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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趋势(350007)

天治趋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3月)查看PDF公告

天 治 趋 势 精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0 年 3 月 )
基金 管 理人 : 天治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5 月 6 日证监许可 【 2009】 370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7 月 1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 对于认
购 (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 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 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 括市场风险、 管 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本
基金特定风险、 操 作或技术风险、 合 规风险等。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
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次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涉 及 与 托 管 相 关 的 基 金 信 息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0 年 1 月 15 日, 有 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2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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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2 1 2 1 2 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3 4 3 4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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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3 6 3 6 3 6
九 、 基 金 的 转 换 与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4 4 4 4 4 4
十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4 5 4 5 4 5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 解 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4 6 4 6 4 6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 4 7 4 7 4 7
十 三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6 1 6 1 6 1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6 2 6 2 6 2
十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6 4 6 4 6 4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7 0 7 0 7 0
十 七 、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7 2 7 2 7 2
十 八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7 4 7 4 7 4
十 九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7 5 7 5 7 5
二 十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7 9 7 9 7 9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8 2 8 2 8 2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8 4 8 4 8 4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 9 9 9 9 9 9
二 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9 1 0 9 1 0 9 1 0 9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二 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3 1 1 3 1 1 3 1 1 3
二 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4 1 1 4 1 1 4 1 1 43
一、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天 治 趋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 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
漏, 并 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4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指 《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书 :
指 《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指根据相关法律、 法 规、 规定对 《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 行的定期更
新;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天治趋
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 规则 指《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 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5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 年 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 构 为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 投资 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国境 内6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现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 募集 期: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 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 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 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 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 赎回 :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之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基金 转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7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 售基金份
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过 户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 机构 :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直销 机构 :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 账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账户;
开放 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 n日 :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基金 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 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
应收的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8
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价值;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 媒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 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
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 分
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
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传 染病传播、 法 律法规变更、 突 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等。9
三、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平路 83 号 501-5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 27 日
电话:021-64371155
联系人:张丽红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股 权 结 构 : 吉 林 省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资 6000 万 元 ,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46.16% ; 中 国 吉 林 森 林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资 5000 万 元 ,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38.46% ; 吉 林 市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资 2000 万 元 ,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5.38%。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赵玉彪先生: 董 事长、 总 经理, 硕 士, 历 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证券业务部交易部经理、 吉 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
经理兼驻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市代表、 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 任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福波先生: 董 事, 研 究生学历, 高 级经济师, 历 任吉林省白山市人民银 行
科长、 办 公室主任、 副 行级助理稽察员, 吉 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吉
林省农村信用联社资金信贷处负责人、 副主任, 现 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 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柏广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副局长、
党委书记, 中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延 边州人民
政府副秘书长, 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局长兼吉林延边林业集团董事长, 现 任吉林森
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10
邱荣生先生: 董 事, 研 究生学历, 高 级经济师, 历 任吉林省财政厅预算处 科
员、 科 长、 副 处长, 香 港振兴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吉 林省财政厅副主任, 吉 林省
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办公室主任、 财 务部经理、 总 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 现 任吉林
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李洁思女士:独立董事,自 1991 年 7 月至 2007 年 12 月在吉林省延边朝鲜
族自治州政府工作。 在 工作期间曾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 副 州长、 常 务副州长 ,
分管过政法、经济、金融等工作,现已退休。
张屹山先生: 独 立董事, 学 士, 历 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 吉 林大学经济 管
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商学院院长。
武雷先生: 独 立董事, 学 士, 曾 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 合 伙
人,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侯丹宇女士: 监 事会主席, 学士, 历 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 部
营业部经理、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天 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姚世家先生: 监 事, 硕 士, 高 级会计师, 曾 任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 场
财务处会计、 处 长、 吉 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 副 局长、 局 长、 吉 林省敦化
市林业局局长、 吉林省敦化市市长, 现 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副
总经理。
唐庆敏先生: 监 事, 本 科学历, 历 任吉林市国资局工交科科长、 吉 林市财 政
局企业二处处长、吉林市国资公司董事。
白宇 先 生 : 监 事 , 大学 本 科 学 历 , 助 理 经 济 师 职 称 , 2003 年起 就 职 于 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部总监助理、中央交易室经理。
尹维 忠 先 生 : 监 事 , 学 士 ,2005 年起 就 职 于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任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结算部总监助理。
刘伟先生: 督 察长, 学士, 历 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 项
目负责人、 自 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 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 现 任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涛先生:华东理工大学毕业,证券从业经验 10 年。曾任职于上海世基投
资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世 华 国 际 金 融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研 究 部 , 2007 年 5 月加 入天1 1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研究和基金投资管理工作, 自 2008 年 4 月 11 日至
今任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09 年 7 月 15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任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赵玉彪先生、 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总经理助理常永涛先生、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监吴战峰先生、 投
资管理部总监兼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 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谢京先生、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涛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12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 门业务 规
章。 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 各项基本管 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 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 控原则、 内 控环境、 内 控措施
等内容。 基 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 档 案
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1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工
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 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 效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科学、 合 理、 有 效, 公 司全体职员必须竭 力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 独 立性原则: 公 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
作需要的机构、 部 门和岗位, 各 机构、 部 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监 察
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协 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 风
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 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基金财产、 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
金投资研究、 决 策、 执 行、 清 算、 评 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 当
隔离。
6) 成 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政 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
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 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在 以上原则的基础上, 建 立定量的风险控制 指
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具 体而言包括如下组 成
部分:
1) 董 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 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其 主要
职能是: 检 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监督、 控 制
公司在机构设置、 管 理制度、 经 营决策程序、 内 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 发
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报 董事会批 准 ;14
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 检 查评估公司 风
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 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 完善和执行; 负 责
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 并 将调查
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 督察长: 督 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对 公司的 各
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 内 部控制委员会: 内 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
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 投 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在 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 监 察稽核部: 监 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 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向 公司管理层和有关 机
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 各 业务部门: 风 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 各 部门 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 个员工根据 国
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公 司 根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立
顺序递进、 权 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 即 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 础
的第一层监控防线; 部门内各子部门、 部 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 第
二层监控防线; 内 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
的第三层监控防线; 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 实 施对公司各
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的 职 责 是 依 据 国 家 的 有 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 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 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 司 制 定 的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包 括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门15
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 规
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包 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决策程序、 组 织架
构, 以 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投资、 研 究、 交 易、 投 资表现评估、 投 资风险分
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规范、 程序和职责等。 ② 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投资管理
部、 中央交易室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 用 以规范每个部门 的
岗位、 职 责、 业 务和人员等。 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 包 括 《 投资手册》 、 《交
易手册》 、 《研究手册》 等 , 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 用
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 通 过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会 计 政 策 和 制 度 , 做 好 公 司 各 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并 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 核
算工作,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固 有 财 产 完 全 分 开 , 分 别 设 立 账 户 进 行 管 理 ,独
立核算,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 公 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 计
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 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
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 保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 公 司 对 硬 件 设 备 的 安 全 运 行 、 数 据 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 软 硬件的维护、 数 据的备份、 信 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 机处
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 维 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 承诺将根据市 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16
四、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 于1954年成立, 1996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 大
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
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 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2009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558.41亿元,同比下降4.86%,每
股盈利为0.24元(半年),同比减少0.01 元,盈利水平符合预期;年化平均资
产回报率、年化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分别为1.34%和22.54%,较上年全年分别提
高0.03和1.86个百分点, 整 体盈利趋势向好; 总资产达到 91,101.71 亿元, 较 上
年末增长20.58%; 资 产质量稳步上升, 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 信 贷
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1.71%,较上年末下降0.5 个百分点;拨备水17
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50.51%,较上年末提升18.93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 约设有分行, 在伦敦设有全资子银行、 在
悉尼设有代表处。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
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1,896台,居全球银行业首位。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在2009 年上半年共获得
40 多个国内外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金融品
牌500 强” 、“全球银行1000 强” 中分列第9 位和第12 位, 被 《亚洲货币》 杂
志评为2009 年度 “中国最佳银行 ”, 被 《 欧洲货币》 杂志评为 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银行” , 连 续两年被香港 《 资本》 杂 志评为 “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 荣 获 《亚
洲银行家》 杂 志颁发的 “中国风险管理成就奖” , 中 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 “20 年
特别贡献奖” 等奖项, 被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评为 “最具责任感企业” , 连 续两 年
荣获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 下 设综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资 产
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核算处、 基 金清算处、 监 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 老金托管服务团队、 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 上 海备份中心
等 12 个职能处室, 现 有员工 130 余人。 2008 年, 中 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
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进行的
内 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
告” , 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
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 涛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国 家 统 计 局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总
行评估、 信 贷、 委 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 对 统计、 评 估、 信 贷及委
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 信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人 事 教育
部、 计 划部、 筹 资储蓄部、 国 际业务部工作, 对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 零 售业
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 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 管18
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华夏兴华封闭、华夏兴和
封闭、 嘉 实泰和封闭、 国 泰金鑫封闭、 融 通通乾封闭、 银 河银丰封闭等 6 只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 及华夏成长混合、 融 通新蓝筹混合、 博 时价值增长混合、 华
宝兴业宝康配置混合、 华 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股票、 华宝兴业宝康债券、 博 时裕富
指数、 长 城久恒平衡混合、 银 华保本增值混合、 华 夏现金增利货币、 华 宝兴业多
策略股票、 国 泰金马稳健混合、 银华-道琼斯 88 指数、 上 投摩根中国优势混合、
东方龙混合、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华宝兴业现金
宝货币、 上 投摩根货币、 华 夏红利混合、 博 时稳定价值债券、 银华价值优选股 票 、
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 中 信红利股票、 工 银货币、 长 城消费增值股票、 华 安上证
180ETF、 上 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 泰 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 ( LOF) 、 华 夏 中 小 板 ETF、
交银稳健配置混合、 华 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 华 富货币、 工 银精选平衡混合、 鹏
华价值优势股票(LOF)、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华安宏利股票、上投摩根成长先
锋股票、 博 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 海 富通风格优势股票、 银 华富裕主题股票、 华
夏优势增长股票、 信 诚精萃成长股票、 工银稳健成长股票、 信 达澳银领先增长 股
票、 诺 德价值优势 股票、 工 银增强收益债券、 国 泰金鼎价值混合、 富 国天博创 新
股票、融通领先成长股票(LOF)、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工银红利股票、泰
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 长 城品牌优选股票、 交 银蓝筹股票、 华 夏全球股票 ( QDII) 、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南 方盛元红利股票、 交 银增利债券、 工 银添利债券、 宝 盈
资源优选股票、 华 安稳定收益债券、 兴业社会责任股票、 华 宝兴业海外中国股 票
(QDII)、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宝盈增强收益债券、鹏华丰收债券、
博时特许价值股票、 华 富收益增强债券、 信 诚盛世蓝筹股票、 东 方策略成长股 票 、
中欧新蓝筹混合、汇丰晋信 2026 周期混合、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大成强化
收益债券、 交 银环球精选股票 ( QDII)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 华 商盛世成长股票 、
信诚三得益债券、长盛积极配置债券、鹏华盛世创新股票(LOF)、华安核心股
票、 富 国天丰强化债券、 光 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 诺 德灵活配置混合、 东 吴优
信稳健债券、 银 华增强收益债券、 东 方稳健回报债券、 华 富策略精选混合、 长 城
双动力股票、 上 投摩根中小盘股票、 华 商收益增强债券、 泰 达荷银品质生活股 票 、19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 银 河行业优选股票、 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 诺 德增强
收益债券、 工 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 信 诚经典优债债券、 国 泰双利债券、 民 生加
银品牌蓝筹混合、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中欧稳健收益债券、万家精选股票、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 长 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 长 城景
气行业龙头混合、 天 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中欧价值发现股票、 长 信恒利优
势股票、 民 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 国 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宝 盈货币市场基金、 博
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信 诚优胜精选股票、 易 方达沪深 300 指数、 中 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 鹏 华精选成长股票、 金 元比联价值增长股票、 诺 德成长优势股票、 摩
根士 丹 利 华 鑫 领 先 优 势 、 华 宝 兴 业 中 证 100 指数 、 华 安 上 证 180ETF 联 接 基 金 、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银华沪深 300 指数(LOF)、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混合、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信达澳银中小盘股票、
泰达荷银红利先锋股票、 汇 丰晋信中小盘股票、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 银 河沪深 300
价值指数、 博 时超级大盘 ETF、 博 时超级大盘 ETF 联接、 东 吴新经济股票基金等
137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 严 格监察, 确 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 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
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 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可 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 核、 检 查制度, 授 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20
格有效; 业 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 闭管理, 实 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
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 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资
运作。 利 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 严 格按照 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 送中国证监 会 。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 基金管理人发 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
行例行监控, 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21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平路 83 号 501-5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4718300
传真:021-64375409
联系人:陈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4800,021-3406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E 天网”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7596139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何奕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22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 www.95599.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虞谷云23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8560794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44291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李瑞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2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王序微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5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汉口路 130 号长江证券大厦 5F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樊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26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 q.com.cn
(1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 q.com.cn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1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 q.com.cn
(20)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7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徐菁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4008888555。
网址:www.lhz q.com
(2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3028
联系人:罗创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 q.com.cn
(24)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28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s.com
(2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路三号济南商业银行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傅咏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 q.com.cn
(2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候巍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29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联系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a18.com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10-66581666
传真:010-6658168630
联系人:温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3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344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010-62294600
网址:www.hysec.com
(3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邮政编码:200041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联系人:颜奕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 q.com
(3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31
(3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朱雪雁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 q.cn
(3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人代表:张志刚
电话:010-88656476
传真:010-8865629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32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莫晓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38)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网址:www.gfhfz q.com.cn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4371155
传真:021-64715377
联系人:周义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33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签章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34
六、 基金 的募 集
(一 )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09 年 5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09】
370 号文核准募集。
(二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三 )基 金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 )募 集信 息
1 、本 基 金 经 中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370 号 文批 准 , 自 2009 年 6 月 10
日至 2009 年 7 月 10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募 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 额
共计 526,012,330.61 份,募集户数为 6,436 户。
2、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者。
3、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 情见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35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7 月 15 日生效。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36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投资 人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 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 金 的 开 放 日 是 指 为 投资 人办 理 基金 申 购 、 赎回 等业 务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具 体业务办理时 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10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
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10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
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
或转换申请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37
价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 份 额赎回” 原则, 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 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无 效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 本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 金销售机构对申 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 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38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 资
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投 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 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的 , 需 一 次
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
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 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
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需 缴 纳 申 购 费 , 投 资 人 在 同 一 天 多 次 申 购 的 , 根 据 单次
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具体费率如下: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逐步递减: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5 万元 1.5%
25 万元≤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收取 1200 元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 1 年 0.5%39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 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调 低 赎
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制 定 基 金
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 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 ( 包括申购份额) 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假 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 ,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210.18 份基金份额。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1 年≤N<2 年 0.3%
N≥ 2 年 040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假 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满 1 年但不满 2 年, 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10,000 份, T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 元, 则 投 资 人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3%=36 元
赎回金额=12,000-36=11,964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六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 1)经基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 投资 人提 出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 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 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七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 本 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41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 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八 )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42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43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44
九、 基金 的转 换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 管 理 人 已 为 投 资 人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具体 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C ×(1-D)/(1+G)+M
转出基金赎回费=B×C×D
转换补差费= [B× C×(1-D)/(1+G)]×G
转入份额 =净转入金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B 为转出基金份额
C 为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G 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M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全 部 转 出 时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的 未 付 收 益 或 部 分 转 出 且 账 户
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时按转换比例结转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 仅限转出基金 为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45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一) 非 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 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
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46
十一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47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灵活配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基础上, 精 选受益于重大人口趋势的优势行 业
中的领先企业,追求持续稳健的超额回报。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可 转债、 央行票据、 短 期融资券、 回购、 权 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股票资产的 80%以
上投资于受益于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中的领先企业; 债 券、 现 金、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 资理 念
合理配置资产,有效控制风险;前瞻经济大势,把握人口趋势。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积极配置的基础上, 进行主题型行业配置、 债 券类别配 置
和证券品种优选; 股票资产聚焦受益于重大人口趋势主题的优势行业, 通 过行业
领先 度 和 市 场 领 先 度 的 双 重 定 量 评 价 以 及 长 期 驱 动 因 素 和 事 件 驱 动 因 素 的 双 重
定性分析, 精选其中的领先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总 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几个部 分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长期战略性目标配置与短期战术性动态调整的有机结合, 进 行自
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 长期内, 本 基金以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资产和债券资 产
的投资比例作为战略性资产配置的目标比例。 短期内, 本 基金主要根据股票市 场
估值水平、成长性、流动性、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等因素以及债券市场宏观环境、
利率趋势、 资 金供求等因素对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战术性动态调48
整。
(2)股票投资策略
通过分析中国和全球人口在总量、 结构、 分 布等方面的变化趋势, 选择受 益
于重大人口趋势主题的优势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再对上市公司的行业领先度、 市
场领先度、 长期驱动因素和事件驱动因素进行全面考察, 主 要从优势行业中精 选
领先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1)优势行业配置
通过分析中国和全球人口在总量、 结 构、 分布等方面的变化趋势, 选 择受益
于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①判断重大人口趋势主题下的受益行业。 人 口发展往往通过代际方式对经 济
发展的全局和未来产生长远的影响, 人口总量、 结 构和分布等方面的变化是经 济
增长的重要影响因素。 目前及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 我 国主要存在以下重大人 口
趋势主题: 与人口年龄结构相关的人口红利主题、 与 人口城乡分布相关的城市 化
主题、 与人口产业结构相关的工业化主题、 与 人口规模总量相关的人工成本红 利
主题等。 重大人口趋势在其不同阶段将通过人口的需求和供给的变化, 直 接或间
接的对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人口总量、 结构、 分 布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及其与经济发展的 相
互影响, 对重大人口趋势主题进行前瞻预测和跟踪研究, 判 断重大人口趋势主 题
下的受益行业。
②选择人口趋势受益行业中的优势行业。 本基金主要通过宏观经济维度、 产
业组织维度和资本市场维度三个方面的定量和定性指标的综合评估, 从 重大人口
趋势主题受益行业中选择优势行业。
宏观经济维度主要评估国民经济贡献度、 经济增长驱动力、 宏 观政策导向 性 、
经济周期共振性四大因素, 其中国民经济贡献度为主指标。 国 民经济贡献度主 要
通过行业增加值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及其变动进行分析, 经 济增长驱动 力
主要通过投资、 消费、 净 出口三大需求及相关行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拉动作用来
进行分析, 宏 观政策导向性主要从各类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各个行业的影
响进行判断, 经 济周期共振性主要从行业生命周期与经济周期之间相互作用的关
系进行判断。49
产业组织维度主要评估行业景气度、 行 业集中度、 产业链议价力、 国 际竞争
力四大因素, 其中行业景气度为主指标。 行 业景气度主要根据外部研究机构信 息
并结合内部研究对各个行业的利润增幅进行分析, 行 业集中度主要根据集中度 及
其变化趋势对行业领先企业的分享度进行分析, 产 业链议价力主要对各个行业 在
上下游行业中的控制力进行判断, 国 际竞争力是在全球化视角下考察一个行业 的
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资本市场维度主要评估估值吸引力、 资 本化程度、 市值影响力、 机 构认同 度
四大因素, 其中估值吸引力为主指标。 估 值吸引力通过 A 股与国际市场各个行业
之间静态和动态市盈率的横向比较以及各个行业市盈率的纵向比较进行分析, 资
本化程度通过行业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在行业内占比来衡量, 市 值
影响 力 是 指 A 股以 及 具 有 影 响 力 的 成 份 股 指 数 中 各 个 行 业 的 流 通 市 值 和 总 市 值
权重大小, 机 构认同度是指外部研究机构对各个行业的成长性与价值的一致性预
期。
2)领先公司选择
通过 行 业 领 先 度 和 市 场 领 先 度 的 双 重 定 量 评 价 以 及 长 期 驱 动 因 素 和 事 件 驱
动因素的双重定性分析, 精 选受益于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中的领先公司进行重点
投资。
行业领先度主要考察盈利能力、 行业贡献度和主营业务显著度, 其 中以盈 利
能力为主。 盈 利能力通过净资产收益率和毛利率并辅以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和自由
现金流量进行综合评估, 行 业贡献度依据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行业中占比进行
衡量, 主 营业务显著度通过主营行业或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比和营业利润占比进行
比较。
市场领先度主要考察估值水平、 流动性和机构认同度, 其 中以估值水平为 主 。
估值水平通过 PE、PS、PB、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PEG、PSG 等静态
估值水平、 动 态估值水平、 历史成长性、 预 期成长性指标以及综合估值水平与 成
长性的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流动性指标包括自由流通比例和日均换手率、
日均交易额等交易活跃度指标, 机 构认同度是指外部研究机构对个股的成长性 与
价值的一致性预期。
长期驱动因素主要考察主营业务前景、管理层能力、公司战略和治理结构。50
以上因素作为公司内生性成长的基础,是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保障。
事件驱动因素主要考察公司是否存在兼并收购、 投资项目、 资 产增值等基 本
面的正向变动。 以上因素是公司外延式增长的体现, 作 为长期驱动因素分析的 有
效补充。
(3)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与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可 转债、 央 行票据 等
债券品种。 债券投资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和债券品种特征因素的基础上, 通
过久期管理、 期 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和套利交易, 获 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 收
益。
①久期管理
本基金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 大组合久期, 以较多 地
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 金 将 依据 收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适当 选 择 采 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合
和梯形组合, 在长期、 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从长、 中 、 短 期债券 的
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类属券种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资 产支持证券和可转换债券之间的相 对
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 分
析,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类属债券投资比例。
④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掘市场机会, 通 过套利交易为持有人获取无风险或低风险 的
超额利润。 套 利交易策略包括跨市场回购套利、 跨市场债券套利、 结 合远期的债
券跨期限套利、可转债套利等。
2)债券品种选择
本基金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品种:
①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51
②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③在信用等级与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④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且基本面有正向变化的债券。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本 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股 性
和债性的相对变化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价分析, 选择相应券种, 以 获取相对较高的
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结合可转债发行主体所属行业、 财 务结构、 经 营业绩、 经
营效率等基本面因素对可转债进行债权价值评估和期权价值评估, 以 作 为 可 转 债
品种选择的基础。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 将 在 有 效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研
究,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估算权证价值,谨慎进行投资。
本基金主要考虑运用以下策略: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 双 向权证策略、 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 入保护性的认沽权 证
策略等。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国内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动向进行密切关注, 在 新的衍生产品 推
出市场之后, 届时将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 履行有关程序后制定适合本基金 投
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并结合对衍生产品标的工具的研究, 充 分评估衍生产品的 风
险和收益特征,谨慎进行投资。
(五 )投 资决 策流 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 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 本 公司采用较 为
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 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以 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 定
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基 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 资管理
部、 研 究发展部、 金融工程小组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 本 基金具体
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投 资决策、 投 资执行、 投 资跟踪与调整、 风 险控52
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 行业与公司研究员、 债 券研究员以及金融工程小 组
相关人员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市场、
行业、 投 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分析) , 为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 决
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 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 理
制度, 确 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 包括基本目标、 基 本原则和投 资
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依 据本基金 产
品的投资原则、 投 资限制等要求, 结 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 分 析和判断, 按
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 并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 产
配置比例和股票、 债 券的投资重点。 如遇重大情况, 投 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 开
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根 据每
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决定该周具体的投资策略, 再 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 大
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 制 成投资决定书后, 向投资总监备案。 重
要投 资 必 须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审 批 程 序 和 相 关 规 定 向 投 资 总 监 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取得相应批准。 投 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 方
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 由 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 投
资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 投 资 计 划 和 项 目 方 案 得 到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由 基 金 经 理 制 成 投 资
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53
中央交易室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对 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并作成基金投资执行表, 若 执行时
发生差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 经 理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投 资 计 划 的 实 施 情 况 和 执 行 效 果 、 研 究 员 与 金融
工程小组相关工作人员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 进一步分析判断, 并 据此
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一般情况下, 基 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 会 、
投资总监就投资现况进行总结, 并提出投资总结报告。 如 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 修
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金融 工 程 小 组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数 量 化 风 险 分 析 和 绩 效 评 估 ,并
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 投 资决策委员会, 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 ( 或拟投资
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确 保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45%。
沪深 300 指数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 证全债指数为本基金 债
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目前在中国 A 股市
场最具权威性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 已 经成为开放式基金应用最为广泛的股票 投
资业绩比较基准, 其以中国 A 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 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
的 300 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 充 分反映了 A 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 可 以描述 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 中证全债指数 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 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
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 是 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
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 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 改
名称, 或 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4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 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 而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
(八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 过分散 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 金的投资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55
5) 本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 现金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九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 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56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处 理原 则和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一)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 核了本报告 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9年12月31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20,391,527.17 76.00
其中:股票 220,391,527.17 76.00
2 固定收益投资 20,560,223.80 7.09
其中:债券 20,560,223.80 7.0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57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售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430,632.21 14.98
6 其他资产 5,614,129.50 1.94
7 合计 289,996,512.68 100.00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32,247,344.54 11.35
C 制造业 79,760,184.10 28.06
C 0 食品、饮料 20,383,000.00 7.17
C 1
纺织、 服装、皮
毛
- -
C 2 木材、家具 - -
C 3 造纸、印刷 - -
C 4
石油、 化学、塑
胶、塑料
6,405,495.00 2.25
C 5 电子 7,961,800.00 2.80
C 6 金属、非金属 - -
C 7
机械、 设备、仪
表
37,896,688.34 13.33
C 8 医药、 生物制品 7,113,200.76 2.50
C 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5,226,000.00 1.8458
3、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G 信息技术业 22,573,160.50 7.9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7,330,900.00 6.10
I 金融、保险业 32,554,735.71 11.45
J 房地产业 17,483,713.36 6.15
K 社会服务业 13,215,488.96 4.65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20,391,527.17 77.54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166 兴业银行 329,341 13,275,735.71 4.67
2 002140 东华科技 304,994 12,748,749.20 4.49
3 002244 滨江集团 815,788 11,804,452.36 4.15
4 000568 泸州老窖 300,000 11,712,000.00 4.12
5 600588 用友软件 420,000 11,617,200.00 4.09
6 002065 东华软件 460,041 10,691,352.84 3.76
7 000001 深发展A 400,000 9,748,000.00 3.43
8 600348 国阳新能 200,000 9,674,000.00 3.40
9 600030 中信证券 300,000 9,531,000.00 3.35
10 000425 徐工机械 263,121 9,240,809.52 3.25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59
5、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6、 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权证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权证投资。
7、 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 3)其他资产的构成
3 金融债券 19,958,000.00 7.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602,223.80 0.21
7 其他 - -
8 合计 20,560,223.80 7.23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90213 09国开13 200,000 19,958,000.00 7.02
2 125969 安泰转债 1,760 263,595.20 0.09
3 110005 西洋转债 1,440 212,745.60 0.07
4 110004 厦工转债 900 125,883.00 0.04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87,018.6060
( 4)期末本基金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93,598.2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3,512.6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14,129.5061
十三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 增
长率
( 1)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 2)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3)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4)
( 1) - ( 3) (2) - ( 4)
2009 年 7 月 15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
2009 年 12 月 31 日
0.60% 1.52% 1.95% 1.20% -1.35% 0.32%62
十四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财 产的 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 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 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63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 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 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64
十五 、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 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 资
产。
(四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65
4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5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
值。
(6 )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 序66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
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
同时进行。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 点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67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
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 基金资产中68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69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70
十六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收 益分 配原 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份额;
(3 )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的 20%, 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71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 收 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采 用现金分红方式 ,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 如 收
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72
十七 、基 金的 费用 和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 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 向73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 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
财产中支付。
(四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调 整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其 他费 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 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
务。74
十八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 金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 意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 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75
十九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 ) 基 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7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三 )定 期报 告
基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 金年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
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
(2 ) 基 金半年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 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告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每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77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受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减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78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澄 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 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八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九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
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79
二十 、风 险揭 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 可能
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债券资产,主要面临以下几类风险: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 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 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 币政策、 产 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 ,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 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影响 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 率风险是本基金债券 投
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通过影响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进而影响本基金股票投资
收益。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另外 , 信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的下降将影响基金利息收入进行债券类金融工具再投资的收益率。
(6)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投资于 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80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 管理能力、 行 业竞争、 市 场前 景 、
技术更新、 财 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 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 减
少,将影响本基金股票投资收益。
(二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 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 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 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 金投资组 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 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 提
高, 买 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 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 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 克 服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在 坚 持 分 散 化 投 资 和 精 选 个 券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通 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 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规避此类风险。
(四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注 册登记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
构等。
(五 )其 他风 险
(1 ) 战 争、 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 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81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属于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在灵活配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基础上, 精
选受益于重大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中的领先企业, 追求持续稳健的超额回报。 如
果股票市场或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作 为 灵 活 配 置 型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如果本基金对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判断出现较大偏差, 导 致资
产配 置 与 对 应 资 产 市 场 的 表 现 相 背 , 将 可 能 面 临 股 票 市 场 或 债 券 市 场 的 下 跌 风
险; 二是股票投资方面的特有风险, 如 果本基金对重大人口趋势受益行业的把 握
和领先企业的选择出现较大偏差, 可 能导致标的行业和企业的表现输于市场平 均
水平。 本 基金将运用多种方法提高资产配置的有效性, 并通过宏观、 行 业和公司
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增强股票投资的收益性,力争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82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3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84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
内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 择、 更 换律师、 审 计师、 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5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86
配收益;
16)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
行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87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 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88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20) 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89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90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自行
召集。
3 ) 代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就同 一 事 项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91
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必须于会 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92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 现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更换基金托管人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 到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 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 和基 金 管 理 人 ( 分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93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 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②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 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审议; 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意 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 单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再 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
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 果需要对原有 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94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表 决 ,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 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 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9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 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
布计票结果。
③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 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
监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96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 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 起 生 效 。 关于本章第 (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 文 、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97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②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98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1 )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 容、 履 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 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 解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 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 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 争 议处理期间, 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及投 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1)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99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平路 83 号 501-5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邮政编码:200031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7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 事银行卡业 务 ;100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 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可 转债、 央行票据、 短 期融资券、 回购、 权 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股票资产的 80%以
上投资于受益于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中的领先企业; 债 券、 现 金、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6)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 债 券 、 现 金 、 权 证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101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基金管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102
若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 金托管人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应严 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 名单确定前 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 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 。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 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 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103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 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
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无 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104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
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
改正。
(3 ) 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无 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
责任。105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106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 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
办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107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 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
的重大合同, 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的价值, 基 金份额净值 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
金托管人, 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 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108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 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 协 商 、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109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如 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注册登记中心, 配 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
确、 及 时地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帐户的开立、 变 更、 注 销等业务; 为 投资者登记 存
管认购、 申 购、 赎回等业务所发生的基金份额; 为 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和基金 交
易的资料查询。
(二 )资 料寄 送服 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月度对账单对每月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当月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分为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 如 投资人需要重置寄送 方
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 投 资运作、 新 产品、 国 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 等 。
(三 )网 络在 线服 务与 网上 交易 服务
通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的 留 言 板 和 客 户 服 务 信 箱 , 投 资 者 可 以 实 现 在 线 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 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 金常识等各种 信
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户、 网 上交易、 帐户查询、 电 子对
帐单申请、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密码等多种服务。
公司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1 10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四 )信 息定 制服 务
在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讯 、 E-MAIL 定期
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 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查询、 每 月账户余额与损 益
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
基金净值查询等。
(五 )客 户服 务中 心(CA LL -C ENT ER)电 话服 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8:30-17: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 息查询, 服 务投诉,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改等专 项
服务。
客服电话:400-886-4800(免长话费),021-34064800
传真:021-64375409
(六 )投 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 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1 1 1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09 年 7 月 15 日至 2010 年 1 月 15 日期间, 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 有
关的公告如下:
1 、 2009 年 7 月 16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 天 治 趋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 、 2009 年 7 月 27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加
国联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3、 2009 年 8 月 6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赵玉彪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的公告》。
4 、 2009 年 8 月 21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天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整
旗下基金所持中国宝安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5 、 2009 年 8 月 27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天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旗
下基金所持股票中国宝安恢复采用收盘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6、 2009 年 9 月 5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
下基金所持中材科技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7、 2009 年 9 月 8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信
达证券、天相投顾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8 、 2009 年 9 月 18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天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旗
下基金所持股票中材科技恢复采用收盘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9 、 2009 年 9 月 24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关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创 业 板 投 资及
相关风险揭示的公告》。
10、 2009 年 9 月 29 日指定媒体上发布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治 趋
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 回业务及在部分销售机 构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1 、 2009 年 10 月 15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天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天
治趋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部 分 销 售 机 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2 、 2009 年 10 月 16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天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广发证券和国联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1 12
13 、 2009 年 10 月 27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天治 趋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第 3 季度报告》。
14 、 2009 年 11 月 10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广发华福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5、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 2009 年 12 月 25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天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参加中信建投证券延长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 2009 年 12 月 31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天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延长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1 13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 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 资人也可以直 接
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1 14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