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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增长(070002)

嘉实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嘉 实理 财通 系列证 券投 资基 金暨 嘉 实增 长混合 、嘉 实稳 健混合 及 嘉 实债 券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01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重要提示 (一 ) 嘉 实理 财通 系列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系列基 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 员会于2003 年5 月6 日 《关 于同意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设 立的 批复》 (证 监 基金字 [2003] 67 号 ) 核准 公开发 售。 根据 当时 生效 的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本系列 基金 于 2003 年7 月9 日成 立, 自该 日起本 系列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系 列基 金。 (二 ) 本 系列 基金 由具 有 不同市 场定 位的 三只 基金 构成 , 包 括相 互独 立的 嘉 实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稳健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嘉实 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每只 基金 均为 契约型 开放 式 , 适用一 个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 (三) 本招 募说 明书 是对 原《 嘉 实理 财通 系列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的 定期更 新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 以 本招 募 说明书 为准 。 基金 管理 人 保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系列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系 列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 本系 列基 金没 有风 险。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依 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五)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申购 本系 列基 金/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六)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七)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0 年1 月9 日(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09年12 月31 日( 未 经 审计)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的 成立 .................................................................................................................. 3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4 九、基 金的 转换 .................................................................................................................. 40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43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5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59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62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3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6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7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9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0 十九、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3 二十、 系列 基金/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 75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7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8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3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5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6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7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 规、 其他 法律 法规 和 《 嘉 实理财 通系 列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嘉实 理财通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暨嘉实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稳 健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嘉实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 资者投 资决 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系列 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管 理运 作并交 易。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嘉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系列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系 列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本系列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 所指 , 下 列词语 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 本系 列基金 指嘉实 理财 通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暨 嘉 实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嘉 实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 本 基金 视上下 文而 定 , 指 嘉实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嘉 实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一只或 数只 基金 3. 基金合同 指 《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和 补充 4. 招募 说明书 指 《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每六 个月 的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 中国 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6. 中国 银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7.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8. 《证 券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9. 《合 同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10.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1. 基 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2.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中国 银行 13. 中国 银行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4.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本系 列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 包括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15.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办理 本系 列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 系列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系列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16. 发售 公告


指《嘉 实理 财通 系列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7. 投资 者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18. 个人 投资 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法可 以投 资本 系列 基金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以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0.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 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境 内合 法设 立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2. 基金 成立 日 指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基金管 理人 宣告 基金 成立 的日期 23. 工作 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若 无特 殊说 明基 金 合同中 以“ 日” 为时 间计 算单 位时皆 指“ 工 作日” 24. 元

















指人民 币元 25. 存续 期











指基金 成立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期 期限 26. 申购 指在基 金成 立后 投资 者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27.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系 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本系列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28. 转托 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某 一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号 指 定 到 另 一 交 易 账号进 行交 易的 行为 29. 投资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资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30. 代销 机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系 列基 金销 售业 务的具 有基 金代 销 业务资 格的 机构 31. 销售 机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32.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3. 指定 媒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互 联网网 址 34. 基金 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35. 开放 日 指为投 资 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36.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37.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8.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39.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投 资等 的价值 总和 40.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41.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42. 法律 法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部 门规 章以 及其他 对本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43. 不可 抗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克 服、 无法 避免 且 在本合 同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之 日 后发生 的 , 使 本合 同当 事 人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 行本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 证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99 号震旦 国际 大楼1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 立信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30%,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 亚洲) 有限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5日成 立, 是中 外合 资基 金管 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 上海 , 总部设 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 成都 、 杭 州、 青 岛 、 南京 、 福州 分公 司。 公司获 得全 国社 保基 金 、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和 特定 资 产管理 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 门设 置情 况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指 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负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提 出防 范措 施。 公司目 前下 设股票 投 资部 、固定 收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 机 构投 资部 、 研 究部 、交易 部 、 投资流 程与 风险 管理 部、 监察稽 核部 、法 律部 、产 品管理 部、 机构 理财 团队 、渠道 发展 部 、 营销策 划部 、 客户 服务 部 、 电 子商 务部 、 信 息技 术 部、 运营 部、 财务 部 、 人 力资源 部 、 业 务 发展部 等部 门 。 股票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 定量投 资部 和 机 构投 资部 负责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的 原 则进行 投资 。 研究 部负 责 行业 、 上 市公 司研 究和 投 资策略 研究 。 交易 部负 责 完成基 金经 理交 易指令 。 投资 流程 与风 险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风险 分析与 管理 、 投资 流程 、 绩效考 核 。 监察 稽核部 和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及其 员工 遵守 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规 章 制度等 情况 进 行监督 和检 查 。 产 品管 理 部负责 新产 品开 发以 及相 关的市 场营 销研 究 、 法 律 环境研 究和 理财 策略研 究等 。 机构 理财 团 队主要 负责 年金 、 专户 、 机构客 户及 高端 个人 基金 销售的 开发 与维 护。 渠道 发展 部、 营销 策 划部 、 电 子商 务部 、 客 户 服务部 负责 市场 推广 、 基 金销售 、 客户 服 务、 销售 渠道 管理 等业 务 。 运 营部 、 信 息技 术部 负 责公司 信息 系统 的日 常运 行与维 护跟 踪研 究新技 术进 行相 应的 技术 系统规 划与 开发 、 基金 会 计核算 、 估值 、 开 放式 基 金注册 、 登记 和 清算等 业务 。 财务 部负 责 公司财 务工 作 , 人 力资 源 部负责 公司 企业 文化 建设 、 文 字档 案、 后 勤服务 、 人力 资源 管理 、 薪酬制 度 、 人 员培 训 、 人 事档案 等事 务等 综合 事务 管理 。 业 务发 展 部负责 公司 经营 战略 规划 、 新业 务发 展等 。 3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0 年1 月9 日, 基 金 管理人 共管 理2 只封 闭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17 只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实 泰和 封闭 、 嘉实 丰和 价 值封 闭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嘉 实增长 混合、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合、 嘉实优 质企 业股票、 嘉 实 货币 、 嘉 实沪深 300 指数 (LOF ) 、 嘉 实超 短 债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策略 混合 、 嘉 实海 外中 国 股票 (QDII ) 、 嘉 实 研究 精 选股票 、 嘉实多 元 债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法 股 票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 实 基本 面50 指数(LOF ) 。其 中嘉实增 长 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 、 嘉实债券属于嘉实 理财通 系列基金, 同 时,管 理多 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 业年 金 、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 资组 合。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王忠民 先生 , 董事 长 。 大 学专科 。 曾任 北京 矿务 局 财务处 会计 , 煤炭 部财 务 司会计 、 副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处长 , 中 国统 配煤 矿总 公 司财务 局处 长 , 煤 炭部 财 务公司 筹备 组负 责人 , 中 煤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2002 年3 月 至今 任中 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中共 党员 , 经 济学 博 士。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 播公司 、 外 经贸部 中国 仪器 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 易所 、 天津纺 织原 材料 交易 所 、 商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司 、北 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10 月 至今 任嘉实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韩家乐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1990 年毕 业于 清 华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1990 年至 今, 担任海 问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1994 年至 今, 担任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 2001 年11 月至 今, 担任 立 信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 。 1996 年9 月 至今历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 理、副 总裁 ,现 任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Ingo Gefeke 先生 , 董事 , 德国籍 , 康斯 坦斯 (Constance ) 大学 国际 经济 学硕 士 研究生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全球交 易银 行首 席运 营官 及国际 投资 银行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德意 志 资产管 理公 司 (法 兰克 福 ) 董 事会 成员 , 德意 志资 产管理 公司 ( 纽约 ) 董事 总经理 兼首 席行 政管理 官、 全球 交易 总监 。 Lindsay Megan Wright 女 士,董 事, 大学 本科 (学 士) , 新西 兰国 籍。 曾任 德 意志银 行 (新西 兰 )/ 新西 兰信 托银 行CFO&COO 、 董 事总 经 理, 德意 志银 行DB 资本 合 伙公司 亚太 区 COO 、董 事总 经理 ,德意 志资产 管理 公司亚 太区COO 、董事 总经理 ,德 意志 资产管 理公 司 COO 、 业务 及 产品 主管 (PE ) 、 董 事总 经理 。 现任德 意 志资 产 管理 公 司亚 太及 中 东区 业 务 发展主 管、 董事 总经 理。 骆小元女士,独立董事 , 大学本科。1982 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财会专 业。1995 年至 2000 年, 担任中国注册 会 计师协会总会计师 ;2000 年至今任职于中国 注册会 计师协会协会 注册中 心, 担任 中心 主任 。 王巍先 生, 独立 董事 ,美 国福特 姆 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 设银行 辽宁 分行 。曾 任中 国银行 总行 国际 金融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美国 化学 银行分 析师 , 美国世 界银 行顾 问 , 中 国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 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动 力 机 械 工 程 系 教 师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副 院 长 。1997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年至今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授 、副 院长 。 朱蕾女 士, 监事 ,中 共党 员,硕 士研 究生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 理委员 会主 任 科 员,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高 级经 理,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发展 战略 官、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董 事会秘 书。2007 年 10 月 至今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国 际业 务 部总经 理。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 济师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西安 电子科 技大 学助 教, 长安 信息产 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 京德 恒有 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 。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信 投资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朱成刚 先生 ,监 事 ,法学博士。1998 年7 月至2002 年1 月 就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保 全 部、法 律事 务部 ;2002 年1 月 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 法律部 。 宋 振 茹 女 士, 副 总经 理 ,中 共 党 员 ,硕 士 研究 生 ,经 济 师 。1981年6 月至1996 年10月 任职于 中办 警卫 局。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中 国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 处长。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1999 年3 月 至今 任职于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 公司 副总经 理。 李道滨 先生 ,副 总经理 , 中共党 员, 法学 博士 , 经 济师。1988 年7 月至1990 年9 月 任职 于 厦门 华侨 博物 馆 。1993 年7月至1998 年9 月任 职 于 中国厦 门国 际经 济技 术合 作公司 。2000 年10 月至 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 任市场 部 副 总监、总 监、 总经理 助 理和 公司 副总经 理。 张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中 共党员 、 硕士 。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 曾 任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 京 焦女 士, 副总 经理 ,武 汉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加拿 大 大不 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安 保险 集团 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安 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3 月加盟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王炜女 士 , 督 察长 , 中共 党员 , 法 学硕 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京 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华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本 系列 基金 基金 经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邵健先 生, 嘉实 增长 混合 基 金经理 , 经 济学 硕士 。 1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1998 年 至 2003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年任职 于国 泰君 安证 券研 究所, 历 任研 究员 、 行 业投 资策略 组组 长、 行业 公司 部副经 理, 从 事行业 研究 、行 业比 较研 究及资 产配 置等 工作 。2003 年 7 月加入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部 工作 , 现任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2004 年 4 月 6 日至今 任嘉 实增 长混合 基 金经理 , 2006 年 12 月 12 日 至今 任嘉 实 策略混合 基 金经 理 。 张弢先 生, 嘉实 增长 混合 经理, 经济 学硕 士,CFA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7 年证券 从 业经历 。曾 任兴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行业 分析 师 、 投资经 理 。2005 年 9 月 加盟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行 业分 析师,2007 年 6 月至 今 任社保 组合 基金 经理 ,2009 年 1 月 16 日 至今 任嘉 实增 长混合 基 金经理 。 党开宇 女士 , 嘉实 稳健 混合 基金 经理 , 硕士 ,CFA ,CPA ,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8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曾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经 理;2003 年 10 月加 入诺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诺安平 衡混合 基金 经 理助 理,2005 年 1 月 22 日至 2006 年 9 月 1 日任 诺安 平衡 混合 基金 经理 , 2005 年 12 月 19 日至 2006 年 9 月 1 日任 诺 安股票 基金 经 理。2006 年 9 月 至今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08 年 2 月 27 日 任嘉 实策 略混合 基 金 经理 , 200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08 年 3 月 19 日 任嘉 实服务 增值 行业混合 基 金经 理, 现 任 嘉实基 金研 究部 总监 ,2008 年 5 月 27 日 至今 任嘉 实 研究精 选 股 票 基金 经理 , 2009 年 1 月 16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健 混合 基金 经理 。 刘熹先 生, 嘉实 债券 基金 经理 , 经济 学硕 士,16 年 证券从 业经 验。 曾任 平安 证券福 田 营业部 分析 师、 中国 平 安 保险投 资管 理中 心投 资经 理,巨 田证 券公 司投 资部 副经理 ,招 商 证券公 司债 券研 究员 。2003 年 2 月 加盟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03 年 2 月 至今任 社保 债券基 金经 理, 现任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固 定收益 部总 监。200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08 年 2 月 27 日 任嘉 实 策略混合 基 金经 理, 2008 年 4 月 11 日至 今任 嘉实 债券 基金 经理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3 年 7 月 9 日至 2004 年 8 月 10 日 ,由 基金 经理 刘欣先 生、 基金 经理 助理 田晶女 士、郭 林军 先生 组成 基金 经理小 组管 理本 系列 基金 。 2004 年 4 月 6 日至 2006 年 8 月 3 日, 田晶 女士 任 嘉实稳 健混合 基 金经 理。 2006 年 8 月 3 日至 2008 年 2 月 27 日, 邹唯 先生 任 嘉实稳 健混合 基 金经 理 。 200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09 年 1 月 15 日 ,忻 怡先 生 任嘉实 稳健 混合 基金 经理 2005 年 4 月 30 日至 2008 年 4 月 10 日, 刘 夫先 生 任嘉实 债券 基金 经理 。 3 、 本 基金 采取 集 体投 资决 策 制度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的 成员 包 括: 公司 总 经理 赵 学军 先生、 公司 副总 经理 戴京 焦女士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邵健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陶 荣辉先 生、 总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经理助 理李 凯先 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 )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遵守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系 列基金 的投 资。 2 、基 金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基 金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行 为,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发 生: (1 ) 基金 之间 相互 投资 ; (2 )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 ) 基金管 理人 从事 任何 形式的 证券 承销或 者从 事 除国家 债券 以外的 其他 证 券自营 业 务; (4 )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 )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6 )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9 )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0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11) 买卖与 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2 )中 国证 监会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4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 托管协 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人员 的合 法利 益;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 协助 、接 收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 反 证券 交 易所 业务 规 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 序; (11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15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16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承担 损失 ; (17 )其 他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理 人 、 代 表人 、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当 利 益 ;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 司已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成 。公 司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的 纲要 和 总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资管 理、 信息 披露、 信 息技术 管理 、 公 司财 务管 理、 基 金会 计、 人力资 源管 理、 资料 档案 管理、 业绩 评估 考核 、监 察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急 应变等 制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明 。 2. 内部 控制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包括 公 司的 各项 业 务、 各 个部 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人 员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 合理 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 相互 制约 原 则: 组织 结 构体 现 职责 明 确 、 相互 制 约的 原 则, 各部 门 有明 确 的授 权分工 ,操 作相 互独 立。 (5 ) 成本 效益 原 则: 运用 科 学化 的 经营 管理 方 法降 低 运作 成 本, 提高 经 济效 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 公司 董事 会 对公 司建 立 内部 控 制系 统和 维 持其 有 效性 承 担最 终责 任 。董 事 会下 设审计 与合 规委 员会 ,负 责检查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内控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 权益 。 (2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为公 司 投资 管 理的 最高 决 策机 构 ,由 公 司总 经理 、 副总 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以及 投资 体系 部门 总 监、 资深 基金 经理 组成, 负责 指导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确 定 基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原 则。 (3 )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为公 司 风险 管 理的 最高 决 策机 构 ,由 公 司总 经理 、 副总 经 理、 督察长 、总 经理 助理 以及 部门总 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公 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项 风险 , 并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 (4 ) 督察 长积 极 对公 司各 项 制度 、 业务 的合 法 合规 性 及公 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行 监察 、稽 核, 定期 和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5 ) 监察 稽核 部 :公 司管 理 层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 稽核 工 作, 并 保证 监察 稽 核部 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 ,配 备了 充足 合格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明 确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其 各岗 位的职 责和 工 作流程 、组 织纪 律。 监察 稽核部 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业务 的合 法合 规性 及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的 监察 稽核工 作。 (6 ) 业务 部门 : 部门 负责 人 为所 在 部门 的风 险 控制 第 一责 任 人, 对本 部 门业 务 范围 内的风 险负 有管 控及 时报 告的义 务。 (7 ) 岗位 员工 : 公司 努力 树 立内 控 优先 和风 险 管理 理 念, 培 养全 体员 工 的风 险 防范 意识, 营造 一个 浓厚 的内 控文 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 度,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环 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承 担相应 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岗 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患 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反 馈的 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 括民主 、透 明 的 决策 程序 和管理 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全 、有 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 衡 ;


(4 )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 健 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 确 保公 司 人员具 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 )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评 估体 系 , 对 公司 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 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董 事 会、 监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 )建 立完 善 的基金 财 务核 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 统和 资产 分离 制度 ,基 金 资产 与公 司自有 资产 、其 他委 托资 产以及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之 间实行 独立 运作 ,分 别核 算,及 时、 准 确和完 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况 。


(8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 各岗 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 清算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 计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叠 。 投资 、 研究 、 交 易、IT 等 重要 业务部 门和 岗位 进行 物理 隔离。


(9 )建 立和 维 护信息 管 理系 统, 严格 信息 管理 , 保证 客户 资料 等信 息安 全 、真 实和 完整。 积极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的 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系 统, 各级 领导 、部 门及员 工均 有 明确的 报告 途径 。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 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理 ,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 得有 不 正当销 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11 )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可能 引起系 统性 风险 、严 重影 响社会 稳定 的突 发事 件, 按照预 案妥 善 处理。 (12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时 改进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 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我 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中国银 行业 务涵 盖商 业银 行、 投资 银行 和保 险三 大 领域 , 其 中, 商业 银行 业 务是中 国 银行的 传统 主营 业务 ,包 括公司 金融 业务 、个 人金 融业务 及金 融市 场业 务。 中国银 行提 供 的公司 金融 业务 包括 存款 业务、 贷款 业务 、国 际结 算及贸 易融 资业 务, 以及 银行汇 票、 本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票、支 票、 汇兑 、银 行承 兑汇票 、委 托收 款、 托收 承付、 集中 支付 、支 票圈 存及票 据托 管 等 其 他 公司 金 融业 务 ;个人 金 融 业务 包 括储 蓄 存款业 务 、 个人 贷 款业 务 、个人 中 间 业务 、 “中银 理财 ”服 务、 私人 银行 业 务和 银行 卡业 务等 ;金融 市场 业务 主要 包括 本外币 金融 工 具的自 营与 代客 业务 、本 外币各 类证 券或 指数 投资 业务、 债务 资本 市场 业务 、代客 理财 和 资产管 理业 务、 金融 代理 及托管 业务 等。 多年来 中国 银行 围绕 客户 需求所 做的 不懈 努力 ,得 到了来 自业 界、 客户 和权 威第三 方 的广泛 认可 。在 与国 际同 业和国 内同 业的 激烈 竞争 中,凭 借雄 厚的 实力 和优 良的服 务, 中 国银行 脱颖 而出 ,成 为北 京 2008 年 奥运会 唯一 的银 行合作 伙伴 ;自 1990 年以 来,中 国 银 行一直 荣登 《 财富 》500 强 排行榜 ;2004 至 2008 年, 中国银 行连 续被 《 环球 金 融》 杂志 评 为 “ 中国 最佳 外汇 银行 ” , 并评 为 2008 年 度中 国最 佳 债券和 现金 管理 银行 ;2008 年 , 中 国 银行在 《银 行家 》 杂 志 “ 世 界 1000 家 大银 行” 中排 名 第 10 位;2008 年中 国银 行 被 《财 资》 评为中 国最 佳贸 易融 资银 行;2008 年中 国银 行被 《 金融亚 洲 》 评 为最 佳贸 易 融资银 行 、 最 佳外汇 交易 银行 、最 佳派 息政策 承诺 奖、 亚洲 最佳 公司( 最佳 股利 政策 ) ;2008 年 中国 银 行被《 亚洲 货币 》杂 志和 《贸易 融资 》杂 志分 别评 为中国 最佳 外汇 服务 银行 和中国 本土 最 佳贸易 服务 银行 ;2008 年 中国银 行被 《 欧洲 货币 》 评为中 国区 最佳 商业 银行 、 中 国区 债务 资本市 场最 佳投 资银 行、 香港区 最佳 商 业 银行 和中 国区最 佳外 汇服 务奖 ; 2008 年中 国银 行 再次荣 获“ 优信 咨询 (Universum ) ”评选 的“ 最理 想 雇主奖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肖钢先 生, 自2004 年8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自2003 年 3 月起 任中 国银 行董 事长 、 党委书 记 、 行 长, 自 1996 年10 月起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 行长助 理, 期间曾 兼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计划资 金司 司长 、货 币政 策司司 长、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及国 家外 汇 管理局 广东 省分 局局 长。1989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0 月,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政 策研究 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总裁 、计 划资 金司 司长 等 职。 肖先 生出 生 于1958 年8 月, 1981 年毕 业于 湖南 财经 学 院,1996 年获 得中 国人 民 大学法 学硕 士学 位。 李礼辉 先生 , 自2004 年8 月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党委 副 书记 、 行 长。 2002 年9 月至 2004 年8 月 担任 海南 省副 省长 。1994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担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副行 长。1988 年至 1994 年 7 月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新加坡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福 建省 分行 副行长 等职 。李 先生 出生 于 1952 年 5 月,1977 年 毕业于 厦门 大 学经济 系财 政金 融专 业 ,1999 年 获得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金 融学 专业 博 士 研究生 学历 和 经济学 博士 学位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李早航 先生 , 自2004 年8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2000 年 11 月加入 中国银 行并 自此 担任 中国 银行副 行长 。 于1980 年 11 月至2000 年 11 月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 行, 曾工 作于 多个 岗位 , 先后担 任分 行行 长 、 总 行 多个部 门的 总经 理及 副行 长。1978 年毕 业于南 京信 息工 程大 学。2002 年6 月 起担 任中 银香 港控股 非执 行董 事。 董杰先 生 , 自2007 年 11 月27 日起 担任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总 经理 。 自2005 年9 月起 任 中国银 行天 津市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1983 年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 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市 分行沙 头角 支行 行长 、深 圳市分 行信 贷经 营处 处长 、公司 业务 处 处长、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助 理、党 委委 员等 职。 董先 生出生 于 1962 年11 月, 获得西 南财 经 大学博 士学 位。 (三) 基金托 管部 门的情 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 年设 立 基金托 管部 ,为 进一 步树 立以投 资者 为中 心的 服务 理念; 根 据不断 丰富 和发 展的 托管 对象和 托管 服务 种类 ,中 国银行 于 2005 年3 月23 日正式 将基 金 托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务 部, 下设 覆盖 集合 类产品 、机 构类 产品 、全 球托管 产品 、 投资分 析与 监督 、风 险管 理与内 控、 核算 估值 、信 息技术 、资 金和 证券 交收 、行政 管理 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有 员工 110 余 人。 另外 ,中 国银行 在 北 京市 分行 、 上 海市分 行、 深 圳市分 行、 广东 省分 行、 江苏省 分行 设有 托管 业务 团队。 (四)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止2009 年 12 月末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合 、长 盛同 盛封 闭、 长盛同 智 优势混 合 (LOF ) 、 大成2020 生命 周期 混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 大成 景宏 封闭 、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 、 国 泰金 鹿 保本混 合 (二 期) 、 国 泰金 鹏蓝 筹混 合、 国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 海富通 股票 、 海 富通 货币 、 海富 通精 选 贰号混 合、 海富 通收 益增 长混合 、华 宝兴 业大 盘精 选股票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票 、华 宝 兴业先 进成 长股 票、 华夏 策略混 合、 华夏 大盘 精选 混合、 华夏 回报 二号 混合 、华夏 回报 混 合、华 夏行 业股 票(LOF) 、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嘉 实成 长收益 混合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业 混合 、 嘉实沪 深300 指数(LOF) 、 嘉实货 币、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实债 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银 河成长 股票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混 合、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易 方达积 极成 长混 合、 易方 达货币 、易 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 易方 达 深证 100ETF 、 易方 达中 小 盘股票 、 万家180 指数 、 银华优 势企 业 混合、 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银华 领先 策略 股票 、景 顺长城 动力 平衡 混合 、景 顺长城 优选 股 票、 景 顺长 城货 币、 景 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 泰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招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商先锋 混合 、泰 达荷 银精 选股票 、泰 达荷 银集 利债 券、友 邦华 泰盛 世中 国股 票、友 邦华 泰 积极成 长混 合、 友邦 华泰 价值增 长股 票、 南方 高增 长股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 合股票 、 国 富 强化收 益债 券、 宝盈 核心 优势混 合、 国富 成长 动力 股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友邦 华泰 货 币、国 泰区 位优 势股 票、 招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动 力股 票、 金鹰 行业 优 势股 票、 泰 信债券 增强 收益 、万 家稳 健增利 债券 、嘉 实回 报混 合、海 富通 中证100 指数 (LOF) 、易 方 达深 证100ETF 联接 、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型 、 工 银全 球股 票(QDII) 、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银 华全 球优 选(QDII-FOF) 等81 只证 券 投资基 金,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 型、 混 合型、 货币 市场 型、 指数 型、行 业型 、创 新型 等多 种类型 的基 金和 理财 品种 ,满足 了不 同 客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列 。 (五)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并在 辖内 实行 业务 授权 管理和从 业人员 核准 资格 管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监 管部 门的 监管 要求 ,以控 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风 险为 主线 ,制 定并 逐步完 善了 包 括托管 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 工职 业道德 规范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的 各项 业 务管理 制度 ,将 风险 控制 落实到 每个 工作 环节 ;在 敏感部 位建 立了 安全 保密 区和隔 离墙 , 安装了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 保证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建 立了有 效核 对和 监控 制度 、应急 制度 和 稽查制 度, 保 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银 行自 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的 安全 ; 制定了 内部 信息 管理 制度 , 严 格遵 循基 金信 息披 露 规定和 要求 , 及时 准确 地 披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受到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及其 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六)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 )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0615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唐伟宏 (3 )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 )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银行 大厦 附楼 二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钟俊杰 (5 )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 )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沈峥 (7 )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 )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 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 行办 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2 )中国工 商银 行 (3 )中国建 设银 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 清 联系人 王佺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4 )中国农 业银 行 (5 )交通银 行 (6 )招商银 行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8 )兴业银 行 (9 )深圳发 展银 行 (10 )中国 民生 银行 (11 )北京 银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 兴融 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郭树清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蒋浩 电话 (010 )85109219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842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秦晓 联系人 徐彪 电话 (0755 )83077024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北京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虞 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潘玲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 圳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法兰克 纽曼(Frank N. Newman)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 )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406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01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吴海鹏 、董 云巍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12 )平安 银行 (13 )中信 银行 (14 )宁波 银行 (15 )青岛 银行 (16) 东莞银行 (17) 广东发 展银行 注:目 前广东 发展 银行只 代销嘉 实债券 ,暂 不代销 嘉实增 长混合 、嘉 实稳健 混合。 (18) 临商银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73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010 )9616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中 路 1099 号 平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霍兆龙 电话 (0755 )25859591 传真 (0755 )25879453 网址 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6699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丹 联系人 金蕾 电话 (010 )65557013 传真 (010 )65550827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125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 962528 上 海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广鸿 联系人 徐楠 电话 (0532 )85709793 传真 (0532 )85709839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 国) 、 (0532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服电 话 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19) 徽商银行 (20) 杭州银行 (21) 温州银行 (22 )南京 银行 (23 )上海 农村 商业银 行 (24 )浙商 银行 (25 )江苏 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304657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网址 www.lsbchina.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 )2667819 传真 (0551)2667857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 内)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凤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 江波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瑞洲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5217 传真 (0577 )88995217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贺坚 电话 (025 )84544135 传真 (010 )84544129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 碧玉蓝 天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吴军阳 电话 (0571 )87659084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105665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 58588167 传真 (025 )58588164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025 )96098 、4008696098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26 )中信 建投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27 )海通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28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29 )中国 银河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30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31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原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32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33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0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打 各营 业网 点 电话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胡长生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116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网址 www.lhzq.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34 )东吴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35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36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37 )国都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38 )申银 万国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39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40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41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商旅 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 大 都会广 场 18 、19、36 、38 、41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w2000.com.cn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区 新源 南 路 6 号 京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683893 传真 (010 )84865560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010 )8458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匡婷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6199 网址 www.cc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42 )民生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43 )光大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44 )东方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45 )渤海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46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47 )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48 )长江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49 )浙商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八 卦岭 八卦 三路平 安大 厦三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敬达 联系人 袁月 电话 (0755 )82450826 传真 (0755 )82433794 网址 www.pa18.com 客服电 话 955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外 大 街 16 号 中国人 寿大 厦 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252656 传真 (010 )85252655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10108998 、40088887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一大 街 29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宾 水 道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军 联系人 徐焕强 电话 (022 )28451883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范云洁 电话 (0551 )2207927 传真 (0551 )2207935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9557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1 )63219781 传真 (021 )51062920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或 (027 )85808318 网址 www.95579.com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50 )中信 万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51 )山西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52 )财富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53 )国海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54 )恒泰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55 )华西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56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57 ) 南京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 )87902080 传真 (0571 )87902081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岭路 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东海 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洁民 联系人 丁韶燕 电话 (0532 )85022026 传真 (0532 )85022026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张治国 电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440331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南 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覃清芳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00 , 96100 ( 广 西)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东风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常向东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珩 电话 (0755 )6150035 传真 (0755 )86155733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680032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 0431 ) 85096733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58 )江南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59 )德邦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60 )东海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61 ) 宏源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62 )湘财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63 )金元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64 )西部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65 ) 国联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 )83367888-4201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抚河 北路 291 号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江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网址 www.scstock.com 客服电 话 (0791 )6781119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82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电话 (0519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9 号宏 源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338 传真 (010 )88085240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学荣 联系人 李梦诗 电话 (021 )68634518-8631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金春 电话 (0755 )83025695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西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 话 (029 )87406488 传真 (029 )87406387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客服电 话 (029 )95582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66 )中银 国际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67 )中信 金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68 )国盛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69 )广州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70 )中原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71 ) 华龙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72 )新时 代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国联 大 厦 6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袁丽萍 电话 (0510 )82588168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21 ) 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杭 州市 中河 南 路 11 号 万凯庭 院商 务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电话 (0571 )85783715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 6285337 传真 (0791 )6288690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0791 )6285337 、6283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先烈 中 路 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 5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7322668 传真 (020 )87325036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郑州市 经三 路 15 号 广汇 国 际贸易 大厦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经三 路 15 号 广汇 国 贸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 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619 传真 (0931 )489011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0931 )489061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朱雪雁 电话 (010 )83561146 传真 (0108356116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73 )上海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74 )东莞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75 )万联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76 )大同 证券 经纪有 限 责任公 司 (77 )齐鲁 证券 有限公 司 (78 )国金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79 )财通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80 )第一 创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临平 北 路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元真 联系人 戴荻 电话 (021 )65076608 -557 传真 (021 )65217206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锦辉 联系人 罗绍辉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广 东 电信广 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舫金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08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 街 13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青 年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辛国荣 电话 (0351 )4167056 传真 (0351 )4192803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0351 )4167056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傅咏梅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王丹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028 )95105111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杭 州市 解放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28042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0571 ) 96336 、 962336 (上海 地区 )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魏颖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25832583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81 )中国 建银 投资证 券 有限责 任公司 (82 )世纪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83 ) 北京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84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85 )中山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86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 公司 (87) 天相投 资顾 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莫晓丽 电话 (010 )66045529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88) 中国民 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福 田益 田路 福华 三路 交界处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 心 48-5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小阳 联系人 刘权 电话 (0755 )82026521 传真 (0755 )82026539 网址 www.cjis.cn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刘军辉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海 淀区 车公 庄西 路 乙 19 号 华通 大厦 B 座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新源 联系人 白源 电话 (010)68431166 传真 (010 )88018657 网址 www.bjzq.com.cn 客服电 话 ( 010 ) 68431166 - 8002 、8009 住所 深圳罗 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5 号深 业大 厦 25 层 2512 、2513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法定代 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杨小江 电话 (021 )64339000 传真 (021 )64374849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泳良 联系人 刘军 电话 (0755 )83734659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2943750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客服电 话 (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住所 北京市 丰台 区北 路 8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89) 厦门证 券有 限 公司 (90) 江海证 券有 限 公司 (9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92) 爱建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 路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华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 32229888-3121 传真 (021 )62878783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93) 英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755 )83007179 传真 (0755 )26998301 客服电 话 (0755 )26982993 网址 www.vsun.com (94) 方正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342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95) 西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合景 国际 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秦治国 电话 (023 )63721712 传真 (023 )63786215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6) 日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住所、 办 公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莲 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640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徐世旺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资 产大 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楼斯佳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张利军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880866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北京: (010 )82200210/82200220 呼和浩 特: (0471 )6292456 /6292494 通辽:(0475)8263840/ 8265217 乌兰浩 特:(0482)8223737/ 8223131 (97) 广发华 福 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841160 传真 (0591 )87841150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 www.gfhfzq.com.cn (9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中 商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 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99) 东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海涛 联系人 黄英 电话 (010 )66555835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 (010 ) 66555795 , 66555815 网址 www.dxzq.net 注: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5 年 1 月 27 日 在《中 国证 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刊登 《关 于暂 停办 理闽 发 证券 、 汉 唐证 券提 交的 基 金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 从即 日起暂 停办 理 闽发证 券、 汉唐 证券 提交 的嘉实 理财 通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 合 和嘉 实债 券) 的申 购业 务。对 于此 前通 过闽 发证 券、汉 唐证 券认 购、 申购 的嘉实 理财 通 系列证 券投 资基 金( 暨嘉 实增长 混合 、嘉 实稳 健混合 和嘉 实债 券)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可在 闽发 证券 、汉 唐证券 正常 办理 赎回 或转 托管业 务。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 本系列 基 金,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 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六、基金 的募集 (一) 本系 列基 金由 基金 发起人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依 照原 《暂 行办 法》 、 《试点 办 法》 、 基 金契 约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于 2003 年 5 月 6 日 《 关于 同 意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设 立的 批复 》(证 监基 金字 [2003] 67 号) 批准 发 起设立 。 (二) 本系 列基 金为 契约 型开放 式基 金, 存 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三) 本系 列基 金募 集采 用 直销或 代销 方式 , 设 立募 集 期限自 2003 年 6 月 2 日 到 2003 年 7 月 4 日向 个人 投资 者 和机构 投资 者同 时发 售。 募集场 所请 参见 本系 列基 金之 《 发行 公 告》 。 (四) 基金 的面 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


基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 本系列 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法, 计算 公式 如下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率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认购 费用]/ 基 金份额 面值 认购费 用用 于本 系列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基金简 称 100 万元 以下 100 万以 上 ( 含)-500 万元 500 万元 (含 )以 上 嘉实增 长混合 1% 0.8% 不高 于 0.6% 嘉实稳 健混合 1% 0.8% 不高 于 0.6% 嘉实债 券 0.6% 0.5% 不高 于 0.4% (五) 投资 者认 购原 则 1 、 投 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金额 。 2 、设 立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每 次认购 金额 不得 低 于 1,000 元人民 币 。通 过直 销中 心首 次认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5 万元 人 民币( 含认 购费 ) 。 3 、认 购申 请受 理完 成后 , 投资者 不得 撤销 。 (六) 首次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募集资 金利 息在 全部 认购 期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 金额中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住所 中国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东三 办公 楼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明 联系人 张小东 电话 (010 )65246688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小东 、李欣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者所有 。 七、基金 的成立 本系列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于2003 年5 月6 日 《关 于同 意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设 立的 批复 》 (证 监 基金字 [2003] 67 号 ) 核准 公开发 售 。 实 际募 集期 限 为2003 年6 月2 日 至2003 年7 月4 日, 根据 当时生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本 系列 基金 于2003 年7 月9 日成 立,自 该日 起本 系列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系 列基金 。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办 理 场所 本系列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 可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 日及时 间 1. 本系列基 金 自2003 年7 月14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 购业务 ,自2003 年10 月9 日起开 始 办理赎 回业 务。 2. 开放日及 时间 本系列 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开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日 。 开放 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投 资者 在本 系 列基金 合同 约定 办理 时间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时 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金 采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 认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 的份额 后赎 回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 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系 列基 金/ 基 金,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 。 2.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赎 回的 交易 时间 段内 收到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 购 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投 资者 可在T+2 工 作日及 之后 到其 提出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询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 或无效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回 款 项, 赎回 金额 将由 注册 登记 机构通 常 在 T+3 个工 作日 但不超 过 T+7 个 工作 日之 内从基 金 托 管人划 出。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申 购的 单笔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 (含 申 购费) 。 通过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2 万 元 ( 含申 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认 购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但 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 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不得少 于1000 份 (除 非该 账户在 该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销售 机构或其网点 托管的本系 列基金余额不 足1000 份 ) ;若某笔赎 回导致投资者在 销售机 构或其 网点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足1000 份 时 , 基 金管 理人自 动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 基金全 部份 额一 次性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和 数额 限制 , 但 应最 迟 在调整 生 效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 份数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但本系 列/基金 申 购金 额在 人民 币 500 ( 含) 万元 以上 , 适 用绝 对数 额的申 购费 金额 (每 笔 1000 元) , 即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 用。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 1 :假 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三 笔 申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 元、100 万 元和 500 万元 , 那 么各 笔 申购负 担的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 以嘉实 增长 混 合 为例 )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费 率(B ) 1.5% 1.2%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C=A -D ) 14.78 11,857.71 1,000 净申购 金额 〔D=A/(1+B ) 〕 985.22 988,142.29 4,999,000 申购份 数(=D/1.200 ) 821.01 823, 451.90 4,165,833.33 2. 赎回 金额的 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 回 费用 例 2 : 假 定三 笔赎 回申 请的 赎回份 额均 为 10,000 份 , 但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 其 中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以 嘉实 增 长 混合 为例 )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赎回份 额(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 1.10 1.30 1.40 持有时 间 100 天 366 天 731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 10,945 12,967.5 14,000 3.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计 算公 式为 :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按申 购 金额采 用比 例费 率 ,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 适 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费 率表如 下: 申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嘉实增 长混合/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实债 券 100 万元 以下 1.5% 0.8% 100 万元 (含 )— 500万元 1.2% 0.6% 500 万元 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每笔1000 元 个人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系列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系 列 基 金/ 基金实行 申购费 率优 惠 , 其 申购 费 率不按 申购 金额 分档 , 统 一优惠 为申 购金 额 的 0.6 %。 但 招商 银行借 记卡 、中 国建 设银 行龙卡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卡的持 卡人 , 申购 本系列 基金 的 申购费 率 优 惠按 照相 关公 告规定 的费 率执 行 。 机构 投资者 通过 本系列 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上交 易系 统申 购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其申 购费 率不 按申购 金额 分档 ,统 一优 惠为申 购 金额 的 0.6 % , 优惠 后费 率 如果低 于 0.6% , 则按 0.6% 执行。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申 购费 率低 于 0.6% 时, 按 实际 费率 收取 申购 费。 2. 赎回 费根据 持有 时间 实 行递减 收费 。费 率表 如下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嘉实增 长混合/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实债 券 1 年之 内 0.5% 0.3% 1 年( 含) -2 年 0.25% 0.15% 2 年( 含) 以上 0 0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用由 申 购人承 担, 用 于市 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由赎 回人 承担 , 在扣除 必要 的手 续费 后 , 赎 回费余 额不 得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25% , 并归入 基金 财产 。 4.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 过3% ,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 过1%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和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赎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在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更 新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费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 金 管理 人最 迟须 于新 的费 率 开始 实施 前3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5 、在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 定基金 促 销计划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增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 , 投资者自T+2 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 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除下 列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 因市 场剧 烈 波动 或其 它 原因 而 出现 连续 巨 额赎 回 ,导 致 本系 列基 金 的现 金 支付 出现困 难; (4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 支付 时, 将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其 余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相应 的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兑付 。 3. 发生 《基 金合 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 当理由 认 为需要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 赎回申 请的 ,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4.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上公 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信 息 披露媒 体连 续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新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10 % 时, 为巨 额赎 回 。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和 基金 间转 换: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能力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和 执行基 金 间转换 的转 出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和 基金 间转 换程 序执行 。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和 基金 间转换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和执 行基金 间 转换的 转出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和 执行基 金间 转换 的转 出申 请可能 会对 相 应的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和基 金间 转换的 转出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和基金 间转 换的 转出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和 基金 间转 换的转 出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和基 金间 转换 的转出 申请 量 占赎回 和基 金间 转换 的转 出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和基 金间 转换的 转出 份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额;对 于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和基金 间转 换转 出部 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和基 金间转 换的 转 出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 顺延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和 基金间 转换 的转 出的 表示 外,自 动转 为 下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和 基金 间转换 的转 出处 理。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和基 金间转 换的 转 出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将 以下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单 位净值 为准 进行 计算 ,并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和基 金间 转换 的转出 为止 。投 资者 在提 出赎回 和基 金间 转换 的转 出申请 时可 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3 ) 当发 生巨 额 赎回 和基 金 间转 换 的转 出并 顺 延赎 回 和基 金 间转 换的 转 出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在 3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指 定媒 体 、 基 金管 理 人的公 司网 址 或销售 代理 人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4 ) 基金 连续 两 日以 上( 含 两日 ) 发生 巨额 赎 回和 基 金间 转 换的 转出 或 在一 段 时间 内三次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和基金 间转 换的 转出 时, 如相应 的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和基 金间 转换 的转出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和 基金 间转 换的 转出 申请可 以延 缓 支付赎 回和 基金 间转 换的 转出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九、基金 的转换 (一) 基 金间 转换 基金间 转换 是指 投资 者在 本系列 基金 存续 期间 要求 将其持 有的 本系 列基 金/ 基 金份额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二) 基 金转 换申 请人 的 范围 任何 基金的持有 人均可以 申请 和办理 本系 列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它开放式 基金 之间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投资者可在 任 一 同 时 代 理 拟 转 出 基 金 及 转 入 目 标 基 金 销 售 的 销 售 机 构 处 办 理 基 金 转 换。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四) 基金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开 始推 出基 金的 转 换业务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的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目 前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当日 9 :30 至 15 :00 , 如 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时 间 有 所 不 同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不 得 晚 于 当 日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15 :00。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适 当调 整业 务办理 时间 。 若出 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其它 原因,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 况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五) 基金 转换 费用 投资者 采用“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提交 申请 。 基金 转换 采 取未知 价法 , 以申 请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需 要 支 付 转 换 费 , 费 率 为 被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 。 如 所转 换的基 金份 额已被 连续 持有 超 过 3 个 月时间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免费 转换 。 转换后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时间重 新开 始计 算。 但以 下情形 除外 : 1. 由嘉实 货币、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 嘉 实多 元债 券 B 转出至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增 长 混合 、嘉 实稳 健 混 合、 嘉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合 、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 策略 混 合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 、 嘉实研 究精 选股票 、 嘉实 量化阿 尔法 股票 、嘉实 回 报混合 ,嘉实 货币、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转 出至 嘉 实多 元债 券 A , 转 换费率 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费 率 。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 (1+ 转换 费 率) +M 转换费 用= ( 转出 份额× 转 出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转换 费率/ (1+ 转换费 率)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 M 为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 全部 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益 2. 由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 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 务增值 行 业 混合 、 嘉 实主 题精 选混合 、 嘉 实策 略增 长混合 、 嘉实优 质企 业股票 、 嘉实 研究精 选股票 、 嘉实多 元债 券 A 、 嘉实 量 化阿尔 法股 票 、 嘉实 回报 混合 转 出至 嘉实 货币 、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 转换费=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 金的适 用赎 回费 率, 转换 费的 25% 计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资 产。 3. 嘉实策略 混合 转 出至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稳 健 混合、嘉实债券、 嘉实 服务增值 行业混合 、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 、 嘉实 回报混 合 ; 嘉实 债券 转出至 嘉实 策略 混 合 ;嘉 实主 题混合 与 嘉实 债券互 换 ,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嘉实 量化 阿 尔法股 票 、 嘉实 回 报混 合 与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 健 混合 、 嘉实 债券 互换 。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其中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 出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 转出 基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 G 为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 率 ;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4. 嘉实 货币、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与 嘉实 多元 债券 B 互换 时, 无转 换费 用。 注:嘉 实增 长混合 与 嘉实 策略混合 之 间尚 未开 办基 金转换 业务 。 (六)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必须根据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代销机构规 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交 易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 管理人应以 在基金转换的 受理时间段 内收到基金转 换申请的当 天作为基金转 换申 请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作日 及之 后到其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网点 进行 成交 查询 。 (七 )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 转换按照份 额进行,申请 转换份额精 确到小数点后 两位,单笔 转换份额不得 低于 1000 份。 (八)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出 的 基金转 换申 请, 在当 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可 以撤 销, 交易时 间 结束后 即不 得撤 销。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基 金转换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工作 日 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办 理相 关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转 换 申请: ①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②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③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 转换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④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发 生 《 基金 合同》 或 《 招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理 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应 当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3 、 暂停 基金 转换 , 基 金管 理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 告。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 种指 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基金 转 换的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 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十、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一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承 、 捐赠 、 遗 赠、 自 愿离婚 、 分家 析产 、 国 有 资产无 偿划 转 、 机 构合 并 或分立 、 资产 售卖 、 机 构 清算 、 企 业破 产 清算、 强制 执行 ,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 行为 。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 须是合 格的个人 投资者或 机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承” 是指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 人或受 遗赠人 继 承。 2.“ 捐赠” 仅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其 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3.“ 遗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立遗嘱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赠给 法定 继承 人以 外的 其他人 ; 4.“ 自愿离婚” 指原属 夫妻共 同财产的 基金份额 因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愿离 婚而使 原在某 一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方名下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 份额划 转至 另一 方名 下; 5.“ 分家析产” 指原属 家庭共 有(如父 子共有、 兄弟共 有等)的 基金份额 从某一 家庭成 员 名下划 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 名下的 行为 ; 6.“ 国有资产无偿 划转” 指因 管理体制 改革、组 织形式 调整或资 产重组等 原因引 起的作 为 国有资 产的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国有 产权 主体 之间 的无 偿转移 ; 7.“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指因 机 构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 基金份 额的 划转 ; 8.“ 资产售卖” 指一企 业出售 它的下属 部门(独 立部门 、分支机 构或生产 线)的 整体资 产 给另一 企业 的交 易 , 在这 种交易 中 , 前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随其 他经 营性 资产 一同转 让给 后 者, 由后 者一 并支 付对 价 ; 9.“ 机构清算” 是指机 构因组 织文件规 定的期限 届满或 出现其他 解散事由 ,或因 其权力 机 关作出解 散决议, 或依法 被责令关 闭或撤销 而导致 解散, 或 因其他 原因解散 ,从而进 入 清 算程序( 破产清算 程序除 外) ,清算 组(或 类似组织 ,下同) 将该机构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分 配 给该机构 的债权人 以清偿 债务, 或 将清偿 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中的基金 份额分 配给机构 的 股 东、成 员、 出资 者或 开办 人; 10.“ 企业破 产清 算” 是指 一 企业法 人根 据《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企业 破产法 (试 行) 》或《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 十九 章的 有关 规定 被 宣告破 产 , 清 算组 依法 将 破产企 业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业 的债 权人 所导 致的 基金份 额的 划转 ; 11.“ 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并直 接 向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统一 申请 办理 。 符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起2 个 月内 办理; 申请 人按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二)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 网点 ) 时 , 应 办理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基 金份额 转托 管可 分一 步或 两步完 成, 具体 按各 销售 机构要 求办 理 。 对于有 效的 基金 转托 管申 请,基 金份 额将 在办 理转 托管手 续后 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网 点) 。 (三) 冻结 与质 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律转 为基 金份 额并 冻结。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 将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 并 制定公 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一、基 金的投资 本系列 基金 下各 基金 在投 资运作 上保 持独 立性 , 各 基 金均需 遵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单只 基 金的投 资限 制和 禁止 性规 定。 (一)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投 资理 念及 投资 策略 1 .嘉实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 (1 )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高 速成 长潜力 的中 小企 业上 市公 司, 以获 取未 来资 本增 值 的机会 , 并 谋求基 金资 产的 中长 期稳 定增值 ,同 时通 过分 散投 资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流 动性 。 (2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限于 投资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 中、小 市 值上市 公司 股票 、债 券以 及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其 中, 投资重 点是 在 流通市 值占 市场 后 50% 的 上市公 司中 寻找 具有 高速 成长潜 力的 中、 小市 值上 市公司 , 投 资 于中、 小市 值上 市公 司的 比例不 少于 基金 股票 部分 的 80% 。 (3 ) 投资 理念 投资具 有成 长潜 力的 中小 企业, 分享 中小 企业 高速 成长阶 段的 成果 。 (4 ) 投资 策略 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 阶段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和 预 测 证券 市 场 中 长 期 预 期 收 益 率并 制 订 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的基 础上 ,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预 期利 润或收 入具 有良 好增 长潜 力的成 长型 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从公 司基 本面分 析入 手挑 选具 有成 长潜力 的股 票。 a. 资产配置 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证券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率的基础 上,制 订本 基金 资产 在股 票、债 券和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调整 原则 和调整 范围 。 在 正 常 市 场 状 况 下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浮 动 范 围 :40%-75% ;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浮 动 范 围 : 20%-55% , 现金 留存 比例 :5% 左右。 b. 股票选择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预 期利 润或收 入具 有良 好增 长潜 力的成 长型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从 公 司基本 面的 分析 入手 , 挑 选具有 成长 潜力 的股 票。 本基金 将重 点在 流通 市值 占市场 后 50% 的上市 公司 中选 择具 有如 下特征 的公 司:


(i) 股本 规模 相对 较小 的中 小型上 市公 司, 主营 业务 突出, 过去 两年 主营 业务 收入占 总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收入 80% 以上, 预期 未来 具有较 强的 股本 扩张 能力 。 (ii) 公 司所 处的 行业 发展 前 景良好 , 公 司在 本行 业内 具有独 特的 竞争 优势 , 能 充分把 握 行业发 展的 机遇 , 主营 业 务收入 的增 长率 高 于 GDP 增长率 , 预期 净利 润增 长 率大 于 10% 。 (iii)


公司 的经营模 式和技术 创新能力 与同行相 比保持 相对优势 ,能够不 断推出 符合市 场需求 的新 产品 ,满 足市 场需要 。 (iv) 公司管理 层具 有良 好的 应变能 力, 能够 对外 部环 境变化 迅速 作出 反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基 于成长 性的 上市 公司 综合 评价指 标体 系, 通过 对上 市公司 所 处行业 的持 续增 长潜 力及 其在行 业中 的竞 争地 位、 包括盈 利能 力和 偿债 能力 在内的 财务 状 况、企 业的 经营 管理 能力 及研发 能力 等多 方面 的因 素进行 评估 ,综 合考 察上 市公司 的成 长 性以及 这种 成长 性的 可靠 性和持 续性 ,结 合其 股价 所对应 的市 盈率 水平 与其 成长性 相比 是 否合理 ,作 出具 体的 投资 决策。 c. 债券选择 分析利率 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素质 ,综合考虑利率变动对不 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 品 种的收 益率 水平 、期 限结 构、信 用风 险大 小、 市场 流动性 因素 ;考 虑宏 观经 济数据 ,包 括 通货膨 胀率 、 商品 价格 和 GDP 增长 等因 素。 本 基金 可投资 于国 债、 金 融债 和 企业 ( 公司) 债 ( 包括 可转 债) , 以分 散 风险以 及调 节投 资于 股票 可能带 来的 收益 波动 , 使 得基金 收益 表 现更加 稳定 ;同 时满 足基 金资产 对流 动性 的要 求, 国债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5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理念决 定了 本基 金属 于中 高风险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 基金长 期 系统性 风险 控制 目标 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相对 于基 金业 绩基准 的 β 值 保持 在 0.5 至 0.8 之间 。


2 、嘉实稳健证券投 资基金 (1 ) 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确 保基 金资 产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以获取 资本 增值 收益 和现 金红利 分 配的方 式来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中长 期稳 定增 值。 (2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限于 投资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 大市值 上 市公司 股票 、债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其 中, 投资 重点是 在流 通 市值占 市场 前 50% 的 上市 公司中 具有 竞争 优势 的大 市值上 市公 司, 投 资于 大 市值上 市公 司 的比例 不少 于基 金股 票部 分的 80% 。 (3 ) 投资 理念 投资行 业龙 头、 优势 企业 ,分享 中国 经济 成长 的成 果。 (4 ) 投资 策略 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 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证 券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率 并制订大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具 有 竞争优 势的 行业 龙头 、 优 势企业 的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通过 基本 面分 析挖掘 行业 优势 企业 ,获 取稳定 的长 期回 报。 a. 资产配置 在全面 评估 证券 市场 现阶 段的系 统性 风险 和预 测证 券市场 中长 期预 期收 益率 的基础 上 , 制订本 基金 资产 在股 票 、 债 券和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调 整原 则和 调 整范围 。 在正 常 市 场 状 况 下 ,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浮 动 范 围 :40%-75% ;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浮 动 范 围 : 20%-55% , 现金 留存 比例 :5% 左右 。 b. 股票选择 主要投 资于 那些 具有 竞争 优势的 行业 龙头 、优 势企 业。 本基金 将重 点在 流通 市值 占市场 前 50% 的 上市 公司 中选择 具有 如下 特征 的公 司: (i)


行业发 展状 况良 好 , 企 业已经 经历 了一 段快 速成 长期 , 步 入稳 定发 展阶 段 , 企 业具 备较强 的抗 风险 能力 ,已 经或即 将成 为行 业的 龙头 、优势 企业 ,企 业经 营在 相对稳 健的 同 时能够 保持 一定 的持 续成 长能力 ;


(ii) 企 业市 场竞 争能 力强 , 盈利能 力稳 定 , 主 营业务 利润率 大于 当年 行业 平均 水平 , 预 期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超 过行业 平均 水平 ;


(iii) 良好 的财 务状 况 , 财 务 管理能 力较 强 , 现 金收 支 安排有 序 , 资 产盈 利水 平 较高 , 剔 除资产 负债 率大 于 85% 的 公司( 金融 行业 上市 公司 除外) ,具 备潜 在的 良好 的 分红能 力; (iv) 企业在 产品 开发、 技术 进步方 面具 有相 当的 竞争 优势, 有良 好的 市场 知名 度和较 好 的品牌 效应 。 c. 债券选择 分析利 率走 势和 发行 人的 基本素 质, 综合 考虑 利率 变动对 不同 债券 品种 的影 响、各 品 种的收 益率 水平 、 期限 结 构、 信 用风 险大 小、 市 场 流动性 因素 ; 另 一方面 考 虑宏观 经济 数 据,包 括通 货膨 胀率 、商 品价格 和 GDP 增 长等 因 素。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金融 债和 企 业 (公 司) 债( 包括 可转债 ) ,以 分散 风险 以及 调节投 资于 股票 可能 带来 的收益 波动 ,使 得基金 收益 表现 更加 稳定 ; 同 时满 足基 金资 产对 流 动性的 要求 , 国债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20% 。 (5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理念决 定了 本基 金属 于中 低风险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 基金长 期 系统性 风险 控制 目标 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相对 于基 金业 绩基准 的 β 值 保持 在 0.5 至 0.8 之间 。 3 、嘉实债券证券投 资 基金 (1 ) 投资 目标 以本金 安全 为前 提, 追求 较高的 组合 回报 (2 ) 投资 理念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通过合 理的 资产 配置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通过定 量分 析方 法, 深入 挖掘债 券 的投资 价值 ,实 现基 金的 保值增 值。 (3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公开 发行 、 上 市的 国债 、 金融债 、 企业(公 司)债( 包括可 转债) 、回 购,以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它 固定收益 类 金 融工具 。本 基金 还可 择机 参与新 股申 购, 但新 股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总 值的20 %。 (4 ) 投资 策略 在有效 管理 风险 的基 础上 ,采取 主动 的自 上而 下的 投资策 略, 通过 对投 资组 合的相 对 价值分 析, 充分 挖掘 收益 率曲线 动态 变化 而带 来的 潜在的 投资 机会 ;应 用久 期调整 、凸 度 挖掘、 息差 比较 等策 略构 建组合 ,实 现基 金的 保值 增值。 a. 资产配置 本基金 产品 资产 配置 的基 本原则 是: 充分 比较 各类 资产的 预期 风险 收益 状况 ,在满 足 组合流 动性 要求 的条 件下 ,追求 尽可 能高 的组 合收 益率。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及信用 等级 为 BBB 级及 以上 (或 者有 高 信用等 级机 构或 相当 优质 资产担 保 ) 的 金融 债 、 企 业 ( 公司 ) 债 (包括 可转 债) 等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非现 金资 产的 80% 。 (i)


类属配 置 整个债 券组 合中 类属 债券 投资中 轴配 置比 例为 :银 行间国 债 40%,交 易 所国 债 30% , 金融 债 20% ,企 业 债 10% 。 如果流 动性 改善 的趋 势持 续,将 在现 有的 类属 债券 投资中 轴配 置比 例的 基础 上,考 虑 增持金 融债 与企 业债 。增 持后, 两者 比例 合计 最多 可以达 到 50% 的 上限 。 (ii) 期 限配 置 投资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的配 置是 债券 投资 中资 产配置 的另 一个 重要 方面 ,与期 限 结构配 置相 关的 因素 主要 是市场 利率 水平 的变 化方 向和幅 度的 大小 ,本 基金 将结合 收益 率 曲线变 化的 预测 ,采 取两 种策略 进行 期限 结构 配置 :首先 是采 用主 动型 的策 略,直 接进 行 期限结 构配 置, 通过 分析 和情景 测试 ,确 定短 、中 、长期 三类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然 后与数 量化方 法相 结合 ,完 成投 资组合 中债 券的 期限 结构 配置。 (iii)


浮息债 券和 固息 债券 的配置 浮息债 券具 有规 避利 率上 涨风险 的功 能, 但是 浮息 债券在 规避 利率 上涨 风险 的同时 , 还要承 担收 益率 较低 的风 险。因 此, 将从 两方 面确 定固息 债券 和浮 息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一 是利率 走势 的判 断, 如果 判断利 率水 平上 涨, 本基 金将增 加浮 息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二是 比 较短期 债券 和浮 息债 券的 当期收 益状 况, 用浮 息债 券代替 短期 债券 , 提 高组 合的收 益水 平 。 b. 组合构建 策略 与方 法 在确定 每类 属资 产配 置以 后,在 每一 类属 债券 内部 ,本产 品采 取一 系列 策略 构建债 券 投资 组 合。 本基 金产 品的 组合构 建策 略主 要包 括: 久期调 整、 凸度 挖掘 、波 动性交 易、 品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质互换 、回 购套 利等 。 c. 债券选择 标准 本基金 的选 券基 本标 准为 :在符 合本 基金 产品 资产 配置策 略和 组合 构建 策略 的条件 下 , 选择能 够保 持策 略延 续性 和稳定 性、 投资 组合 流动 性及风 险控 制要 求的 债券 。 (i)


符合实 施前 述的 资产 配 置策略 、投 资策 略的 要求 ; (ii)


保持 投资 策略 的延 续性 和稳定 性; (iii)


符合风 险管 理指 标, 包括 VaR 和流 动性 指标 的 要求; (iv)


价值严重 被低 估且 符 合投资 总体 理念 的要 求; (v)





降低积极 管理 风险 的 要求; (vi)


银行间市场 询价 达到 三家以 上; (vii)


在其他 条件 相同 时, 优先选 择双 边报 价商 报价 债券列 表中 的债 券; (viii) 优先 选择 央行 公开 市 场操作 的品 种。 (5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范围决 定了 本基 金属 于低 风险证 券投 资基 金, 其长 期平均 的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二) 业绩 比较 基准


嘉实增 长混合 :巨潮 500 (小盘 )指 数 嘉实稳 健混合 :巨潮 200 (大盘 )指 数 嘉实债 券: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公 司的 中国 债券 指数 (三) 投资 程序 1 、 研 究部 通过 内 部独 立研 究 ,并 借 鉴 其 他研 究 机构 的 研究 成 果, 形成 宏 观、 政 策、 投资策 略、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等分 析报 告, 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供决 策依 据 。


2 、 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 指导 下, 基金 经理 小组 和 资产 配置 委员 会综 合对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货币 环境 、证 券市 场发展 趋势 等要 素的 分析 判断, 按照 基金 的合 同规 定,提 出下 一 阶段本 系列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票 、债 券、 现金 的配 置比例 ,并 制订 基金 在其 他重要 股票 资 产类别 上的 具体 配置 计划 。 3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 不定期 召开 会议 , 根据 基 金投资 目标 和对 市场 的判 断决定 本 系列基 金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 审核并 批准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出的 资 产 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资 决 定 。 4 、 基 金经 理小 组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所做 的决 议 , 参考研 究部 和其 他研 究机 构的研 究 报告, 选择 具体 的投 资目 标,构 建投 资组 合。 5 、 基 金经 理小 组将 投资 指 令下达 给集 中交 易室 , 交 易主管 在复 核投 资指 令合 法合规 的 基础上 ,将 指令 分发 给交 易员执 行。 保证 决策 和执 行权利 的分 离。 6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 场变化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险 评估 与监 控 , 并 授 权风险 控 制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险 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对 基金 投资 过程 进行 日常监 督。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7 、基金 经理 小组将 跟踪 证 券市场 和上市 公司 的发展 变化, 结合基 金申 购、赎 回和转 换 导致的 现金 流量 变化 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和流 动性 的评估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 调 整 。 8 、在 确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根据 环境变 化和 实 际需要 对 上述投 资程 序作 出调 整。 (四)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以 下条 款适 用于 嘉实 增 长 混合 和嘉 实稳 健混合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的股票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与 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 (5 )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中 至少 有 80% 属于 本基 金名 称所显 示的 投资 内容 ; (6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以 下条 款适 用于 嘉实 债 券 (1 )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 80% ; (2 ) 投资 于国 债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3 ) 投资 于国 债及 信用 等 级为 BBB 级及 以上 (或 者 有高信 用等 级机 构或 相当 优质资 产 担保)的金融债、企 业( 公司)债(包括可转 债) 等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 非现金资产的 80% 。 前述 信用 等级 是指 由国家 有权 机构 批准 或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进 行的 信 用评 级。 (4 )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新 股 上市流 通后 持有 期不 超过 六个月 ; (5 ) 新股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总 值 的 20 %。 在以 上 1 、 2 款 所指的 各基 金成立 六个 月内 , 应 达到 上述比 例限 制, 同时 满足 各基金 所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组合 比例 。由于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的 变化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约 定的 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 期限 内进 行调整 ,并 符合 相应 标准 。 (五) 禁止 行为 1 、以 下条 款适 用于 嘉实 增 长 混合 和嘉 实稳 健混合 : (1 ) 投资 于其 他基 金; (2 )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事证 券买 卖;


(4 )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5 )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 (6 )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 地产投 资; (7 )


从 事有 可能 使基 金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8 )


从 事证 券承 销行 为 ; (9 )


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 与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


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行为 ; (12 )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3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而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持 有 5% 以 上投 票权 的股东 恶意 串通, 致使 股东 大会 表决 结果侵 犯社 会公 众股 东的 合法利 益;


(14 )法 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2 、以 下条 款适 用于 嘉实 债 券: (1 )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 不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券 ; (3 )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担 保、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4 )


进 行证 券承 销; (5 )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 (6 )


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 (7 )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


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9 )


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 纵市场 ,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10 )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 发起人 及其 他任 何机 构的 证券投 资业 务; (11 ) 从事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关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六)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 代 表基 金独 立 行使 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七)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 系 列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系 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2010 年1 月19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 报告期 末”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1. 嘉实增长 混合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239,935,119.73 66.92 其中: 股票 1,239,935,119.73 66.9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81,134,672.10 20.57 其中: 债券 381,134,672.10 20.5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0,832,354.57 5.98 6 其他资 产 120,837,282.81 6.52 合计 1,852,739,429.21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64,471,307.30 3.50 B 采掘业 64,376,483.06 3.49 C 制造业 604,672,635.26 32.79 C0 食品、 饮料


64,730,756.80 3.51 C1


纺织、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家 具 - - C3


造纸、印 刷 58,577,548.64 3.18 C4


石油、化 学、 塑胶 、塑 料 13,160,000.00 0.71 C5


电子 29,452,291.55 1.60 C6


金属、非 金属 130,512,689.30 7.08 C7


机械、设 备、 仪表 125,855,795.24 6.82 C8


医药、生 物制 品 182,383,553.73 9.89 C99


其他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79,062,124.17 9.71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8,577,066.07 1.01 I 金融、 保险 业 257,747,454.33 13.98 J 房地产 业 35,632,000.00 1.93 K 社会服 务业 643,284.40 0.0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14,752,765.14 0.80 合计 1,239,935,119.73 67.23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名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1 600118 中国卫 星 2,999,281 72,642,585.82 3.94 2 002200 绿 大 地 2,247,170 64,471,307.30 3.50 3 000060 中金岭 南 2,274,224 63,450,849.60 3.44 4 002235 安妮股 份 3,636,524 57,820,731.60 3.14 5 600030 中信证 券 1,799,992 57,185,745.84 3.10 6 000650 仁和药 业 2,688,363 56,186,786.70 3.05 7 600887 *ST 伊利 1,742,285 46,135,706.80 2.50 8 600570 恒生电 子 2,109,804 44,326,982.04 2.40 9 600750 江中药 业 1,570,021 36,393,086.78 1.97 10 601699 潞安环 能 699,953 36,243,566.34 1.97 (4 )报告期 末按 券种分 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58,710,856.10 3.18 2 央行票 据 211,526,000.00 11.47 3 金融债 券 109,223,000.00 5.9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9,223,000.00 5.92 4 企业债 券 1,674,816.00 0.0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换 债券 - - 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8 其他 - - 合计 381,134,672.10 20.67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简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901057 09 央 行票 据57 800,000 79,736,000.00 4.32 2 090301 09 进出 01 800,000 79,256,000.00 4.30 3 0801038 08 央 行票 据38 700,000 71,988,000.00 3.90 4 010203 02 国 债⑶ 351,630 35,630,667.90 1.93 5 090404 09 农发 04 300,000 29,967,000.00 1.62 (6 )报告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 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 本 基金 未持 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 本 基金 未持 有权 证。 (8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①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在 本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②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③报告 期末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1 存出保 证金 1,438,011.0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4,108,890.0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720,915.37 5 应收申 购款 569,466.3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120,837,282.81 ④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⑤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前十 名股 票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2. 嘉实稳健混合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763,714,044.28 72.32 其中: 股票 11,763,714,044.28 72.3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783,582,033.66 23.26 其中: 债券 3,783,582,033.66 23.2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2,356,380.75 0.01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98,794,913.23 4.30 6 其他资 产 18,558,783.35 0.11 合计 16,267,006,155.27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190,890,000.00 1.19 C 制造业 5,933,375,973.18 36.85 C0 食品、 饮料


1,135,570,180.69 7.05 C1


纺织、服 装、 皮毛 12,419,180.28 0.08 C2


木材、家 具 - - C3


造纸、印 刷 2,514,662.29 0.02 C4


石油、化 学、 塑胶 、塑 料 791,278,122.66 4.91 C5


电子 141,952,809.56 0.88 C6


金属、非 金属 686,270,724.91 4.26 C7


机械、设 备、 仪表 2,340,689,367.09 14.54 C8


医药、生 物制 品 822,680,925.70 5.11 C99


其他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16,199,805.60 0.10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E 建筑业 47,200,000.00 0.29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51,919,522.05 0.94 G 信息技 术业 645,422,883.43 4.01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482,962,970.20 3.00 I 金融、 保险 业 2,609,555,473.15 16.21 J 房地产 业 1,524,474,745.10 9.47 K 社会服 务业 3,676,318.32 0.02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38,548,428.99 0.24 M 综合类 119,487,924.26 0.74 合计 11,763,714,044.28 73.06 (3 )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 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 的前十 名股 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036 招商银 行 41,199,783 743,656,083.15 4.62 2 000651 格力电 器 25,000,000 723,500,000.00 4.49 3 000895 双汇发 展 12,500,000 663,750,000.00 4.12 4 600050 中国联 通 87,499,927 637,874,467.83 3.96 5 600048 保利地 产 23,349,644 523,032,025.60 3.25 6 601318 中国平 安 9,000,000 495,810,000.00 3.08 7 600276 恒瑞医 药 9,150,930 480,423,825.00 2.98 8 600016 民生银 行 60,000,000 474,600,000.00 2.95 9 002024 苏宁电 器 20,000,000 415,600,000.00 2.58 10 000402 金 融 街 32,338,806 392,269,716.78 2.44 (4 )报告期 末按 券种分 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5,465,500.00 0.22 2 央行票 据 2,272,476,000.00 14.11 3 金融债 券 1,021,962,000.00 6.3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21,962,000.00 6.35 4 企业债 券 195,243,934.61 1.2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换 债券 258,434,599.05 1.61 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8 其他 - - 合计 3,783,582,033.66 23.50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简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901063 09 央 行票 据63 9,400,000 936,898,000.00 5.82 2 0901065 09 央 行票 据65 7,600,000 757,492,000.00 4.70 3 080225 08 国开 25 3,900,000 388,986,000.00 2.42 4 0901057 09 央 行票 据57 3,500,000 348,845,000.00 2.17 5 090223 09 国开 23 2,900,000 289,768,000.00 1.80 (6 ) 报 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小 排 名的 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 (7 )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 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序号 权证代 码 权证简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580027 长虹CWB1 771,067 2,356,380.75 0.01 注: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仅持 有长虹CWB1 。 (8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①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在 本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②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③报告 期末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779,667.2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558,618.46 5 应收申 购款 220,497.6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18,558,783.35 ④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 券代码


债券 名称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03 新钢转 债 184,055,899.80 1.14 2 110078 澄星转 债 1,539,418.30 0.01 3 125709 唐钢转 债 32,884,491.04 0.20 4 125960 锡业转 债 8,440,719.21 0.05 注: 根据2009 年12 月16 日 唐山钢 铁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发 布 《关 于公 司股 票 连续停 牌和 唐钢 转债暂 停转 股的 提示 性公 告》 , 本公 司股 票将 自2009 年12月16日 开始 连续 停牌 , 在停牌 期间 , 唐钢转 债暂 停转 股直 至本 公司股 票复 牌。 报告 期末 ,唐钢 转债 仍暂 停转 股。 ⑤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股票 中 不 存在 流通 受限的 情况 。 3. 嘉实债券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07,088,289.96


13.15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其中: 股票 207,088,289.96


13.1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303,492,498.00


82.77 其中: 债券 1,303,492,498.00


82.7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2,842,772.90


2.72 6 其他资 产





21,436,788.12


1.36 合计 1,574,860,348.98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3,793,887.06 0.27 B 采掘业 82,429,773.12 5.78 C 制造业 76,720,706.52 5.38 C0 食品、 饮料


4,833,807.13 0.34 C1


纺织、服 装、 皮毛 16,160,212.62 1.13 C2


木材、家 具 - - C3


造纸、印 刷 2,874,663.70 0.20 C4


石油、化 学、 塑胶 、塑 料 4,729,878.03 0.33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 金属 2,006,022.34 0.14 C7


机械、设 备、 仪表 39,985,394.56 2.80 C8


医药、生 物制 品 6,130,728.14 0.43 C99


其他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1,906,359.02 0.13 E 建筑业 16,804,549.68 1.18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0,516,116.02 0.74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5,986,302.96 0.42 J 房地产 业 1,158,954.97 0.08 K 社会服 务业 4,697,104.80 0.3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3,074,535.81 0.22 M 综合类 - - 合计 207,088,289.96 14.53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名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971 恒源煤 电 2,435,868 82,429,773.12 5.78 2 600312 平高电 气 1,309,501 20,179,410.41 1.42 3 002154 报 喜 鸟 667,687 15,063,018.72 1.06 4 601668 中国建 筑 2,600,000 12,272,000.00 0.86 5 601788 光大证 券 234,573 5,986,302.96 0.42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6 300039 上海凯 宝 111,457 4,235,366.00 0.30 7 002304 洋河股 份 33,407 3,808,063.93 0.27 8 300003 乐普医 疗 70,615 3,615,488.00 0.25 9 300004 南风股 份 81,702 3,199,450.32 0.22 10 300027 华谊兄 弟 55,467 3,074,535.81 0.22 (4 )报告期 末按 券种分 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33,989,559.20 23.43 2 央行票 据 555,635,000.00 38.98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94,774,404.60 20.6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换 债券 119,093,534.20 8.35 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8 其他 - - 合计 1,303,492,498.00 91.43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简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801017 08 央 行票 据17 2,500,000 256,625,000.00 18.00 2 010203 02 国 债⑶ 1,450,650 146,994,364.50 10.31 3 0901057 09 央 行票 据57 1,000,000 99,670,000.00 6.99 4 010308 03 国 债⑻ 885,730 89,228,440.20 6.26 5 122964 09 龙 湖债 807,620 82,942,574.00 5.82 (6 ) 报 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小 排 名的 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权 证。 (8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①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在 本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②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 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③报告 期末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59,208.9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9,504,603.83 5 应收申 购款 1,472,975.33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21,436,788.12 ④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 券代码


债券 名称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03 新钢转 债 75,502,528.20 5.30 2 110598 大荒转 债 55,399.60 0.00 ⑤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39 上海凯 宝 4,235,366.00 0.30 IPO 网下 申购 锁 定3 个月


2 002304 洋河股 份 3,808,063.93 0.27 IPO 网下 申购 锁 定3 个月 3 300003 乐普医 疗 3,615,488.00 0.25 IPO 网下 申购 锁 定3 个月 4 300004 南风股 份 3,199,450.32 0.22 IPO 网下 申购 锁 定3 个月 5 300027 华谊兄 弟 3,074,535.81 0.22 IPO 网下 申购 锁 定3 个月 十二、基 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09 年12月31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系列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一)嘉 实增长 混合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3 年 7 月 9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6.49% 0.41% -17.35% 1.16% 23.84% -0.75% 2004 年度 15.56% 0.89% -15.41% 1.52% 30.97% -0.63% 2005 年度 8.85% 0.93% -13.29% 1.67% 22.14% -0.74% 2006 年度 114.77% 1.16% 92.66% 1.59% 22.11% -0.43% 2007 年度 107.39% 1.60% 197.05% 2.59% -89.66% -0.99% 2008 年度 -39.36% 1.76% -58.35% 1.92% 18.99% -0.16% 2009 年度 60.33% 1.37% 134.03% 2.28% -73.70% -0.91%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 来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变动 情 况并 与 同期 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变 动 进行 比较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图 1: 嘉 实增 长混合 累 计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 走 势对 比 图 (2003 年 7 月 9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 建仓期 结束 时 本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第三 部分 (四 (一) 投资 范围 和 ( 四) 各基金 投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 的 规定 : (1 ) 投资 于股 票、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 80%;( 2)持 有一家 公司 的股 票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3 )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 投资 于国 债 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5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中至 少有 80% 属于 本基 金名 称 所显示 的投 资内容 ; (6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嘉 实稳健 混合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3 年 7 月 9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6.29% 0.55% -3.73% 0.94% 10.02% -0.39% 2004 年度 2.23% 0.91% -15.97% 1.28% 18.20% -0.37% 2005 年度 2.96% 0.87% -7.37% 1.31% 10.33% -0.44% 2006 年度 101.90% 1.10% 122.43% 1.38% -20.53% -0.28% 2007 年度 123.76% 1.73% 156.00% 2.26% -32.24% -0.53% 2008 年度 -51.26% 1.93% -64.24% 3.01% 12.98% -1.08% 2009 年度 42.07% 1.24% 95.84% 2.03% -53.77% -0.79% 2 、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 以来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变动 情况, 并 与同 期业 绩 比较 基准的 变 动进 行 比较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图 2 :嘉实稳 健混合 累 计 份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03 年 7 月 9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 建仓期 结束 时 本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第三 部分 (四 (一) 投资 范围 和( 四) 各基金 投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 的 规定 : (1 ) 投资 于股 票、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 80%;( 2)持 有一家 公司 的股 票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3 )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 投资 于国 债 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5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中至 少有 80% 属于 本基 金名 称 所显示 的投 资内容 ; (6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嘉 实债券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3 年 7 月 9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0.70% 0.15% -1.24% 0.31% 1.94% -0.16% 2004 年度 -7.45% 0.27% -2.42% 0.35% -5.03% -0.08% 2005 年度 13.14% 0.19% 10.55% 0.18% 2.59% 0.01% 2006 年度 27.17% 0.55% 2.62% 0.09% 24.55% 0.46% 2007 年度 30.28% 0.41% -1.80% 0.08% 32.08% 0.33% 2008 年度 0.41% 0.31% 14.89% 0.21% -14.48% 0.10% 2009 年度 4.03% 0.38% -1.24% 0.10% 5.27% 0.28%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进 行 比较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20% 0% 20% 40% 60% 80% 100% 2003-7-9 2003-10-29 2004-2-19 2004-6-10 2004-9-27 2005-1-18 2005-5-13 2005-8-30 2005-12-20 2006-4-12 2006-8-2 2006-11-23 2007-3-19 2007-7-5 2007-10-25 2008-2-18 2008-6-10 2008-9-26 2009-1-21 2009-5-19 2009-9-7 2009-12-31 嘉实债券 业绩基准 图3: 嘉 实债券 累计 份额 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03 年 7 月 9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注: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 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内 为建 仓期 。 建 仓期 结束时 本 基金的各 项投资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四、 ( 一) 投资 范围和 ( 四) 各 基金 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 的规 定: (1 ) 投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总 值的 80% ; (2 )投资 于国 债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3 ) 投 资于国 债及信 用等 级 为 BBB 级 及 以上 ( 或者 有 高信用 等级 机构 或相 当优 质资产 担保 ) 的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债 ( 包括 可 转债 ) 等 债券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非 现金资 产的 80% 。前述 信用等 级 是指由国 家有权机 构批准 或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进 行的 信用 评级 ; (4 )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新股 上市流 通后 持有 期不 超过 六个月 ; (5 ) 新股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总 值 的 20 %。 十三、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拥 有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系 列基 金资 产总 值是各 基金 资产 总值 之和 。基金 资产 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系列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包括银 行存 款账 户 、 证 券 交易清 算备 付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国 债托管 账户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本 系列 基 金资产 的账 户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有关 规定 开设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账 户严 格分 开、 相互 独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四、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 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4 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 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 时 ,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五、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再投资方式,投资 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 者将现金 红利按 红利 发放 日前 一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未选 择分 红 方式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金 当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果 基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基金 收益分 配比 例按 照 有关规 定执 行; 7.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 金收益分 配每年至少一次;年度分 配在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4 个月 内 完成。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费 等内 容。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 可从分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比例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作业手 续费 ,如 收取 该项 费用, 具体 提 取标准 和方 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规 定。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金 份额 。 十六、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 理费 ①以下 条款 适用 于嘉 实增 长 混合 和嘉 实稳 健混合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② 以下 条款 适用 于嘉 实债 券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 %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6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 作日内 从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① 以下 条款 适用 于嘉 实增 长 混合 和嘉 实稳 健混合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②以下 条款 适用 于嘉 实债 券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 下 : H=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其 他费用 主要包 括证 券交 易费 用、 基金成 立后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费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 基金成 立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该等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支付 ,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4 )上述系列基金/ 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 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相应 的基 金独立 承担 ; 本 系列 基金 费 用按各 基金 份额 与各 基金 份额总 和 之比分 摊。 2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 申购 费 本系列 基金 申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见“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章。 (2 ) 赎回 费 本系列 基金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见“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章。 (3 ) 转换 费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本系列 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见“ 基金 的转 换” 一章 。 (4 ) 销售 服务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用 于基金 的 持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3 、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二)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三)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部分 或全 部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后公 告; 此项 调整无 须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四) 基金 的税 收 本系列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十七、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系列基金/ 基 金的 会 计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系列基金/ 基 金核 算 以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3. 会计制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4. 各基 金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基 金会 计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 的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 机构对系列基 金/ 基金 进行 年度 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 十八、基 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按 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及其 它有 关规 定进 行 。 应予披 露的 信息 将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址( 以下 简称网 址) 等 媒介披 露。 (一)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1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 基金 合同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5 ) 基金 募集 情况 ;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7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8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9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0 )临 时报 告; (1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重 大人事 变动 ; (13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4 )澄 清公 告; (1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信 息。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址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 .本 系列 基金 的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 内,更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址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公告 的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 明。 (三)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址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述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址上 。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址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址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址上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7 .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 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21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 理申购 、赎 回;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8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开时 间 、 会 议形 式、 审 议事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9 .在 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 关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址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址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3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4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及基 金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十九、基 金的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系列 基金 的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 对本系 列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险 , 主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而 宏观 经 济运行 状况 将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影 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生 影响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因 素等都 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5 )购买 力风 险 本系列 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金 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3 、投 资风 险 本系列 基金 包含 的三 只基 金有两 只属 于股 票型 基金 、 一 只属 于债 券型 基金 , 他 们都会 受 到所投 资证 券表 现的 影响 。 股 票市 场波 动性 比较 大 , 上 市公 司的 业绩 也难 以 预计 , 这 些都 会 反映到 股票 价格 的涨 跌上 , 从 而给 投资 者带 来风 险 。 债 券尤 其是 国债 的表 现 相对稳 定 , 但 同 样会受 到诸 如宏 观经 济 、 政策以 及市 场本 身的 影响 从而造 成债 券价 格变 动 , 企业债 和金 融债 的投资 还会 受到 债券 本身 信用评 级变 化的 影响 ,这 些都会 给投 资者 带来 收益 变动的 风险 。 此外 , 两 只股 票基 金的 投 资对象 分别 是大 市值 股票 和中小 市值 股票 , 随着 时 间推移 , 大 市值股 票和 中小 市值 股票 会相互 转换 , 这可 能给 投资 造成一 定影 响 , 从 而给 投资 者带来 风 险 。 4 、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 都 会影 响基 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其 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 力差 , 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 导 致流 动 性风险 , 可能 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基金 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对基金 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构 等等 。 7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8 、转 换风 险 频繁转 换 , 特 别是 大规 模 转换 , 会 影响 投资 策略 的 实施 , 影 响投 资业 绩, 从 而给未 转换 的投资 者带 来潜 在损 失风 险。 当出 现大 规模 转换 时 , 基金管 理人 从最 有利 于全 体投资 者的 利 益出发 , 可能 会对 转换 申 请作出 限制 , 从而 使得 投 资者可 能会 承担 转换 申请 不被接 受或 不被 完全接 受的 风险 。 9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 本系 列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府 、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 投 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系 列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 直接 办理 本 系列 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 系 列基 金 还通 过中 国 银行 等 代销 机构代 理销 售, 但是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 书,代 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二十、系 列基金/ 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系列基 金/ 基金的终 止 1.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系 列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终 止: (1 ) 所有 基金 均出 现终 止 ,基金 管理 人将 宣布 本系 列基金 终止 ; (2 ) 两 只基 金终 止 , 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能通 过基金 转型 决议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将 宣布本 系列 基金 终止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4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本 系列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责 令终 止的 ; (5 )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 丧失 基金 托 管机构 资格 、 停 止营 业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本系 列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 无其 它托 管机构 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6 )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撤 销; (7 )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系列基 金 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 2.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 终止: (1 ) 基金 存续 期间 内, 基 金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 ,经 基金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宣 布终止 ; (2 ) 前述 系列 基金 终止 事 由出现 。 (二) 基金的 清算 1. 系列 基金的 清算 (1 ) 系列 基金 清算 小组 a . 自 系列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系 列 基金清 算小 组 , 系 列基 金 清算小 组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b. 系列基 金清 算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具 有从 事证 券法律 业务 资格 的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系列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系列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成立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应当 公 告 。 c. 系列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系列 基金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以 系列 基金 的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 系列 基金 清算 程序 a. 系列基金 终止 后, 由系 列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b. 对系列基 金资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c. 对系列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和变 现; d. 将系列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e. 公布系列 基金 清算 公告 ; f. 对系列 基金 资产 进行 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系 列基 金清 算小组 在进 行系 列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系 列基 金清 算小 组优先 从系 列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4 ) 系列 基金 资产 按下 列 顺序清 偿: a. 支付清算 费用 ; b. 交纳所欠 税款 ; c. 清偿基金 债务 ; d. 按各基金 资产 比例 分配 给各基 金; e. 按基金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分 别在 各基 金的 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 a 至 c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各基金 和基 金持 有人 。 (5 ) 系列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系列基 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系列 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 系 列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系 列基 金清 算结果 由系 列基 金清 算小 组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公 告。 (6 ) 系列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系列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2 . 基 金清 算所 涉基 金清 算 小组成 立期 限及 人员 组成 、 清 算程 序、 清算 费用 、 基金资 产清偿 顺序 、基 金清 算公 告和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留 时间 均参 照以 上关 于系列 基金 清 算第(1 ) 至(6 ) 项规 定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利与义 务 1. 系列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 (1 ) 按本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并行使 表 决权; (2 ) 按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取 得基 金收 益; (3 ) 监督 系列基 金/ 基金经 营情 况,查 询或 获取 公开 的系 列基金/ 基 金业务 及财 务状 况 的资料 ; (4 )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 ; (5 )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的 业务规 则进 行基 金转 换; (6 )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7 ) 获取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8 )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 同 》 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 同》制 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履行 其义 务; (9 )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 )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及时 依 据法 律法 规 、 本《 基金 合 同》 以及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 定的 其他 法律文 件行 使权 利、 履行 义务; (11 ) 法 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 同》 以及 依 据本 《基 金 合 同》 制定 的 其他 法律 文 件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系列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1 ) 遵守 本《 基金 合同 》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 以其 对各 基金 的投 资 额为限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系 列 基金/ 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活 动; (5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同》以 及依据 本《基 金合同》制 定的其 他法律 文件所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 效管理 和运 用系 列基 金/ 基 金资产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2 ) 根 据本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制 订并 公布有 关 基金募 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质 押、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3 ) 根据本 《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收 取 或委托 收取 投资 者认 购费 、申 购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公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违背 管理 职责 或者处 理基 金事 务不 当对 第三人 所负 债务 或者 自己 受到的 损 失,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4 )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 规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5 )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 本《基金 合同 》或国 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并对基 金资 产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 的,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监 会 , 并有权 提议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或 采取 其它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代 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如果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基金代 销机 构的作为 或不 作为违 反了 法律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或基金 销售 代理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行使法 律法 规、 本 《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 议赋予 、 给 予、 规定的基 金管 理人的 任何 及所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以保护基 金资 产的安 全和 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9 )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以基 金的名义 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资 ,并以相 应 基金财产履行 偿还融资 和 支付利息 的义务 ; (11 )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2 )按 照《 暂行 办法》 、 《试点 办法 》 , 代表 基金 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13 ) 法 律、 法规 、 本 《 基金合 同》 以及 依据 本 《 基金合 同》 制订 的其 他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基金 管理人 将遵 守《 信托法 》 、 《 暂行 办法》 、 《 试点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 务;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恪尽 职守, 依照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2 ) 对于 基金 业务 操作 , 基金管 理人 将: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a) 设 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系 列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b) 设 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各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 以及 基金转 换和 其它 业务 或委 托其它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c) 设 置 相应的 部门并 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办 理各基 金的注 册与过 户登 记工作 或委 托 其它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各基 金 资产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固有 资产相 互 独立, 确保 分别 管理 、分 别计账 ;保 证各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 财务管 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确保 分别 管理 、分 别计 账; (4 )除依据《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此义务 ,利 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所 涉及 的基 金资 产,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承 担赔偿 责 任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将基 金资 产转为 其自 有财 产, 违背 此款规 定的 ,将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资 产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5 ) 除依 据《 信托 法》 、 《 暂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管理 、运 作基 金资 产; (6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 本 《基 金合 同 》 和 《托 管协 议》 对基 金 管理人 履 行本《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的 情况 进行 的监 督; (7 ) 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对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 的行为 进行 纠正 和补 救; (8 )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每 一基金 资产 净值 和份 额净 值; (9 ) 按照 法律 和本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申请 , 及 时、 足 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10)严 格按 照《信 托法 》 、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 保 守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 除 《 信托 法》 、 《暂 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但 因遵 守和 服从司 法机 构、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 裁决 、 决 定、 命令而 作出 的披 露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保密 义务 ; (12) 依据 《基 金合同 》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并向 该基 金的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益; (13 )不 谋求 对基 金资 产 所投资 的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理 ; (14)依 据《 暂行 办法 》 、 《 试点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15 )编 制各 基金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 (16 ) 保 存各 基金 的会 计 账册、 报表 、 及 其他 处理 有 关基金 事务 的完 整记 录 15 年以上 ; (17 ) 参 加系 列基 金清 算 小组和/ 或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系 列基 金和/ 或基 金资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因 过失 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位 而免除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因 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1)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本 合同 规定 的信 托目 的处分 基金 资产 或者 因违 背本合 同规 定 的管理 职责 、处 理基 金事 务不当 而致 使基 金资 产受 到损失 的,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基金资 产的 受让 人明 知是 违反本 合同 所规 定的 信托 目的而 接受 基 金资产 的, 应当 予以 返还 或予以 赔偿 ; (22) 确保 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 印件; (23 )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本 系列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5) 法律 、法 规、本 《基 金合 同》 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 制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所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系 列 基金/ 基 金的 资产 ; (2 ) 依照 本《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获得 系列 基金/ 基金 托管费 ; (3 ) 监督 系列 基金/ 基 金 的投资 运作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 金 管理 人;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5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应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除非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基 金托 管协 议》 规定,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 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 (6 )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7 ) 法 律、 法规、 本 《基 金合同 》 以 及依 据本 《 基 金合同 》 制 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所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 基 金托 管人 将遵 守 《 信托法 》 、 《 暂行 办法 》 、 《 试点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 务;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恪尽 职守, 依照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地 持有 并保 管基金 资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 控制 度,对 负责 基 金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 人员 的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 和事 后监督 ,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 (3 )购 置 并保 持对 于基金 资 产的 托管 所 必要 的设备 和 设施 (包 括 硬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和 设施 进行 维修 、维 护和更 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的 正常 运行 ; (4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系列 基金/ 基金资 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 保 证其 托管 的系 列基金/ 基金 资产 与其 托管 的其他 基金 资 产相互 独立 ;对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 册登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5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不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此 义务 ,利 用基 金资 产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资 产,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承 担赔 偿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任 何基 金资产 转为 其自 有财 产,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 承担 相应的 责 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所 涉及的 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6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7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系列 基金/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证 ; (8 ) 以 基金 的名 义设 立证 券账户 、 银行 存款 账户 等 基金资 产账 户 , 负 责基 金 投资于 证 券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并负 责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 对基 金商 业秘 密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投 资者 进 行基金 交易 有关 情况 负有 保密义 务,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投资 者的 相关 情况 及资 料等; 除《 信 托法》 、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但因 遵守 和服从 司法 机构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的判 决、 裁决 、决 定、命 令而 作出 的披 露不 应视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保密 义务 ; (10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各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 按规 定出 具系 列基 金/ 基金 业绩 和系 列基 金/ 基 金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12 )负 责各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 的资金 保管 和清 算; (13)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各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基 金转换 等事 项 符合本 《基 金合 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4)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条 件、 及使 基金 管理 人用以 计算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的 方法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 (15)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违规的 ,不 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16) 在定 期报 告内出 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 严格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7 )建 立系 列基 金/ 基金 的持有 人名 册; (18)保存 系列基金/ 基金 的持有人名册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 有关基金托 管事务的 完整记 录 等 15 年以 上; (19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0)依据 系列基金/ 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 向相应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21) 参加 系列 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 与 系列基 金资 产/ 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2)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3) 基金 管理 人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偿; (24) 因过 错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或 因违 背托 管职责 或者 处理 基金 事务 不当对 第三 人 所负债 务或 者自 己受 到的 损失, 应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 系列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 利益的 活动 ; (26 )法律 、法规、本《基金 合 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1. 系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系 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修改 基金 合同 或提 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 变更 基金 类型 或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5 )提 高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 准,但 根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 律法规 的 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 ) 本系 列基 金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 (7 )法 律法 规 、本 基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 事项。 以下情 况可 以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要 召开 系列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更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 基金 合 同的 修改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权利 义 务发 生变 化或 对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5 )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系 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 他情 形 。 2. 系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集、 通知 和召 开


(1 ) 召集 方式 a.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系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b.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系 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自 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c. 代表系列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本款项 所述 比例 按照相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之 和与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总 和之比 计算 ( 如 无特别 说明 ,下 同)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系列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d. 代表系列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e.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系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2 ) 通知 召开系 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 召开 前 30 日 ,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公告通 知。 系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a. 会议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式 ;


b. 会议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c. 有权出席 系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d. 投票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地点和 方式 ;


e. 如采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则载明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 f.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g. 其他需要 说明 的事 项。 (3 ) 开会 方式 系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出 席。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和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系 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a. 现场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ⅰ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ⅱ ) 经核 对, 有代 表 5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系 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b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ⅰ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内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ⅱ)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ⅲ)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 ⅳ)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它代 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ⅴ)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表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 (4 ) 议事 程序 a. 在现 场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后 依照 本条 第 (5 ) 款 和第 (6 ) 款的有 关约 定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b. 在通 讯方式 开会 的情 况 下,依 照本 条第 (5 )款 和 第(6 )款 的有 关约 定进 行 表决。 (5 ) 表决 a.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同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按 照其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分别 计算 ; b. 系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 (ⅰ) 特别 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每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 上通 过。 (ⅱ) 一般 决议 a.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系 列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每 只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通 过;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b.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c. 系列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d. 采取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e. 系 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 项表 决; f. 系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表 决。 (6 ) 计票 a. 现场 开会 (ⅰ ) 系 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为召 集人 的授权 代表 ,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系 列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ⅱ )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b. 通讯 方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ⅰ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名 计票 员在 监督 员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由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任 监督员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的授 权代 表任监 督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未 指派 授权 代表 任监 督员, 则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推举 代表 任监 督员 。 (ⅱ) 由大 会召 集人 聘请 的公证 机关 的工 作人 员进 行计票 。 (7 ) 生效 与公 告 a .系 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照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的有 关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 定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b .系 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 议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 生 效的 系列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c.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3 .单 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 单只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单 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a. 变更 基金合 同中 与该 单 只基金 有关 的部 分条 款 , 但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本 基金 合同约 定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除 外; b.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该等 单 只基 金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c. 出现本 基金 合同 第三 部 分第三 条第 (三 )款 所述 情形的 ; d.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 e. 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应 当召 开。 (2 ) 单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通 知 、开会 方式 、议事 程序 、 计票、 表 决及生 效和 公告 比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系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有 关约 定办 理。 (3 ) 单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有效通 过的 决 议仅对 该等 基金及 基金 当 事人具 约 束力。 相关 决议 涉及 基金 管理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执行 。 (五) 基金合 同修 改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 1.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 (1) 对本 《基 金合 同》 中针 对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做规定 进行 的修 改应 经当 事人同 意,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自批 准之 日起 生效 。 (2) 但在 下列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可直 接修 改 《 基金 合同》 , 无须 召 开系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 但应进 行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① 因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颁布 之规 定的 相应 修改 而 导致 本《 基金 合同 》的 部 分条 款与之 不符 的, 则 《 基金 合同》 自行 适用 法律 、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之规 定的相 应修 改 ; ②因基 金发 起人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本 情况发 生变 更 , 包 括但 不 限于住 所、 法定代 表人 、组 织形 式、 注册资 本等 情况 的变 更; (3 ) 本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修改 的事 项, 一 经公 告, 即构 成对 《基金 合 同》的 修改 ,修 改后 的《 基金合 同》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在 本 系列 基金 终止 后, 本《 基 金合 同 》 于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本 系列 基金 清算 结果 并 予以 公告之 日终 止。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本《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 基金 合同 》产 生的或 与本 《基 金合 同》 有关的 争 议,可 首先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如 果争 议 未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提 交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仲裁时 该会 的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 有约束 力。 (七)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系列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资者 可以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系列 基金 合同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也 可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址(www.jsfund.cn )进 行查阅。本系列基金合同 的正本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的 当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忠 民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金 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居 民 储蓄业 务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汇 款 ; 国 际结 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 外 汇票 据 的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结 汇 、 售 汇; 发行 和代 理 发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 卖; 代 客外汇 买卖 ; 外 汇信 用卡 的 发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 海外 分支机 构经 营与 当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 据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发 行当 地 货币; 经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根据《 暂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托管人 应 对基金 管理 人就 系列 基金/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对象 、投 资组合 比例 、核 算、 净值 计算、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暂 行办 法》 、《试 点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 、 法 规规 定的 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金 管理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本 托管协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系列 基金/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事 宜召集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过错 造成 的系 列基 金/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向基金 管理 人索 赔。 2.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就 基 金托管 人是 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是 否将系 列基 金/ 基 金资 产和 自有资 产分 账 管理、 是否 擅自 动用 系列 基金/ 基 金资 产、 是否 按时 将分配 给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划入 分红 派 息账户 等事 项, 对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系 列基 金/ 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 基金托 管人 未对 系列 基金/ 基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 错导致 基金 资产 灭失 、 减 损 、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 遭受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和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本 托管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系列 基金/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事 宜召集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错 造成 的系 列基 金/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向基金 托管 人索 赔。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责 任,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将遵 守《 信托 法》 、《暂 行 办法 》 、 《试 点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为 基金 持有 人的 最 大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 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恪 尽职守 , 依照 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 谨慎 、 有效的 持有 并保 管各成 份基 金资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 责系 列基 金/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 责基 金 资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 防 范和 减 少风险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购 置并 保持对 于系 列基 金/ 基 金资 产的托 管所 必要 的设 备和 设施( 包 括硬件 和软 件) ,并 对设 备和设 施进 行维 修、 维护 和更换 ,以 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正 常 运 行 。 (4) 除依 据《 信托 法》 、《 暂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 不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此义 务 , 利 用 基 金 资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 所 得利 益归于 该基 金资 产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资产 转为 其固有 财产 , 不得将 固有 资产 与基 金资 产进行 交易 ,或 将不 同基 金资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违 背此款 规定 的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将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包括 但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 金资 产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将 系列 基金/ 基 金资 产与 自有 资产 严格分 开, 将各 基金 资产 与其托 管 的其他 基金 资产 严格 分开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为基 金 设立独 立的 账户 , 建立 独 立的账 簿 , 与 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 金之间 在名 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具有 实质的 独立 性。 (6) 除依 据《 信托 法》 、《 暂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2.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系列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相应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基 金的 银行预 留 印鉴 , 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和使 用 。 各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 不 限于投 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该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各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该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该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该 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各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票据法 》 、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 国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定 》 、 《 关于 大额 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3. 基金 证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作 为各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各基 金,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该基 金联 名的方 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各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证券账 户进 行该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分别 开立各 基 金资金 结算 账户 , 用于 证券 资金清 算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国 债托管 账户 , 用于国 债的 交 易 和清 算。 (4)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的投资 业务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4. 基金 资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各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相 关基 金 托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相 应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5. 与各 基金资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该 基 金 签署的 与该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相应 的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该基 金签 署与该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该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相 应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6. 国债 托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 成立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相 应的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该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相应 的基 金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 表该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上 述 手 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进行报 备。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以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的 名义代 表相应 的基金 签订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 议正 本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协 议副 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日 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 日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并 在 盖章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上述传 真 后马 上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进 行复 核, 并 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 真方式 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 基金管 理 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的 复 核结 果与 基 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 果存在 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 商未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 按照 其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持有 人 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的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持 有人名 册、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 持有人 名册 ,均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负 责分 别保 管。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商 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北京分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 该会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 仲裁 的 争议之 外, 各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 议 的其 他规 定 。 争 议处 理 期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规定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1. 本协 议双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2. 发生 以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4) 发生 《暂 行办 法》 、《 试点办 法》 或其 他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并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 开户 确认 书 和 交易 对帐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后 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定制纸 质对 帐单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送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季度对 账单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对 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发 送电 子对 帐单 。 (二) 红利再 投资 本系列 基金/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将 所获 红利 再投 资于 本系列 基 金/ 基金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其所获 红利 按除息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 投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从 2004 年 8 月 27 日开 始正 式推 出“ 开 放式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 者可与 中国 银行 、中 国工 商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农 业银 行、 兴业 银行 、交通 银行 、 招商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 银行、 北京 银行 、 平 安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青岛 银 行、深 圳发 展银 行、 宁波 银行、 东莞 银行 、临 商银 行、徽 商银 行、 温州 银行、 杭州 银行 、 上海农 商银 行、 南京 银行 、浙商 银行 、江 苏银 行、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等代 销机 构 就本系 列基 金/基金 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 ( 四) 手机短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 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010 )85712266 , 也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定制 短 信服务 。 (五) 在线服 务 通过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基金 信 息查 询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址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的 各 类 信 息,包 括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 最新动 态等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 可持 广发 理财 通卡 、北京 银行 各类 银行 卡、 招商银 行借 记卡 、 兴 业银 行兴业 卡 、 农行金 穗卡 、建 行龙 卡储 蓄卡 、 中信 银行 借记 卡、 昆明市 商业 银行 借记 卡 、 长沙市 商业 银 行借记 卡 、 光大 银行 借记 卡、中 行广 东分 行借 记卡 、金华 商行 借记 卡、 杭州 商行借 记卡 、 顺德农 信社 借记 卡、 上海 农商行 借记 卡 、 南京 银行 借记卡 、温 州商 行借 记卡 、济南 商行 借 记卡以 及 浦 发银 行东 方卡 或活期 一本 通账 和银 联其 他卡( 银联 跨行 转帐 业务 支持的 除兴 业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卡外的 银行 卡) 登录 本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办 理相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持 广发 理财 通卡、 农行 金 穗卡、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 浦发银 行东 方卡 、中 行广 东分行 借记 卡 的 投资 者还可 登录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办理 相应 基金 网上交 易 定 期定 额申 购业务 ,具 体参 见相 应的 基金 公告 。 (六) 咨询服务 1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如果想了解 本系列基金/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 况、基 金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 可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全国 统一 客服 电 话 400-600-8800 、 (010 )85712266,或 传 真 : (010 )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09 年 7 月 9 日至 2010 年 1 月 9 日 ,本 系列 基 金的临 时报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 增 加 临 商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办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 7 月15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2 关 于 增 加 徽 商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 7 月15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3 关 于 对 建 行 龙 卡 持 卡 人 开 通 嘉 实 直 销 网 上 定 投 业 务的公 告 2009 年 7 月24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4 关 于 增 加 杭 州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 7 月25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5 关 于 嘉 实 债 券 和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暂 停 申 购 和 转 入 业 务的公 告 2009 年 7 月25 日 6 关 于 恢 复 嘉 实 债 券 和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申 购 和 转 入 业 务的公 告 2009 年 7 月29 日 7 关 于 增 加 方 正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 7 月29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8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徽 商 银 行 开 办 定 投 业 务 的公告 2009 年 7 月29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9 关 于 增 加 英 大 证 券 和 宏 源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09 年 7 月30 日 英 大 证 券 包 括 本 系列基 金 10 关 于 增 加 温 州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办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 8 月6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11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安 信 证 券 和 东 莞 证 券 开 办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 8 月8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12 关 于 增 加 杭 州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办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 8 月19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13 关 于 增 加 西 南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2009 年 9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构的公 告 月4 日 14 关 于 通 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嘉 实 旗 下 开 放式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09 年 9 月4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15 关 于 增 加 南 京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 9 月10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16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 9 月17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17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创 业 板 证 券 的 提 示 公 告 2009 年 9 月23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18 关 于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在 嘉 实 网 上 申 购 基 金的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09 年 10 月10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19 关 于 增 加 浙 商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 10 月16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20 关 于 增 加 日 信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 10 月27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21 关 于 增 加 广 发 华 福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 11 月4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22 关 于 对 直 销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提 供 网 上 直 销 汇 款 支 付 业务的 公告 2009 年 11 月4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23 关 于 增 加 信 达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 11 月6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24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广 发 华 福 证 券 开 办 定 投 业务的 公告 2009 年 11 月9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25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开 办 定 投 业 务 的公告 2009 年 11 月13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26 关 于 增 加 东 兴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 11 月20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27 关 于 嘉 实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汇 款 支 付 业 务 开 通 范 围 增 加建行 龙卡 及农 行金 穗 卡 持卡人 的公 告 2009 年 12 月1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28 关 于 增 加 江 苏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 12 月2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29 关 于 通 过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嘉 实 旗 下 开 放式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09 年 12 月17 日 包括 嘉 实债 券 30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等 代 销 机 构 开 办定投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09 年 12 月31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31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浙 商 证 券 开 办 定 投 业 务 的公告 2010 年 1 月4 日 包括本 系列 基金 32 关 于 通 过 浦 发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申 购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0 年 1 月8 日 包 括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嘉 实稳 健混 合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 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嘉 实理财 通系 列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嘉实 理财 通系 列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地 点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如 需 了 解 详 细 的 信 息,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 及 基金托 管人 申请 查阅 。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3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