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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创业(050014)

博时创业: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 时 创 业 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0 年4 月15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10]458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 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某 一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基 金为 股票型 基金 , 预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风险 、 高 收益品 种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之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5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5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17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0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21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2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3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3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4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4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4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46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50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5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5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66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6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78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79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 管理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以及《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博 时 创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或 本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博 时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指 《 博时 创 业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 及其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司法 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3 、 中国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就 本基 金 合同 而言, 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14、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注 册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设 立的 机构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招募说明书 3 其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基金 投资 者: 指个 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转 换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管 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销 机构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 代销 机构 :指 符 合《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代 销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6、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包 括 基金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8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 注 册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基 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9 、 基金 账户 :指 注 册登记 机 构为 基金 投 资者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管 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基金 投 资者 开立的 、 记录 基金 投 资者 通过该 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期结 束 后达 到法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备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收 到其 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按 照基金 合 同规 定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33 、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发售 结 束之 日止 的 期间 ,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 日: 指公 历日 37、月 : 指公 历月 38、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 日: 指为 基金 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招募说明书 4 43、 申购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 赎回 :指 在基 金 存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要 求卖出 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5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和 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的 公告在 本 基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且 由 同 一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办理 注 册 登 记 的其 他 基 金 份额 间 的 转 换行 为 46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变更 所持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巨额赎 回: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8、 元: 指人 民币 元 49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1、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4、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55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扣款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56 、 指定 媒体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体 57 、 不可 抗力 :指 本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 免且 不能 克 服, 且在本 基 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或 部分 履行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 府征用 、 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招募说明书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公司” )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目 前公 司股 东 为招 商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 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持有股 份 25% ; 天 津港 ( 集 团) 有限 公司 , 持有 股份 6 %; 璟安 实业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 上海盛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 丰益 实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 持 有 股份 6 % ; 广厦 建设集 团有 限责 任公 司, 持有股 份 2% 。 注册 资本 为 1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十 四个 直属 部门 和两大 销售 业务 体系 , 分 别是: 研究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 交 易部、 固定 收益 部、 股 票 投资部 、 产 品规 划部、 市 场部、 基金 运作 部、 总 裁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务部 、 信息 技术 部、 监 察法律 部、 风 险管 理部、 零 售业 务和 机构 业 务。 研究 部负 责 完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 略、 行业 上市 公司及 市场 的研究 。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负责特 定资 产 的 管理和 客户 咨询 服务 。 交 易部负 责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指 令并 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易 监督 。 固 定收益 部负 责进 行固 定收 益证券 的研 究、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股 票投 资部 负责 进行股 票选 择和 组合管 理。 产品 规划 部负 责新产 品设 计、 产品 维护 等。 市 场部 负责 基金 营销 策划、 渠道 沟通 等工作 。 基金 运作部 负责 基金会 计 、 基 金注册 登记 及直销 业务 。 总裁办 公室 专门负 责公司的 战略规 划研 究、 行政 后勤 支持、 会议 及文 件管 理、 公 司文化 建设 、 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 案管 理、 董事会 、 党 办及 工会 工作 。 人力 资源 部负 责公 司的 人员招 聘、 培训 发展 、 薪 酬福利 、 绩 效评 估、人 事信 息管 理工 作。 财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 管理 、财务 核算 、成 本控 制、 财务分 析工 作 。 信息技 术部 负责 信息 系统 开发 、 网 络运 行及维 护 。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风 险管 理部负 责建 立和 完善 公司 投资风 险管 理制 度与 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 分析 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 投资 风险得 到良 好监 督与 控制 。 零售 业务 下辖招募说明书 6 北京区 域、 上海 区域 、 南 方区域 和客 户服 务中 心, 负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 的零 售客户 、 渠 道销 售和服 务工 作。 机构 业务 负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 的机 构客户 销售 和服 务工 作。 机构业 务下 辖养 老金业 务部 、 年 金顾 问部 、 战略 客户 部、 机构 理财 部-上 海和 机构 理财 部- 南方。 养老 金业 务部负 责养 老金 业务 的研 究、 拓 展和 服务 等工 作。 年 金顾问 部负 责为 客户 提供 年金方 案设 计 与精算 等企 业年 金咨 询工 作。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 方地 区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 直接 管辖企 业以 及 该区域 机构 客户 的销 售与 服务工 作 。 机 构理 财部 -上 海和机 构理 财部 -南 方分 别主要 负责 华 东地区 、 华 南地 区以 及其 他指定 区域 的机 构客 户销 售与服 务工 作。 另设 非独 立核算 盈亏 的北 京分公 司和 上海 分公 司, 分别负 责对 驻京 、 沪 人员 日常行 政管 理和 对赴 京、 沪处理 公务 人 员 给予协 助。 截止 到 2010 年 3 月 31 日 , 公 司总 人数 269 人 , 其 中 61%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 历。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鶤女 士 , 硕 士, 董事 长 。1983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银 行 国际金 融研 究所 、 香港 中 银集团 、 招商银 行证 券部 、 深 圳中 大 投资管 理公 司、 长盛 基金 管 理公司 、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工 作。 现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肖风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1989 年起 先后 在深 圳康 佳 电子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人 民 银行深 圳经 济特 区分 行、 深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 室工 作。1998 年 4 月 起负 责筹 建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董事长 、总 裁。 汤维清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起 先后 在成 都探 矿工艺 研究 所、 深圳 天极 光电技 术 股份有 限公 司 、 深圳 中大 投资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工作 。 现任 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王金宝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同 济大学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 作,现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周长青 先生 , 硕 士。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银 行司 主任 科员, 中信 银行 支行 负责 人, 中 国民 族信托 投资 公司 理财 总部 副总经 理,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员 (长) 、 董 事会秘 书等 职。 现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陈小鲁 先生 ,独 立董 事。1968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总参 谋部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驻英国 大使 馆 、 北京 国际 战略问 题研 究学 会、 亚龙 湾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 标 准国际 投资 管理 公司工 作。2001 年 4 月 起 任博时 公司 独立 董事 。 赵榆江 女士 ,硕 士, 独立 董事。1978 年起 先后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外 交部 、国 家经济 体 制改革 委员 会 、 英 国高 诚 证券 (HK ) 有限 公司 北 京代表 处 、 法 国兴 业证 券 (HK ) 有限招募说明书 7 公司、 康联 马洪 ( 中国 ) 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2001 年 4 月 起任 博时公 司 独立董 事。 姚钢先 生, 硕士 ,独 立董 事。1985 年 起先 后在 中国 人民大 学、 中国 经济 体制 改革研 究 所微观 研究 室 、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农村 发展 研究 所、 海南汇 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经 济文 化研 究中 心工 作。2001 年 4 月 起任博 时 公司 独 立董 事。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夏永平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4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农 业银行 总行 、中 国长 城信 托投资 公 司、 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 司工作 。2000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08 年 7 月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 车晓昕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3 年起 先后 在郑 州航 空工业 管理 学院 、珠 海证 券有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投 资 银 行 总部 工 作 。 现任 招 商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财 务 部 总 监。 2008 年 7 月 起任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 郑波先 生, 博士 ,监 事。2001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杨鶤女 士, 简历 同上 。 肖风先 生, 简历 同上 。 王德英 先生 ,硕 士。1995 年起先 后任 北京 清华 计算 机公司 开发 部经 理、 清华 紫光股 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 业部 工作。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行 政管理 部副 经 理,电 脑部 副经 理及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裁 。 孙麒清 女士 ,商 法学 硕士 。曾供 职于 广东 深港 律师 事务所 。2002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监察 法律 部法律 顾问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兼 监察 法律 部总 经理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孙占军 ,1973 年出 生, 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 在 哈尔滨 工业 大学 学习 , 获 工学学 士 学位。1996 年至 1998 年 在哈尔 滨工 业大 学学 习, 获管理 学硕 士学 位。1998 年至 2001 年 在宝山 钢铁 股份 公司 工作 , 任 市场 分析 师 。2001 年至 2004 年在 申银 万国 证 券研究 所工 作, 任高级 研究 员 。 2004 年至 2005 年在 香港 中信 证券 研 究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行 业 分析师 。 2005 年 12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任 研究 部研 究员。2007 年 3 月 起, 任研究 部研 究员 兼 博时 裕隆 封闭 基金 经理 助理。2008 年 2 月起, 任 博时裕隆 封闭 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肖风 委员: 杨锐 、邵 凯、 董良 泓、夏 春、 邹志 新、 张志 峰 、王 政 、 张峰 。 肖风先 生, 简历 同上 。 杨锐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1999 年 8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部策略 分招募说明书 8 析师、 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 基 金经理 助理 、 研 究部 副总 经 理兼策 略分 析师 、 博 时平 衡 配置混合 、 博时价 值增 长混合 、 博时 价值增 长贰 号混合 基 金经 理。 现任 公司 首席策 略师 , 兼 任混 合组 投 资总监 、博 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基金 经理 。 邵凯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1997 年 8 月起 在河 北省 经 济开发 投资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工作 。 2000 年 8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管理部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基金 管理 部 债券组 合经 理 、 固定 收益 部债券 投资 经理 、 社 保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经 理 兼 社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兼 社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董良泓 先生 ,MBA 。199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技术 进出 口总公 司财 务部 、中 技投 资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2005 年 2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股 票投资 部基 金经理 、 社保 股票基 金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兼 任特 定资产 部高 级 投 资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 金经 理 。 现任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 理, 兼 任股 票投 资部 价值 组 投资总 监、 高级投 资经 理、 社保 股票 基金经 理。 夏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1996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永 道 (现为 普华 永道 )会 计财 务咨询 公 司、招 商证 券研 发中 心策 略部工 作。2004 年 2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部 宏观与 策略 研究 员、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兼 任策 略分 析师、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研 究部 总经 理, 兼任 策 略分析 师、 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 、 博 时价 值增 长贰 号混合 基金经 理。 邹志新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1997 年 起在君 安证 券研 究所从 事研 究工 作。1999 年加入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员、 交易 员、 博时 裕隆封闭 基 金经 理助 理、 博时裕泽 封闭 基 金经理 、 博时 裕元 封闭 基 金经理 。 现 任 股 票投 资部 总经理 、 兼 任 成 长组 投资 总监 、 博时 第三 产业股票 基金 基金 经 理。 张志峰 先生 , 数 学博 士。 1996 年 5 月起 先后 于摩 根 士丹利 集团 、 巴 克莱 全球 投资集 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 作。2008 年 1 月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股 票投 资部 另类 投资 组投资 总监 。 王政先 生, 博士 。1995 年 毕业于 美国 普林 斯顿 大学 ,获得 博士 学位 。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 佛大 学从 事地 球物 理博士 后研 究工 作。 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 美国新 泽西 州 道琼斯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高级顾 问。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2 月在 美国 新 泽西州 彭博 资讯 研发部 工作 ,任 经理 。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 在美国 加州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公司 工作 , 任高级 研究 员 。 2009 年 5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ETF 组投 资总 监兼博 时上 证 超大 盘 ETF 及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 张峰先 生, 博士 。1988 年 9 月 起先 后在 HAUGEN 金 融系 统顾 问公 司、 花 旗集团 资产 管理部 门 、 摩 根士 丹利 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从 事投 资管 理工作 。2010 年 2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股 票投 资部 数量组 投资 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招募说明书 10 3 、 不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 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监 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是 一个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理 层对 风险 管 理负 最终责 任, 各个业务 部门 负责本 部门 的风险评 估和 监控, 监察 部负责监 察公 司的风 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 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会 之一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件 ,即 负 责确 保每一 个部 门都有合 适的 系统来 识别 、评定和 监控 该部门 的风 险,负责 批准 每一个 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 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对 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 察法 律 部 负责 对公 司风险 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情 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个 部门 的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风险 管理 部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善 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与 流程 ,组 织实 施公 司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招募说明书 11 (6 ) 业务 部门 风 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门 最首 要的 责任 。部 门经理 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责 任, 负责 履 行公 司的风 险管 理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 险管理系 统的 开发、 执行 和维护, 用于 识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 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结构 ,高 管人 员关 于内 控有明 确的 分工 ,确 保各 项业务 活动 有恰 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监察 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高 管人 员的支 持, 同时置备 操作 手册,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做 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决 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 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各 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 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使用 适合 的程 序, 确认和 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公司 建 立了 自下而 上的 风险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层 层汇 报,使 各个 层次的人 员及 时掌握 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 立了 足够 、有 效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能 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措施, 对风 险进行 分散 、控制和 规避 ,尽可 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 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招募说明书 12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2600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424199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 成 立。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 负 债、 业务、 机构网 点和 员 工。 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国 城乡 ,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多 、 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银 行同 样通 过自己 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誉 ,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 家城 乡 并举 、 联 通国 际、 功能 齐 备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 中国农 业银 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念 ,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 市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 略, 着力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牌 , 依 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机 构、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产 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方 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内 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全 面 认 可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30 名 ,其 中高 级会计 师、 高 级 经济 师、 高级工 程 师、 律师 等专 家 10 余名 ,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 质好 、 服 务能 力 强, 高级 管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招募说明书 13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0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 75 只, 包括 长信 利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 同德 主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裕 阳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资 基金、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源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成 长价值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 盈 鸿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券 投资基 金 、 银河稳 健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河 收益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盛 中信全 债指 数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利 息收 益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动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万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利 精选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瑞 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分 红增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交 银施罗 德精 选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 达荷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诚 四季 红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天 时货 币市场 基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弹性 市值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货 币市场 基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核 心优 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盛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 达荷银 首选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动 力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创新 优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心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成 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 争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优 选成 长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成 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治 稳健双 盈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 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先锋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建信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 内需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大成 行业 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 证 5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景 顺长 城能 源 基建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4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二)内部控制组织 结构 风险管 理委员会 总体 负责中国农 业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托 管业务风险 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工 作 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职 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 及措 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规定 的投 资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 近 超标 、 资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 书面 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 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15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尚继源 全国统 一服 务热 线 : 95105568 ( 免长 途费 )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李侃侃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90 联系人 : 叶晓 2 、 代销 机构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项俊波 联系人 : 滕涛 电话: 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其他代 销机 构 详 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或其 他增 加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招募说明书 16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建国 门内 大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电话: (010 )65171166-2189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王 健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黎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昌 路 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宇招募说明书 17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0 年4 月15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0]458号文 核 准募 集。 一、 基金名称 博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交易 代码 :前端 :050014 ; 后端 :051014 ) 二、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与 募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方 式为 代销 与直销 。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 本基 金募集对象为 中 国 境 内 的个 人 投 资 者 和机 构 投 资 者( 法 律 法 规 禁止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除 外)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五、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 基金 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点向 社会公开 募集。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城市 (网 点) 的具 体情 况和联 系方 法, 请参 见本 基金之 份额 发售 公告 。 六、 基金的初始 面值、认 购价 格和认购费用 1 、初始 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费 用 : 表1 :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结 构表 前端认购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5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后端认购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认购费率(% ) Y < 1 年 1.50% 1 ≤ Y < 2 年 0.80% 2 ≤ Y < 3 年 0.50% Y ≥ 3 年 0 招募说明书 18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1 +认 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4 、计 算举 例 例 1 :某 投资 人投 资 30 万元 采用 前端 收费 方式 认购 本基金 ,假 设其 认购 资金 的利息 为 30 元 ,其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 为 1.20% ,则 其可 得到 的 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 (300000+30 )/ (1+1.20% ) =296472.33 元 认购费 用= (300000+30 )-296472.33 =3557.67 元 认购份 额=296472.33/1.00 =296472.3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30 万元 采 用前端 收费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 可得 到 296472.33 份 基金份 额 。 例 2 :某 投资 人投 资 30 万元 采用 后端 收费 方式 认购 本基金 ,假 设其 认购 资金 的利息 为 3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 份额为 : 认购份 额= (300000 +30 )/1.00 =30003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30 万元 采 用后端 收费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可 得到300030 份基 金 份额。 七、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 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认 购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请详 细查 阅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 投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额 。 (2 ) 募集期 内, 投资 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已确 认的 认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 、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 而 仅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 了认购 申 请。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与过 户机 构的 确认登 记为 准。 投资 者可 在基金 正式 宣告 成立后 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额 。 若投 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 无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投 资者已 支付 的认 购金 额本 金退还 投资 者。 4 、认 购限 制 (1 ) 首次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 额不低 于 500 元, 追加 购 买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详 情请见 当 地销售 机构 公告 。 (2 )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 设立 募集 期内 ,投 资 人可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 已受 理的 认购 申 请不允 许招募说明书 19 撤销。 八、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 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折 算成 基金 份额计 入基 金投资 者的 账户 ,具 体份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九、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项 账 户, 在 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招募说明书 20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的 条件 1 、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在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 少于 2 亿 元人民 币,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和招 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可以 决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 集期 结束之 日 起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验 资报 告,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自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 金 合同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予以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基 金投资 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专 用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认购资 金在 基金 募集 期形 成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折 成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 归 基金投 资者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合同 的生 效条 件 , 或基金 募集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使 基 金合同 无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 行存款 利 息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方 案。招募说明书 21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投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 构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直销 机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电话: (010 )65187055 传真: (010 )65187032 联系人 : 尚 继源 (二) 代销 机构 1 、名 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联系人 :滕 涛 电话: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 全国)


网址:www.abchina.com


2 、其 他代 销机 构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二、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于 开始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基金 投资 者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招募说明书 22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首 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 追加 购 买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0 份 ,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额 和 账户最 低 持有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价格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 基金 投资者 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 赎 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予 以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并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基 金投 资者可 在 T+2 日后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 销 售人 规定 的 全 额缴款 方式 。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基 金投 资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者 。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六、申购费率、赎 回 费率 招募说明书 23 1 、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表 2 :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前端申购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后端申购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申购费率(% ) Y < 1 年 1.60% 1 年 ≤ Y < 2 年 0.90% 2 年 ≤ Y < 3 年 0.60% Y ≥ 3 年 0 表 3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 7 日 1.50% 7 日≤ Y < 30 日 0.75% 30 日≤Y < 1 年 0.50% 1≤ Y < 2 年 0.25% Y ≥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约定 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 本基 金 前 端收 费方式 下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 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招募说明书 24 例:假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6 元, 某投 资人 采用前 端收 费方 式 本 次申 购本基 金 50 万 元, 对应 的本 次前端申购费 率 为 1.50% ,该 投 资人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0/ (1+1.50% ) =492610.84 元 申购费 用=500000-492610.84 =7389.16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4/1.056 =466487.54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50 万元 采 用前端 收费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 假 定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6 元, 可得 到 466487.54 份 基金 份额 。 (2 ) 本基 金后 端收 费方式 下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缴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采用 后 端收 费方式 申 购本 基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采 用后端 收费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7619.05 份基 金份 额。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1 ) 本基 金前 端收 费方式 下赎回 金额 的计 算举 例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之前 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申购 ,持 有时间 为 两年六 个月,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之前 采用 前端收费 模式 申购 , 持有 期限为 两 年六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 元。 (2 ) 本基 金后 端收 费模 式 下赎回 金额 的计 算举 例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之前 采 用 后端 收费 模式 申购 ,申 购日基 金 份额净 值是 1.050 元 ,持 有时间 为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0.60%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招募说明书 25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 1.050× 0.6%=63.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3.00-0=12437.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之前 采用 后端收费 模式 申购 , 持有 时间为 两 年六个 月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437.00 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 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7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对 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人 的赎回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全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 对 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期 大于 等 于 30 日的 投 资人的 赎回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不 低于 其 总额 的 25%计入 基 金财 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 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招募说明书 26 4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会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申购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 第 3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付 基金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顺延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基 金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招募说明书 27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并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工 作日 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进 行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招募说明书 28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法 院判 决 、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基 金的 转托 管。 招募说明书 29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研究 创业 成长 型 公司 , 挖 掘该 类型 公司的 投资 机会 , 力 争为 基金持 有人 创造出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60%-95%,其 中 对创业 成长 型公 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 于股票 投资 部分 的 80% , 权证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债 券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 产的 0%-35%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的创 业成 长型 公司是 : 从 企业 生命 周期 的角度 看, 处于 成长 阶段 的启动 期和 高速成 长期 ;从 股票 市场 的结构 看, 主要 集中 在中 小板、 创业 板 和 A 股 主板 中小型 成长 公 司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还 包括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即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和 债 券,新股/ 债券的申购或增发,法律 、法规或国家证券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债 券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 (公 司) 债 、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 ( 包括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证 券品 种。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合理期 限内 做出 调整 以符 合上述 规定 。法 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坚持 成长 与价 值相 结合的 投资 理念 。 通 过深 入分析 , 挖 掘创 业成 长 型 公司 的 投资 价值 , 动 态把 握企业 在高 速成长 和合 理估 值方 面的 适度平 衡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追 求基金 资产 获得 长期 稳定 的较高 收益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创 业成 长型公 司 , 投 资策略 主要 体现在 : 在股 票投资 的宏 观层面 , 本 基金投 资策 略更 强调 自上 而下选 择潜 力行 业, 特别 关注于 应用 创新 ,而 非科 技发明 的公 司 ; 在微观 层面 , 本 基金 投资 策略本 质上 更重 视自 下而 上选择 高成 长公 司, 从多 角度判 断公 司价 值;同 时, 加强 公司 实地 调研, 尽可 能低 地降 低投 资风险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从 全球 视野 的角 度审视 中国 经济 与中 国资 本市场 ,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 法进行 “自 上而 下” 的分 析, 在 对宏 观经 济环 境、 股票市 场走 势、 利率 变动 及各类 资产 风险 收 益 形 成 一 定预 期 的 基 础上 , 决 定 股 票和 固 定 收 益证 券 等 大 类 资产 在 给 定 区间 内 的 动 态配 置。 本基金 根据 主要 的经 济信 号指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进 行分析 , 判断 经济 所处 的经 济周期 阶 段、景 气循 环状 况和 未来 运行趋 势。 招募说明书 30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研究 中小 板、 创 业板 以及 主板 的中 小型成 长公 司, 挖掘 该类 型企业 的投 资价值 ,分 享创 业成 长 型 公司 带 来的 较高 回报 。 创业成 长型 公司 相比 主板 成熟期 公司 , 在发展 前景 、 资 料 可 获得 性、 风险 等 方面都 具有 显著的 不同 , 因此需 要特 别关注 此类 企业 的特 殊性 , 并 为其 制定 相应的 投资 策略 。 本 基金 认 为,创 业成 长型 公司 的特 点具体 表现 在以 下几 个方 面: ? 创业成长型公司 大多处于 企业生命周期的成长期, 属于初创阶段,缺乏可供 参考 的 历史业 绩; ? 创业成 长型 公司 大多 具有 高成长 性, 导致 相关 财务 指标波 动性 较大 ; ? 部分创业成长型 公司 是在 各自细分行业处于龙头地 位的小公司,一方面具有 广阔 的 发展空 间, 另一 方面 细分 市场内 ,可 比公 司少 ,缺 乏完善 的行 业研 究 。 根据以 上提 到的 创业 成长 型 公司 的特 殊性 ,本 基金 的股票 投资 策略 如下 : (1)宏 观层面 上,强 调自 上而下选 择潜 力行业 ,特 别关注于 投资 应用创 新, 而非科 技 发明的 企业 创业成 长型 公司 大多 处于 企业生 命周 期的 启动 期和 高速增 长期 , 营 业收 入开 始增长 , 但 发展 还 不稳 定, 未来 经营 业绩受 行业 、 经 济形 势影 响较大 。 因 此, 从宏 观面 , 自上 而下 寻找 未来具 有增 长潜 力的 行业 ,更有 利于 寻找 能够 长期 增长的 优质 标的 。 从行业 筛选 的角 度看 ,主 要包括 两个 方面 : 第一 , 投 资主 题方面 。 对 于投资 者来 说 , 创业 成长 型公司 的市 场表 现部 分取 决于该 公司 是否具 有清 晰的 投资 主题 。 本基 金主 要寻 找目 标公 司清晰 可持 续盈 利的 投资 主题, 具有 这样 投资主 题的 股票 的价 值中 枢是持 续向 上的 。 不 同的 企业有 不同 的投 资主 题, 但核心 是具 有竞 争优势 的成 长。 第二, 战略 与行 业分 析方 面。 挖 掘不 同企 业的 成长 特征, 关键 是寻 找企 业竞 争优势 、 增 长动力 和持 续发 展能 力。 这涉及 到公 司战 略分 析,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PORTER 的 竞争优 势和 价 值链分 析方 法, 通过 调研 和洞察 力对 企业 所在 的产 业结构 与发 展、 企业 的竞 争策略 和措 施和 企业价 值链 进行 深入 判断 ,并用 财务 和运 营等 相关 数据进 行验 证。 (2) 微观 层面 ,从 本质 上 重视自 下而 上选 择高 成长 公司 对创业 成长 型公 司的 筛选 , 本质 上强 调自 下而 上寻 找真正 具有 持续 高成 长性 的企业 , 才 能获得 好的 回报 。 具 有持 续高成 长性 的企 业一 定是 建立在 创新 基础 上, 只有 具有创 新精 神的 企业 才 可能 获得 超越 市场 的回报 。 本基 金重点 关注 基本面 , 着眼 成长性 与创 新性 , 具 体分 两 种情况 : ? 对于过往业绩期限较长的 企业,根据 基金管理人 多 年积累的价值投资方法, 主要 考 量的有三方面:业务结构 及主营产品竞争力;企业 管理团队的领导与创新能 力; 企 业经营 业绩 与财 务指 标。 招募说明书 31 ? 对于过 往业 绩较 短, 资料 较少的 企业 , 将采 用 3P 原则更 进一 步深 入评 估企 业价值 : 即采用(人(people )+过程(process )= 业 绩(performance ) ) 来 判断 一 个 企 业。 3 、股 票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采用 从上 至下 的行 业潜力 判断 、 以及 自下 而上 选择高 成长 性公 司的 方法 构建投 资 组合。 第一步 : 成长 性评估 。 创 业成长 型股 票通 常处 于高 速成长 期 , 较 高的成 长性 成为其 未来 获取高 额收 益的 前提 。 因 此, 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第 一步即 为严 格考 察企 业的 行业属 性 、 行 业 成长前 景、 业 务模 式、 盈 利机制 、 行业 地位、 管理 能力等, 以评 估企 业的 成 长性, 从 而选 择 具有高 速成 长潜 力的 企业 作为备 选投 资对 象。 第二步 : 品质 过滤阶 段 。 创业成 长型 公司 未来 发展 前景具 有较 大的 空间 , 本 基金第 二步 将考察 企业 的基 本素 质, 进行品 质过 滤 。 在考 虑投 资限制 的基 础上 , 基 于公 司的财 务信 息 和 股票的 价格 信息 等, 按照 既定的 品质 评估 模型 对公 司的财 务品 质进 行过 滤, 对比市 场价 格 , 从潜力 行业 中筛 选出 具有 高投资 回报 率 、 可持 续成 长能力 、 合 理 的价格 、 低 边际成 本的 样本 股票, 建立 备选 股票 池。 第三步 : 价值 精选阶 段 。 由于市 场对 创业 成长 型股 票的成 长性 预期 较高 , 通 常市场 估值 也较高 。 本基 金在以 上初 选形成 备选 股票 池的 基础 上, 对公 司的 财务真 实性 、 完 整性 和一 致 性等进 行诊 断 , 剔除 信息 严重失 真公 司 , 再根 据对 宏观经 济政 策 、 行业 及公 司的深 入研 究 与 分析, 采用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方法 , 对 公司 进行 财务诊 断、 竞争 力分 析、 盈利能 力分 析和 成长性 分析 , 同时通 过实 地调研 、 尽职 调查等 方式 考察管 理团 队能 力, 并运 用恰当 的破 产 概 率模型 , 评估 风险投 资退 出价值 , 采用 最合适 的价 值评估 手段 进行 估值 , 精 选出与 市价 比 较 最有投 资机 会的 公司 ,建 立精选 股票 池。 第四步 : 构建 目标投 资组 合阶段 。 遵循 组合投 资与 价值投 资的 理念 , 运 用价 值评估 模 型 对公司 价值 进行 精确 定价 , 通过 目标 价格 与实 际交 易价格 的比 较, 进一 步确 定真正 低于 公司 内在价 值的 股票 ,构 建投 资组合 。 4 、组 合管 理策 略 (1) 控制 风险 、坚 持稳 健 投资 相较于 主板 成熟 期公 司, 创业成 长型 公司 的成 长不 确定性 较大 , 业绩稳 定性 差, 经营 亏 损与破 产的 概率 也相 对较 大, 投 资时 更需 注意 分散 风险, 控制 风险 。 首 先, 判 断企业 所属 生 命周期 阶段 ,选 择适 当的 估值模 型; 其次 ,估 算风 险价值 ,确 定合 理风 险溢 价 水平 ;最 后 , 坚持分 散投 资原 则, 构建 投资组 合, 不断 跟踪 调整 组合配 置。 (2) 采用 成长 为主 ,动 态 调整的 投资 策略 ,寻 找最 佳的组 合增 长动 力 在实际 的组 合管 理过 程中 , 本 基金 采用 成长为 主 , 动态调 整的 投资 策略 , 寻 找最佳 的组 合增长 动力 。 招募说明书 32 5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组 合将 通过 信用 、 久 期和 凸性等 的灵 活配置 , 进行 积极主 动的 操作 , 力 争 获取超 越于 所对 应的 债券 基准的 收益 。 (1 ) 自上 而下 的分 析 根据各 种宏 观经 济指 标及 金融数 据, 对未 来的 财政 政策及 货币 政策 做出 判断 或预测 。 根 据货币 市场 运行 状况 及央 行票据 发行 到期 情况 , 对 债券市 场短 期利 率走 势进 行判断 。 根 据近 期债券 市场 的发 行状 况及 各交易 主体 的资 金需 求特 点, 对 债券 的发 行利 率进 行判断 , 进 而对 债券市 场的 走势 进行 分析 。根据 近期 的资 金供 需状 况,对 债券 市场 的回 购利 率进行 分析 。 (2 )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 根据债 券市 场的 当前 交易 数据, 估计 出债 券市 场当 前的期 限结 构, 并对 隐含 远期利 率 、 当期利 差水 平等 进行 分析 , 进而 对未 来的 期限 结构 变动做 出判 断。 根据 债券 市场的 历史 交易 数据, 估计 出债 券市 场的 历史期 限结 构, 并对 历史 利率水 平、 历史 利差 水平 等进行 分析 , 进 而对未 来的 期限 结构 变动 做出判 断。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金 实施 资产 配置 、 券 种配置 、 久 期选 择、 凸 性管 理和 个券 选择 策略。 并随 时根 据宏 观经 济、 市 场变 化, 以及 基于 流动性 和风 险管 理的要 求, 对构 建组 合进 行调整 。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权证 投 资的主要 标的为 创业 成长 型公 司发 行的权 证 ,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控制 下跌风 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 如 果市 场上存 在持 有股 票的 认沽 权证时 , 在 预期 市场 下跌 但由于 各种 原因 导致股 票无 法顺 利卖 出时 , 可以 使用 认沽 权证 工具 来保护 股票 的价 值。 如果 市场上 存在 拟持 有股票 的认 购权 证, 且价 格相对 于价 值出 现大 幅折 让时, 可以 使用 认购 权证 工具来 获得 标的 股票的 头寸 暴露 。 7 、组 合构 建与 调整 根据各 类资 产投 资策 略, 在各资 产类 投资 品种 确定 的前提 下, 构建 基金 组合 。 对于股 票类 资产 , 由 于创 业成长 型股 票的 市值 通常 较小, 构建 组合 时需 要充 分考虑 组合 流动性 的问 题, 包括 组合 资产买 卖交 易时 的市 场冲 击等。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者招募说明书 33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投 资于其 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从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 1-3 项 以及 5-7 项 规定的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 规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招募说明书 34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700 指 数 收 益 率 ×75%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收益率× 25% 。 如果今 后市 场出 现更 具代 表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或 者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编制 该指数 , 或 有更具 权威 、 更科学 的复 合指数 权重 比例 , 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调 整或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合 型基 金, 属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 险、 高收益 品种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 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招募说明书 35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招募说明书 3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招募说明书 37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 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招募说明书 38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行 为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 理 公司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错 误偏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招募说明书 39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 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3 )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 由 于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信 息 错误 ( 包括 但 不限于 基 金 申购 或 赎回 金 额等 ) , 进 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 出现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情况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 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二 、 估 值方 法 ” 的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4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利润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利润 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比例 应当 以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基 准计算 。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期末 资产 负 债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4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基金 投资 者可 选 择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 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在分配 方案公 布后( 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招募说明书 42 3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期 末可 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 的 时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 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50%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上 述一 中 3 到 7 项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招募说明书 44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 分别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 基金 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 (1) 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2)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招募说明书 47 件。 (3)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4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 赎回 开始 日前 2 日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招募说明书 48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招募说明书 49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风 险。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在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价格 下降, 如基 金组 合久 期较 长,则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4 ) 债券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 。由 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深 度和宽 度相 对较 低 ,交 易 相对较 不 活跃, 可能 增大 银行 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6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7 ) 信用 风险 。基 金所 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 如出 现违 约、 无法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8 ) 新股 价格 波动 风险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新股 申购 ,本 基金 所投 资新 股价 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 )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 券 回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 收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也 存 在一定 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 要风 险包括 信用 风险 、 投 资风 险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其中, 信用 风险 指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 回购到 期时 , 不 能偿 还全 部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回 购利 率大于 债券 投 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的 风险 ; 而 波动 性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 对基 金组合 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 对基 金组 合的 波动 性 (标 准差 ) 进 行了放 大, 即基 金组 合的 风险将 会加 大。 回购 比例 越高, 风险 暴露 程度 也就 越高, 对基 金净 值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招募说明书 51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 决策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 定 、投 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决策 执行 中 ,由 于投 资 指令不 明晰 、 交易 操作 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 业道 德风 险: 是指 公 司员工 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特定 投资 策略 带 来的风 险 本基金 为股票 型 基金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60%-95%, 其中 对创 业成长 型 公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投资 部分 的 80%, 权 证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债 券 投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0%-35% ,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为股票 型 基金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投 资者 面临的 特 定风险 主要 为股 票投 资风 险。 股票 的投 资收益 会受 到宏观 经济 、 市场偏 好 、 行业波 动和 公司 自身经 营状 况等 因素 的影 响。 因 此,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股票可 能在 一定 时期 内表 现与其 他未 投 资的股 票不 同, 造成 本基 金的收 益低 于其 他基 金。 此外, 由于 本基 金还 可以 投资其 它品 种 , 这些品 种的 价格 也可 能因 市场中 的各 类变 化而 出现 一定幅 度的 波动 , 产 生特 定的风 险, 并影 响到整 体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 7 、其 他风 险 (1 )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 具的 出现 和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 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 (2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 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从而招募说明书 52 带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 金投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代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 机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基 金清算小 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 金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价 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 金清 算 结 果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招募说明书 54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代销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招募说明书 56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决定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 管理 费和 赎回 费之外 的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5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6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 )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 换注 册 登记机 构 ,并 对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 ) 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融券; (13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由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 登 记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招募说明书 57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 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 行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招募说明书 58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事 宜;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招募说明书 59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 而免除 ; (18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照 法律 法 规规 定和基 金 合同 履行 其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19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 由接 管人接 管 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2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准 以及赎回 费率。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的 合 并;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招募说明书 60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以 上含 本数, 下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事 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招募说明书 61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名 、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 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 下同 )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 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招募说明书 62 告;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35 日 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 对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招募说明书 63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修 改, 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日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及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 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招募说明书 64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对 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 会议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 影响 计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 召集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 招募说明书 65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下列 涉及 到基 金合 同内 容变更 的事 项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准 以及赎回 费率。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的 合 并;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 因为 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变更 ,当事人 分立、 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 金合同 内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5)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的。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招募说明书 66 3 、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杨 鶤 成立日 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招募说明书 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三环 北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 邮政编 码:100048 法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 :2600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代理 资金 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币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60%-95% , 其中 对创业 成长 型公 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 于股票 投资 部分 的 80% , 权证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债 券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 产的 0%-35%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的创 业成 长型 公司是 : 从 企业 生命 周期 的角度 看, 处于 成长 阶段 的启动 期和 高速成 长期 ;从 股票 市场 的结构 看, 主要 集中 在中 小板、 创业 板 和 A 股 主板 中小型 成长 公 司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还 包括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即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和 债 券,新股/ 债券的申购或增发,法律 、法规或国家证券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招募说明书 68 具。 债 券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 (公 司) 债 、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 ( 包括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证 券品 种。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合理期 限内 做出 调整 以符 合上述 规定 。法 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投 资于其 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遵从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 1-3 项 以及 5-7 项 规定的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 规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招募说明书 69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招募说明书 70 证券。


3 、 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 相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 性的需 要合 理 安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上述 规章 制度须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事 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决 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 前两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 金托 管人 在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如 认为 因市 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并 确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 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或 者出 现其 他影 响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人 监督 职责的 行为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履行 托 管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 包 括但不 限于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可能 遭受 的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及 基 金 托 管人 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的 赔 偿 。 因 投资 流 动 受 限证 券 产 生 的损 失,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应 当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之外 ,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上述 损失 。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未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 方 案 以 及 投资 额 度 和 比例 限 制 要 求 的原 因 导 致 本基 金 出 现 风 险损 失 致 使 基金 托 管 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受 的损 失。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招募说明书 71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招募说明书 72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 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 本 基金 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设 本 基 金的 资 金账 户 ,并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招募说明书 73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 人 以自 身 法人 名 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招募说明书 74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定公 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日 、 基 金权 益 登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 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招募说明书 75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终 止事 项。 招募说明书 76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 者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交 易 确认单 ,或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通 过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不 向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 2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账 单; 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送 纸质 对 账单。 3 、 每 月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二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投资 者可以 选择 将当 期分 配所 得的红 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其所 得 红 利按 除权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申 购 费 用 。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实 施 时 间、 方法 另行 公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 投 资者 持有建 设银 行 、 农 业银 行 、 工 商银 行 、 交 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兴业银 行、浦 发银行 、民 生银行 、中国 银行( 广东 分行) 、 中信银 行等 银行卡 可以在 本公司 网站上 自助 开户 并进 行网 上交易 业务 。 2 、查 询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所持 有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交 易 记录等 信 息,同 时可 以修 改联 络信 息等基 本资 料。 3 、信 息咨 询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利 用 本 公司 网站 获取 基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4 、 在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以点 击本公司 网站首页“ 在线客 服” ,与客 服代 表进 行在线 咨询 互动。 也可以 在“ 您问 我答” 栏目中 ,直 接提 出有 关本 基金的 问题 和建 议 。 五、短信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六、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服务。 七、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手机 登陆 博 时 WAP 网 站, 享受 基 金理财 所需 的基 金交 易、 理财查 询、招募说明书 77 账户管 理、 信息 服务 等功 能。博 时 WAP 网 站地 址 :http://wap.bosera.com 。 八、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息 订制 的 申 请, 博时 公司将 以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期 为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信 息。 九、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全国 统一客服热 线:95105568 (免长 途 话 费)可享 有如下 服务 : 1 、 自 助 语 音服 务: 客服 中 心 自助 语音 系统 提 供 7 ×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 投 资者可 以 自助查 询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净值 等信 息, 也可以 进行 直销 交易 、 密 码修改 、 传 真索 取等操 作。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客服 代 表可以 为投 资者 提供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资料 修 改、 投诉 受理 、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 3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招募说明书 78 第二十 一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对投资 人按 此种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招募说明书 79 第二十 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博 时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创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查阅方 式 :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 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0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