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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预算(162205)

泰达预算: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5月)查看PDF公告

 1 
泰达 宏利 风险预算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基金 管理 人:泰达 宏利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泰达 宏利风险预算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4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2004 】216 号文核准募集 , 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4 月 5 日正式生效 。 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 基金 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正文。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0 年 4 月 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 年 3 月 31 日,已经托管银行复核,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 ???????????????35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42 八 、 基 金 的 业 绩 ??????????????????????51 九 、 基 金 的 财 产 ??????????????????????52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60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62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65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66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69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71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73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87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94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95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97 二十二 、 备查文件???????????????????? 97








3 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以及 《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 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 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 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 载明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 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 基 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当 事人,其持 有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 即表明其对 本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二 、 释 义 《泰达荷银风 险预算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泰达宏利 风险预算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 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 通过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及 立法机关对其所作的修订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 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立法机关对其所作的修订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招募说明书:指《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 说明书:指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依法 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发售公告: 指《泰达荷银风险预算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指受 本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本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指依法 并依据 本基 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文 件合法取得 并持有 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 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基 金交易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 金的注册登 记 机构 为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 受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基 金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指 符合 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要 求 的条件并 与 本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 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 企业 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指 本基 金募集完成 ,符合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并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合同的 终 止:指 法律 法规及有关 规定规定 的或者 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终止事 由出现 时, 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 本 基金合同 募集期 限:指 本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 相关公告 中规定的本 基金份额的 发售时 间 段,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终止 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 对本基金的 认购、 申购、赎回 、基金间转换或 其他业 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指 投资者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 投资者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 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 其所持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在 本基金 存续期间, 本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本 基金份 额转换 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巨额赎回:指 基金单个开 放日,本基 金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包括基金 间转换 导致的 本基金减少的份 额)扣除 本 基金 申购份 额和其它基 金转换为本 基金份额后 的 总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 本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 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 本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 资产总值 :指 本基金 购买的各类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 财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净值:指 本基金 资 产总值减去 本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 定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 行为 基金账户:指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 为投 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 有 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及其 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签署 本基金合同 之日后发生 的 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 法避免 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 或 部分履行本 合同 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 、 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 律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 暂 停或停止交 易等 。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 代表人 :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25 联系人: 邢颖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 北 方国际 信托股 份有 限公司 :51% ; 宏利资 产管 理(香 港)有 限 公司 : 4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 董事 长。 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 经济学学士学位 , 高级经济师 。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01 年起担任天津泰达投 资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自 2005 年起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等核心企业的董事长。 刘振宇先生, 董事。 毕业 于天津师范 大学,拥 有法学学士 学位和经济 学硕士 学位, 律师 、 经济师、 项目数据分析师。 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部副部 长。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孙泉先生, 董事。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1989 年任职天津开 发区管 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1997 年任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2001 年任职天津 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施德林(Marc Howard Sterling) 先生,美国国籍。自 1993 年 6 月至 2002 年 2 月间在 宏利金融有限公司策划开拓中国 (大陆 、 台湾及澳门) 及越南市场, 并自 2000 年起掌管 宏利台湾; 在 2002 年 2 月至 2004 年 3 月 , 负责宏利金融有限公司在中国 (大 陆及台湾)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与越南的业务, 同时也负责宏利金融有限公司的区域人力招聘及发展计划; 自 2004 年起 至今 ,作为宏利 金融有限公 司高层管理 委员会成员 负责在中国 大陆与台湾 的 业务,同时 亦为宏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 并 自 2005 年起担任中宏 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 雷柏剛(Robert Allen Cook )先生,加拿大国籍。自 1978 年至 2005 年间在 宏利金 融有限公司分别 于美国、加 拿大国际 及 企业业务部 出任多个管 理要职,在 策 略性规划、 保险及年金产品管理、销售及市场推广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在 2005 年至 2006 年间, 为美国保险业务 部的行政副 总裁,负责 管理恒康人 寿保险、恒 康长期护理 及 恒康金融网 络等业务单位; 自 2007 年起掌管宏利金融有限公司于亚洲的保险及财富管理 业务, 以及 于日本、 中国 (大陆、 香港、 台湾 、 澳门) 、 印尼 、 菲律宾、 新加坡、 越南 、马来西亚、 泰国的业务运作。 王裕闵先生, 美国国籍。 自 1987 年起分别在 M&T Bank New York, USA 、 FGIC New York, USA 、General Reinsurance Stamford, USA 、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 New York, USA 、 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 New York, USA 担任分析员及投资组合经理的职务; 自 2000 年至 2009 年,在美国美联证券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兼结构信贷产品 主管及亚洲 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主管的职务; 自 2009 年加入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担任 北亚洲区投资主管之职。 汪丁丁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北京 师范学院 数学系,中 国科学院数 学 力学 部理学 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担 任中国科学 院系统科学研究 所助理研究 员、美国东 西方中心人 口研究所访 问学者、博 士 后研究员、 香港大学经济与 金融学院助 理教授、德 国杜依斯堡 大学经济系 客座教授、 北 京大学中国 经济研究中心副 教授及美国 夏威夷大学 经济系访问 教授。目前 担任北京大 学 及浙江大学 教授,兼任《财经》杂志学术顾问。 周小明先生, 独立董事 。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 1995 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监管 司、清华大学经 管学院和国 家会计学院 副教授 、安 信信托投资 股份有限公 司 总裁 。曾担 任全国人大常委 会财经委员 会《信托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法 》起草小组 成员 。 目前担任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孔晓艳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中 山大学法律 系,法学 硕士学位, 一级律师 。1993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年至 1997 年 任 天 津 市 对 外 经 济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职 律 师 。 1997 年至 1999 年任香港 Livasari&Co. 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 合伙人。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 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副教授。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国际金 融研究中心主任。2001 年至 2005 年还担任《南开经济研究》副主编。2005 年起任中国 金融学会理事 。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毕 业于天津 干部管理学 院财会专 业,会计 师。1995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1997 年至 2000 年任职于天 津经济开发 区财政局。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 公司财务中心主任。2001 年起 任天津泰达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 杜汶高先生, 监事。 毕业于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 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士 学位。 2001 年加入宏利,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于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 工作,之后 掌管宏利于亚洲 区(香港出 外)的投资 事务,现为 宏利金融环 球投资管理 ( 亚洲)的亚 洲投资部主管,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拥有 22 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王泉先生 , 监事。 管理学学士 , 经济学硕士 。2002 年 3 月至今在泰达 宏利基金 管理 公司工作,历任基金事务部基金会计、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 先生, 总经理。 毕 业于复旦大 学和香港 城市大学, 获得理学学 士、经 济学硕 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2003 年 3 月 至 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青山先生, 副总经理兼 投资研究总 监。毕业 于中国人民 大学,获史 学学士 和管理 学硕士。1997 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 作。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 并工作至今, 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 投资总监兼总 经理助理。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傅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开 大学和美 国罗斯福大 学,获文学 学士和 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 业务管理工 作,期间曾任办 公室主任、 研发部经理 、信托业务 总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 书 、以及公司 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士,督 察长。毕业 于中国人民 大 学和中 国科学院, 管理学和理 学双硕 士。先 后任职于中信公 司、毕马威 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等公 司,从事财 务管理和管 理 咨询工作。 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长。 4、基金经理 许杰先生,2001 年 4 月 毕 业 于 美 国 Pepperdine University ,取得 MBA (with concentration in Finance) 学 位 。 在 校 期 间 , 任 Pepperdine University Student Investment Fund 助理基金经理职位。毕业后在 Walt Disney 公司任金融分 析师。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先后担任研究部研究员 、泰达宏利 周期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 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等职务 。自 2006 年 12 月起, 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许杰先生于 2006 年4 月取得了 CFA (特许金 融分析师) 资格。8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沈毅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计量金融硕士。2002 年至 2003 年任职嘉实基金投 资部, 担任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及 社保基金投资组合经理。 2004 年至 2007 年任职光大 保德信基金 管理公司,先后担任高级组合经理及资产配置经理、货币市场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 代理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08 年 2 月起任职于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公司, 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自 2008 年3 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8 年基金 投资从业经 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梁钧先生,2005 年 2 月至 2007 年 3 月管理本基金;康 赛波 先生,2005 年 2 月至 2006 年 12 月管理本基金 ;彭泳先生,2007 年3 月至 2008 年 3 月 管理本基金。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包括 公司总经理 缪钧伟, 副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及 基金经 理刘青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山,投资部总经 理兼基金经 理梁辉,研 究部总监兼 基金经理陈 少平,国际 投 资部副总监 及基金经理胡兴 ,交易部负 责人陈力, 督察长兼风 险管理与基 金评估部总 监 张萍,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及 基金经理沈 毅,金融工 程部副总经 理及基金经 理王咏辉, 研 究部副总监 兼基金经理李源、刘金玉,基金经理许杰、吴俊峰、胡涛、焦云、胡振仓。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3 )承销证券 ; (4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 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 倒、倒 仓等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 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勤勉 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 业务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 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 部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 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 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 内部控 制 体系结构 是一个分工 明确、相 互牵制的组 织结构,由 最高管 理层对 内部控制 负最终 责任,各个 业务部门负 责本部门的 风险评估和 监控,监察 稽 核部负责监 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董事会:负责 制定公司的 内部控制 政 策,对 内 部控制 负完 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董事 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 督察 长:独立 行使督察权 利;直接对 董事会负 责;及时向 合规控制委 员会提 交有关 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指 导基金财产 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 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 基 本的 投资策略 ; 风险控制 委员会 :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监察稽核 部 与 风险管理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措 施的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 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发展 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 种风险管理 和 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 业务部门:风 险管理是每 一个业务部 门最首要 的责任。部 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 风险负 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程 序,负责本 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 开 发、执行和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 人员 关于内控有明确 的分工,确 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当 的组织和授 权,确保监 察 稽核工作是 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 )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 金经理 分开,投资决策 分开,基金 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 衡 机制,从制 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 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 公司营运风险 和投 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 与公司运作 和投资 有关 的 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 程序,对风 险隐患进行 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 的 人员及时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 资监控 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 立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模 型,用以提 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 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 时 采取有效的 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 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六)本投资组合与基金管理人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不具有相似的投资风格。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 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 之一。 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香港联交所、 上交所挂牌上市, 是 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 根据 英国 《银行家》 杂 志 2009 年 7 月发布 的 全球 1000 家银行排名, 交 通银行 总资产排名 位列 第 56 位 , 一级资本排 名位 列 第 49 位 。 截止 2009 年 6 月末 , 交通银行总资产 超过人民 币 3 万亿元 , 2009 年上半年 实 现净利润人 民币 155.79 亿元 。 交通银行总行 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有员 工具有多 年基金、证 券和银行的 从业经 验, 具 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 经济 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 律师 等中高 级 专业技术 职 称,员工的 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 理,职业技 能优良,职 业道德素质 过硬,是一 支 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 交通银行行长, 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2009 年 12 月起担任 交通银 行副董事长、行长 。 王滨先生,交 通银行副行 长,主管交 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 ,南开大学 经济学 博士, 高级经济师。曾 任交通银行 北京分行副 行长、交通 银行天津分 行行长、交 通 银行北京分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行行长。2006 年 1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 谷娜莎女士, 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总 经理。大 学学历,经 济 师。曾任 交通银 行研究 开发部主任科员 、交通银行 信托部代理 业务处副处 长、交通银 行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部规 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 年 1 月任 交通银行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09 年 12 月末 ,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 46 只, 包括 博时现金收益 货币、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 长城久富股票(LOF) 、 富国汉兴封闭、 富国天益价值股票 、 国泰金鹰 增长股票、海富 通精选混合 、华安安顺 封闭、华安 宝利配置混 合、华安策 略 优选股票、 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 、华夏债券、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 汇丰晋信龙 腾股票、汇丰晋 信动态策略 混合、汇丰 晋信平稳增 利债券、汇 丰晋信大盘 股 票、建信优 势动力封闭、 金鹰红利价值混合、 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 大摩货币、 农银恒久 增利债券、 农银行业成长股 票、农银平 衡双利混合 、鹏华普惠 封闭、鹏华 普天收益混 合 、鹏华普天 债券、 鹏华中国 50 混合、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 泰达宏利成长股票 、 泰达 宏利 风险预算混 合、 泰达 宏利稳定股票、 泰达 宏利 周期股票、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 、 天治核心成 长 股票(LOF) 、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易方达科瑞封闭、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业磐稳增 利债券、 华富中证 100 指数。 此外, 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保险资产、 企业年金、 QFII 、QDII 、 信托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 、 产业基金、 专户理财 等 12 类产 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五千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 行内相关 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 理,保 证资产 托管部业务规 章 的健全和各 项规章的贯 彻执行,通 过对各种风 险的梳理、 评 估、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 项业务风险 的监控和管 理,确保业 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 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 制机制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 监督、反馈 等 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独立性原则: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 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 独立,对不 同的受托基 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 核 算,分账管 理。 3、 制衡性原则: 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处室 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在岗位、 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 科学合 理的内部控制决 策机制、执 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 的控制流程 、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 效益性原则: 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 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 施 根据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 基金 托管人 制定了一整套严 密、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金托 管 业务运行的 规范、安全、高 效, 包括 《 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 管理暂行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 、 《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项目 开发管理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产托管 部信息披露制度 》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 部保密工作 制度》 、 《 交通银行资 产托 管业务从业 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监察守则》 等 ,并根据市场 变化和基金 业务的发展 不断 加以完 善。做到业 务分工合理 ,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 过基金托管 业务各环节 风险的事 前揭示、事 中控制和事 后稽核 的动态 管理过程来实施 内部风险控 制,为了保 障内控管理 的有效执行 ,聘请国际 著 名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 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对 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基 金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 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 付 、 基金的申 购 资金的到账 与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分配等 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 进 行监督和核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等有关证券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行为,应当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予 以 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及时核对 确认并进行 调整。基金 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 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及时纠 正 的,基金托 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 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 通银行及其 负责资产托 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 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 证监会、中 国银监会及 其他有关机 关的处罚。 负 责基金托管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直销机构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 -6657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延慧、 崔冉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 电话:010-85109211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蒋 浩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丰靖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9)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 -22119061 传真:0769 -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客服电话:0769-96228 或拨打各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深圳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联系人:张青 传真:0755-25841098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11) 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2)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3)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联系电话:021-68634518-863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4)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电子邮箱:wangzq@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5) 中国 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李洋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6)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7)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18)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9)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袁月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33794 网址:www.PINGAN.com 20)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1)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2)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李 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3)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4)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静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25)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程高峰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6) 华泰联合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 银行大厦 10、24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 、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 ,95513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www.lhzq.com 27)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28)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9)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联系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0)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31) 南京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2)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3)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34) 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5) 广发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 ,96326 (福建省内)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36)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37)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站:www.jyzq.cn 38) 德邦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9)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40)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 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21-52574550 ,0519-8166222 ,0379-6491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41) 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100007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100007 ) 法定 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2) 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43)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 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 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4)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 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5)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联系人:陈少震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三)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 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人代表: 刘惠文 联系人: 王泉 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 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 (包括 本公司直销网点及网站) 、 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代销机构 ,上 述直销和代 销机构的名 称、住所等 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五 、 相关服务机 构” 。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3、基金管理人 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 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 投资者办理 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 基金开放 日为上 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交易日。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 市场或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或 其 他原因,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 告。 在基金 合同约定时 间外提交的 申 请按下一交 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自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具体 的业务 办理时 间 见就 此事项的 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 的业务 办理时间 见就此事项的 公告。 4、申购 和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 和 赎回开始时 间后,由基 金管理人 最迟于开始 日前 两日内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公告。 (三)申购 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 和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 和赎 回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 更上述 原则时,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 迟在新规则 实施日前 两 日 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 报 刊和网站上 公告。 (四)申购 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 规定 的其他方式。 2、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帐户 中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 申 购 和 赎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 确认。 3、 申购 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 申购 和赎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 确认后,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支付。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和份额的 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 首次申购基金最低金额 2000 元, 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 受本限制;追加申购基金最低金额为 10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 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基金申购 份额计量单 位为份,保 留到小数点 后 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投资人赎回时 按份额赎回 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申请 将其持有的 部分或 全部基 金份额赎回。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 100 份;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 元,赎回金 额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舍去部分所 代 表的资产归 属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申购 与赎回的 有关数额限 制,基金管 理人最 迟应于 该调整 实施 前两 日内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和网站 公告。 (五)申购 和赎回的费用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采 用前端收费 形式,申购 费 率具体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万≤M<250 万 1.2 % 250 万≤M<500 万 0.75 % 500 万≤M<1000 万 0.5 % M ≥1000万 每笔1000元 注:网上直 销等特殊 申购费率 另见已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促销计划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 手续费等,25% 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 随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的 时间的增加 而 递减,如下 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 365 天 0.5 % 366 天(含)~730 天 0.25 % 731 天(含)以上 0 (六)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 购金额除以 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 算的申购价 格,有 效份额 单位为份,基金 份额份数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四 舍五入,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基金份额净值× (1+ 申购费率)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1.016× (1+1.5% )=1.03124 元 申购份额=50000/1.03124=4848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可得 到 48485.3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计算的 赎回价 格,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赎 回金额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 的部分四舍 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赎回 费=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 例: 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小于 1 年,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1.0160× 10000× 0.5%=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 10000-50.8=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 (七)申购 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 资者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和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2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 )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已确认的 赎回申 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 按时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 申 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在后 续 开放日予 以 支付,但不 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暂停期间,每 两周至少刊 登一次提示 性公告。 暂停期间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登记结算 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 业 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 日,本基金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包括基金间 转换导致本 基金减 少的份 额)扣除申购份 额和其它基 金转换为本 基金份额后 的总余额超 过上一日本 基 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1 ) 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 基金间 转换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 ) 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 和基金 间转 换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申 请 量占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申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 和基金间转 换份额; 赎回 未受理部分 可延迟至下一个 开放日办理 , 基金间转 换未受理部 分不做延迟 处理, 但投 资 者可在申请 赎回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转入下 一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不 享 有赎回优先 权,并将以下一 个开放日的 本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发生 巨额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 并延期支付 时,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 邮 寄、传真或 者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规定 的时间内通 知基金份额 持 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 报 刊和网站 上 公 告,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通知和公告 的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 个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 (3 )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申请 ;已经确认 的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申 请 可以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 一)暂停申 购 、赎回 或 基金间转换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 、赎回 或基 金 间转换的公 告 发生 上述暂停 申购 、赎回 或 基金间转 换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两日 内向中 国证监 会 及规定的派出机构 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一 天,第二个 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应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一天但少于 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 、赎回 或基 金间转换时,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 两日 内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 指定 报刊和 网 站 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 或基 金间转换公 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 、赎回 或基 金 间转换日公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两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 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 时,可将重 复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率 调 整为每月一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赎回 或 基金间 转换时,基 金管理人应 提 前 两日内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 刊和网站上 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 、赎回 或 基金间转换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 或 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风 险预算的投 资策略,力 争获取超 过业绩比较 基准的长期 稳定回 报 ,分 享市场向上带来的收益,控制市场向下的风险。 (二)业绩比较基准 5 % × 新华 巴 克莱 资本 中 国国 债 指数 +15 % × 新华 巴克 莱 资本 中 国政 府 机构债 指 数 +10%×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企业债指数+20 %×新华富时 A200 指数+50%×1 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 中低风险的 产品,无论 市场向上 还是向下, 本基金将通 过对投 资组合 风险的控制,力争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回报。 ( 三)投资范围和 投资 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 债券 投资 范围包括一年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短期票据、回 购、银行存款以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 0-50 %,债券 20% -70%,货币市场工 具 5% -80% 。 (四)投资理念 通过对风险的事前控制获取稳定收益。 ( 五)投资 策略 1、风险预算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全面引进一种全新的投资策略――风险预算。这一技术是从荷 兰银行的全球投资流程中移植过来的。风险预算技术是最近 几年在欧洲和美国发展起来 的,并很快得到了市场的认可,主要原因是它给投资流程带来的创新和附加值。 风险预算是指基金在投资组合构建和调整前基于对市场信心度的判断来分配风险, 然后根据风险的分配限制来调整具体资产的投资策略,使未来的投资组合满足风险预算 的要求,也就是说投资组合在构建和调整前其风险就已锁定。风险预算的策略将体现在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投资的各个环节。大量应用数量化的事前和事后的风险控制手段是本基金的重要特色。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的一个重要参考来自于数理化的风险预算。 本基金的风险预算范围: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年跟踪误差(事前) 上限为 10%。 具体的操作流程是: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形成对市场的看法,运用 MVPS 模型对市场进 行综 合评分得出对市场的信心度,信心度分为以下五类:非常有信心看空、有信心看空、中 性、有信心看多、非常有信心看多。 (2 ) 根据不同的信心度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风险预算范围, 然后在风险预算 范围内 确定资产配置比例。 (3 ) 基金经理根据资产配置比例确定下一阶段的投资操作策略, 投资策略对 组合的 预期影响将通过专门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测试,看是否满足对风险预算的要求。 荷兰银行为了管理此类基金,专门开发了系统软件 LIBRA 进行事前风险预算和 事后 的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共享荷兰银行的这一系统,风险管理部定期将基金的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等数据传送至荷兰银行(伦敦), 通过 LIBRA 系统测算基金目标组合的 风险程度, 通过此项分析,风险管理部提出对现有组合的改进建议,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2、资产配置策略 研究部结合内外部研究成果,根据与荷兰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共同开发的适用于国内 市场的资产配置模型 ——MVPS 模型,提出资产配置方案。 MVPS 模型包括对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 M :宏观经济环境(Macro Environment ) V :价值 (Valuation ) P :国家对证券市场的政策(Policy ) S :市场气氛(Sentiment)。 ①M -宏观经济环境(Macro Environment )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 季度 GDP 的增长速度 ? 每月 CPI 的数据 ? 每月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 ? 货币供应量 M2 的增长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②V- 价值(Valuation ) ? P/B 、P/E 运行模型 我们衡量市场整体价值的主要标准是 P/B 和 P/E , 这两个指标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 都有价值回归的特征。当市场偏离真实价值太远时,都会有回归的趋势。现实中我们总 是无法准确判断市场的真实 价值是多少,而只能尝试用各种模型来描述其运行轨迹。通 过实证分析,我们运用的 P/B 、P/E 运行模型能基本显示市场的重要拐点。 ?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影响证券市场发展的长期因素,这一因素虽然很难用具体指标来量 化,但它的完善和优化,能促进企业的良性运作,最终在业绩和市场形象中得到体现。 ③P- 政策(Policy )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证券市场下一阶段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 ④S- 气氛(Sentiment ) 市场气氛是证券市场政策发挥作用的土壤。在短期内,市场气氛是决定国家政策, 甚至宏观政策变化在 证券市场中能否得到体现的重要基础。 市场气氛将主要考虑保证金、 分析师指数、基金仓位、市场的特殊效应等方面。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每月召开例会,研究部将针对以上各层面提供分析报告,为投资 决策会提供参考依据,会议将形成对 MVPS 的评分。 3、组合管理策略 在确定了基金下一阶段风险预算的范围和资产配置后, 基金经理将在风险预算和资 产配置范围的指导下,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1)债券组合管理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的投资策略来运作债券组合。 债券的投资组 合是自下而 上和自上而 下管理模 式的结合。 所谓自上而 下,是 指债券 的投资策略是建立在对宏观经济、 货币和财政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等的分析基 础之上的。 通过对宏观面的 分析,可以 预测整个债 券市场的下 一步趋势, 以及不同的 债 券类别包括 国债、企业债、 金融债和可 转换债券未 来的不同表 现,同时可 以确定在不 同 市场上交易 的不同类型、不 同到期年限 债券的预期 价值,据此 可以发现市 场的失衡情 况 ,确定债券 的投资策略。所 谓自下而上 ,是指通过 对比个券的 久期、到期 收益率、信 用 等级、税收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因素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 类属配置指组 合在银行间 国债、交易 所国债、 金融债和企 业债之间的 配置比 例。类 属配置将基于对 各类属的相 对投资价值 和走势预测 ,增持能给 组合带来相 对 较高回报的 类属,减持会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同时,风险管理部利用 LIBRA 系统,分 析不同债券类属 配置情况下 的风险度, 并同比较基 准进行对比 ,提出对不 同 债券类别的 配置比例的建议,作为基金经理进行债券组合的重要参考。 个券选择的标准包括: a.符合总体投资理念的要求; b.符合资产配 置策略、 调整策略 和投资策 略的要求 ,符合风险 管理指标 ,包 括流动 性指标要求; c. 到期收益率相对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债券较好的债券; d. 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 的债券; e. 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及担保条件较好,信用质量较高的金融债或企业债券; f. 价值严重被低估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 (2)股票组合管理 选股方面,本 基金力争在 最好的行业 中选择最 好的公司, 包括行业配 置和个 股选择 两个层面。 泰达 宏利的行业选择和选股将基于详细的行业文档。行业文档的研究方法是引进的 荷兰银行的研究方法和平台,荷兰银行在运用行业文档、从行业视角来选择股票方面有 很长时间的经验。 1)行业配置 确定行业配置的主要依据为:根据行业文档进行分析,确定国内行业中具有竞争优 势和比较竞争优势的行业 。 行业 文档的主要要素包括: a. 行业趋势不仅仅是从中国角度,还从全球视角来研究; b. 详细分析中国特定行业公司的独特运作; c. 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和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 研究员对每个行业进行深入的分析,根据行业文档并结合对风险和收益的综合考虑, 作出行业投资价值判断。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2)利用市值指标作为流动性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建立待投资股票库: 对股票市值大小进行排序,挑选出符合基金投资规模和流动性需要的股票,作为基 础股票池; 以每月更新的个股 未来每股收益预测值, 对每股收益率影响较大的每股收益增长率、 市盈率、市净率、每 股现金流、流通市值等基本因素和技术因素为指标建立数据库。 3) 对重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 包括商业评估、 公司评估、 价值评估和盈利预 测, 从 而在基础股票库中寻找价格合理、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司。 (六)风险管理 “中低风险” 和 “风险预算” 是本基金的两大特点, 这对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 管理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基金管 理人充分吸 收了外方股 东荷兰银行 在风险管理 上 的技术,并 结合在中国资本 市场中风险 管理的经验 ,构建了多 层次、全方 位的内部控 制 机制和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涵盖前台、中台、后台各个方面的工作、各项工作环节和流程。 在此基 础上, 针对本产品的特点, 本基金将共享荷兰银行的风险管理软件 “LIBRA”。 它的最大特点是 能够把多种 不同类别的 资产整合在 一起进行风 险管理。本 基 金为混合基 金,投资的资产 类别包括 股票、债券 和货币市场 工具。 “LIBRA ”能够进行 风 险分解,把 整个组合的风险 分为资产配 置的风险、 资产类别的 风险,分析 组合风险的 来 源,分析不 同的投资策略对 组合风险的 影响,从而 在构建投资 组合前,使 投资组合、 投 资策略的风 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 本基金将使用 风险预算技 术,根据对 市场的信 心度控制组 合的跟踪误 差,动 态调整 组合的资产配置 、行业、债 券类属配置 和个股、个 券选择, 风 险管理部根 据 风险管理指 标监控组合的风 险水平,定 期出具风险 分析报告, 对组合的业 绩和风险进 行 归因分析, 找到基金管理人 的优势所在 ,为风险分 配提供依据 ,力争战胜 业绩比较基 准 ,在不增加 额外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七)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 本基金属于风险 中低 的证券投资基金 。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 不违反基金合同中对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的约定;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 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 可以 在十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以 使 基金 投资 符合上述规定。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或 中国证监会 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九)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十)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本 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 权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未经审计)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 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0 年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2、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14,461,219.01 46.82 其中:股票


114,461,219.01 46.82 2 固定收益投资


52,630,500.00 21.53 其中:债券


52,630,500.00 21.5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75,321,070.46 30.81 6 其他资产


2,047,822.58 0.84 合计





244,460,612.05





100.00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8,539,844.45 7.64 C 制造业 43,358,206.43 17.87 C0 食品、饮料 4,965,932.40 2.05 C1 纺织、服装、皮毛 2,363,400.00 0.97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塑胶、塑料 12,394,614.30 5.11 C5 电子 - -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14,427,875.73 5.95 C8 医药、生物制品 9,206,384.00 3.80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265,290.00 0.52 I 金融、保险业 32,073,072.00 13.22 J 房地产业 8,560,716.00 3.53 K 社会服务业 2,425,500.00 1.0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8,238,590.13 3.40 合计 114,461,219.01 47.19 4 、 报告期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616,680 10,039,550.40 4.14 2 002038 双鹭药业 199,100 9,206,384.00 3.80 3 601318 中国平安 165,324 8,332,329.60 3.44 4 600481 双良股份 320,000 7,718,400.00 3.18 5 600527 江南高纤 690,000 6,223,800.00 2.57 6 600315 上海家化 159,990 6,170,814.30 2.54 7 000968 煤 气 化 300,000 6,048,000.00 2.49 8 002344 海宁皮城 199,939 5,932,190.13 2.45 9 000937 冀中能源 140,500 5,239,245.00 2.16 10 002304 洋河股份 44,418 4,965,932.40 2.05 5、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0,145,300.00 8.31 2 央行票据 20,590,000.00 8.49 3 金融债券 9,862,000.00 4.0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862,000.00 4.07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4 企业债券 2,033,200.00 0.8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52,630,500.00 21.70 6、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单位: 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801065 08 央票65 200,000 20,590,000.00 8.49 2 010004 20 国债 ⑷ 153,000 15,342,840.00 6.33 3 080311 08 进出11 100,000 9,862,000.00 4.07 4 010112 21 国债 ⑿ 47,000 4,802,460.00 1.98 5 068042 06 石油债 20,000 2,033,200.00 0.84 7、报告附注 (1 ) 报告 期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未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的情 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603,913.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26,365.20 5 应收申购款 117,543.7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47,822.58 (4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无流通受限 股票。 (6 )报告期内基金未主动投资权证,也未在报告期末持有权证。 (7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八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 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5 年4 月5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截止 2010 年3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①- ③ ②- ④ ① ② ③ ④


2005.4.5 ~2005.12.31 4.00% 0.47% 1.65% 0.25% 2.35% 0.22% 2006.1.1 ~2006.12.31 49.40% 0.71% 20.93% 0.32% 28.47% 0.39% 2007.1.1 ~2007.12.31 68.81% 1.15% 23.02% 0.50% 45.79% 0.65% 2008.1.1 ~2008.12.31 -14.74% 0.87% -14.01% 0.57% -0.73% 0.30% 2009.1.1~2009.12.31 36.27% 0.87% 17.40% 0.42% 18.87% 0.45% 2010.1.1~2010.3.31 -2.15% 0.54% -0.52% 0.26% -1.63% 0.28%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至 今 198.17% 0.85% 51.87% 0.43% 146.30% 0.42% (二)自基金 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额 净值的变 动情况,并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 准的变 动比较图 -50% 0% 50% 100% 150% 200% 250% 04-05-05 07-05-05 10-05-05 01-05-06 04-05-06 07-05-06 10-05-06 01-05-07 04-05-07 07-05-07 10-05-07 01-05-08 04-05-08 07-05-08 10-05-08 01-05-09 04-05-09 07-05-09 10-05-09 01-05-10 泰达预算 业绩比较基准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九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总值 是指 运用基金 募集 资金 购买 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和 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包括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项以及待摊费用等 。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代 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开 立证券帐户 ,以本 基金名 义在托管银行开 立银行存款 帐户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 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 托管人所托 管 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部基 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 务。本 基 金帐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 、注册登记 机构 自有资 产帐户以及 其 他基金财产 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 除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 值目的是客 观、准确地 反映基金 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后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 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 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 估值。如有 充 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 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 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进 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 发行的 股票,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 后,按估 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方 式发行的 股票,按 估值日该 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开发行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 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初始取得 成本(因权 益业务导致 市场价格除 权时,应于 除权日对其 初 始取得的成 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 该非公 开发 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 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 3) 对旗下基金 持有长期 停牌股票 采用指数 收益法进 行估值, 即以上海 证券 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 开发布的相 应行业指数 的日收益率 作为该类股 票 的收益率, 根据该收益率计算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 日 的 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 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 估 值。如有充 足证据表明最近 交易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 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 对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的,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 所含的最近 交 易日债券应 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净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 日 收盘价(净 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净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 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 证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 证 据表明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不 能真实地反 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最 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 调 整,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 价 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 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 并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 场报价、流 动性及收益 率曲线等因 素确定其公 允 价值进行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认为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上述估 值方法对基 金 财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各 因素的基础 上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发现方 应 及时通知对 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以 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进行估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 致 的意见,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 由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托 管人一同 进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以书 面形式报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签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 人 。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 (5)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 (含第四位) 发生 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 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财产 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估值或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出现 错 误实际发生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 大 ;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代理 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原因造成 差错,导致 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 当 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 错等;对于 因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 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造成投 资人的交易 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 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 取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人 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的 规定予以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 责 任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 发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由 于差错责任 方 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责任方 承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 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 大 的损失有差 错责任方和未更 正方依法分 别各自承担 相应的赔偿 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对 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 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 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 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 原因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 理 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 财 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 法规、本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 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有权 向出现差错 的 当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按本条 第(四)项 第(7) 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财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 本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 本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 5、 运用本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净收益 为 本 基金收 益扣除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在 本基金收益 中扣除 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 根据自身情况,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 一次, 每年分配次数最多不超过四次,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 分配在基金 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 3、 本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者将现金 红利按 红利发放日前一 日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进行 红利再 投资方式, 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分红权益 登记日前的 最后一次选 择的方式为 准,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 择 分红的默认 方式为 现金 分红 方式; 4、 本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 实现收 益的 50 % ; 7、 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与 公告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人核 实 后确定, 在分配 方案实 施前两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 (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 金红利不足 支付前述银 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注 册登记机构 自 动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 红利 发放日前一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转为 相应基金份 额 。具体业务 规则以公告的收益分配方案为准。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基金 运作 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本基金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1.4% 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 下: H=E× 1.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 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 月 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管 理人划款指令于 次月前两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 基金前一日的资 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 提,具体计 算方法 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一 )3 至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 划 款指令复核 后从本基金 资产中支付。 基金 合同生效 前的验资费( 会计师费) 、 律师费 、 信息披露费用 从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4、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 托管费 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申购、赎回的费用和基金间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万 1.50% 50万≤M <250 万 1.20 % 250万≤M <500 万 0.75 % 500万≤M <1000 万 0.50 % M≥1000万 每笔1000 元 注:网上直 销等特殊 申购费率 另见已发 布的相关 公告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 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 赎回费率 为 0.25% ; 连续持有期 限超过 730 天, 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基金转换,持有期限可以累计。 ③赎回费的 25%划归基金资产。 3、基金间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支出 或本基 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 金 合同生效 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 , 依据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 纳税义 务 。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并 具有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 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 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及 其 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在 2 日内编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报告,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 监会派出机 构 备案。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 基金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 基 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互 联网网站等 媒 介披露,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 二)基金募集 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 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十五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 容 提供书面说 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 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 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编 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 报 告 包括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 1、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2、基金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四)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前, 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 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 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 上;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 )基金申购、赎回 、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 )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 )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7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 ( 六)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 限内, 任何 公共传播媒 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 误导性影响 或引起较大 波动 时,相 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 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信息 披露 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 披露 事务。 2、 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和 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信息 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 3、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 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办公 场所、注册 登记 机构 、 基金销售机 构 处,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基 金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 得 上述文件的 复印 件。对投资 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保 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 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 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的价 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 国 债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 导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 利 润减少,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 ,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行业选择风险 : 本基金强调以行业为导向进行个股投资, 如果出现行业背 景发生 较大变化与行业趋势变化预测产生较大差异, 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 程中可能发 生交收违约 或者所投 资债券的发 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 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 知识、经 验、判断、 决策、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信息 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本 基金的收益水平 与本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 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 性 较大。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 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 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 人都有义务 接受投 资者的 申购、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 由于应对基 金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的 经验不足, 加 之中国股票 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 跌时经常出 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 况,如果在 这 时出现较大 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 时,可能使 相关的基金 的规模发 生较大改变 ,从而对转 出和转 入基金 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 六)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 合同 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合同应当 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 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及相 关的中介服 务机构组成 。 自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 起 ,与 基金有 关的所有交易应 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 小组组成并 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二)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 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以 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 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 合同 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 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的 职责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 财产; 3、 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5、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的接管 2、基金财产的清理 3、基金财产的确认 4、基金财产的评估 5、基金财产的分配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清 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六)基金财 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七)基金 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八)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 费用 ;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3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 合同或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致使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产生重大 损 失的,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本基 金合同规定应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 )发售 基金份额, 收取 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代表 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9 )担任注册登记 机构或委托其他 合法 机构担任注册登记 机构 ; (10 )委托 合法的 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订 、修改并公 布有关基金 募集、认购 、申购、赎 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1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基金 间转换; (12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 )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3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 )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所管理的 每只 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 除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价格的方法 ; (11 )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 露; 但因遵 守和服从司 法机构、中 国 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的判 决、裁决、 决定、命令 而做出的披 露 或为了基 金审计的目 的 而做出的披 露 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 )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 后的基金份额;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 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 的 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 )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 财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21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管理职责、 处理基 金事 务不当而致 使基金财产 受到损失的 ,应采取适 当 、合理的方 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 违约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因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取得 基金托管费; (3 )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 自有资产相 互独立;对 其 托管不同基 金分别设置帐户 ,独立核算 ,分帐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帐 户设置、资 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 除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立一 个 或多个证券 账户;以托管人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户 , 并代表基金 进行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严 格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认 真办理基金 投 资于证券的 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律、 法规、 规章及本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 件规定; (13 )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 监会;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在定期报告内 出具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 人 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16 )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 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2)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违约 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 违约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 的代表共同组 成。 2、 召开事由 (1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 涉及本基金 的同一事项 以书面方式 提 议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进 行修改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基金间转换费 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开会的时间 、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 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自 行召集并确 定开会时间 、 地点、方式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 少一种 报刊和网站上 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议事程序 ; (3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 )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 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 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代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代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 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审议事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 就未经公告的事项 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 议表决的提 案 ;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案,临 时提案最迟 应 当在大会召 开日前 10 日提交召集人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集现场会 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审 议事项 的修改 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日前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事 项与本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如果 召 集人决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 进 行解释和说 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 得原提案人 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 变 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利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 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需由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 利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2 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规定程序宣 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 后形成大会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 表主持。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 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名 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况 下,由召集 人 在开会通 知中公告审 议事项、具 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 收 取方式等。 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都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提 前终止基金 合同为 特别决 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 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 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 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并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9、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 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自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之 日起生效,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之 日 起两日内 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 变更 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 涉及本基金 的同一事项 以书面方式 提 议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 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 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 变更 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 变更 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 事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 人变更,当 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 因导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 金合 同 变更 后应 报中 国证监 会 及 其派 出机构 核准 或备案 ,并 在变更 后 两 日内 公告。 3、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六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及相 关的中介服 务机构组成 。 自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 起 ,与基金有 关的所有交易应 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 小组组成并 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争议的解决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 在 北京,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 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 机构 、基金销售 机构处,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 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 在 合理时间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上 述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法定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对 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基 金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 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 付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证券 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予 以 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及时核对 确认并进行 调整。基金 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 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及时纠 正 的,基金托 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托 管人是否及时执 行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是否将基金 资产和自有 资产分账管 理 、是否擅自 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 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收益划入 分红派息账 户 等事项,对 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未对基金 资产实行分 账管理、擅 自挪用基金 资产、因基 金托管人的 过 错导致基金 资产灭失、减损 、或处于危 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 应立即以书 面的方式要 求 基金托管人 予以纠正和采取 必要的补救 措施。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 托管 人赔偿 基 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2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基 金托管人 的作为或 不作为 违反了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 ,有权利并 有 义务行使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 所有权利和 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资产 的安全和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包括 但不限于就 更 换基金托管 人事宜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代表 基金对因基 金托管人的 过错造成的 基 金资产的损 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有 义务 配 合 和协 助 对方 依 照本 协 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 监 督、核查。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 监 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 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1、基金资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资产 的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将遵守《基 金法 》 、 《信 托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最 大利益处理 基金事务。基金 托管人保证 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 谨 慎、有效的 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 (2) 基金托管 人应当设 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 基金资产托 管事宜;建 立 健全内部风 险监控制度,对 负责基金资 产托管的 部 门和人员的 行为进行事 先控制和事 后 监督,防范 和减少风险 。 (3) 基金托管 人应当购 置并保持对 于基金资产 的托管所必 要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 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信托法》 、 《运作办法》 、 本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基金 托管人违反 此义务,利 用基金资产 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 归于该基金 资产;基金 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资产 转 为其固有财 产,不得将固有 资产与基金 资产进行交 易,或将不 同基金资产 进行相互交 易 ; 违背此款 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 (5) 基金托管 人必须将 基金资产与 自有资产严 格分开,将 基金资产与 其托管 的其他 基金资产严格分 开;基金托 管人应当为 基金设立独 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 账 簿,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 除依据《 基金法》 、 《信托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资产 。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资 ,并 分别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 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 (3 )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 金的任何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 应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 、 《银行账 户管理 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 管理的有关 规定》 、 《 关于大额现 金支 付管理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 经另一方同 意擅自转让 本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用于办理 基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 包 括本基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证券交 易 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结算互 保基金的收 取按照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 金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可 以根据当时 市场的通行 做法办 理,而 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账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债 券 和资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 开保管;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的 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 7、与基金资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 作 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 式发送给相 应的基金托管人。该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传 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 行复核,并 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相应 的基金管理人;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相应的基金托管 人有权 将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 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 立编制。月 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季度公 告一次, 在 每季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 并于每季终了后 15 工作日内 予以公告; 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20 日内编制完毕,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 内编制完毕 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相应的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 明书更新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 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 完成当 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 的方式 或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该 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 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 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 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每 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妥 善保管之。 为基金托管人履 行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 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 人 (注册登记 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基金管理人、 基金/ 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 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 委员会,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 当 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除提交 仲裁的争议 之外,各方 当事人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定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 容,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 目 。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 交易资料的 对账 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投资人 应 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 确认单 ;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按投资人意愿 向有交易的 基金投资 人以书面形 式寄送 季度对帐单 ,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按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 的 持 有人以书面 形式寄送 年度对帐单 。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 配时,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选择 将所获红利 再投资于本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将其所获 红利按红利 发放日前一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 。红 利再投 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 期间,基金 管理人接受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申请,将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要求请见相关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 供投资策略分析 报告、基金 月度报告以 及与基金经 理(或投资 顾问)的定 期 在线交流的 服务。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六)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本基金 的网上开户 、交易功能 可以通过 以下途径实 现:持有农 业银行 卡、建 设银行卡、招商 银行卡、兴 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 卡、浦发银 行 卡 、民生银 行卡 的客户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网上基 金直销交易 系统开户与交易。 基金管理人决 定对 通过本 公司网上基 金直销交 易系统申购 本公司旗下 基金的 客户实 行优惠申购费率。 上述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七) 资讯 服务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 服 务, 投 资者 可通过客服 电话 400 698 8888 (免长话费) 或 010-66555662 的语音系 统或登录公 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帐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您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八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698 8888 (免长 话费) 或 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泰达 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推出直销网上交易多卡交易业务的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发布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09 年度第3 季度报告》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2 月 11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 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 月5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 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 月5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 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延期的公告》 。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 月5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 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参与深圳发展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推广活动的公告》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 月 19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在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发布《 泰达荷银 风险预算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09 年第4 季度报告》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1 月 30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 整旗下基金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保留份额的公告》 。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2 月 4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泰 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更名的公告》。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2 月 24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 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3 .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3 月4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 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3 月 4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 站及网上交易停机维护的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3 月9 日发布 《 泰达荷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 股权 变更及公司更 名的公告》。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3 月 12 日发布 《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 于调 整旗下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的公 告》。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0 年 3 月 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变更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名称的公告》 。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3 月 25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参与渤海银行基金定投及网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3 月 31 日发布《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2009 年年度报告》 。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2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3 月 3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董 事变更的公告》。 2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4 月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存放地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服务 机构 住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报纸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址(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募集 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 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2、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 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查阅,或基 金投资人也 可通过 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 或登陆本基 金管 理人互联网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泰达宏利 风 险预 算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5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