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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银首选(162208)

荷银首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1月)查看PDF公告

1
泰达 荷银首选企 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泰达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重要提示
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6 年 10 月 27 日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227 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复核,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09 年 12 月 1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净 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09 年 9 月 30 日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1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七 、 基 金 的 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八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转 托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60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72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80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二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5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108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82
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 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3
二 、 释 义
《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 《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 管 协 议 或 本 托
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泰达荷银首选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泰 达 荷 银 首 选 企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招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法律文件,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 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指《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 规、司 法解释、
行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销 售 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4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运 作 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 及中国 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 定
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 取得 国
家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 基
金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5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 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荷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 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业 务 规 则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间的转换行为6
转托管: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在 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25
联系人:邢颖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1%; 荷 银投资管理 ( 亚洲) 有 限公 司 :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 惠 文 先 生 , 董 事 长 。 毕 业 于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系 ,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自 2001 年起担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 2005 年起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方 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等核心企业的董事长。
刘振宇先生, 董 事。 毕 业于天津师范大学, 拥 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硕士学 位 ,
律师、经济师、项目数据分析师。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
副部长。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马军先生, 董事。 毕 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工程系, 工学学士学位, 经 济师、 项目 数
据分析师。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5 年起任天津泰达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主任。
黄金源 ( Alex K.G. Ng) 先生, 董 事。 马来西亚籍。 美 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 经
济学专业毕业。 1983 年起, 先 后在美国美林公司任投资人员、 在 马来西亚任金融研 究8
员 。 1988 年在新加坡加盟荷兰银行, 后 调荷银证券香港分公司。 目 前担任荷银投资 管
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何国良先生, 董 事。 毕 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统计学专业, 哲 学硕士学位, 特许金 融
分析师(CFA) 。 1994 年至 1997 年任职于 GMO(香港)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定量分析
师;1997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投资组
合经理、研究部主管;2004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研究部总经理; 2005 年至今, 担 任荷银投资管理 ( 亚洲) 有 限公司香港和中国大 陆
股票投资主管。
汪丁丁先生, 独 立董事, 毕 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 中 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 理
学硕士学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担任中国
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 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 博 士后 研
究员、 香 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 德 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 北 京
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 目 前担任北京大 学
及浙江大学教授,兼任《财经》杂志学术顾问。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 学院,中国政法大 学法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 银行金融
机构监管司、 清 华大学经管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 安 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总裁。 曾 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 信托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法》 起草小组 成
员。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孔晓艳女士, 独 立董事, 毕 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 法 学硕士学位, 一 级律师。 1993
年至 1997 年任 天 津 市 对 外 经 济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职 律 师 。 1997 年至 1999 年任 香 港
Livasari&Co. 律师行中 国法 律顾 问。 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 律师 事务 所专 职律 师、
高级合伙人。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范小云女士, 独 立董事, 毕 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 济学博士学位。 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 副 教授。 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
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2001 年至 2005 年还担任 《 南开经济研究》 副 主编。 2005 年
起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 事。 毕 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 会 计师。 1995 年至 19979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997 年至 2000 年任职于天津经济
开发区财政局。 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2001 年起任天
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
潘孝祖先生, 监 事。 毕 业于香港树仁学院, 持 有会计文凭, 并为英国特许公认 会
计师工 会资 深会 员 ( ACCA) ,香港会计师 工 会会 员 ( HKCPA)及美 国特 许金 融 分析师
(CFA) 。 1984 年以来, 先 后任职于陈施会计师事务所、 荷 兰银行、 荷 兰证券, 以 及 荷
银资产管理公司。现任荷银资产管理亚太区 营运总监,负责亚 太区 内 10 个国家和地
区的后勤支持工作。
王泉先生, 监 事。 管 理学学士、 经 济学硕士。 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荷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至今, 历 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 基 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基 金运营部 总
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生, 总 经理。 毕 业于复旦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 获 得理学学士、 经济 学
硕士和金融学 博士学 位; 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 金部副 处长 ; 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青山先生, 副 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 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 史学学士和 管
理学硕士。 1997 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 参 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从 事投资 研
究工作。 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前身) 并工作至今, 期 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投 资副总监, 投资总监兼 总
经理助理。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
傅国庆先生, 副 总经理。 毕 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 文学学士和工 商
管理硕士学位。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
业务管理工作, 期 间曾任办公室主任、 研 发部经理、 信 托业务总部总经理、 董事会 秘
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 中国科学院,管理 学和理学双硕士。
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 毕 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 从 事财务管理和管理咨询 工
作。 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05 年 10 月起
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1 0
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梁辉先生, 本 基金经理, 清 华大学管理信息系统专业本科毕业、 清 华大学管理 科
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2002 年 3 月起, 任 职于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担任公 司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 金经理助理、 研 究部总监、 金 融工程部总监, 现担任基金投 资
部总经理。自 2008 年 8 月起至今担任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荷银
首选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7 年 11 月起至 2009 年 5 月曾担任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
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合丰周期基金)基金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08 年 8 月曾
担任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 合丰成长 基 金 ) 基 金 经 理 ; 自 2006
年 8 月至 2009 年 5 月担任 泰达 荷银 效 率优 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荷银 效 率基 金)
基金经理;自 2009 年 9 月至今担任泰达荷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 荷银品质基金) 经 理。 7 年基金从业经验, 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 基 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温 震宇先生, 200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4 月管理本基金。 陈
少平女士,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8 月管理本基金。史博先生,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5 月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缪钧伟, 副 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 刘
青山, 投 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梁辉, 研 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少平, 国 际投资部 副
总监胡兴, 交 易部负责人陈力, 督 察长兼风险管理与基金评估部总监张萍,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沈毅, 基金经理许杰、 吴俊峰、 王 勇、 胡涛、 胡振仓, 专户投 资
部负责人尹哲以及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郭飞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1 1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1 2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对 倒、 倒 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勤勉谨 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 管理部,监察稽核 与风险管理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 设计上要形成一种 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1 3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 管理指标体系,使 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理 层
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 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 察稽核部 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 的和最终的责
任。
(2) 督察长: 独 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 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 作、制定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察,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 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 中
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任。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
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 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开
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 司建立、健全了内 控结构,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 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 保监察稽 核
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 立、健全了各项制 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 投 资决策分开, 基 金交易集中, 形 成不同部门,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 制 ,
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 位责任制,使每个 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 程序:分别建立了 公司营运风险1 4
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 用适合的程序, 确 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 险 ;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 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 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 控系统,如电脑预 警系统、投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 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 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时采 取
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1 5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260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
国务院批准, 中 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业 务 、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 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 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 务辐射 范
围最广, 服 务领域最广, 服 务对象最多, 业 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
海外, 中 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 年位居 《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 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 持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 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
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 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 力为广大客户 提
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 验丰富, 服 务优 质 ,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 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
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
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健全 有
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 6
批准成立, 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 术保障处 、 营运
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30 名, 其 中高级会计师、 高 级经济师、 高 级
工程师、 律 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 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 务素质好、 服 务能力强 ,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 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
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09 年 9 月 30 日, 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
基金共 72 只,包括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
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创新成 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裕阳证券投资基 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 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 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 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
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 嘉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
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价 值增长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 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 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中信全 债
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 投
资基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天瑞 强
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 海分红增利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 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景 顺长城资 源
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 诚四季红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富 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 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 长 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 策
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金牛创新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创新优 势1 7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富 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 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 先锋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建信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内需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L O F )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
(二)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 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度、 控 制制度、 岗 位职责、 业 务
操作流程, 可 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
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 核、 检 查制度, 授 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
闭管理, 实 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
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1 8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 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
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 常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下 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资 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1 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编: 100140
传真: 010-6657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延慧、潘静
联系电话: 010-66577619、010-66577668
网址: http://www.aa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 https://etrade.aateda.com/etrading/
2、代销机构
1 ) 1 ) 1 ) 1 )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电话:010- 8510921 1
传真:010- 85109219
2 ) 2 ) 2 ) 2 ) 中国 中国 中国 中国 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股份有限 公司 股份有限 公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 w w . i c bc . c om . c n2 0
3 ) 3 ) 3 ) 3 )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 w w . c c b. c om
4 ) 4 ) 4 ) 4 )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 w w . boc . c n
5 ) 5 ) 5 ) 5 )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银行网址:w w w . ba nk c om m . c om
6 ) 6 ) 6 ) 6 )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2 1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兰奇
公司网站:w w w . c m bc h i na . c om
7 ) 7 ) 7 ) 7 )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 话 : ( 021)61618888
传 真 : ( 021)63604199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 8 ) 8 ) 8 ) 深圳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联系人:张青
传真:0755-25841098
公司网址:w w w . s db. c om . c n
9 ) 9 ) 9 ) 9 )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 655570132 2
传真:010- 65550827
网址:ht t p: / / ba n k . e c i t i c . c om
1 0 ) 1 0 ) 1 0 ) 1 0 )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 19061
传真:0769-221 17730
联系人:胡昱
客服电话:0769-96228 或拨打各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 w w . dongg ua nba n k . c n
1 1 ) 1 1 ) 1 1 ) 1 1 )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联系电话:021-68634518-863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 2 ) 1 2 ) 1 2 ) 1 2 )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2 3
传真:022- 28451892
电子邮箱:w a n gz q @ bh z q. c o 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 w w . bhz q. c om
1 3 ) 1 3 ) 1 3 ) 1 3 ) 中国 中国 中国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客服电话:4008- 888- 888
电话:010- 66568 047
联系人:李洋
公司网站:w w w . c hi na s t oc k . c om . c n
1 4 ) 1 4 ) 1 4 ) 1 4 )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 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 w w . g f . c om . c n
1 5 ) 1 5 ) 1 5 ) 1 5 )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2 4
公司网站: w w w . c s c 108. c om
1 6 ) 1 6 ) 1 6 ) 1 6 )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 w w . g t j a . c om
1 7 ) 1 7 ) 1 7 ) 1 7 )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袁月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 82433794
网址:w w w . P I N G A N . c om
1 8 ) 1 8 ) 1 8 ) 1 8 )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公司网站:w w w . df z q. c om . c n
1 9 ) 1 9 ) 1 9 ) 1 9 )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层2 5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王飞
客服电话:0755- 8319951 1
公司网站:w w w . c s c o. c om . c n
2 0 ) 2 0 ) 2 0 ) 2 0 )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 54033888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 w w . s w 2000. c om . c n
2 1 ) 2 1 ) 2 1 ) 2 1 )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 w w . ql z q. c om . c n
2 2 ) 2 2 ) 2 2 ) 2 2 )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 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站:w w w . boc i c h i na . c om . c n2 6
2 3 ) 2 3 ) 2 3 ) 2 3 ) 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 84 579897
传真:025- 84579879
联系人:张小波、李金龙
公司网站:w w w . ht s c . c om . c n
2 4 ) 2 4 ) 2 4 ) 2 4 ) 华泰联合 证券 华泰联合 证券 华泰联合 证券 华泰联合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 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555 ,0755- 25125666
传真:0755- 82492962
公司网址:w w w . l h z q. c om
2 5 ) 2 5 ) 2 5 ) 2 5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2 7
2 6 ) 2 6 ) 2 6 ) 2 6 )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 w w . x s d z q. c n
2 7 ) 2 7 ) 2 7 ) 2 7 )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 1 1
公司网址:w w w . ne w one . c om . c n
2 8 ) 2 8 ) 2 8 ) 2 8 )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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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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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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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62267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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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 4 1 ) 4 1 ) 4 1 )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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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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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联系人:陈少震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3 3
负责人:廖海
电 话 : ( 021)51150298
传 真 : (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毛慧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 021)61238888
传 真 : ( 021)612388003 4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 回将 通 过本 基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 中心 及 代销 机 构的 代销 网 点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五、相关服务机构”中“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条 件成熟时, 投 资 者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 形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 体业务办理 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 体业务办理 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3 5
2、 基 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 回以份额申请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按照先进先 出的原则,即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 ( 认) 购 确认日期在先 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 ( 认) 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
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
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收 到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 回申
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3 6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00 元(含申购
费) ; 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单 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 含
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和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 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 请赎回份 额
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 (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 基
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 去 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例如: 某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 应费率为 1.5%,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 份 额 申 购 价 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 1+ 申购 费 率 ) =1.0160 × ( 1 + 1.5 %)
=1.03124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50000/1.03124=4848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0 元,则
可得到 48485.3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3 7
赎回费=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 去部分 所
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例如: 某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 有期小于 1 年, 对 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0×10000×0.5%=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10000-50.8=10109.2 元
即: 投 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为申购金 额除以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的申购价格,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 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 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 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 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6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8、 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 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250万 1.20%
250 万≤M<500万 0.80%
M≥ 500万 每笔1000元3 8
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低费率或调
整收费方式,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10、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 对特定范围、 特 定地域、 特 定时间、 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 金
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以 对
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注册登记机构的 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不充分;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 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3 9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 形,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
间 20 个工作日。 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4 0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
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 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说 明有关处 理
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的 公 司网 站 上连 续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4 1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投资 人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 体实施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7 年 1 月 10 日 、
1 月 17 日、2 月 14 日发表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以及公司网站上的
公告。
(十二)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关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基 金 账户 或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 (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 投
资, 其中现金分红全部强制转为再投资) 一 并冻结, 法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 院
判决、裁定另有规定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基金 份
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七 、 基 金 的 转 换
基金间转换是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转
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的适当时候, 开 始办理本基金的转换,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二)转换的原则
1、采用“未知价”和“确定价”相结合的原则。
2、 “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4 2
3、 投 资者在全部转出本基金余额时, 将 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投 资者部分转
出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失。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 基 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 金 管
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
上公告。
(三)转换的数额约定
基金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 每 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
份额。
(四)转换费用
1、由荷银货币基金转入本基金,转换费率按如下方式确定:
A、适用于申购期间购买的荷银货币基金份额:
B、 由 本基金转出至荷银货币基金, 转 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的本基金所适用 的
赎回费率。
2、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 差和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基 金 转
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用中的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具体公式
如下: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费率
1 天~90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91 天(含)~365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25%
366 天(含)~730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5%
731 天(含)以上
04 3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 用 = 转出金 额 ×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 转出金 额 × 转出基金
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 本 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
在与托管银行和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行调整, 但 最迟应于 调
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 交 易时间结束 后
不得撤销。
投资者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 注 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转出基金权
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报 刊 或网 站上 刊 登公
告。
(六)暂停或拒绝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 或拒绝接受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4 4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 绝,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4、发生基金合同和基金份额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规定的 派
出机构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 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
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并 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 的
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 收
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
停公告一次; 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 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 每
月一次。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
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4 5
八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转 托 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 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 括继承、 捐 赠 、
遗赠、 自愿离婚、 分家析产、 国 有资产无偿转让、 股权变更、 机构合并与分立、 资 产
售卖、 机 构清算、 企 业破产清算、 司 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 非
交易过户。其中:
1、 “继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 指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3、 “遗赠” 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
人;
4、 “自愿离婚” 指原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
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分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共有 (如父子共有、 兄 弟共有等) 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
家庭成员名下划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 组 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 引
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 分 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
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 这种交易中, 前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 产
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 机构清算” 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原因解散, 或 因
其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 或 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 因其他原因解 散 ,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
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 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 基
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企业破产清算”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试行 ) 》4 6
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 算组依法将 破
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并 直接 向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 2 个月内办理, 申 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
构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时 , 销 售机构 ( 网
点) 之 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办 理转托管业务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原销售机构 ( 网点) 办 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 构
(网点) 办 理转托管转入手续。 对 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 金份额将在办理转 托
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4 7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集中投资于行业中的首选企业, 分 享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自主创新, 力 争获 取
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我们相信, 在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 首 选企业能够充分凭借其在行业中 的
优势地位,获得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以及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超额利润。
本基金从三个方面来判断各行业的首选企业: 企 业在行业中的总体规模和产品的
市场占有率; 企 业在行业中的相对技术优势和持续创新能力; 企 业在行业中的盈利 模
式和财务指标。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
票、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可转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购、 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 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 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 债 券资产占基 金
资产的 5%-20%, 权 证占基金资产的 0%-3%, 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0%-20
%,并保持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5 % 。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在具有领先规模优势、 持 续创新能力和良好财务结构的 行
业首选企业,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待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 本 基金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运
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管理,从而为投资者规避风险、获得更加稳定的长期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各个行业中的首选企业并集中持有, 充 分分享各个首选企业在行 业
中的优势所带来的超额回报。4 8
本基金 采用 灵活 配 置和 自 下而 上相 结 合的 投 资管 理模 式 ,挑 选 出当 前景 气 行业
(如果行业内部差异性较大,将对行业进行 进一步细分) , 借助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评
级标准, 挑 选出各行业中的首选企业, 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 原 则上, 从每个细分行 业
中挑选出来的企业不超过三家。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不作主动性资产配置, 股 票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是 90
%,最高可以 达 到 95%,最低保持 在 80%以上,债券 资产的 基准 配置比 例 是 10% ,
最高可以达到 20%, 最 低保持在 5%以上, 并 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以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在适当的范围
内, 本 基金将投资股指期货等未来可能出现的金融衍生工具, 对 冲风险以获得稳定 收
益。
其中股票资产的基准比例是基金资产 的 90%,投资范围为 80%- 95%;债券资
产的基准比例是基金资产的 10%, 投 资范围为 5%-20%; 并 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 基 金 选 用 道 琼 斯 - 富 时 指 数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 Dow Jones_FTSE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Benchmark,简称 Dow Jones_FTSE ICB)作为行业分类的基本标准。
Dow Jones_FTSE ICB 是由道琼斯指数联合 富时指数 创建的一 个详尽且 全面的产 业及
行业分析体系,为市场研究、交易及投资决 策提供了相应的、 易于使用的分类标 准。
该体系可将各企业划分至最能表述其业务性质的从属行业类别中, 为 基金管理人提 供
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标准、可用于更为详尽的定量及定性分析。
本基金利用从外方股东引进并且已经成功运用的 “行业文档” 分析方法, 运 用 国
际比较的方法,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分 析,同时在必要的 情况下进行行业细 分,
分析一级行业下的二级行业情况,确定国内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的行业。
行业文档的主要要素包括:
a、行业趋势不仅仅是从中国角度,还从全球视角来研究;
b、详细分析中国特定行业公司的独特运作;4 9
c、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和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
研究员对每个行业进行深入的分析, 根 据行业文档并结合对风险和收益的综合 考
虑,做出行业投资价值判断。
本基金针对一些产品差异化比较大的行业, 将 进一步细分行业, 从 而能够充分 把
握每个细分行业中的首选企业。
(2)个股选择
在已经确定的各行业或细分行业中, 本 基金挑选出认为具有竞争优势和比较优 势
的企业,并集中持有。
本基金从以下三方面建立了首选企业评定标准:
a、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大经营规模和较高市场占有率的企业:
b、在本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自有品牌的企业;
c、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的企业。
本基金具体策略为: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 从每个细分行业中 精选出一只股票,
在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每个细分行业最多持有不超过三只股票。
本基金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出发,来挑选出各行业中的首选企业。
具 体 选 股 方 法 包 括 : ( 1) 运 用定量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 ( 2) 运 用定性指标对 股
票进行分析,精选出首选企业。
a、定量筛选
通过以下两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1) 剔 除新华富时 A600 覆盖的股票中 ST、 接 受交易所调查或处罚 ( 公开谴责、 公
开处罚)未满半年和其他研究员有确定理由认为暂不投资的股票,形成基础库;
2) 按 主营业务收入、 主 营业务利润、 毛 利率、 市 盈率 (P/E)、 净 资产收益率 (ROE)、
资产收益率(ROA)等指标对基础库的股票进行综合排序、筛选,形成备选库;
b、定性分析
研究员将根据外部研究报告和实地调研情况对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研
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1)公司评价:主要包括分析公司竞争力、财 务状况、发展战略 、创新能力、公
司治理、股东背景等方面。5 0
2) 业 务分析: 主 要包括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 对 于不同产品特性的行业 ,
考察的标准有所不同, 对 产品同质化的行业, 公 司业务评价主要包括企业规模和市 场
占有率等方面, 对 产品差异化的行业, 公 司业务评价主要包括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 等
方面。
(3)组合构建
基金经 理结 合研 究 员的 对 行业 和个 股 的分 析 结果 ,精 选 出每 个 行业 中的 首 选企
业,构建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 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 动
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运 用利率预期、 久 期管理、 收 益率曲线等投资管理策略, 权 衡
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 在 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 产
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久期策略是指通过对宏观面、 货 币和财政政策、 市 场结构变化等的分析, 可 以 预
测整个债券市场的下一步趋势, 确 定债券组合的久期; 类 属配置是分析不同的债券 类
别包括国债、 企 业债、 金 融债和可转换债券未来的不同表现, 同 时可以确定在不同 市
场上交易的不同类型、 不 同到期年限债券的预期价值, 据 此可以发现市场的失衡情 况 ,
确定债券的类属配置;个券选择是指通过对 比个券的久期、到 期收益率、信用等 级、
税收因素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并精选个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 通 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 研
究, 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估计权证价值, 本 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为 取得与承 担
风险相称的收益,投资于权证。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 计 算权证的理论价值, 结 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 进
行分析, 评 估权证投资价值; 同 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 充 分评估权证的风险和 收
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5 1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 包 括股指期货在内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将随之 出
现。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 旦推出市场, 将 根据届时 相
应的法律法规, 制 定适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结 合对衍生产品标的工具的 研
究,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谨慎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0%×新华富时 A200 指数收益率+10%×同 业 存 款 利 率 。
新华富时中国 A200 指数是新华富时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 深圳两个证券交
易所总市值最大的 200 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的股票指数, 具 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
因此,本基金选择新华富时 A200 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决定了基金属于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 预 期收 益
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及基本面分析、经济运行环境等。
2、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 投资方向和重大投 资决策,提出
指导性意见,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提出行业和个股选择方案,为基金 经理和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供投资
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 研究部提出的方案 的基础上构建
投资组合的初步方案,确定行业配置和个股配置的比例。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 略,执行投资组合 ,交易进行过
程中, 交 易员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与 基金经理保持联系和沟通。 交 易完成后交易 员5 2
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 期跟踪、监控、评 估和风险构成
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 展变化,结合基金 申购和赎回导
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 以 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 投资组 合
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基 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目前 遵 循下 述投 资 比例 限 制, 若相 关 法律 法 规有 所修 改,
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不 受下述条款限制: ( a)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b)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c)本基金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 资比例限制,若相 关法律法规有
所修改, 本 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不 受下 述
条款限制: (a)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b)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
的 10%;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债券资产5 3
占基金资产的 5%-20%, 权 证占基金资产的 0%-3%, 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 的
0%-20 %,并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5%;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 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5 4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者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09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
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179,783,305.20 84.77
其中:股票 2,179,783,305.20 84.77
2 固定收益投资 135,603,773.20 5.27
其中:债券 135,603,773.20 5.27
资产支持证券 0 0.00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0 0.00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 0.00
其中: 买 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0 0.00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9,868,822.45 9.72
6 其他资产 6,040,171.94 0.23
7 合计 2,571,296,072.79 100.00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0 0.00
B 采掘业 178,488,539.26 6.975 5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C 制造业 1,020,566,127.19 39.85
C0 食品、饮料 110,529,978.00 4.32
C1 纺织、服装、皮毛 9,758,815.50 0.38
C2 木材、家具 0 0.00
C3 造纸、印刷 0 0.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36,845,525.72 5.34
C5 电子 336,090.15 0.01
C6 金属、非金属 95,785,144.81 3.74
C7 机械、设备、仪表 611,868,269.45 23.89
C8 医药、生物制品 31,860,000.00 1.24
C99 其他制造业 23,582,303.56 0.92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3,480,000.00 2.09
E 建筑业 27,119,694.90 1.06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0 0.00
G 信息技术业 43,495,892.94 1.7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35,579,646.80 5.29
I 金融、保险业 511,711,668.05 19.98
J 房地产业 194,462,241.98 7.59
K 社会服务业 0 0.0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0 0.00
M 综合类 14,879,494.08 0.58
合计 2,179,783,305.20 85.10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166 兴业银行 5,602,956 189,323,883.24 7.39
2 601318 中国平安 2,482,071 125,840,999.70 4.91
3 000157 中联重科 4,341,484 103,761,467.60 4.05
4 000338 潍柴动力 1,898,310 95,295,162.00 3.72
5 600519 贵州茅台 543,621 89,621,358.06 3.50
6 600036 招商银行 5,998,125 88,652,287.50 3.46
7 002028 思源电气 3,389,567 82,637,643.46 3.23
8 000983 西山煤电 2,452,716 76,794,537.96 3.00
9 002165 红 宝 丽 3,713,803 72,790,538.80 2.84
10 002146 荣盛发展 4,313,292 70,047,862.08 2.735 6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基金未主动投资权证,也未在报告期末持有权证。
(八)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未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的情况,
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单位: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8,127,200.00 0.32
2 央行票据 122,948,000.00 4.80
3 金融债券 0 0.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0 0.00
4 企业债券 2,663,746.80 0.1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0 0.00
6 可转债 1,864,826.40 0.07
7 其他 0 0.00
8 合计 135,603,773.20 5.29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801050 08 央票 50 500,000 51,850,000.00 2.02
2 0801047 08 央票 47 500,000 51,840,000.00 2.02
3 0801110 08 央票
110
200,000 19,258,000.00 0.75
4 010004 20 国债⑷ 80,000 8,127,200.00 0.32
5 126013 08 青啤债 32,680 2,663,746.80 0.10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89,002.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5 7
4、本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报告期基金未主动投资权证,也未在报告期末持有权证。
7、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6 年 12 月 1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3 应收股利 631,785.87
4 应收利息 2,851,557.62
5 应收申购款 667,825.70
6 其他应收款 0
7 待摊费用 0
8 其他 0
9 合计 6,040,171.94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97.51% 2.02% 126.76% 2.05% -29.25% -0.03%
2008 年 1 月 1 -55.84% 2.35% -61.64% 2.67% 5.80% -0.32%5 8
(二) 泰 达荷银首选企业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06 年 12 月 1 日-2009 年 9 月 30 日)
-50%
0%
50%
100%
150%
200%
250%
12-01-06
02-01-07
04-01-07
06-01-07
08-01-07
10-01-07
12-01-07
02-01-08
04-01-08
06-01-08
08-01-08
10-01-08
12-01-08
02-01-09
04-01-09
06-01-09
08-01-09
荷 银 首 选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注: 本基金合 同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生效, 本基金已 于基金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建
仓并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
55. 10% 1. 81% 55. 09% 1. 92% 0. 01% - 0. 1 1%
本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 47. 24% 2. 08% 60. 63% 2. 27% - 13. 39% - 0. 19%5 9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 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
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代销机构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定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 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
同约定的费用。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 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6 0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 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 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 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果估值 日
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按 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
按本项第 ( 1) - ( 2)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6 1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
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
估值; 如 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 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
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的, 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
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交 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
按本项第 ( 1) - ( 6)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 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 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6 2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止,上 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权 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
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 估
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 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 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
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6 3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 担
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错、 数 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 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 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 1)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时 ,差 错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 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
协调, 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 应
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
(2 ) 差 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 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 得 的不 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和 超 过其 实际 损 失的 差 额部 分支 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的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 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6 4
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6)如果 出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 未按 规定 对 受损 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
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
人,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 发 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 ,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 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
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 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6 5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 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 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赔付;
④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 信 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金 申 购或 赎 回金 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有通 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障投资
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 果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6 6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按 股票 估 值方 法 的第 ( 3 )项、 债券 估值 方 法的第
(7)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 4 )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
此造成的影响。6 7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 收益 扣 除按 国家 有 关规 定 可以 在基 金 收益 中 扣除 的费 用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6 8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 基 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
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
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
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
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6 9
3、 上 述( 一 ) 3 至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 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由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
令复核后从本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验资费(会 计师费) 、 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 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3、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50 万 1.00%
25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 <250万 1.20%
250万≤M <500万 0.80%
M≥500万 每笔1000元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7 0
说明: 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申 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 基
金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 0.25%;连续持有期限
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
③赎回费的 25%划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的 费 用支 出或 本 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募
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7 1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经基金
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7 2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 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 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7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 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 次日 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登载 基金 合 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
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7 4
过网站、 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 种
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7 5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 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7 6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 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应当 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 基金管理人、 本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 集人应当履行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定 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以根据 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7 7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 公
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7 8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 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 ,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 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 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 金投资于国债 和
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 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 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
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 绝支付 到
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 此 ,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 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 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7 9
的申购、 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 由 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 之中 国
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 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 果在这时 出
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则 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 金面临流动 性
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股票的配置比例在 80%~95%, 基 本不做选时操作, 股 票
投资比例较高, 这 些会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导 致基金的收益率波动比较大。 同 时
做为首选企业基金,本基金在每个行业投资 的股票数量 为 0~3 只,股票在每个行业
的集中度会很高, 个 股选择的风险也会比较大。 但 本基金通过行业配置达到分散组 合
的效果,行业的风险会比较小。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 可 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 从 而对转出和转入 基
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 然灾 害 等不 可 抗力 可能 导 致基 金 资产 的损 失 ,影 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8 0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 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或备案后公告: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变更,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如基金合同的变更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同意,则关 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 事由 ,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 管理 人的 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 事由 ,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 托管 人的 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 金清算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8 1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
算小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清 算
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8 2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4)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 关基 金 认购 、 申购 、赎 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 基金资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
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 相
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并 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 理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 择、 更 换律师、 审 计师、 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
(12 ) 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 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
融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依法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8 3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 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 人
泄露;
(15 )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收益;
( 16)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8 4
法律行为;
(19) 组 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20 )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 依 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2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获得基金托管费;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 基金资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8 5
(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清算、 交 割
事宜;
(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
款项;
(16) 按 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 其8 6
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
追偿;
(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8 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 (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低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8 8
(1) 除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
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 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 间 、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 日
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8 9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 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
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 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 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 金管理人更 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9 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 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
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
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表面符 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
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9 1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
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 在大 会召 集 人发 出 会议 通知 前 就召 开 事由 向大 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 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
议; 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
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 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 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9 2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宣布会 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 合
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 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表 决
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及 代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涉 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 终
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公告。9 3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 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
计票结果。
3) 如 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 议主持人应 当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 督
计票的, 不 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 个
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9 4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 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或备案后公告: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 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 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 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 2)如基金合同的变更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则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 ,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 ,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4)基金合并、撤销;
(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9 5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 解途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的, 任 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投 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其效力 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9 6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
法定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 100140
法定代表人 : 刘惠文
成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法定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 260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 民币存款、 贷 款、 结 算业务; 居 民储蓄业务; 信 托贷款、 投 资业 务 ;
金融租赁业务; 外汇存款; 外 汇汇款; 外汇投资; 在 境内、 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 有
价证券; 贸易、 非 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贴现; 外 汇放款; 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 币
有价证券; 境内、 外外汇借款; 外 汇及外币票据兑换; 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 征 信
调查、 咨 询服务;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社 保基金托管; 企 业年金托管; 委 托资产托 管 ;
信托资产托管; 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 农 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投 资连 接9 7
保险产品的托管; 收 支账户的托管;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QFII) 境 内证券投资托 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
票、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可转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购、 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 资
范围。
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 本 基金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 生
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 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 债 券资产占基 金
资产的 5%-20%, 权 证占基金资产的 0%-3%, 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0%-20
%,并保持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5 % 。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在具有领先规模优势、 持 续创新能力和良好财务结构的 行
业首选企业,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基 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目前 遵 循下 述投 资 比例 限 制, 若相 关 法律 法 规有 所修 改,
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不 受下述条款限制: ( a)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b)9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c)本基金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 资比例限制,若相 关法律法规有
所修改, 本 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不 受下 述
条款限制: (a)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b)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
的 10%;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5%-20%, 权 证占基金资产的 0%-3%, 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 的
0%-20 %,并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5%;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 1) — (7) 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 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关 联交 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 律法 规有 关 基金 禁 止从 事关 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 本机构有其 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慎
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9 9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 银 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 因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 担
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 经基 金 托管 人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的 业 绩表 现 数据 印制 在 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
证,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1 0 0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等 违 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
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
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 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 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1 0 1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 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 基金 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
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同 时在规定 时
间内, 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资金账 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
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 用1 0 2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理 。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 在 基金运作中 签
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上 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1 0 3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 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 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①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 每个季度 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②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复核过程中, 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按 照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分别 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保 管方式可以采取电子文档或纸质媒介 ( 书面) 形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
保管。 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1 0 4
金合同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 基 金重 要事 项 日期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 于发 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 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 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 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 协 商、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 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1 0 5
二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以下是 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 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 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 金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 的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 投资人
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季度对帐单;在每 年度结束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 度
对帐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 册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免 收
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 金管理人接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将 其持有的基 金
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详 情请参阅本基金管 理
人网站上公布的有关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公告。
(四)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 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
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详 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的有关定期 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1 0 6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 己的 网 站 http://www.aateda.com 定期或 不定 期为 基 金投资
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 ( 或投资顾问) 的 定期在线交流的服务。 在
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本基金的网上开户、交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持有农业银行卡、
建设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中 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民
生银行卡的客户,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aateda.com)网上基金直
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通过本公司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客
户实行优惠申购费率。
上述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七)资讯服务
泰达荷银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 资者可通过客 服
电话 400 698 8888 (免 长 话 费 ) 或 010 - 66555662 的语 音 系 统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http://www.aateda.com,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账户信 息、基金 产品介绍 等情况,人
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698 8 8 8 8 (免
长话费)或 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1 0 7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09 年 6 月 19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推出直销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发布 《 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09 年度第 2 季 度 报 告 》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增
加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8 月 5 日 发 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8 月 25 日发布 《 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2009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
6.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09 年 8 月 28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增
加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9 月 7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
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提示性公告》 。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0 月 20 日 发 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推出直销网上交易多卡交易业务的公告》 。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发布 《 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09 年度第 3 季 度 报 告 》 。
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告当日的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时报》以及公司网站 www.aateda.com。1 0 8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 制;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保 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aateda.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
印件。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