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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海外(070012)

嘉实海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一) 本基 金根 据2007年9 月24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关 于同 意嘉实 海 外中国 股 票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字[2007]261 号 ) 和2007 年9月25日 《 关于 嘉 实 海外 中国 股票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认 函 》 ( 基金 部函[2007]267 号 ) 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2007年10月12 日 正式生 效。 本基 金类 型为 契 约型开 放式。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恪 尽职守 , 依照 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 谨慎 、 有效地 管理 和运用 本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四)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投资 于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六)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0年4月12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有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0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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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风 险揭示 ....................................................................................................................... 6 四、基金的投资 .................................................................................................................... 8 五、基金的业绩 .................................................................................................................. 18 六、基金管理人 .................................................................................................................. 19 七、基金的募集 .................................................................................................................. 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30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36 十一、基金转换 .................................................................................................................. 38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 押 .............................................................. 38 十三、基金的融资 .............................................................................................................. 39 十四、基金的财产 .............................................................................................................. 39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40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 配 ....................................................................................................... 4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4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4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47 二十、基金托管人 .............................................................................................................. 49 二十一、境外资产托 管人 ................................................................................................... 53 二十二、相关服务机 构 ....................................................................................................... 53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69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82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90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2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八、备查文件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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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试行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内 容与格 式>》 等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 《嘉实 海 外中 国股 票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以 人民 币 计算 ,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基 金份 额均 以 人 民币计算,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不承 担汇 率变 动风 险。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嘉实 海外 中国股 票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3. 招募 说明 书 指《 嘉实 海外 中国股 票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4. 托管 协议 指 《嘉实 海外 中国股 票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发售 公告 指《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售公 告》 6.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7. 中国 银监 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8. 《证 券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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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 《合 同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10. 《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11. 《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发 布 于 2007 年 7 月 5 日 起施 行的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12.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13.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本《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本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 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14. 基 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5.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6.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指 基金托 管人 委托的 、负责 基金财 产境 外的保 管、存 管、清 算 等业务 的金 融机 构 17. 投 资顾 问 是 指符合 《试 行办法 》规定 的条件 ,根 据合同 为 基金 管理人 境 外 证券投 资提 供证券 买卖建 议或投 资组 合管理 等服务 并取得 收 入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18.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者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易 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19.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为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 受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委托代 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0.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1.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关 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22. 机 构投 资者 指 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记 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和有 效 存 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2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 按照本 《基 金合同 》第八 部分之 规定 召集、 召开并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进 行表 决的 会议 24. 基 金募 集期 指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25.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 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26. 存 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27. 工 作日 指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28. 开 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作 日 29.认购 指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者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申 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0.申购 指 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存 续期间 ,投 资者申 请购买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1.赎回 指 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存 续期间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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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卖 出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32.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 的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3. 转 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基金账 户内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份 额从一 个 销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的 行为 34. 投 资指 令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第 三方机 构在 运用基 金财产 进行投 资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35. 代 销机 构 指 接受基 金管 理人委 托代为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其 他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36.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37.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8.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39. 基 金账 户 指 注册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资 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由 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40. 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及转 托管等 业务 而引起 的 基金 份额的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41.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42.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及 其他合 法收 入 43.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购 买的 各类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申购款 以及其 他 资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4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45.基金 份 额净 值 指 以计算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 计算 日 基 金份额 总额后 所得的 基 金份额 财产 净值 46. 基 金财 产估 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财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47. 法 律法 规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效 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 方 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及 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48. 不 可抗 力 指 任何不 能预 见、不 能避免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情况, 包括但 不 限 于《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及 重大政 策调整 、台风 、 洪 水、地 震、 流行病 及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 征用、 戒严 、没收 、恐怖 主义行 为、 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 事 件、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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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 、风 险揭示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场 , 各 国或 地区 处于 不同产 业景 气循 环周 期位 置, 将 对基 金的投 资绩 效产 生影 响。 海外证 券市 场可 能对 于特 定事件 、该 国或 地区 特有 的政治 因素 、法 律法 规、 市场状 况 、 经济发 展趋 势的 反应 较境 内证券 市场 有诸 多不 同。 并且 拟 投资 市场 如美 国、 新加坡 、 香港 的 证券交 易市 场对 每日 证券 交易价 格并 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规 定 , 这 些国 家或 地区 证券的 每日 涨 跌幅空 间可能 相 对较 大 。 以 上所述 因素 可能 带来 市场 的急剧 下跌 , 从而 带来 投资 风险的 增 加 。 2 、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海 外上 市的在 中国 有重 要经 营活 动的公 司, 中国 的政 治经 济等方 面 的 重大事 件和 变革 将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各国对 市场 的管 制程 度不 同, 有些 可能 会 通 过该 国 或该地 区的 财政 、 货币 、 产业 、 地 区 发展等 方面 的政 策进 行管 制 ,由 此导 致市 场波 动而 影响基 金收 益, 产生 风险 。 3 、政治风险 海外市 场可 能对 该国 特有 的政治 因素 做出 较强 的反 应, 如发 生政 变等 可能 引起 的市场 剧 烈波动 ,从 而带 来投 资风 险。 4 、流动性风险 市场流 动性 风险 : 由 于市 场深度 不够 或者 其他 原因 , 导致 投资 机构 不能 在不 影响市 场价 格的情 况下 买入 或卖 出证 券。 本 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方 面: 基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变 现成 本很 高; 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人大 额赎回 的风 险 ; 证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性 风险 等。 5 、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由于本 基金 产品 是以 人民 币销售 与结 算, 投资 于以 美元, 港币 或新 元报 价的 金融工 具 , 因此投 资者 面临 汇率 风险 。 也 就是 说, 该基 金投 资 在境外 取得 的美 元 、 港币 等 计价 的投 资收 益, 可能 会因 为人民 币升 值被部 分侵 蚀 。 但是 , 由 于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境外 上市的 在中 国有 重要经 营活 动的 公司 , 这 类 公司 主 要拥 有的 是人 民币 资产, 主要 获得 的是 人民 币 收益。 因此, 可部分 抵消 汇率 风险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其他 新兴 市场, 所以, 本基 金所 面临 的外汇 管制 风险 主要 表现 为中国 有 关外汇 管制 政策 变化 。 6 、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 所特 有的 风险 在于 增加组 合的 杠杆 率, 放大 收益或 损失 , 例如 , 支 付 少量保 证金 或期权 费可 以获 得大 量的 期货或 期权 所代 表的 基础 资产的 风险 敞口 。 7 、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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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基金 极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所以, 利率 变动不 会直 接影 响到 本基 金的投 资 组合中 资产 价格 。 但是 , 本 基金所 投资 的部 分上 市公 司的财 务状 况可 能受 到利 率波动 的影 响 。 8 、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国债的 信用风 险可 以视为 零,而 其它债 券的 信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变 化或市 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下 债券 率的变 化都会 迅速的 改变 债券的 价格, 从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本基 金所面 临的 主要 来自 于银 行存款 等货 币市 场金 融工 具。 9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由 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 可 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一 定差异 , 从 而导致 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常 损益 。 10 、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 票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等风 险。 如果收 益资 产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的 股票 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收 益资 产预期 的投 资收益 下降 。 小 市值股 票抗 风险 能力 较差 , 而高 科技 公司 会受 到研 发失败 等因 素很 大的 影响 , 因此 虽然 收益 资产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11 、新兴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除中 国之 外的其 他新 兴市 场 。 12 、管理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因市 场原 因可 能无 法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 可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13 、税收风险 在投资 各国 或地 区市 场时 ,因各 国、 地区 税务 法律 法规的 不同 ,可 能会 就股 息、利 息 、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各 国、 地区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 报 受到一 定影 响。 各国 、地 区的税 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变 化, 或者 加以 具 有 追溯力 的修 订 , 所以可 能须 向该 等国 家缴 纳本基 金销 售、 估值 或者 投资 日 并未 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14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 所用 的金 融模 型是 建立在 金融 理论 , 数 据统 计和计 算程 序上 的。 其中 任何一 个环 节的微 小问 题, 都有 可能 导致模 型的 结果 偏差 。模 型风险 主要 来源 于: 理论 模型不 够完 善 , 模型参 数调 整不 当 , 欠 缺足 够的软 件硬 件网 络计 算能 力以及 统计 分析 得到 的数 据关系 不够 稳 定 。我 们通过 以下 措施用以 降低 模型风 险, 提高模型 的精 确性和 有效 性。(1) 基 础模 型必须 建立在完善的金融 理论与 推导之上;(2)模 型 需 要 有专 业 人 员 进 行 调 试、 维 护和 评 价 ;(3) 统计模型 必须 通过严 谨的 统计置 信 度检 验;(4) 在有 同类商用 模型 的情况 下, 将选取具 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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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表性的 债券 品种 集合 用内 部模型 同外 部第 三方 模型 进行验 证 。 在 结果 有较 大差 异时要 找出 其 中原因 。 15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 回购风险 证券借 贷/ 正回 购/逆 回购 风险 的 主要 风险 在于 交易 对手风 险, 具体 讲, 对于 证券借 贷 , 交 易 期 满 时 借方 未 如 约 偿还 所 借 证 券 ,或 在 交 易 期间 未 如 约 支付 已 借 出 证 券产 生 的 所 有股 息、 利 息和 分红 ; 对 于 正 回购 , 交易 期满 时买 方未 如约卖 回已 买入 证券 , 或 在交易 期间 未如 约支付 售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息 、 利息 和分红 ; 对 于 逆回 购 , 交 易期满 时卖 方未如 约买 回 已 售出证券 。 四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分散投 资风 险, 获取 中长 期稳定 收益 。 (二) 基准 货币 本基金 的基 准货 币是 人民 币。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 法 发行 、拟 在 或已在香 港 交 易所 上市 的 股 票 以 及 新 加 坡交 易所 、 美 国 NASDAQ 、 美国纽 约交 易所 等上 市的 在中 国地 区有重 要经 营活 动( 主营 业务收 入或 利润 的 至少 50% 来 自于 中国 )的 股票 ; 银行存 款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境外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股 指期 货等衍 生工 具 , 使 用目 的仅 限于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由托管 人( 或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作为 中介 的证 券出 借。 (四) 投资 理念 挖掘市 场的 非有 效性 ,积 极管理 ,谋 求超 额收 益 。 (五)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基于对 宏观经 济形势 、财政/ 货币政策 、 以及相关股 票市场等因素 的综合分析 和 预测, 进行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置 ,和 自下 而上 的精 选投资 品种 。 1 、大 类资 产配 置 基于对 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 货币 政策 、以及相 关发展状况 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和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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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来确定 股票 和现 金资 产的 相对吸 引力 , 并 决定 基金 在股票 和现 金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2 、股 票投 资的 板块/ 行 业 配置 通过定 量分 析与 定性 分析 , 通 过对 全球 宏观经 济 、 政策尤 其是 产业 政策 的深 入分析 , 动 态研究 行业 基本 面、 景气 周期变 化形 成行 业投 资 价 值评价 , 参考 国际竞 争力 比较因 素 , 形 成 行业配 置。 3 、证 券选 择 在股票 品种 选择 方面 , 本 基金综 合运 用模 型识 别法 和现金 流量 贴现 法精 选股 票品种 。 在 股票品 质识 别变 量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采 取从 上市 公司 价值驱 动因 素分 析入 手设 计和构 造切 实 反映企 业关 键的 价值 驱动 因素的 财务 指标 作为 识别 公司绩 效优 劣的 标准 , 克服 了一般 模型 识 别法中 存在 的变 量选 择的 随机性 、 偶然 性问题 。 同 时, 本基 金在 以现金 流量 为基础 评估 企业 内在价 值时 ,对 经典 贴现 现金流 量法 加以 适应 性改 造使之 更客 观贴 切反 映企 业内在 价值 。 4 、币 种配 置及 外汇 管理 本基金 人民 币与 其它 外币 的转换 目的 是满 足股 票投 资清算 和应 对赎 回的 需要 , 管理人 将 根据对 汇率 前景 的预 测、 股票资 产的 地区 配置 要求 、 以 及应 对申 购赎回 的需 求, 对货 币资 产 在港币 、 美 元、 新币、 人民 币之间 进行 币种 配置 。 管 理人通 过比 较在 境内 由人 民币直 接转 换 为外币 与在 境外 通过 美元 转换为 外币 的成 本, 决定 币种转 换方 式, 节约 货币 交易成 本。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MSCI 中国 指数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高 风险 、高 收益 的股票 基金 。 (八) 投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宏 观经济 、微观 经济 运行状况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 策执 行状 况,货 币市 场和证 券 市场运 行状 况。 (3)策 略分析 师、股 票分 析师和数 量分 析师各 自独 立完成相 应的 研究报 告, 为投资 策 略提供 依据 。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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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决策 和交 易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 是审批 基 金大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以及重 大单 项投 资。 基金 经理的 主要 职责 是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范围 内构 建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基金 经理负 责下 达投 资指 令。 集中交 易室 负责 资产运 作的 一线 监控 ,并 确保交 易指 令在 合法 、合 规的前 提下 得到 执行 。 (2)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形 成 基金经 理在 内 外 研究 平台 的支持 下, 对不 同类 别的 大类资 产的 收益 风险 状况 作出判 断 。 本公司 的策 略分 析师 提供 宏观经 济分 析和 策略 建议 ,股票 分析 师提 供行 业和 个股配 置建 议 , 数量分 析师 结合 本基 金的 产品定 位和 风险 控制 要求 提供资 产配 置的 定量 分析 。 基金经 理结 合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和分 析师 的投资 建议 , 根 据合 同规 定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和投资 范围 拟定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方案 , 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 投资 策略报 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进行 投资 策略 报告的 程序 审核 和实 质性 判断, 并根 据审 核和 判断 结果予 以审 批。 (3) 组合 构建 分析师 根据 自己 的研 究独 立构建 股票 的备 选库 。 基 金经理 在 其 中选 择投 资品 种, 构 造具 体的投 资组 合及 操作 方案 , 并决 定交 易的 数量 和时 机。 对 投资 比例 重大 的单 一品种 的投 资必 须经过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批准。 投委 会根 据相 关规 定进行 决策 程序 的审 核、 投资价 值的 实质 性判断 , 并听 取数量 分析 师的风 险分 析意 见, 最终 作出投 资决 策 。 基金 经理 根据审 批结 果 实 施投资 。 (4) 交易 执行 、监 控和 反 馈


由集中 交易 室负 责投 资指 令的操 作和 执行 。 集 中交 易室确 保投 资指 令的 处于 合法、 合规 的执行 状态 , 对 交易 过程 中出现 的任 何情 况, 负有 监控、 处置 的职 责。 集中 交易室 确保 将无 法自行 处置 并可 能影 响指 令执行 的交 易状 况和 市场 变化向 基 金 经理 、投 资总 监及时 反馈 。 (5) 风险 评估 和绩 效分 析 数量分 析师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和绩 效分 析并 提交 报告 。 风险评 估 报告帮 助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金 经理 了解 投资 组合 承受的 风险 水平 和风 险的 来源 。 绩 效分 析 报告帮 助分 析既 定的 投资 策略是 否成 功, 以及 组合 收益来 源是 否是 依靠 实现 既定策 略获 得 。 数量分 析师 就风 险评 估和 绩效分 析的 结果 随时 向基 金经理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反馈 , 对 重大 的 风险事 项可 报告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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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6)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在确 保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下有 权根 据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管理 程序 。 (九) 投资 限制 1 、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 净值 的 20% 。 在 托管 账户 的存 款可 以不受 上 述限制 。 2 、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府 、 国 际金融 组织 除外 ) 发行 的证 券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3 、持有 与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 国家或地 区以 外的其 他国 家或地 区 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4 、不得 购买证 券用于 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 证券的 机构 或其管理 层。 本公司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不得 持有 同一 机 构 10% 以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指 数基 金可 以不 受上述 限制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 金可 以不受 上 述限制 。 7 、 本公 司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 金,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若超过 上述 第 1 项 至 第 7 项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 合 理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本基金 将遵 照 中 国证 监 会 最新调整 的 上述 投资 比例 。 8 、相 对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 股票投 资比 例 为 60 -100 %。 9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位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10 、 衍 生产 品的 使用 目的 主要是 低成 本对 冲风 险, 初期以 投资 于流 动性 好的 股指期 货为 主。投 资流 程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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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经 理提 交投 资衍 生品 的建议 报告 , 应 包括 宏观 分析、 市场 分析 、 决 策依 据 (结 合定 量部门 计 算 的组 合 beta 值 ) 、 采 用的 具体 合约 种类 、 数量 、 到 期日 、 合 约的 流动性 分析 等 ; 风险控 制部 门根 据报 告计 算相应 的指 标, 包括 在险 价值分 析、 情景 分析 、压 力测试 等 , 并对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建议 表示意 见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内部 流程进 行最 终决 策 ; 在投资 策略 实施 后 , 基 金经 理根据 市场 状况 和组 合股 票仓位 情况 作出 期货 合约 的平仓 或 加仓决 定, 同时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批 准 ; 风险控 制部 门每 日须 对组 合头寸 和保 证金 情况 进行 监控 , 以 确保 流动 性足 够以 及符合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限 制, 发现问 题立 即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报告 ; 证券出 借 初 期暂 不开 展, 以后在 熟悉 相 关 国家 地区 投资环 境和 法规 前提 下, 可与托 管行 一起研 究实 施。 在确 保交 易和信 用风 险有 效控 制前 提下增 加 QDII 产品的收益 率和竞 争 力 。 风险指 标及 应用 : Value at Risk : VaR 代 表 了在正 常的 市场 情况 下, 在给定 的概 率和 给定 的持 有期限 内的 最大可 能潜 在损 失。 通常 情况下 以 95% 或 99% 置信 水平,1 天 持有 期计算 得 到的 VaR 作为 衡量每 日风 险的 指标 ,风 险限额 通过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设定 ; Stress Testing: 模 拟一 些极 端市场 情形 下,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值及 可能 发生 的损 失。压 力 测试应 每月 进行 一次 ,结 果上报 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和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11 、本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守 下列 规定: (1) 所 有参与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2)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度 进行 调整以 确保 担保物市 值不 低于已 借出 证券市值 的 102 %;(3) 借方应当 在交 易期内 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 红。 一旦 借 方违约 , 本基 金 根据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和 处置担 保物以 满足 索赔需 要 ;(4 ) 除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外, 担 保物可 以是 以下 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现 金 、 存 款证明 、 商业 票据 、 政府 债券 、 中 资商 业 银行或 由 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作 为交 易对手 方或 其 关联方 的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销 信用证 ;(5 )本 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终 止证 券借贷 交易并 在正常 市场惯 例的合 理期 限内要 求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出 的证券 。 (6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12 、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 本 基金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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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所 有参与 正回 购交易 的对手 方(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 构信用 评级;(2 ) 参与正 回购交 易,采 取市 值计价 制度对 卖出收 益进 行调整 以确保 现金不 低于 已售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 或处置 卖出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期 内及时 向基 金支付 售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 证券市 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已 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5) 本公 司对 本基 金参与 证券 正 回购交 易、 逆回 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13、本 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 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本基 金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购 交易 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14 、其 他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法》 及相 关法 规的 有关规 定。 (十)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 5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 9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10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1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12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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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3 、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5、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6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1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二 )代 理投 票权 的政 策和程 序 代理投 票应 遵循 基金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根 据这一 原则 , 公 司制 订了 代理投 票 指 引。 代 理投 票前 , 基 金经 理小组 将充 分研 究提 案的 合理性 , 并 综合 考虑 投资 顾问、 独立 第三 方研究 机构 和反 对者 的意 见后, 拟定 。 参与本 基金 持有 的 前 20 名 股票的 上市 公司 股东 大会 有关投 票建 议 , 交由 公司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做出 最终 投票 决策 。 通 常情 况, 在不 损害 基 金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将不 参与 有锁定 期要 求和 支付 较高 费用的 投票 事项 。 (十三 )证 券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已建 立《 交易 券商选 择、 评价 、交 易量 分配以 及交 易佣 金返 还管 理制度 》 。 基金管 理人 将重 点根 据研 究服务 、 交 易服 务、 销售 服务、 投资 策略 服务 、 市 场及后 台服 务等 评价指 标选 择交 易 券 商。 上述管 理制 度对 不同 评价 指标设 置了 评价 权重 , 相 关 人员依 据管 理制 度对 交易 券商研 究 报告的 质量 、 研究覆 盖宽 度和深 度 、 交 易效率 和效 果、 最佳 交易 执行等 其他 服务质 量进 行 评 价。 本基 金将 依据综 合评 价结果 确定 交易 券商 交易 量的分 配 。 评 价报告 每年 进行一 次 , 并 根 据评价 结果 进行 适当 调整 。 公司将 严格 遵守 监管 规定 和与经 纪商 签订 的协 议, 按照市 场惯 例确 定佣 金费 率。 遵 循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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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本准 则是 : 佣金是 基金 持有人 的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尽 可能 减降 交易 成本 , 执 行最 有 利于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的交 易。本 基金 佣金 的分 配情 况将依 法定 期进 行披 露。 软佣金 只有 在符 合下 列所 有条件 时方 可接 受。 (1) 经纪 人提 供最 好的 交 易执行 ; (2) 本公 司对 服务 满意 , 并且相 关服 务不 会导 致对 客户利 益造 成损 害。 任何软佣 金安排必 须事先 获得公司风 险委员会 的批 准。所有的 软佣金纪 录将 保留在基 金 核算部 门, 保存 时间 为 20 年。 (十四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0 年4 月 16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 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0年3月31日( “ 报 告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5,352,940,779.29 94.17


其中: 普通 股 15,344,760,141.37 94.12


存托凭 证 8,180,637.92 0.0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48,363,509.13 5.82


8 其他资 产 1,872,384.40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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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合计 16,303,176,672.82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 地区)证券市场 的权 益投 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香港 15,213,545,685.40 93.92 美国 139,395,093.89 0.86 新加坡 - - 合计 15,352,940,779.29 94.78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权益投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0 能源(Energy)


2,391,838,704.36 14.77 15 原 材料(Materials) 925,084,966.57 5.71 20 工业(Industry) 1,218,081,837.10 7.52 25 消 费者 非必 需品 (Unnecessary Consume) 1,583,704,596.68 9.78 30 消 费者 常用 品 (Necessary Consume) 676,540,473.54 4.18 35 医 疗保 健(Medical & Health) 222,551,331.59 1.37 40 金融(Finance) 5,579,000,126.19 34.44 45 信 息技 术 (Information technology) 1,298,942,462.90 8.02 50 电 信服 务(Telecom) 1,433,765,946.58 8.85 55 公 用事 业(Utilities) 23,430,333.78 0.14 合计 15,352,940,779.29 94.78 注:本 基金 持有 的 股 票及 存托凭 证采 用全 球行 业分 类标准 (GICS ) 进行 行业 分类。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权益投资 明细 序 号 证券 代码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所 在 证 券 市场 所属国 家(地区) 数量 ( 股) 公允价值


( 人民币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1 941 HK China Mobile Ltd. 中国移动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19,213,000 1,261,866,303.34 7.79 2 939 HK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建设银行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211,000,000 1,179,878,071.20 7.28 3 2628 HK China Life Insurance Co.Ltd. 中国人寿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34,524,000 1,129,175,915.62 6.97 4 1398 HK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td. 工商银行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195,000,000 1,014,971,568.00 6.27 5 883 HK CNOOC Ltd. 中国海洋 石油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70,530,000 792,505,520.75 4.89 6 857 HK Petro China Co.Ltd. 中国石油 股份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82,000,000 654,632,043.20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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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7 2318 HK PingAn Insurance(Group) Co.of China Ltd. 中国平安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7,770,000 457,029,985.86 2.82 8 1088 HK ChinaShenhuaEne rgyCo.Ltd. 中国神华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15,000,000 442,467,465.00 2.73 9 700 HK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股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3,184,600 436,234,393.07 2.69 10 933 HK Bright oil Petroleum (Holdings)Ltd. 光汇石油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41,028,000 418,442,602.66 2.58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 等 级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 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 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 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其他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本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 本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


(3 ) 报告 期末 其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项目 余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905,536.81


4 应收利 息











35,272.57


5 应收申 购款











931,575.02


6 其他应 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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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待摊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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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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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872,384.40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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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五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0年3 月31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 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7 年 10 月 12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2.10 % 1.68 % -10.91 % 2.59 % -1.19 % -0.91 % 2008 年 -49.94% 2.78% -52.23% 3.75% 2.29% -0.97% 2009 年 57.95% 2.02% 58.86% 2.21% -0.91% -0.19%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图:嘉 实海 外 中 国股 票(QDII )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07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0 年3 月 31 日) 注1: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建仓 结 束时 本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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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第 十四 条 ( ( 九) 投 资 限制) 的规定 : (1) 持 有 同一家 银行 的 存款不得 超过 本基金 净值 的 20% ,在托 管账户 的存 款可以不 受上 述限制 ;(2 )持有同 一机 构(政府 、国 际金融 组织 除外)发 行的 证券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净 值的 10%;(3)本 公司管 理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 指 数 基金可 以不 受上 述限制 ; (4 ) 持 有非 流动 性资产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5 ) 相 对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股票投 资比 例 为60 -100 %。 注2: 2009 年 10 月 31 日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 《关 于变更 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 (QDII ) 基 金经 理的公 告》 , 聘 请江 隆隆 先生 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凯先 生不 再担 任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职 务 。 六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99 号震旦 国际 大楼1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 立信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30%, 德意 志资 产管理 ( 亚 洲)有 限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字[1999]5 号 文批准 ,于1999 年3 月25 日成 立,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 理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 基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 地上海 , 总 部设 在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州、 青岛 、 福州、 南京 、 广州 分公 司。 公 司获 得 首批全 国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资格 和 特定 资产 管 理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机构 设置情 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指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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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 提出 防范 措施 。 公司目 前下 设: 股票 投资 部、 固 定收 益部 、 定 量投 资 部、 机 构投 资部 , 研 究部、 交易部 、 投资流 程与 风险 管理 部、 监察稽 核部 、法 律部 、产 品管理 部、 机构 业务 团队 、渠道 发展 部 、 营销策 划部 、 电 子商 务部 , 客户 服务 部、 运 营部、 信息技 术部 、 财 务部、 人 力资源 部、 业务 发展部 等部 门。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3. 管理 资产情况 截止2010 年4 月12 日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理2 只 封闭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17 只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具 体包 括嘉实 泰和 封闭 、嘉实 丰和 价 值封 闭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实增 长混合、 嘉实稳 健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 业 股票 、 嘉 实货币 、 嘉实 沪 深300指数 (LOF ) 、嘉 实超 短 债 债券 、 嘉实 主题 混合 、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 实海 外 中国 股票 (QDII ) 、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 嘉实 多元 债券 、嘉 实 量化阿 尔法 股票 、嘉 实回 报混合 、 嘉实 基本面50 指数 (LOF ) 等 证券投 资基 金 。 其 中嘉实 增长混合、 嘉 实稳 健 混合 、 嘉 实债 券3 只 开放式 基金 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列 基金 , 同 时, 管理 多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特定 客户 资产 基 金投 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王忠民 先生 , 董 事长 。 大 学专科 。 曾 任北 京矿 务局 财务处 会计 , 煤 炭部 财务 司会计 、 副 处长 , 中 国统 配煤矿 总公 司财务 局处 长 , 煤炭 部财 务公司 筹备 组负 责人 , 中 煤信托 有限 责 任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2002 年 3 月 至今 任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中 共党 员, 经济 学博 士。 曾 就职 于 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董 事、 总 经理 。 韩家乐 先生 , 董 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硕 士研 究生 。 1990 年至 今, 担任海 问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总经 理;1994 年至 今,任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 2001 年 11 月至 今, 任立 信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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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Ingo Gefeke 先 生, 董 事, 德国籍 , 康 斯坦 斯 (Constance ) 大 学国 际经 济学 硕士 研究生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 ) 全球交 易银 行首 席运 营官 及 国际 投资 银行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德意 志 资产管 理公 司 ( 法兰 克福 ) 董事 会成 员, 德意 志资 产管理 公司 (纽 约) 董事 总经理 兼首 席行 政管理 官、 全球 交易 总监 。 Lindsay Megan Wright 女 士, 董事 , 大学 本科 (学 士) , 新西 兰国 籍 。 曾 任德 意志银 行 (新西 兰)/ 新西 兰信 托银 行 CFO&COO 、 董事 总经 理,德 意志 银行 DB 资本 合伙公 司亚 太 区 COO 、 董事 总经 理, 德意志 资产 管理 公司 亚太 区 COO 、 董事 总经 理, 德意志 资产 管理 公司 COO 、业 务及 产品 主管(PE ) 、 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公 司亚太 及中 东区 业务发 展主 管、 董事 总经 理。 骆 小元 女士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1982 年 毕业 于 中国人 民大 学财 会专 业。1995 年至 2000 年 , 担 任中 国注 册会 计师协 会总 会计 师 ; 2000 年至今 任职 于中 国注 册会 计师协 会协 会 注册中 心, 担任 中心 主任 。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北 京德 恒有 限责 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朱成刚 先生 ,监 事, 法学 博士。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1 月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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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保全部 、 法 律事 务部 ; 2002 年 1 月 至今 就职于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法律 部 。 宋振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 生 ,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公 司 副 总经 理。 李道滨 先生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法学 博士 ,经 济师。1988 年 7 月至 1990 年 9 月 任职于 厦门 华侨 博物 馆 。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职 于中 国厦 门国 际经 济技术 合作 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 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市 场部 副总监 、 总监、 总经 理 助理和 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 安保 险 集 团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 安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江隆隆 先生 , 美国 杜兰 大 学(Tulane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 硕士 , 美国 籍,11 年证券 、 基金从 业经 历,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 曾任 德意 志银 行(DB Securities ,纽 约 )股票 分析 员, 瑞银证 券(UBS Securities ,纽 约) 首席 股票 分析 员 。2008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任 投资 经理 。2009 年 10 月 31 日 至今 任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7 年10 月 12 日至 2009 年 10 月 30 日 李凯 先生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总经 理赵学 军先 生, 公司 副总 经理 戴 京焦 女士 ,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邵健 先生 、 总 经理助 理 詹 凌蔚 先生 、 总 经理助 理李 凯先 生、 总经 理助理 陶荣 辉 先 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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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三)基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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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 本着谨 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 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公 司建 立了 科学 合理、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 效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 理方法 、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的 总称 。 它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包括 内控 目标、 内控 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 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基金 会 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 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进行 了具 体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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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为公 司投资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以 及投 资 体 系部 门 总监 、 资深 基金经 理组 成, 负责 指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 的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督 察长 、 总 经理 助理以 及部 门总监 组成 , 负责全 面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 并 提 出防范 化解 措施 。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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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 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 司逐 步健 全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 禁不 正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 )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授 权分工 , 操 作相 互独 立。 公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 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 及健 全、 有 效的 内部 监督和 反馈 系统 。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 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 ) 公 司建 立有 效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司 人员具 备与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5 )公司 建立 科 学严 密的风 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外 部风险 进行识 别、 评估和 分析,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及 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 )建立 完善 的基金 财 务核 算与基 金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分 离制度 ,基 金资产 与公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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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制 度,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和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投资 、 研 究、 交 易、IT等重 要业 务 部门和 岗位 进行 物理 隔离 。


(9 )建立 和维 护信息 管理系 统,严 格信息 管理 ,保证 客户资 料等信 息安 全、真 实和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 报告 途径 。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 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理 ,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 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察 部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制 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 风险 点进 行评 估和 分析, 并由 监察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级 管 理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七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2007年9 月24 日 《关于同 意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基金 字[2007]261 号 )核准 募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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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 :契 约型 开放 式 (二) 基金 存续 期 : 不定 期 (三)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1.募 集期 限:2007 年10 月9 日 2.募集方式及 场所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中心和中国银 行 以及其他 代销机 构 进行募 集。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 和有关 规 定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 (四) 募集 目标 在 国 家外 汇管理局批 准的外 汇 额度 范围 内 ,本 基金募 集 期内 的预 定 募集 规模为40 亿美 元。2007 年10 月9 日募集首 日发 售, 有效认 购申 请金 额 为73,785,013,326.17元, 超 过预 定 募集规 模 。2007 年10 月9 日投资 者 认 购申 请确 认比 例40.784434%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的资 产 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金 的外 汇额度 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五) 认购 的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2007 年10 月9 日 (六) 基金 的认 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 时间安排、认 购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 的手续,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3、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对单 一投资 者在认购期间累计 认购份 额不设上 限。 (2)认购最低限额 :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通过 代销机构首次认购 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币5000 元 ( 含认 购)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1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 首 次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 含认 购)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1000 元。 4、本基 金认购 费率不 超过1.2% ,按 照认购 金额 递减 ,即认购 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认 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费 率 如 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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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M<50 万元 1.2% 50 万元 ≤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5、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6、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 均为人 民币1元。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 额/(1+ 认购 费率) (2) 认购 费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3) 认购 份数 =( 净认 购 金额+ 利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其中: 认购 份数 保留 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7、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商 业银行 ,不 得动 用。 八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数量 不满 两百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明 原因及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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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二)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香 港交 易所 同时 开放交 易的 工作 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 日,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投 资者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日期 和时 间之 外提 出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管理 人 于 2008 年 1 月 11 日 起开 始 办 理本 基 金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折 算 为人民 币)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 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三日 前予 以公 告。 (四 )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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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投 资人申 购 、 赎 回申请 的开 放日 起 三个 工作 日内 , 对 该申购 、 赎 回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应 在T+3 日 (包 括该 日) 后及 时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成 的损 失 ,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 中心首 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 已通 过本 基金 代销机 构或/ 及直 销中 心认 购 本基 金者 除 外)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000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00 份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0 份, 则 必 须 一次性 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不 足10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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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三个 工作 日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赎回的 费率 1、本基 金 的申 购 费率 不超 过1.5% , 按照申 购金 额递 减,即认 购金 额越大 ,所 适用的 认 购费率 越低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内 如 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 <50 万 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 元 1.2% 2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8% M ≥500 万 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 本基 金实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 其申 购 费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 但 招商 银行 借记卡 、 中国建 设银 行 龙卡 、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卡的持 卡人 , 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优惠 按照 相关 公告规 定的 费率 执行 。 机 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 其 申购 费率不 按 申购金 额分 档 , 统 一优 惠 为申购 金额 的 0.6 % , 优 惠 后费率 如果 低 于 0.6% , 则 按 0.6% 执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规定 的相 应申 购费 率低 于 0.6% 时, 按 实际 费率 收 取申购 费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申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按照 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时 间越长,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 365 天≤M <730 天 0.3%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 担,其中25% 的部分归入基 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 上述 费率。费率 如发生 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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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二 :某 投资 者 提出 申购请 求 ,申 购金 额 分别 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100 元 。申 购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 费 率(B) 1.5% 1.2% 净申购 金额 ( 元, C=A/(1+B ) )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 用( 元,D=A-C)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 额(E=C/1.1 ) 98522.16 988,142.29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三: 假定 三笔 赎回申 请的 赎回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同 ,其 中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 1.10 1.30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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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3%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9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1 14,000 3.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2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其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 。 ( 八)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 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 T+3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申 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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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 式 , 在三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予 以公 告。 (4)暂 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 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市 场 的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 市;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5)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 (6) 本基 金已 经达 到监 管 机构核 定的 本基 金的 募集 规模; (7)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 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在 当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时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基金 主要 投资 市场 的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临时 停市 ;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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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 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 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个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将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个 开放 日但少 于十 个开放日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十 个 开放 日,暂 停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十个 开放日 至 少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两 个月 时 ,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三 个工 作 日, 在指 定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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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 管理 人委 托投资 顾问 , 包 括投 资顾 问费 ) 按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80%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8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8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 如托管 人委 托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 包 括向 其支 付的 相应 服务费 )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3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 金托管 人。 3 、本 条第 (一 )款 第 4 至 第 7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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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 纳税 义 务。 十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条 件 将 其 持有 的 某 一 只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另 一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但仅限 于同 币种 基金 之间 进行转 换。 具体转 换原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另行 公告 。 十 二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押 (一 ) 非交易 过户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 式, 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司 法强制 执行 、 国有资 产无 偿划转 、 机构 合并或 分立 及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行为。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合 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其 中: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捐 赠”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国家有权 机关 依据生 效的 法律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4、 “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 指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组织 形式调 整或 资 产 重组 等原 因引起 的作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5 、 “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 指 因机构 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并向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三 )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二 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 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可分 一步或 两步 完成 , 具 体按 各销售 机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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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办理。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 托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在 转托管 业务 确认 成功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 (五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并 冻结 。 (六)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为了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途 , 可以 借 入现 金 。 此 外, 本基 金可 以 根 据正常 市场 惯例 本 基金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进行 融资 。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的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人民币 和美 元基 金资 金账 户, 在 境外 开立美 元等 外币 账户 , 以 及在境 外开 立证 券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境 外资 产 托 管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的固 有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境外 资产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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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 4 、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 资产 托管人按 照规 定或境 外市 场惯例开 设基 金财产 的所 有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7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为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 估值 频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T+1 日完 成T 日估 值 。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 (四)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值 日当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市 场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2) 未 上市 股票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首次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按 成本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估值 。 (3) 衍生 工具 按估值 日当 日 其 所在 市场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4)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 (2 ) 、 (3 ) 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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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 (3 )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 涉人 民币 对美 元、 港 元的汇 率应 当以 基金 估值 日中国 人 民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的人 民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 涉及到新 元与人 民币 之间 的汇率, 采用估 值日 彭博 (Bloomberg )提 供的新 元 与美元 之 间的汇 率套 算。 如上述 开放 日无 外汇 市场 交易价 格者 ,取 最近 交易 日的 相 应汇 率。 (5) 国家 法律 法规 对此 有 新的规 定的 ,按 其新 的规 定进行 估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 对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投资顾 问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将 计算 的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人 民币 ,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 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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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披露,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四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交易机 构 或独立 价 格服务商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以 及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六、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 费用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买卖 股票差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它 合法收 入。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在基金 收益 中扣除 的费 用等项目 后的余 额。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 3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 一 次; 4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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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7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可分 配收 益 的 25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 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现 金 红 利 按除 权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 资 的 计 算方 法,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单位 。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相独立 的、 具有从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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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证 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 等 机构 对 基 金 年 度财 务 报 表 及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 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在 2 日内 披露 。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应当 在每个 工作 日 (T日) 计算 并 在T +2日 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T+2 日 (T日 为开 放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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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述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日 后2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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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 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更 换投 资顾 问、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 27 、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投 资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 有可能 对基 金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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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本基金 的 交 易管 理、 交易 佣金返 还安 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流程 、 记 录等 文档 , 应当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 文 件复印 件。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的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事项的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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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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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 十 年以上 。 二 十、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 中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行 使中 央银 行、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服 务大 众、 振兴 民族 金 融业为 己任 , 稳 健经 营, 锐意进 取, 各项 业务 取得 了长足 发展 。 新 中国 成立 后, 中 国银 行成 为国家 外汇 外贸 专业 银行 , 为国 家对 外经 贸发 展和 国内经 济建 设作 出了 重大 贡献。1994 年, 中国银行 改为 国有独 资商 业银行。2003 年, 中国银 行开始股 份制 改造。2004 年 8 月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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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挂牌 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 , 先后 在香 港联 交所 和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成功挂 牌上 市, 成为 首家 在内地 和香 港发 行上 市的 中国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是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 在中国 内地 、 香港 、 澳门 及 29 个国 家为 客户 提供 全面的 金融 服务 。 主要经 营商 业银 行业 务, 包括公 司金 融业 务、 个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 通过 全资 附 属机构 中银 国际 控股 集团 开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 通 过全 资子公 司中 银集 团保 险有 限公司 及其 附 属和联 营公 司经 营保 险业 务, 通 过控 股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基金 管理 业务, 通过 全资 子公司 中银 集团 投资 有限 公司从 事直 接投 资和 投资 管理业 务 ,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 赁私人 有限 公 司经营 飞机 租赁 业务 。 按 核心 资 本计 算, 2009 年 中 国银行 在英 国 《 银行 家》 杂 志 “世 界 1000 家大银 行” 排名 中列 第十 一位。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营 的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和 严谨 细致 的作 风, 得到 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可 和赞 誉 , 树 立了 卓越 的品牌 形象 , 中国银 行 被The Banker ( 英国 《银 行家 》 ) 评 为 “2009 年中 国年 度银 行” , 被 Euromoney ( 《欧 洲货币 》 ) 评为 “2009 年 度最佳 私人 银行 ” , 被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评为 “2009 年度中国 最佳 外汇交 易银 行” ,被 Trade Finance ( 《贸易金 融》 )评 选为“ 中 国本土最 佳贸 易服务银 行” , 被 The Asset ( 《财 资》 )评 为“中 国 最佳贸易 融资银 行” , 被 Finance Asia ( 《金 融亚 洲》 ) 评为 “ 中国 最佳私 人银 行、 中国 最佳 贸 易融资 银行 、 中 国最 佳外 汇 交易银 行” 。 面对新 的历 史机 遇, 中国 银行将 坚持 可持 续发 展, 向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 目标不 断 迈 进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 生, 自 2004 年8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自 2003 年3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行长 , 自 1996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 行长助 理, 期 间曾 兼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计 划资金 司司 长、 货币 政策 司司长 、 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及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广东 省分 局局 长。1989 年10 月至1996 年 10 月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政 策研 究室副 主任 、 主任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 总裁 、 计 划资 金司 司长 等 职。 肖先 生出 生于1958 年 8 月,1981 年 毕业于 湖南 财经 学院 ,1996 年获 得中 国人 民大 学法 学硕士 学位 。 李礼辉 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记、 行 长。2002 年9 月至2004 年8 月担 任海 南省 副省 长 。1994 年 7 月至2002 年9 月担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副行 长。1988 年至1994 年7 月历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新加坡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福建 省分 行副 行长等 职。 李先 生出 生于1952 年5 月,1977 年 毕业 于厦门 大学 经 济系财政 金融 专业,1999 年获得北 京大 学光华 管理 学院金融 学专 业博士 研究 生学历和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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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学博士 学位 。 李早航 先生 , 自 2004 年 8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2000 年 11 月 加入 中国银 行并 自此 担任 中国 银行副 行长 。 于1980 年11 月至2000 年11 月任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 曾工作于 多个 岗位, 先后 担任分行 行长 、总行 多个 部门的总 经理 及副行 长。1978 年 毕业于 南京信 息工 程大 学。2002 年6 月 起担 任中 银香 港控 股非执 行董 事。 董杰先 生, 自2007 年 11 月 27 日 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总 经理。 自2005 年 9 月 起任 中国银 行天 津市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 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市 分行沙 头角 支行 行长 、 深 圳市分 行信 贷经 营处 处长 、 公司 业务 处处 长、 深 圳市 分行 行长 助理 、 党委 委员 等职 。 董 先生 出生 于 1962 年11 月 , 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博士学 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 的情 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根 据 不断丰 富和 发展 的托 管对 象和托 管服 务种 类 , 中 国银 行于 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 部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下设 覆盖 集合 类产 品、 机 构类 产品 、 全 球托 管产品 、 投 资分 析及监 督服 务、 风险 管理 与内控 、 核 算估 值、 信息 技术、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另外, 中国银 行在 北京 市 分行、 上 海市 分行、 深圳 市分行、 广东 省 分行、 江苏 省分 行设 有托 管业务 团队 。 (四)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 2010 年3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 银核心 价值 股票 、 国泰 沪 深300 指数 、 国泰 金鹿 保 本混合 ( 二期 ) 、 国泰金 鹏蓝 筹混 合、 国投 瑞银稳 定增 利债 券、 海富 通股票 、 海 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 富通 收益 增长 混合 、 华宝 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股 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 华夏 大盘 精选 混合 、 华 夏回报 二号 混合 、 华 夏回 报混合 、 华 夏行 业股票(LOF) 、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 嘉实沪 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货 币、嘉 实稳健混 合、 嘉实研 究精 选股票、 嘉实 增长混 合、 嘉 实债券 、嘉 实主题 混合 、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票 、 银 河成 长股 票、 易方达 平稳 增长 混合 、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混 合、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易方 达积 极成 长混 合、易 方达 货币 、易 方达 稳健收 益债 券 、 易方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 达中小 盘股 票、 万 家 180 指数、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银华 优质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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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长股票 、银 华领 先策 略股 票、景 顺长 城动 力平 衡混 合、景 顺长 城优 选股 票、 景顺长 城货 币 、 景顺长城 鼎益 股票(LOF) 、 泰信天天 收益 货币、 泰信 优质生活 股票 、招商 先锋 混合、泰 达荷 银精选 股票 、 泰 达荷 银集 利债券 、 友 邦华 泰盛 世中 国股票 、 友 邦华 泰积 极成 长混合 、 友 邦华 泰价值增 长股 票、南 方高 增长股票(LOF) 、国 富潜力 组合股票 、国 富强化 收益 债券、宝 盈核 心优势 混合 、国 富成 长动 力股票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友 邦华 泰货 币、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 、 招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动 力股 票、 金鹰 行业 优势股 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万家 稳健 增利债 券、 嘉实 回报 混合 、海富 通中 证 100 指 数(LOF ) 、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摩根 士 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 工银全球股票(QDII) 、 嘉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QDII) 、银 华 全 球 优 选 (QDII-FOF) 等 81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覆 盖了 股票 型、 债券型 、混 合型 、货 币市 场型等 多种 类 型的基 金和 理财 品种 ,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需 求 ,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业 前 列 。 (五)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 制 定并 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国 银行 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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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二十 一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本基金 的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香 港)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香港 花园 道 1 号中银 大厦 办公地 址: 香港 花园 道 1 号中银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和 广北 成立时 间:1965 年 10 月 16 日 最 近一 个会 计年 度实 收资 本:43,042,840,858 港元(2009 年末) 托管资 产规 模: 港币 3,920 亿元(2009 年末)


信用等 级: 穆迪/Moody’s


长期评级 Aa3 级 二十 二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0615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吴冬梅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嘉 实基 金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银行 大厦 附楼 二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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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沈峥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陈涤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2) 中国工商银行 (3) 中国建设银行 (4) 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田耕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郭树清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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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5) 招商银行 (6) 交通银行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安东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 )66415194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8) 中国民生银行 (9) 中国光大银行 (10 ) 华夏银行 (11 ) 兴业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蒋浩 电话 (010 )85109219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秦晓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07727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吴 海鹏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010 )68098778 传真 (010 )68560312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 全国 )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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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2 ) 深圳发展银行 (1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4 ) 北京银行 (15 ) 平安银行 (16 ) 青岛 银行 (17 ) 宁波银行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梁曦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法兰克 纽曼(Frank N. Newman)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406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0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北京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虞 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73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010 )9616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中 路1099 号 平 安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霍兆龙 电话 (0755 )25859591 传真 (0755 )2587945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6699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滕克 电话 (0532 )85709787 传真 (0532 )85709799 客服电 话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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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8 ) 东莞 银行 (19 ) 徽商银行 (20 ) 临商银行 (21 ) 浙商银行 (22 ) 江苏 银行 (23 ) 乌鲁木齐市商业 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215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地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 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服电 话 (0769 )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 )2667819 传真 (0551 )2667857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网址 www.lsbchina.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吴军阳 电话 (0571 ) 87659084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105665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 58588167 传真 (025 )58588164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025 )96098 、400869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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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4 ) 渤海银行 (25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6 )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27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2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9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25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第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863893 传真 (010 )84865560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010 )8458888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 网点 咨询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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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3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1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2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3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4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5 ) 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w2000.com.cn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6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深 圳发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网址 www.lhzq.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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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36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7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8 )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841160 传真 (0591 )87841150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 www.gfhfzq.com.cn (39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0 ) 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4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2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匡婷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6199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住所 天津 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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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43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4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5 )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46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7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48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558305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周璐 电话 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881616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刘权 电话 (0755 )82026521 传真 (0755 )82026539 网址 www.cjis.cn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梦诗 电话 (021 )68634518-8631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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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49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0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51 )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2 )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53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4 ) 金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82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4403319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岭路 29 号 澳柯玛 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东海 西 路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网址 www.sc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 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王垚艺 电话 (0571 )85783750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或 (027 )85808318 网址 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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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55 )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6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7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8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9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0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金春 电话 (0755 )83025695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南 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覃清芳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00 、96100 (广 西 )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刘方 电话 (0791 )6273972 传真 (0791 )6288690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0791 )6285337 、6283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张治国 电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 )87406488 传真 (029 )87406387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先烈 中 路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7322668 传真 (020 )87325036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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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61 )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2 )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3 )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4 ) 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65 )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6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7 )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商旅 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水晨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 )87902080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瑾 联系人 常向东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电话 (0519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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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68 )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9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70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1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2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3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魏颖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门外 大 街16 号 中国人 寿大 厦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戴荻 电话 (010 )83561146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王伟力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 )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09 住所 郑州市 经三 路 15 号 广汇 国 际贸易 大厦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中 原广 发金 融大 厦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锦辉 联系人 罗绍辉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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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74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5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6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7 )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8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79 )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80 ) 瑞银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客服电 话 ( 0931 ) 4890208 、 (0931 )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广 东 电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杭 州市 解放 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28042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0571 )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 17703 号华 特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 街13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青 年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67056 传真 (0351 )4192803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0351 )416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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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81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2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3 ) 江海证券有限 公司 (84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85 ) 厦门 证券有限公司 (86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 路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3121 传真 (021 )62878783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联系人 谢亚凡 、田 文健 电话 ( 010 ) 58328752 、 58328725 传真 (010 )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杨小江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B 座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电话 (0755 )83734659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2943750 住所、 办 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徐世旺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住所、 办 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莲 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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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87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8 )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89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 )83007069 传真 (0755 )83007167 客服电 话 (0755 )26982993 网址 www.ydsc.com.cn (90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合景 国际 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米兵 电话 (023 )63786922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1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张霄宇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880866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北京: (010 )82200210/82200220 呼和浩 特: (0471 )6292456 /6292494 通辽:(0475)8263840/ 8265217 乌兰浩 特:(0482)8223737/ 8223131 赤峰: (0476 )5897788 包头: (0472 )2802204 深圳: (0755 )33016666 重庆: (023 )65302897/65302933 (92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中 商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 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资 产大 厦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楼斯佳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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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93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海涛 联系人 黄英 电话 (010 )66555835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94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之锁 联系人 梁宇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计师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运 用基 金财 产;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昌 路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卢 湾区 湖滨 路202 号 企业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银华 、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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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及 采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选择 、更 换基 金投 资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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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 权 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 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帐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帐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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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 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投资 顾问 、第 三方 机构 相关事 项的 法律 后果 承担 责任。 (23)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并与之 签署 有 关 协议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委托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境 内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境内 资金 帐户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 管(或 委托境 外资 产托管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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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委 托并 监督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21)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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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遵 守基金管 理人 及其代 理销 售机构和 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 及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成 。 2.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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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4.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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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 则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6.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含50%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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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它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7.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③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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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④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②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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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 ②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③ 如果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会议 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④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规定 表决通过 的事 项,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2 日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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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的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事项 的。 (2)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 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不 涉 及本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或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②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③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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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3) 清算 程序 ①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②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③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⑤ 制作 清算 报告 ; ⑥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⑦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⑧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 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 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 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② 、③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二 十年以 上。 (四) 争议的处理 1.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 应首先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发生 之日 起 60 日内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当时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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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的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 基金合同的效 力 1.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 代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 基 金合 同 于 投资 者缴 纳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的 款项 时成立 , 于 基金 募集结 束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获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生 效。 2.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并公 告之日 止。 3.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4.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住所 , 供投资 者查 阅, 基金 合 同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富 城路 99 号 震旦 国际 大楼1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忠民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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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企业 注册资 本:1.5 亿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联系人 : 唐 州徽 联系电 话: (010 )66594856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中实 际可 以监控 事项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等各 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 资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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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回 购交易 及监 督所需的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交易对 手 库, 交 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合 《通 知》 要求 的交 易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进 行金 融 衍 生品、 证券 借贷 、 回 购交 易时,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手 库的 范围 。 基 金托 管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5)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6)对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 基金合同 》中 实际可 以监 控事项 约 定的 基金投 资的 其他方 面 进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 查。 3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投资 顾问 的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由 基金 管理 人责成 投资 顾问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进 行核 对 确认并 回函 ; 在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予 纠正 或基 金管理 人未 责成 投资 顾问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4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5 、基金 托管人 对保管 资产 投资运作 的监 督为事 后监 督,由基 金托 管人于 估值 日结束 且 相关数 据齐 备后 ,进 行监 控和报 告。 6 、基金 托管人 的投资 监督 报告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受 限于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 投资 顾问及其 他中介 机构 提供 的数 据和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 保、暗 示或 表示 ,并 对这 些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 不负 任何责 任。 7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 或其 投资 顾问 的投 资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其 投资 策 略及决 定) 及其投 资回 报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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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三)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所有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可 将基 金 财产安 全保 管和 办理 与基 金财产 过户 有关 的手 续等 职责委 托 给 第三 方机 构履 行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并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银 行账户 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 金额相 一致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的生 效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托管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托管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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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资金 结算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或 地区 监管 理机 构的 有关规 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所 投资市场 的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机构 或境 外资产 托管 人处, 按 照该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业 务规 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以及 各自 委托 代理人 均不 得出 借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相 关证明 文件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投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责 开立 。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 地区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原件 。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 少 20 年。 (四)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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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每个 工作日 上午 12:00 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 前一日 的基 金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后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在 当日 18 :00 之前 盖章 或签 字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定 期对外 公 布 。 基金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及其 他中 介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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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0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半年 终了 后 45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报 告送 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于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70 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毕 的报 告送 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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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 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 密义 务。 除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任 何信 息以 任何 方式 向任何 第三 方 披露 ,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信息限 制在 为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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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内 。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七) 托管协议的修 改、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程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二十 五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 市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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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资料寄送 1 、账 户 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 管理人 在每个 季度 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定制纸 质对 帐单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 持有人 发送 电子 对帐 单 。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利 按 权 益 登记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 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者 可与 中国 银行 、 中 国工商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 银行、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 兴业 银行 、 招商银 行、 北京 银行 、 平 安 银行、 华夏 银行 、 上 海浦 东 发展银 行、 青岛银 行、 中国 民生 银行 、 中信 银行、 深圳 发展 银 行、 宁 波银 行、 东 莞银 行 、 临商 银行、 徽 商银行 、 浙 商银 行 、 江苏 银行、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 渤 海银 行 、 国泰 君安 证券 等 代销 机构 就本基 金申 请开 办 “ 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 约定 每期 固定申 购金 额 。 具 体受 理网 点见中 国银 行 等相应 的代 销机 构各 分支 机构的 公告 。 (四) 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在线服务 通过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还 可获 得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基金 信 息 查 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利 用 基 金管 理人 网址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 各类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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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包括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业 绩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等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 可持 广发 理财 通卡 、 北京 银行 各类 银行 卡、 兴业银 行兴 业卡 、 农 行金 穗卡 、 建行 龙卡储 蓄 卡 、 招 商银 行借 记卡、 中信 银行 借记 卡、 昆明市 商业 银行 借记 卡 、 长沙市 商业 银行 借记卡 、 光 大银 行借 记卡 、 中行 广东 分行 借记 卡、 金华商 行借 记卡 、 杭 州商 行借记 卡、 顺德 农信社 借记 卡、 上海 农商 行借记 卡 、 南京 银行 借记 卡 、 温 州商 行借 记卡 、 济 南商行 借记 卡 以 及 浦发 银行 东方 卡或 活期 一本通 账户 和银 联其 他卡 ( 银联跨 行转 帐业 务支 持的 除兴业 卡外 的 银行卡 )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办理 相应 基金 的 基 金网上 交易 业务 ; 持 广发 理财通 卡 、 农 行 金穗卡 、 招 商银 行借 记卡 、 浦发 银行 东方 卡 、 中行 广东分 行借 记卡 、 兴 业银 行兴业 卡 的 投资 者 还可 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办 理相应 基 金网 上交 易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 具体 参见相 应的 基 金公告 。 (六)咨询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本基金 有关 申购与赎 回的 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 余额、基 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 金管 理人 全国统一 客服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 途电话 费) 、(010)85712266,或 传 真(010 )65182266 。 2 、互 联网 址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09 年10 月 12 日至 2010 年 4 月 12 日, 本基 金 刊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的 临时 报告如 下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 增 加 浙 商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 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 10 月 16 日 包括本 基金 2 关 于 增 加 英 大 证 券 和 东 海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09 年 10 月 19 日 英 大 证 券 包 括 本基金 3 关于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QDII )2009 年 10 月 26 日暂 停申 购及 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 10 月 22 日 4 关 于 增 加 日 信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 10 月 27 日 包括本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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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5 关于变 更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 (QDII ) 基金 经理的 公告 2009 年 10 月 31 日 6 关 于 增 加 广 发 华 福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 11 月 4 日 包括本 基金 7 关 于 对 直 销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提 供 网 上 直 销 汇款支 付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 11 月 4 日 包括本 基金 8 关 于 增 加 信 达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 11 月 6 日 包括本 基金 9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广 发 华 福 证 券 开办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 11 月 9 日 包括本 基金 10 关 于 增 加 东 兴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 11 月 20 日 包括本 基金 11 关 于 嘉 实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汇 款 支 付 业 务 开 通 范 围 增 加 建 行 龙 卡 及 农 行 金 穗 卡 持 卡 人的公 告 2009 年 12 月 1 日 包括本 基金 12 关 于 增 加 江 苏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 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 12 月 2 日 包括本 基金 13 关于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QDII )2009 年 圣诞节 期间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 12 月 22 日 14 关于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QDII )2009 年 12 月 31 日暂 停申 购和 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 12 月 30 日 15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等 代 销机构 开办 定投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包括本 基金 16 关 于 通 过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网 上 申 购 嘉 实旗下 开放 式基 金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0 年 1 月 4 日 包括本 基金 17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浙 商 证 券 开 办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1 月 4 日 包括本 基金 18 关 于 通 过 浦 发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申 购 嘉 实 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0 年 1 月 8 日 包括本 基金 19 关 于 开 通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赎 回 转 认 购/ 申购 业务的 公告 2010 年 1 月 27 日 包括本 基金 20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江 苏 银 行 开 办 的 基 金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 年 2 月 1 日 包括本 基金 21 关于成 立广 州分 公司 的公 告 2010 年 3 月 3 日 22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江 海 证 券 和 第 一创业 证券 开办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0 年 3 月 10 日 包括本 基金 23 关 于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赎 回 转 申 购 业 务 有 关 申购费 率统 一优 惠的 公告 2010 年 3 月 17 日 包括本 基金 24 关于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QDII )2010 年 4 月 2 日和 6 日 暂停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 3 月 31 日 25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浦 发 银 行 定 投起点 金额 的公 告 2010 年 4 月 9 日 包括本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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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嘉实 海 外中国 股票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嘉实 海 外中 国股 票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嘉实 海 外中 国股 票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6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