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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主题(59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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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1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7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则、执行方式.........................................................................................13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6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18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20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2 八、争议的处理 ................................................................................................................................25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26































































































基金合同摘要


1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 发售基金份额; (5)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选择、委托、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4)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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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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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有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5)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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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8)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9)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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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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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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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二)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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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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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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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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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 六)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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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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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 九)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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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若《基金合同》生效未满 3 个月可以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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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过 15 个工作日。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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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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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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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 业板)、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核心主题企业的股票比 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 二) 投资限制 1.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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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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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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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及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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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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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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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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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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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