 与基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提 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 表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上 进行 解 释 和 说明。 b、程序性 。 大 会 召 集人可 以 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提案 涉 及 的 程序性 问 题 作出决 定。 如 将 其提案进行分 拆 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 得 原提案 人同意 ; 原提案 人 不 同意变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 以 就 程序性 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作出决 定,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序进行审 议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77 ( 4) 单 独 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或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案 , 或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案 , 未 获 得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月。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 事程序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宣 读提案 ,经 讨 论 后 进行表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或 备 案 ;


在 通 讯 表决 开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前 10天 公 布 提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第 2 个 工 作 日在 公 证 机构 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 并 形 成 决 议 ,报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 或 备 案 后 生效 。 ( 八 ) 表决 1、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决 权 。 2、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 决 议 : ( 1) 特 别 决 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持表决 权 的 2/3以 上( 含 2/3) 通 过 。 ( 2)一 般 决 议 对 于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持表决 权 的 50%以 上( 含 50%) 通 过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 基金托管人 、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 终止 基金合同 应 当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其 他 事项均 以 一 般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 进行 投 票 表决 。 采 取通 讯 方式 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 意 见 视 为 有效表决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 项提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 ( 九 )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为 召 集人 授权 出 席 大 会的 代 表 , 如大 会 由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 推 举 2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 推 举 3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担 任 监 票 人。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78 (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表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行 重 新 清 点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 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有 权 在 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2、 通 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2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 证。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经 通 知 但 拒绝 到场 监 督, 则 大 会 召 集人可 自 行 授权 3名监督员 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构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 证。 ( 十 ) 生效 与 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按 照 《基金 法 》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表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 中 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 或者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均有 法律 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应 当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决 定。 3、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后 2日 内 ,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召 集人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公 告 。 三、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与 终 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 下变更基金合同的 事项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 1)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 基金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变更基金的投资 目 标 、 投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 ; ( 3)基金的 收益分 配 事项 ; ( 4)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议 事程序、表决 方式 和表决程序 ;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6)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 7) 提 高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 标 准 ; ( 8)变更基金 类别 , 但 本合同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79 ( 9)保本期 内 担 保人 丧 失 担 保 能力 、 宣 告 破 产或 更 换 担 保人, 但 基金合同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10) 其 他 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并 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3、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修改 的 情 形 , 或者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的,可 不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 后 公 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 2、 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3、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在 6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承 接 的 ; 4、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情 形 。 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对 基金 财产进行 清 算 。 四、 争议解 决 方 式 (一)本基金合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二)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之间 因 本基金合同 产生 的 或 与本基金合同 有 关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商 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提出 协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 内 争 议未能 以 协商 方式解 决 的, 则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根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仲裁 各 方当 事 人 均 具 有约 束 力 。 ( 三 ) 除 争 议所 涉 内容 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 其 他 部 分应 当 由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五、基金 合 同 存放 及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 本 1式 6份 , 除 上报 有 关监管 机构 1式 2份 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各 持有 2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律 效 力 。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存 放 在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住 所 , 供 投资 者 查 阅 ,基金合 同条 款 及 内容应 以 基金合同 正 本为准。 六、 附件( 担保 函)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8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担 保 函 致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本 担 保 函 由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出 具 。 本 担 保 函 为在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 简 称“本基金”)第二个保 本期转入第 三 个保本期的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申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 默 认 选择从 本 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 三 个保本期的 原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 持有 本基金 到 第 三 个保本期 到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下 简 称“ 该 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而 订 立,在符合本 担 保 函 的规定下, 每 一 该 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 有效 地 享 有 本 担 保 函 的 利益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 简 称“基金合同”) 约 定 了 “保本”条 款 ( 详 见 基金合同),为保 障 该 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本 担 保人 愿 就 该 保本 条 款 的 履 行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带 责 任 保证。 除非文 义 另 有 所 指 ,本 担 保 函 词语 或 简 称 含 义 与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一致。 (一) 担 保 范 围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 三 个保本期的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申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以 及 默 认 选择从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 三 个保本期的 原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第 三 个保本期 持有 到 期 时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第 三 个保本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低 于 其 投资 净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持有 到 期 是指 在本基金 过 渡 期 内申购 本基金 及 从 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 三 个保本期的 持 有 人在第 三 个保本期 内 一 直 持有前述 基金 份额 (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 算 后,为 折 算 后 对应 的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第 三 个保本期的投资 净 额 指 在 过 渡 期 内进行 过 渡 期 申购 的投资 者申购 的基金 份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资 产 净 值 以 及由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结束后 默 认 转入第 三 个保本期的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资 产 净 值。投资 净 额 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 额 。在第 三 个保本期 内 赎回 的 部 分 , 不 计 入第 三 个保本期的投资 净 额 。 (二) 担 保期 间 自 本基金第 三 个保本期 到 期日 起 六 个月 止 。 ( 三 ) 担 保 方式 在 担 保期 间 ,本 担 保人在 担 保 范 围 内 承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带 保证 责 任 。 ( 四 ) 担 保 责 任 的 履 行 在保本期 到 期日, 如 果 该 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保本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低 于 其 投资 净 额 ,本 担 保人 应对 上 述 差 额 部 分 承担 偿付 责 任 , 即 向该 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偿付 上 述 差 额 部 分 并保证 及 时 清 偿 。 ( 五 ) 当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本 担 保人 不 承担担 保 责 任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81 1、 在第 三 个保本期 到 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第 三 个保 本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不低 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投资 净 额 ; 2、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第 三 个保本期开始后 申购或 转 换 转入的基金 份额 ; 3、 在本基金 过 渡 期 限 定期 限 内申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者 由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 本期 到 期 时 默 认 选择 转入第 三 个保本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第 三 个保本期 到 期日( 不 包 括到 期日) 前 赎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基金 份额 ; 4、 在第 三 个保本期 内 发 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 的 情 形 ;


5、 在第 三 个保本期 内 ,本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担 保人 不 同意 担 保, 且 继 任 基金管理 人 未 提 供 他 人 担 保的 情 形 ; 6、 发 生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本基金投资 亏 损 或 导 致 担 保人 无 法 履 行 保证 义务 ; 7、 在 担 保期 间 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 按 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主 张 权 利 。 ( 六 ) 适 用 法律 及 争 议 解 决 方式 本 担 保 函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法律 。 本 担 保 函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协商 不 成 的, 任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在 北京 申 请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各 方 都 有 法律 约 束 力 。 ( 七 ) 生效 本 担 保 函 自担 保人 签 署 之 日 起 成 立,并 自 本基金第 三 个保本 周 期开始 之 日 起 生效 。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鉴 于《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 签 署 于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成 立 之 前 , 以 下 内容 以 原 签 署 的 文 本为准。 一、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 简 称“管理人”) 名称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 民币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务 、 发起 设立基金 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 他业务 组 织形 式: 有 限 责 任 公司 营业 期 限: 持 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 或 简 称“托管人”) 名称 :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钢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82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贰仟伍佰叁拾捌 亿 叁仟玖佰壹拾陆 万 贰仟零玖 元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币 存 款 ;发 放 短 期 、 中期 和 长 期 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及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 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务 ; 居 民 储蓄 业务 ;外 汇 存 款 ;外 汇汇 款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借 ;外 汇 票 据的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 汇 买 卖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信用 卡 的 发 行和 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的一 切 银 行 业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行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经批准的 其 他业务 。 组 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司 营业 期 限: 持 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 业 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督 、 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建 立 相 关的 技术 系 统 , 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 主 要包括 以 下 方 面 : ( 1) 对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 投资 对 象 进行 监督 ; ( 2) 对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 3) 对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督。为 对 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进行 监督,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 ( 4)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库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合 交易 对 手 库 的规定 及 其 资 信 情况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管人 对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方式 ( 如 见 券 付 款 、 见款 付 券)的 控 制 是 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进行 监督 ; ( 5)基金 如 投资 银 行 存 款 ,基金管理人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事 先 确 定符合条件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名 单 ,并 及 时提 供 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 以 对 基 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合上 述 名 单 进行 监督 ; ( 6) 对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基金投资的 其 他 方 面进行 监督。 2、 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数 据 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 查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83 3、 基金托管人在上 述 第 1、 2 项 的监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确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金托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 应 当 拒绝 执 行 ,并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 4、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应 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序已 经 生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 。 5、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 核 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 正 ,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报 送 基金监督报 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等 。 (二)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 监督 、 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 履 行 托管 职 责情况 进行 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 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 等 行 为。 2、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 基金 财产实行分 账 管理 、 未 执 行或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金管理 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 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三、基金资 产 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 合规 指 令 或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 另 有 规定, 不 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分 配 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84 4、 基金托管人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完整 与 独 立。 5、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 得 委托第 三 人托管基金 财产 。 (二)基金合同 生效前 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和 入 账 1、 基金募集期满 或 基金管理人 宣 布 停 止 募集,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人 数 符合《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基金 进行 验 资,并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含 2名)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本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在基金托管人 处 开立的基金 银 行 账 户 中,并 确 保 划 入的资金与 验 资 确认 金 额 相 一致。 ( 三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 负责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开设 和 管理。 2、 基金托管人 以 本基金的名 义 开设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本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 和 使 用 。本基金的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 支 付 赎回 金 额、 支 付 基金 收益、收 取 申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进行 。 3、 本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名 义 开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 4、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管理 应 符合《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人 民币 结 算 银 行 账户 管 理 办法 》 、 《 现 金管理条 例 》 、 《人 民币 利 率 管理规定》 、 《关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理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法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存 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以 基金名 义 在基金托管人 认 可的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点 开立存 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 账户 的日 常 管理 以 及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保管 和 使 用 。基金管 理人 应 派 专 人协 助 办 理开 户 事 宜 。在上 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 相 关 信 息 变更 过 程 中,基金管理 人 应提前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开 户 或 账户 变更 所 需 的 相 关资 料 ,并 对 基金托管人 给 予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 ( 五 )基金证券 账户 和 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管人 和 本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 2、 本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另 一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 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证 券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85 3、 基金托管人 以 自身 法 人名 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金托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金在 内 的 全 部 基金在证券 交易 所 进行 证券投资 所 涉 及 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按 照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规定 执 行 。 4、 在本托管协 议 生效 日 之 后,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开设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于 账户 开 设 、 使 用 的规定。 ( 六 ) 债 券托管 专 户 的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以 基金的名 义 申 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 以 基金的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行 债 券 和 资金的 清算 。 在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 向 中国人 民银 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有 关 有价 凭 证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 银 行 定期存 款 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存 放 于托管 银 行 的保管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基金的 其 他 有价 凭 证 分 开保管。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 。 ( 八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与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有 关 重大 合同后 应 在 收 到 合同 正 本后 30日 内 邮 寄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给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 本协 议 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四、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 财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的 价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以 计算 日 该 基金 份额 总 数 后的 价 值。 2、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开 放 日 对 基金 财产 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 计 核 算 办法 》 及 其 他 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结束后 计算 得 出 当 日的 该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在 当 日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式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进行 复核,并在 当 日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式 将 复核结 果 传 送 给 相 应 的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外公 布 。月 末 、 年中 和 年 末 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 对 同 时进行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86 3、 当 相 关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 值 方法 不 能 客 观反 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 值 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 值。 4、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双 方 应 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 正 。 5、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定的, 按 其 规定 处 理。 6、 由 于基金管理人 对 外公 布 的 任何 基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实 际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应对 此 承担责 任 。 若 基金托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人 对 该 损失 不 承担责 任 ; 若 基金托管人的 净 值 数 据 也不 正 确 , 则 基金托管人 也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核 义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已 各 自承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 应 负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主体主 张 返 还 不 当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不 足 以 弥 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已 承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按 照 各 自 赔 偿 金 额 的 比例 对 返 还 金 额进行分 配 。 7、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8、 如 果 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 果 与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存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协商 未能 达 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将 相 关 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二)基金会 计 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记 和 保管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以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法 为准。 2、 会 计数 据 和财 务 指 标 的核 对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定期 就 会 计数 据 和财 务 指 标 进行 核 对 。 如发 现 存在 不 符, 双 方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3、 基金 财 务 报 表和 定期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核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87 基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日 内完 成 ; 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后 每 六 个月更新并 公 告 一 次 , 于 该 等 期 间届 满后 45日 内 公 告 ; 季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 每 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40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 内 予 以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会 计 年 度 结束后 60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会 计 年 度终 了 后 90日 内 予 以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后 应 立 即 进行 复核,并 将 复核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 在 收 到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复 核,并 将 复核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0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复核,并 将 复核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复核,并 将 复核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 文 件 往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式 或 双 方 商定的 其 他 方式 进 行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式 为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致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 务 处 理为准。核 对无 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门公 章 或者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 的复核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 存一 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 能 于 应 当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 权按 照其 编 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 公 告 ,基金托管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况 报证监会备 案 。基金合 同 五、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的 内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分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以 下 几 类 : 1、 基金募集期结束 时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4、 每 月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的 提 供 对 于 每 月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每 月结束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定期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 对 于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 时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88 权 益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以 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相 关的名 册 生 成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 ( 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 妥 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妥 善 保存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 ,并 代 为 履 行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的 职 责 。 基金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理人 由 此 产生 的合理 费 用 给 予 补 偿 。 六、 适用 法 律与 争议解 决 (一)本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之间 因 本协 议 产生 的 或 与本协 议 有 关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商 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提出 协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争 议未能 以 协商 方式解 决 的, 则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根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仲裁 各 方当 事 人 均 具 有约 束 力 。 ( 三 ) 除 争 议所 涉 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协 议 的 其 他 规定。 七、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和 终 止 (一)托管协 议 的变更 本协 议 双 方当 事 人经协商一致,可 以 对 协 议 进行 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 , 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 冲 突 。变更后的新协 议 , 应 当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 议 的 终止 发 生 以 下 情况 ,本托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或 基金合同 终止 ; 2、 本基金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或其 他 法律法 规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 以 下 是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 ,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 理 财 咨询 每周 一 至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查 询 、 投资人个人资 料 完 善 等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89 2、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 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 账户 信 息 、 公司 介绍 、产品 介绍 、 交易 费 率 等 )。 3、 7×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 订 远 程 交易 协 议 后可 以 开 通 电 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 访 服务 1、 投资人可 以通 过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 信 访 方式 提出 咨询 、 建 议 、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 复,并在 处 理 进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对 于在 非 工 作 日 送 达 的 信 件,基金管理人 将顺延 一个 工 作 日 回 复。 三、公司 网站 服务


1、信 息 查 询 : 基金 净 值 、 公司 动 态 、 公司 和 基金的 公 告 、 投资人个人 帐 户 信 息 、 销售 网点 、 企 业 年金 信 息等 。 2、 基金 网 上 交易: 招商 银 行 一 卡 通 用 户 、 建 设 银 行 龙 卡 储蓄 卡 用 户 、 农 行 金 穗卡 用 户 、 中国 银 联 CD卡 高级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可 以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 上开 户 和 交易 。 3、 网站 客 户 资 料 修改 :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帐 户查 询 栏 下 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和完 善 。 4、 网站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 分 为新 手 上 路 、 客 户 服务 知 识 库 、最 新 热 点 问 题 、 理 财 工 具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 关 键 字 搜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交易指 南 、 公司 产品、 活 动动 态 、 市 场 热 点 等 信 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销 , 还 是 网 上 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 细 的 操 作 流 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周 一 至周 五 , 8: 30-20: 00) 、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指 南 、 直 销 类单 据下 载 。 7、 短 信 与 电 子 邮 件定 制 :通 过 “ 账户查 询 ” 系 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和 电 子 邮 件资 讯 。 8、 国泰 QQ通: 投资人可 以通 过 加 入国泰 QQ群 获 得 及 时 在 线 交 流 和 服务 支 持 。 9、信 息披露 :按 照 法律 规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 资 产、 投资 收益 等 信 息 , 供 投资人定期 了 解 基金 运作 的 最 新 情况 。 10、 理 财 资 讯 : 目 前 理 财 资 讯 产品 包括 《 市场 周刊 》 、 《 季度策 略 报 告 》 、 《国泰基 金 快 讯 》 、 《 最 新 市场 新 闻 》 、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评 》 等 ,与投资人 展 示 公司 的 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1、 互 动 专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 财 活 动 的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绍 、 现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 等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90 四、 短 信 提示发 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 1、 净 值 订 制 : 每周 六 上 午 向 所 有 订 制 本 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持有 基金 周 末 净 值。 2、分 红 提 示 :当 旗 下基金 向 投资人 分 红 ,基金管理人 将 发 送 短 信 通 知 ,投资人可 及 时 修改分 红方式 、 查 阅分 红 情况 。 3、生 日 、 节 日 祝福 : 基金管理人会 及 时 向 投资人 送 出生 日 、 节 日 祝福 。 4、 新 产品 发 行 通 知 : 每 当 基金管理人 发 行 新的基金,会在第一 时 间通 知 现 有 的投资 人。 5、 交易 确认 : 投资人的基金 申购、 赎回 、修改分 红方式 等 交易 申 请 的 确认 结 果 将 于 T+2日 确认 后, 以 手 机 短 信 的 方式 告 知 交易 结 果 。 6、 移 动 资 讯 刊物 : 提 供 投资人 订 制 公司 资 讯 产品 的 手 机 版 , 便 于投资人 随 时 掌 握 最 新 市场 信 息 。 五、资 料寄送 服务 在 从 销售 机构 获 取 准 确 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编 码 的 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 负责 寄 送 以 下 资 料: 1、 开 户 确认 书 在开 户 确认 后的 次 月 15日 内 向 投资人 寄 送 开 户 确认 书。 2、 基金投资人 对 账 单 基金投资人 对 账 单 包括季度 对 账 单 与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每 季度 提 供 ,在 每 季度 结束后 1个月 内 向 有 交易 的 持有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人在 季度 期 内无 交易发 生 ,基 金 注册登记 人 不 邮 寄 该 季度 对 账 单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后 1个月 内对持有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3、其 他相 关的 信 息 资 料 。 六、 电子邮 件 电子刊物 发 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每周向 订 制 邮 件 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国泰 周刊 》, 不 定期 发 送 《国泰 快 讯 》 、 《基金 公 告 》 等 。 1、 《国泰 周 报》 : 包 含 本 公司 旗 下基金的 净 值 表 现 , 公司 和 基金的 公 告 , 以 及 公司 动 态 等 内容 , 方 便 投资人 及 时了 解 各 项信 息 。 2、 《国泰 快 讯 》 : 对 热 点 宏观 经 济 、 宏观 政 策 、 证券 市场 的变 化 进行 及 时 点评 , 公司 重 要 公 告 、 活 动 通 知 , 以 及 投资人关 心 的 热 点 问 题 解 答 等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91 3、 《 最 新 公 告 》 : 提 供 投资人 及 时了 解公司 基金 产品 与管理人的定期 和不 定期 公 告披 露 信 息 。 4、 电 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 更 快 捷 、 绿色 的 电 子 化 交易 对 账 单 , 每 月 前 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在月 度 内 基金 账户发 生 交易 的基金 持有 人 预 留 的 电 子 邮 箱 递 送 , 提 供 投资人 了 解账户 变 动 情况 和最 新 公司 及 产品 动 态 信 息 。 七、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委托下 单 方式: 投资 者 可 以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构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构 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 话 下 单 、 传 真 下 单 、 网 上 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招商 银 行 一 卡 通 、 建 设 银 行 龙 卡 、 农 业 银 行 金 穗卡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 银 联 通 CD卡 高级 用 户通 过 公司 网站 进行 的 电 子 化 基金 交易 ,并 享 受相 应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 了 解 更 多 网 上 交易详 情 ,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 子 交易 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2、 基金 间 转 换 服务 : 投资人可 以 在同一 销售 机构 , 对 基金管理人 旗 下的 除 国泰金 鼎 价 值 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外 的基金 产品进行 转 换 ,投资人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 子 交易 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若 新增 销售 机构 开 通 此 项 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 或 代销 机构 将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3、 定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可 以 在本基金 销售 机构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时 间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在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 已 开 通 定期定 额 的 销售 机构包括 国泰基金 网 上 交易 ( 农 行 卡 、 招 行 卡 ) 和 相 关 代销 机构 ,投资人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 子 交易 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若 新增 销售 机构 若 开 通 此 项 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 或 代销 机构 将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八 、投 诉受 理 1、 投资人可 以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 话 或 以 书 信、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 式 , 对 基金 公司 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2、对 于 工 作 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当 日 回 复, 对 于 不 能及 时 回 复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将 充分 与投资人 做 好 沟 通 。 3、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出 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延 的 工 作 日 回 复。 ( 九 )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 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92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 基金管理人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200120 第二十五节


其 他 应 披露 的 事 项 1、 2009年 12月 2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 3家 渠 道 代销 旗 下开 放 式 基金并开 通 转 换 业务 的 公 告 》, 广 发华 福 证券 、 天 相 投 顾 、信 达 证券 从 2009年 12月 24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 金。 2、 2009年 12月 31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关于开 展 网 上 直 销 基金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0年 1月 1日开始, 对 通 过 “国泰基金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 进行 基金转 换 业务 的投资 者 给 予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 3、 2010年 1月 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2010年第一 次 分 红公 告 》,本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以 2009年 12月 31日 已实 现 的可 分 配 利 润 为基准, 向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每 10份 基金 份额 派 发红 利 0.52元 。 4、 2010年 2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 部 分 代销 机构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基金并 开 通 转 换 业务 的 公 告 》, 民 族 证券 、 华 龙 证券 、 国 元 证券 从 2010年 3月 1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 基金。 5、 2010年 4月 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开 放 式 基金 参 加 东 方 证券 网 上 、 电 话 、 手 机 委托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自 2010年 4月 7日 起 , 对 通 过 东 方 证券 网 上 交易 、 电 话 、 手 机 交易 系 统 委托 申购 本基金 实行申购 费 率 优 惠 。 6、 2010年 4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暂 停 申购、 转入 和 定期定 额 投 资 业务 的 公 告 》, 鉴 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 即 将 到 期,为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并 确 保本基金 顺 利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有 关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 决 定 自 2010年 4月 28日 起 暂 停 本基金的 申购 业务 、 转入 业务 和 定期定 额 投资 业 务 。 7、 2010年 4月 3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聘 任 副 总 经理的 公 告 》,经本基金管理人第 四 届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93 董 事 会第 23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同意 聘 任 梁 之 平 先 生 担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梁 之 平 先 生 的 副 总 经理 任职 资 格 已获 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 [2010]472号 文 )。 8、 2010年 5月 5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关于增 加 杭 州 银 行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基金并开 通 定投 业务及 转 换 业务 的 公 告 》, 杭 州 银 行 自 2010年 5月 7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9、 2010年 5月 5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关于增 加 渤 海 银 行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基金并开 通 定投 业务及 转 换 业务 的 公 告 》, 渤 海 银 行 自 2010年 5月 7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10、 2010年 5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 及 影响 的 公 告 》,本基 金管理人 自 2010年 5月 17日 起按指 数 收益 法 对 本基金 持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冀 东 水 泥 进行 估 值。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 书 的 存放 和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 放 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及 基金 销售 网点 的 营业场所 ,投资 者 可 在 营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第二十七节


备 查文件 一、 备 查文件 目录 一 、 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 件 ; 二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 ; 四 、 关于募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 意 见 书 ; 五 、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 照 ; 六 、 基金托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 照 ; 七 、 担 保人的基本资 料 。 二、 备 查文件 存放 地点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94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办公 地点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 200120)。 三、投资 者查阅 方 式 可 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 部 分 备 查文 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 公司 网站 上 查 阅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