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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强债A(690002)

民生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二月 
重要提 示 
民生加 银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2009 年6 月9日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09】 473
号文核 准募 集,基金 合同 于2009 年7 月21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市场风 险, 也包括 基金 自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招募说明书













































































1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发售 , 在市场 波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债券 型基金,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股 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为证 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 , 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充分 考 虑自 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对认购/ 申购基 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 做出独立、谨 慎 决策, 获得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承 担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基 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律文 件, 了解本 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 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 负”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 行负担 。 除非另有说 明,本 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0 年1月21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09年12月31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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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 管理人


...................................................................................................................................... 8 四、基金 托管人


....................................................................................................................................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6 六、基金 的募集


.................................................................................................................................... 37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8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39 九、基金 的投资


.................................................................................................................................... 47 十、基金 业绩


........................................................................................................................................ 59 十一、基 金财产


.................................................................................................................................... 60 十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61 十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66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8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0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71 十七、风 险揭示


.................................................................................................................................... 75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78 十九、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81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 82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3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86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88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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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绪 言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 称“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 明书 不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 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持有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资 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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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民 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民 生加 银增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民 生加 银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 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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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现 实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 代销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销 机构 23.直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 合《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指办 理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为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集 期: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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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 37.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规 则》 :指《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销售服务 费:指 从基金资 产中计 提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销 售以及 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费用 44.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根 据 认购费 、 申购 费收 取方 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的代 码不 同,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或 有不 同 45. 基金转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同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指投 资人通 过向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9.元:指 人民 币元 50.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 相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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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用后的 余额 51.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4.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6.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不 能避 免、不 能克服 且在本 基金 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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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东 成立时间 :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0000 万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60 %) 、 加拿大皇 家银行 (持 股 30%)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持股 10%) 。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00 联系人 :顾 定锟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及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 ; 经营管 理层 下设专 门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 以及设 立常 设部 门: 投资部 、 研究 部、 市场部 、 运营 管理 部、 交易部 、信 息技 术部 、综 合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0 年 1 月 21 日,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2 只开放式 基 金: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杨东先 生: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工 程师 。 历任中 国人民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科技 处、 调统 处 等部门 处长 ,交 通银 行深 圳分行 电脑 处处 长, 后加 入中国 民生 银行 ,历 任深 圳分行 副行 长 , 杭州分 行行 长、 深圳 分行 行长。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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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沈建军 先生 : 董事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国 家物资部 办公 厅、 国家内 贸部办公 厅处 长、 全国 工商 联办 公厅 主席办公 室主 任、 中国民 生银行国 际业 务部 、 中国 民生银行 资产 管理 部、 中国 民生 银行 投资 银 行部副 总经理。 现任中 国 民生银 行董 事会 战略 发展 与投资 管理 委员 会投资 管理 办公 室主 任。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 曾在普 华永 道会 计事 务所 从事审 计、 税务 监督 方面 的工作 , 历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高级 顾问 , 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投资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首席会计师 和首 席财 务官。 现任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资产 管理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和首席 财务官 。 霍平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历任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投资 管理 公司 (多伦 多) 基金业 绩评 估分析员 、国 际投资 研究 及分 析( 地区 )员、 国际 投资 研究 及分 析(行 业) 员。 现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投资 管理( 亚洲 )有 限公 司( 香港) 基金 经理 。 李镇光 先生 : 董事 ,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 曾任海 口 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港 景 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三峡 财务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副经 理 、 经理。 现任 三峡 财务 有限责 任公司副 总经 理。 朱晓光 先生 : 董事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 曾任中 国 银行北 京分 行财 会部 副科 长, 中国 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 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财务 总监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王国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生 导师 , 经济 学教 授,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 政府特殊津 贴获 得者 。 先后在 福建 师范大 学、 南京 大学 任教 , 曾任华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现任中 国社 会 科学院 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 并兼任 中国 金融 学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农村 金融 学会 常 务理事 等职 。 张亦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厦门大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历任 厦门 大学 经济 系讲师 、 经济 学院财 金系 副教 授、 教授、 系副主 任、 系主 任、 厦门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 现任厦门 大学 金融 研究所 所长 。


Cole Randy Capener 先 生: 独立董 事, 法律 博士 。历 任美国 贝克 麦坚 时律 师事 务所的 律 师、合 伙人 。后 创办拯 救 非洲家 庭的 慈善 组织 。现 任美国 拯救 非洲 家庭 的慈 善组织 总裁 。 2.基金管 理人 监事 会 成员 赵尚恒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学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交通 银行 郑州 分行 支行 行长 、 太平 洋保险 公司 湖南 省分 公司 副总经 理、 民生银 行电 子银行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会主席 。 徐敬文 先生 : 监事 , 硕士, 美国伊 利诺 州注 册会 计师, 美国 注册 管理 会计 师, 特许金 融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其中包 括 加拿大 皇家 银行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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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 现 于香港 担任 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 公司 亚洲 股 票市场 研究 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现任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副经 理。 顾定锟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广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财会 部副 科长 、 中国光 大银行 深 圳宝城 支行 会计 科科 长 、 中国民 生银 行深 圳分 行计 财部副 总经 理 、 深圳彩 田支行副 行长 (主 持工作 ) 、 深圳 分行 会计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 圳分行 同业 金融 部副 总监 (主 持工 作) 。 现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营运 总监 兼综 合管 理部总 监。 黄梅萍 女士 : 监事 , 硕 士。 曾先后 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深 圳市分 行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 会深圳 监管局工 作 。现 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副总监 。 3.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杨东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见上。 张嘉宾 先生 : 总经理 , 工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深 业美 国公司 ( 新泽西 ) 副总 裁, 瑞银华 宝 (纽约 ) 业务 经理 , 富国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市场总 监 ,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首席市 场官 , 中国光 大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香港 ) 首席运 营官。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朱晓光 先生 :督 察长 ,简 历见上 。 4.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傅晓轩先生 ,基金 经理, 上海交通大 学硕士 ,13 年 证券从业经 历。曾 任大鹏 证券综合 研究所债券 高级分 析师。2004 年加 盟中国 民生银行 ,曾任金融 市场部 发债融 资中心高级 经 理, 负责 短期 融资 券的 承销 发行工 作 , 后 任金 融市 场部 代客资 产管 理中 心投 资组 合经理 。 2008 年进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负责固 定收 益投资及 研究 业务 。 自 2009 年 3 月 27 日起 至今担 任民生加 银品 牌 蓝 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自 2009 年 7 月 21 日起至 今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乐瑞祺 先生 , 基金经 理, 复旦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6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 任衡 泰软件 定量 研究部定量 分析师 ,从事 固定收益产 品定价 及风险 管理系统开 发工作 。2004 年加入博时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担任固 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 助理, 从事固定收 益投资 及研究 业务。2009 年 进入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 自 2009 年 9 月 10 日起 至今 担任 本 基金基金经理 。 陈东先生,基金 经理,武 汉大学经济学博 士,11 年 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德邦 证券总裁 助理兼 研究 所所 长,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研究 总监 , 广发证 券公 司研 发中 心副 总经理 。 2008 年进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公 司研 究部总监,自 2009 年 3 月 27 日起 至今 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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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09 年 9 月 10 日起至 今担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成 员组成 ,设主席 1 名,其 他委 员 4 名 。名 单如 下: 黄钦来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1998 年 7 月进入 国泰 君安 证券 研究 所 ,2000 年 7 月加入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后任 研究 员、 普 惠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普 天收益 基金 基金 经理、 鹏华 中国 50 基金 基 金经理 、基 金管 理部 副总 监、基 金管 理部 总监 、机构理财 部总 监 兼研究 总监 ,现 任 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兼投 资总 监, 自 2009 年 3 月 31 日起担 任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嘉 宾先生 ,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简历见 上; 陈东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 简历见 上 ; 傅 晓 轩先生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简历 见上 ; 陈廷 国先 生,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 2008 年 1 月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研究部 首席 分析 师。 朱晓光 先生 、黄 梅萍 女士 列席会 议, 简历 见上 。 6.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 (三)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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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 25.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并建 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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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故意 损害 投资 人 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会 公 德,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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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其 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公 司)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 司诚信 、 合法 、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 权益 , 依 据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 并结 合公司实 际情 况, 制定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 公司 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 对 公司 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司 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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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司 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 公司的 各机构、部 门和岗 位职责 的设置保持 相对独 立,公司 的基金 财产、 自有 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4)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订 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证 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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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理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 公司 经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分 支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司 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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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 : 1)研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观。 2)建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制 度, 保持 通 畅的交 流渠道 。 5)建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系。


(3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配制度 ,确 保不 同 投资人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立 科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 防止不 正当 关联 交易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 投资 涉 及关联 交易 的, 在相 关投 资研究 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批 准。


(6 ) 公司 在审 慎经 营和合法 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创 新。 在充分 论证 的前提下 周密 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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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金融创 新品 种或 业务 的法 律性质 、 操作 程序 、 经 济 后果等 , 严格 控制 金融新 品种 、 新 业务 的 法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标 准、 销售渠 道管 理、 广告宣 传行 为规 范, 建立广告 宣传 、 销 售行为 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售 人员 准则 ,严 格奖 惩措施 。


(8 ) 制 定详 细的 登记 过户工 作流 程, 建立 登记 过户电 脑系 统、 数据 定期 核对、 备份 制度 , 建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 ) 公司 按照 法律 、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 完善 的信 息披露 制度 , 保 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掌握 内 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性 、 可操作 性原 则, 严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算机 机房 、 设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 准, 设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护 、 分权 制约等功 能。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得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信息 数据 实行 严格的管 理, 保证信 息数 据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的授 权 修订 程序, 并坚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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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确职 责划 分, 在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 明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 凭证制 度, 通过凭证设 计、 登录 、 传递 、 归档等 一系 列凭 证管 理制 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体 系, 正确 设置 会计 账簿, 有效 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3)建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计复 核和 业 务复核 防止 会计差 错的 产生 。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格制 定财 务收 支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觉遵 守 国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董事 会聘任 ,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确监 察稽 核部 门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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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1 ) 强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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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年 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 业银行 之一。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由原 中国建设银 行于2004年9 月 分立而成立 ,承继 了原中 国建设银行 的 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 关的资 产和负债。 中国建 设银行 (股票代码 :939 )于2005 年10月27日在 香港联合交 易所主 板上市 ,是中国四 大商业 银行中 首家在海外 公开上 市的银 行。2006 年9月 1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第一 家H股公司 晋身 恒生指数 。 2007 年9月25日中国建设 银行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 股( 包括224,689,084,000 股H 股及9,000,000,000 股A股) 。 2009年上半 年, 中国建 设银行实 现净 利润558.41亿 元, 同比 下降4.86% , 每股 盈利为0.24 元 (半 年) , 同比 减少0.01 元, 盈 利水 平符 合预 期; 年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 年 化平均 股东 权 益回报率 分别为1.34% 和22.54% ,较 上年全 年分 别提 高0.03 和1.86 个百分 点,整 体盈利 趋势 向好; 总资 产达 到91,101.71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20.58%;资产 质量 稳步上 升,不良 贷款 额 和不良 贷款 率实 现双 降, 信贷资 产质 量持 续改 善, 不良贷 款率 为1.71%,较上 年 末下 降0.5 个 百分点 ;拨 备水 平充 分, 拨备覆 盖率 为150.51% ,较 上年末 提升18.93 个百分 点。 中 国建设 银行在 中国内 地设 有1.4万余 个分支 机构,并 在香港 、新加 坡、法 兰克 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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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翰内斯 堡 、 东京 、 首尔 、 纽约设 有分 行, 在伦 敦设 有全资 子银 行、 在悉 尼设 有代表 处 。 中国 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 (ATM )31,896台,居 全球银行 业首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 在2009 年上 半年 共获 得40 多个国 内 外奖项 。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 志公 布的 “全球 金融 品牌500 强” 、 “ 全球银 行1000 强” 中分 列第9 位和第12 位, 被 《亚 洲货 币》 杂志评 为2009 年度 “中 国最 佳银 行” , 被 《欧 洲货币 》 杂志评 为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银 行” , 连续两年被 香港 《资 本》 杂志评为 “中 国杰 出零售 银行 ” , 荣获 《 亚洲 银行家 》 杂志 颁发 的 “ 中 国风险 管理 成就 奖” , 中 国 扶贫基 金会 颁 发的 “20 年特 别贡 献奖 ” 等奖项 , 被中 国红 十字 基 金会评 为 “最 具责 任感 企 业” , 连续 两年 荣获香 港《 财资 》杂 志“ 中国最 佳境 外客 户境 内托 管银行 奖”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 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 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 管处、 QFII 托管处、基 金核 算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核 算团 队 、 养老金托管 服务团 队、养 老金托管市 场团队 、上海 备份中心等12个职 能处室 ,现有员工130 余人 。2008年, 中国建 设银行一 次性 通过 了根 据美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 (AICPA ) 颁布 的审 计 准则公告 第70号(SAS70 )进行的 内 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 内最 干净的无 保留意见的报告” ,中国建 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 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 国际 专项认 证的 托管 银行 。 2.主要 人员 情况 罗中涛 ,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总经理 , 曾就 职 于国 家统 计局、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评估、 信贷 、 委托代 理等 业务 部门 并担 任领导 工作 , 对统 计、 评 估、 信贷 及委 托代 理业 务 具有丰 富的 管理 经验。 李春信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部 、计划 部 、 筹资储 蓄部 、 国际 业务 部, 对商业 银行 综合 经营 计划、 零售 业务 及国 际业 务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 营情况 截止到2009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华夏 兴华封 闭、 华夏兴 和封 闭、 嘉实泰 和 封闭、国泰 金鑫封 闭、融 通通乾封闭 、银河 银丰封 闭等6只封 闭式证券 投资基 金,以及 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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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成长混 合 、 融 通新 蓝筹混 合、 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 、 华宝兴 业宝 康配 置混 合、 华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股 票、 华宝兴 业宝 康债券 、 博时裕 富指 数、 长城久恒 平衡 混合 、 银华 保本增值 混合 、 华 夏现金 增利 货币 、 华宝兴 业多策 略股 票 、 国 泰金马 稳健混 合 、 银 华- 道琼斯88 指数 、 上投摩 根中国优势混合、东方龙混合、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 ) 、华富竞争力优选 混合、华宝兴 业现金 宝货 币、 上投摩 根货币 、 华夏红 利混 合、 博时稳定 价值 债券 、 银华 价值优选 股票 、 上 投 摩根阿尔 法股票、 中信红 利股票、 工银货币 、长城 消费增值 股票、华 安上证180ETF 、上 投 摩根 双息 平衡 混合 、泰达 荷银 效率 优选 混合 (LOF ) 、华夏中小板ETF、交银稳健 配置 混 合、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华富货币、工银精选平衡混合、鹏华价值优势股票(LOF)、 中信稳 定双 利债 券、 华安 宏利股 票、 上投摩 根成长 先锋股 票、 博时价 值增长 贰号混 合、 海富 通风格 优势 股票 、 银华富 裕主题 股票 、 华夏 优势增 长股票 、 信诚 精萃 成长股 票、 工银 稳健 成 长股票 、 信达 澳银 领先增 长股票 、 诺德 价值 优势股 票、 工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 国泰金 鼎价 值混 合、富国天博创新股票、融通领先成长股票(LOF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工银红利股 票、泰 达荷 银市 值优 选股 票、长 城品 牌优 选股 票、 交银蓝 筹股 票、 华夏 全球 股票(QDII)、 易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 南 方盛元 红利 股票 、 交银增 利债券 、 工银 添利 债券 、 宝盈资 源优 选股 票、 华安 稳定 收益 债券 、兴业社 会责 任股 票、华 宝兴业海 外中 国股 票(QDII ) 、海 富通 中国 海外股 票(QDII ) 、宝盈 增强收益 债券 、鹏华 丰收 债券、 博时 特许 价值 股票 、华富收 益增 强 债券、 信诚 盛世 蓝筹 股票 、东方 策略 成长 股票 、中 欧新蓝 筹混 合、汇丰 晋信2026周期混 合、 信达澳 银精 华配 置混 合、 大成强 化收 益债 券、 交 银 环球精 选股 票 (QDII ) 、 长城稳健 增利 债 券、 华商 盛世 成长 股票 、 信诚三 得益 债券 、 长盛 积 极配置 债券 、 鹏华 盛世 创 新股票 (LOF)、 华安核 心股 票 、 富 国天丰 强化债 券 、 光 大保 德信增 利收益 债券 、 诺德 灵活配 置混合 、 东吴 优 信稳健 债券 、 银 华增 强收 益债券 、 东 方稳 健回 报债 券、 华 富策 略精 选混 合、 长 城双动 力股 票、 上投摩 根中 小盘 股票 、 华 商收益 增强 债券 、 泰达 荷 银品质 生活 股票 、 光大 保 德信均 衡精 选股 票、 银河 行业 优选 股票 、 海富通 领先 成长 股票 、 诺 德增强 收益 债券 、 工银瑞 信沪深300 指数、 信诚经 典优 债债 券、 国泰 双利债 券、 民生加 银品牌 蓝筹混 合、 信达澳 银稳定 价值债 券、 中欧 稳健收 益债 券 、 万 家精选 股票 、 浦 银安 盛精 致生活 混合 、 长 盛同 庆可 分离交 易股票 、 富国 优 化增强 债券 、 长城 景气行 业龙头 混合 、 天治 趋势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 中欧价 值发现 股票 、 长 信恒利 优势 股票 、 民生加 银增强 收益 债券 、 国联安 主题驱 动股 票 、 宝 盈货币 市场基 金 、 博 时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 信诚 优胜精 选股 票、 易方达沪 深300 指数 、 中银中 证100 指数增 强、 鹏华 精选成 长股 票 、 金 元比联 价值增 长股 票 、 诺 德成长 优势股 票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领先 优势 、 华 宝兴业 中证100 指数、 华安 上证180ETF 联接基金、 农 银汇理 策略 价值 股票 、 国 泰中小 盘成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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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股票、 银华 沪深300指 数( LOF ) 、 光大保德信 动态 优 选混合 、 华 商动 态阿 尔法 灵活配 置混 合、 信达澳 银中 小盘 股票 、泰 达荷银 红利 先锋 股票 、汇 丰晋信 中小 盘股 票、 华夏 盛世精 选股 票 、 银河沪 深300 价 值指 数、 博 时超级 大盘ETF 、 博时超级 大盘ETF 联接、 东 吴新 经济 股票基 金等 137只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工 作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印 章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 制约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基金 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督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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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每工作 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 人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书 面要求 管理人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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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东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温云春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 构 (1)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服电 话:95533 联系人 :何 弈 电话:010-67596088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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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3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 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5)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法 兰克 纽曼 (Frank N. Newman ) 客服电 话:95501 联系人 :周 勤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406 网址:www.sdb.com.cn (6)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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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755-83076583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客服电 话:025-96400 联系人 :贺 坚 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25-84544129


网址:www.njcb.com.cn (8)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9)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金 融大 街丙 17 号北京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金 融大 街丙 17 号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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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 :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73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宁黎明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888 联系人 :张 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江 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或当地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胡关金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李 洋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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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5)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2262780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16-168 网站:www.pa18.com (16)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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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7)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李 金龙 电话:025-84457777-950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18)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大 厦 10 、24 、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大 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客服电 话:95513,400-8888-555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19)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黄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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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0)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99 号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68419867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21)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2)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gfhf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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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3)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网址:www.guosen.com.cn (24)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联系人 :刘 权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26)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36、38、41 和 4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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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305 传真:020-87555417 网址:http://www.gf.com.cn (27)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0510-82588168 联系人 :袁 丽萍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5288,0510-82588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8)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16 号 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传真:010-85252655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29)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经三 路 15 号广 汇国 贸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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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0)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联系 人: 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2)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巍 电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344 网址:www.hyse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和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 选择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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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东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10 联系人 :洪锐珠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吴军娥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吴军娥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号汇亚 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单峰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单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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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09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09 】473 号文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有效 基金 份额 为 1,590,509,147.79 份, 利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 为 424,597.00 份 , 两项合 计共 1,590,933,744.79 份基金份额 , 其中, A 类份额 346,070,312.35 份,C 类份额 1,244,863,432.44 份; 有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4,103 户, 其中 A 类份 额 3,441 户, C 类份额 10,662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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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七、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 金合同 已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正 式生 效,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 始 管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 证 监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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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人 应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 赎 回 。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另行公 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 法请见相 关 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09 年 8 月 21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三)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金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赎回遵 循“先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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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购的 确认 以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投资人 应主 动查 询申 请的确 认结 果 。 3.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1. 投资 人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时, 每次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投资人 可 以多次 申购 ,累 计申 购金 额不设 上限 。 2.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本基金 的投资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和最 低赎 回份 额 均 为 100 份 ,本 基金不对单 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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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申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 购时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 本基 金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如 下: 单次申 购金 额 M A 类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0.8% 0 100 万 ≤M <200 万 0.5% 200 万 ≤M <500 万 0.3% M ≥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 多次申 购, 须按 每次 申购 所对 应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投资人 申 购费率按 照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 2.赎回费 用 本基金 A 类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均收取赎 回费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的 赎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A 类基金 份额 的 赎回费 率 T <1 年 0.10% 1 年≤T <2 年 0.05% T ≥2 年 0 注:上 表中 ,1 年按365 天计算 。 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C 类基金 份额 的 赎回费 率 T <30 天 0.10% T ≥30 天 0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 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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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申购份 额的 计算 : (1) 计算 公式 1)A 类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份 额计算 方法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 申购费 率)/ (1+申购 费率)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固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 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 0.8% ,T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投 资人 申 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申购费 用= (100,000×0.8% )÷ (1 +0.8% )=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793.65=99,206.35 (元 ) 申购份 额=99,206.35÷2.000=49,603.18 (份) 2)C 类基金份 额的 申购份额计算 方法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 值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 人 申购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2.000=50,000 (份 ) (2)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金 额的 计算 : (1) 计算 公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投资 人 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为 400 天, 适用的 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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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回费率 为 0.05% ,T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05%=10.00( 元) 赎回金 额=20,000.00-10.00=19,990.00( 元)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金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投资 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为 40 天, 适用的赎 回 费率 为 0,T 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 2.000 元, 则其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0 ( 元) 赎回金 额=20,000.00-0=20,000.00 (元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无法 按时 计算 或公告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方 可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八)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但应 当 先向证 监会 备案: 1.因不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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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生上 述规 定的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及 时公告 。 (九)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按 照规 定公 告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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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网站或短信 等 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本基金 已经 开通 和民 生加 银品牌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 690001) 之间的 转换 ,但本基 金 A 类 690002 份额与 C 类 690202 份额之 间不 能相 互转 换 ;本公司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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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来发行 成立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将 视具 体情 况确 定是 否开展 基金 转换 业务 ; 具体业务 规则 , 请 见有关 公告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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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控 制基 金资 产风险 、 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基础 上, 通过积 极主 动的投资 管理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争 取实 现超 过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业 绩。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 金是债券 型基金, 投资于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资产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据 、 企 业债 券、公司债 券、可 转换公 司债券(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公司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 证券、 回购 等。 基 金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本基 金还可投 资于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 持有可转 债转股 所得股票 、二级市 场股票 和权 证、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上 述非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三)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其对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以及 证券 市场 政策 ;


4.债 券发 行主 体状 况综 合 分析; 5.债 券、 股票 等资 产的 预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奉 行“ 自上 而下” 和“ 自 下而上” 相结合 的主动式 投资管 理理 念,采 用价值 分析 方 法, 在分 析和 判断 财政 、 货币 、 利 率、 通货 膨胀 等 宏观经 济运 行指 标的 基础 上, 自上 而下 确 定和动 态调 整大 类资 产比 例和债 券的 组合 目标 久期 、 期限结 构配 置及 类属 配置; 同时 , 采用 “ 自下 而上” 的投 资理 念, 在研究 分析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风 险、 供求关 系、 收益率水 平、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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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水平等 因素 基础 上 , 自下 而上的 精选 个券 , 把握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投 资机 会; 同时 , 根 据 股票一 级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股票 二级 市场 交易 状况、 基金 的流 动性 等情 况, 本基金 将积 极 参与新 股发 行申 购、 增发新股申 购等 权益 类资 产投 资, 适当 参与 股票 二级 市场投资 , 以增 强 基金资 产的 获利 能力 。 1、 大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在遵守基金 合同规定的 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的前 提下,以现代 投资组合理 论、 经济周 期理 论为 指导 , 运 用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 析方 法, 通过 对财 政、 货币 、 利率 、 通 货膨 胀 等宏观 经济 运行 指标 进行 前瞻性 研究 分析 , 判断 和 预测中 国经 济周 期和 趋势 , 综 合比 较大 类 资产的 收益 及风 险情 况, 确定债 券、 股票 、现 金等 大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 2、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目标久 期配 置策 略 目标久 期配 置策 略是 债券 投资最 基本 的策 略之 一,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 财 政政策 、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 经济变 量进 行自 上而 下的 深入分 析 , 在 预测 市场 合 理利率 水平 的基 础上 , 判 断利 率变 化的 时 间、 方向 和幅 度, 测算 投 资组合 和业 绩比 较基 准在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时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在控制资产 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过调 整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即在 预期 利 率将要 上升 的时 候相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适当 缩短 组合 的久期 , 在预 期利 率将 要下 降的时 候相 对 业绩比 较基 准适 当拉 长组 合的久 期, 以提 高债 券投 资收益 。 (2)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收益率曲线是分析利率走势 和进行市场定价的基本工 具,也是进行债券投资的 重要依 据。通 常情 况下 ,在 市场 利率水 平、 不同 期限 市场 上债券 供求 关系 等因 素发 生变化 的时 候 , 收益率 曲线 上不 同期 限债 券的收 益率 都将 随之 产生 调整 , 从 而使 收益 率曲 线出 现平行 移动 或 非平行 移动 ,其 中非 平行 移动又 可以 分为 正向 蝶形 形变、 反向 蝶形 形变 以及 扭曲形 变等 。 如果收 益率 曲线 发生 了非 平行移 动, 则在相 同的 久期策略 下采 用不 同的 组合 , 其组合 收 益率也 将产 生较 大的 差异 。 本 基金 将加 大对 收益 率 曲线形 变的 研究 , 在所 确 定的目 标久 期配 置策略 下, 通过 分析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可能 发生 的形 变,在 期限 结构 配置 上适 时采取 子弹 型 、 哑铃型 或者 阶梯 型等 策略 ,进一 步优 化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使本 基金 获得 较好 的收益 。 (3) 类属配 置策 略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久期 和期 限结构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 种的信 用 风险 、 市 场风 险、 流动 性、 赋税水 平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 研 究同 期限 的不 同品种 之间的 利差 情 况及其 变化 趋势 , 以及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两 个市 场间 同一品 种的 利差 情况 及变 化趋势 , 制定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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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券类属 配置 策略 , 在各 种 固定收 益品 种之 间进 行优 化配置 , 主动 地增 加预 期 利差将 收窄 的固 定收益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降低预 期利 差将 扩大 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以获取 不同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 (4)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选择 1) 政府信 用债 券 本基金 对国 债、 央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等 政府 信用债券 的投 资, 主要根 据宏观经 济指 标、 货币 财政 政策 、 市场供求等 分析 , 预测 收益 率曲线的 未来 变动 趋势 , 综合考虑 国债 、 央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等 不同品 种的 流动 性及 风险 收益状 况 , 选 择具 有较 高 投资价 值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2) 企业信 用债 券 本基金 对于 其他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 短 期融 资券等 企业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 将参 考 外部评 级结 果、 宏观经 济所处阶 段、 债券发 行主 体以及债 券的 信用 状况 及其 变动趋 势, 在有 效控制 整个 组合 信用 风险 的基础 上, 结合流 动性 分析, 采取 积极 的投 资策 略, 挖掘价 值被 低 估的品 种, 以获 取超 额收 益。 3) 可转换 债券 与一般 企业 债券 不同 , 可 转换债 券给 予投 资人 在一 定条件 下转 股、 回售 债券 的权利 , 与 此同时 , 可转 换债 券发行 人也享 有在 一定 条件 下赎 回债券 、 下调 转股 价的权 利。 因此 , 可 转 换债券 在市 场上 兼具 债性 和股性 , 当正 股价 格高 于 转股价 格 , 且 可转 换债 券 的价格 与转 股平 价相差 不大 时 , 可 转换 债 券的价 格变 动与 对应 股票 的价格 变动 表现 出较 强的 相关性 , 而当 正 股价格 远低 于转 股价 格时 , 可 转换 债券 的价 格将 趋 于纯债 券的 价格 , 此时 , 可转换 债券 表现 出较强 的债 性。 本基金 将通 过研 究市 场状 况以及 可转 换债 券在 当前 市场状 况下 所表 现出 的特 性, 确 定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策略 , 同 时本基 金还 将积 极跟 踪可 转换债 券基 本面 的变 化情 况, 如对 应公 司 的业绩 情况 以及 可能 出现 的下调 转股 价机 会, 寻找 最佳的 投资 时机 。 此外 , 对于发 行条 款、 票息、 内嵌 期权 价值 较高 且公司基 本面 优良 的可 转换 债券 , 因其 内在价 值较 高, 反映到 二级市场 上, 会产生 较大 的一、 二级 市场 价差 。 因此, 本基金 还将 积 极关注 可转 换债 券在 一 、 二级市 场上 可能 存在 的价 差所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参 与可 转债 的一 级市场 申购 ,获 得稳 定收 益。 4)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与可 转换 债券类 似, 都是 由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含 有转 股期 权的 债券, 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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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之处是 可分 离交 易债 券在 上市后 将自 动拆 分为 认股 权证和 纯债 券 。 本 基金 对于 可分离 交易 债 券的投 资主 要采 取以 下两 种策略 : 一是 一级 市场 申 购策略 , 对于 票息 、 发 行 条款比 较优 厚的 公司, 上市 后纯 债券 加对 应 期权的 价格 高于 一级 市场 的申购 价, 本基 金在 深入 研 究的基 础上 , 积极参 与一 级市 场的 申购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 下获得 稳定 收益 ; 二是 关 注可分 离交 易债 券上市 后纯 债券 的内 在价 值,发 掘内 在价 值被 低估 的品种 ,进 行二 级市 场操 作。 5) 资产支 持证 券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走 势、 资产 提前 偿还 率、 资 产池 的结 构及 质量 等因素 , 判 断提前 偿付 风险 和资 产违 约风险 , 并根 据资 产证 券 化的收 益结 构安 排 , 预 测 分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未 来现 金流 , 通过 研 究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的 久期 与收 益率曲 线的 影响 , 密切 关注流动 性变 化, 在严格 控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筛选 出经风险 调整 后具 有较高 投资 价值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以 获取 较高 的投 资收益 。 (5) 收益率 曲线 骑乘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骑乘 策略 是指 选取处 于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的 券种 进行 配置 , 随 着 债券剩 余 期限缩 短 、 到 期日 临近 , 其到期 收益 率将 有所 下降 , 从 而产 生较 好的 市场价 差回报 。 本基 金 将积极关注收益率曲线的变 化情况,在收益率曲线较 陡的部位适当采用收益率 曲线骑乘策 略,利 用收 益率 曲线 的快 速下滑 获得 相应 的收 益。 (6) 回购策 略 在市场 较为 平稳 时, 本基 金通过 质押 组合 中的 债券 , 融入 资金 并购 买债 券, 以获得 高于 本基金 的资 产规 模所 能支 撑的收 益水 平 。 本 基金 将 遵守银 行间 市场 关于 回购 的有关 规定 , 在 相关规 定的 范围 内, 利用市场的 平稳 时期 , 进行 回购融入 资金 , 同时 投资 于 2 年以 下的 流动 性较好 的债 券, 以获取 利差收益 , 增加 投资 人的 回报。 本基 金还 将密 切关 注 和积极 寻求 由于 短期资 金需 求激 增产 生的 逆回购 投资 策略 等投 资机 会。 (7) 套利策 略 1)跨市套 利。同 一品种 在 银行间市 场与交 易所市 场 、同期限 债券品 种在一 、 二级市 场 上由于 市场 结构 、 投资 者 结构等 原因 在某 个时 期可 能存在 收益 率的 差异 。 本 基金在 充分 论证 套利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合适 时机 ,进 行跨 市场 套利操 作。 2)跨期套 利。本 基金将 利 用一定时 期内不 同债券 品 种基于利 息、违 约风险 、 流动性 、 税收特 性、 可回购 条款 等方面的 差别 造成 的收 益率 差异 , 同时买 入和 卖出 这些券种 , 以获 取 二者之 间的 差价 收益 。 (8) 个券选 择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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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基金 将严 格依 据上 述投 资策略 ,通 过自 下而 上精 选个券 ,审 慎分 析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供求 关系 、 收益率 水平 、 税收 水平等 因素 ,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价 值被低 估的 债券 进行投 资。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是 本基 金的 重点 关注对 象: 1)符 合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品种; 2)信 用质 量正 在改 善或 者 预期将 改善 的企 业信 用性 债券; 3)具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品种; 4)有 增值 潜力 、价 值被 低估的品 种等 。 3、 股票投 资策 略 (1) 一级市 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控 制基 金资 产风 险、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运用 价值 分析, 积 极寻求 股票 一级市 场和 二级 市场 定价 差异所 产生 的新 股上 市溢 价机会 ,增 强基 金资 产的 获益能 力。 本基金 将借 助公 司行 业研 究员的 力量 , 对 新股 的内 在价值 进行 评估 ; 同 时, 综合考 虑股 票发行 政策 、 一级 市场 供求关系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二级市 场交 易状 况等 因素 , 预测拟 认购 新 股的中 签率 、 收益 率, 从 而确定 以合 理规 模的 资金 精选个 股认 购 , 实 现新 股 申购收 益率 的最 大化。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整体 资产 的流动 性需 要、 股票 是否 符 合二级 市场 的投 资策 略以 及市场 价 格与其 内在 价值 的偏 离程 度等因 素决 定继 续持 有或 者卖出 申购 所获 得的 新股 。 (2) 二级市 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自上而 下” 和“ 自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策略 , 适当参 与二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 以增 强组合 的获 利能 力, 提高 预期收 益率 。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 行业特 性、 行业竞 争结 构、 行业 商业 模式 等方 面的分析 , 综 合判断 行业 景气 度和 行业 估值水 平 , 自 上而 下确 定 本基金 二级 市场 股票 的行 业投资 比例 , 避 免行业 集中 度过 高的 风险 。 本基金 将采 取“ 自下 而上” 的精选 个股 策略 , 在全面 细致分 析上 市公 司的 公司 治理 、 发展 战略、 经营 管理 、财 务状 况等方 面的 基础 上, 重点 关注以 下两 类上 市公 司: 1)分红能 力强的 企业。 从 历史分红 记录、 当前分 红 能力、未 来分红 潜力等 方 面进行 分 析,考 核的 指标 主要 有每 股未分 配利 润、 每股 盈利 、每股 经营 性现 金流 净额 、股息 率等 。 2)具有持 续竞争 优势的 企 业。在资 源垄断 、品牌 、 技术创新 、销售 渠道等 方 面具有 一 项或多 项核 心竞 争力 优势 的企业 , 有利 于企 业在 激烈 的市场 竞争 中赢 得和 保持 长期的 比较 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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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势,以 较低 的成 本获 取较 高的收 益。 4、 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被 动持 有股 票以 及可分 离交 易债 券派 发的 权证, 同时 也可 以直 接从 二 级市场 买 入权证 。 本 基金 将运用 市场 上通行的 权证 定价模 型,如BS 模型 、二 叉树模 型、蒙 特卡洛 模拟 等 方法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同时参考 市场 的走 势, 对权证进行 投资 ; 本基 金可 能采取的 投资 策略 包括但 不限 于杠 杆交 易策 略、 看跌 保护 组合 策略 、 保护组 合成 本策 略、 获利 保护策 略、 买入 跨式投 资策 略等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 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员 在熟 悉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债券 品种 进行综合 研究 、 深度分 析, 广泛参 考和 利用外部 研究 成果 ; 特别 是对于企 业信 用债 券, 研究员应充 分了 解国 家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 展状况 , 掌握 企业 真实 经 营状况 , 定期 或不 定期 撰 写提供 宏观 经济 分析报 告、 债券 市场 运行 报告和 发债 主体 研究 报告 等并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经 理汇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 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 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观 经济形 势、债 券和 股票 市场 走势 的基础 上,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 确定基 金的 总体 投资 计划 。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研 究成 果, 根据 基金 合同, 依据 专业经 验进 行分 析判 断, 在授权 范围 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组 合, 进行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中 央交 易室 独立 执行 投 资交易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中 央交易 室,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 投资方 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场 的 运行特 点, 作出投 资操 作的相关 决定 , 向中 央交 易室发出 交易 委托 。 中央 交易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投 资指 令后 , 根据 有关规定 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进 行检查 , 确保投 资 指令在 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到 高效 的执 行, 对交 易情况 及时 反馈 ,对 投资 指令进 行监 督 ; 如果市 场和 个券 交易 出现 异常情 况, 及时 提示 基金 经理。 5.基 金绩 效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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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小组 就投 资管理 进 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 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 资集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国债 券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中国债 券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编 制的 中国 全市 场债 券指数 , 是 目前市 场上 专业 、 权威 和 稳定的 , 且能 够较 好地 反 映债券 市场 整体 状况 的债 券指数 。 由于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与中 国债 券综合 指数 所覆 盖的 市场 范围基 本一 致 , 因 此该 指数 能够真 实反 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同时也 能较 恰当 衡量 本基 金的投 资业 绩。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 权威 、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指 数, 则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公告后 , 对业 绩 比较基 准进 行变 更。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是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和混合 型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为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八)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财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性 。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3)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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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6)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非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具 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15)本基 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遵照 法律 法规 相关 规定执 行。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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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及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 报告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 间为2009 年12 月31 日,本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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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3,489,568.56 9.41 其中: 股票


73,489,568.56 9.4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45,857,048.07 69.93 其中: 债券


545,857,048.07 69.9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78,037,094.72 10.00 6 其他资 产


83,178,870.55 10.66 7 合计





780,562,581.9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3,482,000.00 0.51 C 制造业 27,498,382.79 3.99 C0 食品、 饮料 1,025,763.30 0.15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632,973.60 0.09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 塑料 5,872,500.00 0.85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6,822,250.19 0.99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7,437,295.70 1.08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5,707,600.00 0.83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3,257,123.16 0.47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1,193,175.96 1.63 G 信息技 术业 6,832,209.61 0.99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8,830,500.00 1.28 I 金融、 保险 业 7,654,500.00 1.11 J 房地产 业 3,185,800.00 0.46 K 社会服 务业 1,555,877.04 0.2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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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合计 73,489,568.56 10.67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426 华鲁恒 升 250,000 5,872,500.00 0.85 2 600739 辽宁成 大 150,000 5,713,500.00 0.83 3 000999 三九医 药 285,000 5,688,600.00 0.83 4 600897 厦门空 港 299,942 5,473,941.50 0.80 5 601628 中国人 寿 150,000 4,753,500.00 0.69 6 600271 航天信 息 200,000 4,056,000.00 0.59 7 600202 哈空调 200,000 3,768,000.00 0.55 8 601088 中国神 华 100,000 3,482,000.00 0.51 9 600125 铁龙物 流 300,000 3,303,000.00 0.48 10 600325 华发股 份 170,000 3,185,800.00 0.46 4.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19,654,000.00 2.85 3 金融债 券 180,188,000.00 26.1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 债 180,188,000.00 26.17 4 企业债 券 298,779,298.70 43.3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1,529,079.20 0.22 7 公司债 45,706,670.17 6.64 8 其他 - - 9 合计 545,857,048.07 79.2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22997 08 苏高新 500,000 51,555,000.00 7.49 2 010215 01 国开 15 500,000 51,085,000.00 7.42 3 080221 08 国开 21 500,000 49,590,000.00 7.20 4 080222 08 国开 22 500,000 49,525,000.00 7.19 5 126001 06 马钢债 400,000 38,520,000.00 5.59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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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8.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股 票。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62,476.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6,070,745.6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081,390.88 5 应收申 购款 2,464,257.9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3,178,870.55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739 辽宁成 大 5,713,500.00 0.83 重大事 项资 产重 组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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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基 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A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4 ) (1 ) - (3 ) (2 )- (4 ) 过去三个月 3.71% 0.22% -0.13% 0.03% 3.84% 0.1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 3.40% 0.18% -0.41% 0.03% 3.81% 0.15% C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4 ) (1 ) - (3 ) (2 )- (4 ) 过去三个月 3.61% 0.20% -0.13% 0.03% 3.74% 0.1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 3.20% 0.17% -0.41% 0.03% 3.61% 0.14% 注: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 国债 券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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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有 财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基 金财 产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 资产承 担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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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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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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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 则”给予赔偿 , 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 偿; 追偿过 程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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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3)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直接损 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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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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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同 一基 金份 额类 别内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收 益分 配权 , 但 由于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各基金 份额 类别对应 的 基金 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时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见 招募 说明 书等 相关公 告; 3.本基 金在 符合 有关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分配 比例 不低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对 A 类、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选择 不 同的分 红方 式, 投资 人可 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人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6.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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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截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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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从 C 类基金 份额 基金 财产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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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将依 法进 行 相关信 息披 露。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40%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划出 ,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代 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到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若遇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4.除管 理费 、 托管 费和销 售 服务费 之外 的基 金费 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履行完 毕有 关 程序后 ,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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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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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指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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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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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按 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销 售服务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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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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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风险收益 特征 不同于 货币 市场 基金。本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证券市场 , 而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 治、 经济 、 投资心 理和 交易 制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动 , 从而 对 本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波动。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产生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性 的特 点。 随着宏观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 进而 影响 基金 持仓 证券的收 益水 平。 基金投 资于股票 和债 券, 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发生 波动。 5.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7.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 财务状 况、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上 市公司 还可 能出 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8.再投 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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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主 要面临 以下 两类 信用 风险 : 第一类 是所 投资 的债 券自 身的信 用风 险 , 包 括: 违 约风险 , 主要 是指 债券 发 行人未 能履 行约定 契约 中的 义务 而造 成经济 损失 的风 险 , 即 发行 人不能 履行 还本 付息 的责 任而使 基金 资 产的预 期收 益与 实际 收益 发生偏 离所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信用 评级 调整 风险 , 主 要是指 由于 经 济周期 、行 业周 期、 公司 经营管 理等 因素 发生 不利 变化, 致使 债券 发行 人的 财务状 况恶 化 , 偿债能 力降 低, 由此 造成 债券信 用评 级降 低、 价格 下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险 。 第二类 信用 风险 是债 券交 易对手 的风 险 , 主 要是 指 在债券 的交 易过 程中 , 由 于交易 对手 方不能 足额 按时 交割 , 导致 本基金 可能 无法 按时 收到 或足额 收到 应得 的证 券或 价款而 造成 价 款或证 券的 损失 的风 险 , 或者是 指在 回购 交易 的过 程中 , 融 资方 无法 按时 支 付回购 本金 和利 息所带 来的 风险 。 (三) 估值 风险


基金在 对所 持有 的有 价证 券进行 估值 的过 程中 , 由于 某种原 因需 要估 值人 员主 观判断 或 者需要 依靠 估值 模型 ,可 能出现 基金 资产 估值 不准 确从而 造成 风险 。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 风险 。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 风险 : 指在基 金投 资 的投资 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 执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作 风险 : 指在基 金投 资 决策执 行中 , 由 于投 资指 令不明 晰、 交易 操作 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损失 。 (五)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债券 型基 金,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在 债券投资中可能存在以下 风险:其一,如果债券市 场出现整体下跌,由于必 须保持最低 80%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 将无法 完全 避免 债券市 场 系统性 风险 , 本基 金的 净值 表现将 受到 影响;其二 ,债券投 资需 要对 于宏观经 济趋势 、 政策 以及 债券 市场 等基本面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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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进行准 确、 深入 的 研究 判断 , 如果 上述 研究 判断 发 生偏差 均可 能导 致所 选择 的证券 不能 完全 符合本 基金 的预 期目 标, 影响本 基金 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 适当参 与 二级股票 市场投 资, 在股票 投资 中 可 能存在 以下 风险 : 其一 , 可能因 面临 新股 发行 放缓 或停滞 , 或者 新股 收益 率 下降甚 至出 现亏 损从而 导致 股票 投资 发生 风险 ; 其二, 本基 金二 级股 票市场 投资 中重 点关 注分 红能力 强的 企 业和具 有持 续竞 争优 势的 企业 , 如果某 个时 期市 场偏好于 非上 述企 业, 本基金的投 资收 益将 受到不 利影 响。 (六)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 损 失 。 (七)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在开放 式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八)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在管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法规 及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 的 风险。 (九)其他 风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 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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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合 同变更 内容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6)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提 高销售服务 费用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 要求 提高 该等标 准的 除外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以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等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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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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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缴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1)-(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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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请见 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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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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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或者 委托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 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销售 机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基 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布。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以 电子形式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 相关信 息及 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基金管 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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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jyfund.com.cn, 登陆在 线客 服,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资人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人索 取,基金管 理人提供了多 元化的资料 索取服务,索 取途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 通过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的专 业客 户服 务代表将在 规定的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理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如 果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有其 他需 求,可通过 传真 、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 户互动活 动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 会、理 财讲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 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 三)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务项 目 。 (十四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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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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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09 年 7 月 21 日至 2010 年 1 月 21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发布的 公告 :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09 年 7 月 22 日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2009 年 8 月 1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公 告 2009 年 8 月 21 日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参 与华 泰证券和联 合证 券基 金 申购网 上交 易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09 年 9 月 9 日 关于建 行卡 网上直销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09 年 9 月 1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聘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2009 年 9 月 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投资 创业 板上市 证券 及其 风 险提示 的公 告 2009 年 10 月 1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卡 基金 网上 直 销业务 并实 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09 年 10 月 2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与 广发 华福 证券 基金定 期定 额申 购 费率优 惠及 网上 交易 费率 优惠活 动公 告 2009 年 10 月 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基金 网上 直销 业 务并实 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09 年 10 月 29 日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09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09 年 10 月 3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暂停 农行 卡网 上交 易服务 的公 告 2009 年 11 月 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光大 证券 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09 年 12 月 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北京 银行 、东 海 证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 12 月 1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生 银行 卡网 上直 销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09 年 12 月 1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宏源 证券 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09 年 12 月 14 日 关于警 惕假 冒民 生加 银基 金网站 进行 诈骗 的提 示性 公告 2009 年 12 月 1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参 与中国 建设 银行 开 展的网 上银 行等 电子 渠道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09 年 12 月 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有 公司关 于开 通民 生加 银品 牌蓝筹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民生 加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换业 务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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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010 年 1 月 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09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公 告 2010 年 1 月 1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江苏 银行 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0 年 1 月 21 日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09 年第 4 季度报 告 (四 )招募说 明书与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内容若有 不一致 之处,以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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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代销 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并 刊 登 在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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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民生加 银 增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生加 银 增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律 意见 书 (五)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执 照 (七)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0 年 2 月 26 日 附件一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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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14.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二、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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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本基 金 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金资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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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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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20.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4.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A 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 可能有 所不 同。 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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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七、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 经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提 高销售服务 费用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 要求 提高 该等标 准的 除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等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基金管 理人、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制 定或调整 有关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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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4.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 简称“召集人”)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出 席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理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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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确 定。 2.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提 供的注 册登 记 资料相 符。 (2)通讯 开会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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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4)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5)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 权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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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通 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 原有提 案进 行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等事项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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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告 。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 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大会 主持人 未组 织监 票人 进行 重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主 持人 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组 织监 票人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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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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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缴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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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免费 查阅 ,但其 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杨 东 成立日 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0000 万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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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 金是债券 型基金, 投资于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资产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据 、 企 业债 券、公司债 券、可 转换公 司债券(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公司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 证券、 回购 等。 基 金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本基 金还可投 资于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 持有可转 债转股 所得股票 、二级市 场股票 和权 证、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上 述非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二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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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3)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4)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非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具 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5)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12)本基 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遵照 法律 法规 相关 规定执 行。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托 管协 议 第十五 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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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根据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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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九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十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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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 金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 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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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 结算互 保基金 、 交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在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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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三)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除 非法 律、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七、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 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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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