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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盘ETF(510130)

中盘ETF: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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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
















































































招募说明书 II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1 1 1 1、 、 、 、本基金根据 本基金根据 本基金根据 本基金根据 200 200 200 2009 9 9 9 年 年 年 年 12 12 12 12 月 月 月 月 31 31 31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关于 关于 关于 关于核准 核准 核准 核准易方达上证中 易方达上证中 易方达上证中 易方达上证中 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 募集的批复 募集的批复 募集的批复》 ( 》 ( 》 ( 》 (证监 证监 证监 证监许可 许可 许可 许可【 【 【 【200 200 200 2009 9 9 9】 】 】 】1498 1498 1498 1498 号 号 号 号) ) ) ) 和 和 和 和 20 20 20 2010 10 10 10





年 年 年 年 2 2 2 2 月 月 月 月 11 11 11 11 日 日 日 日《 《 《 《关于 关于 关于 关于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 募集时间安排的 募集时间安排的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 确认 确认 确认函 函 函 函》 ( 》 ( 》 ( 》 (基 基 基 基金部函 金部函 金部函 金部函[ [ [ [20 20 20 2010 10 10 10] ] ] ]79 79 79 79





号 号 号 号) ) ) )的核准 的核准 的核准 的核准, , , ,进行募集 进行募集 进行募集 进行募集。 。 。 。





2 2 2 2、 、 、 、基金管理人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 《 《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 》 》的内容真实 的内容真实 的内容真实 的内容真实、 、 、 、准确 准确 准确 准确、 、 、 、完整 完整 完整 完整。 。 。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 、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 、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财产 财产 财产, , , ,但 但 但 但不保 不保 不保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证基金一定盈利 证基金一定盈利 证基金一定盈利, ,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 。





3 3 3 3、 、 、 、本 本 本 本《 《 《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 》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 ,并不表 并不表 并不表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 。





4 4 4 4、 、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 ,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在投资本基金前 在投资本基金前 在投资本基金前, , ,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征和产品 特征和产品 特征和产品 特性 特性 特性 特性, ,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 ,理性判断市场 理性判断市场 理性判断市场 理性判断市场, , , ,对认购 对认购 对认购 对认购( ( ( (或申购 或申购 或申购 或申购) ) ) )基金的意愿 基金的意愿 基金的意愿 基金的意愿、 、 、 、时 时 时 时 机 机 机 机、 、 、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 ,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险 险 险。 。 。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 :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 , ,个别证券特 个别证券特 个别证券特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 ,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 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 , ,等等 等等 等等 等等。 。 。 。基金管理人提醒 基金管理人提醒 基金管理人提醒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基金投资的 基金投资的 基金投资的“ “ “ “买者自负 买者自负 买者自负 买者自负” ” ” ”原则 原则 原则 原则, , , ,在 在 在 在投 投 投 投 资者 资者 资者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作出投资决策后 作出投资决策后 作出投资决策后, ,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 ,由 由 由 由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自行负责 自行负责 自行负责 自行负责。 。 。 。






















































































招募说明书 III 5 5 5 5、 、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来表现 来表现 来表现。 。 。 。






















































































招募说明书 IV 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 7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7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 10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1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2 四、基金托管人 ....................................................16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 16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16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16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7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21 ( 二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23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23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24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25 ( 一 ) 基 金 类 型 ....................................................................................................... 25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 25 ( 三 ) 募 集 方 式 及 场 所 ........................................................................................... 25 ( 四 ) 募 集 对 象 ....................................................................................................... 26 ( 五 )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 26 ( 六 )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26 ( 七 ) 基 金 的 认 购 ................................................................................................... 26
















































































招募说明书 V ( 八 ) 认 购 费 用 ....................................................................................................... 27 ( 九 )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 27 ( 十 )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 28 ( 十 一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 29 ( 十 二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与 募 集 股 票 权 益 的 处 理 方 式............................................ 31 ( 十 三 ) 募 集 资 金 、 股 票 与 费 用............................................................................ 31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33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33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33 八 八 八 八、 、 、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34 九 九 九 九、 、 、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交易 ................................................3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6 ( 一 ) 申 购 、 赎 回 的 场 所 ....................................................................................... 36 ( 二 )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36 ( 三 ) 申 购 、 赎 回 的 原 则 ....................................................................................... 37 ( 四 ) 申 购 、 赎 回 的 程 序 ....................................................................................... 37 ( 五 ) 申 购 、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38 ( 六 ) 申 购 、 赎 回 的 对 价 、 费 用 及 价 格................................................................ 38 ( 七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39 ( 八 )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的 情 形................................................................................ 45 ( 九 ) 集 合 申 购 与 其 他 服 务 ................................................................................... 46 十一、基金的投资 ..................................................47 ( 一 ) 投 资 目 标 ....................................................................................................... 47 ( 二 ) 投 资 范 围 ....................................................................................................... 47 ( 三 ) 投 资 理 念 ....................................................................................................... 47 ( 四 ) 投 资 策 略 ....................................................................................................... 47 ( 五 )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48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48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49
















































































招募说明书 VI ( 八 ) 禁 止 行 为 ....................................................................................................... 49 ( 九 ) 投 资 限 制 ....................................................................................................... 49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50 ( 十 一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 50 十二、基金的财产 ..................................................51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51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51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 51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51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52 ( 一 ) 估 值 目 的 ....................................................................................................... 52 ( 二 ) 估 值 日 ........................................................................................................... 52 ( 三 ) 估 值 对 象...................................................................................................... 52 ( 四 ) 估 值 程 序...................................................................................................... 52 ( 五 ) 估 值 方 法...................................................................................................... 52 ( 六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 54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56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5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 一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57 ( 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数 额 的 确 定 原 则.................................................................... 57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58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5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相 关 的 费 用................................................................................ 59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62 ( 四 ) 基 金 税 收 ....................................................................................................... 6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 63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 63
















































































招募说明书 VII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八、风险揭示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73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 73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74 ( 四 ) 清 算 费 用 ....................................................................................................... 74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74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 75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75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76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79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81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82 ( 五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90 (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 90 ( 七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91 (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9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92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93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99 ( 四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 99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02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103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104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10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招募说明书 VIII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9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投资基金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 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 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 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招募说明书 3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 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招募说明书 4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以申购 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 对价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招募说明书 5 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中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 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 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 量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 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 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中定义的 “全
















































































招募说明书 6 面指定交易”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 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之 比减去 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 酬率 值之比减去 100%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号城建大厦 25、26、27、28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法定代表人:梁棠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 1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薇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 、 、董事 董事 董事 董事、 、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梁棠先生,董事长,硕士,1958年生。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粤财实业发
















































































招募说明书 8 展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 年1月,当选为政协广东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委。 叶俊英先生,副董事长、总裁,博士,1963年生。历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 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 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李建勇先生,董事,博士,1957年生。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谢亮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毕业,1963年生。曾任53011、53061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 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计划财务部部长。 杨力先生,董事,学士,1975年生。历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 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 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现任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 团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裁,硕士,1964年生。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营运总监。 佟志广先生,独立董事,1933年生。历任中国驻印度、缅甸大使馆商务处秘书,中国 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秘书,中国驻美国联络处商务秘书,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 理,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1991年2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 部长,在担任副部长期间曾任中国“复关”首席谈判代表,中美贸易谈判代表团团长。1994 年4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曾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欧洲议会友好小组副主席。 项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2年生。历任加拿大CALGARY大学副教授,香港科技大 学讲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核心教授,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EMBA及高级管理培训 部主任,现任长江商学院院长。 谢石松,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63年生。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
















































































招募说明书 9 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广东 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等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 陈国祥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3年生。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 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少波先生,监事,1960年生,曾任暨南大学金融系系主任,现任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廖智先生,监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刘晓艳女士,副总裁兼市场总监,博士,1969年生。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督察长,博士,1970年生。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 2001年10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 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 、 、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 及基金经理助理 及基金经理助理 及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张胜记,男,1981年7月生,管理学硕士,5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王建军,男,1977年1月生,经济学博士,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武 汉利辉国际游轮有限公司职员,依莱克斯(中国)营销有限公司区域零售经理,汇添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易方达深证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兼任研究部数量
















































































招募说明书 10 研究员。 3、 、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裁助理、基金投资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陈志 民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吴欣荣先生以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潘峰先生。 陈志民先生,1971年出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 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2000年12月开始参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公 司成立后,曾任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 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曾公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 学院学习,获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并曾在美国Evergreen Investments 基金管理公司国际股票 投资部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基金投资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欣荣先生, 1975年生,工学硕士。 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参与过公司筹建,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科瑞基金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潘峰先生,1974年生,理学博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机构理 财部投资经理、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清单;
















































































招募说明书 11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招募说明书 12 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1 1 1、 、 、 、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招募说明书 13 2 2 2 2、 、 、 、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3 3 3、 、 、 、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4 4 4、 、 、 、 关于授权 关于授权 关于授权 关于授权、 、 、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 、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 、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 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5 5 5、 、 、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09 年 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21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 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 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年12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5只,其中封闭式 8只,开放式137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年初, 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环球金融》 、 《全球托管人》 、 《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及《证券时报》评选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自2004年
















































































招募说明书 17 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18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 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 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
















































































招募说明书 18 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 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 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 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 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 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 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
















































































招募说明书 19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 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 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 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融 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
















































































招募说明书 20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 纠正。
















































































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1 1 1、 、 、 、发售协调人 发售协调人 发售协调人 发售协调人





a.主协调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b.副主协调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c.副主协调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招募说明书 22 d.副主协调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e.副主协调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f.副主协调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联系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电话: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g.副主协调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招募说明书 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 2 2 2、 、 、 、网下现金发售 网下现金发售 网下现金发售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38797023 传真:020-38797032 联系人:熊桃红 网址:www.efunds.com.cn 3 3 3 3、 、 、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 、 、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刘永卫 联系电话: (021)58872625 传真: (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招募说明书 24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号汇亚大厦 1604-1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联系人:金毅



















































































招募说明书 25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498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1、募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 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2、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 26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六)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0 年 2 月 25 日至 2010 年 3 月 19 日进行发售。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 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其中,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为 2010 年 2 月 25 日至 2010年 3月 19日,网下股票发售的日期为 2010年 3月 17日至2010年 3月 19日,网 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0年 3月 19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 我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 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招募说明书 27 a.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 申购、赎回,则应开立 A股账户。 b.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 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a.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 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b.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 购的 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八)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超过认购份额的 1.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 认购 认购 认购份额 份额 份额 份额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100 万份以下 1.0% 100 万份以上(含)-500万份以下 0.5% 500 万份以上(含)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九)网上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2010 年 3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如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我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 金。 例:某投资人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 佣金比率为 1%,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1%=10 元 认购金额=1,000×(1+1%)=1,010 元
















































































招募说明书 28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1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 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 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 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 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之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 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0 年2 月25 日至 2010 年3 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申请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 10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1,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1+1%)=101,000 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 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需准备 101,000 元资金, 假定该 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 100,01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 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 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招募说明书 29 5、清算交收: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日内 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 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 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托管专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在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 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 专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之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 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2010 年3 月17 日至 2010 年3 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 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中盘指 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股,超过 1,000 股的 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 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上证中盘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个股的交易量、 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般不超过10 只。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 等允许其认购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 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
















































































招募说明书 30 量。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人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 基金募集期结束,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 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 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 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人的认购份额= 1 n i= ∑ (第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 数量)/1.00 其中, (1)i 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如投资人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i=1,i≦130。 (2)"第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 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 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 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 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 (1+ 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 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 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 "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招募说明书 31 max 1 ( ) 105% / n j j j q Cash p q w p = = + · · ∑ max q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 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j j p q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 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 为该股按 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上证中盘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上证中盘 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上证中盘指数编制规则计 算调整后的上证中盘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p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 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 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 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 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 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 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 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三)募集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结构予以冻结。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
















































































招募说明书 32 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招募说明书 33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4 八 八 八 八、 、 、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所持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求,此过程 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 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并提前公告。 (2)T 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X、基金份额总额 Y,并与基金托 管人进行核对。 (3)假设 T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I,则 T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I/1000,基金份额折 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 1000 X Y I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 位。 (4)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 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后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据发 送给登记结算机构,并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5)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 35 登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计算 T 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7)T+1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折算比例及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可以在其办理 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 5,000 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3,127,000,230.95 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013,057,000 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3,133.45。 (1) 折算比例= (3,127,000,230.95/3,013,057,000) / (3133.45/1000) =0.33120570 (2)该投资人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0.33120570=1,656 九 九 九 九、 、 、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招募说明书 36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 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 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 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招募说明书 37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前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在此时间之 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违背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招募说明书 38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4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投资者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
















































































招募说明书 39 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 、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最新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最新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
















































































招募说明书 40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 素) 。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 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 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 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 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 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 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 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0个交易日)期间 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 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
















































































招募说明书 41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1 IOPV n i i = · · · ∑ 第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的最新价格 100%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 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 T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预计开盘 价相乘之和) 其中,T 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 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招募说明书 42 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09-7-21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131




















2009 2009 2009 2009 年 年 年 年 7 7 7 7 月 月 月 月 20 20 20 20 日信息内容 日信息内容 日信息内容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440.0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253,200.94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3.133





2009 2009 2009 2009 年 年 年 年 7 7 7 7 月 月 月 月 21 21 21 21 日信息内容 日信息内容 日信息内容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275.94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2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4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成份股信息内容 成份股信息内容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固定替代金额 600001 邯郸钢铁 2000 允许 10%


600007 中国国贸 600 允许 10%


600008 首创股份 1600 允许 10%


600010 包钢股份 2000 允许 10%


600011 华能国际 2100 允许 10%


600022 济南钢铁 2100 允许 10%


600026 中海发展 1500 允许 10%


600027 华电国际 1000 允许 10%


600031 三一重工 1100 允许 10%


600033 福建高速 400 允许 10%


600037 歌华有线 800 允许 10%


600052 浙江广厦 300 允许 10%


600058 五矿发展 400 允许 10%


600064 南京高科 200 允许 10%



















































































招募说明书 43 600068 葛洲坝 600 允许 10%


600085 同仁堂 400 允许 10%


600089 特变电工 1300 允许 10%


600096 云天化 200 允许 10%


600100 同方股份 700 允许 10%


600108 亚盛集团 900 允许 10%


600109 国金证券 200 允许 10%


600111 包钢稀土 400 允许 10%


600123 兰花科创 400 允许 10%


600127 金健米业 300 允许 10%


600138 中青旅 300 允许 10%


600150 中国船舶 200 允许 10%


600151 航天机电 500 允许 10%


600153 建发股份 900 允许 10%


600158 中体产业 400 允许 10%


600161 天坛生物 400 允许 10%


600162 香江控股 300 允许 10%


600166 福田汽车 400 允许 10%


600183 生益科技 700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业 300 允许 10%


600196 复星医药 500 允许 10%


600208 新湖中宝 500 允许 10%


600216 浙江医药 300 允许 10%


600219 南山铝业 400 允许 10%


600220 江苏阳光 900 允许 10%


600221 海南航空 1100 允许 10%


600236 桂冠电力 500 允许 10%


600239 云南城投 200 允许 10%


600246 万通地产 400 允许 10%


600251 冠农股份 300 允许 10%


600256 广汇股份 400 允许 10%


600266 北京城建 500 允许 10%


600269 赣粤高速 800 允许 10%


600295 鄂尔多斯 100 允许 10%


600307 酒钢宏兴 600 允许 10%


600309 烟台万华 1200 允许 10%


600322 天房发展 800 允许 10%


600325 华发股份 600 允许 10%


600331 宏达股份 400 允许 10%


600348 国阳新能 700 允许 10%


600357 承德钒钛 400 允许 10%



















































































招募说明书 44 600376 首开股份 100 允许 10%


600383 金地集团 1500 允许 10%


600395 盘江股份 200 允许 10%


600428 中远航运 900 允许 10%


600432 吉恩镍业 500 允许 10%


600438 通威股份 300 允许 10%


600456 宝钛股份 100 允许 10%


600489 中金黄金 300 允许 10%


600497 驰宏锌锗 400 允许 10%


600498 烽火通信 100 允许 10%


600500 中化国际 1000 允许 10%


600508 上海能源 200 允许 10%


600518 康美药业 1200 允许 10%


600528 中铁二局 900 允许 10%


600533 栖霞建设 800 允许 10%


600547 山东黄金 300 允许 10%


600583 海油工程 2100 允许 10%


600585 海螺水泥 700 允许 10%


600596 新安股份 100 允许 10%


600600 青岛啤酒 200 允许 10%


600601 方正科技 1200 允许 10%


600611 大众交通 400 允许 10%


600622 嘉宝集团 300 允许 10%


600631 百联股份 800 允许 10%


600635 大众公用 1100 允许 10%


600638 新黄浦 400 允许 10%


600639 浦东金桥 400 允许 10%


600641 万业企业 300 允许 10%


600643 爱建股份 500 允许 10%


600649 城投控股 800 允许 10%


600655 豫园商城 600 允许 10%


600660 福耀玻璃 700 允许 10%


600663 陆家嘴 1000 允许 10%


600674 川投能源 200 允许 10%


600675 中华企业 500 允许 10%


600685 广船国际 200 允许 10%


600688 S 上石化 500 允许 10%


600690 青岛海尔 500 允许 10%


600694 大商股份 200 允许 10%


600717 天津港 600 允许 10%


600718 东软集团 200 允许 10%



















































































招募说明书 45 600723 西单商场 200 允许 10%


600736 苏州高新 600 允许 10%


600737 中粮屯河 400 允许 10%


600748 上实发展 600 允许 10%


600755 厦门国贸 300 允许 10%


600770 综艺股份 300 允许 10%


600779 水井坊 200 允许 10%


600797 浙大网新 600 允许 10%


600804 鹏博士 400 允许 10%


600808 马钢股份 1500 允许 10%


600811 东方集团 900 允许 10%


600812 华北制药 600 允许 10%


600816 安信信托 300 允许 10%


600823 世茂股份 300 允许 10%


600832 东方明珠 2300 允许 10%


600839 四川长虹 1400 允许 10%


600867 通化东宝 200 允许 10%


600872 中炬高新 500 允许 10%


600875 东方电气 300 允许 10%


600879 火箭股份 400 允许 10%


600881 亚泰集团 1300 允许 10%


600886 国投电力 800 允许 10%


600895 张江高科 1100 允许 10%


600997 开滦股份 500 允许 10%


601001 大同煤业 600 允许 10%


601009 南京银行 800 允许 10%


601588 北辰实业 1100 允许 10%


601666 平煤股份 400 允许 10%


601699 潞安环能 300 允许 10%


601808 中海油服 400 允许 10%


601866 中海集运 1700 允许 10%


601872 招商轮船 1100 允许 10%


601918 国投新集 800 允许 10%


601991 大唐发电 3200 允许 10%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招募说明书 46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 回;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 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 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47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三)投资理念 通过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争取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给投资者带来与 上证中盘指数涨跌幅相近的回报,提供一种管理透明、低成本、分散程度高的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上证中盘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但是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 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尽量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招募说明书 48 ( ( ( (五 五 五 五) ) ) )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上证中盘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a.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b.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c.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d.法律法规限制、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 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小组的报告,及时进行投 资组合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中盘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中盘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上证中盘指数由其他指 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中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 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招募说明书 49 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必要手续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 此限;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对于因上述第 5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应 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招募说明书 50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明书 51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5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招募说明书 53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招募说明书 54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 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招募说明书 55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56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5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次,收益分配比例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份额折算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第 4 位舍去。
















































































招募说明书 58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评价日份额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份额分配金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5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60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成立当季)人民币 5 万元。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季初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由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费的权利,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 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六条第(八)款的规定,交纳一定
















































































招募说明书 61 的认购费用或佣金。 (2)认购费用计算公式 a.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b.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c.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认购佣金 和净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1 n i= ∑ (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 /1.00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以现金方式收取,但在发售代理机构允 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如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支付佣 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 1 n i= ∑ (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 /1.00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面值 (3)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认购费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 各项费用。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 佣金。
















































































招募说明书 62 2、申购、赎回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交纳 一定的申购、赎回佣金。 本基金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费用计算公式为:





申购/赎回佣金=申购/赎回份额×佣金比率





本基金申购、赎回佣金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投资人申购、赎回确认时收取,用于 市场推广费用、销售服务费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等。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6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招募说明书 65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 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 66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8、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招募说明书 67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明书 68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70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风险 作为完全跟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纯指数化投资, ETF 基金的投资风险主要是基金份额净值 (NAV)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偏离的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 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 ETF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 ETF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 ETF 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 ETF 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ETF 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 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二)流动性风险 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基金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股份数量 所造成的风险。对 ETF 基金而言,流动性风险主要发生在基金建仓期以及标的指数调整成 份股期间。
















































































招募说明书 71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实时计算并发布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如果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 IOPV 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有误,将导致实时计算及披露的 IOPV 出现错误,影响基金 份额的交易、申购、赎回、套利等活动。 (四)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使投资者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 进行。 (五) “赎空”风险 由于 ETF 基金持有证券或现金数量不足应付赎回所导致的“赎空风险” 。例如,基金持 有某股票 950 万股,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该股数量为 10万股,假设当天基金净赎回量 为 100个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此时便会出现“赎空”情形。同理,如基金持有现金 45 万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必须现金替代金额为 5000 元,假设当天基金净赎回量为100 个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此时将出现基金现金不足情况。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
















































































招募说明书 72 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招募说明书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募说明书 7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 75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招募说明书 77 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对价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招募说明书 78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 之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 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招募说明书 79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 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招募说明书 80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 价;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招募说明书 81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82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2)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联接基金” )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83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招募说明书 84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招募说明书 85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和表决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86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招募说明书 87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招募说明书 88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8、计票
















































































招募说明书 89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招募说明书 90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91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棠 设立日期: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传真: 020-38799488 联系人: 何鑫淼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元
















































































招募说明书 93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 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1 1 1、 、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 94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b.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d.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招募说明书 95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对于因上述第 5)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应在 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 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招募说明书 96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 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 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招募说明书 97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所管理的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招募说明书 98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2 2 2、 、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 》的约定 的约定 的约定 的约定, ,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算 算 算、 、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 、应 应 应 应收资金到账 收资金到账 收资金到账 收资金到账、 、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 、 、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 。





3 3 3 3、 、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 《 《基金法 基金法 基金法 基金法》 、 《 》 、 《 》 、 《 》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 、 》 、 》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 ,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 ,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 , ,进行解 进行解 进行解 进行解 释或举证 释或举证 释或举证 释或举证。 。 。 。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99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招募说明书 100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 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内将认购款项划往基金认购专户;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 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于认购结束后由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并在募集结束后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 公司预先开立的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含募集股票市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募集的股票存放在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股票解冻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招募说明书 101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的结算。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2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方式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
















































































招募说明书 103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采用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104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募说明书 105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 费) 。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4、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