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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精选(240010)

华宝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1月)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华宝兴业 行业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华宝兴 业行业精 选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基 金字 [2007 ]156 号)的核准 ,进行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 6 月 14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 兴 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 险,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等。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09 年 12 月 1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09 年 9 月 30 日,数据未经 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录 一、 绪





............................................................................................................................. 1 二、 释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3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7 六、 基金 的募 集


................................................................................................................... 29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0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31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 金转 换


........................................................................... 39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2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0 十二、 基金 财产


..................................................................................................................... 51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3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配


......................................................................................................... 58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60 十六、 基金 税收


..................................................................................................................... 62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3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4 十九、 风险 揭示


..................................................................................................................... 6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3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86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4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7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8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8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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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兴 业 行业精 选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 募集 的。本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 金管理人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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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招 募说明 书是 基金向 社会公 开发售 时对基 金情 况进行 说明的 法律文 件,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 更新1 次,并 于每6 个月结 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 告, 更新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2、基金或 本基 金 : 指华宝兴业 行业精 选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3、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人: 指 华宝兴 业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4、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5、基金 合同:指 《华宝兴 业 行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宝 兴业行 业精 选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7、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1 日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5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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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指 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规定 的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准 的中 国境 外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或招募说 明书 合法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直销机 构: 指 华宝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销机 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华宝 兴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7 年 6 月 14 日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毕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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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日 期 32、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本 基金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作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业务 规则 :指《 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结算 方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 共同 遵 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投资 人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投 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登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45、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6、元 :指人民 币元 47、 基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存 款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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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9、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所得 的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5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3、 不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基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 没收、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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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茂 大厦 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8 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裴 长江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宋三江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51%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法 国兴 业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持有 49% 的股 份。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事长 、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 曾任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宝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现 任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Christian D’ALLEST 先生 ,董事 ,法 学硕 士。 曾任 法国兴 业银 行国 际部 业务 经理、 国 际融资 司经 理、 资本 市场 司负责 人、 资产管理 司负 责人 。 现任法 国兴业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国 际部主 任。 裴长江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经济师 。 曾 任上 海万 国证 券公司 闸北 营业 部经 理助 理、 经 理,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浙江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总部 副 总经理 ,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总监 。现 任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Arkadiusz Marek CIESLA 先生 ,董事 ,工商 管 理硕士。 曾任法 国兴业 银 行审计员 、法 国兴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欧洲和 中东 地区 总监 、法 国兴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捷克 共和 国 ) 董事长 兼总 裁。 现任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高 级顾 问。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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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群先 生, 独 立董 事 , 博士、 教授、 博导。 曾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金属 材料 系讲师、 北京 科 技大学 管理 科学 系讲 师。 现任北 京科 技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教授 、院 长。





罗 飞先 生, 独 立董 事 , 博士、 教授、 博导。 曾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师、 会计 系 西方会 计研 究室 主任 、 会 计系副 主任 、 会计学 院院 长。 现任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济 与会 计 监 管中心 主任 。 江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学学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团公 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经 理 、 国 际业务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现任 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2、 监事会 成员





Arkadiusz Marek CIESLA 先生 ,董事 ,工商 管 理硕士。 曾任法 国兴业 银 行审计员 、法 国兴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欧洲和 中东 地区 总监 、法 国兴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捷克 共和 国 ) 董事长 兼总 裁。 现任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高 级顾 问。





张 群先 生, 独 立董 事 , 博士、 教授、 博导。 曾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金属 材料 系讲师、 北京 科 技大学 管理 科学 系讲 师。 现任北 京科 技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教授 、院 长。





罗 飞先 生, 独 立董 事 , 博士、 教授、 博导。 曾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师、 会计 系 西方会 计研 究室 主任 、 会 计系副 主任 、 会计学 院院 长。 现任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济 与会 计 监 管中心 主任 。 江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学学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团公 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经 理 、 国 际业务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现任 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3、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裴长江 先生 , 总经理 , 硕士 、 经济师。 曾任 上海万国 证券 公司 闸北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 经 理,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浙江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经 纪总 部副总 经理 ,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总 监。 现任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任 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 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限 公司 发展 研究 中心 总经理 兼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责 任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华 宝证 券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总监 、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小薏 (HUANG Xiaoyi Helen )女 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曾 任加 拿大 明道 银行证 券公 司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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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 公司财务 总监 。现任 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营运 总监兼 董事 会秘 书。





刘月华 先生 , 督察长 , 硕士 。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家 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业 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任志强 先生 , 硕士学 位。 曾就职 于上 海市 外高 桥保 税区开 发 ( 控股 ) 公 司期 货部; 曾在 中国南 方证 券有 限公 司从事 证券 研究 工作 。 曾任 华 宝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员 、 研 发中 心总经 理助 理、 研发 中心 总经理 、 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等职 务, 华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经 理。2007 年 8 月 加入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投资 总监 。2007 年9 月起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范红兵先生,1993 年毕业 于南开大 学, 获硕士 学位 。曾在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新苏州 工业 园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和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从事 证券 研究 、 风 险投资 工作 , 于 2007 年7 月 加入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 任高级 分析 师、 基金 经理 助理。2009 年 2 月起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如下: 栾杰 先生 , 其任职 时间为 2006 年 6 月至2007 年 9 月 ; 闫 旭女士 ,其 任职 时间 为 2006 年 6 月至 2008 年 9 月 ;吴丰 树先 生, 其任 职时 间为 2008 年 9 月至2009 年12 月。 5、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 副总经 理、 投资总监 、行业 精选 基金 基金经 理 。 Gabriel Gondard 先 生, 投资副 总监 、海 外中 国成 长基金 基金 经理 。 郭鹏飞 先生 ,研 究部 总经 理。 冯刚先 生,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收益 增长 基金 和大 盘精选 基金 基金 经理 。 Tan Weisi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宝 康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牟旭 东先 生, 多策 略增 长基金 和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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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基金法》 、 《证券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何 其他第 三人牟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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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风 险。检 查存在的 控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性 及其引 起的后果 并将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评 估风 险水平的 高低 ,既有 定性 的度量手 段,也 有定 量的 度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处理风 险。将 风险水平 与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级 别较低 、在公司 所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监视与 检查。 对已有的 风险管理 系统进 行实时监 视,并定 期评价 其管理绩 效,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报告与 咨询。 建立风险 管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公 司董事 会、公司 高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制 机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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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公司 基金 管理、 交易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研究 、市 场开 发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项 规 定, 并 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并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长 由公司总 经理 提名 , 董事 会聘任 , 并应当 经全 体独 立董事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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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内控 审计 风险 管理 制度 内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 依据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内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调查、 评价 公司 有关 部门 执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进 行日常 风险 监控 工作 ;负 责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全 性、 合理 性; 评价 各项内 控制 度 执行的 有效 性, 对内 控制 度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协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负 责公 司 主要领 导离 任前 的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经济 违法 案件等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规控制 声明 书 (1)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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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 ,1996年 易名 为“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 分立而 成立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 产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代 码:939) 于2005年10 月27 日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1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家H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2007年9月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A股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易 。A 股发 行后 建设 银 行的已 发行 股份 总数 为: 233,689,084,000股(包 括224,689,084,000股H 股及9,000,000,000股A股) 。 2009年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实现 净利 润558.41 亿元 , 同比下 降4.86%, 每股 盈利 为0.24 元( 半 年) , 同比 减少0.01 元, 盈利 水平 符合 预期; 年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 年 化平均 股东 权 益回报 率分 别为1.34%和22.54%,较上 年全 年分 别提 高0.03 和1.86个百分 点, 整体盈 利趋 势 向好; 总资 产达 到91,101.71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长20.58%; 资产 质量 稳步 上升 , 不良 贷款 额 和不良 贷款 率实 现双 降, 信 贷资产 质量 持续 改善 , 不 良 贷款率 为1.71%, 较上 年末 下降0.5 个 百分点 ;拨 备水 平充 分, 拨备覆 盖率 为150.51%,较上年末 提升18.93 个百分 点。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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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香 港、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 京、 首 尔、 纽约设 有分 行, 在 伦敦 设 有全资 子银 行、 在 悉尼 设 有代表 处。 中 国 建设银 行在 香港 拥有 建行 亚洲和 建银 国际 两家 全资 子公司 。全 行已 安装 运行 自动柜 员机 (ATM )31,896 台, 居全 球银行业 首位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 在2009 年上 半年 共获 得40 多个国 内 外奖项 。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 英国 《银 行家 》 杂志 公布 的 “全 球金 融品 牌500 强” 、 “全球银 行1000 强” 中分列 第9 位和 第12 位, 被 《亚 洲货 币》 杂 志评 为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 银行” , 被 《欧 洲货币 》 杂志 评为2009 年 度 “中 国最佳 银行 ” , 连 续 两年被 香港 《 资本》 杂志 评为 “中 国杰 出零售 银行 ” , 荣获 《 亚洲 银行家 》 杂 志颁 发的 “中 国风险 管理 成就 奖” , 中 国 扶贫基 金会 颁 发的 “20 年特 别贡 献奖” 等奖项 , 被 中国 红十 字基 金会评 为 “ 最具 责任 感企 业” , 连续 两年 荣获香 港《 财资 》杂 志“ 中国最 佳境 外客 户境 内托 管银行 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 处、 基 金市 场处、 资产 托管 处、 QFII 托管处 、 基 金核 算处 、 基 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养 老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 中心等12 个职能 处 室 ,现 有员工130 余 人。2008 年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次 性通 过了 根据 美国 注册会 计师 协会 (AICPA) 颁布的 审计 准 则公告 第 70 号(SAS70 )进行的 内 部控 制审 计, 安 永会计 师事 务所 为此 提交 了“业 内最 干 净的无 保留 意见 的报 告” ,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为取 得国 际同业 普遍 认同 并接 受的 SAS70 国际 专 项认证 的托 管银 行。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罗中涛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国 家统 计局、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评估、 信贷、 委托代 理等 业务 部门 并担 任领导 工作 , 对统计 、 评 估、 信贷 及委 托代理 业务 具有丰 富的 管理 经验。 李春信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部 、计划 部 、 筹资储 蓄部 、 国际业 务部 , 对 商业 银行 综合经 营计 划、 零售 业务 及国际 业务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南 通分 行、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到 2009 年9 月30 日 ,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华 夏兴华 封闭 、 华夏兴 和封 闭、 嘉实 泰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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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和封闭 、 国 泰金 鑫封 闭、 国泰金 盛封 闭、 融通 通乾 封闭、 银河 银丰 封闭 等7 只封闭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 及华 夏成 长混 合、 融 通新 蓝筹 混合、 博时 价值增 长混 合、 华宝 兴业 宝康配 置混 合、 华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 股票 、 华宝 兴业 宝康 债券 、 博 时裕富 指数 、 长 城久 恒平 衡混合 、 银 华保 本增值 混合 、 华 夏现 金增 利货币 、 华 宝兴 业多 策略 股票、 国泰 金马 稳健 混合 、 银华 -道 琼斯 88 指数 、上投 摩根 中国优 势混合、 东方 龙混合 、博 时主题行 业股 票(LOF ) 、 华富竞争 力优 选混合 、 华 宝兴 业现 金宝 货币、 上投 摩根 货币 、 华 夏红利 混合 、 博 时稳 定价 值债券 、 银 华价 值优选 股票 、 上 投摩 根阿 尔法股 票、 中信 红利 股票 、 工银 货币 、 长 城消 费增 值股票 、 华 安上 证180ETF、 上投 摩根 双息 平衡混 合、 泰达 荷银 效率 优选混 合 (LOF) 、 华夏中 小板 ETF、交银 稳健配 置混 合、 华宝 兴业 收益增 长混 合、 华富 货币 、 工银 精选 平衡 混合 、 鹏 华价值 优势 股票 (LOF) 、 中 信稳 定双 利债 券、 华 安宏 利股 票、 上投 摩根成 长先 锋股 票、 博时 价值增 长贰 号混 合、 海富通 风格 优势 股票 、 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 、 华夏优势 增长 股票 、 信诚精 萃成长 股票 、 工 银稳健 成长 股票 、 信 达澳 银领先 增长 股票 、 诺 德价 值优势 股票 、 工 银增 强收 益债券 、 国 泰金 鼎价值 混合 、 富国天 博创 新股票 、 融通领 先成 长股 票 (LOF ) 、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股 票、 工银 红利股 票、 泰达 荷银 市值 优 选股票、 长城品 牌优 选股 票、 交银 蓝筹 股票 、 华夏全 球股票 (QDII)、 易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 南 方盛元 红利 股票 、 交 银增 利债券 、 工 银添 利债 券、 宝盈资 源优 选股 票、华安 稳定 收益债 券、 兴业社会 责任 股票、 华宝 兴业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海富通 中国 海外股票 (QDII) 、 宝盈增 强收益债 券、 鹏华丰 收债 券、博时 特许 价值股 票、 华富收益 增强 债券、 信诚 盛世 蓝筹 股票 、 东方 策略 成长 股票 、 中 欧新蓝 筹混 合、 汇丰 晋信2026 周期混 合、 信达澳银 精华 配置混 合、 大成强化 收益 债券、 交银 环球精选 股票 (QDII ) 、长 城稳健增 利债 券、华 商盛 世成 长股 票、 信诚三 得益 债券 、长 盛积 极配置 债券 、鹏 华盛 世创 新股票 (LOF)、 华安核 心股 票、 富国 天丰 强化债 券、 光大 保德 信增 利收益 债券 、 诺 德灵 活配 置混合 、 东 吴优 信稳健 债券 、 银 华增 强收 益债券 、 东 方稳 健回 报债 券、 华 富策 略精 选混 合、 长 城双动 力股 票、 上投摩 根中 小盘 股票 、 华商收益 增强 债券 、 泰达荷 银品质 生活 股票 、 光大保 德信均 衡精 选股 票、 银 河行 业优 选股 票、 海 富通领 先成 长股 票、 诺德 增强收 益债 券、 工银 瑞信 沪深300 指数、 信诚经 典优 债债 券、 国泰 双利债 券、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混 合、 信达 澳银 稳定 价值债 券、 中欧 稳健收 益债 券、 万家 精选 股票、 浦银 安盛 精致 生活 混合、 长盛 同庆可分 离交 易股票 、 富国优 化增强 债券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头 混合 、 天 治趋 势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 中 欧价 值发现 股票 、 长 信恒利 优势 股票 、 民 生加 银增强 收益 债券 、 国 联安 主题驱 动股 票、 宝盈 货币 市场基 金、 博时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 信诚 优胜精 选股 票、 易方 达沪 深300 指数 、 中银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 鹏 华精选 成长 股票 、金 元比 联价值 增长 股票 、诺 德成 长优势 股票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领 先优 势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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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华宝兴 业中 证100 指数 、华安上 证 180ETF 联接 基金 、农银 汇理 策略 价值 股票 基金 等 125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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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88 号金茂 大厦 48 层 邮政编 码:200121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50499667 、50988055 (2)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e 网金 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等业 务,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司 网站 公告 。直销 e 网金网址: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33 银行网 址:www.ccb.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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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秦晓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联系人 :万丽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热 线: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5)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电 话: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联系人 :董云巍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24 小时客 户服 务热 线: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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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7)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法 兰克 纽曼 (Frank N.Newman) 联系人 :周 勤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9)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6153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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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1) 广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电话:020-38323701 联系人 :李 晓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30-8003 (12)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服务热 线:021-962505 联系人 :王序微 公司网 址:www.sw2000.com.cn 或 www.sywg.com.cn (13)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24 、1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24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昭 明 客服电 话:95513、400-8888-555 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人 :盛宗凌 公司网 站:www.lhzq.com (1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厦 南塔 15-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联系人 : 刘晨 客户服 务热 线:10108998 、400888878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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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167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八卦岭三 路平 安大 厦 3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八卦岭 三路 平安 大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叶黎成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22627802 客服电 话: 4008816168 公司网 址:www.pa18.com (1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6161 联系人 :芮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8)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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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99 号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东路166 号中保 大厦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 :杨 盛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23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2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胡长生 联系人 :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长江证 券长 网网 址:www.95579.com (2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18 、19 、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联系人 :沈东燮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http://www.gf.com.cn (2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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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 :李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302 联系人 :林 建闽 客服电 话:800 -810 -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2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湖 贝路1030 号海 龙王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26 )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11 号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


刘军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联系人 :王 勤


电话:0571-85783715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7)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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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1F-29F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东方证 券网 站:www.dfzq.com.cn (28)东吴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站:www.dwzq.com.cn (29)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新宇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业务传 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0)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950 、248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李金龙 、张 小波 客户服 务热 线:025 -845798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31)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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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 :丁 韶燕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2)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33)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34)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开发 区第 一大 街 29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宾 水道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军 电话: (022)28451861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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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兆 权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华 三路 交界 处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8-5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小 阳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6) 国元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 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7)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张林 联系电 话:0755-2398299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8)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3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66 号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40)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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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住所: 济南市 经十 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玮 注册资 本: 52.12 亿元


公司网 站:www.qlzq.com.cn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电话 :95538 (4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2)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网址:www.gf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福建省外 请加 拨 0591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同上 )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市 海华 永泰 律师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东 方路 69 号裕景国 际商 务广 场 A 楼 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路69 号裕景 国际 商务 广场A 楼 7 层 负责人 :颜 学海 联系电 话: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 : 冯加 庆 经办律 师: 冯加 庆、李楠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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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汇 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 张鸿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鸿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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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07】156 号 《关 于同意 华宝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募集的 批复》 核准 ,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募集期 从 2007 年6 月11 日起 , 至 2007 年6 月 12 日止, 共募集 9,998,540,080.34 份基金 份额, 有效认 购户 数为 366,637 户。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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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 6 月 14 日生 效。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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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非交 易过户与转托管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销 售网 点将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2、申 购、 赎 回开始 日 及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过90 天开 始 办理。 本基 金于 2007 年 7 月 16 日 开始办 理申 购业 务。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过90 天开 始 办理。 本基 金于 2007 年 8 月 10 日 开始办 理赎 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或 者 转换 。 投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 认) 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 份额先 赎回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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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申(认 )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并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处 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申购费 ) 。 通过直 销柜台 首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人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代 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直 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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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人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刊 登公告。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投 资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 算。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表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200 万,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100 万,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50 万,小 于 100 万 1.2% 50 万以下 1.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回 费随 基金 持有 时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 如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两年以 内( 含两 年) 0.5%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 三年以 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其 中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 财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2、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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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净 申购金 额 的计算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 以后舍 去 ,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一 : 假定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 那么申 购负 担的 申购 费用 和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 适用费 率(B ) 1.5% 净申购 金额 (C=A/[1+B] 985.22 申购费 用(D=A-C ) 14.78 申购份 额(=C/1.2000) 821.02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其中 , 赎回价 格= 赎回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总 额=赎回份 额× 赎回 价格 赎回费 用=赎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赎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二: 假定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0 元,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投 资人 持有 不到 1 年 ,则: 赎回份 额(A ) 10,000 赎回总 额(B =A*1.2000) 12,000 适用费 率(C ) 0.5% 赎回费 用(D=B*C ) 60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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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赎回金 额( =B -D ) 11 ,940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5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基 金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前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结 束之 前可 以撤 销。 2、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人自 T+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金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划 给投 资人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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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 生巨额赎 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 资 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予以 公告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1 个工作 日, 在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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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可能 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账 户当 日办理 的赎 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者 外, 自动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赎 回。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进行计 算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支 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个工作 日内 通 过指定 媒体 、 基金 管理 人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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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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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九、 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 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和办 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 交通银 行、 招商银行、 深圳 发展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兴业银 行、 中信银 行、 民生 银行 、 申银 万国 证券、 国 泰君 安 证券、 海通 证券、 兴业 证 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 华泰联合证 券、 招商 证券、 光 大证券、 长江证 券、 东 吴证 券、 中信 金通 证券、 渤海 证券 、 恒 泰证 券、 中 投证 券、 中信 证券、平安 证券 、广 发证券 、 华泰证 券 、 银河 证券、 国信 证券 、 中 信万 通证券 、 长 城证 券、 安信 证券、 华宝 证券 、 中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齐鲁证 券 受理 本基 金与 公司 管理 的 宝康 系列 基金 、 现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多策略 增长 基金 、 先进成 长 基金 、 收益增 长基 金 、 动力组 合基金 、 大盘 精选 基金、 增强收益 债券基 金、中证 100 指数 基金间的转 换 。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 流 程以 销售机 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 和规定 为 准。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间 的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部 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费 。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中 25% 归转 出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手 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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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为零。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A=[B×C×(1-D )]÷E 其中, A为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B为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C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D为转 换费 率; E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前 3 个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 进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本基金 、 宝 康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力 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长 基金 、 先进成 长基 金 、 大盘精 选基 金、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中证 100 指数基 金 转 出, 单笔转 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从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转 出, 单笔转 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0 份。因 为转 换等 非赎回原 因导 致 投资人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该基 金最 低保 留份 额数 量限制 的 , 注 册 登记机 构不 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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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2、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 确认成 功 后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1) 不可抗 力; (2) 货币市 场工 具主 要交 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 不 变 。 2、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暂停 基金转 换 ,基金 管理人 应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5、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结 束, 重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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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 策略、 业绩 比较 基准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1、投 资目 标 把握行 业发 展趋 势和 市场 运行趋 势, 精选 增长 前景 良好或 周期 复苏 的行 业和 企业,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追求 基金净值的 稳定 增长 和基 金资 产的长 期增 值。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3、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 通过宏 观策 略研 究 , 结合 公 司自 行开 发的 数量化 辅助 模型 , 对 相关 资产类 别的 预期收 益进 行动 态跟 踪, 决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总值的 60%-95% ,权 证占 0%-3 %, 资产 支持 证券占 0%-20% , 债券 占5% -40% (其 中, 现金或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内 的政府 债券 比例 在 5% 以上)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行 业配 置 策略 a.行业 精选 依据 通过研 究, 本公司发 现, 有些长 期增 长前 景良 好的 行业在 股票 市场 持续 表现 良好 , 还有 部分行 业则 由于 周期 性复 苏等原 因在 某些 特定 阶段 表现良 好。 本公司 旨在 抓住 长期 向好 行业并 利用 行业 表现 阶段 性现象 , 精选 出增 长前 景良 好或周 期 复苏的 行业 ,进 行集 中投 资,为 持有 人创 造长 期的 超额回 报。 b.行业 精选 方法 本基金 将采 用的 行业 精选 的 投资 思路 主要 是通 过 分 析宏观 经济 、 产业 政策 和行 业景气 程 度, 精选 发展 前景良 好或 景气程 度向 好的 行业 , 通 过行业 估值 模型 与波 特五 力分析 , 加强 对 有吸引 力行 业的 配置 。 ? 行业精 选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宏观 经济 、 产业 政策 和行 业景 气程 度, 精 选增 长前 景持 续向 好或宏 观经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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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济周期 影响 下行 业景 气复 苏或上 升的 行业 。 增长前 景持 续向 好的 行业 包括: ? 处于生 命周 期的 快速 增长 阶段的 行业 ? 受外部 因素 影响 、前 景看 好的行 业


-- 国家政 策鼓 励的 行业 -- 经济发 展趋 势中 受益 的行业 -- 符合社 会发 展趋 势的 行业 -- 得益于 科技 发展 及技 术进步的 行业 不同行 业在 经济 周期 的不 同阶段 表现 有明 显差 异 , 而 股票市 场通 常是 实体 经济 的提前 反 映。 通过 以上 对行业 所处 生命周 期 、 影响行业 发 展 的因素 及宏 观经 济周 期 进行分析 , 可了 解 行业的 周期 性特 征和 未来 的 发展 潜力 , 本管 理人 将据 此精选 出经 济周 期影 响下 的景气 程度 恢 复或上 升的 行业 做为 本基 金的一 个行 业投 资方 向。 ? 辅助判 断 行业估 值模 型由 本公 司自 行开发 。 经 过历 史数 据的 验证, 该模 型具 备较 高的 预测准 确性 和稳定性 。而波 特五力 分 析(Porter’s five forces)是对行 业吸引 力、竞 争 力和企业 战略 分析的 经典模 型。波 特认 为,任 何产业 的竞争 规律 都将体 现在五 种竞争 作用 力当中: 新的 竞 争对手 入侵 、 替代品 的威 胁、 客户 的议 价能力 、 供 应商的 议价 能力 和现 有竞 争对手 之间 的竞 争。 这五 种竞 争作用 力影 响着价 格 、 成 本和企 业所 需的投 资 , 因 此综合 起来 决定着 某行 业 的 吸引力 和行 业中 企业 的盈 利能力 。 通过以 上的 行业 精选 和辅 助判断 , 本 基金 将选 择增 长前景 持续 向好 、 经 济周 期影响 下的 行业景 气恢 复或 上升 的行 业, 并 加强 对有 吸引 力行 业的配 置, 最终 决定 本基 金的行 业配 置比 例。 2)个 股精 选策 略 在行业配 置比 例确定 后,本 基金将在 公司 股票库 中使 用定量和 定性 相结合 的方 法精选 个 股并进 行定 期调 整。 本基金首先将对公司股 票库 相关精选行业的股票 运用 定量指标筛选排名靠 前的 股票作 为本基 金的 备选 库。 定量 分析使 用的 指标 包括 成长 指标 、 价 值指 标和盈 利指 标, 并且 针对 不 同行业 采取 相应 的估 值方 法。 a. 成长指标:过去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过去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 (EBITA ) 增长 率、 未来 一年预 测每 股收 益(EPS )增长 率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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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b. 价值指 标: 预测 动态 市盈率 、市净 率 c. 盈 利指 标: 过去三 年平 均净资 产收 益率 (ROE ) 、 过去三 年平 均投资回 报率 (ROIC ) 然后,本基金 将对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 进行进一步案头研究和实地 调研,运用 SWOT 分析对 个股 的基 本面 做定 性的分 析, 判断 企业 是否 具备以 下特 征: a. 行业地 位突 出、 有市 场定 价能力 b. 主营业 务鲜 明且 具备 核心 竞争力 c. 公司治 理结 构规 范, 管理 能力强 d. 具备长 远规 划


e. 注重股 东回 报和 投资 者关 系 f. 有自主 品牌 和创 新能 力 最后精 选个 股形 成投 资组 合。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大 资产 配置 、 分类资 产配 置和 个券 选择 三个层 次自 上而 下进 行债 券投资 管 理,以 追求 稳定 收益 和充 分流动 性的 投资 目标 。 大资产 配置 主要 是通 过对 宏观经 济趋 势 、 金 融货 币政 策和利 率趋 势的 判断 对货 币资产 和 债券类 资产 进行 选择 配置 ,同时 也在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进行 选择 配置。 分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 过分 析债券 市场 变化 、 投 资人 行为 、 品 种间 相对价 值变 化、 债券 供 求关系 变化 和信 用分 析进 行分类 品种 配置 。 可选择 配置的品 种范 围有 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 短期 融资 券。 品种选 择上 , 主 要通 过利 率 趋势分 析、 投资 人偏 好分 析 、 对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的 预期、 信用评 估、 市场 收益 率定 价、流 动性 分析 ,筛 选出 流动性 良好 ,成 交活 跃、 符合目 标久 期 、 到期收 益率 有优 势且 信用 风险较 低的 券种 。 主要采 用的 投资 策略 包括 : 1)久期 灵活管 理:在 对宏 观经济趋 势、 金融货 币政 策和利率 趋势 的判断 基础 上,确 定 债券组 合久 期目 标范 围, 在可接 受范 围内 可以 按照 市场实 际变 化灵 活管 理久 期长短 , 以 获取 市场超 额收 益。 2)曲线 合理定 价:按 照市 场各品种 实际 成交情 况, 得出合理 收益 率曲线 ,使 用该曲 线 对备选 品种 进行 合理 定价 , 确定其 公允 价格 , 在此 基础 上筛选 出价 格低 于其 合理 价值的 品 种 。 3) 曲线 下滑 策略 : 对收益 率曲线 形态 进行 分析 , 并预测其 未来 形态 变化 , 选择收益 率 曲线段 上斜 率最 高区 间进 行下滑 操作 , 买 入曲 线上 端品种 , 等 待其 剩余 年期 缩短而 自然 形成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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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收益率 下滑 ,从 而得 到超 额下滑 利润 。 (4) 其他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的 实际 情况及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状 况, 将部 分资 产投 资于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包括 但不 限于 可转换 债券 、央 行票 据, 捕捉市 场机 会 ,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使用 效率 。 央行 票据 的投 资策 略见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 换债 券采用 自上 而下 的两层 次配 置策 略, 在对 宏观经 济、 行业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择 有成 长性 、 前 景看好 的行 业进 行配置 。 最 后落 实到 个股 分析、 转债 具体 条款 分析 、 股性 、 债 性分 析上。 利 用转债 的债 性规 避股市 系统 性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追求 投资 组合 的安 全和稳 定收 益, 并利 用其 股性在 股市 上涨 中分享 到行 业和 公司 成长 带来的 收益 。 另 外, 本基 金具 备投 资权证 的条 件。 本基 金在 权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 标的 证券的 基本 面 进行研 究, 结合 期权 定价 模型和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交 易制度 估计 权证 价值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括 : 杠杆 策略、 价值 挖掘策 略、 获 利保 护策 略 、 价差策 略、 双向权 证策 略、 卖空 有保 护 的认购 权证 策略 、买 入保 护性的 认沽 权证 策略 等。 4、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300 指数收 益率 。 沪深 300 指数 是 第一 个覆 盖了沪 深两 市的 交易 所权 威指数 ,具 有市 值覆 盖率 高、行 业 代表性 强、 流动 性好 等特 点。 当市场出 现更 合适、 更权 威的比较 基准 时,经 基金 托管人同 意, 本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选 用新 的比 较基准 ,并 将及 时公 告。 5、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较 高风 险、较高 收益 的品种 。 (二) 投资程 序 1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和资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金 融工 程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金融工 程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行业 估值 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和基 金经理 。 3 、研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通过走 访政 府决 策部门 和 研究部 门,研 究经济 形势 、经济 政策(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区 域政策 、产 业政策 等) 、 重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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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大技术 发明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报 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对 各行 业进 行深入 细致 的分 析, 精选 增长前 景良 好或 周期 复苏 的行业,并 考察上 市公 司的 核心 业务 竞争力 、 经 营能 力和 公司 治理结 构等 , 预 测上 市公 司未 来 2 -3 年 的经营 情况 , 选择 重点 上市 公司进 行调 研 , 撰 写行 业和 子行业 研究 报告 及上 市公 司调研 报告 , 对个股 买卖 提出 具体 建议 。 4 、基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结合 量化 分析等 工具 对股 市做 出判 断, 提出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和行业配 置比 例 建议, 同时 结合 数量 分析 模型 的股 票排 序和研究员 的 报告 , 形 成投 资计划 提交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并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策, 具体实 施投 资 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投资 组合 方案后, 基金经理 向交 易 部 下达 具体 的投资 指 令,交 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行 指令 。 5 、绩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绩 效评估 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6、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副总 经理 、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并检 查执行 情况 。 (三) 投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组 合限 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投 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资 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6)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 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总 值的 60% -95%,权证 占 0 %-3% ,资 产支持 证券 占0%-20% , 债券 占5%-40% (其中 , 现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内 的政 府债券 比例 在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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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5%以上 )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 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必 须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易 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12) 本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本 基金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在 持有 期间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本基金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5)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百分 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16)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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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四) 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五)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3、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 务。


(六)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09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4,062,506,975.51 86.78 其中: 股票 14,062,506,975.51 86.7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05,605,262.14 12.99 6 其他资 产 37,467,535.72 0.23 7 合计 16,205,579,773.37 100.00 2、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55,075,821.18 0.34 B 采掘业 1,272,847,948.13 7.88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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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C 制造业 4,267,384,046.14 26.40 C0








食品 、饮 料 460,272,444.44 2.85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8,797,704.60 0.05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177,490,029.29 1.10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845,034,722.60 5.23 C5








电子 90,724,649.82 0.56 C6








金属 、非 金属 459,709,044.86 2.84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222,608,109.48 7.56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974,609,436.80 6.03 C99








其他 制造 业 28,137,904.25 0.17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443,213,400.91 2.74 E 建筑业 163,569,061.16 1.01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786,788,342.38 4.87 G 信息技 术业 667,490,286.89 4.13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647,249,489.70 4.00 I 金融、 保险 业 4,752,677,833.14 29.41 J 房地产 业 930,312,887.96 5.76 K 社会服 务业 1,543,886.80 0.01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74,353,971.12 0.46 M 综合类 - - 合计 14,062,506,975.51 87.01 3、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98 工商银 行 249,429,026 1,189,776,454.02 7.36 2 601328 交通银 行 100,261,157 835,175,437.81 5.17 3 600036 招商银 行 51,154,415 756,062,253.70 4.68 4 601318 中国平 安 9,569,834 485,190,583.80 3.00 5 600383 金地集 团 36,080,172 464,351,813.64 2.87 6 600030 中信证 券 18,027,427 450,865,949.27 2.79 7 600900 长江电 力 33,149,843 443,213,400.91 2.74 8 601006 大秦铁 路 45,511,383 421,890,520.41 2.61 9 000402 金 融 街 34,932,390 392,290,739.70 2.43 10 600016 民生银 行 56,542,879 381,099,004.46 2.36 4、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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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基金管 理人没 有发现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在报告 期内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 , 也 没有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 无证 券投 资 决策程 序需 特别 说明。 (2)本基金 股票投 资的主 要对象是增 长前景 良好或 周期复苏的 行业和 企业, 基金管理 人建立 有基 金股 票备 选库 。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的 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股 票备选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737,760.8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838,089.17 3 应收股 利 9,745,309.62 4 应收利 息 380,276.25 5 应收申 购款 1,740,964.5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25,135.28 8 其他 - 9 合计 37,467,535.7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十一、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09 年 9 月 30 日。 基 金过 往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经 审计 。 1、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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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06/14-2007/12/31 31.80% 1.49% 29.62% 2.13% 2.18% -0.64% 2008/01/01-2008/12/31 -54.20% 2.38% -65.95% 3.05% 11.75% -0.67% 2009/01/01-2009/09/30 54.24% 1.63% 65.31% 2.15% -11.07% -0.52% 2007/06/14-2009/09/30 -6.90% 1.98% -27.04% 2.59% 20.14% -0.61% 2、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比 较基准 收益 率走 势对 比 华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07 年 6 月 14 日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于2007 年6 月 14 日。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 基金成 立日 期的6 个月内 达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 截至 2007 年 12 月14 日 ,本 基金 已达 到合同 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所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例如基金 的申 购赎回 费、 基金转 换费 等) ,计 入费 用 后实际 收益 水平 要低 于所 列数字 。 十 二 、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 值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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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 财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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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 法 1、股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次发 行 未上市 的股 票,按成 本 计量; 2)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估 值 方 法: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3) 发行未 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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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 序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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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受损方”)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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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偿 ;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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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七)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债券 估值 方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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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买卖证 券差 价; 2、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存 款利 息; 4、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5、持有期 间产 生的 公 允价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4、本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6 次,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25% ; 5、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1)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将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的 该基金 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的方式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更





投资人 可在销 售机 构 处对托管 在该 处的基 金通 过账户分 红方 式或基 金分 红方式的 设置 和变更 进行 分红 方式 的选 择; 投资人在 销售 机构处 选择 的账户分 红方 式,是 针对 该销售机 构账 户内所有的 该项选 择 后新增 的且 未作 基金 分红 方式选 择的 基金 品种 的分 红方式 。 投资 人若 要修 改某 销售机 构基 金 交易账 户内 单个 基金 品种 的分红 方式 需提 交变 更基 金分红 方式 的申 请 , 基 金分 红方式 变更 确 认后对 该销 售机 构账 户内 托管的 该基 金品 种全 部份 额有效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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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投资人 既未 作账 户分 红方 式选择 也未 作基 金分 红方 式选择 的情 况下 , 分红 方式 根据本 条 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分 红 方式确 定, 否则 不再 适用 本条第 (1) 项所述 的默 认分红方 式规 则 ; 6、基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8、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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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 五 、基金的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允 许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从基金财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 2、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其规 定。 3、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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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3)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中 (3)到(9)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生效 前 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 施2 日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非交易 过户 与转托 管”中 的“(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用 途” 中的 相关规 定。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间 的转换 费的 费率 水平 和计 算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九 、与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换” 一章 中的 相关 规定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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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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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 为公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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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 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按规定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披 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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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二)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上 。 (三)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资 产净 值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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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者年度 报告 。 5.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八)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及决议 ; 2、终止基 金合 同; 3、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更 、增加 或减 少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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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2、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澄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基金 托管 人住所、 有关销 售机 构及 其网点 , 供公众 查阅 。 投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将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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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心 理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2、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人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 变化的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发 生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 使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 市场 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 不同 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 流动 性都 各不相 同。 一 般来 说, 股 市上涨 期, 市 场流 动性较高; 股市 下跌 期, 市 场流 动性低; 大盘 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 小盘 垃圾 股流动 性较 低 。 如果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顺 利买 进 或 卖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 风 险 : (1 ) 当发生巨 额申购 时, 本基金 由于不 能顺利 买进 股票, 使得本 基金的 持仓 比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行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资 收益 目标 , 影 响本 基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2 ) 当发生巨 额赎回 时, 如果市 场流动 性较差 ,本 基金为 了兑现 持有人 的赎 回,必 须以较 高的 代价 卖出 股票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3、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 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 少维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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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市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不能 完全规 避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和个股 风险 , 在 市场 大幅 上涨时 也不 能保 证基金 净值 能够 完全 跟随 或超越 市场 上涨 幅度 。 同时,本 基金的重 点投资对象 是增长前 景持续向好、经 济周期影 响下的行业景气 恢复 或上升 的行 业内 的股 票 。 集中投 资于 几个 有限 的行 业, 风 险较 大。 另外, 除了 对发展 前景 良 好行业 的投 资, 本基 金还 会关注 景气 恢复 、 具有阶 段性表 现的 行业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对 行业 景气程 度 、 经 济周期 把握 不当 , 或 不具 备明显 的行 业选择 能力 , 可能会 使其 对阶段 性表 现 的 行业做 出错 误的判断 , 从而 导致 基金 持有 人的 收益 受到影 响。 基金 管理 人对 行业的 选时 能力 同样也 可能 影响 基金 的业 绩表现 ,使 基金 表现 在特 定时期 落后 于大 市或 其它 股票型基金 。


另外,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权 证, 权 证是 金融 衍生 品的 一种, 具有 高杠 杆、 高风 险、 高 收益 的特征 ,风 险较 大。 4、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5、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6、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其他风 险 战争 、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商 违约 、 托管行 违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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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二十、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关规 定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 方可执 行,并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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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4)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加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的 民事诉 讼 ; (8)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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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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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二十 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 金 管理人 的权 利与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依照 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 认购和申 购费 用、基 金赎 回手续费 用和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发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6)根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登记结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登 记结算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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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的规 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2)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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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管人追偿 ;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金管 理人 ; 5) 根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 (2)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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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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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 4)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它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人 共同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2、 召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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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 现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基金合 同 ,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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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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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方 可举 行 : a) 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所 对应的基金 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b) 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b)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集人在监督 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d)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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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 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登 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符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6、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及时 公告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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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 持有 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 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正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决方 式、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 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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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的 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备案 之 日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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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三) 基金 合同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况。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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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五)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六)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基金 投资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但其 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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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十 二 、基金托管 协议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88号金茂 大厦4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88号金茂 大厦48层


邮政编 码:200121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业 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叁 佰叁 拾陆 亿捌 仟玖 佰零捌 万肆 仟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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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总 值的60%-95%,权 证占0%-3%, 资产 支 持证券占0%-20%, 债券占5%-40%(其中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内的政 府债 券比例在5%以 上) 。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6) 基金股 票、 权证 、 债券、 现金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总 值的60%-95% , 权证占0 %-3% ,资 产支 持证券占0%-20% , 债券及现金 占5% -40% (其 中,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1)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必须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交 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 12)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本 基金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 持证 券,在 持 有期 间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本基金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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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5)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百 分之 五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16)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3)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均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 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 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经慎重选 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交易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造 成 的基金 财产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损失 或责 任,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如基金 托管 人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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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本基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 基金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基金 托 管人就 相关 事项 签订 补充 协议,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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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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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资 金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 结算互 保基金 、 交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 本 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并 遵守 上述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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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关于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 基金 运作 中签订 的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会计 复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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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的情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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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送 以下 资 料 : 1、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的15个工作 日内向 该 季度有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 年度 对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 后15 个工作 日内 对 本基金 的所有 份额持 有人 以书面 形式寄 送(通 过中国 银行首 次购买 本基金 管理 人旗下 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除外)。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选择将 所获红 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前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免收 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定 义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是指投资人 可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 售机构提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资 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 时,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办理时 间


本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日 9:30 -15 :00 。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 行、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银 行、 中 国民生 银行、 中信 银行、 深圳发 展银 行、 上 海浦 东 发展银 行、 兴 业 银行、 华泰 联合 证券 、 国 泰 君安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 海通证 券、 招商 证券 、 中 国 银河证 券、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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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东吴证 券、 兴业 证券 、光 大证券 、平 安证 券、 国信 证券、 安信 证券 、华 宝证 券、齐 鲁证 券 、 广发华 福证 券已 开通 本基 金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其中, 中国 建设 银行 只接 受个人 投资 者的 申请。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扣款金 额


投资者可与 各代销机构 约定每月固 定扣款金额, 最低扣款金额 应遵循各代 销机构的规 定。投资者通 过本公司 直 销e 网金办理本 业务时, 现 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每 期扣 款金额最低 不 少于人 民币1000 元, 其它 基金每 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人 民币200 元( 含申 购费) 。 (四) 基金 转换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 交通银 行、 招商银行、 深圳 发展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兴业银 行、 中信银 行、 民生 银行 、 申银 万国 证券、 国 泰君 安 证券、 海通 证券、 兴业 证 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 华泰联合证 券、 招商 证券、 光 大证券 、 长 江证 券、 东 吴证 券、 中信 金通 证券、 渤海 证券 、 恒 泰证 券、 中 投证 券、 中信 证券、平安 证券 、广 发证券 、 华 泰证 券、 银河 证券、 国信 证券 、 中 信万 通证券 、 长 城证 券、 安信 证券、 华宝 证券 、 中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齐鲁证 券 受理 本基 金与 公司 管理 的 宝康 系列 基金 、 现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多策略 增长 基金 、 先进成 长 基金 、 收益增 长基 金 、 动力组 合基金 、 大盘 精选 基金、 增强 收益 债券基 金、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间的转 换 。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 流 程以 销售机 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 和规定 为 准。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五) 电话 查询 及交 易服 务 华宝兴 业自动电 话语 音 查询 系统 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的电 话查 询服 务。 (六)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七) 资讯 服务 1、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021—38924558。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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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直销柜台 电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50499667 、50988055 2、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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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二十 四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在 指定媒 体刊 登的 公告 如下 :2009 年 8 月 18 日刊登 了《 华宝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 通民生 银行借记 卡基 金网 上交易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 8 月 21 日 刊登了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运用 公司 固有资 金投 资旗 下基 金的 公告》、 2009 年 8 月 27 日刊 登了 《 关 于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在国信 证券 开办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业务的 公告 》 、2009 年8 月28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行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09 年半 年度报 告》、 2009 年9 月4 日刊登 了 《 关于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参与 中国 农 业银行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提示 性公 告》、 2009 年 9 月 15 日刊登 了《 关于 华宝 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部 基金增加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2009 年9 月24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投资 创业 板证券 及风 险 揭示的 公告》、 2009 年 10 月 28 日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行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09 年 第 3 季度 报告》、 2009 年 12 月 1 日刊登 了《 关于 华 宝兴业 旗下 基金 在深 圳发 展银行 开通 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 12 月 2 日刊 登了《 关于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全部基 金增 加广 发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2009 年 12 月9 日刊 登了 《 关 于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公 告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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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 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 免费查 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包 括: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其中, 《 华宝兴 业行业 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和 《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处 ; 其余 备查文 件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0 年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