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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纳指(160213)

国泰纳指: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三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 2月 24日证监许可【 2010】 208号
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 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 美 国证券 市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 生波动 。 投资人 在 投资本基金 前 , 需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 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 认(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策 。投资人 根据所 持有份额 享受 基金的收益,但 同时
也 需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 各类 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风险 主要分为两类 ,
一 是境外 投资产 品 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 风险、 汇率 风险、 法律 和 政治 风险 等;二
是开放式 基金风险, 包括 利 率 风险、 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 跟踪误差 风险、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会 计 核 算 风险、 税务 风险、 衍生品 风险 等 。本基金 为跟踪美 国 纳 斯达克 100指数 的 指数 基金, 属 于 较 高 风险、 较 高 收益的投资 品 种 ,投资人 在购 买此 类 基金 时 应当 充分 了解 其可 能 存 在 的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认(申)购 本基金 前 应 认 真 阅读 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
书 》 和 《 基金 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建议 投资人 根据自身
的风险 偏好 , 选择适合 自 己 的基金产 品 ,并 且 中 长期 持有。 招募说明书 
5-1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2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示 ......................................................................................................................................6 四、基金的投资 ..................................................................................................................................9 五、基金的业绩 ................................................................................................................................15 六、基金管理人 ................................................................................................................................16 七、基金的募集 ................................................................................................................................26 八、基金合同生效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8 十一、基金的财产 ............................................................................................................................4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6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4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48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2 十七、基金托管人 ............................................................................................................................55 十八、境外托管人 ............................................................................................................................60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61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2 二十一、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7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9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90 二十五、 备查文件 ............................................................................................................................90 招募说明书 5-2 一、绪言 《 国 泰 纳斯达克 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合格 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 以下简称 “《试 行 办 法 》” ) 及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有 关部门 的 批 准文 件以及《 国 泰 纳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国 泰 纳斯达克 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 部必 要 事项 ,投资人 在 作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 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 合 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 依基金 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额, 即 成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 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 合 同 。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 另 有 所指 , 下 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 泰 纳斯达克 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 指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 3.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4.基金 合 同 或本基金 合 同 : 指 《 国 泰 纳斯达克 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及 对本基金 合 同 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 补 充 5.托 管 协 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国 泰 纳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 : 指 《 国 泰 纳斯达克 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国 泰 纳斯达克 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8.法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 章 以及 其 他 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五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04年 6月 25日 颁布 、 自同 年 7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信 息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 自同 年 7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 自同 年 7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3.《试 行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 公布 、 自同 年 7月 5日 起 实 施 的 《合格 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 和 /或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国 家 外汇 局: 指 国 家 外汇 管理 局 或其 授权 的 代 表 机 构 17.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 指受 基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 的 法律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9.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招募说明书 5-4 境 内 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 府 部门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20.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 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 依基金 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 法 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 销售业 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 代 销 机 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额投资 等 业 务 23.销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4.直 销 机 构 : 指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5.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销售办 法 》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6.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27.登 记 结 算 业 务 :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 的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等 28.登 记 结 算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的 登 记 结 算机 构 为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29.境外 托 管人 : 指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 件 ,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委 托 , 负 责本 基金 境外 资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境外 金 融 机 构 ;境外 托 管人 由 基金 托 管人 选择 、 更换 和 撤 销 30.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 结 算机 构 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31.基金 交易账户: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买 卖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 的 账户 32.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 到 法律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3.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 指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基金 合 同 终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金财产招募说明书 5-5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予 以 公告 的日 期 34.基金募集 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束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个 月 35.存 续 期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6.工 作日 : 指同时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美 国 纳斯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交易 日 37.开放 日 : 指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的 工 作日 38.T日 : 指 销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 的 工 作日 39.T+n日 : 指自 T日 起第 n个 工 作日 (不 包 含 T日 ) 40.交易 时 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 受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41.认购 : 指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2.申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3.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金份额 兑 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4.转 托 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本基金的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金份额 销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5.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 有 关销售 机 构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46.巨 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47.元 : 指 人 民 币元 48.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其 他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用基金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的 节 约 49.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50.基金 转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照本基金 合 同 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 效公告 规 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为 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 一 登 记 结 算机 构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其 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51.基金资产 净 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52.基金份额 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数 53.基金资产 估 值 :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金资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54.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5.不可 抗 力 : 指 本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 且 在 本基 金 合 同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 本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基金 合 同 的 任何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 府 征 用、没收、 恐怖袭击 、 传 染病 传 播 、 法律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止 交易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 美 国 市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 生波动 。本 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风险 主要分为两类 ,一 是境外 投资产 品 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 风 险、 汇率 风险、 法律 和 政治 风险 等;二是开放式 基金风险, 包括 利 率 风险、 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 跟踪误差 风险、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会 计 核 算 风险、 税务 风险、 衍生品 风险 等 。 (一 )境外 投资产 品 风险 1.海外市场 风险 市场 风险 是指 由 于 市场因素 如 基 础 利 率 、 汇率 、 股 票 价 格 和 商 品 价 格 的 变化 或 由 于 这些 市场因素 的 波动率 的 变化 而引 起 的证券价 格 的 非 预期 变化 ,并产 生 损 失 的可 能 性。 由 于本基金 将 投资于 海外 股 票 市场 , 因 此 一 方 面 基金 净 值会 因全 球 股 市 的整 体 变化 而 出 现 价 格 波动 。 另 一 方 面 , 各 国 各 地 区处 于不 同 的产 业 经 济循环周 期 之 中, 这 也 将 对基金的投资 绩 效 产 生 影响 。 同时 , 境外 证券 市场因特 有的 社 会 政治 环 境 、 法律法 规 、 市场 状 况 和经 济 发 展趋势 ,对于 负 面 的 特 定 事件 的 反映 存 在 诸 多 差 异 ; 另 外 , 部 分 投资 市场 如 美 国、 英 国、 香港 等 证券 交易 市场 对 每 日证券 交 易 价 格 并 无 涨跌幅 上 下 限 的 规 定, 使 得 这些 国 家 或 地 区 证券的 每 日 涨跌幅空 间 相 对 较 大 等 。 上 述 因素 可 能 会 带 来 市场 的 急剧 波动 , 从而 导 致 投资风险的 增 加 。 本基金 所跟踪 的 纳斯达克 100指数 , 为美 国 主要 股 票 指数 之 一, 它 和 道琼 斯 工 业 指数 及标 普 500指数 一 起 , 共 同 被看 作 美 国 股 市 的风 向 标 。 纳斯达克 100指 数 涵盖 了 纳斯达克 股 票 交易 市场 上 100只 市 值最 大 的 非 金 融 类 上 市 公司 ,其中 科 技 、可 选 消 费 板块占 75%以 上 , 反映 了成 熟 市场 高 科 技行 业 的整 体 走势 。 招募说明书 5-7 纳斯达克 100指数 发布 于 1985年, 在 其 发布 后 的 10多 年内基本保持 平稳增 长 的 态势 。 由 于 2000年 互联 网 泡沫 的 破裂 、 2001年的 9.11恐怖袭击 等 一 系 列 事 件 的 影响 , 纳斯达克 100指数 也经 历 了 较 大 的一 波 下 跌 。 历史 上 , 在 互联 网 泡沫 破裂 时 期 , 2000年 度 纳斯达克 100指数 的 跌幅 为 36.83%, 同 期标 普 500指数 和 道 琼 斯 工 业 指数 的 跌幅 分 别 为 9.10%和 4.72%;在 金 融 危 机时 期 , 2008年 度 纳斯达克 100指数 的 跌幅 为 41.57%, 同 期标 普 500指数 和 道琼 斯 工 业 指数 的 跌幅 分 别 为 37% 和 31.93%。 从历史 数据 来 看 ,其 过 去 10年 间 的年 化 收益 率为 -6.35%, 低 于 标 普 500指数 -0.95%、 道琼 斯 工 业 指数 1.31%的年 化 收益 率 水 平 ; 其 衡 量 风险的 指 标 之 一 ---日 收益 波动率为 2.23%, 高 于 标 普 500指数 1.4%、 道琼 斯 工 业 指数 1.32%的日收益 波 动率 水 平 。 在 2003年 到 2009年的 市场行 情 中, 特 别 是在 金 融 危 机 后 , 纳斯达克 100指数 的收益 好 于 美 国其 它 主要市场指数 ,其日收益 波动率 也 呈降 低 趋势 , 过 去 5年、 过 去 3年 来 的日 波动率 仅 略高 于 标 普 500指数 和 道琼 斯 工 业 指数 。 [注: 以 上 均 为 目 前所 了解 的 历史 数据 , 未来 受 不确性 因素 的 影响 , 各指数 的表 现 可 能 与 其 过 去 的表 现 并不一 致 。 ] 美 国 主要 股 票 市场指数 的收益和 波动 水 平 列 示 如 下 : 纳斯达克 100指数 标 普 500指数 道琼 斯 工 业 指数 年化 收益 率 日波动率 年化 收益 率 日波动率 年化 收益 率 日波动率 过去 1年 54.63% 1.671% 26.46% 1.719% 22.68% 1.53% 过去 3年 2.51% 1.944% -5.61% 1.885% -3.11% 1.72% 过去 5年 3.32% 1.618% 0.42% 1.515% 1.94% 1.39% 过去 10年 -6.35% 2.227% -0.95% 1.400% 1.31% 1.32% 注 :数据截 止 日 2009年 12月 31日 数据来源 :彭博 资 讯 2.汇率 风险 本基金 以 人 民 币 募集和 计 价,经 过 换 汇 后 主要 投资于 美 国 市场 以 美 元 计 价的 金 融工 具 , 因 此 人 民 币 与 美 元 之间 汇率 的 变 动 将 影响 本基金 以 人 民 币 计 价的基金 资产价值, 从而 导 致 基金资产 面 临潜 在 风险。 3.法律 和 政治 风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适 用不 同法律法 规 的原 因 ,可 能 导 致 本基金的 某 些 投资 行为在 部 分 国 家 或 地 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从而 使 得 基金资产 面 临损 失 的可 能 性。 基金 所 投资的国 家 或 地 区 因政治 局 势 变化 ( 如 罢 工 、 暴 动 、 战争 等) 或 法 令 的 变 动 ,可 能 导 致 市场 的 较 大 波动 , 从而给 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 成 直接 或 间接 的 影响 。 (二 )开放式 基金风险 1.利 率 风险 招募说明书 5-8 利 率 风险 是指 由 于利 率 变 动 而 导 致 的证券价 格 和证券利 息 的 损失 。利 率 风险 是 债 券投资 所面 临 的 主要 风险, 息 票 利 率 、 期 限 和 到 期 收益 率 水 平都 将 影响 债 券 的利 率 风险 水 平 。国 家 或 地 区 的利 率 变 动 还 将 影响 该 地 区 的经 济 与 汇率等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股 票 , 因 此 利 率 风险 相 对 较低 ,利 率 的 波动 仅 间接 影响 到 股 市 。 2.流动 性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 随 时 应 对投资人的 赎回 , 如 果 基金资产不 能 迅速 转 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为现 金 时 使 资金 净 值产 生 不利的 影响 , 都 会 影响 基金运作和收益 水 平 。 尤 其 是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如 果 基金资产 变 现能力差 ,可 能 会产 生 基金 仓位调 整 的 困难 , 导 致 流动 性风险。 同时 , 由 于本基金 涉 及 跨 境 交易 ,其 赎回 到 账 期 通常 需要 比 现 有 开放式 基金 更 长 的 时 间 。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是指 基金 在 交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支付 到 期 本 息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股 票 , 因 而 债 信风险 相 对 较低 。 衍生品 有一定的 交易 对 手 信用风险,可 通 过 严 格 筛 选 交易 对 手 来 控 制 。 4.跟踪误差 风险 即 基金 在跟踪指数时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基金的 业绩 表 现 与标 的 指数 表 现 之间 产 生差 异 的不确定性,可 能包括 : ( 1) 基金 在跟踪指数 过 程 中, 由 于 买 入 和 卖 出证券 时 均 存 在 交易 成 本, 例 如 印花 税 、 交易 佣 金经 手 费 等 交易 成 本, 导 致 本基金 在跟踪指数时 可 能 产 生 收益 上 的 偏 离 ; ( 2)受市场流动 性风险的 影响 本基金 在 实 际 管理 过 程 中 由 于投资 者 申购 而增 加 的资金可 能 不 能 及 时 地 转 化 为 标 的 指数 的 成 份 股 票 、或 在面 临 投资 者 赎回 时 无 法 以 赎回 价 格 将 股 票 及 时 地 转 化 为现 金, 这些 情况使 得 本基金 在跟踪指数时 存 在 一定的 跟踪 偏 离 风险 ; ( 3)在 本基金实 行指数 化 投资 过 程 中,管理人对 指数 基金的管理 能力 例 如 跟 踪指数 的 技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 等 都 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 生 影响 , 从而 影响 本基金对 标 的 指数 的 跟踪 程 度 。 5.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操 作风险 是指 那 些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 人 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原 因 可 能 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 误 、 IT系 统故障 等 风险。 在开放式 基金的 各 种 交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作中,可 能因为技术 系 统 的 故障 或 者 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资人的利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可 能 来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 登 记 结 算机 构 、 销售 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机 构 等 。 招募说明书 5-9 6.会 计 核 算 风险 会 计 核 算 风险 主要是指 由 于会 计 核 算 及 会 计 管理 上 违 规 操 作 形 成 的风险, 如 经 常 性的 串 户 , 账 务 记重 , 透支 、 过 失 付 款 ,资金 汇 划 系 统 款 项 错 划 ,日 终 轧帐 假 平 ,会 计 备 份 数据 丢 失 ,利 息 计算 错 误等 。 通 过 双 会 计 制 以及 基金会 计 核 算 、 托 管 方 会 计 复 核的 方 法 可 以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核 算 风险。 7.税务 风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在税务 方 面 的 法律法 规存 在 一定 差 异 ,可 能 会 就股 息 、 利 息 、资本利 得 等 收益 向 当 地 税务机 构 缴 纳税 金, 包括 预 扣 税 , 该 行为 可 能 会 使 得 资产 回 报 受 到 一定 影响 。 此 外 , 各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税 收 规 定可 能 发 生 变化 ,或 者 实 施具 有 追溯 力 的 修订 , 从而 导 致 基金 须 向 该 国 家 或 地 区 缴 纳在 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 者 出 售 投资 当 日并 未预 计 的额 外税 项 。 本基金 在 投资 海外市场时 会 事 先 了解 清 楚 各 地 区 的 税法 规 定, 同时 , 在境外 托 管人的 协 助 下 ,完 成 投资 所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税务 扣 缴 工 作。 8.金 融 模型 风险 金 融 模型 风险 是指 由 于投资 决策 或风险管理 所 依 赖 的金 融 模型错 误 或 参 数 不 准确 而引 发 的风险。 本基金实 际 运用经国内 外 实 践验 证的、 成 熟 的金 融 模型 , 以 有 效 控 制 模型 风 险。 9.衍生品 风险 由 于金 融 衍生 产 品 具 有 杠杆 效 应 ,价 格 波动较为 剧 烈 , 在市场面 临 突 发 事件 时 ,可 能 会 导 致 投资 亏 损 高 于 初始 投资金额, 从而 对基金收益 带 来 不利 影响 。 此 外 , 衍生品 的 交易 可 能 不 够活跃 , 在市场 变化 时 ,可 能因 无 法 及 时 找 到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 对 手方 压 低 报 价, 导 致 基金资产的额 外 损失 。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 不 得 应 用于投 机 交易 目 的,会 通 过 控 制 规 模 、 计算 风险价 值 等 手段 来 有 效 控 制 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 过 严 格 的投资 程 序 约束 和 数量 化 风险管理 手段 , 以 低 成 本、 低 换 手 率 实 现 本基金对 纳斯达克 100指数( Nasdaq-100 Index,以下简称“标 的 指数 ”) 的有 效 跟踪 , 追 求 跟踪误差 最 小 化 。 (二) 投资理 念 本基金管理人 坚 持 指数 化 投资理 念 , 以 跟踪 目标 指数为 原则,实 现 与 资本 市 场 的 同 步 成长 。 (三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Nasdaq-100指数 成 份招募说明书 5-10 股 、 在 已 与 中国证监会 签 署 双边 监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国 家 或 地 区 证券监管 机 构 登 记 注册 的、 以 Nasdaq-100指数为 投资 标 的的 指数 型 公 募基金 (包括 ETF)( 以下 简称“目标 基金 ” )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 本基金持有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5%(若 法律法 规 变 更 或 取 消 本 限 制 的,则本基金 按 变 更 或 取 消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本基金 至 少 80%的资产投资于 Nasdaq-100指数 的 成 份 股 和 目标 基金,其中,本基 金持有的 目标 基金的 市 值 合 计 不 超 过 本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四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原则 上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策 略 , 即按 照 标 的 指数 的 成 份 股 构成及 其 权重构 建 基金 股 票 投资 组 合 ,并 根据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重 的 变 动 进 行 相 应 调 整。但 因特 殊 情况 导 致 基金 无 法 及 时 获 得 足够 数量 的 股 票 时 ,基金管理人 将 运用其 他合 理的投资 方 法 构建 本基金的实 际 投资 组 合 , 追 求 尽可 能 贴近 目标 指数 的表 现 。 本基金的风险 控 制 目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踪误差 不 超 过 0.5%,年 跟踪误差 不 超 过 5%( 注: 以 美 元 资产 计 价 计算) 。 开放式指数 基金 跟踪误差 的 来 源 主要包括现 金 拖累 、 成 份 股 调 整 时 的 交易 策 略以及 基金 每 日 现 金 流 入 /流 出的 建 仓 /变 现策 略 、 成 份 股股 息 的 再 投资 策 略 等 。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对 这些 因素 的有 效 管理, 追 求 跟踪误差 最 小 化 。 另 外 ,本基金基于 流动 性管理的 需要 , 将 投资于 与 本基金有 相 近 的投资 目标 、 投资 策 略 、 且以 Nasdaq-100指数为 投资 标 的的 指数 型 公 募基金 (包括 ETF)( 以下 简称“目标 基金 ” ) 。 同时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还 将 在 条 件 允 许的 情况 下 , 开 展 证券 借贷 业 务 以及 投资于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衍生品 , 以期 降 低 跟踪误差 水 平 。本基金投资于金 融 衍生品 的 目标 是 替 代 跟踪 标 的 指数 的 成 份 股 ,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更 紧密 地 跟踪 标 的 指数 。不 得 应 用于投 机 交易 目 的,或用作 杠 杆 工 具 放 大 基金的投资。 未来 , 随 着 全 球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 具 的 发 展 和 丰富 ,本基金可 相 应 调 整和 更 新 相 关 投资 策 略 ,并 在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中 公告 。 ( 五 ) 投资 决策机 制 本基金的投资 决策 实 行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下 属 专 业 投 决 会 —— 境外 投资 专 业 决策 委员会 领 导下 的基金经理 负 责 制 。基金经理 负 责基金的日 常 投资运作,基招募说明书 5-11 金投资的 重大事项 需 向 境外 投资 专 业 决策 委员会 报 告 。 ( 六 ) 投资 程 序 严 格 、完 备 的投资管理 流 程 可 以 保证投资理 念 的 贯彻 执 行 , 避免 重大 风险的 发 生 。 ( 1) 研究 : 基金经理、 研究 人员依 托 公司 整 体 研究 平 台 ,整 合 外 部 信 息以及 券 商 等外 部 研究 力量 的 研究 成 果 开 展 指数跟踪 、 成 份 股公司 行为等 相 关 信 息 的 搜 集 与 分 析 、 流动 性 分 析 、 误差 及 其 归 因分 析 等 工 作, 撰 写 研究 报 告 ,作 为 基金投 资 决策 的 重 要 依 据 。 ( 2) 投资 决策 : 境外 投资 专 业 决策 委员会依 据 研究 报 告 ,定 期 召 开 或 遇 重大 事项 时 召 开 投资 决策 会 议 , 决策 相 关事项 。基金经理 根据境外 投资 专 业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 议 , 每 日 进 行 基金投资管理的日 常 决策 。 ( 3) 组 合构建 : 根据 标 的 指数 , 结 合 研究 报 告 ,基金经理 构建 组 合 。 追 求 跟 踪误差 最 小 化 并 控 制 投资风险。 ( 4) 交易 执 行 :交易 管理 部 负 责 具体 执 行 交易 , 同时 履 行 一 线 监 控 的职责。 ( 5) 投资 绩 效 评估 : 金 融工程 部 定 期 和不定 期 对基金 进 行 投资 绩 效 评估 ,并 提 供 相 关 报 告 。 绩 效 评估 能 够 确 认 组 合 是 否 实 现 了 投资 预期 、 组 合 误差 的 来 源 及 投资 策 略成 功 与 否 ,基金经理可 以 据 此 检讨 投资 策 略 , 进 而调 整投资 组 合 。 稽 核 监 察 部 对基金投资 计 划 的 执 行 进 行 日 常 监督和实 时 风险 控 制 。 ( 6) 组 合 监 控 与 调 整 : 基金经理 将 跟踪 标 的 指数 变 动 , 结 合成 份 股 基本 面 情 况 、 流动 性 状 况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 流量 情况 以及 组 合 投资 绩 效 评估 的 结 果 ,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和 调 整, 密 切 跟踪 标 的 指数 。 ( 7) 本基金管理人 在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 ,可 根据市场 环 境 变 化 和实 际 需要 调 整 上 述 投资 程 序 ,并 予 以 公告 。 (七 )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为 : 纳斯达克 100指数( Nasdaq-100 Index) 收益 率( 总 收益 指数 收益 率) 纳斯达克 100指数 于 1985年 1月 31日 发布 , 涵盖 了 纳斯达克 股 票 交易 市场 上 100只 市 值最 大 的 非 金 融 类 上 市 公司 , 反映 了 科 技 、 工 业 、 零 售 、 电 信、 生 物 技术 、 医疗 保 健 、 交通 、 媒 体 和 服 务 公司 等行 业 的整 体 走势 。 该 指数 具 有 宽泛 的 分 散 性, 赢 得 了 投资人和 市场 专 家 的 广泛 认同 。 招募说明书 5-12 本基金 标 的 指数 的 变 更 程 序 为 : 1.当标 的 指数 变 更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标 的 指数 由 于 编 制 机 构 更 名 或 指数 更 名 等 情况 而 变 更 ,但 指数 成 份 股 和 指数 编 制 方 法 无 重大 变 更 时 , 标 的 指数 的 变 更 程 序 为 :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沟 通协 商 , 在 取得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在 中国证监会 备案 核准 后 , 应 至 少 在 标 的 指数 变 更 实 施 日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露 媒 体 上刊 登 公告 。 2.当标 的 指数 提 供 商 NASDAQ OMX集 团取 消 对本基金 使 用 标 的 指数 的 授权 ,或 标 的 指数 停止 编 制 发布 等 非 因 基金 当事 人原 因 导 致 本基金 无 法 再 继 续 使 用 标 的 指 数 的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 法 权 益的原则,依 据前 述 具 体 情 形 下 拟 采 用的 标 的 指数 变 更 方案 是 否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决 定 是 否 采 用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方 式决 定 标 的 指数 变 更 事 宜 。 3.当标 的 指数 的 编 制 方 法 发 生 重大 变 更 ,或 标 的 指数 的 市场 代 表性、 流动 性 等 发 生 变化 ,或证券 市场 有其 他 代 表性 更 强 、 更 适合 投资的 指数 推 出 时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标 的 指数 已 不 再 适 宜 作 为跟踪 标 的 时 ,则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 依 据 维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合 法 权 益的原则,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对 标 的 指数 的 变 更 事 宜 作出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中国证监会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管理人 执 行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八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 于 股 票 型 基金, 预期 风险 与 收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金、 债 券 型 基金 与 货 币 市场 基金。本基金 为指数 型 基金, 跟踪 标 的 指数市场 表 现 , 目标 为 获 取 市场 平 均 收益, 是 股 票 基金中 处 于中 等 风险 水 平 的基金产 品 。 (九 )投资 限 制 1.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 上 兼顾 投资原则 以及 开放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金财产的 非 系 统 性风险,保持基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动 性。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下 限 制 : ( 1) 本基金持有 同 一 家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 净 值的 20%。 银 行 应当 是 中资 商 业 银 行在境外 设 立 的 分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 评招募说明书 5-13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外 银 行 ,但 在 基金 托 管 账户 的 存 款 不 受 此 限 制 。 ( 2) 本基金持有 与 中国证监会 签 署 双边 监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资产 (包括 金 融 衍生 产 品)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其中持有 任 一国 家 或 地 区 市场 的证券资产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3) 基金不 得 购 买 证券用于 控 制 或 影响 发 行 该 证券的 机 构 或其管理 层 。 ( 4) 本基金持有 非 流动 性资产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 净 值的 10%。 前 项 非 流动 性资产 是指法律 或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资产。 ( 5) 本基金投资于 境外 基金 仅 限 于 在 交易 所 挂牌 交易 的 公 募基金 ; 本基金持 有 境外 基金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 净 值的 10%。持有 货 币 市场 基金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 6)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 只 境外 基金,不 得 超 过 该 境外 基 金 总 份额的 20%。 ( 7) 金 融 衍生品 投资 为 有 效 管理投资 组 合 和 规 避 风险,本基金可 适当 投资于 期 货 合 约 等衍生 金 融 工 具 。金 融 衍生品 投资 应当 符 合 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 定。 1) 本基金的金 融 衍生品全 部 敞口 不 得 高 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2) 本基金投资 期 货支付 的 初始 保证金、投资 期权 支付 或收 取 的 期权费 、投资 柜 台 交易 衍生品 支付 的 初始 费 用的 总 额不 得 高 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 远 期合 约 、 互 换 等 柜 台 交易 金 融 衍生品 任 一 交易 对 手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口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8) 相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 中国证监会的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若 基金 超 过 上 述 ( 1) -( 7) 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 , 应当 在 超 过 比例 后 30个 工 作日内 采 用 合 理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 2.禁 止 行为 除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 ( 1)购 买 不 动 产。 ( 2)购 买 房 地 产 抵押 按 揭 。 招募说明书 5-14 ( 3)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4)购 买 实 物 商 品 。 ( 5) 除 应 付 赎回 、 交易清 算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利用 融 资 购 买 证券,但投资金 融 衍生品 除 外 。 ( 7) 参 与未 持有基 础 资产的 卖 空 交易 。 ( 8) 从 事 证券 承 销业 务 。 ( 9) 不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客 户 或不 同 投资 组 合 。 ( 10) 除 法律法 规规 定 以 外 , 向 任何 第 三 方 泄 露 客 户 资 料 。 ( 11)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若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 定 发 生 修 改 、 更 新 或 废 止 , 致 使 本 款 前 述 的投资 限 制 和 禁 止 行为 被 修 改 、 更 新 或 取 消 的,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 本基金可 相 应 调 整投资 限 制 和 禁 止 行为 规 定,不 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十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的 处 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 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 东 权 利,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 2.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不 通 过关 联 交易 为自身 、 雇 员、 授权 代 理人或 任何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何 不 当 利益。 (十 一 )代 理投 票 基金管理人 应 作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代 理人, 行 使 所 投资 股 票 的投 票 权 。基 金管理人 将 本 着 维护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 地 代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行 使 投 票 权 。 在 履 行 代 理投 票 职责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操 作 需要 ,委 托 境外 托 管 人或其 他 专 业 机 构提 供代 理投 票 的 建议 、 协 助 完 成 代 理投 票 的 程 序 等 ,基金管理 人 应 对 代 理 机 构 的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保 留 投 票 记 录 ,并 承担 相 应 责 任 。 ( 十 二) 证券 交易 1.基金管理人定 期 对经 纪 商 提 供 的 交易 支 持、 研究 支 持 以及 其 他 服 务 情况进 行考 评 , 考 评 结 果将 成 为 经 纪 商 选择及 交易 量分 配 的 主要 依 据 。经 纪 商 考 评 内容 包括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招募说明书 5-15 ( 1) 交易 评 价 : 包括 交易 指 令 的 执 行 速度 及 质 量 、 指 令 弹 性的 解 决 方案 、 交 易 保 密 情况 、信 息 资 讯 提 供 以及 佣 金 安排 制度 等 方 面 的 评 价 ; ( 2) 研究 评 价 : 能 够 针 对本基金 业 务需要 ,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研究 报 告 和 较为全 面 的 服 务 。 包括 宏观 经 济 、 行 业及 公司 分 析 报 告 、 买 卖方 研究 员 之间 的 交 流 情况 、 研究 报 告 的 更 新及 研究 的 独特 性 等 方 面 的 评 价 ; ( 3) 服 务 评 价 : 包括 对 客 户发 行 产 品所 提 供 的 建议 、 组织 对 上 市 公司 拜访 活 动 以及 IPO的 安排 等 方 面 的 评 价 ; ( 4) 其 它 评 价 : 包括 后 台 ( 清 算 和 交 割 ) 便 利性和可 靠 性、 公司股 东 结 构 状 况 及 第 三 方 的 评 级 、 以及 公司 的 合 法 合规 性 等 方 面 的 评 价 ; ( 5) 其 他 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商 业合 作 考虑 。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上 述 评 价 指 标 定 期 对经 纪 商 进 行 综 合 考 察 ,撰 写《 经 纪 商 评 价 报 告 》 , 选 取 最 适合 基金投资 业 务 的经 纪 商 合 作 ,并 根据考 评 结 果 分 配 基金 在各 个 经 纪 商 的 交易 量 。 2.其 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定 期 报 告 中对 所 选择 的证券经 纪 商 、 基金 通 过 该 证券经 纪 商 买 卖 证券的 成 交 量 以及 所 支付 的 佣 金 等 进 行 披露 。对于 在 证券经 纪 商 选择 和 交易 量分 配 中 存 在 或 潜 在 的利益 冲 突 ,管理人 应 该 本 着 尽可 能 维护 持有人的利益 进 行 妥善 处 理,并 按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 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在 业绩披露 中 将 采 用 全 球 投资表 现 标 准 ( GIPS)。 1.在 业绩 表 述 中 采 用 统 一的 货 币 ; 2.按 照 GIPS的 相 关规 定和 标 准 进 行计算; 3.如 果 GIPS的 标 准 与 国内 现行要 求 不 符 时 ,同时 公布 不 同 标 准 下 的 计算 结 果 , 并说明其 差 异 ; 4.对 外 披露 时 , 需要 注 明 业绩 计算 标 准 是 符 合 GIPS要 求 的。 招募说明书 5-16 六、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设 立 日 期 : 1998年 3月 5日 住 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千万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 话 : ( 021) 38561743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70% 万 联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20%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10%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 情况 截 至 2009年 12月 31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2只 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金 泰 证券投资基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 12只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 泰 金 鹰 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只 子 基金, 分 别 为 国 泰 金 龙 行 业 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 、国 泰 金 马 稳 健 回 报 证 券投资基金、国 泰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 证券投资基金 (二 期 ) 、国 泰 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鼎 价值 精 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金 牛创 新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 泰 沪 深 3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 由 国 泰 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区位 优 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中 小 盘 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 另 外 ,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招募说明书 5-17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产管理 业 务( 专 户 理财 ) 的基金 公司之 一,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格 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 QDII) 资 格 ,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牌 照 ” 的基 金 公司之 一, 囊 括 了 公 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财和 QDII等 管理 业 务 资 格 。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会 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长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16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 副 处 长 、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 起 任 国 泰 证券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长 、 党 委书 记 。 陈 良 秋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1993年 7月 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厦 门 市分行 工 作, 历 任业 务 科 副 经理、 办 公 室副 总 经理、 支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2006年 10月 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任 企 业 管理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兼 任 中投 科 信 科 技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07年 11月 起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梁凤玉 , 董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1994年 8月 至 2006年 7月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辽宁 省 分行 工 作, 历 任 葫芦岛 分行 房 贷 部 副 主 任 、 城 内 支 行 副 行 长 、 葫芦岛 分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主 任 、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主 任 、 辽宁省 分行计 划 财 务 部 副 主 任 科 员、 四 级 财 务分 析 师 ; 2006年 7月 调 入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 期 间 曾 任 中国投资 咨询 公司 财 务 总 监,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财 务 会 计 部 计 划 财 务 一 处 高 级 副 经理。 2009年 12月 起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张 和 之 , 董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曾 任 水 利 电 力 部 机 关 财 务 处 主 任 科 员, 能 源 部 机 关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 电 力 部 机 关事 务 局 经 营 财 务 处处 长 ,国 家 电 力 公司 中 兴 实 业 发 展 总 公司 副 总 经理、 总 会 计 师 、 副董 事长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 党 组 副 书 记 ( 正 局 级 )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正 局 级 调 研 员。 2004年 2月 起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王耀南 , 董 事 , 大 专 ,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至 1997年 任 职 广 州珠江 信 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 。 1997年 至 2001年 任 职 广 州珠江 实 业 集 团 财 务 公司 。 2001 年 至 今 在 万 联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历 任办 公 室 主 任 、 工 会 主 席 、 行政 总 监、 董 事 、招募说明书 5-18 党 总 支 书 记 。 2006年 4月 起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监会 工 作, 历 任 法 规 处 副 处 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 办事 处 机 构 处 副 处 长 、基 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党 委 副 书 记 。 龚浩 成 , 独立 董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教 授 。 长期 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管理, 1979 起 历 任 上 海 财经 学院副教 授 、 教 授 、 副院 长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上 海分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国 家 外汇 管理 局 上 海市分 局 副 局 长 、 局 长 ,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常 务 理 事 (主 持 理 事 会 工 作 ), 上 海 证券 期 货 学院院 长 、 教 授 。 2001年 5月 起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独立 董 事 。 曹尔阶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研究 员。 长期 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管理, 1979 年 起 历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研究 所 副 所 长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调 查 部 主 任 、中国投资 咨询 公司 总 经理、中国国 际 金 融 公司 高 级顾 问 等 。 2001年 5月 起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 吴鹏 , 独立 董 事 , 博士 研究 生 。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 本 著 名 律 师 事 务所 从 事与 中国 相 关 法律 工 作,日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 年 回 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现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 务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2001年 5月 起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 2.监 事 会 成 员 万树斌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84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会 计 部 副 处 长 、 计 财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资 债 部高 级 经理。 2005年 1 月 起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财会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任建 投中信资产管理 公司 监 事长 。 2007年 11月 起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樑 李芝 ,监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曾 任 中 建 一 局 集 团第五 建 筑 工程 公司宣传 部 干 事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债 券基金 部 副 经理、经理,投资 银 行 部 主 任 , 现 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发 展 研究 中 心 主 任 兼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常 务 副 主 任 。 2004年 2月 起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事 。 招募说明书 5-19 黄晓坤 ,监 事 , 博士 研究 生 ,经 济 师 。 7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起 在 广 州 五 星 化工 厂 任 工程 师 。 2000年 4月 起 在 广东 省 电 信 公司 研究 员。 2001年 6月 起 任 南 方 证券 高 级 经理。 2004年 5月 起 任 银 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高 级 经理。 2005 年 10月 起 任 万 联 证券 研究 发 展 中 心 总 经理, 万 联 证券 副 总 裁 。 2007年 11月 起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事 。 王 骏 ,监 事 , 硕士 研究 生 , 曾 任 国 泰 君 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 清 算 部 经理, 2001 年 10月 加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 记 核 算 工 作, 现 任 运 营 管理 部 副 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3.高 级 管理人员 陈 勇胜 , 董 事长 , 简 历 情况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理, 简 历 情况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巴 立 康 , 副 总 经理, 硕士 研究 生 , 16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华 夏 证券有 限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 海分 公司 财 务 部 经理,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运 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2007年 12月 加 盟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 国 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初 伟 斌 , 副 总 经理, 硕士 , 14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景顺 长 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法律 监 察稽 核 总 监、 副 总 经理。 2008年 6月 加 盟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李 峰 ,督 察 长 , 硕士 研究 生 , 13年 银 行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荷兰 商 业 银 行 上 海分行 中国 区 监 察 主 管,国 联 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察稽 核 专 员,信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 察 长 , 美 国 雷曼兄弟亚洲 投资有 限公司 上 海 代 表 处 中国 区 合规 总 监。 2009年 2月 加 盟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督 察 长 。 4.本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 发 部 、 固 定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财 富 管理中 心 、 市场 体 系 等 负 责人员中产 生 。 公司 总 经理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 关 人员 担 任成 员,督 察 长 和运 营 体 系 负 责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 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要 职责 是根据 有 关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 审 议 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提 出 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产 配 置 原则, 以及 研究 相 关 投资 部门提 出的 重 大 投资 建议 等 。 招募说明书 5-20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组 成 如 下 : 余 荣 权 先 生 : 拟 任 副 总 经理 归 江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初 伟 斌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梁 之 平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刘夫 先 生 : 固 定收益 类 资产投资 副 总 监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副 总 监 黄焱 先 生 : 基金管理 部 副 总 监 本基金 境外 投资 专 业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为 : 归 江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沙 骎 先 生 : 研究 开 发 部 总 监 刘翔 先 生 : 国 泰 沪 深 3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翔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4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验 。 曾 就 职于中国 海 员对 外技术 服 务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 Sprint AAA 公司 、 美 国 通 用 电 气 公司 、 深圳 中 兴 通 讯 股 份有 限公司 , 2005年 8月 至 2007年 7月 在 标 准 普 尔 信 息 服 务 公司 任 资 深 分 析 师 , 2007 年 7月 至 2007年 12月 在 招 商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高 级 信用 分 析 师 。 2007年 12月 加 盟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高 级 策 略 分 析 师 。 2009年 3月 12日 起 担 任 国 泰 沪 深 300指数 基金的基金经理。 ( 四 ) 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3.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5.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编 制 季 度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招募说明书 5-21 8.办 理 与 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 息披露事项 ; 9.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2.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职责。 ( 五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券 法 》 的 行为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券 法 》 行为 的 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财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 同 于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 ( 3) 利用基金财产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 ( 5)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 规及 行 业规 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 反 基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益 ;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 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 7) 违 反 现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基金 合 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违 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利用对 敲 、 倒 仓 等 手段 操 纵 市场 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 序 ; 招募说明书 5-22 ( 9) 贬 损 同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 10) 以 不 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1)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 象 ; ( 12)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 导 、 欺诈 成 分; ( 13) 其 他 法律 、 行政法 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为 。 4.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基金 合 同行为 的 发 生 。 5.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 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为 。 ( 六 ) 基金经理 承 诺 1.依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本 着 谨慎 的原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2.不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益 ; 3.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不 以任何 形 式为 其 他 组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 七 )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制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运作中 面 临 的风险,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 合 法 合规 和有 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组织 机 制 、管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 系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风险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度 等 公司 运 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通 过 相 应 的 具体 业 务 控 制 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 1) 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 循 的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 组织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衡 体 系 ; 4) 保持 与业 务 发 展 的 同等 地 位 原则 :公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在 风险 控 制制度 完招募说明书 5-23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与 公司 业 务 发 展 放在同等 地 位 上 ; 5) 定性和定 量 相 结 合 原则 :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性。 ( 2)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财 务 会 计 准则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度 ,实 现 了 职责 分 离 和 岗 位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产的 独立 、 安 全 。 ( 3) 风险管理 控 制制度 公司 为 有 效 控 制 管理运 营 中的风险,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控 制制度 ,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度 构成 , 主要包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度 、投资管 理 控 制制度 、信 息 技术 控 制 、 营 销业 务 控 制 、信 息披露 制度 、资 料 保 全 制度 和 独 立 的 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及 相 应 的 业 务 控 制 流 程 等 。 通 过 这些 控 制制度 和 流 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 ( 4) 监 察稽 核 制度 公司 实 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遵 循 情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 立 监 察稽 核,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 合 法 合规 性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 效 性。 2.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度 要素 ( 1) 控 制环 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控 制环 境 , 以 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 管理 控 制 的有 效 实 施 , 主要包括 科 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 和 分 级 授 权 、 注 重 诚信并 关 注 风险的 道 德 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职 能等 方 面 。 1) 公司 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 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 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 查 委员会、 薪酬 委员会、 考 核委员会 等 专 业 委员会,对 公司 重大 经 营 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进 行决策 及 监督 ; 2)在 组织结 构 方 面 , 公司设 立 的 总 经理 办 公 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 等机 构 分 别 负 责 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监督 控 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 作和 制 约 , 形 成了合 理的 组织结 构 、 决策 授权 和风险 控 制 体 系 ; 3) 公司 一 贯坚 持诚信 为 投资 者 服 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 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招募说明书 5-24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 成了 诚信 为 本和 稳 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 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 限 ,并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实 施 情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议 。 ( 2) 控 制 的性质和 范 围 1)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立 性、 全面 性、真实性和 及 时 性。 首 先 ,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 会 计 制度 和准则,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公 司 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 制度 以及 会 计 业 务 控 制 流 程 , 做 好 基金 业 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 核 算 工 作,真实、完整、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映 基金运作 情况 和 公司 财 务 状 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 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开 ,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做 到 独立 建 帐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产 和 公司 资产 之间 、 以及 各 基金资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 性。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 分 离控 制 、 凭 证 与记 录 控 制 、资产 接 触 控 制 、 独 立 稽 核 等 制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 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督 等 。 另 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财 务 管理 制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财 务 费 用 审 批 制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监督 2) 风险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 效 的风险管理 控 制 体 系 , 主要包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度 : 为 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立 性, 公司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度 ;同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度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信 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 务 控 制 :通 过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 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 交易 业 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投资 决策 职 能 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 控 制 职 能 ,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度 和 股 票 池 制度 , 进 行 集中 交易 , 以及 稽 核 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 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 效 控 制 操 作风险 ; 建 立 了 科 学 先 进 的投资风险 量 化评估 和管理 体 系 , 控 制 投资 业 务 中 面 临 的 市场 风险、集中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等;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估 体 系 ,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招募说明书 5-25 业绩 进 行 及 时 评估 和 反 馈 ; 信 息 技术 控 制 : 为 保证信 息 技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 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制 定实 施 了 完 善 的 制度 和 控 制 流 程 ; 营 销业 务 控 制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 发 和 客 户服 务 制度 , 以 保证 在 营 销业 务 中对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遵 守, 以及 对经 营 风险的有 效 控 制 ; 信 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度 :公司 制 定 了规 范 的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保证 信 息披露 的 及 时 、准确和完整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 统 , 以及 完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业 务 资 料 档 案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 务 部门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3)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实 施 公司 制 定 了 公司 风险 控 制制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要 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下 , 各 部门 根据各自 业 务特 点 ,对 业 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风险 点 进 行 了 揭 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 了 详 细 的风 险 控 制 流 程 ,并 在 实 际 业 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 3) 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险 评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 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实 施 情况进 行 定 期 和不定 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 务 活 动 中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规 、 以及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有 效 遵 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情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 根据 新业 务开 展 和 市场 变化情况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 进 行 及 时 的 更 新 和 调 整, 以适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变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 情况进 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有 效 性 进 行 评估 ,并 提 出 相 应 改 进 建议 。 ( 4) 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况 的 报 告 公司 建 立 了 有 效 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报 告 流 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 告 , 使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及 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 题 并作出 妥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建议 ,对于 重大 问 题 ,则 通 过 督 察 长及 时 向 公司 董招募说明书 5-26 事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同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 告 , 直接 报 公司 董 事长 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 上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 公司 将 根据市场 变化 和 业 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七、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试 行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募集 申 请 已 经中国证监会 2010年 2月 24 日证监许可 [2010]208号文核准。 (二) 基金 类 型 和 存 续 期 间 1.基金的 类 别 :股 票 型 2.基金的运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放式 3.基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 期 ( 三 ) 募集 方 式 通 过 基金 销售 网点 (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 具体 名单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公 开 发 售 。 除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何与 基金份额 发 售 有 关 的 当事 人不 得 预 留 和 提 前 发 售 基金份额。 ( 四 ) 募集 期 限 本基金的募集 期 限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个 月。 本基金 自 2010年 3月 22日 至 2010年 4月 23日 进 行 发 售 。 如 果 在 此期 间 未 达 到 本招募说明书 第 八 条第 (一 )款 规 定的基金 备案 条 件 ,基金可 在 募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售 ,直 到 达 到 基金 备案 条 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 在 募集 期 限 内 适当 延 长 或 缩短 基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告 。 ( 五 ) 募集对 象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 者 和 机 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招募说明书 5-27 ( 六 ) 募集 规 模 本基金 将 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国 家 外汇 局 核准的额 度 (美 元 额 度 需 折 算为 人 民 币 ) 设 定基金募集 上 限 。 具体 规 模 限 制 参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的资产 规 模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 权 根据 基 金的 外汇 额 度 控 制 基金 申购 规 模 并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 ( 七 ) 募集 场所 投资人 应当 在 基金 直 销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办 理基金 发 售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提 供 的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的 认购 。 销售 机 构 名单 和 联 系 方 式 具体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基金 直 销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办 理基金 发 售业 务 的 地 区 、 网点 的 具体 情况 和 联 系 方 法 , 请 参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或 当 地 销售 机 构 的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情况 增 加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并 另 行 公告 。 ( 八 ) 募集 币 种 人 民 币 ( 九 )认购 安排 1.认购时 间: 2010年 3月 22日 至 2010年 4月 23日。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各 销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2.认购 程 序 : 投资人 开 户 和 认购所需 提 交 的文 件 和 办 理的 具体 手 续 由 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 机 构 约 定 ,请 投资人 参 阅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3.认购 原则 : ( 1)认购 以 金额 申 请 。投资人 认购前 , 需 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全 额 缴 款 。 ( 2) 投资人 在 募集 期 内可 以 多 次 认购 基金份额,但 已 受 理的 认购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 3)在 募集 期 内 ,投资人 每 笔 认购 最 低 金额 为 1,000元 人 民 币 (含 认购 费 )。 4.认购申 请 的确 认 : T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的 申 请 ,正 常 情况 下 投资人可 在 T+3日 通 过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网 站 或 到 其 办 理 业 务 的 销售 网点查 询 确 认 情况 。但 认购 的最 终 确 认 以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登 记 结 算机 构 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资人可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到 其 办 理 业 务 的 销售 网点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况 和 认 购 的份额。 招募说明书 5-28 ( 十 )认购 费 用 1.投资人 在认购 本基金 时需 交 纳前 端 认购 费 , 费 率 按 认购 金额 递 减 , 具体如 下 : 认 购金额 (M,含认 购费 ) 前端认 购费 率 (%) M< 50万 1.20


50万≤ M<200万 1.00


200万≤ M<500万 0.60


M≥ 500万 1000元 /每笔 2.认购 费 由 认购 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结 算等 募集 期 间发 生 的 各 项费 用。 3.投资人 在同 一 天 多 次 认购 的, 登 记 结 算机 构 根据 单 次 认购 的实 际 确 认 金额 确定 每 次 认购所 适 用的 费 率 并 分 别 计算 。 ( 十 一 ) 募集资金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金 合 同生 效 前 ,投资人的 认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 动 用。 认购 资金 在 募集 期 形 成 的利 息 在 本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折 成 投资人 认购 的基金份额, 归 投资人 所 有。利 息 转 份额的 具体 数 额 以 登 记 结 算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十 二) 基金份额 初始 面 值、 认购 价 格及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基金份额的 初始 面 值 : 每 份基金份额的 初始 面 值 为 1.00元 2.认购 价 格 : 初始 面 值 3.认购 份额的 计算 ( 1)认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前 端 认购 费 率 ) 前 端 认购 费 用 = 认购 金额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份额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利 息 )/1.00元 ( 2)认购 费 用 为 固 定金额 时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前 端 认购 费 用 = 固 定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前 端 认购 费 用 认购 份额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利 息 )/1.00元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差 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例 一 : 某 投资人投资 5,000元 认购 本基金, 假 设 这 5,000元 在 募集 期 间 产 生招募说明书 5-29 的利 息 为 0.46元 ,则其可 得 到 的基金份额 计算 如 下 : 净认购 金额 =5000/(1+1.2%)=4940.71元 认购 费 用 =5000-4940.71=59.29元 认购 份额 =(4940.71+0.46)/1.00=4941.17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 认购 本基金, 加上 募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4941.17份基金份额。 ( 十 三 ) 募集 期 间 的资金 与费 用 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当存 入 专 门 账户 , 在 基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 动 用。 基金募集 期 间 的信 息披露费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以及 其 他费 用,不 得 从 基金 财产中 列 支 。 八、基金合同生效 ( 一 ) 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1.本基金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个 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2亿 人 民 币 或 等 值 货 币 ,并 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 件下 ,基金募集 期 届 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及 招募说明书 决 定 停止 基金 发 售 , 且 基金募集 达 到 基金 备案 条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募集 结束之 日 起 10日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之 日 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自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金 备案手 续 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 同生 效 。 2.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对基金 合 同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告 。 3.本基金 合 同生 效 前 ,投资人的 认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 动 用。 认购 资金 在 募集 期 形 成 的利 息 在 本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折 成 投资人 认购 的基金份 额, 归 投资人 所 有。利 息 转 份额的 具体 数 额 以 登 记 结 算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二) 基金募集 失 败 1.基金募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金 备案 条 件 ,则基金募集 失 败 。 2.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 应以 其 固 有财产 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金募集 期 届 满 后 30日内 返 还 投资人 已缴 纳 的 认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招募说明书 5-30 行同 期存 款 利 息 。 3.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请 求报 酬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 机 构 为 基金募集 支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自承担 。 ( 三 ) 基金 存 续 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 额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 达 不 到 200人,或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基金资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说明出 现 上 述 情况 的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 有 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 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将 通 过销售 机 构 进 行 。本基金的 销售 机 构 包括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告 。 若 基金管理人或 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申购 与 赎回 , 具体 办 法 另 行 公告 。 (二)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 日 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 本基金 开放 日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本基金的 开放 日 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美 国 纳斯达克 证券 交易 所同时 正 常交易 的 工 作日 ,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或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告 暂停 申 购 、 赎回 时 除 外 。 开放时 间 为 9:30-11:30和 13:00-15:00,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售 机 构 公布 时 间 为 准。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 开放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2.申购 、 赎回 开 始 日 及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具体 业 务 办招募说明书 5-31 理 时 间 在申购开 始 公告 中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回 ,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回 开 始 公告 中 规 定。 在 确定 申购开 始 与 赎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 前 依 照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申购 与 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人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放 日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 (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则 1.“未 知 价 ” 原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各 证券 市场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 请 ; 3.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 情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 人 必 须 按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 赎回 的 程 序 1.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程 序 , 在开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 提 交 申购申 请 时 须 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 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无 效 。 2.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 开放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购 或 赎回 申 请 日 ( T日 ) ,并 在 T+2日内对 该 申 请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日 提 交 的有 效 申 请 , 投资人可 在 T+3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 台 或 以销售 机 构规 定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况 。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业 务 规 则,对 上 述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32 3.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方 式 , 若 申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资人 已缴付 的 申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给 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及 其 相 关 基金 销售 机 构 在 T+10日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 若 遇 特 殊 情 况 , 如 美 国证券 交易 市场 结 算 休 市时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注册登 记 机 构及 其 相 关 基金 销售 机 构 最 迟 不 超 过 T+ 13日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 法 参 照本基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 额 1.投资人 每 笔 申购 最 低 金额 为 1,000元 人 民 币 (含 申购 费 )。 2.投资人可 多 次 申购 本基金 ,对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基金份额不 设 上 限限 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的 除 外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额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销售 机 构 赎回 时 , 每 次赎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份基金份额。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点 ) 单 个 基金 交易账户 保 留 的基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1,000份 时 ,可不 受 每 次赎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份基金份额的 限 制 ,但 若 赎回 时 则 需全 部 赎回 。 4.本基金 暂 不 设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 个 基金 交易账户 的最 低 基金份额 余 额 限 额。 5.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市场 情况 ,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 调 整 上 述规 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照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和 赎回 费 用 1.申购 费 用 申购 费 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结 算等各 项费 用。 投资人 在同 一 天 多 次 申购 的, 登 记 结 算机 构 根据 单 次 申购 的实 际 确 认 金额确 定 每 次 申购所 适 用的 费 率 并 分 别 计算 。 投资人 在申购 本基金 时需 交 纳前 端 申购 费 , 费 率 按 申购 金额 递 减 , 具体如 下 : 申购金额 (M,含 申购费 ) 前端 申购费 率 (%) M< 50万 1.50


50万≤ M<200万 1.20


200万≤ M<500万 0.80


M≥ 500万 1000元 /每笔 招募说明书 5-33 2. 赎回 费 用 赎回 费 用 由 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收 取 。不 低 于 赎回 费 总 额的 25%应 归 入 基金财产,其 余 用于 支付 登 记 结 算 费 和其 他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赎回 费 率 随 基金持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体如 下 : 持有 时间 (Y) 赎回费 率 (%) Y< 1年 0.50


1年≤ Y<2年 0.25


Y≥ 2年 0.00


注 : 1年指 365天。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并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情 形 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基 金 赎回 费 率 。 5.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购 、 赎回 ,并 提 前 公告 。 ( 七 )申购 份额和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式 1.申购 份额的 计算 ( 1)申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 率时 ,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前 端 申购 费 率 ) 前 端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 2)申购 费 用 为 固 定金额 时 ,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前 端 申购 费 用 = 固 定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 前 端 申购 费 用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由 此 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招募说明书 5-34 例 二 : 假 定 T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200元 , 四 笔 申购 金额 分 别 为 1,000元 、 100万 元 、 200万 元 和 500万 元 ,则 各 笔 申购 负 担 的 前 端 申购 费 用和 获 得 的基金份 额 计算 如 下 :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 金额 (元 ,A)














1,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适 用 前 端 申购 费 率 (B)








1.5%

















1.2%














0.8%




















-





净申购 金额 (C=A/(1+B))


985.22








988,142.29


1,984,126.98








4,999,000





前 端 申购 费 (D=A-C)











14.78











11,857.71








15,873.02














1,000





申购 份 数 (=C/1.200)








821.02








823,451.91


1,653,439.15





4,165,833.33 2.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赎回 金额 = 赎回 份 数 × T日基金份额 净 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 金额 × 赎回 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 用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例三 : 假 定 某 投资人 在 T日 赎回 10,000份,其基金持有 时 间 为 半 年, 该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 1.250元 ,则其 获 得 的 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 下 : 赎回 金额 =10,000× 1.250=12,500元 赎回 费 用 =12,500× 0.5%=62.50元 净 赎回 金额 =12,500-62.50=12,437.50元 3.基金 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 ( T日 )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T+1日 计算 ,并 在 T+2日 内 公告 。本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如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 ( 八 ) 拒 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3.发 生 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 5-35 持有人利益 时 。 5.因 基金收益 分 配 、或基金投资 组 合 内 某 个 或 某 些 证券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原 因 , 使 基金管理人 认为 短 期 内 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6.基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而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 形 。 7.本基金的资产 组 合 中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大事件 , 继 续接 受 申购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 8.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九 )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3.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4.发 生 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 5.本基金的资产 组 合 中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大事件 , 继 续接 受 赎回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 6.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 支付 部 分 按 单 个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付 ,并 以 后 续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延 期 支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日,并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投资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36 ( 十 )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 日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金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因 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 单 个账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投 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 可 以选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日,并 应当 在指 定 媒 体 上进 行 公告 。 3.巨 额 赎回 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回 并 延 期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基 金管理人 网 站 在 3个 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时在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告 。 ( 十 一 )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1.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招募说明书 5-37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3.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日但 少 于 2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2日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4.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告 1次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2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十 二) 基金 转换 在 条 件成 熟 的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以及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 一 登 记 结 算机 构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届 时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 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 三 )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是指 基金 登 记 结 算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交易 过 户 以及 登 记 结 算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律法 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 承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 司 法 强 制执 行是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结 算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登 记 结 算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 按 基金 登 记 结 算机 构规 定的 标 准收 费 。 ( 十 四 ) 基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 在 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的 标 准收 取转 托 管 费 。 招募说明书 5-38 ( 十五 )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 具体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布公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额,但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 须 不 低 于基金管理人 在 相 关 公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 定的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 金额。 ( 十 六 ) 基金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 登 记 结 算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及 登 记 结 算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律法 规 的其 他 情况 下 的 冻 结 与解 冻 。基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收益一并 冻 结 。 ( 十 七 )根据市场 变化 , 若 将 来 条 件 许可,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 使 本基金 采 取交易 型模 式 , 届 时 将报 证监会核准并 提 前 公告 。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运作 费 用 1.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含 境外 托 管人收 取 的 费 用 ; ( 3) 基金财产 拨 划 支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 4)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的基金信 息披露费 用 ;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6)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7) 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 于经 手 费 、 印花 税 、 征 管 费 、 过 户 费 、 手 续 费 、券 商 佣 金 及 其 他 性质 类 似 的 费 用 等); ( 8)外汇 兑 换交易 的 相 关费 用 ; ( 9) 基金的 指数 使 用 费 ; ( 10)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允 许的 前 提下 ,本基金可 以 从 基金财产中 计 提销售 服 务 费 , 具体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标 准 在 招募说明书或 相 关 公告 中 载 明 ; ( 11) 与 基金 缴 纳税 款 有 关 的 手 续 费 、 汇 款 费及 顾 问 费 ; ( 12) 依 法 可 以 在 基金财产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2.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法律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允 的 市场 价 格 确 定,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3.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8%年 费 率计 提 。 计算招募说明书 5-39 方 法 如 下 : H= E× 年管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 一日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或不可 抗 力 致 使无 法 按 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 最 近 可 支付 日 支付 。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5%年 费 率计 提 。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或不可 抗 力 致 使无 法 按 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 最 近 可 支付 日 支付 。 ( 3) 基金的 指数 使 用 费 本基金作 为指数 基金, 需根据 与 指数所 有人 NASDAQ OMX Group,Inc.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许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NASDAQ OMX Group,Inc.支付 指数 使 用 费 。 通常 情况 下 , 基金 每 日 应 支付 的 指数 使 用 费 在 次 日 按 每 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06%的年 费 率计 提 。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06%÷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当 计 提且 在 次 日实 际 计 提 的 指数 使 用 费 E 为 每 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 指数 使 用 费 从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开 始 后 次 日 计 提 , 按 季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指数 使 用 费 划 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季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或 不可 抗 力 致 使无 法 按 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 最 近 可 支付 日 支付 。 如 果 指数 使 用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和 费 率等 发 生 调 整,本基金 将 采 用 调 整 后 的 方 法 或 费 率计算指数 使 用 费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按 照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公告 。 此项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4) 除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指数 使 用 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按 费 用 支 出金额 支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期 基金 费 用。 招募说明书 5-40 4.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基 金 合 同生 效 前所 发 生 的信 息披露费 、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以及 其 他费 用不 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此项 调 整不 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日 前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告 。 (二) 基金 销售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算 公 式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招募说 明书 “ 七 、基金的募集 ” 中 “ ( 十 )认购 费 用 ”以及“ ( 十 二) 基金份额 初始 面 值、 认购 价 格及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 中的 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算 公 式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招募说明书 “ 九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 中的 “ ( 六 )申购 和 赎回 费 用 ”以及 “ ( 七 )申购 份额和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式 ” 中的 相 关规 定。 ( 三 ) 基金 税 收 基金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和基金投资 所在 地 的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 行纳税 义 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 行纳税 义 务 。 除 因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疏 忽 、 故 意行为 导 致 的基金 在税 收 方 面 造 成 的 损失 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 任 。 对于 非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基金管理人可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资 市场 的 税 收 情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议 。 境外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示 具体协 调 基金 在海外税 务 的 申 报 、 缴 纳 及 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 相 关 工 作。基金管理人或其 聘 请 的 税务 顾 问 对 最 终 税务 的 处 理的真实准确 负 责。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以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二)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负债 ( 含 各 项 有 关 税 收 ) 后 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 账户 根据 投资 所在 地 规 定 及 境外 托 管人的 相 关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可 以以 基金 名 义 或 托 管人 名 义 开立 证券 账户 和资金 账户 ,保证 上 述 账户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境外 托 管人的财产 独立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及 境外 托 管人的其 他托 管 账户 相 独 立 。 招募说明书 5-41 ( 四 ) 基金财产的 处 分 基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财产,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和 /或 境 外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 归 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按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费 用。基金财产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财产的 债 务 相 抵 销 ,不 同 基金财产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以 其 自 有资产 承担法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基金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 属 于其 清 算 财产。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试 行 办 法 》 和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处 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 被处 分 。 非 因 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财产 强 制执 行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证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 (二) 估 值 时 间 本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每 个 开放 日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 三 ) 估 值 方 法 1.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1) 上 市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2)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增 发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日 在 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收 盘 价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② 首 次发 行 且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成 本价 估 值 ; 首 次发 行 且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2.债 券 估 值 方 法 招募说明书 5-42 ( 1) 对于 上 市流 通 的 债 券,证券 交易 所市场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所 含 的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2) 对于 非 上 市 债 券, 参 照 主要 做 市 商 或其 他权 威 价 格提 供 机 构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若 债 券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得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从 其经 纪 商处 取得 , 并 及 时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3.衍生品 估 值 方 法 ( 1) 上 市流 通 衍生品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2) 未 上 市衍生品 按 成 本价 估 值, 如 成 本价不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则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若 衍生品 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得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从 其经 纪 商处 取 得 ,并 及 时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4.存托 凭 证 估 值 方 法 公 开 挂牌 的 存托 凭 证 按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5.基金 估 值 方 法 ( 1) 上 市流 通 的基金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2) 其 他 基金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估 值。 若 基金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得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从 其经 纪 商处 取得 , 并 及 时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6. 非 流动 性资产或 暂停 交易 的证券 估 值 方 法 对于 未 上 市流 通 、或 流 通 受 限 、或 暂停 交易 的证券, 应 参 照 上 述 估 值原则 进 行 估 值。 如 果上 述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观 反映 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7.汇率 招募说明书 5-43 本基金 外 币 资产价值 计算 中, 所 涉 及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 港 元 、 欧 元 、 英 镑 和日 元 的 汇率 应当以 基金 估 值日中国人 民 银 行 或其 授权 机 构 公布 的人 民 币 汇率为 准。 涉 及 到 其 它 币 种与 人 民 币 之间 的 汇率 , 采 用 估 值日 伦 敦 时 间 下 午 四 点 ( 或 能 够 取 到 的 离 下 午 四 点 最 近 时 点 ) 由 彭 博 信 息 (Bloomberg)提 供 的其 它 币 种与 美 元 的中 间 价 套 算 。 8.税 收 对于 按 照中国 法律法 规 和基金投资 所在 地 的 法律法 规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 税 金,本基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则 进 行 估 值 ; 对于 因税 收 规 定 调 整或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金实 际 交 纳税 金 与 估 算 的 应 交 税 金有 差 异 的,基金 将 在 相 关 税 金 调 整日或实 际 支付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调 整。 对于 非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基金管理人可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资 市场 的 税 收 情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议 。 境外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示 具体协 调 基金 在海外税 务 的 申 报 、 缴 纳 及 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 相 关 工 作。基金管理人或其 聘 请 的 税务 顾 问 对 最 终 税务 的 处 理的真实准确 负 责。 9.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本 款 第 1- 8项规 定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适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款 第 1- 8项规 定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10.国 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四 ) 估 值 程 序 1.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元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2.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基金管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 值 结 果加 盖 业 务 公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金管理人 传 真的书 面 估 值 结 果上加 盖 业 务 公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 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 行 。 3.在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允 许的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各 自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金资产 估 值,但不 改 变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资产 估 值 各自承担 的责 任 。 招募说明书 5-44 ( 五 ) 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含第 3位 )发 生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差 错 类 型 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如 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 记 结 算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 “ 受 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 处 理原则 ” 给 予 赔偿 并 承担 相 关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要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障 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拒 ,则 属 不可 抗 力 , 按 照 下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的 义 务 。 2.差 错 处 理原则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金投资人 造 成 的 损失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协 商 共 同承担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 权 根据 过 错 原则,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差 错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担;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应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况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已 得 到 更 正 。 ( 2)差 错 的责 任 方 对可 能 导 致 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 负 责,不对 第 三 方负 责。 ( 3)因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的 义 务 。但 差 错招募说明书 5-45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差 错小 于基金份额 净 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发 现 日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不 做 追溯 处 理。 ( 5)差 错 责 任 方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为 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为 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 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如 果 出 现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 规 定对 受 损 方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事 人 应当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确定 差 错 的责 任 方 ; ( 2)根据差 错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 3)根据差 错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其中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差 错小 于基金份额 净 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发 现 日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不 做 追溯 处 理 ;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差 错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份额 净 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 4)根据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结 算机 构 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招募说明书 5-46 4. 基金 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计算 基金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5.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对于 因税 收 规 定 调 整或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金实 际 交 纳税 金 与 基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估 值的 应 交 税 金有 差 异 的, 相 关 估 值 调 整不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3)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各 家 数据 服 务机 构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本基金 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 六 ) 暂停估 值 与 公告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情 形 1.本基金的资产 组 合 中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大事件 时; 2.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 资人的利益,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如 出 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 售 或 无 法 评估 基金资产的 ;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 同认 定的其 它 情 形 。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 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招募说明书 5-47 (二)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数 。 ( 三 ) 基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 1.本基金的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 同等分 配 权 ; 2.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式分为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除 息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现 金 分 红 ; 3. 在 符 合 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下 ,本基金 每 年收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4次 , 每 次 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 该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若 基金 合 同生 效 不 满 3个 月, 可不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4. 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 即 基金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减去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 分 配 金额 后 不 能低 于 面 值 ; 5.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益 分 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案 中 至 少 应载 明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 方 式等 内容。 ( 五 ) 收益 分 配 方案 的确定、 公告 与 实 施 1.基金收益 分 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依照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在 收益 分 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 据 具体 方案 的 规 定 就 支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3. 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至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日。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 六 ) 收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 收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2. 收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如 果招募说明书 5-48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不 足支付 前 述 银 行 转账 等 手 续 费 用, 注册登 记 机 构 自动 将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转 为 基金份额。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 方 法 ,依 照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 基金的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 责 任 方 ; 2.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 计 制度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6.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 书 面 确 认 。 (二) 基金的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 事项 进 行 审 计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 。 2.会 计 师 事 务所 更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 , 应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经基金 托 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可 以 更换 。 就更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基金管理人 应当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试 行 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当 依 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招募说明书 5-49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织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披露事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全 国性 报刊 ( 以下简称“ 指 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 行 预 测 ; 3.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 4.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 5.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织 的 祝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可 以 人 民 币 、 美 元 等主要外汇 币 种 计算 并 披露 净 值 及 相 关 信 息 。 涉 及 币 种 之间转换 的, 应当披露 汇率数据 来 源 ,并保持一 致 性。 如 果 出 现 改 变 , 应当 予 以披露 并说明 改 变 的理 由 。人 民 币 对 主要外汇 的 汇率 应当以 报 告 期 末 最 后 一 个 估 值日中国人 民 银 行 或其 授权 机 构 公布 的人 民 币 汇率 中 间 价 为 准。 本基金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包括 : ( 一 )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基金 情况进 行 说明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日内, 更 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更 新 后 的招 募说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最 后 1日。 (二) 基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招募说明书 5-50 网 站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 基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 )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就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 ( 四 ) 基金 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 效 公告 。基金 合 同生 效公告 中 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况 。 ( 五 ) 基金资产 净 值 公告 、基金份额 净 值 公告 、基金份额 累 计净 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2.在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之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 个 开放 日 后 的 2 个 工 作日内, 通 过 网 站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工 作日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上 述 工 作日 后 的 2个 工 作日内,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 值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 ( 六 )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本基金的基金 合 同 、招募说明书 等 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保证投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 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季 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上 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 4.基金 合 同生 效 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期 季 度 报 告 、 半招募说明书 5-51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基金定 期 报 告 应当 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二 个 工 作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 6.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告 在 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当 在 2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 地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终止 基金 合 同; 3.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4.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人 发 生 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更换 境外 托 管人 ; 12.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 1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4.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人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15.重大关 联 交易 事项 ; 16.基金收益 分 配 事项 ; 17.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招募说明书 5-52 18.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0.5%; 19.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所; 20.基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1.基金 更换登 记 结 算机 构 ; 22.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3.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及 其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4.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5.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26.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 赎回 申 请 后 重新 接 受申购 、 赎回 ; 27.基金份额的 拆 分; 28.本基金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购 、 赎回 ; 29基金 推 出 新业 务 或 服 务; 30.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事项 。 ( 九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招募说明书或 更 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 合 同生 效公告 、 临 时 公告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公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在 地 、有 关销售 机 构及 其 网点 , 供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投资人也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的 网 站上进 行 查 阅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 将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 更 、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基金 合 同 变 更 内容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基金 合 同 变 更 的内容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意 。 (1)终止 基金 合 同; (2)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3)变 更 基金 类 别 ; 招募说明书 5-53 (4)变 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5)变 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 适 用的 相 关规 定 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9)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在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推 出 新业 务 或 服 务; (4)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管理人、 登 记 结 算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5)在 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购 、 赎回 ; (6)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7)对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 (8)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9)按 照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2.关 于 变 更 基金 合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后 生 效 执 行 ,并 自生 效之 日 起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 同 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本基金 合 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将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 ,招募说明书 5-54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有 权 利 义 务; 3.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原有 权 利 义 务; 4.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情况 。 ( 三 ) 基金财产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1)基金 合 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 算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 成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基金 合 同 终止 ,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算 。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主要包括 : (1)基金 合 同 终止后 ,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告 ; (2)基金 合 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 现; (5)聘 请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6)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7)将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3.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财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4.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招募说明书 5-55 (1)支付 清 算 费 用 ; (2)交 纳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4)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基金 合 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公告 ; 清 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6.基金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十七、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 情况 名 称 :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 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成 立时 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 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 零 捌 万 肆仟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批 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 尹 东 联 系 电 话 : (010) 6759 5003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史 ,其 前身 “ 中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 1954年 成 立 , 1996年 易 名 为 “ 中国 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由 原中国 建 设银 行 于 2004年 9月 分立招募说明书 5-56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中国 建 设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资产和 负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票 代 号 : HK0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主 板 上 市 ,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海外 公 开 上 市 的 银 行 。 2006年 9月 11日,中国 建 设银 行 又 作 为 第 一 家 H股公司 晋 身 恒 生指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 设银 行 A股 在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易 。 A股发 行 后 建 设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为 : 233,689,084,000股 (包括 224,689,084,000股 H股 及 9,000,000,000股 A股 )。 2009年 上 半 年,中国 建 设银 行 实 现净 利 润 558.41亿 元 , 同 比 下 降 4.86%, 每 股 盈利 为 0.24元 ( 半 年 ), 同 比 减 少 0.01 元 ,盈利 水 平 符 合预期 ; 年 化 平均 资产 回 报 率 、年 化 平均 股 东 权 益 回 报 率分 别 为 1.34%和 22.54%, 较 上 年 全 年 分 别 提高 0.03和 1.86个 百 分 点 ,整 体 盈利 趋势 向 好 ; 总 资产 达 到 91,101.71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20.58%; 资产质 量 稳 步 上 升 ,不 良贷 款 额和不 良贷 款 率 实 现 双 降 ,信 贷 资产质 量 持 续 改善 ,不 良贷 款 率为 1.71%, 较 上 年 末 下 降 0.5 个 百 分 点 ; 拨 备水 平 充分 , 拨 备 覆 盖 率为 150.51%, 较 上 年 末 提 升 18.93 个 百 分 点 。 中国 建 设银 行在 中国内 地 设 有 1.4万 余 个 分 支 机 构 ,并 在 香港 、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尔 、 纽 约设 有 分行 , 在 伦 敦 设 有 全 资 子 银 行 、 在 悉 尼 设 有 代 表 处 。中国 建 设银 行在 香港 拥 有 建 行 亚洲 和 建 银 国 际 两 家 全 资 子 公司 。 全行 已 安 装 运 行自动 柜 员 机( ATM) 31,896台 , 居 全 球 银 行 业 首 位 。 中国 建 设银 行 得 到 市场 和 业 界 的 支 持和 广泛 认 可, 在 2009 年 上 半 年 共 获 得 40 多 个 国内 外 奖 项 。中国 建 设银 行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公布 的 “ 全 球 金 融 品 牌 500 强 ”、“ 全 球 银 行 1000 强 ” 中 分 列第 9 位 和 第 12 位 , 被 《 亚洲 货 币 》 杂 志 评 为 2009 年 度 “ 中国最 佳 银 行 ” , 被 《 欧 洲 货 币 》 杂 志 评 为 2009 年 度 “ 中国最 佳 银 行 ” , 连 续 两 年 被香港 《 资本 》 杂 志 评 为 “ 中国 杰 出 零 售 银 行 ”, 荣 获 《 亚洲 银 行 家 》 杂 志 颁发 的 “ 中国风险管理 成 就 奖 ” ,中国 扶贫 基金会 颁发 的 “ 20 年 特 别 贡献 奖 ” 等 奖 项 , 被 中国 红十 字 基金会 评 为 “ 最 具 责 任 感 企 业” , 连 续 两 年 荣 获 香 港 《 财资 》 杂 志 “ 中国最 佳 境外 客 户 境 内 托 管 银 行 奖 ” 。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制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产 托 管 处 、 QFII托 管 处 、基金核 算 处 、基金 清 算 处 、监督 稽 核 处 和投资 托 管 团 队 、 涉 外 资产核 算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市场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中 心 等 12个 职 能 处 室 , 现 有员 工 130余 人。 2008年,中国 建 设银 行 一 次 性 通 过了 根据 美 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 AICPA) 颁布 的 审 计 准则 公告第 70号 ( SAS70) 进 行 的内 部招募说明书 5-57 控 制 审 计 , 安 永 会 计 师 事 务为 此提 交 了“业 内最 干 净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报 告 ” ,中国 建 设银 行 成 为 取得 国 际 同 业 普 遍 认同 并 接 受 的 SAS70国 际专 项 认 证的 托 管 银 行 。 2.主要 人员 情况 罗 中 涛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国 家 统 计 局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评估 、信 贷 、委 托 代 理 等 业 务 部门 并 担 任 领 导 工 作,对 统 计 、 评估 、信 贷 及 委 托 代 理 业 务 具 有 丰富 的管理经 验 。 李 春 信,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人 事 教 育 部 、 计 划 部 、 筹 资 储蓄 部 、国 际 业 务 部 ,对 商 业 银 行 综 合 经 营 计 划 、 零 售业 务 及 国 际 业 务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服 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 验 。 纪 伟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中国 建 设银 行 南 通 分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计 划 财 务 部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司 业 务 部 , 长期 从 事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 服 务 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服 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 验 。 3.基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况 截 止到 2009年 9月 30日,中国 建 设银 行 已 托 管 华 夏兴 华 封闭 、 华 夏兴 和 封 闭 、 嘉 实 泰 和 封闭 、国 泰 金 鑫封闭 、国 泰 金 盛封闭 、 融 通通 乾 封闭 、 银 河 银 丰 封 闭 等 7只 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华 夏 成长 混 合 、 融 通 新 蓝筹 混 合 、 博 时 价值 增 长 混 合 、 华 宝兴 业 宝 康 配 置 混 合 、 华 宝兴 业 宝 康 消 费 品 股 票 、 华 宝兴 业 宝 康 债 券、 博 时 裕 富 指数 、 长 城 久恒 平衡 混 合 、 银 华 保本 增 值 混 合 、 华 夏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 华 宝兴 业 多 策 略 股 票 、国 泰 金 马 稳 健混 合 、 银 华 - 道琼 斯 88指数 、 上 投 摩 根 中国 优 势 混 合 、 东 方 龙 混 合 、 博 时主 题 行 业 股 票 ( LOF)、 华 富 竞 争 力 优 选 混 合 、 华 宝 兴 业 现 金 宝 货 币 、 上 投 摩 根 货 币 、 华 夏 红 利 混 合 、 博 时 稳 定价值 债 券、 银 华 价值 优 选 股 票 、 上 投 摩 根 阿 尔 法 股 票 、中信 红 利 股 票 、 工 银 货 币 、 长 城 消 费 增 值 股 票 、 华 安 上 证 180ETF、 上 投 摩 根 双 息 平衡 混 合 、 泰 达 荷 银效 率 优 选 混 合 ( LOF)、 华 夏 中 小 板 ETF、 交银 稳 健配 置 混 合 、 华 宝兴 业 收益 增 长 混 合 、 华 富货 币 、 工 银 精 选 平 衡 混 合 、 鹏 华 价值 优 势 股 票 ( LOF) 、中信 稳 定 双 利 债 券、 华 安宏 利 股 票 、 上 投 摩 根 成长 先 锋 股 票 、 博 时 价值 增 长 贰 号 混 合 、 海 富 通 风 格 优 势 股 票 、 银 华 富 裕 主 题 股 票 、 华 夏优 势增 长 股 票 、信诚 精 萃 成长 股 票 、 工 银 稳 健 成长 股 票 、信 达 澳 银 领 先 增 长 股 票 、 诺 德 价值 优 势 股 票 、 工 银 增 强 收益 债 券、国 泰 金 鼎 价值 混 合 、 富 国 天 博创 新 股 票 、 融 通 领先 成长 股 票 ( LOF) 、 华 宝兴 业 行 业 精 选 股 票 、 工 银红 利 股 票 、 泰 达 荷 银 市 值 优 选 股 票 、 长 城 品 牌 优 选 股 票 、 交银 蓝筹 股 票 、 华 夏 全 球 股 票招募说明书 5-58 ( QDII)、 易 方 达 增 强 回 报债 券、 南 方 盛 元 红 利 股 票 、 交银 增 利 债 券、 工 银 添 利 债 券、 宝 盈资 源 优 选 股 票 、 华 安 稳 定收益 债 券、 兴 业 社 会责 任 股 票 、 华 宝兴 业 海外 中国 股 票 ( QDII)、 海 富 通 中国 海外 股 票 ( QDII) 、 宝 盈 增 强 收益 债 券、 鹏 华 丰 收 债 券、 博 时特 许价值 股 票 、 华 富 收益 增 强 债 券、信诚 盛世蓝筹 股 票 、 东 方 策 略成 长 股 票 、中 欧 新 蓝筹 混 合 、 汇 丰 晋 信 2026周 期 混 合 、信 达 澳 银 精 华 配 置 混 合 、 大 成 强 化 收益 债 券、 交银 环球 精 选 股 票 ( QDII)、 长 城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华 商 盛世 成长 股 票 、信诚 三 得 益 债 券、 长 盛 积极 配 置 债 券、 鹏 华 盛世创 新 股 票 ( LOF) 、 华 安 核 心股 票 、 富 国 天 丰 强 化债 券、 光 大 保 德 信 增 利收益 债 券、 诺 德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东 吴优 信 稳 健 债 券、 银 华 增 强 收益 债 券、 东 方 稳 健 回 报债 券、 华 富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 长 城 双 动力 股 票 、 上 投 摩 根 中 小 盘 股 票 、 华 商 收益 增 强 债 券、 泰 达 荷 银 品 质 生 活 股 票 、 光 大 保 德 信 均衡 精 选 股 票 、 银 河 行 业 优 选 股 票 、 海 富 通 领先 成长 股 票 、 诺 德 增 强 收益 债 券、 工 银 瑞 信 沪 深 300指数 、信诚经 典 优 债债 券、国 泰 双 利 债 券、 民 生 加 银 品 牌 蓝筹 混 合 、信 达 澳 银 稳 定价值 债 券、中 欧 稳 健 收益 债 券、 万 家 精 选 股 票 、 浦 银 安 盛精 致 生 活 混 合 、 长 盛 同 庆 可 分 离 交易股 票 、 富 国 优 化 增 强 债 券、 长 城 景气 行 业 龙 头 混 合 、 天 治 趋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中 欧 价值 发 现 股 票 、 长 信 恒 利 优 势 股 票 、 民 生 加 银 增 强 收益 债 券、国 联 安 主 题 驱 动 股 票 、 宝 盈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博 时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信诚 优胜精 选 股 票 、 易 方 达 沪 深 300指数 、中 银 中 证 100指数 增 强 、 鹏 华 精 选成长 股 票 、金 元 比 联 价值 增 长 股 票 、 诺 德 成长 优 势 股 票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领先 优 势 、 华 宝兴 业 中证 100指数 、 华 安 上 证 180ETF联 接 基 金、 农 银 汇 理 策 略 价值 股 票 基金 等 125只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 目标 作 为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 设银 行 严 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 务 的 法律法 规 、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本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 定,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 全 完整,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2.内 部 控 制 组织结 构 中国 建 设银 行 设 有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委员会, 负 责 全行 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内 控 监督人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内 控 监督 工 作, 具 有 独立行 使 监招募说明书 5-59 督 稽 核 工 作职 权 和 能力 。 3.内 部 控 制制度 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 流 程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度 , 授权 工 作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按 规 程 保管、 存 放 、 使 用,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 息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自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术 系 统 完 整、 独立 。 ( 三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 行 监督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监督 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监督 所 托 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 的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 等 情况进 行 监督,并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运作 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 算 和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 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况进 行 检 查 监督。 2.监督 流 程 ( 1)每工 作日 按 时 通 过 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 比例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书 面 通知 , 与 基 金管理人 进 行 情况 核实,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2) 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及 交易 对 手 等 内容 进 行 合 法 合规 性监督。 ( 3)根据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 告 ,对 各 基 金投资运作的 合 法 合规 性、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国 证监会。 ( 4) 通 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段 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 规 交易 , 电 话 或书 面要 求 管理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5-60





十八、 境外 托管人 ( 一 )境外 托 管人的基本 情况 名 称 : 道 富 银 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 地 址 :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 公 地 址 :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 定 代 表人 : Ronald E. Logue


成 立时 间: 1891年 4月 13日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截 止到 2008年 12月 31日 )所 有 者权 益 ( Shareholder’ s Equity) : 127.74亿 美 元


(二) 托 管资产 规 模 、国 际 信用 评 级 和 托 管 业 务 道 富 银 行 的 全 球 托 管 业 务 由 美 国 道 富 集 团 全 资 拥 有。 道 富 银 行 始 创 于 1891年, 自 1924年 成 为美 国 第 一 个 共 同 基金的 托 管人 后 , 道 富 银 行 已 成 为 一 家具 有 领 导 地 位 的国 际 托 管 银 行 。 截 至 2009年 9月 30日, 托 管和管理资产 总 额 已 达 到 17.94万亿 美 元 ,一 级 资本 比 率为 15.3%。 2009年 12月 31日 长期存 款 信用 评 级 为 AA- (标 准 普 尓 ) 及 Aa2(穆迪 投资 )。 道 富 银 行在全 球 27个 国 家 或 地 区 设 有 办事 处 , 2009年 9月 30日 道 富 拥 有 超 过 2 万 7千 多 名 富 有经 验 的员 工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托 管 服 务 。 在 亚洲 开 设 了 四 个 全 方 位 的 营 运中 心: 香港 、 新 加 坡 、 东 京 及 悉 尼 , 提 供 全 球 托 管、基金会 计 、 绩 效 评 估 、投资 纲 领 监 察 报 告 、 外汇 交易 、证券出 借 、基金 转换 管理、 受 托 人和 注册登 记 等 服 务 。 ( 三 )境外 托 管人的职责 1.安 全 保管 受 托 财产 ; 2.计算境外受 托 资产的资产 净 值 ; 3.按 照 相 关合 同 的 约 定, 及 时 办 理 受 托 资产的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4.按 照 相 关合 同 的 约 定和 所 适 用国 家 、 地 区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开 设 受 托 资产 的资金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5.按 照 相 关合 同 的 约 定, 提 供 与 受 托 资产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会 计 记 录 、 交易 信 息 ; 6.保 存 受 托 资产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以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7.其 他 由 基金 托 管人委 托 其 履 行 的职责。 招募说明书 5-61 十九、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 1)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上 海 理财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服 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联 系 人 : 蔡丽萍 网 址 : www.gtfund.com ( 2)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 理财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第 5层 电 话 : 010-66553055 传 真 : 010-66553082 联 系 人 : 魏 文 ( 3) 国 泰 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网 站 : www.gtfund.com ( 登 录 网 上 交易 页 面) 电 话 : ( 021) 38561735 联 系 人 : 杨 荣 华 2. 代 销 机 构 ( 1)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联 系 人 : 何 奕 客 服 电 话 :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 2)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详 见 发 售 公告 (二)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2 住 所 : 北京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3层 办 公 地 址 : 北京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金 颖 电 话 : (010) 58598839 传 真 : (010) 58598907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 三 )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 称 : 北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所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大 厦 C座 11层 负 责人 : 王 立 华 电 话 : 010-88092188 传 真 : 010-88092150 联 系 人 : 吴 冠雄 谭 清 经 办 律 师 : 王 立 华 吴 冠雄 谭 清 ( 四 ) 审 计 基金财产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所 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233号 汇 亚 大 厦 1604-1608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 卢湾 区 湖滨 路 202号 企 业 天 地 2号 楼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绍 信 电 话 :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 陈 宇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薛竞 、 陈 宇 二十、基金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及 义 务 A.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立 运 用基金财产 ; 招募说明书 5-63 2.依照基金 合 同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3.发 售 基金份额 ; 4.依照有 关规 定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5.在 符 合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前 提下 ,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在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决 定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调 高托 管 费 率 和管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 式; 6. 根据 有 关规 定, 选择 、 更换 或 撤 销 证券经 纪 代 理 商 以及 证券 登 记 机 构 ,并 对其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 ; 7.根据 本基金 合 同 及 有 关规 定监督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 本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 成重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 关当事 人的利 益 ; 8.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9.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下 , 为 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0.自行担 任 或 选择 、 更换登 记 结 算机 构 , 获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并对 登 记 结 算机 构 的 代 理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11.选择 、 更换代 销 机 构 ,并依 据 销售 代 理 协 议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12.选择 、 更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3.在 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14.依 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5.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B.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1.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3.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 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基于 谨慎 的原则, 控 制 基金资产的 流动 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 正 常 运作 ; 招募说明书 5-64 4.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确保管理人 发 送 的 交易 数据 符 合《 基金 法 》、《试 行 办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并保证 该 数据 的真实、准确、完整, 因数据 原 因 造 成 基金资产或基 金 托 管人的财产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 6. 严 格 遵 守 境 内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始 终将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置 于 首 位 , 以合 理的依 据 提 出投资 建议 , 寻 求 基金的最 佳 交易 执 行 , 公 平 客观 对 待 所 有 客 户 , 始 终 按 照基金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 政策 、 指 引 和 限 制 实 施 投资 决 定, 充分 披露 一 切 涉 及 利益 冲 突 的 重 要 事 实, 尊 重 客 户 信 息 的 机 密 性 ; 7.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8.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金 融 产 品 或 工 具 ;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 《试 行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 投资 范 围 和 比例 限 制 的 规 定,确定 清 晰 、可 执 行 的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比例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对 超 范 围 、 超 比例 的投资 进 行 调 整,并 承担 相 应 的责 任 ; 9. 确保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的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数据 符 合《 基 金 法 》 、《试 行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并保证 该 数据 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 ; 10. 委 托 境外 证券 服 务机 构 代 理 买 卖 证券的, 应当 严 格 履 行受 信责 任 ,并 按 照有 关规 定对投资 交易 的 流 程 、信 息披露 、 记 录 保 存 进 行 管理。 11. 与 境外 证券 服 务机 构 之间 的证券 交易 和 研究 服 务 安排 , 应当 严 格 按 照 《试 行 办 法 》 第 三 十条 规 定的原则 进 行; 12.进 行境外 证券投资, 应当 遵 守 当 地 监管 机 构 、 交易 所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13. 如 需在 托 管人 选择 的 机 构 之 外 保管、 登 记 基金财产, 应 严 格 审 查 ,保证 基金财产的 安 全 , 以及 相 关 资产收益准确、 按 时 归 入 基金财产 ; 14. 严 格 按 照 全 球 投资表 现 标 准 (GIPS)选 取 投资 业绩标 准 ; 15.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 《试 行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 招募说明书 5-65 16.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17.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18.采 取 适当合 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 同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9.按 规 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严 格 控 制 基金投资产 品 的 流动 性风险,确保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20.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21.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22.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试 行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 报 告义 务; 23.保守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 《试 行 办 法 》 和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24.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25.依 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26.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27.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8.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9.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 法 权 益,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30.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31.按 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资 料 ; 32.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33.执 行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招募说明书 5-66 3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益的 活 动; 35.依照 法律法 规 为 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和 直接 管理 ; 36.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的 公司 行为 信 息 ; 37.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义 务 。 C.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1.依基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2. 选择 、 更换 负 责 境外 资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境外 托 管人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4.自 本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 保管基金资产 ; 5.在 基金管理人 更换 时 , 提 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 6.根据 本基金 合 同 及 有 关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 反 本基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金资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 关当事 人的利益 ; 7.依 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8.按 规 定 取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资 料 ; 9.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D.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 1.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所 , 配 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人员, 负 责基金财产 托 管 事 宜 ; 2.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 独立; 3.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试 行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4. 保 护 持有人利益, 按 照 规 定对基金日 常 投资 行为 和资金 汇 出 入情况 实 施 监 督, 如发 现 投资 指 令 或资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当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国 家 外 汇 局 报 告 ; 5. 安 全 保 护 基金财产,准 时 将 公司 行为 信 息 通知 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 时 收 取 所 有 应 得 收 入 ; 6.按 照 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 按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招募说明书 5-67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 目标 和 限 制 进 行 管理 ; 7. 按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8. 确保基金的份额 净 值 按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方 法 进 行计算;


9.确保基金 按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认购 、 申购 、 赎回 等 日 常交易 ;


10.确保基金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确定并实 施 收益 分 配 方案 ;


11.按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或其委 托 的 境外 托 管人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 承担 安 全 保管责 任 。


12. 每 月 结束 后 7个 工 作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和国 家 外汇 局 报 告 基金 境外 投 资 情况 ,并 按 相 关规 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13. 安 全 保管基金资产, 开 设 或委 托 开 设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14. 办 理基金的有 关 结 汇 、 售 汇 、收 汇 、 付 汇 和人 民 币 资金 结 算 业 务;





15. 保 存 基金的资金 汇 出、 汇 入 、 兑 换 、收 汇 、 付 汇 、资金 往来 、委 托及成 交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其保 存 的 时 间 应当 不 少 于 20年 ;





16.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17.保守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 《试 行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8.对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 要 方 面 的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适当 的 措 施 ; 19.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20.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 息披露事项 ; 21.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22.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23.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 回 款 项 ; 24.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25.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招募说明书 5-68 退 任 而 免 除 ; 26. 选择 的 境外 托 管人, 应 符 合《试 行 办 法 》 第十 九 条 的 规 定 ; 27. 对基金的 境外 财产,可 授权 境外 托 管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担 的 受 托 人职责。 境外 托 管人 在 履 行 职责 过 程 中,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 忽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金财产 受 损 的, 托 管人 应当 承担 相 应 责 任 。 28.基金管理人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29.参 加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30.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31.执 行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2.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益的 活 动; 33.保 存与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相 关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34.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国 家 外汇 局 根据 审 慎 监管原则 规 定的其 他 职责 以 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义 务 。 因 基金管理人原 因 造 成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责 任 ,并对 造 成 的基金财产 损失 承担 相 关 赔偿 责 任 。 如 适 用的 法律法 规 和 规 章 制度 不 再 要 求 托 管人 履 行 上 述 职责的, 托 管人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相 关规 定 履 行 职责。 E.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1.分享 基金财产收益 ; 2.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3.依 法申 请 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资 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 招募说明书 5-69 9.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 同等 的 合 法 权 益。 F.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 务 1.遵 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2.遵 守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机 构关 于 开放式 基金 业 务 的 相 关规 则 及规 定 ; 3.交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及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 用 ; 4.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5.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6.执 行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7.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 ; 8.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义 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授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额 具 有 同等 的投 票 权 。 2. 召 开 事 由 ( 1) 当 出 现 或 需要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议当 日 的基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 )提议 时 , 应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终止 基金 合 同; 2)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3)变 更 基金 类 别 ; 4)变 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5)变 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法律法 规 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9)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招募说明书 5-70 10)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情 形 。 ( 2) 出 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 合 同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在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推 出 新业 务 或 服 务; 4)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管理人、 登 记 结 算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5)在 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购 、 赎回 ; 6)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7)对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 8)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9)按 照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3. 召 集人和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 人 召 集。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2)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并 书 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 集。 ( 3)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 人 决 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招募说明书 5-71 定 是 否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但 应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4.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 式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 )负 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天 在指 定 媒 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出 席 方 式; 2)会 议 拟审 议 的 事项 ; 3)会 议 形 式; 4)议事 程 序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 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时 间 和 地 点 ; 7)表 决 方 式; 8)会 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出 席 会 议者必 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 式 。 (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招募说明书 5-72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 果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1) 会 议 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包括现场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2)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授权 委 托 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场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通 讯 方 式开 会 指 按 照本基金 合 同 的 相 关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定,但 决 定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或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 提 前 终止 基金 合 同 的 事 宜 必 须 以 现场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 2)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1)现场开 会 方 式 在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现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金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含 50%, 下 同 ); ② 到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 份证明 及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证 明、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 公布 会 议 通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 相 关 提示 性 公告 ; ②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规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③ 召 集人 在 监督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经 通知 拒 不 到 场招募说明书 5-73 监督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④ 本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⑤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并 与 登 记 结 算机 构记 录 相 符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上 述 的 条 件 ,则 召 集人可 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 决 的 时 间 , 且 确定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应 保持不 变 。 6.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 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 合 并持有 权 益 登 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 按 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当 在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上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人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单 独 或 合 并持有 权 利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的 除招募说明书 5-74 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如 果 需要 对原有 提 案进 行 修 改 , 应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前 30日 及 时 公告 。 否 则,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 少 与 公告 日 期 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 ( 2) 议事 程 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确定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其 授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以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作 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召 集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2)通 讯 方 式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个 工 作日 在 公 证 机 关及 监督人的监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督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7.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表 决 权 。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所 规 定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事项以 外 的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特 别 决 议 招募说明书 5-75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 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提 前 终止 基金 合 同等 重大事项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 4) 采 取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法 规 和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 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 计 票 ( 1)现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未 出 席 ,则 大 会 主 持人 应当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2)监 票 人 应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点 , 由 大 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大 会 主 持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以 对投 票 数 进 行 重新 清点 ; 如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要 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 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 重新 清点 并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 重新 清点 仅 限 一 次 。 ( 2) 通 讯 方 式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 计 票 方 式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招募说明书 5-76 监督人 派 出的 授权 代 表的监督 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 如 监督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则 大 会 召 集人可 自行 授权 3名 监 票 人 进 行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 的 公告 时 间 、 方 式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监会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 2)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日内 在指 定 媒 体公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告 。 10.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 清 算 A.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基金 合 同 变 更 内容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基金 合 同 变 更 的内容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意 。 (1)终止 基金 合 同; (2)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3)变 更 基金 类 别 ; (4)变 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5)变 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 适 用的 相 关规 定 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9)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招募说明书 5-77 托 管人 同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在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推 出 新业 务 或 服 务; (4)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管理人、 登 记 结 算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5)在 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购 、 赎回 ; (6)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7)对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 (8)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9)按 照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2.关 于 变 更 基金 合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后 生 效 执 行 ,并 自生 效之 日 起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公告 。 B. 本基金 合 同 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本基金 合 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将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有 权 利 义 务; 3.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原有 权 利 义 务; 4.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情况 。 C. 基金财产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1)基金 合 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 算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招募说明书 5-78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 成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基金 合 同 终止 ,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算 。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主要包括 : (1)基金 合 同 终止后 ,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告 ; (2)基金 合 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 现; (5)聘 请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6)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7)将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3.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财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4.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付 清 算 费 用 ; (2)交 纳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4)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基金 合 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公告 ; 清 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报 中国招募说明书 5-79 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6.基金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 四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对于 因 基金 合 同 的 订 立 、内容、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各 方 当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应 恪守 各自 的职责,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义 务 ,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基金 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 五 ) 基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 基金 合 同 登 载 在各自 网 站上 。投资人可 在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上 查 阅 本基金 合 同 。 本基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机 构办 公 场所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 本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但其 效 力 应以 基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二十一、托管 协议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 立 日 期 : 1998年 3月 5日 招募说明书 5-80 批 准 设 立机 关及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5号 组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千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 务 、 发起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2.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 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2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成 立 日 期 :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组织 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 零 捌 万 肆仟 元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 长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 结 算; 办 理 票 据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金 融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汇;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用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 务;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经中 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 的 业 务 监督、核 查 A.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Nasdaq-100指数 成 份 股 、 在 已 与 中国证监会 签 署 双边 监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国 家 或 地 区 证券监管 机 构 登 记 注册 的、 以 Nasdaq-100指数为 投资 标 的的 指数 型 公 募基金 (包括 ETF)( 以下 简称“目标 基金 ” )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 招募说明书 5-81 本基金持有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5%(若 法律法 规 变 更 或 取 消 本 限 制 的,则本基金 按 变 更 或 取 消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本基金 至 少 80%的资产投资于 Nasdaq-100指数 的 成 份 股 和 目标 基金,其中,本基 金持有的 目标 基金的 市 值 合 计 不 超 过 本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2.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督 : ( 1) 本基金持有 同 一 家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银 行 应当 是 中资 商 业 银 行在境外 设 立 的 分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 信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外 银 行 ,但 在 基金 托 管 账户 的 存 款 不 受 此 限 制 。 ( 2) 本基金持有 与 中国证监会 签 署 双边 监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资产 (包括 金 融 衍生 产 品)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其中持有 任 一国 家 或 地 区 市场 的证券资产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3) 本基金持有 非 流动 性资产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非 流动 性 资产 是指法律 或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资产。 ( 4) 本基金投资于 境外 基金 仅 限 于 在 交易 所 挂牌 交易 的 公 募基金 ; 本基金持 有 境外 基金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但持有 货 币 市场 基金不 受 此 限 制 。 ( 5) 相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 中国证监会的其 他规 定。


如 本基金投资于金 融 衍生 产 品 、 柜 台 交易 市场( OTC) 挂牌 交易 的 股 票 、 非交 易 所 上 市 的 结 构 性产 品等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另 行 签订补 充 协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若 基金 超 过 上 述 ( 1) -( 4) 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 , 应当 在 超 过 比例 后 30个 工 作日内 采 用 合 理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 若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 定 发 生 修 改 、 更 新 或 废 止 , 致 使 本 款 前 述 投资 限 制被 修 改 、 更 新 或 取 消 的,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可 相 应 调 整投资 限 制 和 禁 止 行为 规 定,不 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 3.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七 条第 九 款 ( 第 ( 1) -( 8) 项 、 第 ( 11) -( 12) 项 )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招募说明书 5-82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事 后 监督 方 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督。 4.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数据等 进 行 监督和 核 查 。 5.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事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 违 反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书 面 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 7.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依 据 交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或 者 违 反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8.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托 管 协 议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B.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 务 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 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相招募说明书 5-83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 账 管 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 基金 法 》 、《试 行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 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 理人并 改 正 。 3.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 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 保管于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 托 管人委 托 或 同意 存 放 的 机 构 处 2.基金财产 应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3.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5.基金 托 管人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 独立 。 6.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按 照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 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并 按 指 令 进 行 结 算 , 如 有 特 殊 情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7.基金 托 管人 在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清 盘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终止 清 算时 ,不 得 将 托 管证券 及 其收益 归 入 其 清 算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理 解 现 金于 存 入 现 金 账户 时 构成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的 等 额 债 务 , 除 非 法律法 规及 撤 销 或 清 盘 程 序 明文许可 该 等现 金不 归 于 清 算 财产 外 , 该 等现 金 归 入 清 算 财产并不 构成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招募说明书 5-84 B.基金募集 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的 营 业 机 构 开立 的 “ 基金募集 专 户 ” 。 该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 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试 行 办 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基金财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 同时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3.若 基金募集 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 基金 合 同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C.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人 合 法 合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供 境 内资金 划 拨 使 用。基金 托 管人可委 托 境外 托 管人 开立 资金 账户 (境外) , 境外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 令 办 理 境外 资金收 付 。 2.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 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D.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委 托 境外 托 管人 在境外 , 根据 当 地 市场法律法 规规 定, 开立 和管 理证券 账户 。


E.其 他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1.因 业 务 发 展 需要 而 开立 的其 他 账户 ,可 以 根据 投资 所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由 基金 托 管人或其委 托 机 构 负 责 开立 。 2. 投资 所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律法 规 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F.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境外 有 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 存 款 定 期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委 托 境外 托 管人 存 放 于其保管 库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机 构 实 际招募说明书 5-85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 G.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 的保管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 的原 件 分 别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 上 述重大合 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金 合 同 终止后 15年。 (四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负债 ( 含 各 项 有 关 税 收 ) 后 的金额。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2.复 核 程 序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计算 基金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3.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金管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登 记 结 算机 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分 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保 存期 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 能 妥善 保管,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担 责 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用于基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保 密 义 务 。 招募说明书 5-86 (六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 照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职责, 各自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规 定的 义 务 ,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 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七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止 1.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后 生 效 。 2.基金 托 管 协 议 终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基金 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4)发 生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二、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拥 有 先 进 的 客 户服 务 理 念 , 坚 持 客 户服 务 与 投资管理并 举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以 客 户 的 需 求 为 导 向 ,诚信、勤勉的 为 投资人 服 务 , 建 立 了 国 际 化 、 标 准 化 客 户服 务 体 系 和 客 户服 务 模 式 。 ( 一 ) 客 户服 务 专 线 1.理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 20: 00,人 工 理财 咨询 、 账户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全 天 候 的 7*24小 时 电 话 自 助 查 询 ( 基金 净 值、 账户 信 息 、 公司介 绍 、产 品招募说明书 5-87 介 绍 、 交易 费 率等) 。 3.7*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 务时 间 或 座 席 烦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 人会尽 快 在 2个 工 作日内 回 电 。 4.直 销 客 户 在 签订 远 程 交易协 议 后 可 以 开 通 电 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 访 服 务 1.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 信 访 方 式 提 出 咨询 、 建议 、投 诉 等需 求 ,基金管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 复 ,并 在 处 理 进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对于 在 非 工 作日 送 达 的信 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延 一 个 工 作日 回 复 。 ( 三 ) 公司网 站 服 务 1.信 息 查 询 : 基金 净 值、 公司 动 态 、 公司 和基金的 公告 、投资人 个 人 帐 户 信 息 、 销售 网点 、 企 业 年金信 息 等 。 2.基金 网 上 交易: 招 商 银 行 一 卡 通 用 户 、 建 设银 行 龙 卡储蓄卡 用 户 、 农 行 金 穗 卡 用 户 、中国 银 联 CD卡 高 级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实 现 网 上 开 户 和 交易 。 3.网 站 客 户 资 料 修 改 : 投资人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的 帐 户查 询 栏 下 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投资 者 教 育 : 包括 基金理财 工 具 、最 新 热 点 问 题 、投资实 务 、风险 提示 等 专 栏 , 注 重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 者 之间 的 交 流 和 沟 通 。 5.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 销 , 还 是 网 上 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 细 的 操 作 流 程 。 6.在 线 服 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 务(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20: 00)、 客 户 留 言版 、 交易 指 南 、 直 销 类 单 据 下载 7.短 信 与 电 子 邮 件 定 制 :通 过“ 账户查 询 ” 系 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和 电 子 邮 件 资 讯 。 8.国 泰 QQ通: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加入 国 泰 QQ群 获 得 及 时在 线 交 流 和 服 务 支 持。 9.信 息披露 :按 照 法律 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 仓 、资产、投资收 益 等 信 息 , 供 投资人定 期了解 基金运作的最 新 情况 。 10.理财资 讯 : 目 前 理财资 讯 产 品包括 《 市场 周 刊 》、《 季 度 策 略 报 告 》、《 国 泰 基金 快 讯 》、《 最 新 市场 新 闻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 评 》 等 ,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 的 市 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市场 研 判 观 点 。 招募说明书 5-88 11.互 动 专 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 绍 、 现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 等 。 ( 四 ) 短 信 提示 发 送 服 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资 讯 。 1.净 值 订 制 : 每 周 六 上 午 向 所 有 订 制 本 服 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持有基金 周 末 净 值。 2.分 红 提示 : 当 旗 下 基金 向 投资人 分 红 ,基金管理人 将 发 送短 信 通知 ,投资 人可 及 时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 查 阅 分 红 情况 。 3.生 日、 节 日 祝福 : 基金管理人会 及 时 向 投资人 送 出 生 日、 节 日 祝福 。 4.新 产 品 发 行 通知: 每 当 基金管理人 发 行 新 的基金,会 在 第 一 时 间通知 现 有 的投资人。 5.交易 确 认 : 投资人的基金 申购 、 赎回 、 修 改 分 红 方 式等 交易 申 请 的确 认 结 果将 于 T+2日确 认 后 , 以 手 机 短 信的 方 式 告知交易结 果 。 6.移 动 资 讯 刊 物 : 提 供 投资人 订 制 公司 资 讯 产 品 的 手 机 版 , 便 于投资人 随 时 掌握 最 新 市场 信 息 。 ( 五 ) 资 料 寄 送 服 务 在 从 销售 机 构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 将负 责 寄 送 以下 资 料 : 1.开 户 确 认 书 在开 户 确 认 后 的一 个 月内 向 投资人 寄 送 开 户 确 认 书。 2.基金投资人对 帐 单 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包括 季 度 对 帐 单 与 年 度 对 帐 单 。 季 度 对 帐 单每 季 度 提 供 , 在 每 季 度 结束 后 1个 月内 向 有 交易 的持有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人 在 季 度 期 内 无 交易发 生 ,基金 注册登 记 人不 邮寄 该 季 度 对 帐 单 ,年 度 对 帐 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1个 月内对持有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3.其 他 相 关 的信 息 资 料 。 ( 六 ) 电 子 邮 件 电 子 刊 物 发 送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每 周 向 订 制 邮 件 服 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 国 泰 周 刊 》 ,不定 期 发 送 《 国 泰 快 讯 》 、《 基金 公告 》 等 。 1.《 国 泰 周 报 》: 包 含 本 公司 旗 下 基金的 净 值表 现 , 公司 和基金的 公告 , 以及招募说明书 5-89 公司 动 态 等 内容, 方 便 投资人 及 时 了解 各 项 信 息 。 2.《 国 泰 快 讯 》: 对 热 点 宏观 经 济 、 宏观 政策 、证券 市场 的 变化进 行 及 时 点 评 , 公司 重 要 公告 、 活 动 通知 , 以及 投资人 关 心 的 热 点 问 题 解 答 等 。 3.《 最 新 公告 》 : 提 供 投资人 及 时 了解 公司 基金产 品 与 管理人的定 期 和不定 期 公告 披露 信 息 。 4.电 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更 快捷 、 绿色 的 电 子 化 交易 对 账 单 , 每 月 前 5个 工 作日内 向 在 月 度 内基金 账户发 生 交易 的基金持有人 预 留 的 电 子 邮 箱 递送 , 提 供 投 资人 了解 账户 变 动 情况 和最 新 公司 及 产 品动 态 信 息 。 ( 七 ) 交易服 务


1.多 样 化 的委 托下 单方 式 :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 构提 供 的 柜 台 下 单 、 电 话 下 单 、 传 真 下 单 、 网 上 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服 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招 商 银 行 一 卡 通 、 建 设银 行 龙 卡 、 农 业 银 行 金 穗 卡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 银 联 通 CD卡 高 级 用 户通 过 公司网 站进 行 的 电 子 化 基金 交 易 ,并 享受 相 应 交易 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 了解 更 多 网 上 交易详 情 ,可 登 陆 网 站 www.gtfund.com或 拨 打 电 子 交易 热 线 ( 021) 38561735。 2.基金 间转换服 务 : 投资人可 以 在同 一 销售 机 构 ,对基金管理人 旗 下 的 部 分 开放式 基金产 品 进 行 转换 。 开 通 基金 间转换 业 务 的 销售 机 构 , 由 本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公告 。 3.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 构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帐 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 开 通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的 销售 机 构 , 由 本基金 管理人 届 时 公告 。 ( 八 ) 投 诉 受 理 1.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以 书信、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 式 ,对基金 公司 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2.对于 工 作日 受 理的投 诉 ,原则 上 采 取 当 日 回 复 ,对于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投 诉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将 充分 与 投资人 做 好 沟 通 。 3.对于 非 工 作日 提 出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延 的 工 作日 回 复 。 ( 九 )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网 址 : www.gtfund.com 招募说明书 5-90 2.电 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8688(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 021-38569000 4.客 户服 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 楼








邮 编 : 200120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 放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机 构 的 办 公 场所 ,投资人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说明书 正 本 为 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 备 查 文 件存 放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 公 场所 。投资人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印 件 。 ( 一 ) 中国证监会核准国 泰 纳斯达克 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 国 泰 纳斯达克 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 ( 三 ) 《 国 泰 纳斯达克 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四 )法律意 见 书 ( 五 )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 执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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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3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