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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债A(420002)

天弘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6月)查看PDF公告

天弘 永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天 弘永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 : 天弘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兴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日





期 : 二 〇 一〇 年六 月 天弘 永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重 要提示 天弘 永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基金? ) 于 2008 年 2 月 14 日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08]237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08 年 4 月 18 日正式生效 。 本基 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风 险 提 示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投资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者 购 买 基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 益 ,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 的损失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一 种风险 , 即当单 个交易日基金 的净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 的百分之十 时 , 投资 者 将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得 不 同 的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高 , 投 资者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基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否 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不 同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者 进 行 长 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基 金 投 资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者 获得 收益 ,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 等效理财方 式 。 天弘 永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本基金? )由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基金管 理人? )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及约定发起 , 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 监 许可[2008]237 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 》 和 《招募 说明 书 》 已通过证 券时报 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 联网网 站 进 行 了 公 开 披 露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核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天弘 永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本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基 金 净 值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行 负担 。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 金 , 基金代销 机构名单详 见本基金 《 招募说明 书 》以及相关 公告 。 基金 招募说明书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每 6 个月 更新一次 ,并 于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 为 2010 年 4 月 18 日 ,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 天弘 永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9 九、基金的投资.................................................... 37 十、基金业绩.......................................................4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48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55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十七、风险揭示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1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 一 、绪言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基 金?或?本基金? ) 是根据天 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中 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本基金合同 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 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销 售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运 作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信 息披露办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 金或 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 所募集 的天弘永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指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 和补充 招募 说明书 : 指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 , 即用于公开 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 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备查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 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 公告 :指《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 规则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 银行 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 管理人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份额持有人 :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 代销机构 :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 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 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 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 投资 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 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 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 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 合同生效日 :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 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 月: 指公历月 工作 日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 日 :指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 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 ,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 ,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 账户 :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 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 账户 :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 管 :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 转换 :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 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 息 、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 资产总值 :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 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 ,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 过程 指定 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 抗力 :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抗 拒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 三 、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机构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 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 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22-8386556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吕传红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 亿元 邮政编码:30020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1 亿元。 公司股东为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持 股比例48%) 、 兵器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持股比例26%)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6%) 。


截至2010 年 4 月18 日, 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 有天弘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永定 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 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下设投资部、 市场部、 机构理财部 、 监察稽核部、 信息技术部、 基金运 营部、 财务部 、 综合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 , 成立了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随 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适当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 ) 主要人员 情况介绍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 先生 , 董事 长 ,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津市 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 天 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 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石忠 林先生 , 董事, 硕士研究生 , 经济师。 历 任中国兵器工业信息中心中北 信息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业务部业务经理、 投资业务部副经理、 项目合作部部门经理。 现任 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投资业务部部门经理, 深圳鑫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乔波冰雪家园置业有限 公司董事长,武汉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熊必 琪女士 , 独立 董事 , 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 计师 。 历任天津市四新油漆厂 财务科长、 副厂长, 天津油漆厂财务科长, 天 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兼总会计师、 副总经理、 总经理 、 董事长、 党委书记。 现任天津灯塔关西涂料化 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汉 成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本科。 历任最高 人民法院人事厅副处长、 审判 员、 高级法官。 现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 田军 先生 ,独立董 事 , 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国 人民解放军 6410 工厂宣传干 事, 国家物价局处长, 伦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 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经济学会 (英 国) 主席秘书长, 英国Crasby-MTM 公司副总裁 , 英国富地石油轮胎公司副总裁。 现任富地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卢信 群 先生,董事 ,大学本科。历任北京华仪 软件系统工程公司技术经理, 北京金田电脑经营公司技术经理,联想科技技术经理,香港荣基科技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北京君正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姜希 先生 , 董事 ,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市税务 局河西分局财会科副科长 , 天 津市地方税务局副主任科员, 国泰君安证券天津分公司投行部经理, 天津环球高 新技术投资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苏钢 先生, 监事会 主席 , 大学本科。 历任职于 北京理工大学 , 北京君正投资 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博弘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君正国际投资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金 林先生 , 监事 , 硕士研究生, 教授。 历任北 京工业学院管理工程系助教、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 讲师,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教授、 副院长。 现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童建 林 先生, 监 事 ,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三峡证券宜昌营业部财务 部经理, 亚洲证券财务会计管理总部财务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总经理。现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胡敏 女士 , 总经 理 , 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 。 历任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结算部会计主管、 车道沟工作站负责人, 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业务部副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 吕传 红先生 , 督察长 , 硕士研究生。 历任湖北 省荆门市沙洋区人民检察院助 理检察员、 检察员, 湖北省贸易厅纪检监察员,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 天津开元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干部,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姚锦 女士 , 女, 博士研究生 , 自2004 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2004 年4 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历任公司行业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研究部副主 管兼金融工程部副主管 、金融工程部主管 。现任研究部主管,2009 年 3 月起担 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蔡采女士,任职期间:2008 年4 月至2008 年 5 月。




















袁方女士,任职期间:2008 年4 月至2009 年 6 月。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胡敏女士, 总经理; 吕宜振先生, 投资总监、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锦女士, 研究部主管、 本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马志强先生, 天弘永定价 值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正国先生,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规 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被 代理人 、被 代表人 、受雇他人或 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 的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 必须覆盖公 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 的监察稽核 部 ,监察稽核部保持 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组 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 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原则 :建 立完备的风 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 须建立在风 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 基础上 ,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 制定公司的风 险管理政策 ,对风险管理负完全 的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督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 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向督 查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 会 :负责指导 基金财产的 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1 (5)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公司风 险管理政策 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察 ,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 险管理是每一 个业务部门 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 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营风格 ;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 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重 要 环 节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 部管理 、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 合规性、 合理性; 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2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加强财 务管理, 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 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 控制公司财务风险, 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 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财务行政部财务 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 经董事会批准后 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 控体系 ,完善 内控制度 。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 控结构 ,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 。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 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 位责任制 。建 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 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 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评估 、报告、提 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 管理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 有关的风险 ;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 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 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 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 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 制手段 ,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 训 。制定了完 整的培训计 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 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3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7 月20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50 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50 亿元。 自开业以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与客户? 同发展 、 共成长? 和? 服务源自真诚? 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2009 年末,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为13321.62 亿元, 股东权益 为595.97 亿元, 不良贷款比率为 0.54%。全年累计实现税后利润 132.82 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 2009 年 7 月发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 ,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列第 108 位,按一级 资本排名117 位。 根据美国 《福布斯》 发布 的 2009 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4 兴业银行综合排名第389 位,在307 家上榜的 全球银行中排名第62 位。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处、 核算管理处、 稽核 监察处、 市场处、 产品研发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企业年金中心共7 个处室, 共 有员工 40 余人,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 4 月26 日取 得基金托管资格 。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开放式基金11 只??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盛货币市场 基金、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新趋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天弘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有机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383.30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 审计 部、 法律与合规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 总行风险管理部、 审计部、 法律与合规部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 察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5 (1)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 覆盖基金托 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 立独立的稽 核监察处 ,该处室保 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 部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 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原则 :建 立完备的风 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 务与基金财 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 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 同所处的环 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 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 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险管 理必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 都应有明确 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 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 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 、科 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 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 估 :稽核监察 处指导业务 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 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 务操作空间 : 业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 管理和音 像监控;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6 (5)人员管理:进 行定期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 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 )基金托管人 对本基金管 理人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 、 基金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基 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 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 基 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发现违规行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 并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7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 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巍巍 邮编 :300203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9 网址 :www.thfund.com.cn 客户服务热线 :400-710-9999 、022-83310988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金亚光大厦A 座15 层 联系人 :张婷 邮编 :100033 电话 :010-83571789-6287 传真 :010-83571800 网址 :www.thfund.com.cn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理财中心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 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联系人 :司媛


电话 :022-83310208-8282 传真 :022-83865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710-9999、022-83310988 2、 代销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8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苏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21-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010-66421200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热线:11185 网址:www.psbc.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 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9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金蕾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 :蔡雪 客户服务热线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077024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徐彪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健 电话:010-85238423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董金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0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1 、021-962503 或 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1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2)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教育出版 大厦6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教育 出版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0791-6781119 网址:www.scstock.com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 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奥体 中心北侧 )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2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姜莹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1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 大厦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 号香 港中旅大厦24、25 楼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1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66、0351-8686708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热线:0351-8686868 网址:www.i618.com.cn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 62569400 联系人:韩星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4 网址:www.gtja.com (2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陈少震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 厦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8883554 联系人:龚正 客户服务热线:852-2121-0088 网址:www.bocionline.com.cn (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8621-2216-9999 传真:8621-6215-178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83561177 传真:010-83561000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热线:95511 网址:www.pingan.com.cn (2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40-42 层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6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张婷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2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衷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2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 号金运大厦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62294608-6240 传真:010-62296854 客户服务热线:0991-400-800-0562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7 网址:www.hysec.com


(3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 楼6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 号中商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二 )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邮编:300203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22-83865598


传真:022-83865565 联系人:田中甲 (三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8 名称: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 贸易中心A 座10 层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联系人:续宏帆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四 )会计师事务 所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86 (21) 2323 3283 传真:86 (21) 2323 8800 联系人:张鸿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鸿 六 、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2008}237 号核准募集。募集期为 2008 年 3 月17 日至2008 年 4 月16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验资 , 募集的净 认购金额为 684,977,572.50 元人民币,其中 A类(基 金代码 :420002 )286,871,897.24 元,B类(基 金代 码:420102)398,105,675.26 元。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840 户, 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1.00 元计算,设立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 额为684,977,572.50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49735.02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685027307.52 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9 七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8 年 4 月18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 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机 构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进行 (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 投 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8 年 4 月28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 业务 ; 于2008 年7 月18 日起 开放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将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最迟应在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0 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 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 申购费)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 心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 千元(含申购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 份。 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强制该基金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的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 最 迟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3 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四 )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 现 定 为 开 放 日 15:00)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并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3 个工作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1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含)后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回投 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含)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费率与 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A类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B类基金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40%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A类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B类基金的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90 天
































0.10% N≥90 天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开始 实施 3 日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2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七 )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B 类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计算公式: A 类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B 类基金的赎回费用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3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内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至 (3) 项或 (5) (6 ) 项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两日 内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5)项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将申 购款项全额退还申购 申请人 。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 在交易时间内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4 (3)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交易日 发生巨额赎 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 可支付部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量 占 已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十 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5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其赎回申请量 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 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下 一 个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算,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并顺延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 体 、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 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同时以邮寄、 传真等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 连续巨额赎回 。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 二)其他暂 停申购和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有关规定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后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 三)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及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公告。 (十 四)基金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 以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在 同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6 (十 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六)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适时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者在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扣款日期等项目,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扣款(申购) 金额。 (十 七)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执 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 其 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八)基金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 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7 九 、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 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 资产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及二级市 场股票投资。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类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定量分析方法, 深入 挖掘债券的投资价值,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自上而下的分析以及对微观面自下而上的分析, 对宏 观经济发展环境、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政 策和财政政策的变化 、 市场利率走 势、 经济周期 、 企业盈利状况等作出研判 , 从而确定整体资产配置, 即债券、 股 票、 现金及回购等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的股票 投资将以新股申购为主 , 对于二级 市场股票投资持谨慎态度。 本基金将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8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 债券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把握市场利率的 运行态势,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在控 制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充分运用各种套利策略提升组 合的持有期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①久期选择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 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 和经济周期性特征, 对债券市场走势作出判断,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 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 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通 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预期, 相应地 选择哑铃型、子弹型或阶梯型债券组合。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 收益率曲线、 历史期限结构、 新 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③债券类属配置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 ) 、可 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 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 (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 (OAS) ) 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 降低预期利差 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 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相对价值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个债选择 ①普通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 息票率、 税赋、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 选择 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需经国内评级机构进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9 行信用评估, 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 如 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 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分析, 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 围。 另外, 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 采取多种灵活的动态增强型策 略,如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利差策略等,以获取超额收益。


②含权债券的选择 含权债券主要包括两类债券品种: 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含可转换为 股本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 收益率数据 , 运用利率模 型,计算含赎回或回 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 投资者既 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 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 本 基 金 在 对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条 款 和 发 行 债券 公 司基 本 面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利用可转债的纯债价值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可转债的债性, 以增强本金投资 的安全性; 利用可转债溢价率来判断可转债的股性, 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 优 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为保持债券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③资产支持证券的选择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 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 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 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 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3、权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 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 生的送股、 配股、 权证等权益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公司的研究体系, 对新 股的行业属性和基本面作出判断, 利用财务分析对公司的投资价值作出评估, 从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0 而进行合理询价。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 市场资金利率水平和可能的中签率 作出是否参与新股申购的判断, 通过新股申购主动优选股票, 以获取一级市场与 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 市场出现明显 的投资机会 时,本基金可在授权 范围内 直 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 投资,以获取超 额收益 。 本基金股票资产主要 投资于两类公 司: 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增长、 行业竞争优 势明显 、 具有良好的现金分红纪录 或现金分红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二是价值明显低估的公司。 本基金从二级市场 买入的股票必须全部来自于公司的核心股票库。 对于通过新股申购、 可转债转股获 得的股票 , 如不符合个股选择标 准,本基 金将在该股票上市后1 个月内卖出。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 建立在对标的 证券和组合 收益进行分析的基础 之上,主 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五 )投资风险管 理 本基金将建立、 完善风险管理系统, 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运用风险控制 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 并据此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 科学有效地进行投资风 险管理。 1、合规风险控制 加强内部控制,将合 规风险管理职 能分散在各 相关部门,并由监察 稽核部牵 头管理。 2、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要求构建交易对手库, 报监察稽核部与公司 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同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根据不同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制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基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 成交金额不能超过对该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 在 银行间市场进行逆回购交易时, 融出资金的额度应该不大于相应抵押债券的市场 公允价格。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将及时提交托管人备案,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 单内的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1 人撤销交易。金融工程部与监察稽核部承担日常风险监控职责。 3、市值预警系统 该系统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计算基金的市值, 并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预警: (1) 基金收益率绝对值预警。 不论市场表现如何, 当基金收益率低于或高于 一定范围时,即发出预警报告; (2) 跟踪偏差预警。 计算基金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的偏差, 当该偏差达到一 定范围时,即发出预警报告; (3) 同业比 较预警 。分 析本基金业 绩与同行 的比较 ,如果发 生偏差并达到 一定程度,即发出报警。 4、 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系统 本系统主要采用数量化模型对投资组合的收益和风险进行管理。 对于利率风 险的度量以基点价值、 久期、 凸性等传统风险 指标为基础 , 并采用VaR 度量债券 组合的整体利率风险。 对于流动性风险的度量, 在交易所市场采用组合的日收益 率 标 准 差 和 日 均 换 手 率 等 量 化 指 标 控 制流 动 性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采 用 有 效 交 易 天 数、 有效交易量和买卖价差等相关指标进行风险控制。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还将 综合分析组合的资产分布、 债券品种配置风险、 浮动利率债券风险、 固定利率期 限结构平移风险、 含权债组合风险、 可转换债 券风险等 , 对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基金经理将适当根据以上分析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优化调整。 5、流动性风险控制系统 (1)申购或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对由于申购资金建仓而可能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灵活的交易模 型, 把基金的建仓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减少到最小。 对由于投资者赎回造成的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将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 包括: 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 (本基金定 为高于基金净值的5%) ; 利用国债回购进行短期融资; 在极端情况下 (日赎回量 超过基金净值的10%)启动暂停赎回的机制等等。 (2)个券流动性风险管理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同,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 价券种和非双边报价券种的流动性不同, 不同发行量和发行集中度的债券的流动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2 性不同,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流动性也有差异。 确定债券组合时根据流动性情况 调整组合,保证核心债券组合的流动性。 (六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9)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权证投 资时,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3 (6)本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 进 行权证投 资时,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9)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因通过发行 市场申购、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0)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10)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 )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券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 银行间 债券市场) 的综合性权威债券指数。 针对我国 债券市场 , 尤其是银行间债券市场 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没有包含所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的品种, 而是选择了部分交投比较活跃的银行间债券品种作为样本券, 这样就更 能够敏锐、直接、全面地反映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及市场的走势。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4 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 业绩 比较基准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 一 )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0 年5 月 1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0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624,626.69 4.83 其中:股票 3,624,626.69 4.83 2 固定收益投资 48,364,145.20 64.40 其中:债券 48,364,145.20 64.4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5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386,623.37 23.15 6 其他各项资产 5,725,990.47 7.62 7 合





计 75,101,385.7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126,208.33 5.30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208,658.85 0.35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841,190.88 1.43


C5 电子 406,950.00 0.69


C6 金属、非金属 519,550.00 0.88


C7 机械、设备、仪表 946,662.80 1.60


C8 医药、生物制品 203,195.80 0.34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498,418.36 0.8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





计 3,624,626.69 6.1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343 禾欣股份 14,216 533,100.00 0.90 2 002379 鲁丰股份 10,391 519,550.00 0.88 3 300044 赛为智能 14,204 498,418.36 0.84 4 002356 浩宁达 9,037 407,568.70 0.69 5 300032 金龙机电 15,000 406,950.00 0.69 6 002386 天原集团 20,058 308,090.88 0.52 7 002322 理工监测 2,544 277,296.00 0.47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6 8 601877 正泰电器 10,690 261,798.10 0.44 9 002348 高乐股份 8,705 208,658.85 0.35 10 002349 精华制药 6,233 203,195.80 0.3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2,751,604.80 21.60 2 央行票据 19,670,000.00 33.32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2,321,668.60 20.8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3,620,871.80 6.13 7 合





计 48,364,145.20 81.9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901040 09 央行票据40 200,000 19,670,000.00 33.32 2 010004 20 国债⑷ 127,160 12,751,604.80 21.60 3 126001 06 马钢债 32,510 3,172,976.00 5.38 4 110008 王府转债 19,540 2,419,638.20 4.10 5 126012 08 上港债 21,370 2,103,876.50 3.5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核心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





额(元)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7 1 存出保证金 34,936.8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00,234.0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90,819.6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合





计 5,725,990.47 (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07 博汇转债 1,201,233.60 2.04 (5)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2343 禾欣股份 533,100.00 0.90 新股网下申购 2 002379 鲁丰股份 519,550.00 0.88 新股网下申购 3 300044 赛为智能 498,418.36 0.84 新股网下申购 4 002356 浩宁达 407,568.70 0.69 新股网下申购 5 002386 天原集团 308,090.88 0.52 新股网下申购 6 601877 正泰电器 261,798.10 0.44 新股网下申购 7 002348 高乐股份 208,658.85 0.35 新股网下申购 8 002349 精华制药 203,195.80 0.34 新股网下申购 十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0 年 3 月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天弘永利债券A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8 阶段 净值增 长率A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A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04/18 - 2008/12/31 7.36% 0.19% 7.51% 0.12% -0.15% 0.07% 2009/01/01 - 2009/12/31 0.57% 0.25% 0.27% 0.06% 0.30% 0.19% 2008/04/18 - 2010/03/31 9.44% 0.22% 9.64% 0.09% -0.20% 0.13%


2、 天弘永利债券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B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B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04/18 - 2008/12/31 7.70% 0.19% 7.51% 0.12% 0.19% 0.07% 2009/01/01 - 2009/12/31 1.01% 0.25% 0.27% 0.06% 0.74% 0.19% 2008/04/18 - 2010/03/31 10.38% 0.22% 9.64% 0.09% 0.74% 0.13% 十 一、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收利息;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9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收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代理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 不得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行。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0 十 二、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 允 价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该股 票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 该日无交 易的股票,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未上市流通的属 于送股 、转增 股 、公开增发 新股或配股的股票 , 以其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以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如 果 估 值 日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的初 始 取 得 成 本 高 于 在 证 券 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 果 估 值 日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的初 始 取 得 成 本 低 于 在 证 券 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1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 定期 ,即估值 日至锁定期 结束所含的交易所 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 ④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 (3)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 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遇特殊情况 而无法或不宜 以上述方法 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 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 股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 ,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 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 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 (1) 至(3)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国家对证券 投资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有 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 场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 场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债券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一个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继计量;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公允价估值; (5)如遇特殊情况 而无法或不宜 以上述方法 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 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 即使存 在上述情况, 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 (1) 至 (4) 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2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如国家对证券 投资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有 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权 证按估值日该 权证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流通的 权证 ,由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 况 、标的 股票价格、履约价格、剩余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 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3)如遇特殊情况 而无法或不宜 以上述方法 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 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 即使存 在上述情况, 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 (1) 至 (2) 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如国家对证券 投资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有 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4、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方法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其他交易品种的估值方法 交易品种为期货合约的以结算价格估值。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基金法》 ,基 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及 时 改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3 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 , 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上 加 盖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净 值的确认和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估值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4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 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损 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 据法律 、 行政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偿,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5 (1)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 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 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 据的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 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 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6 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每季度至少分配 1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 可分配收益的 9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选择取得 现金或将所 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现 金 红 利 将 按 权 益 登记 日 该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 的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 金的同一费用类别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 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 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 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提前 3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7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 后(依据具体 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 人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日 除 权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四、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A 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8 法如下:








H = E ?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本 基金 销售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 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 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 务年费率为0.4%,计算 方法如 下: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A类基金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9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 五、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 月1 日 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0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相关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 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 告。 十 六、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1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的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其经营所在地的证监局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2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指定报刊、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3 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按照规定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或者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4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三 )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风 险 1、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行业 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新股申购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 的收益将主 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 配 ,如果 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营好 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6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债券市场流动 性风险 。由于 银行间债券 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 较低 ,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票据等发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 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以及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9)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 品种时 ,证券化的信 托财产中 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 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 同, 影响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除受 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 , 市 场利率的变化, 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 由于影响 因素多且不确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10)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 中 ,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 基金投资的投 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 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 基金投资决策 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 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7 (3)技术风险: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 不遵守职业 操守,发生违法、违 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 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 同时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 ,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 在控 制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 采取主动的自上而下的投资策 略和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相互结合, 为投资者实现更多的资产增值, 但同时也不 可避免地给组合的风险控制带来一定的困难。 在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 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基 金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 水平 、 手段和技术等对基金收益也 存在影响。 7、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 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 , 同 时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及二级市场的主动投资,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 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 或者新股 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同时也会因二级市场的主动投资而 给基金收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 金投资理念的 新投资工具 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 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8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 本基金还通过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 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八、基金 合同的 终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9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 算后剩余财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0 (五 )基金清算的 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 行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 日内公告。 (六 )基金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 九、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当事人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 金募集 、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 非交 易过户 、 质押、 冻结、 解冻、 收益 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成立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独立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5)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本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 式,收取相关费用;


(7)自行担任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 人 ,或选择 、更换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1 金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适 当的基金代销 机构 ,并有 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对 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 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 代 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提议 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 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进行基 金的注册登 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 理该项业 务; (7)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2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 法 》、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3 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不 得违 反法律 法规从 事有 损基金 财产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利 益的活动; (2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 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 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4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 法 》、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或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 基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赎回 等事项符合 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份额和赎回金额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 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 (16)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 报表 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5 (20)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6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 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二 )以下情况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7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三 )召集人和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 ( 含百分之十 ,该比例以提出提议 之日提请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 (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8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会议时 间 、地点、 方式及权益登记日由 召集人选 择确定。 (四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 通知中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五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79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 参 加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授 权 代表 所 代表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50%(含)。 2、通讯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 (3)召集人收到的 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书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包括 其授权代 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 )议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节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议: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0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的,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 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50%)以上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构 的 监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 )决议形成的 条件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在现场开会之情 形下 ,亲自参 加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1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 表决权份数; 3、在通讯开会之情 形下 ,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 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 (含)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终止基金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7、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2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通过 的事项 ,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两 日内由召集人或其他 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采用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认真验票,由 公证机构 全程予以公证, 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及公证员姓名。 (十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 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按时 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 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采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3 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和/或 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以外的情形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4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 内 应就清算小 组的成立进 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公告。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5 (七)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基金合同 》 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 基金合同 》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 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证券投资 基金; 从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6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行 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 资产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及二级市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7 场股票投资。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类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 )所述的监督 标准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 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 基金托 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 对于明显违规的 投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 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 由 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 督标准建立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类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8 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④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⑤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超过该权证的10%; ⑥本基金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进行 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⑦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⑧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40%; ⑨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因通过发行 市场申购、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⑩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89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 ①?⑩ 项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 制、融资限制、基金 投资比例等按照 (2)所 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 。如发现基金 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 基金管 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 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 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 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 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 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 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 、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0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⑥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基金法》 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 标准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 《基金法》 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 应拒绝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 交易, 但基金托管人 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 交割的理由。 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 由基 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 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 与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 、标准和 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1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①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并定期或 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 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 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 对手名单中剔除。 ②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 对于银行间卖出 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③监督的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可 信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和 银 行 间 成 交 通 知 单 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2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行 为,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进 行 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要 求 需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控 报 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 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 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3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 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 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基金托 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 基 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 有效地持有并 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 他基金的 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4 6、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 申购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认 (申) 购款项,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资 金的验证和 入账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基金募集 专户? ,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1、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时 , 在 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 止认购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募集专户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报 告 ,办 理 基金备案 手续 , 并予 以公告 。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 ,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投资者申购 资金的归集 和赎回资金 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 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 。 因申购资金未及 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5 投资者赎回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 基金 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基金托 管人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 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 银 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业 务 无 关 的 任 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银行 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据 法 》 、《 人 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 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五 )基金证券账 户和证券交 易资金结算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 、 基金 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 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备 付金账户 (即资金交 收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在 内 的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6 (六 )债券托管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 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 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 , 根据基金运 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的名义签署的, 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 (含有效授权内 容) ,合同原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 但基金托 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 的复印 件加盖 基金托管人公章 (骑缝章) 后, 交基金管理人一份。 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 理人公章, 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 自己保管的本 基金重大合 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的情 况下, 用于抵 (质) 押、 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 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7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自 己 保 管 的 本 基 金 重 大 合 同 在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九 )其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并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该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值;该日 无交易 的股票,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未上市流通的属 于送股 、转增 股 、公开增发 新股或配股的股票 , 以其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b.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以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c.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如 果 估 值 日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的初 始 取 得 成 本 高 于 在 证 券 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 果 估 值 日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的初 始 取 得 成 本 低 于 在 证 券 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8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 定期 ,即估值 日至锁定期 结束所含的交易所 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 d.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 ③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 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④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有确凿证据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公允 价 值的 , 如 长 期 停 牌 等 流 通 受 限 的 股 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议后 ,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 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①至③ 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⑤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①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应收债券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一个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③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继计量;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9 ④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公允价估值; ⑤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即使存在上 述情况, 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①至④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 仍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⑥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未上市流通的权证, 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标的股票 价格、 履约价格 、 剩余期限、 市场无风险利率、 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 按照 最 能 反 映 权 证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成本计量; ③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即使存在上 述情况, 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①至②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 仍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④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4)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方法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其他交易品种的估值方法 交易品种为期货合约的以结算价格估值。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0 根据《基金法》 ,基 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等进行计算、 复核、 确认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 约定的方法 、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 确认已经发生 估值错误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基金按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6)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1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7)差错处理原则 ①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 成或扩大的损失, 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自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②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差错人追偿;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 在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 而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 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④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⑤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⑥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理 人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2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⑦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⑧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⑨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 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⑩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8)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②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④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3 ⑥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 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并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在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 致且协商 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 差异, 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则按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 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 基金 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二 )基金会计核 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 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切实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 。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4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核对无误后, 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 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①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月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 , 加盖业务公章后, 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②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5 个 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③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④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⑤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5 日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 ⑥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 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文件达成 一致, 按照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⑦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⑧在基金的存续期内, 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 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持有的基 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 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 ( 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 电子光盘文件、 纸文件) 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6 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 年 。 争议解决方式 (一 ) 本协议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 解释。 (二 )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 先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 则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 、被依 法取消基 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 、被依 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7 (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接管基金 财产后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 (2) 、 (3)项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8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 行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 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 上。 二 十 一、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向有交易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 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信息定制服 务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为 基 金 客户 提 供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网 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 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 术系统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将立即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 )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订制的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9 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信息、 公司最新 公告信息、 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 )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 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 时 拨 打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中 心 电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022-83310988 传真:022-83865569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 )客户投诉处 理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代 销 机 构 和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投 诉 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 十二 、其 他应披 露的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09 年10 月22 日 关于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 年10 月27 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基金2009 年 3 季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10 2009 年11 月13 日 关 于 增 加 世 纪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 年11 月16 日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 年11 月18 日 关 于 增 加 华 夏 银 行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 年11 月25 日 关 于 在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 年11 月28 日 关 于 在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 年11 月30 日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 年12 月1 日 关 于 在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 年12 月2 日 天弘永利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摘要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 年12 月8 日 关 于 增 加 安 信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 年12 月11 日 关 于 在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开 通 旗 下 基 金 转 换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 年12 月14 日 关 于 增 加 宏 源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 年12 月18 日 关 于 天 信 大 厦 理 财 中 心 名 称 及 地 址 变 更 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 年12 月25 日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 年12 月26 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基金第4 次分红的预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 年12 月30 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基金第4 次分红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 年12 月31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信 建 投 定 投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1 月4 日 北京分公司地址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1 月6 日 关于开通招商银行网上交易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1 月14 日 关 于 参 加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定 投 及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11 2010 年1 月19 日 关于公司股东名称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1 月19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定 投 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1 月21 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基金2009 年 4 季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1 月22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网 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3 月10 日 关于上海分公司成立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3 月31 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基金2009 年年报及摘要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4 月1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4 月8 日 关 于 增 加 广 州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4 月8 日 关于开通广州证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4 月16 日 关 于 增 加 信 达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4 月16 日 关 于 在 信 达 证 券 开 通 旗 下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10 年4 月16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广 州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二 十 三、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二十 四、备查 文件






























































天 弘永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12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 ,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 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