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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稳健(690004)

民生稳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民生加 银稳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2010 年5 月4日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 589 号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者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资 者 应当 充 分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者 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也包括 基金 自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单 个 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与净 转出申 请之 和超过 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者 将可 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 混合 型基金、 债券 型 基金 、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者 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将 承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来说 , 基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投资者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发售 , 在市场 波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 ,投资者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稳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股票 型基金 ,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 债 券型 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预期 风 险收 益品种 。 本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 值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 在投资本基 金前 , 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 申 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 行为做出 独立 、谨慎 决策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 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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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投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当 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基金 法律文 件, 了解本 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或 代 销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由 于证券 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的 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 金投资“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资 者 自行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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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9 四、基金 托管人


....................................................................................................................................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5 六、基金 的募集


.................................................................................................................................... 27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1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32 九、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冻 结与质 押


................................................................................ 39 十、基金 的投资


.................................................................................................................................... 40 十一、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 50 十二、基 金财产


.................................................................................................................................... 51 十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52 十四、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56 十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8 十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0 十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1 十八、风 险揭示


.................................................................................................................................... 65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67 二十、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69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 摘要


........................................................................................................ 70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1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73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74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75 附件一、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76 附件二、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 摘要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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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 言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 称“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民生加 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 明书 不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 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投资者 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 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 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本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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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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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终止 日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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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工 作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本 期利 润: 指基金 本期 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期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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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克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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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东 成立时间 :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60 %) 、 加拿大皇 家银行 (持 股 30%)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持股 10%) 。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00 联系人 :顾 定锟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及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 ; 经营管 理层 下设专 门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以及设 立常 设部 门: 投资部 、 研究 部、 市场部 、 运营 管理 部、 交易部 、信 息技 术部 、综 合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0 年 2 月 3 日,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3 只 开放式 基 金: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民生加 银 精选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杨东先 生: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工 程师 。 历任中 国人民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科技 处、 调统 处 等部门 处长 ,交 通银 行深 圳分行 电脑 处处 长, 后加 入中国 民生 银行 ,历 任深 圳分行 副行 长 , 杭州分 行行 长、 深圳 分行 行长。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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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沈建军 先生 : 董事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国 家物资部 办公 厅、 国家内 贸部办公 厅处 长、 全国 工商 联办 公厅 主席办公 室主 任、 中国民 生银行国 际业 务部 、 中国 民生银行 资产 管理 部、 中国 民生 银行 投资 银 行部副 总经理。 现任中 国 民生银 行董 事会 战略 发展 与投资 管理 委员 会投资 管理 办公 室主 任。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 曾在普 华永 道会 计事 务所 从事审 计、 税务 监督 方面 的工作 , 历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高级 顾问 , 加拿大 皇家 银行 投资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首席会计师 和首 席财 务官。 现任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资产 管理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和首席 财务官 。 霍平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历任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投资 管理 公司 (多伦 多) 基金业 绩评 估分析员 、国 际投资 研究 及分 析( 地区 )员、 国际 投资 研究 及分 析(行 业) 员。 现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投资 管理( 亚洲 )有 限公 司( 香港) 基金 经理 。 李镇光 先生 : 董事 ,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 曾任海 口 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港 景 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三峡 财务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副经 理 、 经理。 现任 三峡 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朱晓光 先生 : 董事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 曾任中 国 银行北 京分 行财 会部 副科 长, 中国 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 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财务 总监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王国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生 导师 , 经济 学教 授,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 政府特殊津 贴获 得者 。 先后在 福建 师范大 学、 南京 大学 任教 , 曾任华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现任中 国社 会 科学院 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 并兼任 中国 金融 学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农村 金融 学会 常 务理事 等职 。 张亦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厦门大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历任 厦门 大学 经济 系讲师 、 经济 学院财 金系 副教 授、 教授、 系副主 任、 系主 任、 厦门大学 经 济学院 院长 。 现任厦门 大学 金融 研究所 所长 。


Cole Randy Capener 先 生: 独立董 事, 法律 博士 。历 任美国 贝克 麦坚 时律 师事 务所的 律 师、合 伙人 。后 创办拯 救 非洲家 庭的 慈善 组织 。现 任美国 拯救 非洲 家庭 的慈 善组织 总裁 。 2.基金管 理人 监事 会 成员 赵尚恒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学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交通 银行 郑州 分行 支行 行长 、 太平 洋保险 公司 湖南 省分 公司 副总经 理、 民生银 行电 子银行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会主席 。 徐敬文 先生 : 监事 , 硕士, 美国伊 利诺 州注 册会 计师, 美国 注册 管理 会计 师, 特许金 融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大皇 家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其中包 括 加拿大 皇家 银行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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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 现 于香港 担任 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 公司 亚洲 股 票市场 研究 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现任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副经 理。 顾定锟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广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财会 部副 科长 、 中国光 大银行 深 圳宝城 支行 会计 科科 长、 中国民 生银 行深 圳分 行计 财部副 总经 理、 深圳彩 田支行副 行长 (主 持工作 ) 、 深圳 分行 会计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 圳分行 同业 金融 部副 总监 (主 持工 作) 。 现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营运 总监 兼综 合管 理部总 监。 黄梅萍 女士 : 监事 , 硕 士。 曾先后 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深 圳市分 行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 会深圳 监管局工 作 。现 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副总监 。 3.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杨东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见上。 张嘉宾 先生 : 总经理 , 工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深 业美 国公司 ( 新泽西 ) 副总 裁, 瑞银华 宝 (纽约 ) 业务 经理 , 富国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市场总 监 ,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首席市 场官 , 中国光 大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香港 ) 首席运 营官。现任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朱晓光 先生 :督 察长 ,简 历见上 。 4.本基金 基金 经理 陈东先生: 武汉大 学经济 学博士,12 年证 券从业经 历。曾任广 发证券 公司研 发中心副 总经理、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研究 总监、 德邦证 券总裁助理 兼研究 所所长 。2008 年进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研究 部总 监 , 自 2009 年 3 月 27 日 起至 今担任 民生 加 银品牌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09 年 9 月 10 日 起至今 担任 民生 加 银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成 员组成 ,设主席 1 名 ,其 他委 员 4 名 。名 单如 下: 黄钦来 先生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主席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投 资总监 , 自 2009 年 3 月 31 日起 至今 担任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0 年 2 月 3 日起 至今 担任民生加 银 精选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嘉宾 先生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简 历见上 ; 陈东先 生,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委员 , 简历 见上 ; 傅晓轩 先生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自 2009 年 3 月 27 日起 至今 担 任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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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自 2009 年 7 月 21 日 起至今 担任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廷 国先生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部首 席分析 师。 朱晓光 先生 、黄 梅萍 女士 列席会 议, 简历 见上 。 6.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关系 。 (三)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 守《证券法 》 、 《基金 法》 等法律法规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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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故意 损害 投资 者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行为 ,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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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交 易价 格 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其 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公 司)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 司诚信 、 合法 、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 权益 , 依 据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 并结 合公司实 际情 况, 制定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 公司 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 对 公司 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公司 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司 的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 (3)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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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 公司的 各机构、部 门和岗 位职责 的设置保持 相对独 立,公司 的基金 财产、 自有 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4)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订 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理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业务 流程 ,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 前均应 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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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监督 制衡。 3)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 公司 经营活 动的 始终 。 1) 确保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司 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在 规定 授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3)公司 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取书 面形 式, 明确 授权 书的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4) 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 立 授权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包 括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的反馈 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 部门和 岗位 进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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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度 , 根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保 持通 畅的 交流渠 道。 5)建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系 。


(3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全投 资决 策授 权 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 施。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配制度 ,确 保不 同 投资 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 7)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 防止不 正当 关联 交易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 投资 涉 及关联 交易 的, 在相 关投 资研究 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批 准。


(6 ) 公司 在审 慎经 营和合法 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创 新。 在充分 论证 的前提下 周密 考虑 金融创 新品 种或 业务 的法 律性质 、 操作 程序 、 经 济 后果等 , 严格 控制 金融新 品种 、 新 业务 的 法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标 准、 销售渠 道管 理、 广告宣 传行 为规 范, 建立广告 宣传 、 销 售行为 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售 人员 准则 ,严 格奖 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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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制 定详 细的 注册 登记过 户工 作流 程, 建立 注册登记过 户电 脑系 统、 数据定 期核 对、 备份制 度, 建立 客户 资料 的保密 保管 制度 。





(9 )公司按 照法律 、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 有关规 定,建立完 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性 、 可操作 性原 则, 严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护 、 分权 制约等 功能。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得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信息 数据 实行 严格的管 理, 保证信 息数 据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的授 权 修订 程序, 并坚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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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 明确职 责划 分, 在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互独立。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 凭证制 度, 通过凭证设 计、 登录 、 传递 、 归档等 一系 列凭 证管 理制 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体 系, 正确 设置 会计 账簿, 有效 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计复 核和 业务 复核 防止 会计差 错的 产生 。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格制 定财 务收 支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觉遵 守国 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董事 会聘任 ,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确监 察稽 核部 门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 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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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6.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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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唐 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年2月 ,经孙中 山先生 批准,中国 银行正式 成立 。从1912 年至1949 年 , 中国银行 先后行 使中 央银 行、 国际汇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 职能 , 坚持以 服务 大众 、 振兴民 族金 融业 为己任 , 稳健 经营 , 锐意进取 , 各项业 务取 得了 长足发展 。 新中 国成 立后 , 中国银 行成 为国 家外汇 外贸 专业 银行 , 为 国家对 外经 贸发 展和 国内 经济建 设作 出了 重大 贡献 。 1994年, 中国 银行改为国 有独资 商业银 行。2003 年,中 国银行开 始股份制改 造。2004年8月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挂牌 成立 。 2006 年6月、 7月, 先后 在香 港联 交所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成 功挂牌 上市 , 成为首 家在 内地 和香 港发 行上市 的中 国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行 是中 国国 际化 和多 元化程 度最 高 的银行 , 在中 国内 地、 香 港、 澳门 及29 个国 家为客 户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主要经 营商 业银 行业务 , 包括 公司 金融 业务、 个人 金融 业务 和金 融市场业 务, 并通过 全资 附属机构 中银 国际 控股集 团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 银集 团保险 有限 公司 及其 附属 和联营 公司 经 营保险 业务 , 通过 控股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 基金管 理业 务 , 通 过全 资 子公司 中银 集团 投资有 限公 司从 事直 接投 资和投 资管 理业 务 , 通 过中 银航空 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 经营飞 机租 赁 业务 。 按核心资 本计 算,2009年中国 银行 在英 国 《银行家 》 杂志 “世界1000 家 大银行 ” 排名 中列第 十一 位。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稳健经 营的 理念, 客户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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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上的宗 旨和 严谨 细致 的作 风, 得 到了 业界 和客 户的 广 泛认可 和赞 誉, 树立 了卓 越 的品牌 形象 , 中国银 行被 The Banker (英国 《银行 家》 ) 评为 “英 国 《银 行年 中国 年度银 行” , 被 Euromoney ( 《欧 洲货 币》 )评为 “ 《欧洲货年 度最 佳私 人银 行” ,被 Global Finance ( 《环 球 金融》 )评 为 “ 《环 球金 年度 中国 最佳 外汇交易 银行 ” , 被 Trade Finance ( 《贸 易金 融》 ) 评 选为 “中 国本 土 最佳贸 易服 务银 行” , 被 The Asset ( 《财资 》 ) 评为 “中国最佳 贸易 融资 银行 ” , 被 Finance Asia ( 《金 融亚 洲》 ) 评为 “中 国 最佳私 人银 行、 中国 最佳 贸 易融资 银行 、 中 国最 佳外 汇 交易银 行” 。 面对新 的历 史机 遇, 中国 银行将 坚持 可持 续发 展, 向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 目标不 断 迈 进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肖钢先 生, 自 2004 年 8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自 2003 年 3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 行 长, 自 1996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行长助 理, 期 间曾兼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计 划资金 司司 长 、 货 币政 策 司司长 、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及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广东 省分 局局 长。1989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0 月,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政 策研 究室副 主任 、 主任、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总裁、 计划 资金 司司 长等 职。 肖 先生 出生 于 1958 年 8 月,1981 年 毕业于 湖南 财经 学院 ,1996 年获 得中 国人 民大 学法 学硕士 学位 。 李礼辉 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记、 行 长。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8 月担任 海南 省副 省长 。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担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副行 长。1988 年至 1994 年 7 月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新加坡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福建 省分 行副 行长等 职。 李先 生出 生于 1952 年 5 月,1977 年毕业 于厦门 大学 经 济系财政金 融专业 ,1999 年获得北京 大学光 华管理 学院金融学 专业博 士研究 生学历和经 济 学博士 学位 。 李早航 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执行 董事 。2000 年 11 月加 入 中国银 行并自此 担任 中国 银行副 行长 。 于 1980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职 于中国建 设银 行, 曾工作于多 个岗位 ,先后 担任分行行 长、总 行多个 部门的总经 理及副 行长。1978 年毕 业于 南京信 息工 程大 学。2002 年 6 月 起担 任中 银香 港控 股非执 行董 事。 董杰先 生, 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 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总 经理。 自 2005 年 9 月起 任 中国银 行天 津市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 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市 分行沙 头角 支行 行长 、 深圳市分 行信 贷经 营处 处长 、 公司业 务处 处 长、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助 理、 党委委 员等 职。 董先 生出生 于 1962 年 11 月, 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博士学 位。 (三)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设 置及员 工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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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根 据 不断丰 富和 发展 的托 管对 象和托 管服 务种 类 , 中 国银 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 部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 设覆 盖集 合类产 品、 机构 类产 品、 全球 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 析及监 督服 务 、 风 险管理 与内控 、 核算 估值 、 信 息 技术 、 资 金和 证券 交收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有 员工 110 余 人。 另外, 中 国银 行在 北京 市 分行、 上 海市 分行 、 深圳 市分行 、 广东 省 分行、 江苏 省分 行设 有托 管业务 团队 。 (四)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 2010 年 3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大成 2020 生命 周期 混合 、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优 选封 闭、 大成景 宏封 闭、 工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心 价值 股票 、 国泰沪 深 300 指数 、 国 泰金 鹿保 本混合 (二 期) 、 国泰金 鹏蓝 筹混 合 、 国投 瑞银稳 定增 利债 券 、 海富 通股票 、 海富 通货 币、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 益增 长混合 、 华 宝兴 业大 盘精 选股票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票 、 华 宝兴 业先 进 成长股 票、 华夏策 略混 合、 华夏大 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 报二号 混合 、 华夏 回报混合 、 华夏 行 业股票(LOF ) 、嘉实超短 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 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 金鹰成份优 选股 票、 银河成 长股票 、 易方达 平稳 增长 混合、 易方 达策 略 成长混 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号 混合 、 易方 达积极 成长混 合 、 易 方达 货币 、 易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易方 达中 小盘 股票 、万 家 180 指数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合 、银 华 优质增 长股 票、 银华领先 策略股 票、 景顺长 城动力 平衡混 合、 景顺长 城优选 股票、 景顺长 城 货币 、 景顺长 城鼎 益股 票 (LOF ) 、 泰 信天 天收益 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华泰 柏瑞 盛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成 长混 合 、 华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南方高 增长 股票 (LOF ) 、 国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 强化收 益债 券、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泰信蓝筹 精选股 票、 华泰柏 瑞货币 、 国泰区 位优 势 股票 、 招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 金鹰行业 优势 股票 、 泰信 债券增强 收益 、 万 家稳健 增利 债券 、 嘉 实回 报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数 (LOF )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强收 益债券 型、工 银全 球股票 (QDII ) 、 嘉 实海 外中国 股票(QDII ) 、 银华 全球优 选 (QDII-FOF ) 等 81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覆盖 了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 币市 场 型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和理 财品种 ,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 多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 基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业 前列 。 (五)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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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并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六)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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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五 、相 关服务 机 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东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温云春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圣明 电话:010-66594911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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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3) 其他 代销 机构 具体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东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10 联系人 :洪锐珠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徐振晨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徐振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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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10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0 】589 号文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为 2010 年 5 月 24 日-2010 年 6 月 25 日, 本基金 于该 期间向社 会 公开发 售。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 金募集 的实际情 况延长或 缩短发 售募集期 ,之前必 须按照 规定 履行相 关的 报备 程序 ;此 类变更 适用 于所 有销 售机 构。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相关 公告 。 (四) 募集 对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五)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 (六) 发售 方式 及场 所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等相 关公 告) 公开 发售 。 销售机 构办 理 本基金业 务网 点 的具体 情况和 联系 方 法,请 参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当地 代销 机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告。 (七)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发售 募集 期间 每天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 由本 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各销 售机构 的 相关公 告或 者通 知规 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 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 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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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间可能 不同 , 若本 招募 说 明书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没有明 确规 定, 则由各 销售机构 自行 决定 每天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 (八)认购 原则 1.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采用 金额认购 方式 ; 2.投资者 认购 时,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 3.投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4.募 集期 内, 单个 投资 者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 5.若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被 部分确认为 无效,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 无效申 请部分 对应的认 购款项 退还 给投资者 ; 6 . 对于T 日 (此 处, 特 指发售募集期 内的 工作 日) 交易时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在正 常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将在T+1 日 (同上 ) 就 申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但对申 请有 效 性的确 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投资 者 的 认购 申请 , 认购 申请的 成功 确认 应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基金 管理 公司 在本 基金 募集结 束后 的登 记确 认结 果为准 。 投资 者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 各销售 网点 或以 其规 定的 其他合 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 认情况 。 投资 者 应主动 查询 申请的 确 认结 果。 (九)认购 的数 额限 制 1 .投 资者每 笔认购本 基金的 最低认 购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认购 费) , 超过最 低认 购金额 的部 分不 设金 额级 差,销 售机 构若 有不 同规 定,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 2.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市场情 况,调整认 购的数 额限制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调 整前 2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十)认购 费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认购 费率如 下: 单笔认购金 额 M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 ≤M <200 万 0.80% 200 万 ≤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同日 或异 日 多 笔认 购, 须按 每笔 认购 所对 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认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资者 认购费 率须 按照 认购 申请 确认金 额所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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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应的费 率计 算, 认购 申请 确认金 额不 受认 购最 低限 额的限 制。 (十一 )基金的 面值 、认购价格 、 认 购费 用和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基金的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2.认购价 格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以 基金份 额 初始 面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3.计算公 式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率)/ (1+认购 费率)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费 用=固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例: 假设 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适用的认购 费率 为 1.2% , 认购 期利息 为 100 元,则 该 投资者 认购 可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 认购费 用= (100,000×1.2% )÷ (1 +1.2% )=1,185.77(元 )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185.77=98,814.23 (元 ) 认购份 额= (98,814.23+100)÷1.00=98,914.23 (份 ) 即投资 者 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基金 份额 98,914.23 份 (含 利 息折份 额部 分) 。 4.基金份 额、 余额 处理 上述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十二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利息 的具体 金额 及利 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十三 )募 集期 内募 集资 金的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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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十四 )募 集期 间费 用 基金 募集期间 的信息披 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以及其 他费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若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和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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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七、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基 金管理 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具 备下 列条 件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按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手 续: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 具备上 述基 金备案条 件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基 金募集 结束之 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则 基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 利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说明 原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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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具体的 销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2、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3、投资者可 以在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上述 方式进 行 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请见 相关 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视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价格 为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三)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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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按 照认 购、 申购 确认 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 序赎回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在 T+1 日对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询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 机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购 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资者 应 主动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结果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由此 产生 的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赎 回 款项 , 赎回款 项在 自受 理投 资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往 投资 者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理 。 (五)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时,每 笔申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0 元(含申 购费 ),超过 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部 分不 设金 额级差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比例 配售 和红 利再 投资不受 此最 低 申 购金额 规定 限制 ; 投资者 可以多 次申 购, 累计 申购 金额不 设上 限;销售 机构 若有不 同规 定,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 2、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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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本基金 投资 者每个 交易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最低 赎回 份额 均 为 100 份,本基 金不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 制。 4、基金管理 人在法 律法规 允许情况下 可根据 市场情 况合理调整 上述限 制,基 金管理人 进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如 下: 单笔申购 金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同日 或异 日 多 笔申购, 须按 每 笔 申购 所对 应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资者 申购费率按 照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60% 1 年≤T <2 年 0.35% T ≥2 年 0

















注: 上表 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 投资者 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 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 和调低 赎回费率 以及调 整收费方 式。 费率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2 个工 作日 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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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固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适用的 申 购费 率为 1.5% ,T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者 申购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1.5% )÷ (1 +1.5% )= 1,477.83(元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元 ) 申购份 额=98,522.17÷2.000=49,261.09 (份) (2)上述各 计算结 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2、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 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者 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100 天 ,适用的赎回 费 率为 0. 60%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 获得的 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60%=120.00 (元 ) 净赎回 金额=20,000.00 -120.00=19,880.00 (元 ) (2)上述各 计算结 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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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3.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投资者提出 的申购 和赎回 申请,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后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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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网站 或短信等 方式 ,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4)暂停接 受和延 缓支付 :本基金连 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的为连续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 (5)基金财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 户,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时, 应当 依法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依 法 公 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时 公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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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购 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基 金管理 人将于 重新开放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二天,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一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二天但 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二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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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九、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制执 行和 经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必须 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相关资 料。无 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照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的投 资者 。 (二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 申请 人 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取 转托 管费 。 (四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包括 现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并冻 结。 (五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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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充分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 保 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主要 投资 于成 长 性良好 且经 营稳健 的企 业, 争取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60%-95% ;债券、货币 市 场工具、 权证 、 现 金、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 的 5%-40%,其 中,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秉承 价值 投资 和稳 健投资 的理 念, 对宏 观经 济 、 行业 和企 业基 本面 进行 深 入研究 , 挖掘成 长性 良好 且经 营稳 健的企 业, 并进行 积极 主动的投 资管 理, 争取实 现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其对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国 家 货币政 策、 产业 政策以及 证券 市场 政策 ; 4、行 业发 展现 状及 前景 ; 5、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及成 长 前景; 6、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五)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中 采取 自上而 下的 策略 , 采用 定 性分析 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的方法 , 分 析全球 经济 发展 形势 、 中国经济 发展 情况 、 经济政 策、 市场情 况等 , 研究和 判断股票 、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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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现金等 资产 的收 益和 风险 变化趋 势 , 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等规 定前 提 下,确 定和 动态 调整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债 券、 现金 等上的 配置 比例 。 定量分 析主 要是 通过 对于 中国及 世界 主要 国家 GDP 增速、 居民 消费 价格 指数 (CPI)、 工业品 出厂 价格 指数 (PPI ) 、社 会零 售品 消费 总额 增 速、固 定资 产投 资增 速、 进出口 增速 、 货币供 应量 M1 增速、M2 增速、 大宗 商品 价格 、重 要行业 指数 、重 要行 业的 盈利情 况、 市 场 PE 、PB 估值 水平 、A-H 股溢价 、 市场 成交 量等 进行全 面分 析和 深度 数据 挖掘工 作; 定性 分析主 要是 通过 对于 宏观 经济增 长模 式、 财政政策 、 货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 市场政策 等进 行 研究 , 判 断宏 观经 济和证 券市场 的发 展趋 势 , 为基 金在股 票 、 债 券、 现金 等 资产之 间进 行配 置提供 决策 依据 。 2、股 票投 资 (1)行业 配置 本基金在稳健投资的理念下 运用自上而下的策略对基 金股票资产进行适度均衡 行业配 置。即 在分 析国 内外 宏观 经济环 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分析行 业的 特点 、发 展现 状、生 命周 期 、 景气程 度 , 同 时比 较分 析 行业内 在价 值和 市场 估值 的差异 情况 , 判断 各个 行 业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和投 资时 机, 确定和 动态调整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在 各行业 的投 资比 例; 其中本基金 在考 虑上 述因素 的前 提下 ,将 重点 关注处 于成 长期 、成 熟期 的行业 ,适 当关 注受 益于 国家政 策扶 持 、 经济转 型或 者经 济区 域性 转移等 发展 机遇 的处 于幼 稚期、 衰退 期的 行业 。


(2)个股 选择 本基金 认为 企业 具有 良好 的成长 性 , 是 推动 股价 上 升的重 要动 力, 但是, 本基金股 票资 产投资 的企 业不 仅需 要具 有良好 的成 长性 , 而且 要 求经营 稳健 。 这是 因为 企 业的成 长应 是又 好又快 的长 期可 持续 发展 , 而 不是 不顾 实力 的短 时 期盲目 快速 扩张 , 稳健 经 营是企 业保 持良 好成长 性的 必然 要求 ; 同 时, 稳健 经营 包含 着积极 进取的 意味 , 不是 固步自 封, 强调 在安 全 与效率 兼顾 的基 础上 求得 长期可 持续 发展 。 此外 , 拟进入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企 业, 还需 要经 过 估值水 平和 流动 性的 审慎 筛选。 1)成 长性 良好 企业 的选 择 本基金 首先 通过 财务 指标 初步筛 选出 成长 性良 好的 企业 , 然 后通 过外 部环 境和 企业内 部 因素分 析, 寻找和 研究 支持企业 成长 的 内 外因 素 , 并判断 这些 因素 在未 来是 否能够 继续 发挥 作用支 持企 业长 期可 持续 发展 , 保持 企业 长期良 好成长性 , 以验 证财 务指 标筛选结 果, 并补 充经过 内外 因素 深入 细致 分析挖 掘出 的成 长性 良好 企业 , 以 弥补 单纯 依靠 财务 指标选 择的 局 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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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① 财务指 标分 析 本基金从反映企业成长水平 的指标和对于企业成长产 生影响的指标两个维度开 展企业 成长性 分析 , 其中 , 前 一 类指标 侧重 考察 企业 过往 的成长 状况 , 后一 类指 标 侧重考 察企 业未 来的持 续成 长能 力。 具体 而言, 反 映企 业成 长水 平的 指 标有净 利润 增长 率、 销售 收 入增长 率、 总资产 增长 率、 主营 利润 率等, 它们 分别 反映 企业 收益增 长、 市场 扩张 能力 、 规模扩 张能 力、 成本控 制能 力等 , 综合 以 上四项 指标 , 可较 好地 反 映企业 在过 去一 段时 间的 成长速 度与 成长 质量 。 对于企 业成 长产生 影响的 指标 有净 资产 回报 率、 营业 利润 比率 、 固定资产比 率、 资产 负债率 等 , 它 们分 别反映 企业的 盈利 能力 、 主业收 益稳定 性 、 资 产结 构、 资 本结构 等对 企业 成长的 影响 ,综 合以 上四 项指标 ,可 较好 地反 映企 业在未 来实 现持 续成 长的 潜力和 稳 定 性 。 本基金 将关 注依 靠上 述方 法计算 得出 成长 性指 标符 合以下 一项 或者 几项 标准 的企业 : A 高于全 市场 平均 水平 ; B 高于行 业平 均水 平; C 高于企 业自 身往 年平 均水平。 ② 外部环 境分 析


A 行业成 长前 景分 析 行业成 长前 景分 析, 注重解决的 是企 业未 来的 行业 成长空 间预 测问 题。 本基金认为 行业 发展前 景分 析, 不能 仅仅 停 留在大 行业 的一 般性 粗略 分析中 , 应 当深 入到 相关 的 细分行 业中 , 做到精 耕细 作式 的深 入研 究。 本基 金 主要从 以下 两个方面 分析 : 其一 , 分析目前的 细分 行业 的市场 竞争 结构 状况 , 包括 企业 数量 、 规模 分布 、 新企业 进入 障碍 、 产品 差异化程 度、 厂商 成本结 构等 方面 因素 , 特别是 进行 市场 进入 情况 分析 , 判断目 前的 行业 市场 空间 大小; 其二, 分析影 响和 推动 行业 市场 空间变 化的 国家 产业 政策 、 技 术创 新、 上下 游产品供 求状况 等相 关 因素是 否在 发生 改变 以及 其对于 行业 市场 空间 的影 响, 研究 和判 断行 业的 未来 成长空 间是 否 足够以 支持 企业 的长 期成 长发展 需要 。 B 突发性 环境 变化 分析 对于国 内外 突然 出现 的社 会、 经济 、 政 治环 境的 重 大变化 , 例如 , 战 争、 恐 怖事件 、 流 行性疾 病、 重大经 济政 策转变 、 金融危 机、 经济 危机、 重大 的技 术突 破等 , 本基金 将及 时跟 进研究 , 分析 其对 于相 关 行业的 短期 和中 长期 成长 发展的 影响 , 以寻 找受 益 于环境 突发 性变 化而发 展壮 大的 行业 。 ③ 企业内 部因 素分 析 A 发展战 略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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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企业发 展战 略是 企业 在对 于市场 环境 、 企业 自身 、 竞 争对手 等情 况进 行综 合分 析判断 后 形成企 业成 长发 展方 向的 选择 。 企 业发 展战 略分 析的 主要内 容是 研究 企业 发展 方向的 布局 以 及历史 变革 情况 ; 业务范 围的大 小 , 是 坚持 主营业 务为主 , 还是 多元 化业务 ; 特 别关 注发 展 战略在企业资金运作上的体 现即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 ,分析投资项目是否符合 企业发展战 略、是 强化 主营 业务 还是 增加企 业业 务范 围, 以及 分析和 测算 投资 项目 的收 益和风 险等 。 B 管理能 力分 析 企业管理能 力是 在企 业发 展过程 中的 一种 重要 的企 业能力,是影 响 其他能 力 发 挥效用 的 关键因 素 , 因此, 企业 在成长的同时 , 客观 上要 求其管理 能力 的相 应发 展和 提高 , 否则, 企 业的发 展将 面临 无序 低效 的窘境 。成 长性 良好 的企 业管理 需要 先进 、科 学的 经营管 理理 念 , 高素质 、 适度稳 定的 经营 管理团 队 , 健全 、 高效 的 组织机 构 , 合理 、 有效 、 到位的 激励 约束 机制等 , 因此 , 本基金 将围绕以 上四 个方 面分 析企 业的管 理能 力。 其 中, 本 基金将 重点 关注 企业的 经营 管理 团队 和激 励约束 机制 。 因为 , 经 营管 理团队 在企 业的 组织 中具 有核心 和主 导 地位 , 通过指 挥、 协调 、 管理等 作用 , 深刻 影响 着企业的 生存 和发 展; 激励约束机 制 直接影 响着企 业全 体员 工的 工作 积极性 、主 动性 和创 造性 ,从而 影响 员工 为企 业创 造价值 的大 小 。 对于经营管 理团 队 分 析, 主要从 职业 经历 、 文化知 识结构 、 核心 团队 的稳定 性、 是否 具有 开 拓进取 精神 等方 面开 展。 对于激 励约 束机 制的 分析 ,主要 从绩效考 核制 度 、员工 晋升 体系、 员工培训制 度等方面 开展 。 C 市场开 发能 力 分析 市场开 发能 力是 企业 成长 发展的 内在 要求 , 也是 企 业成长 发展 的外 在核 心表 现。 市场 开 发能力 主要 从产 品创 新开 发能力 , 以顾客 为导 向的 质量管理 能力 , 品牌管 理与 营销传播 能力 , 从原材 料供 应商 、 生产商 、 分销商 、 经销商 到最 终顾客之 间的 供应 链与 销售 管理能 力, 服务 与客户 关系 管理 能力 等方 面展开 分析 。 其中 , 本 基金 将重点 关注 企业 以顾 客为 导向的 质量 管 理能力 、 供应 链与 销 售管理能力 。 这是 因为 对于 一 家企业 而言 , 拥有 顾客 是 生存和 发展 的前 提, 是在 激烈 的市 场竞 争 中实现 增长 的关 键 ; 良好的 供应 链与 销售 管理 能力 , 可以有 助于 企 业降低 有关 成本 , 提高对 市场的 应变 速度 , 增加销 售量 , 提高产 品及 服务的 品质 , 改善 企业 与顾客 及供 应商 等之 间的 关系。 对于 以顾 客为 导向 的质量 管理 能力 ,在 分析 质量管 理体 系、 产品质 量的 基础 上, 本 基 金将重 点考 察企 业对 顾客 需求的 识别 和满 足程 度 , 现有顾 客对 企业 的忠诚 度以 及企 业开 发新 顾客的 能力 。 对于 供应 链的分析 , 主要 从企 业与 外部 供应 商 等 企业 之间的 信息 共享 程度 、 是 否建立 长期 互惠 互利 的战 略合作 关系 、 企业 是否 积 极参与 外部 供应 商等的质量 管理 和质 量改 进 ; 对于 销售 管理 能力 的分析 , 不仅要 考察 企业 对 于分销 渠道 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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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理,还 要研究企 业 对 于销 售的组 织、 人员 、服 务和 过程的 管理 。 D 企业 学习 与技 术创新 能 力分析


企业在 成长 壮大 的过 程中 , 经 常遇 到两 个重 要问 题, 其一是 如何 适应 和应 对环 境变化 问 题, 其二 是技 术瓶 颈问 题。 这两个 问题 的有 效解 决, 需要企 业具 备良 好的 学习与技 术创 新能 力。 在市 场环 境日 益变 化的知识 经济 时代 , 企业 具有良好 的学 习机 制, 可以使员工 和企 业通 过学习 提升 员工 和企 业整 体的知 识水 平, 培养员 工和企业 的持 续创 新能 力, 有助于 解决企业 成长中 不断 出现 的问 题 , 成为不 断前 进的 学习 型组 织。 本基 金对 于企 业学 习 与技术 创新 能力 的分析 , 主要 从学 习机 制 、 创 新机 制、 员工 教育 培 训投入 、 技术 研发 投入 、 技术研 发的 管理 机制和 激励 机制 、 研发 团队特别 是核 心技 术人 员、 创新成 果以 及转 化、 技术的壁垒 和专 利保 护等方 面展 开 。 其 中, 本 基金特 别关 注科 技转 化成 果、 技术 壁垒 保护 的能力 , 因 为只 有将 技 术成功 应用 于生 产, 并且产品符 合市 场需 求, 才能 最终体 现出 技术 的价 值 , 才能促 使企 业不 断成长 ; 因为 如果 新技 术 壁垒不 强或 者企 业没 有实 施有效 的专 利保 护措 施 , 新技术 被后 来者 低成本 的模 仿, 将使 企业 的技术 创新 优势 逐渐 消耗 殆尽。 2)经 营稳 健企 业的 选择 本基金 认为 一个 经营 稳健 的企业 应包 括以 下三 个有 机联系 部分 :健 全有 序的 内部控 制 , 这是经 营稳 健的 基础 ; 稳 健合理 的财 务安 排 , 这是 经营稳 健的 保障 ; 协调和 谐的成 长 , 这 是 经营稳 健的 表现 。 A 内控健 全有 序性 分析 企业建 立并 实施 有力 有序 的内部 控制 , 是企 业长 期 成长发 展的 重要 基础 。 本 基金将 从企 业的内 控文 化和 氛围 、 内 部控制 规章 制度 、 内控的 组织机 构 、 外 部审 计报告 、 是 否发 生风 险 事件、 舆论 报道 等方 面分 析企业 内控 的健 全有 序性 。 B 财务稳 健合 理性 分析 财务稳 健是 保持 企业 长期 良好成 长性 的必 然要 求。 本基金将 重点 分析 企业 资本 结构的 合 理性 , 关 注资 本成 本在 企 业发展 中是 否在 降低 , 以 及是否 合理 安排 债权 资本 比例以 增加 股东 利益 ; 分析企 业负 债结 构, 研究是 否按 照合 理配 比原则统 筹安 排短 、 中、 长期负债 , 特别 关 注企业 对于 短期 负债 比重 的控制 ,是 否会 发生 还债 期过于 集中 和还 债高 峰出 现过早 。 C 成长协 调和 谐性 分析 本基金 主要 从以 下几 个方 面开展 企业 成长 协调 和谐 性分析 : 其一 , 分 析企 业成 长和外 部 环境以 及公 司资 源、 发展 阶 段的协 调性 , 即 分析 企业 的 业务范 围、 扩张 步伐 是否 和 外部环 境、 公司资 源、 发展阶 段相 适应, 是否 存在 不顾 公司 实力而片 面追 求企 业 成 长速 度的盲 目扩 张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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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象; 其二 , 分析 企业 在资 产增加 、 销售 额提 高 、 人 员增加 、 盈利 扩大 等方 面“ 量”的扩张 和在 发展战 略、 企业 管理、 市 场开发 、 学 习与 技术 创新 等内在 能力 的“ 质” 的 提高 的协调 性, 是否 根据行 业和 公司 特点 , 有计 划稳妥 的处 理好“ 量” 的扩 张与“ 质” 的 提高 的和 谐成 长问题 ; 其三, 分析企 业的 投资 额和 利润 额的协 调性 , 两者 是否 同 步增长 或者 预期 将同 步增 长, 是否 存在 企 业投资 额增 加速 度过 快而 影响企 业利 润、 股东 利益 的情形 。 3)估 值水 平和 流动 性的 选择 本基金 对于 经过 上述 标准 筛选出 来的 企业 , 进一 步 考量企 业的 估值 水平 和流 动性 , 以 构 建股票组合 。 本基 金将 根据企业 的行 业特 性和 公司 自身特 征, 从绝对 估值 和相对估 值方 法的 角度开 展分 析, 选择适用 于该企 业的 估值 方法 , 并通过在 行业 内、 全市场内 、 国际同 等发 展 阶段行 业等 范围 内进 行估 值水平 比较 , 筛选 出具 有 足够安 全边 际的 企业 ; 此 外, 本基 金还 从 组合投 资流 动性 需要 的角 度出发 , 结合 企业 价值 的 判断 , 对 于企 业的 市值 规 模和市 场交 易情 况进行 分析 ,筛 选出 具有 足够流 动性 的企 业。 3、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未来 的利 率走 势, 从而确定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 同时, 在日 常的 操作 中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未 来利 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 在 充分 保 证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保 证债 券流 动性 的前提下 , 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 包括 是 否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 等要素 ,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断 , 综合 运用 收益 率 曲线估 值 、 信 用风 险分 析 等方法 来评 估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 此 外, 对 于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券 , 还将 通过 运用 金 融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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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较大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在剩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 等因素基本 一致的 前提下 ,运用收益 率曲线 模型或 其他相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公司基本 面良好 ,具备 良好的成长 空间与 潜力, 转股溢价率 合理、 有一定 下行保护 的可转 债。 4、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 以 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达 到改 善 组合风 险收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括但 不限 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策 略 、 保 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对于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将在 谨慎 分析 收益 性、 风险水 平 、 流动性 和金 融工 具自 身特 征的基 础上 进行 稳健 投资 , 以 降低 组合 风险 ,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保 值 增值。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 加 强研 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 员在 熟 悉基金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其 分工 的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进行综 合研 究、 深度分 析, 广泛参 考和 利用 外部 研究成果 , 拜访 政府 机构 、 行业协 会等 ,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 调查 上市 公司和相 关的 供应 商、 终端销售商 , 考察 上 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并向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宏观 经济分析报 告、证 券市 场行 情报 告、 行业分 析报 告和 上市 公司 及发债 主体 研究 报告 等。 2、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 在 充分 讨论 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 根据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及 现金等 资产 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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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投资比 例等 重大 事项 。 3、基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考 研究 团队 的研 究 成果 , 根 据 基金合 同, 依据专 业经 验进行分 析判 断, 在授权 范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 并进行 组合 的 日常管 理。 4、交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方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 场的运 行 特点 , 作出投 资操 作的 相关决定 , 向交 易部 发出 投资指 令。 交易 部接 到基 金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对交易 情况 及时 反馈,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监 督; 如果市 场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基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自 我评 估报告 。 金融工 程小 组就 投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估报告 , 对于基 金业 绩进 行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 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 资集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80%+ 上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20% 基于沪深 300 指 数和上证 国债指数具 有覆盖 面广、 编制合理、 透明度 高、运 用广泛、 市场代 表性 强的 特点 , 本基 金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 和上 证国债 指数 加权 组成 的复 合型指 数作 为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能 够真实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同 时也 能较 恰 当衡量 本基 金的 投资业 绩。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发 生法 律法 规变 化 、 或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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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指数 、 或 者出 现更 有代表 性、 更权 威、 更为 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变 更。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投资的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 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预期 风险 收益 品种 。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本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基金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本基 金持 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5)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7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现金、 资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 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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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若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规定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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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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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十 二、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5、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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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 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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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有 交易 的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沽/认购权 证的 估值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按估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本基金持 有的回 购以成 本列示,按 实际利 率(当 实际利率与 合同利 率差异 较小时, 也可以 用合 同利 率) 在回 购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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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或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形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按照 规定 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内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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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款 进行 估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机构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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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 四、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 其 他收 入 (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采用期 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部分 的 孰低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自行选 择收益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经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6 次; 每次 基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收益可 不 分配; 6、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小数 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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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收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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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基金的 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生的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印 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 基金 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E×0.25%÷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3、 本 条第 ( 一) 款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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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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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2 日内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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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资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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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 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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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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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供公众查 阅,投 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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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 八、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动。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从 而产 生风险 。 2、经 济 周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性的 特点 。 随 着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 研究 开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的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操作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决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 误等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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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指由 于信 息 系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 可能 造成的 损失 。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在投资 理念 上, 本基金 坚持价值 投资 理念 , 如果 市场某个 时期 投机 气氛 较浓 , 本基金 固 守价值 投资 理念 , 将 可能 使业绩 表现 受到 不利 影响 。 在资产配置 上,由于 本基 金作为股票 型基金, 股票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将无 法完全 规避 此类 市场 下跌 的风险 。 在股票 投资 策略 上, 本基金股票 资产 投资 于 成 长性 良好且 经营 稳健 的企 业 , 如果某 个时 期市场 偏好 成长 性良 好且 经营稳 健的 企业 之外 的其 他企业 ,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将受到 不利 影 响。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在开放 式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 险


1 .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竞争 、 代理商 违约 、 托管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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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基金合同 的变更 属于本 基金合同约 定的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情 形的,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修改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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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现 ; (5)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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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二 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请见 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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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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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或者 委托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 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销售 机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基 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布。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以 电子形式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 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基金管 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jyfund.com.cn, 登陆在 线客 服,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资者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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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人索 取,基金管 理人提供了多 元化的资料 索取服务,索 取途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 通过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的专 业客 户服 务代表将在 规定的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理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如 果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有其 他需 求,可通过 传真 、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 户互动活 动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 会、理 财讲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 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 三)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务项 目 。 (十四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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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格 按照《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 在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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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 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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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民生加 银 稳健成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生加 银 稳健成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律 意见 书 (五)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执 照 (七)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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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备 案手 续; (2)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基 金合同 的有效 期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及 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基金 合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 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照法 律法 规, 代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基 金行 使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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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二、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申 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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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办理 与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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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按照 相关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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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七、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9、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管 费率 ; 2、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低 本基金 的赎回费、 变更申 购费等 费率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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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以上 ” 包括本 数,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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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出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通讯方 式开 会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召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提 供的 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 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4、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 且确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七)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 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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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后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2)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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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则监督 员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金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监督员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重 新组织 清点;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重新 组织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权 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组织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按照 下文 确定 的二 名监 督员进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监督 员按照如下 办法 确定 : 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 理人 , 则监 督员为基 金托 管人授权的 二名 监督 员 ; 如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监督 员为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的 二名监 督员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监 督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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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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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现 ; (5)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九、争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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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友好协 商、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解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及 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应 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继 续履 行。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供 公众查 阅,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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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基金 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民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东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汇、 售汇 ; 发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买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卖 ;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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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建 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60%-95% ;债券、货币 市 场工具、 权证 、 现 金、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 的 5%-40% ,其 中, 基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基金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3)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4)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5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现金、 资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 5%-40% ; (6)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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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 (13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致使本 款前述规 定的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取消 ,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 法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 本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14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3、对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为 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在 交易 对手 库中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在交 易对 手库 中进 行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的交易 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在名 单中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 一) 、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的约 定,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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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五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 或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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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或基 金管理人宣 布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符 合本协 议第 三条 第 (一 ) 款第 6 项规 定的存 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 并 负责 该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留 印鉴 的 保管和 使用 。 基金 管理 人 应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 户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 管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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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 保管 的期 限为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复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经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估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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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法 1)证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净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4)在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5)交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 沽/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按估值日 的收盘 价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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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 成本列 示 , 按 实际 利率 ( 当实际 利率 与合 同利 率差 异较小 时, 也可以 用合 同利 率) 在回 购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 款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按 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6)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采用 上述 (1)- (5)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 上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进行 估值 。 3、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财 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 日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章 后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规 定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4、当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5、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以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6、基金份 额净 值 差错处 理 (1)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内 (含 第 3 位)发 生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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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由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 该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3)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如果基 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 能达成 一致 意见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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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 履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七、适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或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解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届 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及 的内 容之外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并依 法公告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