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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100(161812)

银华100: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章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1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及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2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3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823,001,989 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4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5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银华深证 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 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但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之规 定对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进行净值计算时, 持有银华深证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 1:1 的比例分离的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并将分别按分 离后的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权利。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6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 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8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9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银华 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10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银华 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 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深证 100份额、银华稳进份 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 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11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13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第三章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不进行 收益分配。 第四章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4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15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对于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章 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以实现对深证 100 指数 的有效跟踪,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 (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6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基 金以复制、跟踪深证100指数为原则,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取指 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 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 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深证100价格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100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深证100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深证1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 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现金、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 (其 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 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7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 1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 本基金跟踪深证 10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 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 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 率与深证100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深证100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深证 100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深证100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③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认购的非成 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18 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管 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复制和跟踪策略,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2)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部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 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 究分析报告;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 管理的日常决策; (3)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 控制投资风 险;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 易; (5)投资管理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 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 险控制; (6)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投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效评估报告以及对各种风险的监 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深证 100 价格指数,且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因此,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19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 额来看,银华稳进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华锐进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 九、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 20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六章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可分离交易基金, 按照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 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1.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深证 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可分离交易基金,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 额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1 N t R NAV ) 1 ( + = 稳进 5 . 0 5 . 0 100 稳进 锐进 NAV NAV NAV ×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NA V 100 为T日 每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 稳进为 T 日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 锐进为 T 日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公告方式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深 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银华深证 100 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七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22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标的指数变更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3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 进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4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章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章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