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博时稳定B(050006)

博时稳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1 页 共 98 页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2 页 共 98 页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2005 年7 月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16


号 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博时稳定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07 年 8 月 1 日-8 月 16 日以 通讯方式召 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2007 年 9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 《关于核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7]245 号) ,同意博时稳定 价值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 2007 年 9 月 6 日起原《 博时稳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 为新的 《博时稳 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0 年2 月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09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3 页 共 98 页





录 重 重 要 要 提 提 示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一 一. . 绪 绪 言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二 二. . 释 释 义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托 托 管 管 人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4 4 五 五. . 相 相 关 关 服 服 务 务 机 机 构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9 9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募 募 集 集 与 与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生 生 效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7 7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申 申 购 购 与 与 赎 赎 回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8 8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转 转 换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6 6 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非 非 交 交 易 易 过 过 户 户 与 与 转 转 托 托 管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7 7 十 十.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冻 冻 结 结 、 、 解 解 冻 冻 及 及 质 质 押 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8 8 十 十 一 一. . 定 定 期 期 定 定 额 额 投 投 资 资 计 计 划 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8 8 十 十 二 二.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投 投 资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9 9 十 十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业 业 绩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0 0 十 十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财 财 产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1 1 十 十 五 五. . 基 基 金 金 资 资 产 产 的 的 估 估 值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2 2 十 十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收 收 益 益 与 与 分 分 配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4 4 十 十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与 与 税 税 收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6 6 十 十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会 会 计 计 与 与 审 审 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9 9 十 十 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信 信 息 息 披 披 露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9 9 二 二 十 十. . 风 风 险 险 揭 揭 示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2 2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终 终 止 止 与 与 清 清 算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4 4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5 5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托 托 管 管 协 协 议 议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6 6 二 二 十 十 四 四. . 对 对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持 持 有 有 人 人 的 的 服 服 务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3 3 二 二 十 十 五 五. . 其 其 它 它 应 应 披 披 露 露 的 的 事 事 项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5 5 二 二 十 十 六 六. . 招 招 募 募 说 说 明 明 书 书 的 的 存 存 放 放 及 及 查 查 阅 阅 方 方 式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7 7 二 二 十 十 七 七. . 备 备 查 查 文 文 件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8 8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4 页 共 98 页


一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5 页 共 98 页


二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博时稳 定价值 债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 《博 时稳定 价值债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及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订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签订的 《 博时稳 定价值 债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及协议 当 事人对其 不时作 出的补 充 及修订 招募说明 书 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 开发售 时 对基金情 况进行 说明的 法 律文件。 基金招募 说明书 自基金 合 同生效日 起,每6 个月 更 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更新内 容 截至每6 个月的最 后1 日 《证券法 》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 会议修 订并 于 2007 年 1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作 出 的修订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由 第十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开 始实施 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运作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销售管 理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25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指中国人 民银行 和/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 利并承 担 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6 页 共 98 页


投资者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 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基金 交 易确认、 清 算和结 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 人 指由基金 管理人 委托办 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人是 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销售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和代销人 销售服务 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销售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服 务业务的机 构 , 简 称代销人 基金投资 者 指个人投 资者和 机构投 资 者 个人投资 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的中 国公民 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 注册登 记或经 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的 企 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 他组织以 及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规 定的 条件,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投资于中 国证券 市场 , 并 且其投资 额度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 公司、 证券公 司 以及其他 资产管 理机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法或 依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取得基 金份额 的 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 元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本基金 募集符 合基金 合 同规定的 条件, 并 且本基 金的备案 材料及本基金的认购资金验资报告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 序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终 止基金合 同的日 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 间的不定 期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人 为投资 者办理 基 金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 工 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人 确认的 投资者 有 效申请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放式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及其变 更 情况的账 户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7 页 共 98 页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时开 放式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 况的账 户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者通过销 售人向 基金管 理 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 开放式基 金份额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的行为 销售服务 费 也称为持 续营销 和服务 费 用,主要 用于支 付销售 机 构佣金、 以及基金 管理人 的基金 行 销广告费 、 促 销活动 费、 持有人服 务费等 , 该笔 费用从 基金 资产中扣 除, 属于基 金的 营运费 用 A 类份额 指收取申 购、赎 回费的 基 金份额 B 类份额 指收取销 售服务 费的基 金 份额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 投资所 得利息 , 买卖证券 价差 , 存款 利息 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 总值 包括基金 购买的 各类证 券 价值、 银行 存款本 息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 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公允价 指资产和 负债按 照在公 平 交易中, 熟 悉情况 的交易 双方自愿 进行资产 交换或 者债务 清 偿的金额 计量 成本法 计价对象 按不含 利息的 实 际成本确 认账面 金额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用 以 进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站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8 页 共 98 页


及其他媒 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 法预见 、不能 避 免、无法 克服的 事件或 因 素包括: 相关法律、 法规或 规章的 变更; 国际、 国内金融 市 场风险事 故的发生; 自然或 无人为 破坏造成 的交易 系统或 交 易场所无 法正常工 作、战 争、动 乱 或瘟疫等 三 三. .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





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璟安实业有 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丰益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6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2 %。 注册资本为1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 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四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 分别是: 总裁办公室 、 股票投资 部、 特定资产管理部、 固定收益部、 研究部、 交易部、 产品规划部、 市场部、 基金运 作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监察法律部、 风险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 零售业务和机 构业务。 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 行政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件管理、 公司文化建设、 外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 董事会、 党办及工会工作。 股票投资部负 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 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 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 监督。 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 产品维护和业绩分析等。 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 划、 渠道沟通、 国际业务开发等工作。 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 基金注册登记、 直 销业务。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 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开发、 网络运行及维护。 监 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 并 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 客观、 公 正的意见和建议。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9 页 共 98 页


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和控制。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 培训 发展、 薪酬福利、 绩效评估、 人事信息管理工作。 零售业务下辖北京区域、 上海区域、 南方区域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零售客户、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机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 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业务 部、 年金顾问部、 战略客户部、 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 养老金业务 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 拓展和服务等工作 。 年金顾问部负责为客 户提供年金方案 设计与精算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 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另设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 分别负责对驻京、 沪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 沪 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 截止到2010 年2 月24 日,公司总人数271 人,其中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 健全投资 管理制度、风 险控制制 度、内部监察 制度、财 务管理制 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 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 董事 长。1983 年起先后在中 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 香港中银 集团、 招商银行证券部、 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 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中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肖风先生, 博士, 副董 事长。 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 股证委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 副处长, 深圳市 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 处长, 证管办副主任。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汤维清先生, 硕士, 董 事。1988 年起先后在成 都探矿工艺研究所、 深 圳天极光电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 圳中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 事。1988 年起先后在上 海同济大学、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周长青先生,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主任科员,中信银行支行负责人, 中国民族信 托投资 公司 理财总部副 总经理 ,银 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员(长) 、董 事会秘书等职。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事。1968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英国大使馆、 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 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标准国 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2001 年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赵榆江女士, 硕士, 独 立董事。1978 年起先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国家经 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英 国高诚证券 (HK) 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法国 兴业证券 (HK) 有 限公司、 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4 月起任 博时公司独立董 事。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10 页 共 98 页


姚钢先生, 硕士, 独立 董事。1985 年起先后在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经 济体制改革 研究所微观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工作。2001 年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夏永平女士, 硕士, 监 事。1984 年起先后在中 国农业银行总行、 中国 长城信托投 资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00 年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 事。1983 年起先后在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珠海证券 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工作。 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监。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 。2001 年起先后在中 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李全先生, 硕士。1988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 中国农村信托 投资公司以及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工作。1998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 督察员兼监察部经理。2000 年至2001 年,在梅隆信托的伦敦总部及其下属牛顿基金 管理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公司副总裁。 王德英先生,硕士。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 理、清华紫 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工作。 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 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硕士。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 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 (CFA)。 1995 年起 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德累斯顿银行 上海市分行、 美国 GE 资产公司、 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工作。2005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固定收 益部基金经理。现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博时信用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肖风 委员:杨锐、邵凯、董良泓、夏春、邹志新、张志峰、王政、张峰。 肖风先生(同上) 杨锐先生,博士。1999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1999 年 8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兼博 时价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由博时公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11 页 共 98 页


司派往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学者。2005 年 6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AllianceBernstein 的股票投资部门工作。 2006 年1 月回国继续担任 研究部副总经理、 策略分析师,5 月兼任博时平衡配置基金经理。2008 年1 月任首席策略分析师, 兼任 混合组投资总监、 博时价值增长基金经理、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经理、 博时平衡配 置混合型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策略分析师,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兼任混合组投资总监、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士 。1997 年8 月起在河北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工 作。1999 年9 月至2000 年7 月在英国READING 大学学习国际证券与投资银行专业, 获硕士学位。2000 年8 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经理助 理、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债券投资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MBA。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中技投资公 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兼任特定资 产部高级投资经理。2008 年12 月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 总监。 夏春先生,1975 年出生, 经济学硕士。1996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系。 1996 年至1998 年在上海永道(现为普华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工作,任审计员。 1998 年至2001 年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与金融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 学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4 年, 在招商证券研发中心策略部任高级分析师。2004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研究部宏 观与策略研究员。2007 年1 月任研究部 副总经理,兼任策略分析师,博时平衡配置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12 月任研究 部总经理, 兼任策略分 析师、 博时价值增长基 金基金经理和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基 金经理。 邹志新先生, 经济学博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注册会计师。1992 年毕业 于北京理工大学, 获理学学士学位,1997 年在江西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8 年获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 年至1999 年在君安证券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 任核心研究员。1999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员、 交 易员、 基金裕隆 基金经理助理。2002 年 1 月起任基金裕泽基金经理,2003 年 7 月 起任基金裕元基金 经理,2007 年4 月任博时第三产业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 监、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张志峰先生, 博士。 1996 年5 月起先后在摩根士丹利集团、 巴克莱全球投资集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股票投资部另类投资组投资总监。 王政先生,1966 年生,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博士学位。 1995 年至1997 年在哈佛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997 年起先后在美国新泽西州道 琼斯公司、 美国新泽西州彭博公司研发部、 美国加州巴克莱全球投资公司工作。2009 年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部ETF 组投资总监、 上证超级大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12 页 共 98 页


张峰先生,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 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集团TIMCO 资产管理部、摩根士丹利投资公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22 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投资部数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四) 基金经理 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13 页 共 98 页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 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法律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 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 负责 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 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 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 目标。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14 页 共 98 页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总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 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对可能出 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 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 明确其职责 所在,控制风险。 四 四. .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15 页 共 98 页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 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而成立,承 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 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 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 身恒生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H 股及9,000,000,000 股A股 )。 2009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558.41 亿元,同比下降 4.86%,每股 盈利为0.24 元(半年) ,同比减少0.01 元,盈利水平符合预期;年化平均资产回报 率、年化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分别为 1.34%和 22.54%,较上年全年分别提高 0.03 和 1.86 个百分点,整体盈利趋势向好;总资产达到 91,101.71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20.58%; 资产质量稳步上升, 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 信贷资产质量持续 改善,不良贷款率为1.71%,较上年末下降0.5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 率为150.51%,较上年末提升18.93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 万余个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 坡、 法兰克 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设有分行, 在伦敦设有全资子银行、 在悉尼设有 代表处。 中国建设银行 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 全行已安装 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1,896 台,居全球银行业首位。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16 页 共 98 页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 在2009 年上半年共获得40 多 个国内外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公布的 “全球金融品牌500 强 ”、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分列第 9 位和第 12 位,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 2009 年 度“中国最佳银行” ,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连续两 年被香港《 资本》 杂志 评为“中国 杰出零 售银 行” ,荣获 《亚洲 银行 家》杂志颁 发的 “中国风险管理成就奖” ,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20 年特别贡献奖”等奖项,被中 国红十字基 金会评 为“ 最具责任感 企业” ,连 续两年荣获 香港《 财资 》杂志“中 国最 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 下设综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资产托管 处、QFII 托管处、 基金核算处、 基金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 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 处室, 现有员工130 余人。2008 年, 中国建设 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 协 会(AICPA) 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 进行的内 部控制审计, 安永会 计师事务所 为此提 交了 “业内最干 净的无 保留 意见的报告 ” ,中 国建 设银行成为 取得 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 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 信贷、 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 对统计、 评估、 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 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 计 划部、 筹资储蓄部、 国际业务部, 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 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9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华夏兴华封闭、 华 夏兴和封闭、 嘉实泰和封闭、 国泰金鑫封闭、 融通通乾封闭、 银河银丰封闭等6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 基金, 以及华夏成长混合、 融通新蓝筹混合、 博时价值增长混合、 华宝兴业宝康配置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17 页 共 98 页


混合、 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股票、 华宝兴业宝康债券、 博时裕富指数、 长城久恒平衡 混合、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 华夏现金增利货币、 华宝兴业多策略股票、 国泰金马稳健 混合、银华-道琼斯 88 指数、上投摩根中国优势混合、东方龙混合、博时主题行业 股 票(LOF) 、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 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 上投摩根货币、 华夏红利 混合、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 银华价值优选股票、 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 中信红利股票、 工银货币、 长城消费增 值股票、 华安上证180ETF、 上投摩根双息平衡 混合、 泰达荷 银 效率优选混合 (LOF) 、 华夏中小板ETF、 交银 稳健配置混合、 华宝兴 业收益增长混合、 华富货币、 工银精选平衡混合、 鹏华价值优势股票 (LOF)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 华安 宏利股票、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 信诚精萃成长股票、 工银稳健成长股票、 信 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混合、 富国天博创新股票、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 (LOF)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 工银红利股 票、 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 交银蓝筹股票、 华夏全球股票 (QDII)、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南方盛元红利股票、 交银增利债券、 工银添利债券、 宝盈资源 优选股票、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 兴业社会责任股票、 华宝兴业海外中国股票 (QDII)、 海富通中国 海外股票 (QDII ) 、宝盈 增强收益 债券、鹏华 丰收债 券、 博时特许价 值股 票、华富收益增强债券、信诚盛世蓝筹股票、东方策略成长股票、中欧新蓝筹混合、 汇丰晋信 2026 周期混 合、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交银环球精 选股票(QDII) 、长城 稳健增利债 券、华 商盛 世成长股票 、信诚 三得 益债券、长 盛积 极配置债券、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 (LOF) 、 华安核心股票、 富国天丰强化债券、 光大保 德信增利收益债券、 诺德灵活配置混合、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 东 方稳健回报债券、 华富策略精选混合、 长城双动力股票、 上投摩根中小盘股票、 华商 收益增强债券、 泰达荷银品质生活股票、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 银河行业优选股 票、 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 工银瑞信沪深300 指数、 信诚经典优 债债券、 国泰双利债券、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混合、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中欧稳健 收益债券、 万家精选股票、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 富国 优化增强债券、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混合、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中欧价值发现 股票、 长信恒利优势股票、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宝盈货币 市场基金、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信诚优胜精选股票、 易方达沪深300 指数、 中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18 页 共 98 页


中证100 指数增强、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 金元比联价值增长股票、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 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华宝兴业中证 100 指数、华安上证 180ETF 联接基金、农 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 银华沪深300 指 数(LOF) 、 光大保德信 动态优选混合、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 信达澳银中小盘股票、 泰达荷银红利 先锋股票、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 银河沪深300 价值指数、 博时 超级大盘ETF、博时超级大盘ETF 联接、东吴新经济股票基金等137 只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 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 发的“ 托管 业务综合系 统—— 基金 监督子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法律 法规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19 页 共 98 页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易对 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 各基金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五. .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20 页 共 98 页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李侃侃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5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叶晓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名称: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树清 联系人 : 王琳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名称: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联系人 : 田耕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名称: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项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www.95599.cn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21 页 共 98 页


(4)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邦


联系人 :





曹榕 电话: 021-58766688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秦晓 联系人 :





丰靖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名称: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金运 联系人 :





汤嘉惠 、倪 苏云 电话: 021-61616188 -6152,6153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7)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电话: 010-65558000 传真:


010-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8) 深圳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名称: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法兰克 纽曼 联系人 :





姜聃 电话: 0755-22166316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22 页 共 98 页


传真:


0755-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1 网址: www.sdb.com.cn (9) 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注册地 址: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冰竹 联系人 : 王曦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73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96169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名称: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唐双宁 联系人 : 李伟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31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名称: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标 联系人 : 董云巍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2) 广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名称: 广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 市农 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 州 市农 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建岳 联系人 : 詹全鑫 电话: 020-38322542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23 页 共 98 页


(13) 浙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达洋 联系人 : 吴军阳 电话: 0571-87659084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05665 网址: www.czbank.com (14) 上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名称: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 15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秀仑 联系人 : 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66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999 网址: www.shrcb.com (15)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华裕 联系人 : 胡技勋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28 ( 上海 地区 962528 ) 网址: www.nbcb.com.cn (16) 东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廖玉林 联系人 :





胡昱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 0769-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7) 南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24 页 共 98 页


名称: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 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 人:


林复 联系人 : 徐玲 电话: 025-84551162 传真:


025-8454412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18) 中信建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名称: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君 联系人 :





权唐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免 长途 费) 网址: www.csc108.com (19)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林 联系人 :





黄健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20)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名称: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幼一 联系人 :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1)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海 通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





金芸、 李笑 鸣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25 页 共 98 页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22)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 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 都会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18 、19 、36 、37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志伟 联系人 :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23)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4) 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名称: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丁国荣 联系人 :





黄维琳 、曹 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505 网址: www.sywg.com (25) 兴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99 号标 力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民生 路1199 弄五 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兰荣 联系人 :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23 网址: www.xyzq.com.cn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26 页 共 98 页


(26) 长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 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 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胡运钊 联系人 :





李良 电话: 021-68751929 传真:


021-5106292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999 ;027 -85808318 网址: www.95579.com (27) 东吴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东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 省苏 州市 石路 爱河桥28 号 办公地 址: 江 苏 省苏 州市 石路 爱河桥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永敏 联系人 :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jq.com.cn (28) 华泰联 合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名称: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 展银 行大厦 10 、24 、25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 展银 行大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昭明 联系人 :





盛宗凌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555 ;95513 网址: www.lhzq.com (29)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善 联系人 :





舒萌菲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0)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27 页 共 98 页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路 7088 号 招商银 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 6 号京 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4868330 网址: www.cs.ecitic.com (31)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名称: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 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 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 人:


胡关金 联系人 :





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2) 光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33) 浙商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承根 联系人 :





吴颖 电话: 0571-87902080 传真:


0571-87902081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34) 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耀华 联系人 :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28 页 共 98 页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new.cgws.com (35) 东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益民 联系人 :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310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36)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袁月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3379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16168 网址: www.pingan.com (37) 财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解放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宁 联系人 :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336 ( 上海 地区 962336 ) 网址: www.ctsec.com (38) 世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厦 40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厦 40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卢长才 联系人 :





张婷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199599 网址: www.csco.com.cn (39) 华西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29 页 共 98 页


注册地 址: 四 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 融中心 18 楼 (深 圳总部 ) 法定代 表人 : 张慎修 联系人 : 王京红 电话: 0755-83025046 传真: 0755-8302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 www.hx168.com.cn (40) 湘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 号 中 山国 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陆家 嘴环 路958 号 华能 联合 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学荣 联系人 :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www.eestart.com (41) 天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名称: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相 联系人 :





莫晓丽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


(42)


江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江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江西 教育 出版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姚江涛 联系人 :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scstock.com (43) 大同证 券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名称: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大 同市 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 址: 山 西 省太 原市 青年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辛国荣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30 页 共 98 页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44) 国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南 宁市 滨湖 路4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竹 子林 光大 银行大 厦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雅锋 联系人 :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www.ghzq.com.cn (45) 中信万 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名称: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 岛 市东 海西路 28 号 办公地 址: 青 岛 市东 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史洁民 联系人 :





刘光明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0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46) 中信金 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名称: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11 号万凯 庭院 商务 楼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11 号万凯 庭院 商务 楼A 座 法定代 表人 :


刘军 联系人 :





俞会亮 电话: 0571-85776115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98 网址: www.96598.com.cn (47) 华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 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 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段文清 联系人 :





杨玲 电话: 0755-82707888 传真:


0755-8270785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02888 或致 电各 地营业 部 客服 电话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31 页 共 98 页


(48) 国联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 锡 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 锡 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国联 大厦 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范炎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 :





袁丽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5288 (全 国热 线) ,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www.glsc.com.cn (49) 国盛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管荣升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联系人 :





徐美云 客户服 务电 话:


0791-96168 网址: www.gsstock.com (50) 安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2222 号 安 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202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1 号楼7 层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兴 联系人 :





陈剑虹 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1) 东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注册地 址: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 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东莞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 源中心 30 楼 联系人 : 张运勇 电话: 梁健伟 传真:


0769-22119341 客户服 务电 话:


0769-22116999 网址: 0769-961130 www.dgzq.com.cn (52) 中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注册地 址: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郑州市 经三 路15 号广 汇国际贸易 大厦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32 页 共 98 页


办公地 址: 法定代 表人 :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 号 中原 广发 金融 大厦 17 层 联系人 : 石保上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53) 华龙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 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 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晓安 联系人 :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54) 广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 市先 烈中路 69 号 东山广 场 主楼 五楼 办公地 址: 广 州 市先 烈中路 69 号 东山广 场 主楼 五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志明 联系人 : 林洁茹 电话: 020-87323735 传真:


020-873250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55) 万联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 市中 山二路 18 号 广东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 州 市中 山二路 18 号 广东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舫金 联系人 :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 -10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56) 恒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汝军 联系人 :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33 页 共 98 页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57) 南京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华东 联系人 : 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58) 中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名称: 注册地 址: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联系人 : 唐新宇 张静 电话: 021-68604866 -8309 传真: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50372474 网址: 4006208888 ; 021 -61195566 www.bocichina.com.cn (59) 国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合 肥 市寿 春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志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 0551-2207114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线 4008888777 , 安徽 省内热 线 96888 网址:














www.gyzq.com.cn (60) 中国建 银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名称: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 至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小阳 联系人 : 刘权 电话: 0755-82026521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34 页 共 98 页


(61) 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名称: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剑阁 联系人 :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北京(010 )85679238、85679169 上海(021 )63861195, 63861196 深圳(0755 )83195000 网址: www.cicc.com.cn 、www.ciccs.com.cn (62) 宏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 疆 乌鲁 木齐 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63) 瑞银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 蓝国 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 蓝国 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弘 联系人 : 谢亚凡 电话: 010-5922 6788 传真:


010-5922 684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64) 中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 苏大厦 B 座 1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B 座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泳良 联系人 : 刘军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2943750 网址: www.zszq.com.cn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35 页 共 98 页


(65) 渤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 津 市河 西区 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志军 联系人 :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bhzq.com (66) 厦门证 券有限 公司 名称: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 二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 二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辉 联系人 :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67) 齐鲁证 券有限 公司 名称: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 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玮 联系人 : 傅咏梅 电话: 0531-81283901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68) 华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 甘霖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


0551-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www.hazq.com (69) 华宝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36 页 共 98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 徐方亮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9898 ;021 -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0) 江海证 券有限 公司 名称: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扬 联系人 : 徐世旺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71)


广发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名称: 广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 : 张腾 电话: 0591-87278701 传真: 0591-8784115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网址: www.gfhfzq.com.cn (72)


爱建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287878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73)


信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5 号 中商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5 号 中商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 :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37 页 共 98 页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二)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容同基金管理人) (三) 律师事务 所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 号泰康金融大厦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 号泰康金融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21-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陈周 (四) 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陈宇 六 六. .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 照《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38 页 共 98 页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第 116 号文 批准募集发售。募集期从 2005 年 7 月 18 日至2005 年8 月19 日止,共募集4,579,053,361.9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 为30,850 户。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5 年8 月24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上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七 七. .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资人可在销售人销售网点申购和赎回份额, 也可通过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直销及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请见本招募说明书。 (二) 申购、赎 回的办理时间 1. 投资人可于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 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本基金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2) 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 15:00 以前 ,15:00 以后提交 的申请, 按 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本基金于 2005 年 9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2)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 15:00 以前 ,15:00 以后提交 的申请, 按 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三) 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39 页 共 98 页


1.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有效申 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 方为有效。 4. 当日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的时间 以前 按照 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序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更上述 原则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 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限定 1. 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 元。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 份,若 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和账户最 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 赎回的 确认与 通 知:T 日 15 :00 以前 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 者可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赎回款项T +7 日内划向投 资者资金账户。 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或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的, 称为 A 类; 不收取 前端或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B 类。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40 页 共 98 页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七) 申购费 与赎回 费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3%,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在申 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在赎回时 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


基金 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 类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金额 M、持 有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 额 前端申购 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 购费 Y <1 年 1.0% 0% 1 年≤Y<2 年 0.7% 2 年≤Y<3 年 0.5%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 3%,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基金 的赎回费率结构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41 页 共 98 页


费用种 类 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年限 Y ) B 类基金份 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注: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 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 金管理人最 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假设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价格=1.050×(1+0.8%)=1.0584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84=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假设申 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42 页 共 98 页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设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设申 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1)前端收费模式下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前端申购费率模式,持 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43 页 共 98 页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 元。 (2)后端收费模式下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本次赎回份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对应 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后端申购费率模式,申 购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 持有时间 为两年六个月, 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为 0.5%,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0×0.5%=52.5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52.5-0=12,44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47.5 元。 2)B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B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44 页 共 98 页


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拒绝或暂 停接受申购 1.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某笔 申购申 请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持 有人利 益时, 可 拒绝该笔 申购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申购, 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 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 的情形和处理 1.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45 页 共 98 页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2.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赎回时, 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2.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 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 总份额, 并按当日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单个账户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 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的赎 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3 个交易日内, 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并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决定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时, 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正常支付时 间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46 页 共 98 页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 月一次。 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 八. .


基金的 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计划投资业务。


(一)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募集和管理的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前收费代码: 050001, 后收费代码:051001) 、 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02)、博时现 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03) 、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04) 、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07)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 金 (前收费代码:050201、 后收费代码:051201)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 (代码:050008) 、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09)、博 时 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收费代码:050010、 后收费代码:051010) 、 博时 信用债券基金 (A 类代码:050011,B 类代码:051011,C 类代码:050111) 、 博时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12)之间的转换。 (二)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持有上述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三)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赎回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换 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四)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 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 , 后端收费模式的 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 其它基金。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47 页 共 98 页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 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 日。


4、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 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五)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取消部分或全部当日已 申请的基金转换业务并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六)重要提示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 (含 两只)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九 九. .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与转托 管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 捐 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1) “继承” 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 赠”仅 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质的 基金 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 制执行 ”是 指国家有权 机关依 据生 效的法律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48 页 共 98 页


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 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投 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十. .


基金份 额的冻结、解冻及 质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二) 在不违反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 以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十 一 一.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计划投资业务。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费用种 类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金额 M、持 有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 额 前端申购 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 购费 Y <1 年 1.0% 0% 1 年≤Y<2 年 0.7%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49 页 共 98 页


2 年≤Y<3 年 0.5%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和最低限额的规定, 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 定扣款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


(四)重要提示


1 、凡申请 办理本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的投资者须 首先开 立本 公司开放式 基金 基金账户。


2、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并以该 日(T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 计算申购份 额。投 资人 可以从T+2 日 起通过本 计划办理网 点、 致电博时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申购份 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3、各机构办理业务情况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参阅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 也可拨打客 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十 十 二 二. .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主动式管理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分析和债券等固定收 益市场分析, 对基金投 资组合做出相应的调整,力 争为投资者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 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 购及银行存款等。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50 页 共 98 页


(三) 业绩比较 基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今后如果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四)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 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 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 益证券品种,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 包括在新 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 配股、 权证等权 益投资。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或权证, 但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股票派发或因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 的权证等除外。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把握市场利率水平 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1 .普通债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做出分 析。 自上而下: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 组合久期大小的依据。 主要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性特征, 对收益率 的未来变化趋势做出判断, 从而对组合久期进 行动态调整, 以获取稳 健的超越市场的 投资收益。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51 页 共 98 页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我们将缩短 组合久期,以本金安全为主要策略;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我们将增加组合久期,以获取更高的票息和价差收益。 自下而上:通过对个券的分析来选择投资品种。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 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 挑选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 获取稳定的收 益。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 结合税收差异、 信用风险分析、 期权定价分析、 利差分析以及交易所流动性分析, 判 断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基于当前债券市场的状况,本基金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及 利差策略等。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 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 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 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 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 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 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 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 资于债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 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 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 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 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3)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 势做出判断, 进而相应 地进行债券置换。 影响 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 有息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52 页 共 98 页


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 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 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 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 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2.可转换 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本 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 选择不同的行 业, 再根据可转换债券 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 本基金利 用可转换债券的 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 增 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 本基金利用可转 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 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对发行 可转债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做出价值分析, 力 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构建本基 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3.股票等 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 送股、 配股、 权证等权益投资。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但因可转 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股票派发或因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除外。 本基金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我们将利用公司的研究体系,对新股的行业属性和基本面做出判断,利用财务分 析对公司的投资价值做出评估, 确定公司上市后的合理定价, 做出合理的询价。 然后 结合市场资金利率水平和可能的中签率, 得出 新股申购预期收益率, 最后做出是否参 与新股申购的投资判断。 (六) 投资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面自上而下的分析以及对微观面自下而上的分析,对未来收益 率曲线形变做出判断, 做出资产配置、 券种配置, 进而做出久期选择及凸性挖掘, 同 时根据流动性分析及信用分析等, 进行组合构建。 在股票市场上, 本 基金根据上市公 司的基本面分析, 评判 企业的投资价值, 从而 决定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投 资策略。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53 页 共 98 页


1. 自上而下的分析 根据各种宏观经济指标及金融数据,对未来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和股票市场走 势做出判断或预测。 根据货币市场运行状况及央行票据发行到期情况,对债券市场短期利率走势进行 判断。 根据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状况及各交易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对债券的发行利率 进行判断,进而对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分析。 根据近期的资金供需状况,对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进行分析,并据此做出参与股 票一级市场申购的决策。 2. 自下而上的分析 根据债券市场的当前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当前的期限结构,并对隐含远期 利率、当期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根据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的历史期限结构,并对历史利率 水平、历史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根据对股票二级市场上市公司的分红率、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及未来成长性等 多种指标或方法,做出股票投资判断。 3. 资产配置 综合上述各种分析之后,对债券市场未来期限结构形变和股票市场走势做出判 断,从而确定整体资产配置,即现金、债券、股票及回购的比例。 4. 久期选择与凸性管理 根据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的分析, 可以对未来 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做出判断, 从而 进行久期选择与凸性管理。 (1) 久期选择 基于未来期限结构形变进行久期选择,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可 以适当提高 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可以适当降低组 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我们对久期选择主要参考两方面的指标, 一方面是来自宏观研究员综合当前宏观 经济及金融数据得出对债券市场的评价指标, 另一方面是来自固定收益部门综合债券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54 页 共 98 页


市场指标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得出的对债券市场的评价指标。 (2) 凸性管理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可以提高组合凸性 , 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 平的交易中 获利。 也就是说,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可以构造哑铃型 (Barbell ) 组合; 当预 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可以降低组合凸性, 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陡的交易中获利。 也 就是说,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可以构造子弹型(Bullet)组合 。 影响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的因素有多种, 既 有宏观经济及金融的因素, 也有市 场微观结构的因素。因此,在对组合构建中究竟是采取哑铃型组合还是子弹型组合, 需要综合以上各种因素进行分析。 5. 个券选择 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的低估或高估程度的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 交易市场状况、 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特点等, 挖掘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 充分把握 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 6. 股票选择 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评判企业的投资价值,从而决定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投资策略。 7. 组合构建与调整 通过 1-6 的流程后, 就可以初步完成组合构建了。 基于基金的投资风格, 在组合 构建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市场判断,灵活决定组合久期; (2)根据利差分析,流动性分析和信用分析,决定债券信用等级; (3) 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票市场走向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及 股票买卖的合理时机;


(4)将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 管理的要求,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55 页 共 98 页


8. 风险管理 (1) 市场风险管理 针对市场风险,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将对宏观经济数据等进行及时动态跟踪, 并相应的调整组合久期,以规避利率变动所带来的市场风险。股票投资以稳健投资、 组合投资为原则, 主要选取基本面好、 流动性高、 业绩比较稳定、 具有较高净资产收 益率和较高分红率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将 定期提供风险管 理报告,以便清楚地了解组合的风险暴露程度。 (2) 信用风险管理 针对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对信用产品投资时, 将对信用产品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 行业背景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密切跟踪及分析, 并依据本基金管理人自主开发的 信用分析系统对信用产品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 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 另外, 本基 金管理人将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资质进行严格挑选。 (3) 流动性风险管理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流动性较低的信用产品的投资比例, 同时保持适度的短期债券比例,以应对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日常流动性要求。 (4) 操作风险管理 针对操作风险,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风险监控系统。本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 人一起通过风险监控系统监控每日基金资产市值及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部门将每日监控所有上述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 (七)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八)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56 页 共 98 页


(1)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 证券总和的 10% ,并 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展 期;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因通过发行和二级市场购买、 要约收购类套利以及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 ; (8) 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 信用级别限制, 若基金 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 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 (10)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 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 即基金管理人须于基金合同生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57 页 共 98 页


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九)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 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35,677,446.75 3.95 其中: 股票 35,677,446.75 3.9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735,328,615.78 81.48 其中: 债券 735,328,615.78 81.4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58 页 共 98 页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8,785,018.58 8.73 6 其他资 产 52,650,430.37 5.83 7 合计 902,441,511.48 100.00 2. 本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926,717.03 0.68 C0








食 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9,830.00 0.00 C2








木 材、 家具 - - C3








造 纸、 印刷 966,732.48 0.11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13,275.00 0.00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4,369,449.25 0.50 C8








医 药、 生物 制品 557,430.30 0.06 C9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1,899,026.16 0.22 E 建筑业 20,669,788.64 2.35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4,437,518.52 0.51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2,744,396.40 0.31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35,677,446.75 4.06 3.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1 601668 中国建 筑 4,364,237 20,599,198.64 2.35 2 601299 中国北 车 563,245 3,452,691.85 0.39 3 300033 同花顺 43,177 3,059,522.22 0.35 4 601888 中国国 旅 131,060 2,744,396.40 0.31 5 601139 深圳燃 气 113,172 1,899,026.16 0.22 6 002292 奥飞动 漫 22,752 966,732.48 0.11 7 002284 亚太股 份 20,414 900,257.40 0.10 8 002281 光迅科 技 22,765 756,025.65 0.09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59 页 共 98 页


9 002296 辉煌科 技 9,585 621,970.65 0.07 10 002287 奇正藏 药 23,082 557,430.30 0.06 4. 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98,265,000.00 11.19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46,576,615.78 62.2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0,487,000.00 10.31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735,328,615.78 83.75 (2) 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2002 08 中联 债 1,050,000 107,425,500.00 12.24 2 111052 09 哈城 投 565,000 54,658,100.00 6.23 3 112006 08 万科 G2 487,234 51,291,123.18 5.84 4 0981033 09 中节 能 CP01 500,000 50,195,000.00 5.72 5 0901036 09 央票 36 500,000 49,145,000.00 5.60 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基金投 资 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 体没有被监 管部门立 案 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 股票中,没 有投资超 出 基金合同规 定备选股 票 库之外的股 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60 页 共 98 页


4、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7、本基金份额变动 十 十 三 三.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转型前)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率 ④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5.8.24-2005.12.31 0.80% 0.01% 0.77% 0.01% 0.03% 0.00% 2006.1.1-2006.12.31 2.04% 0.01% 2.27% 0.01% -0.23% 0.00%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 民币 元 ) 1 存出保 证金 17.4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618,793.69 5 应收申 购款 40,031,619.2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650,430.37 项目 博时稳 定价 值债 券A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B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305,807,221.76 918,474,932.37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123,800,399.57 189,711,820.87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份 额 198,118,307.75 543,989,648.35 报 告期期 间基金 拆分变动份 额(份 额减少 以 “-” 填 列) -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231,489,313.58 564,197,104.89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61 页 共 98 页


2007.1.1-2007.9.5 1.25% 0.01% 1.95% 0.01% -0.70% 0.00% 2005.8.24-2007.9.5 4.15% 0.01% 4.96% 0.01% -0.82% 0.00%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转型后)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A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 率标准 差 ③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④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07.9.6-2007.12.31 6.51% 0.33% 0.05% 0.06% 6.46% 0.27% 2008.1.1-2008.12.31 11.16% 0.14% 9.69% 0.10% 1.47% 0.04% 2009.1.1-2009.12.31 -0.54% 0.14% 0.27% 0.06% -0.81% 0.08% 2007.9.6-2009.12.31 17.76% 0.18% 10.04% 0.08% 7.72% 0.10%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B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 率 标准差 ③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④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07.9.6-2007.12.31 6.41% 0.32% 0.05% 0.06% 6.36% 0.26% 2008.1.1-2008.12.31 10.79% 0.14% 9.69% 0.10% 1.10% 0.04% 2009.1.1-2009.12.31 -0.90% 0.14% 0.27% 0.06% -1.17% 0.08% 2007.9.6-2009.12.31 16.84% 0.18% 10.04% 0.08% 6.80% 0.10% 十 十 四 四. .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 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 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 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 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前述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应当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 注 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62 页 共 98 页


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十 五 五. .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股票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 (四) 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 市场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 市场未 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 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63 页 共 98 页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 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 的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参 考《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基 金估 值 工作小 组关 于停 牌股 票 估值的 参考方 法》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 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按 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流 通受限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 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 暂停估值 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64 页 共 98 页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 其它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 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出 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 价错误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损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有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战 争、 火灾、 地震、 洪水 等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仍未能发现错误, 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十 六 六. .


基金收 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 的构成 1.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65 页 共 98 页


2. 银行存款利息; 3. 买卖证券差价;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为 基金收 益 扣除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 在 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 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 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分红默 认方式为 现 金分红,投 资者可以 选 择现金分红 或红利再 投 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 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3 . 如果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所获现金 红利不足 支 付银行转账 等手续费 用 ,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60%,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 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 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 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 托管人核实。 由于不同 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66 页 共 98 页


(六)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 十 七 七. .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 作有关的费用 1. 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0.60%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1)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67 页 共 98 页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不高于前 一日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E 为 B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 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3) 其他费用 本章第 (一) 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 调低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与基金销 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


基金 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 类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金额 M、持 有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 额 前端申购 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 购费 Y <1 年 1.0% 0%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68 页 共 98 页


1 年≤Y<2 年 0.7% 2 年≤Y<3 年 0.5%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基金 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 类 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年限 Y ) B 类基金份 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注:1 年指365 天。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赎回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 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其中赎回费补差部分的 25% 归入基 金资产。 (1) 申购费补差 对于两只前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 按照转出金额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 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费低的基金转到申购费高的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差价; 由申购费高的基金转到申购费率低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对于两只后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后 申购费率, 计算转换申 请日的转出基金后收申购费; 基于转入基金的 零持有时间的适 用后申购费率, 计算转 换申请日的同等金额转入基金后收申购费。 由 后收申购费高的 转到后收申购费低的基金时, 收取后收申购费 差价; 由后收申购费低 的转到后收申购 费高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对于后端收费基金往前端收费基金的转换,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 的适用后申购费率, 计 算转出基金的后收申购费; 基于转出金额计算 转换申请日转入 基金的前收申购费。除收取基金的后收申购费外,当后收申购费低于前收申购费时, 收取申购费差价,否则不另外收取差价。 (2) 赎回费补差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 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 金赎回费; 基于转入基 金的零持有时间的适用赎回费率, 计算转换申 请日的同等金额 转入基金的赎回费。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高于转入基金的赎回费,则收取赎回费差; 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不高于转入基金的赎回费,则不收取赎回费差。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69 页 共 98 页


(三)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十 八 八. .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 十 九 九.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 实施准则、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6 个 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基金管理人 按照《信 息 披露管理办 法》及其 实 施准则、 《 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70 页 共 98 页


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五号——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式》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公告招 募说 明书。 (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三)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四)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及 其 实施准则、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基金募集 情况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 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 (六)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 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 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管理人将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 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八)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3. 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5.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 6. 每半 年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71 页 共 98 页


(九) 临时报告 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72 页 共 98 页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的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对投资者按此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 查阅和下载上述文 件。 二 二 十 十. .


风险揭 示 相比其它基金产品,虽然本基金风险较低,但投资者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 包括: (一) 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工 具价格因 受 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基金 财 产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 国家政策 的 变化对债券 市场产生 一 定的影响, 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债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从而对基金收 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波动会 导 致债券市场 的价格和 收 益率的变动, 基 金 投资于 债券市场 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稳定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债券 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增值。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73 页 共 98 页


(二) 信用风险 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 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三) 流动性风 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 变现为现金 时使基 金净 值产生不利 的影响, 都 会影响基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尤其 是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如果 基金财产 变现能 力差,可能会产 生基金 仓位调 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四)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的研究 水 平、投资管 理水平直 接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经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断不准 确、获 取的 信息不全、 投资 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 操作或技 术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 比如: 内 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 控制中断、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 (六)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再投资风 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 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八) 投资策略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追求基金资产的稳 健增值, 在降低组合波动率的同时, 投资组合收益可能会低于股票基金; 本基金的长 期回报可能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基金的流动性和赎回期均长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债券回购 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 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 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 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 债券投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 放大的风险; 而 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 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74 页 共 98 页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十)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 律师事务所、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 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75 页 共 98 页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 基金资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 在上 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分 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六) 基金清算 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 基金清算 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七、基金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 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76 页 共 98 页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运用基金财产; (2) 获得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 选择、 更换销售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 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77 页 共 98 页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 得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 依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78 页 共 98 页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如 下: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79 页 共 98 页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 变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的 授权 代 表共同组成。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80 页 共 98 页


(7) 代表 10% 以上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10)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 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81 页 共 98 页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 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送达的期限、地点; (6) 表决方式; (7)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 议事程序;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 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82 页 共 98 页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 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 占代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2) 到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身份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代 理人身份 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授权委托 代理手 续完备,到会者 出具的 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 况下,则召 集人可另 行 确定并公告 重新开会 的 时间, 召集 人应当提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 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两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 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其它代 表,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六)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或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83 页 共 98 页


(4)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 提 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 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 议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 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84 页 共 98 页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 2 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85 页 共 98 页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它 情况。 (二) 基金财产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 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 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分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86 页 共 98 页


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5、 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将 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 结 果公告由基 金清算小 组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 基金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二十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本合同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五、 其他事项 1.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 务代理人和 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 .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 事宜,由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各方按有关 法律、法 规和规章协商解 决。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87 页 共 98 页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 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88 页 共 98 页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央行 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等, 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 配股、 权证等权益投资。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但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股票派发或因分 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除外。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 托 管协议第九 条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 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 托管人事前无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89 页 共 98 页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基 金管理人 应 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 相 关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 投资指令或 实际投资 运 作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 依照法律法 规、基金 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90 页 共 98 页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 反 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二)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1.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 入专用清算账户、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 和核查。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 监督、核查中的配合、 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资产保管 (一) 基金资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91 页 共 98 页


2.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除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资金外,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 定人数,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 交割系统,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完善的内部 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资 产。 (二)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92 页 共 98 页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五)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 基金资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 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 与基金资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 管。 重大合 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 四、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分别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本基金 A 类和 B 类资 产进行估值,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份额净值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93 页 共 98 页


五、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与保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 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 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 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须 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二 十 十 四 四.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 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 认单; 每月结束后, 本 公司将为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对账单; 每季 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94 页 共 98 页


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博时快e 通”系统网上自助订阅; 或发送 “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也可直接拨打全国 统一客服热线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红利再投 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在本基金收 益分配前,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选 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 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 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四) 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由于 转出 基金和转入 基金须 为统 一注册登记 机构, 目前 不支持主题 行业 基金与其它 基金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转 换需 遵守本公司 关于基 金转 换的业务规 则,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上的公告。 (五) 网上交易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 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 查询。 (六) 资讯服务 1. 手机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或变更帐户资料时如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可 获得手机短信公共信息服务、 交易确认通知; 或投资者可以发送短信到指定号码查询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份额等信息。 2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或变更帐户资料时如预留有效的电子邮件, 可 获得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如《博时资讯》周刊、分红公告通知等信息。


投资者也可以自己在本公司网站订阅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只基金的公开信息等 内容。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95 页 共 98 页


(七) 客户服务 中心 1. 语音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 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 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交易和持有信息等内容, 与博 时公司签订远程服务协议的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 交易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 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个工作日、 每日 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不含国庆及春节假 期 )。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 传真:010-65187032 2


信邮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平信、 电子邮件、 网站留言三种方式和本公司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 会有专人对客户的信邮进行回复。 (八) 帐户资料 变更 为了便于客户及时得到博时提供的各项服务, 请客户及时更新联系信息。 客户可 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联系信息(包括地址、电话、EMAIL 等)的变更: 1.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帐户资料变更业务申请; 2.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 3.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网上 交 易与查 询系 统( 网址:http://www.bosera.com )自助 修改 联系信息。 (九) 客户投诉 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户 服务中心人工坐席、 平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 二 十 十 五 五. .


其它应 披露的事项 (一) 2009 年8 月27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2009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二) 2009 年8 月28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三) 2009 年9 月3 日, 我公 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 《 博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96 页 共 98 页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四) 2009 年9 月24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板股票和可转换债 券的公告》 ; (五) 2009 年9 月30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2 号(摘要) 》 ; (六) 2009 年10 月13 日, 我 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参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七) 2009 年10 月28 日, 我 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博 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2009 年第3 季度报告》 ; (八) 2009 年11 月6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 (九) 2009 年11 月7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 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与网上交易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十) 2009 年11 月13 日, 我 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十一)2009 年11 月18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 (十二)2009 年11 月27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 (十三)2009 年12 月17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十四)2009 年12 月18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97 页 共 98 页


《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基金参加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与网上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五)2009 年12 月29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与网上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十六)2009 年12 月30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十七)2010 年 1 月 14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 ; (十八)2010 年 1 月 15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等电子渠 道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关于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 参加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与网上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十九)2010 年 1 月 19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与网上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基金参加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与网上及电 话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2010 年 1 月 20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2009 年第4 季度报告》 。 二 二 十 十 六 六.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正文 ) 第 98 页 共 98 页


二 二 十 十 七 七. .


备查文 件 (一)备 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关于募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 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 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 式:投资 者可在营 业时间 免费到 存放地点 查阅, 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 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4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