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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亚太(050015)

博时亚太: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1. 绪言 ........................................................................................................................... 1 2. 释义 ........................................................................................................................... 2 3. 风险揭示 .................................................................................................................... 6 4. 基金的投资 ................................................................................................................ 9 5. 基金管理人 .............................................................................................................. 18 6. 基金的募集 .............................................................................................................. 26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 29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7 10. 基金的财产 .............................................................................................................. 39 11. 基金资产估值 .......................................................................................................... 41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6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7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8 1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和 基金财产的清算 .............................................................. 53 16. 基金托管人 .............................................................................................................. 55 17. 境外托管人 .............................................................................................................. 59 18. 投资顾问 .................................................................................................................. 61 19. 相关服务机构 .......................................................................................................... 62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4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76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 93 23. 其它应披露事项 ....................................................................................................... 95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 查阅 方式 ................................................................................. 96 25. 备查文件 .................................................................................................................. 97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0 年 1 月 18 日 证监 许可[2010]45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投资者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对 认购 基金 的 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获 得基 金投资 收益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风 险, 一 是市场 风 险, 包括 政策风 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 利率 风险 、 汇 率风险 、 大 宗交 易风 险、 购买力 风险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险 、 所 投资 国家 或地 区政治 及市 场 风 险、 信 用 风 险等; 二是 衍生 品 风险 , 包 括 衍 生品 市场 风险和 衍生 品模 型风险 ; 三是管 理风险 ; 四是流 动性 风险 ;五 是国 家 及地 区风 险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投资 者在办 理基 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 日)提交的申请,投 资者应在 T+3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 者提 交的申 请经 注 册登记 人确 认( 或不 被确 认)的 后果 由投 资者 承担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招募说明书 1 博时大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正 文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合格 境 内 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 理试 行办 法》 (以 下简称 : 《试 行办 法 》 ) 、 《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 内 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 券投资 管 理试 行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 通知 》 (以 下简 称《 通知 》 以及 《 博 时 大中 华亚 太 精 选股 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博时 大 中华 亚太 精选 股票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 仅为 《基 金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 关于实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集 的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 精 选股 票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指《博时 大中 华亚太 精选 股票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即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博时 大 中华 亚太 精选股 票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 公告 》 指《 博时 大 中 华 亚 太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业务 规则 》 指《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及其补 充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国家外 汇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招募说明书 3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为本 基金 境外 证券 投资 提供证 券买 卖建 议或 投资 组合管 理 等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运 作情况 选 择、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 募说 明书 》 和 《 基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中 基金

















指投资 对象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 , 其 投资 组合 主要 由各种 基 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期 限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估值日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投 资主 要市 场的 交易 日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投 资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手 续, 向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 定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 始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 引 起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将 其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出 并 转 入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将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并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处 登 记 的 其 它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招募说明书 5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订了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和地 区 截至 2010 年 5 月 18 日 共有 43 个 国家 和地 区, 包 括美国 、 加拿大 、 巴西 、 阿 根廷 、 中 国香港 、 新加 坡、 日本 、 马 来西亚 、 韩国、 印度 尼西 亚、 越 南、 印度、 约旦、 阿联 酋、 泰 国 、 蒙古、 英国、 乌克 兰、 法 国、 卢 森 堡、 德 国、 意 大利、 荷兰、 比利时 、 瑞士 、 葡 萄牙 、 罗 马尼 亚、 土耳其 、 挪威 、 列 支敦 士 登、 埃及、 南非 、 尼 日利 亚、 澳大 利 亚、 新西 兰、 俄罗 斯、 迪拜 、 爱 尔兰、 奥地利 、 西 班牙、 中国 台 湾 、 马 耳他、 科威 特 。 如 与中国 证监 会签订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的国 家或 地区 发生 变更 , 则 从 其变更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的任 何未 完成 或已 完成 的行动 , 及其 他与 本基 金持 仓证券 所 投资的 发行 公司 有关 的重 大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权 益派发 、 配 股、提 前赎 回等 信息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或 因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疫 情、 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 传播、 法 律 法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等 招募说明书 6 3. 风险揭示 风险管 理是 基金 管理 中相 当重要 的一 环, 由于 基金 在其资 产运 作和 内部 组织 管理等 多 方面均 可能 蕴含 风险 , 因 此,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总结 、 借 鉴本 公司 旗下已 有的 封闭式 基金 和 开 放式基 金风 险管 理成 熟经 验基础 上 , 针 对本基 金特 点, 建立 相应 的风险 管理 体系 , 保 证本 基 金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同时 ,为基 金持 有人 谋取 长期 稳定回 报。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主要 是在 美国、 伦敦 、东 京、 香港 、台湾 、新 加坡 、澳 大利 亚、韩 国 、 印度等 证券 市场 上市 的亚太 国家 或地 区企 业发 行的 股票或 存托 凭证 , 证券 价格 可能会 因为 国 际政治 环境 、 宏观与 微观 经济因 素 、 国 家政策 、 投 资人风 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 流动程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变化 而波 动, 从而 产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场 波动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所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或 地区 经济、 各个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呈 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 券市场 走势 。 3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期限 和到 期收 益率 水平都 将影 响债 券的 利率 风险水 平。 4 、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核心 配置 部分 所投 资的标 的主 要是 在香 港、 新加坡 、 美国等 证券 市场 上市的 大 中 华地区 企业 发行 的股 票或 存托凭 证 , 因 此, 本基 金 绝大部 分为 美元 挂钩 资产 或美元 资产 。 由 于本基 金的 记账 货币 是人 民币, 基金 净值 也是 用人 民币表 示, 因此 在投 资美 元挂钩 资产 或美 元资产时 ,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 损 失外,人民币的升值会给 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 ,从 而对基 金净 值和 投资 者收 益产生 影响 。 5 、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 全由 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一 定差异 , 从 而导致 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常 损益 。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招募说明书 7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等风 险。 如果收 益资 产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的 股票 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收 益资 产预期 的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 然收益 资产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 规 避。 8 、所 投资 国家 或地 区政 治 及市场 风险 海外证 券市 场可 能由 于对 于负面 的特 定事 件、 该国 或地区 特有 的政 治因 素、 法律法 规 、 市场状 况、 经济 发展 趋势 的反应 较境 内证 券市 场有 诸多不 同。 并且 投资 市场 如: 美 国、 英 国、 香港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对每 日证券 交易 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下 限的 规定 , 因此 这些 国家或 地区 证 券的每 日涨 跌幅 空间 相对 较大。 以上 所述 因素 可能 会带来 市场 的急 剧下 跌, 从而带 来投 资风 险的增 加。 9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或 其他 金融产 品发 行人 是否 能够 实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 时足 额进行 到 期支付 的风 险 。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用 风险可 以视 为零 , 而 其他 债券及 金融 产品的 信用 风 险 可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 评级 确定 , 信 用等 级的 变化 或市 场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 平下 预期收 益率 的 变化都 会迅 速地 改变 债券 及金融 产品 的价 格, 从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价值 。 二、衍生品风险 1 、衍 生品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中为 规避 系统 性风险 、 个 股风 险和 汇率 风险将 使用 股指 期货 和期 权、 股 票期 货、期 权和 权证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衍 生工具 。因 此 , 各种金 融衍 生品 的价 格波 动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2 、衍 生品 模型 风险 本基金 在组 合避 险和 汇率 风险规 避时 采用 套期 保值 方式 , 将 计算 组合 套期 保值 比例以 调 整金融 衍生 品的 头寸 。 由 于资本 市场 的剧 烈波 动, 或不可 抗力 , 按模型 结果 调整衍 生品 的 持 仓比例 或难 以实 现套 期保 值的目 标, 将给 本基 金的 收益带 来影 响。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因市 场原 因不 能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要 求, 不能 达到预 期收 益目 标;也 可能 表现 在个 券个 股的选 择不 能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风格 和投 资目 标等 。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 场流 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 几个 方面:基金资产不能 迅速 转变成现 金, 或变 现成 本很高 ; 不 能应付 可能 出 现 的投 资人 大额赎 回的 风险 ; 证 券投 资中个 券和 个股 的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相对 不 足。 证券 市场 的流 动性 受 到市场 行情 、 投资 群体 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时 , 交 易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动 性问 题而 增加 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8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不利 影响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 额赎 回时表 现尤 为突 出。 2 、证 券市 场中 流动 性不 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 性风险 。 由于 流动 性存 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个 股的 流动 性 可能 仍然 比较 差, 这种 情况的 存在 使得 本基金 在进 行个 股和 个券 操作时 , 可 能难 以按 计划 买入或 卖出 相应 的数 量, 或买入 卖出 行为 对个股 和个 券价 格产 生比 较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 股和 个券的 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这 种风 险在 出现个 股和 个券 停牌 和涨 跌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出 。 五、国家及 地区风险 本基金 受到 各个 国家 或地 区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 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税 法、 汇率、 交易 规则 、 结 算、 托 管以及 其他 运作 风险 等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上述 因素 的波动 和变 化 可能会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风 险。 此外,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国家 或地 区也 存在 采取某 些管 制 措施的 可能 ,如 资本 或外 汇管制 、对 公司 或行 业的 国有化 、没 收资 产以 及征 收高额 税收 等 ,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以及 基金 资产带 来不 利影 响。 此外 , 由 于各 个国 家或地 区适 用不同 法律 、 法 规 的 原 因 , 可能 导 致 本 基金 的 某 些 投 资行 为 在 部 分国 家 或 地 区 受到 限 制 或 合同 不 能 正 常执 行,从 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的可 能性 。 本基金可 能对 大中华 国家 或地区的 投资 比例相 对较 高(65% 左右) ,系统 性投 资风险 相 应较大 。 本基金 将在 内部 及外 部研 究机构 的支 持下 , 密 切关 注各国 、 特 别是 大中 华国 家或地 区的 政治、 经济 和产 业政 策的 变化, 适时 调整 投资 策略 以应对 国家 或地 区风 险的 变化。 招募说明书 9 4.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对亚 太 国 家或 地区企 业的 深入 分析 , 运 用价值 与成 长相 结合 的投 资策略 , 力 争获得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亚太 国家 或地 区企业 的相 关金 融工 具。 投资范 围具 体包 括: 一是 大中华 地区 企业 , 包 括中 国大陆 、 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企 业在 境外几 个主 要证 券市 场( 如美国 证券 市场 、伦 敦等 欧洲证 券市 场 、 东京、 香港、 台湾、 新加 坡证券 市场) 发行 的股 票 、 存托凭 证及 其他 衍生 产 品等 ; 二 是其 他 亚太国 家或 地区 企业 , 包 括日本 、 韩 国、 澳大 利亚 、 新加 坡、 印 度 等众 多亚 太国家 或地 区企 业在亚 太区 证券 市场 发行 的普通 股 、 优 先股 、 存 托 凭证及 其他 衍生 产品 等; 三是亚 太国 家或 地区的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等 其他权 益类 证券 ; 政 府债 券、 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银 行存 款、 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工 具; 基金 如 ETFs 等 、 结构 性投 资 产品、 金融 衍生 产品 ,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所指 的亚 太国 家或 地区企 业包 括: 一是 大中 华地区 企业 , 即 指企 业注 册地或 企业 主营业 务收 入主 要来 源地 属于中 国大 陆、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区域 范畴 内 ; 二是 其他亚 太国 家或地 区企 业 , 即指 企业 注册地 、 证券 交易所 在地 或企业 主营 业 务 收入来 源地 属于 日本 、 韩 国、 澳 大利 亚、 新加 坡、 印度等 众多 亚太 国家 或地 区的企 业。 本基 金所指 的亚 太国 家和 地区 是指亚 洲和 大洋 洲 国 家和 地区。 本 基 金 采 用 “ 核 心- 卫星” 配 置 策 略 , 对 “ 核 心” 部 分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40%-75% , 对 “ 卫星 ” 部 分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20%-55% , 对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 ,对 现金或者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核 心” 加 “ 卫星 ” 股票 投资比 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 种,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坚持价 值与 成长 相结 合的 投资理 念。 通过 深入 分析、 挖掘亚 太国 家或 地区 企业 的投资 价 值, 动 态把 握资 产在 不同 国别、 不同 地区 、 不 同行 业及不 同风 格上 的适 度配 置, 追 求基 金资 产获得 长期 稳定 的收 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核 心- 卫 星” 配置策 略。 “核心 ” 配置 策略 是指 本 基金将 基金 资产 的 40%-75% 投 资于大 中华 地区 企业 , 包 括中招募说明书 10 国大陆 、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企 业在 境外 几个 主要 证券市 场 (如 美 国证券 市场 、伦 敦等 欧洲 证券市 场、 东京 、香 港、 台湾、 新加 坡证 券市 场) 所发行 的股 票 、 存托凭 证(DR, Depositary Receipts ) 及其 他衍 生产 品等。


“卫星 ” 配 置策 略是 指本 基 金将基 金资 产 的 20%-55% 投资于 其他 亚太 国家 或地 区企业 , 包括日 本、 韩国 、 澳 大利 亚、 新 加坡 、 印 度等 众多 亚太国 家或 地区 企业 在亚 太区证 券市 场发 行的普 通股 、优 先股 、存 托凭证 及其 他衍 生产 品等 。 本基金 “核 心” 加“ 卫星 ”股票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60%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市场 包括 : 香港 交易 所、 新加 坡交 易所、 纽约 股票 交易 所、 美国股 票交 易所及 那斯 达克 市场 。 此外, 本基 金亦 可投 资于 亚太国 家或 地区 的房 地产 信托凭 证等 其他 权益 类证 券; 政 府债 券、 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银 行存 款、 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工 具; 基金 如 ETFs 等、 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 金 融衍生 产品 ;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35% ,对 现 金或者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取 “自 下 而上, 精选个 股” 和 “价 值策略 为主, 成长 策略 为 辅” 的股 票 投资策 略, 辅助 以金 融衍 生 品投资 进行 套期 保值 和汇 率风险 规避 , 以 获得 长期、 稳定的 收益 。 本 基 金 固 定 收益 类 证 券 的投 资 以 保 证 组合 流 动 性 的品 种 投 资 为 主, 作 为 股 票投 资 的 辅 助手 段,而 非以 承担 高风 险为 代价来 追求 高额 回报 。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1 、 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 、全 球 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区 域经 济发 展情 况, 各 国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场 走 势等因 素是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的基 础; 3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 的 配比关 系 。在 充分 权衡 投 资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 4 、团 队投 资方 式。 本基 金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 导下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境外 投 资顾问 组 成投资 团队 , 通过投 资团 队的共 同努 力与 分工 协作 , 由 基金 经理 具体执 行投 资计划 , 争取 良 好投资 业绩 。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股 票投 资强 调将定 量的 选股 模型 与定 性的公 司研 究相 结合 , 并运 用适当 的风 险 评价手 段进 行组 合调 整。 总体上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构建 的具 体流 程如 下: 1 、品 质过 滤阶 段—— 初 筛 样本股 阶段 。 在本 基金 所 设定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限 制的基 础 上,利 用 DataStream,


Bloomberg, CEIC 等资讯 系统采 集的 财务 信息 和价 格信息 等, 按招募说明书 11 照价值 投资 策略 选股 标准 对上市 公司 的财 务品 质进 行过滤 , 并 且对 比个 股的 市场价 格, 筛选 出主营 业务 风险 较低 、 价 值相对 被低 估或 成长 性较 好的个 股 , 建 立基本 股票 池。 在筛 选以 及 建立股 票池 的过 程中 , 本 基金将 会对 公司 财务 质量 、 上市 公司 在各 具体 市场 以及市 场之 间的 相对估 值水 平等 给予 重点 关注。





2 、价值精 选阶 段—— 对上市 公司 进行 定性 定量 相结合 的全 面分 析阶 段 。 研究部 利用 投 资研究 平台 ,根 据其 对亚太 国家 或地 区整 体经 济、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进行 的深 入研究 与分 析 , 采用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方法 , 对 上市 公司进 行财 务诊断 、 竞争 力分析 、 盈 利能力 分析 和成 长性分 析, 并运 用最 合适 的价值 评估 手段 进行 估值 ,找出 跟市 价比 较最 有投 资机会 的公 司 , 建立精 选股 票池 。





3 、构建投 资组 合阶 段—— 研 究部 和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限制 的要 求 ,结 合 股价波 动 ,资 金进出 和估 值信 息的 变化 ,在股 票池 中进 行股 票选 择,构 建模 拟投 资组 合, 进行超 额收 益 、 流动性 指标 检验 和 组 合流 动性检 验, 并以 此为 基础 ,构建 目标 投资 组合 。





4 、交易部 依据 基金 经 理小组 的指 令 ,制 定交 易 策略 ,统 一执 行证 券投 资 组合计 划 ,进 行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基金 经理必 须遵 守投 资组 合决 定权和 交易 下单 权严 格分 离的规 定。





5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 据市场 变化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 建立和 完善 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制 度与 流程 , 组 织实 施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 确 保公司 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监 督与 控制 , 监察 法律 部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 执行 过程进 行日 常 监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基 金经理 依据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况控 制 投 资组 合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确 保 基 金 持有 人 利 益 的 前提 下 有 权 根据 环 境 变 化 和实 际 需 要 对上 述 投资 程序做 出调 整。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购买不 动产 ;





5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 揭;





6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 表贵重 金属 的凭 证;





7 、购买实 物商 品;





8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 清算等 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金 ;





9 、利用 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参与 未持 有基 础 资产的 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其 管理 层; 招募说明书 12





12、直接 投资 与实 物 商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13 、 向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 或者 买卖其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 股票 或债券 ;





14 、 买 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5、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证 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6、当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在 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60% ,其 他投 资工具 不 高于基 金资 产的40%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以保证 流动 性需 要 ; 2 、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在基 金托 管 账户的 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3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府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4 、 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5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具 有投 票权 的证 券总 量不超 过 该机构 发行 的具 有投 票权 证券总 量的10% 。 同一 机 构境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将 合并计 算, 同时 全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将 一并计 算 , 并 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权 证行 使 转换 ; 6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7 、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前项 非流 动 性资产 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8 、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持 有货 币 市场基 金 可不受 此限 制。 同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的20% 。 ( 三)金融衍生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招募说明书 13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 本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2 、本基金 投资 期货 支 付的初 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 权支付 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 投资柜 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 )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 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当具 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 (2 ) 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 每 个工 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 (3 )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 头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四)本基金可以参 与证 券借贷交易,并且应 当遵 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 现金 ; (2 ) 存款 证明 ; (3 ) 商业 票据 ; (4 ) 政府 债券 ;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信 用证 。 5 、 本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 五 ) 本 基 金 可 以根 据 正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回 购 交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并 且 应当 遵 守 下 列规 定: 1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招募说明书 14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 一旦买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 3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 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 利息和 分 红 ; 4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当 对 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置 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 六 ) 基 金 参 与 证券 借 贷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所 有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券 总 市值 或 所 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 总市 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 资产 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或设 定 其他 本基 金须 遵循 的比 例限制 的 , 从其规 定。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 商业措 施 减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成 立后的 六 个 月内 应达 到上 述比例 限制 。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场 的变 化导致 投资 组合 暂时 未能 达到或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30 个 工作日 内采 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调整 ,以 达到比 例限 制的 要求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65%× MSCI Zhonghua +35%× MSCI AC Asia Pacific ex Zhonghua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亚太 国 家 或 地 区 企 业 的 相 关 金 融 工 具 。MSCI Zhonghua 指 数是 MSCI 中国系 列指 数的 一个 成员 ,于 1995 年 1 月 对外 发 布,其 代表 性涵 盖 H 股、B 股、 红筹 股、P 股 (属 于中 国大 陆在 香 港上市 的企 业但 不属 于 H 股)及 香港 本 地股票 。MSCI All Countries Asia Pacific 指数 于 1988 年 1 月 发布, 成为 亚太 地区投 资的 重 要基准 指数 。目 前上 述两 只指数 已经 得到 海外 股票 市场的 全球 机构 投资 者的 广泛认 可。 未来 , 如 本基 金变更 投资 范围 、 或 市场 中出现 其它 代表性 更强 、 投资者 认同 度更高 的 指 数、 或 原指 数供 应商 变更 或停止 原指 数 的 编制 及发 布,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需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业绩比 较基 准实 施前 2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高风 险/ 高 收益 的品种 。 招募说明书 15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有关 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 利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有关 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为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算 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十 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维 护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勤 勉尽 职地 代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在履行 代理 投票 职责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操作 需要 , 委 托境 外投资 顾问 、 境外资 产托 管人或 其他 专 业 机构提 供代 理投 票的 建议 、 协助 完成 代理 投票 的程 序等 ,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代 理机构 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并承 担相 应责任 。 十二、证券交易管理 1 、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 ) 交易 执行 能力 :能 够 公平对 待所 有客 户, 实现 最佳价 格成 交 ,可靠 、 诚 信、 及时 成交, 具备 充分 流动 性, 交易差 错少 等; (2 ) 研究 支持 服务 :能 够 针对本 基金 业务 需要 , 提 供高质 量的 研究 报告 和较 为全面 的 服务, 包括 举办 推介 会、 拜访公 司、 及时 沟通 市场 情况、 承接 专项 研究 、协 助交易 评 价 等 ; (3 ) 财务 实力 :净 资产 、 总市值 、 受托 资产 等指标 处于行 业前 列 ,或 具有明 显的安 全 边际; (4 ) 后台 便利 性和 可靠 性 :交 易和 清算 支持 多种 方 案,软 件 再开 发的 能力 强 ,系 统稳 定 安全 等 ; (5 ) 组织 框架 和业 务构 成 :具 有战 略规 划和 定位 , 能够积 极推 动多 边业 务合 作, 最大 限度地 调动 整体 资源 ,为 基金投 资赢 取机 会; (6 )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 合作, 并根 据综 合考 察结 果分配 基金 在各 个经 纪商 的交易 量。 3 、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 按照 最佳 市场 惯例 原则 确定佣 金 费率。 交易 佣金 如有 折扣 或返还 ,应 归入 基金 资产 。 招募说明书 16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经理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 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招募说明书 17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招募说明书 18 5.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公司” )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文批准 设 立。 目前 公司 股东为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股份 49% ;中 国长 城资产 管理公司 ,持 有股 份 25% ; 天 津港 ( 集 团) 有 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 6% ; 璟安 实业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 上海盛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 6% ; 丰益 实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广厦 建设集 团有 限责 任公 司, 持有股 份 2% 。 注册 资本 为 1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 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十四 个 直属 部门 和两大 销售 业务 体系 , 分 别是: 研究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 交 易部、 固定 收益 部、 股 票 投资部 、 产 品规 划部、 市 场部、 基金 运作 部、 总 裁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务部 、 信息 技术 部、 监 察法律 部、 风 险管 理部、 零 售业 务和 机构 业 务。 研究 部负 责 完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 略、 行业 上市 公司及 市场 的研究 。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负责特 定资 产 的 管理和 客户 咨询 服务 。 交 易部负 责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指 令并 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易 监督 。 固 定收益 部负 责进 行固 定收 益证券 的研 究、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股 票投 资部 负责 进行股 票选 择和 组合管 理。 产品 规划 部负 责新产 品设 计、 产品 维护 和业绩 分析 等。 市场 部负 责 产品 上报 、 基 金营销 策划 、 渠 道沟 通等 工作。 基金 运作 部负 责基 金会计 、 基 金注 册登 记及 直销业 务。 总裁 办公室 专门 负责 公司 的战 略规划 研究 、 行 政后 勤支 持、 会 议及 文件 管理 、 公 司文化 建设 、 外 事活动 管理 、 档 案管 理、 董事会 、 党 办及 工会 工作 。 人力 资源 部负 责公 司的 人员招 聘、 培训 发展、 薪酬福 利、 绩 效评 估、 人 事信息 管理 工作。 财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 管理 、 财务核 算、 成 本控制 、 财 务分 析工 作。 信息技 术部 负责 信息 系统 开发、 网络 运行 及维 护。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司 投资 决策 、 基 金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提 供独 立 、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风 险管 理部负 责建 立和 完善 公司 投资风 险管 理制 度与流 程,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 分析 工作, 确保 公司 各类 投资 风险得 到良 好监 督与控 制。 零售 业务 下辖 北京区 域、 上海 区域 、 南 方区域 和客 户服 务中 心, 负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的 零售 客户 、 渠 道销 售和服 务工 作。 机构 业务 负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 的机 构客户 销售 和服招募说明书 19 务工作 。 机 构业 务下 辖养 老金业 务部 、 年 金顾 问部 、 战略 客户 部、 机构 理财 部-上 海和 机构 理财部 -南 方 。 养老 金业 务部负 责养 老金 业务 的研 究、 拓展 和服 务等工 作 。 年金顾 问部 负责 为客户 提供 年金 方案 设计 与精算 等企 业年 金咨 询工 作。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 方地 区由国 资委 和 财政部 直接 管辖 企业 以及 该区域 机构 客户 的销 售与 服务工 作 。 机 构理 财部 -上 海和机 构理 财 部-南 方分 别主 要负 责华 东地区 、华 南地 区以 及其 他指定 区域 的机 构客 户销 售与服 务工 作 。 另设非 独立 核算 盈亏 的北 京分公 司和 上海 分公 司, 分别负 责对 驻京 、 沪 人员 日常行 政管 理和 对赴京 、沪 处理 公务 人员 给予协 助。 截止 到 2010 年 4 月 30 日 , 公 司总 人数 271 人 , 其 中 61%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 历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杨鶤女 士 , 硕 士, 董事 长 。1983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银 行 国际金 融研 究所 、 香港 中 银集团 、 招商银 行证 券部 、 深 圳中 大 投资管 理公 司、 长盛 基金 管 理公司 、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工 作。 现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肖风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1989 年起 先后 在深 圳康 佳 电子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人 民 银行深 圳经 济特 区分 行、 深圳市 证券 管 理 办公 室工 作。1998 年 4 月 起负 责筹 建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董事长 、总 裁。 汤维清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起 先后 在成 都探 矿工艺 研究 所、 深圳 天极 光电技 术 股份有 限公 司 、 深圳 中大 投资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工作 。 现任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王金宝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同 济大学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 作,现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周长青 先生 ,硕 士 , 董事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 司主任 科员 ,中 信银 行支 行负责 人 , 中国民 族信托 投资公 司理 财总部 副总经 理 ,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督察 员( 长) 、董 事会 秘 书等职 。现 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陈小鲁 先生 ,独 立董 事。1968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总参 谋部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驻英国 大使 馆 、 北京 国际 战略问 题研 究学 会、 亚龙 湾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 标 准国际 投资 管 理 公司工 作。2001 年 4 月 起 任博时 公司 独立 董事 。 赵榆江 女士 ,硕 士, 独立 董事。1978 年起 先后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外 交部 、国 家经济 体 制改革 委员 会、 英 国高 诚 证券 (HK)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 法国 兴业 证券 (HK) 有限公 司、 康联马 洪 ( 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工 作。2001 年 4 月起任 博时 公司 独立 董事 。 姚钢先 生, 硕士 ,独 立董 事。1985 年 起先 后在 中国 人民大 学、 中国 经济 体制 改革研 究招募说明书 20 所微观 研究 室 、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农村 发展 研究 所、 海南汇 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经 济文 化研 究中 心工 作。2001 年 4 月 起任博 时 公司独 立董 事。





2 、基金管 理人 监事 会 成员 夏永平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4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农 业银行 总行 、 中 国长 城信 托投资 公 司、中 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工作 。2000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车晓昕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3 年起 先后 在郑 州航 空工业 管理 学 院 、珠 海证 券有限 公 司、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总部 工作 。现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总监 。 郑波先 生, 博士 ,监 事。2001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 窦广清 先生 , 监 事。1987 年起先 后在 海军 后勤 学院 、 中国 银行 塘沽 分行 工作 ,2006 年 12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财务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卢 培 德 先 生 , 监 事 ,CFA 。 毕 业 于 美 国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伯 克 莱 分 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获 工商管 理学 士学 位。1995 年起先 后在 霸菱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 公司 (Barings) 、 富达 投资 管理公 司(Fidelity) 、 美林 公司(Merrill Lynch) 工作 。2008 年至 今, 任上海 盛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之 职。 林琦先 生, 硕士 、 监 事。1998 年毕 业于 清华 大学 计 算机专 业, 获硕 士学 位。1998 年起 先后在 南天 信息 系统 集成 公司 、 北 京万 豪力霸 电子 科技公 司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东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2006 年 8 月再 次加 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信 息技术 部副 总 经理。2007 年 任信 息技 术 部总经 理。 3 、公司 高管 人员 杨鶤女 士, 简历 同上 。 肖风先 生, 简历 同上 。 王德英 先生 ,硕 士。1995 年起先 后任 北京 清华 计算 机公司 开发 部经 理、 清华 紫光股 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 业部 工作。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行 政管理 部副 经 理,电 脑部 副经 理及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裁 。 孙麒清 女士 ,商 法学 硕士 。曾供 职于 广东 深港 律师 事务所 。2002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监察 法律 部法律 顾问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兼 监察 法律 部总 经理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锐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1999 年 8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部策略 分 析师、 博时 价值 增长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兼策 略分 析师 、 博 时平衡 配置 、 博 时价值 增长 、 博 时价 值增 长 贰号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公 司首席 策略 师, 兼任 混合 组 投资总 监、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基 金经 理。 王政先 生, 博士 。1995 年 毕业于 美国 普林 斯顿 大学 ,获得 博士 学位 。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 佛大 学从 事地 球物 理博士 后研 究工 作。 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 美国新 泽西 州招募说明书 21 道琼斯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高级顾 问。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2 月在 美国 新 泽西州 彭博 资讯 研发部 工作 ,任 经理 。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 在美国 加州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公司 工作 , 任 高级 研究 员。2009 年 5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ETF 组投 资总 监 ,2010 年 1 月 5 日起 任博 时上 证超 大 盘 ETF 和博 时上 证超 大 盘 ETF 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肖风 委员: 杨锐 、邵 凯、 董良 泓、夏 春、 邹志 新、 张志 峰、王 政 、 张峰 。 肖风先 生, 简历 同上 。 杨锐先 生, 简历 同上 。 邵凯先 生, 经 济学 硕士 。1997 年 8 月 起在 河北 省经 济开发 投资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工作 。 2000 年 8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管理部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基金 管理 部 债券组 合经 理 、 固定 收益 部债券 投资 经理 、 社 保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经 理 兼 社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兼 社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董良泓 先生 ,MBA 。199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技术 进出 口总公 司财 务部 、中 技投 资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2005 年 2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股 票投资 部基 金经理 、 社保 股票基 金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兼 任特 定资产 部高 级 投 资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 金经 理 。 现任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 理, 兼 任股 票投 资部 价值 组 投资总 监、 高级投 资经 理、 社保 股票 基金经 理。 夏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1996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永 道 (现为 普 华 永道 )会 计财 务咨询 公 司、招 商证 券研 发中 心策 略部工 作。2004 年 2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部 宏观与 策略 研究 员、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兼 任策 略分 析师、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研 究部 总经 理, 兼任 策 略分析 师、 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 、 博 时价 值增 长贰 号混合 基金经 理。 邹志新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1997 年 起在君 安证 券研 究所从 事研 究工 作。1999 年加入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员、 交易 员、 基金 裕隆封闭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裕 泽封闭 基 金经理 、 基 金裕 元封闭 基 金经理 。 现 任 股 票投 资部 经理、 兼任 成长 组投 资总 监 、 第 三产 业成 长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志峰 先生 , 数 学博 士。 1996 年 5 月起 先后 于摩 根 士丹利 集团 、 巴 克莱 全球 投资集 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 作。2008 年 1 月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股 票投 资部 另类 投资 组投资 总监 。 王政先 生, 简历 同上 。 张峰先 生, 博士 。1988 年 9 月 起先 后在 HAUGEN 金 融系 统顾 问公 司、 花 旗集团 资产 管理部 门 、 摩 根士 丹利 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从 事投 资管 理工作 。2010 年 2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股 票投 资部 数量组 投资 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招募说明书 22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12、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 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遵 守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按 照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及限 制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行 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用基 金财 产承 销证 券 ; (6 ) 用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7 )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8 )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 以基 金财 产向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0 )以 基金 财产 买 卖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或 者与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11 )用 基金 财产 从事 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12 )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所 申 报的 金额超 过 基金 的总 财 产, 基金所 申 报的招募说明书 23 股票数 量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 )本 基金 与本 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15 )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等约 定; (16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 在包 括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进 行虚 假信 息披露 ;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 直接 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 协助 、接 受委托 或以 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易 ; (9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3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法 律法 规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 的内 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4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自觉 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组成 。 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控 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基本 管理 制度包 括风 险 控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 任、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 体说明 。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牵 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 司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招募说明书 25 察长和 监察 法律 部负 责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 施的 执行情 况 。 具 体而 言 , 包 括 如下组 成部 分 :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 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对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将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 并定 期向 中国 证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 司各 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 情况 进行监督。监察法律 部对 总经理负 责, 将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各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和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其 他规 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并 适时提 出修 改建 议。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招募说明书 26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0 年 1 月 18 日证 监许 可 字[2010]45 号文 核准 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 间见 《 发售 公告 》 。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国家 外汇 局核 准的 额度 (美元 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 币) 设 定基 金募集 上限 , 募集 期内 超过 募集目 标上 限时 采取 比例 配售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 具体 办法参 见 《发 售公告 》 。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公 开发 售。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管理 人公 布的 其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 初始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 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当日 (T 日 ) 在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者通 常可 在 T+2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情 况, 在募集 截止 日 后 3 个工 作 日内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本次 认购 费率最高不高 于 1.50%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认购费 率 如下表 所示 : 表:认 购费 率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万元 1.50% 100万元 ≤ M <500万元 0.80% 500万元 ≤ M <1000万元 0.50% M ≥ 1000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1000 元 来源: 博时 公司 招募说明书 27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募集账 户, 不得 动用 。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份 额的 计算 1 、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 的方式 , 投资 者在 认购 时 支付认 购费 用 ,认 购费 率 随认购金 额的不 同而 有所 不同 。 认购份 额计 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 ( 认 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1 + 认购 费 率) 认 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息 )-净 认 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 净 认 购 金额 /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其 对应 认购费 率为 1.50% ,且 该 笔认购 产 生利 息 10 元。 该投 资者 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0 )/ (1+1.5% )=98,532.02 元 认购费 用= (100,000+10 )-98,532.02=1,477.98 元 认购份 额=98,532.02 /1.00=98,532.02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98,532.02 份 基金 份额 。 2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 涉 及基金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 后第三 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八、基金份额的 认购 和持有限额 1 、 首 次单 笔最 低购 买金 额 不低 于 500 元 , 追 加购 买 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 , 详 情 请见当 地 销售机 构公 告 ; 2 、投 资人 认购 前,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 3 、设 立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可多次 认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 不允许 撤 销。 招募说明书 28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 民 币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 律法规 及 《招 募说 明书 》 可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利息 的 具体 金额 , 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额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 法规或 监督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 招募说明书 29 8.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 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 购 赎回的 具体 日期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 停申购 或 赎回时 除外 ) , 投资 者应 当 在开放 日的 开放 时间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3 、如 遇下 列情 况基 金管 理 人可决 定是 否顺 延至 下一 开放日 :


(1)国 外 的节 假日 及非 正 常停市 日 ;


(2 ) 基金 所投 资的 主要 市 场 或外 汇市 场 暂 停交 易 。 一般情 况下 , 如由 于一 个 或多个 市 场暂停交 易, 致使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20% 以上 的资产 无法交易 或估 值,本 基金 将决定是 否暂 停申购 或赎 回 。 资 产净 值比 例以本 基金 在决 定暂 停申 购或赎 回前 一个 估值 日的 投资组 合为 基 础。


4 、 基 金管理 人可 与销 售机 构约定 , 在 开放 日的 其他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 但是对 于投 资者 在非 开放 时间提 出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5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金 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对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招募说明书 30 指定媒 体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 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T +2 日为 投资 者对 该 交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在 T +3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投资 者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投 资者 在办理 基金 业务时 提交 的资 料信 息须 真实 、 有 效。 于 交易日(T 日 )提 交的 申 请,投 资者 应 在 T+3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者 提交 的申 请经 注册 登记人 确认 ( 或不被 确认 ) 的 后果 由投 资 者承担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在 T +10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但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除 外。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有 变 更 或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市 场 的 交 易 清 算 规 则 有 变 更 时, 赎 回 款 支 付 时 间将相 应调 整。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 和 本招 募说明 书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 首 次单 笔最 低购 买金 额 不低 于 500 元 , 追 加购 买 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 , 详 情 请见当 地 销售机 构公 告。 2 、 每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0 份,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额 和 账户最 低 持有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 在 调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及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招募说明书 31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 本基 金 本 次募 集 申 购费 率最高 不高 于 1.60% , 且 随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日常 申 购赎回 的费 率结 构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60% 100万元 ≤ M <500万元 1.00% 500万元 ≤ M <1000万元 0.80% M


≥ 1000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1000 元 2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 0.50% ,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 间增加 而递 减 。 具 体如 下 表所示 :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1 年 ≤ Y < 2 年 0.25% Y ≥ 2 年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 的 25% 归基 金资 产。 3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确 定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采 用金 额申 购 的方式 ,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 支付申 购费 用 ,申 购费 率 随申购 金 额的 不 同而 有所 不同 。 计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85 元 ,其对 应 申 购费 率 为 1.60% 。该 投 资者可 得到 的 申 购份 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100,000/ (1+1.60% )=98,425.20 元 申 购费 用=100,000-98,425.20=1,574.80 元 申 购份 额=98,425.20/1.085 =90,714.47 份





即: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10 万元 ,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为 90,714.47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招募说明书 32 赎回费 用 = 赎回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 回份 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 费用 例 :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 费率 为0.50% ,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是1.15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 = 1.153× 100,000× 0.50% = 576.50 元 赎回金 额 = 1.153× 100,000 -576.50 = 114,723.5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额 为 114,723.50 元 。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后第 三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上述 涉及 金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 基金财 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2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3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2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如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本 基金 进行 交易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招募说明书 33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证 券 交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的公 众节假 日 ,并 可能 影响 本 基金正 常 估值时 ; 4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 续接 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因 技术 保障 或人 员伤亡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 6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 、基 金资 产规 模或 者份 额 数量达 到了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上 限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8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9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 1 到 7 项 、第 9 项和第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如 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本基 金进 行交 易的 主要 证券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或遇 公众节 假 日,可 能影 响本 基金 投资 ,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证 券 交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的公 众节假 日 、休 市, 并可 能 影响本 基 金正常 估值 与投 资时 ; 5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 续接 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因 技术 保障 或人 员伤亡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招募说明书 34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 在 20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 第 3 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最 长 不超过 支付 时 间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 指 定媒 体 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 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予 以办理 。对 于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 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 述规定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或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同时 以 邮 寄、 传 真或 《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招募说明书 35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 两周(含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月至 少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 媒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招募说明书 36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继承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 法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招募说明书 37 9.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3 、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4 、证 券交 易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 税务 顾问 费等 根据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其他 有 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 按 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7 、 基 金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 、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 预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 有 关的任 何利 息、 罚金 及费 用 ) (简 称“ 税 收”); 8 、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 基金投 资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与基 金有 关的 诉讼 、 追索费 用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基金的 管理 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费和 境外 投资 顾问的 咨询 费两 部分 , 其中 境外投 资 顾问的 咨询 费在 境外 投资 顾问与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签 订的 《顾 问协 议》 中进行 约定 。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1.80% 的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1.8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基金 境外 投 资顾 问的 咨询 费由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支付 ,具体 支付 程序 在《 顾问 协议》 中列 示。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5%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招募说明书 38 H =E× 0.3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的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11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前 的相 关 费 用, 包 括但 不 限于验 资 费 、会 计 师和 律 师费、 信 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基金合 同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或地 区 税 收法 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39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基 金投 资及 收益 以及 估 值调整 ; 7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他 资产 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管 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投资顾 问 、 境 外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和/ 或其 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和 基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 产承 担 其 自 身 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 本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招募说明书 40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 并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本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招募说明书 41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投资 主要 市场 的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估值截止时间 T+1 日上午 9 :00 ( 北京 时间)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和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 其中 债券 为净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增发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对于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债券 按 成 本价 估值 ; 对 于非上 市债 券, 参照 主要 做市商 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进 行估 值, 其中 成熟 市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价 估值 ; 新 兴市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买 价和 卖价 的均 值估 值。 3 、开 放式 基金 的估 值以 其 在估值 日公 布的 净值 进行 估值 ,开 放式 基金 未公 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4 、配 股权 证, 从配 股除 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 日止 , 如 果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 按 收盘价 高 于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值 为零 。 5 、基 金持 有的 衍生 工具 等 其他有 价证 券 ,从 持有 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 止, 上市招募说明书 42 交易的 有价 证 券 按估 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 值;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第 1-5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9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1 )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美 元 、港币 、日 元、 欧元 、英 镑等五 种主 要货 币对 人民 币汇率 , 以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中 间价 为准 ; (2 ) 其他 货币 采用 美元 作 为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 外 汇币种 之间 的兑 换汇 率将 按照彭 博 (Bloomberg )金 融终 端 提供的 估值 日的 兑换 价格 为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托 管银 行或 境外 托管人 所提 供的 合理 公开 外汇市 埸 交易价 格为 准。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10、 估值 中的 税收 处理 原 则: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 算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基金将 在相 关税 金实 际支 付日进 行相 应的 估值 调整 。 五、估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 托第三 方招募说明书 43 机 构 进 行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但 不 改 变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各 自 承 担 的责 任。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 现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因基 金估值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对 不 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 在 基金 管理 人可 承担的 范围 内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原 则, 向过 错人 追偿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 告 的,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 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管理 费率 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2 ) 由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另 一 方 当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仍 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 而导 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 而 引起的 投资 者或 基 金的损 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 司 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 据 错误, 券商或交 易对家 的成交 回 报错误或 延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招募说明书 44 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各 方 应 本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新 计算 核对 ,如 果最 后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 结 果为 准对 外公 布,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责 任 ; (5 )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6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7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8 ) 因差 错而 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9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 (10 )差 错责 任方 拒 绝进行 赔 偿时 ,如 果 因基 金管理 人 过错 造成 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但该 第三 方 是由 托 管 人委托 的情 况下 ,应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赔 偿并 向差 错方追 偿 ; (11 )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 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 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12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招募说明书 45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所 、 市场 或外 汇 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营业 ; 2 、因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延 迟估 值有 利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保护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招募说明书 46 12.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 次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 分配利 润的 2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分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 利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 现金红 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 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业 务规 则 执行。招募说明书 47 13.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 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招募说明书 48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招募说明书 49 1 、 《 招 募说 明 书 》应 当 最大 限 度 地披 露 影响 基 金投资 者 决 策的 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 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3 、 《 托 管协 议 》 是界 定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 财 产保 管 及基 金 运作监 督 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售公 告》 , 并 在披 露 《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三) 《基金合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日 内,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的 2 个 工作 日内,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更 换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5 、对 基金 投资 可能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主 要负责 人员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2、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或 境外 投资顾 问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4、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6、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7、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招募说明书 51 18、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20、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21、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3、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招募说明书 52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53 15.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 不利 影响 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 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招募说明书 5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 清 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55 16.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 系 人 : 蒋 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 年3 月末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125 人 ,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国 首批开办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 商业银 行,中国 工商银行 始终坚 持“ 诚实 信 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严 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规范 的业 务管理 模式 、 健 全的 托管 业务系 统、 强大 的市 场营 销能力 , 为 广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众 多资 产管理 机构 提供 安全 、高 效、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取 得了优 异业 绩 。 截至 2010 年 3 月,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 152 只 ,其 中封闭 式 9 只 ,开 放式 143 只。 至今 已 形成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 、 信托资产、保 险资产、 社 保基金、企业 年金、股 权 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 等产 品在 内 的托管 业务 体系 。2010 年 初,中 国工 商银 行凭 借 在 2009 年国内 外 托管 领域 的杰 出表 现 和 品牌影 响力 , 先 后被 英国 《 全球托 管人 》 和 香港 《财 资》 评选为 “2009 年度中 国最佳 托管银 行” , 本届《 财资》 评选首 次设 立了在 亚太地 区证券 和基 金服务 领域有 突出贡 献的 年度 行业 领导 者奖项 ,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周 月秋 总经 理荣 获 “年 度最 佳托 管银行 家” 称号, 是仅 有 的两位 获 奖 人之 一。 自 2004 年 以来 ,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托 管服 务 已经获 得 22 项 国内 外大 奖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2009 年,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再次通 过了 评 估组 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国 际资格 认 证 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 。招募说明书 56 通过 SAS70 国 际专 项认 证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SAS70 审 计已 经成为 工行 托管 部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 控工作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 照 “内 控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 管部托 管的 基金 资产 、 托 管人的 自有 资产 、 托管 人 托管的 其 他资产 应当 分离 ; 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格 的 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招募说明书 57 网络独 立。 (2 )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 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 经营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 部 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 产 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管招募说明书 58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和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托 管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有 关证 券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招募说明书 59 17.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 、 名称 : 渣 打银 行 ( 香港 ) 有 限公 司[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2 、 注册 地 址 : 香 港 中 环 德 辅 道 中 四 至 四 A 渣 打 银 行 大 厦 三 十 二 楼 32/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uilding, 4-4A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3 、法 定代 表人 : 洪 丕正 先 生/Ben Hung 4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5 、成 立时 间:2004 年 7 月 1 日 完 成在 香港 本地 注 册 手续 6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7 、实 收资 本: 港币 30,307,000,000 元 (港 币 303 亿元)


8 、渣 打银 行在 1853 年获 得英国 皇家 特许 状注 册成 立,至 今已 有超 过 150 年 的历史 。 渣打集 团的 业务 遍及 全球 增长最 快的 市场 , 拥 有超 过 1700 个经 营网 点 ( 包括 子公司 、 关 联 公司和 合资 公司 ) , 涉及 亚 太地区 、南 亚、 中东 、非 洲、英 国和 美国 等 70 多 个国家 。渣 打 银行现 有超 过 75000 名 雇 员, 来 自 115 个国 家, 遍 布 70 多个 市场 。 渣 打集 团 标准普 尔中 长 期评级 为 A+ 。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证券资产托管规模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为 169,660,535,649.47 美元(约 1670 亿 美元 ) ,标 准 普 尔中 长期 评级 为 A+ 。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 人员 情况 渣打银 行证 券托 管部 是渣 打银行 的核 心业 务之 一, 主要提 供托 管和 投资 组合 会计服 务 , 机构客 户群 广泛 分布 在北 美,欧 洲及 亚洲 。渣 打银 行在香 港有 超过 五十 年的 证券托 管经 验 , 在亚洲 区是 其中 一家 最强 大的托 管银 行, 也是 全球 笫一家 拿到 ISO 国际 认证 的银行 。证 券 托管服 务是 渣打 银行 的核 心业务 之一 , 也是主 要的 利润来 源部 门 。 本着 银行 的业务 目标 , 渣 打银行 对业 务进 行全 面的 战略性 评估 , 以 确定 银行 提供给 客户 的核 心价 值。 渣打集 团董 事会 对整个 业务 提供 了很 大的 支持和 承诺 , 并按 照战 略的 执行 , 为 业务 发展 提供 相应 的财政 支 持 。 渣打银 行 ( 香港) 有限 公司 作为渣 打银 行的 地区 托管 运作中 心, 支持 银行 在美 国、 欧 洲、 澳大利 亚、 新西 兰和 渣打 亚洲网 络的 业务 。 渣 打银 行也在 以在 亚 洲 16 个国 家 和地区 和国 家 通过分 行或 次级 托管 银行 提供托 管服 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 责 1 、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3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和 所适用 国家 、 地区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开 设受 托资 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4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5 、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招募说明书 60 6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招募说明书 61 18. 投资顾问 一、基本情况 1 、名 称: 富敦 资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富敦 公司”) 2 、 注册/ 办公地址:60B Orchard Road #06-18 Tower 2, The Atrium@Orchard, Singapore [ 新加 坡乌 节 路 60B 号 Atrium@Orchard 办公 楼 2 号楼#06-18] 3 、法 定代 表人 :廖 青山 4 、成 立时 间:2003 年 12 月 11 日 5 、注 册资 本:1,000,000 新元 6 、资 产管 理规 模: 截止 2010 年 3 月 31 日 ,资 产管 理规模 逾 100 亿美 元。 7 、主 要联 系人 :张 锦宏 8 、联 系电 话:( 65 )68286835 9 、传 真:( 65 )68286484 10、 电子 邮箱 :patrickchong@fullerton.com.sg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止 2010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总 人数 105 名, 其中 投资人 员占 35 名 ,平 均国 际投资 经验为 10.4 年 。在 投资 团 队中, 持有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或相 等资 格 17 人、 硕士 以上资 格 18 人。 主 要负 责人 员情 况如下 : 1 、 詹嘉 琳女 士, 哈佛 大学 硕士 , 富 敦公 司投 资总 监 。1986 年-1996 年在 新 加 坡金融 管 理局任 高级 助理 署长 ;1996 年-2000 年在 荷兰 银行 任 亚洲日 本外 策略 与经 济部 主管;2000 年在 淡 马锡 控股 有限 公司 任资金 管理 组股 票投 资部 主管;2002 年 5 月至 今富 敦资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 2 、 张 儒华 先生 , 新加 坡国 立大学 学士 , CFA , 富 敦公 司 股票 部主 管 。 1988 年 4 月-1992 年 5 月在 星展 银行 任助 理 资金专 员;1992 年 5 月在 淡马锡 控股 有限 公司 任资 金管理 部门 股 票投资 组主 管 ,2003 年 12 月至 今在 富敦 资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股 票投 资组 主管 。 3 、 康雯 冰女 士, 新加 坡南 洋理工 大学 硕士 , 富敦 公 司 股票 投资 组基 金经 理 。1993 年 1 月-1995 年7 月 在 星 展私 人 银行 任 业务 专员 ; 1995 年7 月-1998 年 1 月 在 Yamaichi Research Institute (S) PL 任 股票 投 资分析 师;1999 年 7 月-2001 年 9 月 在 大华 资产 管 理公司 任股 票 分析师 ;2001 年 10 月-2007 年 5 月在 锋裕 资 产管 理 公司任 高级 分析 师;2007 年 5 月 至今 在 富敦 公司 任股 票投 资资 金经理 。 招募说明书 62 19.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电话: (010 )65187055 传真: (010 )65187032 联系人 : 尚 继源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 事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 )33024909 传真: (021 )63305180 联系人 :李 侃侃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 )83169999 传 真: (0755 )83195190 联系人 :叶 晓 2 、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详 见《 发售 公告 》 。





二、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建国 门内 大街 18 号 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电话: (010 )65171166-2189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王健 招募说明书 63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泰 康金 融 大厦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 三环 北 路 38 号泰 康金 融 大厦 9 层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 :黄 伟民 经办律 师: 黄伟 民、 陈周





四、会计师事务 所和 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 汇 亚大 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宇 招募说明书 64 20.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第一部 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业 务规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7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18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招募说明书 65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 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及 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招募说明书 66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定 期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选择 、更 换或 撤 销 境 外托管 人; (5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6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招募说明书 67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确保 基金 份额 净值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基 金管 理人 就 管理本 基 金的 资金 汇 出、 汇入、 兑 换、 收汇 、 付汇 、资金 往 来、 委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 20 年 。 其它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的 相 关资料 的保 存时 间应 不少 于 15 年;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招募说明书 68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对 基金 的境 外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 可 授权 境外托 管 人代 为履 行 其承 担的职 责 。境 外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原 因而导 致的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相 应责 任; (23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按照 规 定对 基金日 常 投资 行为 和 资金 汇出入 情 况实 施监督 ,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金 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外管 局 报 告 ; (24 )安 全保 护基 金 财产, 准 时将 公司 行 为信 息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确保 基金及 时 收取 所有应 得收 入; (25 )每 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局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资 情 况,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26 )办 理基 金管 理 人就管 理 本基 金的 有 关结 汇、售 汇 、收 汇、 付 汇和 人民币 资 金结 算业务 ; (27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义 务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和 外管 局根据 审 慎监 管原则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的其他 职责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招募说明书 69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代销机 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的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招募说明书 70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40 天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基 金招募说明书 71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72 (2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 )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 (2 )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提 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 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招募说明书 73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 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招募说明书 74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 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招募说明书 75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 由裁 决失 败一方 承担 。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1 、《 基金 合同 》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 基金 合同 》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 基金 合同 》正 本一 式 六份 ,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招募说明书 76 2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 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有 效 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 府和国 际金 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 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证 券投资 基金、 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受 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理 服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 个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 汇票 据承招募说明书 77 兑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 汇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 客外 汇买 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 行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网 上银行 、 手 机银 行业务 ;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亚太 国家 或地 区企业 的相 关金 融工 具。 投资范 围具 体包 括: 一是 大中华 地区 企业 , 包 括中 国大陆 、 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企 业在 境外几 个主 要证 券市 场( 如美国 证券 市场 、伦 敦等 欧洲证 券市 场 、 东京、 香港、 台湾、 新加 坡证券 市场) 发行 的股 票 、 存托凭 证及 其他 衍生 产 品等 ; 二 是其 他 亚太国 家或 地区 企业 , 包 括日本 、 韩 国、 澳大 利亚 、 新加 坡、 印度 等众 多亚 太国家 或地 区企 业在亚 太区 证券 市场 发行 的普通 股 、 优 先股 、 存 托 凭证及 其他 衍生 产品 等; 三是亚 太国 家或 地区的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等 其他权 益类 证券 ; 政 府债 券、 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银 行存 款、 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工 具; 基金 如 ETFs 等 、 结构 性投 资 产品、 金融 衍生 产品 ,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所指 的亚 太国 家或 地区企 业包 括: 一是 大中 华地区 企业 , 即 指企 业注 册地或 企业 主营业 务收 入主 要来 源地 属于中 国大 陆、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区域 范畴内 ; 二是 其他亚 太 国 家或地 区企 业 , 即指 企业 注册地 、 证券 交易所 在地 或企业 主营 业 务 收入来 源地 属于 日本 、 韩 国、 澳 大利 亚、 新加 坡、 印度等 众多 亚太 国家 或地 区的企 业。 本基 金所指 的亚 太国 家和 地区 是指亚 洲和 大洋 洲 国 家和 地区。 本 基 金 采 用 “ 核 心- 卫星” 配 置 策 略 , 对 “ 核 心” 部 分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40%-75% , 对 “ 卫星 ” 部 分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20%-55% , 对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 ,对 现金或者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核 心” 加 “ 卫星 ” 股票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60%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 种,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上限规 定,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招募说明书 78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 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 金对“核心” 部 分的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40%-75%,对 “ 卫星” 部分 的资 产 配置比 例为 基 金资产 的 20%-55% , 对 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35% , 对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 不超 过一 年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核心” 加“ 卫星” 股票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 在正 常市 场情 况下 , 本 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60% ; 其他 投 资工具 不 高于基金 资产 的 40% , 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以 保证 流动 性需 要 ; 2 )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 账户的 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3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府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其中持 有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5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6 )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 非流 动 性资产 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7 )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持 有货 币市 场 基金可 不 受此限 制。 8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9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 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0 ) 本基 金投 资金 融 衍生品 任 一交 易对 手 方的 市值计 价 敞口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11 ) 本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 已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12 ) 本基 金 参 与正 回 购交易 , 应当 采取 市 值计 价制度 对 卖出 收益 进 行调 整以确 保 现金 不低于 已售 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 方违 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 置卖出 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 招募说明书 79 13 ) 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应当 对 购入 证券 采 取市 值计 价 制 度进 行调 整 以确 保已购 入 证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 14 )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 正回 购交 易 ,所 有已借 出 而未 归还 证 券总 市值或 所 有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 50% 。上 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 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15 ) 为应 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30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调 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作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 的情形 ,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若本基 金超 过上 述 1 )-15 )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 内采用 合 理的商 业措 施减 仓 以 符合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基 金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调 整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可 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适时 合理 地调 整上 述限制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购买 不动 产; (5 )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 购买 实物 商品 ; (8 )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 入 现金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 金的比 例招募说明书 80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9 )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 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行 的股 票或债 券; (14 )买 卖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系的 股 东或 者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6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 限 制。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前述 监督 流程 ,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其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除 提供的 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招募说明书 81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 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授 权投 资机构 的投 资运 作和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法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或 电话 或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予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监 管 部 门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授权 投资 机构 有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 告有 关 监管机 构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有关 机监 管 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 四)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的合 规监 管系 统的 准确性 和完 整 性受限 于基 金管 理人 、 经 纪人及 其他 中介 机构 提供 用于该 系统 的数 据和 信息 , 合规 投资 责任 方为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不 作任 何 担保、 暗示 或表 示, 并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何 责任 。 (五) 无投 资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应理 解, 托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交易监 督服 务是 一种 加工 应用信 息的 服 务, 而 非投 资服 务。 除下 列第 ( 六) 项外,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将不 会因为 提供 交易 监督服 务而 承担 任何 因基 金管理 人违 规投 资所 产生 的有关 责任 , 也没 有义 务去 采取任 何手 段 回应任 何与 合规 分析 服务 有关的 信息 和报 道 , 除 非接 到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授 权机 构要求 基金 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针对 某个信 息和 报道 作回 应的 书面指 示。 ( 六)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应 本着 诚实 尽责的 原则 ,采 取合 理 的 手段、 方法 和 实施工 具 , 来 提高交 易监 督服务 的质 量 , 除非 基 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因 疏忽 、 过 失或 故 意而未 能尽 职尽 责, 造成 交易监 督结 果不 准确 , 并 进而给 基金 管理 人造 成损 失,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不应 就交易 监督 服务 承担 任何 责任。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 督和 核查 招募说明书 82 (一) 在本 协议 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原 则, 以 及不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的接 受基 金管理 人监 督与 检查 与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相 冲突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与检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 须向基 金托管 人作出 书面 提示; 基金托 管人在 接到 提示 后, 应立 即对提 示内 容予 以确 认, 如无异 议 , 应 在基金 管理 人给定 的合 理 期 限内改 进, 如有 异议 ,应 作出书 面解 释。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 户; 3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除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本 协议 约定 外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或 第三 方谋 取利益 , 违 反此 义务 所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由此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该等 责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因此 所引起 的直 接损 失的赔 偿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并 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境 外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6 、除 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 面同意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在任何 托管 资产 上设 立任 何担保 权 利, 包 括但 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留置 等, 基金 托管 人将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境 外托 管人 不得在 任何 托管 资产 上设 立任何 担保 权利 , 包 括但 不限于 抵押 、 质 押、 留置 等, 但 根据 有关 适用法 律的 规定 而产 生的 担保权 利除 外; 7 、对 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因基 金持 有的 资产 所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作为 资产 持有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到账 日没有 到达 托管账 户的 , 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二)基金募集期间 及募 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 2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三)资产保管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同 意 , 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将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管 人 以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的 银行 身份 持有 。 除非被 授权 人按 指令 程序 发送的 指令 另有 规定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人 应在 收 到被授权 人的指令 后,按 下述方式 收付现金 、或收 付证券:(a) 按 照交易发生 的司法管 辖 区 或市场的 有关惯常 和既定 惯例和程 序作出; 或(b) 就 通过证券 系统进行 的买卖 而言,按 照 管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 则、 条例和 条件 作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其境 外托 管人 应不 时将该 等有 关惯 例、程 序、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终止清 算 时,不 得将 基 金 财产 归入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 并尽 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 保其 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 的数 据管理机 制,安 全完 整地 保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财 产相 关的 业务数 据和 信息 。 (四)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或 其境外 托 管人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 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保 管和使 用 ; 2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 (五)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所投 资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适用 的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基 金开 立以基 金 名 义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名 义 或其 境 外 托 管 人名 义 或 境 外托 管 人 的 代 理人 的 名 义 或以 上 任 何 一方 与基金 联名 名义 的证 券账 户。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户 有关 的招募说明书 84 手续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以及 境外 托管 人均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 证券账 户相 关证 明文 件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于合 法 合规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其 他非交 易所 市场 的投 资品 种时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其 境 外托 管 人 根 据投 资 所 在 市 场以 及 国 家 或地 区 的 相 关规 定, 开 立进 行基 金的 投资 活动所 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账 户, 并协 助办 理与 各类证 券和 结算 账户相 关的 投资 资格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投 资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供所 有必要 协 助 ;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证券登记 1 、境 外 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确保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始 终是 以所 有证券 的 实益所 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 有基 金财产 中 的所有 证券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该 : (a) 在 其账目 和记 录中 单独 列记 属于本 基金 的证 券 , 并且(b) 要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 合理 努 力 确 保其 境 外 托 管 人在 其 账 目 和记 录 中 单 独 清楚 列 记 证 券不 属 于 境 外托 管人, 不论 证券 以何 人的 名义登 记。 而且 , 若 证券 由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以无 记名 方式 实际持 有, 要求 和尽 商业 上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其 境外 托管人 将这 些证 券和 基金 托管人 、 其 境外 托管人 自有 资产 、任 何其 他人的 资产 分别 独 立 存放 ; 4 、除 非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疏 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 行为 ,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 存放 在证 券系 统的 证券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指示 为 基 金的 实益所 有 人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 6 、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 记名 证券 和在 证券系 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 应按 本协 议约定 登记 ; 7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应 就其 为基 金利 益而 持有证 券的 市场 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改 变本协 议约 定的 证券 登记 方式, 基金 托管招募说明书 85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 应 就此 予以充 分配 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 人的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 或 其授权 的境 外投资 顾问 的 指 令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 财产 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 的副 本或相关 证明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门 , 保 存时 间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一) 资产估值 在进行 资产 估值 时, 基金 托管人 、 境外 托管人 有权 本着诚 意原 则 , 依赖 本协 议所约 定 的 经纪人 、 定 价服 务机 构或 其他机 构的 定价 信息 , 但 在不存 在过 错的 前提 下,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管 人对 上述 机构 提供 的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不作任 何担 保 , 并 对这 些机 构的信 息的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所 引起 的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财产 损失 不负任 何责 任。 对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约定 的估值 原 则所 引起的 直接 损失 , 由 基金 托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会 计核 算和 估值 的处 理 原则 (1 ) 托管 资产 的会 计责 任 主体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本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计算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本 基金 的净 值计 算复 核和本 基金 进 行信息 披露 所需 要的 相关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据与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协商 确定 的 会计原 则和 会计 准则 进行 会计处 理 ; (2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按 照 中国会 计准 则及 双方 认可 的会计 处理 方法 , 为基 金 提供会 计 核算服 务 ; (3 )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托 管人应 按国 家规 定和 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对托 管资 产中 的证券 账 户和现 金账 户进 行帐 实核 对 ; 招募说明书 86 (4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委 托 第三方 独立 机构 进行 会计 核算 ,并 认可 其委 托的 第 三方独 立 机构所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第 三方 独 立 机构 所计算 的资 产 净值进 行复 核。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 ) 在遵 守相 关会 计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定 的会 计核 算方 法和 处理原 则进 行会 计核 算, 并对基 金单 独建 账、 独立 核算 , 并 应指 定 专门人 员负 责会 计核 算与 会计资 料保 管。 属于 基 金 财产的 收益 应全 额计 入会 计账簿 , 不 得与 其他托 管资 产的 收益 相混 淆 ; (2 ) 托管 资产 核算 的内 容 包括但 不限 于 :证 券买 卖 业务的 核算 、 持有 资产 的 付息 、兑 付、 分 红等 业务 的核 算、 证券发 行认 购业 务的 核算 、 货币 市场 产品 买卖 业务 的核算 、 银 行存 款计息 、存 款账 户间 的资 金划付 业务 的核 算、 支付 费用的 核算 、汇 兑损 益的 核算等 。 3 、净 值计 算 (1 )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份 额净 值是 指资 产净 值 除以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1 人民 币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2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日为每 一基 金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集净 值 计算日 估值 价格 截止 时点 所估值 证券 的最 近市 场价 格后 , 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双方 协 商确定 的估 值方 法和 处理 原则对 各类 估值 资产 进行 估值, 如监 管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 相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计算 出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3 位。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 基金 份额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发 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正 调整 ,不 做追 溯处 理;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会 计核 算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 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招募说明书 87 预见 、 无 法避 免并不 能克 服的 , 则 按照 下述不 可抗 力处理 。 因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 事 人不对 其他 当 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 的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 在 基金 管理 人可 承担的 范围 内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原 则, 向过 错人 追偿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如采 用本 协议 或基 金 合同中 估值 方法 进行 处理 ,若 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 算 出错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 有发现 , 且 造成 投资 人损 失的, 由双 方根 据过 错程 度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2 )如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规 定估值 方法 外的 方法 确定 一 个价 格进 行估 值的 情形 并已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的情 形下 , 若 基金管 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有 发现 或未 提出异 议 , 且 造成 投 资 人损 失的 , 双 方按 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 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单 方面对 外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结果 时注 明未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将 有关 情 况向监 管机 构报 告, 由此 给投资 者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 但因 托 管人 故 意或 过失 没有 尽到 复核义 务的 ,托 管人 承担 相应责 任 ; (4 )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单 方面 对 外公告 基金 净值 计算 结果 应该在 公 告上标 明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而 单方 面对 外公布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结 果或 公告 的计算 结果 与基 金托 管人 (最终 )复 核结 果 不 一致 而造成 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5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交 易市场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及 数据供 应商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经纪 商/ 交易对 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 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 (6 ) 由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仍 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 以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 (7 )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8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招募说明书 88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9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予以 赔偿 ,间 接损 失不 予赔偿 , 并且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10 )因 差错 而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负 有及 时返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 务。 但差错 责 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 (11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情 形的 方式 ; (12 )差 错责 任方 拒 绝进行 赔 偿时 ,如 果 因基 金管理 人 过错 造成 基 金财 产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但 该第 三 方 是由 托管人 委托 的情 况下 ,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赔偿 并向 差错 方追 偿 ; (13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进 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 (14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基 金管 理人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两 日内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募说明书 89 (四)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主要 证券交 易场 所或 市场 或外 汇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 因暂停 交易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无 法评估 基金 资产 的情 形; 5 、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 6 、 监管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 基金 合同 》规 定 估值方 法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各家 数 据 服务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 金托管 人应 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本 基 金 的净 值 计 算 复核 和 本 基 金 进行 信 息 披 露所 需 要 的 相关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相符 。 (七)基金定期报告 的编 制和复核 1 、基 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内 容: (1 )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个工 作 日 内, 将 有关账 户的 详情 报告 外管 局; (2 ) 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 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 并 按招募说明书 90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3 )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指令或 资金 汇出 违法 、 违 规的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或外管 局 报告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管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上述报 告应 同时 抄送 基金 管理人 ,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提供上 述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支 持和配 合。 2 、定 期信 息和 报告 (1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本 协议及 时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与基 金财 产托 管业 务相 关的信 息 报告, 包括 但不 限于 定期 报告的 基金 财产 账户 的相 关评估 报告 、 会 计报 表、 估值报 告、 监管 报告; (2 ) 应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 基金托 管人 及境 外托 管人 可以就 有关 法律 规定 和市 场惯例 等 事项向 咨询 机构 进行 咨询 ,但应 谨慎 处理 该等 咨询 事项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报告 有关结 果。 (八)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九)基金财务报表 与报 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 表 及报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招募说明书 9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密义 务。 除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其 中的 任 何信息 以任 何方 式向 任何 第三方 披露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及 其中的 信息 限制 在为 履行 《 基金合 同 》 和 本协 议之 目的 而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 员范围 之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未 能 妥 善 保 存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造成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毁 损、 灭失 , 或 向第 三方 泄 露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信息 的,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应 对此 承担 法律责 任, 赔偿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遭 受的 全部 直接损 失。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一 ) 本 托管 协议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依照 其解释 。 相关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协商 可以 解决 的, 均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在 北京 仲裁, 按照 申请 仲裁 时该 会现行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双方 均有 约束力 。 (二 ) 当 任何 争议发 生或 任何争 议正 在进 行仲 裁时 , 除 争议 事项 外, 双方 仍 有权行 使本 协议项 下的 其它 权利 并应 履行本 协议 项下 的其 它义 务。 第八部分


托管协议的 修 改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式 对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和变更 应报 送中国 证监会招募说明书 92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协 议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终止情 形。 招募说明书 93 22.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 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正常 开放 期 , 每 次交 易 结束后 , 投资 者可 在 T+3 个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点 查 询和打 印交 易确 认单 ,或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电 话、网 上服 务手 段查 询交 易确认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不向 投资 者寄 送交易 确认 单。 2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账 单; 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送 纸质 对 账单。 3 、 每 月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博 时 公司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 时快 e 通 ” 系统 网上自 助 订阅 ; 或 发送 “ 订阅 电子 对账单 ”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 拨打 全 国统一 客服 热 线 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 )订 阅。 二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投资 者可以 选择 将当 期分 配所 得的红 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其所 得 红 利按 除权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申 购 费 用 。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实 施 时 间、 方法 另行 公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 投 资者 持有建 设银 行 、 农 业银 行 、 工 商银 行 、 交 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兴业银 行、浦 发银行 、民 生银行 、中国 银行( 广东 分行) 、 中信银 行等 银行卡 可以在 本公司 网站上 自助 开户 并进 行网 上交易 业务 。 2 、查 询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所持 有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交 易 记录等 信 息,同 时可 以修 改联 络信 息等基 本资 料。 3 、信 息咨 询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利 用 本 公司 网站 获取 基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4 、 在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以点 击本公司 网站首页“ 在线客 服” ,与客 服代表进 行在线 咨询 互动。 也可以 在 “您 问我 答 ”栏 目中 ,直 接提 出有 关本基 金的 问题 和建 议 。 五、短信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招募说明书 94 六、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服务。 七、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手机 登陆 博时 WAP 网 站, 享受 基 金理财 所需 的基 金交 易、 理财查 询、 账户管 理、 信息 服务 等功 能。博 时 WAP 网 站地 址 :http://wap.bosera.com 。 八、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息 订制 的申 请, 博时 公司将 以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期 为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信 息。 九、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全国 统一客服热 线:95105568 (免长 途 话 费)可享 有如下 服务 : 1 、 自 助 语 音服 务: 客服 中 心 自助 语音 系统 提 供 7 ×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 投 资者可 以 自助查 询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净值 等信 息, 也可以 进行 直销 交易 、 密 码 修改 、 传 真索 取等操 作。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客服 代 表可以 为投 资者 提供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资料 修 改、 投诉 受理 、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 3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招募说明书 95 23. 其它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招募说明书 96 24.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投 资者 按此 种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97 25.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博时 大 中华亚 太精选 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2 、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选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选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5 、基 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关 于募 集博 时 大 中华 亚 太 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律 意见 书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 地点 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 放地 点: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余备 查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处 ;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