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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质(180010)

银华优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优质增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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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4月24日证监基金字[2006]7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06年6月9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9年 12月 9日,有关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09 年 9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09 年 3 季度的数据(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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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47 九、基金的投资.............................................................................................................................55 十、基金的业绩.............................................................................................................................65 十一、基金的财产.........................................................................................................................6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6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7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四、备查文件.......................................................................................................................11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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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 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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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8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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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 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的发售开始之日起到基金 合同生效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及募集 金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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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该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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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日: 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 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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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 、第一创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 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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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部、市场营销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董 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6个职能 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2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 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彭越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珠林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 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副总经理;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 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 矫正中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副处长、处长、副厅 长、厅长,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吉林市代市长、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府秘书 长兼办公厅主任,吉林省副省长等职。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兆会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先后担任运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 运城市工商联副会长、 运城市民营企业协会会长、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 第九届全国工商联执委委员、山西省运城市人大常委委员、山西省民营企业协会 副会长、山西省工商联副会长、山西省青联副主席、全国青联委员、全国工商联 常委委员、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务。 现任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 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现任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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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 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 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 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 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汪贻祥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科员。现任北京至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曾 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士: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职于长春师范学院、深圳蛇口建筑装饰 工程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 李欣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 级审计员;上海泾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审计部经理助理。现任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财务主管。 石松鹰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投资总监,现任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鲁颂宾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经 理;中国证监会信息监管部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魏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法研究生。曾任职于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山 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单位。并曾先后担任大成基金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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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总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 拓展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部总监等职。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重庆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研发中心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况群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资本市场 策划部项目经理及战略部高级研究员;2004年4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9月14日至2008年10月21日任银华核心 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9月14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2008年8月20日至2009年9月29日,任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蒋伯龙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06年6月9日至2008年7月11日。





3.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陆文俊、上官亦武、金斌、姜勇康、王华 注:经基金管理人2009年12月21日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决定,A股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会新增金斌先生、姜永康先生为成员。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陆文俊先生,学士学位。曾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主管、 交易部经理,上海华创创投管理事务所合伙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员等职。自2006年7月6日至2008年6月10日担任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6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投资管理部总监、A股基金投资总监。 上官亦武先生,大学学历。曾任江苏国家安全厅科员,深圳发展银行海南证 券部职员,海南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君安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 机构服务部经理。1999年11月进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部交易 主管。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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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斌先生,硕士。曾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 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主管 等职。自2009年2月18日起担任银华优势企业基金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2001年至2005年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自2008年1月8日至2009年2月18日任“银华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7年1月30日至今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8年12月3日至今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王华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进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研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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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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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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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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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66594977


传真: (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 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 务。中国银行提供的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 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 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包括储 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 “中银理财”服务、私人银行业务 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与代客业务、本 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 不断向国际 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截至 2008 年末,中国银行境内外机构共有 10,789 家,其中内地机构9,983家,港澳及境外机构806家。内地商业银行部分,一级 分行、直属分行 37 家,二级分行 284 家,基层分支机构 9,659 家,是中国国际 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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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半年中国银行集团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10.05亿元, 股本净回报率(不含少数股东权益,ROE)为17.39%,总资产净回报率(ROA) 为1.14%,资本充足率为11.53%。 多年来中国银行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 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 和优良的服务,中国银行脱颖而出,成为北京 2008 年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 伴;自 1990 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 强排行榜;2004 至 2008 年,中国银行连续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外汇银行” ,并评为 2008 年度中国最佳债券和现金管理银行;2008 年,中国银行在《银行家》杂志“世 界 1000 家大银行”中排名第 10 位;2008 年中国银行被《财资》评为中国最佳 贸易融资银行;2008 年中国银行被《金融亚洲》评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最佳 外汇交易银行、最佳派息政策承诺奖、亚洲最佳公司(最佳股利政策) ;2008年 中国银行被《亚洲货币》杂志和《贸易融资》杂志分别评为中国最佳外汇服务银 行和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2008 年中国银行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区 最佳商业银行、中国区债务资本市场最佳投资银行、香港区最佳商业银行和中国 区最佳外汇服务奖;2008 年中国银行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 ”评选 的“最理想雇主奖”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自 2003 年 3 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 1996 年 10 月起任中 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 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 年 10 月至 1996 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 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 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 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 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 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 年 8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 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 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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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1952年5月, 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 年 11 月加入本行并自此担任本行副行长。于 1980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 及副行长。1978 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 年 6 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 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总经理。自 2005年9月 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 深圳市分 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 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 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 2005 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 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 工110余人;另外,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 2009 年 8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 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 、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 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二期) 、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投瑞银稳定增利 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 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 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 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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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 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 股票、万家180指数、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 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 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招商先锋混合、泰达荷银 精选股票、 泰达荷银集利债券、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 友邦华泰积极成长混合、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 收益债券、宝盈核心优势混合、国富成长动力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友邦华 泰货币、国泰区位优势股票、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金鹰行业 优势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嘉实回报混合、工银全球股 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等 78 只证券投 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 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 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 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 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 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 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 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 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 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 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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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 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 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饶艳艳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0层 电话:010-5816295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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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李夕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702室 电话:021-50817001 传真:021-50817055 联系人:孙为君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徐彪 电话:0755-83077024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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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健一 联系人:霍兆龙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务热线:400-669-9999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7)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316 客户服务热线:95501 公司网站: www.sd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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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热线: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1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金蕾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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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3314 客户服务热线:010-96169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7)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徐楠 电话:0532-85709793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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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2-85709839 客户服务电话:0532-85709799 网址:www.qdccb.com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1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63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2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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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光明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章磊 网址:www.csco.com.cn (24)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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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八卦岭八卦3路平安大厦3楼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八卦岭八卦3路平安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a18.com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客户服务电话:025-84579897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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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tsc.com.cn (2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152814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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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人:张静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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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n (3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95513 网址:www.lhzq.com (3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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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om.cn (40)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7074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武斌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4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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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联系人:徐雅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022-28455588 公司网址:http://www.ewww.com.cn (4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67799-6416 传真:010-62296854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ehongyuan.com.cn (4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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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0519-88166222、0379-64902266、021-52574550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4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17、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电话: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罗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47)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48)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传真:0571-87925129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4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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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联系人:俞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5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中心21F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8751929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027-85808318 网址:www.95579.com (5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400-813-9666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 网址:www.ccnew.com (52)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胥春阳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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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5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钟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钟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4)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0512-333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5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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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5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2470157 传真:021-62470244 联系人:谢秀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http://www.962518.com (5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59)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0)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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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19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19号6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0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61)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88号国信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025-84784782 传真:025-84784830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18 网址:www.thope.com (6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207935 联系人:祝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6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94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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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公司网站:http://www.cc168.com.cn (64)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5680800-8208 联系人:苏妮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65)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0750-3160388 基金业务传真:0755-82707850 网站:http://www.chinalions.com/ (6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6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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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57 传真:020-37865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傅咏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9)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福华三路国际商会中心48-5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7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电话:400-887-8827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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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联系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颜奕斌 业务联系电话:021-32229888-3113 网址:www.ajzq.com (73)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7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6号SK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85679265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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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雪筠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联系人: 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6)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3735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7)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7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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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6045566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www.txjijin.com (7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88656100 联系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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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27 联系人:伍军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07 传真:0755-2216338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 东3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322、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小东、王珊珊


联系人:王珊珊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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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4月24日证监基金字[2006]76号文核 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9,834,925,970.23份,有效认购总 户数为211,897户。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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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6月9日正式生效。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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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 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渠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者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6年7月20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6年9月8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4、转换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7年6月12日起开始办理转换。 5、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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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 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被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 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 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T+7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申购金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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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 万,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 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500万 固定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6% 100万元≤申购金额<200万元 1.0% 50万元≤申购金额<100万元 1.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万元 1.5%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投资 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1年 0.5% 1年≤持有期< 2年 0.2% 赎回费率 持有期≥2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 制,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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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归基金所有。 7.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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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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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赎回时,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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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 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开通与本公司旗下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投资者可以在本公司的直销中心、 公司网站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详情见具体业务公告。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同一交 易账户下进行。 1、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平合 理原则所确定的转换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3)转入基金时,原则上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 次收取确定的转换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 取转换费用。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基金间设置固定的转换费率。


不同转换方向的转换费率设置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转入份额的计算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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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费用= 转入金额/(1+转换费率)×转换费率 净转入金额 = 转入金额 -转换费用 净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归基金所有。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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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兼具优质增长性和估值吸引力的股票,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力求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快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条件下,投资组合的 范围:股票(A股及监管机构授权投资的其他市场股票资产)、债券(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等)、短期金融工具(含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以及 现金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浮动范围:股票资产为60%-95%;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 资产为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本基金的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具有优质增长特征 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公司。 (三)投资理念 “优质增长是超额收益的实质性驱动力”。 秉承和深化价值投资理念,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企业增长可以区分为不同的 类型和阶段,不同类型和阶段的增长对股票价格的驱动具有不同的效力。通过有 效识别增长的类型和所处的不同阶段,在准确评估投资价值的基础上,遴选出适 于投资的股票,并适时投资、严格风险控制,可最大化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中将保持相对较 高的比例。 在投资中,本基金首先选取质地良好、估值合理的公司,并从中精选具备优 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公司进行投资;在债券投资中,重点关注到期 收益率、流动性较高以及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1、股票投资策略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经济全球化和 工业化推动的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未来较长时期内,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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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仍将保持稳定、良好的发展趋势。 在宏观经济长期增长的大背景下,将有大量的企业从中受益并获得快速增 长。本基金将投资对象锁定为具有“优质增长性”的上市公司,以分享中国经济 成长带来的巨大投资机会。 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在运营和发展过程中将历经产生、成长、成熟 和衰退等几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同时表现出各自不同的业绩增长特征。不同类型 企业的业绩具备不同的中长期发展趋势、 短期波动特征以及同宏观经济和行业景 气的联动特征。 传统上,企业的增长被划分为“周期类”、“成长类”和“稳定类”等三种 类型。在实践中,因该划分法考察的维度过于单一,即只考虑了业绩增长与宏观 经济、行业景气的联动性,因而在指导股票投资方面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经过长期研究和实践,引入两个维度对企业类型进行划 分:(1)企业生命周期;(2)同宏观经济的联动性。 从上述两个维度出发,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将企业增长划分为以下五种类 型:超常增长/反转类、增长-稳定类、增长-周期类、成熟-周期类、成熟- 防御类。 股票价格表现并不同步于企业业绩表现, 企业业绩增长也未必相应推动股票 价格上升。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只有如下四种类型增长方式或增长阶段,才会对 股票价格形成实质性的驱动:(1)“超常增长/反转类”企业; (2)“稳定- 增长类”企业;当经济或行业处于高涨阶段时的:(3)“增长-周期类”企业 及(4)“成熟-周期类”企业。 经评估和划分,纳入上述增长类型或阶段的企业即被定义为“优质增长”企 业。 本基金的目标即在于有效识别和选择具备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 段的企业,准确评估其价值,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取得基金资产 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在强调企业价值和成长因素的基础上,尤其注重 公司增长的优质性和持续性。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具体流程下图所示: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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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流程 ? 调用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研究投 资经验和优势所建立和维护的银华 基础股票库, 确定本基金股票投资的 基本范围。





调用基础股票库 识别“优质增长”


? 根据上市公司增长的阶段特性, 将股 票划分为5类, 其中4类纳入继续研 究的视野。


“三步曲”式分析和评级, 构建基金股票库 ? 对应每一类股票, 运用相应的评估体 系,从基本面(F) 、估值(V)和市 场预期(E)三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 形成综合评级, 进而构建基金投资股 票库。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 根据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原则和相关 风险管理指标, 形成基金的股票投资 组合。











(1)调用基础股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进行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实 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票的流动 性和估值指标,运用数量化的方法对A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 核无异议后形成股票基础库,并经由上述程序和标准对股票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本基金通过调用该基础股票库, 既可有效分享本基金管理人投资、 研究资源, 充分利用多年投资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技能, 又能有效提高股票选择的针对性和投 资运作的效率。 (2) “优质增长”的识别 通过深入分析企业增长阶段的本质特征,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性和定量分析 体系对企业增长类别进行动态评估和划分,包括如下五类:增长-稳定类、增长 -周期类、成熟-周期类、超常增长/反转类、成熟-防御类。 在进行企业类型划分时,引入关系企业基本面的两个重要维度: (1)企业所 处的生命周期; (2)企业业绩同宏观经济的联动性。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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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命周期维度上,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估,企业可被划分为“超常增长 /反转” 、 “增长” 、 “成熟”和“衰退”等四种类型,其中, “衰退”类企业由于不 具备投资价值而被排除在研究视野之外。 在联动性维度上,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估,企业可被划分为“稳定” 、 “周 期”和“防御”等三种类型。 通过引入上述两个维度以及相应的分析指标,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企 业所属的增长类型和所处的增长阶段。 (3) “三步曲”式分析和评级,构建基金股票库 经过识别和选取“优质增长的公司”以后,将对其股票投资价值进行定性、 定量评估和评级。 在该阶段,本基金将严格遵循“基本面(F)—>估值(V)->市场预期(E)”层 级式分析和研究,即依次经过基本面增长趋势识别和评估、估值分析、市场对本 基金管理人评估结论的认同程度三个层次的考察, 确认具备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 优质增长阶段的企业。 当然, 所考察层次的次序并非一成不变, 而是一个动态的、 紧密衔接的过程。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基本面是公司价值的基础,这是任何投资分析的前提, 必须做详尽分析; 估值是否具有吸引力是投资决策的核心, 必须做出合理的评估; 之所以选择市场预期这一指标, 是因为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股票价格表现并不同步 于企业业绩表现,企业业绩增长也未必相应推动股票价格上升,而其中的关键是 股价是否已经对此作出了反应, 因此评价市场预期成为衡量公司估值是否到位的 先行指标。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这三个指标做投资决策,这样有助于避免“价值陷阱” , 即避免仅根据单一的估值过程作出买入或卖出的决策。 (4)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基于基金股票库的确定,本基金将遵循自下而上的选股原则,根据股票增长 类别的评估和划分,及其综合评级结果,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本基金将重点投 资于增长-稳定类、增长-周期类、成熟周期类和超常增长/反转类“优质增长”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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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股票。 2、债券投资策略 在个券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基于对信用质量、期限和流动性等因素的深入研 究,重点关注具备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 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或者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 场充分发现。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 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和利用市场失衡所蕴含的组合增值机会。 (1)久期调整 久期调整的依据是对基准利率水平的预期:当预期基准利率下降时,适当增 加组合久期,以有效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在预期基准 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由于基准利率变动对 债券组合投资业绩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本基金将久期调整视为获取稳定债券收益 的关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和研究利率走势和收益率期限结构, 为积极债券投资提供 依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息息相关,研究利率走势具有很强 的客观性和现实可行性。这是债券投资组合的战略配置基础。


(2)组合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进一步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可能的 变化形态,进而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 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两 端策略;梯形策略则是将组合平均分配在收益率曲线不同的点上,一般在预测收 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是指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之间的比例分配和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各市场、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流动性及信用风险,增持相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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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 的总回报。 债券投资组合构建与调整, 包括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相互结合的动态过程。 3、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大类资产配置并非本基金的核心策 略。 但是,鉴于我国股市现仍具备新兴市场波动性仍然较大的特征,本基金将进 行适度的主动性大类资产配置, 在股票类资产系统性风险水平显著变动时进行相 应的配置调整,以降低股市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在实施大类资产的配置时,考察的因素主要包括:宏观面趋势、股市估值水 平、市场预期以及制度因素。 除以上考虑因素外,本基金在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也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 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累积的经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财报季节效应以及市场 非有效例外效应所形成的短期市场波动。 4、风险-收益匹配 本基金管理人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 采用国际通行的风险管理方法 实现风险的识别、度量和控制,通过调整风险结构,突出股票选择能力,并将投 资管理的主动性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利用 Barra多因子模型优化投资组合,将与行业、投资风 格密切相关的非主观的风险因素控制在最低程度,借助主动投资于“优质增长” 的企业股票获得超额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定为:新华富时 A200 指数×80%+新华巴克莱资 本中国全债指数×20%。 由于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大约为 80%,本基金 采用业界较为公认的,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新华富时 A200 指数和新华巴克莱资本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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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 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基金因以上原因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应经由 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 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 60%-95%;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 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2)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具有优质增长特征或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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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公司。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 (九 (十 (十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 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09年 9月 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760,611,907.59 88.92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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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票


5,760,611,907.59 88.9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13,214,413.97 11.01 6 其他资产


4,779,479.64 0.07 7 合计





6,478,605,801.2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44,683,340.05 2.24 C 制造业 3,496,749,177.42 54.16 C0 食品、饮料 103,356,651.20 1.60 C1 纺织、服装、皮毛 9,900.00 0.00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889,148.16 0.01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413,606,136.24 6.41 C5 电子 38,148,969.95 0.59 C6 金属、非金属 933,173,695.27 14.45 C7 机械、设备、仪表 2,005,469,344.34 31.06 C8 医药、生物制品 2,095,332.26 0.03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316,695,861.32 4.9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593,252,126.06 9.19 I 金融、保险业 633,592,474.96 9.81 J 房地产业 125,804,137.76 1.95 K 社会服务业 386,537,149.02 5.99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28,719,641.00 0.44 M 综合类 34,578,000.00 0.54 合计 5,760,611,907.59 89.2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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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00069 华侨城A 20,837,000 385,484,500.00 5.97 2 600104 上海汽车 16,663,041 329,095,059.75 5.10 3 002024 苏宁电器 19,575,444 320,841,527.16 4.97 4 000063 中兴通讯 5,499,990 209,989,618.20 3.25 5 600036 招商银行 14,000,000 206,920,000.00 3.20 6 601318 中国平安 4,008,750 203,243,625.00 3.15 7 000425 徐工机械 6,260,863 200,973,702.30 3.11 8 000800 一汽轿车 11,654,986 198,484,411.58 3.07 9 600660 福耀玻璃 17,510,199 178,779,131.79 2.77 10 000625 长安汽车 14,823,343 150,605,164.88 2.3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中兴通讯股票(股票代码 000063)于 2008 年10月 7 日发布《关 于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7 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 告》 ,中兴通讯因其 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被处以行政罚款金额计人民币 16 万元整并 补缴企业所得税人民币 380 万元。在上述公告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该上市公司进行了进 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该处罚不会对中兴通讯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 理人对该上市公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 8.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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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出保证金 2,904,799.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5,623.52 5 应收申购款 1,749,057.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79,479.64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6.9—2006.12.31 57.40% 1.03% 46.17% 1.10% 11.23% -0.07% 2007年 125.18% 2.03% 107.13% 1.82% 18.05% 0.21% 2008年 -52.43%


2.08% -56.29%


2.40%


3.86% -0.32% 2009.1.1—2009.6.30)51.68%


1.68% 54.83% 1.56% -3.15%


0.12% 2009.7.1—2009.9.30 -0.56% 2.11% -4.38% 1.93% 3.82% 0.1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6.6.9 ) 至 2009.9.30 154.28% 1.88% 95.93% 1.91% 58.35% -0.03%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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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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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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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 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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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价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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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告[2008]3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 的指导意见》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本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的投资品种的 公允价值,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确定。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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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 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 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60%。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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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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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5个 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 基金 托管人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 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管理费的收 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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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 五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500万 固定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6% 100万元≤申购金额<200万元 1.0% 50万元≤申购金额<100万元 1.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万元 1.5%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投资 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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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 1年 0.5% 1年≤持有期< 2年 0.2% 赎回费率 持有期≥2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 。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 制,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5.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平合理 原则所确定的转换费用构成。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入基金时,原则上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 收取确定的转换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 转换费用。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基金间设置固定的转换费率。


不同转换方向的转换费率设置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6.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7.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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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公告。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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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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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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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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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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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 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 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本基金产 品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题。针对巨额申购和赎回设定限制条款,在资 产配置中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置比例。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最大 限度地减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 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 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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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股票基金,在投资理念上以企业优质增长方式或阶段为 出发点,通过严格的评估流程构造投资组合。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股 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鉴于我国股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 仍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 因而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辅助性的类别资产 配置,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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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九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两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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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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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 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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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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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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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以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 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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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法律法规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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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要求赔偿;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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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 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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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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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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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 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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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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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两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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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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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存放地和存放方式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 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 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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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彭越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1000134(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叁分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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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b. 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c.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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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 、 (2)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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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两名以上 (含两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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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结算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相关规定或市场 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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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 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正 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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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 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分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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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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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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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 在每季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2006年12月1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 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 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元(含100元) ,具体金额遵从代销机构相关规定。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已于2007年6月12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与本公司旗 下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间的转换。投资者可以在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详情见具体业务公告。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下进行。 (五)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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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 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 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8位数字。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七)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 也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电话直销交易, 详情请查 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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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2009年 11月 27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广发证券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9年 11月 13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莞银行 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9年 11月 13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国海证券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9年 11月 13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宁波银行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9年 10月 28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基金代销、定期定额投资 及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公告》 2009 年 10 月 27 日,《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09年 10月 22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多交易账户 系统的公告》 2009年 10月 21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宁波银行 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9 年 9 月 24 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参 与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提示公告》 2009年 9月 9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基金代销及转换业务办理机 构的公告》 2009年 8月 26日,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半年度报告》 、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09年 8月 5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基金代销及转换业务办理机 构的公告》 2009 年 7 月 29 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基金代销及转换业务办理 机构的公告》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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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7月 20日,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第 2季度报 告》 2009 年 7 月 17 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的 投资者办理基金网上直销和基金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9 年 7 月 13 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广东发展银行借记卡的 投资者开通网上直销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 2009年 7月 3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厦门证券开 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09 年 6 月 18 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 业银行定期定额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 年 6 月 16 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 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年 6月 9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民生银 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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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