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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收益(240008)

华宝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1月)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业收益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0 年 1 月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华宝兴 业收益增 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基 金字 [2006 ]86 号) 和 《关 于华 宝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 集时间 的确认 函》(基金部 函 [2006]99 号)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09 年12 月15 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 止日为 2009年9月30日,数 据未 经审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目





录 一、 绪





............................................................................................................................. 1 二、 释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3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8 六、 基金 的募 集


................................................................................................................... 29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0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31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 金转 换


........................................................................... 38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1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9 十二、 基金 财产


..................................................................................................................... 50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1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58 十六、 基金 税收


..................................................................................................................... 60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1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2 十九、 风险 揭示


..................................................................................................................... 6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7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9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82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9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3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4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5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兴 业 收益增 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 募集 的。本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 金管理人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 释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华 宝兴业 收益 增长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招 募说明 书是 基金向 社会公 开发售 时对基 金情 况进行 说明的 法律文 件,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 更新1 次,并 于每6 个月结 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 告, 更新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2、基金或 本基 金 : 指华宝兴业 收益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3、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人: 指 华宝兴 业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4、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5、基金 合同:指 《华宝兴 业 收益增 长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宝 兴业收益增 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7、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1 日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5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13、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3 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办 法》 规定的 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19、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或招募说 明书 合法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直销机 构: 指 华宝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销机 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6 年 6 月 15 日 31、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4 32、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确 认的投 资人 有效 申请 工作 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开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日期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业务 规则 :指《 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运 作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投资 人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申购 :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投资 人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的 业务 规则在本 基金份 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45、巨额 赎回 :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46、元 :指人民 币元 47、 基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存 款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基 金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5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5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3、 不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基金合 同 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灾 害、 战争、 疫情、 骚乱 、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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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茂 大厦 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8 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裴 长江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50499688 联系人 :宋三江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51%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法 国兴 业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持有 49% 的股 份。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事长 、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 曾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资部 经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 宝信 托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总裁。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Christian D’ALLEST 先生 ,董事 ,法 学硕 士。 曾任 法国兴 业银 行国 际部 业务 经理、 国 际融资 司经 理、 资本 市场 司负责 人、 资产管理 司负 责人 。 现任法 国兴业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国 际部主 任。


裴长江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经济师 。 曾 任上 海万 国证 券公司 闸北 营业 部经 理助 理、 经 理,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浙江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总部 副 总经理 ,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总监 。 现 任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Arkadiusz Marek CIESLA 先生,董 事,工 商管理 硕 士。曾任 法国兴 业银行 审 计员、法7 国兴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欧洲和 中东 地区 总监 、法 国兴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捷克 共和 国 ) 董事长 兼总 裁。 现任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高 级顾 问。


张群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 授、 博 导。 曾 任北 京科技 大学 金属 材料 系讲 师、 北京 科 技大学 管理 科学 系讲 师。 现任北 京科 技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教授 、院 长。


罗飞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 授、 博 导。 曾 任中 南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 师、 会计 系 西方会 计研 究室 主任 、 会 计系副 主任 、 会计学 院院 长。 现任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济 与会 计 监 管中心 主任 。


江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学学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团公 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经 理 、 国 际业务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现任 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2) 监事 会成 员 陆云飞 (Denis LEFRANC ) 先生, 监事 , 文 学士 , 法 学士。 曾任 法国 期货 市场 委员会 审 计员, 法国 兴业 银行 法律 顾问, 法国 兴业 银行 资本 市场及 资产 管理 部副 经理 ,BAREP 资产管 理公司 ( 法国 兴业银 行集 团子公 司 ) 首 席法律 顾问 , 法 国兴 业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首 席法 律 顾 问,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现任 法国兴 业资 产管 理 (香港 )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裁。 王晓薇 女士 , 监 事, 本科。 曾任宝 钢国 际贸 易有 限公 司财务 部业 务经 理、 宝钢 美洲贸 易 有限公 司财 务经 理。 现任 华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贺桂先 先生 , 监事 , 毕 业 于江西 财经 大学 。 曾 任华 宝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裴长江 先生 , 总经理 , 硕士、 经济师 。 曾任上 海万 国证券 公司 闸北 营业 部经 理助理 、 经 理,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浙江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经 纪总 部副总 经理 ,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总 监 。 现任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部总 经理助 理、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华宝信 托投 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展 研究 中心 总经理 兼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有限 责任 公 司总 裁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华 宝证 券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总监 、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小薏 (HUANG Xiaoyi Helen)女 士,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任加 拿大 明道 银行 证券公 司8 金融分析 师,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 总监 。现任 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营运 总监兼 董事 会秘 书。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冯刚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证券从 业经 历9 年多 , 曾 在联合 证券 有限 公司 、 华 安基金 管理 公司、 长城 证券 从事 投资 、研究 、投 资银 行等 工作 。2004 年 3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高级 研究 员、 多策略 增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2006 年 6 月起 担任 本基金 基金 经 理。同 时, 兼任 本公 司 国内投资 部总 经理 和 大盘精 选基金 基金 经 理。 3、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栾杰先 生, 硕士 ,2006 年6 月至2007 年7 月担任 本基金基 金经 理 。 4、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基 金基 金经 理。 Gabriel Gondard 先 生, 投资副 总监 、华 宝兴 业海 外中国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 郭鹏飞 先生 ,研 究部 总经 理。 冯刚先 生,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基金和 华宝 兴业 大盘 精选 基金基 金 经理。 Tan Weisi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华 宝兴 业宝 康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牟旭东 先生 ,华 宝兴 业多 策略增 长基 金和 华宝 兴业 增强收 益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基金法》 、 《证券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何 其他第 三人牟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10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风 险。检 查存在的 控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性 及其引 起的后果 并将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评 估风 险水平的 高低 ,既有 定 性的度量手 段,也 有定 量的 度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处理风 险。将 风险水平 与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级 别较低 、在公司 所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监视与 检查。 对已有的 风险管理 系统进 行实时监 视,并定 期评价 其管理绩 效,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报告与 咨询。 建立风险 管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公 司董事 会、公司 高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制 机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公司 基金 管理、 交易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研究 、市 场开 发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11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项 规 定, 并 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并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的修 改或 完善 。 (2)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长 由公司 总经理 提名 , 董事 会聘任 , 并应当 经全 体独 立董事同 意 。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内控 审计 风险 管理 制度 内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 依据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内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调查、 评价 公司 有关 部门 执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进 行日常 风险 监控 工作 ;负 责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全 性、 合理 性; 评价 各项内 控制 度 执行的 有效 性, 对内 控制 度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协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负 责公 司12 主要领 导离 任前 的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经济 违法 案件等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规控制 声明 书 (1)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13


























四、 基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 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晋 身 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 银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 发行后 建设 银行 的已 发行 股份总 数为 : 233,689,084,000 股( 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股) 。 2009 年上 半年 ,中 国建 设银行实 现净 利润 558.41 亿元,同 比下 降 4.86% ,每 股盈利 为 0.24 元 (半 年) , 同比 减少 0.01 元, 盈利水 平符 合预 期; 年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 年化 平均 股 东权益 回报 率分 别为 1.34% 和 22.54%, 较上 年全 年分别提 高 0.03 和 1.86 个百分点, 整体 盈 利趋势 向好 ;总 资产 达到 91,101.71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长 20.58%;资产 质量 稳步上升 ,不 良贷款 额和 不良 贷款 率实 现双降 , 信贷 资产 质量 持 续改善 , 不良 贷款 率为 1.71% , 较上 年末 下降 0.5 个 百分 点; 拨备 水平充 分, 拨备 覆盖 率为 150.51%, 较上 年末 提升 18.93 个百分 点。 14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4 万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坡 、 法兰克福 、 约 翰内斯 堡、 东 京、 首 尔、 纽约设 有分 行, 在 伦敦 设 有全资 子银 行、 在 悉尼 设 有代表 处。 中 国 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 (ATM )31,896 台,居 全球银行 业首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在 2009 年上半 年共 获得 40 多个 国 内外奖项 。中 国建设 银行 在英国《 银行 家》杂 志公 布的“全 球金 融品 牌 500 强” 、 “全 球银 行 1000 强”中 分列 第 9 位和第 12 位, 被《 亚洲 货币》 杂志 评为 2009 年 度“中 国最 佳银 行” , 被 《 欧洲 货币 》 杂志 评为 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银行 ” , 连续两 年被 香港 《资 本》 杂志 评为 “ 中国杰 出零 售银 行” , 荣获 《 亚洲 银行家 》 杂 志颁发 的 “中 国风 险管 理 成就奖 ” , 中 国 扶贫基金 会颁 发的“20 年 特别贡献 奖” 等奖项 ,被 中国红十 字基 金会评 为“ 最具责任 感企 业” , 连续 两年 荣获 香港 《 财资》 杂志 “中 国最 佳境 外客户 境内 托管 银行 奖”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 资托 管服务部,下设综合 制度 处、基金市场处、资 产托 管处、 QFII 托管处、基金 核算 处、 基金清 算处 、 监督稽 核处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涉外资产核 算团 队、 养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 养老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海备份中 心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现有员 工 130 余人。2008 年 ,中国建设 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 )颁布的审 计准则 公告 第 70 号(SAS70 ) 进行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 安永会 计师 事务 所为此提交了 “业内 最干净 的无 保留 意见 的报 告” , 中 国建 设银 行成 为取 得国际 同业 普遍 认同 并接 受的 SAS70 国 际专项 认证 的托 管银 行。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罗中涛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国 家统 计局、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评估、 信贷、 委托代 理等 业务 部门 并担 任领导 工作 , 对统计 、 评 估、 信贷 及委 托代理 业务 具有丰 富的 管理 经验。 李春信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部 、计划 部 、 筹资储 蓄部 、 国际业 务部 , 对 商业 银行 综合经 营计 划、 零售 业务 及国际 业务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南 通分 行、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到 2009 年 9 月 30 日 ,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华 夏兴华 封闭 、 华夏兴 和封 闭、 嘉实 泰15 和封闭 、 国 泰金 鑫封 闭、 国泰金 盛封 闭、 融通 通乾 封闭、 银河 银丰 封闭 等 7 只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 及华 夏成 长混 合、 融 通新 蓝筹 混合、 博时 价值增 长混 合、 华宝 兴业 宝康配 置混 合、 华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 股票 、 华宝 兴业 宝康 债券 、 博 时裕富 指数 、 长 城久 恒平 衡混合 、 银 华保 本增值 混合 、 华 夏现 金增 利货币 、 华 宝兴 业多 策略 股票、 国泰 金马 稳健 混合 、 银华 -道 琼斯 88 指 数、 上 投摩 根中 国优 势混合、 东方 龙混 合、 博 时主题 行业 股票 (LOF ) 、华富竞 争力 优 选混合 、 华 宝兴 业现 金宝 货币、 上投 摩根 货币 、 华 夏红利 混合 、 博 时稳 定价 值债券 、 银 华价 值优选 股票 、 上 投摩 根阿 尔法股 票、 中信 红利 股票 、 工银 货币 、 长 城消 费增 值股票 、 华 安上 证 180ETF 、 上投 摩根 双息 平衡混 合、 泰达 荷银 效率 优选混 合 (LOF ) 、 华夏中 小板 ETF、交 银稳健 配置 混合 、 华 宝兴 业收益 增长 混合 、 华 富货 币、 工 银精 选平 衡混 合、 鹏华价 值优 势股 票(LOF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华安宏利股票、上 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博 时价值增长贰 号混合 、 海 富通 风格 优势 股票、 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 华夏优 势增 长股 票、 信诚 精萃成 长股 票、 工银稳 健成 长股 票、 信达 澳银领 先增 长股 票、 诺德 价值优 势股 票、 工银 增强 收益债 券、 国泰 金鼎价值混合、富国天博 创新股票、融通领先成长 股票(LOF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 工银红 利股 票、 泰达 荷银 市值优 选股 票、 长城 品牌 优选股 票、 交银 蓝筹 股票 、 华夏 全球 股票 (QDII) 、易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交银 增利 债券 、工银添 利债券 、宝盈 资源优 选股 票、 华安 稳定 收益债 券、 兴业 社会 责任 股票、 华宝 兴业 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海富通 中国 海外 股票 (QDII ) 、 宝盈增强 收益 债券 、 鹏华丰 收债 券、 博时 特许 价值股 票、 华 富收益 增强 债券 、 信诚 盛 世蓝筹 股票 、 东方 策略 成 长股票 、 中欧 新蓝 筹混 合、 汇丰晋 信 2026 周期混 合、 信达 澳银 精华 配置混 合、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券、 交银 环球 精选 股票 (QDII)、 长城 稳健增 利债 券、 华商 盛世 成长股 票、 信诚 三得 益债 券、 长 盛积 极配 置债 券、 鹏华盛 世创 新股 票(LOF ) 、华安核心股票、富国天丰强化债券、光 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 诺德灵活配置 混合、 东吴 优信 稳健 债券 、 银华 增强 收益 债券 、 东 方稳健 回报 债券 、 华 富策 略精选 混合 、 长 城双动 力股 票、 上投 摩根 中小盘 股票 、 华 商收 益增 强债券 、 泰 达荷 银品 质生 活股票 、 光 大保 德信均 衡精 选股 票、 银河 行业优 选股 票、 海富 通领 先成长 股票 、 诺 德增 强收 益债券 、 工 银瑞 信沪 深 300 指数 、 信诚经 典优债 债券 、 国泰双 利债 券、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混 合、 信达澳 银稳 定价值 债券 、 中 欧稳 健收 益债券 、 万 家精 选股 票、 浦银安 盛精 致生 活混 合、 长盛同 庆可 分离 交易股 票、 富国 优化 增强 债券、 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 混合、 天治 趋势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 中欧 价值发 现股 票、 长信 恒利 优势股 票、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债 券、 国联 安主 题驱 动股票 、 宝 盈货 币市场 基金 、 博 时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 信 诚优 胜精 选股票 、 易 方达 沪深 300 指数、 中银 中证 100 指数增 强、 鹏华精 选成长股 票、 金元比 联价 值增长股 票、 诺德成 长优 势股票 、 摩根士 丹16 利华鑫 领先 优势 、 华宝兴 业中 证 100 指数 、 华安上 证 180ETF 联接基 金、 农 银汇理 策略 价值 股票基 金等 125 只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17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茂 大厦 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8 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50499667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等业 务,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33 银行网 址:www.ccb.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19 法定代 表人 : 秦晓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4)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电 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 :董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5)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丹 24 小时客 户服 务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8)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20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法 兰克 纽曼 (Frank N.Newma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10)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6153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1)华泰 联合 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24 、1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24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客服电 话:95513、400-8888-555





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人 : 盛宗凌 公司网 站:www.lhzq.com (12)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6161





联系人 : 芮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21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3)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胡 长生 联系人 :李 洋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 免长途 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18 、19 、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联系人 :沈 东燮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http://www.gf.com.cn (1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长江证 券长 网网 址:www.95579.com


22 (17)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400 -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8)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167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9)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服务热 线:021-962505 联系人 :王序微 公司网 址:www.sw2000.com.cn 或 www.sywg.com.cn (20)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99 号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东路166 号中保 大厦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 :杨 盛芳 2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23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21) 东吴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站:www.dwzq.com.cn (2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28 号上 海证 券大厦 南塔 15-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联系人 : 刘晨 客户服 务热 线:10108998 、400888878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3)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八卦岭 八卦 三路 平安 大厦 三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黎成 联系人 :袁月 电话:0755-2262780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16168 网站:www.pa18.com (24)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21F-29F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24 传真:021-63327888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5)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


刘军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林 建闽 电话:0755 -82130833-2181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 务热 线:800-810-8868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27)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香港东 路 316 号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 :丁 韶燕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2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950 、248 传真:025 -84579763 25 联系人 :李 金龙 、张 小波 客户服 务热 线:025 -845798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29)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传真:021-50372474 (30)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31)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32)渤海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开发 区第 一大 街 29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宾 水道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军 电话: (022)28451861 26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兆 权 客服电 话:28455588 网址:www.bhzq.com (33)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华 三路 交界 处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8-5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小 阳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4)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23982995


传真:0755-23982898


联系人 : 张林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s.com.cn (35)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36)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济南市 经十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注册资 本: 52.12 亿元


公司网 站:www.qlzq.com.cn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电话 :95538 (37)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27 电话: (0551)2634400 传真: (0551)2626941 联系人 :程 维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 (38)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湖 贝路1030 号海 龙王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6 号京 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39)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同上 )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海华 永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东 方路 69 号裕景国 际商 务广 场 A 楼 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路 69 号裕景 国际 商务 广场 A 楼 7 层 负责人 :颜 学海 联系电 话: (021 )58773177 传真: (021 )58773268 联系人 :冯 加庆 经办律 师: 冯加 庆、 李楠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28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昌 路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鸿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鸿 29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06】86 号 《关 于同意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的批 复》 核准,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集 期从 2006 年 5 月 16 日起 ,至 2006 年 6 月 9 日止, 共 募集 2,339,809,854.34 份基金 份额 , 有效认 购户 数为 44653 户。30























七、 基金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31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非交 易过户与转托管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销 售网 点将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2、申 购、 赎 回开始 日 及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6 年 7 月 13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务。 本基金 自 2006 年 9 月 5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或 者 转换 。 投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 认) 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认 )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32 5、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并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处 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 通过直 销柜台 首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人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代销网 点和直销 E 网金 的投资人 欲转 入直 销 柜台 进 行交易 要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的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33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人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告。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投 资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 算。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表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200 万,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100 万,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50 万,小 于 100 万 1.2% 50 万以下 1.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回 费随 基金 持有 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两年以 内( 含两 年) 0.5%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 三年以 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其 中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 财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2、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34 申购费用、 净 申购金 额 的计算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 位。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保留小 数点 后 两 位, 两位以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价 格= 赎回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总 额=赎回份 额× 赎回 价格 赎回费 用=赎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赎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5、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结 束之 前可 以撤 销。 2、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增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人自 T+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5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 技术保 障或 人员支 持 等不充 分。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 生巨额赎 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已 经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当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但不得 超过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日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1 个工作 日, 在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两 周, 暂停期 间, 基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36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工 作日 , 在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可能 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账 户当 日办理 的赎 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者 外, 自动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赎 回。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进行计 算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方式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上 (含 两日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 暂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个工作 日内 通 过指定 媒体 、 基金 管理 人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37 2、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38 九、 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 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和办 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 交通银 行、 中信银行、 民生 银行、 浦发 银行、 申银 万 国证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海通证 券、 兴业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联 合证券 、 招 商证 券、 光大 证券、 长江 证券 、 东 吴证 券、 中 信金 通证 券、 渤海 证券、 恒泰 证券 、 中投证 券、 中信 证券 、 平安证券 、 广发证 券 、 华泰 证券和广发 华福 证券 受理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宝 康系 列基 金、 现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基 金、 先进 成长 基金、 行业精 选基金 、 动力组 合基金 和大盘 精选 基金 间的转 换 。


招商银 行受 理本 基金 与公 司管理 的宝 康系 列基 金、 多策略 增长 基金 、 先进成 长 基金 、 行 业精选 基金 、动 力组 合 基金 和大 盘精 选基 金 间的转 换 。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理时 间、 流程以 销售机 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 和规定 为 准。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中 25% 归转 出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手 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39 为零。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A=[B×C×(1-D )]÷E 其中, A为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B为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C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D为转 换费 率; E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前 3 个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 进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本基金 、 宝 康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 动力 组合 基金 、 先进成 长 基金 、 行业精 选 转 出, 单笔转 换申 请份 额不得 低于 100 份; 从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转 出, 单笔转 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200 份。 因为 转换等 非赎 回原 因导 致投 资人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额少 于该 基金最 低保 留 份额数 量限 制的 ,注 册登 记机构 不作 强制 赎回 处理 。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40 1、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2、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 确认成 功 后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 不 变 。 2、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暂停 基金转 换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5、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结 束, 重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41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理 念、 范围、 策略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1、投 资目 标 投资稳 定分 红和 有分 红潜 力的价 值被 低估 上市 公司 , 以分享 该类 上市 公司 的长 期稳定 的 股息收 入及 资本 增值 。


2、投 资理 念 上 市公 司经 营的 主要 目的是 为了 向投 资者 支付 红利, 红利 是股 票投 资总 回报的 重要 组 成部分 。 投 资稳 定分 红和 有分红 潜力 的价 值被 低估 的上市 公司 , 可 以获 取长 期稳定 的红 利收 入及资 本增 值。


3、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4、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 通 过公 司自 行开 发的数 量化 辅助 模型 , 结 合宏观 策略 研究,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的 预期收 益进 行动 态跟 踪, 决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在正常的 市场 情况下 ,本 基金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股票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95% , 权证 占 0 %-3 %, 债券 占 0% -70%,现金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内的 政府 债券 比例 在 5% 以上 。 其中投 资于 稳定 分红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80% 。 稳定分红 指过 去三 年内至少 两次 实 施现金 红利 分配 。 (1)股票 投资 策略 1) 定量分 析与 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策 略 a. 定量选 股标 准 根据华 宝兴 业股 票估 值系 统, 综合 考虑 稳定 分红 和 有分红 潜力 的价 值被 低估 上市公 司的 价值指 标、 成长 指标 和盈 利指标 ,重 点投 资综 合排 名靠前 的股 票。 b. 定性选 股标 准 针对稳 定分 红类 上市 公司 , 本基 金重 点关 注有 核心 竞争力 、 有 良好 发展 前景 、 管理 层注 重投资 者的 现金 回报 、具 有长期 战略 规划 、不 盲目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 42 针对有 分红 潜力 的价 值被 低估上 市公 司, 重 点关 注 处于行 业周 期底 部区 域而 被低估 的上 市公司 ; 重置 成本已 经提 高, 账面 资产 未反映 而被 低估的 上市 公司 ; 被 市场 忽略而 被低 估 的 上市公 司; 具有较大 并购 价值的 被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 相对成 熟市 场被低 估的 上市公 司; 市场 前景被 低估 的上 市公 司。 2) 行业配 置策 略 通 过定 量分 析与 定性 分析相 结合 策略 形成 的组 合的行 业比 例为 本基 金的 基本行 业配 置 比例,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政策尤其是 产业 政策 的深 入分析 , 加大对 政策 扶持 、 发展 前景 良好 的行业 的配 置比 例。 3)


定期 调整 策略 根据上 市公 司过 去三 年的 分红情 况和 研究 员的 分析 定期调 整基 准池; 根据 定 量分析 和定 性分析 相结 合的 策略 、行 业配置 策略 ,结 合公 司三 级股票 库定 期调 整投 资组 合。 (2)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大 资产 配置 、分类 资产 配置 和个 券选 择三个 层次 自上 而下 进行 债券投 资 管理, 以实 现稳 定收 益和 充分流 动性 的投 资目 标。 大资产 配置 主要 是通 过对 宏观经 济趋 势 、 金 融货 币政 策和利 率趋 势的 判断 对货 币资产 和 债券类 资产 进行 选择 配置 ,同时 也在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进行 选择 配置。 分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 过分 析债券 市场 变化 、 投 资人 行为 、 品 种间 相对价 值变 化、 债券 供 求关系 变化 和信 用分 析进 行分类 品种 配置 。 可 选择 配 置的品 种范 围有 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债、 央票、 短期 融资 券。 品种选 择上 , 主 要通 过利 率 趋势分 析、 投资 人偏 好分 析 、 对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的 预期、 信用评 估、 市场 收益 率定 价、流 动性 分析 ,筛 选出 流动性 良好 ,成 交活 跃、 符合目 标久 期 、 到期收 益率 有优 势且 信用 风险较 低的 券种 。 主要采 用的 投资 策略 包括 : 1) 久期灵活管理:在 对宏观 经济趋势、金融货 币政策 和利率趋势的判断 基础上 ,确定 债券组 合久 期目 标范 围, 在 可接受 范围 内可 以按 照市 场实际 变化 灵活 管理 久期 长短, 以获取 市场 超额 收益 。 2) 曲线合理定价:按 照市场 各品种实际成交情 况,得 出合理收益率曲线 ,使用 该曲线 对备选品种进行合 理定价 ,确定其公允价格 ,在此 基础上筛选出价格 低于其 合理价 值的品 种。 3) 曲线下滑策略:对 收益率 曲线形态进行分析 ,并预 测其未来形态变化 ,选择 收益率43 曲线段上斜率最高 区间进 行下滑操作,买入 曲线上 端品种,等待其剩 余年期 缩短而 自然形 成收 益率 下滑 ,从 而得到 超额 下滑 利润 。 (3) 其他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的 实际 情况及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状 况, 将部 分资 产投 资于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包括 但不 限于 可转换 债券 、央 行票 据, 捕捉市 场机 会 ,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使用 效率 。 央行 票据 的投 资策 略见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 换债 券采用 自上 而下 的两层 次配 置策 略, 在对 宏观经 济、 行业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择 有成 长性 、 前 景看好 的行 业进 行配置 。 最 后落 实到 个股 分析、 转债 具体 条款 分析 、 股性 、 债 性分 析上。 利 用转债 的债 性规 避股市 系统 性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追求 投资 组合 的安 全和稳 定收 益, 并利 用其 股性在 股市 上涨 中分享 到行 业和 公司 成长 带来的 收益 。 另外, 本基 金具 备投 资权 证的条 件。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中 将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进 行研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我 国证 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估 计权 证价 值, 主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杠杆策 略、 价 值挖 掘策略 、 获利 保护 策略、 价差策 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 卖空有 保护 的 认购权 证策 略、 买入 保护 性的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 5、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采 用上证红 利指数 收益 率, 债券投 资部 分的业 绩 比较基 准采 用上 证国 债指 数收益 率。 本基金 定位 为混 合型基 金,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范围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65% 上证 红利 指数 收益 率+35%上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 6、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风险高于 债券 基金 , 低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等风险 品种 。 (二) 投资程 序 1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和资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金 融工 程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金融工 程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股 票排 名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和基 金经理 。 3 、研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通过走 访政 府决 策部门 和 研究部 门,研 究经济 形势 、经济 政策(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区 域政策 、产 业政策 等) 、 重44 大技术 发明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报 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考 察稳 定分 红和有 分红 潜力 的价 值被 低估上市公 司的 核心 业务 竞争力 、 经 营能力 和公 司治 理结 构等 , 预测 上市 公司 未来 2 -3 年的经 营情 况, 选择 重点 上市公 司进 行 调研, 撰写 行业 和子 行业 研究报 告及 上市 公司 调研 报告, 对个 股买 卖提 出具 体建议 。 4 、基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结合 量化 分析等 工具 对股 市做 出判 断, 提出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建 议, 同时 结合 数 量分 析模 型的股 票排 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成 投资 计划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并根据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的决策 ,具 体实 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投资 组合 方案 后 , 基 金经理 向交 易部 下达 具体 的投资 指 令,交 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行 指令 。 5 、绩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绩 效评估 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6、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副总 经理 、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并检 查执行 情况 。 (三) 投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组 合限 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投 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资 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总和 ,其市 值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5) 本 基金 股票、 权证、 债券、 现金的 投资 比例 范 围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95% ,权 证占 0%-3%, 债券 占 0% -70%,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内 的政 府债券 占 5% 以上,其中 投资 于稳 定分 红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6)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5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应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5)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四) 基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五)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3、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 务。


(六)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09年9月30日,本 报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46 1. 基金资 产组 合 截至2009年9月30日,本 基金资产 组合 列表 及图 示如 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436,249,800.05 87.76 其中: 股票 5,436,249,800.05 87.7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49,200,000.00 4.02 其中: 债券 249,200,000.00 4.0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0,741,976.52 5.99 6 其他资 产 138,205,724.27 2.23 7 合计 6,194,397,500.8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0,400,004.67 0.49 B 采掘业 351,165,228.81 5.70 C 制造业 2,707,981,994.83 43.94 C0








食品 、饮 料 71,941,711.22 1.17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807,759.52 0.03 C2








木材 、家 具 10,112,000.00 0.16 C3








造纸 、印 刷 52,144,176.08 0.85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332,430,341.68 5.39 C5








电子 101,834,063.56 1.65 C6








金属 、非 金属 841,631,747.68 13.66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671,184,683.92 10.89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595,945,511.17 9.67 C99








其他 制造 业 28,950,000.00 0.47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20,626,845.50 0.33 E 建筑业 61,227,209.48 0.99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236,364,632.80 3.84 G 信息技 术业 38,091,738.99 0.62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39,158,142.55 3.88 I 金融、 保险 业 1,388,056,531.46 22.53 J 房地产 业 321,538,820.78 5.22 K 社会服 务业 17,702,649.02 0.29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5,722,001.16 0.09 M 综合类 18,214,000.00 0.30 47 合计 5,436,249,800.05 88.2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166 兴业银 行 8,803,581 297,473,001.99 4.83 2 600216 浙江医 药 7,635,990 224,498,106.00 3.64 3 601006 大秦铁 路 21,800,000 202,086,000.00 3.28 4 601398 工商银 行 41,300,000 197,001,000.00 3.20 5 601318 中国平 安 3,750,000 190,125,000.00 3.09 6 600030 中信证 券 7,300,000 182,573,000.00 2.96 7 600016 民生银 行 23,959,779 161,488,910.46 2.62 8 600690 青岛海 尔 9,957,500 155,237,425.00 2.52 9 600309 烟台万 华 8,462,282 145,889,741.68 2.37 10 000527 美的电 器 8,000,000 138,400,000.00 2.25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249,200,000.00 4.04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249,200,000.00 4.0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901033 09 央行票 据 33 2,500,000 249,200,000.00 4.0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 细 48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特此 报告。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发现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 体在 报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 立案调 查 , 也 没有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 无证 券投 资 决策程 序需 特别 说明。 (2)本 基金股 票投资 的主 要对象是 稳定 分红的 股票 ,基金管 理人 建立有 基金 股票备 选 库。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 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股票 备选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212,320.1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9,184,936.41 3 应收股 利 945,445.59 4 应收利 息 592,652.03 5 应收申 购款 102,194,754.2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75,615.78 8 其他 - 9 合计 138,205,724.27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49 十一、基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09 年 9 月 30 日。 基 金过 往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经 审计 。 1、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06/15-2006/12/31 46.17% 0.90% 38.78% 0.96% 7.39% -0.06% 2007/01/01-2007/12/31 167.63% 2.00% 89.90% 1.74% 77.73% 0.26% 2008/01/01-2008/12/31 -53.69% 2.62% -50.28% 2.08% -3.41% 0.54% 2009/01/01-2009/09/30 55.72% 1.77% 36.46% 1.49% 19.26% 0.28% 2006/06/15-2009/09/30 182.12% 2.05% 78.82% 1.71% 103.30% 0.34% 2、 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走势 对比(2006 年 6 月 15 日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06 年 12 月 15 日 ,本 基金 已达 到合同 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50 所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例如 基金 的申 购赎回 费 、 基金转 换费 等) ,计 入费 用 后实际 收益 水平 要低 于所 列数字 。 十 二 、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 财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51


























十 三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 法 1、股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次发 行 未上市 的股 票,按成 本 计量; 2)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估 值 方 法: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3) 发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52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 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 序 53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受损方”)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 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54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偿 ;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55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述内 容如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七)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债券 估值 方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56




















十 四 、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买卖证 券差 价; 2、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存 款利 息; 4、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5.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4、本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六次,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50% ; 5、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1)本 基金收 益以现 金形 式分配, 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事 先选 择将所 获分 配的现 金 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基金份 额申 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金 ; (2)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更





投资人 可在销 售机 构 处对托管 在该 处的基 金通 过账户分 红方 式或基 金分 红方式的 设置 和变更 进行 分红 方式 的选 择; 投资人在 销售 机构处 选择 的账户分 红方 式,是 针对 该销售机 构账 户内所 有的 该项选 择 后新增 的且 未作 基金 分红 方式选 择的 基金 品种 的分 红方式 。 投资 人若 要修 改某 销售机 构基 金 交易账 户内 单个 基金 品种 的分红 方式 需提 交变 更基 金分红 方式 的申 请 , 基 金分 红方式 变更 确 认后对 该销 售机 构账 户内 托管的 该基 金品 种全 部份 额有效 。 57 投资人 既未 作账 户分 红方 式选择 也未 作基 金分 红方 式选择 的情 况下 , 分红 方式 根据本 条 第(1) 项 所述 的默 认分 红 方式确 定, 否则 不再 适用 本条第 (1) 项所述 的默 认分红方 式规 则。 6、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2、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 金管理人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58 十 五 、基金的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2、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59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3)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中 (3)到(8)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非交易 过户 与转托 管”中 的“(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用 途” 中的 相关规 定。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间 的转换 费的 费率 水平 和计 算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九、与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换” 一章 中的 相关 规定 。 60

















十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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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后 在2 日内公 告。 62 十 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规定 将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在规 定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包 括: (一)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上 。 (三)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资 产净 值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63 (六)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八)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2、终止基 金合 同; 3、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64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更基 金 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澄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基金 托管 人住所、 有关销 售机 构及 其网点 , 供公众 查阅 。 投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65


























十 九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心 理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2、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人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 变化的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发 生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 使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 市场 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 不同 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 流动 性都 各不相 同。 一 般来 说, 股 市上涨 期, 市 场流 动性 较 高; 股市 下跌 期, 市 场流 动性低; 大盘 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 小盘 垃圾 股流动 性较 低 。 如果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顺 利买 进 或 卖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 风 险 : (1 ) 当发生巨 额申购 时, 本基金 由于不 能顺利 买进 股票, 使得本 基金的 持仓 比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行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资 收益 目标 , 影 响本 基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2 ) 当发生巨 额赎回 时, 如果市 场流动 性较差 ,本 基金为 了兑现 持有人 的赎 回,必 须以较 高的 代价 卖出 股票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3、 投资风 险 本基金 在对 分红 类股 票的 投资中 , 可 能会 产生 以下 的风险 : 过 去有 良好 分红 记录的 上市66 公司在 将来 可能 没有 分红 能力或 分红 意愿 ; 基金 管理 人对上 市公 司将 来分 红潜 力的预 测可 能 出现偏 差和 失误 。 另 外本 基 金具备 投资 权证 的条 件, 权 证是金 融衍 生品 的一 种, 具 有高杠 杆、 高风险 、高 收益 的特 征, 风险较 大。 4、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5、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6、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其他风 险 战争 、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商 违约 、 托管行 违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67 二十、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应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3)因为 当事人 名称 、注册 地址、法 定代 表人变 更, 当事人分 立、 合并等 原因 导致基 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4)基金 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2、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生效 之日 起3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关 于终 止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效: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金合 并、 撤销 ; 5、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三)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68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现; (4)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5)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7)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8)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9 二十 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获 得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 3)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5) 根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6)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7) 自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 更换 注册 登记机构 ,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的代 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选择 、 更换销 售代 理机 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9)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0)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选 择、 更换律 师、 审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关费 率; 12)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 金融资 ; 13)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70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4) 配备足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71 项业务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进 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25)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 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6)公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财 产; 2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72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分享基金财 产 收益; 2)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依法 转让或 者 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73 1).遵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 自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人 共同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2、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 同; (2)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5)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事 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3、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74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 情形。 4、 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5、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75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方式 开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 方式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方式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席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方 可举 行 : a) 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76 b) 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b)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 c)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d)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e)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7、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以及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40 天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天公 告。 77 3)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 交的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 大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知 后,如果 需要对原 有提案 进行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78 期第 2 天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公 证机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8、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决方 式、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9、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79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基 金托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 配合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监 督计 票的 ,不 影响 计票效 力。 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 起3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三) 基金 合同 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关于 终止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生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 合并 、撤 销; (5)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80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成 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9)对基 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清算 小81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作日内 公告 。 6.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五)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 六)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 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有 关 销售机 构及 其网点 , 供公 众查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82 二十 二 、基金托管 协议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8 层 邮政编 码:200121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83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在正常 的市 场情 况下 , 本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95%,权 证占0 %-3 %, 债券 占0% -70%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内 的政 府债 券 比例在5% 以上 。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本基 金股 票、 权证 、 债券、 现金 的投资比 例 范围为 :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95%, 权证占0%-3%, 债券 占0% -70%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5% 以上; 4)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应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 1)—3) 项规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3)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协 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 (4)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84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在 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 前3个 工作日 内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决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对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并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7)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85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三)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86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 资金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2) 基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资 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87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 基金 运作 中签订 的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0.0001元, 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照管理 人的 指令 负责 编制 和保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相 关规定 负责 保管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88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的情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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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送 以下 资 料 : 1、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 在 每季度结束 后的15个工作 日内向 该 季度有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以书面或电 子文件形式 寄送,年度对 账单在每年 度结束后15 个工作 日内 对本 基金 的所 有份额 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件 形式 寄送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二)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选择将 所获红 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 按分红实施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免收申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定 义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是指投资人 可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 售机构提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资 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 时,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适 用投 资人 范围 在中国 建设 银行 , 本 业务 适用于 符合 《 华宝兴 业收 益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个 人投 资者。 在中 国 银行、 招商银 行、 和 中国 工商银 行、 交 通银 行、 民 生银行、 浦发 银 行、光大证 券 、 国信 证券 、广发 华福 证券 以及 本公 司直销 E 网金, 本业 务适 用于符合《 华 宝兴业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所有投 资者 。 3、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日 9:30 -15 :00 90





4 、办 理场 所 中国建 设银 行 自 2007 年 4 月 26 日起 开始办 理本 基金 的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中国银 行 自 2007 年 11 月 13 日起 开始办理 本 基金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招商 银行 自 2007 年 12 月 6 日起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的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 。 中国 工商 银行 自 2008 年 3 月 20 日起开始 办理 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交通银 行 自 2008 年 6 月 26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民生 银行 自 2008 年 7 月 10 日起开 始办 理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浦发银 行自 2009 年 9 月 15 日起 开始 办理本 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光大证 券自 2009 年 5 月 11 日起 开始办 理本 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国信 证券 自 2009 年 8 月 27 日起 开始 办理本基 金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 广 发华 福 证券自 2009 年 12 月 2 日起 开始办 理本 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5、 申请 方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开 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的相关 规定 。





(2 )已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投资 者, 请到销售机构 的 各营 业网 点申请 办理此 项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6、扣款日 期


投资者 应按 照 销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销售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申购 申请 日(T 日) ;若 遇约定 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金 申购 开放 日, 则下 一基金 申购 开 放日为 实际 扣款 日(T日) 。 7、扣款金 额 投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 请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 定扣款 ( 申购 ) 金 额。 最低 扣款金 额 应遵循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 投资人在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 申请办 理本 业务 的每 期扣 款金额 最低 不 少于人 民币 200 元( 含申 购费) 。 8、扣款方 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照 投资者 申请时 所约定 的每 月固定 扣款日 和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非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基金 申购 开放 日办 理;


(2 )投资 者须 指定一 个有效 资金账 户作为 每月 固定扣 款账户 ,并且 该账 户必须 为投资 者从事 基金 交易 时的 指定 账户;





(3 )投资 者指 定账户 内资金 余额不 足将会 导致 相应月 份扣款 (申购 )不 成功。 请投资 者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前在 指定账 户内 按约 定存 足资 金, 以保 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理 。 同时 ,91 投资者 指定 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结 、挂 失等 情况 。若 因投资 者原 因造 成连 续 3 期扣款 (申 购) 不成功 ,则 视为 投资 者自 动终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9、申购费 率


如无另行规定( 详细情况请参见各销售机构相关业 务公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 式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10、交易确 认





以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计算 申购 份额 。基 金份 额 确认 日为 T+1 日,投 资者 可在 T +2 日到销售机 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基 金申 购确 认情 况。 11 、 本业 务的 变更 和终 止





(1 )投资 者变 更每月 扣款金 额、扣 款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办 理业务 变更 手续 ,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 各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业 务,须 到销售 机构申 请办 理业务 终止手 续,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销售 机构 的具体 规定 。 (四) 基金 转换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 交通银 行、 中信银行、 民生 银行、 浦发 银行、 申银 万 国证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海通证 券、 兴业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联 合证券 、 招 商证 券、 光大 证券、 长江 证券 、 东 吴证 券、 中 信金 通证 券、 渤海 证券、 恒泰 证券 、 中投证 券、 中信 证券 、 平 安证券 、 广 发证 券、 华泰 证券和 广发 华福 证券 受理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宝 康系 列基 金、 现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基 金、 先进 成长 基金、 行业精 选基金 、 动力组 合基金 和大盘 精选 基金 间的转 换 。


招商银 行受 理本 基金 与公 司管理 的宝 康系 列基 金、 多策略 增长 基金 、 先进成 长 基金 、 行 业精选 基金 、动 力组 合 基金 和大 盘精 选基 金 间的转 换 。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 流 程以 销售机 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 和规定 为 准。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目前 ,基 金管 理 人 已经开 始提供网 上交 易服 务。 92 (六) 资讯 服务 1、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叫 中心:021—38924558(未 开通4007电话地 区) 4007005588, 该电 话可转 人 工座席 。 直销中 心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 302 、3850573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2、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七)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93














二十 四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 本基金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2009 年 7 月 14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 通建设 银行 网上 直销 定期 定额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 7 月 18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09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09 年 8 月 18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开通 民生 银行 借记卡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的公告》、2009 年 8 月 21 日刊登 了《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运用 公司 固有 资金 投资 旗下基 金的 公 告》、 2009 年 8 月 27 日刊登了《 关于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在 国信 证券 开办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 8 月 28 日刊 登了《 华宝兴 业收 益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09 年半 年度 报告》、 2009 年 8 月 28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09 年半年 度报 告 (摘 要) 》、 2009 年 9 月 4 日刊 登了 《 关于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旗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农 业银 行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提示 性公 告》、 2009 年 9 月 12 日 刊登了 《华 宝兴 业基 金公 司关于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的公 告》 、2009 年 9 月 15 日刊登 了《 关于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全 部基 金增 加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 9 月 24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投 资创 业 板证券 及风 险揭 示的 公告》、 2009 年 10 月 20 日刊登 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2009 年 10 月 28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 业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09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2009 年 12 月 1 日刊登了《


关于 华宝兴 业旗 下基 金在 深圳 发展银 行开 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 12 月 2 日 刊登了 《 关于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全 部基 金增 加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为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 12 月 8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开 通情 况的 提示 性公告 》 。 94 二十 五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95














二十 六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包 括: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宝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 宝兴 业收益增 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华 宝兴 业收益增 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其中, 《 华宝兴 业收益 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和 《 华 宝兴业 收益 增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处 ; 其余 备查文 件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0 年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