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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策略(050012)

博时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 时 策 略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0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09 年6 月26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09]578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某一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 金是灵 活配 置型 混合基 金 , 混 合基金 的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基金 , 低于 股票基 金 ; 而灵活 配置 型混 合基金的 资产 配置比 例可 灵活调整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30%—80% ,在灵 活调整 资产 配置 比例 时, 基金经 理的 判断 可能 与市 场的实 际表 现存 在差 异, 存在市 场上 涨时 基金可 能降 低股 票投 资比 例, 或 在市 场下 跌时 基金 可能提 高股 票投 资比 例,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的 风险 , 因 此 , 灵活 配置 型混合 基金 在混合 基金 中也 属于 较高 风险 、 较 高收 益 的品种 。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之 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 谨 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0 年2月11日,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09 年12 月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4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35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5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53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3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7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6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4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3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它应披 露的 事项 ................................... 95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8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99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以及《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根 据 本招募 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博时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博时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博 时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及 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3 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代 销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 份额,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清 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 记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 售机构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 件,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不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4 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务申 请的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 规则 》 指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 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申 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由 同一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基 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 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 销售机 构提出申 请,约定 每期扣 款日、扣 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 息、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 价差、银 行存款利 息、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5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 刊、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无法 预见、无 法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 日后发 生的,使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事 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政 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 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突 发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正 常暂停或 停止交 易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公司” )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目 前公 司股东 为招 商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持 有股份 49% ; 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 团) 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6 %; 璟 安实 业有 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 6%; 上海盛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持 有股 份 6 %; 丰益 实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广厦 建设集 团有 限责 任公 司, 持有股 份 2% 。 注册 资本 为 1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十四 个 直属 部门 和两大 销售 业务 体系 , 分 别是: 研究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 交 易部、 固定 收益 部、 股 票 投资部 、 产 品规 划部、 市 场部、 基金 运作 部、 总 裁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务部 、 信息 技术 部 、 监 察法律 部、 风 险管 理部、 零 售业 务和 机构 业 务。 研究 部负 责 完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 略、 行业 上市 公司及 市场 的研究 。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负责特 定资 产 的 管理和 客户 咨询 服务 。 交 易部负 责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指 令并 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易 监督 。 固 定收益 部负 责进 行固 定收 益证券 的研 究、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股 票投 资部 负责 进行股 票选 择和 组合管 理。 产品 规划 部负 责 新产品 设计 、 产 品维 护和 业 绩分析 等。 市场 部负 责基 金 营销策 划、 渠道沟 通等 工作 。 基 金运 作部负 责基 金会 计、 基金 注册登 记及 直销 业务 。 总 裁办公 室专 门 负 责公司 的战 略规 划研 究、 行政后 勤支 持、 会议 及文 件管理 、公 司文 化建 设、 外事活 动管 理 、 档案管 理、 董事 会、 党办 及工会 工作 。 人 力资 源部 负责公 司的 人员 招聘 、 培 训发展 、 薪 酬福 利、 绩 效评估 、 人事 信息 管理工 作。 财 务部 负责 公 司预算 管理、 财务 核算、 成本控 制、 财 务 分析工 作 。 信 息技术 部负 责信息 系统 开发 、 网 络运 行及维 护 。 监 察法律 部负 责对公 司投 资 决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7 策、 基 金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执 行等 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向 公司 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提 供独 立、 客观 、 公 正的 意见和 建议 。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建 立和 完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与流 程 , 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 督与控 制。 零售 业务 下 辖北 京区 域、 上海 区 域、 南 方区 域和 客户 服务 中 心, 负 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 的 零售客 户、 渠道销 售和 服务 工作 。 机 构业务 负责 公司 全国 范围 内的机 构客 户销 售和 服务 工作。 机构 业务 下辖养 老金 业务 部、 年金 顾问部 、 战 略客 户部 、 机 构理财 部- 上海 和机 构理 财部- 南方 。 养 老金业 务部 负责 养老 金业 务的研 究、 拓展 和服 务等 工作。 年金 顾问 部负 责为 客户提 供年 金方 案设计 与精 算等 企业 年金 咨询工 作 。 战 略客 户部 负责 北方地 区由 国资 委和 财政 部直接 管辖 企 业以及 该区 域机 构客 户的 销售与 服务 工作 。 机构 理财 部-上 海和 机构 理财 部- 南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 域的 机构 客户销 售与 服务 工作 。 另 设非独 立核 算盈 亏的北 京分 公司 和上 海分 公司 , 分 别负 责对驻 京 、 沪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 沪 处理 公 务人员 给予 协助 。 截止 到 2010 年 2 月 11 日 , 公 司总 人数 263 人 , 其 中 60%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 历。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鶤女 士 , 硕 士, 董事 长 。1983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银 行 国际金 融研 究所 、 香港 中 银集团 、 招商银 行证 券部 、 深 圳 中 大 投资管 理公 司、 长盛 基金 管 理公司 、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工 作。 现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肖风先 生, 博士 , 副 董事 长 。1989 年 起先 后在 深圳 康佳电 子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 人民银 行深 圳经 济特 区分 行、深 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 室工作 。1998 年 4 月 起负 责筹建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董 事长 、总 裁。 汤维清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起 先后 在成 都探 矿工艺 研究 所、 深圳 天极 光电技 术 股份有 限公 司 、 深圳 中大 投资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工作 。 现任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王金宝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同 济大学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 作,现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周长青 先生 ,硕 士 , 董事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 司主任 科员 ,中 信银 行支 行负责 人 , 中国民 族信 托投 资公 司理 财总部 副总 经理 , 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员 ( 长) 、 董事 会秘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8 书等职 。现 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陈小鲁 先生 ,独 立董 事。1968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总参 谋部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驻英国 大使 馆 、 北京 国际 战略问 题研 究学 会、 亚龙 湾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 标 准国际 投资 管 理 公司工 作。2001 年 4 月 起 任博时 公司 独 立 董事 。 赵榆江 女士 ,硕 士, 独立 董事。1978 年起 先后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外 交部 、国 家经济 体 制改革 委员 会 、 英 国高 诚 证券 (HK ) 有限 公司 北 京代表 处 、 法 国兴 业证 券 (HK ) 有限 公司、 康联 马洪 ( 中国 ) 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2001 年 4 月 起任 博时公 司 独立董 事。 姚钢先 生, 硕士 ,独 立董 事。1985 年 起先 后在 中国 人民大 学、 中国 经济 体制 改革研 究 所微观 研究 室 、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农村 发展 研究 所、 海南汇 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经 济文 化研 究中 心工 作。2001 年 4 月 起任博 时 公司独 立董 事。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夏永平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4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农 业银行 总行 、中 国长 城信 托投资 公 司、中 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工作 。2000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车晓昕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3 年起 先后 在郑 州航 空工业 管理 学院 、珠 海证 券有限 公 司、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总部 工作 。现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总监 。 郑波先 生, 博士 ,监 事。2001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杨鶤女 士, 简历 同上 。 肖风先 生, 简历 同上 。 李全先 生 , 硕士 。1988 年 起先后 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融 研究 所、 中国 农村 信托投 资 公司以 及正 大国 际财 务有 限公司 工作 。1998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督 察员 兼 监察部 经理 。2000 年至 2001 年 , 在 梅隆 信托的 伦 敦总部 及其 下属 牛顿 基金 管理公 司工 作。 现任博 时公 司任 副总 裁。 王德英 先生 ,硕 士。1995 年起先 后任 北京 清华 计算 机公司 开发 部经 理、 清华 紫光股 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 业部 工作。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行 政管理 部副 经 理,电 脑部 副经 理及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裁 。 孙麒清 女士 ,商 法学 硕士 。曾供 职于 广东 深港 律师 事务所 。2002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监察 法律 部法律 顾问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兼 监察 法律 部总 经理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力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十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曾先 后任职 于深 圳市 金源 实业 公司、 深圳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9 赛格集 团财务 公司、 招商 证券研 发中心 ;2003 年 1 月入 职博时 ,任研 究部 研究员 ,2005 年 2 月 起任 裕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 裕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勇先 生, 学士 ,具 有七 年固定 收益 投资 经验 ,2003 年 12 月入 职博 时, 任 交易部 债 券交易 员 ,2006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现金 收 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 博时 现金收 益证 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肖风 委员: 杨锐 、陈 亮、 邵凯 、董良 泓、 夏春 、邹 志新 、张志 峰 、 王政 。 肖风先 生, 简历 同上 。 杨锐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1999 年 8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部策略 分 析师、 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 基 金经理 助理 、 研 究部 副总 经 理兼策 略分 析师 、 博 时平 衡 配置混合 、 博时价 值增 长混合 、 博时 价值增 长贰 号混合 基 金经 理。 现任 公司 首席策 略师 , 兼 任股 票投 资 部总经 理、 混合 组投 资总 监、博 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基 金经理。 陈亮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1998 年 12 月 起先 后于 中 信证券 金融 产品 开发 小组 、北京 玖 方量子 软件 技术 公司 工作 。2001 年 3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金 融工程 师、 博 时价值 增长 混合 基金 经理 助理、 博时 裕富 指数 基金 经理、 数量 组投 资总 监兼 任博时 裕富 指数 基金经 理, 博时 裕泽 封闭 基金经 理。 现任 数量 组投 资总监 、 博 时裕 泽封闭 基 金经理 、 博 时特 许价值 股票 基金 经理 。 邵凯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1997 年 8 月起 在河 北省 经 济开发 投资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工作 。 2000 年 8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管理部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基金 管理 部 债券 组 合经 理 、 固定 收益 部债券 投资 经理 、 社 保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经 理 兼 社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兼 社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董良泓 先生 ,MBA 。199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技术 进出 口总公 司财 务部 、中 技投 资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2005 年 2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股 票投资 部基 金经理 、 社保 股票基 金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兼 任特 定资产 部高 级 投 资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 金经 理 。 现任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 理, 兼 任股 票投 资部 价值 组 投资总 监、 高级投 资经 理、 社保 股票 基金经 理。 夏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1996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永 道 (现为 普华 永道 )会 计财 务咨询 公 司、招 商证 券研 发中 心策 略部工 作。2004 年 2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部 宏观与 策略 研究 员、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兼 任策 略分 析师、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 基金经 理助 理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10 现任研 究部 总经 理, 兼任 策 略分析 师、 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 、 博 时价 值增 长贰 号混合 基金经 理。 邹志新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1997 年 起在君 安证 券研 究所从 事研 究工 作。1999 年加入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员、 交易 员、 博时 裕隆封闭 基 金经 理助 理、 博时裕泽 封闭 基 金经理 、 博时 裕元 封闭 基金 经理 。 现 任成 长组 投资 总监 兼任博时 第 三产 业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志峰 先生 , 数 学博 士。 1996 年 5 月起 先后 于摩 根 士丹利 集团 、 巴 克莱 全球 投资集 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 作。2008 年 1 月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股 票投 资部 另类 投资 组投资 总监 。 王政先 生 ,1966 年生 , 博 士。1995 年 毕业 于美 国普 林斯顿 大学 , 获博 士学 位 。1995 年 至1997 年 在哈 佛大 学从 事 博士后 研究 工作 。1997 年 起先后 在美 国新 泽西 州道 琼斯公 司、 美 国新泽 西州 彭博 公司 研发 部、美 国加 州巴 克莱 全球 投资公 司工 作。2009 年 5 月加入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股 票投资 部 ETF 组 投资 总监 、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和博 时上 证超 级大 盘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11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 不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监 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12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是 一个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理 层对 风险 管 理负 最终责 任, 各个业务 部门 负责本 部门 的风险评 估和 监控, 监察 部负责监 察公 司的风 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 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会 之一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件 ,即 负 责确 保每一 个部 门都有合 适的 系统来 识别 、评定和 监控 该部门 的风 险,负责 批准 每一个 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 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对 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 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险 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情 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个 部门 的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业务 部门 风 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门 最首 要的 责任 。部 门经理 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责 任, 负责 履 行公 司的风 险管 理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 险管理系 统的 开发、 执行 和维护, 用于 识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 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结构 ,高 管人 员关 于内 控有明 确的 分工 ,确 保各 项业务 活动 有恰 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监察 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高 管人 员的支 持, 同时置备 操作 手册,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做 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决 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 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各 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13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 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使用 适合 的程 序, 确认和 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公司 建 立了 自下而 上的 风险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层 层汇 报,使 各个 层次的人 员及 时掌握 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 立了 足够 、有 效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能 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措施, 对风 险 进行 分散 、控制和 规避 ,尽可 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 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1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 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中 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 承继 了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票代 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联 合交易 所主板上 市,是中 国四大 商业银行 中首家在 海外公 开上市的 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 国建设 银 行又作 为第 一 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 。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 A 股 在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 行后 建设 银行 的已 发行股 份总 数 为:233,689,084,000 股 (包 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 2009 年 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润 558.41 亿元, 同比 下降 4.86% , 每股盈 利 为 0.24 元 (半年 ), 同 比减 少 0.01 元 ,盈 利水 平符合 预期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报 率、 年化 平均股 东权 益回 报率 分别 为 1.34% 和 22.54%,较 上 年全年 分别 提 高 0.03 和 1.86 个 百分 点, 整体盈 利趋 势向 好 ; 总 资 产达 到 91,101.71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长 20.58% ; 资 产质量 稳步 上 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 为 1.71% , 较上年 末下 降 0.5 个 百分 点; 拨 备水 平充 分, 拨 备覆 盖率 为 150.51% , 较上 年 末提 升 18.93 个百分 点。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 在香 港 、 新 加坡 、 法 兰克福 、 约 翰内斯 堡、 东 京、 首 尔、 纽约设 有分 行, 在 伦敦 设 有全资 子银 行、 在 悉尼 设 有代表 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香 港 拥 有 建 行 亚 洲 和 建 银 国 际 两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 全 行 已 安 装 运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ATM )31,896 台 ,居 全 球银行 业首 位。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15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在 2009 年上 半年 共获 得 40 多个国 内外奖 项。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公 布的“ 全球 金融 品 牌 500 强”、 “全 球 银行 1000 强” 中分 列第 9 位和第 12 位 ,被 《亚 洲货币 》杂 志评 为 2009 年度“ 中国 最 佳银行 ” , 被 《欧 洲货 币》 杂志评 为 2009 年 度 “ 中 国最佳 银行 ” , 连 续两 年 被香港 《 资本》 杂志评 为 “ 中国 杰出 零售 银行” , 荣 获 《亚 洲银 行家 》 杂志 颁发 的 “ 中国 风险 管理成 就 奖 ” , 中国扶 贫基 金会 颁发 的 “20 年特别 贡献 奖” 等奖 项 , 被 中国 红十 字基 金会 评 为 “ 最具 责任 感企业 ”, 连续 两年 荣获 香港《 财资 》杂 志“ 中国 最佳境 外客 户境 内托 管银 行奖”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投资 托管服务部,下设综 合制 度处、基金市场处、 资产 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 基金 核算 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 督稽 核 处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 涉 外 资产核 算团 队、 养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养老 金托管 市场 团队、 上海 备份 中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现 有员 工 130 余人。2008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一 次性 通过 了根 据美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AICPA ) 颁布 的审 计准则 公告 第 70 号(SAS70 )进 行的 内 部控制 审 计,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为 此提交 了“ 业 内最干 净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报告 ” , 中 国建 设银 行成 为 取得国 际同 业普 遍认 同并 接受 的 SAS70 国际专 项认 证的 托管 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国 家统 计局、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评估、 信贷、 委托代 理等 业务 部门 并担 任领导 工作 , 对统计 、 评 估、 信贷 及委 托代理 业务 具有丰 富的 管理 经验。 李春信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部 、计划 部 、 筹资储 蓄部 、 国际业 务部 , 对 商业 银行 综合经 营计 划、 零售 业务 及国际 业务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华夏兴 华封 闭、 华夏 兴和 封闭、 嘉实 泰和封 闭、 国泰 金鑫 封闭 、融通 通乾 封闭 、银 河银 丰封闭 等 6 只封 闭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及华夏 成长 混合 、 融 通新 蓝筹混 合、 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 华宝 兴业 宝康 配置 混合、 华宝 兴业 宝康消 费品 股票 、 华 宝兴 业宝康 债券 、 博 时裕 富指 数、 长 城久 恒平 衡混 合、 银华保 本增 值混 合、 华夏 现金 增利 货币 、 华宝兴 业多 策略 股票 、 国 泰金马 稳健 混合 、 银华 - 道琼 斯 88 指数 、 上投摩 根中 国优 势混 合、 东方龙 混合 、博 时主 题行 业股票 (LOF ) 、华 富竞 争力优 选混 合 、 华宝兴 业现 金宝 货币 、 上 投摩根 货币 、 华 夏红 利混 合、 博 时稳 定价 值债 券、 银华价 值优 选股 票、 上 投摩 根阿 尔法 股票、 中信红 利股 票、 工银 货币、 长城消 费增 值股 票、 华安 上 证 180ETF 、 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LOF )、华夏中小 板 ETF 、交银稳健 配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16 置混合 、 华 宝兴 业收 益增 长 混合、 华富 货币、 工银 精选 平衡混 合、 鹏华 价值 优势 股 票 (LOF)、 中信稳 定双 利债 券、 华安 宏利股 票、 上投 摩根 成长 先锋股 票、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混 合、 海富 通风格 优势 股票 、 银 华富 裕主题 股票 、 华 夏优 势增 长股票 、 信 诚精 萃成 长股 票、 工 银稳 健成 长股票 、 信 达澳 银领 先增 长股票 、 诺 德价 值优 势股 票、 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 国泰金 鼎价 值混 合、 富 国天 博创 新股 票、 融通领 先成 长股 票 (LOF ) 、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 股 票、 工 银红 利股 票、 泰达 荷银 市值优 选股 票、 长城 品牌 优选股 票 、 交银蓝 筹股 票、 华夏 全球 股票 (QDII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 南 方盛元 红利 股票 、 交 银增 利债券 、 工 银添 利债 券、 宝盈资 源 优 选股 票 、 华 安稳 定 收益 债 券 、兴 业 社 会责 任 股票 、 华宝兴 业 海 外中 国 股票 (QDII ) 、 海 富通 中 国 海 外 股票 (QDII ) 、 宝盈 增 强 收益 债 券、 鹏 华丰收 债 券 、博 时 特许 价 值股票 、 华 富收 益 增强债 券、 信诚 盛世 蓝筹 股票、 东方 策略 成长 股票 、 中欧 新蓝 筹混 合、 汇 丰 晋信 2026 周期 混 合 、 信达 澳 银精 华 配 置混 合 、 大成 强 化收 益 债券、 交 银 环球 精 选股 票 (QDII )、长城稳 健增利 债券 、 华 商盛 世成 长股票 、 信 诚三 得益 债券 、 长盛 积极 配置 债券 、 鹏 华盛世 创新 股票 (LOF ) 、 华安 核心股 票 、 富国 天丰 强化 债券 、 光 大保德 信增 利收 益债 券、 诺德灵 活配 置混 合、 东 吴优 信稳 健 债 券、 银华增 强收 益债 券、 东方 稳健回 报债 券、 华富 策略 精选混 合、 长城 双动力 股票 、 上 投摩 根中 小盘股 票、 华商 收益 增强 债券、 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股票、 光大 保德 信均衡 精选 股票 、 银 河行 业优选 股票 、 海 富通 领先 成长股 票、 诺德 增强 收益 债券、 工银 瑞信 沪深 300 指 数、 信诚 经典 优债债 券、 国泰 双利 债券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 混合 、信达 澳银 稳 定价值 债券 、 中 欧稳 健收 益债券 、 万 家精 选股 票、 浦银安 盛精 致生 活混 合、 长盛同 庆可 分离 交易股 票、 富国 优化 增强 债券、 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 混合、 天治 趋势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 中欧 价值发 现股 票、 长信 恒利 优势股 票、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 券、 国联 安主 题驱 动股票 、 宝 盈货 币市场 基金 、博 时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信 诚优 胜精 选股票 、易 方达 沪 深 300 指数、 中银 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鹏 华精 选成长 股票 、金 元比 联价 值增长 股票 、诺 德成 长优 势股票 、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领先 优势 、华 宝兴业 中证 100 指数 、华 安上证 180ETF 联接 基金 、农银 汇理 策 略价值 股票 、国 泰中 小盘 成长股 票、 银华 沪深 300 指数(LOF )、 光大 保德 信动态 优选 混 合、 华 商动 态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 信达 澳银 中小 盘股票 、 泰 达荷 银红 利先 锋股票 、 汇 丰晋 信中小 盘股 票、 华夏 盛世 精选股 票、 银河 沪深 300 价值指 数、 博时 超级 大盘 ETF 、 博时 超 级大 盘 ETF 联接 、东 吴新 经济股 票基 金 等 137 只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17 (二)内部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 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监督流程 1 、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后 ,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 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管理 人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18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尚继源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95105568 ( 免长 途费 )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李侃侃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叶晓 2 、 代销 机构 (1)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联系人: 王琳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19 联系人: 田耕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联系人: 王圣明 电话: 010-66594911 传真: 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66688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秦晓 联系人: 丰靖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电话: 010-65558000 传真: 010-655508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20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金运 联系人: 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 021 -61616188 -6152 ,6153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深圳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法兰克纽曼 联系人: 姜聃 电话: 0755 -22166316 传真: 0755 -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网址: http://www.s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010 -68098778 传真: 010 -68560312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2)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73 客户服务电话: 010-96169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21 (13)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4) 广东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名称: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电话: 020 -38322542 传真: 020 -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gdb.com.cn/ (15)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215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 (上海地 区 962528 )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吴军阳 电话: 0571 -87659084 传真: 0571 -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65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7)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8)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22 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凤起路 432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9)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名称: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莫晓丽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0)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21) 中信建投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2)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23)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23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2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 、36 、37 、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 http://www.gf.com.cn/ (25)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868330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26)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 胡关金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27)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28) 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24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10 、24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 ;95513 网址: http://www.lhzq.com/ (29)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名称: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 http://www.sywg.com/ (30)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31)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1-68751929 传真: 021-510629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027-85808318 网址: http://www.95579.com/ (32)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 联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28 号 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7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558323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33) 中信金通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25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 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 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电话: 0571 -85776115 传真: 0571 -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 http://www.96598.com.cn/ (34) 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958 号 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学荣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35)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 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 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舫金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36)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07114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37)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38)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厦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26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舒萌菲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39) 中信万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 史洁民 联系人: 刘光明 电话: 0532 -85022026 传真: 0532 -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40) 东吴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a.com.cn/ (41)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 中商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 中商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0985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42)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310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43)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27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44)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45) 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 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 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7323735 传真: 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46) 南京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 -83364032 传真: 025 -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47)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 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辛国荣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48) 国联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703 室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28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袁丽萍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全国) ,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49)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 -87902080 传真: 0571 -8790208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50) 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 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袁月


电话: 0755 -22627802 传真: 0755 -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51) 华安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5161821 传真: 0551 -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52) 国海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光大银行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53) 东莞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29 联系人: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54)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15 号广汇国际贸 易大厦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7 层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55) 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电话: 021-68604866 -8309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56) 恒泰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57)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58) 华西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 张慎修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30 联系人: 王京红 电话: 0755 -83025046 传真: 0755 -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59) 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称: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60) 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


名称: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傅咏梅 电话: 0531 -81283901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61)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62) 华林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段文清 联系人: 杨玲 电话: 0755 -82707888 传真: 0755 -827078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02888 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63) 广发华福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名称: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31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278701 传真: 0591 -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gfhfzq.com.cn (64) 华龙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65)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 公司


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66) 财通证券有 限公司( 新)


名称: 财通证券有限公司( 新)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 (上海地 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67)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联系人: 谢亚凡 电话: 010 -5922 6788 传真: 010 -5922 68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68) 中国建银投 资证券 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 21 层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32 法定代表人: 杨小阳 联系人: 刘权 电话: 0755 -82026521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69)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B 座1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B 座15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泳良 联系人: 刘军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943750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70) 华宝证券经 纪有限 责任公司


名称: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徐方亮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71) 厦门证券有 限公司


名称: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 -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72)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名称: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0-25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8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33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电话: (010 )65171166-2189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王 健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 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 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电话: 010-65890699 传真: 010-65176800 联系人 : 黄伟民 经办律 师: 黄伟民 、陈周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 汇亚 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卢湾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宇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34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09 年6 月26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 】578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 金 募 集 期从2009 年7 月15 日起至2009 年8 月7 日 止, 共 募 集8,803,501,251.15 份基 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136,515 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9 年8 月 11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额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20 个工 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35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于 2009 年 8 月 11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开 始运 作。 根 据 《 博 时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和 《 博 时策 略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的有 关 规定, 本基 金定 于 2009 年 9 月 11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业 务,基 金代 码为 050012 。 本基金 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的开 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时 除外 ) 。 开放 日对 投 资者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是 9 :30-15 :00, 具体以 销售 网点 的公 告和 安排为 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首 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 追加 购 买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0 份 ,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额 和 账户最 低 持有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36 3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 为 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表 1 :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表 2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Y ) 赎回费 率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37 Y< 两年


0.50% 两年≤Y < 三年 0.25% Y≥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 费。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约定 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基金份 额申 购价 格= 基金 份额净 值× (1 + 申购 费率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1 : 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056 元, 某投 资 人本次 申购 本基 金 50 万元 ,对应 的 本次申 购费 率 为 1.0% ,该 投资人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价 格=1.056× (1+1.0% )=1.06656 元 申购份 额 =500000/1.06656 =468796.88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5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6 元 , 可得 到 468796.88 份基 金份 额。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赎回费 用=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率× 赎 回份 额 赎回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份 额- 赎回 费用 例 2 :某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 30 万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一 年两 个月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0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过程 为: 赎回费 用=1.106× 0.50%× 300000 =1659.00 元 赎回金 额=1.106× 300000-1659.00 =330141.0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30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106 元, 持 有期所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5%,则 其 可得 到的赎 回 金额 为 330141.00 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38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 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并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7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 登记结 算费 和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39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40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或暂 停办 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自 2009 年 9 月 11 日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共同推 出本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一) 转换 业务 适用 基金 范围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 已 募 集 和 管 理 的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收 费 代 码 : 050001 , 后 收费 代码 :051001 ) 、 博时 裕富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代 码:050002)、 博时现 金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代码 : 050003 ) 、 博时 精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代 码: 050004)、 博时稳 定价 值债 券投 资基 金(A 类 代码 :050106 ( 前收费 ) 、051106 ( 后收 费) 和 B 类代 码:050006 ) 、 博 时平 衡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 码:050007 ) 、 博时 价值增 长贰 号证 券 投资 基金 (前 收费 代码:050201 、后 收费 代码 :051201 ) 、 博时 第三 产业成 长股 票证 券 投资基 金 ( 代码:050008 ) 、 博时 新兴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代 码:050009 ) 、 博时 特 许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50010 (前 收费) ,051010 ( 后收 费) ) 和 博时 信用债 券投 资 基金( 代码 :050011 (A 类) ,051011 (B 类 ) ,050111 (C 类) )之间 的 转换 。 (二)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所 有已持 有上 述任 一只 基金 的投资 者。


(三) 转换 费用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41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申购 费补 差和赎 回费 补差 两部 分构 成,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两 只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的差 异情 况而 定。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四) 业务 规则


1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人代 理的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注册 登记 人处 注册 登记 的基金 。


2 、前 端收 费模 式的 开放 式 基金只 能转 换到 前端 收费 模式的 其它 基金 ( 申购 费 为零的 基 金视同 为前 端收 费模 式) , 后 端收 费模 式的 基金 可以 转换到 前端 或后 端收 费模 式的其 它基 金 。


3 、基 金转 换的 目标 基金 份 额按新 交易 计算 持有 时间 。基 金转 出视 为赎 回, 转 入视为 申 购。基 金转 换后 可赎 回的 时间 为 T +2 日。


4 、基 金分 红时 再投 资的 份 额可在 权益 登记 日 的 T +2 日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5 、基金转 换以申 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投 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 则提交 申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 是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五)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 常 运作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 份额及 净转 换转 出申 请份 额之和 超出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时,为 巨额 赎回。 发生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 取消 部分或 全部 当日已申 请的 基金转 换业 务并 暂停 基金 转换业 务。


4 、法 律、 法规 、规 章规 定 的其它 情形 或其 它在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明 书 》 已载明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六) 重要 提示


1 、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适 用于 可以销 售包 括 博 时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在内 的 两只以 上( 含两 只) ,且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同 一机 构的博 时旗 下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2 、本 公司 管理 基金 的转 换 业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 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42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根据 《 博 时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和 《 博 时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定 于 2009 年 9 月 11 日 起开 始办理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 基 金代 码为 050012 。 (一)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依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1 ) 日常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具体 为: 表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表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三) 扣款 日期 和扣 款金 额


投资者 须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有关扣 款日 期的 规定 , 并 与销售 机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金 额 , 但最低 每次 不少 于人 民 币 100 元 ( 含 100 元 ) 。


(四) 重要 提示


1 、 凡申 请办 理本 基金 “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的 投资 者须首 先开 立本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基 金账户 。


2 、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申购 份额 。投 资人 可以 从 T+2 日起 通过 本计 划办 理网点 、致 电 博时公 司客 服电 话或 登录 博时公 司网 站查 询其 每次 申购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申购 份额将 在确 认 成功后 直接 计入 投资 者的 基金账 户。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43 ( 五 )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阅 《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定期 投资 业务 规则 》 , 也 可拨打 客户 服 务电话 :95105568 ( 免长 途费) 了解 或咨 询相 关情 况。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44 第 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 用多 种投 资策 略, 在股票 和债 券之 间灵 活配 置资产 , 并对 成长 、 价 值 风格突 出的 股票进 行均 衡配 置, 以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现 金 、 短期金 融工 具 、 权证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 资产的 30%—80% (权证 投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的 3% 并计 入股 票 投资比 例) ;债 券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20%—70% ,债券 投资 范 围主要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公司 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企业 债、 短 期融 资券、 回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 可转 换债券 、资产 证券化 产品等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合理期 限内 做出 调整 以符 合上述 规定 。法 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投资理念 股票市 场随 着经 济基 本面 的变化 呈现 周期 性波 动 , 在 股票和 债券 资产 上的 积极 配置可 以 保留决 策的 灵活 性。 价值 、 成长 风格 突出 的资 产可 以获得 较高 超额 收益 , 而 价值、 成长 的混 合则可 降低 风格 带来 的风 险。 在 不同 的市 场环 境下, 成长股 和价 值股 的相 对表 现存在 周期 性 特征 , 将 资产 在成长 股和 价值股 上进 行相 对均 衡配 置, 可以 在降 低组合 风险 的同时 , 提高 组 合的收 益水 平。 四、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 、 定 性分 析和 定量分 析互 相补 充的 方法 , 在股票 、 债券和 现金 等资 产类 之间 进行相 对稳 定的 适度 配置 , 强调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分析与 自下 而 上的市 场趋 势分 析有 机结 合进行 前瞻 性的 决策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股票 投资 方面 ,本 基金 遵循三 个投 资步 骤: (1 ) 对股 票的 风格 特征 进 行评估 ,从 股票 池中 选择 成 长与 价值 特性 突出 的股 票。 根据一 系列 指标 对市 场上 所有股 票的 风格 特征 进行 评估 。 成 长股 的重 要评 估指 标是考 察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45 公司的 成长 性 。 价值 投资 的核心 思想 是寻 找市 场上 被低估 的股 票 。 通过 以上 评估 , 初 步筛 选 出成长 与价 值股 票池 。 (2 ) 对股 票的 基本 面素 质 进行筛 选 ,应 用基 本面 分 析方法 , 确定 优质 成长 股 与优质 价 值股的 评价 标准 , 在 第一 步选择 出的 具有 鲜明 风格 的股票 名单 中 , 进一 步分 析, 选出 基本 面 较好的 股票 。 1 )成 长股 的筛 选过 程及 标 准 成长性 风格 特征 的评 估标 准主要 是考 察公 司成 长性 。 包括: 短期 及中 长期 经营 业绩是 否 可持续 增长 。 短期内 , 公 司利润 的增 长 速 度高 于同 行业平 均水 平 , 并将 在中 长期继 续保 持较 高增长 。 成 长股 票更 重要 的筛选 标准 是评 判其 成长 质量及 可持 续性 , 并 且选 择其中 估值 水平 合理的 标的 作为 投资 对象 。 2 )价 值股 的筛 选过 程及 标 准 对价值 股投 资的 重点 是考 察低价 股业 务基 本面 的素 质, 以一 定时 间内 公司 经营 可以得 到 改善, 从而 股价 被低 估的 情况有 望扭 转的 股票 作为 投资标 的。 为了 控制 所选 择的价 值股 的质 量, 投资 过程 中着重 考察 企业的 基本 素质 , 剔 除基 本面情 况较 差 、 短期 内无 法改善 而不 被 市 场认同 的股 票。 (3 ) 进行 成长 与价 值的 风 格配置 。 本基 金将 根据 对 市场的 判断 , 动态 地调 整 成长股 与 价值股 的投 资比 重, 追求 在可控 风险 前提 下的 稳健 回报。 在以上 形成 的价 值股 、 成 长股股 票池 中 , 本基 金根 据对市 场趋 势的 判断 、 宏 观经济 环 境 等因素 , 对成 长与价 值股 的投资 比例 进行 配置 。 总 体而言 , 成长 股与价 值股 在股票 资产 中 进 行相对 均衡 的配 置, 适度 调整。 以控 制因 风格 带来 的投资 风险 , 降 低组 合波 动的风 险, 提高 整体收 益率 。 3 、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策 略 在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 以高 票息债 券作 为主要 投资 对象 , 并 通过 信用 、 久 期 和凸性 等的 灵活 配置 , 进行 相对积 极 主 动的 操作 , 力争 获取超 越于 所对 应的 债券 基准的 收 益 。 (1 ) 自上 而下 的分 析 1 ) 根 据各 种宏 观经 济指 标 及金融 数据 , 对 未来 的财 政政策 及货 币政 策做 出判 断或预 测 。 2 )根 据货 币市 场运 行状 况 及央行 票据 发行 到期 情况 ,对 债券 市场 短期 利率 走 势进行 判 断。 3 )根 据近 期债 券市 场的 发 行状况 及各 交易 主体 的资 金需求 特点 , 对债 券的 发 行利率 进 行判断 ,进 而对 债券 市场 的走势 进行 分析 。 4 )根 据近 期的 资金 供需 状 况,对 债券 市场 的回 购利 率进行 分析 。 (2 )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 1 )根 据债 券市 场的 当前 交 易数据 , 估计 出债 券市 场 当前的 期限 结构 , 并对 隐 含远期 利 率 、当 期利 差水 平等 进行 分析, 进而 对未 来的 期限 结构变 动做 出判 断。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46 2 )根 据债 券市 场的 历史 交 易数据 , 估计 出债 券市 场 的历史 期限 结构 , 并对 历 史利率 水 平、历 史利 差水 平等 进行 分析, 进而 对未 来的 期限 结构变 动做 出判 断。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本 基金 将主要 投资 满足 成长 和价 值优选 条件 的公 司发 行的 权证。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 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 微观企 业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 券市 场走 势。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1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制定基 金投 资方 面的 整体 战略和 原则 ; 审 定基 金季 度资产 配 置和调 整计 划; 审定 基金 季度投 资检 讨报 告; 决定 基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 等。 (2 )基 金经 理根 据相 关报 告 负责 资产 配置 、个 股/ 个 债 配置 、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和 日常 管理。 3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 研 究部 、 股 票投 资部 和交易 部通 过自 身研 究及 借助外 部研 究机 构形 成有 关上市 公 司分析 、 行 业分 析、 宏观 分析、 市场 分析 以及 数据 模拟的 各类 报告 , 为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提 供决策 依据 。 (2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上述报 告对 基金 的投 资方 向、 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 见。 (3 )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 参考 上 述报告 , 并结 合自 身对 证 券市场 和 上市公 司的 分析 判断 ,形 成基金 投资 计划 。 (4 ) 交易 部依 据基 金经 理 小组的 指令 ,制 定交 易策 略,统 一执 行证 券投 资组 合计划 , 进行具 体品 种的 交易 。 (5 ) 监察 法律 部对 投资 组 合计划 的执 行过 程进 行监 控。 (6 ) 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权 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要 对 上述投 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六、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 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证 券; (2 )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47 (3 ) 从事承担 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其他 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 票或债 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 (4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30%—80% (权 证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并计 入股 票投 资比例 )。 债券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20%—7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最低不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7 ) 本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则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约束 。 相 应地 , 本 基金 投 资范围 中现 金及 现金 等价 物的比 例限 制随 之调 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将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48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60%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 40% 。 如果今 后市 场出 现更 具代 表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或 者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编制 该指数 , 或 有更具 权威 、 更科学 的复 合指数 权重 比例 , 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调 整或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的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于 较高 风险 、较 高收益 的品 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博时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4,357,625,258.52 76.05


其中: 股票 4,357,625,258.52 76.0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55,420,515.37 4.46


其中: 债券 255,420,515.37 4.4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49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00,370,571.70 19.20 6 其他资 产 16,437,082.02 0.29 7 合计 5,729,853,427.61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1,012,929,542.25 17.88 C 制造业 687,067,233.98 12.13 C0








食品 、饮 料 17,229,479.65 0.30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129,702,097.78 2.29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96,695,869.63 1.71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81,220,798.97 3.20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262,218,987.95 4.63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120,219,214.67 2.12 E 建筑业 2,929,662.72 0.05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35,666,662.98 2.39 G 信息技 术业 501,855,490.66 8.86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72,209,787.55 3.04 I 金融、 保险 业 1,298,355,083.04 22.92 J 房地产 业 244,859,124.39 4.32 K 社会服 务业 181,533,456.28 3.20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4,357,625,258.52 76.91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728 国元证 券 20,000,000 426,200,000.00 7.52 2 600547 山东黄 金 4,509,858 362,141,597.40 6.39 3 600030 中信证 券 10,591,139 336,480,486.03 5.94 4 600028 中国石 化 20,199,945 284,617,225.05 5.02 5 000063 中兴通 讯 4,894,935 219,635,733.45 3.88 6 000002 万 科A 19,999,919 216,199,124.39 3.82 7 600489 中金黄 金 3,509,886 204,556,156.08 3.61 8 600837 海通证 券 10,499,979 201,494,597.01 3.56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50 9 000623 吉林敖 东 3,999,925 196,756,310.75 3.47 10 000069 华侨城 A 10,568,284 181,457,436.28 3.20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80,535,000.00 1.4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0,670,000.00 2.48 6 可转债 34,215,515.37 0.60 7 其他 - - 8 合计 255,420,515.37 4.51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981166 09 沙钢 CP01 1,000,000 100,510,000.00 1.77 2 0980163 09 益 阳城 投债 500,000 50,985,000.00 0.90 3 112013 09 亿 城债 300,000 29,550,000.00 0.52 4 0981047 09 天 药集CP01 200,000 20,082,000.00 0.35 5 0981044 09 铁 电化CP01 200,000 20,078,000.00 0.35 6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 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包 括: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35,699.0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37,556.10 5 应收申 购款 13,163,826.9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437,082.0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51 1 110598 大荒转 债 11,405,800.00 0.20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6)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 能存在 尾差 。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623 吉林敖 东 196,756,310.75 3.47 公告重 大事 项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52 第 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期


间 ①净值 增 长率 ② 净 值 增 长 率标准 差 ③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①- ③ ②- ④ 2009.8.11-2009.12.31 9.40% 1.11% 1.48% 1.33% 7.92% -0.22%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53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5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55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56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 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57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5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 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次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期末 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5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依法可 以在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无法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无法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60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申购和 赎回 费率 表 4 :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表 5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表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两年


0.50% 两年≤Y < 三年 0.25% Y≥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日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基金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61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费率 ,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但法 律和 基金合 同另 有 规 定的除 外。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6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6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64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65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66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67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 的 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风 险。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在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价格 下降, 如基 金组 合久 期较 长,则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4 ) 债券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 。由 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深 度和宽 度相 对较 低 ,交 易 相对较 不 活跃, 可能 增大 银行 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6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7 ) 信用 风险 。基 金所 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 如出 现违 约、 无法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8 ) 新股 价格 波动 风险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新 股 申购 ,本 基金 所投 资新 股价 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 )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 券 回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 收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也 存 在一定 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 要风 险包括 信用 风险 、 投 资风 险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其中, 信用 风险 指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 回购到 期时 , 不 能偿 还全 部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回 购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的 风险 ; 而 波动 性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 对基 金组合 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 对基 金组 合的 波动 性 (标 准差 ) 进 行了放 大, 即基 金组 合的 风险将 会加 大。 回购 比例 越高, 风险 暴露 程度 也就 越高, 对基 金净 值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 决策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 定 、投 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68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决策 执行 中 ,由 于投 资 指令不 明晰 、 交易 操作 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 业道 德风 险: 是指 公 司员工 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特定 投资 策略 带 来的风 险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股 票的配置 比例 在 30%—80% ,投资者 面临 的特定 风 险主要 为 股票投 资风 险 。 股票 的投 资收益 会受 到宏 观经 济、 市场偏 好 、 行 业波动 和公 司自身 经营 状 况 等因素 的影 响 。 因 此 , 本 基 金所投 资的 股票 可能 在一 定时期 内表 现与 其他 未投 资的股 票不 同, 造成本 基金 的收 益低 于其 他基金 。 此外 , 由 于本 基 金还可 以投 资其 它品 种, 这些品 种的 价格 也可能 因市 场中 的各 类变 化而出 现一 定幅 度的 波动 , 产生 特定 的风 险, 并 影响 到整体 基金 的 投资收 益。 7 、其 他风 险 (1 )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 具的 出现 和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 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 (2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因 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从而 带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 金投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 不是 代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6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70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7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七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管 理费 率 和赎 回费 率 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 选择 、更 换代 销 机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 售服 务代理 协 议和 有关 法 律法 规,对 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72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应 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73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使股 东 权利 ,为 基 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七)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或 有权机 关 另 有 要求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74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75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八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 同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8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76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会议 形式 ; (4 ) 议事 程序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 表决 方式 ; (8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 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77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 含 50% , 下同 ) ; 2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 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 )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78 力; 4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 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79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方为有 效 ,除 下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 式通过 ; (2 )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 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 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80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以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关于本章 第 (二) 条所 规定的第 (1 )- (8 )项召 开事由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 效 后 方 可执 行 , 关 于 本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第 (9 ) 、 (10 )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后 方可执 行。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81 (2 )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对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赎回 费 和 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或收费 方 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82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金合 同 当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83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及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8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 时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杨 鶤 成立日 期: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85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现 金 、 短期金 融工 具 、 权证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 资产的 30%—80% (权证 投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的 3% 并计 入股 票 投资比 例) ;债 券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20%—70% ,债券 投资 范 围主要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公司 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企业 债、 短 期融 资券、 回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 可转 换债券 、资产 证券化 产品等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30%—80%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3% 并计 入股 票投 资 比例 ) 。债 券投 资比 例为 基 金资产 的 20%—70% 。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最低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 )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6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则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约束 。 相 应地 , 本 基金 投 资范围 中现 金及 现金 等 价 物的比 例限 制随 之调 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将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86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 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1 、 本 基金 投 资 的受 限 证券 须 为 经中 国 证监 会 批准的 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开发 行 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2 、 本 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 管理 人 应制订 流 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 案并经 其 董 事 会批准 。风 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需 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限 制失 调 、 基金流 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以 及有关 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87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 案。 3 、 基 金管 理 人 对本 基 金投 资 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 极 有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发 生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 金 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 托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4 、 本 基金 投 资 的受 限 证券 限 于 可由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5 、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6 、 本 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 管理 人 应至少 于 投 资前 三 个工 作 日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 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7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本 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后两 个 交 易日 内 ,在 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8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88 (4 ) 信息 披露 情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情况 异常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人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 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89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 人 的营 业机 构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90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91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92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 守 保 密义 务, 法 律法 规规 章另有 规定 及有 关机 关另 有要求 除外 。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一切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字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的 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协 议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93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 者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交 易 确认单 ,或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通 过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不 向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 2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对账单 ; 每年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对账 单。 3 、 每 月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博时 公司 网站 www.bosera.com“ 博 时快 e 通” 系 统网 上自 助订 阅; 或 发 送“ 订阅 电子 对账 单” 邮 件到 客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 直接 拨打 全 国统一 客服 热 线 95105568 (免 长途 话 费)订 阅。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以 在本 公司 网站 办理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三、信息咨询、查询 服务 1. 手机短信 服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或 变更 帐户 资料 时如预 留有 效的 手机 号码 , 可获得 手 机短信 公共 信息 等服 务; 或投资 者可 以发 送短 信到 指定号 码查 询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账 户份 额等信 息。


2. 电子邮件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或 变更 帐户 资料 时如预 留有 效的 电子 邮件 , 可获得 邮 件公共 信息 服务 ,如 《博 时资讯 》周 刊、 分红 公告 通知等 信息 。


投资者 也可 以自 己在 本公 司网站 订阅 每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只 基金 的公 开信 息等 内 容 。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投 资 者可以选 择将 当期分 配所 得的红利 再投 资于本 基金 ,再投资 红 利按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五、客户服务中心 1. 语 音自 助服 务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94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每周 7 天 、每 天 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和查 询服务 , 客户可 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交 易和持 有信 息等 内容 , 与 博时公 司签 订远 程服务 协议 的直 销客 户还 可以通 过电 话进 行基 金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 交易 。 2. 人 工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周 7 个工作 日的 人工 服务 , 工 作日的 人工 服务 时间 为 9 :00 -21 : 00 , 公休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 (十一 和春 节除 外) 的人 工 服务 时间 为 9 :00 -17 :00 。 全国统 一服 务热 线: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3. 信 邮服 务 客户可 以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 网 站留 言三种 方式 和本公 司联 系 , 客户 服务 中心会 有 专 人对客 户的 信邮 进行 回复 。 4. 在 线服 务 客户可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点击首 页 “ 在线 客服 ”, 与客服 代表 进行 在线 咨询 互动。 六、帐户资料变更 为了便 于客 户及 时得 到博 时提供 的各 项服 务, 请客 户及时 更新 联系 信息 。 客 户可通 过以 下三种 方式 进行 联系 信息 (包括 地址 、电 话、EMAIL 等) 的变 更: 1 、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帐 户 资料变 更业 务申 请; 2 、通过 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 心的人 工座席 服 务; 3 、 通过 本 公司网 站网 上交 易与查 询系 统 ( 网址 :www.bosera.com ) 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 七 、客户投诉和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留 言、 客户 服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客户服 务中 心人工 座席 、 信函 、 电 子 邮件 、 传 真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95 第二十一 部分


其 它应披露 的事项 ( 一) 2009 年 7 月 8 日 ,我 公司 公告了 《 博 时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博 时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 二) 2009 年7 月 15 日, 我 公司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 了 《 关 于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 三) 2009 年 8 月 3 日, 我公 司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告 了 《关 于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广东 发展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 四) 2009 年 8 月 12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博时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 五) 2009 年 9 月 8 日, 我公 司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告 了 《 关 于博时策 略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开放 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 关 于博时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赎 回和 转换业 务的 公告》和 《关于博 时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通 直销网上 交易 定期投 资业 务和网 上 交易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六) 2009 年 9 月 10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中 国光大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定期定 额 投资业务 与网 上银行 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和《 关 于博 时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在浙 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网上 银行 申购业务 与 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实 行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 七) 2009 年 9 月 18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交 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定期 定额投 资 业务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和《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博时 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在 中国 工商 银行开 展网 上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八) 2009 年 9 月 21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中 国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定期定 额 投资业 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九) 2009 年 9 月 24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96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所管 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创 业板 股票和 可转 换债券 的 公告》; ( 十) 2009 年 10 月 13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参加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网 上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 ( 十一) 2009 年 10 月 14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关于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杭 州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定期 定额投 资 业务与 网上 银行 申购 业务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十二) 2009 年 11 月 6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三) 2009 年 11 月 7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广 发华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定期定 额 投资业 务与 网上 交易 申购 业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十四) 2009 年 11 月 13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十五) 2009 年 11 月 18 日,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股权变 更的 公告 》; ( 十六) 2009 年 11 月 27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十七) 2009 年 12 月 17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基金 参加 广东发 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网上 银行 申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十八) 2009 年 12 月 18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在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推 出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和《 关于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 下基金 参加 宁波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定 期定额 投 资业务 与网 上银 行申 购业 务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 十九) 2009 年 12 月 29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关于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旗下 基金 参加浙 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与网上 银行 申购 业务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97 ( 二十)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2010 倾心回 馈” 基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二十 一) 2010 年 1 月 14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收益 分配公 告》; ( 二十 二) 2010 年 1 月 15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参加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网 上银行 等电 子渠道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二十三) 2010 年 1 月 20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09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 二十四) 2010 年 1 月 23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关 于博 时策略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在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开 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 定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二十五) 2010 年 2 月 9 日 , 我 公司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告 了《关于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 中国银行 网上 银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98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对投资 人按 此种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99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博 时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博 时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博 时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 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 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