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泰区位(020015)

国泰区位: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九年十一月十二七日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09年 4月 3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9]27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年 5月 27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 产 品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充分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 或申购 )基金的意 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 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 要承担相应风险 ,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本基金 特 定 风险 、 操 作 或技术风险 、合 规风险等 。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投资 运 作 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自行负 责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及 其 净 值表 现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 业绩 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并 不 构成 对本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投资 者在 进 行 投资决 策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书 》 及 《 基金合同 》 。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09年 11月 27日,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09年 3季度报告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和 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 为 2009年 9 月 30日。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 目


录 第一 节





言 ...............................................................3 第 二节





义 ...............................................................3 第 三节


基金管理人 ...........................................................6 第 四节


基金 托 管人 ..........................................................14 第 五节


相 关服务 机 构 ........................................................18 第 六节


基金的募集 ..........................................................27 第 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 八节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28 第 九节


基金的投资 ..........................................................35 第 十节


基金的 业绩 ..........................................................46 第 十 一 节


基金的 财产 ........................................................46 第 十二节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47 第 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 与分 配 ..................................................50 第 十四节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 ..................................................51 第 十五节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 计 ..................................................53 第 十六节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53 第 十七节


风险 揭示 ..........................................................56 第 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58 第 十九节


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60 第 二十节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69 第 二十 一 节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服务 ..........................................76 第 二十二节


其 他 应 披露 的 事项 ................................................80 第 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和 查 阅 方 式 ......................................82 第 二十四节


备查 文 件 ........................................................82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 第一节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 相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以 及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何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 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 约 定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金合同。 第二节





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金 或 本基金 : 指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 指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 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 其定 期 更新 ; 发 售 公 告 : 指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 托 管 协议 : 指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 银 监会 : 指 中国 银 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施 行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 《销售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25日 由 中国证监会 公布 并 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施 行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 运 作 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29日 由 中国证监会 公布 并 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施 行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 信 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元: 指 人 民 币元; 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登 记 业 务 : 指 本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 清算 及 基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等 ; 注册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有 关法律法 规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或 经 有 权政府部门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依 法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组 织;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 《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 在 中国 境 内 依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指按 照 本基金合同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召开 并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其合 法 的 代 理人 进 行 表决的会 议 ; 基金募集 期: 指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 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募集金 额 和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管 理人 依 据 《 基金 法》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 备 案手续 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 面 确 认 之 日 ; 存 续期: 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限; 工 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 认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 者 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申购 : 指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间 ,投资 者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 件 要 求卖 出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按 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规 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其 他 基金的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巨 额赎回 : 在 单 个开 放 日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 其基金 账户 内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 从 一 个 销售 机 构托 管 到 另 一 销售 机 构 的 行为 ; 投资 指 令 : 指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 进 行 投资 时 ,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资金 划拨 及 实 物 券 调拨 等 指 令 ; 代 销 机 构 : 指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金管理人委 托 , 代 为 办 理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 务 的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本基金 代 销 机 构 ;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用 以 进 行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基金 账户: 指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基金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册 登 记 机 构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动 情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办 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 转托 管 等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 份额 的 变动及 结 余情况 的 账户;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的 工 作日 ; T 日 : 指 销售 机 构 受 理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日 期; T+n日 : 指 T日 后 (不 包括 T日)第 n个工 作日, n指 自 然 数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持 有 的 各类 有 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购 款 以 及 以其 他 资 产等 形 式 存 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 指 以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 额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 计算 、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 法律法 规 :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现行有 效的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部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文 件 以 及 对于 该 等 法律法 规 的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件 ; 不可 抗 力 : 指 任何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且 不 能 克 服 的 事件 和 因素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疫情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律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等 。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成 立 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住 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 民 币 联系 人 : 何 晔 联系电话 : 021-38561743 基金管理人股 权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 任 公司 70% 万联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20%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10%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09年 11月 27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2只 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泰证券投 资基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 12只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只 子 基金,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二 期 )、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 鼎 价值 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 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 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 年 2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 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并 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牌 照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囊 括 了公 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 管理 业 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 事 会 成 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6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1992年 起 任国泰证券 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 务 部总 经理, 公司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 京 分 公司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 任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陈 良秋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1993年 7月 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厦 门 市分行 工 作, 历 任 业 务 科副 经理、 办 公 室副 总 经理、 支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2006年 10月 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 任 公司工 作,任 企 业 管理 部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兼 任中投 科 信 科 技 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07 年 11月 起 任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 刘晶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997年 4月 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任 投资 银 行 部 (中 间 业 务 部 ) 高级副 经理。 2005年 1月 起 任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投资 银 行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1月 起 任中国 建银 投资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经 纪 业 总部 副 总 经理 兼 市场 部总 经理,资本 市场 部总 经理。 2007年 7月 起 任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投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 任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 张 和 之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曾 任 水 利 电 力 部 机 关 财 务 处主 任 科 员, 能 源 部 机 关 财 务 处副处 长 , 电 力 部 机 关事务 局 经 营 财 务 处处 长 ,国 家 电 力 公司 中 兴 实 业 发 展 总公 司 副 总 经理、 总 会 计 师 、 副董 事 长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 党 组 副 书 记 (正 局级 )。 现 任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正 局级 调 研 员。 2004年 2月 起 任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 王耀南 , 董 事 , 大 专 ,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至 1997年任 职 广州珠江 信 托 投资 公 司 证券 部 。 1997年 至 2001年任 职 广州珠江 实 业 集 团 财 务 公司 。 2001年 至 今 在 万联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历 任 办 公 室主 任、 工 会 主席 、 行 政总 监、 董 事 、 党 总 支 书 记 。 2006年 4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历 任 法 规 处副处 长 、 深 圳 监管 专 员 办事 处 机 构 处副处 长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党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 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党 委 副 书 记 。 龚浩 成 , 独立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教 授 。 长期 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管理, 1979起 历 任 上海 财 经 学院副教 授 、 教 授 、 副院 长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上海 分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上海 市分 局副局 长 、 局 长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常 务 理 事 ( 主 持 理 事 会 工 作), 上海 证券 期 货 学院院 长 、 教 授 。 2001年 5月 起 任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 曹尔阶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研究 员。 长期 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管理, 1979年 起 历 任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研究 所 副 所 长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调 查 部 主 任、中国投资 咨询 公司总 经理、中国国 际 金 融 公司 高级 顾问 等 。 2001年 5月 起 任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 关法律 工 作,日本 西 南 大 学 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律 师 工 作, 现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2001年 5月 起 任国 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 ( 二 )监 事 会 成 员 : 万 树斌 ,监 事 会 主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84 年 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会 计 部 副处 长 、 计 财 部 副处 长 、 处 长 、资 债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起 任中国 建银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司 财 会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任 建 投中 信 资 产 管理 公司 监 事 长 。 2007年 11月 起 任国 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监 事 会 主席 。 李芝樑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中 建 一 局 集 团 第 五 建 筑 工 程 公司 宣传 部 干 事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债 券基金 部 副 经理、经理,投资 银 行 部 主 任, 现 任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发 展研究 中 心 主 任 兼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常 务 副主 任。 2004年 2月 起 任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监 事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9 黄晓坤 ,监 事 , 博士研究 生,经 济师 。 7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起 在 广州 五 星 化 工 厂 任 工 程 师 。 2000年 4月 起 在 广 东 省 电 信 公司 研究 员。 2001年 6月 起 任 南 方 证券 高级 经 理。 2004年 5月 起 任 银 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高级 经理。 2005年 10月 起 任 万联 证券 研究 发 展 中 心 总 经理, 万联 证券 副 总 裁 。 2007年 11月 起 任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监 事 。 王 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 清算 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 记 核 算 工 作, 现 任 运 营 管理 部 副 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 三 ) 高级 管理人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简 历 情况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金 旭 , 总 经理,简 历 情况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巴 立 康 , 副 总 经理, 男 , 硕士研究 生, 16 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华 夏 证券 有 限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 务 部 经理, 华 夏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 运 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2007年 12月 加 盟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现 任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初伟斌 , 副 总 经理, 男 , 硕士 , 14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 部 副处 长 , 景顺 长 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法律 监 察稽 核 总 监、 副 总 经理。 2008年 6月 加 盟 国泰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现 任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李峰 ,督 察 长 , 女 , 硕士研究 生, 13年 银 行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荷兰商 业 银 行 上 海 分行 中国区监 察 主 管,国 联 安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稽 核 专 员, 信诚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督 察 长 , 美 国 雷曼兄弟亚洲 投资 有 限公司上海代 表 处 中国区合 规 总 监。 2009年 2月 加 盟 国泰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现 任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督 察 长 。 ( 四 )本基金基金经理 ( 1) 现 任基金经理 邓 时 锋 , 硕士研究 生, 9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职 于 天 同证券。 2001年 9月 加 盟 国 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 行业 研究 员、 社 保 111组 合基金经理 助 理、国泰金 鼎 价值 混 合和 国泰金泰 封闭 的基金经理 助 理, 2008年 4月 起 任国泰金 鼎 价值 混 合的基金经理, 2009年 5 月 起 兼 任国泰区位优势股票的基金经理。 ( 2) 历 任基金经理 自 本基金 成 立 以 来 一 直 由 邓 时 锋 担 任基金经理, 无 基金经理更 换事项 。 ( 五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决 策 委员会,其 成 员 在 公司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发部 、 固 定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 市场 体 系 等负责 人员中 产 生。 公司总 经理可以 推荐 上 述 人员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 关 人员 担 任 成 员,督 察 长 和 运 营 体 系 负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决 策 委员会会 议 。 公司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主 要职责 是 根据 有 关法 规 和基金合同,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0 审 议 并 决 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则 ,以 及 研究 相 关 投资 部门 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成 员 组成 如 下 : 余 荣 权 先 生 : 拟 任 副 总 经理 归 江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初伟斌先 生 : 副 总 经理 梁 之 平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何 江旭 先 生 :权 益 类 资 产 投资 副 总 监 兼 基金管理 部总 监 刘 夫先 生 : 固 定收益 类 资 产 投资 副 总 监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副 总 监 黄焱先 生 : 基金管理 部 副 总 监 ( 六 ) 上 述成 员 之间 均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 二 )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三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四 )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 ( 五 )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 六 )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七 )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八 )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九 )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 十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十 一)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或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 十二 )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为 , 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行为 的 发 生 ; ( 二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 , 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的 发 生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1 1、基金管理人 固 有财产或者 他 人 财产 混 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有 关 规 定,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 三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合同, 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合同 行为 的 发 生 ; ( 四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守 ,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及行业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 ( 五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法 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为 。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二 )不 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何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三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 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四 )不以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 部 控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运 作中 面 临 的 风险 ,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 有 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制措 施 , 形 成 了公司 完整的内 部 控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制 体 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 营 的 各 个 方 面 , 并 通 过相应 的 具体 业 务 控制 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内 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 1) 全面 性 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 2)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责 对 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2 ( 4)保 持 与业 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 位 原则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风险 控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制 应与 公司 业 务 发 展 放 在 同 等 地 位 上; ( 5)定性和定 量相 结 合 原则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险 控制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性。 2、内 部 会 计 控制 公司 根据国 家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责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立 、 安 全 。 3、 风险 管理 控制制 度 公司 为有 效 控制 管理 运 营 中的 风险 ,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 度构成 , 主 要包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制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控制 、 营 销 业 务 控制 、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以 及相应 的 业 务 控制 流 程 等 。 通 过 这些 控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 和管理 风险 进 行有 效的 控制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 实 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 情况 、以 及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遵循 情况 和 有 效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制 的 有 效性。 ( 二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制制 度 要 素 1、 控制 环 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 ,以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制 和管理 控制 的 有 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 注 重 诚信并 关 注 风 险 的 道 德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能等 方 面 。 ( 1) 公司建 立并 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独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 查 委员会、 薪酬 委员会、 考 核委员会 等 专 业 委员会,对 公司 重大 经 营 决 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 行 决 策及 监督 ; ( 2) 在 组 织结 构方 面 , 公司设 立 的 总 经理 办 公 会 议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风险 管理委员 会 等机 构 分 别 负责 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 风险 控制 等 方 面 的决 策 和监督 控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 门之间 有 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 风险 控制 责 任,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作和 制 约 , 形 成 了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决 策 授权 和 风险 控制 体 系 ; ( 3) 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信为 投资 者 服务 的 道 德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业 道 德 教 育 和 风险 观念 , 形 成 了 诚信为 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 对 公司 任何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限 , 并 对 公司 内 部 控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况 和 有 效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3 2、 控制 的性质和 范 围 ( 1)内 部 会 计 控制 公司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立 性、 全面 性、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 先 , 公司 根据国 家 有 关法律法 规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公司 财 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 业 务 控制 流 程 , 做 好 基金 业 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真实、完整、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 作 情况 和 公司 财 务 状 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员 上 、 空 间上 和 业 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 ,保证 两 者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做 到 独立 建 帐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 和 公司 资 产 之间 、以 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 性。 公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分 离 控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制 、资 产 接 触 控制 、 独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资 源 的 有 效 控制 、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的 相 互 监督 等 。 另外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算 管理和 财 务费 用 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制 和监督 (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 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 系 , 主 要包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离 制 度 : 为 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立 性, 公司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 时 实 行 空 间 隔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 信 息 的 隔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 务 控制 :通 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 务 控制 、投资决 策 控制 、 交易 业 务 控制 ,完 善 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投资决 策职能 和 风险 管理委员会的 风险 控制 职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 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股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中 交易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制 ,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 风险 控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 风险 ;建 立 了 科学 先 进 的投资 风险量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 系 , 控制 投资 业 务 中 面 临 的 市场风险 、集中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等 ;建 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 系 ,对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 业绩 进 行及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 息 技术 控制 : 为 保证 信 息 技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 制 定实 施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制 流 程 ; 营 销 业 务 控制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市场 营 销 、 客 户开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 度 ,以保证 在 营 销 业 务 中对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遵 守 ,以 及 对经 营 风险 的 有 效 控制 ; 信 息披露 控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公司 制 定 了 规 范 的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保证 信 息披露 的 及时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份 系 统 ,以 及 完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4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 务 部门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 并 保证 稽 核的 独立 性和 客 观 性。 ( 3)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制 定 了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委员会 总体 方 针 指 导 下, 各 部门 根据 各 自业 务 特 点 ,对 业 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风险 点 进 行 了 揭示 和 梳 理, 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 了详 细 的 风险 控制 流 程 , 并在 实 际 业 务 中 加 以 控制 。 3、内 部 控制 实 施 情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 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和不定 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 务 活 动 中 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以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以 及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有 效 遵循 。 在 确保 现有 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情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根据新 业 务 开 展 和 市场变化 情况 ,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进 行及时 的更新和 调 整,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变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进 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 也 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有 效性 进 行 评 估 , 并提 出 相应 改 进 建 议 。 4、内 部 控制 实 施 情况 的 报告 公司建 立 了 有 效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 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况 须 及时 向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时 了解 内 部 控制 出 现 的 问 题 并 作出 妥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 实 施 情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均 立 即向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 告 , 并提 出 相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大 问 题 , 则 通 过 督 察 长 及时 向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 上 披露 真实、准确, 并承 诺 公司 将 根据 市场变化 和 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简称“中国 银 行 ”) 住 所 及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首 次注册登 记 日 期: 1983年 10月 31日 变 更 注册登 记 日 期: 2004年 8月 26日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5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贰仟伍佰叁拾捌 亿 叁仟 玖 佰 壹 拾 陆 万 贰仟 零玖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钢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24号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总 经理 : 董 杰 托 管 部门 联系 人 : 宁敏 电话 : ( 010) 66594977 传 真 : ( 010) 66594942 发 展 概 况 : 中国 银 行业 务 涵盖 商 业 银 行 、投资 银 行 和保 险 三大 领域 ,其中, 商 业 银 行业 务是 中国 银 行 的 传 统 主营 业 务 , 包括 公司 金 融 业 务 、 个 人金 融 业 务 及 金 融 市场业 务 。中国 银 行提 供 的 公 司 金 融 业 务 包括 存 款 业 务 、 贷 款 业 务 、国 际 结 算 及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以 及 银 行 汇 票、本票、 支 票、 汇 兑 、 银 行承 兑 汇 票、委 托 收 款 、 托 收 承 付 、集中 支 付 、 支 票 圈 存 及 票据 托 管 等 其 他 公 司 金 融 业 务 ;个 人金 融 业 务 包括 储蓄 存 款 业 务 、 个 人 贷 款 业 务 、 个 人中 间 业 务 、“中 银 理 财 ” 服务 、 私 人 银 行业 务 和 银 行 卡 业 务 等 ; 金 融 市场业 务 主 要包括 本 外币 金 融 工具 的 自 营 与 代 客 业 务 、本 外币 各类 证券 或 指 数 投资 业 务 、 债 务 资本 市场业 务 、 代 客 理 财 和资 产 管理 业 务 、金 融 代 理 及 托 管 业 务 等 。 中国 银 行在 国内同 业 中 率 先 引 进 国 际 管理 技术 人 才 和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向 国 际 化 一 流 大 银 行 的 目 标 迈 进 , 截 至 2008年 末 ,中国 银 行 境 内 外 机 构共 有 10,789家 ,其中内 地 机 构 9,983 家 , 港澳 及 境外 机 构 806家 。内 地 商 业 银 行 部 分 ,一 级 分行 、 直 属 分行 37家 , 二 级 分行 284 家 ,基 层 分 支 机 构 9,659家 , 是 中国国 际 化 程 度 最 高 的 银 行 。 2009年 上 半 年中国 银 行 集 团 实 现 归属 于 母 公司 所 有者 的 净利 润 410.05亿 元 ,股本 净 回 报 率 (不 含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ROE) 为 17.39%, 总 资 产净 回报 率 ( ROA) 为 1.14%,资本 充 足率 为 11.53%。 多 年 来 中国 银 行 围 绕 客 户 需 求 所 做 的不 懈努 力 , 得 到 了 来 自业 界 、 客 户 和 权 威 第 三方 的 广 泛 认 可。 在与 国 际 同 业 和国内同 业 的 激烈竞 争 中, 凭 借雄厚 的实 力 和优 良 的 服务 ,中国 银 行 脱颖 而 出, 成 为 北京 2008年 奥 运 会 唯 一的 银 行 合作 伙 伴 ; 自 1990年以 来 ,中国 银 行 一 直 荣 登 《 财 富 》 500强 排 行 榜 ; 2004至 2008年,中国 银 行 连 续 被 《 环球 金 融 》 杂志 评 为 “中 国 最 佳 外 汇 银 行 ”, 并 评 为 2008年 度 中国 最 佳 债 券和 现 金管理 银 行 ; 2008年,中国 银 行在 《 银 行 家 》 杂志 “ 世 界 1000家 大 银 行 ”中 排 名 第 10位 ; 2008年中国 银 行 被 《 财 资 》 评 为 中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 2008年中国 银 行 被 《 金 融 亚洲 》 评 为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 最 佳 外 汇 交易银 行 、 最 佳派 息 政 策承 诺 奖 、 亚洲 最 佳 公司 ( 最 佳 股 利 政 策 ) ; 2008年中国 银 行 被 《 亚洲 货 币 》 杂志 和 《 贸 易 融 资 》 杂志 分 别 评 为 中国 最 佳 外 汇 服务 银 行 和中国本 土 最 佳 贸 易 服务 银 行 ; 2008年中国 银 行 被 《 欧 洲 货 币 》 评 为 中国区 最 佳 商 业 银 行 、中国区 债 务 资本 市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6 场最 佳 投资 银 行 、 香港 区 最 佳 商 业 银 行 和中国区 最 佳 外 汇 服务 奖 ; 2008年中国 银 行 再 次 荣 获 “优 信 咨询 ( Universum)” 评 选 的“ 最 理 想 雇 主 奖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 任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自 2003年 3 月 起 任中国 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行 长 , 自 1996年 10月 起 任中国人 民 银 行行 长 助 理, 期 间 曾兼 任中国人 民 银 行 计 划 资金 司司长 、 货 币政 策 司司长 、 广 东 省 分行行 长 及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广 东 省 分 局局 长 。 1989年 10月 至 1996年 10月, 历 任中国人 民 银 行 政 策 研究室副主 任、 主 任、中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 总 裁 、 计 划 资金 司司长 等职 。 肖 先 生出生于 1958年 8月, 1981年 毕 业 于 湖 南 财 经 学院 , 1996年 获 得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硕士学 位。 李 礼辉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 担 任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行 长 。 2002年 9月 至 2004年 8月 担 任 海 南 省 副 省 长 。 1994年 7月 至 2002年 9月 担 任中国 工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1988年 至 1994年 7月 历 任中国 工 商 银 行 国 际 业 务 部总 经理、新 加 坡 代 表 处 首席 代 表、 福 建 省 分行 副 行 长 等职 。 李先 生出生于 1952年 5月, 1977年 毕 业 于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系 财 政 金 融 专 业 , 1999 年 获 得 北京 大 学 光 华 管理 学院 金 融 学专 业 博士研究 生 学历 和经 济 学博士学 位。 李 早航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 任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 2000年 11月 加入 本 行并自 此 担 任本 行 副 行 长 。于 1980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任 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 , 曾 工 作 于 多 个 岗 位, 先 后担 任 分行行 长 、 总 行 多 个部门 的 总 经理 及 副 行 长 。 1978 年 毕 业 于 南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 2002年 6月 起 担 任中 银 香港 控 股 非 执 行 董 事 。 董 杰 先 生, 自 2007年 11月 27日 起 担 任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总 经理。 自 2005年 9月 起 任中国 银 行 天 津 市分行 副 行 长 、 党 委委员, 1983年 7月 至 2005 年 9月 历 任中国 银 行 深 圳 市分行 沙头角 支 行行 长 、 深 圳 市分行信 贷 经 营处处 长 、 公司 业 务 处处 长 、 深 圳 市分行行 长 助 理、 党 委委员 等职 。 董 先 生出生于 1962年 11月, 获 得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博士学 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 银 行 总 行 于 1998年 设 立 基金 托 管 部 , 为 进 一 步 树 立 以投资 者为 中 心 的 服务 理 念 , 根据不 断 丰 富 和 发 展 的 托 管对 象 和 托 管 服务 种 类 ,中国 银 行 于 2005年 3月 23日正式 将 基金 托 管 部 更 名 为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下 设 覆盖 销售 、 市场 、 运 营 、 风险与 合 规 管理、 信 息 技 术 、 行 政 管理 等 各 层 面 的 多 个团 队 , 现有 员 工 110余 人 ;另外 , 在 上海 市分行 、 深 圳 市分行 设 有 托 管 业 务 团 队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7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 2009年 8月 末 ,中国 银 行 已托 管 长 盛创 新 先锋 混 合、 长 盛 同 盛封闭 、 长 盛 同 智 优 势 混 合( LOF)、 大成 2020生 命周 期 混 合、 大成 蓝筹稳健混 合、 大成 优 选封闭 、 大成 景 宏 封 闭 、 工银 大 盘蓝筹 股票、 工银 核 心 价值股票、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国泰金 鹿 保本 混 合( 二 期 )、 国泰金 鹏蓝筹混 合、国投 瑞 银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海 富 通 股票、 海 富 通 货 币 、 海 富 通 精选 贰 号 混 合、 海 富 通 收益 增 长 混 合、 华 宝兴 业 大 盘精选 股票、 华 宝兴 业动力 组 合股票、 华 宝兴 业 先 进 成 长 股票、 华 夏 策 略 混 合、 华 夏 大 盘精选混 合、 华 夏 回报二 号 混 合、 华 夏 回报 混 合、 华 夏 行 业 股票 (LOF)、 嘉 实 超 短 债债 券、 嘉 实 成 长 收益 混 合、 嘉 实 服务 增 值 行业 混 合、 嘉 实 沪 深 300 指 数 (LOF)、 嘉 实 货 币 、 嘉 实 稳健混 合、 嘉 实 研究精选 股票、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嘉 实 债 券、 嘉 实 主 题 混 合、金 鹰 成份 优 选 股票、 银 河 成 长 股票、 易 方 达 平 稳增 长 混 合、 易 方 达 策 略 成 长 混 合、 易 方 达 策 略 成 长 二 号 混 合、 易 方 达积极 成 长 混 合、 易 方 达 货 币 、 易 方 达 稳健 收益 债 券、 易 方 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 达 中 小盘 股票、 万 家 180指 数 、 银 华 优势 企 业 混 合、 银 华 优质 增 长 股票、 银 华 领 先 策 略 股票、 景顺 长 城 动力 平 衡 混 合、 景顺 长 城 优 选 股票、 景顺 长 城 货 币 、 景顺 长 城 鼎 益股票 (LOF)、泰 信 天天 收益 货 币 、泰 信 优质生 活 股票、招 商先锋 混 合、泰 达 荷 银 精选 股票、泰 达 荷 银 集 利 债 券、 友邦 华 泰 盛 世 中国股票、 友邦 华 泰 积极 成 长 混 合、 友邦 华 泰价值 增 长 股票、 南 方 高增 长 股票 (LOF)、国 富 潜 力 组 合股票、国 富 强 化 收益 债 券、 宝 盈 核 心 优势 混 合、国 富 成 长 动力 股票、泰 信 蓝筹精选 股票、 友邦 华 泰 货 币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 招 商 行业 领 先 股票、 东 方 核 心 动力 股票、金 鹰 行业 优势股票、泰 信 债 券 增 强 收益、 万 家稳健 增 利 债 券、 嘉 实 回报 混 合、 工银 全 球 股票 (QDII)、 嘉 实 海外 中国股票 (QDII)、 银 华 全 球 优 选 (QDII-FOF)等 78只 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 币 市场 型、 指 数 型、 行业 型、 创 新型 等 多 种 类 型的基金和理 财品 种 , 满足 了 不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投资理 财 需 求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 业 前 列 。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银 行 开 办 各类 基金 托 管 业 务 均 获 得 相应 的 授权 , 并在 辖 内实 行业 务 授权 管理和 从 业 人员核准资 格 管理。中国 银 行自 1998年 开 办托 管 业 务 以 来 严 格按 照相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以 及 监管 部门 的监管 要 求 ,以 控制 和 防 范 基金 托 管 业 务 风险为 主 线 , 制 定 并 逐 步 完 善 了 包括 托 管 业 务 授权 管理 制 度 、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员 工 职业 道 德 规 范 、保 密 守则等在 内的 各 项 业 务 管理 制 度 , 将 风险 控制 落 实 到 每 个工 作 环 节 ; 在 敏 感 部 位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和 隔离墙 , 安 装 了 录 音 监 听 系 统 ,以保证基金 信 息 的 安 全 ;建 立 了 有 效核对和监 控制 度 、 应 急 制 度 和 稽 查 制 度 , 保证 托 管基金资 产与 银 行自有 资 产 以 及 各类 托 管资 产 的 相 互 独立 和资 产 的 安 全 ; 制 定 了 内 部 信 息 管理 制 度 , 严 格 遵循 基金 信 息披露 规 定和 要 求 , 及时 准确 地 披露 相 关 信 息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8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总 经理对 托 管 业 务 的 风险 控制 负 第一 责 任。 部门 内 部设 有 专 门 的 风 险 控制 小 组 ,作 为 部 内 风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制 的审 议 和决 策机 构 , 负责 审 议 决定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风险 管理 战 略 、基本 原则 、 风险 管理 目 标 和 重大 政 策 措 施 , 检 查 和监督 风险 管理 战 略 、 方 针 和 政 策 的 执 行 情况 。 针 对 托 管 业 务 的 特 点 ,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内 部设 立 高级 合 规 官 和 风险与 合 规 管理 团 队 , 具体开 展 部门 内 部 内 控 及风险 管理的 相 关 工 作。 最 近 一年内,中国 银 行 的基金 托 管 业 务 部门 及 其 高级 管理人员 无 重大 违 法 违 规行为 , 未 受 到 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 监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 托 管人 负有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行 使 监督 权 的 职责 。根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基金合同的 相 关 规 定, 托 管人 就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 比例 、投资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和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比例 和 支 付 方法 、 基金会 计 核 算 、基金资 产 估 值和基金 净 值的 计算 、收益 分 配 等 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 进 行业 务 监 督、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履 行 上 述 职责过 程 中,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报告 。基金 托 管人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投 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报告 。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27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上海 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靖 研 网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55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魏 文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网 上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5 联系 人 : 杨 荣 华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9 ( 二 ) 代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钢 联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1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址 : www.boc.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客 服 电话 : 95533 2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项 俊波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联系 人 : 蒋 浩 传 真 : 010-85109219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4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怀 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系 人 : 曹 榕 电话 : 021-58781234 5 交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秦 晓 联系 人 : 马 强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55 网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吉 晓 辉 电话 : 021-61618888 7 上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联系 人 : 汤 嘉 惠 、 虞谷云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28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0 网址 : www.spdb.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服服务 热 线 : 95577 8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hxb.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丹 联系 人 : 李 博 电话 : 010-65557060 传 真 : 010-65550827 9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58 网址 : bank.eciti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10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 街 17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阎冰竹 联系 人 : 王 曦 电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 010-66226073 客 服 电话 : 010-96169 11 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安 东 联系 人 : 陈 春林 12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80 网址 : www.psbc.com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秀仑 联系 人 : 吴 海 平 电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13 上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网址 : www.srcb.com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小 阳 联系 人 : 刘 权 电话 : 0755-82026521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14 中国 建银 投资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址 : www.cjis.cn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1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联系 人 : 芮 敏 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5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齐 市 建设 路 2号 宏 源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冯戎 联系 人 : 李 茂俊 电话 : 010-62294608 传 真 : 010-62296854 16 宏 源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17 传 真 : 020-37865030 17 万联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佑 君 联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8 中 信 建 投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www.csc108.com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联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9 海通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长 生 联系 人 : 李 洋 电话 : 010-66568047 传 真 : 010-66568536 20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庭 院 商 务 楼 A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军 联系 人 : 俞 回 亮 电话 : 0571-85776115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21 中 信 金 通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址 : www.bigsun.com.cn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2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系 人 : 邓 寒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22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益 民 联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23 东 方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永 敏 联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4 东 吴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址 : www.dwzq.com.cn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 公 地址 : 广 东 广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36、 41和 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联系 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5 广 发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址 : www.gf.com.cn 注册 地址 : 江 西省 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办 公 地址 : 江 西省 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信 达 大 厦 10-13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管 荣 升 联系 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6 国 盛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 地址 :北京 市 朝阳 区 朝阳 门外 大 街 16号中国人 寿 大 厦 1901 室 法 定 代 表人 : 岳献 春 联系 人 : 赵 明 电话 : 010-85252656 传 真 : 010-85252655 27 民 生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19-8888 网址 : www.mszq.com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元 真 联系 人 : 王 伟 力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62470244 28 上海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3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静 安 区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联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9 光 大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ebscn.com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1507-1510 办 公 地址 : 青岛 市 东 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史洁 民 联系 人 : 刘 光 明 电话 : 0532-85022273 传 真 : 0532-85022605 30 中 信 万 通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www.zxwt.com.cn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联系 人 :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31 中 信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ecitic.com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东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东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联系 人 : 张小 波 电话 : 025-84457777 网址 : www.htzq.com.cn 32 华 泰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97 注册 地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联系 人 : 李 良 电话 : 021-63219781 传 真 : 021-5106292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999、 027-85808318 33 长 江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雅 锋 联系 人 : 武 斌 电话 : 0755-83707413 传 真 : 0755-83700205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 西 ) 34 国 海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址 : www.ghzq.com.cn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4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一 大 街 29号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道 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志 军 联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5 渤 海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www.ewww.com.cn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昭 明 联系 人 : 盛 宗凌 电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 0755-82492962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55或 95513 36 华 泰 联 合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址 : www.lhzq.com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15号 广汇 国 际 贸 易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区 商 务 外 环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联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7 中 原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ccnew.com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联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302 38 国 信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联系 人 : 黄 健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址 : www.newone.com.cn 39 招 商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兰荣 联系 人 : 谢 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40 兴 业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xyzq.com.cn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5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 济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办 公 地址 : 山东 省 济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联系 人 : 傅咏 梅 电话 : 0531-81283728 传 真 : 0531-81283735 41 齐鲁 证券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址 : www.qlzq.com.cn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金 田 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系 人 : 张 勤 联系电话 : 021-68801217 传 真 : 021-68801119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42 安 信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essences.com.cn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游锦 辉 联系 人 : 罗 绍 辉 电话 : 0769-22119351 传 真 : 0769-22119423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30 43 东 莞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址 : www.dgzq.com.cn 注册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市 新 城 区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汝 军 联系 人 :常向 东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44 恒 泰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www.cnht.com.cn 注册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 人 : 叶 朝 辉 电话 : 0592-5161816 传 真 : 0592-5161102 45 厦 门 证券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www.xmzq.cn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陆 家 嘴 环路 166号 未来 资 产 大 厦 23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林 联系 人 : 刘 闻川 电话 : 021-50122222 传 真 : 021-50122200 46 华 宝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38929908 网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47 英 大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赵 文 安 联系 人 : 王 睿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6 电话 : 0755-26982993 传 真 : 0755-83007167 客 服 电话 : 0755-26982993 网址 : www.ydsc.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剑阁 联系 人 : 邓 力 伟 电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8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cicc.com.cn 二 、 注册登 记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传 真 : 021-38561800 联系 人 : 何 晔 1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的 律师事 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浦东 南 路 256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楼 负责 人 : 廖 海 联系 人 : 吴 军 娥 、 毛慧 1 上海 源 泰 律 师 事务 所 电话 : 021-51150298 传 真 : 021-51150398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师事 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陆 家 嘴 环路 1233号 汇 亚 大 厦 1604-1608室 办 公 地址 :上海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系 人 : 陈 宇 电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 限公司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 陈 宇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7 第六节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 募集 的 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279号文核准募集 发 售 。 二、基金 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四、基金的 存续期间 不定 期 五、基金份额的 认购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279号文核准, 自 2009年 4月 20日 起向社 会 公开 募集,于 2009年 5月 22日 结束 募集。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 限公司 验 资,本 次 募 集的 净认购 金 额 为 1,908,882,949.00元 人 民 币 , 折 合基金 份额 1,908,882,949.00份 , 认购 资金 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的 银 行利 息共计 321,208.74元 人 民 币 , 折 合基金 份额 321,208.74份 , 已 分 别 计 入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基金 账户 , 归 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 有 。 上 述 资金 总 额已 于 2009年 5月 26日 全 额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开 立 的基金 托 管 专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金 份额 面 值人 民 币 1.00 元 计算 ,本基金募集 期间含 本 息共 募集 1,909,204,157.74份 基金 份额 , 有 效 认购 户 数为 18,997户 。 第七节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据 有 关 规 定,本基金 满足 基金合同生效 条 件 ,基金合同于 2009年 5月 27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 始 管理本基金。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8 第 八 节


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 的 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 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投资 者 可以 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通 过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 www.gtfund.com)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 理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情况 变 更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二、 申购与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一)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基金的 开 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同 时 开 放 交易 的 工 作日。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售 机 构 公布 时 间 为 准。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相应 的 调 整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或者时 间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的,其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 转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价 格 。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提 供 7× 24小 时 服务 , 接 受 个 人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申 请 , 但 交易 日下 午 15: 00以 后 接 受 的 交易 申 请 顺 延 至 下一 交易 日 处 理。 ( 二 ) 申购与 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基金的 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时 间开 始 办 理。 本基金的 赎回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时 间开 始 办 理。 在 确定 申购 开 始 时 间 与 赎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申购或 赎回 开 始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公 告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一)“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 二 )基金 采 用 金 额 申购 和 份额赎回 的 方 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 请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 出的 原则 , 即 对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 该 销售 机 构托 管的基金 份额进 行 赎回 处 理 时 , 申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 申购 确 认 日 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 赎回 ,以确定 所 适 用 的 赎回费 率 ; ( 四 ) 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可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 间结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的 开 放 时 间结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9 ( 五 )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 上 述 原则 ,但 最 迟 应在 新的 原则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予 以 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 数 额限 定 (一)投资 者 每 次 最低申购 金 额 为 1,000.00元 (含 申购 费 )。 ( 二 )投资 者 可 多 次 申购 ,对 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 份额 不 设上限限 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三 )投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赎回 。 单 笔 赎回 申 请 最低 份 数为 1000份 ,若 某 投资 者在 销售 网点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 1000份 , 则 赎回 时 必须 一 起 赎回 。 ( 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合理 调 整对 申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进 行 前述 调 整 必须 提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程序 (一)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的 提 出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销售 机 构 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 者申购 本基金, 须 按 销售 机 构 规 定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投资 者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其 在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 二 )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注册登 记 机 构 应在 T+1日对基金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申 请 的 有 效性 进 行 确 认 。投资 者应在 T+2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况 , 否 则 , 如 因 申 请 未 得 到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确 认 而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 ( 三 )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交 款 方 式, 若 资金 在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申购 不 成 功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投资 者 赎回 申 请成 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通 过 注册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资 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赎回 款 项 在自受 理基金投资 者有 效 赎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个工 作日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资 者 银 行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 赎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按 本基金合同和 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 处 理。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 额 与价格 (一) 申购 份额 的 处 理 方 式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0 1、 申购 份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基金 采 用 外 扣 法计算 申购 费 用及申购 份额 , 申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以 申 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产 生的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 2、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回份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金 额 , 净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 金 额 扣 除 赎回费 用 的金 额 , 各 计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产 生的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 ( 二 )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1 + 申购 费 率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注: 对于 500万 ( 含 )以 上 的 申购 适 用 固 定 数 额 的 申购 费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申购 费 用 ) ( 三 )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赎回 金 额 =赎回份 数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 基金 赎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 额 =赎回 金 额 - 赎回费 用 ( 四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为 :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 总 额 /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日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 告 。 七、基金的 申购费与赎回费 及 其用途 (一) 申购 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率 按 照申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购 金 额 越 大 , 所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越 低 。 若 投资 者在 一 天 之 内 有 多 笔 申购 , 则 按 每 笔 申购 金 额 对 应 费 率 分 别 收 取 申购 费 。 申购 费 用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 项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如 下 : 申购 金 额 ( 含 申购 费 ) 申购 费 率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1 50万 元 以下 1.5% 50万 元 ( 含 ) - 200万 元 1.2% 200万 元 ( 含 ) - 500万 元 0.8% 500万 元 ( 含 )以 上 1000元 /笔 举 例 说明 如 下 : 某 投资 者 以 40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申购 费 率 为 1.5%,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100 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


净申购净 额 = 400,000/( 1+1.5%) = 394,088.67元 申购 费 用 = 400,000- 394,088.67 = 5,911.33元 申购 份额 = 394,088.67/1.100= 358,262.43 即 投资 者 以 40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如 果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10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358,262.43份 。 ( 二 ) 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承担 ,其中不 低 于 25%的 部 分 归 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 部 分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 记费 等相 关 手续 费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 如 下 : 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年以下 0.5% 1年( 含 ) - 2年 0.2% 2年( 含 )以 上 0 ( 注: 1年 按 365天 计算 ) 举 例 说明 如 下 :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回持 有 不 超 过 1年的 1000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 对 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10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赎回 净 额 为 : 赎回 金 额 = 1000× 1.100= 1,100.00元 赎回费 用 = 1,100.00× 0.5%=5.50元 赎回 净 额 = 1,100.00- 5.50= 1,094.50元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回持 有 不 超 过 1年的 1000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1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赎回 净 额 为 1,094.50元 。 (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 费 率 如发 生 变 更,基金管理人 应在 调 整实 施 2个工 作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2 ( 四 ) 针 对 特 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 ( 五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 销计 划 ,对投资 者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相 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 八 、 申购 和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一)经基金 销售 机 构 同意,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的 时 间之 前 可以 撤 销 。 ( 二 )投资 者 T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自 T+ 2日 起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 三 )投资 者 T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扣 除权 益 并 办 理 相应 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 ( 四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予 以 公 告 。 九、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一) 巨 额赎回 的 认 定 单 个开 放 日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 额赎回 。 ( 二 )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1、 接 受全 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兑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 或认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进 行 的资 产变现 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前 提 下,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申 请赎回份额 占 当 日 申 请赎回 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定 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份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迟 至 下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 下一 个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赎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3 3、 当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基金管理人 网站 , 在 3个交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说明 有 关 处 理 方法 ,同 时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 4、 暂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基金 连 续 2个开 放 日以 上 (以 上含 本 数 ,下同)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 延 缓 期限 不 得超 过 20个工 作日, 并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 暂停赎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 (一) 在 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受 理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2、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3、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 4、基金 财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而 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利 益的 情形 ; 5、 法律法 规规 定 或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某 些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时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 受申购申 请 时 , 应 当 依 法 公 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 二 ) 在 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2、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3、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 规 定,可以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的 情况 ; 4、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法 规规 定 或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及时 公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当按 单 个 赎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其 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及时 公 告 。 ( 三 )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四 )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期间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1、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一日,基金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4 2、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超 过 一日但 少 于 两 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将 提 前 一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超 过 两 周 ,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一 次;当 连 续 暂停 时 间超 过 两 个 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十一、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以 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在 条 件成 熟 的 情况 下 提 供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 一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十二、 转 托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以 办 理其基金 份额 在 不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托 管 手续 。投资 者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交 纳 一定的 手续 费 。 十三、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在 各 项 条 件成 熟 的 情况 下,本基金可 为 投资 者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服务 , 具体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布 的 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一)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 司 法 强 制执 行 和经 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 可的其 他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 户 。其中 : “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死亡 ,其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 仅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 其合 法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形 ; “ 司 法 强 制执 行 ” 是 指司 法 机 构 依 据生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组 织 。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业 务 必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规 定的 相 关 资 料 。 ( 二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 请 自申 请 受 理日 起 , 二 个 月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的 标 准 缴纳 过 户 费 用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5 十五、基金的 冻结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 账户 或 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金 账户 或 基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包括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资)一 并 冻 结 。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具 有 区位优势 且 受 益于区位经 济 发 展 优势 环 境 ( 如 优 惠 政 策 、 特 殊 的 产业 链 等 )的优质 上 市 公司 的股票。 在有 效 控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谋 求 基金资 产 的 长期 稳 定 增 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动 性的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A股 及 监管 机 构 允 许投资的其 他 种 类 和其 他 市场 的股票)、 债 券、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股票资 产 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95%; 债 券、 现 金、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5%-40%,其中, 权 证 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资 产 支 持 类 证券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三、投资理 念 价 格 终 将 反 映 价值。股票定价 低 于价值的 暂 时 性 偏 差 总 是存 在 的, 而且 , 市场最 终 必 将 认识 到 这 一 偏 差 的 存 在 , 并 促 使 市场 价 格上 升 到 反 映 其内 在 价值的 水 平 。本基金 遵循 价值投 资理 念 , 并 坚 信 价值投资理 念 始 终是 在 证券 市场 获 得长期 、 持 续 、 稳 定 回报 的根本。 四、投资 策略 (一)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本基金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主 要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行 状 况 、国 家 财 政 和 货 币政 策 、国 家 产业 政 策 以 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 势的 分 析 , 预 测 宏 观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并 据 此 评 价 未来 一 段 时 间 股票、 债 券 市场相 对收益 率 , 主 动 调 整股票、 债 券 及现 金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例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6 本基金资 产 配 置 主 要包括 战 略 性资 产 配 置 和 战 术 性资 产 配 置 : 战 略 性资 产 配 置 首 先 分 析 较 长 时 间 段 内 所关 注 的 各类 资 产 的 预 期 回报 率 和 风险 , 然 后 确定 最能 满足 各类 基金 风险 -回 报 率 目 标 的资 产 组 合 ; 战 术 性资 产 配 置 根据 各类 资 产 长 短 期 平 均 回报 率 不同, 预 测 短 期 性 回 报 率 , 调 整资 产 配 置 , 获 取 市场时机 选 择 的 超 额 收益。本基金的资 产 配 置 主 要 采 用 定 量分 析 与 定性 分 析 相 结 合的 方法 。 在 定 量分 析 方 面 , 主 要 采 用 均 衡 市盈 率 预 测 模 型, 并 参 考 其 他 相 关 指 标 。均 衡 市盈 率模 型的 思 路 是 通 过 测 算 A股 市场 理 论 上 均 衡 的 市盈 率 水 平 , 然 后 将 其 与 A股 市场 整 体 、基金股 票 池 的实 际 市盈 率 水 平 进 行 比 较 , 来 判定股票 市场 系 统 性 风险 的 高 低 , 最后则 根据理 论 值 与 实 际 值的 差 异 程 度来 决定资 产 配 置 中股票资 产 的 配 置 比例 。 另外 ,本基金 还 参 照 股 息 率 、收 益 率 差 距 表( 1/PE-银 行利 率 ) 等 指 标 , 来 判 断 股 市 是 否 处 于合理 水 平 。 在 定性 分 析 方 面 , 主 要 对可 能 影响 市场 走 势的 相 关 因素 进 行 定性 分 析 , 并 对根据定 量 模 型作出的资 产 配 置 方 案 进 行 修 正。定性 因素 涉 及 很 多 方 面 , 主 要包括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和证券 市 场 政 策 、 利 率 和 汇 率 政 策 、国 家 政 治 环 境 、资本 项 目 外 汇 管理 政 策 、 市场 参 与 主 体 的 诚信 程 度 等 。 ( 二 )股票资 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 投资 主 要 以区位经 济 发 展 优势 为 龙 头 ,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 三重 过 滤 的 精 选 个 股 策 略 。 首 先 , 通 过 对 具 有 区位优势的 产业 和 行业 进 行 筛 选 , 构成 区位优势 上 市 公司 股 票 池 ; 其 次 , 利用 “ 上 市 公司 竞 争 力 评 价 体 系 ”对区位优势 上 市 公司 股票 池 中的 上 市 公司 的 资 源 基 础 竞 争 力 、经 营 过 程 竞 争 力 、 业绩 表 现 竞 争 力 进 行 总体 评 价, 筛 选 具 有 竞 争 力 的优质 上 市 公司 , 构成 具 有 区位和 竞 争 力 双 重 优势的股票 池 ; 最后 , 通 过相 对价值 评 估 , 选 择 价值 被 低 估 上 市 公司 , 形 成 优 化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这 部 分 投资 至 少 占 基金股票资 产净 值的 80%以 上 。 1、区位优势股票 筛 选 ( 1)区位的 划 分 本基金 把我 国内 地划 分为 东 部 、中 部 、 西 部 、 东 北 四大 板块 , 并 将 四 个 板块 划 分为 八大 综 合经 济 区。 分 别 是 东 北综 合经 济 区、 北 部 沿 海 综 合经 济 区、 东 部 沿 海 综 合经 济 区、 南 部 沿 海 经 济 区、 黄 河 中 游 综 合经 济 区、 长 江 中 游 综 合经 济 区、 大 西 南综 合经 济 区、 大 西 北综 合经 济 区。 ( 2)区位优势 评 价 方法 本基金 从 市场 竞 争 格 局 中 识 别 和判 断 各 区位的 比 较 优势 产业 , 由 于区位 规 模 的 差 异 较 大 , 直 接 进 行市场 占 有 率 的 比 较 会 低 估 幅 员 较 小 区位的优势 , 因 此 本基金根据 相 对 份额来 判 断 区位 比 较 优势。 引 入 “区位 商 ”的 概念 ,其定 义 如 下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7 LQ ij = i j ij j ij j ij L L L L / / ij 其中, i— 表 示 第 i个 地 区 ; j — 表 示 第 j个 行业 , Lij — 表 示 表 示 第 i个 地 区、第 j 个 行业 的 产 出 指 标 ; LQij — 表 示 第 i个 地 区、第 j个 行业 的区位 商 。 区位 商 是 i地 区 j行业在 本 地 总 产 出中的 份额 与 整 个 j行业 占 全 国经 济 产 出的 份额 之 比 。其 含 义是 : 当 LQij >1时 ,意 味 着 i 地 区的 j 行业 供 给 能力 除 满足 本 地 区 需 求 之外 , 还 可以对 外 提 供 产品 ,有 对 外 扩 张 的 能力 ,意 味 着 i 地 区 在 j 行业 上具 有 优势 地 位 ; 当 LQij <1时 , 意 味 着 i 地 区的 j 行业 供 给 能力 不 能 满足 本 地 区的 需 求 , 需 要由 区 外 调入 ; 当 LQij =1时 ,意 味 着 i 地 区的 j行业 供 给 能力 恰 好 能 够 满足 本 地 区 需 求 。 “区位 商 ”可以 反 映 某 一区位的 相 关 行业 的 比 较 优势。区位 商 大 于 1表 示 这 个 区位的 该 行业 具 有 较 高 的“ 比 较 优势”, 该 行业 所 包 含 的 上 市 公司具 有 较强 的“区位优势”。本基金 根据“区位 商 ” 指 标 的 大 小 , 形 成 具 有 区位优势的 上 市 公司 股票 池 。 2、 上 市 公司 竞 争 力 股票 筛 选 本基金 在 区位优势 上 市 公司 股票 池 中, 通 过 “ 上 市 公司 竞 争 力 评 价 体 系 ”对 上 市 公司 的 竞 争 力 进 行 综 合 排 序 , 得 出 具 有 竞 争 力 的 上 市 公司 股票 池 。 上 市 公司 综 合 竞 争 力 主 要由 其资 源 基 础 竞 争 力 、经 营 过 程 竞 争 力 、 业绩 表 现 竞 争 力等 环 节构成 。 ( 1)资 源 基 础 指 标 : 包括 企 业 总 资 产 、 净 资 产 、人 力 资 源 数量 和质 量等 指 标 ; ( 2)经 营 过 程 指 标 : 包括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存 货 周 转 率 、 成 本 控制 水 平 等 体 现 经 营 管理 水 平 的 技术 指 标 ; ( 3) 业绩 表 现 指 标 : 包括利 润 总 额 、 净利 润率 、 市场 份额 、 净 资 产 收益 率 等财 务 指 标 。 本基金 采 用 主 观 赋 权 法 ,对 上 述 指 标 进 行 加 权 , 得 出 上 市 公司 竞 争 力 综 合 排 名 ,本基金 选 择 排 名 前 300位的 上 市 公司 组成 上 市 公司 竞 争 力 股票 池 。 3、 相 对价值 评 估 分 析 在 上 市 公司 竞 争 力 股票 池 范 围 内,本基金 利用相 对价值 评 估 , 形 成 可投资的股票 组 合。 相 对价值 评 估 主 要运用 国 际 化 视 野 , 采 用 专 业 的 估 值 模 型,合理 使 用 估 值 指 标 , 将 国内 上 市 公司 的 有 关估 值 与 国 际 公司 相应 指 标 进 行 比 较 , 选 择 其中价值 被 低 估 的 公司 。 具体 采 用 的 方 法 包括 股 息 贴 现 模 型、 自由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 市盈 率 法 、 市净 率 法 、 市盈 增 长 比 率 等 方法 。 ( 三 ) 债 券资 产 投资 策 略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8 本基金的 债 券资 产 投资 主 要 以 长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为 基 础 , 结 合中 短 期 的经 济 周 期 、 宏 观 政 策 方 向 及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 通 过 债 券 置 换 和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等 方法 ,实 施 积极 的 债 券投资 管理。 1、以对 长期 利 率 预 期 为 基 础 确定 期限结 构 。 在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时 , 增 加 组 合 久 期 , 提 高 债 券价 格上 升 产 生的收益 ; 在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减 小 组 合 久 期 , 降 低 债 券价 格 下 降 产 生的 损 失 。 如 果 预 期 市场 收益 率 曲 线 作 强 烈 的整 体向上 平 移 , 降 低 债 券 组 合的整 体 持 仓 比例 ,同 时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 来 使 组 合 损失 降 到 最低 。 2、以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为 基 础 确定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根据收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 变动 的 种 类 , 如 平 坦 化 、 陡峭 化 、正 向 蝴蝶 型、 反 向 蝴蝶 型 等 , 通 过 子 弹 形 、 哑铃 形 和 梯 形 等 配 置 方 法 , 在 短 、中、 长期 债 券 间 确定 比例 ,以 期 从 短 、中、 长期 债 券的 相 对价 格 差 中 取得 收益。 3、以 相 对 利 差 分 析 为 基 础 确定 类 属 配 置 。 通 过 对 各类 属 债 券 历 史 利 差 的 数量化分 析 , 寻找 市场 投资 机 会。 比 如 在 预 期 国 债 与 金 融债 利 差 缩 小 时 , 卖 出国 债 , 买 入 金 融债 。 4、以 流动 性 分 析 和收益 率 分 析 为 基 础 确定 市场 配 置 。 交易 所 国 债 市场 发 行 总 量 较 小 , 大额 交易 流动 性 较 差 、 小 额 交易 流动 性 较好 , 而 银 行 间 国 债 市场 发 行 总 量 较 大 , 大额 交易 成 本 低 , 某 些 时 段 流动 性 较好 。 故 根据不同 时 段 对 流动 性的不同 需 求 , 在 两 个 市场 间 配 置 债 券 资 产 。 在 通 过 上 述配 置 方法构 建 债 券 组 合 之 后 ,本基金 在 出 现 以下 情况 时 对 债 券投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1、 短 期 经 济 运行 指 标 , 如 短 期通 货 膨胀 率 、 短 期名 义 利 率 、 汇 率 等 发 生 变动 , 引 起 的 市场 实 际 利 率 的 变动 ; 2、中 长期 国内 通 货 膨胀 预 期 的 变动引 起 中 长期 利 率 走 势 变动 , 导 致 整 个 投资 组 合 重 新 估 价 ; 3、 央 行 通 过 公开 市场操 作 引 导 市场 收益 率 水 平 的 走 向 , 从而 引 起 债 券 市场 结 构 性 调 整 ; 4、 债 券一 级 市场 上 的 发 行 方 式 创 新 及 新 债 定价 与认购 情况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二 级 市场 收 益 率 产 生 波 动 ; 5、 由 于 市场 交易 规则 改 变等 因素 引 起 的 流动风险 溢 价的 重 新 估 价 ; 6、 市场 平 均 风险 偏 好 的 变化引 起 信用风险 溢 价的 变动 ; 单 个 券 种 或 某 一 类 别 债 券的定价 偏 差 , 也 就 是 市场 失衡 导 致 的投资 机 会 等 。 ( 四 ) 权 证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 在 严 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主 动 进 行 权 证投资。基金 权 证投资 将 以价值 分 析 为 基 础 ,在 采 用数量化 模 型 分 析 其合理定价的基 础 上 ,把握 市场 的 短 期 波 动 ,进 行 积极 操 作 ,追 求 在风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实 现 稳健 的 超 额 收益。 ( 五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9 本基金 将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资 产特征 , 估计 违 约 率 和 提 前 偿 付 比 率 , 并利用 收益 率 曲 线 和 期权 定价 模 型,对资 产 支 持 证券 进 行 估 值。本基金 将 严 格 控制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 模 并 进 行分 散 投资,以 降 低流动 性 风险 。 五、 选 券 标准 (一) 债 券资 产 选 择 标 准 1、 相 同 剩 余 期限 中 到 期 收益 率 较 高 的 ; 2、 有 较好 流动 性(日 成 交 量 大 、 买 卖 价 差 小 ) ; ( 二 )股票资 产 选 择 标 准 1、 与 区位经 济 发 展 所 具 有 的 比 较 优势 密切 相 关 的 上 市 公司; 2、根据“ 上 市 公司 竞 争 力 评 价 体 系 ” ,对 上 市 公司 竞 争 力 进 行 甄 别 ; 3、 通 过相 对价值 评 估 ,选 择 流动 性 好 、价 格 低 估 的 企 业 进 行 重 点 投资。 ( 三 ) 权 证 选 择 标 准 : 对 权 证的投资 建 立在 对 标 的证券和 组 合收益 进 行分 析 的基 础 之上 , 主 要用 于 锁 定收益和 控制 风险 。 1、 考量 标 的股票合理价值、 标 的股票价 格 、 行 权 价 格 、 行 权 时 间 、 行 权 方 式、股价 历 史 与 预 期 波 动 率 和 无 风险 收益 率 等要 素 , 估计 权 证合理价值 ; 2、 计算 权 证合理价值 与 其 市场 价 格间 的 差 幅 以 及 权 证合理价值对定价 参 数 的 敏 感 性, 为 权 证的 具体 操 作 提 供 依 据。 ( 四 )资 产 支 持 证券 选 择 标 准 对 各 档 次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利 率敏 感 度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在 给 定 提 前 还 款 率 下, 分 析 各 档 次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收益 率 和 加 权 平 均 期限 的 变化 情况 。 六、投资 决策过 程 (一)投资 依 据 1、 有 关法律 、 法 规 、基金合同 等 的 相 关 规 定 ; 2、经 济 运行 态 势和证券 市场 走 势。 ( 二 )投资管理 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 行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领 导 下的基金经理 团 队 制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 定 基金投资 方 面 的整 体 投资 计 划 与 投资 原则 ; 决定 有 关 基准 指 数 重大 调 整的 应 对决 策 、其 他重 大组 合 调 整决 策 以 及 重大 的 单 项 投资决 策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决 策 , 负责 投资 组 合的 构 建 、 调 整和日 常 管理 等 工 作。 ( 三 )投资 程 序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0 1、金 融 工 程 部 运用风险 监 测 模 型以 及 各 种 风险 监 控 指 标 , 结 合 公司 内 外 研究 报告 ,对 市 场 预 期 风险 和投资 组 合 风险 进 行风险 测 算 与 归 因 分 析 , 依 此 提 出 研究 分 析 报告 。 2、投资决 策 委员会 依 据金 融 工 程 部 、 研究 开发部 等 部门 提 供 的 研究 报告 ,定 期召开 或 遇 重大事项 时 召开 投资决 策 会 议 ,决 策相 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决 议 , 进 行 基金投资管理的日 常 决 策 。 3、基金经理以基金合同、投资决 策 委员会决 议 、金 融 工 程 部 和 研究 开发部 研究 报告 等 为依 据 建 立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4、 交易 管理 部 根据基金经理下 达 的 交易指 令 制 定 交易 策 略 ,完 成 具体 证券 品 种 的 交易 。 5、金 融 工 程 部 等 部门 根据 市场变化 定 期 和不定 期 对基金 进 行 投资 绩 效 评 估 , 并提 供 相 关 绩 效 评 估报告 。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计 划 的 执 行 进 行 日 常 监督和实 时风险 控制 。 6、基金经理 结 合 个 券的基本 面 情况 、 流动 性 状 况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 流量 情况 、 金 融 工 程 部 和 稽 核监 察 部 的 绩 效 评 估报告 和对 各 种 风险 的监 控 和 评 估 结 果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和 调 整。 7、本基金管理人 在 确保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据 市场 环 境 变化 和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资 程 序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四 ) 关 于 交易 过 程 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各 基金 将 独立 、 平 等 地 使 用 公司 统 一的中 央 交易 平 台 。 交易 管理 部公 平 、 及时 地 处 理 所 有 投资 产品 的 交易指 令 , 并 保 护 不同 产品 之间 的 交易 秘密 。基金经理 小 组 必须遵 守 投资 组 合决定 权 和 交易 下 单 权 严 格 分 离 的 规 定,经 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 一下 达 交易 指 令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库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 市场 成 员中 财 务 状 况 较好 、实 力 雄厚 、 信用等 级 较 高 的 交易 对 手 组成 , 并 报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 批 准 后 实 施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公司 债 券 交易 员 发起 更新, 交易 对 手 库 的更新 包括 定 期 更新和 临 时 更新, 定 期 更新 为 每 半 年一 次 , 债 券 交易 员 应 于 每 半 年 初 整理更新 交易 对 手 库 清 单 , 并 报 投资决 策 委员会审 批 后 交 固 定收益投资经理和 交易 管理 部 实 施 。 当银 行 间 成 员资质 发 生 重大 变化时 , 债 券 交易 员 应及时 发起 临 时 调 整。 上 述 调 整 应及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进 行 监督。 七、业 绩比较 基 准 业绩 基准 = 80%× 沪 深 300指 数 收益 率 +20%×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1 沪 深 300指 数 成份 股 选 自 沪 深 两 个 证券 市场 , 覆盖 了 大 部 分流 通 市 值, 为 中国 A股 市场 中 代 表性 强 、 流动 性 高 的 主 流 投资股票, 能 够 反 映 A股 市场 总体发 展 趋 势。 沪 深 300指 数 中 的 指 数 股的 发布 和 调 整均 由 交易 所 完 成 , 具 有 较强 的 公 正性 与 权 威 性。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是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的 所 有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为 样 本 ,按 照 国 债 发 行量 加 权 而 成 。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是 上 证 指 数 系 列 的第一 只债 券 指 数 ,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场 整 体 变动 状 况 , 具 有 较强 的 市场 代 表性。 随 着 法律法 规 和 市场 环 境发 生 变化 , 如 果 上 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不 适 用 本基金、 或者 本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中 所 使 用 的 指 数 暂停 或 终止 发布 , 或者 推 出更 权 威 的 能 够 表 征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 指 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 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 益的 原则 ,根据实 际 情况 对 业绩 比 较 基准 进 行相应 调 整。 调 整 业绩 比 较 基准 应 经基金 托 管人同意,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调 整 前 2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 予 以 公 告 。 八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 风险 和收益 高 于 货 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 混 合型基金, 属 于 高 风险 、 高 收益的 品 种 。 九、投资 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一) 禁 止 用 本基金 财产 从 事 以下 行为 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者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的投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 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有 其 他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 由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 二 )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1、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股票,其 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2 3、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基金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 股票的 总 量 ; 4、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5、本基金 持 有 的 全 部权 证,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权 证不 得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7、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10、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 其 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1、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 限 制 。 ( 三 ) 若 将 来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变 更, 致 使 本 款 前述 约 定的 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可 相应 调 整 禁 止 行为 和投资 限 制 规 定。 十、投资 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不 符 合基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比例 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法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2、 有利 于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4、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十二、基金的 融 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3 十三、基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银 行 根据本基金合同 规 定,于 2009年 10月 23日 复 核 了 投资 组 合 报告 内容 ,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 据 截止 2009年 9月 30日,本 报告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审 计 。 (一)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 益投资 889,474,446.74 73.65 其中 : 股票 889,474,446.74 73.65 2 固 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317,587,004.33 26.30 6 其 他 资 产 653,810.38 0.05 7 合 计 1,207,715,261.45 100.00 ( 二 ) 报告 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 类 别 公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36,159,242.90 3.01 C 制 造 业 517,728,968.57 43.16 C0








食 品 、 饮 料 135,092,343.78 11.26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 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16,016,497.36 1.34 C3








造 纸 、 印刷 -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4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9,066,000.00 0.76 C5








电 子 - -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00,889,927.94 8.41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53,383,119.30 4.45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203,281,080.19 16.94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业 54,328,000.00 4.53 E 建 筑 业 985,187.52 0.08 F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97,188,559.63 8.10 G 信 息 技术业 77,266,040.14 6.44 H 批发 和 零 售 贸 易 8,177,951.20 0.68 I 金 融 、保 险业 67,085,501.70 5.59 J 房 地 产业 - - K 社 会 服务 业 13,003,445.08 1.08 L 传 播 与 文 化产业 15,975,200.00 1.33 M 综 合 类 1,576,350.00 0.13 合 计 889,474,446.74 74.14 ( 三 )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600887 *ST伊 利 3,920,469 77,115,625.23 6.43 2 000063 中 兴 通 讯 2,009,090 76,707,056.20 6.39 3 000538 云 南 白药 1,102,447 52,399,305.91 4.37 4 600276 恒 瑞 医药 1,150,827 48,127,585.14 4.01 5 601318 中国 平安 749,931 38,021,501.70 3.17 6 600028 中国 石 化 3,199,933 36,159,242.90 3.01 7 600066 宇 通 客 车 2,200,511 32,215,481.04 2.69 8 600900 长 江 电 力 2,400,000 32,088,000.00 2.67 9 600521 华 海 药 业 2,086,601 31,299,015.00 2.61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5 10 601006 大 秦 铁 路 3,299,822 30,589,349.94 2.55 ( 四 )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 有 债 券。 ( 五 )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 有 债 券。 ( 六 )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七 )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 有 权 证。 ( 八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本 报告 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的 情况 。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除 中 兴 通 讯 外 ,其 他 无 在 报告编 制 日 前 一年内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根据 2008年 10月 7日中 兴 通 讯 发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该 公司 因 财 务 处 理 存 在 问 题 受 到 财 政 部 行 政 处 罚 。 该 公司 在 2008年 已 经对 存 在 的 财 务 问 题 进 行 了 及时 调 账 和 落 实整 改 。本基金 管理人 在 进 行 深 入 研究 后认为 , 该 事件 对 该 公司 的投资价值不 产 生实质 影响 。 考虑 到该 公司 面 临 的 良 好 发 展 机 遇 和 较好 的 成 长 性, 因 此 2009年下 半 年本基金对中 兴 通 讯 进 行 了 重 点 投 资。 2、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有 投资于 超 出基金合同 规 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外 的 情况 。 3、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 收股 利 201,595.78 4 应 收 利 息 58,087.67 5 应 收 申购 款 144,126.93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653,810.38 4、 报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6 5、 报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票中不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 第十节


基金的业 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09年 9月 30日, 并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 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决 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9年 5月 27日 至 2009年 9月 30日 -1.40% 1.23% 8.71% 1.74% -10.11% -0.51% 第十一节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 总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包括 基金 所持 有 的 各类 有 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的 应 收 款 项 和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 总 和。 其 构成 主 要有 : (一)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 二 ) 清算备 付 金 及 其 应 收 利 息 ; ( 三 )根据 有 关 规 定 缴纳 的保证金 及 其 应 收 利 息 ; ( 四 ) 应 收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 五 ) 应 收 申购 款 ; ( 六 )股票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 七 ) 债 券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和 应 计 利 息 ; ( 八 ) 权 证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 九 )其 它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 十 )其 他 资 产等 。 二、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7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资金 结 算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金 的资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基金 托 管人和“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以“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报 中国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代 理人和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自有 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一)本基金 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 他 情形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 ( 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范 围 。 ( 四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财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 制执 行 。 第十二节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 估 值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确、真实 地 反 映 基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 债 的 公允 价值, 并 为 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等 交易 提 供公允 的价值基 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 个交易 日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 三、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持 有 的金 融 资 产 和 所 承担 的金 融 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一)股票 估 值 方法 1、 上 市流 通 股票的 估 值 上 市流 通 股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8 2、 未 上 市 股票的 估 值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 发 新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 值日 在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股票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首 次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票,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3、 有 明确 锁 定 期 股票的 估 值 首 次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后 ,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一股 票的收 盘 价 估 值 ;


非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 期 股票 按 以下 方法估 值 : 如 果 估 值日 非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的 初 始 取得 成 本 高 于 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同一股票的 市 价, 应 采 用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 价作 为 估 值日 该 股票 的 估 值价。 如 果 估 值日 非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的 初 始 取得 成 本 低 于 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 价, 应 按 以下 公 式确定 该 股票的价值 : FV=C+(P-C)× (Dl-Dr)/ Dl 其中 : FV为 估 值日 该 非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的价值 ; C为 该 非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的 初 始 取得 成 本( 因 权 益 业 务导 致市场 价 格除权 时 , 应 于 除权 日对其 初 始 取得 成 本作 相应 调 整) ; P为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 价 ; Dl为 该 非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 锁 定 期 所 含 的 交易 所 的 交易 天 数 ; Dr 为 估 值日 剩 余 锁 定 期 , 即 估 值日 至 锁 定 期结束 所 含 的 交易 所 的 交易 天 数 (不 含 估 值 日 当 天 )。 ( 二 ) 固 定收益证券的 估 值 办法 1、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净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2、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有 交易 的 最 近 交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 3、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4、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5、 交易 所 以 大 宗 交易 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 进 行后 续 计 量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9 6、同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 三 ) 权 证 估 值 : 1、 配 股 权 证的 估 值 : 因 持 有 股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类 同 权 证 处 理 方 式的, 采 用 估 值 技术 进 行 估 值。 2、 认 沽 /认购 权 证的 估 值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认 沽 /认购 权 证 按 估 值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 认 沽 /认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停 止 交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四 )本基金 持 有 的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同 利 率 在 回 购 期间 内 逐 日 计 提应 收 或应 付 利 息 。 ( 五 )本基金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和 备 付 金 余 额 以本金 列 示 , 按 相应利 率 逐 日 计 提利 息 。 ( 六 )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法 其 他 资 产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行业 约 定 进 行 估 值。 ( 七 ) 在 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采 用 上 述 1-6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充 足 的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在 综 合 考虑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素 的基 础 上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的 价 格 估 值。 ( 八 )国 家 有最 新 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托 管人一同 进 行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 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一)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所 遇 法 定 节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 ( 二 ) 因 不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 三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情形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0 七、基金份额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复 核。基金 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八 、 估值错误 的 处 理 (一)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含 第 三 位)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公 告 , 并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三 ) 前述 内容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九、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 按 本 条 第 四 款 有 关估 值 方法 规 定的第 7项 条款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二 )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 ,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第十三节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 额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数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1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一)基金收益 分 配 采 用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 自行 选 择 收益 分 配方 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的, 默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为现 金 红 利 ; ( 二 )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 有 同 等分 配 权; ( 三 )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 即 基金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减去 每 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低 于 面 值 ; ( 四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每 年收益 分 配 次 数最 多 为 4次 , 每 次 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个 月,可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 五 )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截 至 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工 作日 ; ( 六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 至 少 应 载 明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等 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与 公 告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定,基金管理人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 费用 (一)收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 ( 二 )收益 分 配 时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续 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自行承担 ;如 果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续 费 用 , 注册登 记 机 构 自动 将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除权除 息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第十四节


基金的 费用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三 ) 因 基金的证券 交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的 费 用 ( 包括 但不 限 于经 手 费 、 印花 税 、证管 费 、 过 户 费 、 手续 费 、券 商 佣 金、 权 证 交易 的 结 算费 及 其 他 类 似 性质的 费 用等 )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2 ( 四 )基金合同生效以 后 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 六 )基金合同生效以 后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七 )基金的资金 汇 划 费 用 ; ( 八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 列 入 的其 他费 用 。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 托 管 人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 托 管 人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 三 )本 条 第一 款 第 3 至 第 8项费 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列 入 当期 基金 费 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本 条 第一 款 约 定以 外 的其 他费 用 ,以 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四、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 情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前 2日 依照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3 五、 与 基金 销 售有关的 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 、 申购 费 、 赎回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算 公 式、收 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详 见 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有 关 章 节 。 六、 税 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照 国 家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义务 。 第十五节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 政 策 (一)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二 )基金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三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执 行 。 ( 四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 ( 五 )本基金会 计 责 任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六 )基金管理人 应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基金 托 管人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 并 以书 面 方 式确 认 。 二、基金 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独立 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等 对基金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进 行 审 计 ; ( 二 )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意 ; ( 三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 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后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第十六节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 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4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等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一、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合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各 自 公司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 招募说明书 公 告 内容的 截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后 1日。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 四、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之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销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述 最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 报告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 的 有 关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相 关 内容 进 行 复 核。基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5 (一)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 二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并 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 三 )基金 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六、 临 时 报告 与 公 告 基金 发 生 重大事件 ,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大事件 , 是 指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权 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 包括 : (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召开; ( 二 ) 终止 基金合同 ; ( 三 )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 四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六 )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 七 )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八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动 ; ( 九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 一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十 一)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 ( 十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 十三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十四 ) 重大关 联 交易 事项 ; ( 十五 )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6 ( 十六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十七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十八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 十九 )基金 变 更、 增 加 、 减 少 基金 代 销 机 构 ; ( 二十 )基金更 换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 ( 二十 一)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 二十二 )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二十三 )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二十四 )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 二十五 )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 赎回 ; ( 二十六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 二十七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 (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事项 。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 述 文 件复 印 件 。 基金定 期 报告 公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 述 文 件复 印 件 。 第十七节


风险 揭 示 一、 市 场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券 市场 , 而各 种 证券的 市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投资 者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 主 要包括 : (一) 政 策风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行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险 。 ( 二 )经 济 周 期 风险 。 随 经 济 运行 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化 。 基金投资于 债 券 与 上 市 公司 的股票,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化 , 从而 产 生 风险 。 ( 三 )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动 。 利 率 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股票,其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 四 )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场 前 景 、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 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7 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股票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 收益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种 非 系 统 风险 ,但不 能 完 全规 避 。 ( 五 ) 信用风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务 人的 违 约 风险 , 若 债 务 人经 营 不 善 ,资不 抵 债 , 债 权 人 可 能 会 损失 掉 大 部 分 的投资, 这 主 要 体 现在 企 业 债 中。 ( 六 ) 购 买 力风险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 致购 买 力 下 降 , 从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 ( 七 ) 债 券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 债 券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是 指 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有 关 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 标 并 不 能充分 反 映这 一 风险 的 存 在 。 ( 八 ) 再 投资 风险 。 再 投资 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收益证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 , 这 与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价 格 风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 定收益证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 收益 率 。 ( 九 ) 波 动 性 风险 。 波 动 性 风险 主 要 存 在 于可 转 债 的投资中, 具体 表 现为 可 转 债 的价 格 受 到 其 相 对 应 股票价 格 波 动 的 影响 ,同 时 可 转 债 还 有信用风险与 转 股 风险 。 转 股 风险 指 相 对 应 股票价 格 跌破 转 股价,不 能 获 得 转 股收益, 从而 无 法 弥 补当 初 付 出的 转 股 期权 价值。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 技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对经 济 形 势、证券价 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可 能 因 为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证券可 能 会 因 为 各 种 原 因 使 交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 入 成 本 或变现 成 本 增 加 。出 现 部 分品 种 的 交 投不 活 跃 、 成 交 量 不 足 的 情形 , 此 时 如 果 基金 赎回 金 额 较 大 ,可 能 因 流动 性 风险 的 存 在 导 致 基金 净 值出 现 波 动 。本基金 产品 设 计 时充分考虑 了 基金 流动 性 问 题 。 针 对 巨 额 申购 和 赎回 设 定 限 制 条款 , 在 资 产 配 置 中 适 当 加 大 期限 短 、 流动 性 好 的资 产 配 置 比例 。 通 过 上 述 管理 措 施 , 最 大 限 度 地减 低 本基金的 流动 性 风险 。 四、 其 他 风险 除 以 上 主 要风险 以 外 ,基金 还 可 能 遇 到 以下 风险 : (一) 因 技术 因素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基金 在 交易 时 所 采 用 的 电 脑 系 统 可 能 因突 发 性 事件 或 不可 抗 原 因 出 现 故 障 , 由 此 给 基金投资 带 来 风险 ; ( 二 ) 因 人 为 因素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基金经理 违反 职业操守 的 道 德 风险 ,以 及 因 内 幕 交 易 、 欺诈 等行为产 生的 违 规风险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8 ( 三 )人 才 流 失 风险 , 公司 主 要业 务 人员的 离 职 如 基金经理的 离 职等 可 能 会 在 一定 程 度 上 影响 工 作的 连 续 性, 并 可 能 对基金 运 作 产 生 影响 ; ( 四 ) 因 为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 五 ) 因 其 他 不可 预 见 或 不可 抗 力 因素 导 致 的 风险 , 如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会 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五、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 为 股票型基金, 通 过数量化 、定性 化 的 评 估 流 程 构 造 投资 组 合。 在 具体 投资管 理中,可 能 会 由 于股票投资 比例 较 高 而带 来 较 高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鉴 于 我 国股 市 目 前 仍 处 于 发 展 阶 段 , 具 有 波 动 性 较 大 的 特征 , 因而 本基金管理人 在 必 要时 将 通 过 适 当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降 低 系 统 性 风险 。 第十 八 节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一) 变 更基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 规规 定 或 本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 ( 二 )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 并自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三 )但 如 因 相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动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形 , 或 者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或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的,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修 改 后 公布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 ( 二 ) 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行为 ,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 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六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 四 )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 依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 中 获 得补 偿 的 权 利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9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有 关 规 定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 清算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三 ) 清算 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现 ; 5、 制 作 清算报告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 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 将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8、对基金 财产 进 行分 配 。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 五 )基金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2、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做 出的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0 第十九节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2) 依照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 3)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布 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托 管、基金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冻 结 、收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规则 ; ( 4)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决定本基金的 相 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 得 基 金管理 费 ,收 取 认购 费 、 申购 费 、 赎回费 及 其 他事 先 核准 或 公 告 的合理 费 用 以 及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 ( 5)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 6) 在 本合同的 有 效 期 内, 在 不 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 及 不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遵 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 行业 监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本合同的 情况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 定对基金 财产 、其 他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 监会,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基金 及相 关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 7)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基金 代 销 机 构 并有 权 依照 代 销协议 和 有 关法律法 规 对基金 代 销 机 构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 8) 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办 理基金 注册 登 记 业 务 , 并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 记 代 理 机 构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 9)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 ( 10)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1)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订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12) 按 照 法律法 规 , 代 表基金对 被 投资 企 业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 使 因 投资于其 他 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 ( 13) 在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14)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或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 16) 选 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部 机 构 并 确定 有 关费 率 ; ( 17)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1 2、基金管理人 履 行 如 下 义务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 3)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6)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 7)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 8)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 ; ( 9) 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2)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13)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前 应 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 规 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6)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重大 合同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7)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应承担 赔 偿 责 任,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2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义务 1、基金 托 管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 1)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 依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 4) 在 基金管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5)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 6)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2、 托 管人 履 行 如 下 义务 ( 1)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 3) 按 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以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5)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 独立 ; ( 6)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 ( 7)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8)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9)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前 应 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 他 人 泄 露 ; ( 10)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11)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的 相 关 内容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2) 建 立并 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 13) 复 核、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14)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5)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6)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7) 按 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18)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担 赔 偿 责 任,其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 19)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3 ( 20)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权 利 义务 1、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 1) 分 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 3) 依 法转 让 或者申 请赎回 其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 4) 按 照规 定 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 5)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 表决 权;


( 6) 查 阅或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销售 机 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 起 诉讼 ; ( 9)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履 行 如 下 义务 : ( 1) 遵 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费 用 ; ( 3) 在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及 其 他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合 法 利 益的 活 动 ; ( 5) 执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处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 7)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由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组成 。 ( 二 ) 有 以下 情形 之 一 时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3、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但根据 法律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 变 更基金 类 别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4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策 略 ; 7、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议事 程 序 、表决 方 式和表决 程 序 ;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9、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变 更基 金合同 等 其 他事项 ; 10、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事项 。 ( 三 ) 有 以下 情形 之 一的,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 2、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动 而 应 当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 除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以 外 的其 他 情形 。 ( 四 )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 托 管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 自行 召 集。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开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有 权 自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 阻碍 、 干 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5 ( 五 ) 通 知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于会 议 召开 前 30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公 告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项进 行 表决。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将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会 议 召开 的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决 方 式 ; 3、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 书的内容、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 4、会 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5、 权 益 登 记 日 ; 6、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续; 7、 如 采 用 通 讯 表决 方 式, 由 召 集人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 表决 方 式, 还 应 载 明 具体通 讯 方 式、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收 取 方 式、投票表决 的 截止 日以 及 表决票的 送 达 地址 等 内容。 8、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对 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的,不 影响 计 票和表决 结 果 。 ( 六 ) 开 会 方 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召开 方 式 包括现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现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应 当 出 席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相 关 规 定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会 议 的 召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 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 、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和 终止 基金合同 事 宜 必须 以 现场 开 会 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现场 开 会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可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2、经核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有 效 : 1、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公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 3、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6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其 他 代 表,同 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人可 另 行 确定 并 公 告重 新表决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30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应 保 持 不 变 。 ( 七 )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 1) 议事 内容 限 为 本 条 前述 第( 二 ) 款 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事 由 范 围 内的 事项 。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 案 。 召 集人 对于 议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开 前 30日 公 告 。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核 : a、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项 与 基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 如 果 召 集人决定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b、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 表决,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 案 , 或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决。 2、 议事 程 序 在现场 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后 生效。 在 通 讯 表决 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公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 第 二 个工 作日 由 大 会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员 统 计 全 部 有 效表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后 生效。 ( 八 )表决 1、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表决 权 。 2、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7 ( 1) 特 别 决 议 对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或 终止 基金合同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2)一 般 决 议 对于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以 上通 过 。 3、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票表决。 4、 采 取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时 ,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视 为有 效表决。 采 取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时 , 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的表决 ; 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5、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 九 ) 计 票 1、 现场 开 会 ( 1)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人 授权 出 席 大 会的 代 表,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为 召 集人, 则 监督员 由 基金 托 管人 担 任 ;如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 监督员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中 指 定 )共 同 担 任监票人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中 推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 ( 2)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表决 后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对 所 投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进 行 重 新 清 点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4) 在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担 任 召 集人的 情形 下, 如 果 在 计 票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配 合的, 则 参 加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有 权 推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共 同 担 任监票人 进 行 计 票。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可 采 取如 下 方 式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8 由 大 会 召 集人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员 进 行 计 票。 ( 十 )生效 与 公 告 1、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基金 法》 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表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监会 依 法 核准 或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决定。 3、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应 当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2日内, 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人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公 告 。 4.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 关 、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 告 。 ( 十 一)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三、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与 终 止 (一)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 变 更基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 规规 定 或 本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 2、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 并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3、但 如 因 相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动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形 , 或者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或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的,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修 改 后 公布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 2、 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行为 ,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六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4、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 依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 中 获 得补 偿 的 权 利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9 四、 争议解 决 方 式 (一)本基金合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 二 )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之间 因 本基金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本基金合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内 争 议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根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终 局 的,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 人均 具 有 约束 力 。 ( 三 ) 除 争 议所 涉 内容 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 他 部 分应 当 由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及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 有 关 监管 机 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各 持 有 二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律 效 力 。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代 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查 阅 ; 投资 者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合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内容 应 以本基金合同 正本 为 准。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 简称“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 立 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1998]5号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 务 ;发起设 立 基金 ; 及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 二 )基金 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钢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0 成 立时 间: 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24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贰仟伍佰叁拾捌 亿 叁仟 玖 佰 壹 拾 陆 万 贰仟 零玖 元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人 民 币 存 款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票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务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汇 款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 票据的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结 汇 、 售 汇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票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证券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证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信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海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的一 切 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 区的 分行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经中国人 民 银 行 批 准的其 他 业 务 。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建 立相 关 的 技术 系 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进 行 监督。 主 要包括 以下 方 面 : 1、对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拟 投资的股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资 品 种 的 具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 情况 的 变化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体 范 围 予 以更新和 调 整,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根据 上 述 投资 范 围 对基 金的投资 进 行 监督 ; 2、对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 ; 3、对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督。 为 对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 单 ; 4、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库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交易 会员中 财 务 状 况 较好 、实 力 雄厚 、 信用等 级高 的 交易 对 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 际 情况 的 变化 , 及时 对 交易 对 手 库 予 以更新和 调 整,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进 行 监督 ; 5、基金 托 管人对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 式的 控制 按约 定 进 行 监督。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1 6、基金 如 投资 银 行 存 款 ,基金管理人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事 先 确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及时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名 单 进 行 监督 ; 7、对 法律法 规规 定 及 《 基金合同 》 约 定的基金投资的其 他方 面 进 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 ( 三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上 述 第(一)、( 二 ) 项 的监督和核 查 中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金合同 》 及 本 协议 的 约 定, 应及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 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在 限期 内,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 四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金合同 》 及 本 协议 的 规 定,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 五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 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六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 务 核 查 1、 在 本 协议 的 有 效 期 内, 在 不 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 及 不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遵 守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 行业 监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本 协议 的 情况 进 行 必 要 的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 作 等行为 。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 本 协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 并 改 正。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2 三、基金资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不 得 自行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任何 财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立 。 5、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 外 ,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二 )基金合同生效 前 募集资金的 验 资和 入 账 1、基金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管理人 宣 布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 定的,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本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为 本基金 开 立 的基 金 银 行 账户 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 验 资确 认 金 额 相 一 致 。 ( 三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2、基金 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设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本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本基金的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支 付 赎回 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益、收 取 申购 款 ,均 需 通 过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进 行 。 3、本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4、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票据 法》 、 《 人 民 币银 行 结 算 账户 管 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条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 《关 于 大额 现 金 支 付 管理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办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四 )基金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投资的 账户开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以基金 名 义 在 基金 托 管人 认 可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点 开 立 存 款 账户 , 并负责 该 账户 的日 常 管理以 及 银 行 预 留 印鉴 的保管和 使 用 。基金管理 人 应 派 专 人 协 助 办 理 开户 事 宜 。 在 上 述 账户开 立 和 账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开户 或 账户 变 更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 并 对基金 托 管人 给 予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 ( 五 )基金证券 账户 和资金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3 1、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代 表本基金,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设 证券 账户 。 2、本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 托 管人以 自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 用 于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 证券投资 所 涉 及 的资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备 付 金的收 取按 照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4、 在 本 托 管 协议 生效日 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的,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 开设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比 照并 遵 守 上 述关 于 账户开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六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易 资 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设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和资金 的 清算 。 在 上 述 手续 办 理完 毕 之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向 中国人 民 银 行 报备 。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实 物 证券、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有 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 八 )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有 关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 到 合同正本 后 30日内 将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金 托 管人。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 。 重大 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管 至 少 15年。 四、基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 该 基金 份额 总 数后 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开 放 日对基金 财产 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 合 《 基金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金会 计 核 算办法》 及 其 他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结束 后 计算 得 出 当 日的 该 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4 上 述 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并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 行 。 3、 当 相 关法律法 规或 《 基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 值 方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 基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以 及相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及时 进 行 协 商 和 纠 正。 5、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6、 由 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的任何基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实 际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此 承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 据正确,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该 损失 不 承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正确, 则 基金 托 管人 也应承 担 部 分 未 正确 履 行 复 核 义务 的 责 任。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不 当 得 利 , 且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已 各 自承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不 当得 利 之 主 体 主张 返 还 不 当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已 承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赔 偿 金 额 的 比例 对 返 还 金 额进 行分 配 。 7、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8、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 照 其对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将 相 关 情况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二 )基金会 计 核 算 1、基金 账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的同一 记 账 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保管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基金管理人 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2、会 计 数 据和 财 务 指 标 的核对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对。 如发 现 存 在 不 符 , 双 方 应及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3、基金 财 务报 表和定 期 报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 财 务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立 编 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个工 作日内完 成 ; 招募说明书 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每 六 个 月更新 并 公 告 一 次 , 于 该 等 期间届 满 后 45日内 公 告 。季度报告 应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0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每 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报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内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会 计 年 度终 了 后 90日内 予 以 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两 个 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报 表完 成 当 日, 将 报 表 盖 章 后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应立 即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季度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 后 5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度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 后 10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 后 15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之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的其 他方 式 进 行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以 双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门公 章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不 能 于 应 当发布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 有 权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发布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况 报 证监会 备 案 。 五、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登 记与 保 管 (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内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包括 以下 几 类 : 1、基金募集 期结束 时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2、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3、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4、 每 半 年 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 提 供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6 对于 每 半 年 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每 半 年 度 结束 后 5个工 作日内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对于基金募集 期结束 时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以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 关 的 名册 生 成 后 5个工 作日内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 应 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 如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妥善 保 存持 有 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六、 适 用 法 律与 争议解 决 (一)本 协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 二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之间 因 本 协议 产 生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内 争 议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的, 则 任何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根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 现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终 局 的,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 人均 具 有 约束 力 。 ( 三 ) 除 争 议所 涉 的内容 之外 ,本 协议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议 的其 他 规 定。 七、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和 终 止 (一)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新 协议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 二 ) 托 管 协议 的 终止 发 生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议 应 当 终止 : 1、 《 基金合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3、本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4、 发 生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或 其 他法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事项 。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7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户 信 息 、 公司 介绍 、 产品 介绍 、 交易 费 率 等 )。 3、 7×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工 作日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 订 远 程 交易 协议 后 可以 开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访 服务 1、投资人可以 通 过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信 访 方 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复 , 并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对于 在 非工 作日 送 达 的 信 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 延 一 个工 作日 回复 。 三、 网站 服务


1、 信 息查 询 : 基金 净 值、 公司 动 态 、 公司 和基金的 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帐 户 信 息 、 销售 网点 、 企 业 年金 信 息 等 。 2、基金 网 上交易: 招 商 银 行 一 卡 通 用 户 、 建设银 行 龙 卡储蓄卡 用 户 、 农 行 金 穗 卡 用 户 、 中国 银 联 CD卡 高级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可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 上开户 和 交 易 。 3、 网站 客 户 资 料修 改 : 投资人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帐 户 查 询 栏 下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 网站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 分为 新 手上 路 、 客 户 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 问 题 、理 财 工具 等 小 栏 目 , 并提 供 关 键 字 搜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指 南 、 公司 产品 、 活 动动 态 、 市场 热 点 等信 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 销 , 还 是 网 上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 细 的 操 作 流 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20: 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指 南 、 直 销 类单 据下 载 。 7、 短 信与 电 子 邮 件 定 制 :通 过 “ 账户 查 询 ” 系 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资 讯 。 8、国泰 QQ通: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加入 国泰 QQ群 获 得 及时在 线 交 流 和 服务 支 持 。 9、 信 息披露 :按 照 法律 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资 产 、投资收益 等信 息 , 供 投资人定 期了解 基金 运 作的 最 新 情况 。 10、理 财 资 讯 : 目 前 理 财 资 讯 产品包括 《 市场 周 刊 》 、 《季度 策 略 报告》 、 《 国泰基金 快讯 》 、 《 最 新 市场 新 闻 》 、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评 》 等 ,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 的 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1、 互 动 专 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 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最 新 活 动 介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等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8 四、 短信 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 1、 净 值 订 制 : 每 周 六 上 午 向 所 有 订 制 本 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持 有 基金 周末 净 值。 2、 分 红 提 示 :当 旗 下基金 向 投资人 分 红 ,基金管理人 将 发 送 短 信 通 知 ,投资人可 及时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查 阅分 红 情况 。 3、生日、 节 日 祝 福 : 基金管理人会 及时 向 投资人 送 出生日、 节 日 祝 福 。 4、新 产品 发 行 通 知 : 每 当 基金管理人 发 行 新的基金,会 在 第一 时 间通 知 现有 的投资人。 5、 交易 确 认 : 投资人的基金 申购 、 赎回 、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等 交易 申 请 的确 认 结 果 将 于 T+2 日确 认后 ,以 手 机 短 信 的 方 式 告 知 交易结 果 。 6、 移 动 资 讯 刊物 : 提 供 投资人 订 制 公司 资 讯 产品 的 手 机 版 , 便 于投资人 随 时 掌 握 最 新 市场信 息 。 五、资 料寄送 服务 在 从 销售 机 构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 负责 寄 送 以下资 料: 1、 开户 确 认 书 在 开户 确 认后 的一 个 月内 向 投资人 寄 送 开户 确 认 书。 2、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季度 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内 向 有 交易 的 持 有 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人 在 季度 期 内 无 交易发 生,基金 注 册登 记 人不 邮 寄 该 季度 对 账 单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1个 月内对 持 有 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3、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六、 电子邮件电子刊物 发 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每 周 向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 国泰 周 刊 》 ,不定 期发 送 《 国泰 快讯 》 、 《 基金 公 告》 等 。 1、 《 国泰 周 报》 : 包 含 本 公司 旗 下基金的 净 值表 现 , 公司 和基金的 公 告 ,以 及 公司 动 态 等 内容, 方 便 投资人 及时 了解 各 项 信 息 。 2、 《 国泰 快讯 》 : 对 热 点 宏 观 经 济 、 宏 观 政 策 、证券 市场 的 变化 进 行及时 点评 , 公司 重 要 公 告 、 活 动 通 知 ,以 及 投资人 关 心 的 热 点 问 题 解 答 等 。 3、 《 最 新 公 告》 : 提 供 投资人 及时 了解公司 基金 产品与 管理人的定 期 和不定 期公 告披 露 信 息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9 4、 电 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 更 快 捷 、 绿色 的 电 子 化 交易 对 账 单 , 每 月 前 5个工 作日内 向 在 月 度 内基金 账户发 生 交易 的基金 持 有 人 预 留 的 电 子 邮 箱 递 送 , 提 供 投资人 了解账户 变动 情 况 和 最 新 公司 及产品动 态 信 息 。 七、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委 托 下 单 方 式 : 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下 单 、 网 上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招 商 银 行 一 卡 通 、 建设银 行 龙 卡 、 农 业 银 行 金 穗 卡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 银 联 通 CD卡 高级 用 户通 过 公司 网站 进 行 的 电 子 化 基金 交易 , 并 享 受相应 交易 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了解 更 多 网 上交易详 情 ,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 子 交易 服务 热 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2、基金 间 转换服务 : 投资人可以 在 同一 销售 机 构 ,对基金管理人 旗 下的 除 国泰金 鼎 价 值 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外 的基金 产品 进 行 转换 ,投资人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 子 交易 服务 热 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 构 开通 此 项 业 务 ,本基金管理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将 及时 予 以 公 告 。 3、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可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 构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 请 。 已 开通 定 期 定 额 的 销售 机 构 包括 国泰基金 网 上交易 ( 农 行 卡 、招 行 卡 )和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投资人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 子 交易 服务 热 线( 021) 38561735咨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 构 若 开通 此 项 业 务 ,本基金管理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将 及时 予 以 公 告 。 八 、投 诉 处 理 受 理 1、投资人可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话 或 以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 式,对基金 公司 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进 行 投 诉 。 2、对于 工 作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当 日 回复 ,对于不 能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将 充分与 投资人 做 好 沟 通 。 3、对于 非工 作日 提 出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日 回复 。 九、 联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址 : www.gtfund.com 2、 电 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第二十二节


其 他应披露 的 事 项 1、 2009年 6月 1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本基金于 2009年 5月 27 日 获 得 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 确 认 ,基金合同 自 该 日 起 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 开 始 管理本基金。 2、 2009年 7月 1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 赎回 业 务 的 公 告》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09年 7月 6日 起开 始 办 理本基金的日 常 申购 、 赎回 业 务 。 3、 2009年 7月 1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华 夏 银 行 代 销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公 告》 , 华 夏 银 行 从 2009年 7月 6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4、 2009年 7月 1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国泰区位优势基金 参 加各 渠 道网 上银 行 、基金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本基金 自 2009年 7月 6日 起 参 加 相 关销售 机 构 网 上银 行 、 基金定 期 定 额 投资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5、 2009年 7月 1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通 国泰区位优势基金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 转换 业 务 的 公 告》 ,本基金管理人 自 2009年 7月 6日 起 , 在相 关销售 机 构 开通 本基金的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 转换 业 务 。 6、 2009年 7月 16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变 更 公司 督 察 长 的 公 告》 ,经本基金管理人第 四 届 董 事 会第 十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同意 丁昌 海 先 生 辞 去 公司 督 察 长 职 务 , 聘 任 李峰女 士 为 公司 督 察 长 。 李峰女 士 的督 察 长 任 职 资 格 已 获 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 [2009]609号文)。 7、 2009年 7月 21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国泰区位优势基金 在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开通 基金定 期 定 额 业 务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本基金管理人 自 2009年 7月 23日 起 在 工 商 银 行 开 通 本基金的定 期 定 额 业 务 并 参 加 定投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8、 2009年 8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2家 代 销 渠 道 代 销 旗 下 开 放 式基金 并 开通 定 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1 定 额 及 转换 业 务 的 公 告》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与 华 宝 证券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从 2009年 8月 21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9、 2009年 8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华 宝 证券 网 上交易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8月 21日 起 本基金 参 加 华 宝 证券 网 上交易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10、 2009年 8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在 华 夏 银 行 开通 旗 下基金 转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9月 1日 起 , 在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开通 本基金 转换 业 务 。 11、 2009年 8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 关 于 开通建 行 卡 网 上 直 销 定 期 定 额 并 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自 2009 年 8月 31日 起开通 面 向 中国 建设银 行 龙 卡借 记 卡 的 网 上 直 销 定 期 定 额 申购业 务 , 并 实 施 相 应 的 费 率 优 惠 。 12、 2009年 9月 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 上银 行 基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9月 8日 至 2010年 9月 30日,本基金 参 加 农 业 银 行 网 上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13、 2009年 9月 1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英 大 证券 代 销 旗 下 开 放 式基金 并 开通 转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英 大 证券 从 2009年 9月 14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14、 2009年 9月 23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旗 下基金投资 创 业 板 及风险提 示 的 公 告》 , 就 本基金管 理人 旗 下基金投资 创 业 板 及风险提 示事 宜 进 行 了公 告 。 15、 2009年 10月 13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中国 民 生 银 行 网 上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自 10月 13日 起至 2009年 12月 31日,本基金 参 加 民 生 银 行 网 上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16、 2009年 10月 23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获 配 扬 农 化 工 ( 600486) 非公开发 行 A 股的 公 告》 ,对本基金 参 加 江 苏 扬 农 化 工 股 份 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A股的 认购 事 宜 进 行 了公 告 。 17、 2009年 11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在 国 信 证券 开通 旗 下 部 分 基金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11月 20日 起 在 国 信 证券 开通 本基金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2 第二十三节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和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 销售 网点 的 营 业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 营 业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四 、 关 于 申 请 募集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法律 意 见 书 五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存放 地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方 式 : 投资 者 可 在 营 业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年一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