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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估值(160212)

国泰估值: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前


言 2 释


义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规则 12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6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2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1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 登记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财产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 估值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 费用 与 税 收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70 第十九部分


封闭期 届满 与基金份额 转 换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79 第二十二部分


业 务规则 82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82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 的 处 理和 适用 的 法律 8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 效力 83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 事 项 83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 则基 础上 , 特订立 《国泰估值优 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 《基金合同》 是 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的基本法 律文件 ,其 他与本基金 相 关的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关 系 的 任何文件 或 表述 , 如 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 的, 均 以本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 明其 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享 有权利,同 时需承担相应 的义务 。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募集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 中国证 监会对 基金 募集 的 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作 出 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 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投资者投资 于 本基金, 必 须 自 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 定 盈 利, 也不 保证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最低收 益 。 《基金合同》 应 当 适 用《基金法》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之 规定, 若因 法 律 法规的 修改 或 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届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规的规定 不一致 , 应 当 以 届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及 时 作 出相应 的 变 更 和 调整 ,同 时 就该 等 变


























































































































基金合同 3 更 或 调整进 行 公告 。 释


义 《基金合同》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本合同、《基金合同》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 本合同的 任何 有 效 的 修订 和 补 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基金合同》 目 的 不包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区 、 澳门 特 别 行 政区 及 台湾地区 ) 法 律 法规 中国 现 时 有 效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 律 、 行 政 法规、 部门 规 章 及规范 性文件 及其 修订 与 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基金合同》 所 募集 的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 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即 用 于 公开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 托 管人、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封闭期 基金 份额 的分离 与 收 益分 配 原 则、基金的 募集 、基金合同的 生 效 、 基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基 金的投资、基金的 业绩 、基金的 财产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基金 收 益与分 配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封闭期 届 满 与基金 份额 转换 、基金 的信息披露、 风险 揭示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 务、其他


























































































































基金合同 4 应 披露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阅方 式、 备查 文件 等 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 基金投资者 选择 并 决 定 是 否提 出 基金 认 购 或 申购申请 的 要约邀请 文件 , 及其定 期 的 更新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 签 订 的《国泰估值优势可 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 补 充 发 售 公告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 业 务规则》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 式基金 业 务规则》 《 上 市 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规则》 上 市公告书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国 泰估值优 先 基金 份额 和国泰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上 市 交易 公告书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 行监 管 机构 中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或其他 经 国务 院授 权 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 据 《基金合同》及 相 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者 ; 基金 代 销 机构 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 务资格, 并 与基金管理人 签 订 基金 销售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本基金 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其他基金 业 务的 代 理 机构 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代 销 机构 基金销售 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 业 务 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 基金交易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基金合同 5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或其 委 托 的其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个 人投资者 符 合法 律 法规规定的 条 件 可以投资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 然 人 机构 投资者 符 合法 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关 部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人、事 业 法人、 社 会 团 体 和其他 组织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符 合《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 中国 境 内合法 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 的基金管理 机构 、 保 险 公 司 、证券 公 司 以及其他资 产 管理 机构 投资者 个 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和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 总 称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 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条 件 ,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法定 机构 验 资 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 案手续 , 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 确 认之 日 募集 期 自基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起 不 超过 3个月 的 期 限 基金 存 续 期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合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公 历日 月 公 历月 工 作 日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 日 销售 机构 办理本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等 业 务的 工 作 日 交易 时间




















开放 日 基金 接受 申购 、 赎回 或其他交易的 时间 段


























































































































基金合同 6 T日 申购 、 赎回 或办理其他基金 业 务的 申请 日 T+n日 自 T日起 第 n个工 作 日 ( 不包 含 T日 ) 认 购 在本基金 募集 期 内投资者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发 售 在本基金 募集 期 内,销售 机构 向 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 根 据 基金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赎回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 据 基金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管理人 卖 出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巨 额 赎回 在 单个 开放 日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赎回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 除申购申请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过 上一 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的 情形 场外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系 统外 的销售 机构进 行 基 金 份额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等 业 务的销售 机构 和 场 所 。 通过 该 等 场 所 办理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也 称为 场外 认 购 、 场外 申购 、 场外 赎回 场 内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内 具 有 相应 业 务资格的 会 员单 位 利用交易 所开放 式基金交易 系 统 办理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上 市 交易等 业 务的 场 所 。 通过 该 等 场 所 办理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也 称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购 、 场 内 赎回 日常 交易

















场外 申购 和 赎回 等 场外 基金交易,以及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及 上 市 交易等 场 内基金交易 注册登记 系 统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放 式基金 登记结 算 系 统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深圳 分 公 司 证券 登 记结 算 系 统


























































































































基金合同 7 上 市 交易

















基金 存 续 期 间 投资者 通过场 内 会 员单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转 托 管 投资者 将 其 持 有的同 一 基金 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 从 某 一 交易 账户 转 入 另 一 交易 账户 的 业 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内 不 同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间 或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单位 ( 席 位 或交易 单 元 ) 之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和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记 的 行 为 基金 份额 转换











在 封闭期 末 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份额 转换 规则,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在 转换 日 自 动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份额 基金 份额 转换 日








本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转换 日 为基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三年 封闭期 末 对 应 日 。如 该 对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封闭期 到 期 日 顺 延 到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基金 份额 的本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实 际 认 购 份额 与基金 份额 发 售 面 值( 1.000元 )的 乘积 基金 账户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给 投资者 开 立 的用 于 记 录 投资 者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 账户 各 销售 机构 为投资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者 通过 该 销 售 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 所 引 起 的基金 份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申请 将 其 所 持 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开放 式基金( 转 出 基金)的 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 同 一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 登记结 算 的其他 开放 式基金( 转 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基金合同 8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 出 申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投资者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 申购申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 式 基金 收 益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股息、 债 券利息、证券投资 收 益、证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以及其他 收 入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类 证券及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息 和本基金 应收 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


计算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在 T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的基 础上 , 采 用“ 虚拟 清 算 ” 原 则, 即 假 定 T日 为本基金在 封闭期 内的 提 前 终止 日 ,本基金 按 照基金合同 约 定的 份额收 益分 配 和资 产 分 配 规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算 得 到 T日 本 基金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估 算 价 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是对 两类 基金 份额价 值的 一 个 估 算 , 并不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获 得 的实 际 价 值 基金 份额 分离











本基金 通过 基金资 产 及 收 益的 不 同分 配 安排 , 将 基 金 份额 分 成 预 期 收 益与 风险不 同的 两 个 类 别 , 即 优 先 类 基金 份额 (估值优 先 )和 进 取 类 基金 份额 (估 值 进 取 ) 估值优 先

















本基金 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 定规则 所 分离的优 先 类 基 金 份额 估值 进 取

















本基金 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 定规则 所 分离的 进 取 类 基 金 份额 估值优 先 约 定基准 收 益 率 本基金在 封闭期 为 每 份 估值优 先 所 设 定的 每年 应 获 得 的 收 益 率 , 估值优 先 约 定 年 基准 收 益 率 为 单 利 5.7%


























































































































基金合同 9 估值优 先 约 定 应得收 益


估值优 先 在 封闭期 的 应 获 得 的 约 定基准 收 益和可 能 获 得 超 额收 益分 配 的 总 金 额。但 基金管理人 并不 承 诺 或保证 封闭期满 时 估值优 先 持 有人的 该 等 收 益, 即如 在 封闭期 末 本基金资 产出 现 极端损失 情 况 下,估值优 先 仍 可 能 面 临无 法 取得 约 定 应得收 益 乃 至 投资本金 受 损 的 风险 估值 进 取应得 资 产 及 收 益


在 封闭期 末 ,本基金 净 资 产 优 先 分 配 予 估值优 先 基金 份额 的本金及 约 定 应得收 益 后 的 剩 余净 资 产 封闭期 或基金 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三年 后 对应 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封闭期 到 期 日 顺延 到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基金资 产 估值 计算 评 估基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 金 ; 一 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 银 行 定 期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剩 余 期 限 在 三百九十七 天 以内 (含 三百九十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 银 行认 可的其他 具 有 良好流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指 定 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用以 进 行 信息披露的 报刊 (“ 指 定 报刊 ”)和 互联 网网 站 (“ 网 站 ”) 不 可 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 不 能预见 、 不 能避免且 不 能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基金合同 10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 名称 封闭期 内,基金 名 称为“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封闭期 届 满 后 ,基金 名 称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二、基金的 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 运作方式 契 约 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在 封闭期 内 不 开放申购 、 赎回业 务 。 封闭期 届 满 后 ,本基金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四、基金的封闭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封闭期 为 三年 ( 含 三年 ), 封闭期 届 满 后 转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本基金 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三年 后 对应 日 止 。如 该 对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封闭期 到 期 日 顺延 到 下 一 个工 作 日 。 五、基金的投资 目标 坚 持价 值投资的理 念 , 力争 在有 效 控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实 现 基金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六、基金份额分离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在 封闭期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总 认 购 份额 自 动 按 1: 1的 比例 分离 成 预 期 收 益与 风险不 同的 两 个 份额 类 别 , 即 优 先 类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额 简称“估值优 先 ”)和 进 取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简称“估值 进 取 ”),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资 产 合 并 运作 。


























































































































基金合同 11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在 三年 封闭期 内, 由 初始 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 两 类 份额 ,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将 同 时 申请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与交易 。 在 封闭 期 结束后 ,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将 分 别 以 各 自 份额 净 值为基 础 , 按 照本基金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NAV) 转换 为同 一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并 继 续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与交易 。 八、基金的 最低募集 份额 总 额 本基金的 最低募集份额 总 额 为 2亿 份。 九、基金份额发售 面 值和 认 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发 售 面 值为人民 币 1.00元 。 本基金 认 购费 率 最 高 不 超过 5%, 具 体 费 率 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规定 执 行。 十、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 期


























































































































基金合同 12 第三部分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规则 一、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 封闭期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初始 有 效认 购 的基金 总 份额按 照 1:1 的 比例 分离 成 预 期 收 益与 风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 类 别 , 即 优 先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简称“估值优 先 ”)和 进 取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简称“估值 进 取 ”) 。 根 据 本基金 初始 基金 总 份额 的 比例 分离规则,估值优 先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初 始 有 效认 购 基金 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估值 进 取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初始 有 效认 购 基金 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且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资 产 合 并 运作 。 在本基金 封闭期 ,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两类 基金 份额 同 时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分 别 上 市 和交易,交易 代 码 不 同 。 初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二级 市 场 投资者可以在 市 场 内 单 独 交易估值优 先 或者估值 进 取份额。 二、封闭期 末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取 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规则 本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在 封闭期 末 具 有 不 同的资 产 及 收 益分 配 安排 , 即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的 风险 和 收 益 特性不 同 。 在 封闭期 末 ,本基金 净 资 产 优 先 分 配 估值优 先 基金 份额 的本金及估值优 先 约 定 应得收 益, 即 估值优 先 为 低风险 且预 期 收 益 相对 稳 定的基金 份额 ; 本基金在优 先 分 配 估值优 先 基金 份额 的本金及 约 定 应得收 益 后 的 剩 余净 资 产 分 配 予 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 即 估值 进 取 为 高 风险 且预 期 收 益 相对 较 高 的基金 份额。 估值优 先 约 定 应得收 益和估值 进 取应得 资 产 及 收 益的分 配 规则 如 下 : ( 1)估值优 先 基金 份额 约 定 年 基准 收 益 率 为 5.7%,其 对应收 益分 配 金 额 采 用 单 利 计算 , 年 基准 收 益 率 及 收 益 均 以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 面 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 2)在 封闭期 末 ,当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 超过 1.6元 时 , 即 基金 份额 总 收 益 率 超过 60%,则 再次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超 出 1.6元 的 超 额收 益 部 分的 15%分 配 予 估值优 先 基金 份额 ; ( 3)在 封闭期 末 ,本基金 净 资 产 优 先 分 配 予 估值优 先 基金 份额 的本金及估 值优 先 约 定 应得收 益 后 的 剩 余净 资 产 分 配 予 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


























































































































基金合同 13 ( 4)在 封闭期 末 , 如 本基金 净 资 产 等 于 或 低于 估值优 先 份额 的本金及估值 优 先 约 定 应得收 益的 总 额 ,则本基金 净 资 产 全 部 分 配 予 估值优 先 份额 后 , 仍 存 在 额 外 未弥 补 的估值优 先 份额 本金及估值优 先 约 定 应得收 益 总 额 的 差 额 ,则 不 再 进 行 弥 补 。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 诺 或保证 封闭期满 时 估值优 先 持 有人的 约 定 应得收 益, 即 如 在 封闭期 末 本基金资 产出 现 极端损失 情 况 下,估值优 先 仍 可 能 面 临无 法 取得 约 定 应得收 益 乃至 投资本金 受 损 的 风险。 在 封闭期 内本基金 不对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进 行收 益分 配 。对 投资 者 认 购 或 上 市 交易 购 买 并持 有 到 期 的 每 一份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在本 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后 , 按 照《基金合同》 所约 定的资 产收 益分 配 规定分 别计算 估值 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封闭期 末 净 值, 并 以 各 自的 份额 净 值为基 础 , 按 照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 转换 为同 一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的 份额 ,以在基金 转换 运作 方 式的同 时 实 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资 产 及 收 益分 配 。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在 封闭期 内及 封闭期 届 满转 为 上 市开放 式 (LOF)基金 后 , 均 依 据 以下 公 式 计算 T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 T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 T日 闭市 后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 T日 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封闭期 内, T日 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为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的 份额 总 额 ; 封 闭期 届 满转 为 上 市开放 式 (LOF)基金 后 , T日 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为 该 LOF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3位 , 小 数点后 第 4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T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 并 在 T+1日 内 公告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 四、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取在 封闭期 末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按 照 上述 本基金资 产 及 收 益分 配 规则,在 封闭期 末 对 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单 独 进 行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并按 各 自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及 份额 转换 。 假 设 NAV为本基金在 封闭期 截 止 当 日 T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a为 封闭期 截 止 当 日 T估值优 先 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b为 封闭期 截 止 当 日 T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净


























































































































基金合同 14 值 。 估值优 先 约 定基准 年 收 益 率 为 Ra为 单 利 5.7%。 封闭期 截 止 当 日 T的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公 式 如 下 : ( 1)当 NAV<0.586时 ,则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截 至 封闭期 末 当 日 T基金 份 额 净 值 : NAVa=NAV/0.5; NAV b =0; ( 2)当 0.586≤ NAV≤ 1.600时 ,则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截 至 封闭期 末 当 日 T基金 份额 净 值 :


NAVa= 1+3× Ra; NAV b =( NAV-0.5× NAVa) /0.5; ( 3)当 NAV>1.600时 ,则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截 至 封闭期 末 当 日 T基金 份 额 净 值 : NAVa= 1+3× Ra+15%× ( NAV-1.600) /0.5; NAV b =( NAV-0.5× NAVa) /0.5; 在 封闭期 末 计算 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份额 净 值 时 , 各 自保 留小 数点后 8位 , 小 数点后 第 9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计算 误差归 入 基金资 产 , 并由 基金管理人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对 账 务 进 行 调整 。 五、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取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的基 础上 , 采 用“ 虚拟 清算 ” 原 则 计算 并 公 告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 封闭期 间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是对 两 类 基金 份额价 值的 一 个 估 算 , 并不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获 得 的实 际 价 值 。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 并 在 T+1日 内与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 一 同 公告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 设 第 T日 为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日 , NAV为本基金 封闭期 内第 T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 NAV a 为 封闭期 内第 T日 估值优 先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 NAV b 为 封闭期 内第 T 日 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 估值优 先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Ra约 定为 单 利 5.7%; 基 金 封闭期 内 每年 天数设 定为 Ty( y=1,2,3。 T 1 、 T 2、、 T 3


可 能 均 为 365,或其中 之一 为 366, 而 其 余 为 365),则 封闭期 实 际 总天数 为 Tt=T 1 + T 2 + T 3 天 ( Tt的值等


























































































































基金合同 15 于 365+365+365=1095或 365+365+366=1096)。 在 封闭期 内,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 情 况 对 用 于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计算 的实 际 运作 天数 进 行 调整 , 如 调整 , 届时 可 参见 更新 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基金管理人 公 告 。 封闭期 内第 T日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的 计算公 式 如 下 : ( 1)当 NAV< 0.5× ( 1+3× Ra× T/Tt) 时 ,则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在 封闭 期 内第 T日 ( 0< T≤ Tt)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 NAV a =NAV/0.5; NAV b =0; ( 2)当 0.5× ( 1+3× Ra× T/Tt) ≤ NAV≤ 1.600时 ,则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在 封闭期 内第 T日 ( 0< T≤ Tt)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


NAV a = 1+3× Ra× T/Tt; NAV b =( NAV-0.5× NAVa) /0.5; ( 3)当 NAV>1.600,则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在 封闭期 内第 T日 ( 0< T≤ Tt)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 NAV a = 1+3× Ra× T/Tt+15%× ( NAV-1.600) /0.5; NAV b =( NAV-0.5× NAVa) /0.5; 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3位 , 小 数 点后 第 4位 四舍五 入 。 六、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取 基金份额 净 值 转 换 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本基金 所 分离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将 按 约 定的 收 益的分 配 规 则 进 行 净 值 计算 , 并 以 各 自的 份额 净 值为基 础 , 按 照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 转换 为同 一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的 份额 , 并 办理基金的 申购 、 赎回业 务 。 有关基金 份额 转换 及 申购 、 赎回 规则及实 施 办法 见 本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相应 部 分 。 有关基金 份额 转换 及 申购 、 赎回开 始 时间 见 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 的 公告 。


























































































































基金合同 16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发 售 面 值为人民 币 1.00元 , 按 发 售 面 值 发 售 。 一、 募集 期 自基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起 不 超过 3个月 , 具 体发 售 时间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发 售 公告 》 。 二、发售 对象 符 合法 律 法规规定的 个 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三、 募集 规 模 上限 本基金的 募集 规 模 上 限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有关规定 。 四、发售 方式 和 销 售 渠道 本基金 通过场 内、 场外 两种 方 式 公开 发 售 。 在基金 募集 阶 段 ,本基金以同 一 个 基金 份额认 购 代 码 在 场 内和 场外 同 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公开 发 售( 具 体名单 详 见 发 售 公告 ) 。 场 内 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内 具 有 相应 业 务资格的 会 员 单位发 售( 具 体名单 详 见 发 售 公告 或 相 关 业 务 公告 )。 尚未 取得相应 业 务资格, 但 属 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会 员 的其他 机构 ,可在本基金 上 市 后 , 代 理投资者 通过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系 统 参 与本基金的 上 市 交易 。 通过场外 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通过场 内 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证券 账户 下 。 登记 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中的基金 份额 既 可以 直 接 申请 场外 赎回 , 但 在本基金 封 闭期 内, 不 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也 可以在办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后 , 通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转 至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 中的基金 份额 既 可以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基金合同 17 也 可以 直 接 申请 场 内 赎回 , 但 在本基金 封闭期 内, 不 可 申请 场 内 赎回 。 本基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金投资者在 募集 期 内可 多次 认 购 , 认 购 一经受 理 不得 撤 销 。 基金 发 售 机构 认 购申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该申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认 购申请 。认 购 的确 认 以 注册登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 公 司 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五、 认 购 费用 本基金 场外 认 购 以 认 购 金 额 为基 数 采 用 比例 费 率 计算 认 购费 用, 认 购费 率 最 高 不 超过 认 购 金 额 的 5%, 具 体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示 。 场 内 会 员单位 应按 照 场外 认 购费 率 设 定投资者 场 内 认 购 的 认 购费 用 。 基金 认 购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 于 基金的 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 募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费 用 。 六、 募集 期利 息 的 处 理 方式 《基金合同》 生 效 前 ,投资者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户 , 不得 动 用 。认 购 款 项 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息 将 折 算 为基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有,其中利 息 转 份额 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记 录 为准 。 七、基金 认 购份额的 计算 1、 场外 认 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外 认 购 采 用金 额认 购 的 方 式 。 基金的 认 购 金 额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 认 购 金 额。 计算公 式为 : ( 1)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1+ 认 购费 率 ) ; ( 2) 认 购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 3) 认 购 份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发 售 面 值 。 2、 场 内 认 购 金 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额认 购方 法, 计算公 式为 : 认 购 金 额 =挂牌 价 格 × ( 1+ 认 购费 率 ) × 认 购 份额 认 购费 用 =挂牌 价 格 × 认 购 份额 × 认 购费 率 净 认 购 金 额 =挂牌 价 格 × 认 购 份额


























































































































基金合同 18 利息 折 算 的 份额 = 利息 /挂牌 价 格 其中, 挂牌 价 格为基金 份额 发 售 面 值 3、 场外 认 购 份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 位 , 小 数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利息 折 算 的 份额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 位 , 小 数点后 两 位 以 后 部 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场 内 认 购 金 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 位 , 小 数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舍 五 入 。 利息 折 算 的 份额 保 留 至 整 数位 ( 最 小 单位 为 1份 ), 余 额 计 入 基金 财产。 4、本基金的 认 购费 率 将 按 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 参 照 行 业 惯 例 , 结 合 市 场 实 际 情 况 收取。 具 体 费 率 详 见 本基金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发 售 公告 》 。 5、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在 封闭期 内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初始 有 效认 购 的基金 总 份额按 照 1:1 的 比例 分离 成 预 期 收 益与 风险不 同的 两 个 份额 类 别 , 即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则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份额 的 计算公 式 如 下 : 估值优 先 认 购 份额 =认 购 份额 总 额 × 0.5 估值 进 取认 购 份额 =认 购 份额 总 额 -估值优 先 认 购 分 额 其中,估值优 先 认 购 份额 计算 结 果 采 用 四舍五 入 的 方 式, 场 内保 留 到 整 数位 , 场外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 位 , 由 此误差 产 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八、基金份额的 认 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 每 个账户 的 认 购 和 持 有基金 份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限 制 请 参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 九、基金份额的分离 比例确认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申请 后 所 分离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确 认 , 具 体 确 认 方 式及规则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基金合同 1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起 3个月 内,在基金 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2亿 份 , 基金 募集 金 额不 少 于 2亿 元 人民 币 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 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 法 律 法规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以 决 定 停 止 基金 发 售, 并 在 10日 内 聘 请 法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 到验 资 报 告 之 日起 10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 案手续 。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 基金 备 案手续 并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 确 认之 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 否 则《基金合同》 不 生 效。 基 金管理人在 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文件 的 次 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基金 募集 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存 入 专 门 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 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 不得 动 用 。 《基金合同》 生 效时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集 期 内 产 生 的利息 将 折 合 成 基金 份额 归 投资者 所 有 。 二、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时募集 资金的 处 理 方式 如 果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承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 固 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和 费 用 ; 2、在基金 募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日 内 返还 投资者 已缴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存 款 利息 。 三、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个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 监会 说 明 原因并 报 送 解决方 案 。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 , 从 其规定 。


























































































































基金合同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在本基金 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规定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本基金在 封闭期 内,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两类 基金 份额 同 时 申请 上 市 与交易 。 在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份额 分 别 按 照《基金合同》 约 定 及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规则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基金 份额 , 转换 后 的基金 份额 继 续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与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 地点 本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地 点 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 本基金 份额 ( 封闭期 内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 上 市 后 ,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 中的基金 份额 可 直 接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登记 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金 份额 转 至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后 , 方 可 上 市 交易 。 三、上市交易的 时间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三 个月 内 开 始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 市 交易的 时间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规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 份额上 市 交易 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上 市 交易 需 遵循 《 上 市 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包括但不 限 于 : 1、本基金在 封闭期 内 所 分离的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两类 基金 份额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考 价 为 前 一 交易 日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 参考 净 值 ; 2、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份额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 LOF)基金 份额 后 ,本基金基金 份额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考 价 为 前 一 交易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合同 21 3、本基金实 行价 格 涨跌幅 限 制 , 涨跌幅 比例 为 10%,自 上 市 首 日起 实 行 ; 4、本基金 买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00份 或其 整 数 倍 ; 5、本基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位 为 0.001元 人民 币 ; 6、本基金 上 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规则》及 相 关规定 。 五、上市交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费 用 按 照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有关规定办理 。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 揭示 本基金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挂牌 交易,交易 行 情通过 行 情发 布 系 统 揭示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示 基金 前 一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 七、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 、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 停复牌 、 暂停 上 市 、 恢复 上 市 和 终止 上 市 按 照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相 关规定 执 行。 八、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 会及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 相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整 的 , 本基金基金合同 相 应予以修改,且此 项 修改无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合同 2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后 ,本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将 自 动 按 转换 规则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份额 , 并 开放申购 与 赎回业 务 。 投资者可以 通过 上 市 交易、 场外 申购赎回 、 场 内 申购赎回 三种 方 式,实 现 基金 份额 的 日常 交易 。 申购 、 赎回 规则 具 体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的 场外 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与赎回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构 。 基金投资者 应 当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构提 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构 , 并 予 以 公告 。 ( 二 )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自《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并 转换 为 上 市 开放 式基金 (LOF)之 日起 不 超过 30天 开 始 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开 始 办理 申购赎 回 的 具 体日 期 前 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 管理人 互联 网网 站 公告 。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为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日 (基金管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时 除 外 ),投资者 应 当在 开放 日 办理 申购 和 赎回申请 。 开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或 另 行 公告 。 若出 现 新 的证券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易 时间更改 或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基金管理 人可 对 开放 日 和 开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 行 调整 , 但 此 项调整 应 在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 原 则 1、“ 未知 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2、“金 额 申购 、 份额 赎回 ” 原 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 的 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 销 ;


























































































































基金合同 23 4、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实 质 利益的 前 提 下 调整 上述原 则 。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 根 据 基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 序 ,在 开放 日 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向 基金销售 机构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 ,投资者在 提 交 赎回申请 时 , 必须 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的 申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申购 和 赎回申请 的确 认 T日 规定 时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 托 的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内为投资者 对 该 交易的有 效性 进 行 确 认 ,在 T+ 2日后 ( 包括 该 日 )投资者可 向 销售 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购 与 赎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基金 发 售 机构申购申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该申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购申请 。 申购 的确 认 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 公 司 的确 认 结 果 为准 。 3、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成 功 , 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 效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日 赎回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 关 基金销售 机构 在 T+ 7日 ( 包括 该 日 )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 款 处 理 。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 数 额限 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 首次 申购 和 每 次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以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低份额。 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 每 个 交易 账户 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个 投资者 累 计 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 体 规定 请


























































































































基金合同 24 参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 况 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 额 和 赎回 的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整生 效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六 )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1、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 由 基金 申购 人 承担 ,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 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 各 项费 用 。 赎回费 用 由 基金 赎回 人 承担。 2、投资者可 将 其 持 有的 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广 、 注册登记 费 和其他 手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归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不得低于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比例 下 限 。 3、本基金 申购费 率 最 高 不 超过 5%, 赎回费 率 最 高 不 超过 5%。 4、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和 收 费方 式 由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相 关 约 定 调整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 应于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 前 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 违背 法 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投资 者以及以 特 定交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易、 电话 交易等)等 进 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相 关 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 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费 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 ( 七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 计算 1、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 额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 申购 金 额 ,其中 :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 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2、本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采 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 价 格以 T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计算公 式 :


























































































































基金合同 25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 份额 ·T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 额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 用 3、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T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 并 在 T+1日 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3位 , 小 数点后 第 4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4、 申购 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应 的 费 用 后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准 计算 ,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2位 , 小 数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5、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准 并 扣 除 相应 的 费 用, 赎回 金 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2位 , 小 数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 八 )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日 为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 办 理 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日 ( 含该 日 ) 后 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日 为投资者办理 扣 除 权益 的 注册登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 行 调 整 , 并于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 二、基金份额的 场 内 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与赎回 场 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内 具 有 相应 业 务资格的 会 员单位 ( 具 体名单 见 本基金 相 关 业 务 公告 ) 。 ( 二 )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自《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并 转换 为 上 市


























































































































基金合同 26 开放 式基金 (LOF)之 日起 不 超过 30天 开 始 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开 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 具 体日 期 前 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 金管理人 互联 网网 站 公告 。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日 (基金管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时 除 外 ),投资者 应 当在 开放 日 办理 申购 和 赎回申请 。 开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或 另 行 公告 。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 原 则 1、“ 未知 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2、“金 额 申购 、 份额 赎回 ” 原 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请 。 申 购 和 赎回申 报 单位 以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规定为准 ; 3、当 日 的 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 撤 销,在当 日 的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 销 ; 4、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实 质 利益的 前 提 下 调整 上述原 则 。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 需 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场 内 申购赎回 相 关 业 务规则,在 开放 日 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按 业 务办理 单 位 规定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投资者在 提 交 赎回申请 时 ,其 账户 内 必须 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申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申购 和 赎回申请 的确 认 T日 规定 时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 托 的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内为投资者 对 该 交易的有 效性 进 行 确 认 ,在 T+ 2日后 ( 包括 该 日 )投资者可 向 办理 场 内 申购 、 赎回业 务的 机构 或 根 据该 等 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购 与 赎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基金 发 售 机构申购申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该申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购申请 。 申购 的确 认 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 公 司 的确 认 结 果 为准 。


























































































































基金合同 27 3、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成 功 , 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 效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日 赎回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 关 基金销售 机构 在 T+ 7日 ( 包括 该 日 )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 款 处 理 。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 数 额限 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 首次 申购 和 每 次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以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低份额。 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 每 个 交易 账户 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个 投资者 累 计 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4、基金管理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可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 况 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 额 和 赎回 的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生 效 前 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六 )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1、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 由 基金 申购 人 承担 ,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 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 各 项费 用 。 赎回费 用 由 基金 赎回 人 承担。 2、投资者可 将 其 持 有的 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广 、 注册登记 费 和其他 手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归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不得低于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比例 下 限 。 3、本基金 申购费 率 最 高 不 超过 5%, 赎回费 率 最 高 不 超过 5%。 4、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和 收 费方 式 由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相 关 约 定 调整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 应于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 前 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 违背 法 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 根


























































































































基金合同 28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投资 者以及以 特 定交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易、 电话 交易等)等 进 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相 关 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 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费 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 ( 七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 计算 1、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 额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 申购 金 额 ,其中 :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 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2、本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采 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 价 格以 T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计算公 式 :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 份额 ·T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 额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 用 3、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T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 并 在 T+1日 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3位 , 小 数点后 第 4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4、 申购 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位 , 整 数位后 小 数 部 分的 份额对应 的资金 返还 至 投资者资金 账户 ( 返还 资金的 计算公 式及 方 法 请 参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 5、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 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 八 )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 登记 本基金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的 注册登记 业 务, 按 照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及中国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 ( 九 )办 理本基金份额 场 内 申购、赎回 业 务 应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及中国


























































































































基金合同 29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有 关业 务规则 。若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 会、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或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 场 内 申购、赎回 业 务规则 有 新 的规 定,将按新 规 定执 行 。 三、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出 现 如 下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 或 拒绝 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1) 不 可 抗力 的 原因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常 运作 ; ( 2)证券交易 场 所 在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 , 导致 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 算 ; ( 3)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可 能 对 基金 业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 ( 4)本基金的资 产 组 合中的 重 要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或其他 重 大 事 件 , 继 续 接受 申购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 ( 5)法 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可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 6)基金管理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某 笔 申购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购 的, 申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还 投资 者 。 发 生 上述 ( 1) 到 ( 5)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刊 登 暂停 申购公告 。 四、 暂停 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出 现 如 下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 接受 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或者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不 可 抗力 的 原因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 能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2)证券交易 场 所 依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 3) 因 市 场 剧烈波 动 或其他 原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个 或 2个 以 上 开放 日巨 额 赎 回 , 导致 本基金的 现 金 支付 出 现 困难 ; ( 4)本基金的资 产 组 合中的 重 要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或其他 重 大 事 件 , 继 续


























































































































基金合同 30 接受 赎回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 ( 5)法 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拒绝 接受 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 回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当 日 立即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 支付 的,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回申请 人 已 被 接受 的 赎回申请 量 占 已 接受 赎回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 分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制 定 相应 的 处 理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 予 以 支付 。 同 时 ,在 出 现 上述 第( 3) 款 的 情形 时 , 对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请 可 延 期 支付 赎 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过 20个工 作 日 , 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暂停 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停 赎回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 依照 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公告 。 五、 巨 额赎回的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1、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 余 额 ) 超过 上一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 即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 据 本基金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顺延 赎回 。 ( 1) 全 额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者的 全 部赎回申请 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基金合同 31 ( 2) 部 分 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可 能 会对 基金的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一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回申请 延 期 予 以办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 , 应 当 按 照其 申请赎回 份额 占 当 日 申请赎回 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定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 日 办理的 赎回 份 额 ; 投资者 未 能 赎回部 分, 除 投资者在 提 交 赎回申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放 日 办理, 赎回 价 格为下 一 个 开放 日 的 价 格 。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的 赎回 不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份额 的 限 制 。 ( 3) 巨 额 赎回 的 公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过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的 公 司网 站 或 代 销 机构 的 网点 刊 登 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寄 、 传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其他 方 式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并 说 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 。 本基金 连 续 2个 开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应 当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 六、 重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的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 为 一 天 ,基金管理人 应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一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 超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个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理 申购 或 赎回 的 开放 日 公告 最 近 一 个工 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 超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告 一 次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 并 在 重 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日 公告 最 近 一 个工 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合同 32 七、基金的 转 换 为 方 便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来 在 各 项 技术 条 件 和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 选择 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登记结 算 的其他基金 之间 进 行 基金 转换 。 基金 转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换费 率 等 具 体 规定可以 由 基金管理人 届时 另 行 规定 并 公告 。 八、基金份额的 登记 、 系统 内转 托管和 跨系统 转 托管 1、 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 1)本基金的 份额 采 用分 系 统登记 的 原 则 。 场外 认 购 或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场 内 认 购 、 申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证券 账户 下 。 ( 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 中的基金 份额 既 可以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也 可以 直 接 申请 场 内 赎回 , 但 在本基金 封闭期 内, 不 可 申请 场 内 赎回 。 ( 3) 登记 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中的基金 份额 既 可以 直 接 申请 场外 赎回 , 但 在本 基金 封闭期 内, 不 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也 可以在办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后 , 通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转 至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 2、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1)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内 不 同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间 或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单位 ( 席 位 或交易 单 元 ) 之间 进 行 转 登记 的 行 为 。 ( 2)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变 更 办理基金 赎回 业 务的销售 机构 ( 网点 ) 时 ,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间不 能 通 存 通 兑 时 的,可办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 3)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变 更 办理 上 市 交易的 会 员单位 ( 席 位 ) 时 ,可办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3、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1)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和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 之间 进 行 转 登记 的 行 为 。 ( 2)本基金 跨 系 统 转 托 管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规定办理 。


























































































































基金合同 33 九、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具 体 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 发 布公告 或 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确定 。 十、基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非 交易 过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购 、 赎回 等基金交易 方 式, 将 一 定 数 量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 投资者基金 账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资者基金 账户 的 行 为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 司 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户 。 其中,“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形; “ 司 法 强 制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法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无 论 在 上述何 种 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应 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 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投资者的 条 件。 办理 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要 求 提供 的 相 关资 料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受 理 上述 情 况 下的 非 交易 过户 ,其他销售 机构 不得 办理 该 项业 务 。 十一、基金的 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 关依法 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 认 可的其他 情 况 下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权益 按 照 我 国法 律 法规、 监 管规 章 以及国 家 有权 机 关的 要 求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国 家 有权 机 关作 出 决 定 之 前 , 被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权益 先 行一并 冻 结 。 被冻 结 部 分 份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分 配 。 十二、本基金份额的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冻结 与 解冻,依据 相关法律法 规 ,并按照 本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等 相关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


























































































































基金合同 3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简 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地 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定 代 表 人 : 陈勇胜 设 立 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及 批 准 设 立文 号 :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 基 字 [1998]5号 组织形 式 :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 壹 亿 壹千 万 元 人民 币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话 : ( 021) 38561600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依法 募集 基金 ; ( 2)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 根 据 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 并 管理基金 财产 ; (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 批 准的其他 费 用 ; ( 4)销售基金 份额 ; ( 5)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6)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 规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 律 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 管 部门 , 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7)在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金 代 销 机构 , 对 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


























































































































基金合同 35 ( 9) 担任 或 委 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10)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 规定 决 定基金 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 11)在《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与 赎回申请 ; ( 12)在 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整 《 业 务规 则》, 决 定和 调整除调 高 管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基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 式 ; ( 13)依照法 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 生 的权利 ; ( 14)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行 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 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 16) 选择 、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 ( 17)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依法 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 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如认 为基金 代 销 机构 违 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及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2)办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格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6) 除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 托 第 三 人运作基金 财产 ;


























































































































基金合同 36 (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的 监 督; ( 8) 采 取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 价 格 ; ( 9) 进 行 基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 11) 严 格 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 信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 12)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 配 基金 收 益 ; ( 14) 按 规定 受 理 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5)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 规定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年 以 上 ; ( 17)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 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间 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 资 料 , 并 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 变现 和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 (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务,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基金合同 37 ( 22)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 为 承担 责 任 ; 但因 第 三 方 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受 到 损失 , 而 基金管理人 首 先 承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 第 三 方 追 偿 ; (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 他法 律行 为 ; (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因募集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和 费 用, 将 已 募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存 款 利息在基金 募集 期 结束后 30日 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 人 ; ( 25)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6) 建 立并 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法 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 简 况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成立时间 : 1984年 1月 1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和 批 准 设 立文 号 : 国务 院 《关 于 中国人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职 能 的 决 定》(国 发 [1983]146号)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334,018,850,026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人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 1998】 3 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基金合同 38 ( 2)依《基金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 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其他 收 入; ( 3)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及国 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4)以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5)以基金 托 管人 名 义 开 立 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 ,用 于 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 6)以基金的 名 义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负 责 基金投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 及资金的 清算 ; ( 7) 提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8)在基金管理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9)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 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的 不 同的基金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 管理, 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除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 不得 利用基金 财 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6) 按 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 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8) 复 核 、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基金合同 39 格 ; ( 9)办理与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 10)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 措 施 ; ( 11)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年 以 上 ; ( 12) 建 立并 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 ( 14)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5) 按 照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 照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17)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 变现 和 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银 行监 管 机构 ,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 ( 20) 按 规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按 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利益 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 21)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2)法 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 依 据 《基金合同》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合同 40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 上 书 面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但 在本基金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 LOF) 前 ,估值优 先 、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份 基金 份额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仅 在其 份额 类 别 内 拥 有同等的权益 。 1、 根 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 于 : ( 1)分 享 基金 财产收 益 ; (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 3)依法 申请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 4) 按 照规定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阅 或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 7)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 损 害 其合法权益的 行 为依 法 提 起 诉讼 ; ( 9)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 于 :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缴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款 项 及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 用 ; ( 3)在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 任 ; (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 动 ; ( 5) 返还 在基金交易 过 程 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 代 销 机构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6)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7)法 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


























































































































基金合同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 共同 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 1、在 封闭期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审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估值优 先 、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独 立 进 行表 决 。 估值优 先 、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份 基金 份额 在其 份额 类 别 内 拥 有同等的投票权 。 2、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 满 足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自 动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按 其 所 持上 市开放 式基金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享 有 相应 的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 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 由之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3)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但 本基金 封闭期 到 期 后 转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除 外;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 ; ( 6) 变 更 基金 类 别 ;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 并 ; ( 8) 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 ( 9) 变 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1)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下同)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议 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 一 事 项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在 封闭期 内,依 据 本基金合同 享 有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提议 权、自 行 召 集 权、 提 案 权、 新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提 名 权的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类 似 表述均 指 “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各 自的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合同 42 ( 12) 对 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其他事 项 ; ( 13)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事 项 。 2、以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法 律 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的 收取 ; ( 3)在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 ; ( 4)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推 出新 业 务或 服 务 ;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 代 销 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定的范 围 内 调整 有关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 管等 业 务的规则 ; ( 6) 因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动而 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修改 ; ( 7)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 发 生变 化 ; ( 8) 除 按 照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会 议 召 集 人及 召 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3、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自 行 召 集。 4、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 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基金合同 43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5、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合 计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得 阻碍 、 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 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时间 、 通知 内 容 、 通知 方式 1、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于会 议 召 开 前 35天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载 明以下内容 :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会 议 形 式 ; ( 2) 会 议 拟 审议 的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形 式 ; ( 3)有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 4) 授 权 委 托 书 的内容 要 求 ( 包括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 达 时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 文件 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续; ( 7)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其他事 项 。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和 表 决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 见 提 交的 截 止 时间 和 收取 方 式 。 3、 如 召 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基金 托 管人,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基金合同 44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 会 议 的 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可 通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方 式 由会 议 召 集 人确定, 但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1、 现 场 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托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核对 ,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在权利 登记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2、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系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 对表 决 事 项 的投票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现 场 方 式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提 交 至 召 集 人 指 定的 地 址 或 系 统 。 通 讯 开 会应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现 场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有 效 : ( 1)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规定 公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前 公 布 2次 相 关 提示 性 公告 ; ( 2)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规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 集 人在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 证 机 关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的 方 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表 决意 见 ;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取表 决意 见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 3)本人 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合同 45 所 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不 小 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出 具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 表 他人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托出 具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法 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 ( 5) 会 议 通 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五、 议 事 内 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 案 权 议 事内容为关 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 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他事 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 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也 可以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 少 30天 前 提 交 召 集 人 并由 召 集 人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日 30天 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得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 议 事内容 进 行表 决 。 召 集 人 对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0天 前 公告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以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 1)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对于 提 案 涉 及事 项 与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 当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上 进 行 解释 和 说 明 。


























































































































基金合同 46 ( 2)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 人可以 对 提 案 涉 及的 程 序 性 问题做 出 决 定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单 独 或合 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 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月 。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除 外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原 有 提 案 进 行修改 , 应 当 最 迟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 公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延 并 保证 至 少 与 公告 日 期 有 30日 的 间 隔 期 。 2、 议 事 程 序 (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定和 公 布 监 票人, 然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不出 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 证号 码 、 住 所地 址 、 持 有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等事 项 。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个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表 决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议 。


























































































































基金合同 47 六、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但 在 封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审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估值优 先 、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独 立 进 行表 决 , 且 估值优 先 、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份 基金 份额 在其 份额 类 别 内 拥 有同等的投票权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分为 一 般 决议 和 特 别决议: 1、 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过 方 为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项所 规定的 须 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 项 以 外 的其他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议 的 方 式 通过 。但 在 封闭期 内, 一 般 决议 须 同 时经 参 加 大 会 的估值优 先 、估值 进 取 各 自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过 方 为有 效。 2、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过 方 为有 效。但 在 封闭期 内, 特 别决议 须 同 时经 参 加 大 会 的估值优 先 、估值 进 取 各 自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 方 为有 效。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有 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名 方 式 进 行 投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充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规定的确 认 投资者 身份文件 的 表 决 视 为有 效出 席 的投资者,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定的 表 决意 见 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七、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 1) 如 大 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是 基金管


























































































































基金合同 48 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大 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担任监 票 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 的, 不 影响 计 票的 效 力 。 ( 2) 监 票人 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 新 清 点结 果 。 ( 4) 计 票 过 程 应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大 会 的, 不 影响 计 票的 效 力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和 表 决 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议 , 召 集 人 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或者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议 自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 准或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 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之 日起 2个工 作 日 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议 。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金合同 49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的情 形 ( 一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的情 形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止: 1、 被 依法 取 消 基金管理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解 任 ; 3、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 4、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 。 ( 二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的情 形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1、 被 依法 取 消 基金 托 管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解 任 ; 3、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 4、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 名 : 新任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 托 管人或 由 代 表 10%以 上 ( 含 10%)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在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止 后 6个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基金管理人 形 成 决议 , 该决议 需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2/3以 上 ( 含 2/3) 表 决 通过; 3、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 新任 基金管理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 4、 核 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选 任 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 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在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后 2日 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 6、交 接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止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 业 务资


























































































































基金合同 50 料 ,及 时 向 临 时 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 业 务的 移 交 手续 , 临 时 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接收。新任 基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 基金资 产 总 值 ;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止 的, 应 当 按 照法 律 法规规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审计 , 并 将 审计 结 果 予 以 公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8、基金 名 称 变 更 :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任 或 新任 基金管理人 要 求 , 应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金 名 称中与 原 基金管理人有关的 名 称 字 样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 名 : 新任 基金 托 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或 由 代 表 10%以 上 ( 含 10%)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持 有人 提 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在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后 6个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 形 成 决议 , 该决议 需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2/3以 上 ( 含 2/3) 表 决 通过; 3、 临 时 基金 托 管人 : 新任 基金 托 管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人 ; 4、 核 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的 决议 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5、 公告: 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后 2日 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 6、交 接 :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的, 应 当 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理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 业 务的 移 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 管人或者 临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及 时接收。新任 基金 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基金资 产 总 值 ;


7、 审计: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的, 应 当 按 照法 律 法规规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审计 , 并 将 审计 结 果 予 以 公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 时 更换 1、 提 名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时更 换 , 由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更 换 分 别 按上述 程 序 进 行 ;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依照有关规定 予 以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基金合同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 托 管 协议 。 订立托 管 协议 的 目 的 是 明确基金 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投资运作、 净 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披露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事 宜 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 责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 登记 一、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业 务 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资者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二、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 办 理 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业 务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 托 的其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办理 。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 务的, 应 与 代 理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 理 机构 在投资者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 份 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 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权利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享 有以下权利 : 1、 取得 注册登记 费 ; 2、 建 立 和管理投资者基金 账户; 3、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 户 资 料 、交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4、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 对 注册登记 业 务的办理 时间 进 行 调整 , 并 依 照有关规定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公告 ;


























































































































基金合同 52 5、法 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义务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承担 以下义务 : 1、 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理本基金 份额 的 注册登记 业 务 ; 2、 严 格 按 照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 办理本基金 份额 的 注册登 记 业 务 ; 3、保 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及 相 关的 申购 与 赎回 等 业 务 记 录 15年 以 上 ; 4、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 信息 负 有保 密 义务,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务 对 投资者或基金 带 来 的 损失 , 须承担相应 的 赔偿 责 任 ,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形 及法 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除 外; 5、 按 《基金合同》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为投资者办理 非 交易 过户 业 务、 提供 其他 必 要 的 服 务 ; 6、 接受 基金管理人的 监 督; 7、法 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基金合同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坚 持价 值投资的理 念 , 力争 在有 效 控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实 现 基金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依法 发 行 、 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 它 金 融 工 具 。若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范 围 。 其中, 封闭期 内股票投资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100%,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现 金、权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 种占 基金资 产 的 0%-40%。 封闭期 届 满 ,本基金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股票投资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95%;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现 金、权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以及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 种占 基金资 产 的 5%-40%,其中,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后 保 留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的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 当法 律 法规的 相 关规定 变 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上述 资 产 配 置 比例 进 行适 当 调整 。 三、投资理 念 坚 持价 值投资理 念 和估值优势 原 则, 采 用“自 上 而 下”与“自下 而 上 ” 相 结 合的分 析 方 法, 精 选具 有 竞 争力 及估值优势的优 质 公 司 , 通过 科学 的 组 合管理,实 现 投资 目 标 。 四、投资 策略 1、资 产 配 置


























































































































基金合同 54 本基金的资 产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通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国 家 财 政 和 货币政 策 、国 家 产 业政 策 以及资本 市 场 资金 环 境 , 重 点 考 察 市 场 估值 水 平, 使 用 联 邦 ( FED) 模 型和 风险收 益规 划 模 型,确定 大类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 1) 联 邦 模 型( Fed model) 本基金 使 用 联 邦 模 型分 析 市 场 PE与国 债 收 益 率 之间 的关 系 , 判断 我 国股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的估值 水 平 是 否 高 估或 低 估,为 配 置 债 券和股票的 比例 提供 了 客 观 的 标 准 。 本基金在 该 资 产 配 置 模 型中 使 用 7年 国 债 到 期 收 益 率 与 剔 除 PE为 负 和 大 于 100的 个 股的平 均 市 盈 率 倒 数 之 差 来 判断 债 券 市 场 与股票 市 场 的 相对 投 资 价 值 。 ( 2) 风险收 益规 划 模 型 利用 联 邦 模 型的 结 果 ,同 时 结 合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国 家 财 政 和 货币政 策 、 国 家 产 业政 策 以及资本 市 场 资金 环 境 、证券 市 场 走 势的分 析 , 预 测 未 来 一 段 时间 内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股票 市 场 的 风险 与 收 益 水 平, 结 合基金合同的资 产 配 置 范 围 , 借助 风险收 益规 划 模 型, 得 到 一 定 阶 段 股票、 债 券和 现 金资 产 的 配 置 比例 。 2、 行 业配 置 本基金的 行 业配 置 主 要 利用 ROIC的 持 续 性 以及 周 期 性 规 律 , 来 优 化 配 置 相 应 的 行 业 。 ROIC,投资资本 回 报率 , 是 评 估资本投 入 回 报 有 效性 的 常 用 指 标 。 该 指 标 主 要 用 于 衡 量 企 业 运用 所 有 债 权人和股 东 投 入 为 企 业 获 得 现 金 盈 利的 能力 , 也 用 来 衡 量 企 业 创 造 价 值的 能力 。 在 宏 观 经 济 处 于 周 期 底 部 阶 段 时 , 应 选择 ROIC低于 其 长 期 平 均 水 平 较多 的 的 行 业进 行 超 配 ,分 享经 济 复 苏 时行 业 盈 利 能力 恢复 所 带 来 的 收 益 ; 在 宏 观 经 济 处 于 周 期 顶 部 阶 段 时 , 应 选择 低 配 ROIC明 显 高 于 其 长 期 平 均 水 平的 行 业 ,规 避 经 济 回 落 时行 业 盈 利 快速 下 滑 的 风险。 3、 个 股 选择 策 略 本基金的 个 股 选择 主 要 采 取 “自下 而 上 ”的 策 略 。 通过 对 企 业 的基本 面 和 市 场竞 争 格 局 进 行 分 析 , 重 点 考 察 具 有 竞 争力 和估值优势 上 市公 司 股票,在实 施 严 格的 风险 管理 手段 的基 础上 , 获 取持 续 稳 定的 经风险 调整 后 的合理 回 报 。 第 一 步 ,利用“ 企 业 竞 争力 模 型”, 对上 市公 司 的资 源 基 础 竞 争力 、 经 营 过 程 竞 争力 、 业绩 表 现 竞 争力 进 行 总体 评 价 , 筛 选具 有 竞 争力 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 构 成 具 有 竞 争力 优势的股票 池 。


























































































































基金合同 55 企 业 竞 争力 模 型的 主 要指 标 体 系 : ( 1)资 源 基 础 指 标 : 包括 企 业 总 资 产 、 净 资 产 、人 力 资 源 数 量 和 质 量 等 指 标 ; ( 2) 经 营 过 程 指 标 : 包括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存货 周 转 率 、 成 本 控制 水 平等 体 现 经 营 管理 水 平的 技术 指 标 ; ( 3) 业绩 表 现指 标 : 包括 利 润 总 额 、 净 利 润 率 、 市 场 份额 、 净 资 产收 益 率 等 财 务 指 标 。 本基金 采 用 主 观 赋 权法, 对上述 指 标 进 行 加 权, 得出上 市公 司竞 争力 综 合 排 名 。 第 二 步 , 通过 相对价 值 评 估, 选择 价 值 被 低 估 上 市公 司 , 形 成 优 化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 在 企 业 竞 争力 股票 池 范 围 内,本基金利用 相对价 值 评 估, 形 成 可投资的股票 组 合 。相对价 值 评 估 主 要 运用国 际 化 视野 , 采 用 专 业 的估值 模 型,合理 使 用估值 指 标 , 选择 其中 价 值 被 低 估的 公 司 。 具 体 采 用的 方 法 包括 股息 贴 现 模 型、自 由 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 市 盈 率 法、 市 净 率 法、 PEG、 EV/EBITDA等 方 法 。 第 三 步 ,实 地调 研 。 公 司 投资 研究 团 队 将 实 地调 研 上 市公 司 , 深入 了 解 其 管理 团 队 能力 、 企 业 经 营 状 况 、 重 大 投资 项目进 展 以及 财 务 数 据 真 实 性 等 。 第 四 步 , 构 建 投资 组 合 。 本基金 将 在 案 头 分 析 和实 地调 研 的基 础上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在 构 建 投资 组 合 过 程 中,本基金 还 将注 重 投资 对 象 的交易 活 跃 程 度 ,以 保证 整 体组 合 具 有 良好 的 流动 性。 4、 债 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 债 券资 产 投资 主 要 以 长 期 利 率 趋 势分 析 为基 础 , 结 合中 短 期 的 经 济 周 期 、 宏 观 政 策 方 向 及 收 益 率 曲线 分 析 , 通过 债 券 置 换 和 收 益 率 曲线 配 置 等 方 法, 实 施 积极 的 债 券投资管理 。 5、权证投资 策 略 对 权证的投资 建 立 在 对 标 的证券和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分 析 的基 础之上 , 主 要 用 于 锁 定 收 益和 控制 风险。 ( 1) 考 虑 标 的股票合理 价 值、 标 的股票 价 格、 行 权 价 格、 行 权 时间 、 行 权 方 式、股 价 历 史 与 预 期 波 动率 和 无 风险收 益 率 等 要 素 ,估 计 权证合理 价 值 ; ( 2) 计算 权证合理 价 值与其 市 场 价 格 间 的 差幅 以及权证合理 价 值 对 定 价 参 数 的 敏感 性 ,为权证的 具 体 操 作 提供 依 据 。 6、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基金合同 56 对 各 档 次 资 产 支 持 证券利 率 敏感 度 进 行 综 合分 析 。 在 给 定 提 前 还 款率 下,分 析 各 档 次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收 益 率 和 加 权平 均 期 限 的 变 化 情 况 。 五、投资限 制 ( 一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证券 ; 2、 向 他人 贷 款 或 提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 , 但 国务 院 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者 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或 债 券 ; 6、 买卖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发 行 的证券或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证券 ; 7、 从 事内 幕 交易、 操纵 证券 价 格及其他 不 正 当的证券交易 活 动 ; 8、当 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规、中国证 监会 及《基金合同》规定 禁 止 从 事的其 他 行 为 。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 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受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 二 )投资 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循 以下 限 制 :


a、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 的股票,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b、本基金与 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c、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d、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5%,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证的 市 值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 超过 该 权证的 10%。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遵 从 其规定 ; e、 封闭期 后 现 金或 到 期 日 不 超过 1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基金合同 57 f、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本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起 3个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g、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i、本基金 财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购 , 所申 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 量 不得 超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票的 总 量 ; j、本基金 不得 违 反 《基金合同》关 于 投资范 围 和投资 比例 的 约 定 ; k、 相 关法 律 法规以及 监 管 部门 规定的其 它 投资 限 制 。 《基金法》或其他有关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的,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 不受上述 限 制 。 由于 证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或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但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 准 。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六、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 :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 80%+中证 全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20% 选择该业绩 比 较 基准, 是 基 于 以下 因 素 : (1) 沪 深 300指 数 编 制 合理、 透 明,有 一 定 市 场 覆盖 率 , 并 且 不 易 被 操纵 ;


(2) 沪 深 300指 数 编 制 和 发 布 有 一 定的 历 史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市 场 影响 力 ;


(3) 沪 深 300指 数 是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共同 推 出 的 沪 深 两 个 市 场 第 一 个统 一 指 数;


(4) 中证 全债 指 数 是 中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和 沪 深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的 跨 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该指 数 的 样 本 由 银 行间 市 场 和 沪 深 交易 所市 场 的国 债 、金 融债 券及 企 业 债 券 组 成 ,为 债 券投资者 提供 投资分 析 工 具 和 业绩 评 价 基准 。 基 于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 和投资 比例 , 选 用 上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 能 够 真 实、 客观


























































































































基金合同 58 地 反 映 本基金的 风险收 益 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或者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 市 场 上出 现 更 加 适 合用 于 本基金的 业绩 基准的股票 指 数 时 ,本基金可以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 并 及 时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 基金资 产 整 体 运作 来 看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资 产 整 体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险均 较 高 , 属 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高 风险 品 种 ,理 论 上 其 风险收 益 水 平 高 于 混 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 场 基金 。 从 本基金 所 分离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来 看 , 由于 基金 收 益分 配 的 安排 ,估值优 先 份额 将 表 现 出低风险 、 收 益 相对 稳 定的 特 征 ; 估值 进 取份额 则 表 现 出 高 风险 、 收 益 相对 较 高 的 特 征 。 八、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利的 处 理 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 市公 司 的 经 营 管理 ; 2、有利 于 基金资 产 的 安全 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 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权利,保护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 4、基金管理人 按 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 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 九、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根 据 届时 有 效 的有关法 律 法规和 政 策 的规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基金合同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 指购 买 的 各类 证券及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息和基金 应收 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 1、 银 行 存 款 及其 应 计 利息 ; 2、 结 算备 付 金及其 应 计 利息 ; 3、 根 据 有关规定 缴纳 的保证金及其 应收 利息 ; 4、 应收 证券交易 清算 款 ; 5、 应收 申购 款 ;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 调整 ; 7、 债 券投资及其估值 调整 和 应 计 利息 ;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 调整 ;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 调整 ; 10、其他资 产 等 。 二、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 价 值 。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资金 结 算 账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金的资金 结 算业 务, 并 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报 中国人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 机构 和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财产 , 并由 基


























































































































基金合同 60 金 托 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和基金 代 销 机构 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行 使 请 求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 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得相 互 抵 销 。


























































































































基金合同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 估值 一、估值 目 的 基金资 产 估值的 目 的 是 客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是 否 保值、 增 值,依 据 经 基金资 产 估值 后 确定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而 计算 出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 赎回 价 格的基 础。 二、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 为 相 关的证券交易 场 所 的 正常 营 业 日 以及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 业 日 。 三、估值 对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股票、 债 券、权证和 银 行 存 款 本息等资 产 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基金管理人 完 成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章 以 书 面形 式 加 密传真 至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基金管理人 传真 的 书 面 估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 核 与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对 同 时 进 行。 五、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 以下 方 式 进 行 估值 : 1、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的估值 ( 1)交易 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括 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 日 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可 参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基金合同 62 ( 2)交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估值,估值 日 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可 参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 3)交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 4)交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 于 未 上 市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 该 日 无 交易的,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 2) 首次 公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 3) 首次 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同 一 股票在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 机构 或 行 业协 会 有关规定确定 公 允 价 值 。 3、 因持 有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权, 从 配 股 除 权 日起到 配 股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值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于 配 股 价 , 则估值为 零 。 4、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5、同 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易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6、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上述 方 法 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基


























































































































基金合同 63 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估 值 。 7、 相 关法 律 法规以及 监 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 规定估值 。 根 据 《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一致 的 意 见 , 按 照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 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3位 , 小 数点后 第 4位 四舍五 入 。 当估 值或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当估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 基金估值 错 误 给 投资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 其 承担 的 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 人 追 偿 。 关 于 差 错 处 理,本合同的当事人 按 照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 、 或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 身 的 原因 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他当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由于 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当事人(“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则 属 不 可 抗力 , 按 照下 述 规 定 执 行。 由于不 可 抗力 原因 造 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处 理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力 原因出 现 差 错 的当事人 不对 其他当事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但因 该 差 错 取得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仍 应 负 有 返还 不 当 得 利的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基金合同 64 ( 1)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担 ; 由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 承担相应 赔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 方 应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 确 认 ,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致 有关当事人的 直 接 损失负 责 , 不对间接 损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 接 当事人 负 责 , 不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 当 得 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 方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范 围 内 对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的权利 ;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差 错 调整 采 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形 的 方 式 。 (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为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原因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 人 负 责向 差 错 责 任 方 追 偿 。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当事人 未 按 规定 对受 损 方进 行 赔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 行 或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担 了赔偿 责 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当事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 法 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关的当事人 应 当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因 , 列 明 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基金合同 65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或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或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进 行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 修改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 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 确 认 ;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七、 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 场 所 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 2、 因不 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资 产价 值 时 ; 3、法 律 法规规定、中国证 监会认 定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形 。 八、 特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估值 方 法的第 6项进 行 估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差 不 作为基金 资 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 2、 由于 证券交易 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基金合同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与基金 相 关的信息披露 费 用 ; 4、《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与基金 相 关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基金的证券交易 费 用 ; 7、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按 照国 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 定,可以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他 费 用 。 本基金 终止清算 时 所 发 生费 用, 按 实 际 支 出额 从 基金 财产 总 值中 扣 除 。 二、基金 费用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25%的 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 天数


























































































































基金合同 67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 期 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 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7项费 用, 根 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三、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下 列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与基金运作 无 关的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基金合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包括但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息披露 费 用等 费 用 ; 4、其他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定 不得 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 后 ,可 根 据 基金 发 展 情 况 调整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销售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调 高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或基金销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或基金销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公告 。 五、基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体 ,其 纳 税 义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规 执 行。


























































































































基金合同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息 收 入 、投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和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 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 孰 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 则 1、本基金在 封闭期 内及 封闭期 届 满 时 , 收 益分 配 应 遵循 下 列 原 则 : (1)在 封闭期 内,本基金 不 单 独 对 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进 行收 益分 配 ; (2)在 封闭期 届 满 , 按 照《基金合同》第 三 部 分关 于 封闭期 末 收 益分 配 规则 与 封闭期 末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的 约 定, 单 独 计算 出 估值优 先 与估值 进 取份额 各 自 的 份额 净 值 并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实 现 应得收 益 ; (3)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2、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并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 收 益分 配 应 遵循 下 列 原 则 : ( 1)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每年 收 益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4次 , 每 次 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得低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个月 可 不 进 行收 益分 配 ; ( 2) 场外 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登记 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的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 收 益分 配方 式 是 现 金分 红;


( 3) 场 内 认 购 /申购 和 上 市 交易的基金 份额 ,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 的


























































































































基金合同 69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式 只 能 为 现 金分 红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 能 选择 其他的分 红 方 式, 具 体 权益分 配 程 序 等有关事 项 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和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相 关规定 ; ( 4)基金 收 益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不 能 低于 面 值 ;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 面 值 ; ( 5)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 ) 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个工 作 日; ( 6) 每 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 权 ; ( 7)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 方 案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施 本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在 2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金 收 益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续 费 用 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 支付 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续 费 用 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可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基金合同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基金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3、基金 核 算 以人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以人民 币元 为 记账单位;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关 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有关规定 编 制 基金 会 计 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基金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需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基金合同 71 第十九部分


封闭期 届满 与基金份额 转 换 一、封闭期 届满 后 基金的 存续 形 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 满 三年 后 , 满 足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存 续条 件 ,本 基金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自 动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基金 名 称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本基金在 封闭期 届 满 后 , 按 照《基金合同》在 封闭期 内的 收 益分 配约 定分 别 对 估值优 先 份额 和估值 进 取份额 计算封闭期 末 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 以 各 自的 份额 净 值为基 础 , 按 照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 转换 为同 一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的 份额。 本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份额 后 ,基金 份额 仍 将 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 二、封闭期 届满 后 的份额 转 换规则 1、 对 投资者 认 购 或 通过 上 市 交易 购 买 并持 有 到 期 的 每 一份 估值优 先 份额 和 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在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后 , 按 照《基金合同》 所约 定的资 产收 益分 配 规定分 别计算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封闭期 末 净 值, 并 以 各 自的 份额 净 值为 基 础 , 按 照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 转换 为同 一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的 份额。 无 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单 独 持 有或同 时持 有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份额 , 均 无 需 支付 转换 基金 份额 的 费 用 。 2、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的 封闭期 末 份额 转换 ( 1) 转换 日 确定 本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转换 日 为《基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三年 封闭期 末 对应 日 。如 该 对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封闭期 到 期 日 顺延 到 下 一 个工 作 日 。 转换 日 确定 日 期 , 届时 见 基金管理人 公告 。 ( 2) 转换方 式及 份额 计算 本基金 封闭期 末 转换 日日 终 ,基金管理人 将根 据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 额 转换 比例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转换 日登记 在 册 的基金 份额 实 施转换 。 转换 后 ,估 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 份额 数 按 照 转换 规则 将 相应 增 加 或 减少 。 本基金 封闭期 末 转换 日 T 的 份额 净 值 计算 见 《基金合同》第 三 部 分 。 估值优 先 基金 份额 和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转换公 式为 :


























































































































基金合同 72 估值优 先 转换 后 基金 份额 数 = 转换 前 估值优 先 基金 份额 数 × T 日 估值优 先 基金 份额 净 值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估值 进 取 转换 后 基金 份额 数 = 转换 前 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数 × T 日 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净 值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其中, 转换 后 基金 份额 数 , 场外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2 位 , 场 内保 留 到 整 数位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8 位 , 采 用 循 环 进 位 的 方 法分 配 因 小 数点 运 算 引 起 的 剩 余 份额。 3、基金 转换 日 当 日 及 后续 申购 与 赎回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在 转换 日 ( 如 非 工 作 日 ,则 顺延至 工 作 日 ) 后 不 超过 30 天 开放 申购 、 赎回业 务, 转换 日后 的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以 申购 、 赎回 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申购 份额 、 赎回 款 项 。份额 转换 后 的本基金 开放 份额 申购 、 赎回 日 期 , 届时 见 基金管理人 公告 。 在 转换 日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将 在 转换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基 础上 变 动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 价 格 将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转换 后 的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的 具 体 操 作办法 见 本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或基金管理人的 相 关 公告 。 三、封闭期 届满 后 基金的投资管理 1、 封闭期 届 满 , 如 本基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则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 程 序 、投资 策 略 、投资理 念 、投资范 围 不 变 ; 2、 封闭期 届 满 后 , 如 本基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 则本基金的有关投资 限 制继 续符 合《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并 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四、封闭期 届满 的公 告 1、 封闭期 届 满 时 ,在 符 合本基金 存 续条 件 下,本基金 将 继 续 存 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依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就 本基金 继 续 存 续 的 相 关事 宜 进 行 公告 ; 2、 封闭期 届 满 时 ,本基金 将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基金管理人 将 在 临 时 公告 或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公告 相 关规则 。 基金管理人可以 修改相 关规则, 并 将 在 临 时 公告 或 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公告 ; 3、在 封闭期 到 期 前三十 个工 作 日 ,基金管理人 还 将 进 行 提示 性 公告 。


























































































































基金合同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 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等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自 然 人、法人和其他 组 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信息的 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的基金信 息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 式 查阅 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的信息资 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 诺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 有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 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2、 对 证券投资 业绩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 益或者 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 5、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的 祝贺 性 、 恭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 监会 禁 止 的其他 行 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信息 应 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保证 两种 文 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的,以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信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 别说 明 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民 币 元 。


























































































































基金合同 74 五 、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 ( 一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3日 前 , 将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1、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 产 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月 结束 之 日起 45日 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 的 15日 前 向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 报 送 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 说 明 。 2、《基金合同》 是 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 项 权利、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基金 产 品 的 特性 等 涉 及基金投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 项 的法 律文件。 3、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 的法 律文件。 ( 二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三 )《基金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基金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 生 效 公告 。 ( 四 ) 上 市公告书 基金 份额 获 准在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基金 份额上 市 交 易 3 个工 作 日 前 , 将 上 市公告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五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1、在本基金 封闭期 间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在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两类 份额 开 始 上 市 交 易 前 ,基金管理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基金合同 75 的基金 份额 的 参考 净 值 ; 在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上 市 交易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上 市 的证券交易 所 、基金销售 网点 以及其他 媒 介 ,在 每 个 交易 日 的 次 日 披露基金 份额 净 值、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和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两类 基金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定的 市 场 交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两类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基金 托 管人 对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的 参考 净 值、 封闭期 届 满 时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折 算 及 相 关披露内容 进 行 复 核。 2、在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并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 在 开 始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及其他 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 场 交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基金合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 载 明基金 份 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投资者 能 够 在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查阅 或者 复 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 ( 七 )基金定 期 报 告 ,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 日起 9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起 6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起 15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


























































































































基金合同 76 报 告 , 并 将 季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 足 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者 年 度 报 告 。 基金定 期 报 告 在 公开 披露的第 2个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 ( 八 ) 临 时 报 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当在 2日 内 编 制临 时 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 前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 件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法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其 出 资 比例 发 生变 更 ; 7、基金 募集 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及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发 生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业 务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 11、 涉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 务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 管 部门 的 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 总 经 理及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事 项 ; 15、基金 收 益分 配 事 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提 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 率 发 生变 更 ;


























































































































基金合同 77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 变 更 基金销售 机构 ; 20、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 及其 收 费方 式 发 生变 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4、本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请 后 重 新接受 申购 、 赎回 ; 26、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九 ) 澄 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或者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可 能 对 基金 份额价 格 产 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 澄 清 , 并 将 有关 情 况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 并 自 生 效之 日起 2个工 作 日 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不 依法 履 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 ( 十 一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息披露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 应 当 符 合中国证 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


























































































































基金合同 78 定, 对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 格、 基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露的 相 关基金信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金管理人 出 具书 面 文件 或者 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在 指 定 报刊 中 选择 披露信息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在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披露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 需 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信息, 但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得 早 于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披露信息,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 当 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 文件 的 存放 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 众 查阅 、 复 制 。 基金定 期 报 告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公 众 查阅 、 复 制 。


























































































































基金合同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 的 变 更 1、以下 变 更 《基金合同》的事 项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过 : ( 1)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2)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3)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但 本基金 封闭期 到 期 后 转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 LOF) 除 外;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 ; ( 5) 变 更 基金 类 别 ; ( 6) 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 ;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 并 ; ( 8) 变 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 9) 终止 《基金合同》 ; ( 10)其他可 能 对 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事 项 。 但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法 律 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的 收取 ; ( 3)在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 ( 4)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推 出新 业 务或 服 务 ;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 代 销 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定的范 围 内 调整 有关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 管等 业 务的规则 ; ( 6) 因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动而 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修改 ; ( 7)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 发 生变 化 ; ( 8) 除 按 照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合同 80 的以 外 的其他 情形 。 2、关 于 《基金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应 在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后 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 》 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在 6个月 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接 的 ; 3、《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 相 关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 情 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 事 由之 日起 30个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中国证 监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资格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法 进 行必 要 的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值和 变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基金合同 81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期 限 为 6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若 在 封闭期 届 满 前 基金合同 终止 ,则本基金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根 据 前 述 “ 虚拟 清算 ”的 原 则 计算 并 确定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别 应得 的 剩 余 资 产 比例 , 并 据 此 比例 对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 取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进 行 剩 余 基金资 产 的分 配 。 若 在 封闭期 届 满 , 即 本基金 转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基金合同 终止 , 则本基金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5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进 行 公告 。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 册及 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基金合同 82 第二十二部分


业 务规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遵 守 《 业 务规则》 。《 业 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制 订 , 并由 其 解释 与 修改。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因《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 违约 行 为造成《 基金合同 》 不能 履 行 或者 不 能 完全履 行的 ,由 违约 的一 方 承担 违约责任 ;如属《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双 方 或 多 方 当事人的 违约 , 根 据 实际 情况 ,由 违约方 分 别 承担各自 应 负 的 违约责任 。 但是 发 生 下 列 情况 , 当事人可 以 免 责 :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或当 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规 的作为或 不 作为 而 造 成 的 损失 等 ; 2、基金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 则 而 行 使 或 不行 使 其投 资权 而 造 成 的 损失 等 ; 3、 不 可 抗力 。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 履 行 各自 职 责 的 过 程中 , 违 反《 基金 法 》 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损害 的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 为 依 法 承担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 当 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 对 损失 的 赔偿 , 仅 限 于直接损失 。 三、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最 大限 度 地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 下 , 《 基金合同 》 能 够继 续 履 行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非 违约方 当事人 在 职 责 范围 内 有义务及 时 采 取 必要 的 措施 , 防 止 损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适 当 措施 致 使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的 , 不 得就扩 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 损失扩 大 而 支出 的合理 费用 由 违约方 承担 。


























































































































基金合同 83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 的 处 理和 适用 的 法律 各 方 当事人同 意 ,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 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 切 争 议 ,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应 提 交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 当 事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 中国法 律 管 辖 。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 是 约 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关 系 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 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双 方 盖 章 以及 双 方 法定 代 表 人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集 结束后 经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2、《基金合同》的有 效 期 自其 生 效之 日起 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之 日 止 。 3、《基金合同》自 生 效之 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 各 方 当事人 具 有同等的法 律 约 束 力 。 4、《基金合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关 监 管 机构 一 式 二 份 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各 持 有 二 份 , 每 份 具 有同等的法 律效 力 。 5、《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的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查阅 ; 投资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基金合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内容 应 以《基金合同》 正 本为准 。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 事 项 《基金合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 各 方 按 有关法 律 法规 协 商 解决 。


























































































































基金合同 84 本 页 无 正 文 ,为本基金基金合同 签 字 页 。 《基金合同》当事人 盖 章 及其法定 代 表 人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签 订 地 、 签 订 日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章 ) 法 定代表 人 或 授 权 代表 :


























( 签字 )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章 ) 法 定代表 人 或 授 权 代表 :


























( 签字 ) 签订 地点 :中国 北京 签 订 日 :二 〇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