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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精萃(550002)

信诚精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 诚精萃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010 年 第1 次更新)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06 年9 月26 日证 监 基金字 【2006 】198 号文 核 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若 无特 别说 明 为 2009 年 11 月 27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09 年 9 月 30 日 (未 经审 计)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于2009年12月17 日复 核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2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1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5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2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3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30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4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4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46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4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49 第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 5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55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摘 要 .................................................................................................. 56 第二十 一部 分


托管 协议 摘要 .............................................................................................. 68 第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75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76 第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77 第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77


3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信诚精萃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 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 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信诚 精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信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或 本基 金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信 诚精 萃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信 诚精 萃成 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指《 信诚 精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招募 说明书 是 基金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 基金情 况进 行说 明的 法律 文件,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每6 个 月更 新1 次 ,并 于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 告,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 月的最 后1 日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信诚 精萃 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司法 解释 、 行 政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4 9.《基 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5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13.中 国: 就合 同之 目的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但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18 周 岁以 上( 含18 周岁)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规定的 条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 中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20.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信诚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5. 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5 27.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8.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信诚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9. 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 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5.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6.T 日 : 指 基 金管 理人 及 代销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请 的 日期 37.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8.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9.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具体 时间 见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40. 《 业务 规则 》: 指《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和 投资 人 共同 遵守 41.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间,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申购 :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3.赎回 :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的 公告 在本基 金 份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6 45.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46. 巨 额赎 回:指 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47. 元 :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 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抗 拒、无 法避 免且 在基 金合 同由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基 金合 同 的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 国保 险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陆 家嘴东 路166 号 中 国保 险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 2005 年 9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21 ) 6864 9788 联系人 : 隋晓 炜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 元人 民币 ) 出资比 例(%)


7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 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 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 计划部总 经理,中信银行北京 分行 副行长、中信银行总 行营 业总部副总经理,中 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济师,中信 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 理部 总经理。现任中信控 股有 限责任公司 副 总裁。 马春光先生,董事,研究 生。历任中信公司业务部 会计、中信兴业信托投资 公司财务 经理、 总会 计师 等职 。2002 年 10 月 起担 任中 信信 托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一松 先生 ,董 事, 金融 学硕士 。历 任中 信实 业银 行资金 部科 长、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总 裁办 主任 、长 城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行长 秘 书兼行 长办 公室 副主 任。 现任中 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Nils Arne Lindman ( 崙 德 民 ) 先 生 , 董 事 , 瑞典籍,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 历 任Svenska Handelsbanken 集团 国际股 票基金部副总裁 、Handelsbanken Fonder 公司副总 裁 和荷银投资 (亚洲)有限公司 亚太 区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英国 保诚 集团 亚 洲 区 总 部 基金 管理 业 务 执 行 总 裁 。


Adrian Tse ( 谢 学 海 ) 先 生 , 董 事 , 新 加 坡 籍 ,MBA 。 曾 任 职 于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澳大利亚和新西 兰银 行集团( 墨 尔 本 ) ,从 事企 业 顾 问 、 投 资 银 行、 基金 管 理 、 内 部 审计等 方面 工作 。现 任英 国保诚 集团 亚洲 区总 部基 金管理 业务 企业 策划 总监 。 柯 世 峰 先 生 , 董 事 ,MBA 。 历 任 怡 富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友 邦 证 券 投 资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ING 彰 银 安 泰 证 券 投资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ING 安泰证 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董事 长、AIG环 球退休 服务友 邦 证券投资 信托股份 有限公 司台湾区 主管 总经理 。现 任英 国保 诚证 券投资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台湾 )总 经理 。 陈桂明先生,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教授,博导。 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 育学院院 长、 教 务处 处长 等 职 。现 任《中 国法 学》 杂志 社总 编辑。 何德旭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中 国社 会科学 院财 贸所 副所 长、 研究员 。 现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数量 经济与 技术 经济 研究 所副 所长、 金融 研究 中心 副主 任。 夏执东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硕士 。历 任财 政部 财政科 学研 究所 副主 任、 中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国 际部 副处 长、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总经理 、 北 京天 华中兴 会 计师事 务所 首 席合伙 人 。 现任 北京 京都 天华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责 任公司 副董 事长 。 2、监 事


8 姚骅先生,监事,经济学 硕士。历任苏州新区财政 税务局预算科科长、苏州 新区经济 发展集团总公司投资 管理 部副主任、 苏 州 新 区高 新技 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 、 中 新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 资有 限公司投资总监、苏 州工 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 发展 有限公司副总 裁、中新苏州工业园 区开 发有限公司副总裁兼 财务 总监。现任苏州创业 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常务副 总裁 ,兼 中新 苏州 工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总裁 。 解晓然女士,监事,双学 位,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 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 、天治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监 助理 。现 任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 詹朋先 生, 职工 监事 ,经 济学学 士。 历任 上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主管、 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会计。 现任 信诚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营总 监。 3、经 营管 理层 人员 情况 王俊 锋先生, 总经理、首席执 行官 , 工 商管理硕士。历 任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 部 副 总 监 、 华 宝兴 业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场 总 监 、瑞 银 环 球 资 产 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首席代表、瑞 银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 管理 部总监。现任信诚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首席 执行 官。 岳爱民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学硕士 ,MBA 。历任 美 国大联资产 管理( 伦敦) 公司研究 员/基金经 理、( 新加坡) 发展证券 (香港) 公司副 总裁、中 国国际金 融(香 港)公司 高 级 证券分 析员 等职 。现 任信 诚基金 管理 公司 副总 经理 。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高级 经理、中信控股有限 责任 公司高级经理、信诚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首 席 市场 官 。 现任信诚基 金管理 公司 副总 经理 。 4、督 察长 唐世春先生,督察长,法 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 师事务所律师 、 国 泰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监察稽核 部 法 务主 管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 经理助理兼董 事会秘 书。2007 年 6 月 1 日加入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 长。 5、基 金经 理 刘浩先生,复旦大学 MBA,五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 限公司职员 ,上海 申银万 国证券研究 所有限 公司行 业研究员。2005 年 10 月 加入信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行业 研究员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吕宜振 先生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至 2008 年6 月25 日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孙志洪 先生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至2007 年5 月20 日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黄小坚 先生 ,首 席投 资官/ 股票投 资总 监; 毛卫文 女士 ,副 首席 投资 官/固 定收 益总 监;


9 陈培峰 女士 ,交 易总 监; 胡喆女 士, 研究 副总 监; 管华雨 先生 ,信 诚四 季红 基金经 理; 刘浩先 生, 信诚 精萃 基金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将遵 守《证 券法》、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销 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 法规 的相关规定,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 措施,防止违 法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理 人、代表 人、受 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 三人牟 取不当 利 10 益;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和 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 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 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 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 内控 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 作程 序、措施和方法等文 本制 度的总称。内 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 立一个决策科学、营 运高 效、稳健发展的机制 ,使 公司的决策和 运营尽 可能 免受 各种 不确 定因素 或风 险的 影响 。内 部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 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 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 流程的所 有环节 ,覆 盖了 公司 所有 的部门 、岗 位和 各级 人员 。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 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 不得与 之相 抵触 ;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是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 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 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 督、相互 制约,做到公司决策 、执 行、监督体系的分离 以及 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 键部 门、岗位的设 置分离(如交易执行 部门 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 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 的分离等), 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 的局面,并通过切实 可行 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 低各 种内控风险的 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境 的 变 化 而不断修正,并随国 家法 律、法规、政策等外 部环 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 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 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 经营运 作成 本, 保证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交 易 、 投 资 研 究 、 市 场 开 发 、 绩 效 评 估 等 相 关 部 门,应当在空间和制 度上 适当分离,以达到防 范风 险的目的。对因业务 需要 知悉内幕信息 的人员 ,应 制定 严格 的审 批程序 和监 管措 施。 2、风 险防 范体 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 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 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 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 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 分析检 查, 发现 其中 存在 的和可 能出 现的 风险 ,并 提出改 进方 案。


11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 为合规控制委员会的执行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 照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合 规控 制委 员会的 授权 进行 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 次对公司 的风险 进行 的预 防和 控制 。 总 经 理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分析、评估,制 定相 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 监督 制度的执行,全面、 及时 、有效地防范 公司经 营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的各种 风险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 研 究 并 制 定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战 略 和 投 资 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 资情 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 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 基金资产的安 全性的 目的 。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 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 岗位、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 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一 线岗 位双人双职双责,互 相监 督;直接与交易、资 金、 电脑系统、重 要空白支票、业务用 章接 触的岗位,实行双人 负责 ;属于单人、单岗处 理的 业务,强化后 续的监 督机 制;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 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 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 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 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 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 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 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 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12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 名 为“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行 之一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9 月 分立 而成 立, 承 继了原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票 代号 :HK0939) 于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A 股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易 。A 股发 行后 建设 银行的 已发 行 股份总 数为 :233,689,084,000 股( 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9,000,000,000 股 A 股)。 2009 年上 半年 ,中 国建 设 银行实 现净 利 润 558.41 亿 元,同 比下 降 4.86% ,每 股盈利 为 0.24 元( 半年 ), 同比 减 少 0.01 元 ,盈 利水 平符 合预期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年化 平 均股东 权益 回报 率分 别 为1.34% 和 22.54% ,较 上年 全年分 别提 高 0.03 和1.86 个百 分点 , 整体 盈 利趋 势向 好; 总资 产达 到 91,101.71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长 20.58%; 资 产质量 稳步 上 升,不 良贷 款额 和不 良贷 款率实 现双 降, 信贷 资产 质量持 续改 善, 不良 贷款 率为 1.71% , 较上年 末下 降0.5 个百 分 点;拨 备水 平充 分, 拨备 覆盖率 为150.51%, 较上 年末提 升 18.93 个百 分点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 约翰内 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约 设有 分行 ,在 伦敦 设有全 资子 银行 、在 悉尼 设有代 表处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香港 拥有 建行亚 洲和 建银 国际 两家 全资子 公司 。全 行已 安装 运行自 动柜 员 机(ATM )31,896 台 ,居 全球银 行业 首位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在 2009 年 上半 年共 获得40 多个 国 内外奖 项。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公 布的“ 全球 金融 品 牌 500 强”、 “全 球 银行1000 强” 中分 列第9 位和 第12 位 ,被 《亚 洲 货币》 杂志 评 为 2009 年 度“中 国最 佳 银行” ,被 《欧 洲货 币》 杂志评 为 2009 年度 “中 国最佳 银行 ”, 连续 两年 被香港 《资 本》杂 志评 为“ 中国 杰出 零售银 行” ,荣 获《 亚洲 银行家 》杂 志颁 发的 “中 国风险 管理 成 就奖” ,中 国扶 贫基 金会 颁发的 “20 年 特别 贡献 奖 ” 等奖 项, 被中 国红 十字 基金会 评为 “最具 责任 感企 业” ,连 续两年 荣获 香港 《财 资》 杂志“ 中国 最佳 境外 客户 境内托 管银 行 奖”。


13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产 托管处 、 QFII 托管 处、 基金 核算 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核 算团 队、养 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养老 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海备 份中 心 等 12 个职 能 处室, 现有 员 工130 余人 。2008 年,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次 性通 过了 根据美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AICPA)颁 布的审 计准 则公 告 第 70 号(SAS70 ) 进行 的内 部控 制审计 ,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为此 提交 了 “业内 最干 净的 无保 留意 见的报 告” ,中 国建 设银 行成为 取得 国际 同业 普遍 认同并 接受 的 SAS70 国际 专项 认证 的托 管银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罗中涛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国 家统 计局、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评估、 信 贷、委 托代 理等 业务 部门 并担任 领导 工作 ,对 统计 、评估 、信 贷及 委托 代理 业务具 有丰 富 的管理 经验 。 李春信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部 、计划 部、筹 资储 蓄部 、国 际业 务部, 对商 业银 行综 合经 营计划 、零 售业 务及 国际 业务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到2009 年9 月30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华 夏兴华 封闭 、华 夏兴 和封 闭、嘉 实 泰和封 闭、 国泰 金鑫 封闭 、国泰 金盛 封闭 、融 通通 乾封闭 、银 河银 丰封 闭 等7 只封 闭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及华 夏成 长混合 、融 通新 蓝筹 混合 、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 、华 宝兴业 宝康 配 置混合 、华 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股 票、 华宝 兴业 宝康 债券、 博时 裕富 指数 、长 城久恒 平衡 混 合、银 华保 本增 值混 合、 华夏现 金增 利货 币、 华宝 兴业多 策略 股票 、国 泰金 马稳健 混合 、 银华- 道琼 斯 88 指 数、 上 投摩根 中国 优势 混合 、东 方龙混 合、 博时 主题 行业 股票 (LOF )、 华富 竞争 力优 选 混合、 华宝 兴业 现金 宝货 币、上 投摩 根货 币、 华夏 红利混 合、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银 华价 值优选 股票 、上 投摩 根阿 尔法股 票、 中信 红利 股票 、工银 货币 、 长城消 费增 值股 票、 华安 上证 180ETF 、 上投 摩根 双 息平衡 混合 、泰 达荷 银效 率优选 混合 (LOF )、 华夏 中小 板 ETF 、交银 稳健 配置 混合 、华 宝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华 富货币 、工 银 精选平 衡混 合、 鹏华 价值 优势股 票(LOF )、 中信 稳 定双利 债券 、华 安宏 利股 票、上 投摩 根 成长先 锋股 票、 博时 价值 增长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风 格优势 股票 、银 华富 裕主 题股票 、华 夏 优势增 长股 票、 信诚 精萃 成长股 票、 工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信达 澳银 领先 增长 股票、 诺德 价 值优势 股票 、工 银增 强收 益债券 、国 泰金 鼎价 值混 合、富 国天 博创 新股 票、 融通领 先成 长 股票(LOF )、 华宝 兴业 行 业精选 股票 、工 银红 利股 票、泰 达荷 银市 值优 选股 票、长 城品 牌 优选股 票、 交银 蓝筹 股票 、华夏 全球 股票 (QDII ) 、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 南方盛 元红 利 14 股票、 交银 增利 债券 、工 银添利 债券 、宝 盈资 源优 选股票 、华 安稳 定收 益债 券、兴 业社 会 责任股 票、 华宝 兴业 海外 中国股 票(QDII )、 海富 通中国 海外 股票 (QDII ) 、宝盈 增强 收 益债券 、鹏 华丰 收债 券、 博时特 许价 值股 票、 华富 收益增 强债 券、 信诚 盛世 蓝筹股 票、 东 方策略 成长 股票 、中 欧新 蓝筹混 合、 汇丰 晋 信 2026 周期混 合、 信达 澳银 精华 配置混 合、 大 成强化 收益 债券 、交 银环 球精选 股票 (QDII ) 、长 城稳健 增利 债券 、华 商盛 世成长 股票 、 信诚三 得益 债券 、长 盛积 极配置 债券 、鹏 华盛 世创 新股票 (LOF ) 、华 安核 心 股票、 富国 天 丰强化 债券 、光 大保 德信 增利收 益债 券、 诺德 灵活 配置混 合、 东吴 优信 稳健 债券、 银华 增 强收益 债券 、东 方稳 健回 报 债券 、华 富策 略精 选混 合、长 城双 动力 股票 、上 投摩根 中小 盘 股票、 华商 收益 增强 债券 、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股票 、光大 保德 信均 衡精 选股 票、银 河行 业 优选股 票、 海富 通领 先成 长股票 、诺 德增 强收 益债 券、工 银瑞 信沪 深 300 指 数、信 诚经 典 优债债 券、 国泰 双利 债券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 混合 、信达 澳银 稳定 价值 债券 、中欧 稳健 收 益债券 、万 家精 选股 票、 浦银安 盛精 致生 活混 合、 长盛同 庆可 分离 交易 股票 、富国 优化 增 强债券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混合 、天 治趋 势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中 欧价 值发 现股票 、长 信 恒利优 势股 票、 民生 加银 增强收 益债 券、 国联 安主 题驱动 股票 、宝 盈货 币市 场基金 、博 时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 信诚 优胜精 选股 票、 易方 达沪 深 300 指数 、中 银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 鹏华精 选成 长股 票、 金元 比联价 值增 长股 票、 诺德 成长优 势股 票、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领先 优 势、华 宝兴 业中 证 100 指 数、华 安上 证180ETF 联 接 基金、 农银 汇理 策略 价值 股票基 金等 125 只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 理严 格 实 行复 核、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置 ,封 闭 15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范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管理 人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陆 家嘴 东路 166 号中 国保 险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 国保 险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翔 燕 电话: (021 ) 6864 9788


16 联系人 : 殷宇 飞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 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958 号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客 服电话:400-888-1551 (5)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 021-52629999


17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 :马强 客服电 话:95555





网 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A 层法定代表人: 王东 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86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胡关金 联系人 :李 洋 联系电 话: (010 )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18 联系人 :黄 健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1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2)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1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19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0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021-962503 或拨 打各 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5)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楼A 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楼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65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 : 俞 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16)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人 : 刘 光明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客服 电话 :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7)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联系人 :刘 权 联系电 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jis.cn (18) 西藏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 萨市 北京 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辉 河路1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65546079


20 传真:021- 65546079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88111-77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1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0) 宁波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 96528 ,上 海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 : 胡 技勋 联系方 式:021 -63586210 传真:021 63586215 (2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2)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刘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21 网址:www.hxb.com.cn (2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场18、19、36 、38 、41 和42 楼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 )87555305 公司网 站:http://www.gf.com.cn (24)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 0591 )或 拨 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2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6)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22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电 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吕 红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 层 办公地 址: 同上 法定代 表人 : 萧 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 黄小 熠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其 他有权 机构 颁布 的规 范性 文件及 基金 合同 ,经 2006 年 09 月26 日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6 】198 号文 件核 准募 集 。 本基金 的实 际募 集期 限为 200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06 年 11 月 22 日。 本 次募 集的净 认 购金额 为 3,269,759,359.38 元人 民币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验 资确 认日 之前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共 计1,079,797.18 元 人民 币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96,805 户 ,按 照每 份 基金份 额 1.00 元 人民 币 计算, 募集 发 售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3,269,759,359.38 份 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1,079,797.18 份基 金份额 ,两项合计 共 3,270,839,156.56 份基金份额 ,已全 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 账户 ,归 投资 者所 有。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6 年11 月 27 日正 式 生效。


23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和 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以 电话 、 传真或 网上 等形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开放 申 购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开放 赎 回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于 开始 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 回;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 依法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24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T+1 日 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3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通过代 销网 点申 购本 基金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通 过直销 柜 台首次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仅指 通过 柜台 办理, 通过 网 上交易 办理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追 加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 购费) 。已 有认 购本 基金 记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 金额的 限制 。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0 份。基 金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 一 次全 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


25 单笔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200 万 1.2% 200 万 ≤M< 500 万 0.8%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申购 金额 ;单 位 :元)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 Y≥2 年 0 (注:Y: 持有 时间 ,其 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730 日) 3、基金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价格 以申 购当 日(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或=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或=固 定申 购费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假 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0 元, 申 购 金 额为1 万元 ,申 购费 率 为1.5%, 则需负 担的 申购 费用 和得 到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1000=8,956.56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8,956.56 份 基金 份额 。 4、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 赎回 价格以 赎回 当日 (T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持 有期 未满 1 年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1 万 份,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1000 元, 则 其赎回 费用 和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1000=11,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 ×0.5%=55 元 赎回金 额=11,000 -55=10,945 元 即该投 资者 赎 回 1 万 份基 金,可 得金 额 为 10,945 元。


26 5、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6、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7、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8、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资产 净值 总额/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 9、本 基金 的 申 购费 用 由 投 资人承 担, 并 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 列入基 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10、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赎 回费 用总额的 25% 归基金 财 产,75%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11、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降低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1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27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时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投资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 理。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部 分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 28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2 日内 通 过指定 媒体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连续2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公告。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第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上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金 转换 1、基 金转 换是 指本 基金 管 理人旗 下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 有 的 某只 基金的 部 分或全 部份 额转 换为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 放式基 金的 份额 。 2、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且转出 、 转入基 金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 记。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 法,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以 转换申 请受 理当 日 ( T日 )转出 、 转入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笔 转出申 请遵 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目前 本公司 旗 下开放 式基 金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1,000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 29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0 份的 ,按 一次 全部 赎回 处理) ,单 笔 转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 认) 购限 额限 制。 (6)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 回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 与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 先级,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部 分转出 ,并 且对 于基 金转 出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 认;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申 请可 根 据投资 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 销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 延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 业务时 ,转 出基 金必 须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 资者应 参照 各代 销机 构的 具 体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转 换的 程序 及有 关限制 ,但 应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3、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 明 书 已载 明并获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暂停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于 规定期 限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最迟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公 告。 4、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和部 分 代销机 构已 开通 了本 基金 管理人 旗下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具体请 参见 本基 金公 告。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人或机 构投 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 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 30 制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 料,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 月内 办理 ,并 按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一、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二、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注册 登 记业务 中的 权利 义务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三、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利 : 1、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 ; 2、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对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 施 日 3 个工 作日 前 在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公告;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四、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务 :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人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除外 ; 5、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转 托管 和提 供其他 必 要服务 ; 6、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31 第十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考察 公司 的产 业竞争 环境 、业 务模 式、 盈利模 式和 增长 模式 、公 司治理 结 构以及 公司 股票 的估 值水 平,挖 掘具 备长 期稳 定成 长潜力 的上 市公 司, 以实 现基金 资产 的 长期增 值和 风险 调整 后的 超额收 益。 二、投 资范 围 国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 、债 券, 及 其他 证监 会批 准的 投资工 具。 其中 股票 部分 重点投 资 具有长 期持 续增 长模 式、 治理结 构完 善、 估值 水平 合理的 上市 公司 ;债 券部 分包括 国债 、 金融债 、央 行票 据以 及高 信用等 级的 企业 债和 可转 债等债 券。 随着 我国 资本 市场的 不断 发 展和完 善, 以衍 生金 融工 具为代 表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逐渐推 向市 场, 本基 金在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允许 的范 围内 ,在 严格的 风险 控制 前提 下, 对此等 金融 工具 可以 进行 以对冲 投资 风 险或无 风险 套利 为主 要目 的的投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债券和现金各自的长期均 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 征和风险 偏好而确定。本基金 定位 为股票型基金,其战 略性 资产配置以股票为主 ,并 不因市场的中 短期变化而改变。在 不同 的市场条件下,本基 金允 许在一定的范围内作 战术 性资产配置调 整,以 规避 市场 风险 。允 许的具 体资 产配 置范 围如 下: ? 股票:60% —95% ;其 中投 资于内 生增 长型 公司 的股 票不得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 债券:0%—35% ,( 不包 括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 5% ; ? 权证: 不超 过 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变更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配 置 比 例 进行适 当调 整。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本基 金将根据满足本基金选股 标准的股票的数量、估值 水平、股 票资产相对于无风险 资产 的风险溢价水平以及 该溢 价水平对均衡或长期 水平 的偏离程度配 置大类 资产 ,调 整本 基金 股票的 投资 比重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股票配置采用自 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并落实到自下而上的个 股研究为 主的投 资策 略。 (1) 内 生增 长型 公司 的判 别 :


32 内 生 增 长 型 公 司 需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概 括 为 : ? 资 产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 ? 表 现 出 良 好 的 成 长性, 和 ? 内 生增 长特 质 : ? ROA 高于 行 业平 均水 平 ? 净利润 增长 率高 于 GDP 增 长率 ? 净利润 增长 率高 于资 产规 模增长 率 本基金运用上述指标对上 市公司的历史业绩进行考 察,历史业绩所表现出来 的盈利能 力和内生成长性常常 是公 司未来盈利能力和成 长性 的基础,因为它们都 与公 司所处的行业 竞争环境、公司的核 心竞 争力、公司的治理和 管理 能力相关,本基金相 信对 公司历史的分 析常常能揭示未来。 在这 个基础上,本基金更 注重 以上显示公司盈利能 力和 内生成长性的 因素在未来是否能够 持续 ,以及持续期的长短 。为 此,本基金运用定量 和定 性的方法对决 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和内 生成长性的核心竞争 力进 行分析 判 断 。 具 体 而言 ,分 析 考 察 内 生 增长型 公司 的核 心竞 争力 通常包 含以 下因 素: 1) 创新能力。主要包括产 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 创新。我国的产业结构正 处于升级 过程中,是否具备自 主创 新能力直接决定着企 业在 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命 运; 在市场化、全 球化的市场背景下, 我国 的企业受到的政策性 保护 越来越少,而面对的 竞争 对手却更多也 更为强 大, 在激 烈的 市场 竞争中 ,自 主创 新能 力决 定着企 业的 成败 。 2) 管 理 水 平 。 科 学 的 管 理 体 制 、 完 善 的 组 织 结 构 、 高 效 的 营 销 方 式 、 精 简 的 业 务 流 程、合理的成本控制 、具 有美誉度的品牌、优 良的 企业文化都将有利于 企业 经营效率的提 高。 3) 进入壁垒。包括技术壁 垒、政策壁垒、资源壁垒 等。这类公司可以凭借较 高的进入 壁垒获 取超 出行 业平 均水 平的利 润、 实现 低成 本扩 张。 在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竞争优势深入分析的基础 上,研究员依据上市公司 所处的政 策环境、市场环境、 产业 环境等,分析上市公 司的 核心竞争力在当前环 境下 有无变化,在 未来能否持续。继而 从定 量的角度,根据行业 生命 周期、产品生命周期 等背 景,对决定上 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内 生成 长性的因素如销售净 利润 率、资产周转率、财 务杠 杆率等指标进 行预测判断和敏感性 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用财 务模 型预测公司未来三年 的盈 利状况和盈利 成长性 ,从 而判 断公 司的 增长能 否持 续。 (2) 内 生增 长型 公司 股票 投 资策略 ? 个股基 本面 研究 研究员将深入研究符合内 生增长量化指标评估的上 市公司,考察其所处行业 的竞争格 局、业务模式、盈利 能力 、持续增长能力、经 营管 理效率、未来成长预 期及 股票的估值水 平,从 而做 出投 资判 断和 决定。 ? 公司治 理风 险评 估 上市公司治理是基本面研 究的一部分。本基金特别 强调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 部管理激 33 励机制 。 本基金管理 人开发 的公司 治理评价模 型采用 对一系 列问题作肯 定或否 定回答 的 0-1 法 则,每个问题的选择 遵循 信息可得、易判断、 不模 糊的原则, 重 点 考 察指 标包 括 公 司 治 理 的自律性、信息透明 度、 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 、董 事会股东会按程序规 范运 作的情况、董 事及管 理层 的勤 勉尽 责情 况、所 有股 东被 公平 对待 的情况 ,等 等。 ? 估值判 断 根据基本面研究和估值水 平进行投资是本公司投资 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本 基金结合 外方股东丰富的海外 投资 经验和国内市场的实 际情 况,针对不同行业建 立了 完整的公司预 测和估值模型,并将 模型 集成到系统中,形成 了公 司的预测和估值平台 。个 股的估值水平 是本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 依据。 (3) 行 业分 析方 法 从 经 济 发 展 的 不 同 阶 段 出 发 , 研 究 不 同 的 经 济 周 期 发 展 阶 段 对 不 同 行 业 和 个 股 的 影 响 , 从 而 选 取 能 够 从 特 定 经 济 周 期 中 受 益 的 行 业 和 个 股 进 行 重 点 研 究 。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上 升、平稳、下降等各 个周 期中,各个行业和企 业表 现出来的盈利能力、 生产 规模甚至定价 能力有 很大 差别 ,特 别是 周期性 相对 较强 的行 业和 企业所 受影 响更 大。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由 宏 观 经 济 影 响 、 政 策 影 响 、 行 业 基 本 面 因 素 或 行 业 成 长 性 分 析、市 场竞 争状 况分 析、 市场估 值分 析等 构成 的行 业研究 分析 体系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产品采用自上而下的投 资方法,通过整体债券配 置、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 三个层次 进行积极投资、控制 风险 、增加投资收益,提 高整 体组合的收益 率 水 平, 追求 债 券 资 产 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1) 整 体债 券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对收 益率 预期 ,进行 有效 的久 期管 理, 从而实 现债 券的 整体 配置 。 (2) 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的战 术性 类属 配置 策略包 括: ? 跨市场 配置 策略 ?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 收益差 额策 略 ? 个券选 择策 略注 重收 益率 差分析 和个 券流 动性 分析 (3) 本基金 还将特 别关注 发 展中的可转 换债市 场,主 动进行可转 债的投 资。转 债投资同 样采用 公司 分析 法和 价值 分析。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权证等衍生金融 工具的投资以对冲投资风 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 的。基金 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 理的 前提下,通过对标的 证 券的 基 本 面 研 究 , 结 合衍 生工 具 定 价 模 型 34 预估衍 生工 具价 值或 风险 对冲比 例, 谨慎 投资 或运 用衍生 工具 。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 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 生工具的 总风险 暴露 比例 。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80% × 股票 指数 收益 率+15% ×债券 指数 收益 率+5% × 金 融同业 存款 利率 股票指 数 —— 中信 标 普300 指数 债券指 数 —— 中信 国债 指数 中信标 普300 指 数采 用国 际上广 泛使 用的 全球 行业 分类标 准(GICS) ,选 择中 国A 股市 场中市 值规 模大 、流 动性 强和基 本面 良好 的 300 家 上市公 司作 为样 本股 ,并 根据自 由流 通 市值加 权 计 算, 可以 较好 地反映 国 内 A 股 市场 的整 体走势 。其 样本 选择 注重 公司基 本面 和 财务稳 健性 ,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理念 。中 信国 债指 数覆盖 了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的 剩余 期 限在一 年以 上的 国债 ,符 合本基 金债 券投 资的 实际 情况。 因此 本基 金选 择中 信标 普 300 指 数和中 信国 债指 数作 为比 较基准 的构 成。 如果今 后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强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本 基金 可以 在经 过适 当程序 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但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作为一 只股 票型 基金 ,本 基金的 资产 配置 确立 了本 基金较 高回 报、 较高 风险 的产品 特 征。 六、投 资决 策 1.投资 依据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具 体证 券的 买卖 : ? 符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公司 章程 的有 关规 定; ? 国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对 证券市 场的 影响 ; ? 国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 各行业 、地 区发 展状 况; ? 上市公 司财 务状 况、 行业 环境、 市场 需求 状况 及其 当前市 场价 格; ?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走 势。 2.投资 管理 的基 本程 序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 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 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 品的投资 目标、 投资 理念 和投 资策 略的贯 彻实 施。 (1) 投 资研 究流 程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 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 队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降 低对上市 公司基 本面 判断 错误 带来 的风险 。本 基金 的投 资研 究流程 见下 图:


35 图 12-1 投 资研 究流 程 1)注重 基本 面的 研究 流程 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 初选库。然后进一步从股 票初选库中按备选库标准 选取有潜 在投资 机会 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深入 的研 究和 调研 。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 产业分析、公司分析、实 地拜访和跟踪、财务模型 的建立、 盈利预测和价值评估 过程 等。最后研究员将研 究报 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 会议 ,由投资研究 团队讨论决定是否进 入股 票投资备选库。本基 金所 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 票投 资备选库中。 备选库形成后,由研 究员 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 ,并 根据基本面的变化和 估值 水平进行出库 和入库 的建 议。 2)集中 团队 智慧 的投 资研 究联席 会议 制度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 研究团队进行讨论沟通的 重要平台之一。投资研究 联席会议 定 期 举 行 , 出 席 人 员 为 首 席 投 资 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组 主 管 、 研 究 员 、 其 他 投 资 相 关 人 员,遇特殊情况可召 集举 行临时会议。主要职 责是 对宏观经济、行业公 司基 本面和企业投 资价值的定期回顾; 确定 和维护基金股票投资 备选 库;按投资价值和投 资 预期 回 报 水 平 , 对基金 个股 仓位 的调 整建 议。 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 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 会议讨论,并就涉及公司 投资价值 和投资风险的主要问 题进 行答辩。研究团队对 所提 交个股的基本面、估 值、 风险以及研究 员的投 资建 议进 行充 分讨 论后, 通过 表决 决定 个股 是否进 入或 剔出 备选 库。 (2) 投 资决 策制 度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资 产配置会议制度以及投资 组合的构 建过程 。 1)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度。 股票研 究初 选库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 个股基 本面 和 估 值研 究 股票投 资一 般备 选库 备选库 评级 股票投 资核 心备 选库 备选库


36 本基金管理人 定 期 召 开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检 讨 基 金的 绩 效 和 风 险 , 检 讨 资 产配 置 建 议 以及基 金经 理的 基金 投资 报告, 监督 基金 经理 对基 金投资 报告 的执 行。 2)资产 配置 会议 制度 。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基 金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 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 配置,会 议参加人 员为全体 投资团 队。资产 配置会议 根据信 诚资产配 置体系 的 TAA 分 析报告和 宏观 基本面分析,确定战 术性 大类资产配置方案。 行业 研究员提交行业配置 意见 ,债券研究员 提交债 券配 置意 见, 经充 分讨论 后, 形成 资产 配置 建议。 3)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 金投资报告,遵循基金合 同,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 制度,听 取研究员投资建议, 依据 基金投资风格,从股 票备 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 投资 组合。最后利 用数量 等方 法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优 化。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过程 见下 图: 七、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股票投 资备 选库 首席投 资官 模拟组 合 优化的 投资 组合 投资组 合动 态调 整与 风险 控制 ≤3% >3% >5% 报 备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37 (6) 本 基金 股票 、债 券、 现 金、短 期金 融工 具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其中 ,股 票为:60%-95% ,债券 (不 包括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为 :0%-35% ; (7)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9)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以 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1) —(6)项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九、基 金的 融资


38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报 告期 为 2009 年7 月1 日至 2009 年9 月 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类 投资 2,788,831,137.05 76.46 其中: 股票 2,788,831,137.05 76.46 2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50,546,160.70 23.32 6 其他资 产 7,946,928.62 0.22 7 合计 3,647,324,226.3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179,212,571.20 4.94 C 制造业 1,441,466,794.58 39.71 C0 食品、 饮料


324,811,052.68 8.95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66,088,735.90 1.82 C2








木材 、家 具 4,265,149.28 0.12 C3








造纸 、印 刷 19,059,269.50 0.53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115,183,167.30 3.17 C5








电子 42,604,479.38 1.17 C6








金属 、非 金属 384,189,631.65 10.58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272,103,495.01 7.50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133,473,937.80 3.68 C99








其他 制造 业 79,687,876.08 2.20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215,238,265.39 5.93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47,585,719.76 4.07 I 金融、 保险 业 469,546,875.70 12.94 J 房地产 业 254,475,718.52 7.01 K 社会服 务业 81,305,191.90 2.24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788,831,137.05 76.83


39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1166 兴业银 行 4,500,210 152,062,095.90 4.19 2 600048 保利地 产 6,000,000 144,840,000.00 3.99 3 000568 泸州老 窖 4,199,941 123,478,265.40 3.40 4 000157 中联重 科 4,500,755 107,568,044.50 2.96 5 600583 海油工 程 9,999,960 107,199,571.20 2.95 6 600549 厦门钨 业 5,986,884 99,621,749.76 2.74 7 601328 交通银 行 10,800,000 89,964,000.00 2.48 8 002140 东华科 技 2,800,730 81,305,191.90 2.24 9 600486 扬农化 工 2,399,687 79,405,642.83 2.19 10 601318 中国平 安 1,550,114 78,590,779.80 2.17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本 期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库之 外的 股票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434,375.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1,022,704.16 4 应收利 息 176,493.28 5 应收申 购款 313,355.4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946,928.6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因四 舍五 入原 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市 值占 净值 比例的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存在 尾差 。


4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 决策前 应仔 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业绩数 据截 至2009 年9 月30 日。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6 年11 月 27 日至 2006 年12 月 31 日 15.18% 1.14% 19.10% 1.35% -3.92% -0.21% 2007 年 125.41% 1.96% 117.98% 1.83% 7.43% 0.13% 2008 年 -48.03% 2.18% -55.10% 2.38% 7.07% -0.20% 2009 年1 月1 日至 2009 年9 月30 日 47.80% 1.72% 49.18% 1.70% -1.38% 0.02% 2006 年11 月 27 日至 2009 年9 月30 日 99.44% 1.98% 73.90% 2.02% 25.54% -0.04% (二)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注:本 基金 建仓 期自 2006 年11 月27 日至 2007 年5 月27 日, 建仓 期结 束时资 产配 置 比例符 合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4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分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4、非 因基 金财 产 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其 他费 用。 6、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处 分。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 正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 值方 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 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其 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计 量;


42 2)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 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股票 ,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 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 (1) 证 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 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 的应 收利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3) 发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 在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 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 -(5)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在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交价、市 场 报 价 、流 动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种 因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 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有 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按 估 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该权 证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


43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1)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 对方 , 共 同 查 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5.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 致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管 人 、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 差错等;对于因技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4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 被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其他当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 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 生的 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赔 偿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 调 , 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 责 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致 有 关当 事人 的 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 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 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如果 因 基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 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未 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 仲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由 此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 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 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5 (4) 根 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 结 算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 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按 股 票 估值 方 法的 第(3) 项 、 债 券 估值 方 法的 第(6)项或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 更等,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46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 计 入收 益。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4、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12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25%;


5、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6、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 的 时间 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依 据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47 1、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销 售 服务费 的具 体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有关公 告中 载明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按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基 金运 作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上述 1 中 第(3)到(7) 项 及第(9)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4、不 列入 基金 运作 费用 的 项目


48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 前 在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二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中 的相 关规定 。 三、 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49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月 ,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基 金的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同 意,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露 基金 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 予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50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 体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5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采 用 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两 种方 式。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52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有 关销 售机构 及其 网点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风险 1、市 场风 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 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 53 济因素、国家政策、 市场 变动、行业与个股业 绩的 变化、投资者风险收 益偏 好和市场流动 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 的各 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 绩,从而产生市场风 险, 这种风险主要 包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 能呈周 期性 变化 ,从 而影 响到证 券市 场及 行业 的走 势。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 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 导致证 券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投 资收 益,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 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 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利率风 险是 债券 投资 所面 临的主 要风 险。 (4) 信用 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 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 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于 发 行 人 和 担 保 人 。 一 般 认 为 : 国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以 视 为 零,而其他债券的信 用风 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 信用 评级确定。当证券的 信用 等级发生变化 时,可 能会 产生 证券 的价 格变动 ,从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 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 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 再投资的策略。未来 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 起再 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 投资策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 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 其购买 力下 降。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 受 多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经 营 决策 、 技 术 变 革 、 新 产 品 研发 、 竞 争 加剧等风险。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 面或 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 导致其股价的 下跌,或者可分配利 润的 降低,使基金预期收 益产 生波动。虽然基金可 以通 过分散化投资 来减少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2、管 理风 险 (1) 管理 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 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 基金 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 上, 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 不能达到预期 收益目 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个 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等 。


54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 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 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 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 的投资工 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 保值 增值功能的同时,也 会产 生一些新的风险,例 如利 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期权 产品 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人也可能 因为 对这些新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3、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 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 变现成本高;在投资 者大 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 证券投资中个 券和个 股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这些 风险 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1)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问 题 。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 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 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 表现是不均衡的,具 体表 现为:在某些时期成 交活 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 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流 动性 差。在市场流动性出 现问 题时,本基金的操作 有可 能发生建仓成 本增加 或变 现困 难的 情况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 额申 购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 尤为 突出。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 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 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 些 单 一 投 资 品 种 仍 可 能 出 现 流 动 性 问 题 , 这 种 情 况 的 存 在 使 得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投 资 操 作 时,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 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 券,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 券价 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基金投 资成 本。这种风险在出现 个股 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 板等 情况时表现得 尤为突 出。 4、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长期 可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的 股票型基金,投资者面临 的风险主 要为: (1) 投资 品种 风险 由于股票市场的热点是在 不断变化的,本基金所投 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 内表现与 其他类型股票有所不 同, 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 于其 他类型的股票基金; 此外 ,成长型股票 可能对该公司的未来 成长 率较为敏感,如果未 达 到市 场 预 期 , 可 能 会 造成 该公 司 股 票 较 大 幅度的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净值 的波 动性 。 (2) 股票 市场 的整 体风 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 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 场,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 将影响到 基金业 绩的 表现 ,当 股票 市场收 益变 动、 波动 提高 时,本 基金 的收 益可 能会 受到影 响。 5、其 他风 险 (1) 技术 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 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 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 55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 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 时限显 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资 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等 风险 。 (2)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 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 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 续大 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 理人 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 金;或由于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所 持 有 的 证 券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3)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 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 现困难 ,基 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金 单位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4)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 遭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市 场 、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 机构 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 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二、声 明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人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须 自行承 担 投资风 险。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 金合 并、 撤销 ; 5、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56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8)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 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57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 金 财产 ;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认 购和申 购费 用、 基金 赎回 手续费 用和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3) 发售基 金份 额; (4) 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6)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7)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 益; (8)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9)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0)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注 册登记 机构 ,并 对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更换 销售 代理 机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2)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3)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5)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58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4)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5)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 配收 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8)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4)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59 (26)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8)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60 (12)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 (16)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19)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4) 法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 起诉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61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 的代理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共 同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二)召 开事 由 1、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修 改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基金 合同 变更 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下调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62 1、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 日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 在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63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的 截至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以上( 含50% , 下同) ;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 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64 3)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以及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 人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 30 天 公布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65 2、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 称)、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 址、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 及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止 基 金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计票 1、现 场开 会


66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参 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拒不 配合 计票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绝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或 配 合,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指 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 程序 ;如基金托管人拒绝 按照 上述规定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的计 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 合,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 派授 权代表完成计 票程序;如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 拒绝 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 响大会会议决 议的效 力。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执行 。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 网站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三、基 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 算 方式 (一)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67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 金合 并、 撤销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8)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68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 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 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二十 一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陆家 嘴东 路 166 号中 国保 险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陆家 嘴东 路 166 号中 国保 险大 厦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69 经营范 围: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业 务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 构批 准基 金管理 公 司进行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 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 要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的 股 票、债 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本基金 股票、债 券、现 金、短期 金融工具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 其中,股票 为:60%-95%, 债 券(不包括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 券)为:0%-35%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70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 该 权证的10% ;


6.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7.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9.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6. 项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 关约 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 易进 行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有 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 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与本 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 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 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 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 关联 交易发生时,基金托 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 管理 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 选择的、本基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 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 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3 个 工作日 内 与基金托 管 人 71 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 合同 造成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 人,并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 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上述 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人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书面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 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 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72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 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73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 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


5.若中 国 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并 遵守 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4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 实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 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十 个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并 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且保管 期限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的 方式 。


75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资料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建 立并 保管。 在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或编 制半 年报和 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书面 文档 或电 子文 档的方 式将 有 关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 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基金管 理 人更换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容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基 金账 户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 或由 投资者 本 人致电 信诚 客服 热线 或登 录信诚 基金 网站 更改 。在 从销售 机构 获取 准确 的客 户地址 和邮 编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寄 送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在每年 1 月份向 所有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一 次对账 单。 对账 单在 每年 结束后 的 7 个 工作 日内 寄 出。 网上直 销客 户若 发生 交易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交 易确认 的次 月以 电子 文件 形式寄 出 交易对 账单 。


76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注 册 机构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 投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人可 通 过 固定的 渠 道,采 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具 体实 施 时间和 业务 规则 请参 见 本 基金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具体 实施 时间 和业 务规 则请参 见本 基 金公告 。 (五) 电话 查询 及交 易服 务 信诚自 动电 话语 音查 询、 交易系 统, 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效 的电 话查 询服 务。 对直销 柜 台 客户 还提 供电 话交 易服 务。 (六)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 网上查 询、网 上资 讯服 务 以 及在 线客服 服务 。 (七) 资讯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 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八)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网站 留言 、传 真等渠 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建 议。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 的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职能 划分 可能 会发 生变 化,但 不 会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运 作。 自2009 年5 月28 日 以来 ,涉及 本基 金的 相关 公告 如下( 信息 披露 报纸 为: 中国证 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1、 信诚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兴业 银行 定期 定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2009 年 6 月 9 日。 2、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防 范金 融诈 骗的公 告,2009 年6 月 15 日。


77 3、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关于 增加 东莞 银行 为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7 月 16 日 。 4、 信诚精 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9 年第2 季 度 报告 ,2009 年7 月 20 日 。 5、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直销 网上 交易 基 金 转换 费用说 明的 公告 ,2009 年7 月 25 日 。 6、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通过 华夏 银行 办理基 金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定投 优惠 活动 和网 上交易 申购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09 年 8 月 20 日。 7、 信诚精 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9 年半 年度 报 告,2009 年 8 月 26 日。 8、 信诚基 金管 理公 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关于 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09 年9 月7 日 。 9、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创业 板上 市证券 的公 告 ,2009 年9 月 25 日 。 10、 信诚精 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9 年第3 季 度 报告 ,2009 年 10 月27 日 。 11、 信诚基 金关 于开 通农 行卡 、招行 卡网 上直 销定 期定 额并实 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2009 年11 月6 日 。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基 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信诚 精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信诚 精萃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信诚 精萃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关 于申 请募 集 信 诚精 萃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八)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基 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