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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成长(162201)

泰达宏利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6月)查看PDF公告

 1 
 泰达宏利 价值 优化型成长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周期类行业 
证券投 资基金、稳定类 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稳定
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3 年 2 月 13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 21 号文批
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3 年 4 月 2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 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 基金 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0 年 4 月 25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 年 3 月 31 日 。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2 目 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36 七、基金的投资???????????????????????43 八、基金的业绩???????????????????????55 九、基金的财产???????????????????????60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61 十一、基金的收益和分配???????????????????68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9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73 十五、风险揭示???????????????????????76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78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0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十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0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102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4 二十二、备查文件??????????????????????104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等有 关 法律、法规 、规章 以 及《 泰达 荷银 价值优 化型成长类 行业证券 投资基 金、周期类行 业证券投资 基金、稳定 类行业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请 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 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本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泰达 宏利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 指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 成长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 金 、 周期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 稳定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共同构成的 泰达 宏利 价值优 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 成长:指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 周期:指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 稳定:指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 《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 成长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 周期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稳定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 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立法机关对其不时 所 作的修订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会 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所作的修订 《运作 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证券投 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销售 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招募说明书: 指 《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 成长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 周期类行业 证 券投资基金 、稳定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指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 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 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泰达 宏利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 受泰 达 宏利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委 托代为 办 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系列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或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2003 年4 月 25 日


基金的终止日: 指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系列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存续期: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 本系 列 基金 某只 行 业类 别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按 本 系列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 业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在本系列基金范围内将其持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6 转换为 其它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或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包 括基金 间转换导致的该只行业类别基金减少的份额) 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行业类别基金转换 为该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某只行业类别 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该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泰达 宏利 系列基金的 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 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 : 相关法律、 法规或 规章的变更; 国际、 国内金融市场 风险事故的发生; 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 易系统 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 名称: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 代表人 :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25 联系人: 邢颖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1 % ;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 董事 长。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自 2001 年起担任天津泰达 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 2005 年起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核心企业的董事长。 刘振宇先生, 董事。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 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硕士学 位, 律师、经济师、项目数据分析师。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部 副部长。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孙泉先生, 董事。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1989 年任职天津开 发 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1997 年任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 ;2001 年 任 职 天 津泰 达 投资 控 股公 司资 产 管理 部 ,现 任 天津 泰 达投 资 控股 公 司资 产管理 部 经 理。 施德林(Marc Howard Sterling) 先生, 美国国籍。 自 1993 年 6 月至 2002 年 2 月间 在宏利金融有限公司策划开拓中国(大陆、台湾及澳门)及越南市场,并自 2000 年8 起掌管宏利台湾; 在 2002 年 2 月至 2004 年 3 月 , 负责宏利金融有限公司在中 国 (大 陆及台湾) 与越南的业务, 同时也负责宏利金融有限公司的区域人力招聘及发展计划; 自 2004 年起至今 ,作为宏利金融有限公司高层管理委员会成员负责在中国大 陆与台 湾的业务,同时亦为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并自 2005 年起 担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 雷柏剛 (Robert Allen Cook ) 先生, 加拿大国籍。 自 1978 年至 2005 年间在宏 利 金融有限公司分别于美国、 加拿大国际及企业业务部出任多个管理要职, 在策 略性规 划、保险及年金产品管理、销售及市场推广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在 2005 年至 2006 年间, 为美国保险业务部的行政副总裁, 负责管理恒康人寿保险、 恒康长期护 理及恒 康金融网络等业务单位;自 2007 年起掌管宏利金融有限公司于亚洲的保险及 财富管 理业务,以及于日本、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澳门)、印尼、菲律宾、新加坡、 越南、马来西亚、泰国的业务运作。 王裕闵先生, 美国国籍。 自 1987 年起分别在 M&T Bank New York, USA 、 FGIC New York, USA 、 General Reinsurance Stamford, USA 、 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 New York, USA 、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 New York, USA 担任分析员及投资 组合经 理的职务; 自 2000 年至 2009 年, 在美国美联证券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兼结构信贷产 品主管及亚洲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主管的职务; 自 2009 年加入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担任北亚洲区投资主管之职。 汪丁丁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 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 理 学硕士学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担 任中国 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 员、 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 博 士后研 究员、 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 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 、 北京 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 及浙江大学教授,兼任《财经》杂志学术顾问。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 。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 行金融 机构监管司、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 、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 总裁 。 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信托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法》 起草 小组成 员。 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孔晓艳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 法学硕士学位 , 一级律师。 19939 年至 1997 年 任 天 津 市 对 外 经 济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职 律 师 。1997 年至 1999 年 任 香 港 Livasari&Co. 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 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 师、 高 级合伙人。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 融学系讲师、 副教授。 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 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2001 年至 2005 年还担任 《南开经济研究》 副主编。2005 年 起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 会计师 。 1995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997 年至 2000 年任职于天 津经济 开发区财政局。 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2001 年 起任天 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 杜汶高 先生, 监事。 毕业于 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 , 持有 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士 学 位 。 2001 年加入宏利, 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于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 发工作, 之后掌管宏利于亚洲区 (香港出外) 的投资事务, 现为宏利金融环球投资管理 (亚洲) 的亚洲投资部主管,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拥有 22 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 王泉先生,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 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 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 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基金 运营部 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 先生, 总经理。 毕业于复旦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 获得理学学士 、 经济 学 硕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 ;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2 月起任 泰达 宏 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青山先生, 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史学学士和 管 理学硕士。 1997 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从事投资研 究工作。 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前 身) 并工作至今, 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 投资副总监, 投资总 监兼总10 经理助理。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 总监 。 傅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 。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文学 学士和工 商 管理硕士学位。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 托业务 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 女士,督察长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士。 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 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 从事财务管理和管理 咨询工 作。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05 年 10 月起 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 )泰达 成长基金: 李源女士, 泰达 成长基金 基金经理 , 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EMBA 硕士。1993 年7 月至 1994 年就职于中国稀土开发公司任总经理秘书;1994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任项目经理;1995 年至 1999 年 8 月就职 于中国 研究公司任分析员;1999 年 8 月至 2000 年 9 月加 入 IDC 国际数据公司,担任 市场高 级分析员;2000 年 10 月至 2009 年7 月加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 研究部 经理、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2009 年 8 月加入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研究 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10 年 1 月起担任泰达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李 源女士 具备 9 年证券投资研究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该基金 历任基金经理: 自 2003 年4 月至 2005 年4 月由刘青山 先生 担任基金 经 理。 自 2005 年 4 月起至 2008 年 8 月由梁辉先生 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08 年 8 月起至 2010 年 1 月由王勇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2 )泰达周期基金: 吴俊峰先生, 泰达 周期基金 基金经理。 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获经济 学硕士学位。2005 年5 月至 2005 年8 月期间就职于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 任 研究员。 2005 年 8 月加盟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研究员、 研究主管等职 务。 自 2009 年 3 月至今, 担任泰达 宏利 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 周 期基金) 基金经理。5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1 刘金玉先生,泰达周期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学硕士。2002 年 9 月至 2003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平安集团资产管理中心基金管理部任研究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就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主管;2009 年 12 月加入泰达宏利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副总监。 自 2010 年 3 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金玉 先生具备 7 年基金公司工作经验,8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该基金 历任基金经理: 自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由曾昭雄 先生 担任基金 经 理;自 2004 年7 月至 2005 年2 月由史博 先生 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05 年2 月至 2007 年 4 月由温震宇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 自 2007 年 3 月 20 日至 2008 年 8 月 5 日 , 由魏 延军先生 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07 年 11 月至 2009 年5 月, 由梁辉先生 担任 基金经理 。 (3 )泰达 稳定基金: 胡涛先生, 泰达稳定基金基金经理。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凯利商学院 MBA,CFA , 1999 年 7 月至 2000 年 7 月就职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投资银行部经理 ,2002 年 6 月至2003 年6 月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任股票研究经理, 2003 年7 月至2004 年 4 月就职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4 年 9 月至 2007 年 4 月就 职于友 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胡涛先生于 2007 年 4 月加盟泰达 宏利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专户 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研究主管等职务,7 年基金 从业经验,6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焦云女士,泰达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 8 月至 2007 年 4 月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 2007 年 4 月加入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研究主管, 自 2009 年 12 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 年 基金从业经验,6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该基金 历任基金经理: 自 2003 年4 月至 2005 年4 月由康赛波担任基金经理 ; 自 2005 年4 月至 2005 年9 月由吴剑飞担任基金经 理;自 2005 年 9 月至 2009 年 6 月 由李泽刚担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缪钧伟,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刘 青山, 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梁辉, 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少平, 国际投 资部副 总监及基金经理胡兴, 交易部负责人陈力, 督察长兼风险管理与基金评估部总监张萍,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沈毅,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及基金经理王咏辉, 研究部 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李源、刘金玉,基金经理许杰、吴俊峰、胡涛、焦云、胡振仓。 12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 部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 何形式的 证券承销或 者从事除 证券监管机 构允许以 外的其他 证券 自 营业务; (4 )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13 (6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 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 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规章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14 (3 )不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司 的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 过 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 原则:设 立独立的监 察稽核与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 核与风险 管理 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 约原则: 各部门在内 部组织结 构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互制 约的 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建 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险管 理更 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 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 内部控制 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 对 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 核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 内部控制 政策, 对 内部控制 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董 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督察 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会提交 有 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 本 的投资策略。 风险控制 委员会 :负责对 公司营运和 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 全面测量和监控。 监察稽核 部和 风险管理部: 分别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 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业务部门: 风 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 险 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 发、 执15 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 体系,完善 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 内控 体系 ,高 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 察稽核 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 互 独立 、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健 全了各项 制度,做 到 公司 资产和基金资产独立、 投资决策 独立 , 基金交 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 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建 立、健全 了岗位责任 制,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 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 险控制小 组, 使 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 险报告 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 以最快 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 部监控系 统:建立了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 预警系 统 、投 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技术 化的风险 控制手段 ,建 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 整的培训 计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1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 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6 月和 2007 年5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 牌 上市, 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 根据 英国 《银 行 家》杂志 公 布的 2009 年全球 1000 家银行排名,交 通银行 总资产排名 位列第 56 位, 一级资本排 名位列 第 49 位。 截止 2009 年末 ,交通银行资产 总额超过 人民 币 3.3 万亿元, 全年净利润人民币 300.75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 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 交通银行行长, 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200917 年 12 月起担任 交通银 行副董事长、行长 。 王滨先生, 交通银行副行长, 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南开大学经济学博 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 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 年 1 月至今 任交通银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 党 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 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 年5 月起任交通银行 资 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09 年 12 月末 ,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 46 只 , 包括 博时现金收 益货币、 博时新 兴成长股票、 长城久富股票(LOF) 、 富国汉兴封闭、 富国天益价 值 股票、 国泰金鹰增长股票、 海富通精选混合、 华安安顺封闭、 华安宝利配置混 合、 华安策 略优 选股 票、 华安 创新 股票 、华 夏蓝 筹混合(LOF) 、 华夏 债券 、汇 丰晋 信 2016 周期混合、 汇丰晋信龙腾股票、 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 、 汇丰晋信平稳增 利 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建信优势动力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 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 合、 鹏华普惠封闭、 鹏华普天收益混合、 鹏华普天债券、 鹏华中国 50 混合、 融 通 行业景气混合、 泰达 宏利成长股票、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 泰达宏利稳定股票、 泰达宏利周期股票、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 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 、 万家公用事业 行业股票(LOF)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 50 指 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业磐稳 增利债券、华富中证 100 指数 。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 、 企业年金、QFII、QDII 、 信托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 产业基金、 专 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五千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18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 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 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独立性原则: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 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3、 制衡性原则: 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处 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 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在岗位、 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 学 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 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 效益性原则: 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 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 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基金 托管人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 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 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 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 理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19 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 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 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 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直销机构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20 邮编:100033 传真:010-66577760/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 延慧 、崔冉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二) 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2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4)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 电话:010-85109211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蒋浩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5)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 马强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2 7)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深圳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 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联系人:张青 传真:0755-25841098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9)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 32 号元洪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刘玲 网站:www.cib.com.cn 23 10)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 -22119061 传真:0769 -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客服电话:0769-96228 或拨打各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 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4 13)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4)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康英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5)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wangzq@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25 网址:www.bhzq.com 16) 中国 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李洋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7)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8)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6 19)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0)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袁月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33794 网址:www.PINGAN.com 21)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2)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27 联系人:张婷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3)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4)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5)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静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8 26)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程高峰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7) 华泰联合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 、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 ,95513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www.lhzq.com 28)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 29)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0)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31)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32) 南京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 市大钟亭 8 号 3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3)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4)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5) 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31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6) 广发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 ,96326 (福建省内)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37)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8)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3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站:www.jyzq.cn 39) 德邦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0)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33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21-52574550 ,0519-8166222 ,0379-6491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42) 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100007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100007 )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3) 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4)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 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45)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6)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联系人:陈少震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 三)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 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 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35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36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一)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系列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系列基金设立以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本系 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基金间转换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 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申 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理基 金 的 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基 金间转换 价 格以申请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基金间份额转换 ” 原则 ,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 、 基金间转换 以持有的基金 份额申请。 37


3、 当日的申购 、 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 前撤销。


4、 基金 管理人在不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在变更 上述原则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 机构 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的确认与通知 (1 ) 申购、 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 在 T+2 日到销售 网 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申购与赎回 的确认情况。 (2 ) 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 在 T+2 日到销售 网 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基金转换 的确认情况。


3、 申购 、赎回款项 和基金间转 换份额的 支付:基金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支付。 在发生延期支付的 情形时, 款项 和份额 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系列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可 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赎 回和 基金 份额转换 的 数额约定 :投资人按 金额申购 基金,首 次申 购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最低金额 500 元, 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本限制; 追加申购每 只行业类别基金最低金额为 10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 转购该 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 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去部分归 基金资 产 。 投资人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份额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单笔赎回 最低份数为 100 份;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每支行业类别基金 单笔基 金转换最低份数为 500 份; 基金间转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份数保38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 当持 有人持有某只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将该持有人将持有 的该基 金份额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 申购与赎回 的有关数 额限制, 调整结果 必须 至 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形式, 申购 费率具 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万 ≤M<250 万 1.2 % 250万 ≤M<500 万 0.75 % 500万 ≤M<1000 万 0.5 % M ≥1000万 每笔1000 元 注:网上直销等特殊申购费率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 在基金 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说明: 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 基 金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39 ②投资人对本系列基金任意一子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 0.25%;连 续持有期限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 。 期间如进行基金转换, 持有 期限可 以累计。 ③赎回费的 25%划归基金资产。 3、 本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 或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中逐一列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内 调整收费方式 及相关费率, 但最迟应与调整 实施 前两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减去申购费用后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去部 分归基金资产。 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 / (1 +申 购费率) 基金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费用,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 (七)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投资者 在 T+2 日 (含该日 )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或基金间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 投资 者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40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 、出现以下 情况之一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 和 基金间转换 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 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或 其他情形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 日 某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


(3 )基 金 管理人认 为市场缺乏 合适的投 资机会,继 续接受申购 和基金间 转换可 能对已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 严重损害 已有某只 行业类别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其 他 申购 和基金间转换 ;


(5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代 销机构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技术保 障或人 员支持等不充分;


(6 )发 生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明 书中未予 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申购 或基金间转换 ,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拒绝或暂停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 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 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或 其他情形 ,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确认的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41 要暂停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办理。


(九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 单个开放日, 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 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包括基金 间 转换导致该只行业类别基金减少的份额) 扣除申购份额 和其它行业类别基金、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为 该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 超过上一日 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 )全 额赎回 和基 金间转换 :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兑付投 资者的赎 回 和基 金间转换 时,按正常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程序执行。


(2 )顺 延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 巨额赎回 申请发生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该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以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基金间转换不能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份额; 未受理赎回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但 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 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 该行业类别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 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规定的其他方 式、 在 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通知投资者,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通知和 公告的时 间最长42 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 )基金连 续两个开 放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 回 和基金间 转换 ,如 基金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申请; 已经 确认 的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申 请可以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 一) 暂停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 转 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 基金间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 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或基金 间转换 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 整为每 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 或基金间 转换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43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泰达 成长、 泰达周期、 泰达 稳定分别主要投资于成长、 周期、 稳定三个行业类 别 中内在价值被相对低估,并与同行业类别上市公司相比具有更高增长潜力的上市公 司。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业绩比较基准 泰达 成长:65 %×新华富时 A600 成长行业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 泰达 周期:65 %×新华富时 A600 周期行业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 泰达 稳定:65 %×新华富时 A600 稳定行业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 (三 )投资范围和 投资对象 泰达 成长、 泰达周期、 泰达 稳定是三只相互独立的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共 同 构成本系列基金。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投 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 工具。 泰达 成长、 泰达 周期、 泰达 稳定的股票投资部分分别主要投资于成长、周期、 稳定三个行业类别中依据市净率 (P/B ) 和市盈率与每股预期收益增长率之比 (PEG ) 所确定的具有增长潜力的价值型股票, 即本系列基金所定义的价值优化型股票。 在股 票投资中严格遵循: (1 ) 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该基金类型所对应行业类别股 票的比 重不低于该基金股票净值的 80% (一级市场认购股票除外) ; (2)各只行业类别基金 的股票投资以价值优化型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 根 据 中 国证 监 会 公布 的 行业 划 分标 准 ,及 对 各行 业 与 宏观 经 济发 展 的相 关 性分 析,本系列基金管 理人将各行业分类如下: 成长类 周期类 稳定类 电子


C5 纺织、 服装、 皮 毛 C1 农、林、牧 、渔业 A 信息技术


G 造纸、印刷


C3 食品、饮料


C0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L 石油化工、化学、塑 胶、塑料


C4 木材、家具


C2 医 药 与 生 物 制 品 C8 金属、非金 属


C6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供应业


D 机械、 设备、 仪 表 C7 交通运输、 仓储业 F 44 其他制造业


C9 批发和零售 贸易


H 建筑业


E 金融、保险 业


I 房地产业


J


社会服务业


K 采掘业 * B


注:1 、表中 代码为中 国证监会 行业指定 代码。





2 、 国际 上通 常将 行业 划分 为成 长、 周期 、稳 定及 能源 四个 类别 。由 于能 源类 企业 生 产中 间产品,为 制造业 及 消费者提 供最基本 的生产资 料,并且 我国目前 能源类上 市公司数 量 较少、 总体公司市 值较低, 因此将能 源类行业 — 采掘业 归入周期 类。 泰达 成长基金的投向除成长类所包括的 5 个行业外, 还包括分布在其他行业 类别 中受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行业, 如新技术、 新材料、 高新农 业及环境保护等。


综合类上市公司中, 若 其在某一行业类别中的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50 %以 上,则该上市公司归入相应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权威机构行业划分标准, 及各行业与宏观经 济发展相关性的变化, 对各行业类别基金所覆盖的相关行业进行适当调整, 但 须及时 予以披露。 除非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的行业划分规则发生改变,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不会主动 改变本系列基金的行业归类。





(四)投资理念 投资基于价值,成长终将在价值中得到体现。 (五 )投资 策略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具体体现在资产配 置 、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的全过程中。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宏观经济变化、 资本市场发展动态及行业结构调整的分 析判断, 确定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和其它投资品 种间的 资产配置比例, 并通过对国家产业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研究, 确定各行 业类别 基金的 行业配置比例。


45 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完成后,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 P/B、PEG 指标来确定价 值 优化型股票, 在个股 PEG 值计算中,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 上市公 司的每股预期收益增长率 G: ? 公司的商业模式 ?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 产品市场前景分析, 包括产 品本身市场分析、 主要竞争对手、 上下游产品关 联性及定价能力、替代产品分析等 ?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分析,包括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 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 ? 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能力, 包括财务安全性指标, 反映行业特性的主要 财务指标、 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能力与成本分析、 公司再投资收益率分析等 ? 公司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以价值优化型股票为基础,结合考虑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关股票,组成本系列基 金股票备选库: ⅰ.股票 P/B、 PEG 某单项指标特优,另一项指标未能反映其真实状况。 ⅱ. 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 或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发生重大改变, 将 可能 会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产生重大和实质性影响 。 ⅲ. 公司拥有未被市场认识的或被市场低估的资源, 导致公司会计帐面值低 于公司内在价值。 ⅳ.研究部利用其它股票定价模型分析确定的投资价值被严重低估的股票。 基金经理在股票备选库的范围内进行股票投资。 (六)投资限制 本系列基金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 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 、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 投资于股票、 债券的比重不低于 该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 投资于国债的比重不低于 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 、每只行业 类别基金 投资于一 家上市 公 司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3 、每只行业 类别基金 与由本系 列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6 4 、各行业类 别基金投 资于该基 金类型所对 应行业类 别股票的 比重不低 于该基 金股票净值的 80% (一级市场认购股票发行除外) 。 5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 造成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 基金在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 内积极 调整该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七)禁止行为 1 、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 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属于 该基金 名下的资金买卖 证券; 3 、 将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用于抵押、 担保、 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 、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 、 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 从事可能使 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 将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 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 、 进行内募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 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 本系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 、 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 本系列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 承销股票的价格; 11 、 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 方法 1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 有利于 本系列基金 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本系列基 金行使股东权 利。 47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 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0 年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 计。 泰达 成长 基金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 投资 933,951,255.39 75.02 其中:股票


933,951,255.39 75.02 2 固定收益投资


248,671,214.60 19.97 其中:债券


248,671,214.60 19.9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51,551,991.08 4.14 6 其他资产


10,790,978.15 0.87 7 合计





1,244,965,439.22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单位: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43,366,514.05 44.47 C0 食品、饮料 12,672,000.00 1.04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34,074,720.00 2.79 48 C4 石油、 化学、塑胶、塑 料 41,268,565.36 3.38 C5 电子 84,623,849.75 6.93 C6 金属、非金属 42,312,569.01 3.46 C7 机械、设备、仪表 136,961,388.05 11.21 C8 医药、生物制品 169,512,565.28 13.87 C99 其他制造业 21,940,856.60 1.80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1,603,776.20 0.95 G 信息技术业 133,546,123.09 10.93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1,904,512.28 2.61 I 金融、保险业 81,769,568.75 6.69 J 房地产业 26,905,113.88 2.20 K 社会服务业 30,182,600.00 2.4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68,303,047.14 5.59 M 综合类 6,370,000.00 0.52 合计 933,951,255.39 76.43 (三)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单位: 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1 002038 双鹭药业 1,608,793 74,390,588.32 6.09 2 002223 鱼跃医疗 1,180,549 50,114,305.05 4.10 3 002148 北纬通信 1,029,365 40,505,512.75 3.31 4 600037 歌华有线 2,318,000 35,952,180.00 2.94 5 002261 拓维信息 792,096 35,485,900.80 2.90 6 002106 莱宝高科 1,259,666 35,270,648.00 2.89 7 002292 奥飞动漫 709,890 34,074,720.00 2.79 8 601318 中国平安 629,902 31,747,060.80 2.60 9 000825 太钢不锈 3,739,839 29,843,915.22 2.44 10 000063 中兴通讯 700,140 29,755,950.00 2.44 (四)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单位: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27,490,905.00 2.25 2 央行票据 91,470,000.00 7.49 49 3 金融债券 129,080,000.00 10.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9,080,000.00 10.5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630,309.60 0.05 7 其他 - - 8 合计 248,671,214.60 20.35 (五)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单 位: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80311 08 进出11 700,000 69,034,000.00 5.65 2 0801035 08 央票35 300,000 30,765,000.00 2.52 3 0801047 08 央票47 200,000 20,544,000.00 1.68 4 090218 09 国开18 200,000 20,026,000.00 1.64 5 090223 09 国开23 200,000 20,022,000.00 1.64 (六)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 (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19,166.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106,146.7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06,670.62 5 应收申购款 458,994.2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790,978.1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50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05 西洋转债 630,309.6 0.05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7、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泰达 周期 基金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 投资 476,091,064.68 69.08 其中:股票


476,091,064.68 69.08 2 固定收益投资


143,145,667.50 20.77 其中:债券


143,145,667.50 20.7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 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59,826,020.24 8.68 6 其他资产


10,112,993.99 1.47 7 合计





689,175,746.41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单位: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6,166,554.24 3.82 C 制造业 354,404,693.36 51.68 C0 食品、饮料 31,418,615.16 4.58 C1 纺织、 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5,025,000.00 0.73 C3 造纸、印刷 9,593,285.78 1.40 51 C4 石油、 化学、塑胶、塑 料 104,734,055.92 15.27 C5 电子 4,510,573.20 0.66 C6 金属、非金属 26,375,448.94 3.85 C7 机械、设备、仪表 172,747,714.36 25.19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9,560,035.74 2.85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978,000.00 0.58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53,342,809.10 7.78 K 社会服务业 3,263,510.40 0.4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15,375,461.84 2.24 合计 476,091,064.68 69.42


(三)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单位:元)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02215 诺 普 信 904,074 33,667,715.76 4.91 2 600315 上海家化 868,164 33,485,085.48 4.88 3 000400 许继电气 826,650 26,866,125.00 3.92 4 600481 双良股份 1,055,939 25,469,248.68 3.71 5 600887 *ST 伊利 729,236 23,561,615.16 3.44 6 002009 天奇股份 1,523,122 22,618,361.70 3.30 7 600031 三一重工 599,927 20,343,524.57 2.97 8 000338 潍柴动力 295,423 20,322,148.17 2.96 9 600406 国电南瑞 569,102 19,560,035.74 2.85 10 600256 广汇股份 600,000 19,152,000.00 2.79 (四)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单位: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52 1 国家债券 32,473,667.50 4.74 2 央行票据 90,683,000.00 13.22 3 金融债券 19,989,000.00 2.9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89,000.00 2.9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143,145,667.50 20.87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单 位: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801047 08 央票47 400,000 41,088,000.00 5.99 2 0901038 09 央票38 400,000 39,340,000.00 5.74 3 030002 03 国债02 200,000 20,266,000.00 2.96 4 0801035 08 央票35 100,000 10,255,000.00 1.50 5 090218 09 国开18 100,000 10,013,000.00 1.46 (六)报告附注 1.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情 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 (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98,046.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744,470.9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41,535.20 5 应收申购款 728,941.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112,993.99 4、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权证。 7、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3 泰达 稳定 基金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 投资 181,125,349.76 73.03 其中:股票


181,125,349.76 73.03 2 固定收益投资


52,555,477.50 21.19 其中:债券


52,555,477.50 21.1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8,564,343.65 3.45 6 其他资产


5,771,808.47 2.33 7 合计





248,016,979.38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单位: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9,120,376.20 24.51 C0 食品、饮料 37,125,240.65 15.39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5,024,497.50 2.08 C3 造纸、印刷 3,123,364.75 1.30 C4 石油、 化学、塑胶、塑 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9,561,416.50 3.96 C8 医药、生物制品 4,285,856.80 1.78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6,711,500.00 6.93 G 信息技术业 8,774,375.00 3.64 5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4,217,576.65 5.89 I 金融、保险业 61,429,315.00 25.47 J 房地产业 2,404,650.00 1.00 K 社会服务业 5,451,000.00 2.26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13,016,556.91 5.40 合计 181,125,349.76 75.10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单位: 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295,000 14,868,000.00 6.16 2 600015 华夏银行 950,000 12,179,000.00 5.05 3 600000 浦发银行 500,000 11,390,000.00 4.72 4 601998 中信银行 1,373,300 10,093,755.00 4.19 5 601111 中国国航 650,000 8,105,500.00 3.36 6 601601 中国太保 300,000 8,100,000.00 3.36 7 600887 *ST 伊利 244,996 7,915,820.76 3.28 8 000596 古井贡酒 190,761 7,449,217.05 3.09 9 002157 正邦科技 493,976 7,182,411.04 2.98 10 600765 中航重机 344,200 7,118,056.00 2.95 (四)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单位: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2,377,477.50 5.13 2 央行票据 40,178,000.00 16.66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52,555,477.50 21.79 (五)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单位: 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801035 08 央票35 200,000 20,510,000.00 8.50 55 2 0901044 09 央票44 200,000 19,668,000.00 8.15 3 010308 03 国债 ⑻ 81,530 8,295,677.50 3.44 4 010112 21 国债 ⑿ 20,000 2,043,600.00 0.85 5 010110 21 国债 ⑽ 20,000 2,038,200.00 0.85 (六)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 况,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 (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53,913.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18,701.8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9,744.59 5 应收申购款 109,448.3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71,808.47 4、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权证 。 7、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4 月 2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 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截止 2010 年3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 率的比较 : 56 泰达 成长 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① ② ③ ④





2003 年 4 月 25 日 -12 月 31 日 -1.41% 0.56% -7.34% 0.78% 5.93% -0.22% 2004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7.09% 0.95% -8.54% 1.02% 25.63% -0.07% 2005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1.42% 0.97% -7.13% 0.98% 18.55% -0.01% 2006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81.74 % 1.26 % 54.13 % 1.06 % 27.61 % 0.20 % 2007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10.40% 1.64% 81.63% 1.54% 28.77% 0.10% 2008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31.61% 1.83% -34.32% 1.92% 2.71% -0.09% 2009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52.12% 1.30% 51.26% 1.21% 0.86% 0.09%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1.01% 0.98% 2.09% 0.90% -1.08% 0.08% 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 416.87% 1.30% 123.45% 1.28% 293.42% 0.02%





泰达 周期 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① ② ③ ④














2003 年 4 月 25 日 -12 月 31 日 11.98% 0.69% -1.86% 0.64% 13.84% 0.05% 2004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3.12% 1.08% -14.31% 0.90% 17.43% 0.18% 2005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3.87% 1.07% -4.37% 0.99% 8.24% 0.08% 2006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37.80 % 1.29 % 70.60 % 1.37 % 67.20 % -0.08 % 2007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81.77% 1.82% 105.32% 1.63% -23.55% 0.19% 2008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40.52% 1.80% -49.54% 2.01% 9.02% -0.21% 57 2009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71.49% 1.80% 66.62% 1.52% 4.87% 0.28%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4.47% 1.06% -3.28% 0.91% -1.19% 0.15% 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 405.14% 1.45% 129.06% 1.39% 276.08% 0.06%








泰达 稳定 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① ② ③ ④














2003 年 4 月 25 日 -12 月 31 日 5.10% 0.55% -3.70% 0.71% 8.80% -0.16% 2004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82% 0.90% -9.97% 0.84% 11.79% 0.06% 2005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6.52% 0.97% -0.36% 0.86% 6.88% 0.11% 2006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135.33 % 1.19 % 76.12 % 1.11 % 59.21 % 0.08 % 2007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74.10% 1.61% 76.76% 1.45% -2.66% 0.16% 2008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46.00% 1.79% -43.98% 1.89% -2.02% -0.10% 2009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42.03% 1.51% 52.68% 1.27% -10.65% 0.24%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1.41% 0.93% -1.88% 0.81% 0.47% 0.12% 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 253.14% 1.31% 125.70% 1.24% 127.44% 0.07%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 变动比较图 58 -40% 10% 60% 110% 160% 210% 260% 310% 360% 410% 04-25-03 07-25-03 10-25-03 01-25-04 04-25-04 07-25-04 10-25-04 01-25-05 04-25-05 07-25-05 10-25-05 01-25-06 04-25-06 07-25-06 10-25-06 01-25-07 04-25-07 07-25-07 10-25-07 01-25-08 04-25-08 07-25-08 10-25-08 01-25-09 04-25-09 07-25-09 10-25-09 01-25-10 泰达成长 业绩比较基准 -40% 60% 160% 260% 360% 460% 04-25-03 07-25-03 10-25-03 01-25-04 04-25-04 07-25-04 10-25-04 01-25-05 04-25-05 07-25-05 10-25-05 01-25-06 04-25-06 07-25-06 10-25-06 01-25-07 04-25-07 07-25-07 10-25-07 01-25-08 04-25-08 07-25-08 10-25-08 01-25-09 04-25-09 07-25-09 10-25-09 01-25-10 泰达周期 业绩比较基准 59 -40% 10% 60% 110% 160% 210% 260% 310% 360% 04-25-03 07-25-03 10-25-03 01-25-04 04-25-04 07-25-04 10-25-04 01-25-05 04-25-05 07-25-05 10-25-05 01-25-06 04-25-06 07-25-06 10-25-06 01-25-07 04-25-07 07-25-07 10-25-07 01-25-08 04-25-08 07-25-08 10-25-08 01-25-09 04-25-09 07-25-09 10-25-09 01-25-10 泰达稳定 业绩比较基准 60 九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 财产总值是指 本基金购买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帐户, 以本基 金 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 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 本基金 帐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代销机构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自有资产 帐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 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61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本系列基 金中各行业类别基金分别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 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三)估值日 本 系 列 基金 的 估 值日 为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相 关 的证 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 五)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 证据表 明 最 近 交易 日 收盘 价 不能 真实 地 反映 公 允价 值 的, 应 对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进 行 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 行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 所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该上市公 司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62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 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的初 始 取得 成本 时 ,应 按 下列 公 式确 定 估值 日 该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的 价 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 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 初始取 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 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 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对旗下基金持 有长期停 牌股票采 用指数收 益法进行 估值,即 以上海证 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类股票的收益率, 根 据该收益率计算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的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的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 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 (净 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 进行调整,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63 3)首次发行 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根据行业 协会指导的 处理标准 或意见并 综合 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 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 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 证据表 明 最 近 交易 日 收盘 价 不能 真实 地 反映 公 允价 值 的, 应 对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进 行 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 除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若 收盘 价 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 估值为 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资产支 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 会指导的 处理标准 或意 见 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4 (6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 如采用上 述估值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 , 均 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系列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 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托管人 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 价 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 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 (5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65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 财产的估 值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四 位内(含 第四位)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 错误实 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差错类型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代 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 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错, 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值 错 误 给投 资 人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依照 法 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责任人 追偿。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错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 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66 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 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 当得 利返 还 的总 和 超过 其 实际 损 失的 差 额部 分 支付 给差错 责 任 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除 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的 第 三方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行政 法 规、 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 错责 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人的 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注 册 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67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 五) 项第 (7) 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8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各行业类别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各行业类别基金银行存款 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各 行 业 类别 基 金 净收 益 为各 行 业类 别 基金 收 益扣 除 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 定可 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独立分配,即单独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2、 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 90% ; 3、根据自身 情况,在 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 ,各行业 类别基金 收益 每 年至少分配一次;


4、各行业类别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同一行业类别基金中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8、 上述规定 若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调 整时,经 中国 证 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69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本系列基金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平原则经托管人认定后由各行业类别基金单 独承担或由各行业类别基金分摊。 (二)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各行业类别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该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按前一日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之 和 的 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 l.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本系列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按前一日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之 和 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本系列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70 3、 上述 (二) 基金费用 第 3 -6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由基金托管人从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可以调低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及基 金 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费率 M<50 万 1.50% 50万≤M <250 万 1.20% 250万≤M <500 万 0.75% 500万≤M <1000 万 0.50% M≥1000万 每笔1000 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说明: 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申购期持有 期限起始日为 基 金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系列基金任意一子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 0.25% ; 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 。 期间如进行基金转换, 持有 期限可 以累计。 ③赎回费的 25%划归基金资产。 71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本 系列 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税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依法纳税。 72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独立进行。 (二)基金会计政策 1、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本系列基 金每只行 业类别基金 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帐 本位币, 以人民币 元为 记 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各行业类别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帐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 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各行业类别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 人每 日与 基金管理人 就各行业 类别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三)基金审计 1、本系列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证 券业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 师 对各行业类别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 计师,须 事先征得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须 经基 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73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本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 (二)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报 告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 会颁 布 的有 关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 1、 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 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2、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 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并在半年度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日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证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7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 %以 上;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 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 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7、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 75 (五 )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传播媒中介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 波动 时,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 公开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六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 披露 事务。 2、基金托管 人须对基 金管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 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 3、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 后,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 得上 述文件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76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本系列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因国 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政 政策、行业 政策、地 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金融 市场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 国债和 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经营风 险。上市公 司的经营 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财 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 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 力风险。基 金的利润将 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 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因此, 本系列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系列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系列基金属于开放式系列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由于开放式系列基金在国内是首次推出 , 应对 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 跌时经 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 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77 (四) 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行业划分规定发生变化时, 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 发 生变化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未来行业划分规则可能发生变化, 这种情况可能 导致本系列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各行 业 必须 重新 归 类, 造 成本 系 列基 金 行业 类 别中 原 行业 归类发 生 改 变。 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可能面临由于这种归类的变化所带来的相应行业类别基金 投资范围发生改变的风险。 除非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的行业划分规则发生改变,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不会主动 改变本系列基金的行业归类。 (五)本系列基金各只行业类别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可免费在基金间转换。由于基金间免费转换的实施, 可能使相关的行业类别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 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 利益产生影响。 (六) 本系列基金某 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对基金间转换选择带来的风险 由于三只行业 类别基金 可以分别终 止,某只 行业类别基 金终止, 可能导致 本系 列 基金产品结构发生改变,从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间转换选择受到影响。 (七)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 金业务快速 发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 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 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8 十 六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 本 系 列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后将终止:


1 、 存续期内,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 连续 60 个工作日 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终 止 该 基 金 ;


2 、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


3 、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因上述原因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均被终止 ;


2 、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


3、本系列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并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本 系 列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 清 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分别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从 业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 该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 本方参79 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组接 管基金资产 后,负责 基金资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


3、 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 分别 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 分别 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 是指 清 算小 组在 进 行本 系 列基 金 或某 只 行业 类 别基 金 清算 过程中 发 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各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分别支 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债务 ;


4、 按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公告于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 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80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系列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上的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 的规定提议召开及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 )按本 系列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查询或 者获取 公开的 基金业 务和基 金财务 状况 资料;


(5)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基金 份额 ;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承担 持有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 有损本系列基金 及本系列基金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81


(1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依法并依 照 本系列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资产;


(2 )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 据本系列基 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必 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4 )销售基金 份额 ,获得认购 、 申购和基金间转换 费用;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 担任注册登记 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 机构 或更换注册登 记 机构 ;


(9 )委托和更换 基金代销机构 ,并对 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行为进行监督;


(10 ) 在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 决定暂停受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和基金间转换 ;


(11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2 )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 )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 产;


(3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业务 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82


(7 )确保 所管理的 基金资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自有资产 相互独立, 确保所 管理的 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法 律、法规 、规章和本 合同另有规 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10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 各行业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及 各 行业类别 基金 份额净值;


(11 )按照 《基金法 》 、本系列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 信 息披露 和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律、 法规、 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约定受理申购 、 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 换后的基金份额 ;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 本系列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当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 采取适当、 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 人进行 赔偿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因估 值错误导致投资人的损失, 应 采取适当、 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 资人进 行赔偿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 本系列基金 及本系列基金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83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够、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 行业类别 基 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 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 行业类别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 、法规、规 章及本系 列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以各行 业类别基金 的名义分别 开立证券 账户、银 行账户等 基金资产 账户, 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认真办理基金投资 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 资金往来;


(8 )保 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法律、法规 、规章及本 合同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 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各行 业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或 各行业类 别基金 份额净值 ; (10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 转 换等事项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 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84


(12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基金投资 和融资的条 件符合本系 列基金合 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规定;


(13 )按规定 出具 各行 业类别 基金 业 绩和 各 行业类别 基 金托管情 况的报告 ,并报 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 )在定期 报告内出 具托管人意 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 )依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基金收益 和赎回 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 过错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 失,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2 )监 督基金管理 人按本系列 基金合同 的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的授权 代表 共 同组成。





2、召开事由 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为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有以下共同事由 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决定终止 本系列基金 ; 85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本系列基金与本系列基金以外的 其他基金合并; (6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 10%以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 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同 一共同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就涉及本 系列基金的 共同事宜要 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8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决定终止 本系列基金中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


(2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该 行 业类 别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就仅涉及 某只行业类 别基金的事 宜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 )正常情 况下,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集,开 会的时间 及地 点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单独或 者合并持 有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系列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有权以书面方式说明提议单独事项及理 由)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86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基 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 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6、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 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 讯方式开会 指按照本系 列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 进行表 决;


(4 )会 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 确定。但 决定基金管 理人更换或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条件 : 87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适 用 于就 共 同事 由 和 单独 事 由召 开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 中, 就 共同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总份额指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就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金总份额指涉及该单项事由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显示, 所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 占 权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上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规章、 本系列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 (1) 的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 应当将会议至少推 迟 15 个 工作日 后重新召集,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必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本系列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显示 , 所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 占 权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上 。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50%以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截 止日前( 含当日) 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收到书面表决材料的日期为准) 。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 无效表决。 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 应向召集人 同时提 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 ;


② 参加 表 决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身 份 证明 及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代 理人身 份 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 法 规和规 章、 本系列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88


③ 基金 管 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和公 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方式 收 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 当日) 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 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 个工 作日后重新召集, 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必须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占 权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 代理 手 续完 备 ,到 会 者出 具 的相 关 文件 符合有 关 法 律、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 金合同的规定;


③基金管理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④ 基金 管 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和公 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方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 10%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共同事由 (单独事由) 提案, 也可以 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89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具有 证券从业律师资格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主持 。 在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 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 (不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2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 享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对 共 同 事由 的 一 般决 议 须经 出 席会 议 的 每 只 行业 类 别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及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都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对 单 独 事由 的 一 般决 议 须经 出 席会 议 的 涉 及 该单 项 事 由的 该 只行 业 类别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都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对 共 同 事由 的 特 别决 议 须经 代 表权 益 登记 日 每只 行 业 类别 基 金总 份 额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都通过方可作出 ; 涉及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共同事由 则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 效。 对 单 独 事由 的 特 别决 议 须经 涉 及该 单 项事 由 的每 只 行 业类 别 基金 总 份额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都 通过方可作出 ; 涉及决定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90 终止 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 于通讯开会 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人 中 选 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 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自 通过 之 日起 五 日内 由 召集 人 报中 国 证监 会核准 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91 (五)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基金的终止 在 本 系 列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某 只 行 业 类 别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 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并经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终 止 该 基 金 ;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


(3 )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 因上述原因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均被终止 ;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


(3 ) 本系列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 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 金 资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本 系 列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


(1 )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 清 算 小 组必 须 在中 国 证 监 会的 监 督下 对 终止 后 的每 只 行业 类 别基 金 分别 进行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92 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 该 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将本方 参 加 清 算小 组 的具 体 人员 名单 函 告其 他 各方 。 基金 清 算小 组 可以 聘 请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资 产后,负 责基金资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 )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


(3 )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 分别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资产 分别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 是 指 清 算小 组在 进 行本 系 列基 金 或某 只 行业 类 别基 金 清算 过程中 发 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各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分别支 付。


5、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 基金债务 ;


(4 )按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公告于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 作日内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 经中国93 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本系列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 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取得 基金合同 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94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 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注册资本:人民币 489.94 亿元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 务; 金融租赁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汇款 ; 外汇投资; 在境内 、 外发行或代理 发 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贴现; 外汇放款; 买卖或代理买 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 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 金 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基金收 益分配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95 (2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和 《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 规 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托管人 是 否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 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 致基金 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 金托管 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 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 券法规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 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 督方提96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 保管的原则 本系列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与 基 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要为本系列基金的三个基金分别开立三个独立的帐户, 每个基金的资 金都要分别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系列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本系列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系列基金的三个子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帐户出借与转让, 亦不得使用本系列 基金的证券账户 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 以本系列基金 的三个子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和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开 立 基金 证券交 易 资97 金 清算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4) 如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帐户管理制度发生变化, 要求由基金托管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公 司开 设 资金 清 算专 户 并对 各 基金 进行二 级 清 算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约定如下: 1) 因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善造成基金交易透支,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过卖出证券、 回购等方式及时补足头寸,并承 担因透支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和罚款等经济责任。 2)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资金交收日无法及时补足头寸, 托管人有权在次日向证 券 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暂扣相应基金证券帐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 120%的指定证券。 若在两个交易日内不能弥补透支, 则由登记结算公司卖出所扣证券, 补足清算 备付金 头寸。 3)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发生基金交易透支的情况, 调整基金最低 结 算备付金金额。 4)基金托管人有权将基金管理人的透支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 金的其他实物证 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5、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并保管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各类合同, 基金管理人 签 署相关业务合同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但与基金资产有 关的合同时, 应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方可签署。 除基金投资运作外 的、 与 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本系列 基金三只 行业类别基 金资产净 值独立计算 ,每只行 业类别基 金资 产 净 值 是 指该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 定可 以 在该 基 金资 产 中扣 除的费 用 及98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3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以 加 密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开放式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系列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 )经 对账发 现双 方的账 目 存在 不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须 及时 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 公告一 次,在该等期间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六个月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后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上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60 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 的方式进行。 99 (3)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机 构处取得,并负责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2、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 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生 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 造成本系列基金 更换 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100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 交易资料的 对账 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 和打印确认单 ;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 向 有交易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书面形式寄送 季度对帐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 基金份 持有人以书 面形式寄送 年度对帐单 。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系列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系列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在本 系 列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范围内将其持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转换 为其它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详见“ 泰达 宏利系列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公告” 。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 者提供各行业类别基金的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基金月度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 ( 或投资 顾问)交流的服务。 (六)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本基金的网上开户、交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持有农业银行卡、101 建设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卡、 招商银行 卡、民 生银行卡 的客户,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网上 基金直 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通过本公司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客 户实行优惠申购费率。 上述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七) 资讯服务 泰达 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客 服 电话 400 698 8888 (免长话费) 或 010 -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帐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 等情况,人工 座席在 工作时间还将为您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 698 8888(免 长话费) 或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102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发布 《 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 成长 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度第3 季度报告》。 2. 本基金 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发布《 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 周期 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度第3 季度报告》。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发布《 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 稳定 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度第3 季度报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2 月 7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2 月 11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2 月 24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 月 5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的公告》。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 月5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延期的公告》。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 月5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 月6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与深圳发展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推广活动的公告》。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 月 19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3 .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 月 20 日发布 《 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 成长 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度第4 季度报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发布《 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 周期 类行103 业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度第4 季度报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发布《 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 稳定 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度第4 季度报告》。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 月 27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 金分红公告》。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 月 27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泰达荷银价 值优化型 成长类行 业证券投 资基金分 红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2 月 24 日发布 《 泰达荷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增加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1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3 月 4 日发布《 泰 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3 月 4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网站及网上交 易停机维 护的公告》。 2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3 月 5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3 月 9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股权变更及公 司更名的 公告》。 2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3 月 12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 于调整旗下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的公告》。


2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3 月 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变更公司旗 下公募基 金名称的 公告 》 。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3 月 25 日发布 《 泰达宏 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金参与 渤海银行 基金定投 及网银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布 《泰达荷银 价值优化 型成长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年度报告》 。 2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布 《泰达荷银 价值优化 型周期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年度报告》 。 2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布 《泰达荷银 价值优化 型稳定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年度报告》 。 2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3 月 3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104 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30. 本基金管 理人已于 2010 年4 月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4 月 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 在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定期定 额投资起 点金额的 公告》。 32 .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4 月 21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 成长 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度第1 季度报告》。 3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发布《 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 周期 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度第1 季度报告》。 3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发布《 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 稳定 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度第1 季度报告》。 上述 公告的详细 内容 请参 见当日的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及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查阅方式:投 资者可通过 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 《中国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券报》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址(http://www.mfcteda.com)查阅。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批准 基金募集 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 105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 基金 投资人也可通过指定信 息 披露报纸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 互联网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0 年 6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