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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价值(070019)

嘉实价值: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〇年 四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基金合同 3-0 目 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6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与认 购 ................................................... 6 五、基 金的 备案 ............................................................. 7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8 七、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15 八、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 16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2 十、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28 十一、 基金 的托 管 .......................................................... 30 十二、 基金 的销 售 .......................................................... 30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 31 十四、 基金 的投 资 .......................................................... 32 十五、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37 十六、 基金 的财 产 .......................................................... 37 十七、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38 十八、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41 十九、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43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4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45 二十二


基 金的 业务 规则 .................................................... 48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 48 二十四 、违 约责 任 .......................................................... 51 二十五 、争 议的 处理 ........................................................ 51 二十六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52 二十七 、基 金合 同摘 要 ...................................................... 5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1 一、前 言 ( 一) 订立 《嘉实 价 值优 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合同 ” ) 的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1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 规 范嘉实 价 值优 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的 运作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法 通则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规定 。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二)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本 基金 合同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 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 收益 。 (三) 本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与 本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本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之 间 权利 义 务 关 系的 任 何 文 件 或表 述 , 均 以本 基 金 合 同为 准。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 依 本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本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 在本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基金 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 嘉实 价 值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嘉实 价 值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 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嘉实 价 值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嘉实 价 值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3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 法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召开 并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 决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基金 份额 募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 监会 的书面 确认 之 日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资 者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4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申 购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开 放式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的 行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管理 基金 资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 业务资 格并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 代为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购 、 赎 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 他媒体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及 转托 管 等业 务 而 引起 的 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5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 余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数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日 以该日 日终 的会 计核 算结 果为基 准计 算基 金的 可供 分配利 润, 评估 收益分 配条 件 基金 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以 及以 其他 资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基金 资 产净值 指基金 资 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计算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日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份额 的价 值 基金 资 产估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金 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券 回购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 法 规、 地 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 的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 于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疫情、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法律 变化 、 突 发停电 、 电脑 系统 或数 据 传输系 统非 正常 停止以及 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6 三、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嘉实价 值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 基金 的类 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 投资 目标 运用价 值投 资方 法, 精选 在基本 面上 具备 核心 竞争 力、 且 市场 估值 水平 具备 相较优 势的 企业投 资, 并持 续对 投资 组合中 风险 与收 益的 匹配 程度进 行优 化, 力争 获取 中长期 、持 续 、 稳定的 超额 收益 。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七)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基 金份额 的发 售与认 购 (一) 发售 时间 本基 金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具 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二)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公 开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见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7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三)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四) 基金 认购 费用 本基金认 购费 率 不高 于认 购金额 的 5%, 实际 执行费 率在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认购费 用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 不列 入 基金 资产 。 (五)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净 认 购金额 认 购份 数= (净 认 购 金额+ 认购期 间的 利息 )/ 基金 份 额 初始 面值 (六)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息 的具 体金 额, 以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七) 基金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投资者 认购 原则 、 认 购限 额、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等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 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八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五、基 金 的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8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 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六、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 话、 移 动通 信或 网上 交易 等非现 场方 式实 现的 自助 交易业 务的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9 行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基 金公 告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业 务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 日, 开 放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 的 价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起 开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或另行 公告 。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 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由基 金管 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 回开 始前依照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份额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 份额 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 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在新的 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10 则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 否 则, 如因 申请 未 得到基 金管 理人 或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 赎回 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2 、基金 管理人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对申 购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前 述调 整 前 必须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11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果 均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 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其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5 %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2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实 际执行 的申 购费 率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3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间 递减 ,即相 关基 金份额持 有时 间越长 ,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 见前 述计 算公 式) 。 实际 执行 的赎回 费率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 基 金资 产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 不 低于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资产 ,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 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12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调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依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 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 基 金资 产 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13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 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 在至 少一 种会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 (6)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时(第(6) 种 情形除 外),应 当依 法公告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依法 公告 。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14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或 暂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人 已被 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开 放日 予 以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 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15 七、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冻结 与质 押 (一 ) 非交易 过户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 式, 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遗 赠、 自 愿离 婚、 分 家析 产 、 国有 资产 无偿 划转、 机 构合并 或分 立、 资产 售卖 、 机构 清算、 企 业破 产清算、 强制 执行 及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 行为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合 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其 中: 1 、 “继 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2 、 “捐 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3 、 “ 遗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4 、“ 自愿离婚” 指原属夫妻 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 使原在某 一方名 下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额 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 5 、“ 分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 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 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家庭成 员名下 划转 至其 他家 庭成 员名下 的行 为; 6 、 “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 指 因管理 体制 改革 、 组 织形 式调整 或资 产重 组等 原因 引起的 作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 7 、 “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 指 因 机构的 合并 或分 立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 8 、 “ 资 产售 卖 ” 指 一企 业出 售它的 下属 部门 (独 立部 门、 分 支机 构或 生产 线) 的整体 资 产给另 一企业 的交易 , 在 这种交 易中, 前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随其 他经营 性资 产一同 转让给 后者, 由 后者 一并 支付 对 价 ; 9 、 “ 机 构清 算 ” 是 指机 构因 组织文 件规 定的 期限 届满 或出现 其他 解散 事由 , 或 因其权 力 机关作 出解 散决 议, 或依 法被责 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 致解散 , 或 因其 他原 因解 散, 从 而进 入 清算程 序(破 产清算 程序 除外) , 清算 组(或 类似 组织, 下同) 将该机 构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分 配 给该机构的债 权人以清偿 债务, 或将清偿债 务后的 剩余财产中的 基金份额分 配给机构 的股东 、成 员、 出资 者或 开办人 ; 10 、 “ 企业 破产清 算 ” 是指 企业法 人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企业 破产 法 ( 试行 ) 》 或 《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16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十 九章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被 宣告 破产 , 清 算组依 法将 破产 企业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分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11、 “ 强制 执行 ” 是指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并向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三 )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二 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 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可分 一步或 两步 完成 , 具 体按 各销售 机构 要求 办理。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 托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在 转托管 业务 确认 成功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 (五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六)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八、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富 城路 99 号 震旦 国际 大楼1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忠民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17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 基 金资 产 ;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同 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资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18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申请 并 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 基金 资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19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 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 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 基 金资 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 基 金资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 零 玖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20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卖 ; 代 营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 金资 产 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 基 金资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 基 金资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 基 金资 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基 金 资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资 产 的 完整 和独 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21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 为 必 要条 件 。 每 份 基金 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 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22 (1) 分享 基金 资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 基金 资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23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 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等 其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法律 法规增 加的明 确要 求对 基金 资产 收取的 费用 的收取以 及明 确要求 对持 有人收 取 的费用 的收 取; 7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24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25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表 决 意见 的 提 交和 收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内 容。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 定以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应 在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26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 独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27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 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 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28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当自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 依照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由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 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29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 6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 在新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 单 独或 代表代表 10 % 以上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依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新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表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30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依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 (4)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资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规定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审 计, 并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 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 联合 公告 。 4 、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或新 基金 托 管人 接受 基金资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原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 十一、 基金的 托管 本 基金 资产 由基 金托 管人 依法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法》 、 本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订立 《 嘉实 价 值优 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以 明 确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登 记、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基 金资 产 的 管理和 运作 、 信 息披 露 及 相 互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 义 务及 职责,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十二、 基金的 销售 (一)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受 投资 者申 请为 其办 理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31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客 户服 务等业 务。 (二)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由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业 务的 , 应与代 理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 宜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销售机 构应 严 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的销售 业务 。 十三、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二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注 册 登记 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务 ,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建 立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4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5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6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披 露的 情形除 外; 7 、按本 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 为投资 者办 理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提 供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 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8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对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32 实施 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9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职 责后 ,有 权取 得注 册登记 费。 十四、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运用价 值投 资方 法, 精选 在基本 面上 具备 核心 竞争 力、 且 市场 估值 水平 具备 相对优 势的 企业投 资, 并持 续优 化投 资组合 中风 险与 收益 的匹 配程度 , 力 争获 取 中 长期 、 持续 、 稳 定的 超额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具体包 括 : 股 票 , 衍 生工 具 ( 权证 等 ) , 债券 ( 国 债、 金融 债 、 企 业(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资 产配置 范围 :股 票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40% , 其 中现金 及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权证市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不超 过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 基金 认为 中国 市场 仍处 于 “市 场长 期有 效, 中短 期可能 短暂 无效 ” 的 阶段 。 利用 市场 短暂的 无效 性, 以前 瞻性 的投资 视角 精 选 具备 价值 优势的 股票 , 并 通过 市场 价格最 终反 映投 资价值 的过 程, 来实 现投 资获利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价 值投 资理 念为 核心, 根据 中国 股票 市场 的投资 特点 进行 改良 应用 。 首先 根据 不同的 经济 周期 及市 场趋 势研判 , 决 定本 基金 的大 类资产 配置 以及 行业 偏离 决策; 其次 在个 股选择 上 , 通 过深入 研究 寻找优 质企 业 , 运用 估值 方法估 算其 内在 投资 价值 , 并 根据 国内 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33 场的特 殊性 及波 动性 , 综 合考虑 可能 影响 企业 投资 价值以 及市 场价 格的 所有 因素, 发现 具备 投资价 值的 个股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上, 本基 金通过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所开 发使 用的 大类 资产 配置模 型 , 综合考 虑宏 观因 素、 市场 因素、 以及 估值 因素 的指 标, 对 主要 大类 资产 如股 票、 债 券、 现金 等投资 标的 的 价 值进 行比 较,合 理分 配大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利用大 类资 产配 置模 型, 前瞻性 地判 断市 场阶 段及 趋势 , 进 行行 业配置 策略 的选择 , 实 现超额 收益 的最 大化 。 在 适当的 市场 环境 下, 基金 经理将 比较 各行 业相 对于 全市场 估值 水平 的折溢 价程 度、 以及 该折 溢价程 度与 历史 平均 折溢 价程度 的偏 离, 同时 结合 对该行 业的 周期 性分析 、 基 本面 研究 、 可 能的政 策影 响、 市场 认同 度等因 素, 综合 判断 该行 业估值 标准 的合 理性, 相对 于比 较基 准形 成较大 的行 业偏 离配 置。 3 、股 票选 择策 略 长期来 看股 票价 格反 映投 资价值 , 但在 中短期 内 , 企业可 能因 为技 术革 新、 公司治 理制 度改善 等基 本面 因素 , 或 是资讯 不对 称 、 投资 者情 绪等市 场性 因素 , 导 致股 票价格 低于 投 资 价值的 情况 。 本基金 认为 , 价值投 资就 是发现 投资 标的 真正 价值 的过程 。 在股 票选择 策略 上, 本基 金 将 采用 积极 管理 的方 式, 充分运 用价 值投 资方 法, 并结合 风险 管理 手段 来实 现投资 目标 。 主 要步骤 说明 如下 : 1) 初步筛 选形 成备 选投 资标 的: a) 去除 公 司制 度禁 止投 资 的 股票; b) 扣除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 总 市值小 于 10 亿 的股 票 ; c) 对于动 态市 盈率 超过 全市 场平均 市盈 率 150% 的 个股 、 或连 续两 个年 度没 有盈利 的企 业( 基本 面出 现重大 改善 的个 股除 外) , 本基金 不予 考虑 ; d) 根据 企 业所 在的 行 业 发展 周期 、 商业 模式 、 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 创新 能 力、产 品 的 生命 周期 等因 素, 筛 选出 具备 核心 竞争 力的个 股。 2) 估算投 资标 的内 在投 资价 值: 本基金 将比 较备 选投 资标 的的市 场价 格与 投资 价值 , 挑选市 场价 价格 对于 投资 价值相 对低 估的 投资 标的 。 依据国 内 A 股市 场波 动性 较大的 特点 ,本 基金 在决 定投资 价值 时以 相对 价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34 为主 , 绝 对价 值为辅 , 主 要估值 方法 包含 相对 估值 法以及 现金 流折 现法 。 相 对估值 法主 要根据股票 的市场估价比 率与全市 场 、同行业/ 板块 其他公司 、 该股票的历 史 估值比率对比来衡量个股 估值的相对高低 , 其 中 估值 比 率 包 括 每 股 收 益 与 价格 比 率、 每 股净 资产 与价 格比 率、 股 息收 益率 、 或 每股 净现金 流与 价格 比率 等; 现金流 折现法 则根 据企 业的 营收 成长 、 净 利润 增长率 、 自 由现金 流等 基本 面因 素, 采用适 当的折 现率 进行 估算 。 3) 挖掘企 业因 基本 面改 善但 尚未被 市场 发现 的因 素: 随着中 国 宏 观经 济快 速发 展 , 市 场化 程度 不断 提高, 国内企 业出 现许 多因 技术 革新、 引入 战略 投资 者、 购并重 组、 公司 治理 改善 、 股权 激励 等因 素, 从而 改善经 营方向 、 扭亏 为盈 、 最 终 提高企 业的 核心 竞争 力的 事件 。 这 些改 变公司 基本 面竞争 优势的 重大 事件 , 往 往因 为深入 研究 的投 资者 较少 , 导致 短期 内市 场价 格未 能充分 反映未 来价 值 。 本基 金将 通过前 瞻 、 深 入的研 究分 析, 来捕 捉市 场上所 忽略 的投 资 机会。 4) 把握市 场变 动及 市场 预期 所带来 的机 会: 短期来 看, 由于 A 股 具备 新兴市 场特 性, 行业 个股 轮动较 快, 往往 因为 短期 特殊性 事件 , 导 致特 定个 股价格 出现 超涨 或超 跌的 情况, 因此 本基 金也 关注 因个股 短期超 跌, 导致 市场 价格 低于投 资价 值的 投资 机会 。 长期来 看, 市场 会充 分预 期所有 影响 企业 内在 价值 的因素 , 并 将所 有信 息反 映 在股价 中 。 在 短期内 , 市 场将对 影响 投资 标的 的信 息形 成 市场 预期 , 并 随实 际情况 反复修 正市 场预 期, 而市 场预期 改变 的过 程, 可能 在 一定 程度 上推动 或 抑制 公司的 股价 。 因 此本 基金 也将 通过 了解及 预测 市场 各参 与主 体之间 的预 期 以 及预 期 可 能产 生的变 化, 提前 掌握 因市 场预期 改变 所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 5) 精选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个股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经 上 述 4 个步 骤精 选出 来的 投资 标的 , 比 较个 别机 会的 投资 收益及 潜在 风险 ,精 选风 险与收 益匹 配的 投资 标的 构建投 资组 合。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 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5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35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衍 生工具 , 利 用数量 方法 发掘 可能 的套 利机会 。 投资 原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现 保 值和锁 定收 益。 6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 功经 验 如Barra 多因 子模型 、风 险预 算模 型等 ,并结 合 公司现 有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 在 各个 投资 环节中 来 识 别、 度量 和控 制 投资 风险 , 并 通过 调整 投 资组合 的 风 险结 构, 来 优 化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 言,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由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究 小组 进行监 控; 在行 业配 置策 略的风 险控 制上 , 投 资流 程与风 险管 理部 对行 业的 偏离风 险进 行监 控并及 时预 警, 同时 投资 流程与 风险 管理 部也 将严 控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偏离 风险。 在个 股投 资 的风 险控 制上 ,本 基金 将严格 遵守 公司 的内 部规 章制度 ,控 制单 一个 股投 资风险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95% + 上 证 国债指 数*5%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变 更或停 止沪 深300 指 数或 上 证国债 指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或沪 深 300 指 数或 上 证 国债 指数 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发生 重大 变更 等原因 导致 沪 深300 指数 或上 证国 债指 数 不宜继 续作 为基 准指 数, 或市场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适 合投 资 的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 据审 慎性 原则 , 在充 分考 虑持 有人 利益 及履行 适当 程序 的前提 下, 变更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票 基 金,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高 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属于 较 高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品种。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 基 金资 产 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从 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36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基 金资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 的10%。 其它 权证 的投资 比例 , 遵 从法 规或 监管部 门的 相 关规定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价值 型 股票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投 资的 8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37 (10)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五、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六、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 产 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 基 金资 产 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资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资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资产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38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 基 金资 产 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资产 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金 资产 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资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 基 金资 产 强制执 行。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 分。 十七、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39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本 基 金持 有 的回 购 以成本 列 示 ,按 合 同利 率 在回购 期 间 内逐 日 计提 应 收或应 付 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40 息。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 、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 等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资 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三 位(含 第 三 位 )内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41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八、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包 括 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42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43 十九、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红 利再 投 资 的, 分 红资 金将 按除 息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基 金份额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至日 的每 份基金份 额净 值扣减 每份 基金份 额 所派发 的红 利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6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比 例以 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的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为基 准进行 计 算。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 5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44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 截至 日)的 时间 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 六) 收益 分配 中 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有权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二十、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45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二十一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46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 的 有 关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47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资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48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二


基金 的 业 务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代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交 易及业 务规 则。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资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动以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应 当对基 金合 同进行 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49 (6)法 律法规 增加的 明确 要求对基 金资 产收取 的费 用的收取 以及 明确要 求对 持有人 收 取的费 用的 收取 ;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 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资 产 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资 产 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资产清算 组, 在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接 管 基金 资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 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资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资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资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50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 基 金资 产 清 算组 统一接 管 基 金资 产 ;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资 产 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资 产 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 清 算组 优先 从 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资 产 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 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易 单元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资 产 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资 产 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51 7 、基 金资 产 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四 、违约 责任 ( 一)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约给 基金 资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 基金 资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 二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 给 基 金资 产 或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应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 三)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作为 或 不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进行的 投资 所造 成的 损失 等; 3 、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因不可 抗力 不能履行 本合同 的, 可根 据不可 抗 力的影 响部 分或 全部 免除 责任,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任何 一方 迟延 履行 后发生 不可 抗力 的,不 能免 除责 任。 ( 四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 当 事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 基 金合 同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 五)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一方违 约后 , 其 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 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止 损失 的扩大 ; 没有 采取适 当措 施致使 损失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大 的损 失要 求赔 偿。 守约方 因防 止 损 失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约 方承 担。 二十 五 、争议 的处 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52 二十 六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一)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 时成立 ,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资产 清 算结 果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 七 、基金 合 同 摘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资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53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资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54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资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资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55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资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 金资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资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资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56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资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 为 必 要条 件 。 每 份 基金 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 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资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资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57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 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58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变 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动以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应 当对基 金合 同进行 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法 律法规 增加的 明确 要求对基 金资 产收取 的费 用的收取 以及 明确要 求对 持有人 收 取的费 用的 收取 ;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59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表 决意 见的 提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60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61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 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 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6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生 效与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63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当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依 照《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与执行 方式 1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方 式 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择 收益分 配方 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为 现金 红利 ; 选 择 红利再 投资 的, 分红 资金 将按除 息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成相 应基 金份 额;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净 值扣 减每 份基 金份额 所派 发的 红利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4) 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分配 每年 至 多 6 次 ; 每 次基 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20% 。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比 例 以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 基金 可供分 配利 润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月 , 收 益可不 分配 ; (5)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分红 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2 位, 小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收 益分 配方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64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 截至 日)的 时间 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4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续 费用 , 注册 登记 机构 有权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六)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式 与比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续 费、 券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费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65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 方法 如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 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本条 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 第1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资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66 持有人 大会 。 5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七) 基金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投 资限制 1 、投 资目 标 运用价 值投 资方 法, 精选 在基本 面上 具备 核心 竞争 力、 且 市场 估值 水平 具备 相对优 势的企 业投 资, 并持 续优 化 投资组 合中 风险 与收 益的 匹配程 度, 力争 获取 中长 期 、 持续、 稳定的 超额 收益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 体包 括: 股票 , 衍 生工具 (权 证等 ) , 债券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 司) 债 、 次级债 、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行 票据 、 短 期 融资券 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资 产配置 范围: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40% , 其中 现 金及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权 证市 值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不 超 过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认为 中国 市场 仍处 于 “市 场长 期有 效, 中短 期可能 短暂 无效 ” 的 阶段 。 利用 市场短 暂的 无效 性, 以前 瞻性的 投资 视角 精选 具备 价值优 势的 股票 , 并 通过 市场价 格最 终反映 投资 价值 的过 程, 来实现 投资 获利 。 4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价 值投 资理 念为 核心, 根据 中国 股票 市场 的投资 特点 进行 改良 应用 。 首先 根据不 同的 经济 周期 及市 场趋势 研判 ,决 定本 基金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以及 行业 偏离决 策 ; 其次在 个股 选择 上, 通过 深入研 究寻 找优 质企 业, 运用估 值方 法估 算其 内在 投资价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67 并根据 国内 市场 的特 殊性 及波动 性 , 综 合考 虑可 能影 响企业 投资 价值 以及 市场 价格的 所 有因素 ,发 现具 备投 资价 值的个 股。 (1)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上 , 本 基金 通过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所开发 使用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模 型, 综 合考 虑宏 观因 素、 市场因 素、 以及 估值 因素 的指标 , 对 主要 大类 资产 如股票 、 债 券、现 金等 投资 标的 的价 值进行 比较 ,合 理分 配大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2) 行业 配置 策略 利用大 类资 产配 置模 型 , 前 瞻性地 判断 市场 阶段 及趋 势, 进行 行业 配置 策略 的选 择, 实现超 额收 益的 最大 化。 在适当 的市 场环 境下 , 基 金经理 将比 较 各 行业 相对 于全市 场估 值水平 的折 溢价 程度 、 以 及 该折 溢价 程度 与 历 史平 均折溢 价程 度的 偏离 , 同 时结合 对该 行业的 周期 性分 析、 基本 面研究 、 可 能的 政策 影响 、 市场 认同 度等 因 素 , 综 合判断 该行 业估值 标准 的合 理性 , 相 对于比 较基 准形 成较 大的 行业偏 离配 置。 (3) 股票 选择 策略 长期来 看股 票价 格反 映投 资价值 , 但在 中短期 内 , 企业可 能因 为技 术革 新、 公司治 理制度 改善 等基 本面 因素 , 或 是资 讯不 对称 、 投 资 者情绪 等市 场性 因素 , 导 致股票 价格 低于投 资价 值的 情况 。 本基金 认为 , 价值投 资就 是发现 投资 标的 真正 价值 的过程 。 在股 票选择 策略 上, 本 基金将 采用 积极 管理 的方 式, 充 分运 用价 值投 资方 法, 并 结合 风险 管理 手段 来实现 投资 目标。 主要 步骤 说明 如下 : 1) 初步筛 选形 成备 选投 资标 的: a) 去除公 司制 度禁 止投 资 的 股票; b) 扣除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 总 市值小 于 10 亿 的股 票 ; c) 对于动 态市 盈率 超过 全市 场平均 市盈 率 150% 的 个股 、 或连 续两 个年 度没有盈 利的企 业(基 本 面出现重 大改善 的个股 除 外) ,本基 金不 予 考虑; d) 根据企 业所 在的 行 业 发展 周期 、 商业 模式 、 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 创 新能力 、产 品 的 生命 周期 等因素 , 筛 选出 具备 核心 竞争力 的个 股。 2) 估算投 资标 的内 在投 资价 值: 本基金 将比 较备 选投 资标 的的市 场价 格与 投资 价值 , 挑选市 场价 价格 对于 投资价 值相 对低 估的 投资 标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68 依据国 内 A 股市 场波 动性 较大的 特点 ,本 基金 在 决 定投资 价值 时以 相对 价值为 主, 绝对 价值 为辅 ,主要 估值 方法 包含 相对 估值法 以及 现金 流折 现法 。 相对 估值法主 要根据股 票的市 场估价比 率与全市 场 、 同 行业/ 板块 其他公司 、 该股票 的历 史 估 值比 率对 比来衡 量个 股估 值的 相对 高低 , 其 中估 值比 率包 括每 股收益 与价 格比 率 、 每股 净资产 与价 格比 率、 股息 收益率 、 或每 股净现 金 流 与 价格比 率 等 ; 现金流 折现 法则根 据企 业的 营收 成长 、 净 利润 增长 率、 自由 现 金 流等基 本面 因素 ,采 用适 当的折 现率 进行 估算 。 3) 挖掘企 业因 基本 面改 善但 尚未被 市场 发现 的因 素: 随着中 国 宏 观经 济快 速发 展 , 市 场化 程度 不断 提高, 国内企 业出 现许 多 因 技术革 新、 引入 战略 投资 者、 购 并重 组、 公司 治理 改善、 股权 激励 等因 素, 从 而改善 经营 方向 、 扭 亏为 盈、 最终 提高 企业的 核心 竞争力 的事 件 。 这些 改 变 公 司基本 面竞 争优 势的 重大 事件, 往往 因为 深入 研究 的投资 者较 少, 导致 短期 内 市场价 格未 能充 分反 映未 来价值 。 本基 金将通 过前 瞻、 深入 的研 究分析 , 来 捕 捉市场 上所 忽略 的投 资机 会。 4) 把握市 场变 动及 市场 预期 所带来 的机 会: 短期来 看, 由于 A 股 具备 新兴市 场特 性, 行业 个股 轮动较 快, 往往 因为 短期特 殊性 事件 , 导 致特 定个股 价格 出现 超涨 或超 跌的情 况, 因此 本基 金也 关 注因个 股短 期超 跌, 导致 市场价 格低 于投 资价 值 的 投资机 会。 长期来 看, 市场 会充 分预 期所有 影响 企业 内在 价值 的因素 , 并 将所 有信 息 反映在 股价 中 。 在短 期内 , 市 场将 对影 响投资 标的 的信息 形成 市场 预期 , 并 随 实际情 况反 复修 正市 场预 期, 而 市场 预期 改变 的过 程, 可 能在 一定 程度 上推动 或抑制 公司 的股 价 。 因 此本 基金也 将通 过了解 及 预测 市场各 参与 主体 之间 的预 期以及 预期 可能 产生 的变 化, 提 前掌 握因 市场 预期 改变所 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 5) 精选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个股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经 上 述 4 个步 骤精 选出 来的 投资 标的 , 比 较个 别机 会的 投资收 益及 潜在 风险 ,精 选风险 与收 益匹 配的 投资 标的构 建投 资组 合。 (4)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 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同 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利差 策略等 为辅 , 构 造能 够提 供稳定 收益 的债 券和 货币 市场工 具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69 合。 (5)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合 理利 用衍 生工 具, 利用 数量 方法发 掘可 能的套 利机 会 。 投资 原则 为有利 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控制下 跌 风 险,实 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6) 风险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 成 功经 验 如Barra 多因 子模型 、风 险预 算模 型等 ,并 结合公 司现 有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 在 各个 投资环 节中 来 识别 、 度量 和控制 投资 风险 , 并 通 过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风 险结 构, 来 优化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配 。 具体而 言,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由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究 小组进 行监 控; 在行 业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投 资流程 与风 险管 理部 对行 业的偏 离风 险进行 监控 并及 时预 警 , 同 时投资 流程 与风 险管 理部 也将严 控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偏离 风 险。 在个 股投 资的风 险控 制上 , 本 基金 将严格 遵守 公司的 内部 规章 制度 , 控 制单一 个 股 投资风 险。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95% + 上 证 国债指 数*5%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变 更或停 止沪 深300 指 数或 上 证国债 指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或 沪深300 指 数或 上证 国债 指 数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重大 变更等 原 因导致 沪 深300 指数 或上 证 国债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基 准指数 , 或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强 、 更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审慎性 原则 , 在 充分 考虑 持有人 利益 及履行 适当 程序 的前 提下 , 变更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6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票 基 金, 风险 与 预期 收益 高 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与 货币市 场基 金,属 于较高 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品 种。 7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资产 从 事以下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70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 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基金 资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基金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4)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其 它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从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定 ;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71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3)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约 定的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程 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8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法 和公告 方式 1 、估 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 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 值。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定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2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3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4 、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72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 估 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的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 估 值办法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净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未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 债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有交易 的最 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格 。 3)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行 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73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 值 。 2)认 沽/认 购权 证的 估值 : 从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定 公允价 格 ; 未上市 交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因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停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本 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购 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应 付利息 。 (5 )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 (6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 管理人 采用 上 述 1-5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充足 的理由认 为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的 基础 上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5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6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时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7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74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8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1) 当 基金 资产的 估 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位 ( 含第 三位 ) 内 发 生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 份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按其 规定 处理 。 9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的 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 九)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清 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75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动以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应 当对基 金合 同进行 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法 律法规 增加的 明确 要求对基 金资 产收取 的费 用的收取 以及 明确要 求对 持有人 收 取的费 用的 收取 ;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3 、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 生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资产清 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76 组, 在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资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资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资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资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资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资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基金合同 77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单 元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资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资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十) 争议的 处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放置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以下 无正 文)


(本页为 《嘉实 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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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