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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禧100(162509)

双禧100:关于基金增加中国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在中国银行开通定投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在中国银行开通定投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一、基金代销业务





根据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10年5月28日起,中国银行各网点代理销售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 基金代码:255010)、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基金代码:257010)、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基金代码:253010)、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 基金代码:前端257020 后端 257021)、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 基金代码:前端 257030 后端257031)、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 基金代码:前端 257040 后端257041)、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 基金代码:A类 253020


B类253021)、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基金代码:257050)、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双禧100 基金代码:162509)的销售及相关业务(其中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该基金开放申购之日起开始销售)。今后中国银行若代理本公司其他基金销售及相关业务,将另行公告。





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决定于2010年5月28日起在中国银行推出"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基金同上,其中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该基金开放申购之日起开通定投业务)。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一)适用投资人范围





  本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银行开通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符合基金合同的个人投资者。





(二)


申购费率





 参加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适用申购费率见中国银行针对本计划进行相关公告中的费率。





(三)办理场所





  投资人可在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及网上银行办理基金定投业务申请。具体办理规则遵守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





  根据实际需要,本公司还将在其他销售机构逐步开办此项业务。





(四)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在中国银行进行日常申购业务的受理时间相同。





(五)申请方式





  1. 凡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中国银行的规定。





  2.已开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申请增开交易账号(已在中国银行开户者除外),并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中国银行的规定。





(六)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





  投资人须遵循中国银行的基金定投业务规则,指定本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根据中国银行规定的日期进行定期扣款。





(七)扣款金额





投资人应与中国银行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200元(含200元)。





(八)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工作日。





(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





  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可以随时办理基金的赎回。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等同于正常的赎回业务。





(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目前,中国银行可提供基金定投的签约和撤约交易,暂不提供基金定投的变更服务。个人投资者如需变更每期投资金额、扣款日期、扣款频率等,须先进行撤约,然后再重新办理签约。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





2、投资人终止基金定投,须进行撤约,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





3、基金定投终止的生效日遵循中国银行的具体规定。





三、基金转换业务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决定自2010年5月28日起在中国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适用基金同上,其中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一)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目前,本公司旗下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持有时间 费率





国联安稳健 全部 0.50%





国联安小盘





国联安安心





国联安精选





国联安优势





国联安红利





国联安主题驱动 持有1年以下





持有1年(含)至2年





持有2年(含)及以上 0.50%





0.25%





0.00%





国联安增利A 90天以下 0.30%





90天以上 0.00%





国联安增利B 全部 0.00%





上述赎回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





(3)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0。





目前基金转换的转入、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申购金额 费率





国联安小盘





国联安稳健 100万以下 1.50%





100万(含)至1000万 1.20%





1000万(含)至1亿 1.00%





1亿(含)以上 0.40%





国联安安心 5000元(含)至100万 1.50%





100万(含)至500万 1.00%





500万(含)1000万 0.50%





1000万(含)及以上 1000元





国联安精选(前端)





国联安主题驱动 1000元(含)至50万 1.50%





50万(含)至150万 1.00%





150万(含)至500万 0.60%





500万(含)及以上 1000元





国联安精选(后端)





国联安优势(后端)





国联安红利(后端) 持有1年以下





持有1年(含)至3年





持有3年(含)至5年





持有5年(含)及以上 1.60%





1.30%





0.60%





0.00%





国联安优势(前端)





国联安红利(前端) 50万以下





50万(含)至150万





150万(含)至500万





500万(含)及以上 1.5%





1.00%





0.60%





1000元





国联安增利A 100万以下





100万(含)至300万





300万(含)至500万





500万(含)及以上 0.80%





0.50%





0.30%





1000元





国联安增利B 全部 0.00%





(4)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转换费率将在开通时另行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赎回费





(3)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于某日将其持有9个月的国联安精选基金(前端收费)40,000份转换为国联安增利债券基金A类。假设转换申请当日精选的单位净值为0.800,增利的单位净值为1.050。则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0000*0.8=32000(元)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32000*0.5%=160(元)





补差费率=max [(转入基金申购费 - 转出基金申购费),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则补差费率=max[(0.8%-1.5%),0]=0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32000-160)*0/(1+0)=0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32000-160-0=31840(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31840/1.050=30323.81(份)





(二)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持有最低为100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100份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5、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目前,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三)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四)重要提示:





1、基金发行期内不受理基金转入交易申请,该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受理基金转换业务。新基金的转换规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2、本公告仅对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增利债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基金的转换事项予以说明。





3、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业务咨询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gtja-allianz.com,http://www.vip-funds.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56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