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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盘ETF(510130)

中盘ETF: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 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和释义 前言和释义 前言和释义 3 前 前 前 前











言 言 言 言 3 释 释 释 释











义 义 义 义 5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基金备案 基金备案 基金备案 14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5 第六部分 第六部分 第六部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交易 16 第七部分 第七部分 第七部分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8 第八部分 第八部分 第八部分 第八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22 第九部分 第九部分 第九部分 第九部分











基金认购 基金认购 基金认购 基金认购、 、 、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23 第十部分 第十部分 第十部分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十一部分 第十一部分 第十一部分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十二部分 第十二部分 第十二部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第十三部分 第十三部分 第十三部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托管 44 第十四部分 第十四部分 第十四部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 45 第十五部分 第十五部分 第十五部分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六部分 第十六部分 第十六部分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七部分 第十七部分 第十七部分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八部分 第十八部分 第十八部分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九 第十九 第十九 第十九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二十部分 第二十部分 第二十部分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二十一部分 第二十一部分 第二十一部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二十二部分 第二十二部分 第二十二部分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 、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二十三部分 第二十三部分 第二十三部分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四部分 第二十四部分 第二十四部分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五部 第二十五部 第二十五部 第二十五部分 分 分 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六部分 第二十六部分 第二十六部分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74 第二十七部分 第二十七部分 第二十七部分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5

































































基金合同 3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和释义 前言和释义 前言和释义





前 前 前 前











言 言 言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易方达上证 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 合同》 ” )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基金合同 4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 5 释 释 释 释











义 义 义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券投资基金

















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合同 6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 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上证中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 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 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登记结算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基金合同 7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金合同 8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 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中盘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 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 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 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 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基金合同 9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 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 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 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 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 酬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基金合同 10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基金合同 11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的类别 基金的类别 基金的类别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的标的指数 基金的标的指数 基金的标的指数 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中盘指数。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0%,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八 八 八、 、 、 、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12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 一 一 一、 、 、 、募集期 募集期 募集期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 及 《发 售公告》 。


二 二 二 二、 、 、 、发售对象 发售对象 发售对象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三 三 三、 、 、 、募集 募集 募集 募集规模 规模 规模 规模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募集规模进行限制,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 四 四 四 四、 、 、 、发售方式 发售方式 发售方式 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五 五 五 五、 、 、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份额的 1.0%,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六 六 六 六、 、 、 、募集期 募集期 募集期 募集期资金 资金 资金 资金与股票的权益 与股票的权益 与股票的权益 与股票的权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基金合同 13 不得动用。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八 八 八 八、 、 、 、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份额的认购限额 限额 限额 限额











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 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网下现金认购: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 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3、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 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 上限。

































































基金合同 14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基金备案 基金备案 基金备案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与股票 与股票 与股票 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的处理方式 的处理方式 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5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所持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 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 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 (小数部 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 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由招募说明书规定。

































































基金合同 16 第 第 第 第六部分 六部分 六部分 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交易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 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份额的上 基金份额的上 基金份额的上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市交易 市交易 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 ( (三 三 三 三) ) ) )终止上市交易 终止上市交易 终止上市交易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 ( (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IOPV IOPV IOPV IOPV) ) ) )的计算与公告 的计算与公告 的计算与公告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 赎回 清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






























































基金合同 17 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18 第 第 第 第七 七 七 七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一 一 一、 、 、 、申购与 申购与 申购与 申购与赎回场所 赎回场所 赎回场所 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 二 二 二、 、 、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 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 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 三 三 三、 、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基金合同 19 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 四 四 四、 、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 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 五 五 五、 、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20 六 六 六 六、 、 、 、申购 申购 申购 申购、 、 、 、赎回的对价 赎回的对价 赎回的对价 赎回的对价、 、 、 、费用及价格 费用及价格 费用及价格 费用及价格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投资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 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 的相关费用。


七 七 七 七、 、 、 、暂停申购 暂停申购 暂停申购 暂停申购、 、 、 、赎回的情形 赎回的情形 赎回的情形 赎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 八 八 八、 、 、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 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基金合同 21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 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22











第八 第八 第八 第八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合同 23 第九部分 第九部分 第九部分 第九部分











基金认购 基金认购 基金认购 基金认购、 、 、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网下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合同 24 第 第 第 第十 十 十 十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 (一 一 一 一) ) ) )





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棠 设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 ( ( (二 二 二 二) ) )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基金合同 25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基金合同 26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 额或赎回之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基金合同 27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 (一 一 一 一) ) ) )





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 ( ( (二 二 二 二) ) )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合同 28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基金合同 29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0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基金合同 31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2 第 第 第 第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联接基金” )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二 二 二、 、 、 、召开事由 召开事由 召开事由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 33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 三 三 三、 、 、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34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 四 四 四、 、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 、 、通知内容 通知内容 通知内容 通知内容、 、 、 、通知方式 通知方式 通知方式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基金合同 35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的 的 的 的方式 方式 方式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基金合同 36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 六 六 六、 、 、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基金合同 37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合同 38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七 七 七、 、 、 、表决 表决 表决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合同 39





八 八 八 八、 、 、 、计票 计票 计票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 九 九 九、 、 、 、生效与公告 生效与公告 生效与公告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40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 41 第 第 第 第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二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责终止的情形 责终止的情形 责终止的情形





( ( ( (一 一 一 一) ) )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二 二 二 二) ) )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 ( (一 一 一 一) ) ) )





基 基 基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合同 42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 ( (二 二 二 二) ) )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 (三 三 三 三) ) )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基金合同 43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44 第 第 第 第十三 十三 十三 十三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45 第十 第十 第十 第十四 四 四 四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是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登记结算 登记结算 登记结算 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机构的权利 机构的权利 机构的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登记 登记 登记 登记结算 结算 结算 结算机构的义务 机构的义务 机构的义务 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3、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 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服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46 第十 第十 第十 第十五 五 五 五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一 一 一 一、 、 、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二 二 二、 、 、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 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三 三 三 三、 、 、 、投资理念 投资理念 投资理念 投资理念





通过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争取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给投资 者带来与上证中盘指数涨跌幅相近的回报,提供一种管理透明、低成本、分散程 度高的投资工具。





四 四 四 四、 、 、 、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 即按照上证中盘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但是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 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 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 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力争将年化 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五 五 五 五、 、 、 、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合同 47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上证中盘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 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 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a.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 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b.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 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c.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d.法律法规限制、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3)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 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小组的报告,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六 六 六 六、 、 、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中盘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中盘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上证中盘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中盘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必要手续后,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基金合同 48 七 七 七 七、 、 、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 八 八 八、 、 、 、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 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对于因上述第 5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 股,基金管理人应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 当替代。 九 九 九 九、 、 、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基金合同 49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十 十 十 十、 、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 所投资证券 所投资证券 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 产生权利 产生权利 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十 十 十一 一 一 一、 、 、 、基金的融资融券 基金的融资融券 基金的融资融券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合同 50 第十 第十 第十 第十六 六 六 六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基金合同 51 第十 第十 第十 第十七 七 七 七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一 一 一、 、 、 、估值目的 估值目的 估值目的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二 二 二、 、 、 、估值日 估值日 估值日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三 三 三、 、 、 、估值对象 估值对象 估值对象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四 四 四、 、 、 、估值程序 估值程序 估值程序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 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五 五 五、 、 、 、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基金合同 52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所 采用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合同 5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基金合同 54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55 七 七 七 七、 、 、 、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八 八 八、 、 、 、特殊情形的处理 特殊情形的处理 特殊情形的处理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56 第十 第十 第十 第十八 八 八 八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合同 57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成立当季)人民币 5 万元。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由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费的权利, 如果指数使用费 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三 三 三、 、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基金合同 58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四 四 四、 、 、 、费 费 费 费用 用 用 用调整 调整 调整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 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税收 基金税收 基金税收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合同 59 第十 第十 第十 第十九 九 九 九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 到 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 次,收 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 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 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份额折算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 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 数点后 3 位,第 4 位舍去。





三 三 三 三、 、 、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评价日份额可分配收益、基金收






























































基金合同 60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份额分配金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四 四 四、 、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 、 、公告与实施 公告与实施 公告与实施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61 第 第 第 第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的年度审计 基金的年度审计 基金的年度审计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62 第 第 第 第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一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一 一 一、 、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 《 《基金法 基金法 基金法 基金法》 、 《 》 、 《 》 、 《 》 、 《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 、 《 》 、 《 》 、 《 》 、 《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 》 、 》 、 》 、 《 《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 。 。





二 二 二 二、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三 三 三、 、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四 四 四、 、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 ,基 基 基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 。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 , ,以中文 以中文 以中文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文本为准 文本为准 文本为准。 。 。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基金合同 63 五 五 五 五、 、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将基金份 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 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合同 64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十)临时报告

































































基金合同 65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基金合同 66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六 六 六、 、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合同 67 七 七 七 七、 、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 68 第 第 第 第二十二 二十二 二十二 二十二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一 一 一、 《 、 《 、 《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 》的变更 的变更 的变更 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二 二 二、 《 、 《 、 《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 》的终止 的终止 的终止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 69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四 四 四、 、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合同 70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71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三 三 三 三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一 一 一 一、 、 、 、因 因 因 因《 《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 》不能履行或者不 不能履行或者不 不能履行或者不 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 能完全履行的 能完全履行的 能完全履行的, , , ,由违约的一方承 由违约的一方承 由违约的一方承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担违约责任 担违约责任 担违约责任; ; ; ;如属 如属 如属 如属《 《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 》当事人双方或 当事人双方或 当事人双方或 当事人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 , ,根据实际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 , ,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 。 。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 , ,当事人可以免责 当事人可以免责 当事人可以免责 当事人可以免责: : : :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 , ,违反 违反 违反 违反《 《 《 《基金法 基金法 基金法 基金法》 》 》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 》约定 约定 约定 约定, ,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 成 成 成损害的 损害的 损害的 损害的, , ,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 ,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 于直接损失 于直接损失 于直接损失。 。 。 。











三 三 三 三、 、 、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 ,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利益的前提下 利益的前提下 利益的前提下, 《 , 《 , 《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 。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 , ,防止损失的扩大 防止损失的扩大 防止损失的扩大 防止损失的扩大。 。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 ,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 。




























































































基金合同 72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四 四 四 四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73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五 五 五 五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合同 74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六 六 六 六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合同 75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二十七 七 七 七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基金合同 76 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对价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 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基金合同 77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78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 价;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 79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80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2)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联接基金” )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 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 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81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 82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和表决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基金合同 83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基金合同 84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合同 85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合同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 次,收益分配比例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 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有可能低于面值;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 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 值-100%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合同 87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第 4 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评价日份额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份额分配金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四 四 四、 、 、 、与基金财产管理 与基金财产管理 与基金财产管理 与基金财产管理、 、 、 、运用有关的费用 运用有关的费用 运用有关的费用 运用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合同 8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成立当季)人民币 5 万元。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由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费的权利,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 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合同 89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向和投资限制 向和投资限制 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 限;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对于因上述第 5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应在严 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基金合同 90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合同的 基金合同的 基金合同的 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 变更 变更、 、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基金合同 91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合同 92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 八 八 八、 、 、 、争议的处理 争议的处理 争议的处理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九 九 九、 、 、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 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 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章 章 章 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

















































































































( ( (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章 章 章 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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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 : :中国北京 中国北京 中国北京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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