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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行业(090009)

大成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行业 轮动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2010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〇年四 月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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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大成行业 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9 年 7 月 23 日 证监 许可 【2009 】 664 号文核 准募 集 ,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于 2009 年 9 月 8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0 年 3 月 8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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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2 六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5 七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5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54 九 、 基 金业 绩 ........................................................................................................................................ 64 十 、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 ........................................................................................................................ 65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65 十 二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6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2 十 四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73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4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5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79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82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84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98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11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13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部分 的 说 明 .............................................................................................. 113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14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 114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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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其 他有 关 规定及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成 行业轮动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投 资者 取 得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3. 基金 托管 人或 本基 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简称 “ 中国 农 业银行 ” ) ; 4.基金合同 :指《 大成行 业轮动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大 成行业 轮动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及其定 期 的 更新 ;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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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部 门规章、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13. 中国 :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注 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可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 20.基 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的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 24.直 销机 构: 指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25.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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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 27. 注册 登记 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28.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29.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3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 33.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36.日 :指 公历 日 ; 37.月 :指 公历 月 ; 38.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 3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40.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4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43.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44. 赎回 :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 45.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 本基金 份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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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额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 46.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 47. 巨额 赎回 : 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 49.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50.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 54.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媒体 ; 55. 不可 抗力 : 指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 且在 本基金 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 政 府 征用、 没收 、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持 股比例 48%)、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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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司(持 股比 例 2%)。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设有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会 ,下 设十 六个 部门, 分别 是股 票 投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委 托投资 部 、 研 究部 、 交 易 管理部 、 金融 工程 部、 信 息技术 部 、 客 户 服务部 、 市场 部、 总经 理 办公室 、 人力 资源 部、 计 划财务 部 、 行 政部 、 基 金 运营部 、 监察 稽 核部和 国际 业务 部 。 公司 在北京 、 上海 、 西 安、 成 都、 武汉 、 福 州和 沈阳 等 地设立 了七 家分 公司 , 并 在香 港设 立了子 公司 。 此 外, 公司 还设 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投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 战略 规划 委员 会 等 专业 委员会 。 公司以 “稳健 、 高 效” 为 经营理 念, 坚 持 “ 诚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 企业精 神, 致 力于 开拓基 金及 证券 市场 业务 , 以 稳健 灵活 的投 资策 略 和注重 绩优 、 高成 长的 投 资组合 , 力求 为 投资者 获得 更大 投资 回报 。 公司所 有人 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 处罚 。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0 年 3 月 8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3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景宏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景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及 14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价值 增长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债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蓝筹 稳健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财富 管 理 2020 生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大成景阳领 先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强 化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策略 回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和大 成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等。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1989 年 7 月 —1993 年 2 月, 任中 央财 经大 学财政 系讲师 ;1993 年 2 月 —1997 年 3 月 ,任 华夏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理 、研 究 发展部 总经 理;1997 年 3 月 —2003 年 7 月, 任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北 方总 部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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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总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2003 年 7 月 —2004 年 6 月 ,任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董 事、 副 总经理 ;2004 年 6 月 —2006 年 12 月 ,任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07 年 1 月 — 2008 年 1 月, 任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任职中 国人 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2008 年 4 月 起任 中国 人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 员;2008 年 11 月起 同时 担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王颢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 国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 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任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总 部副 总经 理、 机构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2002 年 9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助理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起 担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 —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委国 土 局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主 持工作 )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 中国 农业 发展银 行资 金 计划部 计划 处副 处长 ( 主 持工作 ) ;2000 年 9 月 —2004 年 9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 险 ( 集团 ) 公 司战略 规划 部战 略研 究与 规划处 处长 ; 2004 年 9 月 —2006 年 2 月 , 任 中国 人 寿保险 ( 集团)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2 月 —2007 年 6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 改革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 任 人保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2009 年 11 月 起, 兼任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委书 记。 杨 赤忠 先生 ,董 事,大 学本 科。 历任 深圳 蓝天基 金管 理公 司投 资与 研究部 经理 ;长 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监 、 基金 经理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总 监; 光大 证券 证 券投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光 大证券 助理 总裁 。 孙学林 先生 ,董 事, 博士 研究生 在读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1997 年 5 月 —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 —2007 年 2 月 , 任职 于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审 计与 合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 经 理 。 蔺春林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1970 —1971 年, 解 放军信 阳坦 克师 锻炼 ; 1971 —1987 年, 任兵 器部 5107 、5137 厂生产 会计 员 、 财 务处 长 ;1987 年 —1998 年 , 任湖 北省财 政厅 中 央企业 处副 处长 、财 政部 驻湖北 省专 员助 理;1998 年 —2005 年, 任财 政部 驻 江西专 员办 专 员助理 、副 专员 、专 员、 党组书 记;2005 年 8 月, 任中央 纪委 、中 组部 金融 巡视组 局长 ; 2007 年 1 月退 休。 于 绪刚 先生 ,独 立董事 ,法 学博 士, 环太 平洋律 师协 会会 员、 全国 律协 金 融证 券委 员 会委员 、 华中 科技 大学 兼 职教授 及研 究生 导师 、 北 京工商 大学 客座 教授 、 华 北电力 大学 客座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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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教授 。1990 年 —1995 年 , 任河北 省保 定市 中级 人民 法院助 理审 判员 ;1995 年 —1998 年 , 北 京大学法学 硕士学 习;1999 年,香港 大学法 律学院 访问学者、 香港法 律教育 信托基金访 问 学者;1999 年—2001 年, 北京大 学法 学博 士学 习;2001 年 起任 大成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高 级 合伙人 、管 委会 委员 。 万 曾炜 先生 ,独 立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研 究员, 曾任 上海 市政 府发 展研究 中心 处长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综合 规划 土地局 党组 书记 、 局长 , 浦东新 区发 展计 划局 党组 书记 , 上 海浦 东 发展集 团和 上海 浦东 投资 建设有 限公 司筹 建负 责人 和法人 代表 , 上海 市公 积金 管理中 心党 委 书记、 主任 ,上 海市 政府 特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现任 浦东改 革与 发展 研究 院院 长。 刘 大为 先生 ,独 立董事 ,国 家开 发银 行 顾 问, 高 级经 济师 ,享 受政 府特殊 津贴 专家 。 中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硕 士生指 导老 师 , 首 都经 济 贸易大 学兼 职教 授 , 清 华 大学中 国经 济研 究中心 高级 研究 员。 先后 在北京 市人 民政 府研 究室 (副处 长、 处长 ) , 北京 市 第一商 业局 (副 局长) ,中 国建设银 行信托 投资公司 (总经理 ) ,中国 投资银行 (行长) ,国家开 发银行( 总 会计师 )工 作。 监事会: 胡学光 先生 ,监 事长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广 东省 高级经 济师 评审 委员 会委 员。曾 在 湖北金 融高 等专 科学 校任 教,广 州金 融高 等专 科学 校任金 融系 副主 任;1992 年—2003 年 4 月, 在 广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先 后任 “ 广证 基金” 、 “广证 受益” 经理、 部 门总经 理、 总 裁 助理 、 副 总裁 , 兼 任中 山 大学岭 南学 院兼 职教 授、 中天证 券研 究院 副院 长, 广东证 券博 士后 科研工 作站 指导 导师 ;2003 年 5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宁加岭 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1983 年 2 月 —1987 年 6 月 ,任 财政 部人 教司 副处长、 处长;1987 年 6 月—1994 年 6 月 , 任 财政 部行 政司 副司长 、 司 长;1994 年 6 月—1999 年 6 月,任 财政 部德 宝实 业总 公司总 经理 、法 人代 表;1999 年 6 月 起, 任职 于财 政部离 退休 老 干部局 。 黄建农 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 曾任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江 苏北 路营业 部 总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经 理 , 总 经理 , 中 国 银河投 资管 理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公司 上海投 资部 董事 总经 理。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 —2002 年, 历 任江 南信 托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 理;2002 年 —2006 年 , 历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机构 管理 部总经 理, 期间 还任 江南 宏富基 金管 理公 司筹 备组 副组长 ;2006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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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 1 月 —7 月任 深圳 中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 —2008 年 5 月 ,任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 —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 —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 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总 监 。 2.基 金经 理 姚瑢先 生, 硕士 学位 ,9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曾任 中兴 通讯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投资业 务 主管、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研发中 心高级 分析师 。2002 年加入大 成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 曾任高 级研 究员 、投 资部 总监助 理、 投资 部副 总监 、研究 部副 总监 等职 。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9 名成员 组成 ,设 主任 委 员 1 名, 其他 委员 8 名 。名 单如下 : 刘明, 投 资 总监 ,大 成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 杨建华 ,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 负 责公 司股 票投 资业 务 ,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陈 尚前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负责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业 务 , 大成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曹 雄飞 ,研究 部总 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财 富管 理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邓 韶 勇, 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施 永 辉, 股票 投资 部 副 总监 , 大成 蓝筹 稳健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王立 , 大 成债 券投 资 基金 、 大 成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曹志刚 , 金 融工 程部 首 席金融 工程 师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刘安 田, 研 究部 总 监助 理 , 首 席宏 观 策略分 析师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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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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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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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 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 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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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 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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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 、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 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 、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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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 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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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 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 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 定,建 立完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公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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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 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改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 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 公 司财务 制度 、 会 计工 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 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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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 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2600 亿 元人 民 币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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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424199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 要组成 部分 ,总 行设在北 京。 经 国务 院批准 ,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制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 成立 。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 工。中国农 业银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 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 广,服务 领域 最广,服务 对象最多,业 务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有商 业银行之一 。 在海外,中 国农业银 行同样 通过 自己 的努 力赢 得了良 好的 信誉 , 每 年位 居《财 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作为 一家 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 能齐备的大 型国有商业银 行,中国农 业银行一贯秉 承以客户 为中 心的经营理 念,坚持审慎 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 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 异 化竞 争策 略,着 力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务 品牌 ,依 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机 构、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 力为广大客 户提供优质的 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30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 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0 年 3 月 8 日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75 只, 包括 大成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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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阳 领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德 主题 增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汉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 裕 隆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福证 券 投资基 金 、 鸿 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成长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 宝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 金、 银河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收益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 中信 全 债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精 选 增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分 红增 利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选 分红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荷银 货币 市场 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 时货币 市场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海 弹性 市值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城 安 心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 施罗德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达荷 银首 选企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 力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益 民创 新 优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成 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双利 优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申万 巴黎 竞争 优 势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新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 比联成 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天 治 稳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蓝 筹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丰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联 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先 锋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信 收益 增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 华 内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交银 施罗德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南方 中证 5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景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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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和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监 督和评价 。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 处, 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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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梁靖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北 京、 上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梁 靖、 瞿宗 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1)东 直门 电话: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5 号中 青旅 大 厦 105 室 联系人 :李 宁 2)平 安里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2/73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平安 里西大 街 28 号 光大 国际 中 心 1601 室 联系人 :廖 红军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1)广 东路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通 证券 大 厦 19 层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3513925/26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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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传真:021-63513928 2)南 京西 路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 580 号 南证 大 厦 102 、103 室 联系人 :朱 君 电话:021-62185377 、62185277 传真:021-62185233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联系人 :蒋 浩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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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田 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8013 网址:www.icbc.com.cn (5)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法 兰克 纽曼 (Frank N.Newman ) 客服电 话:95501 联系人 :周 勤 电话:0755-82088888-8811 传真:0755-82080714 网址:www.sdb.com.cn (6)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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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8)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刘 薇 电话:0755-83195915 传真:0755-83195061 网址:www.cmbchina.com (9)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560675 传真:010-68560661 网址:www.cebbank.com (10)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 竹 联系人: 王曦 客服电 话 :010-96169 ( 北 京) 022-96269 ( 天津 ) 021-53599688 ( 上海 )029-85766888 (西安 )0755-23957088 ( 深圳)0571-86590900 (杭 州)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秀 仑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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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电话: 021-38576977 传真: 021-62521689 联系人: 吴海 平, 翁敏 芬 客服电 话:021 -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12)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立哲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8304 联系人 :霍 兆龙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公司网 站:www.18ebank.com (13)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 -66415194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4)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杭 州市 凤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时 雍 联系人 :陈 振峰 客服电 话: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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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网址:www.spdb.com.cn (16)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 岛市 市南 区香 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广 鸿 联系人: 滕克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 波市 江东 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 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 胡技 勋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8)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 州市 车站 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瑞 洲 客服电 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9)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联系电 话:025-58588167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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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网址:www.jsbchina.cn (20)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21)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 莞市 运河 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 林 联系人: 胡昱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1-63219781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委托电 话:4008-888-318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cjsc.com.cn (2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通讯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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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网址:www.gtja.com (24)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通讯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网址: www.csc108.com (2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 :黄 健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2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海 滨路 光大 国际 贸易 中心 26 楼 261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伟 客服电 话:020 -87555888 转各 营业 网点 联系人 :肖 中梅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网址:www.gf.com.cn (2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胡 长生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李 洋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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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韶明 客服电 话:400-8888-555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29)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47892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w2000.com.cn (30)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邮政 编码 :570206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邮政 编码 :518034 )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联系人 :张 萍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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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各地营 业部 咨 询 电话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联系人 :张 茜萍 电话:0755-82558335 传真:0755-82558335 网址:www.axzq.com.cn (3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5)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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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丁韶 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网址:www.zxwt.com.cn (36)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延陵 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 —52574550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 楼 A 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0571-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 :王 勤 联系电 话:0571-85783715 网址:www.bigsun.com.cn (38)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主 楼五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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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联系人 :江 欣


联系电 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9)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八卦岭 八卦 三路 平安 大厦 三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敬达 客服电 话:95511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3433794 网址:www.pa18.com (40) 华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李 金龙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网址:www.htsc.com.cn (41)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李 梦诗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42)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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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公司办 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寿 春 路 179 号( 邮政 编码:230001 )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400-888-8777、0551 —95888 联系人 :程 维 电话:0551-2634400 传真:0551-2645709 网址:www.gyzq.com.cn (4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客服电 话:021-962518 联系人 :谢 秀峰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081063 网址:www.962518.com (44)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68419974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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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 : 杨 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123 (46)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金 钱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放路 111 号金 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29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47)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吴 颖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2081 网址:www.stocke.com (48)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 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 29 号 办公地 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宾 水道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军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联系人: 王兆 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28455588 网址:www.ewww.com.cn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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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49)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南省 长沙 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 南省 长沙 市 建湘 路 479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0571-95571 、0731-95571、13258915782 电话: 0731-2882340





0571-87782047 传真: 0731-2882332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张 建平 电话:0769-22119426 传真: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51)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840 联系人 :谢 亚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2)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 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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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344 网址: www.hysec.com (53)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54)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 贸中 心 26 层 11 、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10-8809


网址:www.guodu.com (55)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平 岳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56)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傅 咏梅 电话:0531-82024184 、0531-82024147 传真:0531-82024197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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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网址:www.qlzq.com.cn (57)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688-0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5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26928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葛 新 网址:www.jhzq.com.cn (59)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 (010 )85679238 、 (010 )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60)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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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6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等 城根 上街 95 号 6、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2) 江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江涛 客服电 话:0791-6768763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63)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段 强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 :刘 军辉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电子邮 箱:liujh@csco.com.cn; (64)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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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网址:www.ajzq.com (65)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客服电 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vsun.com (6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网址:www.guosen.com.cn (67)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联系人 :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8)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国联 大 厦 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范 炎 客服电 话:0510-82588168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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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网址:www.glsc.com.cn (69)东 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客户电 话:95503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网址:www.dfzq.com.cn (70)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 15 号 广汇国 际贸 易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 程 月艳 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7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 www.txjijin.com (7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73)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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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客服电 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 :张 腾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gfhfzq.com.cn (74) 华宝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5)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珠海 市拱 北夏 湾华平 路 96 号 二层 202-203 房 法定代 表人 : 段 文清 客服电 话:0750 —3160388 各地 营业 部客 户服 务电 话 联系人 :杨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76)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赵 珩 电话:028-86150035 传真:028-8615573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 888 818


网址:www.hx168.com.cn (77)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 厦 26 楼 (邮 政编 码:200122 ) 法定代 表人 :王 军 客服电 话:021-68761616-8125 电话:021-68761616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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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萍 萍 联系人 :宋 萍萍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公司名 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樊淑 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涂 珮施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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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六、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关法 规和《 大成 行 业轮动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基金合 同 已于 2009 年 9 月 8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销 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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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开 始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 日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基金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予 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 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并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基金 投 资者可 在 T+2 日后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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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4.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详 细程序 或手 续, 以开 放申 购和( 或) 赎回 的相 关公 告为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 ,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或 比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计 算 新基金 份额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 等 各项 费用 。 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 元≤M <200 万 元 1.00% 2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60% M ≥500 万 元 每笔 1000 元 2.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在 扣除手 续费 后, 余额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25 % 的部 分 ,应当 归入 基金 财产 。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2 年 0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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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 相关手续后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4. 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并 依法 公告 。 5.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金申 购费 率 、 转换费 率 和 调低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T 日基 金 份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基金 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 上述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 自 T +2 日起的 赎回 开放 日内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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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应 于实施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基金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的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基 金投 资者 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赎回 的部 分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 过指 定媒 体 、 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并 通过 邮寄 、 传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2 日 ) 发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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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 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申 购;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基金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 上述第 (3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投 资者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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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1.定义 基金转 换是 指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同一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金 的份 额。 2.适 用范 围 (1) 基金 转换 业务 目前 限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由本 公司 担任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详 见本 公司 基金 开通转 换业 务公 告) 。 (2)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 已开通 转换 业务 基金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包括 个人投 资 者和机 构投 资者 。 (3) 目前 暂不 支持 后端 收 费模式 基金 的转 换。 (4)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以更 改上 述适 用范围 , 但最迟 应于 开始 实施 日前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业 务规 则 (1)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1)采用 “ 未 知价 ” 和 “ 已知 价 ” 相 结合 的原 则, 即转 换 入大成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一 元人民 币 的确定 价为 基准 转换 基金 份额 ; 转 换入 非大 成货 币市 场基金 转换 价格 按受 理申 请当日 收市 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份 额申 请 ” 原则 ,即投 资者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必须 以份额 为单 位提 出; 3)“ 定 向转 换 ” 原则 ,即投 资者必 须指 明基 金转 换的 方向, 明确 指出 转出 基金 和转入 基 金的名 称; 4)“ 视 同赎 回 ” 原则 ,即基 金转换 申请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应作 为赎 回申 请纳 入转 出基金 当 日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汇 总计 算中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处 理方 法与赎 回申 请 相同;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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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5)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情况下 可以 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 应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基金 转换 费用 1)每 笔基 金转 换视 为转 出 基金的 一笔 基金 赎回 和转 入基金 的一 笔基 金申 购。 基金转 换 费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用 及基 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两部 分构成 。 2)转 入基 金时 ,从 申购 费 用低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高 的基金 转换 时, 每次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 金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 用。 转入 基金 的 申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 换金 额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差额 进行 补差。 3)转 出基 金时 ,如 涉及 的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收 取的赎 回 费用25% 归 入基 金资 产,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 金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在不 违背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之前提 下, 调整上 述收 费方 式和 费率 水平, 但最 迟应 于新 收费 办法开 始实 施日 前2 日内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 基金 转换 的计 算公 式 A=[B× C× (1-D) / (1+G )+F ]/E 其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 应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的 申购补 差费 率 ;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F 为基 金账户 内货 币市 场基 金全 部份额 转出 时, 结转 的账 户当前 累计 未 付正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 。 具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4)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T 日申 请基金 转换 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在T +1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 额。 (5) 基金 转换 的限 制 1)每 次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份 额不得 低于100 份。 2)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开放 日 及办理 时间 同申 购赎 回业 务, 基 金转 换所 涉及 的两 只基金 , 如果其 中任 何一 只基 金处 在封闭 期 、 暂 停赎 回期 、 非 开放 日 或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不能办 理转 换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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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业务的 日期 ,基 金转 换业 务不予 确认 。 (6)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 对 上述基 金转 换的 业务 规则 进行调 整, 但最 迟应 于调 整生效 前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 中 国证 监 会 媒体 上公 告。 4.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 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基 金继续 接受 基金 份额 转入 可能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产生不 利影 响; (5) 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或 其他 在 基 金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已载 明并获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新 开放 基 金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最迟 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重新 开放 基金转 换的 公告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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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 其 他 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十六 )其 他情 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法 院判 决 、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基 金的 转托 管。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利用行业 轮 动效 应, 优化 行业配 置 , 获取 超额 投资 收益, 实现 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健 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较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股 票、 债 券、 权证及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是股 票基 金, 对股 票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60% , 在 满 足股票 投资 比例要 求的 基础 上, 可以 投资于 非股 票类 金融 工具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60%-95% , 其中 权证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和 现金 投资 比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 ,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比例 范 围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 现金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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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三) 投资 理念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的全 面分 析, 把握 经济 景气 周期 运 行脉络 , 并结 合市 场运 行 特征 , 跟踪 行业发 展趋 势和 行业 轮动 规律 , 优 化行 业配 置 , 精 选优质 行业 的优 质股 票 , 获取行 业轮 动所 带来的 超额 收益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围 绕 我 国经 济周期 动力 机制 与发 展规 律, 研究 我国 国民 经济 发展 过程中 的 结构化 特征 , 捕捉 行业 轮 动效应 下的 投资 机会 , 自 上而下 的实 施大 类资 产间 的战略 配置 和股 票 类别 间的 战术 配置 , 精 选优质 行业 的优 质股 票 , 获取 超 额投 资收 益 , 实 现 基金资 产 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行业轮 动策 略是 本基 金的 核心投 资策 略 , 其 在战 略 层面上 升为 经济 景气 轮动 策略 , 指 导 本基金 实施 大类 资产 配置 ; 其 在战 术层 面形 成以 行 业轮动 为主 , 区域 轮动 和 主题轮 动为 辅的 组合投 资策 略 , 指 导本 基 金实施 股票 资产 类别 配置 ; 其 在个 股层 面具 化为 实 际的以 贯彻 大类 资产配 置和 股票 类别 资产 配置为 指导 原则 的个 股精 选策略 。 1.大 类资 产配 置 大量的 实践 经验 表明 , 经 济运行 在客 观上 存在 周期 波动 , 经 济的 复苏 、 过热 、 滞胀和 衰 退 并非 突然 发生 , 往往 表 现为各 种经 济变 量 在 不同 经济阶 段不 断演 化 、 传 递 、 扩 散进 而逐 步 展开的 特征 。 经济 波动 过程 中的潜 在趋 势可 以通 过 表 征经济 增长 和通 货膨 胀两 个维度 的特征 指标反 映出 来 。 采 用定 量 和定性 相结 合的 方法 , 对 特征 指 标进 行时 间序 列分 析和横 向比 较分 析,有 助于 刻画 宏观 经济 的运行 状况 、预 测经 济景 气周期 的未 来走 势。 行业轮 动与 宏观 经济 运行 规律密 不可 分 , 经 济景 气 轮动是 行业 轮动 的决 定因 素, 行业 轮 动是经 济景 气轮 动的 具体 体现 。 经 济景 气轮 动策 略 是本基 金贯 彻行 业轮 动投 资理念 , 实施 大 类资产 配置 的重 要依 据 。 在经济 景气 轮动 策略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还将 结合 对 股票市 场与 债券 市场相 对投 资价 值的 分析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内 , 采用 积极 主动的 策略 , 配 置、 调 整投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 、 债 券资产 和 现 金资 产 的 构成 比例, 降低 组合 风险, 提高 投资收 益率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股票 资产 类别 配置 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大类 资产 配置 框架下 , 实 施积 极的 股票 资 产类别 配置 策略 , 注 重对 产 业结构 、 区域结 构、 资源 结构 、 需 求 结构等 因素 的深 入分 析, 挖掘 行 业运 行 规 律, 优化 行业配 置效 率, 捕捉行 业 轮 动效 应下 各类 型股票 的投 资机 会。 本基金股票类别配 置 策 略具 体 表 现 为 行 业 轮 动 配 置策 略 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区域 轮 动 配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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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置策略 和主 题轮 动配 置策 略等 , 通 过不 断 寻 找上 述 策略的 最佳 契合 点 , 适 时 调整 、 灵 活配 置 股票投 资组 合, 达到 获取 超额投 资收 益, 实现 基金 资产长 期稳 健增 值的 投资 目标。 1)行 业轮 动配 置策 略 在宏观 经济 周期 的不 同阶 段或经 济发 展的 不同 时期 , 资 源供 给和 产品 需求 、 国 家产业 政 策、 国际 间生 产比 较优 势 、 国 家和 区域 产业 梯度 转 移等要素 的 变化 , 使得 我 国各行 业景 气程 度存在 差异 ;行 业发 展速 度、节 奏和 盈利 能力 各不 相同; 景气 状态 在不 同行 业间交 替出 现 , 继而形 成行 业轮 动效 应 。 利用这 种经 济规 律 , 对 上 述 行业 轮动 决定 要素 进行 深入分 析 , 结 合 我国资 本市 场运 行特 点 , 识别行 业轮 动特 征 , 预 测 行业轮 动趋 势 , 据 此对 股 票资产 实施 行业 配置, 可以 获得 理想 的投 资收益 。 2)区 域轮 动配 置策 略 区域经 济是 宏观 经济 的战 略支撑 , 区域 经济 的发 展 状况也 是宏 观经 济的 缩影 。 我 国各 区 域在资 源禀 赋、 产业 结构 、区位 优势 、经 济发 展程 度等方 面存 在明 显差 异, 当原材 料价 格 、 人力成 本 、 出 口规 模、 国 家区域 政策 等因素 发 生变 化时 , 某 些区 域的 独特 优 势将促 使区 域景 气程度 上升 , 相 应的 也会 涌现一 批受 惠于 区域 整合 、 城市 化、 工业 化、 经济 转 型进程 的 行 业。 综合考 虑各 种经 济因 素和 政策因 素 , 有 助于 把握 区 域 景气 轮动 循环 的最 大可 能性 , 并 据此 作 为股票 资产 行业 配置 的重 要依据 ,提 升投 资组 合获 利能力 。 3)主 题轮 动配 置策 略 行业轮 动和 区域 轮动 作为 中国经 济发 展的 两条 主线 , 是本基 金实施 股票 行业 配 置的主要 依据 。 同 时, 本基 金还 将 重点关 注对 我国 证券 市场 可能产 生重 要影 响的 主题 事件,以 主题 轮 动配置 策略 作为 股票 行业 配置策 略的 补充 , 进 一步 拓展 获 取超 额收 益 的 途径 。 (2) 个股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偏 重大 类资产 配置 和股 票资 产类 别配置 , 而个 股选 择实 际是 对于行 业 配置策 略的 具体 落实 。 本 基金将 在股 票资 产类 别配 置策略 的框 架下 , 精选 优 质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在获 取股 票行 业配 置收益 的同 时, 最大 化个 股投资 收益 。 在个股 选择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将基 于行 业配 置的 要求 , 从 股票 备选 库中 选择 在 流通市 值等 方面最 具行 业代 表性 的股 票, 在剔 除存 在明 显风 险 而不适 于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票后 , 确 保基 金 股票资 产 的 50% 以上 由相 应行业 中流 通市 值位 于前 15 位 的股 票构成 。本 基金 还将根 据各 个 行业的 不同 行业 特征 ,综 合考 虑 PEG 、PB 和 PS 等 指标以 及行 业研 究员 的研 究成果 ,适 当 选择行业中其他优质个 股 构建投资组合,最终达 到 更为有效的实现股票类 别 配置策略的目 标。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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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利率 预测 分析 、 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分 析、 债券 信用 分析 、 收 益 率利差 分析 等策略 配置 债券 资产 ,力 求在 保 证基 金资 产总 体的 安全性 、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获取稳 定 收 益 。 (1) 利率 预测 分析 准确预 测未 来利 率走 势能 为债券 投资 带来 超额 收益 。 当 预期 利率 下调 时, 适当 加大组 合 中长久 期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为 债券 组合 获取 价差 收 益; 当预 期利 率上 升时 , 减少长 久期 债券 的投资 ,降 低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以控 制利 率风 险。 (2)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分 析 收益率 曲线 会随 着时 间 、 市场情 况 、 市 场主 体的 预 期变化 而改 变 。 本 基金 通 过预测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的变 化, 调整 债券组 合内 部品 种的 比例 ,获得 投资 收益 。 (3) 债券 信用 分析 本基金 通过 对债 券的 发行 者、 流动 性、 所处 行业 等 因素进 行深 入 、 细 致的调 研, 准确 评 价债券 的违 约概 率, 提早 预测债 券评 级的 改变 ,捕 捉价格 优势 或套 利机 会。 (4) 收益 率利 差分 析 本基金 将在 预测 和分 析同 一市场 不同 板块 之间 、 不 同市场 的同 一品 种之 间 、 不同市 场不 同板块 之间 的收 益率 利差 的基础 上, 采取 积极 投资 策略, 选择 适当 品种 ,获 取投资 收益 。 4.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1)本基金 将在控 制投资 风险和保障 基金财 产安全 的前提下, 对权证 进行投 资。权证 投资策 略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个方面 : 1)采 用市 场公 认的 多种 期 权定价 模型 对权 证进 行定 价,作 为权 证投 资的 价值 基准; 2)根 据权 证标 的股 票基 本 面的研 究估 值, 结合 权证 理论价 值进 行权 证趋 势投 资; 3)利用权证 衍生工 具的特 性,通过权 证与证 券的组 合投资,达 到改善 组合风 险收益特 征的目 的, 包括 但不 限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看跌 保护 组合策 略等 。 (2)本基金 将在充 分考虑 收益性、流 动性和 风险特 征的基础上 ,积极 运用监 管机构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以期 降低 组合 风险 , 锁定既 有收 益 , 在 一定 程 度上实 现基 金资 产的保 值、 增值 。 (五) 投资 组合 管理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微 观经 济景 气 状况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 (3) 国家 财政 政策 、货 币 政策 、 产业 政策 、区 域规 划与发 展政 策; (4) 上市 公司 的行 业景 气 状况、 发展 前景 及竞 争优 势; (5) 上市 公司 的持 续盈 利 能力以 及综 合价 值的 评估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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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 投 资管 理程 序 如下 : (1) 大类 资产 配置 和 股 票 资产类 别 配 置的 决策 程序 1)大类 资 产配 置 宏观研 究员 就政 治形 势 、 政策趋 势 、 宏 观经 济形 势 、 利 率走 势以 及证 券市 场 发展趋 势等 进行分 析,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交 研究 报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相关 报告 , 对 市场 中长 期发 展 趋势做 出判 断 , 向 基金 经 理提出 大类 资产配 置指 导 性 意见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指导 性意 见并 结合 自己的 研究 分析 结果 , 拟定 基金大类 资产配 置建 议书 ,提 交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建议 书的 可行 性进行 分析 , 形成 投资 决议 并授权 基 金经理 执行 。 2)股 票资 产类 别配置 基金经 理综 合各 研究 员的 研究成 果 , 依据 本 基金 投 资策略 ,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提交 股票 资产类 别 配 置建 议书 。 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 , 基金经 理制 定详 细的 股票 资产类 别 配 置计 划并经 授权 后执 行。 (2) 投资 品种 选择 的决 策 程序 1)股 票投 资的 决策 程序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必须已 经进 入本 基金 股 票 投资备 选库 , 进入 备选 库的 股票必 须 经过股 票投 资基 本库 、股 票投资 初选 库和 股票 投资 备选库 的筛 选程 序, 具体 过程如 下: ① 研究员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判 断股票 是否存在明 显风险 ,确定 股票投资 基本库 ; ② 研究员通 过大量 研读 证 券公司 研究 报告, 经过 综 合分析判断 ,在股 票投资 基本库的 基础上 确定 股票 投资 初选 库; ③ 研究员选 择初选 库中的 股票,进行 深入分 析和实 地调研后, 提交投 资研究 联席会议 讨论。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经过充 分讨 论和 论证 ,确 定该股 票是 否进 入股 票投 资备选 库; ④ 基 金经 理从 股票 投资 备 选库中 选择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2)债 券投 资的 决策 程序 本基金 投资 的债 券包 括国 债、 央票 、 金 融债 、 公 司 债、 企业 债 ( 含可 转换 债 券) 等债 券 品种。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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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基金经 理根 据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的大类 资 产配 置计划 , 向债 券投 资研 究员 提出债 券 投资需 求, 债券 投资 研究 员在对 利率 变动 趋势 、债 券市场 发展 方向 和各 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 、 安全性 和收 益性 等因 素进 行综合 分析 的基 础上 , 提 出债券 投资 建议 。 基金 经 理根据 债券 投资 研究员 的债 券投 资建 议, 制定债 券投 资方 案。 (3) 集中 交易 室独 立执 行 投资交 易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 由 基金 经理 向 集中交 易室 下达 具体 交易 指令 。 集 中 交易室 接到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令 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 对投资 指令 的合 规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检查 ,确 保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的 执行 。 (4) 多部 门多 渠道 实施 投 资风险 监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 险防范措 施。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执 行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通 过交易 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 集中度 、 投资 组 合比例 、 投资 限制 、 投 资 权限等 交易 情况 。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出总结报告,使得投 资 决策委员会随时了解基 金 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 合 既定的投资策 略。 (5) 绩效 评估 小组 进行 基 金绩效 评估 基金管 理人 设有 基金 绩效 评估小 组 , 定 期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提 交基 金绩 效评 估报告 。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6) 投资 管理 程序 的优 化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管 理程 序进 行调 整,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更新 中予以 公告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80%× 沪深 300 指数+20%×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 本基金作为 股票型基 金,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范围为 60%-95% ,固定 收益类证 券和现 金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 的 5%-40% , 所以 采用股 票指 数和 债券 指数 加权复 合的 方 法构建 业绩 比较 基准 。 由 于沪 深 300 指数 是反 映沪 深两 市 A 股 综合 表现的 跨 市场成 份指 数, 中证综 合债 券 指 数是 综合 反映 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央 票及短 融整 体 走势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两者均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因 此, 选择 沪深 300 指数 作为 股票 投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同时 ,选 取 中 证综 合债 券 指数 作为 债券 投资 部分 的比较 基准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 算编制有关指数或更改指 数名称或今后市场出现更 适用于本 基金的 指数 ,本 基金 可以 在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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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并及时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主 动投 资的 股票 基金 , 预 期风 险收 益水平 高于混 合基 金 、 债 券基 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八) 投资 限制 和禁 止行 为 1.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本基金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 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6)本基金 投资权 证,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的 总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 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 证的 10%。 投 资于其他权 证的投 资比例 ,遵从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7)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 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1)- (3) 项以 及(5 )- (8) 项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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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 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 复核 了本 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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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本 基 金 2009 年 第 4 季度 报告 ,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1,620,446,006.71 85.01 其中: 股票


1,620,446,006.71 85.0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6,094,023.36 12.91 6 其他资 产


39,671,126.27 2.08 7 合计





1,906,211,156.34





100.00 2.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掘业 88,268,655.43 4.84 C 制造业 915,474,664.68 50.21 C0 食品、 饮料 242,459,320.61 13.30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0.00 C2 木材、 家具 - 0.00 C3 造纸、 印刷 17,822,725.80 0.98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32,435,475.10 1.78 C5 电子 27,567,812.74 1.51 C6 金属、 非金 属 113,752,740.50 6.24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244,567,090.27 13.41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236,869,499.66 12.99 C99 其他制 造业 - 0.00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67,013,258.85 3.68 E 建筑业 19,812,873.78 1.09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6,224,268.15 0.89 G 信息技 术业 91,458,500.00 5.02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86,243,000.00 4.73 I 金融、 保险 业 186,333,828.00 10.22 J 房地产 业 72,804,189.19 3.99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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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K 社会服 务业 70,590.00 0.00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76,742,178.63 4.21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1,620,446,006.71 88.87 3.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000538 云南白 药 1,470,901 88,842,420.40 4.87 2 002142 宁波银 行 4,717,200 82,503,828.00 4.52 3 600019 宝钢股 份 7,999,765 77,277,729.90 4.24 4 600880 博瑞传 播 2,849,691 76,742,178.63 4.21 5 600104 上海汽 车 2,899,999 75,776,973.87 4.16 6 000527 美的电 器 3,200,000 74,240,000.00 4.07 7 000063 中兴通 讯 1,600,000 71,792,000.00 3.94 8 600779 水井坊 3,099,963 71,020,152.33 3.89 9 600993 马应龙 1,834,639 70,340,059.26 3.86 10 000568 泸州老 窖 1,559,917 60,899,159.68 3.34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 期 无 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 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票 。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44,616.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8,780,426.29 3 应收股 利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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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4 应收利 息 57,669.66 5 应收申 购款 288,413.6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671,126.2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 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份额 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9.8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09.12.31 8.30% 1.04% 12.28 % 1.42% -3.98 % -0.38 %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本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09 年 9 月 8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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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4% 0% 4% 8% 12% 16% 09-9-8 09-10-8 09-11-8 09-12-8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 业绩比较基准 注: 本 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 9 月 8 日 生效 ,截 至报 告日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未满 一年。 按基 金合 同规定,本 基金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 定,截 至报 告日 本基 金的 各项投 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 合同中 规定 的各 项比 例。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 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及 处分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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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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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2)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进 行估值 ; 3)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4)非公开发 行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按本项 第 (1 )- (2)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6)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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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进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按本项 第 (1 )- (6)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在 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 等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3) 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3)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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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差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的 责 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 果 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 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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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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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 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 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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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1.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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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上 述 ( 一) 中 3 到 7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 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金 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依 照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等。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利润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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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次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并且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应不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执 行。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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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分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 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依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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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 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活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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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同生效 公告 。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 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 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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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代 理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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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十 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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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 基 金所 投资 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 从 而产 生风 险。 本 基金利 用景 气轮 动效应 进行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 能够 一定 程度 上降 低 基金面 临的 经济 周期 风险 , 但 不能 完全 避 免。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应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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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下 降 的风 险。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 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 付债券本 息, 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重视 股票 投资 风险 的防范 , 但是 基于 投资 范 围的规 定 , 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比 例最 低将 保持 在 60% 以上 ,无 法完 全规 避股 票市场 的下 跌风 险。 本基金 运用 景气 轮动 策略 , 采 用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方式 , 基于 对 宏 观经 济 景气周期 的 判断 , 实施 基 金大 类资产 配置 , 并 进行 持续 的 优化 调整 ; 在 此基 础上 , 积 极 运用行 业轮 动策 略、 区 域轮 动策 略, 并配 合 主题轮 动策 略, 实施 股票 资产类 别配 置 , 并进 行持 续的优 化调 整 。 上述 策 略建 立在 一定 理论 假设基 础之 上 , 判 断结 果 可能与 宏观 经济 的实 际走 向 、 上市 公司 的 实际发 展情 况 存 在偏 差 ; 或者虽 然分 析结 果与 宏观 经济 或 上市 公司 的实 际发 展情况 一致 , 但 与股票 市场 或上 市公 司股 票在股 票市 场中 的实 际表 现存在 差异 。 以上因 素可 能引 起基 金投 资表现 落后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 市场 其他 同类 型基 金, 也存在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风 险。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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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下列涉及 到基金 合同内 容变更的事 项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 金的申购 费 率、 调 低基金 的 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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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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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大成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费 之外 的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或选 择、更 换注册 登记机构, 并对注 册登记 机构的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并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 规,对 其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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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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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6)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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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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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基金投资 者自依 招募说 明书、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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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 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 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 变。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调 低基金 的 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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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 , 应 当 自 出 具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 集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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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 汇总 , 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下 同) ; 2)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凭 证和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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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取 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表 ,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 容为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 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 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 召集 人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包括 临时 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 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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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 等 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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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推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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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3)如会议 主持 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会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 不 影响 计 票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 但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通 知召集 人 , 由 召 集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 员。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下列涉及 到基金 合同内 容变更的事 项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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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调 低基金 的 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 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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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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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四 )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 供 基金 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 摘 自《 大成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 邮政编 码:100036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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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金:2600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 结 算业 务; 居民 储 蓄业务 ; 信托 贷款 、 投 资 业务 ; 金 融 租赁业 务 ; 外汇 存款 ; 外 汇汇款 ; 外汇投 资 ; 在 境 内、 外发 行或代 理 发 行外 币有价 证券 ; 贸 易、非 贸易 结算 ;外 币票 据贴现 ;外 汇放 款;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券 ;境 内 、 外外汇 借款 ; 外 汇及 外币 票据兑 换 ; 外汇 担保 ; 保 管箱业 务 ; 征信 调查 、 咨 询服务 ;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 社保 基金 托 管; 企业 年金 托管 ; 委 托 资产托 管 ; 信 托资 产托 管 ; 基 本养 老保 险 个人账 户基 金托 管; 农村 社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投资 连接保 险产 品的 托管 ;收 支账户 的托 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QFII )境内证券 投资 托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较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股 票、 债 券、 权证及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是股 票基 金, 对股 票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60% , 在 满 足股票 投资 比例要 求的 基础 上, 可以 投资于 非股 票类 金融 工具 。 股票资 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60%-95% , 其中 权证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和 现金 投资 比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 ,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比例 范 围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融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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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3.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4.本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6.本基金投 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 比例不 超过该权证 的 10 %。投 资 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 比例, 遵从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7.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 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非 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致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1-3 项以及 5-8 项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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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 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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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七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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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 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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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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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 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2.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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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增发等方式 发行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③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开 发行的 且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2)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办法 : 1)在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在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首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交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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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5)在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6)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基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上 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因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3 )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3)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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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第 3 ) 项、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公司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 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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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于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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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束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计年 度终 了 后 90 日内 予 以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周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 记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 前 10 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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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一) 服务 内容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注册 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配备安 全 、 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地为 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户 、 基金 份 额的登 记 、 管理 、 托管 与 转托管 , 股东名 册的 管理 , 权 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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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册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 录。 2.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得基 金 收益将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基 金份 额, 且不收 取任 何申 购费 用。 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 期 申 购计 划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具 体服 务事宜, 以 有关 公告 、 通知 为 准。 4.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四个 平台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项理财 服务 , 包括 满意 理 财热线 、 大 成绿色 通道 、基 金 E 点 通 和财富 俱乐 部。 “ 满意 理财 热线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专 业化 的人 工服务 和 7× 24 小 时自 助 语音查 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在 工作时 间选 择人 工查 询 、 咨询 、 信 息定 制、 投诉 建 议服务 , 也可 选 择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自 助语音 系统 查询 基金 净值 、账户 情况 、公 司介 绍等 服务。 “ 大成 绿色 通道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期邮 寄对 账单 服务 。 每 季 度 结束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 一 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邮寄该份额持 有 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 记录 该 份额持 有人 最近 一季 度内 所有申 购 、 赎 回、 非交 易 过户等 交易 发生 的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 格以及 当前 账户 的余 额等 。每年 度结 束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 理人将 向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 送账 户状 况对 账单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同时 提供 理财期 刊定 期 送阅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出 版《大 成理 财》 等专 业理 财刊物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订阅。 “ 基金 E 点通 ”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开通 了短 信服 务定 制平台 、 电子 对账 单及 电子 刊物订 阅 平台 、 网 站留 言互 动平 台 和网上 交易 平台 等 。 通 过 先进的 网络 通讯 技术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高 效安 全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及时 迅捷 的基 金信 息和理 财服 务。 “ 财富 俱乐 部 ” 是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的高 端客 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 将 为 优质客 户提 供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二) 联系 方式 1.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885558 、021-53599588- # 2.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236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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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北京: ( 平 安里 )010-85252345/46,( 东 直门 )010-58156152/53 上海: ( 广 东路 )021-63513925/26 , (南 京西 路)021-62185377 、62185277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09 年 9 月 8 日至 2010 年 3 月 8 日发 布的 公 告: 1.2009 年 9 月 9 日《 大 成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 2.2009 年 9 月 2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部 分证 券投 资基 金可 以投资 于 创业板 上市 证券 的公 告》 。 3.2009 年 10 月 2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成立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的 公告》 。 4.2009 年 11 月 3 日《 关 于增加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 5.2009 年 11 月 3 日《 关 于增加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6.2009 年 11 月 11 日 《关 于增加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7.2009 年 11 月 25 日 《 关 于北京 分公 司暨 北京 理财 中心 ( 朝阳 门) 办公地 址 变更的 公 告》 。 8.2009 年 11 月 26 日 《 大 成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 。 9.2009 年 11 月 27 日 《大 成行业 轮动 在部 分代 销机 构开办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并参与 相 关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0.2009 年 12 月 1 日《 关于增 加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11 .2009 年 12 月 17 日 《 关于增 加渤 海银 行为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 12.2010 年 1 月 20 日《 大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9 年第 四季 度 报告》 。 13.2010 年 3 月 3 日《 关 于增加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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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 并 根据 本基 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 实施 的投 资经营 活动 , 对 2009 年 7 月 29 日公 布的 《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进 行了内容 补充和更 新, 本更 新的招募 说 明书主 要更 新的 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料 ,对 “ 重 要提示 ”部 分内 容进 行更 新。 2.根 据最 新情 况, 对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分 内容 进 行了更 新。 3.根 据最 新情 况, 对 “ 四 、基金 托管 人” 部分 内容 进 行了更 新。 4.根 据最新 公 告, 对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 分内 容 进行了 更新 。 5 .根据最新 财务数据和 公告, 在“ 八 、基金的投 资 ” 部分 加入了 “ (十)投 资组合报 告 ” 部分内 容 。 6.根 据最新 财 务数 据, 加 入了 “ 九 、 基金 的业 绩 ”部分 。 7.根据 最新 情 况对 “ 二 十 一、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部分 内容 进行 了更 新。 8.根 据最新 公 告, 加入 了 “ 二十 二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部分 。 9.根 据最 新情 况, 加入 了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二十 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 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 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规 则》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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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四)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年 四月 二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