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联安信心(253030)

国联安信心: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4月23日证监许可 【2010】 52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50%。在本基金的开放期间,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以一元的发售面值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该发售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十、基金的投资 .........................................................................................................35 
十一、基金的财产 .....................................................................................................42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4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十四、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5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十七、风险揭示 .........................................................................................................5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6 
 
 
 
 
 2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3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 和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 险揭示、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联安信心增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4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5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为1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6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 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7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 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8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5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 (021)3899 2888 联系人:黄志钢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2010年4月30日,公司旗下共管理9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 安优势股票”)、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红利股 9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票”)、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以及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 分级”)。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都是混 合型基金。国联安精选股票是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资金成本低、资本回报率 高的、能够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国联安优势股票的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四类 竞争优势(资源优势、管理优势、渠道优势和技术优势)的公司,国联安红利股 票的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预期股息收益率的公司,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的主要挖 掘中国经济结构转型中涌现的投资主题,精选符合这些主题的个股进行投资。国 联安增利债券则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在控制风险与保持 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国联安 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为投资中证100指数的指数分级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 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 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怡 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JF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董事、德盛 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 理日本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卢森堡公司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先生, 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和英 文)。历任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怡富资产管 10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理公司(香港) 营运董事、 常务董事, 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常务董事, 纽约银行梅隆公司 (原为梅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执行董事。 现担任德盛安联资 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4)许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 所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 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 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 总部总经理。 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 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1963年起进入 上海市财政局工作,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 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市物价局副主任兼局长,上海市 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7)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曾在山东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任教,1988年到国家司法部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1993年受司法部指派筹建 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任常务副主任、主任,后中心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任主 任。现任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兼德恒海牙分所主任,德恒律 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重组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劳动部企业 年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家,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 法律委员会委员。 (8)Thilo Ketterer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德国NEXIA国际集团审计助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会计主管,以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罗 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集团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德国纽伦堡 11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集团的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1)蒋忆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博士。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君安证券公司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 (2)Eric Chun Hung Lai (黎俊雄),监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澳洲执业会计师,财务学博士。历任Taisho Marine & Fire Insurance(新加坡) 会计主任,Sun Alliance Insurance(新加坡)会计师,Swiss Reinsurance(新 加坡及香港)会计总监,安联保险亚太区财务总监。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亚太 区财务与控制总监。 (3)陆康芸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法 律顾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担任本公司法律事务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许小松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 副所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 (2)谢荣兴先生,督察长,高级会计师,上海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黄埔营业部总经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和 交易总监、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济师、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3)王峰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渤海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 研究员、天同证券研究所金融创新部主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部产品主管、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业务发展部总监、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周泉恭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科长、 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主管、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荷兰荷银梅隆环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 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 12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经理 冯俊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主管、债券交 易主管,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助理、宏观和债券研究员,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宏观和债券研究员,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泰信中短债”基金和“泰信双息双利”基金基 金经理。自2008年10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3月起任国联 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 司总经理、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3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4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 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 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15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 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 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 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 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 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 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 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 16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17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成立日期:1987年4月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注册资本:390.33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电话:(010) 65556888,65556812 联系人:雷云、方韡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小宪博士,中信银行行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至1990年, 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计划处,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任中国人民 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助理;1992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兼国家 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1994 年,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0 年, 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1 年,任常务副行长、招商银行董事;2004 年以后,任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信 银行行长,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陈小 宪先生同时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教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席等职。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 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 年 6 月开始担任中 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年8月至1993 年 10 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 年 18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至 1997 年 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 年 1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瑞 士银行SBC和瑞士联合银行UBS等金融机构工作。 张向东先生,中信银行托管部总经理。1967 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职于中信银行总行资金部、汇兑部、会计部和清算中心,全面负责全行 本、外币的清算工作。曾任中信银行总行清算中心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截止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招 商优质成长、 建信恒久价值和银河银信添利3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托管资 产。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 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 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 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19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 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 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 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 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电话:(021)3899 2888 联系人: 茅斐 20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代销机构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21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黎俊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2010年4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第528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基金合同生效 满一年后转为开放运作。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参见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22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五)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 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300万 0.4% 300万≤M<500万 0.2%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 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 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23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5)/1.00=9,945.8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 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 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4)T 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 可以自 T+2 日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 况。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 打印交易确认书。 3、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直销网点现场首次 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通过网上交易本基金的认购金额的限制与本公司代销网点的相关限制相同。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24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基金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期间,本基金封闭期为1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封闭期届满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在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某一时 段进行本基金的集中申购。在集中申购期间,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暂停。如基 金管理人决定进行集中申购,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应提前做好相关安排,具体 情况届时将另行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6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封闭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可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27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每次在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投资者在直销网 点现场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 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网上交易本基金的申购金额的限制与本公司代销网点的相关限制相同。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 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通过网上交易本基金的赎回份额的限制与本公司代销网点的相关限制相同。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费率 M<100万 0.8% 28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赎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天 0.9% 30天≤N<1年 0.1% 1年≤N<2年 0.05% N≥2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如果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小于30天,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如果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大于或等于 30 天,则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市场推广、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29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5 天,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1%=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45天,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1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30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应当及时查询基金交易确认信息 并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31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32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3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34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可 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金 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等。 35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间,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发行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但不直 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或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或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 在其流通受限解禁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从利率、信用的角度深入研究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国债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价值,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投资组合;此外,本基金适当参与股票首次发行或增发新股等较低风险 投资品种,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需求、 本金安全和投资风险控制的基础 上,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相对投资价 值和风险的分析,在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内,动态调整现金类资产、 债券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比例,追求较低风险下的较高组合收益。 本基金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通过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深入 分析,结合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最终形成对金融市场利率水 平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的判断。利率策略可以细分为: (1)目标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判断,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即在预期利率将要上升的时候适当缩短组合的久期, 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适当拉长组合的久期,以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36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通过对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 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 益。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 影响信用利差的因素包括信用债 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由此信用策略可以细分为: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 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 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 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等 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 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素,最后综合评价出 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3、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 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征。本基金首先将根据对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比较 分析,选择股性强、债性弱或特征相反的可转债列入当期转债核心库,然后对具 体个券的股性、债性做进一步分析比较,优选最合适的券种进入组合,以获取超 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深 入研究,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正股股价的变动情况适时将可转债转为股票, 并在合同 37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规定的时间内卖出,以保留参与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提高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5、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 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 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 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 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 权证的卖出时机。 7、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 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 价格之间存在一定价差,从而使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 预期,并结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等权益类资产进行合 理估值,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并于锁定期后在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择 时出售,以增强基金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五)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 审定基金资产 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债/个股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 日常管理。 3、 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38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 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 究支持;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 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 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 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 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 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 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 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资组 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 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39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公司债、 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间,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超过该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40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 2001 年 12 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 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 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时,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1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42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43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44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5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46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7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8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封闭期内每年收益分配不少 于 1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本基金封闭期 满后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49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根据法 律法规相关规定备案和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50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51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 费率或收费方式,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或收费方式,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52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3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54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 55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56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57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58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59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 收益率 。





9、 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 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 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60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四)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五)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转为开放运 作。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本基金无法完全 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 险;


3、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但通过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 发新股或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在流通受限期间无法交易, 导致本基金 面临流动性风险。 4、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规定,本基金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提升了预期收益水平,但也增加了预期风险水平。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 情形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1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3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3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30 个工作日大于90%。 3、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此外,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并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62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3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64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65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财产 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66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67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68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69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70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与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情 形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71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3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3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30 个工作日大于90%。 3、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此外,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72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73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74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75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76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77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和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78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封闭期内每年收益分配不少 于 1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本基金封闭期 满后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根据法律法 规相关规定备案和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79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80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81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可 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金 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等。 基金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间,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发行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但不直 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或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或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 在其流通受限解禁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82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公司 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 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间,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超过该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83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84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85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42号 注册资本: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 021- 3899 2888 传真: 021- 5015 1880 86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联系人:黄志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8888,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联系人:雷云、方韡 成立时间:1987年4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0.33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开放式基金 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 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87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可 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金 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等。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发行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但不直 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或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或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 在其流通受限解禁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公司 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本基金的开放期间,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88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公司债、 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间,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b、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g、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超过该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h、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i、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89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90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 91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本基金投资 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92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93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94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基金销售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95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96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97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8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99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100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101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102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03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配 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 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 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 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帐户状况对帐 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份额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 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客户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104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 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目前支持的银行卡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中国农业银 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 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进行网上开户、基金认 105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操作办法请参见 https://trade.vip-funds.com 或 https://trade.gtja-allianz.com 网上交易 指南。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 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106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 5月14日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