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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行业(460007)

友邦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根据 2009年 6月 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友邦华 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 482号)和 2009 年 6月 22日《关于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 函》(基金部函【 2009】 416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8月 3日正式生效。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 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 和 收益作 出 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 波动 ,投 资 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 ,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 充分考虑自身 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现 的 各类风险 , 包括:因政治 、经 济 、 社 会 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 价格产 生 影响而形成 的 系统性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险 、 由 于基金投资 者 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 产 生的 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 中 产 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 。 投资 者 认 购 本基金时 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 人 建议 投资 者 根据 自身 的 风险收益 偏好 , 选择适 合 自 己 的基金 产品 , 并 且 中 长期 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 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现 。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0年 2月 2日,有关 财 务 和业 绩 表 现 数 据 截止 日 为 2009年 12月 31日, 财 务 和业 绩 表现 数 据 未 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已 对 本 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进行 了 复核确认。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 托 管人 .....................................................................................................15 五 相 关 服务机构 .................................................................................................19 六 基金的募集 .....................................................................................................3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 ..........................................................................41 九 基金的 非 交易过户 、 转托 管、 冻结 、 质 押及 其 他 业 务 ...............................50 十 基金的投资 .....................................................................................................51 十 一 基金的业 绩 .................................................................................................60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61 十三 基金 财产 的 估 值 .........................................................................................63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68 十五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70 十六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74 十七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75 十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79 十九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82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85 二十 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10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120 二十三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123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 查 阅 方 式 ................................................................125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26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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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第 5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与 格 式 >》 等 有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 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 基金合同。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本基金合同和 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募集,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 收益 做 出 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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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意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本合同、基金合同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 对 本合同的 任何 有效的 修订 和 补 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仅 为 基金合同 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门 特别 行 政 区 及 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中国 现 时有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部 门 规章 及 规范 性 文件 《基金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元 中国 法 定 货币 人 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基金合同 所 募集的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即 用 于公 开 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 基 金 托 管人、 相 关 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 的生效、基金 份额 的 交易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 绩 、基金的 财产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基金 收益 与 分 配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基 金的 信 息披露 、 风险 揭示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基 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 阅 方 式、 备查文件 等 涉 及 本基金的 信 息 , 供 基金投资 者 选择 并 决 定 是否提 出 基金认 购 或 申购申 请 的 要 约邀请文件 , 及 其定 期 的更新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签订 的《友邦华泰行业领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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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其 任何 有效 修 订 和 补 充 发售 公 告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 《业 务 规 则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业 务 规 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监管 机构 中国 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其 他 经国 务 院授权 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 及相 关 文件 合 法取得 本基金基金 份 额 的投资 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其 他 基金业 务 的 代 理 机构 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 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网 点 注册 登 记 业 务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件 的 办 理基金 注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 受 权 利并承担 义 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个 人投资 者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件 可以投资 开 放 式证券投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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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机构 投资 者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可以投资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 中国合 法注册 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政 府 有关部 门 批准 设立 的 并 存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组织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符 合《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 及相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 内合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 外 的基金管理 机构 、 保 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理 机构 投资 者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条件 ,基 金管理人 聘 请法 定 机构 验 资 并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认 之 日 募集 期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期 限 基金 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合 法 存续 的 不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公 历 日 月 公 历 月 工 作 日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开 放 日 销售 机构 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T日 申购 、 赎回 或 办 理 其 他 基金业 务 的 申 请 日 T+n日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不包 含 T日) 认 购 在 本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 者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发售 在 本基金募集 期 内, 销售 机构 向 投资 者 销售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基金投资 者 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金的日 常 申购 自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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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不 超 过 3个 月的时间 开 始 办 理 赎回 基金投资 者 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卖 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金的日 常 赎回 自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不 超 过 3个 月的时间 开 始 办 理 巨 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赎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的 情 形 基金 账 户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给 投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资 者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情况 的 账 户 交易 账 户 各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转托 管 投资 者 将 其 持 有的同 一 基金 账 户 下的基金 份额 从 某 一 交易 账 户转 入 另 一 交易 账 户 的业 务 基金 转换 投资 者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持 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任 一 开 放 式基金( 转 出 基金)的 全 部 或部 分 基金 份额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何 其 他 开 放 式基金( 转 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资 者 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 式 基金 收益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证券投资 收 益 、证券 持 有 期 间的公 允 价值 变 动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本基金 应收 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成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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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的 价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债后 的 净 资 产值 基金资 产 估 值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值 ,以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过程 货币 市场 工 具 现 金 ; 一 年以内 (含 一 年 )的 银 行 定 期存 款 、 大额存 单;剩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十七 天 以内 (含 三 百 九十七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购 ; 期 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 银 行票据 ; 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 民 银 行认可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指 定 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和 互 联 网网 站 不 可 抗 力




















本合同 当 事 人 不能 预 见 、 不能 避免 且 不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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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 称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浦东 新 区民 生 路 1199弄上海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亮 成 立 日 期 : 2004年 11月 18日 批准 设立 机 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设立 文 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4]178号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业 务 ; 发 起设立 基金 ;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 他 业 务 组织 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亿 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沈炜 联 系 电话 : 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 权 结构 :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AIGGIC)公司, 49%、华泰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49%、 苏州 新 区 高 新 技术 产 业股 份 有限公司 2%。 注 : 公司 外 方 股 东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美 国国 际 集 团 投资股 份 有限 公司或简称“ AIGGIC” ) 于 2009年 12月 31日 并 入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柏瑞 投资有限 责任 公司或简称“ PineBridge Investments” ) , 并 同时 改 名 为 “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PineBridge Investments作为 存续 方 继 承 和 承担了 AIGGIC的 所 有 财产 、 权 利 和 义务 。 PineBridge Investments是 先 前 以“ 美 国国 际 集 团 投资”( AIG Investments) 品 牌 所 营 运 的 第 三 方 资 产 投资管理业 务 (“ 被 出 售 的业 务 ” )的 一 部 分 ,美 国国 际 集 团 于 2009年 9月 5日 达 成 协议 拟 将 其出 售 予 Bridge Partners, L.P. 。公司 已 将外 方 股 东 的 上 述 变 动 情况 及 股 东 更 名报 告 材 料 上报 中国证监会, 目 前 尚待 批准。 ( 二 ) 主 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齐亮 先生 : 董 事长 , 硕士 , 1994-1998年 任 国 务 院发 展研究 中 心 情报 中 心处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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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长 、 副局 长 , 1998-2001年 任 中 央 财 经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副局 长 , 2001年 至 2004 年 任 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Ravi Mehrotra先生 : 董 事 , 硕士 , 曾 在 印度 的 美 国 银 行、领先证券和 富兰 克 林邓普顿 资 产 管理公司 任 职 , 2006年 加入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目 前担 任 美 国国 际 集 团 (亚洲 )投资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 吴祖芳 先生 : 董 事 , 硕士 , 1992年 起 至今 历 任 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部 门 负 责 人、 子 公司 负 责 人、 总 裁助 理、业 务 总 监、 总 经 济 师 、 副 总 裁 。 陈 国 杰 先生 : 董 事 , 学士 , 曾 任 怡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1999年 加入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AIG),先 后 担 任 美 国国 际 集 团 环 球退休 服务及 投资管理资 深 副 总 裁兼 区 域 总 监( 亚洲 )、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亚洲 )投资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等职 。 徐耀 华先生 : 独 立 董 事 , 硕士 , 1994-2000年 任香港 联 合 交易所 有限公司 执 行 总 监、行 政 总 裁 , 1997年 至今 担 任香港 证券 专 业 学 会 主 席 , 2006年 至今 任香 港 华 高 和 昇 财 务 顾问 有限公司 主 席 。 林征女士 : 独 立 董 事 , 硕士 , 1983-1992 年 任 全 国人 大 法 工 委 副处 长 , 1999-2001年 任 华 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2001年 至今 任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王学林 先生, 独 立 董 事 , 学士 , 1987-1988年 任 上海 市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委员会 主 任 科 员, 1988-1999年 任 上海 市 外 国投资 工 作 委员会 副处级调研 员, 1999-2003 年 任 上海 市 国 际贸 易 促 进委员会 副处级调研 员。 2、监 事 会 成 员 常 小抒 先生 : 监 事长 , 学士 , 2004-2007年 任 美 国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投资公司资 深 财 务 分 析师 , 2007年 至今 担 任 美 国国 际 集 团 亚洲 投资公司资 产 管理 亚洲 区 首 席 财 务 官 。 王桂芳女士 : 监 事 , 硕士 , 1993-1995年 任 上海 大 陆 期 货 公司 交易 部、 市场 部经理, 1995-1996年 任 江苏 东 华 期 货 公司 上海 业 务 部 副 总 经理, 1996-2003年 任 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西藏南 路 营 业部 总 经理, 2003-2006年 任 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上海总 部 总 经理, 2006年 至今 任 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上海 城 市 中 心 营 业部 总 经理。 柳 军 先生 : 监 事 , 硕士 , 2000-2001年 任 上海 汽车 集 团 财 务 有限公司 财 务 , 2001-2004年 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 基金核 算 员, 2004年 7月 加入 友邦华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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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基金 事务 部 总 监、 上 证 红 利 ETF基金经理 助 理、 上 证 红 利 ETF基金经理。 3、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 陈 国 杰 先生 : 总 经理, 学士 , 曾 任 怡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1999年 加 入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AIG),先 后 担 任 美 国国 际 集 团 环 球退休 服务及 投资管理资 深 副 总 裁兼 区 域 总 监( 亚洲 )、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亚洲 )投资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等职 , 并自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 立 至今 任 公司 董 事 。 王 溯舸 先生 : 副 总 经理, 硕士 , 1997-2000年 任 深圳 特 区 证券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2001-2004年 任 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受 托 资 产 管理 总 部 总 经理。 陈 晖 女士 : 督 察 长 , 硕士 , 1993-1999年 任 江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年 任 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北京 总 部 总 经理。


房伟 力 先生 : 副 总 经理, 硕士 ,1997-2001 年 任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 结算 公 司 交 收系统 开发 经理, 2001-2004年 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登 记 及结算 部 门 总 监。 2004-2008年 5月 任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刘宏 友先生 : 副 总 经理, 硕士 ,1992- 2004年 历 任 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部 门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 2004- 2006年 任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营 销 总 部 副 总 经理。 2006- 2008年 5月 任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丰 先生,华 南 理 工大 学 工 学学士 、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硕士 , 十四 年证券(基 金) 从 业经 验 。 历 任 中 信 集 团深圳 市 中 大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总 经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中 信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经理、股 权 投资部 总 监、行 政 负 责 人, 2004年 3月 至 2006年 1月 任 中 信 经 典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5年 11月 至 2007年 4月 任 中 信 红 利 精 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7年 加入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 投资部 总 监, 2007年 7月 至 2009 年 11月 任 友邦华泰 盛世 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 8月 至今 任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吕慧 建 先生,经 济 学硕士 。 11年证券(基金) 从 业经 历 。 历 任 中 大 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 员 及 中 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业 研究 员。 2007年 6月 加 入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高级 行业 研究 员, 2007年 11月 起 担 任 基金经 理 助 理, 2009年 11月 至今 任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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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成 员 主 席 : 总 经理 陈 国 杰 先生 ; 成 员 : 副 总 经理 王 溯舸 先生 ; 研究 部 总 监 张 净 女士 ; 研究 部 副 总 监 蔡静 女士 ; 投资部 总 监 汪晖 先生 ;海外 投资部 总 监 李 文 杰 先生。 列 席 人员 : 督 察 长 陈 晖 女士 ;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主 席 指 定 的 其 他 人员。 上 述 人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认 定 的 其 他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建 立 健 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 定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 按规 定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 放 式 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 规 定 ; 8、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9、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 重 大 合同 及 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12、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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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3、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现 行有效的 相 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 定 的行 为 发 生。 2、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基金 法 》 及 有 关 法律法规 , 建 立 健 全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 财产 混 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 ( 3)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担 损失 ; ( 5)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及 行业 规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构 的合 法 利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 7) 违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 段操纵 市场价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 ( 9) 贬损 同行,以 抬 高 自 己 ; ( 10)以 不 正 当 手 段谋求 业 务 发 展 ; ( 11)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 象 ; ( 12) 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 其 他 法律 、行 政 法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行 为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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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 2) 不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及 其 代 理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 3) 不 违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4) 不 从 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及 其 他 活 动 。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 1) 健 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必须覆盖 公司 各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位 , 并 渗透 到 各 项 业 务过程 , 涵盖 决 策 、 执 行、监督、 反 馈 等各个 经 营 环 节 ; ( 2)有效 性原则 。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 段 和 方法 , 建 立 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 3) 独 立 性原则 。公司 在 精 简的基 础 上设立 能 够 充分 满 足 经 营 运作 需 要 的 机构 、部 门 和 岗位 , 各 机构 、部 门 和 岗位 职能 上 保 持相 对 独 立 。内部 控制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必须 独 立 于内部 控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部 门 ; ( 4)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内部部 门 和 岗位 的 设 置 应 权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 消 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 点 ; ( 5) 防 火墙 原则 。公司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作应 当 分 离 , 基金投资 研究 、 决 策 、 执 行、 清算 、 评 估 等 部 门 和 岗位 , 应 当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 范 的 目 的 ; ( 6)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法 降 低运作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以合理的 控制 成 本 达到 最 佳 的内部 控制 效 果 。 2、内部 控制 的 主 要 内容 ( 1) 控制 环境 董 事 会下 设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会, 全面 负 责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风险 控制 和 财 务 监 控 , 审 查 公司的内 控制 度 , 并对 重 大 关 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 会下 设 薪酬 、 考 核 与 资 格 审 查 委员会, 对 董 事 、 总 经理、督 察 长 、 财 务 总 监和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 选 人进行资 格 审 查 以确保 其 具 有中国证监会 所要 求 的 任 职 资 格 , 制 定 董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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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事 、监 事 、 总 经理、督 察 长 、 财 务 总 监、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 及 基金经理的 薪酬 / 报 酬 计 划 或 方 案 。 公司管理 层 在 总 经理领 导 下,认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 贯彻 公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略 , 设立 了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和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和 风险 控制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建议 。 公司 设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司内部 控制 的合 法 合 规 性 、 有效 性 和合理 性 进行 审 查 , 发 现 重 大 风险 事 件 时 向 公司 董 事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2) 风险 评 估 公司 风险 控制 人员 定 期 评 估 公司 风险 状 况 , 范 围 包括 所 有 能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影响 的内部和 外 部 因素 , 评 估 这些 因素对 公司 总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性 , 并 将评 估 报 告 报 公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理人员。 ( 3) 控制活 动 控制活 动包括自 我 控制 、 职 责 分 离 、监 察稽 核、实 物 控制 、业 绩 评 价 、 严 格 授权 、资 产分 离 、 危 机 处 理 等政 策 、 程 序 或 措 施 。 自 我 控制 以 各 岗位 的 目 标 责任 制 为 基 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 第 一 道 防 线 。 在 公司 内部 建 立 科学 、 严 格 的 岗位 分 离 制 度 , 在 相 关部 门 和 相 关 岗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 及 岗位 对前一 部 门 及 岗位 负 有监督 责 任 , 使 相 互 监督 制 衡 的 机 制 成为 内部 控制 的 第 二 道 防 线 。 充分 发 挥 督 察 长 和 法律 监 察 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 业 务 全面 监 察稽 核 作用 , 建 立 内部 控制 的 第 三 道 防 线 。 ( 4) 信 息与 沟 通 公司 建 立 了 内部 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统 与 业 务 汇 报体 系 , 形成了自 上 而 下的 信 息 传播渠 道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信 息 呈 报 渠 道 。 通 过建 立 有效的 信 息交流 渠 道 ,保证 了 公司员 工及 各 级 管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 与 其职 责 相 关的 信 息 , 并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员进行 处 理。 ( 5)内部监 控 内部监 控 由 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会、督 察 长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 法律 监 察 部 等 部 门 在各自 的 职 权范 围 内 开 展 。本公司 设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法律 监 察 部, 其 中监 察稽 核人员 履 行内部 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 合理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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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性 、完 备 性 和有效 性 ,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 揭示 公司内部管理 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公司内部管理 制 度 有效 地 执 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的 声 明 ( 1)基金管理人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任 ; ( 2)本公司 承 诺 以 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本公司 承 诺 将 根据 市场环境 的 变 化 及 公司的 发 展 不断 完 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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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 管人基本 情况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成 立 时间 : 1984年 1月 1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清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334,018,850,026元 联 系 电话 :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蒋松云 ( 二 ) 主 要 人员 情况 截 至 2009年 12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 共 有员 工 121人, 平 均 年 龄 30岁 , 95%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人员 均 拥 有 硕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三 )基金 托 管业 务 经 营 情况 作为 中国 首 批 开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中国 工商银 行 始 终 坚 持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 严 格 履 行 着 资 产 托 管人的 责任 和 义务 , 依 靠 严密 科学 的 风险 管理和内部 控制 体 系 、 规范 的业 务 管理 模 式、 健 全 的 托 管业 务 系 统 、 强 大 的 市场 营 销 能力 , 为 广 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众多 资 产 管理 机构 提供 安 全 、 高 效、 专 业的 托 管 服务 , 取得 了 优异 业 绩 。 截 至 2009年 12月, 托 管证券投资基 金 145只 , 其 中 封闭 式 8只 , 开 放 式 137只 。 至今 已 形成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 社 保基金、 企 业年金、 产 业基金、 QFII资 产 、 QDII资 产等 产品在 内的 托 管业 务 体 系 。 2009年 初 ,中国 工商银 行先 后 被 《 环 球 金 融 》、《 全 球 托 管人》、《 财 资》和国内证券 类 年 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 鉴 》 及 《证券时 报 》 评 选 为 2008年 度 “中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自 2004年以 来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 托 管 服务已 经 获 得 18项 国内 外 大 奖 。 ( 四 )基金 托 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 自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行业的 优势 地 位 。 这些 成 绩 的 取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部“ 一 手 抓 业 务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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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 的。资 产 托 管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和 加 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业 务 的同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制 机 制 , 强化 业 务项 目 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 要工 作 来 做 。 2008年,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 再 次 通 过 了 评 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 措 施 是否 充分 的 最 权 威 的国 际 资 格 认证 SAS70( 审 计 标 准 第 70号)。 通 过 SAS70国 际专 项 认证,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风险 管理、内部 控制 方 面 的 健 全性 和有效 性 的 全面 认可。 也 证明中国 工 商银 行 托 管 服务 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已 经 启 动 SAS70审计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项 目 。


1、内部 风险 控制 目 标 保证业 务 运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 则 , 强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 思想 和经 营 风格 , 形成一个运作 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 ,保证 托 管资 产 的安 全 完整 ; 维护 持 有人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安 全 、有效、 稳 健 运 行。 2、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 托 管业 务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内 控 合 规 部、内部 审计 局 )、资 产 托 管部内 设 风险 控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部 各 业 务 处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全 行 风险 管理 政 策 , 对各 业 务 部 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行 指导 、监督。资 产 托 管部内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 领 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稽 核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险 控制措 施 。 3、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 1)、合 法 性原则 。内 控制 度 应 当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 及 监管 机构 的监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业 务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完整 性原则 。 托 管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须 有 相 应 的 规范 程 序 和监督 制 约 ; 监督 制 约 应 渗透 到 托 管业 务 的 全 过程 和 各个 操 作环 节 , 覆盖 所 有 的部 门 、 岗位 和人员。 ( 3)、 及 时 性原则 。 托 管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须 在 发 生时 能 准确 及 时 地记 录; 按 照 “内 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 机构 或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必须 做 到 已建 立 相 关的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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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规章 制 度 。 ( 4)、 审 慎性原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须 防 范 风险 , 审 慎 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安 全 与 完整。 ( 5)、有效 性原则 。内 控制 度 应 根据国 家 政 策 、 法律 及 经 营 管理的 需 要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证 得 到 全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何 空 间、时限 及 人员的 例 外 。 ( 6)、 独 立 性原则 。资 产 托 管部 托 管的基金资 产 、 托 管人的 自 有资 产 、 托 管人 托 管的 其 他 资 产应 当 分 离 ; 直接 操 作 人员和 控制 人员 应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须 独 立 于内 控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 4、内部 风险 控制措 施 实 施 ( 1)、 严 格 的 隔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业 务与 传 统 业 务 实行 严 格分 离 ,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位 职 责 、 科学 的业 务流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人员行 为 规范 等一 系 列规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隔离 制 度 , 能 够 确保资 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 人员 独 立 、业 务 制 度 和管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 2)、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行领 导 与 部 门 高级 管理 层 作为 工 行 托 管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理 情况 和 特别 情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部 在 实 现 内部 控制 目 标 方 面 的进 展 , 并 根据 检 查 情况 提 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 促 职能 管理部 门 改 进。 ( 3)、人 事 控制 。资 产 托 管部 严 格 落 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 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 线 ”三 道 控制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 “以人 为 本 ” 的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育 团 队 精 神 和核 心 竞争 力 。 并 通 过 进行 定 期 、 定 向 的业 务与 职 业 道 德 培训 、 签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 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经 营 控制 。资 产 托 管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算 等 方法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事务 , 从 而 有效 地 控制 和 配 置 组织 资 源 , 达到 资 源 利用 和 效 益最 大 化 目 的。 ( 5)、内部 风险 管理。资 产 托 管部 通 过 稽 核监 察 、 风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险 管理,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行 检 查 、监 控 , 指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并 实 施 风险 控制措 施 ,排 查 风险 隐患 。 ( 6)、 数 据安 全 控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监 控 设 施 的 运用 和保 障 等 措 施来 保 障 数 据安 全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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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7)、 应 急 准 备 与 响应 。资 产 托 管业 务建 立 专 门 的 灾难恢 复中 心 , 制 定了 基 于 数 据、 应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 的完 备 的 灾难恢 复 方 案 , 并 组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 产 托 管部 不断 提 高 演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在 的“ 随 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 果 看 ,资 产 托 管部完 全 有 能力在 发 生 灾难 的 情况 下 两 个 小 时内 恢 复业 务 。 5、资 产 托 管部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1)、资 产 托 管部内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 领 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想 ,确保资 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发 展 。 ( 2)、完 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理。完 善 的 风险 管理 体 系 需 要 从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险 控制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面 、有效。资 产 托 管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业 务 岗位 , 每 位 员 工 对自 己 岗位 职 责范 围 内的 风险 负 责 , 通 过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内部 组织 结构 , 形成不 同部 门 、 不 同 岗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织 结构 。 ( 3)、 建 立 健 全 规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制 的理 念 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程 中。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部 已 经 建 立 了一 整 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括: 岗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稽 核监 察制 度 、 信 息披露 制 度 等 , 覆盖 所 有部 门 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 , 形成各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内部 风险 控制 始 终 是 托 管部 工 作 重点之 一 ,保 持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新 兴 的中间业 务 ,资 产 托 管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个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制 体 系作为 工 作 重点 。 随 着 市场环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况 不断出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制 为 托 管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生 命 线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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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 机构 和 代销 机构 的 销售网点 。 1、 直销 机构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民 生 路 1199弄上海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号 17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民 生 路 1199弄上海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亮


电话 :( 021) 38784638


传 真 :( 021) 50103016 联 系 人 : 沈炜 客 服 电话 : 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 网 址 : www.aig-huatai.com


2、 代销 机构


1)中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钢


传 真 :( 010) 66594853 客 服 电话 : 95566


公司 网 址 : www.boc.cn


2)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办 公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清 传 真 :( 010) 66107914


联 系 人 : 田耕 客 服 电话 : 95588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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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3)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俊 波 传 真 :( 010) 85109219 客 服 电话 : 95599 公司 网 址 : www.abchina.com 4) 交 通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怀 邦 联 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 58781234 传 真 :( 021) 58408842 客 服 电话 : 95559


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5)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晓


联 系 人 : 万丽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 真 :( 0755) 83195049


客 服 电话 : 95555


公司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6) 深圳 发 展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兰 克 纽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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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联 系 人 : 周 勤


电话 :( 0755) 82088888


传 真 :( 0755) 82080714 客 服 电话 : 95501


公司 网 址 : www.sdb.com.cn


7)中 信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丹 联 系 人 : 刘 新安 电话 :( 010) 65557066 传 真 :( 010) 65550827 客 服 电话 : 95558 公司 网 址 : bank.ecitic.com 8)中国 民 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 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 58351666 传 真 :( 010) 83914283 客 服 电话 : 95568 公司 网 址 : www.cmbc.com.cn 9) 北京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冰竹 联 系 人 : 王 光 伟 电话 :( 010) 66223236 传 真 :( 010) 66223314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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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客 服 电话 :( 010) 96169( 北京 )、( 022) 96269( 天 津 )、( 021) 53599688 ( 上海 )、( 029) 85766888( 西 安) 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10)华 夏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联 系 人 : 刘丰 电话 :( 010) 85238421 传 真 :( 010) 85238680 客 服 电话 : 95577 公司 网 址 : www.hxb.com.cn 11)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江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路 90号华泰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路 90号华泰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樊昊


电话 :( 025) 84457777 传 真 :( 025) 84579763


客 服 电话 : 95597


公司 网 址 : www.htsc.com.cn


12)华泰 联 合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4、 25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4、 2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昭 明


联 系 人 : 盛 宗凌


电话 :( 0755) 82492000 传 真 :( 0755) 82492962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55, 95513


公司 网 址 : www.lh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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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3)中国 银 河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长 生


联 系 人 : 李 洋 电话 :( 010) 66568587


传 真 :( 010) 66568536 客 服 电话 :( 010) 4008 888


公司 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14)国泰 君 安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上海 银 行 大 厦 2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幼 一 联 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 真 :( 021) 38670666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公司 网 址 : www.gtja.com


15) 申银 万 国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王 序 微


电话 :( 021) 54033888


传 真 :( 021) 54038844 客 服 电话 :( 021) 962505


公司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16) 海通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广东路 689号 海通 证券 大 厦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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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鸣


电话 :( 021) 63410340


传 真 :( 021) 63410456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021) 95553或 拨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17)中 信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朝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朝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 真 :( 010) 84865560 客 服 电话 : 95558


公司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18)中 信 建 投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君


联 系 人 : 权 唐


电话 :( 010) 85130577 传 真 :( 010) 65182261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010) 65186758


公司 网 址 : www.csc108.com


19) 广 发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 珠 海 市 吉 大 海 滨 路 光 大 国 际贸 易 中 心 26楼 2611室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36、 38、 41、 4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志 伟


联 系 人 : 肖 中 梅


电话 :( 020) 8755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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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传 真 :( 020) 87555305


客 服 电话 :( 020) 961133 公司 网 址 : www.gf.com.cn


20)国 信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十六 层 至 二十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十六 层 至 二十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 真 :( 0755) 82133302


客 服 电话 : 95536 公司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21)招 商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新 波


电话 :( 0755) 82940764


传 真 :( 0755) 82960141


客 服 电话 : 95565、 400-888-8111 公司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22) 光 大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浩 明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 22169999 传 真 :( 021) 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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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3) 南 京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江苏 省 南 京 市 大 钟亭 8号


办 公 地 址 : 江苏 省 南 京 市 大 钟亭 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华 东


联 系 人 : 徐 翔


电话 :( 025) 83367888-4201 传 真 :( 025) 83320066


客 服 电话 : 400-828-5888 公司 网 址 : www.njzq.com.cn 24) 兴 业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 建 省福 州 市 湖 东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民 生 路 1199弄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号 楼 2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杨 盛 芳


电话 :( 021) 68419974


传 真 :( 021) 68419867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公司 网 址 : www.xyzq.com.cn 25) 长 江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 武汉 新华 路 特 8号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武汉 新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话 :( 021) 68751929


传 真 :( 021) 51062920 客 服 电话 : 400-800-8999或 027-85808318 公司 网 址 : www.95579.com 26) 齐 鲁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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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电话 :( 0531) 81283728 传 真 :( 0531) 81283735 客 服 电话 : 95538 公司 网 址 : www.qlzq.com.cn


27) 财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号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号金 钱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继 宁


联 系 人 : 乔骏


电话 : (0571) 87925129


传 真 : (0571) 87925129


客 服 电话 :( 0571) 96336、 上海 地区 962336 公司 网 址 : www.ctsec.com


28) 山 西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楼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联 系 人 : 张 治 国


电话 : (0351) 8686703


传 真 : (0351) 8686619


客 服 电话 : 400-666-1618


公司 网 址 : www.i618.com.cn


29)安 信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2222号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6009号新 世 界 商务 中 心 2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冠 兴


联 系 人 : 余 江


电话 :( 0755) 8282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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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传 真 :( 0755) 23982898


客 服 电话 :( 020) 96210


公司 网 址 : www.essences.com.cn


30) 东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江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59号投资 广 场 18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589号 长 泰国 际 金 融 大 厦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李 涛 电话 :( 021) 50586660-8966 传 真 :( 021) 50819897


客 服 电话 :( 021) 52574550、( 0519) 88166222、( 0379) 64902266、 免 费服 务 热 线 : 400-888-8588


公司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31) 东 方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1-29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1-2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益 民


联 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 63325888


传 真 :( 021) 63327888


客 服 电话 : 95503 公司 网 址 : www.dfzq.com.cn


32)中 原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15号 广 汇 国 际贸 易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务 外 环 路 10号 17楼 经 纪 业 务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 石 保 上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耿铭


电话 :( 0371) 65585670


65585550 传 真 :( 0371) 65585670


65585550 客 服 电话 :( 0371) 96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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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33) 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西藏 中 路 336号华 旭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西藏 中 路 336号华 旭 大 厦 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元 真


联 系 人 : 黄枫 电话 :( 021) 62470157 传 真 :( 021) 62470244


客 服 电话 :( 021) 962518


公司 网 址 : www.962518.com


34)国 都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100007)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东 城 区 东 直门 南 大 街 3 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 层 ( 100007)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少 华


联 系 人 : 黄 静


电话 : (010) 84183389


传 真 : (010) 64482090


客 服 电话 : 400-818-8118


公司 网 址 : www.guodu.com


35)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1507-1510) 办 公 地 址 : 青岛 市市 南 区 东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史洁 民


联 系 人 : 丁韶燕


电话 :( 0532) 85022026 传 真 :( 0532) 85022511


客 服 电话 :( 0532) 96577


公司 网 址 : www.zxwt.com.cn


36)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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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注册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庭 院 商务 楼 A座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庭 院 商务 楼 A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军


联 系 人 : 俞 会 亮 电话 :( 0571) 85776115


传 真 :( 0571) 85783771


客 服 电话 :( 0571) 96598


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37) 宏 源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鲁木 齐 市 建 设路 2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宏 源 证券 法 定 代 表 人 : 汤 世 生


联 系 人 : 李 巍 电话 :( 010) 62294608 传 真 :( 010) 62296854


客 服 电话 :( 010) 62294600


公司 网 址 : www.hysec.com


38) 东 北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长 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矫 正中


联 系 人 : 潘 锴 电话 :( 0431) 85096709 传 真 :( 0431) 85680032 客 服 电话 :( 0431) 96688-0 、( 0431) 85096733 公司 网 址 : www.nesc.cn


39) 德 邦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福山 路 500号 城 建大 厦 2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方 加 春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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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联 系 人 : 罗 芳


电话 :( 021) 68761616


传 真 :( 021) 68767981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8


公司 网 址 : www.tebon.com.cn


40) 江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江西 省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办 公 地 址 : 江西 省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江 涛


联 系 人 : 余 雅娜


电话 :( 0791) 6768763


传 真 :( 0791) 6789414


客 服 电话 :( 0791) 6768763


公司 网 址 : www.scstock.com


41) 湘 财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958号华 能 联 合 大 厦 5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学 荣 联 系 人 : 钟 康 莺 电话 :( 021) 68634518 传 真 :( 021) 68865938 客 服 电话 : 400-888-1551 公司 网 址 : www.xcsc.com


42) 方 正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 长 沙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彭博


电话 :( 0731) 5832340 传 真 :( 0731) 5832253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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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 服 电话 : 95571 公司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43) 广 发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 1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 059187383610 网 址 : www.gfhfzq.com.cn 44) 财 富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 长 沙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晖


联 系 人 : 胡 智


电话 :( 0731) 4779521 传 真 :( 0731) 4403439


客 服 电话 :( 0731) 4403319 公司 网 址 : www.cfzq.com


45) 渤 海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术 开发区第 二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 道 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军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 真 :( 022) 28451892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公司 网 址 : www.bhzq.com.cn 46)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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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相


联 系 人 : 莫 晓丽


电话 :( 010) 66045529


传 真 :( 010) 66045500 客 服 电话 :( 010) 66045678 公司 网 址 : www.txsec.com 或 www.txjijin.com


47) 华 宝 证券经 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 产 大 厦 23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 产 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川


电话 :( 021) 50122165 客 服 电话 : 4008209898


公司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48) 名 称 :信 达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三 里 河 东路 5号中 商大 厦 10层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信 达 金 融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联 系 电话 : 010-63081000 传 真 : 010-63080978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公司 网 址 : www.cindasc.com 49) 爱 建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南 京 西 路 758号 24楼 邮 政 编 码 : 200041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华 电话 : 021-32229888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 民币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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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南 京 西 路 758号 24楼 联 系 人 : 陈 敏 业 务 联 系 电话 : 021-32229888-3121 爱 建 证券公司 网 站 : www.ajzq.com 客 户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50)华 龙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甘肃 省 兰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办 公 地 址 : 甘肃 省 兰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李 晓 安 基金业 务 对 外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联 系 电话 : 0931-4890100 联 系 传 真 : 0931-4890118 公司 网 址 : www.hlzqgs.com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51)中国 建银 投资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务 中 心 A座 18层 至 2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小 阳 业 务 联 系 人 : 杨 瑞芳 联 系 电话 : 0755-82026511 公司 网 址 : www.cjis.cn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52) 浙 商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座 6-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根 客 服 电话 : (0571)967777 联 系 人 : 谢 项 辉 咨询 电话 : 0571-87901053 网 址 : www.stocke.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 代 理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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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 时公 告 。 ( 二 ) 注册 登 记 机构 名 称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浦东 新 区民 生 路 1199弄上海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亮 办 公 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民 生 路 1199弄上海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号 17层 电话 : 400-888-0001,( 021) 38601777 传 真 :( 021) 50103016 联 系 人 : 陈 培 ( 三 ) 律 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 称 : 北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务所 住 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39号 建 外 SOHO A座 31层 负 责 人 : 王 玲 电话 :( 021) 24126000 传 真 :( 021) 24126150 经 办律 师 : 靳庆 军 、 黄 晓 黎 联 系 人 : 黄 晓 黎 ( 四 )会 计 师 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233号 汇 亚 大 厦 1604-1608室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电话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 单 峰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 单 峰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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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并 经 2009年 6月 5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友邦华泰行业领 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 482号)核准募集。 ( 一 )基金 类 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股票型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期 不定 期 ( 三 )募集 方 式和 销售 场 所 本基金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 和中国 工商银 行、华泰证券 等 代销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公 开发售 。 投资 者 还 可 在 与 本公司 达 成 网 上 交易 的 相 关 协议 、 接 受 本公司有关 服务 条 款 后 , 通 过 登录 本公司 网 站 ( www.aig-huatai.com) 办 理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有关 基金 网 上 交易 的 开 通 范 围 和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登录 本公司 网 站 查 询 。 具 体 销售 城 市 名单 、 销售 机构 联 系 方 式以 及 发售方 案 以 发售 公 告 及 代销 机构 的 相 关公 告 为 准, 请 投资 者 就 募集和认 购 的 具 体 事 宜 仔 细 阅读 《友邦华泰行业领 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及 代销 机构 的 相 关公 告 。 ( 四 )募集 期 限 本基金 自 2009年 7月 1日 至 2009年 7月 29日公 开发售 。根据《 运作 办法 》 的 规 定 , 如 果 本基金 在 上 述 时间 段 内 未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法 定 条件 、或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 延 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间,本基金可 继 续 销售 ,但募集 期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同时 也 可根据认 购 和 市场 情况 提 前 结 束 发售 。 ( 五 )募集 对 象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及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 ( 六 )募集 规 模 本基金的募集 份额 总 额 应不 少 于 2亿 份 ,基金募集金 额 应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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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币 。 ( 七 )基金的 面值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初 始 面值为 人 民币 1.00元 ,以 初 始 面值 发售 。 ( 八 )投资人 对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1、认 购 方法 投资 者 认 购 时间安排、投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件 和 办 理的 手 续 , 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 发售 公 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 2、认 购 的 方 式 及 确认 ( 1)本基金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2) 销售网点 ( 包括 直销 和 代销网点 ) 受 理 申 请 并不表 示 对 该 申 请是否 成 功 的确认, 而 仅代 表 销售网点 确实 收 到 了 认 购申 请 。 申 请是否 有效 应 以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的确认 为 准。投资 者 可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到 各 销售网点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认 情况 和认 购 的 份额 。 ( 3)基金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 次 认 购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消 。 ( 4) 若 投资 者 的认 购申 请 被 确认 为 无 效,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将 投资 者 已 支付 的认 购 金 额 本金 退 还 投资 者 。 3、认 购 的限 额 ( 1) 在 募集 期 内,投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 对 单 一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额 不 设上 限。 ( 2)认 购 最低 限 额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 除发售 公 告另 有 规 定 , 代销网点 和 基金管理人的 网 上 交易 系统 每 个 基金 账 户 首 次 最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币 , 单 笔 认 购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币 ; 直销 每 个 基金 账 户 首 次 最低 认 购 金 额 为 5 万 元 人 民币 , 已 在 直销 有认 购 本基金 记 录 的投资 者不受 首 次 认 购 最低 金 额 的限 制 , 单 笔 认 购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币 。 各 代销 机构 对最低 认 购 限 额及交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以 各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 规 定为 准。 4、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方 式,认 购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认 购 金 额 的 1.2%。 认 购 金 额 ( 元 ) 认 购费 率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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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认 购 金 额 < 100万 1.2% 100万 ≤ 认 购 金 额 < 300万 1.0% 300万 ≤ 认 购 金 额 < 500万 0.4% 认 购 金 额 ≥ 500万 1000元 /笔 投资 者 重 复认 购 , 须 按 每 次 认 购所 对应 的 费 率档 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 要 采 取 比 例 配 售方 式 对 有效认 购 金 额 进行部 分 确认时,投资 者 认 购费 率 按 照 认 购申 请 确认 金 额所 对应 的 费 率 计算 。 采 取 比 例 配 售方 式 对 有效认 购 金 额 进行部 分 确认时, 将 导 致 有效认 购 金 额 低 于 申 请 认 购 金 额 ,可 能 会 出现 认 购费 用 的 适 用 费 率 高 于 申 请 认 购 金 额 对应 费 率 的 情况 , 敬 请 投资 者 注意 。 认 购费 将 用 于 支付 募集 期 间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注册 登 记 费 、 销售 费及 市场 推 广 等 支 出 , 不 计 入 基金资 产 。 5、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认 购 本基金的认 购费 用 采 用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即 在 认 购 基金时 缴纳 认 购费 。投 资 者 的认 购 金 额 包括 认 购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有效认 购 资金 在 基金募集 期 间 所 产 生的 利 息 折 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 者 所 有,投资 者 的 总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 式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1+ 认 购费 率 ) 认 购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份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募集 期 利 息 ) /基金 份额 初 始 面值 净 认 购 金 额 以人 民币元 为 单 位 , 计算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例 : 某 投资 者 投资 10,000元 认 购 本基金, 如 果 募集 期 内认 购 资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 10元 , 则其 可 得 到 的基金 份额计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10,000/( 1+ 1.2%) = 9,881.42元 认 购费 用 = 10,000- 9,881.42= 118.58元 认 购份额 = ( 9,881.42+ 10) /1.00= 9,891.42份 即 投资 者 投资 10,000元 认 购 本基金, 加上 认 购 资金 在 募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91.42份 基金 份额 。 ( 九 )募集资金 及 利 息 的 处 理 1、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资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金募集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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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人 不 得 动用 。 2、有效认 购 资金 在 募集 期 间 产 生的 利 息 折 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 者 所 有。 利 息 折 算 成 基金 份额 , 计算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利 息 的 计 算 和 折 算 的基金 份额 的 具 体 数额 以 注册 登 记 机构 的 计算结 果 为 准。 该 部 分 份额 享 受 免 除 认 购费 的 优 惠 。 3、基金合同生效 前 ,投资 者 的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动用 。 ( 十 )募集 结 果 本基金募集 工 作 于 2009年 7月 29日 顺 利 结 束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有限公司 验 资,本 次 募集的有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249,392,302.39 元 人 民币 , 折 合基金 份额 2,249,392,302.39 份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金 验 资确认日 之 前产 生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240,004.71 元 人 民币 , 折 合基金 份额 240,004.71 份 。本 次 募集 所 有资金 已 于 2009年 7月 31日 全 额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开 立 的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专 户 。 本 次 募集有效认 购户数 为 34,657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1.00 元 人 民币 计算 ,本 次 募集资金 及 其产 生的 利 息结转 的基金 份额 共 计 2,249,632,307.10 份 , 已 分别 计 入 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 账 户 , 归 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 有。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从 业人员认 购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为 1,613,834.69 份 ( 含 募集 期 利 息结转 的 份额 ), 占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 比 例 为 0.07%。 按 照 有关 法律规 定 ,本基金募集 期 间的 信 息披露费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从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 根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规 定 ,本基金募集 符 合有关 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 已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 续 , 并 于 2009 年 8 月 3 日 获 确认,基金合同 自 该 日 起 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 开 始 管理本基金。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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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备 案 的 条件 本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具备 下 列条件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按 照 规 定 办 理 验 资 和基金 备 案手 续 : 1、基金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 ,基金募集金 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币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 ( 二 )基金的 备 案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具备 上 述 基金 备 案 条件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募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0日内 聘 请法 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 告之 日 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认 之 日 起 ,基金 备 案手 续 办 理完 毕 ,基金合同生效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 的 次 日 对 基金合同生效 事 宜 予 以公 告 。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09年 8月 3日正式生效。 ( 四 )基金募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不能 满 足 基金 备 案 的 条件 的, 则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 1、以 其 固 有 财产承担因 募集行 为而产 生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日内 返还 投资 者 已 缴纳 的认 购 款 项 , 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 利 息 。 ( 五 )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 规 模 本合同 存续期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个 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 情 形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因并 报 送 解 决方 案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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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一 ) 申购与赎回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 代销 机构 。 具 体 的 销 售网点 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书、 发售 公 告 、 代销 机构 的 相 关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 变 更或 增 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 以公 告 。投资 者 可 以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 ( 二 ) 申购与赎回 办 理的 开 放 日 及 时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间 本基金的 开 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同时 开 放交易 的 工 作 日(基金管理人 依 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 外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以 销售 机构 公 布 时间 为 准。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变 更或 其 他 特 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间进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 者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时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的, 其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格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时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 价格 。 2、 申购与赎回 的 开 始 时间 本基金的 申购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的时间 开 始 办 理。 本基金的 赎回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的时间 开 始 办 理。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 时间 与赎回 开 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申购 或 赎回 开 始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 三 )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 申购与赎回 价格 以 受 理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 2、基金 采 用 金 额申购 和 份额赎回 的 方 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 请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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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 按 先进先 出 的 原则 , 即 对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 理时,认 /申购 确 认日 期 在 先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认 /申购 确认日 期 在 后 的基金 份额 后 赎回 ,以确 定 所适 用 的 赎回费 率 ; 4、 当 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 请 可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的 开 放 时间 结 束后 不 得 撤 销 ; 5、基金管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 的 情况 下可更 改 上 述 原则 ,但 最 迟 应在 新的 原则 实 施 前 2个 工 作 日 予 以公 告 。 ( 四 ) 申购与赎回 的 程 序 1、 申购与赎回申 请 的 提 出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的业 务 办 理时间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 者 申购 本基金,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 ; 投资 者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 投资 者 所 提 交 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无 效。 2、 申购与赎回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法律法规规 定 的时限内 对 基金投资 者 申购 、 赎回申 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回申 请 的 款 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资金 在 规 定 时间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成 功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 投资 者 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通 过 注册 登 记 机构 按规 定 向 投资 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赎回 款 项 在自受 理基金投资 者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个 工 作 日的时间内 划 往 投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赎回 款 项 的 支付 办法按 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处 理。 ( 五 ) 申购与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1、 代销网点 和基金管理人的 网 上 交易 系统 每 个 账 户 首 次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币 ;单 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币 ; 2、 直销 每 个 账 户 首 次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5万 元 人 民币 ; 已 在 直销 有认 购 本 基金 记 录 的投资 者不受 首 次申购 最低 金 额 的限 制 , 单 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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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元 人 民币 ; 3、 赎回 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 其全 部或部 分 基金 份额赎回 ,但 某 笔 赎回 导 致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少 于 500份 时, 余 额 部 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 同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合理 调 整 对 申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 前 述 调 整 必须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 。 ( 六 ) 申购与赎回 的 数额 和 价格 1、 申购份额 、 余 额 以 及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的 申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申购费 用 后 ,以 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结 果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 以 申 请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 金 额 扣 除 赎回费 用 的金 额 , 各 计算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2、 申购费 和 赎回费 ( 1) 申购费 申购 金 额 ( 元 ) 申购费 率 申购 金 额 < 100万 1.5% 100万 ≤ 申购 金 额 < 300万 1.2% 300万 ≤ 申购 金 额 < 500万 0.6% 申购 金 额 ≥ 500万 1000元 /笔 在 申购费 按 金 额 分 档 的 情况 下, 如 果 投资 者 多 次申购 , 申购费适 用 单 笔 申购 金 额所 对应 的 费 率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 由申购 人 承担 ,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 登 记 等各 项费 用 ,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 2) 赎回费 持 有 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 有 期 < 365天 0.50%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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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365天 ≤ 持 有 期 <730天 0.25% 持 有 期 ≥ 730天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 由赎回 人 承担 , 其 中 25%的部 分 归 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费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购费 率 和 调 低 赎回费 率 , 调 整 后 的 申购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费 率 如发 生 变 更,基金管理人 应在 调 整实 施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体 上刊登 公 告 。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进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的 投资 者 调 低 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 。 3、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申购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 采 用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即 申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费 ),投 资 者 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 申购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方 式 如 下 : 净 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购 金 额 /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 某 投资 者 投资 5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2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购份额 为: 净 申购 金 额 = 50000/( 1+ 1.5%) = 49261.08元 申购费 用 = 50000- 49261.08= 738.92元 申购份额 = 49261.08/1.0520= 46826.12份 即 : 投资 者 投资 5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其对应 费 率 为 1.5%,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520元 , 则其 可 得 到 46826.12份 基金 份额 。 4、 净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投资 者在 赎回 本基金时 缴纳 赎回费 ,投资 者 的 净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 总 金 额 扣 减 赎回费 用 。 其 中,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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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 某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1万 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间 为 180天 , 对应 的 赎回 费 率 为 0.50%,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20元 , 则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 总 金 额 = 10000× 1.0520= 10520元 赎回费 用 = 10520× 0.50%= 52.6元 净 赎回 金 额 = 10520 - 52.6= 10467.4元 即 :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1万 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间 为 180天 ,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0%,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20元 , 则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回 金 额 为 10467.4元 。 5、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T日基金资 产净值 /T日 发 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单 位 为 元 , 计算结 果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 并在 T+ 1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 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审 核 后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 ( 七 ) 申购与赎回 的 注册 登 记 1、经基金 销售 机构 同 意 ,基金投资 者 提 出 的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管理 人 规 定 的时间 之 前 可以 撤 销 。 2、投资 者 T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增 加 权 益并 办 理 注册 登 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 2日 起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3、投资 者 T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扣 除 权 益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册 登 记 手 续 。 4、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注册 登 记办 理时间进行 调 整, 并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2个 工 作 日 予 以公 告 。 ( 八 )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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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现 巨 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 时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顺 延 赎回 。 ( 1) 全 额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回程 序 执 行。 ( 2)部 分 顺 延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金的资 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 于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照其 申 请 赎回份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 日 办 理的 赎回份 额 ; 投资 者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个 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为 下 一个 开 放 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 述规 定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的 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部 分 顺 延 赎回 不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 3) 巨 额赎回 的公 告 : 当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顺 延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个 工 作 日内 通 过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 站 或 代销 机构 的 网点 刊登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 向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同时以 邮 寄 、 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并 说明有关 处 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2个 开 放 日以 上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 九 )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 暂停 赎回及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除 非出现 如 下 情 形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暂停 或 拒绝 基金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


( 2)证券 交易 场 所 在 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无 法 计 算 ; ( 3)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可 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 生 负 面影响 ,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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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4) 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停 申购 的 情 形 ; ( 5)基金管理人认 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某 笔 申购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申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 1) 到 ( 4)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 形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并依 法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上 予 以公 告 。 2、 除 非出现 如 下 情 形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拒绝 接 受 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因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2)证券 交易 场 所 依 法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 (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 其 他 原因而出现 连续 2个 或 2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巨 额赎 回 , 导 致 本基金的 现 金 支付 出现 困 难 ; ( 4) 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将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付 的,可 延 期 支付 部 分 赎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回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量 占 当 日 已 接 受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投资 者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个 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 述规 定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的 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部 分 顺 延 赎回 不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同时, 在出现 上 述第 ( 3) 款 的 情 形 时, 对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可 延 期 支付 赎 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 并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 请 赎回 时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暂停 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赎回 公 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 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上 公 告 。 3、 发 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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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由 认 为 需 要 暂停 接 受 基金 申购 、 赎回申 请 的, 报 经中国证监会 必 要 的 审 核 后 可以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 4、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 按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期 间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时,基金管理人 应 按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间 为一 天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个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购 或 赎回 的 开 放 日公 告 最 近 一个 工 作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 两周 , 暂停 期 间,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一 次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 近 一个 工 作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 )基金 转换 1、根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提供 本基金 与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的基金 转换服务 。基金 转换 收 取 一定 的 转换费 用 , 相 关 规 则 及转换费 率 详 情 请 见 本公司 发布 的 相 关公 告 。 2、基金 转换申 请 ( 1) 个 人投资 者 申 请 基金 转换 时, 应 当提供 下 列 材 料 : 1)有效 身 份 证明 文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填妥 的经本人 签 字 确认的 申 请 表 。 委 托他 人 代办 的, 还 需 提供 委 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有效 身 份 证明 文件 及 复 印 件 。 ( 2) 机构 投资 者 申 请 基金 转换 时, 应 当提供 下 列 材 料 : 1) 授权 经 办 人有效 身 份 证 件文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填妥 的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章 的 申 请 表 。 ( 3) 电子 方 式的基金 转换 参 照 本公司或 代销 机构 各 相 关 规 则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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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3、基金 转换 的 规 则 ( 1)基金 转换 只 能在 同 一 销售 机构 办 理, 且 该 销售 机构 须 同时 代 理 转 出 基 金 及转 入 基金的 销售 ; ( 2)基金 转换 以基金 份额 为 单 位 进行 申 请 , 转换费计算 采 用 单 笔 计算 法 。 投资 者在 T 日 多 次转换 的, 单 笔 计算转换费 , 不 按 照 转换 的 总 份额计算 其 转换费 用 ; ( 3)“ 定 向 转换 ” 原则 , 即 投资 者 必须 指 明基金 转换 的 方 向 ,明确 指 出 转 出 基金和 转 入 基金的 名 称 ; ( 4)基金 转换 采 取 “ 未 知 价 法 ”, 即 基金的 转换 价格 以 转换申 请 受 理 当 日 各 转 出 、 转 入 基金的 份额 资 产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 ( 5)基金 份额 在 转换 后 , 持 有人 对 转 入 基金的 持 有 期 自 转 入 之 日 算 起; ( 6) 当 某 笔 转换 业 务 导 致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 内 余 额 小 于 转 出 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中“ 最低 持 有 份额 ”的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时, 剩余 部 分 的基金 份额 将 被 强制 赎回 ; ( 7) 单 个 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份额及 净 转换转 出 申 请 份额 之 和 超 出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 巨 额赎回 。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基金 转 出 视 同基金 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决 定全 额转 出 或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基 金 转 出 和基金 赎回 , 将 采 取 相 同的 比 例 确认 ; 在 转 出 申 请得 到 部 分 确认的 情况 下,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转换申 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个 开 放 日 办 理, 转 出 基金 赎回 价格为 下 一个 开 放 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 述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的 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转换 为 止 。部 分 顺 延 转换 不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 8)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时, 转 出 基金 必须 处 于可 赎回 状 态 , 转 入 基 金 必须 处 于可 申购 状 态 ; ( 9) 转换 业 务 遵 循 “先进先 出 ”的业 务 规 则 , 即 首 先 转换持 有时间 最 长 的 基金 份额 。 如当 日同时有 赎回申 请 的 情况 下, 则 遵 循 先 赎回 后 转换 的 处 理 原则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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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 ( 一 ) 非 交易过户 是指 不 采 用 申购 、 赎回 等 基金 交易 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 份额 按 照一定 规 则 从某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转 移 到 另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 的行 为 。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司 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 其 他 情况 下的 非 交易过户 。 其 中,“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 形 ; “司 法 执 行” 是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生效司 法文 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 组织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的 条件 。 办 理 非 交易过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要 求 提供 的 相 关资 料 , 并 按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 上 述 情况 下的 非 交易过户 , 其 他 销售 机构 不 得办 理 该 项 业 务 。 对 于 符 合 条件 的 非 交易过户申 请按 《业 务 规 则 》的有关 规 定 办 理。 ( 二 )本基金 目 前 实行 份额托 管的 交易 制 度 。投资 者 可 将 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从 一个 交易 账 户转 入 另 一个 交易 账 户 进行 交易 。 具 体 办 理 方法 参 照 《业 务 规 则 》 的有关 规 定 以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 规 则 。 ( 三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的 冻结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 登 记 机构 认可的 其 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律法规 、监管 规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否 冻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出 决 定 之 前 , 被 冻结 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先行 一并 冻 结 。 被 冻结 部 分 份额 仍 然 参 与 收益分 配与 支付 。 ( 四 ) 如 相 关 法律法规 允 许基金管理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金 业 务 ,基金管理人 将 制 定 和实 施相 应 的业 务 规 则 。 ( 五 )本基金 为 基金投资 者 提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服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投资 者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购 本基金基金 份额 。 该 定 期申购计 划 不受最低 申购份额 限 制 , 具 体 以基金管理人的公 告 为 准。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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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 标 通 过 采 取 自 上 而 下和 自 下 而 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 从 定 量 和 定性 的 角 度 把 握 不 同 时 期所 蕴 含 的行业和 个 股投资 机 会, 在充分 控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谋求 基金资 产 的 长期 稳 定 增 值 。 ( 二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此 外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 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为: 股票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 95%;债 券资 产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 产 的 5%— 40%, 其 中,基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的 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以 及 投资于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三 )投资理 念 由 于 技术 创 新、投资 需 求 、 利 率 及 货币供 给 、资 产价格 、 大 众 情 绪 等 诸 多 因 素波动 的 影响 ,经 济 增 长 也 呈 现 萧 条 -景气 -繁 荣 -衰 退 的 周 期 性波动 状 态 。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不 同 阶 段 , 各 行业有 着 不 同的基本 面 趋 势 ,行业 估 值也 呈 现不 同的 变 化 。 基于股票 估 值 向 长期 均 值 回 归 的理 论 ,以行业 估 值为 基 础 ,以行业基本 面 趋 势 的 变 化 为 契 机 , 结 合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导 向 , 重点 投资于 估 值低 于 长期 均 值 且 基本 面 趋 势呈 良 性 变 化 的领先行业, 通 过 主 动 的投资 组 合管理 获 取 长期 超 额 收益 。 ( 四 )投资 策 略 1、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不作为 本基金的核 心 策 略 。但 考虑 到 中 国 大 陆 A股 市场现 阶 段 仍 存 在 较 大 的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 将 仅 在 股票资 产 整 体 出 现 较 大程 度高 估 或 低 估 时进行 适 度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调 整, 一 般 情况 下本基金 将 保 持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的基本 稳 定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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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2、 自 上 而 下的行业 配 置 本基金 在 股票投资中 注重 自 上 而 下的行业 配 置 , 即 以行业 估 值为 基 础 ,以行 业基本 面 趋 势 变 化 为 契 机 , 结 合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导 向 , 在不 同 备 选 行业 之 间合理 配 置 基金资 产 。 ( 1)行业 估 值分 析 基于本基金管理人投 研 团 队 所 采 用 的行业 分类 标 准,本基金 将 全 部 备 选 行业 重 新 划 分为 周 期 性 行业和 非 周 期 性 行业 两 大 类 。本基金根据行业 历 史 的 盈利波动 性 进行 初 步 划 分 , 盈利波动性 比 较 大 的 划 分为 周 期 性 行业, 反 之 , 盈利波动性 比 较 小 、 相 对 稳 定 的 划 分为非 周 期 行业。 对 于 界 于 典 型 周 期 性 行业和 典 型 非 周 期 性 行业 之 间的行业,本基金 在一 级 行业的基 础 上 进行 细 分 ,根据 各个 细 分 行业的 盈 利波动性 , 自 上 而 下 最 终 确 定 周 期 性 行业或 非 周 期 性 行业的 划 分 。 在分别考 察 各 周 期 性 子 行业和 各非 周 期 性 子 行业 相 对全市场 的 估 值 偏 离 度 的基 础 上 ,本基金 运用 行业 估 值 中 枢 模 型,根据 偏 离 度 在 整 个 投资 周 期 内 划 分 4 个 区 域 ----价值 区 域 、进 攻 区 域 、 防 守 区 域 和 风险 区 域 , 按 照 金 字 塔 的 原则 确 定 各 备 选 行业 在不 同 区 域 内的理 论 投资 权重 。 ( 2)行业基本 面 趋 势 分 析 本基金 对各 备 选 行业的基本 面 趋 势 进行 深入 研究 ( 量 化 指 标 包括 但 不 限于行 业 净利 润 增 速 ), 分别 按 照 上 行 阶 段 ( 即 底 部 反 转 或 持续 上 升 )和下行 阶 段 ( 即 高 位 回 落 或 持续回 落 ) 对各 备 选 行业的理 论 投资 权重 进行合理 调 整。 ( 3) 辅 助 定性分 析 在 参 考 调 整 后 的理 论 投资 权重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继 续 从 经 济 周 期 、行业 景气 周 期 、 宏 观 政 策 影响 ( 如当 时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导 向 ) 等 多 方 面 深入 研究 , 把 握 各 备 选 行业的 发 展 前 景 , 选择 并 确 定 当 期 拟 重点 投资的领先行业。 3、 个 股投资 ( 1) 自 下 而 上 建 立 股票 初 选 库 本基金管理人 首 先 从上 市 公司的经 营 状 况 、行业 特 征 、 驱 动因素 及 同业 比 较 等定性 方 面对个 股进行基本 面 研究 , 然后 考 察 定 量 指 标 ( 如 单 季 主 营 收 入 增 速 、 单 季 净利 润 增 速 、 单 季 毛 利 率 、 单 季 净利 率 、 单 季 度 ROE、年 度 主 营 收 入 增 速 、 年 度 净利 润 增 速 、年 度 毛 利 率 、年 度 净利 率 、年 度 ROE等财 务 指 标 及 PE、 PB、 PS等 估 值 指 标 ),进行 深入 的 分 析 评 价 , 选 取具 有 持续 经 营 能力 的 上 市 公司, 组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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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成 股票 初 选 库 。 ( 2) 在 股票 初 选 库 中 建 立 股票 精 选 库 在 股票 初 选 库 中, 按 照 企 业生 命周 期 理 论 将 股票 划 分为 突 出成 长 类 —— A类 、 高 速 稳 定成 长 类 —— B类 、 高 速 周 期 性成 长 类 —— C类 、 成 熟 类 —— D类 ( D类 又 分为成 熟 /良 性 转 折 —— D1类 、 成 熟 /周 期 性 —— D2类 、 成 熟 /防 御 性 —— D3类 )。 本基金管理人 对 股票 初 选 库 中的 上 市 公司 深入 研究 , 构建 财 务 模 型,进行 盈利 预 测 , 给 出 股票 评 级 和 目 标 价 , 提 交 详 尽 的 标 准 研究 报 告 , 其 中 获 得 1、 2、 3评 级 的股票 构 成 本基金的股票 精 选 库 。 4、 债 券投资 本基金 债 券投资以 降 低 组 合 总体 波动性 从 而 改 善 组 合 风险 构 成为 目 的, 采 取 自 上 而 下的投资 策 略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金 融 市场运 行 趋 势 深入 研究 和 分 析 , 把 握 货币 政 策 和 财政政 策 取 向 , 对 未来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和 债 券 市场 投资 环境 做 出 合理 判断 。本基金 债 券投资 采 用 主 动性 投资 策 略 , 主 要 包括 久 期 管理、 期 限 结构配 置 、 个 券 信用风险 管理 等 策 略 , 通 过持 有国 债 、 央 行票据、金 融债 、 企 业 债 、公司 债 、 可 转 债 ( 含 分 离 债 )、 短 期 融 资券、 回购 以 及 资 产 证券 化 产品 和 其 他 固 定收益类 证券,确 定 和 构 造 能 够 提供 稳 定收益 、 流 动性 较 高 的 债 券 组 合, 在 获 取 较 高 的 利 息 收 入 的同时 兼顾 资本 利 得 。 5、 权 证投资 本基金 将 权 证 看 作 是 辅 助 性 投资 工 具 , 其 投资 原则为 优 化 基金资 产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增 值 ,有 利 于 加 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本基金 将 在 权 证理 论 定价 模 型的基 础 上 , 综 合 考虑 权 证 标 的证券的基本 面 趋 势 、 权 证的 市场 供 求 关 系 以 及交易 制 度 设 计 等 多 种 因素 , 对 权 证进行合理 定价 。 主 要 策 略 为低成 本 避 险 和 合理 杠杆 操 作 。 ( 五 )投资 决 策 依 据 1、国 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 等 的有关 规 定 ;


2、投资 分 析 团 队 对 于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宏 观 经 济政 策 取 向 、行业 增 长 速 度 等 经 济 数 据的 量 化 分 析 的 报 告 和 建议 ; 3、投资 分 析 团 队 对 于 企 业和 债 券基 础 分 析 的 报 告 和 建议 ; 4、投资 风险 管理人员 对 于投资 组 合 风险 评 估 的 报 告 和 建议 。 ( 六 )投资 决 策 机 制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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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负 责 审 定 基金经理的整 体 投资 策 略 和 原则 ; 审 定 基金经 理 季 度 资 产 配 置 和 调 整 计 划; 审 定 基金 季 度 投资 检 讨 报 告 ; 决 定 基金 禁 止 的投资 事项 等 。 2、基金经理 :在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的 授权范 围 内,根据基金的投资 政 策 实 施 投资管理,确 定 具 体 的投资 品 种 、 数量 、 策 略 , 构建 优 化 和 调 整投资 组 合,进行 投资 组 合的日 常 分 析 和管理。


3、基金经理 助 理 /投资 分 析 员 : 通 过 内部 调研 和 参 考 外 部 研究 报 告 , 编写 有 关公司 分 析 、行业 分 析 、 宏 观 分 析 、 市场分 析 的 各类 报 告 , 提 交 基金经理, 作为 投资 决 策 的 依 据。 ( 七 )投资 程 序 1、 研究 部、投资部和集中 交易 室 通 过 自身 研究 及 借 助 外 部 研究 机构 形成 有 关 上 市 公司 分 析 、行业 分 析 、 宏 观 分 析 、 市场分 析 以 及数 据 模 拟 的 各类 报 告 , 为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 提供决 策 依 据。 2、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依 据 上 述 报 告 对 基金的投资 方 向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等 提 出 指导 性 意 见 。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 策 委员会的 决 议 , 参 考 上 述 报 告 , 并 结 合 自身对 证 券 市场 和 上 市 公司的 分 析 判断 , 形成 基金投资 计 划 。 4、集中 交易 室 依 据基金经理的 指 令 , 制 定 交易 策 略 , 统一 执 行证券投资 组 合 计 划 ,进行 具 体 品 种 的 交易 。 5、 法律 监 察 部 对 投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程 进行监 控 。 6、基金管理人 在 确保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 提 下有 权 根据 环境 变 化 和实 际 需 要 对 上 述 投资 程 序 做 出 调 整。 ( 八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业 绩 比 较 基准 : 沪 深 300指 数 × 80% + 上 证国 债 指 数 × 15% + 同业 存 款 利 率 × 5%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 在考虑了 基金股票 组 合的投资 标 的、 构建流程 以 及 市 场 上 各个 股票 指 数 的 编 制 方法 和 历 史 情况后 , 选 定 被 市场 广 泛 认同的 沪 深 300指 数 作为 本基金股票 组 合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债 券 组 合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则 采 用了市场 上通 用 的 上 证国 债 指 数 ; 对 于基金 必须 保 留 的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 券, 其 业 绩 比 较 基准 采 用了 同业 存 款 利 率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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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 95%。正 常情况 下,本基金股票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 例 将 保 持 在 80%左右 ,同时本基金 也 可根据 市场环境对 股票资 产 进行 适 当 调 整, 如 市场面 临较 大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股票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 例 最低 可 降 至 60%。 因 此 ,本基金业 绩 比 较 基准中的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基本可以 反 映 本 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 征 。 沪 深 300指 数 是 沪 深 证券 交易所 第 一 次 联 合 发布 的 反 映 A股 市场 整 体 走 势 的 指 数 , 是 由 上海 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 选 取 300只 A股 作为 样 本 编 制 而成 的 成 份 股 指 数 。 沪 深 300指 数 的 运 行 结 果 显 示 , 该 指 数 走 势 强 于 上 证 综 合 指 数 和 深 证 综 合 指 数 。 沪 深 300指 数 成 份 股 为 A股 市场 中 市场 代 表性 好 、 流 动性 高 、 交易 活 跃 的 主 流 股票, 覆盖 了 沪 深 市场 六 成 左右 的 市值 , 能 够 反 映 市场 主 流 投资的 收益 情况 。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是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 的 所 有 固 定利 率 国 债 为 样 本, 按 照 国 债 发 行 量 加 权 而成 ,可 反 映 债 券 市场 整 体 变 动 状 况 。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化 ,或 者 上 述 基准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计算 编 制 该 指 数 或更 改 指 数 名 称,或 者 有更 权 威 的、更 能为市场 普 遍 接 受 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场 上 出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基金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的股票 指 数 时,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本基金可以 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变 更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公 告 以 及 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 九 )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 属 主 动 管理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 高 风险 较 高 收益品 种 , 其 长期 平 均 风险 和 预期 收益 高 于 混 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货币 市 场 基金。本基金 力 争 通 过 主 动 投资 追 求 适 度 风险 水 平 下的 较 高 收益 。 ( 十 )投资 禁 止 行 为 与 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 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的股票或 债 券 ; ( 6) 买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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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8) 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本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受 上 述规 定 的限 制 。 2、基金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 1)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3)本基金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5%,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的 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同 一 权 证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遵 从 其 规 定 ; ( 5) 现 金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年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9)本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公司本 次 发 行股票的 总 量 ; ( 10)本基金 不 得 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 11) 相 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规 定 的 其 它 投资限 制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规 定 的限 制 。 3、 若 将 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致 使 本 款 前 述约 定 的投资 禁 止 行 为 和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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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投资限 制 规 定 。 ( 十 一 )投资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由 于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 准。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十二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行 使 所 投资证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的经 营 管理 ; 2、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的安 全 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4、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十 三 )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投资 组 合 报 告 截止 日 为 2009年 12月 31日。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 益 投资 1,242,173,462.63 80.45 其 中 : 股票


1,242,173,462.63 80.45 2 固 定收益 投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购 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算 备 付 金合 计


300,420,852.51 19.46 6 其 他 资 产


1,457,562.24 0.09 7 合 计





1,544,051,877.38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 类别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11,551,453.16 0.76 B 采 掘 业 117,039,979.21 7.66 C 制 造 业 493,185,974.16 32.29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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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C0 食 品 、 饮 料 54,298,747.90 3.56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15,515,641.00 1.02 C2 木 材 、 家 具 3,485,501.50 0.23 C3 造 纸 、 印 刷 5,307,878.00 0.35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70,677,802.33 4.63 C5 电子 21,907,133.76 1.43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44,921,158.21 9.49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105,122,471.89 6.88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61,374,299.29 4.02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10,575,340.28 0.69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 业 38,578,427.31 2.53 E 建 筑 业 21,250,801.44 1.39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48,362,271.94 3.17 G 信 息 技术 业 43,690,081.67 2.86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78,620,208.04 5.15 I 金 融 、保 险 业 293,139,227.86 19.19 J 房 地 产 业 50,351,446.90 3.30 K 社 会 服务 业 14,849,218.77 0.97 L 传播 与 文 化 产 业 8,528,366.55 0.56 M 综 合 类 23,026,005.62 1.51 合 计 1,242,173,462.63 81.33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股)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 ( % ) 1 600016 民 生 银 行 5,126,451 40,550,227.41 2.66 2 000001 深 发 展 A 1,397,257 34,051,153.09 2.23 3 601169 北京 银 行 1,624,800 31,423,632.00 2.06 4 601166 兴 业 银 行 742,411 29,926,587.41 1.96 5 601699 潞 安 环能 519,200 26,884,176.00 1.76 6 600739 辽 宁 成 大 688,800 26,236,392.00 1.72 7 601318 中国 平 安 448,918 24,730,892.62 1.62 8 600036 招 商银 行 1,369,176 24,713,626.80 1.62 9 601601 中国 太 保 922,600 23,637,012.00 1.55 10 600000 浦 发 银 行 1,076,721 23,354,078.49 1.53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持 有 债 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持 有 债 券。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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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持 有 权 证。 8、 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报 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 没 有 被 监管部 门 立案 调 查 的, 也没 有 在 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投资于 超 出 基金合同 规 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证金 1,363,430.57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6,842.11 5 应收 申购 款 17,289.56 6 其 他 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457,562.24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部 分 的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 例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600739 辽 宁 成 大 26,236,392.00 1.72 重 大事项 停 牌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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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 一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 述 基金业 绩 指 标 不包括 持 有人认 购 或 交易 基金的 各 项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 收益 水 平 要 低 于 所 列 数 字 。基金的业 绩 报 告 截止 日 为 2009年 12月 31日。 1、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


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 去 三 个 月 8.74% 1.30% 15.21% 1.41% -6.47% -0.11% 基金合同生 效 至 2009 年 12月 31 日 -16.60% 1.69% -2.82% 1.75% -13.78 % -0.06% 2、 基金的 收益分 配 情况 本基金 成 立 以 来未 进行 收益分 配 。 3、 图 示 自 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变 动 情况 , 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 动 的 比 较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 基金 累 计份额 净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00% 5.00% 2009年 8月 3日 2009年 9月 3日 2009年 10月 3日 2009年 11月 3日 2009年 12月 3日 基金 累 计份额 净值 增 长 率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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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收 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成 的 价值 总 和。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 1、 银 行 存 款 及 其应 计 利 息 ; 2、 结算 备 付 金 及 其应 计 利 息 ; 3、根据有关 规 定 缴纳 的保证金 及 其应收利 息 ; 4、 应收 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 应收 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7、 债 券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和 应 计 利 息 ; 8、 权 证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9、 其 他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10、 其 他 资 产等 。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资金 结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 业 务 , 并 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金证券 账 户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国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 户与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 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及 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财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其 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 收益 , 归 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 法律责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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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不 属 于 其 清算 范 围 。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相 抵 销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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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 三 基金 财产 的 估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金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 是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 计算 出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 ( 二 )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 业日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 非 营 业日。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股票、 债 券、 权 证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 和 负债 。 ( 四 ) 估 值 方法 本基金 按 以下 方 式进行 估 值: 1、证券 交易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 等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格 ; ( 2)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格 ; ( 3) 交易所 上 市 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格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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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4) 交易所 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 增 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一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首 次 公 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 因 持 有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权 日 起到 配 股确认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估 值 。 收 盘 价等 于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为 零 。 4、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5、同 一 债 券同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别 估 值 。 6、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 7、 相 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根据《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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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业 务 公 章 以书 面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 进行复核,复核 无 误 后 在 基金管理人 传 真的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 对 同时进行。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基金管理人 与托 管人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 六 ) 暂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与 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 以公 布 。


( 八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估 值 或 份额 净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 由 其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关于 差 错 处 理,本合同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 登 记 机构 、 或 代 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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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规 定 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因 造 成 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 2) 差 错 的 责任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关 当 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 ,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接当 事 人 负 责 , 不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则 差 错 责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在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 给 差 错 责任方 。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差 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管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对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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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行 政 法规 、基金合同或 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或 依 据 法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进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关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 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方 ;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商 的 方法 对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的 交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确认 ; ( 5)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估 值 方法 的 第 6项 进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 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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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 构 成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 , 包括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证券投资 收益 、证券 持 有 期 间的公 允 价值 变 动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益 。 ( 二 )基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止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 的 孰 低者 。 ( 三 )基金 收益分 配 原则 1、 在 符 合有关基金 分 红 条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 多 为 4 次 , 每 次 分 配 比 例 不低 于基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 者 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除权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的 收益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 去 每单 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 金 额 后 不能低 于 初 始 面值 ;


4、 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 5、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截止 日)的 时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基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间、 分 配数额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公 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确 定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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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 用 红 利分 配 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时,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权 益 登 记 日 除权 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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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 用 1、基金 运作 费 用 的 种 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与 基金 相 关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6)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 ( 7)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 8)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 用 。 本基金 终止清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金 财产 总 值 中 扣 除 。 2、基金 运作 费 用 的 计 提方法 、 计 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0%年 费 率 计 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0%÷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 休 假 等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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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3、本 条第 1款 第 ( 3) 至 第 ( 7) 项费 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基金募集 过程 中 所 发 生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从 基金认 购费 用 中 列 支 ,招募说 明书、 发售 公 告 等信 息披露费 用 根据 相 关 法律 及 中国证监会 相 关 规 定 列 支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后 ,可根据基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基金管 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 赎回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调高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 赎回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 赎回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上 公 告 。 ( 二 )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 用 1、认 购费 本基金认 购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为不 同 档 次 , 最 高 不 超 过 1.2%, 如 下 表 所 示 : 认 购 金 额 ( 元 ) 认 购费 率 认 购 金 额 < 100万 1.2% 100万 ≤ 认 购 金 额 < 300万 1.0% 300万 ≤ 认 购 金 额 < 500万 0.4% 认 购 金 额 ≥ 500万 1000元 /笔 认 购费 将 用 于 支付 募集 期 间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注册 登 记 费 、 销售 费及 市场 推 广 等 支 出 , 不 计 入 基金资 产 。 2、 申购费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 由 投资 者承担 ,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 用 于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 登 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采 用前 端 收 费 的 形 式 收 取 申购费 用 , 申购费 率 按 申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为不 同 档 次 , 最 高 不 超 过 1.5%, 具 体 如 下 表 所示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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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申购 金 额 ( 元 ) 申购费 率 申购 金 额 < 100万 1.5% 100万 ≤ 申购 金 额 < 300万 1.2% 300万 ≤ 申购 金 额 < 500万 0.6% 申购 金 额 ≥ 500万 1000元 /笔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的投资 者 调 低 基金 申购费 率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 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 25%的部 分 归 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 部 分用 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费 。 赎回费 率 随 投资 者 持 有本基金的时 间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表 所示 : 持 有 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 有 期 < 365天 0.50% 365天 ≤ 持 有 期 < 730天 0.25% 持 有 期 ≥ 730天 0 4、 转换费 率 基金 转换费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 转换费 率 由 基金管理人 另 行公 告 。 5、投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易 方 式 办 理基金 申购 或 转换 , 适 用 网 上 交易费 率 , 详 见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的 具 体 规 定 。 6、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后 ,可以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上 述 费 率 如发 生 变 更,基金管理人 应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 告 。 调 整 后 的 上 述 费 率还 将 在最 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7、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针 对 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进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 三 )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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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下 列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 ; 3、基金合同生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括 但 不 限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披露费 用等 费 用 ; 4、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不 得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体 , 其 纳 税义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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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任方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 会 计 年 度 按如 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2个 月,可以 并 入 下 一个 会 计 年 度 ; 3、基金核 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 记 账单 位 ; 4、会 计 制 度执 行国 家 有关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自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核 对 并 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基金的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需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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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时间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等 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时间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项 , 说明基金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2、基金合同 是 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确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 及 基金投资 者 重 大 利益 的 事项 的 法律文件 。 3、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 监督 等 活 动 中的 权 利 、 义务 关 系 的 法律文件 。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并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上 。 (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 ( 四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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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上 。 ( 五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 载 明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投资 者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点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个 工 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子 文 本和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 七 ) 临 时 报 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 件 ,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 件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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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事项 ; 15、基金 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19、 变 更基金 销售 机构 ; 20、更 换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4、本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事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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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产 生 误导 性影响 或 者 引起 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关 情况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核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公 告 。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40 日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间、会 议 形 式、 审议事项 、 议事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依 法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 ( 十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十 一 )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 存放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时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 印 件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时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 印 件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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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 八 基金的 风险揭 示 本基金的投资 风险包括 投资 组 合的 风险 、管理 风险 、投资的合 规 性风险 以 及 其 他 风险 。


( 一 )投资 组 合的 风险 投资 组 合的 风险 主 要 包括系统性风险 、 非系统性风险 、以 及流 动性风险 。 1、 系统性风险 证券 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 影响市场 整 体 的 因素 如 经 济因素 、 政治因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监管 制 度 等 的 影响而 引起 波动 , 从 而 导 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 变 化 , 使 本基金 资 产面 临 的 风险 。 主 要 包括: ( 1) 政 策 风险: 货币 政 策 、 财政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宏 观 经 济政 策 的 变 化 导 致 证券 市场价格波动 , 影响 基金 收益而产 生 风险 ; (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 受 到 宏 观 经 济运 行 状 况 的 影响 , 也 呈 现 周 期 性 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 券 与 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发 生 变 化 , 从 而产 生 风险 ; (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 致 股票 市场 及 债 券 市场 的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同时 直接 影响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水 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 债 券, 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从 而产 生 风险 ; ( 4) 购 买 力风险: 基金 持 有人的 收益 将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 买 力 会下 降 , 从 而影响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 2、 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是指 单 个 证券 特 有的 风险 , 包括 企 业的 信用风险 、经 营 风险 、 财 务 风险等 。 上 市 公司的经 营 状 况 受 到 多 种 因素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能力 、 技术 更新、 研究 开发 、人员 素质等 , 都 会 导 致 公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股票和 债 券的 发 行人经 营 不 善 , 导 致 其 股票 价格 下 跌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或 者 存 在 所 投资的 企 业 债 券 发 行人 无 法按 时 偿 付 本 息 , 从 而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3、 流 动性风险 流 动性风险 是指 因市场 交易量 不 足 , 导 致 不能 以 适 当 价格 及 时进行证券 交易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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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的 风险 ,或基金 无 法 应 付 基金 赎回 支付 的 要 求 所 引起 的 违 约 风险 。本基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基金,基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金投资人 对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而不断 变 化 。基金投资人的 连续大量赎回 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 难 以 按 照 预 先 期 望 的 价格 变 现 , 而 导 致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流 动性不 足 ; 或 者 投资 组 合 持 有的证券 由 于 外 部 环境影响 或基本 面 发 生 重 大变 化 而 导 致 流 动性 降 低 , 造 成 基金资 产 变 现 的 损失 , 从 而产 生 流 动性风险 。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 基金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 息 的 占 有以 及 对 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 金 收益 水 平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管理 风险 又 可以 包括 以下 几 种 具 体 风险: ( 1) 交易 风险 由 于 交易 权 限或业 务流程 设 置 不 当导 致 交易 执 行 流程 不 畅 通 , 交易 指 令 的 执 行 产 生 偏 差 或 错 误 ; 或 者 由 于 故 意 或 重 大过 失 未 能 及 时准确 执 行 交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人员或部 门 ; 或 者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未 能 履 约导 致 基 金 利益 的 直接 损失 。 ( 2) 系统 故 障 风险 当 计算机 系统 、 通 信 网 络 等 技术 保 障 系统出现 异 常情况 ,可 能 导 致 基金日 常 的 申购赎回 无 法按 正 常 时限完 成 、 注册 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 算 系统 无 法按 正 常 时限 产 生 净值 、基金的投资 交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风险 。 ( 3) 交易结算 风险 在 基金的投资 交易 中 ,因 交易 的 对 手 方 无 法 履 行 对一 位 或 多位 的 交易 对 手 的 支付 义务 而 使 得 基金 在 投资 交易 中 蒙 受 损失 的可 能性 。 ( 4)会 计 核 算 风险 会 计 核 算 风险 主 要 是指 由 于会 计 核 算及 会 计 管理 上 违 规 操 作形成 的 风险 或 错 误 ,通常 是指 基金管理人 在 计算 、整理、 制 证、 填 单 、 登账 、 编 表 、保管 及 其 相 关业 务 处 理中 ,由 于 客观 原因 与 非 主观 故 意 所 造 成 的行 为 过 失 ,从 而对 基金 收 益 造 成影响 的 风险 。 ( 三 )投资的合 规 性风险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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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合 法 合 规 风险 是指 因 公司 及 员 工 违反 法律法规 、行业准 则 、 职 业 操 守 和 职 业 道 德 而 可 能 引起 法律 制 裁 、 重 大 财 务 损失 或 者 声 誉 损失 的 风险 , 主 要 合 规 风险包 括 如 下 具 体 风险: 1、 法律 风险 法律 风险 是指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从 而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带 来 损失 的 风险 。 2、 道 德 风险 道 德 风险 是指 员 工 违 背 职 业 道 德 、 法规 和公司 制 度 , 通 过 内 幕 信 息 、 利用 工 作 程 序 中的 漏 洞 或 其 他 不 法 手 段谋 取 不 正 当 利益 所 带 来 的 风险 。 ( 四 )本基金的 特 有 风险 本基金 是 主 动 管理的 较 高 风险 较 高 收益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 投资 风格 和 决 策 过程 决 定了 基金 具 有 如 下 特 有 风险: 1、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风险 本基金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上 的 策 略 是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不作为 基金的核 心 策 略 , 一 般 情况 下 将 保 持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的基本 稳 定 ”。基金的股票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 — 95%,股票投资部 分 业 绩 基准 比 例 为 沪 深 300指 数 的 80%。 因 此 当 股票 市场出 现 较 大 波动 时,本基金 将 可 能面 临较 高 的 净值波动风险 。 2、行业 配 置 风险 本基金的 主 要 投资 策 略 是 在 股票投资中 注重 自 上 而 下的行业 配 置 , 即 通 过 行 业 层 面 的 相 对 集中投资 获 得 超 额 收益 。 在 这 种 投资 模 式下, 如 果 行业 选择 错 误 或 者 调 整 不 及 时,可 能 造 成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3、投资 风格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理 念 是 通 过 研究 行业的 萧 条 -景气 -繁 荣 -衰 退 等 周 期 性波动 规 律 ,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不 同 阶 段 ,以基本 面 趋 势 变 化 为 契 机 , 结 合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导 向 , 重点 投资于“ 估 值低 于 长期 均 值 且 基本 面 趋 势呈 良 性 变 化 ”的领先行业。 如 果这 种 投资理 念 与 市场运 行 情况 不 相 符 合, 其 投资 目 标 将 难 以实 现 。 4、 其 它 投资 风险 。 本基金的 特 有投资 风格 和 决 策 过程 决 定了 基金 具 有许 多 其 它 的 特 有 风险 。 比 如 本基金 把 权 证 作为 辅 助 性 投资 工 具 , 权 证 是 高 风险 投资 工 具 , 权 证 市场 的 波动 也 可 能 给 基金 带 来 风险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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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十 九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以下 变 更基金合同的 事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 1)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2)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 提 高 赎回费 率 ; ( 5) 变 更基金 类别 ; (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 并 ; ( 8)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 9) 终止 基金合同 ; ( 10) 其 他 可 能对 基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事项 。 但 出现 下 列 情况 时,可 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 法律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 回费 率 ; ( 4)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而应 当 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 改 ; ( 5) 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除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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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 在 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况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 金资 产 中 获 得补 偿 的 权 利 。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算 。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内 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确认 ;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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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付 清算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2、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进行公 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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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二 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A、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 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 ( 1) 分 享 基金 财产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 ( 3) 依 法 申 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 依 法提 起 诉讼 ; (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根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缴纳 基金认 购 、 申购 、 赎回 款 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3) 在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 (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合 法权 益 的 活 动 ; ( 5) 返还 在 基金 交易过程 中 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代销 机构 处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 ( 6)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7)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义务 。 3、根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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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但 不 限于 :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 其 他费 用 ;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 5)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6) 依 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 其 他 监管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 ( 7)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择 、委 托 、更 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相 关行 为 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办 理基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 10) 依 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 决 定 基金 收益 的 分 配 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与赎回申 请 ;


( 12) 在 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高 管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之 外 的基金 相 关 费 率 结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 13) 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益对 被 投资公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


( 14)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 为 基金进行 融 资 ;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16) 选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所 、会 计 师 事务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构 ;


(1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4、根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包括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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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但 不 限于 :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 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如 认 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基金合同、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 理 协议及 国 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 其 他 监管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 ( 6) 除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 7) 依 法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 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 确 定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 ( 9) 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0) 编 制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 11)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足 额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 ( 14) 按规 定受 理 申购与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5)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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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 者 提供 的 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 开 资 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 条件 下 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 当 基金管理人 将 其 义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 第 三 方责任导 致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 到 损失 , 而 基金管理人 首 先 承担了 责任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第 三 方 追 偿 ; (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 24)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 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 已 募集资金 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 利 息 在 基金募 集 期结 束后 30日内 退 还 基金认 购 人 ; ( 25)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 27)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义务 。 5、根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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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1)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 (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 行 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 ( 4) 以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公司 上海 分 公司和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 户 ; ( 5) 以基金 托 管人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 6) 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负 责 基金投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 7)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8)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6、根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 ( 1)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的基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产 以 及 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的基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 保证 不 同基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 册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5)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 ( 6) 按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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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 ( 9)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10)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 管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1) 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 13) 按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 对 ; ( 14)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 (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7)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和 银 行监管 机构 ,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 基金管理 人 追 偿 ; ( 21)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2)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义务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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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B、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事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票 权 。 ( 一 ) 召 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3)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 提 高 赎回费 率 ; ( 6) 变 更基金 类别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 并 ; ( 8)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1) 单 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2) 对 基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 他事项 ;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事项 。 2、以下 情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 法律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 回费 率 ; ( 4)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而应 当 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 改 ; ( 5) 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 或 修 改 不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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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除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会 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 定 或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 集或 不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3、基金 托 管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4、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5、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 或合 计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时间、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间、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于会 议 召 开 前 40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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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 1)会 议 召 开 的时间、 地点 、 方 式和会 议 形 式 ;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 和 表 决 形 式 ; ( 3)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授权 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 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 有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 5)会 务 常设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 文件 和 必须履 行的 手 续 ; ( 7) 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行 表 决 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和 书 面表 决方 式, 并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 方 式、委 托 的公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和 收 取方 式。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效 力 。 (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可 通 过 现场 开 会 方 式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以 现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1、 现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 书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影响表 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 合以下 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程 : (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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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2)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 者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对表 决 事项 的投票以书 面 形 式 在表 决 截 至 日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 式进行 表 决 。 在 同时 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 ( 1)会 议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 关的监督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不影响表 决 效 力 ; ( 3)本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4) 上 述第 ( 3) 项 中 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金 登 记注册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5)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如 果 开 会 条件 达 不 到上 述 的 条件 , 则 召 集人可 另 行确 定 会 议 召 开 时间, 并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40日 在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应 保 持 不 变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 票时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认投资 者身 份 文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面 符 合 法律法规 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 五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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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 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重 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事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也 可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 少 35日 前 提 交 召 集人 并 由 召 集人公 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日 30日 前 公 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事 先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进行 表 决 。 召 集人 对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行 审 核, 符 合 条件 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0日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 则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 1)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 应 提 交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说明。 ( 2)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可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行 审议 。 单 独 或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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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需 要 对原 有 提 案 进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30日 前 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日的间 隔 期 。 2、 议事程 序 ( 1) 现场 开 会 在现场 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 决 , 并形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不出 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作出 的 决 议 的效 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 份 证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或 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40日公 布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 日 期 后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 , 在 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有 一 票 表 决权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 列第 2项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别 决 议 通 过事项 以 外 的 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别 决 议 , 特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以 特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进行投票 表 决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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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 票时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认投资 者身 份 文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现场 开 会 ( 1)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 是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不出 席 大 会的, 不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 ( 2)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 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 点 并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票人 应 当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 场 公 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计 票 过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 不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 计 票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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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核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 名 等一 同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C、基金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由 、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产 清算 方 式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以下 变 更基金合同的 事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 1)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2)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 提 高 赎回费 率 ; ( 5) 变 更基金 类别 ; (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 并 ; ( 8)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 9) 终止 基金合同 ; ( 10) 其 他 可 能对 基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事项 。 但 出现 下 列 情况 时,可 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 法律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 回费 率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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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4)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而应 当 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 改 ; ( 5) 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除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 在 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内 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确认 ;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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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行 分 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进行公 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D、 争 议 解 决方 式 各 方当 事 人同 意 , 因 基金合同 而产 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协商未 能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根据 该 会 当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 并对各 方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由 败 诉 方 承担 。 基金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E、基金合同 存放 地 和投资 者 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 一 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监管 机构 一 式 二份 外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各 持 有 二份 ,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 效 力 。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资 者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基金合同复 制 件 或复 印 件 ,但 内容 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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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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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 十 一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 称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浦东 新 区民 生 路 1199弄上海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亮 成 立 时间 : 2004年 11月 18日 批准 设立 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 字 【 2004】 178号 注册 资本 : 贰亿 元 人 民币 组织 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发 起设立 基金、基金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 他 业 务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 营 电话 :( 021) 38601777 传 真 :( 021) 38601799 联 系 人 : 陈 培 2、基金 托 管人(或简称“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32)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 010) 66105798 联 系 人 : 蒋松云 成 立 时间 : 1984年 1月 1日 组织 形 式 :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334,018,850,026元 批准 设立 机 关和 设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关于中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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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能 的 决 定 》(国 发 [1983]146号)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 贷 款 、同业 拆 借 业 务 ; 国内 外 结算 ; 办 理票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 保 ; 代 理 销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保 险 代 理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外 国 政 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构 贷 款 业 务 ; 保管 箱 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金 融 债 券 ;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年金 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金 受 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 户 管 理 服务 ; 开 放 式基金的 注册 登 记 、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外 汇 票据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卖 或 代 理 买卖 股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外 汇 金 融 衍 生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话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银 行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国 务 院 银 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 间的业 务 监督、核 查 A、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 行 使 监督 权 1、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金投 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进行监督。 本基金 将 投资于以下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 不 得 投资于 相 关 法律 、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 禁 止 投资的投资 工 具 。 2、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下 述 基金投 融 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 ( 1) 按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股票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 95%;债 券资 产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 产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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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的 5%— 40%, 其 中,基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的 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以 及 投资于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 券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因 基金 规 模 或 市场 变 化 等因素 导 致 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 交易 日内 调 整基金的投资 组 合,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本基金投资 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适 时合理 地 调 整投资 范 围 。 ( 2)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a、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b、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d、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的 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同 一 权 证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遵 从 其 规 定 ; e、 现 金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年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f、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g、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i、本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公司本 次 发 行股票的 总 量 ; j、本基金 不 得 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k、 相 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规 定 的 其 它 投资限 制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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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 述 限 制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 检 查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 3) 法规 允 许的基金投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由 于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约 定 的 比 例 , 不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 定 的投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况 下, 至 少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函说明基金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公司 应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4)本基金可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关 规 定 进行 融 资 融 券。 ( 5) 相 关 法律 、 法规 或部 门规章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投资的监督和 检 查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下 述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监督 :


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供 担 保 ; ( 3)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 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的股票或 债 券 ; ( 6) 买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8) 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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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受 上 述规 定 的限 制 。 4、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于基金关 联 投 资限 制 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其 更新,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保 所 提供 的关 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 性 、完整 性 、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 的关 联 交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更新 该名单 。 名单 变 更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 作 日内进行 回 函确认 已 知 名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 违 规 进行关 联 交易 , 并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单 中 列 示 的关 联 方 进行 法律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若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时,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对 于 交易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相 关 法律法规 和 交易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告 。 5、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对 于基金管理 人 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时 面 临 的 交易 对 手 资 信风险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符 合 法律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单 中 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 易结算 方 式。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名单后 2个 工 作 日内 回 函确认 收 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 应定 期 或 不定 期 对 银 行间 市场现 券 及回购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 进行更新, 名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基金 托 管人 于 2个 工 作 日内 回 函确认 收 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 到 基金 托 管人 书 面 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 生效,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行但 尚 未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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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 进行 交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易 ,经 提 醒 后 基金管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发 生 此 种情 形 时, 托 管人有 权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 2)基金 托 管人 对 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 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现 券 买卖 和 回购交易 时, 需 按 交易 对 手名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结算 方 式进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有 利 于 信用风险 控制 的 交易 方 式进行 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 对 手 重 新确 定 交易 方 式,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时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 3)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核 心 交易 对 手 为 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 银 行、中国 建 设 银 行、中国 农 业 银 行和 交 通 银 行,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以根据 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调 整核 心 交易 对 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 核 心 交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易 对 手 进行 交易 时, 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 信风险 引起 的 损失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进 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督 流程 , 则对 于 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 信风险 引起 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6、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 款 银 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用风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 银 行的 信用等 级 、 存 款 银 行的 支付 能力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择 方 面 的 风险 。本基金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单 为 中国 工 商银 行、中国 银 行、中国 建 设 银 行、中国 农 业 银 行和 交 通 银 行,本基金投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风险而 造 成 的 损失 时,先 由 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赔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运作 过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督 流程 , 则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风险 引起 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 偿 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后 ,可以根据 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 于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单 进行 调 整。 7、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应 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证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关于基金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等 流 通 受 限证券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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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2) 流 通 受 限证券, 包括 由 《 上 市 公司证券 发 行管理 办法 》 规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在 发 行时明确 一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 于 发布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因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回购交易 中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 ,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投资 决 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 度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批准的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包括 但 不 限于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投资 额 度 和投资 比 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投资 指 令 之 前 2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时间进行 审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 资 料 后 2个 工 作 日内,以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确认 收 到上 述 资 料 。 ( 4)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符 合 法律 法规 要 求 的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 不 限于 拟 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 件 、 发 行证券 数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 期 ,基金 拟 认 购 的 数量 、 价格 、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 例 、 已持 有 流 通 受 限证券 市值 占 资 产净值 的 比 例 、资金 划 付 时间 等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 息 的真实、完整, 并应 至 少 于 拟执 行投资 指 令 前 2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时 间进行 审 核。 ( 5)基金 托 管人 应对 基金管理人 是否 遵 守 法律法规 、投资 决 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制 度 、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情况 进行监督, 并 审 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金 出现风险 的,有 权 要 求 基金管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 就 该 风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 书 面 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 就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出 具 的 风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有关 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达 成一 致 , 应 及 时 上报 中国证监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 履 行监督 职 责 ,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监督 职 责 , 导 致 基金 出现风险 ,基金 托 管人 应承担 连 带 责任 。 B、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 产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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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业 绩 表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 C、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及 其 他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个 工 作 日 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 使 投资 者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 必须 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 并 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D、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的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 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 收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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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 行 为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 管 理、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本 托 管 协议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确认 并 以书 面形 式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并 予 协 助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 ,同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 包括 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 托 管 财产 的完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 复基金管理 人 并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A、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 4、基金 托 管人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金的 托 管业 务 实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5、 对 于 因 基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资 过程 中 产 生的 应收财产 ,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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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承担 责任 。 B、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募集 期 内 销售 机构 按销售 与服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金 划入 基金管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 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 管理。基金募集 期 满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集的 属 于本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资金 当 日 出 具 确认 文件 。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C、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 机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管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指 基金 托 管人 在 集中 托 管 模 式下, 代 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进行 一 级 结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账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本基金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活 动 , 均需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人 民币 银 行 结算 账 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暂 行 条 例 》、《人 民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利 率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 银 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D、基金证券 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 户 。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 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 用 于证券 清算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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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E、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以基金的 名 义申 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同业 拆 借 市场 的 交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基金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 为 基金 对 外 签订 全 国 银 行间国 债 市 场 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F、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 务 时, 如 果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金管 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开 立 有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关 规 则 使 用并 管理。 G、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其 中实 物 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或票据 营 业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 间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H、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别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时 应 保证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在 合同 签 署 后 5个 工 作 日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同 原 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 应 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部 门 15年以 上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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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四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与 复核 A、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 1、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 程 序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后 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 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 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 。 估 值原则应 符 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 计 核 算 办法 》 及 其 他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公 布 。 根据《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因 此 ,本基金的会 计 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法律法 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本基金的会 计 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B、基金资 产 估 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股票、 债 券、 权 证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 及 负债 。 2、 估 值 方法 本基金的 估 值 方法 为: ( 1)证券 交易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 值 ① 交易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 等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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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了 重 大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格 。 ②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格 ; ③ 交易所 上 市 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④ 交易所 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 ①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 增 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一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②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③ 首 次 公 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 按 监 管 机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 3) 因 持 有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权 日 起到 配 股确认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估 值 。 收 盘 价等 于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为 零 。 ( 4)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 5)同 一 债 券同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别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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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估 值 。 ( 6)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 ( 7) 相 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C、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对 不应 由 其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确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造 成 的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对 投资 者 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管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自承担 相 应 的 责任 。 由 于 一 方当 事 人 提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理的 措 施 后 仍 不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 致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造 成 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起 的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 由 提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 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 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计算结 果 不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勉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以 及 因 该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起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托 管人 不 负 赔偿 责 任 。 D、基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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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关 各 方 各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资 产 的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 原因并 纠 正,保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核 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因而影响 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 和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 账 册 为 准。 E、基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复核 基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 。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 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并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上 。基 金管理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 季 度 报 告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内完 成 半 年 报 告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后 90日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编 制 并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3个 工 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及 时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个 工 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日内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因 ,进行 调 整, 调 整以 相 关 各 方 认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核 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出 具 加 盖 托 管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复核 意 见 书, 相 关 各 方 各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于 应 当发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布 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就 相 关 情况报 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托 管人 在对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年 度 报 告 复核完 毕后 , 需盖 章 确 认或 出 具 相 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 备 有 权 机构 对 相 关 文件 审 核时 提 示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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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个 工 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 善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包括 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年 6月 30 日、 12月 31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的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 用 电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保管 期 限 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年 6月 30日、 每 年 12月 31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容 必 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 年 12月 31日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应 于下月 前 10个 工 作 日内 提 交 ;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 要事项 日 期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日 后 10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 托 管人以 电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并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保 存期 限 为 15年。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 所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 金 托 管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身原因 无 法 妥 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应 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 相 应 的 责任 。 ( 六 ) 适 用 法律 和 争 议 解 决方 式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同 意 , 因 本 协议 而产 生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关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协商 可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根据 该 会 当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 并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继 续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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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 行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本 协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 七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A、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与终止 1、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当 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可以 对 协议 的内容进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生效。 2、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的 情 形 发 生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 1)基金合同 终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有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有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 理 权 ; ( 4) 发 生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B、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内 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 2、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5、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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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确认 ;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基金 清算 组 作出 清算 报 告 ; ( 5)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审计 ; ( 6) 律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 ( 7) 将 基金 清算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 8)公 布 基金 清算 公 告 ; ( 9)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 6、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 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7、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付 清算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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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二 十 二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 服务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基金 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 化 ,有 权 增 加 或 修 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 ( 一 )资 料 寄 送 每 次交易结 束后 ,投资 者 可 在 T+2个 工 作 日 后通 过 销售 机构 的 网点查 询 和 打 印 交易 确认 单 ,或 在 T+1个 工 作 日 后通 过 电话 、 网 上 服务 手 段 查 询 交易 确认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不 向 投资 者 寄 送 交易 确认 单 。 在 从 销售 机构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负 责 寄 送 以下资 料 : 1、基金 账 户 确认书 在 开 户 确认 后 为 投资人 寄 送 基金 账 户 确认书。 在 基金募集 期 间 开 户 的,于基 金合同生效 后 的 15个 工 作 日内,以书 面形 式 寄 送 ; 存续期 内, 每 个 月 结 束后 的 15个 工 作 日内,以书 面形 式 寄 送 。 2、基金 交易 对 账单 基金 交易 对 账单 包括 季 度 对 账单 与 年 度 对 账单 : 季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季 度 结 束后 的 15个 工 作 日内 向 当 季 有 交易 的基金 持 有人以 书 面 或 电子 文件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 度 期 内 无 交易 发 生, 客 户服务 部 不 邮 寄 该 季 度 的 对 账单;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后 的 15个 工 作 日内 对 所 有基金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 寄 送 。 3、 其 他相 关的 信 息 资 料 指 随 基金 交易 对 账单 不定 期 寄 送 的基金资 讯 材 料 , 如 基金新 产品 或新 服务 的 相 关 材 料 、基金经理 报 告 、 客 户服务 问 答 等 。 ( 二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本基金可 通 过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人 提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 即 投资人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购 基金 单 位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不受最低 申购 金 额 限 制 , 具 体 实 施 情况 和业 务 规 则 详 情 请 见 本公司 发布 的 相 关公 告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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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三 )资 讯 服务 在 从 销售 机构 获 取 准确的基金 持 有人 账 户 信 息 ( 邮 政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手 机 、 EMAIL等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 提供 以下 服务 : 1、 手 机 短 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 为 投资 者 的 提供 个性 化 的 手 机 短 信 息服务 , 如 基金公 告 信 息 、 每 万 份 基金 净收益 或公司 各 种 活 动 提 示 等信 息 。 2、 电子 邮 件 服务 投资人 在 申 请开 立 本公司基金 账 户 时 如 预 留 电子 邮 件地 址 ,可 自动 获 得 电子 邮 件 公 共 信 息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讯 信 息 、基金 分 红 提 示 信 息 、 定 期 基金 报 告 和 临 时公 告 及 各 种 基金理 财 刊 物 等 。 未预 留 相 关资 料 的投资人可 致 电电话 呼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或 上 网修 改 自 己 的 相 关资 料 获 得 此 项服务 。 ( 四 ) 服务 方 式 1、 呼叫 中 心 呼叫 中 心 自动 语 音 系统 提供 每 周 7天 、 每天 24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 查 询 服务 , 客 户 可 通 过 电话 收 听 最 新公 告 信 息 、基金 份额 净值信 息 , 并 可 自 助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余 额 信 息 等 。同时, 呼叫 中 心 提供 工 作 日 9: 00- 17: 30的人 工服务 。 呼叫 中 心电话 : 400- 888- 0001( 免 长 途 费 ),或 021-38784638, 按 “ 0” 可 转 人 工 坐 席 。 传 真 : 021-50103016 2、 网 上客 户服务 网 上客 户服务 为 投资人 提供查 询 服务 、资 讯 服务 以 及与 基金管理人 一对一 的 相 互 交流 平 台 。 登录 网 站后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输 入账 号 及 密 码 查 询 个 人 账 户 资 料 , 包括 基金 持 有 情况 、基金 交易 明 细 、基金 分 红 实 施 情况 等 ; 并 享 受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各 种 理 财 资 讯 服务 ; 投资人 还 可以 查 询热 点 问 题 及 其解 答 , 并一对一 的 向 基 金管理人 提 交 投 诉 和 建议 。 公司 网 址 : www.aig-huatai.com ( 五 )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网 上 投 诉 栏 目 、 呼叫 中 心 自动 语 音 留 言 、 呼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书 信 、 电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 供 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投资人 还 可以 通 过 代销 机构 的 服务 电话 对 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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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服务 进行投 诉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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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二 十 三 其他 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及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 告 ( 自 2009年 8月 3日 至 2010年 2月 2日), 下 列 公 告 刊登 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和基金管理人公司 网 站 : 公 告内容 披露时间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对 中国 民 生 银 行 借 记 卡 持 有人 开 通 公 司 网 上 交易 业 务 的公 告


2010-1-26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基金 参 加 中国 工商银 行基金 定 投业 务 的公 告


2010-1-23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 第 四 季 度 报 告


2010-1-22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 加 在 深圳 发 展 银 行基金 定 投 及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10-1-14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 浙 商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 代销 机 构 的公 告


2010-1-7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参 加 中国 工商银 行“ 2010 倾 心 回 馈 ”基金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12-31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延 长 在 中 信 建 投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的 基金 定 期 定 额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12-31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延 长 在 中国 农 业 银 行的基金 定 期 定 额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12-31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 华 龙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和中国 建 银 投资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12-10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 爱 建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 代销 机 构 的公 告


2009-11-20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聘 任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 告


2009-11-19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 信 达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为 代销 机 构 的公 告


2009-11-18 友邦华泰关于 调 整 建 行 卡 网 上 交易申购费 率 的公 告


2009-11-17 友邦华泰关于 运用 公司 固 有资金 申购 旗 下友邦华泰 价值 增 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公 告


2009-11-10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 上海 医药 股票 恢 复 采 用收 盘 价 估 值 的 提 示 公 告


2009-10-20 友邦华泰关于 旗 下基金 参 与 创 业 板 市场 投资的公 告


2009-9-24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基金 在 交 通 银 行 开 通 基金 转换 、 定 期 定 额 业 务及 参 加 定 期 定 额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9-18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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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友邦华泰关于 参 加 第 一 创 业证券 开 放 式基金 网 上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09-9-15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基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申购 业 务 并 参 加 相 关 销售 机构 定 期 定 额申购费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9-11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 通 基金 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2009-9-11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参 加 相 关 销售 机构 网 银 或 电话 银 行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9-11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赎回 业 务 的公 告


2009-9-9 友邦华泰关于 参 加 农 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开 放 式基金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09-9-8 友邦华泰 开 通 网 上 交易 定 期 定 额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2009-8-25 友邦华泰基金关于 增 加 华 宝 证券和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8-11 友邦华泰关于 增 加广 发 华 福 证券 为 代销 机构 并 参 加 其 网 上 交易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2009-8-5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2009-8-4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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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二 十 四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住 所 ,投资 者 可 在 营 业时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 证 其 所 提供 的 文 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一 致 。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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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二 十 五 备查文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 ( 二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 四 ) 法律意 见 书 ; ( 五 )基金管理人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六 )基金 托 管人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七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件 。 备查文件 存放 地点 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投资 者 如 需 了解 详细 的 信 息 ,可 在 营 业时间 前 往相 应场 所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 印 件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〇 年 三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