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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估值(160212)

国泰估值: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 信息披露 24 十一、 基金费用 26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7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8 十五、 禁止行为 31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 十七、 违约责 任 33 十八、 争 议 解决方式 34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 效力 3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订 35


































































































托管协议


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 1998年 3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5号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 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 人: 何晔 联系电话 :( 021) 38561743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 街 55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 人: 蒋松云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元


































































































托管协议


3 批准设立机关 和 设立文号:国务 院《 关 于 中国人民 银行专门行使 中 央银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 发 [1983]146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 存款 、 贷款 、 同 业 拆借 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汇兑 业务 ; 代理资金 清算;提供信用 证 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理 承销 、代理 兑付政府债券; 代 收 代 付 业务 ; 代理 证 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 转账 ) ;保险 代理业务 ; 代理 政策性银行 、 外 国 政 府和 国 际 金融机 构贷款 业务 ;保 管 箱服 务 ;发行 金融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 券投 资基金、 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 受 托管理 服 务 ; 年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业务 ; 资 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务 ;贷款承 诺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问 服 务 ; 组织 或参加 银 团 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 币 兑 换 ; 出口 托 收 及 进口 代 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 代理 买卖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 证 券; 自 营、 代 客 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 卡 业务 ;电话银行 、 网 上 银行 、 手 机 银 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 业务 ; 经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协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第 7号 〈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国泰 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 订 立本协议 的 目 的 是明确 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 间 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 资 运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 相互 监 督等 有关 事宜 中 的 权利 、 义 务及 职 责 ,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 法 权益。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本 着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 分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 的 原 则, 经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协议 。 除非 本协议 另 有 约 定 , 本协议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 与 其 在 《 基金 合 同》的 释































































































托管协议


4 义 部 分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的投 资 行 为 行使 监 督权 1、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象 进 行 监 督。 本基金 将 投 资 于 以下 金融 工 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 它 金融 工 具 。 本基金 不得 投 资 于 相 关法 律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金 合 同》 禁止 投 资 的投 资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 后允许 本基金 投 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 其 纳入 投 资范围 , 并 可依 据 届 时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地 调 整 投 资范围 。 2、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 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 监 督 : ( 1)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封闭 期内股票投 资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100%, 债券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他 证 券 品种占 基金资 产 的 0%-40%。 封闭 期 届满 , 本基金 转 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 股票投 资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95%;债券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他 证 券 品种占 基金资 产 的 5%-40%, 其 中 , 本基 金 在 封闭 期 后 保 留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的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托管协议


5 当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变更 时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比例 进 行 适当 调 整 。 因 基金 规 模 或 市 场变化 等 因素导致 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在合 理 的期 限 内 调 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 合 上 述比例 限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时 , 从 其 规 定 。 (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 本基金 投 资组 合 遵循 以 下 投 资限 制 :


a、 持 有一 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b、本基金 与 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 同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 , 不得超过该 证 券的 10%; c、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d、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5%, 基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例不超过该 权 证 的 10%。 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从 其 规 定 ; e、 封闭 期 后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不超过 1年 的政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f、本基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 应 投 资 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再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全 部 卖 出 ; g、本基金 持 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i、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得超过 本基金 的 总 资 产, 所 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超过 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 次 发行股票的 总 量 ; j、一 只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百 分之 二; 一 只 基金 持 有 的 所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该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百 分之 十 ; 经基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协 商 ,可 对 以 上 比例 进 行 调 整 ; k、本基金 不得 违反 《 基金 合 同》 关 于投 资范围 和投 资 比例 的 约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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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l、 相 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监管 部 门 规 定 的其 它 投 资限 制 。 《 基金法 》 或 其他 有关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基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 3)法 规 允许 的 基金 投 资 比例 调 整 期 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 的 比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10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 到 规 定 的投 资 比例 限 制 要求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 在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规 模 大 幅 变动 的 情况 下, 至少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函说 明 基金 可 能 变动 规 模 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 便 于 托管 人 实 施 交易 监 督。 ( 4)本基金 可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关 规 定 进 行 融资融 券 。 ( 5) 相 关法 律 、法 规或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其他 比例 限 制 。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 本基金 禁止从 事下 列 行 为 : ( 1) 承销 证 券; ( 2) 向 他 人 贷款 或 提供担保; ( 3)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 ( 4) 买卖其他 基金 份 额, 但 国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 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 或 债券; ( 6) 买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的股 东 或 者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 或 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 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 券 价格 及 其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易 活 动 ; ( 8) 当 时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及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禁止从 事 的其 他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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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禁止 性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基金托管人 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于 基金关 联投 资限 制 进 行 监 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基金 禁止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的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的股 东 或与 本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 单 及 其 更 新 ,加 盖 公 章并 书面 提 交, 并 确 保 所 提供的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易 名 单 , 并 负 责及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发 送 基金托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于 2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认 已知 名 单 的 变更 。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 遵循 了 监 督 流程 , 基金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 关 联 交易, 并 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 的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 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金托管人 应 及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 要措施阻 止该 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 若 基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措施 后 仍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 交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易, 基金托管人 应按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和 交易 所 规则 的 规 定 进 行结算 , 同 时 向 中 国证监会 报告 。 5、基金托管人 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1)基金托管人 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于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 时 面临 的 交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银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按 照审慎 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认 收 到该 名 单 。 基金 管理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行 间市 场 现券 及 回购交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 手 时 须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 书面 申 请 , 基金托管人 于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认 收 到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基金托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 被 确认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名 单 生 效 前已 与 本 次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托管协议


8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的银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易, 经 提 醒 后 基金管理人 仍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的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 责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时 , 托管人有 权 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 2)基金托管人 对 于 基金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 行现券买卖和 回购交易 时 , 需 按 交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 交易。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信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未改正 时 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 的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 责任 。 ( 3)基金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 的 核 心 交易 对 手 为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 建 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 农 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和 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 致后 , 可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况 调 整 核 心 交易 对 手 名 单 。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在与 核 心 交易 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 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失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其 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责任人 进 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 遵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程 ,则 对 于 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行 进 行 监 督。 本基金 投 资 银行存款的信用 风 险 主要 包括 存款银行的信用 等 级 、 存款银行 的 支 付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款银行 选择方面 的 风 险 。 本基金 核 心 存款银行 名 单 为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 建 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 农 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和 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本基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款银 行 以 外的银行存款 出 现 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失 时 ,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偿 ,之 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责任人 进 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 过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程 ,则 对 于 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 险 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 致后 ,可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 核 心 存款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7、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的 监 督 ( 1)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 应遵 守 《 关 于 规 范基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急 通知 》 、《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股票 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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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 流 通 受 限证 券 , 包括由 《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行股票 、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等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 限 锁 定 期的 可交易 证 券 ,不包括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 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购交易 中 的 质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 ( 3)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基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批准 的 有关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股票 ,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批准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的投 资 额 度 和投 资 比例 控 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少 于 首 次执 行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金托管人 ,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 行 审核 。 基金托管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面 或 其他 双 方 认可 的 方 式 确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 4)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求 的 有关 书面 信 息,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 发行 证 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 定 期 , 基金 拟 认购 的 数量 、 价格 、 总 成本、 总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市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 资金 划 付 时间 等。 基金管理人 应 保 证上 述 信 息 的真 实 、 完 整 ,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面 发 至 基金托管人 ,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 行 审核 。 ( 5)基金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审核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 书 面 信 息。 基金托管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致 基金 出 现 风 险的 , 有 权 要求 基金管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 充 书面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 风 险 管理 部 门 就 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利。 否 则, 基金托管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 有关 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任 , 并 有 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如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无 法 达 成一 致 , 应 及时上 报 中国证监会 请求 解 决 。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切 实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则 不 承担 任 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托管人 没 有 切 实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致 基金 出 现 风 险 , 基金托管人 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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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二 )基金托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对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介材料 中 登 载 基金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三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 个 工 作 日及时 核 对 , 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出回 函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在 限 期内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有 义 务 要求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 其 违反 《 基金 合 同》 而 致 使投 资 者 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 资 指 令 违反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者违反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 生 效 的投 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反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当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 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金托管人 并 改正 , 就 基金托管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告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 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本协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托管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重 或 经基金托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 履 行 托管 职 责 情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 但 不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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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于 基金托管人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 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 根 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 监 督 基金 投 资 运作等 行 为 。 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 基金 财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执 行 或 无 故延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 基金托管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 确认 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内 , 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 , 并 予 协 助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有 义 务 要求 基金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 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 同 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 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 查 托管 财产 的 完 整 性和真 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 人 并 改正 。 基金托管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本协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重 或 经基金管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 独 立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 固 有 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配 基金 的 任 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4、基金托管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 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 他 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 托管业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 ,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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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 对 于 因 基金 认 ( 申 ) 购 、基金 投 资 过程 中 产生 的 应 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 有 到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 的 损失 , 基金托管 人 对 此 不 承担 责任 。 ( 二 ) 募集 资金 的 验 证 募集 期内销售 机 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代理协议 的 约 定 , 将 认购 资金 划 入 基金管理 人 在 具 有托管资 格 的商 业 银行 开 设 的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认购 专 户。 该 账 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 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 满 , 募集 的 基金 份 额 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应由 参加 验 资 的 2名 以 上( 含 2名)中国注册会 计 师 签 字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金管理人 应将 募集 的 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托管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管 专 户 中 ,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 当 日 出 具 确认 文 件 。 若 基金 募集 期 限 届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 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行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 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机 构 开 设资 产 托管 专 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 该 资 产 托管 专 户是 指 基金托管人 在 集 中托管 模 式 下, 代表所托管 的 基金 与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进 行 一 级 结算的专用账 户。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理 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通 过 基金托管人 的 资 产 托管 专 户进 行 。 资 产 托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 的 需要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 假 借 本基金 的 名 义开 立 其他 任 何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 何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 外的 活 动 。 资 产 托管 专 户 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 户 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 利 率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 规 定 。 (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与 证 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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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 和 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 的 名 义在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基金证 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用于 证 券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 的 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 的 需要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书面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 何 证 券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 外的 活 动 。 ( 五 ) 债券 托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理 1、《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 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表基金 进 行 交易 ;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券 托管 自 营 账 户, 并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券的 后 台匹 配 及资金 的清算 。 2、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金 对 外 签 订全 国 银行 间国 债 市 场 回购 主 协议 , 正 本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 保存 副 本 。 ( 六 ) 其他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理 在 本托管协议 订 立日 之 后 , 本基金 被 允许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投 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时 , 如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使用 , 由 基 金管理人协 助 托管人 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开 立有关 账 户。 该 账 户 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 管理 。 ( 七 )基金 财产 投 资 的 有关 实 物 证 券 、 银行 定 期存款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 资 的 有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金托管人 存 放 于 基金托管人 的保 管 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或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业中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的 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托管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 基金托管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托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担保 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的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的 原 件 分 别应由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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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 管 。 除 本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管理人 在 代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基金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金管理人 在合 同 签 署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达 、 挂 号 邮寄 等安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达 基金托管人 处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年 以 上 。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 对 发 送指 令 人 员 的 书面 授 权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预 留 印鉴 和 授 权 人 签 字 样 本 ,事 先书面通知 ( 以下 称 “授 权 通知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发 送指 令 的 人 员 名 单 , 注 明相 应 的 交易 权 限 , 并 规 定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指 令 时基金托管人 确认 有 权 发 送 人 员 身 份的 方 法 。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授 权 通知 当 日 回 函向 基金管理人 确认。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内 容 不得 向 授 权 人及 相 关 操 作 人 员 以 外的 任 何 人 泄 露。 ( 二 ) 指 令 的内 容 指 令 是 基金管理人 在运 用 基金资 产 时 ,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的 资金 划拨 及 其他 款 项 支 付的 指 令 。 基金管理人 发 给 基金托管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间、 到 帐 时间、金 额 、 账 户等,加 盖预 留 印鉴 并 有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 三 ) 指 令 的发 送 、 确认 和 执 行的 时间 和 程序 指 令 由 “授 权 通知 ” 确 定 的 有 权 发 送 人( 下 称 “ 被 授 权 人 ”)代表基金管理 人 用 加 密 传真的 方 式 或 其他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书面 确认 过 的 方 式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 。 基金管理人有 义 务 在 发 送指 令 后 及时 与 托管人 进 行 确认, 因 管理人 未 能 及时 与 托管人 进 行 指 令 确认 ,致 使 资金 未 能 及时 到 帐 所 造 成 的 损失 不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金托管人 依 照 “授 权 通知 ” 规 定 的 方 法 确认 指 令 有 效后 , 方 可 执 行 指 令 。 对 于 被 授 权 人 发 出 的 指 令 , 基金管理人 不得 否 认 其 效 力 。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照 《 基金法 》 、有关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在 其 合 法 的 经营 权 限 和 交易权 限 内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发 送 人 应按 照 其 授 权权 限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金管理人 在 发 送指 令 时 , 应为 基金托管人 留 出 执 行 指 令 所 必需 的 时间( 该 必需 的 时间 不 长 于 正 常 情况 下 托管人日 常 处 理 该 指 令 所 用的 平 均 时间) 。 由 基金管理人 原因 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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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的 指 令 传 输 不 及时、 未 能 留 出 足够划 款 所 需 时间 , 致 使 资金 未 能 及时 到 帐 所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基金托管人 收 到 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 指 令 后 , 应 立 即 审慎 验 证有关 内 容 及 印鉴 和 签 名 , 复 核无 误 后应 在规 定 期 限 内 执 行 , 不得 延 误 。 指 令 执 行 完 毕 后 ,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执 行 完 毕 的 指 令 盖 章 回 传 给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下 达指 令 时 , 应 确 保 基金 银行账 户 有 足够 的 资金 余 额, 对 基金管理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金 的 情况 下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的 指 令 , 基金托管 人 可 不 予执 行 , 并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 因为不 执 行 该 指 令而 造 成 损失 的 责任 。 基金管理人 应将 同 业市 场 国 债 交易 通知单 加 盖 印 章后 传真 给 基金托管人 。 ( 四 )基金管理人 发 送 错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 发 送 错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包括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指 令 及 交 割 信 息 错误 , 指 令 中 重要 信 息 模 糊 不 清 或 不 全等。 基金托管人 在 履 行 监 督 职能 时 , 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 指 令 错误 时 , 有 权 拒绝 执 行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改正 。 ( 五 )基金托管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暂 缓 、 拒绝 执 行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 指 令 违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 或 有关基金法 律 法 规 的 有关 规 定 , 不 予执 行 , 并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 , 并 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确认,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 六 )基金托管人 未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执 行的 处 理 方 法 基金托管人 由 于 自 身 原因 造 成 未 按 照 或 者未 及时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 正 常 指 令 执 行 , 给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 应 负赔偿 责任 。 ( 七 ) 更 换 被 授 权 人 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撤 换 被 授 权 人 员 或 改 变 被 授 权 人 员 的 权 限 , 必须 提 前至少 一 个交 易 日 , 使用 加 密 传真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由 授 权 人 签 字 和 盖 章 的 被 授 权 人 变更 通 知 , 同 时 电话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收 到变更 通知 当 日 将 回 函书面 传真 基 金管理人 并 通 过 电话 向 基金管理人 确认。 被 授 权 人 变更 通知 ,自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基金托管人 以加 密 传真 形式 发 出 的 回 函 确认 时 开 始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 在 此 后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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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内 将 被 授 权 人 变更 通知 的 正 本 送 交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被 授 权 人 通知 生 效后 , 对 于 已被撤 换 的 人 员 无 权 发 送 的 指 令 ,或 被改 变 授 权 人 员 超 权 限 发 送 的 指 令 , 基金管理人 不 承担 责任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证 券买卖的 证 券 经营机 构的 标 准 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选择 代理本基金证 券买卖的 证 券 经营机 构 。 选择 的 标 准 是 : 1、资 历雄厚 , 信 誉 良好 。 2、 财 务 状 况 良好 , 经营 行 为 规 范 , 最近 一年 未 发 生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而 受 到 有 关管理机关 的 处 罚 。 3、 内 部 管理 规 范、 严 格, 具 备 健 全 的内 控 制 度 , 并 能 满 足 基金 运作 高 度 保 密 的 要求 。 4、 具 备 基金 运作 所 需 的 高 效 、 安全 的 通 讯 条件 ,交易 设 施 符 合 代理本基金 进 行 证 券 交易 的 需要 , 并 能 为 本基金 提供 全 面 的信 息 服 务 。 5、 研究 实 力 较强 , 有 固 定 的 研究 机 构和专门 研究 人 员 , 能 及时、定 期 、 全 面 地 为 本基金 提供 宏观 经 济 、 行 业 情况 、市 场 走 向 、 个 券 分 析 的 研究 报告 及 周 到 的信 息 服 务 , 并 能 根 据 基金 投 资 的 特 定 要求 , 提供专 题 研究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根 据 以 上 标 准 以 及 内 部 管理 制 度 对 有关证 券 经营机 构 进 行 考察 后 确 定代理本基金证 券买卖 证 券 经营机 构 , 并 承担 相 应 责任 。 基金管理人 和 被选择 的 证 券 经营机 构 签 订交易 业务 单 元 /交易 单 元 使用 协议 , 由 基金管理人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并 在 法定 信 息披露 公 告 中 披露 有关 内 容。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将 基金 专用 交易 业务 单 元 /交易 单 元号、 佣 金 费率 等 基本 信 息以 及 变更 情况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 二 )基金 投 资证 券 后 的清算 交 收 安 排 1、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在 基金 清算和 交 收 中 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业务 规则, 签 订 《 证 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协议 》 , 用 以 具 体 明确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在 证 券 交易 资金 结 算 业务中 的 责任 。 对 基金管理人 的 资金 划拨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在 复 核无 误 后应 在规 定 期 限 内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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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 并 在 执 行 完 毕 后 回 函 确认, 不得 延 误 。 本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发 生 的 所有 场 内 、 场 外 交易 的 资金 清算 交 割 ,全 部由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办理 。 本基金证 券投 资 的清算 交 割 , 由 基金托管人 通 过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及 清算 代理 银行 办理 。 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 原因 在 清算和 交 收 中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应由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赔偿 基金 的 损失 ; 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证 券投 资 或 违反 双 方 签 订 的《 证 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协议 》 而 造 成基金 投 资 清算 困难 和 风 险的 , 托管人 发现 后应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解 决 ,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2、基金 出 现 超 买 或 超 卖的 责任 认 定及 处 理 程序 基金托管人 在 履 行 监 督 职能 时 ,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 资证 券 过程 中 出 现 超 买 或 超 卖现 象 , 应 立 即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解 决 ,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 发 生 超 买行 为 , 必须 于 T+1日上 午 10时 之 前完 成融资 , 用 以 完 成 清算 交 收 。 3、基金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证 券清算款的 责任 认 定及 处 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 确 保 基金托管人 在 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 指 令 时 , 有 足够 的 头 寸 进 行 交 收 。 基金 的 资金 头寸 不 足 时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拒绝 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 划 款 指 令 。 基金管理人 在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时 应充 分 考虑 基金托管人 的 划 款 处 理所 需 的 合 理时间 。 如由 于 基金管理人 的 原因导致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证 券清算款 ,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在 基金资金 头寸 充 足 的 情况 下,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 的 指 令 不得 拖延 或 拒绝 执 行 。 如由 于 基金托管人 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证 券清算款 ,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 ( 三 )资金、证 券账 目 及 交易记 录 的 核 对 对 基金 的 交易记 录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日 进 行 核 对 。 每 日 对 外 披露 基金 份 额净 值之 前 , 必须 保 证 当 天 所有 实 际 交易记 录 与 基金会 计 账 簿 上 的 交易记 录 完 全 一 致 。 如果实 际 交易记 录 与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不 一 致 , 造 成基金会 计 核 算 不 完 整 或 不 真 实 , 由 此 导致 的 损失 由 基金 的 会 计 责任 方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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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 基金 的 资金 账 目, 由 相 关 各 方 每 日 对 账 一 次 ,确 保 相 关 各 方 账账 相 符 。 对 基金证 券账 目, 由 每周最 后 一 个交易 日 终 了 时 相 关 各 方 进 行 对 账 。 对实 物 券账 目, 每 月月 末 相 关 各 方 进 行账 实 核 对 。 对 交易记 录 , 由 相 关 各 方 每 日 对 账 一 次 。 ( 四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开放 式基金 的 资金 清算 、 数 据传 递 及托管协议 当 事 人 的 责任 1、托管协议 当 事 人 在开放 式基金 的 申购赎回 、 转 换 中 的 责任 基金 的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的 直 销 柜台 和 代 销 机 构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申 购 和 赎回申 请 ,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基金注册 登记 机 构 办理基金 份 额 的 过 户 和 登记,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接 收 并 确认 资金 的 到 账 情况 ,以 及 依 照 基金管理人 的投 资 指 令 来 划 付 赎回 款 项 。 2、 开放 式基金 的 数 据传 递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开放 日 14: 00之 前 将 前 一 个开放 日经 确认 的 基金 申购 金 额 和 赎回 份 额以 书面 形式 并 加 盖 业务 专用 章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应对 传 递 的 申购 、 赎回 数 据的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 完 整 性 负 责 。 3、 开放 式基金 的 资金 清算 基金 申购 、 赎回等 款 项 采 用 轧差 交 收的结算 方 式 ,净额在 最晚 不 迟 于 T+3 日上 午 11: 00前 在 基金管理人 总 清算账 户 和 资 产 托管 专 户之 间 交 收 。 如果当 日基金 为 净 应 收款 , 基金托管人 应 及时 查 收 资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时 到 账的 资金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划 付 。 对 于 未 准时 划 付的 资金 , 基金 托管人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划 付 , 由 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后 果 严重 的 基金托管人 应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如果当 日基金 为 净 应 付款 , 基金托管人 应根 据 基金管理人 的 指 令 及时 进 行 划 付 。 对 于 未 准时 划 付的 资金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划 付 , 由 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 后果 严重 的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资金 清算 方 式 根 据 基金注册 登记 机 构的 资金 结算 规则 执 行 , 若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调 整 其 资金 结算 规则,则 本基金 的 资金 清算 方 式 将 作相 应 调 整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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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一)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 1、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的 时间 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值。 基金 份 额净值是 指 计 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基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误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2、本基金 封闭 期 末 , 按 照 《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 对 估值优 先 与估值进 取单 独 进 行 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 , 并按 各 自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进 行 资 产 和收 益分配 及 份 额 转 换。 3、本基金 封闭 期 间 ,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采 用 “虚 拟 清算 ” 原 则计 算 并 公 告 估值优 先 和 估值进 取 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 封闭 期 间 的 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是 对 两 类 基金 份 额价值 的 一 个估 算 , 并 不 代表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值。估值优 先 与估值进 取 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五 入 。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 产估值。估值 原 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会 计 核 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露 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估值优 先 和 估值进 取 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 封闭 期 届满 时 估值优 先 和 估值进 取 基金 份 额净值等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 。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相 关 净值 和 /或参 考 净值 并 以加 密 传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盖 章并 以加 密 传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 公 布 。 根 据《 基金法 》 ,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因 此 , 本基金 的 会 计 责任 方 是 基金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以 及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值。 ( 二 )基金资 产估值 方 法 1、 估值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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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所 拥 有 的股票 、 债券 、 权 证 和银行存款 本 息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2、 估值 方 法 本基金 的 估值 方 法 为 : ( 1)证 券 交易 所上市 的 有 价 证 券的 估值 ① 交易 所上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 等 ),以 其 估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格。 ② 交易 所上市 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估值,估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格 ; ③ 交易 所上市 未 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 格 ; ④ 交易 所上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交 易 所上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 未 上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的 新 股 , 按 估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该 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②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和 权 证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股票 , 同 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股票 , 按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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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管机 构 或 行 业协会有关 规 定 确 定公 允 价值。 ( 3) 因 持 有 股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认 日 止 , 如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估值。 收 盘 价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则估值 为 零 。 ( 4) 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种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5) 同 一 债券同 时 在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市 场 交易 的 , 按 债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值。 ( 6)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况 与 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 7) 相 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值。 ( 三 ) 估值 差错 处 理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 投 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已 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造 成 的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失 , 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管理 费率 和 托管 费率 的 比例 各 自 承担 相 应 的 责任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供的信 息 错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取了必要 合 理 的 措施 后 仍 不 能发现 该 错误 ,进 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 错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失 ,以 及 由 此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的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失 , 由 提供 错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一 方负 责 赔偿 。 由 于 证 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误 ,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 已 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现 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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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与 基金托管人 的 计 算结 果不 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勉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果 最 后 仍无 法 达 成一 致 , 应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 计 算结 果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以 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不 负赔偿 责 任 。 ( 四 )基金 账 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在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应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分 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 和保 管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 督,以 保 证基金资 产 的 安全。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经 对 账发现 相 关 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符 的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账 册 记 录 完 全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不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的 原因 而 影响 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和 公 告 的 ,以 基金管理 人 的账 册 为 准 。 ( 五 )基金定 期 报告 的 编 制 和复 核 基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在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 内 , 基金管理人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一 次 并 登 载 在网 站 上 , 并将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告 编 制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告 编 制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 日 内 完 成年 度 报告 编 制并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报 表 加 盖 公 章后 ,以加 密 传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 在 3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 核 结 果 及时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后 30日 内 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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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人 。 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 45日 内复 核 , 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 复 核 过程 中 , 发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符 时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金托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 加 盖 业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业务 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不 能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一 致 ,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发 布 公 告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就 相 关 情况 报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管人 在 对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半 年 报告 或 年 度 报告 复 核完 毕 后 , 需盖 章 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 的复 核 确认 书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文 件 审核 时 提 示 。 基金定 期 报告应当 在 公 开披露 的 第 2个 工 作 日 ,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 收 益分配 的 原 则 1、本基金 在 封闭 期内 及 封闭 期 届满 时 , 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 列 原 则 : (1)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金 不 单 独 对 基金 份 额 所 分离 的 估值优 先 与估值进 取 基金 份 额进 行收 益分配 ; (2)在 封闭 期 届满 , 按 照 《 基金 合 同》 第 三 部 分 关 于 封闭 期 末 收 益分配规则 与 封闭 期 末 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的 约 定 , 单 独 计 算 出估值优 先 与估值进 取 份 额 各 自 的份 额净值 并 转 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份 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通 过 赎回 基金 份 额 实 现 应得 收 益 ; (3)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2、本基金 封闭 期 届满并 转 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 本基金 收 益分 配 应遵循 下 列 原 则 : ( 1) 在 符 合 有关基金 分 红 条件 的 前 提 下, 本基金 每 年 收 益分配 次数 最 多 为 4次 , 每 次 收 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配利 润 的 20%, 若 《 基金 合 同》 生 效不满 3个 月 可 不 进 行收 益分配 ; ( 2) 场 外 认购 /申购 的 基金 份 额,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的 基金 收 益分配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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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 益分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 3) 场 内 认购 /申购 和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份 额,登记在 证 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的 基金 收 益分配 方 式 只 能 为 现 金 分 红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不 能 选择 其他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权益分配 程序 等 有关 事 项 遵循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和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 相 关 规 定 ; ( 4)基金 收 益分配 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金 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减 去每 单 位 基金 份 额 收 益分配 金 额 后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 5)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 供 分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 工 作 日 ; ( 6) 每 一基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分配权 ; ( 7)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二 )基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程序 基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 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确 定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2日 内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基 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下 达 收 益分配 的付款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按 指 令 将 收 益分配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管理人 的 指 定 账 户。 十、信息披露 (一) 保 密 义 务 除按 照 《 基金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 同》 及中国证监会关 于 基金 信 息披露 的 有关 规 定 进 行 披露以 外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运作 中 产 生 的信 息以 及 从对 方 获 得 的 业务 信 息 应 恪 守 保 密 的 义 务 。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任 何信 息, 除 法 律 法 规规 定 之 外 , 不得 在 其 公 开披露之 前 , 先 行 对 任 何 第 三 方 披露。 但 是, 如 下 情况 不应 视 为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违反 保 密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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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 非因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 原因导致 保 密 信 息 被 披露 、 泄 露或 公 开 ; 2、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为遵 守 和服 从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或 中国证监 会 等 监管机 构的 命 令 、 决 定所 做 出 的信 息披露或 公 开。 ( 二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在 信 息披露 中 的职 责 和信 息披露 程序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信 息披露 职 责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负 有 积极 配合 、 互相督 促 、 彼 此 监 督 、 保 证 其 履 行 按 照 法定 方 式 和 时限 披露 的 义 务 。 根 据《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要求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 的 文 件 包括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金 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定 期 报告 、 临 时 报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等 其他 必要 的 公 告 文 件 , 由 基金 管理人 拟 定 并 负 责公 布 。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 相 关法 律 、 行政 法 规 、中国证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业 绩 表 现 数 据 、 基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披露 的 相 关基金 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 出 具 书面 文 件 或 者盖 章 确认。 基金年 报 中 的 财 务 报告部 分, 经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后 , 方 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时间 内 , 将应 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金管理人 的 互 联 网网 站 等 媒 介 披露。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应由 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基金托管人 将 通 过 指 定 报 刊 或 基金托管人 的 互 联 网网 站 公 开披露。 予 以披露 的信 息 文本 , 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处 , 投 资 者 可以 免 费 查 阅 。在 支 付工 本 费 后 可在合 理时间 获 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保 证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 的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 三 ) 暂停 或 延迟 信 息披露 的 情 形 1、基金 投 资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易 所 遇 法定 节假 日 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 可 抗 力 或 其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法准 确 评 估 基金 资 产价值 时 ; 3、法 律 法 规规 定、中国证监会 认 定 或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 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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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 费 的 计 提 比例 和 计 提 方 法 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 提 。 在 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1.5%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日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二 )基金托管 费 的 计 提 比例 和 计 提 方 法 基金托管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年 费率 计 提 。 在 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托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为 前 一日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三 )证 券 交易 费 用 、基金 信 息披露 费 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费 、 律 师费 等 根 据 有关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及 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 由 基金托管人 按 基金管理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并根 据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当 期 基金 费 用 。 ( 四 )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费 、 信 息披露 费 用 等 费 用 )、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得 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 五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可 根 据 基金 规 模 等 因素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 理 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 无须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 提 高 上 述 费率 需 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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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 ( 六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的复 核 程序 、 支 付 方 式 和 时间 。 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 合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 以 及 《 基金 合 同》的其他 费 用 有 权 拒绝 执 行 。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计 提的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等, 根 据 本托管协 议 和《 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规 定 进 行复 核 。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托管 费划 付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托管人 。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的 , 顺 延 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 七 )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 有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本协议 的 约 定 , 从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费 用 , 有 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 做 出 书 面 解 释 , 如果 基金托管人 认 为 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 或合 理 的 理 由 ,可以 拒绝 支 付 。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须 分 别 妥善 保 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 包括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日、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权利登记 日、 每 年 6月 30日、 12月 31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的内 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名称 和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注册 登记 机 构 根 据 基金管理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 管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则分 别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 保 管 方 式 可以 采 用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5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及时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交下 列 日 期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日、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权利登记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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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每 年 6月 30日、 每 年 12月 31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的内 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名称 和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其 中 每 年 12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应 于 下 月 前十 个 工 作 日 内提 交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要 事 项 日 期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应 于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 以 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盘 备 份 , 保存期 限 为 15年 。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 所 保 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用于 基 金托管业务 以 外的其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由 于 自 身 原因 无 法 妥善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 应按 有关法 规规 定 各 自 承担 相 应 的 责任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存 原 始 凭 证、 记 账 凭 证、基金 账 册、 交易记 录 和 重要 合 同 等, 保存期 限 不 少 于 15年 , 对 相 关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但 司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及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其 它 情 形 除 外 。 其 中 , 基金管理人 应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 基金托管人 应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 基金管理人 签 署 重 大 合 同 文本 后 , 应 及时 将 合 同 文本 正 本 送达 基金托管人 处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将 与 本基金 账 务 处 理、资金 划拨 等 有关 的 合 同 、协议 传真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变更后 , 未 变更 的 一 方 有 义 务协 助 接 任人 接 受 基金 的 有关文 件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 的 更 换 1、基金管理人 的 更 换 条件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以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1) 被 依 法 取消 基金管理人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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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 被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其 它 情 形 。 2、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的 程序 ( 1) 提 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托管人 或 由 代表 10%以 上( 含 10%)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名 ; ( 2) 决 议: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 止后 6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以 上( 含 2/3)表 决 通 过 ; ( 3) 临 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 产生之 前 , 由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 ( 4) 核 准: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选 任基金管理人 的决 议 须 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 ( 5)公 告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后 , 由 基金托管人 在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后 2日 内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 与 原 任基金管理人 进 行 资 产 管理 的 交 接 手 续 , 并 与 基金托管人 核 对 资 产 总 值。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 同 时 更 换, 由 新任 的 基金管理人 和 新任 的 基金托管人 在 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2日 内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妥善 保 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 料 , 及时 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 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 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金管理人 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接 收; ( 6) 审 计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当按 照 法 律 法 规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审 计, 并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7)基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后 , 如果原 任 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 , 应按 其 要求 替 换或 删 除 基金名称中 与 原 任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 名称字 样 。 3、 原 任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 止后 ,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临 时管理人 接 受 基 金管理业务 前 , 原 任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需采取审慎措施 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不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造 成 损失 , 并 有 义 务协 助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尽快恢 复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 运作。 ( 二 )基金托管人 的 更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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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基金托管人 的 更 换 条件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以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1) 被 依 法 取消 基金托管人资 格 ; (2) 被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其 它 情 形 。 2、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的 程序 ( 1) 提 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由 代表 10%以 上( 含 10%)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名 ; ( 2) 决 议: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在 基金托管人 职 责 终 止后 6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以 上( 含 2/3)表 决 通 过 ; ( 3) 临 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 产生之 前 , 由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 ( 4) 核 准: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选 任基金托管人 的决 议 须 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 ( 5)公 告 :基金托管人 更 换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后 2日 内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新任基金托管人 与 原 基金托管人 进 行 资 产 托管 的 交 接 手 续 ,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资 产 总 值。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同 时 更 换, 由 新任 的 基金管理人 和 新任 的 基金托管人 在 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2日 内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 6) 审 计 :基金托管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当按 照 法 律 法 规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审 计, 并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 原 基金托管人 职 责 终 止后 ,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 临 时基金托管人 接 受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托管业务 前 , 原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需采取审慎措施 确 保 基金 财 产 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造 成 损失 , 并 有 义 务协 助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 临 时基金托管人 尽快 交 接 基金资 产。 ( 三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同 时 更 换 程序 同 时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分 别按 照 上 述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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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人 更 换 程序 进 行 。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 不得从 事 《 基金法 》 第 二 十 条 禁止 的 任一 行 为 。 2、基金托管人 不得从 事 《 基金法 》 第 三 十 一 条 禁止 的 任一 行 为 。 3、 除非 法 律 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 本协议 当 事 人 不得 用 基金 财产 从 事 《 基金法 》 第 五 十 九 条 禁止 的投 资 或 活 动 。 4、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 身 和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5、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经营 过程 中任 何 尚未 按 基金法 规规 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不得对 他 人 泄 露。 6、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的 正 常 指 令 不得 拖延 和 拒绝 执 行 。 7、 除根 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或 《 基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 基金托管人 不得动 用 或 处 分 基金 财产。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的 高 级 管理人 员 和其他 从 业人 员 不得 相互 兼 职 。 9、本协议 当 事 人 不得从 事 《 基金 合 同》投 资限 制 中 禁止 投 资 的行 为 。 10、本协议 当 事 人 不得从 事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议 禁止 的其他行 为 。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 的 变更 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协 商 一 致 ,可以 对 协议 的内 容进 行 变更 。 变更后 的 托管协议 , 其内 容 不得 与 《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有任 何 冲突 。 基金托管协议 的 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以下 情况 , 本托管协议 终 止 : ( 1)《 基金 合 同》 终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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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基金托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 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 管基 金资 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 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 法 律 法 规或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 的 监 督下进 行 基金 清算 。 2、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 照 《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管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 责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 员 。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 法 进 行 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 1) 《 基金 合 同》 终 止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 债 务 进 行清 理 和 确认 ; ( 3)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估值 和 变 现; ( 4)基金 清算 组 作出 清算 报告 ; ( 5)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 审 计 ; ( 6) 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将 基金 清算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 ( 8)公 布 基金 清算 公 告 ; ( 9)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分配。 6、 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7、基金 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配 若 在 封闭 期 届满 前 基金 合 同 终 止 ,则 本基金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根 据 基金 合 同 “虚 拟 清算 ” 的 原 则计 算 并 确 定 双 盈 优 先 和 双 盈 进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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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分 别应得 的 剩 余 资 产 比例 , 并 据 此 比例对 双 盈 优 先 和 双 盈 进 取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进 行 剩 余 基金资 产 的 分配。 若 在 封闭 期 届满 , 即 本基金 转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基金 合 同 终 止 ,则 本基金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十七、违约责 任 (一)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的 不履 行 本托管协议 或 者 履 行 本托管协 议 不符 合 约 定 的 , 应当 承担 违 约 责任 。 ( 二 ) 因 托管协议 当 事 人 违 约 给 基金 财产或 者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害 的 , 应当 分 别对 各 自 的行 为 依 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 同行 为 给 基金 财产或 者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害 的 ,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 但 是 发 生下 列情况 , 当 事 人 可以 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按 照 当 时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失 等 ; 2、基金管理人 由 于 按 照 本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投 资 原 则 而 行使 或 不 行使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失 等 ; 3、 不 可 抗 力 。 ( 三 ) 如果由 于 本协议一 方 当 事 人( “ 违 约 方 ” ) 的 违 约 行 为 给 基金 财产或 基 金 投 资 者造 成 损失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 守 约 方 ” )有 权利 并 且 有 义 务代表基金 对 违 约 方 进 行 追 偿 ; 如果由 于 违 约 方 的 违 约 行 为导致 “ 守 约 方 ” 赔偿了 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投 资 者 所 遭 受的 损失 ,则 守 约 方 有 权 向违 约 方 追 索 , 违 约 方 应 赔偿 和 补 偿 守 约 方 由 此 发 生 的 所有成本、 费 用和 支 出,以 及 由 此 遭 受的 损失 。 ( 四 )托管协议 当 事 人 违反 托管协议 , 给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 五 ) 当 事 人一 方违 约 , 非 违 约 方 当 事 人 在 职 责范围 内 有 义 务及时 采取必要 的 措施 , 防 止 损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取 适当 措施 致 使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的 , 不得 就 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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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大 的 损失要求赔偿 。 非 违 约 方 因 防 止 损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违 约 方 承担 。 ( 六 ) 违 约 行 为 虽 已 发 生, 但 本托管协议 能 够 继 续 履 行的 ,在 最 大限 度 地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当 继 续 履 行 本协 议 。 ( 七 ) 由 于 第 二款 第 3项 原因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 已 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现 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或 基金 投 资 者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 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 八 )本协议所 指损失 均 为 直接 损失 十八、 争 议 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协议 而 产生 的 或与 本协议有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的 ,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的 地 点 在 北京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 并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 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 同》和 托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 法 权益。 本协议 受 中国法 律 管 辖 。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 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申 请 发售 基金 份 额 时 提 交 的 本基金托管协 议 草 案 , 该 等 草 案 系 经托管协议 当 事 人 双 方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定代表人 或 授 权 代表 签 字 , 协议 当 事 人 双 方 可 能 不 时 根 据 中国证监会 的 意 见 修 改 托管协议 草 案 。 托管 协议 以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的 文本 为 正 式文本 。 ( 二 )基金托管协议 自 《 基金 合 同》 成立 之 日 起 成立 ,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金托管协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托管协议


35 ( 三 )基金托管协议 自生 效 之 日 对 托管协议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约 束 力 。 ( 四 )基金托管协议 正 本一式 6份 , 除 上 报 有关监管机 构 一式 2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分 别 持 有 2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效 力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认可 后 , 由该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基金托管 协议上 盖 章 , 并由 各 自 的 法定代表人 或 授 权 代表 签 字 , 并 注 明 基金托管协议 的 签 订 地 点 和 签 订 日 期 。 本 页 无正 文 , 为 本基金托管协议 签 字 页 。 《 托管协议 》 当事人 盖章 及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 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 国 北京 签 订 日: 二 〇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