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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瑞(100022)

富国天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一 0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5年 2月 6日证监基金字【 2005】 20号 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年 4月 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 ,应 充分考虑 投资人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 机 、 数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 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 在 投资人 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 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 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至 2010年 4月 5日,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截止至 2010年 3月 31日 (财务数据未 经 审计)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九、基金的投资 ............................................................................................................................ 57 十、基金的业绩 ............................................................................................................................ 6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1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七、风险揭示 ............................................................................................................................ 8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 90 十九、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92 二十、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一、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 117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21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以及 《 富国 天瑞强 势地区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 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全 部必要事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 内容、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法律 责 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 托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 任何解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 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其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义另 有 所 指 , 下列词语 或 简称代 表 如下含义 : 本合同、 《 基金合同 》 指 《 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 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 就 本合同 而言 ,不 包括香港 特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别 行 政 区 、 澳门 特 别 行 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 法律法规 指 中国 现 时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行 政 规 章 及规 范 性文 件 、 地 方 法规 、 地 方 规 章 及规 范 性文 件 《 基金 法》 指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销售办法》 指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指 《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 息披露办法》 指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元 指 中国 法 定 货币 人 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据《 基金合同 》 所 募集的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 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 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一 份公 开 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 及 托管人、 相 关 服 务机 构 、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 金份 额 的 交易 、基金份 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基金的投 资、基金的业 绩 、基金的 财产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基金收益 与分 配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风险 揭 示 、基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 要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 务 、其 他 应 披露事 项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基金的 信 息 , 供 基金投资 者 选 择 并 决定 是 否 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 邀 请文 件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新 发 售 公 告 指 《 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业 务 规 则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 规 则 》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银行监管 机 构 指 中国银行业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或其 他 经国 务 院 授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指 依据 有 关 基金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办 理本基金 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 机 构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销售代 理人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 与过 户 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份 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 委 托的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义 务 的 法律 主体 个 人投资 者 指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证 券 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证 券 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注册登记 或经 政府 有 权部 门批 准 设 立 的 机 构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投资于中国 境 内证 券 的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投资 者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达到 法律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聘 请 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 理完 毕 基金合同 备案 手续 后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 期 ,本基金 为 2005年 4 月 5日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份 额 发 售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本基金 为 2005年 2月 21日 至 2005年 3月 30日 基金 存 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合 法存 续 的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指 公 历 日 月 指 公 历 月 工 作 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T日 指 日 常 申购、 赎回 或 办 理其 他 基金业 务 的申请日 T+n日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日 ) 认购或 发 售 指 本基金 在 募集 期 内投资 者 购 买 本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日 常 申购 指 基金投资 者 根 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 定 的 手续 , 向 基 金管理人购 买 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基金于 2005年 4 月 15日 开 始 办 理日 常 申购 日 常 赎回 指 基金投资 者 根 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 定 的 手续 , 向 基 金管理人 卖 出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基金于 2005年 7 月 4日 开 始 办 理日 常 赎回 转 托管 指 投资 者 将 其 持 有的同 一 基金 账户 下 的基金份 额 从某 一 交易账户 转入 另 一 交易账户 的业 务 ;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 的基金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基金 转换 指 投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 一 开放 式基金 向 本基金管理人 提 出申请 将 其 原 有基 金 ( 转 出基金 ) 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 转换 为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何 其 他 开放 式基金 ( 转入 基金 ) 的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资 者 通 过 有 关销售 机 构 提 出申请,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 种 投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股 票 红 利 、 债 券利 息 、 票 据 投资收 益、 买 卖 证 券 差 价、银行 存 款 利 息以及 其 他 收益 基金 账户 指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给 投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资 者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开放 式基金份 额 情 况 的 凭 证 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所 购 买 的 各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值、银行 存 款 本 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 以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 指 计 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基 金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 产 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过 程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 纸 和 互联 网网 站 不 可 抗 力 指 本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且 在 本合同 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使 本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或 无 法部 分 履 行本合同的 任何事件 ,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没 收、 法律法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 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 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 信 息如下 : 名 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注册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 花园石桥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5、 6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 花园石桥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5、 6层 法 定 代 表人: 陈 敏 总 经理: 窦玉 明 成 立 日 期 : 1999年 4月 13日 电话 :( 021) 68597788 传 真: ( 021) 68597799 联系 人: 李长伟 注册 资本: 1.8亿 元 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截止 于 2010年 4月 5日 ): 股 东 名 称 出资 比例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 拿 大 蒙 特利 尔 银行 27.775%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 设 立 了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和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责 制 定 基金投资的 重大 决策 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 负责 公司日 常 运作 的风险 控制 和管理 工 作 ,确保公司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 规 则 , 防 范 和 化 解 运作 风险、合 规 与 道德 风险。 公司 目前下 设 十七 个 部 门 和 二 个 分 公司, 分 别 是 : 权 益投资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 另 类 投资 部 、 研究 部 、集中 交易 部 、 专 户 投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 营 销 策 划 与产品 部 、 客 服 与 电 子商 务 部 、 战 略 发 展 部 、监 察稽 核 部 、 计 划 财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行 政 管理 部 、 信 息 技术 部 、 运营 部 、 北京 分 公司和 深圳 分 公司。 权 益投资 部 : 负责 权 益 类 基金 产品 的投资管理 ; 固 定 收益 部 : 负责 固 定 收益 类 产品 的 研究 与 投资管理 ; 另 类 投资 部 : 负责 FOF、 PE、 定量 类 产品等 的 研究 与 投资管 理 ; 研究 部 : 负责 行业 研究 、 上 市 公司 研究 和 宏观研究 等 ; 集中 交易 部 : 负责 投 资 交易 和风险 控制 ; 专 户 投资 部 : 在 固 定 收益 部 、 权 益投资 部 和 另 类 投资 部 内 设 立 的 虚 拟 部 门 , 独立负责 年金 等 专 户 产品 的投资管理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责 年金、 帐 户 、 社 保 以及 共 同基金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 售 业 务 部 :管理 北京 分 公司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深圳 分 公司 (华 南 营 销 中 心 ) 和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负责共 同基金的 零 售 业 务 ; 营 销 策 划 与产品 部 : 负责产品 开发 、 营 销 策 划 和 品 牌 建设 等 ; 客 服 与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电 子商 务 部 : 负责 电 子商 务与 客 户服 务 ;战 略 发 展 部 : 负责 公司 战 略 的 研究 、 规 划 与 落 实 ; 监 察稽 核 部 : 负责 监 察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披露 ; 信 息 技术 部 : 负责 软 件 开发 与 系 统维护 等 ; 运营 部 : 负责 基金会 计与 清算 ; 计 划 财务 部 : 负责 公司 财务计 划 与 管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理 ; 行 政 管理 部 : 负责 文 秘 、行 政 后勤等 。 截止 到 2010年 4月 5日,公司有 员工 159人,其中 57%以 上具 有 硕士 以 上 学 历 。 所 有人 员 在最 近三 年内 均 未受 到 所在 单位 及 有 关 管理 部 门 的 处罚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陈 敏 女士 , 董 事 长 。生于 1954年,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理 硕士 ,经 济师 。 历 任 上 海市 信 托投资公司 副处 长 、 处 长; 上 海市 外 经 贸 委 处 长; 上 海万 国证 券 公司 党 委 书 记 ; 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党 委委 员 。 2004 年 开 始 担任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窦玉 明 先 生, 董 事 , 总 经理。生于 1969年, 硕士 。 历 任 北京 中 信 国 际 合 作 公司 交易员 ;深圳 君安 证 券 公司投资经理 ;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助 理 ; 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总 监、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兼 基金经理。 2008年 开 始 担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麦 陈 婉芬女士 ( Constance Mak), 副董 事 长 。文 学 及 商学学士 , 加 拿 大 注册 会 计 师 。 1977年 加入加 拿 大 毕 马威 会 计 事 务所 的 前 身 Thorne Riddell公司,并 于 1989年 成 为 加 拿 大 毕 马威 的合 伙 人 之 一 。 1989年 至 2000年 作为 合 伙 人 负责 毕 马威 在 加 拿 大 中 部地区 的对 华 业 务 。 现 任 BMO投资有限公司 亚洲 业 务 总 经理, 兼 任 加 中 贸 易 理 事 会 董 事 。 李 明 山先 生, 董 事 。生于 1952年,中 共 党 员 ,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副 总 经理。 现 任 海通 证 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总 经理。 缪恒 生 先 生, 董 事 。生于 1948年,中 共 党 员 ,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中 国人 民 银行 上 海市 分 行 南 市 区办事 处南码头 分 理 处 会 计 员 、 副 主 任 ;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上 海市 分 行 南 市 区办事 处 会 计 出 纳科副科 长; 中国 工 商 银行 上 海市 分 行 南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上 海 申银证 券 公司 副 总 经理 ; 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 生, 董 事 。生于 1958年, 学士 , 加 拿 大 注册 会 计 师 。 1980年 至 1984年 在 Coopers & Lybrand担任 审计 工 作 ; 1984年 加入加 拿 大 BMO银行金 融 集 团 蒙 特利 尔 银行。 现 任 BMO投资有限公司 总 裁 、 BMO金 融 集 团 高级副 总 裁 。 葛航先 生, 董 事 。生于 1966年, 大 学 本 科 ,经 济师 。 历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限公司资金 信 托 部 业 务 经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有限公司 租赁 信 托 部 副 经理、经 理。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有限公司 自营 业 务 部 经理。 戴 国 强 先 生, 独立 董 事 。生于 1952年, 博士学位 。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助教 、 讲师 、 副教 授 、 教 授 , 金 融学 院 副 院 长 、 常 务 副 院 长 、 院 长; 上 海 财 经 大 学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金 融学 院 党 委 书 记 , 教 授委 员 会 主 任 。 现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MBA学 院 院 长 、 党 委 书 记 。 Wai P.Lam先 生, 独立 董 事 ,生于 1936年,会 计 学博士 。 1962年 至 1966年 在 PriceWaterHouseCoopers会 计 师 事 务所 担任 助 理会 计 和 高级 会 计 ; 1966年 至 1969年 在 加 拿 大 圣玛 利 亚 大 学 担任 教师 ; 1973年 至 2002年 在 加 拿 大 Windsor大 学 担任 教 授 。 现 任 加 拿 大 Windsor大 学 名 誉教 授 。 汤 期 庆 先 生, 独立 董 事 ,生于 1955年,经 济学硕士 。 历 任 上 海 针织 品 批发 公司 办事 员 、 副科 长; 上 海市第 一 商 业 局 副科 长 、 副处 长 、 处 长; 上 海 交 电 家 电 商 业集 团 公司 总 经理 ; 上 海市第 一 商 业 局局 长 助 理、 副 局 长; 上 海 商 务 中 心 总 经 理 ;长 江 经 济 联 合 发 展 集 团 总 裁 、 副董 事 长 、 党 组 书 记 。 现 任 上 海水 产 集 团 总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李 宪 明 先 生, 独立 董 事 。生于 1969年,中 共 党 员 , 博士 。 历 任 吉林 大 学 法 学 院 教师 。 现 任 上 海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所 律 师 、 高级 合 伙 人。 2、监 事 会 成 员 金同 水 先 生,监 事 长 。生于 1965年, 大 学 本 科 。 历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有限 公司 科 员 、 项目 经理、业 务 经理 ; 鲁 信 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 经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限公司 高级 业 务 经理。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 经理。 沈寅 先 生,监 事 。生于 1962年, 法 学学士 。 历 任 上 海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组 长; 上 海市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办 公 室综 合 科科 长 。 现 任 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 稽 核 总 部 高级 法律 顾问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夏瑾璐 女士 ,监 事 。生于 1971年, 工 商 管理 硕士 。 历 任 上 海 大 学 外 语 系 教 师 ; 荷兰 银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理 ; 蒙 特利 尔 银行金 融 机 构 部 总 裁助 理 ; 荷 兰 银行 上 海 分 行 助 理 副 总 裁 。 现 任 蒙 特利 尔 银行 上 海 代 表 处 首席 代 表。 仇夏萍 女士 ,监 事 。生于 1960年,中 共 党 员 , 研究 生。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主 任 ; 华 夏 证 券 有限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财务 主 管。 现 任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计 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理。 胡志荣 女士 ,监 事 。生于 1973年,中 共 党 员 , 硕士 。 历 任 四川 成 都邮 电通 信 设备 厂 财务 处 会 计 ;厦 门 金 达 通 信 电 子 有限公司 财务 部 财务 主 管。 现 任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 经理。 常 松 先 生,监 事 。生于 1973年,中 共 党 员 , 博士 。 历 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数量 研究 员 、 高级 数量 研究 员 、 研究 策 划 部 数量组组 长 、金 融 数量 工 程 部 经 理。 现 任 富国 天 鼎 中证 红 利 指 数 增 强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富国 沪 深 300增 强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督 察 长 李长伟 先 生, 督 察 长 。生于 1964年,中 共 党 员 ,经 济学硕士 , 工 商 管理 硕 士 , 讲师 。 历 任 河 南省 政府发 展研究 中 心 干 部 ; 中 央 党 校 经 济学 部 讲师 ; 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 口 营 业 部 总 经理、 北京 管理 总 部 副 总 经理 兼北京 营 业 部 总 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2008年 开 始 担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督 察 长 。 4、经 营 管理 层 人 员 窦玉 明 先 生, 总 经理 ( 简 历 请 参 见 上 述关 于 董 事 的 介绍 )。 林志松 先 生, 副 总 经理。生于 1969年,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 工 商 管理 硕 士 。 曾 在 漳州 商 检局 办 公 室 、 晋江 商 检局检 验 科 、 厦 门 证 券 公司投资 发 展 部 工 作 。 曾 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 核 部 稽察 员 、 高级稽察 员 、 部 门 副 经理、经理、 督 察 长 。 2008年 开 始 担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陈 戈 先 生, 副 总 经理。生于 1972年,中 共 党 员 , 硕士 , 1996年 起开 始从 事 证 券 行业 工 作 。 曾 任 君安 证 券 研究 所 研究 员 。 2000年 10月 加入 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 研究 策 划 部 研究 员 、 研究 策 划 部 经理、 总 经理 助 理, 2005年 4月 起 任 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 今 , 2009年 1月 起 兼 任权 益投资 部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总 经理。 2008年 开 始 担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孟朝霞 女士 , 副 总 经理。生于 1972年, 硕士研究 生, 12年金 融 领域 从 业经 历 。 曾 任 新 华 人 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 业年金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泰康养老 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2009年 开 始 担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 1)现 任 基金经理: 宋小龙 先 生, 1972年出生, 硕士研究 生, 自 1999年 开 始从 事 证 券 行业 工 作 。 曾 任 北京北 大 青鸟 有限 责 任 公司 项目 开发 经理、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 息 技术 部项目 开发 经理、 研究 策 划 部 研究 员 、 高级研究 员 、富 国 天 鼎 中证 红 利 指 数 增 强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 历 任 基金经理:本基金 第 一 任 基金经理 为 徐 大成 先 生, 任 职 时 间 为 2005 年 4月 至 2007年 6月。 6、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 员构 成如下 :公司 总 经理 窦玉 明 先 生,公司 主 管投 研副 总 经理 陈 戈 先 生, 研究 部 总 经理 朱少 醒 先 生,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经理 饶刚 先 生 等 人 员 。


列 席 人 员包括 : 督 察 长 、集中集中 交易 部 总 经理 以及 投 委 会 主 席 邀 请的其 他 人 员 。 本基金 采 取 集 体 投资 决策 制 度 。 7、 上 述 人 员 之间 不 存 在 近 亲属 关 系 。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3、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 办 理或 者 委 托经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理 机 构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理, 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份 额 认购、申购、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 定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9、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10、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 报 告 义 务 ; 12、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 基金合同 》规 定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6、 按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7、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 者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并 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 条 件下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时,应 当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21、基金托管人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 22、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23、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 不 能 生 效,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全 部 募集 费 用 , 将 已 募集资金并 加 计 银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集 期 结 束 后 30天 内 退还 基金认购人 ; 24、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25、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26、 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公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 利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和 直 接 管 理 ; 27、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 ( 四 ) 基金管理人 关 于 遵 守 法律法规 的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 券 法》 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 券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以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的 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 财产 混 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 券 投资 ; ( 2) 不公 平 地 对 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 3)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 5)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 有 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反 基金合同或托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 构 的合 法权 益 ;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 5) 拒 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8) 除按 本公司 制 度 进 行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 直 接 或 间接 进 行其 他 股 票 投资 ; ( 9)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或 以 其 他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证 券 交易 ; ( 10) 违反 证 券 交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倒 、对 仓 等 手 段操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市 场秩序 ; (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 高 自 己 ; ( 12)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 13) 以 不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4) 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5) 其 他法律 、行 政 法规 禁 止 的行 为 。 ( 五 ) 基金管理人 关 于 禁 止 性行 为 的 承 诺 为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下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 行 的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 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 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正 当 的证 券 交易 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 有 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 六 ) 基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不 能利用职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3、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4、不 以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证 券 交易 。 (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 体 系 本基金 在运作过 程 中面 临 的风险 主 要 包括 市 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风险、 操 作 或 技术 风险、合 规 性风险 以及 其 他 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种 风险,本公司 建 立 了 一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体 系 , 具体包括 以下 内容: ( 1) 建 立 风险管理 环 境 。 具体包括 制 定 风险管理 战 略 、 目标 , 设 置 相 应的 组 织 机 构 , 配备相 应的人 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 设 定 风险管理的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 内容。 ( 2) 识 别 风险。 辨 识 组 织 系 统 与 业 务 流 程 中 存 在 的风险 以及 风险 存 在 的 原 因 。 ( 3)分 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 控制 措 施 , 分 析 风险 发 生的 可 能 性 及 其 引 起 的 后 果 。 ( 4) 度 量 风险。 评 估 风险 水 平 的 高 低 , 既 有 定 性的 度 量 手 段 ,也有 定量 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的 度 量 是 把 风险 水 平 划 分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险 按 其 发 生的 可 能 性 与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入 相 应的 级 别 。 定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一 些 风险 指 标 , 测 量 其 数 值的 大 小 。 ( 5) 处 理风险。 将 风险 水 平 与 既 定 的 标 准 相 对 比 ,对于 那些 级 别 较 低 的风 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风险, 则 实 施 一定 的管理 计 划 , 对于 一 些 后 果极 其 严 重 的风险, 则 准 备相 应的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 6) 监 视 与 检 查 。对 已 有的风险管理 系 统 要 监 视 及 评 价其管理 绩 效, 在 必 要 时 加 以 改 变 。 ( 7)报告与 咨询 。 建 立 风险管理的 报告 系 统 , 使 公司股 东 、公司 董 事 会、 公司 高级 管理人 员 及 监管 部 门 了解 公司风险管理 状况 ,并 寻求咨询 意 见 。 2、内 部 控制制 度 ( 1) 内 部 控制 的 原则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①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制 度 覆 盖 公司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透 到 决策 、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②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 与 权 威 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制 中的 盲 点 。 ④ 重要 性 原则 :公司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在 风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制 与 公司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要 。 ( 2) 内 部 控制 的 主 要 内容 ① 控制 环 境 公司 董 事 会、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公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制 体 系 。本公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立 董 事 参 加 的风险 委 员 会, 负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司的内 部 控制 体 系; 公司监 事 会 负责审 阅 外 部 独立审计机 构 的 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 的 真实性、 可 靠 性, 督 促 实 施 有 关 审计 建议 。 公司管理 层 在 总 经理 领 导下 ,认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彻 公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理 办 公会、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 决策 。 此 外 ,公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 指导 公司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监 督 、 检 查 基金 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和公司的内 部 风险 控制 情 况 。 当 发 现 公司 及 公司管理 的基金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重大 经 营 风险或 者 隐患 等 情形 时, 督 察 长 应 当及 时 向 董 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应 当 密 切跟踪 后 续 整 改 措 施 ,并 将 处 理 情 况 向 董 事 会 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 ② 风险 评 估 公司内 部 稽 核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司 及 基金的风险 状况 , 包括 所 有 能 对经 营 目 标 、投资 目标 产 生 负 面 影响 的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对公司 总体 经 营 目标 产 生 影响 的 可 能 性 及 影响 程 度 ,并 将评 估 报告报 总 经理 办 公会和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 ③ 操 作 控制 公司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体 现 部 门 之间 职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 之间 又 相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互 合 作与 制 衡 的 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立 ,并 且 有 独立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间 相 互 核 对、 相 互 牵 制 。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理、 职责 明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弊 或 差 错 发 生的风险, 各 工 作 岗 位均制 定 有 相 应的书面管理 制 度 。 在 明确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学 、合理、 标 准 化 的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书面 化 的 操 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 ,保 存 完 整的业 务 记 录 , 制 定 严 格 的 检 查 、 复 核 标 准。 ④ 信 息 与 沟 通 公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 动 化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证公司 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人 员可 以 充分 了解 与 其 职责 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 息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人 员 进 行 处 理。 ⑤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公司 设 立 了 独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监 察稽 核 部 , 履 行内 部 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理性、完 备 性和有效性,监 督 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司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作 中的风险,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效 地 执 行。内 部 稽 核人 员具 有 相 对的 独立 性,内 部 稽 核 报告报 董 事 长 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声 明 ( 1) 本公司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 任 ; ( 2) 上 述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 本公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环 境 的 变化 及 公司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本 情 况 名 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住 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00号金 玉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 立 时 间 : 2009年 1月 15日 注册 资本: 2600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系电话 : 010-68424199 联系 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 中国金 融 体 系 的 重要 组 成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经国 务 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 体 改 制 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 依 法成 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 继 原 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业 务 、 机 构网点 和 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 网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 成 为 国内 网点 最 多 、业 务 辐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 能 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 业银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 样 通 过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了 良好 的 信 誉 , 每 年 位 居 《财 富 》 世界 500强 企 业 之列 。 作为一 家城 乡 并 举 、 联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有 商 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一 贯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你 成 长 ” 服 务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国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金 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的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 价值、 共 同 成 长 。 中国农业银行 是 中国 第 一 批开 展 托管业 务 的国内 商 业银行,经 验 丰 富, 服 务 优 质,业 绩 突 出, 2004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管人 》 评 为 中国 “最 佳 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内 部 控制 审计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审 计报告 ,表明 了 独立 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 服 务运作 流 程 的风险管理、 内 部 控制 的 健 全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 。 中国农业银行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 部 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行 批 准 成 立 , 2004年 9月 更名 为 托管业 务 部 ,内 设 养老 金管理中 心 、 技术 保 障 处 、 营运 中 心 、 委 托资 产 托管 处 、保险资 产 托管 处 、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管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设施 和基金托管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业 务 系 统 。 2、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 务 部 现 有 员工 130名 ,其中 高级 会 计 师 、 高级 经 济师 、 高级 工 程 师 、 律 师 等 专 家 10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能力 强 , 高级 管理 层 均 有 20年 以 上 金 融 从 业经 验 和 高级技术 职 称 , 精 通 国内 外 证 券 市 场 的 运作 。 3、基金托管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止 2010年 4月 5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 封闭 式证 券 投资基金和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 共 75只 , 包括 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富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华 夏 平 稳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大成 积 极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大成 景阳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大成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长 盛 同 德 主 题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裕 阳 证 券 投资基金、 汉 盛 证 券 投资基金、 裕隆 证 券 投资基金、 景 福 证 券 投资基金、 鸿 阳 证 券 投资基金、 丰 和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 久 嘉 证 券 投资基金、 长 盛 成 长 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 宝 盈 鸿 利 收益证 券 投资基金、 大成 价值 增 长 证 券 投资基金、 大成 债 券 投资基金、银 河 稳 健 证 券 投资基金、银 河 收益证 券 投资基金、 长 盛 中 信 全 债 指 数 增 强型 债 券 投资基 金、 长 信利 息 收益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 长 盛 动 态 精选 证 券 投资基金、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 万 家增 强 收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 增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长 信 银 利 精选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 鹏 华 货币 市 场 证 券 投资基金、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国 泰 货币 市 场 证 券 投资基金、 新 华 优 选 分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精选 股 票 证 券 投资基金、 泰 达 荷 银 货币 市 场 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货币 市 场 证 券 投资基金、 景 顺 长 城 资 源 垄 断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大成 沪 深 300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诚 四 季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富国 天 时 货币 市 场 基金、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弹 性 市 值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益 民 货币 市 场 基金、 长 城 安心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中 邮 核 心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贰 号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长 盛 中证 100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 泰 达 荷 银 首 选 企 业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东 吴 价值 成 长 双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宝 盈策 略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国 泰 金 牛 创 新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益 民 创 新 优 势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华 夏 复 兴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富国 天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长 信 双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富 兰 克 林 国 海深 化 价值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申 万 巴黎 竞 争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新 华 优 选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金 元 比联 成 长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天 治稳 健 双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中 海 蓝筹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长 信利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金 元 比联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先 锋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东 吴 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 建 信 收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银 华 内 需 精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大成 行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上 证 180公司 治 理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上 证 180 公司 治 理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沪 深 300指 数 增 强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南 方 中证 500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景 顺 长 城 能 源 基 建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中 邮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工 银 瑞 信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内 部 控制 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管业 务 的 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 规 章 和行内有 关 管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 察 ,确保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整 ,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 控制 组 织 结 构 风险管理 委 员 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 , 对托 管业 务 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 价。托管业 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风险管 理 处 ,配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管业 务 的内 控 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 3、内 部 控制制 度 及 措 施 具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制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管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具备 从 业资 格 ; 业 务 管理实行 严 格 的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 实行集中 控制 ,业 务 印 章 按规 程 保管、 存 放 、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信 息 由 专 职信 息披露 人 负责 , 防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止 泄密 ; 业 务 实 现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术 系 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监督 的 方法 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和 禁 止 投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并 通 过 基金资金 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的其 他 行 为 。 当 基金出 现 异 常 交易 行 为 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 针 对不同 情 况 进 行 以下 方 式 的 处 理: 1、 电话 提示 。对 媒 体 和 舆论 反 映 集中的 问 题 , 电话 提示 基金管理人 ; 2、书面 警 示 。对本基金投资 比例 接 近 超 标 、资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面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提示 ;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 标 、 清算 资金 透 支 以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易 等 行 为 , 书面 提示 有 关 基金管理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 花园石桥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5、 6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 花园石桥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5、 6层 法 定 代 表人: 陈 敏 总 经理: 窦玉 明 成 立 日 期 : 1999年 4月 13日 电话 :( 021) 68597070 传 真: ( 021) 68597979 联系 人: 林 燕珏 客 户服 务 统 一 咨询 电话 :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 统 一 , 免长 途 话 费 ) 公司 网 站 : www.fullgoal.com.cn 2、 代销 机 构 : (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项 俊波 传 真: ( 010) 85109219 联系 人: 滕涛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99 公司 网 站 : www.abchina.com ( 2) 交 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蒋 超 良 联系电话 :( 021) 58781234 传 真: ( 021) 58408842 联系 人: 曹榕 客 户服 务 统 一 咨询 电话 : 95559 公司 网 站 : www.bankcomm.com ( 3) 招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秦晓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 真: ( 0755) 83195047 联系 人: 马 强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5 公司 网 站 : www.cmbchina.com ( 4) 上 海浦东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 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 北京 东路 689号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法 定 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 人: 徐 伟 、 虞谷云 联系电话 :( 021) 61618888 传 真: ( 021) 63604199 客 服 热线 : 95528 公司 网 站 : www.spdb.com.cn ( 5) 中国 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正 义 路 4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人: 董 文 标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 真: ( 010) 83914283 联系 人: 吴杰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8 公司 网 站 : www.cmbc.com.cn ( 6) 上 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市 中 山 东 二 路 585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 中 山 东 二 路 585号 法 定 代 表人: 陈 辛 电话 :( 021) 63370888 传 真: ( 021) 63370777 联系 人: 张 萍 咨询 电话 :( 021) 962888 公司 网 站 : www.bankofshanghai.com ( 7)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 广 东路 689号 法 定 代 表人: 王 开 国 联系电话 :( 021) 23219000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 人:金 芸 客 服 热线 : 95553、 400-8888-001 公司 网 站 : www.htsec.com ( 8) 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市常 熟 路 171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人: 丁 国 荣 联系电话 :( 021) 54033888 传 真: ( 021) 54038844 联系 人: 王 序 微 客 服 电话 :( 021) 962505 公司 网 站 : www.sw2000.com.cn ( 9) 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上 海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祝幼 一 联系电话 :( 021) 62580818 传 真: ( 021) 386706666 联系 人: 芮 敏 琪 客 服 热线 : 400-8888-666 公司 网 站 : www.gtja.com ( 10) 中 信 建 投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张佑 君 联系电话 :( 010) 65183888 联系 人: 魏 明 开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400-8888-108( 免长 途 费 );( 010) 65183888-86073 开放 式基金业 务 传 真: ( 010) 65182261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公司 网 站 : www.csc108.com ( 11)华 泰 联 合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市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层 法 定 代 表人: 马 昭 明 联系电话 :( 0755) 82492000 传 真: ( 0755) 82492962 联系 人: 盛 宗凌 客 户服 务 咨询 电话 : 400-8888-555 公司 网 站 : www.lhzq.com ( 12) 东 方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 29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 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王 益 民 联系电话 :( 021) 63325888 联系 人: 吴宇 客 户服 务 号: ( 021) 95503或 40088-88506 公司 网 站 : www.dfzq.com.cn ( 13) 广 发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市 吉 大 海 滨 路 光 大 国 际贸 易 中 心 26楼 2611室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场 36、 41和 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王 志 伟 联系 人: 肖 中 梅 联系电话 :( 020) 87555888 传 真: ( 020) 87555303 客 服 电话 : 95575 公司 网 站 : www.gf.com.cn ( 14) 中国银 河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顾 伟 国 电话 :( 010) 66568888 传 真: ( 010) 66568536 联系 人: 田薇 客 户服 务 热线 : 400-8888-888 公司 网 站 : www.chinastock.com.cn ( 15) 长 城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黄耀 华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 真: ( 0755) 83516199 联系 人: 高 峰 客 户服 务 热线 :( 0755) 33680000( 深圳 、 400-6666-888( 非 深圳 地区 ) 公司 网 站 : www.cc168.com.cn ( 16)财 富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中 心 26楼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中 心 26楼 法 定 代 表人: 周晖 电话 :( 0731) 4403319 传 真: ( 0731) 4403439 联系 人: 郭磊 客 户服 务 热线 :( 0731) 4403319 公司 网 站 : www.cfzq.com ( 17) 齐 鲁 证 券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山 东 省济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济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李 炜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 真: ( 0531) 82024197 联系 人: 傅 咏 梅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38 公司 网 站 : www.qlzq.com.cn ( 18) 平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八卦岭八卦 三 路 平 安 大 厦 三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八卦岭八卦 三 路 平 安 大 厦 三 楼 法 定 代 表人: 陈 敬 达 电话 : 400-8866-338-627802 传 真: ( 0755) 82433794 联系 人: 袁 月 客 服 电话 :( 0755) 95511 网 站 : www.pa18.com ( 19)民 生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号 远洋 大 厦 F13层 1307房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门外 大 街 16号中国人 寿 大 厦 1901室 法 定 代 表人: 岳献春 电话 :( 0371) 7639999、( 010) 85252568 传 真: ( 010) 85252655 联系 人: 李 杰 客 服 热线 : 400-6198-888 公司 网 站 : www.mszq.com ( 20) 湘 财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银 城 东路 139号 华能 联 合 大 厦 18楼 法 定 代 表人: 陈 学 荣 电话 :( 021) 68634518 传 真: ( 021) 68865938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 人: 钟 康 莺 客 服 热线 : 400-8881-551、( 021) 38784525 公司 网 站 : www.xcsc.com ( 21) 兴 业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陆 家 嘴 东路 166号中保 大 厦 22层 法 定 代 表人: 兰荣 电话 :( 021) 68419393-1035 68419974 传 真: ( 021) 68419867 联系 人: 杨 盛芳 客 服 热线 : 400-8888-123、( 0591) 87580107 公司 网 站 : www.xyzq.com ( 22)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金 融 大 街 5号 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 代 表人: 林 义 相 电话 :( 010) 66045522 传 真: ( 010) 66045500 联系 人: 陈 少 震 客 服 热线 :( 010) 66045678 公司 网 站 : www.txsec.com ( 23)华 泰 证 券 股份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 东路 90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 东路 90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吴 万 善 联系电话 :( 025) 84457777-248 传 真: ( 025) 84579763 联系 人: 张 小 波 客 户 咨询 电话 : 95597、 400-8895-597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 网 站 : www.htsc.com.cn ( 24) 中 信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3楼 法 定 代 表人: 王 东 明 联系电话 :( 010) 84683893 传 真: ( 010) 84865560 联系 人: 陈 忠 客 户 咨询 电话 :( 010) 84868336 公司 网 站 : www.cs.ecitic.com ( 25) 招 商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9— 45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9— 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电话 :( 0755) 82943666 传 真: ( 0755) 82943636 联系 人: 黄 健 客 服 热线 : 95565、 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 网 站 : www.newone.com.cn ( 26) 山 西 证 券 股份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街 69号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街 69号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人: 侯巍 联系电话 :( 0351) 8686703 联系 人: 张 治 国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661-618 公司 网 站 : www.i618.com.cn ( 27) 恒 泰 证 券 股份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内 蒙 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新 华 东 街 111号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办 公 地 址 :内 蒙 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鞠 瑾 开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0471) 4961259、( 021) 68405273 开放 式基金业 务 传 真: ( 021) 68405181 联系 人: 张 同 亮 联系电话 :( 021) 68405273 公司 网 站 : www.cnht.com.cn ( 28) 上 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市 九 江 路 111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 临平 北 路 19号 法 定 代 表人: 蒋 元 真 电话 :( 021) 65081063 传 真: ( 021) 65217206 联系 人: 谢秀 峰 客 服 热线 :( 021) 962518 公司 网 站 : www.962518.com ( 29) 国 元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办 公 地 址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国 元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凤 良 志 电话 :( 0551) 2207936 传 真: ( 0051) 2207935 联系 人: 程 维 客 服 热线 : 400-8888-777 公司 网 站 : www.gyzq.com.cn ( 30) 国 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法 定 代 表人: 张 雅 锋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 :( 0771) 5539262 传 真: ( 0771) 5539033 联系 人: 覃 清 芳 客 服 热线 : 4008888100( 全国 )、 96100( 广 西 ) 公司 网 站 : www.ghzq.com.cn ( 31) 国 都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28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26层 11、 12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 华 投资 大 厦 9层 法 定 代 表人: 王 少 华 电话 :( 010) 84183389 传 真: ( 010) 64482090 联系 人: 黄 静 客 服 热线 : 800-810-8809 公司 网 站 : www.guodu.com ( 32)华 西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四川 省 成 都 市 陕 西街 239号 办 公 地 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4001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8楼 ( 深圳 总 部 ) 法 定 代 表人: 胡 关 金 电话 :( 0755) 83025913 传 真: ( 0755) 83025991 联系 人: 魏杰 客 服 热线 : 400-8888-818 公司 网 站 : www.hx168.com.cn ( 33) 东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常 州 延陵 西 路 59号 常 信 大 厦 18、 19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东 方 路 989号中 达 广场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朱 科 敏 联系电话 :( 021) 50586660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传 真: ( 021) 50586660-8880 联系 人: 邵 一 明 客 服 热线 : 400-8888-588( 全国 )、( 021) 32024658( 上 海 )、 0519-88166222 ( 常 州 )、 0379-64902266( 洛 阳 ) 公司 网 站 : www.longone.com.cn ( 34) 光 大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徐 浩 明 联系电话 :( 021) 50818887-281 联系 人: 刘晨 客 服 热线 : 400-8888-788 公司 网 站 : www.ebscn.com ( 35)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庭 院 商 务 楼 A座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庭 院 商 务 楼 A座 法 定 代 表人: 刘军 联系电话 :( 0571) 85783715 业 务 传 真: ( 0571) 85783771 联系 人: 王 勤 咨询 电话 :( 0571) 96598 公司 网 站 : www.bigsun.com.cn ( 36) 中 信 万通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层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东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史洁 民 联系电话 :( 0532) 85022026 业 务 传 真: ( 0532) 85022511 联系 人: 丁 韶 燕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客 服 电话 :( 0532) 96577 网 站 : www.wtzq.com.cn ( 37)华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长 江 中 路 357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阜 南 路 166号 润 安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电话 :( 0551) 5161666 业 务 传 真: ( 0551) 5161672 联 络 人: 唐泳 客 服 热线 : 96518( 安 徽 )、 400-8096-518( 全国 ) 网 站 : www.hazq.com ( 38) 长 江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武 汉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胡 运 钊 电话 :( 027) 65799999 传 真: ( 027) 85481882 联系 人: 毕 艇 咨询 电话 : 4008-888-999 公司 网 站 : www.cjsc.com.cn ( 39) 国 信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 真: ( 0755) 82133302 联系 人: 林 建 闽 客 户服 务 统 一 咨询 电话 : 95536 公司 网 站 : www.guosen.com.cn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 40) 中国 工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 010) 66107900 传 真: ( 010) 66107914 联系 人: 田 耕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88 公司 网 站 : www.icbc.com.cn ( 41)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郭 树 清 电话 :( 010) 66275654 联系 人: 王 琳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3 公司 网 站 : www.ccb.com ( 42) 国 联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办 公 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8号 6楼 、 7楼 法 定 代 表人: 范 炎 联系 人: 袁丽 萍 客 服 电话 :( 0510) 82588168、 400-8885-288 开放 式基金业 务 传 真: ( 0510) 82830162 公司 网 站 : www.glsc.com.cn ( 43)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阎冰竹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 :( 010) 66223248 联系 人: 杨 永 杰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10) 96169 公司 网 站 : www.bankofbeijing.com ( 44) 深圳 平 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市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 银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圳市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黄 立 哲 电话 :( 0755) 25859591 联系 人: 霍兆 龙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6-99999 公司 网 站 : www.18ebank.com ( 4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肖 钢 传 真: ( 010) 66594946 客 户服 务 统 一 咨询 电话 : 95566 公司 网 站 : www.boc.cn ( 46)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行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法 定 代 表人: 陶礼 明 联系 人: 陈 春 林 传 真: ( 010) 66419824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80 公司 网 站 : www.psbc.com ( 47) 中 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富 华 大 厦 C座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法 定 代 表人: 孔丹 联系 人: 郭 伟 电话 :( 010) 65557048 传 真: ( 010) 65550828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58 公司 网 站 : www.ecitic.com ( 48) 宁 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路 294号 办 公 地 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路 294号 法 定 代 表人: 陆 华 裕 电话 : 0574-87050397 传 真: 0574-87050024 联系 人: 钱庚旺 客 服 电话 : 96528 公司 网 址 : http://www.nbcb.com.cn ( 49)信 泰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南京 市长 江 路 88号 办 公 地 址 : 南京 市长 江 路 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钱凯 法 电话 :( 025) 84784765 传 真: ( 025) 84784830 联系 人: 舒 萌 菲 客 服 电话 : 4008888918 公司 网 址 : www.thope.com ( 50) 安 信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牛 冠 兴 电话 :( 0755) 82825555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传 真: ( 0755) 82825560 联系 人: 李 瑾 客 服 电话 :( 020) 96210、 400-8001-001 公司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 51) 瑞 银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层 、 15层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层 、 15层 法 定 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 : 010-59226788 传 真: 010-59226799 联系 人: 谢 亚 凡 客 服 电话 : 4008878827 公司 网 址 : www.ubssecurities.com ( 52) 中国 光 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唐 双 宁 电话 : 010-68098778 传 真: 010-68560661 联系 人: 李伟 客 服 电话 : 95595 公司 网 址 : www.cebbank.com ( 53) 中国 建 银投资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8 层 -50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8 层 -50层 法 定 代 表人: 杨小 阳 电话 :( 0755) 82026521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传 真: ( 0755) 82026539 联系 人: 刘 权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公司 网 址 : www.cjis.cn ( 54) 上 海 远 东 证 券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南 路 256号 华 夏 银行 大 厦 5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南 路 256号 华 夏 银行 大 厦 5楼 法 定 代 表人: 田 德 军 联系 人: 高 滋 生 电话 : 021-58788888 客 服 电话 : 4008202717 公司 网 址 : www.ydstock.com ( 55) 青 岛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市 南 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市 南 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张 广 鸿 联系 人: 徐 楠 电话 : 0532-85709793 客 服 电话 : 96588 公司 网 址 : www.qdccb.com ( 56) 宏源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 定 代 表人: 冯戎 联系 人: 李 巍 电话 : 010-62267799- 6318 客 服 电话 : 0991-96562 公司 网 址 : www.ehongyuan.com ( 57) 东 北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由 大 路 1138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由 大 路 1138号 法 定 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0431-85096709 客 服 电话 : 0431-96688 公司 网 址 : www.nesc.cn ( 58) 东 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办 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 人 代 表: 廖 玉 林 联系 人: 胡 昱 电话 : 0769-22119061 客 服 电话 : 96228 公司 网 址 : www.dongguanbank.cn ( 59) 深圳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深 南 中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圳深 南 中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法 兰 克 纽曼 ( Frank.N.Newman) 电话 :( 0755) 82088888 传 真: ( 0755) 82080714 联系 人: 张 青 客 服 电话 : 95501 公司 网 站 : www.sdb.com.cn ( 60) 广 发 华 福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号 新 天地大 厦 7、 8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号 新 天地大 厦 7、 8、 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黄 金 琳 电话 : 0591-87841160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传 真: 0591-87841150 公司 网 址 : www.gfhfzq.com.cn ( 61) 新 时 代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号月 坛 大 厦 1501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号 A座 8层 法 人 代 表: 马 金 声 联系 人: 高 滋 生 电话 : 010-83561149 客 服 电话 : 400-698-9898 公司 网 址 : www.xsdzq.cn ( 62) 英 大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法 人 代 表: 赵 文 安 联系 人: 王 睿 电话 : 0755-83007069 客 服 电话 : 0755-26982993 公司 网 址 : www.ydsc.com.cn ( 63) 江 海 证 券 经 纪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黑 龙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办 公 地 址 : 黑 龙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人: 孙 名 扬 联系 人: 郭 玲 联系电话 : 0451-82269280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公司 网 站 : www.jgzq.com.cn ( 64)信 达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法 定 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公司 网 站 : www.cindasc.com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 及 时公 告 。 ( 二 ) 注册登记 机 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 花园石桥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5、 6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 花园石桥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5、 6层 法 定 代 表人: 陈 敏 总 经理: 窦玉 明 成 立 日 期 : 1999年 4月 13日 电话 :( 021) 68597788 传 真: ( 021) 68597799 联系 人: 雷 青松 (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基金募集时 )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南 路 256号 华 夏 银行 大 厦 14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南 路 256号 华 夏 银行 大 厦 14楼 负责 人: 廖 海 联系电话 :( 021) 51150298 传 真: ( 021) 51150398 联系 人: 廖 海 经 办律 师 : 廖 海 、 吕 红 (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会 计 师 事 务所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东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16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长 乐 路 989号 世 纪 商贸 广场 23楼 法 定 代 表人: 葛 明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电话 : 021-22288888 传 真: 021-22280000 联系 人: 徐 艳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徐 艳 、 蒋燕 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基金 存 续期 限 为 不 定 期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5年 2月 6日证监基金字【 2005】 20号文核准。 本基金份 额 的面值 为 人 民 币 1.00元 , 按 面值 发 售 。 (一) 基金份 额 的募集 期 限、 发 售 渠 道 、 发 售 对 象 1、募集 期 限: 自 基金份 额 发 售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本基金 自 2005年 2月 21日 到 2005年 3月 30日 向 个 人投资人和 机 构 投资人同时 发 售 ,《 基金合同 》 于 2005年 4月 5日生效。 2、 发 售 渠 道 :本公司的 直 销 网点 和 销售代 理 机 构 的 代销 网点 ( 具体名 单 见 发 售 公 告) 。 3、 发 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的 个 人投资 者 和 机 构 投资 者( 法律法规 禁 止 投资证 券 投资基金的 除 外 ) 及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 ( 二 ) 认购的时 间 具体 时 间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销售代 理人 约 定( 见 发 售 公 告 及销售代 理人 相 关 公 告) 。 ( 三 ) 募集 目标 本基金不 设 募集 目标 。 ( 四 ) 募集 情 况 经 安 永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所 验 资,本 次 募集的有效认购 户 数为 51,297户 , 设 立 募集 期 净 销售额 为 1,638,250,391.50元 人 民 币 。 该 资金 已 于 2005年 4月 1日 全 额 划入 在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开 立 的 “ 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 专 户 ” 。 按 照 每 份基金份 额 面值人 民 币 1.00元 计 算 , 设 立 募集 期 共 募集 1,638,250,391.50份基金份 额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投资 者 缴 纳 认购的基金份 额 的 款 项 时,基金合同 成 立 。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满 , 在 基金募集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 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 件下 ,应 当 自 基金募 集 结 束 后 的 10日内 聘 请 验 资 机 构验 资,并 在 收 到验 资 报告后 10日内 依 法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 理基金合同 备案手续 , 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 日 起 ,基金 备案手续 办 理完 毕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 的 次 日 予 以 公 告 。 ( 二 ) 基金 存 续期 内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金 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连 续 20个工 作 日出 现 前述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 因 和 报 送 解 决 方案 。 ( 三 ) 基金合同生效 根 据 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满 足 《 基金合同 》 生效 条 件 ,《 基金合同 》 于 2005年 4月 5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 始 管理本基 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 将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销售代 理人的 代销 网点 进 行。 本基金的 销售 机 构包括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 其 委 托的 代销 机 构 。 目前 的 代销 机 构 为 中国农业银行、 交 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浦东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 银行、中国 工 商 银行、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 份有限公司、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 建 投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联 合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东 方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广 发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河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长 城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财 富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齐 鲁 证 券 经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纪 有限公司、 平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民 生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湘 财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兴 业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华 泰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中 信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山 西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恒 泰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国 元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国 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国 都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华 西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东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光 大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 金 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 万通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华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国 信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长 江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国 联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平 安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行、中 信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信 泰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安 信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瑞 银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中国 光 大 银行、中国 建 银投资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宁 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上 海 远 东 证 券 有限公司、 青 岛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 北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 莞 银行、 深圳 发 展 银行、 广 发 华 福 、 新 时 代 证 券 、 英 大 证 券 、 江 海 证 券 经 纪 有限 责 任 公司、 信 达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可 以根 据 情 况变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销 机 构 ,并 另 行公 告 。 销售 机 构可 以根 据 情 况变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售 城 市 ( 网点 ) ,并 另 行公 告 。 投资 者 也 可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或 者 指 定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提 供 的其 他 方 式 ( 例 如 :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交易 ) 办 理基金的申购 与 赎回 。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本基金的 开放 日 是指 为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申购和 赎回 等 业 务 的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日。 具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交易 时 间 。 基金投资 者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时 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 者 转换 申请 的,其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时 间 所在 开放 日 的价 格 。 若 出 现 新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基金管理 人 可 对申购、 赎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 此 项 调 整不应对投资 者利 益 造 成 实质 影响 并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实 施 日 3 个工 作 日 前 在至 少 一 种 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公 告 。 2、申购的 开 始 时 间及 业 务 办 理时 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不 超 过 3个 月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申购。本基金于 2005年 4 月 15日 开 始 办 理日 常 申购业 务 。 3、 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及 业 务 办 理时 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不 超 过 3个 月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赎回 。本基金于 2005年 7 月 4日 开 始 办 理日 常 赎回 业 务 。 4、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 时 间 和 赎回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开放 日 前 3个工 作 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 三 ) 申购和 赎回 的 原则 1、“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购、份 额 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 额 申请, 赎回 以 份 额 申请。 3、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 投资 者 申 ( 认 ) 购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 4、 当 日的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时 间以 内 撤 销 。 5、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质 利 益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3个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 四 ) 申购和 赎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请 方 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 采 取 书面 形 式、 电话 、或管理人同 意 的其 他 交易 形 式。 基金投资 者 必 须 按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续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 者 申购本基金, 须 按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资金。 投资 者 申请 赎回 时,其 在 销售 机 构 必 须 有 足够 的基金份 额 余 额 。 2、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确认 T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的申请,正 常情 况 下 ,本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在 T+ 1 日内 为 投资 者 对 该 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确认, 在 T+ 2日 后( 包括 该 日 ) 投资 者 可 向 销售 机 构 或 以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购和 赎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3、申购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不 成 功 。 若 申购不 成 功 或 无 效,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投资 者 赎回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T+ 7日 ( 包括 该 日 ) 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款 项 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 基金 合同的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 额约 定 1、 代销 网点 每 次 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 含 申购 费 )。 直 销 网点 首 次 申购 任 一 基金的 最低 金 额 为 50,000元 ( 含 申购 费 ), 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 额 为 20,000元 , 已 在 直 销 网点 有 该 基金认购 记 录 的投资人不 受 首 次 申购 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代销 网点 的投资 者 欲 转入 直 销 网点 进 行 交易 要 受 直 销 网点 最低 金 额 的限 制 。投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基金收益 转 购基金份 额 时,不 受最低 申购金 额 的限 制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本基金 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 额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 构赎回 时, 每 次 对本基金的 赎回 申请不 得 低 于 1,000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保 留 的 基金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00份的, 在 赎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回 。 3、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 况 下 可 以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最 迟 在 调 整生效 前 3个工 作 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4、申购份 额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的申 购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去 , 舍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5、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本基金的 赎回 金 额按 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 额以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并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去 , 舍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6、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 ( 六 ) 申购 费率 和 赎回 费率 1、申购 费 ( 1) 投资 者 可 选 择 在 申购本基金或 赎回 本基金时 交 纳 申购 费 用 。投资 者 选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择 在 申购时 交 纳 的 称 为 前 端 申购 费 用 ,投资 者 选 择 在 赎回 时 交 纳 的 称 为后 端 申购 费 用 。 ( 2) 投资 者 选 择交 纳 前 端 申购 费 用 时, 按 申购金 额 采 用 比例 费率 。投资 者 在一 天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购, 适 用 费率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具体 费率如下 : 申购金 额 ( 含 申购 费 ) 前 端 申购 费率 100万 元 以下 1.5% 100万 元 ( 含 ) - 500万 元 1.2% 500万 元 ( 含 ) 以 上 1000元 /笔 投资 者 选 择红 利自 动 再 投资 所 转 成 的份 额 不收 取 申购 费 用 。 ( 3) 投资 者 选 择交 纳 后 端 申购 费 用 时, 按 申购金 额 采 用 比例 费率 , 费率按 持 有时 间 递 减 , 具体 费率如下 : 持 有时 间 后 端 申购 费率 1年 以 内 ( 含 ) 1.8% 1年 — 3年 ( 含 ) 1.2% 3年 — 5年 ( 含 ) 0.6% 5年 以 上 0 因 红 利自 动 再 投资 而 产 生的 后 端 收 费 的基金份 额 ,不 再 收 取 后 端 申购 费 用 。 2、 赎回 费 本基金 根 据 投资 者 认 ( 申 ) 购 方 式 采 用 不同的 赎回 费率 。 投资 者 选 择交 纳 前 端 认 ( 申 ) 购 费 用 时, 适 用 固 定 的 赎回 费率 , 定为 0.5%。 投资 者 选 择交 纳 后 端 认 ( 申 ) 购 费 用 时, 适 用变 动 的 赎回 费率 。 赎回 费率按 持 有时 间 递 减 , 具体 费率如下 : 持 有时 间 赎回 费率 2年 以 内 ( 含 ) 0.6% 2年 — 3年 ( 含 ) 0.3% 3年 以 上 0 3、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法律法规规 定 的限 额 。 在 法 律法规规 定 的限 制 内,基金管理人 可 决定 实 际 执 行的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在《 招 募说明书 》 中 进 行公 告 。基金管理人认 为 需 要 调 整 费率 时,应 最 迟 于 新 的 费率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 日 在至 少 一 种 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 七 ) 赎回 费 的 归 属 本基金 赎回 费 的 25%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 八 ) 申购份 额 和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1、申购份 额 的 计 算 如 果 投资 者 选 择交 纳 前 端 申购 费 用 , 则 申购份 额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 申购金 额 = 申购金 额 /( 1+前 端 申购 费率 ) 前 端 申购 费 用 = 申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金 额 /T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如 果 投资 者 选 择交 纳 后 端 申购 费 用 , 则 申购份 额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 申购金 额 /T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例 三 : 假 定 T日本基金的份 额 净 值 为 1.200元 , 三 笔 申购金 额 分 别 为 1万 元 、 100万 元 和 500万 元 , 如 果 投资 者 选 择交 纳 前 端 申购 费 用 , 则 各 笔 申购 负 担 的 前 端 申购 费 用 和 获 得 的 该 基金份 额 计 算 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 元 , A)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 用 前 端 申购 费率 ( B) 1.50% 1.20% 达到 500万 元 前 端 申购 费 ( C= A- D) 147.78 11,857.70 1000元 /笔 净 申购金 额 ( D= A/( 1+ B)) 9,852.22 988,142.30 4,999,000 申购份 额 ( = D/1.200) 8,210.18 823,451.91 4,165,833.33 如 果 该 投资 者 选 择交 纳 后 端 申购 费 用 , 各 笔 申购 获 得 的基金份 额 计 算 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 元 , A) 10,000 1,000,000 5,000,000 申购份 额 ( = A/1.200)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6 2、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如 投资 者在 认购 /申购时 选 择交 纳 前 端 认购 /申购 费 用 , 则 赎回 金 额 计 算方 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 额 × T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 用 如 果 投资 者在 认购 /申购时 选 择交 纳 后 端 认购 /申购 费 用 , 则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 额 × T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后 端 认购 /申购 费 用 = 赎回 份 额 × 认购 /申购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 后 端 认购 /申 购 费率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赎回 费 用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总 额 - 后 端 认购 /申购 费 用 - 赎回 费 用 例 四 : 假 定 某 投资 者在 T日 赎回 10,000份, 该 日 该 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1.250 元 ,其 在 认购 /申购时 已 交 纳 前 端 认购 /申购 费 用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 计 算 如下 : 赎回 金 额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 用 = 10,000× 1.250- 10,000× 1.250× 0.5%= 12,437.5元 例 五 : 假 定 某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认购基金份 额 时 选 择交 纳 后 端 认购 费 用 ,并 分 别 在 半 年 后 、 二 年 半 后 和 三 年 半 后 赎回 10,000份, 赎回 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分 别 为 1.025、 1.080和 1.140元 , 各 笔 赎回 扣 除 的 后 端 认购 费 用 和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 计 算 如下 :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 份 额 ( 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 面值 ( B) 1.000 1.000 1.000 赎回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 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额 ( D= A× C) 10,250 10,800 11,400 适 用后 端 认购 费率 ( E) 1.60% 0.8% 0.4% 后 端 认购 费 ( F= A× B× E) 160 80 40 赎回 费 ( G) 61.50 32.4 0 赎回 金 额 ( H= D- F- G) 10,028.50 10,687.60 11,360.00 例 六 : 假 定 某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1.200元 , 该 投资 人 选 择交 纳 后 端 申购 费 用 ,并 分 别 在 半 年 后 、 二 年 半 后 和 三 年 半 后 赎回 10,000 份, 赎回 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分 别 为 1.230、 1.300和 1.360元 , 各 笔 赎回 扣 除 的 后 端 申购 费 用 和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 计 算 如下 :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 份 额 ( 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 B) 1.200 1.200 1.200 赎回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 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额 ( D= A× C) 12,300 13,000 13,600 适 用后 端 申购 费率 ( E) 1.80% 1.2% 0.6% 后 端 申购 费 ( F= A× B× E) 216 144 72 赎回 费 ( G) 73.8 39 0 赎回 金 额 ( H= D- F- G) 12,010.20 12,817.00 13,528.00 3、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 总 额 /发 行 在 外 的基金份 额 总 数 。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在 当天 收 市 后计 算 ,并 在 T+ 1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公 告 。 ( 九 ) 申购和 赎回 的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投资 者 申购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在 T+1日 自 动 为 投资 者 登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册 与过 户登记手续 ,投资 者自 T+2日 ( 含 该 日 )后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在 T+1日 自 动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的 注册 与过 户登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 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 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 十 ) 拒 绝 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出 现 如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 得 拒 绝 或 暂停 基金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 ( 2) 证 券 交易 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 无 法 计 算 当 日的基金 净 值 ; ( 3) 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 可 能 对基金业 绩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 4) 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管理人认 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某 笔 申购。 发 生 上 述 ( 1) 到 ( 4)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至 少 一 种 证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发 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停 基金申购,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在至 少 一 种 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 十 一) 暂停 赎回 或 者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 必 须 保 持 足够 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内的 政府 债 券 , 以 备 支付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款 项 。 除 出 现 如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 ( 2) 证 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无 法 计 算 ; ( 3) 因 市 场 剧烈 波 动 或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回 , 导 致 本基金的 现 金 支付 出 现 困难 ; ( 4) 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 情形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不 能 支付 的, 可 支付 部 分 按 每 个 赎回 申请人 已被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发 生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的 处 理 办法 在后 续开放 日 予 以 支付 。同时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 3) 款 的 情形 时,对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 延 期 支付 赎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正 常 支付 时 间 20个工 作 日,并 在至 少 一 种 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发 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停 基金 赎回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在至 少 一 种 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 公 告 。 暂停 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 赎回 公 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二 ) 巨 额 赎回 的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在 单 个开放 日内,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请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 据 本基金 当 时的资 产组 合 状况决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回 。 ( 1) 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执 行。 ( 2) 部 分 顺 延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可 能 会对基金的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 予 以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请,应 当按 单 个账户赎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时明确 作 出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 个开放 日 赎回 的表 示 外 , 自 动转 为 下 一 个开放 日 赎回 处 理。 依照 上 述规 定 转入 下 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下 一 个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 算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 部 分 顺 延 赎回 不 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 份 额 的限 制 。 ( 3) 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顺 延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3个工 作 日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 站 或 销 售代 理人的 网点 刊 登 公 告 ,或 邮 寄 、 传 真 等 方 式 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本基金 连 续 2个开放 日 以 上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付 时 间 20个工 作 日,并应 当 在至 少 一 种 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 十三 )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 天 , 第 二 个工 作 日基金管理人应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 一 个工 作 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 过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 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 前 一 个工 作 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 一 个工 作 日的 基金份 额 份 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一 次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和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 前 3个 工 作 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连 续 刊 登 该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和 赎 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放 申购和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 十 四 ) 基金的 转换 为 满 足 广 大 投资 者 的理 财 需求 ,本公司 推 出 了 开放 式基金的基金 转换 业 务 ( 注 : 后 端 收 费 品 种 自 2010年 3月 15日 起 暂 不 开 通转换 业 务) 。 1、 适 用 范 围 本基金 转换 业 务 适 用 于本公司 已 发 行和管理的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天瑞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22) 、富国 天 源 平 衡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天 源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16) 、富国 天 利 增 长债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天 利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18) 、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天 益,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20) 、富国 天 时 货币 市 场 基 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货币 , 代 码 : 100025) 、富国 天 合 稳 健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天 合,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26) 、富国 天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天成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29) 、富国 天 鼎 中 证 红 利 指 数 增 强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天 鼎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32)、 富国 优 化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优 化 增 强 债 券 , 代 码 : A类 为 100035; C类 为 100037) 和富国 沪 深 300增 强 证 券 投资基金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38)。 基金 转换 是指 开放 式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金的 部 分 或全 部 份 额 转换 为 同 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 一 只 开放 式基金的份 额 。基金 转换 只 能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转换 的 两只 基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售 机 构 代 理的同 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在 同 一 注册登记 人 处 注册登记 的、同 一 收 费 模 式的 开放 式基金。 有 关 上 述 基金的 详细 情 况 请 登 录 本公司 网 站 ( www.fullgoal.com.cn) 查 阅 相 关 基金合同和 最 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 拨 打 本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 统 一 , 免长 途 话 费 )) 查 询 。本公司 将 根 据 具体 情 况 确 定 今 后 募集、管理的其 他 开放 式基金 是 否 适 用 于本公 告所载 业 务 规 则 。 2、 转换 业 务 办 理时 间 投资 者 可 在 基金 开放 日申请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 具体 办 理时 间 与 基金申购、 赎回 业 务 办 理时 间 相 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 系 统 差 异 以及 业 务 安 排 等原 因 , 开 展 该 业 务 的时 间 可 能 有 所 不同,投资 者 应 以 各 销售 机 构 公 告 的时 间 为 准。 3、基金 转换 费及 转换 份 额 的 计 算 ( 1) 基金 转换 费 用由 转 出基金的 赎回 费 和 转 出和 转入 基金的申购 费 补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 具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换 时 两只 基金的申购 费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赎回 费率 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 1)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 按 转 出基金正 常 赎回 时的 赎回 费率 收 取费 用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2) 转入 基金申购 补 差 费 : 按 照 转入 基金 与 转 出基金的申购 费率 的 差 额 收 取 补 差 费 。对于 前 端 转 前 端模 式, 转 出基金金 额 所 对应的 转 出基金申购 费率 低 于 转 入 基金的申购 费率 的, 补 差 费率 为 转入 基金和 转 出基金的申购 费率 差 额 ;转 出基 金金 额 所 对应的 转 出基金申购 费率 高 于 转入 基金的申购 费率 的, 补 差 费 为 零 。 ( 2) 基金 转换 的 计 算 :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 转 出金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入 金 额 = 转 出金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净 转入 金 额 = 转入 金 额 ÷ ( 1+ 申购 补 差 费率 ) 申购 补 差 费 = 转入 金 额 - 净 转入 金 额 转入 份 额 = 净 转入 金 额 ÷ 转入 基金 当 日 之 基金份 额 净 值 注 : 转换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如 转 出基金 为 货币 基金, 且 全 部 份 额 转 出 账户 时, 则净 转入 金 额 应 加 上 转 出 货币 基金的 当前 累 计未 付 收益。 4、业 务 规 则 ( 1) 基金 转换 只 能在 同 一 销售 机 构 办 理, 且该 销售 机 构 须 同时 代 理拟 转 出 基金 及 拟 转入 基金的 销售 。 ( 2) 基金 转换 只 能 转换 为 同 一 基金 账户 下 的基金份 额 。 ( 3)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时, 转 出 方 的基金 必 须 处 于 可赎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 处 于 可 申购 状 态 。 ( 4) 基金 转换 采 用“ 份 额 转换 、 未 知 价 ”原则 , 转 出、 转入 均 以 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转 出金 额 与 转入 份 额 。 ( 5) 基金 转换 过 程 中, 按 照 需 转 出份 额 对应的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计 算赎回 费 用 ,并 向转 出 方 收 取 ; 按 照 需 转入 金 额 对应的 转 出 与 转入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计 算 并确 定 申购 补 差 费 用 ,并 向转入 方 收 取 。 ( 6) 本公司 旗 下 的基金 转换 后 , 转入 的基金份 额 的 持 有 期 将 自 转入 的基金 份 额 被 确认 之 日 起 重 新开 始 计 算 。 ( 7) 当 日的基金 转换 申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时 间 内 撤 销 。 ( 8) 注册登记 机 构 以 收 到 有效 转换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转换 申请日 ( T日 ) 。投 资 者 转换 基金 成 功 的, 注册登记 机 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权 益 转换 的 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 者 通常 可 自 T+ 2日 ( 含 该 日 ) 起 向 业 务 办 理 网点 查 询 转换 业 务 的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确认 情 况 ,并有 权 转换 或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份 额 。 ( 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向 销售 机 构 申请基金 转换 时, 每 次 转换 申请不 得 低 于 100份基金份 额 。 若 某 笔 转换 导 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 构 托管的 单 只 基金 余 额 不 足 100份基金份 额 时, 剩 余 基金份 额 仍 保 留 在 基金 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 内。 ( 10) 基金 净 赎回 申请份 额 ( 该 基金 赎回 申请 总 份 额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 额 后 扣 除 申购申请 总 份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为 巨 额 赎回 。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 转 出 与 基金 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级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 况 , 决定 全 额 转 出或 部 分 转 出,并 且 对于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赎回 , 将 采 取 相 同的 比例 确认。 在 转 出申请 得 到 部 分 确认的 情 况 下 , 未 确认的 转 出申请 将 不 予 以 顺 延 。 ( 11) 投资 者在 全 部 转 出富国 货币 余 额 时, 将 自 动结转 当前 累 计 收益 ; 投资 者 部 分 转 出富国 天 时 货币 市 场 基金份 额 时, 剩 余 的基金份 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前 累 计 收益 为负 值时的 损失 。 ( 12) 转换 费 用计 算 采 用 单 笔 计 算 法 。投资 者在 T 日 多 次 转换 的, 单 笔 计 算 转换 费 用 ,不 按 照 转换 的 总 份 额 计 算 其 转换 费 用 。 ( 13) 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情 况 下 可更 改 上 述 原 则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3个工 作 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5、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 及 处 理 基金 转换 视 同 为 转 出基金的 赎回 和 转入 基金的申购, 因 此 暂停 基金 转换 适 用 有 关 转 出基金和 转入 基金 关 于 暂停 或 拒 绝 申购、 暂停 赎回 和 巨 额 赎回 的有 关规 定 。 6、 重要 提示 ( 1) 目前 , 可 以 进 行本业 务 的 销售 机 构包括 本公司的 直 销 网点 以及 同时 代 销 富国 天瑞 与 拟 转换 基金 ( 包括 富国 天 益、富国 天 利 、富国 天 源 、富国 货币 、富 国 天 合、富国 天成 、富国 天 鼎 、富国 优 化 增 强 债 券 、富国 沪 深 300增 强 ) 的 机 构 。 ( 2)由 于 各 代销 机 构 系 统 及 业 务 安 排 等原 因 , 可 能 开 展 该 业 务 的时 间 有 所 不同,投资 者 可 以 向 本公司 客 户服 务 中 心 咨询 。 ( 3) 投资 者 欲了解 本基金管理人 旗 下 基金的 详细 情 况 ,请 仔细 阅读本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管理人 旗 下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或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等 相 关法律 文 件 ; 亦 可登 陆 本基金管理人 ( www.fullgoal.com.cn) 或 拨 打 本基金管理人 客 服 电话 (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 统 一 , 免长 途 话 费 )) 查 询 。 ( 4 ) 上 述 业 务 的 解释权 归 本基金管理人。 ( 十 五 )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份 额 托管的 交易 制 度 。投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从 一 个 交易账户 转入 另 一 个交易账户 进 行 交易 。 进 行份 额 转 托管时,投资 者 可 以 将 其 某 个交易账户 下 的基金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托管。 办 理 转 托管业 务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需 在 转 出 方 办 理基金份 额 转 出 手续 , 在 转入 方 办 理基金份 额 转入 手续 。对于有效的 转 托管申请, 转 出的基金份 额 将 在 投资 者 办 理 转 托管 转入 手续 后 转入 其 指 定 的 交易账户 。 ( 十 六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是指 投资 者 通 过 有 关销售 机 构 提 出申请,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 种 投资 方 式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具体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布 公 告 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投资 者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金管理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 ( 十七 )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非 交易 过 户 是指 不 采 用 申购、 赎回 等 基金 交易方 式, 将 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 按 照一定 规 则 从某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 遗 赠 、 自愿 离婚 、 分 家析 产 、国 有资 产 无 偿 划转 、 机 构 合并或 分立 、资 产 售 卖 、 机 构清算 、 企 业 破 产 清算 、司 法 执 行 等 情 况 下 的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 接 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 适 格 的 个 人投资 者 或 机 构 投资 者 。 “ 继 承”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 社 会 团 体 ;“ 遗 赠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其 他 人 ;“自愿 离婚 ” 指 原 属 夫妻 共 同 财产 的基金份 额 因 基金份 额持 有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人 自愿 离婚 而 使 原在 某 一 方名 下 的 部 分 或全 部 基金份 额 划转 至 另 一 方名 下 ; “分 家析 产” 指 原 属家 庭 共 有 ( 如 父 子 共 有、 兄弟 共 有 等) 的基金份 额 从某 一 家 庭 成 员名 下 划转 至 其 他 家 庭 成 员名 下 的行 为 ; “ 国有资 产 无 偿 划转 ” 指 因 管理 体 制 改 革 、 组 织 形 式 调 整或资 产 重 组等原 因 引 起 的 作为 国有资 产 的基金份 额 在 不同国有 产 权 主体 之间 的 无 偿 转 移 ;“机 构 合并或 分立” 指 因 机 构 的合并或 分立 而 导 致 的 基金份 额 的 划转; “ 资 产 售 卖 ” 指 一 企 业出 售 它 的 下 属 部 门 (独立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或生 产 线 ) 的整 体 资 产 给 另 一 企 业的 交易 , 在 这 种 交易 中, 前 者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随 其 他 经 营 性资 产一 同 转 让 给 后者 , 由后者一 并 支付 对价 ; “机 构清算 ” 是指 机 构 因 组 织 文 件规 定 的 期 限 届满 或出 现 其 他解 散 事 由 ,或 因 其 权 力机 关 作 出 解 散 决 议 ,或 依 法 被 责 令 关 闭 或 撤 销 而 导 致 解 散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解 散 , 从 而 进入 清算 程 序 ( 破 产 清算 程 序 除 外 ), 清算 组( 或 类 似 组 织 , 下 同 ) 将该 机 构 持 有的基金 份 额 分 配 给该 机 构 的 债 权 人 以 清 偿 债 务 ,或 将 清 偿 债 务后 的 剩 余 财产 中的基金份 额 分 配 给 机 构 的股 东 、 成 员 、出资 者 或 开 办 人 ;“ 企 业 破 产 清算 ” 是指 一 企 业 法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试 行 )》 或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民 事 诉讼 法》 第 十 九 章 的有 关规 定 被宣 告 破 产 , 清算 组依 法 将 破 产 企 业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直 接 分 配 给该 破 产 企 业的 债 权 人 所 导 致 的基金份 额 的 划转; “ 司 法 执 行 ” 是指根 据 生效 法律 文书,有 履 行 义 务 的 当事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依 生效 法律 文书 之规 定自 动 过 户 给 其 他 人,或 法 院 依据 生效 法律 文书 将 有 履 行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持 有的基金份 额强 制 划转给 其 他 人。 投资 者 办 理 因 继 承 、 捐赠 、 遗 赠 、 自愿 离婚 、 分 家析 产原 因 的 非 交易 过 户可 到 转 出 方 的基金份 额 托管 机 构 申请 办 理。投资 者 办 理 因 国有资 产 无 偿 划转 、 机 构 合并或 分立 、资 产 售 卖 、 机 构 解 散 、 企 业 破 产 、司 法 执 行 原 因 引 起 的 非 交易 过 户 须 到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处 办 理。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 按 《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 管理 规 则 》 的有 关规 定 办 理。 ( 十 八 ) 基金的 冻 结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强势地区 (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较 快 、 已 经 形 成 一定产 群 规 模 且 居 民 购 买力 较 强 ) 具 有 较 强 竞 争 力 、经 营 管理 稳 健 、 诚信 、业 绩 优良 的 上 市 公司 的股 票 。本基金 遵 循 “ 风险 调 整 后 收益 最 大 化”原则 , 通 过“自 上而 下 ” 的 积 极 投资 策 略 , 在 合理 运用 金 融 工 程 技术 的基 础 上 , 动 态 调 整投资 组 合 比例 , 注 重 基 金资 产 安 全, 谋 求 基金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二 )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公 开发 行、 上 市 的股 票 、 债 券 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 它 金 融 工具 。其中 债 券 包括 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 ( 公司 ) 债 ( 包括可 转债 )等 。 ( 三 ) 投资理 念 以强势地区 产 业经 济 发 展 为 契 机 , 积 极把 握 精选 个 股的投资 机 会, 挖掘 证 券 内 在 的投资价值。 ( 四 ) 强势地区 的 选 择 本基金 定 义 的 强势地区 为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相 对 较 快 、 已 经 形 成了 一定 的 产 群 规 模 且 居 民 购 买力 相 对 较 强 的 区 域 ( 省 、 市 、 自 治 区 )。 本基金 将通 过 富国基金管理公司的 “ 地区 评 估体 系 ( RRS-Region Rating System)” 具体 确 定 强势地区 , 采 用 的 评 估 指标 包括 : 核 心 指标 :表 征 生 产力 水 平 的 综 合 指标 “ 人 均 国内生 产 总 值 ”; 辅 助 指标 : l 表 征产 业 结 构 的 “ 三 次 产 业 产 值 占 GDP比 重 ”( 以 “ 第 三 产 业 产 值 占 GDP 比 重 ”作为 评 估 指标 ); l 表 征 就 业 结 构 的 “ 三 次 产 业 从 业人 员 所 占 比 重 ”( 以 “ 第 一产 业 从 业人 员 所 占 比 重 ”作为 评 估 指标 ); l 表 征 城 镇 化 水 平 的 “ 农 村 人 口 占 总 人 口 比例 ”; l 表 征 城 镇 居 民 收 入水 平 的 “ 城 镇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 l 表 征 农 村 居 民 收 入水 平 的 “ 农 村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纯 收 入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l 表 征信 息 化 发 展 水 平 的 “ 国 家 信 息 化 指 数”( 该 指标 由 国 家 信 息 化 测 评 中 心 ( NIEC) 对 外 公 布 , 该 指 数由 6项指标 组 成 , 分 别 为 :资 源 开发 利用 、 信 息 网 络 建设 、 信 息 技术 应 用 、 信 息 产品与 服 务 、 信 息 化 人 力 资 源 和 信 息 化 发 展 环 境 等) 。 评 估方 法 : l 对于 上 述 评 估 指标 , 当 候 选地区 ( 省 、 市 、 自 治 区 ) 的 状况 好 于 总体 平 均 水 平 时, 评 分为 正 分 , 相 反 为负分 。 分数 越 高 ,表明 候 选地区 在 该 指 标 上 的表 现 越 好 ; l 按 照 本基金认 为 合理的 权重 ,对 每 个 指标 的 分数 加 权 平 均 , 得 出 候 选地 区 的 最后 得 分 , 聚 类 分为 1级 ( 高 )、 2级 ( 较 高 )、 3级 ( 较 低) 和 4 级 (低) ; l 本基金对于 2级 以 上 ( 含 2级 ) 的 地区 定 义 为 强势地区 。 本基金管理人 每 年 将 根 据 公 开 信 息 对 强势地区 进 行 一 次 整 体 评 估 ; 对于 调 出 ( 入 ) 地区 的 具体个 股,本基金管理人 将 最 长 在 3个 月内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本基金 目前 所 确 定 的 强势地区 为 : 北京 、 天 津 、 上 海 、 浙 江 、 江 苏 、 福 建 、 广 东 、 辽 宁 、 山 东 、 河 北 、内 蒙 古 、 吉林 、 湖 北 、 重 庆 。 ( 五 )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主 要 采 用“自 上而 下 ” 的 主 动 投资管理 策 略 , 在充分 研 判 宏观 经 济 状 况 、资本 市 场 运 行 特征 的 前 提 下 , 以强势地区 内 单 个 证 券 的投资价值 评 判 为 核 心 , 追求 投资 组 合 流 动 性、 赢 利 性、 安 全性的中 长 期 有效 结 合。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资产配置 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 自上而下 图 1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策略 示 意图 l 资 产 配 置 : ( 1)在 正 常市 场 状况 下 ,本基金投资 组 合中的股 票 投资 比例 浮 动 范 围 为 : 45%-95%;债 券 和 短 期 金 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浮 动 范 围 为 : 5%-55%,其中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的 比例 不 低 于 5%。投资于 强势地区 的股 票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股 票 投资的 80%。 ( 2) 股 票 与 债 券 之间 具体 的 比例将 根 据 不同的 市 场 情 况 动 态 配 置 , 以 最 大 限 度 地规 避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认 为 ,股 票市 场 运 行的中 枢 取 决 上 市 公司的整 体 盈利能力 , 外 部 环 境 ( 政 策 、投资理 念 及 投资 者 行 为等)变化决定 了 市 场 的 运 行 区间 ,股 票 供 求 、资金面的 松 紧 程 度 等 左右 市 场 的 短 期 波 动;债 券 市 场 的 运 行中 枢 主 要取 决 于 市 场 利 率 , 利 率 的 预 期 变化决定 了 债 券 市 场 总体 变化 趋 势 , 债 券 供 求 状况 和资金 松 紧 程 度 等 左右 债 券 市 场 的 短 期 波 动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基本 分 析 的基 础 上 , 综 合应 用数量分 析 与 技术 分 析 等 工具 , 研 判 市 场 的中 期 波 动 与 长 期 趋 势 。 ① 当 股 票市 场 处 于 低 风险 区 域 或 预 期 股 票市 场 趋 于 上 涨 时,本基金管理人 将 采 取 适度 积 极 的做 法 , 提 高 股 票 的投资 比 重 , 分 享 股 票市 场 上 涨带 来 的收益, 以 争 取 较 高 回 报 。 ② 当 股 票市 场 处 于 高 风险 区 域 或 预 期 股 票市 场 趋 于 下 跌 时,本基金管理人 将 采 取 保 守 的做 法 , 降 低 股 票 投资 比例 , 加 大 债 券 市 场 的投资 力 度 , 以 回 避 股 票市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场 下 跌 的 系 统 性风险, 避免 组 合 损失 。 ③ 当 股 票市 场 在 中 等 风险 区 域 或 预 期 处 于 震 荡 运 行时,本基金管理人 将 以 结 构 性 调 整 为 主 , 适 当 降 低 股 票 的投资 比 重 , 选 择 的 重 点 是 相 对价值 低 估 的 个 股, 同时 加 大 可 转债 的投资 比 重 。 ④ 当 预 期 利 率下 降 、 债 券 价 格 将 上 升 时, 组 合 将 降 低现 金 持 有 比例 ,并 将债 券 资 产 主 要 投资于中 长 期 债 券 , 以 实 现 较 高 的 回 报 ; 在预 期 利 率 上 升 、 债 券 价 格 将 下 降 时, 组 合 将 增 加 现 金 持 有 比例 ,并 将债 券 资 产 主 要 投资于 短 期 债 券 和 浮 息 债 券 。 ⑤积 极 参 与 风险 低 且 可 控 的 新 股申购、 债 券 回 购 等 投资。 l 股 票 投资 策 略 : 本基金管理人 借鉴 外方 股 东加 拿 大 蒙 特利 尔 银行金 融 集 团 ( BMO Financial Group) 的投资管理经 验 及 技 能 , 根 据 国内 市 场 的 特征 ,应 用“ 富国 3S股 票 滤 网 系 统 ( Stock Screening System)” , 挖掘 具 有投资价值的股 票 : ( 1) 富国 3S股 票 滤 网 系 统 的 操 作 思 路 为 : n 基于富国的 “ 多 因 素 综 合价值 评 估 模 块 ( MVP)” ,对 上 市 公司的管理 能力 、 财务 实 力 、资金 运用 效 率 、资 产盈利能力 、 成 长 性、经 营 中 的 现 金 流 量状况 以及 股价 吸 引力 进 行 总体 评 价 ; n 剔 除 财务 指标 异 常 和股价 波 动 异 常 的 个 股, 构建备 选 股 票 库 I; n 在 公司 研究 员 和基金经理实 地 跟踪 的基 础 上 , 结 合 市 场 趋 势 判断, 形 成重 点 关 注 股 票 库 II; n 对股 票 库 II进 行限 制 性、 流 动 性和 组 合风险 度检 验 ,并 根 据 资 产 配 置 原则 和 市 场 风险 分 析 , 构建 投资 组 合。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多因素综合价值评估模块( MVP) 强势地区股票 剔除财务指标异动和 股价波动异常的个股 确定备选股票库 I 在公司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实地 跟踪的基础上,结合市场趋势 判断,形成重点关注股票库 II 对股票库 II进行限制性、 流动性和组合风险度检验 根据资产配置原则和市场 风险收益特征,构建投资组合 适度时 机 选 择 股 权双轨 的市场结构, 整 体 估价 相 对 高 估的特征 等 政府干预 和 政策导 向 ,市场 整体 市 盈 率高低等 国有 股 减持等 跟踪 分析 上市 公司, 及 时 更 新 公司的 盈利 预测 和估价模 型 ,研究投资 组合 调整方案 非 强势地区股票 图 2 富国 3S股票滤网系统流程图 公司 备 选 股 票 库 I每 季 度 微 调 一 次 ,对于 被 剔 除 的股 票 ,基金经理 将 在最 近 的 一 个 月内 作 出 相 应的 减 持 或 卖 出 操 作 ; 对于 被 新 调 入 的股 票 ,基金经理 将 基于 主 客观 判断 进 行 决策 ; 对于 入 选重 点 股 票 库 II的, 将 选 择 适 当 时 机 进 行投资 操 作 。 ( 2) 富国 “ 多 因 素 综 合价值 评 估 模 块 ( MVP)” : “ 多 因 素 综 合价值 评 估 模 块 ( Multifactor Valuation Pipeline)” 是 富国 3S股 票 滤 网 系 统 中的核 心 部 分 之 一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 “定 性 定量分 析 相 结 合、 动 态 静 态 指标 相 结 合 ” 的 原则 , 运用“ 价值 为 本, 成 长 为 重 ” 的合理价 格 成 长 投 资 策 略 ( 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来 确 定 具体 选 股 标 准, 评 估上 市 公司的 综 合 素 质, 研 判股 票 的投资价值。 重 点 关 注 的 因 素 包括 : n 企 业的管理 团 队优 秀 ,管理 制 度健 全,内 部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重 视 股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东 利 益, 关 注 投资 回 报 , 具 有 良好 的 诚信 度 ; n 企 业 在产品 开发 、 技术 进 步 、 成 本 控制 等 方 面 具 有 较 强 的核 心 竞 争 力 ,并 且 在 销售 网 络 、 市 场知 名 度 和 品 牌 效应 方 面 具 有 独特 优 势 ; n 企 业行业 地 位 突 出, 财务 管理 稳 健 , 营运状况 良好 , 具 有 稳 定 的 现 金 流 并 具备 一定 的 规 模 优 势 和 较 好 的 抗 风险 能力 ; n 企 业 盈利能力 较 强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主 营 业 务利 润 、 息 税 前 收益 以 及 净 资 产报 酬 率 稳 定 并保 持 较 高 的 成 长 性 ; n 股 票 具 有 较 好 的 流 动 性, 适 合资金的 操 作 ; n 市 净 率 ( P/B) 、 动 态 市 盈 率 ( PEG) 以及 股 票市 值 /主 营 业 务 销售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P/S/G) 相 对 较 低 ; n 综 合股价 /每 股经 营现 金 流 指标 ( P/C) 、股价 /每 股 销售 收 入 指标 ( P/S) 、股 利分 配 率 ( DPR) 以及 自由现 金 流 折 现 模 型 ( DCF) 、经 济 价值 模 型 ( EV/EBITDA)、 杜邦 财务分 析 模 型 ( DuPont Analysis) 的 分 析 结 果 。 l 债 券 投资 策 略 : 在 目前 中国 债 券 市 场 处 于 制 度 与 规 则 快速 调 整的 阶 段 ,管理人 将 采 用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主 动 性投资 策 略 , 主 要 包括 : 久 期 控制 、 期 限 结 构配 置 、 市 场 转换 和 相 对 价值判断 等 管理 手 段 。 在 有效 控制 整 体 资 产 风险的基 础 上 , 根 据 对 宏观 经 济 发 展 状况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特 点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确 定组 合整 体 框架 ; 对 债 券 市 场 、收益 率 曲 线 以及 各种债 券品 种 价 格 的 变化 进 行 预 测 , 相 机 而 动 、 积 极 调 整。 本基金投资 示意 图 如下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大类资产配置:混合型(偏股性) 股票 (投资 比例: 45%-95%) 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 (投资 比例: 5%-55%) 强势地区选择: 4级中评定为 1、 2级 基于富国 3S股票滤网系统的个股选择: GARP投资策略 强 势 地 区 1 强 势 地 区 2 非 强 势 地 区 M …… 国 债 企 业 债 : 含 可 转 债 金 融 债 央 行 票 据 回 购 与 逆 回 购 现 金 存 款 地区 评估 体系 ( RRS) 投资强势地区 股票 比例≥ 80% 投资强势地区 以外 股票 比例≤ 20% 强 势 地 区 N- 1 非 强 势 地 区 1 …… 强 势 地 区 N 图 3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示 意图 ( 六 ) 投资风 格 “ 坚 持 稳 健 运作 , 注 重 风险 控制 , 寻求 中 长 期回 报” 体 现 了 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 。 ( 七 ) 投资 决策与 交易 机 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基金经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责 确 定 本基金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例 、股 票 投资的行业 配 置 比例 和 重 仓 投资 品 种 投资 方案 等 重大 投资 决策 。 基金经理 在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确 定 的投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实 施具体 的投资 策 略 , 向 集中 交易 室 下 达 投资 指 令 。 集中 交易 室 负责 执 行投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的 变化 对 指 令 执 行的 影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金经理 反 馈 ,并 可 提 出基于 市 场 面的 具体建议 。 集中 交易 室 同时 负责 各 项 投资限 制 的监 控 以及 本基金资 产与 公司 旗 下 其 他 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之间 的公 平 交易 控制 。 ( 八 ) 投资 程 序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责决定 基金投资的 重大 决策 。基金经理 在 授权 范 围 内, 制 定 具体 的投资 组 合 方案 并 执 行。集中 交易 室 负责 执 行投资 指 令 。 ( 1) 基金经理 根 据 证 券 市 场 的 趋 势 、 运 行的 格 局 和 特 点 ,并 结 合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投资风 格 拟 定 投资 策 略 报告 。 ( 2) 投资 策 略 报告提 交 给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审 批 决定 基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例 、股 票 投资的行业 配 置 比例 和 重 仓 投资 品 种 投资 方案 。 ( 3) 基金经理 根 据 批 准 后 的投资 策 略 确 定最 终 投资 计 划 ,确 定 个 股 选 择 以 及 买 卖 时 机 ,并对 已 投资 品 种进 行 跟踪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4) 集中 交易 室 依据 基金经理的 指 令 , 制 定 交易 策 略 , 统 一 执 行证 券 投资 组 合 计 划 , 进 行 具体 品 种 的 交易 。 ( 5) 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化 对投资 组 合 计 划 提 出风险 防 范 措 施 ,监 察 部 对投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进 行日 常 监 督 和实时风险 控制 。 ( 6) 基金经理 须 每 月 提 交工 作报告 及 工 作计 划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图 4 投资 程序 示 意图 ( 九 )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股 票 投资 部 分 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采 用 上 证 A股 指 数 , 债 券 投资 部 分 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采 用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本基金 定 位 在 混 合 型 基金, 以 股 票 投资 为 主 , 债 券 投资 只 是 为 了 回 避市 场 的 系 统 风险, 因 此 ,本基金的整 体 业 绩 比 较 基准 可 以 表 述 为 如下 公式: 上 证 A股 指 数 收益 率 × 70%+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25%+ 同业 存 款 利 率 × 5% ( 十 ) 投资限 制 1、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股 票 ,其 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本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申购,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该 基金的 总 资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产 ,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 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 票 公司本 次 发 行股 票 的 总 量 ;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5、 因 基金 规 模 、 市 场 变化 、有 关法律法规 或 交易 规 则 调 整 等原 因 导 致 投资 组 合 超 出 上 述规 定 的 要 求 ,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 6、本基金不 得 违反 基金合同中有 关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 规 定 ; 7、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 基金合同 》 的有 关约 定 。 ( 十 一)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1、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2、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的经 营 管理 ; 3、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不 通 过 关 联 交易 为自身 、 雇 员 、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 不 当 利 益。 ( 十二 )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1、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9,902,983,679.06 87.45 其中:股 票 9,902,983,679.06 87.45 2 固 定 收益投资 596,312,000.00 5.27 其中: 债 券 596,312,000.00 5.27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632,366,684.49 5.58 6 其 他 资 产 192,240,354.48 1.70 7 合 计 11,323,902,718.03 100.00 2、 报告 期 末 按 行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资 组 合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代 码 行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A 农、 林 、 牧 、 渔 业 43,961,272.29 0.40 B 采 掘 业 267,718,444.95 2.44 C 制 造 业 3,588,865,199.71 32.65 C0 食 品 、 饮 料


173,676,163.46 1.58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29,173,199.00 0.27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88,844,053.20 0.81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231,079,168.35 2.10 C5








电 子 994,464,837.25 9.05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984,117,087.97 8.95 C7








机 械 、 设备 、 仪 表 297,267,496.16 2.70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302,677,759.32 2.75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487,565,435.00 4.44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业 259,723,547.29 2.36 E 建 筑 业 205,696,909.95 1.87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83,177,084.29 0.76 G 信 息 技术 业 383,728,558.72 3.49 H 批发 和 零 售 贸 易 500,320,457.66 4.55 I 金 融 、保险业 1,956,658,723.67 17.80 J 房 地 产 业 2,543,109,237.93 23.13 K 社 会 服 务 业 66,902,616.00 0.61 L 传 播 与 文 化产 业 3,121,626.60 0.03 M 综 合 类 - - 合 计 9,902,983,679.06 90.09 3、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量( 股 )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000001 深 发 展 A 44,649,235 1,035,862,252.00 9.42 2 600048 保 利 地 产 31,651,249 654,864,341.81 5.96 3 600383 金 地 集 团 40,337,376 569,967,122.88 5.18 4 000024 招 商 地 产 23,052,268 557,403,840.24 5.07 5 000002 万


科 A 58,013,726 551,130,397.00 5.01 6 600208 新 湖 中 宝 50,109,500 487,565,435.00 4.44 7 002106 莱 宝 高科 13,798,201 386,349,628.00 3.51 8 601601 中国 太 保 14,280,696 385,578,792.00 3.51 9 600050 中国 联通 60,701,755 381,207,021.40 3.47 10 600983 合 肥 三 洋 12,797,494 331,583,069.54 3.02 4、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国 家 债 券 201,872,000.00 1.84 2 央 行 票 据 394,440,000.00 3.59 3 金 融 债 券 - - 其中: 政 策 性金 融 债 -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可 转债 - - 7 其 他 - - 8 合 计 596,312,000.00 5.42 5、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1001006 10央 行 票 据 06 1,000,000 99,650,000.00 0.91 2 0901040 09央 行 票 据 40 1,000,000 98,350,000.00 0.89 3 0901042 09央 行 票 据 42 1,000,000 98,340,000.00 0.89 4 1001021 10央 行 票 据 21 1,000,000 98,100,000.00 0.89 5 010110 21国 债 ⑽ 900,000 91,719,000.00 0.83 6、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罚 的 情形 。 报告 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罚 的 情 况 。 ( 2) 申明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是 否超 出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报告 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没有 在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股 票 。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5,926,062.58 2 应收证 券 清算 款 59,137,589.9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 利 息 5,619,527.20 5 应收申购 款 121,557,174.77 6 其 他 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9 合 计 192,240,354.48 ( 4)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换债 券 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换债 券 。 ( 5)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注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 6)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其 他 文字 描 述部 分 。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投资 组 合 报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例 的 分 项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 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 做出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历 史 各 时 间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05.4.5-2005.12.31 4.42% 0.87% 0.19% 0.95% 4.23% -0.08% 2006.1.1-2006.12.31 133.50% 1.32% 81.37% 0.95% 52.13% 0.37% 2007.1.1-2007.12.31 92.44% 1.92% 62.20% 1.54% 30.24% 0.38% 2008.1.1-2008.12.31 -48.47% 2.58% -50.23% 1.98% 1.76% 0.60% 2009.1.1-2009.12.31 99.16% 1.62% 52.63% 1.33% 46.53% 0.29% 2005.4.5-2010.3.31 373.49% 1.78% 116.82% 1.41% 256.67% 0.37%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以 来 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注 :( 1)截止 日 期 为 2010年 3月 31日。 ( 2) 本基金于 2005年 4月 5日 成 立 , 建 仓 期 6个 月, 从 2005年 4月 5日 至 2005年 10 月 4日,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各 项 资 产 配 置 比例 均 符 合基金合同 约 定 。本基金于 2008年 1月 17 日 拆 分 , 规 模 急 剧 扩 大 , 建 仓 期 3个 月, 从 2008年 1月 22日 至 2008年 4月 21日,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各 项 资 产 配 置 比例 均 符 合基金合同 约 定 。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 的 各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值、银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 款 以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 总 和。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1、银行 存 款 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算备 付 金 及 其应 计利 息 ; 3、 根 据 有 关规 定 缴 纳 的保证金 ; 4、应收证 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 票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7、 债 券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和应 计利 息 ; 8、其 他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9、其 他 资 产等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购基金份 额 所 支付 的 款 项 ; 2、 运用 基金资 产所 获 得 收益 ( 亏 损 ); 3、 以前 年 度 实 现 的 尚 未分 配 的收益或 尚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 ( 三 )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资金 结 算账户 和托管 专 户 用 于基金的资金 结 算 业 务 ,并 以 基金托管人和 “ 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 型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金证 券 账户 、 以 “ 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 型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 ” 的 名 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 券 托管 账户 并 报 中国人 民 银行 备案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代 理人和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管和 处 分 1、基金 财产 应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 得 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4、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 制 执 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 以按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收 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 及 其 他费 用 。 6、 除 依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公 允 价值,并 为 基金份 额 提 供 计 价 依据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二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相 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 业日, 以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 业日。 三 、 估 值 方 法 1、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 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2)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①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价 估 值 ; ②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 增 发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 行 估 值 ; ③ 首 次 公 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 行 估 值 ; ④ 非 公 开发 行的 且 在 发 行时明确 一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2) 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2) 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并 与 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4)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2、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 1)在 证 券 交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易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2)在 证 券 交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易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3)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的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4) 交易 所 以大 宗 交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量 。 ( 5)在 全国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6) 同 一 债 券 同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7)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6) 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6) 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8)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3、 权 证 估 值 办法 : ( 1) 基金 持 有的 权 证, 从 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 出日或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 2)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3) 因 持 有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以及 停 止 交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4)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3)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 人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3)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并 与 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5)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4、其 他 有价证 券等 资 产 按 国 家 有 关规 定 进 行 估 值。 四 、 估 值对 象 基金 依 法 拥 有的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及 其 他 基金资 产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 行。基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面 形 式 报 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人 依据 本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时 进 行。 六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 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应 按 照 以下约 定 处 理: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投资 者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受 损 方 ”) 按下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述规 定 执 行。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造 成 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确 认,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更 正 ; (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事 人 负责 ,不对 第 三 方 负责 ;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付 给差 错 责 任 方 ;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管理人的行 为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 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 基金 资 产 中 支付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有 责 任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 赔 偿损失 ;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确认 ; 4、基金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 法 ( 1) 当 基金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位 以 内 ( 含 第 4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份 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当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及 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形 ,有 权 向 其 他当事 人 追偿 。


( 2) 当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金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需 要 进 行 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经确认 后 按以下 条 款进 行 赔偿 :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由 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② 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确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金托管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 额 净 值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应 根 据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对投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 承 担 50%,基金托 管人 承 担 50%; ③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核对, 尚 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 能 按 时公 布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


④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 金 额 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 者 监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业 有 通 行做 法 , 双 方 当事 人应本 着平 等 和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原则 进 行 协 商 。 七 、 暂停 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交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资 产 价值时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资 者 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 迟 估 值 ; 4、 如 出 现 基金管理人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 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八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3)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7) 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4) 项 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为 基金资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化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九 、基金 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 将 当 日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 ( 封闭 式基金 为 每 周 五 )。基金托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依据 本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 构 成 本基金的收益 包括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票 据 投资收益、 买 卖 证 券 差 价、银行 存 款 利 息以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益。 ( 二 ) 基金 净 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按 照 有 关规 定 可 以 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 的 余 额 。 ( 三 ) 收益 分 配 原则 1、基金收益 分 配 比例 按 有 关规 定 制 定 ; 2、本基金 每 年收益 分 配 次 数最 多 为 6次 ,年 度 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年 度 已 实 现 收益的 50%; 3、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除息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投资 者 不 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 分 配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4、基金投资 当 期 出 现净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收益 分 配 ; 5、基金 当 年收益应 先 弥 补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才 可 进 行 当 年收益 分 配 ; 6、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基金收益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但 若 成 立 不 满 3个 月 则 不 进 行收益 分 配 ; 7、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份 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值 ; 8、 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益 分 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 方案 中应 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 围 、基金 净 收益、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 式 等 内容。 ( 五 ) 收益 分 配方案 的确 定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 定 , 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在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后 5个工 作 日内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 六 ) 收益 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 用 红 利分 配 时 所 发 生的银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付 银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基金 注册登 记 人 可 将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除息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 算方 法 , 依照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有 关 业 务 规 定 执 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 基金 运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与 基金 运作 有 关费 用 列 示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 (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 信 息披露费 用 ; (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6) 基金的证 券 交易 费 用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 7)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金资 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 本基金 终 止 清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金资 产 总 值中 扣 除 。 2、基金 费 用计提 方 法 、 计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 1) 基金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支付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 休 假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 2) 基金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2.5‰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支付 的基金托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 休 假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 3) 上 述 “ 1、 与 基金 运作 有 关费 用 列 示” 中 ( 3) - ( 7) 项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规及 相 应 协议 规 定 , 按费 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从 基金 资 产 中 支付 。 3、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其 他 具体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目 依据 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 定 执 行。 4、 费 用 调 整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根 据 基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 或基金托 管 费率 。 调 高 基金管理 费率 或基金托管 费率 , 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率 或基金托管 费率 ,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率 实 施 日 前 3个工 作 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 二 )与 基金 销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申购 费 用 基金申购 费 的 费率 水 平 、 计 算 公式、收 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 本招募说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 相 应 部 分 。 2、 赎回 费 用 基金 赎回 费 的 费率 水 平 、 计 算 公式、收 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 本招募说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 相 应 部 分 。 3、 转换 费 用 基金 转换 费 的 费率 水 平 、 计 算 公式、收 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 本招募说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 相 应 部 分 。 ( 三 ) 基金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过 程 中的 各类 纳 税主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 任 方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 会 计 年 度 按如下 原则 :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3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基金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帐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帐单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托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并 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年 度 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务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 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托管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须 经 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应 在 2日内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 织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全国性 报 刊 ( 以下简称 “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称 “ 网 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列 行 为 : 1、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 券 投资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者 基金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 一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一、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 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 站 上 。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 性、风险 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 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 是 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投资 者 重大 利 益的 事项 的 法律 文 件 。 3、基金托管 协议 是 界 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律 文 件 。 ( 二 )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三 )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 ( 四 ) 基金份 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上 市 交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易 的 3个工 作 日 前 , 将 基金份 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五 )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 净 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个开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 额 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六 )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 复 制 前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 基金 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 度 报告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 基金 定 期 报告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个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书面 报告 两 种 方 式。 ( 八 ) 临 时 报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大事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前 款 所 称重大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托管业 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 其基金托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 ; 14、 重大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 事项 ; 16、管理 费 、托管 费 等 费 用计提 标 准、 计提 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19、 变 更 基金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20、基金 更 换 注册登记 机 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申购、 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4、本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购、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本基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知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 金 上 市 交易 的证 券 交易 所 。 ( 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理 机 构 核准 或 者 备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审 议 事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 式 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 务 的, 召 集人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 ( 十 一)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信 息 。 二、 信息披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 务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的 规 定 。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 照 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 净 值、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面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 在 指 定报 刊 中 选 择 披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根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 一信 息 的内容应 当 一致 。 为 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出 具 审计报告 、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 机 构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10年。 三、 信息披露 文件 的 存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的 住 所 和基金 上 市 交易 的证 券 交易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 所 , 以 及 基金 上 市 交易 的证 券 交易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 一 只 主 动 投资的 混 合 型 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强势地区 中 定 价合理 且 具 有 成 长 潜 力 的 优 质股 票 , 属 于中 度 风险的证 券 投资基金 品 种 。本基金 力 争 在 严 格 控制 风险的 前 提 下 谋 求 实 现 基金资 产 长 期 稳 定 增 长 ,实 现 较 高 的 超 额 收益。 (一) 投资于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的 主 要 风险 1、 市 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 影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本基金资 产产 生 潜 在 风险, 主 要 包括 : ( 1) 政 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 政 策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化 对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响 基金收益 而 产 生风险。 ( 2) 经 济 周 期 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雨 表,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的 特 点 。 宏观 经 济 运 行 状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 的收益 水 平 产 生 影响 , 从 而 产 生风险。 ( 3)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同时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直 接 影响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水 平 。基金投资于股 票 和 债 券 ,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 4) 上 市 公司经 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 多 种 因 素 影响 , 如 市 场 、 技术 、 竞 争 、管理、 财务等 都 会 导 致 公司 盈利 发 生 变化 , 从 而 导 致 基金投资收益 变化 。 ( 5) 购 买力 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 获 得 的收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胀抵 消 , 从 而 影响 基金资 产 的保值 增 值。 2、 信用 风险 指 基金 在 交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付 到期 本 息 , 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 3、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险。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险 是指 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风险, 单 一 的 久 期 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 映 这 一 风险的 存 在 。 4、 再 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证 券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收益的 影响 , 这 与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价 格 风险 ( 即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 率 风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体 为 当 利 率下 降 时,基金 从 投资的 固 定 收益证 券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进 行 再 投资时, 将 获 得 较 少 的收益 率 5、 流 动 性风险 指 基金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投资 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放 式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 流 动 性风险, 甚 至 影响 基金份 额 份 额 净 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金管理人对经 济 形 势 和证 券 市 场 等 判断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全 等 影响 基金的收益 水 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对基金收益 水 平 存 在 影响 。 7、 操 作 或 技术 风险 指 相 关当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操 作 规 程 等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 门 欺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诈 、 交易 错 误 、 IT系 统 故 障 等 风险。 在 开放 式基金的 各种 交易 行 为 或 者后 台 运作 中, 可 能 因 为 技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 导 致 投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证 券 交易 所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机 构 等等 。 8、合 规 性风险 指 基金管理或 运作过 程 中, 违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 关规 定 的风险。 9、其 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行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托管行 违 约 等 超 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 接 控制 能力 之 外 的风险, 可 能 导 致 基金或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受 损 。 ( 二 ) 声 明 1、本基金 未 经 任何 一 级 政府 、 机 构 及部 门 担 保。投资人 自愿 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 行 承 担 投资风险。 2、 除 基金管理人 直 接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金 还 通 过 中国农业银行、 交 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浦东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 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 银行、中国 工 商 银行、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 建 投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联 合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东 方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广 发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河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长 城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财 富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齐 鲁 证 券 经 纪 有限公司、 平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民 生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湘 财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兴 业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华 泰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中 信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山 西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恒 泰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国 元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国 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国 都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华 西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东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光 大 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长 江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中 信 金 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 万通 证 券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有限 责 任 公司、 华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国 信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长 江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国 联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平 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行、中 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 泰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安 信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瑞 银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中 国 光 大 银行、中国 建 银投资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宁 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 远 东 证 券 有限公司、 青 岛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 北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 莞 银行、 深圳 发 展 银行、 广 发 华 福 、 新 时 代 证 券 、 英 大 证 券 、 江 海 证 券 经 纪 有限 责 任 公司、 信 达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等 代销 机 构 代 理 销售 ,但 是 , 基金并不 是代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也没有经 代销 机 构 担 保或 者 背 书, 代销 机 构 并不 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 安 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 的 变 更 1、 下列 涉 及 到 《 基金合同 》 内容 变 更 的 事项 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2)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 4)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 5)变 更 基金 类 别 ; ( 6)变 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7)变 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8) 对基金 当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 ( 9)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2、 除非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另 有 规 定 ,对 《 基金合同 》 的 变 更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基金合同 》 变 更 的内容应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并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 3、 依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对 《 基金合同 》 的 变 更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4、 除 依 本 《 基金合同 》 和 依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对 《 基金合同 》 的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变 更 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和 须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以 外 的 情形 ,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可 对 《 基金合同 》 进 行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二 )《 基金合同 》 的 终 止 1、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 基金合同 》 应 当 终 止 :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 止 的 ;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终 止 , 在 6个 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 承 接 的 ; ( 3)《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形; ( 4) 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 况 。 2、基金合同 终 止 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 公 告 并 组 织 清算 小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 ( 三 )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金合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工 作 日内 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基 金 清算 。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以 基金的 名 义 进 行 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 1)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现 ; ( 4)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分 配 ; ( 5) 制 作 清算 报告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 6)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 7)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3、 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 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在《 基金合同 》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个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 花园石桥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5、 6层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人: 陈 敏 成 立 时 间 : 1999年 4月 13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号: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 织 形 式:有限 责 任 公司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实收资本: 1.8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基金托管人 概况 名 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 立 时 间 : 2009年 1月 15日 组 织 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2600亿 元 人 民 币 基金托管资 格批 文 及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8]23号 存 续期 限: 持 续 经 营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 者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即 视 为 对本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投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本基金合同 发 售 的基金份 额 , 即成 为 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 在 本基金合同 上 书面 签 章 为 必要 条 件 。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与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 法 募集基金 ; ( 2)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产 ; ( 3)依照《 基金合同 》 获 得 基金认购和申购 费 用 、基金 赎回手续 费 、基金 管理 费 、其 他法 定 收 入 和 法律法规 允许 或监管 部 门批 准的 约 定 收 入; ( 4) 销售 基金份 额 ; ( 5)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 关法律规 定 监 督 基金托管人, 如 认 为 基金托管 人 违反 了 《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有 关法律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7)在 基金托管人 更 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 ( 8) 选 择 、 委 托、 更 换 基金 销售代 理人,对基金 销售代 理人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如 认 为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违反 本 《 基金合同 》、基金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及 国 家 有 关法律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9)依据 本 《 基金合同 》及 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 分 配方案 ; ( 10)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 ( 11)在 符 合有 关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规 则 , 决定 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托管 费率 和 调 高 管理 费率之 外 的 相 关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 式 ; ( 12)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公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 利 ; ( 13)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金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 ( 14)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6)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2)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 3)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 4) 办 理或 者 委 托经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理 机 构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资 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 7)依 法接 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份 额 认购、申购、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 定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 9)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 10)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 报告 义 务 ; (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 基金合同 》规 定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7) 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 者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并 且 保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 条 件下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印 件 ; ( 18)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时,应 当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 基金托管人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 ( 22)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 23) 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 不 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全 部 募集 费 用 , 将 已 募集资金并 加 计 银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集 期 结 束 后 30天 内 退还 基金认购人 ; ( 24)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 25)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6)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公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 利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和 直 接 管 理 ; ( 27)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 ( 三 ) 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与 义 务 1、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 2)依《 基金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管 费 、其 他法 定 收 入 和其 他法律法规 允许 或监管 部 门批 准的 约 定 收 入; ( 3)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 行 为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以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和 深圳 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 账户 ; ( 5) 以 基金托管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 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 6)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公司 开设 银行 间 债 券 托管 账户 负责 基金的 债 券 及 资金的 清算 ; ( 7)提 议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 8)在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9)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持 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资 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资 产 托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 自 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 互 独立 ; 对不同的基金 分 别设 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资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 财产 ; ( 5)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按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 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 ( 9) 办 理 与 基金托管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 未 执 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 11)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12) 按 有 关规 定 ,保 存 基金托管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3) 按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7)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21)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 22)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3)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 ( 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每 份基金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权 益。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分 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 3)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 7)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 提 起 诉讼 ; ( 9)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缴 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款 项及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3)在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有限 责 任 ; ( 4)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活 动; ( 5)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 基 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 6)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 7)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一)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 一 的,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同 》; ( 2)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3)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 5)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 6)变 更 基金 类 别 ; ( 7)变 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8)变 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9) 对基金 当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 (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 2、 以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 ( 2)在《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 ( 3) 因 相 应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金合同 》 进 行 修 改 ; ( 4) 对 《 基金合同 》 的 修 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 ( 5) 除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 的其 他 情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 定 或 《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基金托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托管人 自 行 召 集。 4、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人 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内 召 开 。 5、 如 在 上 述 第 4条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三十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6、基金份 额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应于会 议 召 开 前 30天 , 在至 少 一 种 证 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项 、 议 事 程 序 ; ( 3) 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登记 日 ; ( 4)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会 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及 联系电话 。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 式,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的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书面表 决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 式。 ( 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可 通 过现 场 开 会 方 式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以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书 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人 大 会。 现 场 开 会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委 托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 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利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应 以 书面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 1) 会 议 召 集人 按 《 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工 作 日内 连 续 公 布相 关 提示 性公 告 ; ( 2) 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 和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 见; ( 3)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利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4) 上 述 第 (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委 托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5)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认投资 者身 份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面 符 合 法律法规 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面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 额 总 数 。 ( 五 )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 关 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与 其 他 基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以及 会 议 召 集人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利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10天 提 交 召 集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集 现 场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日 5天前 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保证 至 少 有 5天 的 间 隔 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以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通 知 后 , 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增 加 、 减 少 或 修 改需 由 该 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 召 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5天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人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1)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 提 案涉 及事项 与 本基金有 直 接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释 和说明。 ( 2)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 提 案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利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 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次 提 请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2、 议 事 程 序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 1)现 场 开 会 在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表 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应 当 同时公 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后 2个工 作 日内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下列 第 2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项以 外 的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 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 进 行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认投资 者身 份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出 席 的投资 者 ,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面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 额 总 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 1) 如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 举两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任 监 票 人。 ( 2)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 进 行 清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结 果 。 ( 3) 如 果 会 议主 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重 新清点 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清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应 当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 结 果 。 ( 4)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 公证。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 ( 若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证。 ( 八 )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 集人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个工 作 日内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那 么 在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 关 、公证 员 姓 名 等一 同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 和 程序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终 止 的 情形 1、基金管理人 职责 终 止 的 情形 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 职责 终 止 : ( 1) 被 依 法取 消 基金管理资 格 ; ( 2) 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解任 ; ( 3)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 4)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 2、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终 止 的 情形 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终 止 : ( 1) 被 依 法取 消 基金托管资 格 ; ( 2) 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解任 ; ( 3)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 4)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 ( 二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 换程 序 1、基金管理人的 更 换程 序 ( 1)提 名 :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托管人或 由 代 表 50%以 上 ( 含 50%) 基金 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名 ; ( 2)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在 基金管理人 职责 终 止后 6个 月内对 被 提 名 的基金管理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以 上 ( 含 2/3) 表 决 通 过 ; ( 3) 临 时基金管理人: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产 生 之前 , 由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 ( 4) 核准: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须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方可 出 任 , 原 基金管理人 须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方可 退 任 ; ( 5)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后 , 由 基金托管人 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5个工 作 日内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与原 基金管理 人 进 行资 产 管理的 交 接 手续 ,并 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资 产 总 值。 如 果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 更 换 , 由 新 任 的基金管理人和 新 任 的基金托管人 在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后 5个工 作 日内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 妥 善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办 理基金管理 业 务 的 移 交手续 ,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 任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接 收 ; ( 6)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 终 止 的,应 当按 照 法律法规规 定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审计 ,并 将 审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7) 基金 名 称 变 更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要 求 ,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金 名 称 中 与原 基金管理人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 2、基金托管人的 更 换程 序 ( 1)提 名 : 新 任 基金托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或 由 代 表 50%以 上 ( 含 50%) 基金 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名 ; ( 2)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在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终 止后 6个 月内对 被 提 名 的基金托管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以 上 ( 含 2/3) 表 决 通 过 ; ( 3) 临 时基金托管人: 新 任 基金托管人 产 生 之前 , 由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 ( 4) 核准: 新 任 基金托管人 须 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 构 核准 方可 出 任 , 原 基金托管人 须 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 构批 准 方可 退 任 ; ( 5) 公 告 :基金托管人 更 换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 构 核准 后 5个工 作 日内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与原 基金托管人 进 行资 产 托管的 交 接 手续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资 产 总 值。 如 果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 更 换 , 由 新 任 的基金管理人和 新 任 的基金托管人 在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 构批 准 后 5个工 作 日内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 6)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终 止 的,应 当按 照 法律法规规 定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审计 ,并 予 以 公 告 ,同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四、 违约责任 (一)由 于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违反 《 基金 法》 等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造 成 《 基金合同 》 不 能 履 行或 者 不 能 完全 履 行的, 由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如 属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双 方 或 多 方 当事 人的 过 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双 方 或 多 方 当事 人应 当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分 别 承 担 各 自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应 负 的 违 约 责 任 。但 是 发 生 下列 情 况 , 当事 人 可 以 免 责 : 1、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或 当 时有效的 法律 、 法 规 或 规 章 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而 造 成 的 损失 等 ; 2、 在 没有 故 意 或 过 失 的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由 于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投资 原则 而 投资或不投资 而 造 成 的 损失 等 ; 3、不 可 抗 力 。 ( 二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 履 行 各 自职责 的 过 程 中, 违反 《 基金 法》 等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金合同 约 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 害 的,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行 为依 法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因 共 同行 为 给 基金 财产 或 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 害 的,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偿 责 任 。 ( 三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在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 《 基金合同 》 能 够 继 续 履 行的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未 违 约 方 当事 人 在 职责 范 围 内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必要 的 措 施 , 防 止 损失 的 扩 大 。没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的,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失 要 求赔偿 。 守 约 方 因 防 止 损失 扩 大 而 支 出的合理 费 用由 违 约 方 承 担 。 五、 争议 的 处 理和 适 用的 法律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 因 《 基金合同 》 而 产 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分 会,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本 《 基金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六、 《 基金合同 》 的效 力 《 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基金 与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律 文 件 。 1、《 基金合同 》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 方 盖 章 以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人或 授权代 表 签 字并 在 募集 结 束 后 经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后 生效。 2、《 基金合同 》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 日 起 至 本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之 日 止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3、《 基金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 起 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内的 《 基金合同 》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约 束 力 。 4、《 基金合同 》 正本 一 式 六 份, 除 上 报 有 关 监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各 持 有 二 份,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 效 力 。 5、《 基金合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 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合同 》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但内容应 以 本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 花园石桥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5、 6层 法 定 代 表人: 陈 敏 注册 资本: 1.8亿 元 人 民 币 组 织 形 式:有限 责 任 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发起设 立 /募集基金 ; 基金管理业 务 营 业 期 限: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金托管人 名 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 立 时 间 : 2009年 1月 15日 组 织 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2600亿 元 人 民 币 基金托管资 格批 文 及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8]23号 存 续期 限: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结 算 业 务 ; 居 民 储蓄 业 务 ; 信 托 贷 款 、投资 业 务 ; 金 融租赁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 投资 ; 在 境 内、 外发 行或 代 理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发 行 外币 有价证 券 ; 贸 易 、 非 贸 易 结 算 ; 外币 票 据 贴 现 ; 外 汇 放 款;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及 外币 有价证 券 ; 境 内、 外外 汇 借 款; 外 汇 及 外币 票 据 兑 换; 外 汇 担 保 ; 保管 箱 业 务 ; 征信 调 查 、 咨询 服 务 ; 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 ; 社 保基金托管 ; 企 业年 金托管 ; 委 托资 产 托管 ; 信 托资 产 托管 ; 基本 养老 保险 个 人 账户 基金托管 ; 农 村 社 会保 障 基金托管 ; 投资 连 接 保险 产品 的托管 ; 收 支 账户 的托管 ;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QFII) 境 内证 券 投资托管。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之间 的业务 监督 、 核查 1、 根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 和有 关 基金 法规 的 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 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提 和 支付 、基金 费 用 的 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 账 和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金收益 分 配 、基金的 融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进 行监 督 和核 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后 6 个 月 开 始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 或有 关 基 金 法规规 定 的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确认。 在 限 期 内,基 金托管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 义 务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赔偿因 其 过 失 致 使 投资 者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2、 根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就 基 金托管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金资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收益 划入 分 红 派 息 账户 等 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 产 进 行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 金托管人 未 对基金资 产 实行 分 账 管理、 擅 自 挪 用 基金资 产 、 因 基金托管人的 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基金管理人应 立 即以 书面的 方 式 要 求 基金托管人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必要 的 补 救 措 施 。基金管理人有 义 务 要 求 基金托管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 或 有 关 基金 法规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基金托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基金管 理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义 务 配 合和 协 助 对 方 依照 本 协议 对基金业 务 执 行监 督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监 督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监 督方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 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 依 法持 有并 安 全、完整 地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 有效 控制 下 的实 物 证 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的 责 任 应 由 基金托管人 承 担 。 2、基金 财产 应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3、基金托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对 所 托管的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其 他 基金的托管业 务 实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立 。 4、对于 因 基金投资、基金申 ( 认 ) 购 过 程 中 产 生的应收 财产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托 管人 处 的,托管人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 二 ) 募集资金的 验 证 认购 期 内 销售 机 构 按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 定 , 将 认购资金 划入 基金管理 人 在 具 有托管资 格 的 商 业银行 开设 的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 户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募集 期 满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 中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募集 到 的全 部 资金 存 入 基金托管 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基金托管 专 户 中,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 当 日出 具 基金资 产 接 收 报告 。 ( 三 ) 投资 者 申购资金和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金申购、 赎回 的 款 项 采 用 单 笔 净 额 交 收的 结 算方 式, 净 额 在 T+3日 15: 00前 交 收。 基金托管人应 及 时 查 收申购资金 是 否到账 ,对于 未 准时 到账 的资金,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催 收。 因 投资 者 赎回而 应 划 付 的 款 项 ,基金托管人应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进 行 划 付 。 ( 四 ) 基金的银行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 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开设 该 基金的银行 账户 。本基金的 银行 预 留 印 鉴 ,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 用 。本基金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投资、 支付 赎回 金 额 、 支付 基金收益、收 取 申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基金托管 专 户 进 行。 基金托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金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金托管 专 户 的管理应 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理 条 例 》、《 中国 人 民 银行 利 率 管理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 大额 现 金 支付 管理的 通 知 》、《 支付 结 算 办法》以及 中国人 民 银行的其 他规 定 。 ( 五 ) 基金证 券 账户 证 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 账户 。 基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金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 基金证 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 券 清算 。 该 账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 集中托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管的基金 与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户 。 该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由 基金托管人 承 担 。 ( 六 ) 债 券 托管 乙 类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 管理 机 构 申请基金 进入 全国银行 间 同业 拆借 市 场 进 行 交易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中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 开设 同业 拆借 市 场 交易账户 , 由 基金托管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设 债 券 托管 乙 类 账户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的 清算 。 2、同业 拆借 市 场 交易账户 和 债 券 托管 账户 根 据 中国银行业监 督 管理 机 构 、 中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 和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有 关规 定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签 订补 充 协议 , 进 行 使 用 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一 起 负责为 基金对 外 签 订 全国银行 间 国 债市 场 回 购 主协议 ,正本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 七 ) 基金资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由 基金托管人 存 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或中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 据营 业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持 有。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托管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托管人对托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 券 不 承 担 责 任 。 ( 八 )与 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签 署 。 签署 时应保证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正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 。 如 上 述 合同 只 有 一 份正本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取得 , 则 基 金管理人应 及 时 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保管。 四、 资产 净 值计 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和 复 核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份 额 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计 算 日基金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 每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本基金 按以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1、 已 上 市 流 通 的有价证 券 的 估 值 ( 1) 上 市 流 通 的股 票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在 证 券 交易 所 市 场流 通 的 债 券 , 按如下 估 值 方 式 处 理: A、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B、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有价证 券 应 区 分 如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增 发新 股,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首 次 公 开发 行的股 票 , 按成 本 估 值 ; ( 3)未 上 市 交易 债 券 的 估 值 按 购 入 成 本 加 计至 估 值日 为止 的应 计利 息额 计 算 。 3、 配 股 权 证, 从 配 股 除权 日 起到配 股确认日 止 , 按 估 值日 市 价 高 于 配 股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或 低 于 配 股价, 则 估 值 为 零 。 4、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5、 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本基金的会 计责 任 方 是 基金管理人,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二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偿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确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 的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应 根 据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对投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 按 照 差 错 发 生的 具体 情 况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各 自承 担 相 应的 责 任 。 由 于 一 方 当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事 人 在 采 取了必要 合理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以 后 交易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 由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事 人 一 方 负责 赔偿 。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 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针 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如 果 法律法规 或证监会有 新 的 规 定 , 则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行业有 通 行做 法 , 在 不 违 背 法律法规 且 不 损 害 投资 者利 益的 前 提 下 ,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应本 着平 等 互 利 的 原则 重 新协 商 确 定 处 理 原则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与 基金托管人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本 着 勤勉尽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对, 如 果 最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应 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以及 因 该 交易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但有 权 向 相 关 责 任 方 追 偿 。 ( 三 ) 基金 账册 的 建账 和对 账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 账册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核对,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证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经对 账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存 在 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保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册记 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 日核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响 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和公 告 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 准。 ( 四 ) 基金 财务报 表 与报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 财务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日内完 成 。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 更新 一 次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工 作 日内完 成 季 度 报告 编 制 并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内完 成 半 年 报告 编 制 并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日内完 成 年 度 报告 编 制 并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当 日,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 在 5日内 立 即 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提 供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后 10日内 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提 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后 30日内 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提 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后尽 快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托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公 章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基金托管人 在 对 财务 会 计报告 、 半 年 报告 或年 度 报告 复 核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 核确认书,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时 提示 。 五、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 保 管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募集 期 结 束 时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登记 日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每 月 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过 户 与 注册登记 人 负责 制 定 。基金 过 户 与 注册登记 人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负 保管 义 务 。 六、 争议 的 处 理和 适 用 法律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 因 本 协议而 产 生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分 会,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 基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七、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和终止 1、本 协议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协议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 理完 必要 的核准或 备案手续 后 生效。 2、 发 生 以下 情 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 ( 1)《 基金合同 》 终 止 ; ( 2) 因 基金托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其 他事 由 造 成 本基金 更 换 基 金托管人 ; ( 3) 因 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其 他事 由 造 成 本基金 更 换 基 金管理人 ; ( 4) 发 生 《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律法规规 定 的 终 止 事项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化 , 增 加 或 变 更服 务 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每 次 交易 结 束 后 ,投资 者 可 在 T+ 2个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售 机 构 的 网点 查 询 和 打 印 确认 单 ; 在 第 一 、 二 、 三 季 度 结 束 后 15个工 作 日内, 向 本 季 度 有 交易 的投 资 者 寄 送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结 束 后 15个工 作 日内, 向 本年 度 末 所 有 持 有本公司 基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易 、年 末 基金份 额 余 额 为 零 的投资 者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 二 ) 网上交易服 务 投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和 代销 机 构 的 代销 网点 办 理申购、 赎 回 及 信 息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 www.fullgoal.com.cn) 享 受 网 上交易服 务 。 具体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本公司 网 站 说明。 ( 三 )定 期 定 额 投资 本基金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 者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 服 务 , 即 投资 者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销售 机 构 , 采 用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申购基金份 额 。 定 期 定 额 具体 实 施 时 间 和业 务 规 则 详 见 我 公司 发布 在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 体 及 公司 网 站 公 告 。 已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的 销售 机 构 ,投资人 可登 录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查 询 或 拨 打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105686、 4008880688咨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 构开 通 此 项 业 务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 构 将 及 时 予 以 公 告 。 ( 四 ) 免 费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基金 客 户可 以 通 过 拨 打 电话 、 发 送 邮 件 或 者 发 短 信 3种 方 式 定 制 每 日基金 净 值、 交易 确认 信 息 、富国 周 刊 、公 告信 息 、 浮 动 盈 亏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 基金管理公司 通 过 手 机 短 讯 、 E-MAIL定 期 为 客 户发 送 所定 制 的 信 息 。 ( 五 )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客 户 通 过 基金 账户 号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金公司 网 站 “ 客 户服 务”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资 料 修 改 ,投资 刊 物 查 阅, 在 线 咨询 等 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 六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服 务 客 户服 务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 24小 时基金 净 值 信 息 、 账户交易 情 况 、 基金 产品与 服 务等信 息查 询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每 周 5天 、 每 天 不 少 于 8小 时的 座 席 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线 获 得 业 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 七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售 机 构网点 柜 台 、基金公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栏 目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线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6种 不同的 渠 道 对基金公司 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 的 服 务 以及 公司的 政 策 规 定 进 行投 诉 。 ( 八 )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联 络 方 式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 统 一 , 免长 途 话 费 ) , 工 作 时 间 内 可 转 人 工 坐 席 。 传 真: ( 021) 68597979 公司 网 站 : http://www.fullgoal.com.cn 电 子 信 箱 : 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本基金 自 2009年 12月 1日 起 在 海通 证 券 开 通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并于 2009 年 11月 30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公司于 2009年 12月 2日 起开 通 面 向 兴 业银行 借 记 卡 的 网上直 销 定 期 定 额 申购 业 务 ,并于 2009年 12月 1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09年 12月 17日 起 在 湘 财 证 券 开 通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并于同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1月 1日 起 在 中 信 建 投证 券 开 通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同时 参 与 其 定 期 定 额 优 惠 活 动 ,并于 2009年 12月 31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4月 1日 起 在 国 海 证 券 开 通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并于 2010 年 3月 31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2、 费率 优 惠 活 动 : 本基金 自 2009年 12月 9日 起 参 与 中国 建设 银行 电 子 渠 道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并 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09年 12月 18日 起 对 使 用 农行金 穗 借 记 卡 、 建 行 龙 卡 借 记 卡 、 交 行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太 平 洋 借 记 卡 付 款 方 式 通 过 本公司 网上直 销 系 统 和对 使 用 除 招 商 银行 储蓄 卡 付 款 方 式 外 的 电话 委 托 系 统 进 行基金 转换 业 务 的 优 惠 费率 实 施 调 整,并于同日 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1月 1日 起 至 2014年 12月 31日 继 续 参 加 中国农业银行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费率 优 惠 活 动 ,并于 2009年 12月 31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1月 4日 起 至 2010年 6月 30日 参 加 邮 储 银行 个 人 网上 基金 前 端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1月 7日 至 2010年全 部法 定 基金 交易 日 参 加 工 商 银行 “ 2010 倾 心 回 馈 ” 基金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1月 15日 起 至 2014年 12月 31日 参 加 中国农业银行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费率 优 惠 活 动 ,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1月 18日 起 至 2010年 4月 30日 参 加深圳 发 展 银行基金 定 投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并于 2010年 1月 15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1月 25日 起 至 2010年 6月 30日 15: 00期 间 参 加 交 通 银行 网 上 银行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 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公司 自 2010年 2月 1日 起 持 续开 展 农行 卡 、 建 行 卡 、招行 卡 、 民 行 卡 、 兴 业 卡 以及 富国基金 “ 富管 家 ” 网上直 销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优 惠 活 动 ,并于同日 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4月 1日 起 至 2010年 7月 31日 (截至 当 日 法 定 交易 时 间 ) 参 加 上 海 银行 网上 银行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4月 1日 起 至 2011年 3月 31日 (截至 当 日 法 定 交易 时 间 ) 继 续 参 加 工 商 银行 “ 金 融 @家 ” 电 子 银行申购 费率 优 惠 优 惠 活 动 ,并于同日 在 中国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3、 转换 业 务 : 本基金于 2010年 3月 15日 起 调 整基金 转换 业 务 规 则 ,并于 2010年 3月 10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4、本基金本 期新 增 的 代销 机 构 : 本公司 自 2009年 11月 11日 起 增 加 江 海 证 券为 本基金 代销 机 构 ,同时 参 与 其 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 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公司 自 2009年 11月 27日 起 增 加 信 达 证 券为 本基金 代销 机 构 ,并于 2009年 11月 26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5、本公司于 2009年 11月 30日 起 面 向 交 通 银行 太 平 洋 借 记 卡 持 卡 人 推 出 了 基金 网上交易 业 务 ,并于 2009年 11月 26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6、本基金 2009年 12月 30日 参 与 了 苏宁 电 器 (002024)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的认 购,并于 2010年 1月 4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二十三、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 理人和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时 间查 阅。 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公 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备 查 文 件 等 文本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在 办 公时 间 内 可 供 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证监会 批 准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 二 )《 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 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 四 ) 法律 意 见 书 ( 五 ) 基金管理人业 务 资 格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和公司 章 程 ( 六 ) 基金托管人业 务 资 格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 七 ) 基金 销售代 理人业 务 资 格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 八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 规 则 》 ( 九 )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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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 一 〇 年 五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