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富国天源(100016)

富国天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 天源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富 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O 一 O 年第 一号 )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 天源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书
【 重 要 提 示 】 【 重 要 提 示 】 【 重 要 提 示 】 【 重 要 提 示 】
本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02 年 7 月 4 日证 监 基 金 字 【 2002 】 36 号文 批 准发
起设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 至 2010 年 2 月 16 日, 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和基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 天源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书
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一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1
二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1
三 、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5 5
四 、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15 15 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18 18 18
六 、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37 37 3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38 38 3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39 39 39
九 、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52 52 52
十 、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59 59 59
十 一、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60 60 60
十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62 62 62
十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66 66 66
十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68 68 68
十 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70 70 70
十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71 71 71
十 七、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75 75 75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 和基金财产 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78 78 78
十 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79 79 79
二 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92 92 92
二 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99 99 99
二 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102 102 102
二 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 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104 104 104
二 十四、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104 104 104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 、 绪 言 一 、 绪 言 一 、 绪 言 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 及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或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作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 释 义 二 、 释 义 二 、 释 义 二 、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 国 ( 不包括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行 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 方法规、 地 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 基金合同》 所 设立的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一 份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基 金的募集、 基 金合同的生效、 基 金份额的交易 、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的财产、 基 金资产的估值、 基 金收益与分配、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 金的信息披露、 风 险揭示、 基 金
的终止与清算、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 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 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 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 其定期的更
新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 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它 符 合 条 件
的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 《 基金合同》 享受权 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 的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后,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本 基金为 2002 年 8 月 16
日
募集期 指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月 , 本 基金 为
2002 年 7 月 25 日至 2002 年 8 月 14 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本 基 金 在 设 立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 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 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 ( 转
出基金) 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 转入基金) 的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 券利息、 票 据投资收益 、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 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在
本 合 同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 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 震及其它自
然灾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用、 没 收、 法律
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 话 : ( 021)68597788
传 真 : ( 021)68597799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0 年 2 月 16 日 )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公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司 日常
运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二个分公司, 分 别是: 权 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
另类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专 户 投 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营
销 策 划 与 产 品 部 、 客 服 与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发 展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力资源部、 行政管理部、 信 息技术部、 基金清算部、 北 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
权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产
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另 类投资部: 负责 FOF、 PE、 定 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
理;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投
资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专 户 投 资 部 : 在 固 定 收 益 部 、 权 益 投 资 部 和 另 类 投 资 部 内设
立 的 虚 拟 部 门 , 独 立 负 责 年 金 等 专 户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帐户、 社 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 售业务部: 管 理北京分公司 ( 华
北营销中心) 、 深 圳分公司 ( 华南营销中心) 和华东营销中心, 负 责共同基金的 零
售业 务 ; 营 销 策 划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 产 品 开 发 、 营 销 策 划 和 品 牌 建 设 等 ; 客 服 与电
子商 务 部 : 负 责 电 子 商 务 与 客 户 服 务 ; 战 略 发 展 部 : 负 责 公 司 战 略 的 研 究 、 规划
与落 实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软
件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基 金 清 算 部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公
司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行 政 管 理 部 : 负责
文秘、行政后勤等。
截止到 2010 年 2 月 16 日, 公 司有员工 156 人, 其中 58%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
上海 市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上 海 市 外 经 贸 委 处 长 ;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党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委书记;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2004 年开始担任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生于 1969 年, 硕士。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 公
司 交 易 员 ; 深 圳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嘉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兼基 金经 理。2008 年开
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 婉 芬 女 士 ( Constance Mak ) ,副董 事 长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册
会计师。 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 于
1989 年成 为 加 拿 大 毕 马 威 的 合 伙 人 之 一 。 1989 年至 2000 年作 为 合 伙 人 负 责 毕马
威在 加 拿 大 中 部 地 区 的 对 华 业 务 。 现 任 BMO 投资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 兼任
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师, 硕士。 历任申银
万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缪恒生先生, 董事。 生于 1948 年,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师, 硕士。 历任中国
人民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南 市 区 办 事 处 南 码 头 分 理 处 会 计 员 、 副 主 任 ; 中 国 人 民 银行
上海 市 分 行 南 市 区 办 事 处 会 计 出 纳 科 副 科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南 市 分行
副行长;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 din s 先生, 董 事。 生于 1958 年, 学 士, 加 拿大注册会计
师 。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 任 审 计 工 作 ,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BMO 金融集团高级副总
裁。
葛航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大学本科, 经 济师。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 山 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 经理 。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 强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生 于 1952 年, 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助 教、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讲师、 副教授、 教 授 , 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 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 生 导 师 , 金融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 教授 委 员 会 主 任 。 现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 先生 , 独 立 董 事 , 生 于 1936 年, 会 计 学 博 士 。 1962 年至 1966 年
在 PriceWaterHouseCoopers 会计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助 理 会 计 和 高 级 会 计 ; 1966 年至
1969 年在 加 拿 大 圣 玛 利 亚 大 学 担 任 教 师 ; 1973 年至 2002 年在 加 拿 大 Windsor 大
学担任教授。现任加拿大 Windsor 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5 年, 经济学硕士。 历 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办 事 员 、 副 科 长 ; 上 海 市 第 一 商 业 局 副 科 长 、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上 海 交 电 家 电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 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 局长; 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 ;
长江 经 济 联 合 发 展 集 团 总 裁 、 副 董 事 长 、 党 组 书 记 。 现 任 上 海 水 产 集 团 总 公 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 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专科。 历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科 员 、 项 目 经 理 、 业 务 经 理 ; 鲁 信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 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组 长 ;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办 公 室 综 合 科 科 长 。 现 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 事。 生于 1971 年, 工 商管理硕士。 历 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
荷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部 总 裁 助 理 ; 荷 兰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 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主 任 ;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 现 任 海 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 士。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备 厂 财 务 处 会 计 ; 厦 门 金 达 通 信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财 务 主 管 。 现 任 富 国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常松先生,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博 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数量研究员、 高 级数量研究员、 研 究策划部数量组组长、 金融数量工程部经理 。
现任 富 国 天 鼎 中 证 红 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富 国 沪 深 300 增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64 年,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
讲师 。 历 任 河 南 省 政 府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干 部 ; 中 央 党 校 经 济 学 部 讲 师 ; 申 银 万 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 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曾在 漳 州 商 检 局 办 公 室 、 晋 江 商 检 局 检 验 科 、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工 作 。曾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稽 察 员 、 高 级 稽 察 员 、 部 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 士, 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曾 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2000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 究策 划部 研究 员、 研究 策划 部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2005 年 4 月起任富
国天 益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至 今 , 2009 年 1 月起 兼 任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另类投资部总经理。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硕 士研究生, 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 。
曾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李晓铭先生, 基金经理, 生于 1980年,硕士,自 2005年
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公司行业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 ,从2009 年10月开始管理本基金。
(2) 历任基金经理: 本 基金第一任基金经理为徐卫群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02
年 8月至2003 年11月;第二任基金经理为陈继武先生,任职时间为2003年11月至
2005 年2月; 第 三任基金经理为林作平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05年2月至2006年10月;
第四任基金经理为徐大成先生, 任 职时间为 2006年10月至2007年 6月; 第 四任基 金
经理为李为冰先生,任职时间为2007年6月至2009年10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窦 玉 明 先 生 , 公 司 主 管 投 研 副总
经理 陈戈先生 ,研究部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 人 员 包 括 : 督 察 长 、 集 中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以 及 投 委 会 主 席 邀 请 的 其他
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1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2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 以下
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 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
织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围
等内容。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3
(2) 识别风险。 辨 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为什么会 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 检 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 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
量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 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 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 ,
则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 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司
在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部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4
控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财 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有
效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 风 险 管 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监 督 、 检 查 基金
及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和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当 发 现 公 司 及 公 司 管理
的基 金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重 大 经 营 风 险 或 者 隐 患 等 情 形 时 , 督 察 长 应 当 及 时向
董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应 当 密 切 跟 踪 后 续 整 改 措 施 , 并 将 处 理 情 况 向 董 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
投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相
互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权
分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息
交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5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行
情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内
部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内 部 稽 核 报 告 报 董事
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 公司确知建立、 实 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260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 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全 部 资 产 、
负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点
最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型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6
国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信
誉, 每 年 位 居 《 财 富 》 世 界 500 强企 业 之 列 。 作 为 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策
略, 着 力 打 造 “ 伴你 成 长 ” 服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化
网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 全球托管人》 评 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 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 术保障处、
营运 中 心 、 委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综 合 管 理 处 、 风险 管 理 处 , 拥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现 有 员 工 130 名 , 其 中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经 济 师 、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 务素质好、 服 务
能力强, 高 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 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0 年 2 月 16 日,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 75 只, 包 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裕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汉 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裕 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鸿阳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成长 价值证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7
券投资基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债券
投资基金、 银河 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 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信 全债 指数增
强型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成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天瑞
强势地区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交 银施罗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荷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货币
市场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信 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金 、富 兰克林
国海弹性市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 民货 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 动力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牛
创新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 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邮核 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天 成红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双 利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克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万巴黎竞 争优 势 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华优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比 联成 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稳健
双盈 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蓝筹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利丰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金元比联丰 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施罗德 先锋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进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建信收益增 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林国 海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
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邮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
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8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托 管
业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资
格;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 闭管理, 实 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针 对不 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 面警示。 对 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 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 面报告。 对 投资比例超标、 清 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 ,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 话 : ( 021)68597070
传 真 : ( 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 真 :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 话 : ( 021)61618888
传 真 : ( 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客户服务热线: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 话 : ( 0755)83198888
传 真 : ( 0755)83195049
联系人:王楠
咨询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4)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Frank.N.Newman)
电 话 : ( 0755)82088888
传 真 : ( 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501
公司网站: www.sdb.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客服热线: 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1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 系 电 话 : ( 021)54033888
传 真 : ( 021)647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 服 电 话 : ( 021)962505
公司网站: www.sw2000.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传 真 : ( 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敏琪
客服热线: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 佑 君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8 5 1 3 0 5 7 9
联系人: 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免 长 途 费 ) ;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2
联 系 电 话 : ( 0755)82130833
传 真 : ( 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800-810-8868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 系 电 话 : ( 010)84683893
传 真 : (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站: www..ecitic.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 系 电 话 : ( 0755)82943666
传 真 : ( 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服热线: 400-8888-111、 ( 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 昭明
联 系 电 话 : ( 0755)82492000
传 真 : ( 0755)82492962
联系人: 盛宗凌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3
客户 服 务 咨 询 电 话 : 400-8888-555 ( 深 圳 ) 、 ( 0755 ) 25125666 (深 圳 以 外 其
他地区)
公司网站: www.lhz q.com
(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 话 : ( 021)68419393-1035 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 服 热 线 : ( 021)68419393-1259
公司网站: www.xyz q.com.cn
(1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 139 号华能联合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 系 电 话 : ( 021)68634518-8503
传 真 : ( 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 021-6886511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 系 电 话 : ( 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 户 服 务 号 : ( 021)9 6 2 5 0 6 或 40088-88506
公司网站: www.dfz q.com.cn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4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 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 020)8755530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17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 话 : ( 010)66568613、 ( 010)66568587
传 真 : ( 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8 )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桃林路 18 号环球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开明街 417-427 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军
电 话 : ( 021)68558133
传 真 : ( 021)68558236
联系人:王嵘
公司网站: www.skyone.com.cn
(1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 系 电 话 : (0351)8686703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5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351)8686868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2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 系 电 话 : ( 0755)83516094
传 真 : ( 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 服 热 线 : ( 0755)82288968
公司网站: www.cc168.com.cn
(2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 话 : ( 0731)4403319
传 真 : ( 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 q.com
(22 )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 话 : ( 0531)81283938
传 真 : ( 0531)82024197
联系人:傅咏梅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 0531)82024197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6
公司网站: www.qlz q.com.cn
(23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 话 : ( 025)84457777-248
传 真 : ( 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服务热线: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24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 0471)4961259,021-6840527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 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联 系 电 话 : ( 021)68405273
网址: www.cnht.com.cn
(2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 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临平北路 19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 话 : ( 021)65081063
传 真 : ( 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客 服 热 线 : (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2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7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国元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电 话 : (0551)2624400
传 真 : (0551)2645709
联系人:程维
客服热线: 96888
公司 :www.gyz q.com.cn
(2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 话 : ( 0771)5539262
传 真 : ( 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客服热线: 4008888100( 全 国 ) 、 96100
公司: www.ghz q.com.cn
(2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 话 : ( 010)66045522
传 真 : ( 010)66045500
联系人:陈少震
客 服 热 线 : (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2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8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 话 : ( 010)84183389
传 真 : ( 010)64482090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 800-810-8809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号
法定代表人: 史洁民
电 话 : ( 0532)85022026
传 真 : ( 0532)85022511
联系人: 丁韶燕
客 服 热 线 : ( 0532)96577
公司网站: www.z xwt.com.cn
(3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 话 : ( 0755)83025913
传 真 : ( 0755)83025991
联系人:魏杰
客服热线: 400-8888-818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3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 话 : (021)50818887-281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9
联系人:刘晨
咨询电话: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3 )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 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 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联 系 电 话 : (0571)85783715
业 务 传 真 : (0571)85783771
联系人: 王勤
咨 询 电 话 : (0571)96598
网址: www.96598.com.cn
(34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 系 电 话 : ( 0551)5 1 6 1 6 7 1 5 1 6 1 6 7 0
业 务 传 真 : ( 0551)5 1 6 1 6 7 2
联络人: 甘 霖
客服热线: 0551-96518/400 80 96518
网站: www.haz q.com
(3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投资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 系 电 话 : (021)50586660-8837
传 真 : (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588(免长途费)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0
公司 网站:www.longone.com.cn
(3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电话: 400-8866-338
传 真 : ( 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 服 电 话 : ( 0755)95511
网站: www.pa18.com
(37)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 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182
联系人:毕艇
咨询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cjsc.com.cn
(3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58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585 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 系 电 话 : ( 021)63370888
传 真 : ( 021)63370777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 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
(3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 话 : ( 010)66223248
联系人:杨永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10)96169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
(40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 话 : (0755)25859591
联系人:霍兆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 :www.18ebank.com
(4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 话 : ( 010)58351666
传 真 : ( 010)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4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电话:010-65557020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2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宋小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com/
( 4 3 ) 信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长 江 路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长 江 路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凯 法
电 话 : ( 0 2 5 ) 8 4 7 8 4 7 6 5
传 真 : ( 0 2 5 ) 8 4 7 8 4 8 3 0
联 系 人 : 舒 萌 菲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9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t h o p e . c o m
(4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电 话 : ( 0 7 5 5 ) 8 2 8 2 5 5 5 5
传 真 : ( 0 7 5 5 ) 8 2 8 2 5 5 6 0
联 系 人 : 李 瑾
客 服 电 话 : ( 0 2 0 ) 9 6 2 1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a x z q . c o m . c n
(45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 2 层 、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 2 层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弘
电 话 : 0 1 0 - 5 9 2 2 6 7 8 8
传 真 : 0 1 0 - 5 9 2 2 6 7 9 9
联 系 人 : 谢 亚 凡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7 8 8 2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u b s s e c u r i t i e s . c o m
(46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电 话 : 0 1 0 - 6 8 0 9 8 7 7 8
传 真 : 0 1 0 - 6 8 5 6 0 6 6 1
联 系 人 : 李 伟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5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 4 7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8
层 - 5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8
层 - 5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小 阳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6 5 2 1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联 系 人 : 刘 权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0 0 8 0 0 8
公 司 网 址 : http:// w w w . c j i s . c n
( 4 8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2 9 4 号
办 公 地 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2 9 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电 话 : 0 5 7 4 - 8 7 0 5 0 3 9 7
传 真 : 0 5 7 4 - 8 7 0 5 0 0 2 4
联 系 人 : 钱 庚 旺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4
客 服 电 话 : 9 6 5 2 8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nbcb.com.cn
(49 )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高滋生
电话: 021-58788888
客服电话: 4008202717
公司网址: http://www.ydstock.com/
(5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徐楠
电话: 0532-85709793
客服电话: 96588
公司网址: http://www.qdccb.com/
(5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魏海
电话: 010-62267799-6318
客服电话: 0991-96562
公司网址: http://www.ehongyuan.com
(5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5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 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 0431-96688
公司网址: http://www.nesc.cn
(5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 0769-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54)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址:www.gfhfz q.com.cn
(55)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楼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高滋生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01
网址:www.xsdz q.cn
(56)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 0755- 83007069
客服电话: 0755- 26982993
公司网址: w w w .y ds c .c om .c n
(57)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郭玲
联系电话: 0451-82269280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gz q.com.cn
(5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7
电 话 : ( 021)68597788
传 真 : ( 021)68597799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基金募集时)
名称: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负责人:张绪生
联 系 电 话 : (010)65882200
传 真 : (010)65882211
联系人:许舒萱
经办律师: 戴华、王燕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为 不 定 期 。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证监会 2002 年 7 月 4 日证监基金字【2002】36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除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 何 与 基 金 份 额 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8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 募 集期限: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02 年 7 月 25
日到 200 2 年 8 月 14 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 基金合同》 于 2002
年 8 月 16 日生效。
2、 发 售渠道: 本 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 发
售 公 告 ) 。
3 、发 售 对 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律 法 规禁
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募集情况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设 立 募 集 期 净 销 售 额 为 4,616,913,656
元人 民 币 。 该 资 金 已 于 2002 年 8 月 16 日全 额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开
立的 “ 富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单 位 面 值人
民币 1.00 元计算, 设 立募集期共募集 4,616,913,656 份基金单位, 有 效认购户数
为 62487 户。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依
法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手
续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予以
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合同生效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9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 基金合同》 于 2002 年 8
月 16 日正式生效。 自 《 基金合同》 生 效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代
销网点进行。
本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目 前的
代销 机 构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深圳 发 展 银 行 、 海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信 建 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 兴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湘财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河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天 一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山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长 城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 华泰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 恒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元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 国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 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平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长江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安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远 东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发华
福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江海
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0
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 并另行公告。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考 虑 ,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指定
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 金 的 开 放 日 是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于 2002
年 8 月 2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本基金于 2002
年 9 月 27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在确定申 购开 始时 间和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放日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
益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3 个工 作 日 前 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电 话 、 或 管 理 人 同 意 的 其 它 交 易 形 式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1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在 T +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投 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成 交 确 认 日 起 5 个工 作 日 内 将 赎 回款
项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代 销 网 点 每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含 申 购 费) 。直销 网点
首次申购任 一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含申购 费) ,追加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20 ,000 元,已在直 销网 点有 该基 金认 购记 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 份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 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
上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3 个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申 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
金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算 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2
5、 赎 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 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 1)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
在申 购 时 交 纳 的 称 为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选 择 在 赎 回 时 交 纳 的 称 为 后 端 申 购费
用。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 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者 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费率水平: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申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不向投资者收取。
2、赎回费
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2 年(含) 1.5%
2~3 年(含) 1.2%
3~4 年(含) 1.0%
4~5 年(含) 0.5%
5 年以上 0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3%
2 年以上 0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3
赎 回 费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不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
赎回费作为注册登记费。
3、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在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限 制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决 定 实 际 执 行 的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在 《 招募
说明 书 》 中 进 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需 要 调 整 费 率 时 , 应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所有。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三 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
100 万元和 500 万元, 如 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 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金额 (元 , A)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 前端 申购 费率 ( B) 1. 50% 1.20% 达到 500 万元
前端 申购 费( C= A- D) 147.78 11,857.70 1000 元/笔
净申 购金 额( D= A/( 1+ B) ) 9,8 52.22 988,142.30 4,999 ,000
申购 份额 (= D/1.200 ) 8,2 10 .18 823,451.91 4,165 ,833 .33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金额 (元 , A) 10 ,000 1,000,000 5,000,000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4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赎回金额的计算
假定 T 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投 资 者 赎 回 10,000 份, 其 在 申 购时
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假定 该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时 选 择 的 是 交 纳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申购 基 金 份 额 当 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 1000 元 )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3 、本 基 金 T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公 告 。 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 T+1 日自 动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益
申购 份额 (= A /1.200 )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6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持有 时间 1 年 2 年 3 年
适用 赎回 费率 0.5% 0.3% 0%
赎回 费用 60 元 36 元 0 元
赎回 金额 11,940 11,964 12,000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持有 时间 1 年 2 年 3 年
适用 赎回 费率 0.5% 0.3% 0%
赎回 费用 60 元 36 元 0 元
适用 申购 费率 1.8% 1.5% 1.2%
后端 申购 费 198 元 165 元 132 元
赎回 金额 11,7 42 11,7 99 11,8 68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5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 资者自 T+2 日 ( 含该日) 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 T+1 日自 动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办 理 时间
进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本基金的申购申请 :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暂停估值;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 上 述 ( 1 )到 (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认
为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购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即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的处理
本基 金 必 须 保 持 足 够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以 备 支 付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对 本基
金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6
( 3) 因 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的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日
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 3 ) 款的情形时, 对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 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认
为需 要 暂 停 基 金 赎 回 ,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即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 暂 停基金的申购、 赎 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 金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 分顺延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7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明
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
依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 算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3 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销售
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基
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和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该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和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满 足 广 大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 本 公 司 开通 富 国 天 源平 衡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源, 代码: 前端为 100016; 后端为 100017)与本公司旗 下
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8
本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和 管 理 的 富 国 天 利 增 长 债 券投
资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富 国 天 利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18 ;后 端 为 100019 ) 、 富 国 天
益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富 国 天 益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20; 后 端为 100021) 、
富国 天 瑞 强 势 地 区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富 国 天 瑞 , 代 码 : 前端
为 100022 ; 后端为 100023)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货币, 代 码 :
A 级 100025 ; B 级: 100028)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富国 天 合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26 ;后 端 为 100027 ) 、富国 天 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成, 代码: 前端为 100029;后端为 100030) 、
富国 天 鼎 中 证 红 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富 国 天 鼎 , 代 码 : 前端
为 100032 ; 后端为 100033) 和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
国优化增强债券, 代码: A 类为 100035 ; B 类为 100036; C 类为 100037) 。 本 公 司
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上述业务。
基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转
换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2、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与 基 金 申 购 、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系 统 差 异 以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 因 , 开 展 该 业 务 的 时 间 可 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
(1) 富国天源与富国天益、 富国天利、 富国天瑞、 富国天合、 富国天成、富
国天鼎、富国优化增强债券(A 类、B 类)间的转换
【1】 投 资者拟转换份额持有时间不足 1 年的, 转 换费率为 0.3%; 拟 转换份额
持有时间达到或超过 1 年的,免收转换费。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不 违 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之
前提 下 , 调 整 上 述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水 平 , 但 最 迟 应 于 新 收 费 办 法 开 始 实 施日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9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 换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2 位以 后 的 部 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基金转换举例
某投 资 者 最 初 持 有 富 国 天 瑞 10000 份, 于 T 日提 出 将 该 10000 份基 金 转 换成
富国天源。 假设 T 日收市后富国天瑞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富 国天 源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有关转换所得的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10000×1.2000=12000 元
转换费用=12000×0.3%=36 元
转入金额=12000-36=11964 元
转入基金份额=11964÷1.0500=11394.28 份
即某投资者在 T 日将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的 10000 份富国天瑞申请转换
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的富国天源,可得到 11394.28 份富国天源。
(2)富国天源与富国货币间的转换
目前 , 暂 时不 开 放 旗下 以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申 购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富 国 天源 、富国
天益 、 富国 天 利 、 富国 天 瑞 、 富 国 天合 、 富 国 天 成 、 富 国 天 鼎 、 富 国 优 化增
强债券)向富国货币的转换业务。
【1】由富国货币转出至富国天源:
a.由富国货币转出至富国天源,视同于先赎回富国货币,再申购富国天源;
b.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c.转换的计算公式:
A=[B×B
N A V
/(1+C)+D]/ A
N A V
其中:
A 为基金转换后可得到的富国天源的基金份额;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0
B 为原来持有的富国货币的基金份额;
B
N A V
为转换当日富国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
C 为富国天源的对应申购费率;
A
N A V
为转换申请当日富国天源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在投资者全部转出富国货币份额的情况下, 富 国货币在持有期内的累计收
益(在投资者部分转出富国货币份额的情况下,D=0)
转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不 违 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前
提下 调 低 上 述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水 平 , 但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收 费 办 法 实 施 日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由富国天源转出至富国货币:
a.由富国天源转出至富国货币,视同于先赎回富国天源,再申购富国货币;
b. 由前端收费模式下的富国天源转出至富国货币时, 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 日
转出富国天源所应适用的赎回费率,不收取额外的转换费用;
c. 目 前 , 暂 时 不 开 放 以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申 购 的 富 国 天 源 向 富 国 货 币 的 转 换 业
务;
d.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e.转换的计算公式:
A=[(B×B
N A V
×(1-E) ) /A
N A V
]
其中:
A 为基金间转换后可得到的富国货币的份额;
B 为原来持有的富国天源的份额;
B
N A V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富国天源的份额净值;
E 为基金间转换费率;
A
N A V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富国货币的份额净值。
转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3)富国天源与富国优化增强债券(C 类)之间的转换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
目前 , 暂 时不 开 放 旗下 以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申 购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富 国 天源 、富国
天益 、 富国 天 利 、 富国 天 瑞 、 富 国 天合 、 富 国 天 成 、 富 国 天 鼎 )向 富 国 优化
增强债券(C 类)的转换业务。
【1】由富国优化增强债券(C 类)转出至富国天源基金
a.由富国优化增强债券 ( C 类) 转 出至富国天源基金, 视 同于先赎回富国优 化
增强债券(C 类) , 再申购富国天源基金;
b.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c.转换的计算公式:
A=[B×B
N A V
×(1-D)/(1+ C)]/ A
N A V
其中:
A 为基金转换后可得到的富国天源的基金份额;
B 为原来持有的富国优化增强债券(C 类)份额;
B
N A V
为转换当日富国优化增强债券(C 类)的基金份额净值;
C 为富国天源的对应申购费率;
D 为富国优化增强债券 ( C 类) 赎 回费率 ( 持有期 30 日以内赎回费率为 0.1%,
持有期为 30 日及 30 日以上赎回费率为 0)
A
N A V
为转换申请当日富国天源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由富国天源转出至富国优化增强债券(C 类)
a. 由 富国天源基金转出至富国优化增强债券 ( C 类 ) , 视 同 于 先 赎 回 富 国 天 源 ,
再申购富国优化增强债券(C 类 ) ;
b. 由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的 富 国 天 源 基 金 转 出 至 富 国 优 化 增 强 债 券 ( C 类 ) 时 ,
转换 费 率 为 转 换 申 请 日 转 出 基 金 所 应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不 收 取 额 外 的 转 换费
用;
c.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d.转换的计算公式:
A=[(B×B
N A V
×(1-E) ) /A
N A V
]
其中: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
A 为基金间转换后可得到的富国优化增强债券(C 类)份额;
B 为原来持有的富国天源份额;
B
N A V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富国天源的份额净值;
E 为基金间转换费率;
A
N A V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富国优化增强债券(C 类)的份额净值。
转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不 违 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前
提下 调 低 上 述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水 平 , 但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收 费 办 法 实 施 日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业务规则
( 1) 基 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 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
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 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 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富国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00 元 ) 。
( 4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 为 单 位 进 行 申 请 , 申 请 转 换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5)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6) 注 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 T 日 ) 。 投 资
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 投 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 ( 含该日) 起 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
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7)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 每 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 余
额不足 1,00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 8)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 单 笔转换
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3
( 9) 基 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总份 额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 巨额赎回。 发 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
相同的优先级,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
并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 部 分确
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 10 )投 资 者 只 能 在 相 同 收 费 模 式 下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例 如 , 投 资 者 拟 将 持有
的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富 国 天 瑞 ( 100022 )转 换 为 富 国 天 源 时 , 转 换 后 得 到 的 富 国天
源的份额仍为前端收费(100016) 。
( 11 )投 资 者 在 全 部 转 出 富 国 货 币 余 额 时 , 将 自 动 结 转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 投资
者部 分 转 出 富 国 天 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份 额 时 ,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累
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失。
( 1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转 出 其 账 户 内 富 国 货 币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 注 册 登记
机构 将 自 动 结 转 该 转 出 份 额 对 应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 该 收 益 将 一 并 计 入 转 出 金 额 并折
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13 )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时间将连续计算。
(14 )基金转换业务于场内交易暂不开放,何时开放,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 1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3 个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 转 换 视 同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 因 此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
6、重要提示
( 1) 目 前, 可 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销
富国 天 源 与 拟 转 换 基 金 ( 包 括 富 国 天 益 、 富 国 天 利 、 富 国 天 瑞 、 富 国 货 币 、 富国
天合、富国天成、富国天鼎、富国优化增强债券)的机构。
( 2) 由 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 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
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4
( 3)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管
理人 旗下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亦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www.fullgoal.com.cn ) 或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电 话
( 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遗 赠 、 自 愿 离 婚 、 分 家 析 产 、国
有资 产 无 偿 划 转 、 机 构 合 并 或 分 立 、 资 产 售 卖 、 机 构 清 算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 司法
执行 等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适
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 继承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 捐赠 ”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他
社 会 团 体 ; “遗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 “自愿离婚” 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愿 离 婚 而 使 原 在 某 一 方 名 下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划 转 至 另 一 方 名 下 ; “ 分 家 析
产 ” 指原 属 家 庭 共 有 ( 如 父 子 共 有 、 兄 弟 共 有 等 )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家 庭 成 员名
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 组
织形 式 调 整 或 资 产 重组 等 原 因 引 起 的 作 为 国 有 资 产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国 有 产 权主
体 之 间 的 无 偿 转 移 ; “机构合并或分立 ”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
的 划 转 ; “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 独立部门、 分 支机构或生产线 )
的整 体 资 产 给 另 一 企 业 的 交 易 , 在 这 种 交 易 中 , 前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随 其 他 经营
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 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机构清算” 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
规定 的 期 限 届 满 或 出 现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 或 因 其 权 力 机 关 作 出 解 散 决 议 , 或 依 法被
责令 关 闭 或 撤 销 而 导 致 解 散 ,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解 散 , 从 而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破 产 清算
程序除外) , 清 算组 ( 或类似组 织, 下同) 将 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
的债 权 人 以 清 偿 债 务 , 或 将 清 偿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配 给 机 构 的股
东、 成员、 出 资者或开办人; “企业破产清算”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5
和国 企 业 破 产 法 (试行 ) 》或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十 九 章 的 有 关 规定
被宣 告 破 产 , 清 算 组 依 法 将 破 产 企 业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直 接 分 配 给 该 破 产 企 业 的债
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司法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有履行义 务
的当 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依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之 规 定 自 动过
户给其他人, 或 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 者 办 理 因 继 承 、 捐 赠 、 遗 赠 、 自 愿 离 婚 、 分 家 析 产 原 因 的 非 交 易 过 户可
到转 出 方 的 基 金 份 额 托 管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 投 资 者 办 理 因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 机构
合并 或 分 立 、 资 产 售 卖 、 机 构 解 散 、 企 业 破 产 、 司 法 执 行 原 因 引 起 的 非 交 易 过户
须到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处 办 理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 富 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转托管
本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 份 额 转 托 管 时 , 投 资 者 可 以 将 其 某 个 交 易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分
转 托 管 。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在 转 出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出 手 续 ,
在转 入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手 续 。 对 于 有 效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将在
投资 者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 交 易 账 户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 富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业务
规则。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是 尽 可 能 减 少 和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 力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并谋
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
本基 金 为 平 衡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将 基 金 资 产 按 比 例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在股
票投 资 中 主 要 投 资 于 成 长 型 股 票 和 价 值 型 股 票 , 并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主 动的
管理, 从 而使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 尽可能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
(二)投资理念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6
在坚实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本基 金 最 大 特 点 是 突 出 了 动 态 平 衡 型 , 其 主 要 包 含 两 个 层 面 含 义 : 一 、 资产
配置 的 变 化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对 市 场 走 势 的 预 测 和 对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风
险性 、 收 益 性 大 小 的 判 断 , 主 动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中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求基
金资 产 在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投 资 中 达 到 风 险 和 收 益 的 最 佳 平 衡 ; 二 、 持 股结
构的 变 化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对 市 场 走 势 的 预 测 主 动 调 整 股 票 资 产 中 成 长 型股
票和 价 值 型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 在 投 资 于 良 好 成 长 性 上 市 公 司 的 同 时 , 兼 顾 收 益稳
定的 价 值 型 上 市 公 司 , 从 而 使 投 资 者 在 承 受 相 对 较 小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有 可 能 获得
较高的资本利得和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方向
1、 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公开募集、 上 市
的股票和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 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 成长型股票 和
价值型股票按以下原则确定:
(1)成长型股票,包括三类:
① 经典 成 长 型 : 这 类 公 司 提 供 新 产 品 , 创 造 或 满 足 新 的 市 场 需 求 , 新 产 品通
常是新技术、新发明的结果;
② 市 场 份 额 成 长 型 : 这 类 公 司 增 长 迅 速 的 原 因 在 于 它 们 靠 更 好 的 产 品 质 量 、
形象或服务提高市场占有率;
③ 合并 型 : 这 类 公 司 的 增 长 来 自 于 收 购 大 量 其 他 公 司 , 支 付 合 理 收 购 价 格并
实现融合是其成功的关键因素。
成长型股票具体的量化标准是: 1)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0 元; 2) 利润 总
额连续两年(或预期)增长,并且增长速度不低于同期 GDP 增长速度。
(2) 价值型上市公司股票, 是 指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业绩稳定,市盈率较 低
上市 公 司 发 行 的 股 票 。 价 值 型 股 票 具 体 的 量 化 标 准 是 : 每 股 收 益 不 低 于 市 场 平均
水平,并且市盈率由低到高排名靠前。
3 、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将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和 企 业 债 ( 包 括 可 转 换 债 ) 。
本 基 金 将 在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利 率 走 势 、 资 金 供 求 、 债 券 市 场 结 构 的 基 础 上 ,
综合 考 虑 债 券 的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 流 动 性 、 期 限 、 发 行 人 资 信 水 平 等 因 素 建 立 债券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7
投资组合。
(四)投资组合
本基 金 为 平 衡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将 基 金 资 产 按 比 例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在股
票投 资 中 主 要 投 资 于 成 长 型 股 票 和 价 值 型 股 票 , 并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主 动的
管理, 从 而使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 尽可能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3、本基金股 票投 资中 ,投 资于 成长 型上 市公 司的 基准 投资 比例 为 60%,投资
于价值型上市公司的基准投资比例为 40%,上下浮动比例为 1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不超过该股票流通股的 10%;
6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 基 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 总
资产, 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8、遵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规 定 , 允 许 基 金 管理
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
(五)投资策略
1、投资依据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 国家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主 要 包 括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 经 济 增 长 率 、 失 业 率 、通
货膨胀率、财政收支、国际收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指标。
—— 国家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对中长期投资的重要的决策依据。
—— 国家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对投资方向具有重要影响。
—— 各行业发展状况:形成行业投资策略的重要依据。
—— 上市公司研究:形成投资组合的直接依据。
— — 证券 市 场 走 势 : 中 国 属 于 新 兴 市 场 , 呈 现 较 大 的 波 动 性 。 针 对 市 场 走势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8
的变化调整相应的投资策略是管理好基金极其重要的基本工作。
2、投资程序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 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的趋势、 运 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本基金的基 金
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 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资
产分 布 比 例 、 成 长 型 和 价 值 型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和 重 仓 投 资 品 种 投 资 方 案 。 基 金 经理
根据 批 准 后 的 投 资 策 略 确 定 最 终 的 资 产 分 布 比 例 、 股 票 资 产 中 的 成 长 型 和 价 值型
股票分布比例和个股投资分布方式。
3)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3、投资方法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管理模式,投资方法将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首先,对各类资产(股票、债券、现金及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动态配比。
其次,确定成长型公司股票和价值型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
第三 , 构 造 候 选 股 票 池: ( 1 )根 据 分 行 业 股 票 评 价 体 系 , 确 定 行 业 内 的 优选
股 票 ; ( 2 )对上述优选股票划分成长型和价值型,确定本基金的候选股票池。
第四 , 基 金 经 理 综 合 考 虑 资 产 配 置 、 成 长 型 和 价 值 型 股 票 的 比 例 、 行 业 状况
变化及市场特点等因素,从候选股票池中挑选合适的股票,构造基金资产组合。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募集 的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9
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10、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11、基金管理人承诺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包括:
( 1 ) A 股流 通 股 小 于 1000 万 股 的 股 票 ; ( 2 ) ST 、 PT 股票 , 但 已 在 证 监 会指
定报 刊 公 告 基 本 面 发 生 正 面 重 大 变 动 的 除 外; ( 3 )因 涉 嫌 违 规 而 接 受 证 监 会 或其
他主管部门调查的公司的股票; ( 4) 截 止投资日为止前一年涨幅超过 200%的股票;
( 5)信用评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应禁止纳入组合。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 来作为衡量本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证券 市 场 平 均 收 益 率 = 中信 标 普 300 指数 收 益 率 ×65% +中 信 国 债 指 数 收 益率
× 30%+同业存款利率 ×5%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 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厉害关系的第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 投资 513,117,109.91 66.75
其中 : 股票 513,117,109.91 66.75
2 固定 收益 投资 237,840,300.00 30.94
其中 : 债券 237,840,300.00 30.9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 -
4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
其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 存款 和结 算备 付金 合计 12,853,678.43 1.67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6 其他 资产 4,893,381.97 0.64
7 合计 768,704,470.31 100.00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掘 业 49,027,400.00 6.43
C 制造 业 209,232,483.18 27.45
C0 食品 、饮 料 18,680,200.00 2.45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24,322,494.34 3.19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966,732.48 0.13
C4 石油 、 化 学、 塑 胶 、 塑 料 25,368,905.15 3.33
C5 电子 33,844,594.40 4.44
C6 金属 、非 金属 57,373,806.72 7.53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35,042,788.79 4.60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13,632,961.30 1.79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 煤 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 业 - -
F 交通 运输 、仓 储业 10,452,000.00 1.37
G 信息 技术 业 62,067,912.60 8.14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73,629,549.36 9.66
I 金融 、保 险业 81,791,764.77 10.73
J 房地 产业 26,916,000.00 3.53
K 社会 服务 业 - -
L 传播 与文 化产 业 - -
M 综合 类 - -
合计 513,117,109.91 67.33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50 中国 联通 3,177,900 23,166,891.00 3.04
2 000933 神火 股份 600,000 22,128,000.00 2.90
3 000417 合肥 百货 1,442,738 21,164,966.46 2.78
4 002106 莱宝 高科 819,926 20,006,194.40 2.63
5 002024 苏宁 电器 900,000 18,702,000.00 2.45
6 600519 贵州 茅台 110,000 18,680,200.00 2.45
7 600585 海螺 水泥 369,952 18,445,806.72 2.42
8 600036 招商 银行 1,000,000 18,050,000.00 2.37
9 000898 鞍钢 股份 1,000,000 16,000,000.00 2.10
10 000024 招商 地产 600,000 15,978,000.00 2.10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 此 处金融债券为国家开发银行债券, 根 据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1 月 5 日 《关 于
将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等 政 策 性 银 行 发 行 的 债 券 作 为 国 家 债 券 的 通 知 》 ( 基 金 部 通 知
[2004]01 号)的规定,可计入国债投资比例。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 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 债券 147,567,300.00 19.36
2 央行 票据 70,133,000.00 9.20
3 金融 债券 20,140,000.00 2.64
其中 :政 策性 金融 债 20,140,000.00 2.64
4 企业 债券 - -
5 企业 短期 融资 券 - -
6 可转 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237,840,300.00 31.21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0701013 07 央行 票据 13 700,000 70,133,000.00 9.20
2 010112 21 国债 ⑿ 676,000 69,323,800.00 9.10
3 010110 21 国债 ⑽ 350,000 35,801,500.00 4.70
4 010004 20 国债 ⑷ 220,000 22,176,000.00 2.91
5 010203 02 国债 ⑶ 200,000 20,266,000.00 2.66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2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存
在尾差。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 保证 金 1,160,000.00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
3 应收 股利 -
4 应收 利息 3,682,749.92
5 应收 申购 款 50,085.02
6 其他 应收 款 547.03
7 待摊 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93,381.97
阶段
净值 增
长率 ①
净值 增长 率
标准 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2.8.16-
2002.12.31
-7.7 4% 0.36% -13. 33 % 0.73% 5.59 % -0.37%
2003.1.1-
2003.12.31
16.83% 0.68% 4.4 3% 0.78% 12.40% -0.11%
2004.1.1-
2004.12.31
0.69% 0.79% -11. 26% 0.90% 11. 95% -0.11%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 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1. 截止 日期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 本基 金 于 2002 年 8 月 16 日成 立 , 建 仓 期 6 个月 , 从 2002 年 8 月 16 日至 2003 年 2 月 15
日,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 均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的
2005.1.1-
2005.12.31
-2.58% 0.87% -1.50% 0.86% -1.08% 0.01%
2006.1.1-
2006.12.31
75.02% 1.01% 70.43% 0.91% 4.59% 0.10%
2007.1.1-
2007.12.31
62.32% 1.4% 89.44% 1.49% -27.12% -0.09%
2008.1.1-
2008.12.31
-43.74% 1.62% -46.40% 1.94% 2.66% -0.32%
2009.1.1-
2009.12.31
49.66% 1.33% 56.71% 1.32% -7.05% 0.01%
2002.8.16-
2009.12.31
152.91% 1.13% 114.59% 1.23% 38.32% -0.10%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4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 金 资 产 的 账 户 ,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证 券账
户、 国 债 托 管 账 户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账 户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按照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 注 册 登 记 人 自 有的
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 资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资 产 , 并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人
以其 自 有 的 资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行 使 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 其 它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资 产不
得被处分。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5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 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理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6
人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 2 )小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 1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3) 首 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交 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6) 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 6 )小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管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7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的权
证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 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3 )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
时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
产价值时;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8
3、 占 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
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 且
基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份 额 净 值 出 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50%, 基 金 托管 人承担 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计
算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9
进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果行业 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3 ) 项、 债 券 估 值 方 法的
第 (7 ) 项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4 ) 项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 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当日 的 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 。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它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0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
3、 本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
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 在 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 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 1 次, 但 若
成立 不 满 3 个月 则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年度 分 配 在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4 个月内
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 基 金 收 益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在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
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登
记人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1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 )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资 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 金 管 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顺
延。
(2) 、 基 金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E× 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 上 述 “1、 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中 ( 3) - (7)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从 基金
资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息
披露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其 他 具 体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依 据 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管
费率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调
低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的 申购费
( 1)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
在申 购 时 交 纳 的 称 为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选 择 在 赎 回 时 交 纳 的 称 为 后 端 申 购费
用。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 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者 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费率水平: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3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申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不向投资者收取。
本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主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基金的赎回费
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 回 费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不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
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 前
提下 , 调 整 申 购 费 和 赎 回 费 的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水 平 , 但 最 迟 应 于 新 收 费 办 法 开始
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 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
1 年以内(含) 1.8%
1~2 年(含) 1.5%
2~3 年(含) 1.2%
3~4 年(含) 1.0%
4~5 年(含) 0.5%
5 年以上 0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3%
2 年以上 0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4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 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 经 基
金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 计师
事务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 例 如 :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 公 告 , 并 保 证 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5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结 果 编 制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公 告 , 并 在 募 集期
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
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交
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前 日 的 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
基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即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7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信
息披露义务。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住 所 和 基 金 上 市 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8
(十四)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本基 金 为 平 衡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长期
平 均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积 极 成 长 型 基 金 , 高 于 国 债 、 指 数 型 基 金 和 价 值 型 基
金。
(一)投资于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时
直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 管 理 、 财 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9
3、 债 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 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
收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为
消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回
的风险。
在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有
误、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素
造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或
者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0
金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人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 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 基金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 上
海浦 东 发 展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深圳 发 展 银 行 、 海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万国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信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联合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 财证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 天 一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山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财 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 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元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海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西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 光大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金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平 安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 长江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远 东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江 海 证 券 经 纪有
限责 任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并 不 是代
销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代 销 机 构 担 保 或 者 背 书 , 代 销 机 构 并 不 能 保 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1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 《 基金合同》 的 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除 依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 或 依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可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 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 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 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2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后 , 按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 基 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3
管理基金资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 基金 管
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担 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7)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它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择、 委 托、 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 行
监督和处理。 如 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 《 基金合同》 、 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
议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它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
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6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 基 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4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
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 策, 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 4) 配 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 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
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 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
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
务管 理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投
资;
(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得 以 基 金 资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格;
( 10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 11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3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5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 基 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
基金资产;
(2) 依 《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 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资
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6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 基 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基
金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等事 项
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采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发售 、
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7
( 11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行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3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5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7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赎 回和
分红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8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20 )参 加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组 , 参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 21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2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3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 《 基 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8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因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 额
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 《 基 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 用 ;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共
同组成。
1、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b.更换基金管理人;
c.更换基金托管人;
d.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 提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求 提 高该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9
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f.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g.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事项。
( 2 ) 、以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b. 在《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 对《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 除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外
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 1 ) 、除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 基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
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0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5 ) 、如在 上 述 第 4 条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6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中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全 国 性 信 息 披 露 报 刊 上 公 告 通 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c.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d.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e.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2 ) 、 采 取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
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 1 ) 、 现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派
代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1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
b. 经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 、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基金 管 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d. 上述 第 c 项中 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
符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面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
改 、 决定 提前终止 《基金合 同 》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 0 % (含 10%)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2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现场 会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5 天 前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 件 的 应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5 天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本 基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出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审
议;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b. 程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决 定 。 如 将 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人
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 、 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 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3
代表 和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b.通讯开会
在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公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 特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 (含 三分 之 二 ) 以上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 现场开会
a. 如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4
b. 监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
布计票结果。
c. 如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 通讯开会
在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 表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 表 )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5 个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决定。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 1 )存 续 期 间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 达 不 到 100 人,或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 民 币 5000 万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本 基 金终
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 人 ,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 人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5
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本 基金合同终止后, 须 按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进 行
清算。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基 金合同 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 首 先应由争
执双 方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的 方 式 解 决 。 若 无 法 解 决 的 , 可 根 据 事 后 达 成 的仲
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争执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七) 《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效。
2 、 《基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九 部 分 第 二项
所列情形发生时止。
3 、 《基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 合 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费
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 基金合同》 印制件或复印件; 如 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 、
仲裁或诉讼的, 《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6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600 亿元人民币
经营 范 围 :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结 算 业 务 ; 居 民 储 蓄 业 务 ; 信 托 贷 款 、 投资
业务 ; 金 融 租 赁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投 资 ; 在 境 内 、 外 发 行 或 代理
发行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贸 易 、 非 贸 易 结 算 ; 外 币 票 据 贴 现 ; 外 汇 放 款 ; 买 卖 或 代理
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境内、 外 外汇借款; 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 外 汇担保 ;
保管 箱 业 务 ; 征 信 调 查 、 咨 询 服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社 保 基 金 托 管 ; 企 业年
金托 管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 信 托 资 产 托 管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 农村
社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 投 资 连 接 保 险 产 品 的 托 管 ; 收 支 账 户 的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 、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 托 管 人 就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计 提 比 例 和 支 付 方 法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资 产 核 算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等行为是否符合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7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知
后 进 行 核 对 确 认 并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基金管理人未予及时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全 部 资 产 、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是 否擅
自 动 用 基 金 资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
是否按时将赎回资金划入销售机构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过
错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方
式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和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金
托管人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进 行 核 对 确 认 并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基金托管人未予及时纠正,基金管理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
行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并 经 对 方提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8
醒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负责保管本基金资产。 基 金托管人应依诚实信 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 完 整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
不得自行运用、分配、处分基金的任何资产。
( 2) 本 基金资产应设独立的账户, 本 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及基金托
管人保管的其他基金资产必须严格分开, 并 应对本基金资产运作情况严格保密 ( 中
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除外) 。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 发 行 期 间 , 募 集 资 金 全 部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基金
募集专户。
基金 发 行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所 募 集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以
“ 富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名义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其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实务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有效。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 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的银行账户由基金托
管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本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和 基 金 清 算 专用
账户 。 并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以 同 样 的 方 式 在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资 金 清 算 银行
开立基金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
( 2) 除 本基金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 双 方均不得以基金名义在其他银行或非
银行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并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以
外的活动。
(3)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要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关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支付 结 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 4) 银 行预留的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的收支。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9
4、基金证券账户、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
( 1) 基 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及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不 得 出 借 和 转 让 , 不 得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 基 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交
易的清算备付金账户;
5、基金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成立后, 经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申请进入全国银 行
间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公
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
( 2) 同 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 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或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及 分 公 司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出 入 保 管 库 ,
应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资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 在 签 署 前 应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全部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于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价
值。
基金 资 产 净 值 每 日 计 算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每 月 末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应 在 报表
中反映。
基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经 双 方 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0
(2)复核程序
基金 管 理 人 每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通 过 加 密 传 真 传 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经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签 字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净值计算错误的责任
基金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履 行 复核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2、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及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a. 账册 的 建 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经 办 本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人 员按
照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负 责 编 制 、 保 管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双
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b. 凭证 保 管 及 核 对 : 证 券 交 易 凭 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保 管 并据
此建 账 。 每 个 工 作 日 终 了 后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上 午 9 : 00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天 的清
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 按 日 编 制 基 金 估 值 表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 从 而 核 对 证 券 交 易账
目。
基金 托 管 人 办 理 基 金 的 资 金 收 付 、 证 券 实 物 出 入 库 所 获 得 的 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周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
(2)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a. 财务 报 表 的 编 制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内 容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 经 营 业 绩 表 、基
金净 值 变 动 表 及 其 附 表 以 及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报 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定期分别编制。
b. 报表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独
立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方
数据 完 全 一 致 。 核 对 无 误 后 , 在 核 对 过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上 加 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理人印章,各留存一份。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1
c.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 月 度 报 表 每 月 终 了 后 5 日 内 完 成 ;
投资组合公告在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 生
效后每 6 个月结束后的 30 日内完成; 中期报表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 6 个月结
束后 60 日内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
d.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将
有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立 即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中 期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7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中 期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便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取 得 , 包 括 基 金 成 立 时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发生 纠 纷 时 , 本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予 以 解 决 。 当 事 人不
愿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院
提起诉讼。
争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2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对 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须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 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冲突,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形,托管协议将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之事项。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 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 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
额的 投 资 者 ,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 易 、 年 末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零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年 度对
账 单。
(二)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交
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了 满 足 广 大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下 简 称 “ 本公
司 ” )在 招商 银 行 正 式 推 出 富 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富国
天源)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是申 购 业 务 的 一 种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招 商 银 行 提交
申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时 间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招 商 银 行 于 约 定 扣 款 日 在投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3
资者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 、适用投资者范围
上述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投资 者 可 到 招 商 银 行 代 销 上 述 基 金 的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业
务申请。
3、申请方式
(1) 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 已开户者除外) , 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招商银行 的
规定;
(2) 已开立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
份证 件 及 相 关 业 务 凭 证 , 到 招 商 银 行 各 营 业 网 点 申 请 办 理 此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序
遵循招商银行的规定。
4、办理时间
定期定额申请办理时间为基金法定开放日的 9:30—15:00
5、申购、赎回费率的说明
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费率同正常费率。
6、收费模式
富国天源可采用前端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
7、扣款日期
定期 定 额 申 购 的 扣 款 及 申 购 申 请 间 隔 期 定 为 按 月 扣 款 申 请 , 且 每 月 扣 款 及申
购申 请 日 固 定 ( 现 定 为 每 月 8 日, 遇 双 休 、 节 假 日 则 实 际 扣 款 日 顺 延 , 申 购 以实
际扣款日基金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8、扣款金额
投资 者 可 与 招 商 银 行 就 本 基 金 申 请 开 办 “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约定 每 期 固定
扣款金额,富国天源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300 元。
9、扣款方式
(1) 招商银行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 扣 款金额扣款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4
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 3) 如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 3 期扣款不成功, 则视为投资者自动终止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10、交易确认
以每期实际扣款日 ( T 日) 的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基 金份
额确认日为 T+2 日。
1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 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 扣款日期、 扣 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
份证 件 及 相 关 凭 证 到 原 销 售 网 点 申 请 办 理 业 务 变 更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招 商 银行
的规定;
( 2) 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 凭
证到招商银行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商银行的有关规定;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招商银行的具体规
定。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已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的 销 售 机 构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 fullgoal .com.cn 查 询 或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5105686 、 4008880688 咨 询 。
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电 话 、 发 送 邮 件 或 者 发 短 信 3 种方 式 定 制 每 周 基 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国周刊、 公告信息、 浮动盈亏、 月度、 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客户 服 务 ” 栏目 , 可享
有账户查询,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 × 24 小 时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每 周 5 天、 每 天 不 少 于 8 小时 的 座 席 服 务 , 投资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5
者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 音留
言栏 目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6 种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公司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 长 途 话 费 ) ,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 真 : ( 021)68597979
公司网址: 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 public@fullgoal.com.cn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定期定额业务:
本基金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在海通 证券 开通 基金 定期定额投 资 业务,并 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 司 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起 开 通 面向 兴业 银行 借 记 卡 的 网 上 直 销 定 期 定 额 申购
业务 ,并 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 司 网站
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 2009 年 12 月 17 日起在湘财证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于同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在中信建投证券证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同
时参与其定期定额优惠活动, 并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2 、基金转换业务:
本公 司 自 2009 年 8 月 19 日起 在 农 业 银 行 开 通 富 国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与本 基 金 之 间的
基金 转 换 业 务 , 并 于 同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 司 网 站 上做
相关公告。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6
3 、费率优惠活动:
本基金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参与中国农业银行网上前端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 并于 2009 年 9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 金 自 2009 年 10 月 19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参 与 民 生 银 行 网 上 前 端 申 购费
率优惠活动, 并于 2009 年 10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和公
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 金 自 2009 年 12 月 9 日起 参 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申 购 费 率 优惠 活动 ,并
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 2009 年 12 月 18 日起对使用农行金穗借记卡、 建行龙卡 借记卡、 交行太
平洋 借 记 卡 付款 方 式 通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和 对 使 用 除 招 商 银 行 储 蓄 卡 付 款方
式外 的 电 话 委 托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优 惠 费 率 实 施 调 整 , 并 于 同 日 在 中 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 金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并 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金 自 2010 年 1 月 7 日至 2010 年全部法定 基金 交易 日 参加工商银 行 “ 2010 倾
心回 馈 ” 基金 定 投 优 惠 活动 , 并 于 同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和
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 金 自 2010 年 1 月 18 日起 参 加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基 金 定 投 申 购 及 网上 银 行 、 电话
银行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并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持续开展农行卡、 建行卡、 招 行卡、 民行卡、 兴 业 卡
以及 富 国 基 金 “ 富管 家 ” 网上 直 销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优 惠 活 动 , 并 于 同 日 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4 、本基金本期新增的代销机构:
本公 司 自 2009 年 9 月 15 日起 增 加 英大 证 券 为 本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于 同日 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自 2009 年 11 月 11 日起增加江海证券为本基金代销机构, 同时参与其网 上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7
交易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并 于 同日 在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司
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自 2009 年 11 月 27 日起增加 信达证券 为本基金代销 机构 ,并 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5 、 本 基金参与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并于 2009 年 9 月 23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6 、本 公 司 于 2009 年 10 月 29 日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上 公 告 聘 任李 晓 铭 先
生 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免去李为冰先生本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7 、本 公 司 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起 面 向 交 通 银 行 太 平 洋 借 记 卡 持 卡 人 推 出 了 基金
网上交易业务, 并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8 、本 基 金 于 2010 年 1 月 5 日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上 做 《 富 国 天 源 平 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00 九年度收益分配公告》 。
9 、 本公司自 2010 年 1 月 21 日起在网上直销系统开通 “富管家” 业务, 并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记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8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0 一 0 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