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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马(020005)

国泰金马: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09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4年 4月 27
日发布的证监基金字 [2004]6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年 6月 18日
成立正式生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拟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分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自行负责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作 了修订 并 已
于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 刊 或 网站进 行 了 公 告 。 
投资 者在 进 行 投资 决策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中 涉及 的 与 托 管 相关 的基金 信 息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09年 12月 18日,投资 组 合报 告 为 2009年 3季度 报 告 ,有 关 财 务 数据 和 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 为 2009年 6月 30日。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
目


录 第 一 节 绪言 ..................................................................3 第二 节 释义 ..................................................................3 第 三节 基金管理人 ............................................................5 第 四节 基金 托 管人 ...........................................................16 第 五节 相关服务 机构 .........................................................20 第 六节 基金的募集 与 合同生效 .................................................28 第 七节 基金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29 第 八节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与 转托 管 .............................................35 第 九节 基金的投资 ...........................................................36 第 十节 基金的 业绩 ...........................................................45 第 十 一 节 基金的 财产 .........................................................46 第 十 二 节 基金资 产 估 值 .......................................................47 第 十三节 基金收益 与分 配 .....................................................52 第 十四节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53 第 十五节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55 第 十六节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56 第 十七节 风险 揭 示 ...........................................................59 第 十八节 基金的 终止 和 清算 ...................................................62 第 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64 第二 十节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76 第二 十 一 节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81 第二 十 二 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 事项 .................................................85 第二 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87 第二 十四节 备查 文 件 .........................................................87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和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以 及 根据 以 上 法 律 法 规修订 后 的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基金 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 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具 有以下 含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 同的 任何修订 和 补 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发 行 公 告 或本发 行 公 告 : 指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发 行 公 告》 ; 《 基金 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 《信 息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 的基金 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发起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 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 注册登记 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销售 机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 其 委托 的基金 代 销 机构 ; 代 销 机构 : 指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 依据 有 关销售 代 理 协议办 理 基金 销售 和基金 相关 业 务 的 代 理 机构 ;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 民 ;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记 或经 有 关 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 、合 格境外 投资 者 或其 他 组 织;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QFII) : 指 符 合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 额度 批准的中国 境外 基金管理 机构 、保 险 公司、 证券公司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理 机构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 达到 成立 条 件 后 ,基金发起人 宣 布基金合同生效的日 期; 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招募说明书公 告 之 日起 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时 间段 , 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 ; 存 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并 存 续 的不 定 期之期 限 ; 工 作日 : 指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 T日 : 指 认购 、 申购 、 赎 回或其 他 交易 的 申 请 日 ; 申购 : 指 基金 存 续期间 投资 者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申 请 购买 本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赎 回 : 指 基金 存 续期间 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接 受 投资 者申 请 卖 出本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基金 间 转换 : 指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接 受 投资 者申 请 将 其 持 有的本基金 份额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它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 基金 账 户 : 指 注册登记 人 给 投资 者 开 立的 用 于 记录 投资 者 持 有的 由 该注册 登记 人 登记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情 况 的 帐 户 ;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信 息披露 的报 纸 和 互联 网站 , 包 括 但不限于 《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 报 》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现行 有效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契 约当 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免且 在 基金合 同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 并生效 之 日 后 发生的, 使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协议 的 任何事件 ,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自 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 律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 所非 正 常暂 停 或 停 止交易 等 。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元 人 民 币 联系 人 : 何 晔 联系电话 : ( 021) 38561743 股 本 结 构 : 股东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70% 万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20%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09年 12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2只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泰证券投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 资基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 12只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 龙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只子 基金,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 龙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二 期 )、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 鼎 价值 精选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 基金 转 型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位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 盘 成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而 来 )。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 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 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 囊 括 了 公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 等 管理 业 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 一 ) 董 事 会成 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6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 计 划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 际 结 算 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1992年起 任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理,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起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陈 良秋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1993年 7月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厦 门市 分行 工 作, 历 任 业 务 科副 经理、 办 公 室副总 经理、 支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2006年 10月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任 企 业 管理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副总 经理, 兼 任 中投 科 信 科技 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 2007 年 11月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梁凤玉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4年 8月 至 2006年 7月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辽宁省 分行 工 作, 历 任 葫芦岛 分行 房贷 部 副主 任 、 城 内 支 行 副 行 长 、 葫芦岛 分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副主 任 、 计 划 财 务 部 副主 任 、 辽宁省 分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主 任 科 员 、 四 级 财 务 分 析师 ; 2006年 7月 调入 中 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期间 曾 任 中国投资 咨询 公司 财 务 总 监,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 任 公司 财 务 会 计 部 计 划 财 务 一 处高级副 经理。 2009年 12月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张 和 之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曾 任 水 利 电 力 部 机 关 财 务 处主 任 科 员 , 能 源 部 机 关 财 务 处副处 长 , 电 力 部 机 关事务 局 经 营财 务 处处 长 ,国 家 电 力 公司中 兴 实 业 发 展总 公 司 副总 经理、 总 会 计 师 、 副董 事 长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 党 组 副 书 记 (正 局 级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正 局 级调研 员 。 2004年 2月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王耀南 , 董 事 , 大 专 ,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至 1997年 任 职 广州珠江 信 托 投资公 司证券 部 。 1997年 至 2001年 任 职 广州珠江 实 业 集 团 财 务 公司。 2001年 至 今 在 万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历 任办 公 室主 任 、 工 会 主席 、 行 政 总 监、 董 事 、 党总支 书 记 。 2006年 4月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历 任 法 规 处副处 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办事 处 机构 处副处 长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党支 部 副 书 记 、 副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党 委 副 书 记 。 龚浩 成, 独 立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教 授 。 长期 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管理, 1979起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学院副教 授 、 教 授 、 副院 长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分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 上 海市 分 局 副 局长 、 局长 ,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常 务 理 事 ( 主 持 理 事 会 工 作), 上 海 证券 期 货 学院院 长 、 教 授 。 2001年 5月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 曹尔阶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研究 员 。 长期 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管理, 1979 年起 历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资 研究 所 副 所 长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资 调 查 部 主 任 、中国投资 咨询 公司 总 经理、中国国 际 金 融 公司 高级顾问 等 。 2001年 5月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 吴 鹏 , 独 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关 法 律 工 作,日本 西南 大 学 讲 授 中国 法 律 。 1993年回国 从 事律 师 工 作, 现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 2001年 5月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 (二)监 事 会成 员 : 万 树斌 ,监 事 会 主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84 年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会 计 部 副处 长 、 计 财 部 副处 长 、 处 长 、资 债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月起 任 中国 建银 投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 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财 会 部 副总 经理, 兼 任 建 投中 信 资 产 管理公司监 事 长 。 2007年 11月起 任 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会 主席 。 李芝樑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中 建 一 局 集 团 第 五 建 筑 工 程 公司 宣 传 部 干 事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债 券基金 部 副 经理、经理,投资 银 行 部 主 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发 展研究 中 心 主 任 兼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常 务 副主 任 。 2004年 2月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 黄晓坤 ,监 事 , 博士研究 生,经 济师 。 7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起 在 广州 五 星 化 工 厂 任 工 程 师 。 2000年 4月起 在 广 东 省 电 信 公司 研究 员 。 2001年 6月起 任 南 方 证券 高级 经 理。 2004年 5月起 任 银 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 经理。 2005年 10月起 任 万联 证券 研究 发 展 中 心 总 经理, 万联 证券 副总 裁 。 2007年 11月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 王 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公司会 计 、 清算 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基金 登记 核 算 工 作, 现 任 运营 管理 部 副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 三 ) 高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 员 介绍 。 金 旭 , 总 经理,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 员 介绍 。 巴 立 康 , 副总 经理, 男 , 硕士研究 生, 16 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华 夏 证券有限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总 经理 兼 上 海 分 公司 财 务 部 经理,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运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2007年 12月 加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初伟斌 , 副总 经理, 男 , 硕士 , 14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 部 副处 长 , 景顺 长 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 律 监 察稽 核 总 监、 副总 经理。 2008年 6月 加盟 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 李峰 , 督 察 长 , 女 , 硕士研究 生, 13年 银 行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荷兰商 业 银 行 上 海 分行 中国 区 监 察 主 管,国 联 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 核 专 员 , 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 察 长 , 美 国 雷曼兄弟亚洲 投资有限公司 上 海代 表 处 中国 区 合 规 总 监。 2009年 2月 加盟 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 察 长 。 ( 四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及 助 理 1、 现 任 基金经理 余 荣 权 , 男 , 硕士研究 生, 16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验 。 1993年 7月 至 2000年 6月 在 深 圳 赛 格 集 团 财 务 公司投资 部 任 经理 ; 2000年 6月 至 2002年 11月 在 上 海 华 宝 信 托 投资公司 投资管理 部 任 总 经理 ; 2002年 11月 至 2007年 7月 在 华 宝兴 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投资 总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9 监 ; 2003年 7月 至 2004年 5月 兼 任 宝 康灵活 配 置 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06年 4月 至 2007年 4月 兼 任华 宝兴 业 多 策 略 增 长 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07年 8月 加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 年 8月 至 2009年 3月 任 投资 总 监 ; 2008年 4月起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程洲 , 男 , 硕士研究 生, CFA, 9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验 。 2000年 7月 至 2004年 3月 在 上 海 申 银 万 国证券 研究 所 策 略 研究 部 任 策 略 分 析师 ; 2004年 4月 加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 任 高级 策 略 分 析师 、基金经理 助 理 ; 2008年 4月起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 12 月起 兼 任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 历 任 基金经理 2004年 6月 至 2008年 3月, 由 何 江旭 担 任 基金经理 ; 2008年 4月 至 今 由 余 荣 权 、 程 洲 担 任 基金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其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 发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 市场体 系 等负责 人 员 中 产 生。 公司 总 经理 可 以 推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关 人 员 担 任 成 员 , 督 察 长 和 运营 体 系 负责 人 列 席 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 。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要 职责 是 根据 有 关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审议 并 决策 公司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的公司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则 ,以 及 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组 成 如 下 : 余 荣 权 先 生 : 拟 任 副总 经理 归 江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初伟斌先 生 : 副总 经理 梁 之 平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刘夫先 生 :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投资 副总 监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副总 监 黄焱先 生 : 基金管理 部 副总 监 ( 六 ) 上 述 成 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一 )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最 大 利 益 处 理基金管理 事务 , 恪尽职守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0 (二)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资 产 ; ( 三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资 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 相 互 独 立,保证不同基金 在 资 产运 作、 财 务 管理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四 ) 除 依据《 基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委托 其 他 人 运 作基金资 产 ; ( 五 )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办 理 应 当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及 报 告事项 ; ( 六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 应 予 以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七 ) 法 律 、 法 规及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一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 的 行为 ,并 承 诺 建 立健 全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 行为 的发生 ; (二)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下 违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并 承 诺 建 立健 全 的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的发生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产 或 者他 人 财产 混 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行为 。 ( 三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职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 权 益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1 5、 拒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8、 除按 本公司 制 度进 行 基金 运 作投资 外 , 直 接 或 间接 进 行 其 他 股票 投资 ; 9、 协 助 、 接 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 务规 则 , 利用 对 敲倒 、对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场 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 序 ; 11、 贬 损 同 行 ,以 提 高 自 己 ; 12、 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13、以不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4、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15、其 他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为 。 ( 四 )基金管理人 关 于 禁 止 性 行为 的 承 诺 本 系 列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的发生 : 1、基金 之间 相 互 投资 ;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基金 名 下的资金 买 卖 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从 事任何 形 式的证券 承 销 或 者 从 事 除 国 家 债 券以 外 的其 他 证券 自营业 务 ; 4、基金管理人 从 事 资金 拆借 业 务 ; 5、 动 用 银 行信 贷 资金 从 事 基金投资 ; 6、 将 基金资 产用 于 抵押 、 担 保、资金 拆借 或 者 贷 款 ; 7、 从 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以基金资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资 ; 9、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10、 将 基金资 产 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发 行 的证券 ; 11、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行为 。 六、基金经理承诺 ( 一 ) 依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2 (二)不 为自 己 、不 为 其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三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四 )不 协 助 、 接 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 式 为 其 它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一 )内 部 控制制 度 概 述 公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运 作中 面 临 的 风险 ,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有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制措施 , 形 成 了 公司完整的内 部 控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制 体 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 个 方 面 , 并 通 过 相 应 的 具体 业 务 控制 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内 部 风险 控制遵 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设立 独 立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设 计上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不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4) 保 持 与业 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位 原则 : 公司的发 展 必须 建 立 在风险 控制制 度 完 善 和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制 应与 公司 业 务 发 展 放 在 同 等 地位 上 ; (5) 定 性和 定量 相 结 合 原则 :建 立完 备 风险 控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险 控制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性。 2、内 部 会 计 控制制 度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责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 立,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 立、 安 全 。 3、 风险 管理 控制制 度 公司 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 风险 ,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 度 构 成, 主 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制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控制 、 营 销 业 务 控制 、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 立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以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3 及相 应 的 业 务 控制 流 程 等 。 通 过 这些 控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 和管理 风险 进 行 有效的 控制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以 及 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 况 和有效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确保公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制 的有效性。 (二)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制制 度五要 素 1、 控制 环 境 公司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 ,以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制 和管理 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 理 结 构 、合理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 注重 诚信 并 关 注 风 险 的 道 德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职能等 方 面 。 (1) 公司 建 立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 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下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查委员 会、 薪酬 委员 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 专 业 委员 会,对公司 重大 经 营决策 和发 展 规 划 进 行 决策 及 监 督 ; (2) 在 组 织 结 构 方 面 ,公司设立的 总 经理 办 公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等机构分 别 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投资和 风险 控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监 督 控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 风险 控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 立, 又 相 互 合作和 制 约 , 形 成 了 合理的 组 织 结 构 、 决策 授权 和 风险 控制 体 系 ; (3) 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信为 投资 者 服务 的 道 德观 和稳健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 风险 观念 , 形 成 了 诚信为 本和稳健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公司 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 立监 察稽 核的 权 限,并对公司内 部 控制措施 的实 施 情 况 和有效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2、 控制 的性质和 范围 (1) 内 部 会 计 控制 公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 立性、 全面 性、真 实性和 及 时 性。 首 先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公司 财 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 业 务 控制 流 程 , 做好 基金 业 务 和公司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真实、完整、 准确 地 记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 作 情 况 和公司 财 务 状况 。 其 次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 员上 、 空 间 上 和 业 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 ,保证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4 两 者 相 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 立 建帐 、 独 立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 和公司资 产 之间 、以 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 立性。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分 离 控制 、 凭 证 与 记录 控制 、资 产 接 触 控制 、 独 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效 控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岗 位 的 相 互 监 督 等 。 另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 财 务费 用 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 系 , 主 要 包括 : 1)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离 制 度 : 为 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 立性,公司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 时 实 行 空 间 隔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 信 息 的 隔离 和保 密 ; 2) 投资管理 业 务 控制 : 通 过 建 立完整的 研究 业 务 控制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易 业 务 控制 ,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投资 决策职能 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 风险 控制 职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 金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中 交易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强 投资管理 控制 ,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 风险 控制 的 相 互 独 立、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效 控制操 作 风险 ;建 立 了 科学 先 进 的投资 风险量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 系 , 控制 投资 业 务 中 面 临 的 市场 风险 、集中 风险 、 流 动 性 风险等 ;建 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 系 ,对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 业绩 进 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3) 信 息 技 术 控制 : 为 保证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制 定 实 施 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制 流 程 ; 4) 营 销 业 务 控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 发和 客 户服务 制 度 ,以保证 在 营 销 业 务 中对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遵 守 ,以 及 对经 营风险 的有效 控制 ; 5) 信 息披露 控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规 范 的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保证 信 息披 露 的 及 时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份 系 统 ,以 及 完整 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种 业 务 资 料 档案 ; 6)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公司 各 业 务 部门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 证 稽 核的 独 立性和 客 观 性。 3、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首 先 从总 体 上 制 定 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对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 进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5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 下, 各 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 务 特 点 ,对 业 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风险 点 进 行 了揭 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 了 详 细 的 风险 控 制 流 程 ,并 在 实 际 业 务 中 加 以 控制 。 4、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公司 各 业 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制措施 的实 施 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 务 活 动 中 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以确保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以 及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有效 遵 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公司会 根据 新 业 务 开 展 和 市场 变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进 行 及 时 的更新和 调 整,以 适 应 公司经 营 活 动 的 变化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有效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 应 改 进 建 议 。 5、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报 告 公司 建 立 了 有效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报 告 流 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 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 解 内 部 控制 出 现 的 问 题 并作出 妥 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发 现 的 问 题 均 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大 问 题 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报 告 , 直 接 报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 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 公司 将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 业 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6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 一 )基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成立 时 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 万 肆仟 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联系 人 : 尹 东 联系电话 : (010)67595003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 史 ,其 前 身 “中国人 民 建 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年 易 名 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 成立, 承 继 了 原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业 务及相关 的资 产 和 负 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所 主 板 上 市 ,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外 公 开 上 市 的 银 行 。 2006 年 9月 11日,中国 建 设 银 行 又 作 为 第 一 家 H股 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 设 银 行 A股 在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上 市 并 开 始 交易 。 A股 发 行后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为 : 233,689,084,000股 ( 包括 224,689,084,000股 H股 及 9,000,000,000股 A股 )。 2009年 上 半 年,中国 建 设 银 行 实 现净利 润 558.41亿元 ,同 比 下 降 4.86%, 每 股 盈利为 0.24元 ( 半 年),同 比 减 少 0.01元 , 盈利 水 平 符 合 预 期; 年 化 平均 资 产 回报 率 、年 化 平均 股东 权 益回报 率 分 别 为 1.34%和 22.54%, 较 上 年 全 年 分 别 提 高 0.03和 1.86个 百 分 点 ,整 体 盈利 趋 势 向 好 ; 总 资 产 达到 91,101.71亿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20.58%; 资 产 质 量 稳 步 上 升 , 不 良贷 款 额 和不 良贷 款 率 实 现 双 降 ,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持 续 改善 ,不 良贷 款 率 为 1.71%, 较 上 年 末 下 降 0.5个 百 分 点 ; 拨 备 水 平 充分 , 拨 备 覆盖 率 为 150.51%, 较 上 年 末 提 升 18.93个 百 分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7 点 。 中国 建 设 银 行在 中国内 地 设有 1.4万 余个 分 支 机构 ,并 在 香港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堡 、 东 京 、 首尔 、 纽 约 设有 分行 , 在 伦 敦 设有 全 资 子 银 行 、 在 悉 尼 设有 代 表 处 。中国 建 设 银 行在 香港 拥 有 建 行 亚洲 和 建银 国 际 两 家 全 资 子 公司。 全行已 安 装 运行自 动 柜 员 机 ( ATM) 31,896台 , 居 全 球 银 行业 首 位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得到市场 和 业 界 的 支 持 和 广 泛 认 可 , 在 2009 年 上 半 年 共 获 得 40 多 个 国 内 外 奖 项 。中国 建 设 银 行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志 公布的“ 全 球 金 融 品 牌 500强 ”、“ 全 球 银 行 1000强 ”中 分 列 第 9位 和第 12位 , 被 《 亚洲 货币 》 杂志 评 为 2009年 度 “中国 最 佳 银 行 ”, 被 《 欧 洲 货币 》 杂志 评 为 2009 年 度 “中国 最 佳 银 行 ”, 连 续 两 年 被香港 《 资本 》 杂志 评 为 “中国 杰 出 零 售 银 行 ”, 荣 获 《 亚洲 银 行 家 》 杂志颁 发的“中国 风险 管理成 就奖 ”,中国 扶贫 基金会 颁 发的“ 20 年 特 别 贡献奖 ” 等 奖 项 , 被 中国 红 十 字基金会 评 为 “ 最 具 责 任 感 企 业 ”, 连 续 两 年 荣 获 香港 《财 资 》 杂志 “中国 最 佳 境外 客 户 境 内 托 管 银 行 奖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下设 综 合 制 度 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 产 托 管 处 、 QFII 托 管 处 、基金核 算 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 督 稽 核 处 和投资 托 管 团 队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服务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市场团 队 、 上 海 备份 中 心 等 12个 职能 处室 , 现 有 员 工 130余 人。 2008年,中国 建 设 银 行一 次 性 通 过 了 根据 美 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AICPA) 颁 布的 审计 准 则 公 告 第 70号( SAS70) 进 行 的内 部 控制 审计 , 安 永 会 计 师 事务所 为 此 提 交了 “ 业 内 最 干 净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报 告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成 为 取得 国 际 同 业 普遍 认 同并 接 受 的 SAS70国 际专 项 认 证的 托 管 银 行 。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罗 中 涛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国 家 统 计 局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评 估 、 信 贷 、 委托 代 理 等业 务 部门 并 担 任 领 导工 作,对 统 计 、 评 估 、 信 贷 及委托 代 理 业 务 具 有 丰 富 的管理 经 验 。 李 春 信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人 事 教 育 部 、 计 划 部 、 筹 资 储蓄 部 、国 际 业 务 部 ,对 商 业 银 行 综 合经 营 计 划 、 零 售 业 务及 国 际 业 务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 验 。 纪 伟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公司 业 务 部 , 长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服务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 验 。 ( 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8 截止 到 2009年 9月 30日,中国 建 设 银 行已 托 管 华 夏兴 华 封闭 、 华 夏兴 和 封闭 、 嘉 实泰 和 封闭 、国泰金 鑫封闭 、国泰金 盛 封闭 、 融通通 乾 封闭 、 银 河 银 丰 封闭 等 7只封闭 式证券投 资基金,以 及华 夏 成 长 混 合、 融通 新 蓝筹混 合、 博 时 价值 增 长 混 合、 华 宝兴 业 宝 康 配 置 混 合、 华 宝兴 业 宝 康 消 费 品 股票 、 华 宝兴 业 宝 康 债 券、 博 时 裕 富 指 数 、 长 城 久恒 平 衡 混 合、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华 夏 现 金 增 利 货币 、 华 宝兴 业 多 策 略 股票 、国泰金马稳健 混 合、 银 华 - 道 琼 斯 88指 数 、 上 投 摩 根 中国 优势混 合、 东 方 龙混 合、 博 时 主 题 行业 股票 ( LOF)、 华 富 竞 争 力 优 选混 合、 华 宝兴 业现 金 宝 货币 、 上 投 摩 根 货币 、 华 夏 红 利 混 合、 博 时 稳 定 价值 债 券、 银 华 价 值 优选股票 、 上 投 摩 根 阿 尔 法 股票 、中 信 红 利 股票 、 工银 货币 、 长 城 消 费 增 值 股票 、 华 安 上 证 180ETF、 上 投 摩 根 双 息 平 衡 混 合、泰 达 荷 银 效 率 优选混 合( LOF)、 华 夏 中 小 板 ETF、 交 银 稳健 配 置 混 合、 华 宝兴 业 收益 增 长 混 合、 华 富 货币 、 工银 精选 平 衡 混 合、 鹏 华 价值 优势股票 ( LOF)、中 信 稳 定 双 利 债 券、 华 安 宏 利 股票 、 上 投 摩 根 成 长 先 锋 股票 、 博 时 价值 增 长 贰 号 混 合、 海 富 通 风 格 优势股票 、 银 华 富 裕 主 题 股票 、 华 夏 优势增 长 股票 、 信诚 精 萃 成 长 股票 、 工 银 稳健成 长 股票 、 信 达 澳 银 领 先 增 长 股票 、 诺 德 价值 优势股票 、 工银 增 强 收益 债 券、国泰金 鼎 价值 混 合、 富 国 天 博 创 新 股票 、 融通 领 先 成 长 股票 ( LOF)、 华 宝兴 业行业 精选股票 、 工银 红 利 股票 、泰 达 荷 银市 值 优选股票 、长 城 品 牌 优选股票 、 交 银 蓝筹股票 、 华 夏 全 球股票 ( QDII)、 易方 达 增 强 回报 债 券、 南 方 盛 元 红 利 股票 、 交 银 增 利 债 券、 工银 添 利 债 券、 宝 盈 资 源 优选股 票 、 华 安 稳 定 收益 债 券、 兴 业 社 会 责 任 股票 、 华 宝兴 业 海外 中国 股票 ( QDII)、 海 富 通 中国 海外 股票 ( QDII)、 宝 盈 增 强 收益 债 券、 鹏 华 丰 收 债 券、 博 时特 许 价值 股票 、 华 富 收益 增 强 债 券、 信诚 盛 世蓝筹股票 、 东 方 策 略 成 长 股票 、中 欧 新 蓝筹混 合、 汇 丰 晋 信 2026周 期 混 合、 信 达 澳 银 精 华配 置 混 合、 大 成 强 化 收益 债 券、 交 银 环球精选股票 ( QDII)、 长 城 稳健 增 利 债 券、 华 商 盛 世 成 长 股票 、 信诚 三 得 益 债 券、 长 盛 积极 配 置 债 券、 鹏 华 盛 世创 新 股票 ( LOF)、 华 安 核 心股票 、 富 国 天丰 强 化 债 券、 光 大 保 德 信 增 利 收益 债 券、 诺 德 灵活 配 置 混 合、 东 吴 优 信 稳健 债 券、 银 华 增 强 收益 债 券、 东 方 稳健回报 债 券、 华 富 策 略 精选混 合、 长 城 双 动 力 股票 、 上 投 摩 根 中 小 盘 股票 、 华 商 收益 增 强 债 券、泰 达 荷 银 品 质生 活 股票 、 光 大 保 德 信 均 衡 精选股 票 、 银 河 行业 优选股票 、 海 富 通 领 先 成 长 股票 、 诺 德 增 强 收益 债 券、 工银 瑞 信 沪 深 300指 数 、 信诚 经 典 优债债 券、国泰 双 利 债 券、 民 生 加 银 品 牌 蓝筹混 合、 信 达 澳 银 稳 定 价值 债 券、中 欧 稳健收益 债 券、 万 家 精选股票 、 浦 银 安 盛 精 致 生 活 混 合、 长 盛 同 庆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 、 富 国 优 化 增 强 债 券、 长 城 景 气 行业 龙 头 混 合、 天 治 趋 势精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中 欧 价值发 现 股票 、 长 信 恒 利 优势股票 、 民 生 加 银 增 强 收益 债 券、国 联 安 主 题 驱 动 股票 、 宝 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博 时 策 略灵活 配 置 混 合、 信诚 优胜精选股票 、 易方 达 沪 深 300指 数 、中 银 中证 100指 数 增 强 、 鹏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9 华 精选 成 长 股票 、金 元比联 价值 增 长 股票 、 诺 德 成 长 优势股票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领 先 优势 、 华 宝兴 业 中证 100指 数 、 华 安 上 证 180ETF联 接 基金、 农 银汇 理 策 略 价值 股票 基金 等 125只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一 )内 部 控制 目 标 作 为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业 监管 规 章 和本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 定 ,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 务 的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整,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二)内 部 控制 组 织 结 构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设有 风险与 内 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全行风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指 导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备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 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力 。 ( 三 )内 部 控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管、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 息披露 人 负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 实 现自 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发生, 技 术 系 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一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监 督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利用自 行 开 发的“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金监 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定 期 编 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0 (二)监 督 流 程 1、 每 工 作日 按 时 通 过 基金监 督 子系 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比例 控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 面 通知 , 与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情 况 核实, 督 促 其 纠 正,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 款 指 令 后 ,对 涉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 及交易 对 手 等 内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监 督 。 3、 根据 基金投资 运 作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 督 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的合 法 合 规 性、投资 独 立性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报 送 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手 段 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 规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 要 求 管理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一 ) 直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27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上 海 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靖 研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55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魏 文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录 网上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5 联系 人 : 杨 荣 华 (二) 代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1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客 服 电话 : 95533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1 网 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 肖钢 联系 人 : 客 户服务 中 心 2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 项 俊波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99 联系 人 : 蒋 浩 传 真 : 010-85109219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4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 胡怀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系 人 : 曹 榕 电话 : 021-58781234 5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址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秦 晓 联系 人 : 马 强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 中 山东 一 路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吉 晓 辉 电话 : 021-61618888 联系 人 : 汤嘉惠 、 虞谷云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28 7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服服务 热线 : 95577 8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hxb.com.cn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2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 孔丹 联系 人 : 李 博 电话 : 010-65557060 传 真 : 010-65550827 9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58 网 址 : bank.eciti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10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7号 法定 代 表人 : 阎冰竹 联系 人 : 王 曦 电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 010-66226073 客 服 电话 : 010-96169 11 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法定 代 表人 : 刘安 东 联系 人 :陈 春林 12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80 网 址 : www.psbc.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 秀仑 联系 人 : 吴 海 平 电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13 上 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0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杨 小 阳 联系 人 : 刘 权 电话 : 0755-82026521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14 中国 建银 投资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cjis.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法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联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16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齐 市建 设 路 2号 宏 源 大 厦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3 法定 代 表人 : 冯戎 联系 人 : 李 茂 俊 电话 : 010-62294608 传 真 : 010-62296854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17 传 真 : 020-37865030 17 万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张 佑 君 联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8 中 信 建 投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联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9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 胡 关 金 联系 人 : 李 洋 电话 : 010-66568047 传 真 : 010-66568536 20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庭 院 商 务 楼 A座 法定 代 表人 : 刘 军 联系 人 : 俞 会 亮 电话 : 0571-85776115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21 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常 熟 路 171号 法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系 人 : 邓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22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23 东 方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 王 益 民 联系 人 : 吴 宇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4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吴 永 敏 联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4 东 吴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 天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 公 地址 : 广 东 广州 天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36、 41和 42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联系 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5 广 发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册 地址 : 江西省南 昌 市 永 叔 路 15号 办 公 地址 : 江西省南 昌 市 北京西 路 88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管 荣 升 联系 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6 国 盛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朝阳 门外大 街 16号中国人 寿 大 厦 1901室 法定 代 表人 : 岳 献 春 联系 人 : 赵 明 电话 : 010-85252656 传 真 : 010-85252655 27 民 生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定 代 表人 : 蒋 元 真 联系 人 : 王 伟 力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62470244 28 上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联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9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5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区 苗岭 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1507-1510 办 公 地址 : 青 岛 市 东 海 西 路 2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史 洁 民 联系 人 : 刘 光 明 电话 : 0532-85022273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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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区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5层 法定 代 表人 : 马 昭 明 联系 人 : 盛 宗凌 电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 0755-82492962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55或 95513 36 华 泰 联 合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lhzq.com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15号 广 汇 国 际 贸 易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路 10号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联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7 中 原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何 如 联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302 38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联系 人 : 黄 健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9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兰荣 联系 人 : 谢 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40 兴 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办 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 玮 联系 人 : 傅咏 梅 电话 : 0531-81283728 传 真 : 0531-81283735 41 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7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法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系 人 : 张 勤 联系电话 : 021-68801217 传 真 : 021-68801119 42 安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s.com.cn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定 代 表人 : 游锦 辉 联系 人 : 罗 绍 辉 电话 : 0769-22119351 传 真 : 0769-22119423 43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30 网 址 : www.dgzq.com.cn 注册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定 代 表人 : 刘 汝军 联系 人 :常向 东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44 恒 泰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注册 地址 : 厦 门市 莲 前 西 路 二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 人 : 叶 朝辉 电话 : 0592-5161816 传 真 : 0592-5161102 45 厦 门 证券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路 166号 未来 资 产 大 厦 23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 人 : 刘 闻川 电话 : 021-50122222 传 真 : 021-50122200 46 华 宝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3892990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址 :深圳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法定 代 表人 : 赵 文 安 联系 人 : 王 睿 电话 : 0755-26982993 传 真 : 0755-83007167 47 英 大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755-26982993 网 址 : www.ydsc.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建 国 门外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剑阁 联系 人 : 邓 力 伟 电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8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传 真 : 021-38561800 联系 人 : 何 晔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客 户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东 三 环 中 路 39号 建外 SOHO A座 31层 负责 人 : 王 玲 联系 人 : 王 建 平 、 王 恩 顺 电话 : 010-58785588 传 真 : 010-58785599 1 北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所 经 办律 师 : 王 建 平 、 王 恩 顺 四、会 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 计 师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路 1233号 汇 亚 大 厦 1604-1608室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系 人 :陈 宇 电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 陈 宇 第六节


基金的 募集与合同生效 一、基金 存续期间 不 定 期 二、基金 类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9 三、基金的 募集与合同生效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 和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的有 关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4年 4月 27日发布的证监基金字 [2004]62号文批准, 本基金 自 2004年 5月 13日 至 2004年 6月 14日 期间向社 会公 开 发 行 。 截止 到 募集 期 满 ,本 基金发 行净 销售额 为 1,230,737,843.50元 人 民 币 。基金投资人 认购 款 项 在 设立募集 期 产 生 的 银 行利 息 ( 共计 429,816.30元 人 民 币 )也 转 为 基金 份额计 入 本基金投资人基金 账 户 , 归 各 基金投资人 所 有。 按 照 每 份 基金 份额 面 值人 民 币 1.00元 计算 ,本基金募集 期 募集的基金 份额及 利 息转份额 合 计 为 1,231,167,659.80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 数 共计 为 24,355户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和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满 足 成立 条 件 ,于 2004年 6月 18日成立。 第七节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办理的 场 所 ( 一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机构 。 (二)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 具 有 开 放 式基金 销售 资 格 的 代 销 机构 。 本基金管理人 目 前 的 直 销 机构分 别 设 在 上 海 和 北京 两 地 ; 委托 的 代 销 机构为 建 设 银 行 、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等 。本基金管理人 将 适 时 增 加 或 调 整 直 销 机构 和 代 销 机构 , 并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 三 )国泰 电子 交易 平 台 ( www.gtfund.com)。 二、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办理的 时间 ( 一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在 正 常情 况 下,本基金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交易 日。 开 放 日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在 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 业 务 公 告 中 规 定 。 国泰 电子 交易 平 台 可 以 7× 24小 时 接 受 个 人投资人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但 交易 日下 午 15:00以 后 接 受 的 交易 申 请 均顺 延 至 下 一 个 交易 日 处 理。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开 放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0 (二)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的 开 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4年 9月 8日起 办 理日 常 的 申购 、 赎 回 等业 务 ,本基金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日(本公司公 告 暂 停 申购 、 赎 回 时 除外 )。 开 放 日 直 销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 9:30-15:00, 代 销 业 务 由 于 各 代 理 销售 机构 系 统 及 业 务 安 排 等原 因 ,投资 者应 以 各 代 理 销售 机构 具体 规 定 的 时 间 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开 始 办 理 各 基金 间 的 转换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在 基金 转换 开 始 公 告 中 列 明。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转换 开 始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公 告 。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 转换 申 请 的,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价 格 。 三、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原则 ( 一 )“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本基金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二)“金 额 申购 、 份额赎 回和 份额转 出”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 请 、 赎 回和 转换 以 份 额 申 请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基金 必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 处 于 可 申购状 态 。 ( 三 ) 当 日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 四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 作实 际 情 况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前 提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须 于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四、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程序 ( 一 )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的 提 出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的 申 请 。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提 交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时 ,其 在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必须 有 足够 的 可 用 基金 份额 余 额 。 (二)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的确 认 T日 规 定时 间 受 理的 申 请 ,正 常情 况 下投资 者 可 在 T+2日 到 其 办 理 业 务 的 销售 机构 查 询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1 确 认 情 况 。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交 款 方 式,投资 者申购申 请 被 销售 机构受 理 后 , 销售 机构负责 将 投资 者申 购 款 项 全 额 扣缴 。 投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按 有 关规 定负责 将 赎 回 款 项 在 T+7个工 作日内 划 往 赎 回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基金合同有 关规 定 处 理。 五、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数 额限制 ( 一 )投资 者 ( 包括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 在 代 销 机构 每 次 认购 的 最低申购 金 额 为 1000 元 ( 含 申购 费 ); 投资 者 ( 包括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 在 直 销 机构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构 赎 回 时 , 若 在 销售 机构 ( 网 点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不 低 于 1000份 , 则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份 基金 份额 ; 若 余 额 低 于 1000份 , 则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 ( 三 )基金 转换 的 最低申 请份额 为 1000份 基金 单 位 。 如 投资 者在 单 个 销售网 点 持 有 单 只 基金的 份额 不 足 1000份 时 , 需 一 次 性 全 额转 出。 单 笔 转 入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金 最低申购 限 额 限 制 。 ( 四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 作 情 况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前 提 下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对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并 最 迟 在 调 整生效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公 告 ; ( 五 ) 申购 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以 申 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部 分 舍 去 , 舍去 部 分 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六、 申购 、 赎回与转换费 ( 一 )本基金 根据 每 次 申购 金 额 的 大 小 , 申购 费 用等 于 净申购 金 额 乘 以 所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 若 投资人 在一 天 之 内发生 多 笔 申购 , 则 适 用 费 率 按 不同的 单 笔 分 别 计算 。 申购 费 由申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 本基金 申购 费 率 为 : 申购 规 模 ( M) 50万元 以下








1.5%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2 50万元 ( 含 ) -500万元


1.0% 500万元 ( 含 ) -1000万元


0.6% 1000万元 ( 含 )以 上





1000元 ( 单 笔 )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用由申购 人 承 担 , 由 基金管理人收 取 , 用 于 市场 推 广 、 销售 等 各 项费 用 。 (二)本基金 赎 回 费 随 基金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赎 回 费 率 为 : 持 有 时 间 少 于 一 年





0.5%; 持 有 时 间超 过一 年( 含 ) 少 于 两 年 0.2%; 持 有 时 间超 过 两 年( 含 )


0 ( 注: 1年 指 365天 , 2年 为 730天 ,以 此 类推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人 承 担 ,其中 25%归 基金资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 费 和 手 续 费 。 ( 三 ) 转换费 1、基金 转换费 用由 转 出基金的 赎 回 费 和 转 出和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补 差 两 部 分构 成, 具 体 收 取情 况 视 每 次 转换 时 两 只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赎 回 费 率 而 定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 金 持 有人 承 担 。 (1) 转 出基金 赎 回 费 :按 转 出基金正 常 赎 回 时 的 赎 回 费 率 收 取 费 用 。其中 25%归 转 出基 金基金 财产 ,其 余 作 为 注册登记 费 和 相关 的 手 续 费 。 (2) 转 入 基金 申购 补 差 费 :按 照 转 入 基金 与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差 额 收 取补 差 费 。 转 出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金和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额 ; 转 出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为 零 。 2、 计算 基金 转换费 用 所涉及 的 赎 回 费 率 和 申购 费 率 均 按 正 常 费 率 执 行 。 注: 转 入 份额 的 计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七、 申购与赎回数 额的 计算 方 式 ( 一 )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 和 净申购 金 额 。其中,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 1+ 申购 费 率 ) ( 注: 对于 一定 金 额 以 上 的 申购 适 用 绝 对 数 额 的 申购 费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申购 费 用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3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二) 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赎 回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其中, 赎 回 总 额 =赎 回 份 数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总 额 × 基金 赎 回 费 率 赎 回金 额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 三 )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 1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四 ) 单 位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 总 资 产 - 总 负 债 ) ÷ 基金 份额 总 数 八、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申购 基金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人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增 加 权 益的 登记 手 续 ,投 资 者自 T+ 2日起有 权 赎 回 该部 分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 赎 回基金 份额 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人 在 T + 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 续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围 内,对 上 述注册登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公 告 。 九、 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 式 ( 一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 个开 放 日基金的 净 赎 回 申 请份额 ( 指 基金 赎 回 份额 与 转 出 份额 之 和 减 去 基金 申购 份额 与 转 入 份额 之 和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 为 基金的 巨 额赎 回。 (二) 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决定 接 受全 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兑付 投资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4 者 的 赎 回 申 请进 行 的资 产变现 可 能 使 基金 份额 净 值发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净 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前 提 下,对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 未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下 一 个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3、 当 发生 巨 额赎 回并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立 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3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公 告 ,并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4、本基金 连 续 两 个开 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 可暂 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工 作日,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公 告 。 5、发生 巨 额赎 回 时 ,基金 转 出 与 基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 分 转 出,并 且 对于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赎 回, 将 采 取 相 同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转 出 申 请 得到部 分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未 确 认 的 转 出 申 请 将 不 予 以 顺 延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 暂停赎回与暂停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 一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不 可 抗 力 ; 2、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或发生其 他 突 发 情 况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某笔 申购 ; 4、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 形 。 如 果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划 给 投资 者 。 (二)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 1、不 可 抗 力 ; 2、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或发生其 他 突 发 情 况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3、基金 连 续 两 个开 放 日以 上 ( 含 本 数 )发生 巨 额赎 回 ; 4、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 形 。 在 暂 停 赎 回 与 转换 的 情 况 取 消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 回 与 转换 业 务 的 办 理。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5 ( 三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认为 需 要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 。 ( 四 ) 暂 停 基金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上 公 告 。 ( 五 ) 暂 停 期间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予 公 告 。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一 天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并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 时 间超 过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时 , 基金管理人 将 提 前 1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 时 间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 告 一 次 ;当 连 续暂 停 时 间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暂 停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十一、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为 投资 者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服务 。 通 过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购 本基金基金 份额 。 该 定 期 申购 计 划 不 受最 低申购 份额 限 制 , 具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规 则 》 的有 关 规 定 、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业 务规 则 以 及相关 业 务 公 告 。 第八节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与转 托管 一 、基金 注册登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强制 执 行等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并经基金 注册登记 人 认 可 的本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 请 。其中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赠 只 受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 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 形 。 强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机构 或其 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据 生效 法 律 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6 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注册登记 人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办 理。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 回 等业 务 的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时 ,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间 不 能 通 买 通 卖 的, 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转托 管。 办 理 转托 管 业 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需 在原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出 手 续 后 到 其新 选 择 的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对于有效的基金 转托 管 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 在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第九节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理 念 价 格 终 将 反 映 价值。 二、 投资 目 标 通 过 股票 、 债 券资 产 和 现 金 类 资 产 的合理 配 置 , 高 度 适 应 中国 宏 观 经 济 的发 展 变化 。 紧 盯 不同 时 期 对中国 GDP增 长具 有 重大 贡献 或 因 GDP的 高 速 增 长 而 获 得 较 大 受 益的 行业 和 上 市 公司, 最 大 程 度 地 分 享 中国 宏 观 经 济 的成 长 成 果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求 稳健 增 长 的 长期 回 报。 三、 投资范围 限于 具 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基金 组 合投资的基本 范围 : 股票 资 产 40%-95%; 债 券资 产 55%-0;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投资 比例 限 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本基金 从 其 规 定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 取 定 性 与定量分 析 相 结 合的 方 式,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有效 规 避 资本 市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通 过 对不同 时 期 与 GDP增 长 密 切 相关 的投资、 消 费 、 进 出 口 等 因 素 的 深 层 研究 ,准确 预 期 并 把握 对 GDP增 长 贡献 度 大 及 受 GDP增 长 拉 动 受 益 度 大 的 重 点 行业 及上 市 公司 ; 通 过 个 股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7 选 择 , 挖掘 具 有成 长 潜 力 且 被 当 前 市场 低 估 的 重 点 上 市 公司。 在 债 券投资 方 面 , 主 要 基于 长 期 利 率趋 势 以 及 中 短 期 经 济 周 期 、 宏 观 政 策 方 向 及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实 施 积极 的 债 券投资管 理。 五、 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 在 类属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 遵 循 自 上 而 下的投资 策 略 。 主 要 通 过 对 未来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尤 其 是 GDP增 长 率 的 分 析 及 预 测 , 结 合证券 市场 的发 展 趋 势 ,确 定未来一 段 时 间 内 固 定 收益 市场 、 股票 市场 的 风险 收益 水 平 , 借 助 风险 收益 规 划 模 型 , 得到 一定 阶 段 股票 、 债 券和 现 金 资 产 的 配 置 比例 。 国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和证券 市场 的 走 势 表明 : 经 济 成 长 与 股 市 运 动具 有 一致 性, 即 所 谓 的“经 股 同 一 ”。 股 市是 反 映 国 民 经 济 状况 的 一 个 窗 口 , 股 市 的 兴 衰 直 接 反 映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好 坏 与 快慢 ,同 时 ,也 在一定 程 度上 影响 国 民 经 济 的发 展 。 本基金 在 投资 过 程 中, 将 基于 宏 观 基本 面 和 股 市 的发 展 趋 势 ,并 结 合 科学 精 细 的 估 值, 在 维 持 资 产 配 置 相 对稳 定 性的 前 提 下, 把握 市场 时机 , 在 类属 资 产 方 面 进 行 相 应 的 配 置 和 调 整 : ( 一 ) 当 宏 观 基本 面 向 好 、 GDP稳 步 增 长 且 预 期 股票 市场 趋 于 上 涨 时 ,本基金 将 采 取 积 极 进 取 的 做 法 , 主 要 投资于 股票 市场 , 分 享 股票 市场 上 涨带 来 的收益。 (二) 当 宏 观 基本 面一 般 、 GDP增 长 缓慢 且 预 期 股票 市场 趋 于下 跌 时 ,本基金 将 采 取 相 对稳健的 做 法 , 减 少 股票 投资 比例 , 增 加 债 券或 现 金 类 资 产 比例 ,回 避股票 市场 下 跌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避免 投资 组 合的 损失 。 ( 三 ) 在预 期 利 率 上 升 、 债 券价 格将 下 降 时 ,本基金 将 及 时 调 整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 债 券资 产 主 要 投资于 浮 息 债 券和 久 期 较 短 的 债 券 ; ( 四 ) 在预 期 利 率 下 降 、 债 券价 格将 上 升 时 ,本基金的 债 券资 产 将 主 要 投资于中 长期 债 券,以实 现 较 高 的收益。 ( 五 ) 在预 期 股票 市场 和 债 券 市场 都 存 在 下 跌 风险时 ,本基金 将 减 少 股票 和 债 券的 持 有 比例 , 除 现 金资 产 外 , 增 加 债 券回 购 、 央 行 票 据等现 金 类 资 产 的 比例 。 另外 ,本基金 还 将 积极 参 与 新 股 申购等 投资,以 增 加 额 外 收益。 在 类属 资 产 配 置 的 调 整中,本基金 将 以 定 性和 定量化 手 段 为 基 础 , 定 性 手 段 主 要 考虑 各 类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GDP的 增 长 质 量等 因 素 对 债 市 、 股 市 的 影响 , 定量化 手 段 主 要 根据 包括 宏 观 经 济 变量在 内的 数量化 模 型 ( 如 CRR因 子 模 型 )和资 产 配 置 理 论 的 运用 , 具体 分 析 各种 经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8 济 变量 对 股 市 、 债 市 预 期 收益 率 的 影响 , 分 析 各种 资 产预 期 收益和 风险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的 调 整,实 现在一定风险 情 况 下的收益 最 大 化 。 本基金 运用 CRR因 子 模 型 对 股票 市场 收益 率 进 行 估算 , CRR模 型 的基本 形 式 为 : R=a+b· MP+c· DEI+d· UI+e· UPR+f· UTS 其中 : R代 表 股票 市场 的 平均 收益 率 ; MP为 工 业 增 加 值的 增 长 率 ; DEI为预 期 的 通货 膨胀 变化 , 通货 膨胀 用 CPI价 格 指 数 计算 ; UI为未预 期 的 通货 膨胀 , 未预 期 通货 膨胀= 实 际 通货 膨胀 - 预 期 通货 膨胀 ; UPR为风险 溢 价, 结 合中国 具体情 况 , 用 十 年 期 国 债 与 十 年 期企 业 债 的收益 之 差 来 衡 量 ; UTS为 期 限 溢 价, 即长期 国 债 和 短 期 国 债 利 率 之 差 , 估计 时用 十 年 期 与一 年 期 国 债 利 率 之 差 来 度 量 。 如 果模 型 计算 的 R值 比 实 际 的 要 低 ,说明 市场 上 股票 收益 可 能已 被 高 估 , 应 该 减 少 股票 市场 投资 比例 。 反 之 , 应 该 增 加 股票 投资的 比例 。 六、行 业配置与个 股 选择 根据 对 我 国 GDP增 长 贡献 度及 受 GDP增 长 拉 动 的 受 益 度 的 分 析 以 及 行业 发 展 态 势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评 估 ,确 定 不同 时 期 的 行业 配 置 比例 。 运用 成 长企 业 相 对 定 价 模 型 对 相关上 市 公司 进 行 相 对价值 评 估 , 重 点 选 择 价值 被 低 估 的 上 市 公司。 在 确保基金资 产 流 动 性的 前 提 下, 将 本 基金投资于 股票 的资 产 不 低 于 80%的 比例 配 置 在 对 GDP增 长 贡献 度 大 及 受 GDP增 长 拉 动 受 益 度 大 的 行业 及上 市 公司中。 本基金对 GDP增 长 贡献 度 以 及 受 GDP增 长 拉 动 的 受 益 度 的 评 估 分 析主 要 建 立 在 社 科院 、 国 家 信 息 中 心 等 各 类 统 计 模 型 ( 包括 宏 观 经 济 增 长 模 型 等 )的基 础 之 上 , 结 合 行业 增 长 与 投 资、 消 费 、 进 出 口 之间 的 弹 性 等分 析 指 标 , 得 出和 GDP增 长 密 切 相关 的 行业 类 别 ; 综 合 行业 基本 面 及相 对价值 等 因 素 , 最 终 得 出 相 应 的资 产 配 置 权重 。 具体 步 骤 : ( 一 ) 行业 投资 范围 的 选 定 : 以 我 国 GDP增 长 的 历 史 数据为依据 , 利用时 差 相关 分 析 等 数量 模 型 , 分 析 GDP增 长 与行业 增 长 的 相关关 系 。 根据 GDP增 长 率 的 预 测 , 预 期 行业 对 GDP 增 长 的 贡献 度 大 小 及 行业受 GDP增 长 拉 动 作 用 ( 受 益 度 )的 大 小 , 选 定 对 GDP增 长 累 计 贡献 前 50%或 受 益 度 居 前 的 行业 作 为 基金的 备 选 投资 行业 。 (二) 行业 价值 评 估 : 采 用 基本 面与 估 值 相 结 合,以 定量数据为 主 , 结 合 定 性 分 析 , 全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9 方 位 考 察 对 GDP增 长 贡献 度及 受 益 度 大 的 行业 的 历 史 收益 率 、 股 利 收益 率 及 价值和成 长 性 等 指 标 ,判断 行业 的 综 合投资价值, 得 出 行业 资 产 的 具体 配 置 比例 。 ( 三 ) 个 股 遴 选 与定 价 :建 立 企 业 价值成 长 识 别 模 型 、 企 业 相 对价值 评 估 模 型 , 考虑 股 票 的 市场 覆盖 性、 流 动 性和 相关 市场 信 息 等 因 素 ,确 定最 终 的 股票 组 合。 七、 债券及现 金 类资产投资范围 债 券资 产 投资 范围主 要 为 具 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低风险 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公 开 发 行 、 上 市 的国 债 、金 融债 、 AAA级 企 业 债 、 可 转 债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证券,以 及 未来 市场可 能 推 出的 其 他 固 定 收益 类 证券和 衍 生金 融 工具 。 现 金 类 资 产 投资 范围 包括债 券回 购 、 央 行 票 据等 短 期 金 融 工具 。 八、 债券投资策略 采 取 久 期 管理、收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收益 率 利 差 策 略 , 在 有效 控制 利 率 和 信用风险 的 前 提 下, 获 取 稳 定 的 低风险 收益。 九、 现 金 类资产投资策略 采 取 短 期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结 合基金 在现 金 方 面 的 需 求 安 排 , 运用现 金 流 管理 方 法 参 与 债 券回 购 、 央 行 票 据等 短 期 金 融 工具 的投资, 在 保证基金资 产 安 全 性和 流 动 性的 前 提 下, 获 得 较 高 的 短 期 收益。 十、 业绩比较 基 准 业绩 基准 =60%× 〖 上 证 A股 指 数 和 深圳 A股 指 数 的 总 市 值 加 权 平均 〗 +40%× 〖 上 证国 债 指 数 〗 ( 在 其 它 较 理 想 的 业绩 基准出 现 以 后 ,经 一定 程 序 会对 现 有 业绩 基准 进 行 替 换 ) 十一、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 于中 低风险 的 平 衡 型 基金 产品 ,基金的 预 期 收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金, 风险 程 度 低 于 激 进 的 股票型 基金。 十二、 风险 管理 工具 国泰基金 风险 控制 系 统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0 十三、 投资决策过 程 投资 决策过 程 见 图 1所 示 。 ( 一 )投资 组 合 构 建 及 调 整 过 程 基金经理 小 组 制 定 年 度及 分 阶 段 的 项 目 投资 计 划 和 组 合 计 划 : 项 目 投资 计 划 应 列 明投资 目 标 及 其实 现 方 式。 组 合 计 划 应 包括 对 市场 的 看 法 、基金资 产 中的 相关 资 产 比 重 ,并 阐 述 理 由 ; 基金经理 小 组 将 组 合 计 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审 批 ; 基金经理 小 组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审 批 意 见 确 定一定 阶 段 内的投资 组 合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1、投资 组 合 调 整 : 由 于 市场情 况 的 变化 ,公司 研究 部 提 出报 告 或 者 基金经理 小 组 认为 现 有 组 合 需 要 调 整的,基金经理 小 组 可 在 授权 范围 内 调 整投资 组 合,同 时 将 调 整 结 果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备 案 ; 2、基金经理 小 组 须 定 期 评 估 现 有投资 组 合的表 现 ,并 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报 告 投资 运 作 情 况 ,其中月 度 、 季度 、 半 年 度 以 及 年 度 报 告 须 以 统 一 格 式报 告 。 图 1: 投资 决策过 程 示意 图 (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工 作 程 序 1、 由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任 召 集, 通 常 每 月 召 开 1-2次 会 议 , 遇 有 重大 事件 , 可 随 时 召 开 会 议 ; 2、 每 次 会 议所 形 成的 决策意 见 须形 成书 面 记录 ,并 由 参 加 会 议 的成 员 签 字或 主 任 签 发。 在决策 记录 中 应 明确有 无 不同 意 见 ,并 把 不同 意 见 记录 在 案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资 产 配 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稽 核 监 察 部 组 合 构 建 与 调 整 个 股 ( 个 券) 选 择 交易 实 施 绩 效 评 价 基金经理 小 组 研究 开 发 部 交易 管理 部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1 3、 为 支 持 决策 的 科学 性和有效性,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可 以 邀 请 与 本 决策 相关 的人 士 列 席 , 列 席 人 员 可 充分 发表 意 见 ,但不 参 与决策 ; 4、 决策 委员 会 每 过一 段 时 间 对 前 阶 段 决策意 见 进 行 必 要 的 检 讨 , 总 结 经 验 , 吸 取 教 训 , 提 高 决策 有效性。 ( 三 )基金 交易 过 程 本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各 基金 将 独 立、 平 等 地使 用 公司 统 一 的中 央 交易 平 台 。 交易 管理 部 公 平 、 及 时 地 处 理 所 有投资 产品 的 交易指 令 ,并保 护 不同 产品 之间 的 交易 秘密 。基金经理 小 组 必须 遵 守 投资 组 合 决定 权 和 交易 下 单 权 严 格 分 离 的 规 定 ,经 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 一 执 行 交易 指 令 。 十四、 投资组合 的 比例 限制 ( 一 )基金 持 有的 股票 、 债 券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总 值的 80%; (二) 股票 资 产 40%-95%; 债 券资 产 55%-0; ( 三 )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 5%; ( 四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五 )基金 与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合 计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得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六 )基金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 七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八 ) 在 正 常情 况 下,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三 个 月内 应 达到 上 述 比例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5 条 的 比例 限 制 外 , 因 基金 规 模 或 市场 变化 导 致 投资 组 合 超 出 上 述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合理 期 限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到 上 述 标 准。 十五、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为 : ( 一 )本基金不 得 投资于其 他 基金 ; (二)本基金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 抵押 、 担 保 ; ( 三 )本基金不 得 从 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 四 )本基金不 得 进 行 房 地 产 投资 ; ( 五 )本基金不 得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2 ( 六 )本基金不 得 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发 行 的证券 ; ( 七 )本基金不 得 从 事 法 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 关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行为 。 十六、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 一 )不 谋 求 对 所 投资 企 业 的 控 股 或 者 进 行 直 接 管理 ; (二) 所 有 参 与行为 均 应在 合 法 合 规 和 维护 基金投资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进 行 ,并 谋 求 基金 资 产 的保值和 增 值。 十七、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 设 银 行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于 2009年 10月 23日 复 核 了 投资 组 合 报 告 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报 告所载 数据 截止 2009年 9月 30日,本报 告所 列 财 务 数据未 经 审计 。 ( 一 )报 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6,271,277,517.45 79.48 其中 : 股票 6,271,277,517.45 79.48 2 固 定 收益投资 489,549,031.46 6.20 其中 : 债 券 489,549,031.46 6.20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1,106,982,720.76 14.03 6 其 他 资 产 23,070,958.12 0.29 7 合 计 7,890,880,227.79 100.00 (二)报 告 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3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95,727,966.85 1.22 B 采 掘 业 110,679,376.45 1.41 C 制 造 业 2,395,849,537.59 30.47 C0 食 品 、 饮 料 850,293,785.75 10.81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153,531,285.84 1.95 C2 木 材 、 家具 17,886,733.28 0.23 C3 造 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159,710,000.00 2.03 C5 电子 - -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502,287,260.98 6.39 C7 机 械 、设 备 、 仪 表 158,265,259.89 2.01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553,875,211.85 7.04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业 624,678,397.51 7.94 E 建 筑 业 386,309,791.78 4.91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518,332,237.53 6.59 G 信 息 技 术 业 1,337,240.13 0.02 H 批发和 零 售 贸 易 784,081,056.63 9.97 I 金 融 、保 险业 900,280,779.68 11.45 J 房 地 产业 242,630,411.90 3.09 K 社 会 服务 业 42,308,912.16 0.54 L 传 播 与 文 化产业 62,266,747.24 0.79 M 综 合 类 106,795,062.00 1.36 合 计 6,271,277,517.45 79.76 ( 三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600153 建 发 股 份 47,155,578 529,085,585.16 6.73 2 600519 贵 州 茅 台 2,958,015 487,658,352.90 6.20 3 600900 长 江 电 力 23,976,971 320,572,102.27 4.08 4 000778 新 兴 铸 管 26,384,069 265,951,415.52 3.38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4 5 600887 *ST伊 利 11,017,977 216,723,607.59 2.76 6 601006 大 秦 铁 路 21,249,300 196,981,011.00 2.51 7 601166 兴 业 银 行 5,589,884 188,882,180.36 2.40 8 600036 招 商 银 行 11,666,530 172,431,313.40 2.19 9 600897 厦 门 空 港 10,415,708 163,318,301.44 2.08 10 600486 扬 农 化 工 5,000,000 159,710,000.00 2.03 ( 四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国 家 债 券 248,582,515.90 3.16 2 央 行 票 据 49,835,000.00 0.63 3 金 融债 券 99,325,000.00 1.26 其中 :政 策 性金 融债 99,325,000.00 1.26 4 企 业 债 券 90,675,011.56 1.15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可 转 债 1,131,504.00 0.01 7 其 他 - - 8 合 计 489,549,031.46 6.23 ( 五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010004 20国 债 ⑷ 691,550 70,254,564.50 0.89 2 010110 21国 债 ⑽ 577,650 59,359,314.00 0.75 3 080017 08国 债 17 500,000 51,825,000.00 0.66 4 060229 06国 开 29 500,000 50,000,000.00 0.64 5 0901037 09央 行 票 据 37 500,000 49,835,000.00 0.63 ( 六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七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5 ( 八 )投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 1、本报 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 告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中, 没 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合同 规 定 备 选股票 库 之外 的 情 况 。 3、其 他 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1,367,199.48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800,997.21 4 应 收 利 息 5,820,821.33 5 应 收 申购 款 15,081,940.10 6 其 他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3,070,958.12 4、报 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5、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600486 扬 农 化 工 60,440,000.00 0.77 非 公 开 定 向 增 发 第十节


基金的 业绩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09年 6月 30日,并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6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4年 6月 18日 至 2004年 12月 31日 -3.50% 0.62% -6.93% 0.81% 3.43% -0.19% 2005年 度 -0.31% 0.90% 1.18% 0.82% -1.49% 0.08% 2006年 度 128.01% 1.27% 75.25% 0.86% 52.76% 0.41% 2007年 度 113.20% 1.88% 54.80% 1.32% 58.40% 0.56% 2008年 度 -53.79% 2.66% -44.25% 1.70% -9.54% 0.96% 2009年 上 半 年 62.15% 1.49% 34.19% 1.07% 27.96% 0.42% 自 2004年 6月 18日 至 2009年 6月 30日 250.40% 1.71% 91.11% 1.19% 159.29% 0.52% 第十一节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财产 是 指 基金 购买 的 各 类 证券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有 关规 定 开 立基金 专 用 账 户 ,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注册登记 人 自 有的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它 基金资 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与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资 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以其 自 有的资 产承 担 自身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 利 。 除 依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本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处 分 外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7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 一 )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 ( 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依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 四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 第十二节


基金 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本基金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业 日。 二、 估值 方法 ( 一 ) 股票 估 值 方 法 : 1、 上 市 流 通股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2、 未 上 市 股票 的 估 值 : (1) 首 次 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票 , 按 成本 计 量 ; (2)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 开 增 发新 股 等 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票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所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4)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采 用 本 项 第 1、 2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2小 项规 定 的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8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4、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二)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3、发 行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进 行后 续 计 量 ; 4、 在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5、同 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 6、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采 用 本 项 第 1- 5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5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7、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三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 1、基金 持 有的 权 证, 从 持 有确 认 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计 量 ; 2、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采 用 本 项 第 1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3、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9 ( 四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 五 )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布。 三、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票 、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 一 )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 个开 放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二)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基金管理人 每 个开 放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 行 。 五、 估值错 误 的 确 认与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内 (含 第 3位 )发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 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 一 )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 结 算 机构 、或 代 销 机构 、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业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0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造 成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二) 差 错 处 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生,但 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 给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到 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 形 的 方 式。 5、 差 错 责 任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 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据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7、 按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 三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1 1、 查 明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差 错 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 责 任方进 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修 改 基金 登记 结 算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登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 四 )基金 份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1、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偿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以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结 果 为 准。 5、 前 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六、 暂停 公 告净值 的情 形 ( 一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 (二)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 三 ) 如 出 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 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 ( 四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 形 。 七、基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2 净 值 予 以公布。 八、 特 殊 情况的 处 理 ( 一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 股票 估 值 方 法 的第 3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第 6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第 2项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二)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注: 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计 字 [2006]23号 《 关 于基金管理公司 及 证券投资基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的 通知 》 和 2007年 9月 29日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修 改 旗 下基金 基金合同的公 告》 更新 了 以 上 基金资 产 估 值 部 分 的内容。 第十三节


基金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 一 ) 买 卖 证券 差 价 ; (二)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 三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 四 ) 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 五 ) 持 有 期间 产 生的公 允 价值 变 动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成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益。 二、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 一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 弥 补 上 期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 行 当期 收益 分 配 ; (二) 如 果 基金投资 当期 出 现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 三 )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不 能低 于发 售 面 值 ; ( 四 ) 全 年合 计 的基金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基金年 度 净 收益的 90%;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3 ( 五 )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收益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本基金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四 次 ;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选 择 取得 现 金 分 红 或 分 红 再 投资的 分 红 方 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未 做 选 择 的, 则现 金 分 红 方 式 为 其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方 式 ; ( 七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 收益分配 方 案 本基金的收益 分 配方 案 须 载 明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支 付 方 式 等 内容。 四、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与 公 告 本基金的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 定 , 在 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公 告 。 第十四节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 用 (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三 )证券 交易费 用 ; ( 四 )基金 信 息披露费 用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六 ) 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七 )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其 它费 用 。 二、基金运作 费 用 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 常情 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1.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4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 月 首 两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二)基金 托 管 费 本基金 应 给 付 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 费 , 按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的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 月 首 两 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三 ) 上 述 一 中( 三 ) 到 ( 七 )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其 它 有 关 法 规及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支 出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期 基金 费 用 。 三、 与 基金 销 售有关的 费 用 ( 一 )本基金 根据 每 次 申购 金 额 的 大 小 , 采 用 比例 费 率 收 取 申购 费 , 若 投资人 在一 天 之 内 如 果 同 时 有 多 笔 申购 , 则 适 用 费 率 按 不同的 单 笔 分 别 计算 。 本基金 申购 费 率 为 : 申购 规 模 ( M) 50万元 以下








1.5%


50万元 ( 含 ) -500万元


1.0% 500万元 (含 )-1000万元


0.6%


1000万元 ( 含 )以 上





1000元 ( 单 笔 )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用由申购 人 承 担 , 由 基金管理人收 取 , 用 于 市场 推 广 、 销售 等 各 项费 用 。 (二)本基金 赎 回 费 随 基金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赎 回 费 率 为 : 持 有 时 间 少 于 一 年





0.5%; 持 有 时 间超 过一 年( 含 ) 少 于 两 年 0.2%; 持 有 时 间超 过 两 年( 含 )


0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5 ( 注: 1年 指 365天 , 2年 为 730天 ,以 此 类推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人 承 担 ,其中 25%归 基金资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 费 和 手 续 费 。 ( 三 ) 转换费 1、基金 转换费 用由 转 出基金的 赎 回 费 和 转 出和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补 差 两 部 分构 成, 具 体 收 取情 况 视 每 次 转换 时 两 只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赎 回 费 率 而 定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 金 持 有人 承 担 。 (1) 转 出基金 赎 回 费 :按 转 出基金正 常 赎 回 时 的 赎 回 费 率 收 取 费 用 。其中 25%归 转 出基 金基金 财产 ,其 余 作 为 注册登记 费 和 相关 的 手 续 费 。 (2) 转 入 基金 申购 补 差 费 :按 照 转 入 基金 与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差 额 收 取补 差 费 。 转 出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金和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额 ; 转 出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为 零 。 2、 计算 基金 转换费 用 所涉及 的 赎 回 费 率 和 申购 费 率 均 按 正 常 费 率 执 行 。 注: 转 入 份额 的 计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资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生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 前 的 相关 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披露费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磋商酌 情 降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管 费 。 六、本基金运作 过 程中 涉 及 的 各 类 纳税 主 体,依照 国 家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税 义务 。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 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 计 政 策 ( 一 )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 (二)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6 如 下 原则 :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3个 月, 可 以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 三 )基金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 记账 单 位 ; ( 四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 五 )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 ( 六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表 ; ( 七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 认 。 二、基金 审 计 ( 一 )本基金管理人 聘 请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及 其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对基金年 度 财 务 报表 进 行 审计 ; (二)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须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 ( 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经基金 托 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 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更 换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在 五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第十六节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事项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通 过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 一、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同 时 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 束之 日起 四十五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7 并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三、基金 募集 情况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结 果 编 制 基金募集 情 况 公 告 ,并 在 募集 期 结 束 的 次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前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六、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 件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 费 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起 九十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 报 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8 报 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八、 临 时报告 基金发生 重大 事件 ,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重大 事件 包括 : (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二) 终止 基金合同 ; ( 三 )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 四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 称、 住 所 发生 变 更 ; ( 六 )基金管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 更 ; ( 七 )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 八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 九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 ( 十 一 )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 ( 十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 十三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十四 ) 重大 关 联 交易事项 ; ( 十五 )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 十六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 率 发生 变 更 ; ( 十七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点 五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9 ( 十八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 十九 ) 变 更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 (二 十 )基金更 换 注册登记 机构 ; (二 十 一 ) 开 放 式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 回 ; (二 十 二) 开 放 式基金 申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 (二 十三 ) 开 放 式基金发生 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 支 付 ; (二 十四 ) 开 放 式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赎 回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二 十五 ) 开 放 式基金 暂 停 接 受申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 赎 回 ; (二 十六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事项 。 九、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三十 日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审议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 式 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行 召 集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 依法 履 行信 息披露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 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 十、 澄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 报 刊 或 网站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十一、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信息 第十七节


风险 揭 示 一、 投资 于 本基金的主要 风险 : ( 一 ) 市场 风险 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 影响 而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发生 变化 , 主 要存 在 以下 几 种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0 风险 : 1、 政 策风险 。 因 国 家政 策 , 如 财 政政 策 、 货币 政 策 、 产业 政 策 、 地区 发 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 导 致 市场 波 动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产 生 风险 ;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 随 着 经 济 运行 的 周 期 性 变化 , 各 个 行业 及上 市 公司的 盈利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化 , 从 而 影响 到个 股 乃 至 整 个 行业 板 块 的二 级 市场 走 势 ;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着 企 业 的 融 资成本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 股票 ,其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4、国 际 竞 争 风险 。 随 着 国 家开 放 程 度 的 提 高 , 各 行业 都 面 临着 国 际 竞 争 , 上 市 公司的 发 展 必 然 也 受 到 发 达 国 家 公司 进 入 中国 市场 的 影响 。 尤 其 是 中国 加 入 WTO( 世 界 贸 易组 织 ) 后 市场开 放 程 度 加 大 ,国内 上 市 公司 必 然 面 临 许 多 来自 国 外 同 类 企 业 竞 争 的 风险 ; 5、 上 市 公司经 营风险 。 上 市 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响 , 如 经 营决策 、 技 术 的 更新、新 产品 的 研究 开 发、 高级专 业 人 才 的 流 动 等风险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经 营 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来分 散 这种 非 系 统 风险 ,但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 目 的 是 使 基金资 产 保值 增 值, 如 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基金投 资于证券 所 获 得 的收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胀 抵 销 , 从 而 影响 基金资 产 的保值 增 值。 (二)管理 风险 1、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2、 由 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超 过一 只 , 因 此 本基金 在 进 行 具体 投资 操 作 时 可 能 会 受 到 其 他 基金投资 所 带 来 的 影响 ( 如 流 动 性, 持 股 上 限 等 ), 尽 管基金管理人内 部 有 严 格 的 交 易规 则来 避免 不同基金投资的 利 益 冲 突 ,但 无 法 保证完 全 避免 该 影响 的 产 生 ; 3、本基金 是开 放 式基金,基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资 者 对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而 不 断 变化 , 尽 管基金管理人保 持 一定 的 现 金或 现 金 等 价 物 储 备 ,但 若 是 由 于投资 者 的 连 续大 量 赎 回或 转换 而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被 迫抛 售 股票 以 应 付 基金 赎 回或 转换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 使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受 到 影响 。 ( 三 ) 操 作或 技 术 风险 在 开 放 式基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 者后 台 运 作中,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种 技 术 风险 可 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1 注册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机构等等 。 ( 四 ) 流 动 性 风险 中国的证券 市场 还 处 在 初 期 发 展阶 段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股票 品 种 的 流 动 性不 是 很 通 畅 , 由 此 可 能 影响 到 基金投资 品 种 的日 常 交易及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 尽 管本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投资 组 合的 调 整 来 减 少 该 风险 ,但不 能 保证完 全 避免 。 ( 五 ) 特定风险 1、本基金以对 GDP增 长 贡献 度 大 及 受 GDP增 长 拉 动 受 益 度 大 的 行业为 主 要 投资对 象 。 从 长期 来 看 ,资本 市场 和本基金的资 产净 值 必 将 反 映 宏 观 经 济 增 长 。但 因 国内 股票 市场 处 于 新 兴 加 转 轨 阶 段 , 可 能在 短 期 内 存 在 上 市 公司 行业 代 表性不 强 、 没 有 足够 合 格条 件 的 上 市 公 司 可供 本基金投资的 风险 。 2、本基金 是 以 宏 观 配 置 为 主 的 平 衡 型 基金, 力 求 合理 配 置 股票 、 债 券和 现 金 等 类属 资 产 的 比例 ,以 尽量 回 避 单 类 资 产 波 动 过 大 的 风险 ,但 无 法 完 全 排 除 判断 失 误 , 从 而 加 大 基金 资 产 组 合的 风险 。 3、 伴 随我 国经 济 周 期 的 波 动 或 宏 观 经 济调 控 ,不 排 除 某 些 对 GDP增 长 贡献 度 大 或 受 益 度 大 的 行业 有中 短 期 调 整或 低 速 增 长 的 可 能 , 这 将 使 本基金投资的 该 行业 所 属 股票 在 短 期 内 可 能 存 在 较 大 风险 。 本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深 入研 判和 精心 管理, 积极 规 避 以 上 特定风险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带 来 稳健回报。 ( 六 )其 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风险 。 二、 声明 ( 一 )本基金 未 经 任何 一 级 政府 、 机构 及 部门担 保。投资 者自愿 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 承 担 投资 风险 。 (二) 除 基金管理人 直 接 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金 还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构 代 理 销售 , 但 是 基金并不 是代 销 机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也 没 有经 代 销 机构 担 保或 者 背 书, 代 销 机构 并不 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 安 全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2 第十八节


基金的 终 止和 清 算 一、基金的 终 止 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将 终止 : ( 一 ) 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100人,或 连 续 60个工 作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万元 人 民 币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法 律 法 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终止 本基金 ; (二)基金经 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终止 的 ; ( 三 ) 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 行为 ,基金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 四 )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无 其 它 适 当 的基金管理人 承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义务 ; ( 五 )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本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 而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 托 管人 承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义务 ; ( 六 ) 由 于投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的基金合并、 撤 销 ; ( 七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它 情 况 。 二、 清 算 小 组 ( 一 ) 自 基金 终止 之 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组 织 成立 清算 小 组 , 清算 小 组 必须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在 清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资 产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资 产 安 全 的 职责 (二)基金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选 定 的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基金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请 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 ( 三 )基金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三、 清 算 程序 ( 一 )基金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清算 公 告 ,并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资 产 ; (二)基金 清算 小 组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3 ( 三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价 ; ( 四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变现 ; ( 五 ) 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 六 )公布基金 清算 公 告 ; ( 七 ) 进 行 基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清算 小 组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 清 算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基金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并 依照 下 列 顺 序 进 行分 配 : ( 一 ) 支 付 清算费 用 ; (二)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 ( 三 )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四 ) 剩 余 资 产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资 产未 按 前 款 1至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六、基金 清 算 的公 告 基金 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将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清算 结 果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三 个工 作日内公 告 。 七、基金 清 算账 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保 存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4 第十九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1)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独 立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2)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业 务规 则 ; (3) 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收 取 或 委托 收 取 事 先 批准或公 告 的合理 费 用 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费 用 ; (4)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决定 本基金的 相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 式,但基金合 同 规 定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批准的, 从 其 规 定 ; (5)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同 或国 家 有 关 法 律规 定 对基金资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 银 监会,并有 权向 有 关 部门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提 议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施 以保 护 基金 及相关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6) 选 择 、更 换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并 依照 销售 代 理 协议 对基金 销售 代 理人的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7) 选 择 、更 换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并对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的 代 理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8)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申 请 ; (9) 以基金的 名 义 依法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 (10) 依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 基金收益的 分 配方 案 ; (11) 法 律 、 法 规 、基金合同以 及 依据 基金合同 制 订 的其 他法 律 文 件所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3) 恪尽职守 , 依照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4) 设 置 相 应 的 部门 并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资 产 , 防 范 和 减 少 风险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5 (5) 设 置 相 应 的 部门 并 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其 他业 务 或 委托 合 格 机构 代 为 办 理 ; (6) 设 置 相 应 的 部门 并 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办 理基金的 注册登记 业 务 ; (7)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 自 有资 产 和基金资 产 相 互 独 立,确保 分 别 管理、 分 别 核 算 、 计 账; 保证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在 资 产运 作、 财 务 管理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确保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计 账; (8)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方 谋 取 利 益 ; (9)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委托 第 三方 管理、 运 作基金资 产 ; (10) 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基金合同 及相关 法 律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履 行 基金合同 情 况 进 行 的监 督 ; (11) 按 规 定 核 算 并公 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 (12) 按 照法 律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受 理 申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露及 报 告义务 ; 保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得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4) 保 守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除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但 因 遵 守 和 服 从 司 法机构 、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 监管 机构 的判 决 、 裁 决 、 决定 、 命 令 而 做 出的 披露 不 应 视 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保 密 义务 ; (15) 依据 基金合同 规 定 制 订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16) 依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执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确保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时 间 内发出 ; (17) 编 制 本基金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保 存 本基金的会 计 账册 、报表 及 其 他 处 理有 关 基金 事务 的完整 记录 15年以 上 ; (18) 参 加 基金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6 (20)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 因 过 错 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21)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目 的 处 分 基金资 产 或 者 因 违 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管理 职责 、 处 理基金 事务 不 当 而 致 使 基金资 产受 到 损失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22) 负责为 基金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和 律 师 ; (23) 职责 终止 时 , 妥 善 保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基金管理 业 务 移 交 手 续;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审计 ,并 将 审计 结 果 予 以公 告 ,同 时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4) 法 律 、 法 规 、基金合同以 及 依据 基金合同 制 定 的其 他法 律 文 件所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与 义务 1、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1) 依法 持 有并保管基金资 产 ; (2) 依照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获 取 基金 托 管 费 ; (3) 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 法 、 违 规 、 违反 基金合同的, 不 予 执 行 ,并 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 ; (4)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5) 法 律 、 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它 权 利 。 2、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1) 依法 持 有基金资 产 ; (2)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安 全 保管基金资 产 ; (3) 设 置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金资 产 托 管 事 宜 ; (4)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 以 及 不同的基金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不 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账 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5)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资 产 ; (6)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7) 按 照 有 关规 定 开 立基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以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 名 义 开 立证券 账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7 户 , 办 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 清算交 割 , 严 格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负责 基金 名 下的资 金 往来 ; (8)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销售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 他 人 泄 露 ; (9)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 (10)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和 赎 回 等 事项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1)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管理人 用 以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2)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投资和 融 资的 条 件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3) 按 规 定 出 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 管 情 况 的报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 监会 ; (14) 在定 期 报 告 内出 具 托 管人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施 ; (15) 按 有 关规 定 ,保 存 基金的会 计 账册 、报表和 记录 等 15年以 上 ; (16) 按 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核对基金管理人 制 作的 相关 账册; (17)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 合 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 回 款 项 ; (18) 参 加 基金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 银 监会,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0)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应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21) 基金管理人 因 过 错 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 应 代 表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22)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它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23) 法 律 、 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它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与 义务 1、 每 份 基金 份额 代 表同 等 的 权 利 和 义务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8 (1) 取得 基金收益 ; (2)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 行 使 表 决 权; (3) 监 督 基金 运 作 情 况 , 知 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有 关 信 息披露 内容 ; (4) 按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申购 、 赎 回、 转换 基金 份额 ; (5) 参 与 基金 清算 后 的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 (6) 依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权 提 议 召 集或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7) 提 请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尽 的 义务 , 因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 注册登记 人的 过 错 导 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时 要 求 赔偿 的 权 利 ; (8) 法 律 、 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它 权 利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缴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及 基金合同 规 定承 担 的 费 用 ; (3) 以投资 额 为 限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本基金 及 其 它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5)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6) 法 律 、 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它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一 ) 召 开 事 由 有以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3、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报 酬标 准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5、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6、 与 其 它 基金合并 ; 7、 法 律 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事项 。 以下 情 形 不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 2、 在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9 的 条 件 下 调 整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 法 规 发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生 变化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二 )召 集 方 式 1、 在 正 常情 况 下,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 在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未行 使 或不 能行 使 召 集 权 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行 召 集。 3、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按 照 《 基金 法 》 第 七十 二 条 第二 款 的 规 定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至 少 提 前三十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三 ) 通知 1、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在 会 议 召 开 前 30天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 公 告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0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知至 少 应 载 明以下内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3) 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记 日 ; (4)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 期 限 等 )、 委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2、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开 会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寄 交 和收 取 方 式。 ( 四 )会 议 的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可 通 过现 场开 会 方 式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以 现 场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 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现 场开 会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 合 相关 法 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 (2) 经核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 (1) 会 议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布会 议 通知 后 , 在 两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 定 媒体 上 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和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3)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1 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 (5) 会 议 通知 公布 前 已 报中国证监会。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无 效表 决 。 3、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现 场开 会或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条 件 , 则 对同 一 议 题 可 履 行 再 次 开 会的 程 序 , 再 次 开 会日 期 的 提 前 通知 期 限 为 10天 ,但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记 日不 应 发生 变化 。 4、 属 于以 现 场开 会 方 式 再 次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必须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 (2) 经核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5 、 属 于以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再 次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必须 符 合以下 条 件 : (1) 会 议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布会 议 通知 后 , 在 2个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和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3)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 提 交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 合 相关 法 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 (5) 会 议 通知 公布 前 已 报中国证监会。 ( 五 )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 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 修 改 基金合同、 决定 终止 基金、更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2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事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发出会 议 通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1)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 提 案 涉及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2)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对 提 案 涉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 或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作出 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2、 议事 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款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布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未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均 未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以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 下,公 告 会 议 通知 时应 当 同 时 公布 提 案 ,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第二 天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构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 决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 列 (2)所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3 过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通 过 方 可 作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等 重 大 事项 必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表 决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场 公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计 票 过 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公证。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公证。 ( 八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五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 效。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4 除 非 本基金合同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均 有 法 律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起 5个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三、基金 合同 解除 和 终 止的事 由 和程序 ( 一 )基金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将 终止 : 1、 存 续期 内,基金 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100人,或 连 续 60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万元 人 民 币 ,基金管理人 将宣 布本基金 终止 ; 2、基金经 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终止 的 ; 3、 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 行为 ,基金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4、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无 其 它 适 当 的基金管理人 承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义务 ; 5、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本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 而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 托 管人 承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义务 ; 6、 由 于投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的基金合并、 撤 销 ; 7、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它 情 况 。 (二)基金 清算 小 组 1、 自 基金 终止 之 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组 织 成立 清算 小 组 , 清算 小 组 必 须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在 清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资 产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资 产 安 全 的 职责 2、基金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选 定 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基金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请 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基金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三 )基金 清算 程 序 1、基金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清算 公 告 ,并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资 产 ; 2、基金 清算 小 组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5 3、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价 ; 4、对基金资 产 进 行变现 ; 5、 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6、公布基金 清算 公 告 ; 7、 进 行 基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清算 小 组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 五 )基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基金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 按 基金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并 依照 下 列 顺 序 进 行 分 配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2、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剩 余 资 产 按 基金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资 产未 按 前 款 1至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持 有人。 (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将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清算 结 果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三 个工 作日内公 告 。 ( 七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保 存 。 四、 争议 的 解 决 方 式 对于 因 本 协议 的 订 立、内容、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争 议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 尽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 分 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6 五、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 一 式 八份 ,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各 持 有 一 份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二 份 ,其 余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它 有 关 监管 部门 。 本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代 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业 场 所查 阅 ; 投资 者 也 可按工 本 费 购买 本基金合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内容 应 以本基金 合同正本 为 准。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法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 时 间: 1998年 3月 5日 批准设立 机 关 : 中国证监会 组 织 形 式 : 有限 责 任 公司 实收资本 : 1.1亿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140 法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成立日 期: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 万 肆仟 元 人 民 币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7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围 : 吸 收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 长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 债 券、金 融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外汇;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务 ; 经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 业 务监督、 核查 ( 一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 监 督 、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对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所托 管的基金管理人的 所 有 基金的投资 比例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收益 分 配 等 事项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2、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上 述 事项 基金管理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3、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上 述 事项 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 务 监 督 、核 查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及 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合 法 合 规 的投资 指 令 、 妥 善 保管基金的 全 部 资 产 、 按 时 将 赎 回资金和 分 红 收益 划入专 用 清算 账 户 、对基金资 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擅 自 动 用 基金资 产等行为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2、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3、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8 ( 三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在业 务 监 督 、核 查 中的 配 合、 协 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 助 对 方 依照 本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监 督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 监 督方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基金的 全 部 财产 。 2、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资 产 。基金 托 管人 为 基金设立 独 立的 账 户 ,本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 资 产 或其 他业 务 以 及 其 他 基金的资 产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名 册登记 、 账 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3、基金 托 管人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不 得 自行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基 金 买 卖 交易所 证券的 清算交 收 除外 )。 4、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资 产没 有 到达 托 管人 处 的,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5、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金资 产 托 管 事 宜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监 控制 度 , 对 负责 基金资 产 托 管的 部门 和人 员 的 行为 进 行 事 先控制 和 事 后 监 督 , 防 范 和 减 少 风险 。 6、 除 依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信 托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本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资 产 。 (二)基金设立募集 期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设立募集 期间 的资金 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 行 的 营业机构 开 立的“基金 募集 专 户 ”。 该账 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并管理。 2、基金设立募集 期 满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报 告 由 参 加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效。 3、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基金资 产 的 全 部 募集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名 义 开 立的基 金 银 行 账 户 中。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9 4、 若 基金 未 达到 规 定 的募集 额度 不 能 成立,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 三 )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机构 开 立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 2、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应 符 合中国人 民 银 行 和中国 银 监会的有 关规 定 。 ( 四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 立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 2、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和证券 账 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 五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 申 请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 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有 关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市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时 代 表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回 购 主 协议 , 正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 六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的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据 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开 立。新 账 户 按 有 关规 则 使 用 并管理。 2、 法 律 、 法 规 等 有 关规 定 对 相关 账 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基金资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保管 库 ; 也 可 以 存 入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及 其 他 有 权 保管 机构 的 代 保管 库 中。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0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 八 ) 与 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 证基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 。 如 上 述 合同 只 有 一 份 正本 且 该 正本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取得 , 则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由 于合同 产 生的 问 题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处 理。 四、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1、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 个开 放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基金管理人 每 个开 放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 行 。 五、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登记 与保 管 注册登记 人 负责 编 制 和保管基金 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记 日的 持 有人 名 册 , 由 注册登记 机构负责 编 制 。 注册登记 人对基金 持 有人 名 册 的保管,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及 证券监 督 管理 部门 的 要 求 执 行 。 六、 争议 的 解 决 方 式 对于 因 本 协议 的 订 立、内容、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争 议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 尽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 分 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1 七、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和 终 止 ( 一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生效, 须 经 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 后 生效。 (二)发生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基金合同或其 他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这些 服务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 户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 户 信 息 、公司 介绍 、 产品 介绍 、 交易费 率 等 )。 3 、 7 ×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工 作日内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 订 远 程 交易协议 后 可 以 开 通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访 服务 1、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信 访 方 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 复 ,并 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对于 在 非 工 作日 送 达 的 信 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 延 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 三、 网站 服务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2 1、 信 息查 询 : 基金 净 值、公司 动 态 、公司和基金的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帐 户 信 息 、 销售 网 点 、 企 业 年金 信 息 等 。 2、基金 网上交易 : 招 商 银 行一 卡 通 用 户 、 建 设 银 行 龙 卡 储蓄 卡 用 户 、 农 行 金 穗卡 用 户 、 中国 银 联 CD卡 高级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上 开 户 和 交 易 。 3、 网站 客 户 资 料 修 改 : 投资人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帐 户查 询 栏 下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 网站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 分为 新 手 上 路 、 客 户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 问 题 、理 财 工具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 关 键 字 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指 南 、公司 产品 、 活 动动 态 、 市场 热 点 等信 息 , 加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 销 , 还 是 网上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 细 的 操 作 流 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20: 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指 南 、 直 销 类 单 据 下 载 。 7、 短 信与 电子 邮 件 定 制 : 通 过 “ 账 户查 询 ” 系 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8、国泰 QQ通 :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加 入 国泰 QQ群 获 得 及 时在 线 交 流 和 服务 支 持 。 9、 信 息披露 :按 照法 律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资 产 、投资收益 等信 息 , 供 投资人 定 期 了 解 基金 运 作的 最 新 情 况 。 10、理 财 资 讯 : 目 前 理 财 资 讯 产品 包括 《 市场 周 刊》 、《 季度 策 略 报 告》 、《 国泰基金 快 讯 》、 《最 新 市场 新 闻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 评 》 等 ,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的 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1、 互 动 专 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种 理 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等 。 四、 短信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 1、 净 值 订 制 : 每 周 六上 午 向 所 有 订 制 本 服务 的投资人发 送 持 有基金 周 末 净 值。 2、 分 红 提示 :当 旗 下基金 向 投资人 分 红 ,基金管理人 将 发 送 短 信 通知 ,投资人 可 及 时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查 阅分 红 情 况 。 3、生日、 节 日 祝 福 : 基金管理人会 及 时 向 投资人 送 出生日、 节 日 祝 福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3 4、新 产品 发 行 通知 : 每 当 基金管理人发 行 新的基金,会 在 第 一时 间 通知 现 有的投资人。 5、 交易 确 认 : 投资人的基金 申购 、 赎 回、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等 交易 申 请 的确 认 结 果 将 于 T+2 日确 认后 ,以 手 机 短 信 的 方 式 告 知 交易 结 果 。 6、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 提 供 投资人 订 制 公司资 讯 产品 的 手 机 版 , 便 于投资人 随 时 掌 握 最 新 市场 信 息 。 五、 资 料寄送 服务 在 从 销售 机构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 负责 寄 送 以下资 料: 1、 开 户 确 认 书 在 开 户 确 认后 的 一 个 月内 向 投资人 寄 送 开 户 确 认 书。 2、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季度 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内 向 有 交易 的 持 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人 在 季度 期 内 无 交易 发生,基金 注 册登记 人不 邮 寄 该 季度 对 账 单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 个 月内对 持 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3、其 他 相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六、 电 子邮 件电 子刊物 发 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每 周 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发 送 《 国泰 周 刊》 ,不 定 期 发 送 《 国泰 快 讯 》、 《 基金公 告》 等 。 1、 《 国泰 周 报 》: 包 含 本公司 旗 下基金的 净 值表 现 ,公司和基金的公 告 ,以 及 公司 动 态 等 内容, 方 便 投资人 及 时 了 解 各 项 信 息 。 2、 《 国泰 快 讯 》: 对 热 点 宏 观 经 济 、 宏 观 政 策 、证券 市场 的 变化 进 行 及 时 点 评 ,公司 重 要 公 告 、 活 动 通知 ,以 及 投资人 关 心 的 热 点 问 题 解 答 等 。 3、 《最 新公 告》 : 提 供 投资人 及 时 了 解 公司基金 产品与 管理人的 定 期 和不 定 期 公 告披露 信 息 。 4、 电子 月 度交易 对 账 单 : 更 快 捷 、 绿色 的 电子 化 交易 对 账 单 , 每 月 前 5个工 作日内 向 在 月 度 内基金 账 户 发生 交易 的基金 持 有人 预 留 的 电子 邮 箱 递 送 , 提 供 投资人 了 解账 户 变 动情 况 和 最 新公司 及 产品 动 态 信 息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4 七、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 委托 下 单 方 式 :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构 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构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下 单 、 网上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招 商 银 行一 卡 通 、 建 设 银 行 龙 卡 、 农 业 银 行 金 穗卡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 银 联通 CD卡 高级 用 户 通 过 公司 网站进 行 的 电子 化 基金 交易 ,并 享 受 相 应 交易 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 了 解 更 多 网上交易 详情 , 可登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子 交易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2、基金 间 转换服务 : 投资人 可 以 在 同 一 销售 机构 ,对基金管理人 旗 下的 除 国泰金 鼎 价 值 精选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 外 的基金 产品 进 行 转换 ,投资人 可登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子 交易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构 开 通 此 项 业 务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 销 机构 将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3、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 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构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时 间 、 扣 款 金 额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 请 。 已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国泰基金 网上交易 ( 农 行 卡 、招 行 卡 )和 相关 代 销 机构 ,投资人 可登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子 交易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构 若 开 通 此 项 业 务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 销 机构 将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八、 投 诉 处 理 受 理 1、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务 中 心电话 或以书 信 、 电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 式,对基金公司和 销售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进 行 投 诉 。 2、对于 工 作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当 日回 复 ,对于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将 充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 通 。 3、对于 非 工 作日 提 出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日回 复 。 九、 联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5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第二十二节


其他 应 披露 的事 项 1、 2009年 6月 26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厦 门 证券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6月 29日起 在 厦 门 证券 开 通 本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 2、 2009年 6月 3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四 只 开 放 式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7月 1日起本基金 继 续 参 加 邮储 银 行 举 办 的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3、 2009年 7月 16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变 更公司 督 察 长 的公 告》 ,经本基金管理人第 四 届 董 事 会第 十五 次 会 议审议 通 过 ,同 意 丁昌 海 先 生 辞 去 公司 督 察 长 职 务 , 聘 任 李峰女 士 为 公司 督 察 长 。 李峰女 士 的 督 察 长 任 职 资 格 已 获 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 许 可 [2009]609号文)。 4 、 2009年 8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2家代 销 渠 道 代 销 旗 下 开 放 式基金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及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公司 与 华 宝 证券经 纪 有限 责 任 公司 从 2009年 8月 21日起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5、 2009年 8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华 宝 证券 网上交易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8月 21日起本基金 参 加 华 宝 证券 网上交易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6、 2009年 8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华 夏 银 行 开 通 旗 下基金 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 自 2009 年 9月 1日起, 在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开 通 本基金 转换 业 务 。 7、 2009年 8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 关 于 开 通 建 行 卡 网上 直 销 定 期 定 额 并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8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6 月 31日起 开 通 面 向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龙 卡 借 记 卡 的 网上 直 销 定 期 定 额 申购业 务 ,并实 施 相 应 的 费 率 优 惠 。 8、 2009年 9月 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上 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9月 8日 至 2010年 9月 30日,本基金 参 加 农 业 银 行 网上 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9、 2009年 9月 1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英 大 证券 代 销 旗 下 开 放 式基金并 开 通 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 英 大 证券 从 2009年 9月 14日起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10、 2009年 9月 23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基金投资 创 业 板 及 风险提示 的公 告》 , 就 本基金管理人 旗 下基金投资 创 业 板 及 风险提示 事 宜 进 行 了 公 告 。 11、 2009年 10月 13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中国 民 生 银 行 网上 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10月 13日起 至 2009年 12月 31日,本基金 参 加 民 生 银 行 网上 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12、 2009年 10月 23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获 配 扬 农 化 工 ( 600486) 非 公 开 发 行 A股 的公 告》 ,对本基金 参 加 江 苏 扬 农 化 工 股 份 有限公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股 的 认购 事 宜 进 行 了 公 告 。 13、 2009年 11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国 信 证券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11月 20日起 在 国 信 证券 开 通 本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 14、 2009年 12月 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获 配 东 方 电 气 ( 600875) 非 公 开 发 行 A股 的公 告》 , 就 本基金 获 配 东 方 电 气 非 公 开 发 行 A股 事 宜 进 行 了 公 告 。 15、 2009年 12月 9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网上 银 行等 电子 渠 道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12月 8日起,本基金 参 加 建 设 银 行 网上 银 行等 电子 渠 道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7 第二十三节


招 募 说明书 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销售网 点 的 营业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营业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按工 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 第二十四节


备 查文件 一、 备 查文件 目录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 件 ; (二)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 三 )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 四 ) 法 律 意 见 书 ; ( 五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和公司 章 程 ; (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 ( 七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 二、 备 查文件 存 放地 点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点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 200120)。 三、 投资 者查 阅 方 式 可 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 部 分 备查 文 件 可 在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网站上查 阅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一 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