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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估值(160212)

国泰估值: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 1月


2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但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 LOF)前,估值优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 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料 ;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 行 为依 法 提起诉讼 ; ( 9)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遵守 《基金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 (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 有限 责任 ; ( 4)不 从事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 ( 5)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 代 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 6)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定;


3 ( 7)法 律 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 费用 ; ( 4) 销售 基金份额; ( 5)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 国 家 有关法 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益; ( 7)在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新 的基金 托管 人; ( 8) 选择 、 委托 、 更 换基金 代销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机构 的 相 关 行 为进 行监 督和处理 ; ( 9) 担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 条件 的 机构担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办 理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用 ;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 规定 决 定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案 ;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受 理 申 购 与赎回申请; ( 12)在 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整 《 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和 调整除调高 管理费 率 和托管费 率 之 外 的基金 相 关 费 率结 构和 收 费 方 式; ( 13)依照法 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 被 投资公 司 行使 股东 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权利; ( 14)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 融 资 融券 ;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6) 选择 、 更 换 律 师 事务所 、会 计师 事务所 、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 4 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 ( 17)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基金,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 中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如认 为基金 代销机构 违反 《基金合同》、 基金 销售 与 服 务代理 协 议 及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益; ( 2)办 理 基金 备案手续 ;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 投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 、 监 察 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 ( 6) 除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财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益,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 接 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 文 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 价 格 ; ( 9)进 行 基金会 计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报 告 ;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 11) 严 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 5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 受 理 申 购 与赎回申请,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 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 15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料 在规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的 公 开 资料 , 并 在 支付 合 理 成 本的 条件下 得 到 有关 资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 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 其 义务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 应 当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关基 金 事务 的 行 为 承担责任 ;但 因 第三 方 责任 导致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 先 承担 了 责任 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第三 方 追偿 ;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 义 ,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 实施 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因募集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和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存 款 利 息 在基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 30日 内 退 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定; ( 26) 建 立并 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定 期 或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 供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6 ( 27)法 律 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 准 的其他收 入 ;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对 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益; ( 4) 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账 户 ; ( 5) 以 基金 托管 人 名 义 开 立证 券 交易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易资 金清算; ( 6)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结 算有限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债 券 托管 账 户 , 负 责 基金 投资 债 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 金的清算; ( 7) 提议 召开或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在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 9)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有 并 安 全保 管 基金财产; ( 2) 设 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 合要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 宜 ; ( 3)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 、 监 察 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金财产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管 的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 人 自 有财产 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分 账 管理 , 保 证 不同基金 之 间 在 名册登记 、 账 户设置 、 资 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立 ; ( 4) 除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财 7 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益,不 得委托 第三 人 托管 基金财产; ( 5) 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 订 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6)按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 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 办 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 ( 7)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8) 复 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 ( 9)办 理 与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 ( 10) 对 基金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季 度 、 半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 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 是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施 ; ( 11) 保 存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 15年 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13)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 核 对 ; ( 14)依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 和 赎回 款项 ; ( 15)按照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参 加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和 银 行监管机构 ,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19)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 ( 20)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 8 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金利益 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定; ( 22)法 律 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 权 代表 共 同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 等的 投 票 权。 1、在 封闭 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 应 分别 由 估值优先、估值 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独立 进 行表决 。估值优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 投 票 权。 2、本基金 封闭 期 届满 , 满 足 基金合同约定的 存 续条件 ,本基金 无 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按其 所 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相应 的 投 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的, 应 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3)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 4)转换基金运作 方 式,但本基金 封闭 期到期 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除外 ; ( 5) 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的 报 酬标 准 ; ( 6) 变 更 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 并 ; ( 8) 变 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 略 (法 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9 ) 变 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 10)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 独 或合 计 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下 同)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 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封闭 期 内,依据本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 9 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提议 权、 自行 召 集 权、 提 案 权、 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提 名 权的 单 独 或合 计 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类 似 表 述均指“单 独 或合 计 持有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 各 自 的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 13)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 应 当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 2、 以 下 情况 可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后 修改 ,不 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 低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 ( 2)法 律 法规要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取; ( 3)在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 费 率 ; ( 4) 经 中国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推 出 新业 务 或 服 务 ; ( 5)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 代销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 托管 等 业 务 的规 则 ; ( 6)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对 《基金合同》进 行 修改 ; ( 7)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8) 除 按照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 应 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 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召 集 ; 2、基金 管理 人 未 按规定召 集 或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3、基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 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开的, 应 当 10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 集 。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 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召开。 5、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 独 或合 计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 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 配合,不 得 阻碍 、 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 的召 集 人 负 责 选择 确 定开会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记 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 人 应 于会 议 召开前 35天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 应 至少载明 以 下 内 容 : ( 1)会 议 召开的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 和 会 议 形 式;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 和表决 形 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 日 ; ( 4) 授 权 委托 书 的内 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 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 效 期 限等)、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 ( 5)会 务 常 设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电话 ; ( 6)出席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续 ; ( 7)召 集 人 需 要 通知 的其他 事项 。 2、 采 取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11 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 通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 采 取的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表决 意 见 提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 人为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 另 行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 人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 行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 行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拒 不 派代表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 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 式或 通 讯 开会 方 式召开。 会 议 的召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但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必 须 以 现场 开会 方 式召开。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书 委派代 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 席的,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 符 合 以 下条件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 ( 1) 亲 自 出席会 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 受 托 出席会 议 者出具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书 符 合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 符 ; ( 2) 经核 对 , 汇总 到 会者出 示 的在权利 登记 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示 , 有 效 的基金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 系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 对表决事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知 的 非 现场 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 提交 至 召 集 人 指 定的 地址 或 系统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 人 通知 的 非 现场 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同 时符 合 以 下条件时 ,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有 效 : ( 1)会 议 召 集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公 布 会 议 通知 后,在 表决 截 止日 前 公 布 2次 相 关 提 示性 公 告 ; ( 2)召 集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会 议 召 集 人在基金 托 12 管 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 通知 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 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 人 经 通知 不参 加 收取 表决 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 3)本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 述 第 ( 3) 项中 直 接 出具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意 见 的 代理 人,同 时 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 受 托 出具 意 见 的 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书 符 合法 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 记 录 相符 , 并 且 委托 人出具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书 符 合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 通知 公 布 前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 大 事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 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 或合 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在大会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会召 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 提 案 ; 也可 以 在会 议 通知 发 出后 向 大会召 集 人 提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应 当 在大会召开 日 至少 30天 前 提交 召 集 人 并 由 召 集 人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 议 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 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日 30天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 容 进 行表决 。 召 集 人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符 合 条件 的 应 当 在大会召开 日 30天 前 公 告 。大会召 集 人 应 当 按照 以 下 原 则 对提 案 进 行审 核 : ( 1)关 联 性 。大会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项 与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13 出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 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 合上 述 要求的,不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 解 释 和 说明 。 (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 人 可 以对提 案 涉 及的 程 序性问题做 出 决 定。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 征 得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 意变 更 的,大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 序性问题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 进 行审议 。 单 独 或合 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 提 案 ,或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月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开会 议 的 通知 后, 如 果 需 要 对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改 , 应 当 最迟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延 并 保 证 至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日 的 间 隔 期 。 2、 议事程 序 ( 1) 现场 开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会 主 持人按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出席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 持大会, 则 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 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以 上(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席或 主 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出席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码 、 住 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 有 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14 (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日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知 的 表决 截 止日 期 后 2个工 作 日 内在 公证机 关 监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全部 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 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 票 表决 权。但在 封闭 期 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 应 分别 由 估值优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独立 进 行表 决 , 且 估值优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 内拥有同等的 投 票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 决议和 特 别 决议 : 1、一 般 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以 上( 含 50%)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项所 规定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事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议 的 方 式 通 过 。但在 封闭 期 内,一 般 决议 须 同 时经 参 加 大会的估值优先、估值进取 各 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以 上( 含 50%)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2、 特 别 决议 ,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有 效 。但在 封闭 期 内, 特 别 决议 须 同 时经 参 加 大会的估值优先、估值进取 各 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有 效 。转换基金运作 方 式、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或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 表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 据 证 明 ,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定的 确 认投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有 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定的 表决 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 表决 意 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具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一 项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 (七)计票 1、 现场 开会


15 ( 1) 如 大会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 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 票 人。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 人 对 于 提交 的 表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所投 票 数 要求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限。 重 新 清 点 后,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计 票 过程 应 由 公证机 关 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拒 不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 计 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督 员 在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 若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拒 派代 表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决 结 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召 集 人 应 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 会 核 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 核 准 或者出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决 ,在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 公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 名 等一同 公 告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均 有约 束 力 。 三、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规则 (一)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 封闭 期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初始 有 效认购 的基金 总 份额按照 1:1 的 比例 分 离 成 预 期 收益与 风险 不同的 两种 份额类别, 即 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简称 “ 估值优先 ” ) 和 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简称 “ 估值进取 ” )。 根据本基金 初始 基金 总 份额的 比例 分 离 规 则 ,估值优先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初 始 有 效认购 基金 总 份额 中 的份额 占比 为 50%,估值进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初始 有 效认购 基金 总 份额 中 的份额 占比 为 50%, 且 两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 产合 并 运作。 在本基金 封闭 期 ,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 两 类基金份额同 时 在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分别上市 和交易 , 交易代 码 不同。 初始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二级 市 场 投资 者 可 以 在 市 场 内 单 独交易 估值优先或者估值进取份额。 (二)封闭期 末 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取 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规则 本基金份额 所 分 离 的 两 类基金份额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在 封闭 期 末 具有不 同的 资 产及收益分配 安 排 , 即 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的 风险 和 收益 特 性 不 同。 在 封闭 期 末 ,本基金 净 资 产优先分配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估值优先约 定 应 得 收益, 即 估值优先为 低 风险 且 预 期 收益 相 对 稳 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 先分配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 应 得 收益后的剩余 净 资 产分配 予 估值进 取基金份额, 即 估值进取为 高风险 且 预 期 收益 相 对 较 高 的基金份额。 估值优先约定 应 得 收益 和 估值进取 应 得资 产及收益的分配规 则 如 下 : ( 1)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约定 年 基 准 收益 率 为 5.7%,其 对 应 收益分配金额 采 用 单 利 计 算, 年 基 准 收益 率 及收益 均 以 基金份额的 认购 面 值为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在 封闭 期 末 , 当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 值 超 过 1.6元 时 , 即 基金份额 总 收 益 率 超 过 60%, 则 再 次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 超 出 1.6元 的 超 额收益 部 分的 15%分配 予 估值优先基金份额;


17 ( 3)在 封闭 期 末 ,本基金 净 资 产优先分配 予 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估 值优先约定 应 得 收益后的剩余 净 资 产分配 予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 ( 4)在 封闭 期 末 , 如 本基金 净 资 产等于或 低 于估值优先份额的本金及估值 优先约定 应 得 收益的 总 额, 则 本基金 净 资 产 全部 分配 予 估值优先份额后, 仍 存 在 额 外 未 弥补 的估值优先份额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 应 得 收益 总 额的 差 额, 则 不 再 进 行 弥补 。 基金 管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封闭 期 满 时 估值优先持有人的约定 应 得 收益, 即 如 在 封闭 期 末 本基金 资 产出 现 极端 损 失情况 下 ,估值优先 仍可 能面临 无 法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益 乃 至 投资 本金 受 损 的 风险 。 在 封闭 期 内本基金不 对 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进 行 收益分配。 对投资 者 认购 或上市 交易购 买 并 持有 到期 的每一份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在本 基金 封闭 期 届满 后,按照《基金合同》 所 约定的 资 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 计 算估值 优先 和 估值进取 封闭 期 末 净 值, 并以 各 自 的份额 净 值为基 础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的份额, 以 在基金转换运作 方 式的同 时实 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资 产及收益分配。 (三) 本 基金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本基金在 封闭 期 内及 封闭 期 届满 转为上市开放式 (LOF)基金后, 均 依据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T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T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 T日 闭 市后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 T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封闭 期 内, T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为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的份额 总 额; 封 闭 期 届满 转为上市开放式 (LOF)基金后, T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为 该 LOF基金 份额 总 额。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 计 入 基金财产。 T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在 当 天 收市后 计 算, 并 在 T+1日 内 公 告 。 如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或 公 告 。 (四)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取在 封闭期 末 的基金份额 净 值计 算 按照上 述 本基金 资 产及收益分配规 则 ,在 封闭 期 末 对 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 单 独 进 行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并 按 各 自 的基金份额 净 值进 行资 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 设 NAV为本基金在 封闭 期 截 止当日 T基金份额 净 值, NAVa为 封闭 期 截 止 18 当日 T估值优先基金份额 净 值, NAVb为 封闭 期 截 止当日 T估值进取基金份额 净 值。估值优先约定基 准 年 收益 率 为 Ra为 单 利 5.7%。 封闭 期 截 止当日 T的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 1) 当 NAV<0.586时 , 则 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 截至封闭 期 末 当日 T基金份 额 净 值 : NAVa=NAV/0.5; NAV b =0; ( 2) 当 0.586≤ NAV≤ 1.600时 , 则 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 截至封闭 期 末 当日 T基金份额 净 值 :


NAVa= 1+3× Ra; NAV b =( NAV-0.5× NAVa) /0.5; ( 3) 当 NAV>1.600时 , 则 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 截至封闭 期 末 当日 T基金份 额 净 值 : NAVa= 1+3× Ra+15%× ( NAV-1.600) /0.5; NAV b =( NAV-0.5× NAVa) /0.5; 在 封闭 期 末 计 算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份额 净 值 时 , 各 自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8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9位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计 算 误差归 入 基金 资 产, 并 由 基金 管理 人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对 账 务 进 行 调整 。 (五)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取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的基 础 上, 采 用 “ 虚 拟 清算 ” 原 则计 算 并公 告 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封闭 期间 的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基金份额 价 值的一 个 估算, 并 不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获得 的 实 际 价 值。 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在 当 天 收市后 计 算, 并 在 T+1日 内与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 值一同 公 告 。 如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 公 告 。 设第 T日 为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日 , NAV为本基金 封闭 期 内 第 T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NAV a 为 封闭 期 内 第 T日 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NAV b 为 封闭 期 内 第 T 日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估值优先约定 年 收益 率 Ra约定为 单 利 5.7%;基 金 封闭 期 内每 年 天 数 设 定为 Ty( y=1,2,3。 T 1 、 T 2、、 T 3


可 能 均 为 365,或其 中 19 之 一为 366, 而 其余为 365), 则 封闭 期 实 际 总天 数 为 Tt=T 1 + T 2 + T 3 天 ( Tt的值等 于 365+365+365=1095或 365+365+366=1096)。在 封闭 期 内,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基金运作的 实 际 情况 对用 于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计 算的 实 际 运作 天 数 进 行 调整 , 如 调整 , 届 时 可 参 见 更新 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及基金 管理 人 公 告 。 封闭 期 内 第 T日 ,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 1) 当 NAV< 0.5× ( 1+3× Ra× T/Tt) 时 , 则 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在 封闭 期 内 第 T日 ( 0< T≤ Tt)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 NAV a =NAV/0.5; NAV b =0; ( 2) 当 0.5× ( 1+3× Ra× T/Tt) ≤ NAV≤ 1.600时 , 则 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 在 封闭 期 内 第 T日 ( 0< T≤ Tt)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


NAV a = 1+3× Ra× T/Tt; NAV b =( NAV-0.5× NAVa) /0.5; ( 3) 当 NAV>1.600, 则 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在 封闭 期 内 第 T日 ( 0< T≤ Tt) 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 NAV a = 1+3× Ra× T/Tt+15%× ( NAV-1.600) /0.5; NAV b =( NAV-0.5× NAVa) /0.5; 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四舍五 入 。 (六)估值优 先 和估值 进取 基金份额 净 值 转换 本基金 封闭 期 届满 ,本基金 所 分 离 的 两 类基金份额 将 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 则 进 行 净 值 计 算, 并以 各 自 的份额 净 值为基 础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 值( NAV) 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的份额, 并 办 理 基金的申 购 、赎回 业 务 。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 购 、赎回规 则 及 实施 办法 见 本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相应部 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 购 、赎回开 始 时 间 见 本基金 管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 四、基金份额的 上市 与交易 (一) 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


20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在本基金 符 合法 律 法规 和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 条件 的 情况 下 ,本基金在 封闭 期 内,基金份额 所 分 离 的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 两 类 基金份额同 时 申请上市与 交易 。 在本基金 封闭 期 届满 ,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及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规 则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 份额 继 续 在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上市与 交易 。 (二) 上市 交易的 地点 本基金上市 交易 的 地点 为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 本基金份额( 封闭 期 内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上市后, 登记 在 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中 的基金份额 可直 接 在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登记 在 注册登记 系统 中 的 基金份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统 转 托管 业 务 将 基金份额转 至 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后, 方 可 上市 交易 。 (三) 上市 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三 个月 内开 始 在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 确 定上市 交易 的 时 间 后,基金 管理 人 应 依据法 律 法规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 告 书 。 (四) 上市 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 遵 循 《上市规 则 》、《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规 则 》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在 封闭 期 内 所 分 离 的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 两 类基金份额上市 首 日 的开 盘 参 考 价 为前一 交易日 两 类基金份额的参 考 净 值; 2、本基金 封闭 期 届满 ,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 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 首 日 的开 盘 参 考 价 为前一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3、本基金 实 行 价 格 涨跌幅 限 制 , 涨跌幅比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 日起 实 行 ; 4、本基金 买 入 申 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其 整 数倍 ; 5、本基金申 报 价 格 最 小变 动 单 位 为 0.001 元 人 民币 ; 6、本基金上市 交易遵 循 《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交易 规 则 》及 相 关规定。 (五) 上市 交易的 费用


21 本基金上市 交易 的 费用 按照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有关规定办 理 。 (六) 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在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易行 情通 过行 情 发 布系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系统 同 时 揭 示 基金前一 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七) 上市 交易的 停复牌 、 暂停上市 、 恢复上市 和 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 停 复 牌 、 暂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 和终止 上市按照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的 相 关规定 执行 。 (八)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 会及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的规 则 等相关 规 定 内容 进 行 调整 的 ,本 基金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基金收益分配 原 则、 执 行方式 (一)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 息 收 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 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可 供 分配利 润 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 准日 基金 未 分配利 润 与 未 分配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 则 1、本基金在 封闭 期 内及 封闭 期 届满 时 ,收益分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在 封闭 期 内,本基金不 单 独对 基金份额 所 分 离 的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 基金份额进 行 收益分配; (2)在 封闭 期 届满 ,按照《基金合同》 第三 部 分关于 封闭 期 末 收益分配规 则 与 封闭 期 末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的约定, 单 独 计 算出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份额 各 自 的份额 净 值 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通 过 赎回 基金份额 实 现 应 得 收益; (3)法 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2、本基金 封闭 期 届满 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收益分 22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1)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 红 条件 的前 提 下 ,本基金每 年 收益分配 次 数最 多 为 4次 ,每 次 收益分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 该次可 供 分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 效 不 满 3个月 可 不进 行 收益分配; ( 2) 场 外 认购 /申 购 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 注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收益分配 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 投资 者 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现 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 方 式 是 现 金分 红 ;


( 3) 场 内 认购 /申 购和 上市 交易 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 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的 基金收益分配 方 式 只 能 为 现 金分 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 选择 其他的分 红 方 式, 具 体 权益分配 程 序 等有关 事项遵 循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和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相 关规定; (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 面 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减去 每 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5)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 ( 即 可 供 分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工 作 日 ; (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7)法 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中 应 载明截 止 收益分配基 准日 的 可 供 分配利 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 象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 式等内 容 。 (五)收益分配方 案 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 ,在 2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 自行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一定金额,不 足 于 支付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可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六、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用 有 关费用 的 提取 、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23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费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费 ; 3、《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 相 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 4、《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 相 关的会 计师 费 、 律 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 6、基金的 证 券 交易费用 ; 7、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用 ; 8、按照 国 家 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 以 在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 所 发 生费用 ,按 实 际 支 出额 从 基金财产 总 值 中 扣 除 。 (二)基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年 费 率计 提 。 管理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每 日 应计 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为前一 日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 管理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 管理费 划 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 后于 次 月 前 2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的 年 费 率计 提 。 托管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每 日 应计 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为前一 日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 托管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 24 金 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 托管费 划 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 后于 次 月 前 2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性 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 期 顺延 。 上 述“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3- 7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 议 规定,按 费用 实 际 支 出金额 列 入 当 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下 列 费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2、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处理 与基金运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 的 费用 ; 3、《基金合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 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验 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 费 、 信息披露费用 等 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 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 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基金 销售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调高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或基金 销售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 调 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或基金 销售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实施 日 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公 告 。 (五)基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 义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 行 。 七、基金 财产 的投资方 向 和投资限 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具有 良好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包括 国 内依法 发 行 、上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25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 金 融 工 具。 若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范围 。 其 中 , 封闭 期 内 股 票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的 60%-100%,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现 金、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 券 品 种占 基金 资 产的 0%-40%。 封闭 期 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股 票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的 60%-95%;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现 金、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 券 品 种占 基金 资 产的 5%-40%,其 中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 后 保 留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 当 法 律 法规的 相 关规定 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比例 进 行 适 当 调整 。 (二)投资限 制 1、 禁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禁 止从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销证 券 ; ( 2) 向 他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3) 从事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 投资 ; ( 4) 买 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 国务 院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或者 买 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 6) 买 卖 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者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 ( 7) 从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 券 价 格 及其他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易活动 ; ( 8) 当 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基金合同》规定 禁 止从事 的 其他 行 为。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定,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定的限 制 。


26 2、投资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 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a、持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b、本基金与 由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 共 同持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c、本基金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余额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d、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不 超 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 全部 权 证 的市值不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 的 比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 另 有规定的, 遵从 其规定; e、 封闭 期 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 不 超 过 1年 的 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f、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本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日起 3个月 内 予 以 全部 卖 出;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h、本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j、本基金不 得 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 投资范围和投资 比例 的约定; k、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 监管 部门 规定的其 它 投资 限 制 。 《基金法》或其他有关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基金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 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上 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但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10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以 达到 标 准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27 八、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方 法 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方 法 基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 值。 (二)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的公告方式 1、在本基金 封闭 期间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 后,在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 两 类份额开 始 上市 交 易 前,基金 管理 人 将 至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两 类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参 考 净 值; 在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上市 交易 后,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 上市的 证 券 交易所 、基金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 介 ,在每 个 交易日 的 次 日披露 基金 份额 净 值、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公 告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和 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 两 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定的市 场 交易日 的 次 日 , 将 基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 两 类基金的 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基金 托管 人 对 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的参 考 净 值、 封闭 期 届满 时 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折 算及 相 关 披露 内 容 进 行复 核 。 2、在本基金 封闭 期 届满 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在开 始 办 理 基金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至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在开 始 办 理 基金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公 告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 值。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定的市 场 交易日 的 次 日 , 将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九 、封闭期 届满 与基金份额 转换 (一)封闭期 届满后 基金的 存续形 式


28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满 三年 后, 满 足 《基金合同》约定的 存 续条件 ,本 基金 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 名 称 为 “ 国 泰 估值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 本基金在 封闭 期 届满 后,按照《基金合同》在 封闭 期 内的收益分配约定分别 对 估值优先份额 和 估值进取份额 计 算 封闭 期 末 基金份额 净 值, 并以 各 自 的份额 净 值为基 础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 值( 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后,基金份额 仍 将 在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二)封闭期 届满后 的份额 转换 规则 1、 对投资 者 认购 或 通 过 上市 交易购 买 并 持有 到期 的每一份估值优先份额 和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在本基金 封闭 期 届满 后,按照《基金合同》 所 约定的 资 产收 益分配规定分别 计 算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 封闭 期 末 净 值, 并以 各 自 的份额 净 值为 基 础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 值( 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的 份额。 无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 独 持有或同 时 持有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份额, 均无 需支付 转换基金份额的 费用 。 2、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的 封闭 期 末 份额转换 ( 1)转换 日 确 定 本基金份额 所 分 离 的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转换 日 为《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至 三年 封闭 期 末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封闭 期到期 日 顺延 到 下 一 个工 作 日 。转换 日 确 定 日 期 , 届 时 见 基金 管理 人 公 告 。 ( 2)转换 方 式及份额 计 算 本基金 封闭 期 末 转换 日日终 ,基金 管理 人 将 根据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基金份 额转换 比例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 日 登记 在 册 的基金份额 实施 转换。转换后,估 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数 按照转换规 则 将 相应 增 加 或 减 少 。 本基金 封闭 期 末 转换 日 T 的份额 净 值 计 算 见 《基金合同》 第三 部 分。 估值优先基金份额 和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转换 公 式为: 估值优先转换后基金份额 数= 转换前估值优先基金份额 数× T 日 估值优先 基金份额 净 值 /T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29 估值进取转换后基金份额 数= 转换前估值进取基金份额 数× T 日 估值进取 基金份额 净 值 /T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其 中 ,转换后基金份额 数 , 场 外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2 位 , 场 内 保 留 到 整 数位 , T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8 位 , 采 用 循 环 进 位 的 方 法分配 因 小 数 点 运 算 引 起 的剩余份额。 3、基金转换 日当日 及后 续 申 购 与赎回的 计 算 本基金份额在转换 日 ( 如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延 至 工 作 日 )后不 超 过 30 天 开放 申 购 、赎回 业 务 ,转换 日 后的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以 申 购 、赎回 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申 购 份额、赎回 款项 。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开放份额申 购 、赎回 日 期 , 届 时 见 基金 管理 人 公 告 。 在转换 日 后,基金份额 净 值 将 在转换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的基 础 上 变 动 , 投资 者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将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的 具 体 操 作办法 见 本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相 关 公 告 。 (三)封闭期 届满后 基金的投资管理 1、 封闭 期 届满 , 如 本基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则 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程 序 、 投资 策 略 、 投资理 念 、 投资范围 不 变 ; 2、 封闭 期 届满 后, 如 本基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则 本基金的有关 投资 限 制 继 续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并 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四)封闭期 届满 的公告 1、 封闭 期 届满 时 ,在 符 合本基金 存 续条件下 ,本基金 将 继 续 存 续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依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就 本基金 继 续 存 续 的 相 关 事 宜 进 行公 告 ; 2、 封闭 期 届满 时 ,本基金 将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 管理 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在 招 募 说明书 中公 告 相 关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修改 相 关规 则 , 并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书 中公 告 ; 3、在 封闭 期到期 前 三 十 个工 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 还 将 进 行提 示性 公 告 。 十 、基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以 及基金 财产 清 算 方式 (一) 《 基金合同 》 的 变更


30 1、 以 下 变 更 《基金合同》的 事项 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 ( 1)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2)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 3)转换基金运作 方 式,但本基金 封闭 期到期 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 LOF) 除外 ; ( 4) 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的 报 酬标 准 ; ( 5) 变 更 基金类别; ( 6) 变 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 略 (法 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 并 ; ( 8) 变 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程 序 ; ( 9) 终止 《基金合同》; ( 10)其他 可 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事项 。 但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 并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 1) 调 低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 ( 2)法 律 法规要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取; ( 3)在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 率 、 赎回 费 率 ; ( 4) 经 中国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推 出 新业 务 或 服 务 ; ( 5)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 代销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 托管 等 业 务 的规 则 ; ( 6)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对 《基金合同》进 行 修改 ; ( 7)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8) 除 按照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 应 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以 外 的其他 情形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 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经 中国证监 会 核 准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中国证监 会 核 准 后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 31 规定,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公 告 。 (二) 《 基金合同 》 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基金合同》 应 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职 责终止 ,在 6个月 内 没 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金 托管 人 承 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 4、 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并 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 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人 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 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可 以 依法进 行 必 要的 民 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 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统 一 接 管 基金; ( 2) 对 基金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 确 认 ; ( 3) 对 基金财产进 行 估值 和 变现 ; ( 4) 制 作清算 报 告 ;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所对 清算 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 ;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 ( 7) 对 基金财产进 行 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 限为 6个月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在进 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费 32 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优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五)基金 财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若 在 封闭 期 届满 前基金合同 终止 , 则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根据前 述“ 虚 拟 清算 ” 的 原 则计 算 并 确 定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别 应 得 的剩余 资 产 比例 , 并 据 此比例 对 估值优先 和 估值进取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 行 剩余基金 资 产的分配。 若 在 封闭 期 届满 , 即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基金合同 终止 , 则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 经 会 计师 事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后 5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进 行公 告 。 (七)基金 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有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 存 15年 以 上。 十 一、 争 议 解 决方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 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 的, 应 提交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根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有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基金合同》 受 中国 法 律管 辖 。 十 二、基金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资 者 取 得 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构 的办 公 场 所和 营业 场 所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基金合同》 复制 件 或 复 33 印 件 ,但内 容 应 以 《基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