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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社会(340007)

兴业社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6月)查看PDF公告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 2008 年 3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56 号文核 准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特定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0年4月29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0年第1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0年3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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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9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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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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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业社会 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兴 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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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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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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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机构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郭贤 珺
联系电话:021-5836899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是经证监基金字
[2003] 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2008 年 1 月 2 日, 中国证监会批准
( 证 监 许 可[2008]6 号 ) 了 公 司 股 权 变 更 申 请 , 全 球 人 寿 保 险 国 际 公 司 (AEGON
International N.V ) 受让 本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完成后,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 ,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 。 同时 公司 名称 由“ 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更名 为“ 兴业 全球人 寿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
2008 年 7 月 7 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许可[2008]888 号文) , 公 司名称由
“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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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2 亿元变更为人民币 1.5 亿元,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截至 2010 年 4 月 29 日 ,公司旗下管理着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 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全
球视野 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兴业社 会责任 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兴 业有机 增 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兴业 磐稳增 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兴业合 润 分
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8 只基金。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部、
基金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专户投资部、运作保障部和综
合管理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 董事长,1960 年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福建省建设
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总裁、党委书记。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张训苏先生, 董事,1963 年 生, 博士后, 副教授、 高级经济师。 历任安徽财贸
学院讲师,港澳证券上海总部副总经理、研发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发展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总监。现任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郑苏芬女士, 董事,1962 年生, 工商管理硕士, 审计师。 历任福建省财政厅干
部,福建省审计厅副处长,福建省广宇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席合规官。
万维德(Mar van Weede )先 生,董事,1965 年生,荷兰国籍。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 . 财 务经 理,麦肯 锡公司 助理到全球副董事,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Eric Rutten 先生, 董事 , 1962 年生, 荷兰国籍 。 历任 Willems ? vd Wildenberg BV
合伙人和联合创立人,OOM 保险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人,Axent-AEGON 公司运营
和 IT 部门负责人,阿尔贝特?海恩金融公司筹建管理团队主席,全球人寿派驻世界
银行市场工作负责人,全球人寿(荷兰)人寿保险业务首席执行官。现任全球人寿
(荷兰)资产管理部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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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以礼先生 (Elio Fattorini ) , 董事,1970 年生, 荷兰国籍, 美国达特茅斯学院
塔 克 商 学 院 MBA 。 历任 巴 林 银行 分 析 师, 贝恩 管 理 咨询 公 司 高级 助理 , 博 思艾 伦
咨询公司顾问,荷兰银行资产管理战略和并购部高级副总裁、亚太区公司业务发展
部负责人。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司亚洲区负责人(香港) 。
陈百助先生, 独立董事,1963 年生, 哲学博士。 历任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助
理教授,克雷蒙研究所助理教授,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现
任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教授。
黄明先生, 独立董事,1964 年生, 金融学博士。 历任芝加哥大学商学院金融学
助理教授,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副教授,长江商学院副院长、金融
学访问教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院长。 现任美国康奈尔大学金融学教授 (终身) 、
长江商学院教授、中国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 《美国经济评论》编委。
于宁先生, 独立董事,1954 年生, 律师。 历任江苏省镇江市卫生局干部, 中央
纪律检查委员会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
教授。
郭辉先生,监事,1959 年生,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
托管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审计特派员。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陈育能女士, 监事,1974 年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
理,KPMG 助理经理,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 人
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海康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曌 辛 先生, 监事,1975 年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天
同证券研究所研究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
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总监。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东先生, 总经理,1970 年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上海业
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建新先生, 督察长,1959 年生, 经济学学士, 经济师。 历任江西财经大学情
报资料中心主任,中国银行三明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营
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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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卫东先生, 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1968 年生, 法学学士。 历任陕西团省委
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
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
团公司总裁,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现任兴业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杜昌勇先生, 副总经理,1970 年生, 理学硕士。 历任兴业证券公司福建天骜营
业部电脑房负责人、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总经理助理,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部总监、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天舒先生, 副总经理, 1973 年生, 经济学硕士, 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 (ACCA) 。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澳大利亚怀特控股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特别助理、发展中心负责人、助理副总经
理及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傅鹏博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研究所
首席策略师;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兼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刘兆洋先生,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至 2009 年 8 月 27 日
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3 人组成:
杨 东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昌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晓明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杨东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由副总
经理杜昌勇担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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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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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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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 风险 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原则 : 建立完备的风 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更 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 公司 的发 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 公司 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 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 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 对本部门
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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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
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
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
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
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
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
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
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
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行政部财务室在
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
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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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
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
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 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 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 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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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
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
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068.36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5.32% ,每股盈利为 0.46 元,较 上年增加 0.06 元,盈利水平好于预期;平均资产
回报率为 1.24% , 较上 年降低 0.07 个百分点,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0.87% , 较
上年提高 0.19 个百分 点,整体盈利趋势向好;总资产达到 96,233.55 亿元,较上年
增长 27.37% ; 资产质量在国内大 银行中保持领先, 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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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 1.50% ,较上年末下降 0.71 个百分点;
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 175.77% ,较上年末提升 44.19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 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
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
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
子公司。 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6,021 台, 拥有员工约 30 万人, 为客户
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在 2009 年共获得 50 多个国
内外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金融品牌 500 强”、
“全球银行 1000 强” 中分列第 9 位和第 12 位, 被 《亚洲货币》 杂 志评为 2009 年度
“中国区最佳银行” , 被 《欧洲货币》 杂志评为 2009 年度 “中国最佳银行” , 连续
两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荣获《亚洲银行家》杂志颁
发的 “中国风险管理成就奖” , 中 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 “20 年特别贡献奖” 等奖项,
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评为“最具责任感企业”,被《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国内
最佳托管银行”,连续三年荣获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
行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
管处、QFII 托 管处、 基 金核算处、 基金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市 场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130 余人 。2008 年, 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 (AICPA ) 颁布的审 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 (SAS70 ) 进行 的内部控制审
计,安永会计师事务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
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
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
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
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
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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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
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 资基 金、社保基金、保 险资 金、基本养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43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封闭式基
金 6 只,开放式基金 137 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0 年初, 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 《全球托管人》
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 ) ,并连续第三年
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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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 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情 况, 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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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联系人:汤凡、何佳怡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 (021)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 (021)58368886、58368919
传真: (021)58368915、58368869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 子 直 销 ( 目前 仅开 通 建 设 银 行 、 兴业 银行 、
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储蓄卡)
交易网站:https://trade.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 ; (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
? 代 销银 行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http://www.ccb.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元洪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苏健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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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66415194
公司网站:http://www.psbc.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 (021)5878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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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 (010)65541405
传真: (010)6554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 (010)58560794
联系人:吴杰
公司网站:http://www.cmbc.com.cn
(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传真: (010)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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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1 )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000
传真: (010)68561260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2)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全国)
网址:www.abchina.com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传真: (021)63586215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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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法兰克纽曼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联系人: 张青
公司网站:http://www.sdb.com.cn
? 代 销券 商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 (0591)7541476
传真: (0591)7612541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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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950、248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客户咨询电话: (025)845798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 (021)63219781
传真: (021)5106292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公司网站:http://www.95579.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办公电话: (021)23219000
客服电话: 400-8888-001 、 (021) 962503 或拨 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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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116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798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0)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 (0351)8686868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709
公司网站:http://www.i618.com.cn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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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服热线: (021)962506 或 40088-88506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50372474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14)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联系人:覃清芳
联系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 、96100(广西)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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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1)50818887-281
传真: (021)68815009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住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联系人: 李蔡
联系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电话: (0551)220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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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陈伟 (021)68634518-8631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5333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http://www.sw2000.com.cn
(1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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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400-8888-555 , (0755)25125666
公司网站:http://www.lhzq.com
(20)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 (0791)6768763
公司网站:http://www.scstock.com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http://www.bhzq.com
(2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传真: (010)592268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23)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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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站:http://www.gfhfzq.com.cn
(2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公司网站:http://www.qlzq.com.cn
(2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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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梁宇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 其 他代 销机构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莫晓丽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 珺 郭贤
电话:021-58368998
传真:021-58368858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吕红
电话:021-5115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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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3 月 7 日证监许可[2008]356 号文 核准募集。
一 、基 金类别
股票型
二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基金自 2008 年 3 月 28 日至 2008 年 4 月 25 日向社会公开
募集。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388,444,274.71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
252,205.13 元人民币, 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 1,388,696,479.84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 11,827 户。 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正
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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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4月30日正式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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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日常申购自 2008 年 5 月 26 日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自 2008 年 7 月 16 日
开始办理。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
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申购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
售网点的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
申购费) 。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 5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的 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现定为开放日 15:00 )
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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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
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费率 与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 )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
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M ) 费率
M <50 万 元 1.5%
5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可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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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2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
赎回期限(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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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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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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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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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追求当期投资收益实现与长期资本增值, 同时强调上市公司在持续发展、
法律、道德责任等方面的履行。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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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各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 65%-95% ; 债
券投资比例为 0%-30% ;资产支持 证券占 0%-20% ;权证投资比例 0%-3% ;现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不小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如果 法律 法 规对 该 比
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突 出 社 会 责 任 投 资 股 票 的 合 计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方法, 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
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在宏观与微观层面对各类资产的价值
增长能力展开综合评估,动态优化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 GDP 、CPI 、利 率等宏观 经济指标,
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
势。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
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运用资产配置
优化模型, 在给定收益 条件下, 追 求风险最小 化目标, 最终确定大类 资产投资权重 ,
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2、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策略上,本基金根据行业所处生命周期、景气周期、行业盈利与发
展趋势等因素对各行业进行评估, 从中选取盈利能力较好、 持续发展潜力强的行业。
在此基础上, 采用 “兴业双层行业 筛选法” 进行优化调整, 首先运用 “消极筛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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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配或规避在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内外部道德责任履行等方面具有较差表现
的行业;其次,运用“积极筛选法”超配或寻求在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内外
部道德责任履行等方面具有较好表现的行业,定期动态优化行业配置资产。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兴业社会责任四维选股模型”精选股票。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程序如下:
首先,根据公司的经济责任表现指标,定期对股票进行初步筛选,经济责任较
好的股票进入基础股票池;同时,还剔除社会责任表现指标特别差的某些公司。
在此基础上,按照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不同社会
责任对公司价值的相对贡献,对基础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二次筛选,进入备选股票
池。
对于备选股票池,本基金将定期(一般一个季度)或不定期(突发事件)进行
四维风险因子度量,以判断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对公司
价值的相对贡献因子大小。
同时,本基金将结合研究员对公司社会责任情况的实地调研,定期、动态调整
股票组合,并根据实际估值、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作出投资决策,从而构建实际股
票组合。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标准为:
(1)经济责任表现
公司经济责任指公司生产、盈利、满足消费需求的责任表现,其核心是公司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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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利润、实现价值的能力。公司的经济责任表现可以通过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A. 财务指标——衡量公司创造利润的表现。
本基金主要通过估值指标 (如动态市盈率 PEG 、 市净率 B/M 等) 和增 长指标 (如
主营业务增长率 SG 、EBIT 增长率等)进行多 重考察。
B. 产品与服务——衡 量公司 利润创造的源泉。
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公司实现价值的源泉,也是考察公司对社会贡献的关
键点之一。本基金要求公司所生产或营销的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能为公
司实现利润、并提高消费者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水平,具体而言:
? 产品和服务安全、健康、环保,符合国家消费者商品安全条例;
? 实施质量控制措施和顾客满意原则;
? 对质量安全问题能迅速反应,并采取合理措施;
? 产品广告、包装与产品内容一致。
在具体的量化指标选择上,本基金可通过品牌指标(如市场占有率、行业集中
度、品牌渗透率等)和质量指标(如产品合格率、产品返修率等)等进行考察。
C. 治理结构——衡量利润创 造的保证。
本基金从多个角度考察公司的治理状况:信息披露程度和强度、董事会的独立
性及多样性、 执行赔偿、 是否关心 股东利益等。 对那些管理结构较差, 委托- 代理制
度混乱、以及在大股东操纵、内部人控制、担保欺骗、行受贿等方面存在可疑或违
法行为的公司,本基金将不予投资。相反,本公司寻求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
? 具有多样化且独立的董事会;
? 具 有 健 全 、 可 操 作性 强的 、 责 权 利 明 确 的公 司管 理 治 理 规 则 , 能保 证内 控
的贯彻实施;
? 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人监督体系;
? 能强化信息披露,保证公司的透明度;
? 注重培养健康、有道德的公司文化
同时, 本基金通过股东制衡表 现 (如大股东持股比例、 股东持股量的集中度等) 、
管理层激励表现(如是否实施股权激励制度、高管人员的持股比例等)等具体量化
指标方面进行考察。
(2)其他责任表现
A. 持 续发 展责任 ——保证 企业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本基金通过两方面对公司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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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环保责任,即公司保护和利用现有资源的责任履行情况。在评估公司
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时,本基金要求公司:
? 始终遵守国家及所在地方政府的环境政策和条例;
? 有专门为保护环境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案及措施;
? 每年有稳定的预算经费用于环境保护及治理;
除上述三个基本标准外,本基金更偏好于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要求的公司:
? 公 司 本 身 拥 有 新 能源 开发 、 环 保 相 关 产 品研 发、 经 营 等 环 保 产 业的 一项 或
多项业务。
? 实 施 独 创 性 的 有 效防 止污 染 、 节 约 自 然 资源 的环 境 保 护 方 案 , 以表 明公 司
正走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
? 高 层 管 理 者 具 有 环境 保护 意 识 和 责 任 , 并对 那些 在 环 境 保 护 上 做出 成绩 者
给与奖赏;
? 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进行披露, 并采取措施把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
在量化指标选择上,本基金可通过计算公司的单位收入能耗、单位工业产值主
要污染物排放量、环保投资率、横向比较公司在同行业的环保表现等方法,评估公
司的环保责任表现。
另一方面是创新责任,即公司研发、创造新产品、新资源的责任。
从公司来看,其研发能力、业务创新实力与公司的长期绩效紧密相关;从社会
来看,一国的科研与创新能力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点,因此,公司的创新
能力表现也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因素之一。本基金寻求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要求的
公司:
? 拥有一项或多项在本行业具有先进水平的自主研发技术;
? 每年新产品推出的速度和数量居行业前列;
? 制订有切实可行的政策,奖励在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 每年有稳定的经费专用于公司产品或服务的研发、创新。
在量化指标的选择上,本基金可通过两大类指标考察公司的创新能力:一是创
新产出指标,如新产品产值率、专利水平等项;二是创新潜力指标,包括技术创新
投入率、技术开发人员比率等项。
B. 法 律责 任 ——履行法律 法规各项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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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两方面对公司进行考察:
一方面是税收责任,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和承担政府规
定的其他责任义务。 具体看来,本基金要求公司:
? 积极配合政府的干预和监督,不逃税、偷税、漏税或非法避税;
? 依照各项法律制度及时地缴税、纳税;
? 不存在挤占挪用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
在具体的量化指标上,本基金可通过资产纳税率、税款上缴率等指标对该项进
行考察。
另一方面是雇主责任,即公司承担对职工的福利、安全、教育等方面义务的责
任。具体看来,本基金要求公司:
? 严格遵守政府建立的各项劳动政策法规和制度条例,提供完备的员工利
益保障;
? 具有完备的员工健康安全保障体系以及良好的安全性表现记录;
? 强调使用法律来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的量化指标上,本基金可通过工资支付率、法定福利支付率、社保提取
率、社保支付率等指标对该项进行考察。
C. 道 德责 任 ——满足社会 准则、规范和价值观、回报社会的责任。
本基金通过两方面对公司进行考察:
一方面是内部道德责任。即公司对内部员工的福利、未来发展等方面所承担的
责任。本基金寻求满足以下要求的公司:
? 实施良好的员工培训计划,树立健康的劳工关系以及劳资共赢的观念;
? 建立效益挂钩的绩效制度与利益分享的激励机制。
在具体的量化指标选择上, 可以通过员工培训支出比率、 员工人均年培训经费、
员工工资增长率、就业贡献率等指标对该项进行考察。
另一方面是外部道德责任。 即公司对社会慈善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
本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须有良好的反馈社会意识,积极投身于有益于国家和社会和谐
发展的项目和产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主动把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融为一体,实
现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具体而言,本基金偏好于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要求的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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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定支持所在地的建设和活动,与公司所在地居民和社区的各类发展组
织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 参与国家政策积极引导、大力提倡的投资项目或产业;
? 参与国家政策积极引导、大力提倡的投资项目或产业(如西部开发等);
? 在公司慈善、员工自愿者计划、弱势群体扶助等公益方面有较完善的实
施计划及良好表现。
在具体的量化指标选择上, 本基金可通过捐赠收入比率等指标对该项进行考察。
本基金在精选股票的同时强调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行业内社会责任的相对表现;
二是辅以优化行业配置策略调整最终的股票投资组合, 以避免过高的行业配置风险。
本基金以四维社会责任综合指标作为投资评价依据,将定期(一般一个季度)
或不定期(突发事件)进行社会责任指标度量,并对不符合下述标准的股票予以剔
除:一是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导致其综合社会责任指标排名下降,不再符合相应股票
组合入选标准的股票;二是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导致某项指标严重违反本基金设
定的社会责任标准的股票。剔除的股票品种池将及时告知托管行。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
和个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
积极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本基金还将凭借多年的可转债投资研究力量积累进行可转债品种投资,着重对
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对应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重点关注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
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并依据科学、完善的“兴业可转债评价体系”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
另外, 对于公司发行的 各类债 券, 本基金将参 考 “兴业社会责任四维 选股模型 ”
对相关公司进行筛选。
5、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合 考 虑权 证定 价 模 型 、市 场 供求 关系 、 交 易 制度 设 计等 多种 因 素 对
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组合
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本 基 金 将 在进 行 充分 风险 控 制 和 遵守 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 法 律规 定 的基 础上 , 投 资
于未来出现的新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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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80% × 中信标普 300 指数+20%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1、基准选择标准选择理由
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其基本着眼点在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业绩
比较基准应与该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相匹配,只有将所评价的基金与其风格
相似的组合进行比较才能正确衡量基金经理的业绩。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业绩比较基准的设置上应该具有客观性。中信标普 300 指数和中信标普国债指
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中信标普 300 指数选择中国 A 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 流动
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 300 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 充分反映了 A 股市场的行业代
表性, 描述了沪深 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 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
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债整体走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
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2、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的一致性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因此其基本风险收益特征为较高风险,较高回报。在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设计上主要考虑以下几点:首先,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范
围为 65%-95% , 平均而 言, 本基金中长期股票资产配置比例将在 80% 左右; 债券资
产配置比例将在 20% 左右。
综 上 所 述 , 得 到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80% × 中 信 标 普 300
指 数 +20% ×中 信标 普国 债 指数 ,这 一比 较基准 合 理准 确反 映了 本基金 的 风险 收 益
特征,符合业绩比较基准设计的基本原则。
3、业绩基准的调整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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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因此其基本风险收益特征为较高风险,较高回报。
六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6)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本基金为
股票型基金,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65%-95% ; 债 券投资比例为
0%-30% ;资产支持证 券占0%-20% ;权证投 资比例为0% -3%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突出社会责任投
资股票的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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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1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
受相关限制。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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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
比 例(% )
1 权益投资 7,187,824,313.31 90.48
其中:股票 7,187,824,313.31 90.48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42,533,336.07 8.09
6 其他资产 113,712,885.24 1.43
7 合计 7,944,070,534.62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4,710,000.00 0.31
C 制造业 3,911,026,398.02 49.56
C0 食品、饮料 97,880,761.19 1.24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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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造纸、印刷 94,904,338.05 1.20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 塑料 496,863,145.64 6.30
C5 电子 1,072,785.00 0.01
C6 金属、非金属 304,823,229.31 3.86
C7 机械、设备、仪表 840,943,516.57 10.66
C8 医药、生物制品 2,071,914,568.36 26.26
C99 其他制造业 2,624,053.90 0.03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98,527,114.19 2.52
E 建筑业 79,545,567.16 1.01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696,664,094.24 8.83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60,839,572.14 2.04
I 金融、保险业 1,781,292,052.72 22.57
J 房地产业 20,688,117.21 0.26
K 社会服务业 69,568,958.25 0.8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85,937,308.82 1.09
M 综合类 159,025,130.56 2.02
合计 7,187,824,313.31 91.09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002007 华兰生物 6,361,028 399,472,558.40 5.06
2 600276 恒瑞医药 10,001,124 392,144,072.04 4.97
3 601318 中国平安 6,386,969 321,903,237.60 4.08
4 601166 兴业银行 8,430,282 311,246,011.44 3.94
5 600000 浦发银行 14,299,960 288,433,088.80 3.66
6 600036 招商银行 17,627,728 286,979,411.84 3.64
7 600570 恒生电子 11,757,146 273,941,501.80 3.47
8 600316 洪都航空 7,019,999 258,195,563.22 3.27
9 002038 双鹭药业 5,560,996 257,140,455.04 3.26
10 002001 新 和 成 5,044,720 211,562,772.00 2.68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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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并
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人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3,259,083.3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2,611,866.7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0,157.34
5 应收申购款 17,671,777.8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3,712,885.2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流 通受 限部分 的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流 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600000 浦发银行 236,040,000.00 2.99 非公开发行
2 002001 新和成 116,790,000.00 1.48 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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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8 年 4 月 30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0 年 3 月 31 日。
阶 段
净 值增 长
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 标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0 年 1 季度 -1.33% 1.14% -4.22% 1.04% 2.89% 0.10%
2009 年度 108.57% 1.54% 72.39% 1.63% 36.18% -0.09%
2008.4.30-2008.12.31 -22.20% 1.55% -42.12% 2.34% 19.92% -0.79%
自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起 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
60.10% 1.51% -4.43% 1.88% 64.53% -0.37%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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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
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 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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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5)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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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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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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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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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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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为 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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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 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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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六 、与 基金销 售有 关的费 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中 “八、 基金的 面值、 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中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中的 “六、 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中的相关规定。
七 、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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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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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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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 、临 时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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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 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十 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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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 十 七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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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券市场流动性 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 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 相
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
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 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
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 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在 投资 管理 中会至 少 维持 65% 的股 票投 资 比例 ,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
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涨幅。
(2) 在股票资产配置 上, 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 具有良好社会责任的公司股票,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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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合本基金的选股标准。在特定的投资期间之内,本基金的收益
率可能会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
(3) 本基金采用 “兴 业社会责任四维选股模型” 精选股票。 可能因 为模型计算
的误差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资损失。
(4)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5) 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权证, 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 具有高杠杆、
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7、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 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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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 应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 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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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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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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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 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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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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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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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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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的,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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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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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
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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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但决定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 金管理人 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或/ 和 基金 管 理人 ( 分 别或 共 同 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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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利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 则, 会议的召 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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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 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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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 于本章 第( 二) 条所 规 定的第 (1 )-
(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
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 (9) 、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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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 应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 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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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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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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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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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因不符合社会
责任选股标准而剔除的股票品种池也将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及基金管理人及时提供的剔除股票信息,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本基金为股
票 型 基 金 ,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65%-95% ;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为
0%-30% ;资产支持证 券占 0%-20% ;权证投 资比例为 0-3%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小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突出 社 会责 任 投
资股票的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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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0.5% ;
(11 )如果法律法规 对 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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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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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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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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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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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七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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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通 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邮寄季度对账单等服务。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
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出, 投资者也可以选择
定制电子对账单,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向客户寄送《兴业
基金投资纵览》 。 对于 新开户认、 申购的客户 , 将于下一月度向客户 寄送新开户的 账
户信息。
选择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定制电子对账单,对于订制电
子对账单的客户,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通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 易或期末有余
额的客户发送上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二 、在 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以及与基金经理的定期
在线交流服务。
三 、网 上交易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 https://trade.xyfunds.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
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 、资 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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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 、021-38824536
传真:021-58367239
2、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电子信息:service@xyfunds.com.cn
五 、信 息定制 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净值,并可通过电子
邮件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资讯。
六 、投 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本公司网站留言的投诉
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以下为自 2009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0 年 4 月 29 日, 本基金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 号 事 项名 称 披 露日 期
1 关于增加广发华福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9-11-05
2
关 于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继 续 暂 停 十 万 元 以 上 申
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09-11-06
3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政策调整及对基金资产净值影响的公告 2009-11-10
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广发华福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9-11-18
5
关 于 通 过 广 发 华 福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2009-11-18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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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 于 增 加 广 发 华 福 证 券 为 办 理 旗 下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代 销
机构的公告
2009-11-18
7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广 发 华 福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09-11-18
8
关 于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三 万 元 以 上 申
购及转换转入申请的公告
2009-11-24
9 关于增加华夏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9-11-26
10 关于在华夏银行开通旗下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9-11-26
1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夏银行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11-26
12 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预告 2009-11-26
13 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结果公告 2009-12-01
14 关于增加深圳发展银行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9-12-03
15 关于在深圳发展银行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9-12-03
1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深圳发展银行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9-12-03
17 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2009-12-04
18
关 于 通 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等 电 子 渠 道 申 购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12-08
19
关 于 通 过 宁 波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09-12-21
20
关 于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继 续 暂 停 接 受 三 万 元 以
上申购及转入申请的提示性公告
2009-12-24
21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宁 波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2009-12-24
22 关于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12-30
23
关 于 通 过 农 业 银 行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09-12-31
24 关于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12-31
25 旗下各基金 2009 年年度资产净值公告 2010-1-1
26 关于参加邮储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1-7
2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夏银行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0-1-21
28 关于增加齐鲁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1-22
29
关 于 增 加 齐 鲁 证 券 为 办 理 旗 下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代 销 机 构
的公告
2010-1-22
30
关 于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继 续 暂 停 接 受 三 万 元 以
上申购及转入申请的提示性公告
2010-1-23
31
关于通过齐鲁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旗下部
分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2-1
32 关于增加爱建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2-4
33
关 于 增 加 爱 建 证 券 为 办 理 旗 下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代 销 机 构
的公告
2010-2-4
34
关 于 通 过 爱 建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2010-2-4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97
3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爱建证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0-2-4
36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湘 财 证 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0-2-12
37
关 于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继 续 暂 停 接 受 三 万 元 以
上申购及转入申请的提示性公告
2010-2-24
38 关于暂停向深交所发送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净值数据的公告 2010-2-26
39
关于旗下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基金投资新和成 (002001) 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公告
2010-3-2
40 关于增加安信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3-2
41
关 于 增 加 安 信 证 券 为 办 理 旗 下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代 销 机 构
的公告
2010-3-2
42
关 于 通 过 招 商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2010-3-5
4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齐鲁证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0-3-8
44
关 于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继 续 暂 停 接 受 三 万 元 以
上申购及转入申请的提示性公告
2010-3-24
4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夏银行网上银行申购、 定期定额业务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3-31
46
关 于 通 过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申 购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开 展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3-31
47
关 于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优 惠 折 扣 率
调整的公告
2010-4-1
48 关于增加华融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4-1
49
关 于 增 加 华 融 证 券 为 办 理 旗 下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代 销 机 构
的公告
2010-4-1
5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融证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0-4-1
51
关于开通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含定投) 的公
告
2010-4-2
52 关于开通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网上直销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0-4-2
53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起 点
金额的公告
2010-4-6
54
关于通过东方证券网上、 电话、 手机委托交易 申购旗下部分基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4-6
55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兴 业 证 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0-4-10
56
关 于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继 续 暂 停 接 受 三 万 元 以
上申购及转入申请的提示性公告
2010-4-24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98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