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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益(100020)

富国天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二 00 00 00 00 九年第 二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3 月 19 日证监基金字 【2004】 38 号文批准发
起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09 年 12 月 15 日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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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1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5 5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15 15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18 18 18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38 38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39 39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39 39 39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57 57 57
十、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63 63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65 65 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66 66 66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72 72 72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73 73 7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6 76 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77 77 77
十七、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82 82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85 85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86 86 8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101 101 101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3 1 1 3 1 1 3 1 1 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6 1 1 6 1 1 6 1 1 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8 1 1 8 1 1 8 1 1 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8 1 1 8 1 1 8 1 1 8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
一、绪言 一、绪言 一、绪言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富 国 天 益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率等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 策有 关的 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者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 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载 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 由富国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利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 利、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 资人 欲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 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二、释义 二、释义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 合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 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2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 方法规、 地 方规章及规范性 文
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 基金合同》 所 设立的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一 份
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 关服务机构、 基
金的募集、 基 金合同的生效、 基 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 金的投资、 基 金的业绩、 基金
的财产、 基 金资产的估值、 基 金收益与分配、 基 金 的
费用与税收、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风险揭示、 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其 他应披露事项、 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 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
决定是否提出 基金 认购或 申购 申请的 要约 邀请文 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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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 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 算及 基
金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机构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 据 《 基金合同》 享 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
办法》 的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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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或发售 指本 基 金 在 设 立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 基 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 基 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 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交易账户 指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 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 (转
出基金) 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 转入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扣 款
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 券利息、 票 据投资收 益 、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 息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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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金资 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 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 在
本合 同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 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 本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 震及其他 自
然灾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用、 没 收、 法律
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所 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 话 : ( 021)68597788
传 真 : ( 021)68597799
联系人:李长伟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6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 ) :
公司设立 了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和风 险 控制 委员 会 等专 业委 员 会。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负责制 定 基金 投资 的 重大 决策 和 投资 风险 管 理。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负 责 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 险 控制 和管 理 工作 ,确 保 公司 日常 经 营活 动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二个分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另类投资 部 、研 究部 、 集中 交易 部 、专 户投 资 部、 机构 业 务部 、零 售 业务 部、营
销策 划 与 产 品 部 、 客 服 与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发 展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人力资源部、 行政管理部、 信息技术部、基金清算部、 北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权益投资 部 :负 责权 益 类基 金产 品 的投 资管 理 ;固 定收 益 部: 负责 固 定收 益类产
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另 类投资部: 负责 FOF、 PE、 定 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
理;研究 部 :负 责行 业 研究 、上 市 公司 研究 和 宏观 研究 等 ;集 中交 易 部: 负责投
资交易和 风 险控 制;专户 投 资部 :在 固 定收 益部 、 权益 投资 部 和另 类投 资 部内设
立的 虚 拟 部 门 , 独 立 负 责 年 金 等 专 户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帐户、 社 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 售业务部: 管 理北京分公司 ( 华
北营销中心) 、 深 圳分公司 (华南营销中心)和华东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
售业务; 营 销策 划与 产 品部 :负 责 产品 开发 、 营销 策划 和 品牌 建设 等 ;客 服与电
子商务部 : 负责 电子 商 务与 客户 服 务; 战略 发 展部 :负 责 公司 战略 的 研究 、规划
与落实; 监 察稽 核部 : 负责 监察 、 风控 、法 务 和信 息披 露 ;信 息技 术 部: 负责软
件开发与 系 统维 护等 ; 基金 清算 部 :负责基 金 会计 与清 算 ;计 划财 务 部: 负责公
司财务计 划 与管 理; 人 力资 源部 : 负责 人力 资 源规 划与 管 理; 行政 管 理部 :负责
文秘、行政后勤等。
截止到 2009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有员工 150 人,其中 58%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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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生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历任
上海市信 托 投资 公司 副 处长 、处 长 ;上 海市 外 经贸 委处 长 ;上 海万 国 证券 公司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党委 委员。 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 董事, 总经理。生于 1969 年, 硕士。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 公
司交 易 员 ; 深 圳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总监、总经 理助理、副 总经理兼基 金经理。 2008 年开
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 Constance Mak) , 副 董 事 长 。 生 于 1952 年, 文 学及商学学士 ,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 人之一。 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伙
人负责毕 马 威在 加拿 大 中部 地区 的 对华 业务 , 现 任 BMO 投资有限 公 司亚 洲业 务总
经理,兼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 硕士。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副总 经理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副总 经 理, 现任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缪恒生先生, 董事。生于 1948 年,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师,硕士。历任中国
人民银行 上 海市 分行 南 市区 办事 处 南码 头分 理 处会 计员 、 副主 任; 中 国人 民银行
上海市分 行 南市 区办 事 处会 计出 纳 科副 科长 ;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 海市 分 行南 市分行
副行长;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 dga r N or m un d L e gz d i ns 先生, 董事。 生于 1958 年,学士 , 加拿大注 册 会计
师 。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 oope r s & L y b r a nd 担 任 审 计 工 作 ,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 M 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现任 B M O 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BMO 金融集团高级副
总裁。
葛航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大学本科, 经济师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 山 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 经理。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 生 ,独 立董 事 。生 于 1952 年,博士 学 位。 历任 上 海财 经大 学 助教、
讲师、 副教授、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 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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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导 师 ,金 融学 院 党委 书记 , 教授 委员 会 主任 。现 任 上海 财经 大 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W a i P . L a m 先生, 独 立董事, 生于 1936 年, 会 计学博士。 1962 年至 1966 年在
P r i c e W a t e r H ous e C o ope r s 会计师 事 务 所 担任 助 理 会 计和 高 级 会 计; 1966 年至 1969
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 1973 年至 2002 年在加拿大 W i n d s o r 大学担任
教授;现任加拿大 W i n d s o r 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5 年,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 公
司办事员 、 副科 长; 上 海市 第一 商 业局 副科 长 、副 处长 、 处长 ;上 海 交电 家电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
长江经济 联 合发 展集 团 总裁 、副 董 事长 、党 组 书记 。现 任 上海 水产 集 团总 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 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专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
司科员、 项 目经 理、 业 务经 理; 鲁 信投 资有 限 公司 财务 经 理; 山东 省 国际 信托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 审
判员、审 判 员、 审判 组 长; 上海 市 第二 中级 人 民法 院办 公 室综 合科 科 长; 现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 事。 生于 1971 年, 工 商管理硕士。 历 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
荷兰银行 上 海分 行结 构 融资 部经 理 ;蒙 特利 尔 银行 金融 机 构部 总裁 助 理; 荷兰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 上
海分行杨 浦 支行 所主 任 ;华 夏证 券 有限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财 务主 管。 现 任海 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 信
设备厂财 务 处会 计; 厦 门金 达通 信 电子 有限 公 司财 务部 财 务主 管。 现 任富 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常松先生,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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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数量研究员、 高级数量研究员、 研究策划部数量组组长、 金融数量工程部经理。
现任富国 天 鼎中 证红 利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富 国沪 深 300 增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 督 察长。 生于 1964 年,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
讲师。历 任 河南 省政 府 发展 研究 中 心干 部; 中 央党 校经 济 学部 讲师 ; 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 北 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 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 共党员, 大 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曾在漳州 商 检局 办公 室 、晋 江商 检 局检 验科 、 厦门 证券 公 司投 资发 展 部工 作。曾
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稽 察 员 、 高 级 稽 察 员 、 部 门 副 经 理 、 经 理、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 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 共党员, 硕 士, 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曾 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2000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 、研究策划 部经理、总 经理助理, 2005 年 4 月起任富
国天益 价 值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至 今, 2009 年 1 月起兼 任 权 益 投资 部 总 经 理、
另类投资部总经理。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硕 士研究生, 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 。
曾任新华 人 寿保 险股 份 有限 公司 企 业年 金管 理 中心 总经 理 ,泰 康养 老 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小组
( 1) 现任基金经理:陈戈先生, 基金经理。生于 1972 年,硕士,自 1996 年
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曾就职于君安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 2000 年 10 月加入富
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策 划 部 研 究 员 ,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从 2005 年 4 月开始
管理本基金。
( 2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本 基 金 第 一 任 基 金 经 理 为 张 晖 先 生 , 任 职 时 间 为 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 3 月。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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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 委 员会 成员构成 如 下: 公司 总 经理 窦玉 明 先生 ,公 司 主管 投研 副总
经理陈戈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 包 括: 督察 长 、集 中集 中 交易 部总 经 理以 及投 委 会主 席邀 请 的其他
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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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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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 各 种风 险, 本 公司 建立 了 一套 完整 的 风险 管理 体 系, 具体 包 括以下
内容:
(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 配 备相 应的 人 力资 源与 技 术系 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 的时 间范 围 与空 间范围
等内容。
(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 定 性的 度量 是 把风 险水 平 划分 为若 干 级别 ,每 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可能
性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 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 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
则承担它 , 但需 加以 监 控。 而对 较 为严 重的 风 险, 则实 施 一定 的管 理 计划 ,对于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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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立性原 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 的督 察 长与 监察 稽 核部 门, 并 使它 们保 持 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互制约 原 则。 公司 部 门和 岗位 的 设置 权责 分 明、 相互 牵 制, 并通 过 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要性原 则 :公 司的 发 展必 须建 立 在风 险控 制 完善 和稳 固 的基 础上 ,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 会 、监 事会 重 视建 立完 善 的公 司治 理 结构 与内 部 控制 体系 。 本公司
在董事会 下 设立 有独 立 董事 参加 的 合规 控制 委 员会 ,负 责 评价 与完 善 公司 的内部
控制体系 ; 公司 监事 会 负责 审阅 外 部独 立审 计 机构 的审 计 报告 ,确 保 公司 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 层 在总 经理 领 导下 ,认 真 执行 董事 会 确定 的内 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有
效贯彻公 司 董事 会制 定 的经 营方 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 立了 总 经理 办公 会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等 委员 会 ,分 别负 责 公司 经营 、 基金 投资 、 风险 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 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 织、 指 导公 司监 察 与稽 核工 作 ,监 督、 检 查基金
及公司运 作 的合 法合 规 情况 和公 司 的内 部风 险 控制 情况 。 当发 现公 司 及公 司管理
的基金存 在 违法 违规 行 为、 重大 经 营风 险或 者 隐患 等情 形 时, 督察 长 应当 及时向
董事会和 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并 应当 密 切跟 踪后 续 整改 措施 , 并将 处理 情 况向 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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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 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 产 生负 面影 响 的内 部和 外 部因 素, 对 公司 总体 经 营目 标产 生 影响 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 组 织结 构的 设 计方 面, 体 现部 门之 间 职责 有分 工 ,但 部门 之 间又相
互合作与 制 衡的 原则 。 基金 投资 管 理、 基金 运 作、 市场 等 业务 部门 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各 部 门的 操作 相 互独 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 报告 系统 。 各业 务部 门 之间 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 门 内部 工作 岗 位分 工合 理 、职 责明 确 ,形 成相 互 检查 、相 互 制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项业务 操 作有 清晰 、 书面 化的 操 作手 册, 同 时, 规定 完 备的 处理 手 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 了 内部 办公 自 动化 信息 系 统与 业务 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 的信息
交流渠道 , 保证 公司 员 工及 各级 管 理人 员可 以 充分 了解 与 其职 责相 关 的信 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价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 合理 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监督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揭 示 公司 内部 管 理及 基金 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 时提 出 改进 意见 , 促进 公司内
部管理制 度 有效 地执 行 。内 部稽 核 人员 具有 相 对的 独立 性 ,内 部稽 核 报告 报董事
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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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 A N K O F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S C O . , L T 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89. 94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 68888917
交通银行 始 建于 1908 年,是中 国 历史 最悠 久 的银 行之 一 ,也 是近 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交 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 上 交所挂牌上市 ,
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 博 会唯 一的 商 业银 行全 球 合作 伙伴 。 根据 英国《银 行 家》杂
志2009年7月发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 交 通银行总资产排名位列第56位, 一级
资本排 名位列 第49 位 。截止 2009 年 6月末 ,交通银 行 总资 产 超过 人民币 3万 亿元,
2009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55. 7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 具备基金 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会 计师 、工 程 师和 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军先生, 交通银行行长, 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 任交通
银行 武 汉 分 行 副 总 经 理 、 行 长 , 交通 银 行 总 稽 核 、 董 事 、 常 务 董 事 、 执 行 董 事 、
副行长;2006 年 9 月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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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滨先生, 交通银行副行长, 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南开大学经济学博
士,高级 经 济师 。曾 任 交通 银行 北 京分 行副 行 长、 交通 银 行天 津分 行 行长 、交通
银行北京分行行长。 2006 年 1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兼 北京分行党
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 学学历, 经 济师。 曾 任交通银 行
研究开发 部 主任 科员 、 交通 银行 信 托部 代理 业 务处 副处 长 、交 通银 行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 交 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 2001 年1
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部总经 理助理, 200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09 年 6 月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4 只,包括博时现金收
益货币、 博 时新兴成长股票、 长城久富股票( L O F ) 、 富 国汉兴封闭、 富国天益价 值
股票、 国泰金鹰增长股票、 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 华安宝利配置混合、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 华 安创新股票、 华 夏蓝筹混合 ( L O F ) 、 华 夏债券、 汇 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 汇丰晋信龙腾股票、 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建信优势动力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
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
华普惠封闭、 鹏华普天收益混合、 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 50 混合、 融通行业 景
气混合、泰达荷银成长股票、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泰达荷银稳定股票、泰达
荷银周期股票、 天 治创新先锋股票、 天 治核心成长股票( L O F ) 、 万 家公用事业行业
股票( L O F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 50 指 数 、
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此外,还托管
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 F I I 、Q D I I 、信托计划、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计划、A B S 、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五千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 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 业规 章 及行 内相 关 管理 规定 , 加强 内部 管 理,保
证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评估、监 控 ,有 效地 实 现对 各项 业 务风 险的 监 控和 管理 , 确保 业务 稳 健运 行,保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7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则: 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
制机制覆 盖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 各级 人员 , 并渗 透到 决 策、 执行 、 监督 、反馈
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独立性原则: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
金资产与 交 通银 行的 自 有资 产相 互 独立 ,对 不 同的 受托 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
3、 制衡性原则: 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处室和 各 岗位 权责 分 明、 相互 牵 制, 并通 过 有效 的相 互 制衡 措施 消 除内 部控制
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
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 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 效益性原则: 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 相 适应 ,尽 量 降低 经营 运 作成 本, 以 合理 的控 制 成本 实现 最 佳的 内部控
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商 业 银行 法》 等 法律 法规 , 基金
托管人 制定了一 整 套严 密、 高 效的 证券投资 基 金托 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确保基 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 规范 、安全 、高 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 产托 管业务 管理 暂行办 法》 、
《交通银行资 产托 管部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项 目开 发管理
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 部信息 披露 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保 密工作制
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 务从业 人员 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业 务资料管
理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监 察守 则》 等 ,并根据市场 变化 和基金 业务 的发
展不断加 以 完善 。做 到 业务 分工 合 理, 技术 系 统完 整独 立 ,业 务管 理 制度 化,核
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 人 通过 基金 托 管业 务各 环 节风 险的 事 前揭 示、 事 中控 制和 事 后稽核
的动态管 理 过程 来实 施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为了 保 障内 控管 理 的有 效执 行 ,聘 请国际
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8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有关 证 券法 规的
规定,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资 对 象、 基金 资 产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 管 理人 报酬 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 金托 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付 、 基金的申 购 资金的到 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 付 、 基金收益 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违 反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等有 关证 券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行为 ,应 当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予
以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后 及 时核 对确 认 并进 行调 整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对通
知事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 须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 内 交通 银行 及 其负 责资 产 托管 业务 的 高级 管理 人 员无 重大 违 法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五、相关服务机构 五、相关服务机构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5 、 6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5 、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 话 : ( 02 1 ) 68 5 9 7 0 7 0
传 真 : ( 02 1 ) 68 5 9 7 9 7 9
联系人:林 燕 珏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9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 0 8 8 8 0 6 8 8 ( 全 国 统 一 ,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 系 电 话 : ( 021)58781234
传 真 : (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 系 电 话 : ( 010)66107900
传 真 : ( 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 真 : (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 话 : ( 010)58351666
传 真 : ( 010)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 话 : ( 0755)83198888
传 真 : ( 0755)83195047
联系人:王楠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N.Newman)
电 话 : ( 0755)82088888
传 真 : ( 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 系 电 话 : ( 021)61618888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21
传 真 : ( 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 系 电 话 : ( 021)63370888
传 真 : ( 021)63370777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 系 电 话 : ( 021)23219000
传 真 : (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 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 系 电 话 : ( 021)54040596
传 真 : ( 021)647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 服 电 话 : ( 021)962505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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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传 真 : ( 021)386706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 佑 君
联 系 电 话 : ( 01 0 ) 65183888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 系 电 话 : ( 0755)82130833
传 真 : ( 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楼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23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 系 电 话 : ( 010)84683893
传 真 : (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 系 电 话 : ( 0755)82943666
传 真 : (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服电话:400-8888-111、 ( 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 系 电 话 : ( 0755)82492000
传 真 : ( 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400-8888-555
公司网站:www.lhz q.com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宝大厦 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 话 : ( 021)68419393-1035 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电话:400-8888-123、 ( 0591)87580107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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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xyz q.com.cn
(1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 139 号华能联合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 系 电 话 : ( 021)68634518
传 真 : ( 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 021)38784525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 系 电 话 : ( 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 服 电 话 : ( 021)95503 或 40088-88506
公司网站:www.dfz q.com.cn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6、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客服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 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 020)87555303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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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 话 : ( 010)66568613、 ( 010)66568587
传 真 : ( 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 服 电 话 : ( 010)68016655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 282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 系 电 话 : (0351)8686703、 (0351)8686708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客 服 电 话 : (0351)868686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2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 系 电 话 : ( 0755)83516094
传 真 : ( 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 服 电 话 : ( 0755)33680000(深圳、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2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 话 : ( 0731)4403319
传 真 : ( 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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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 服 务 热 线 : (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 q.com
(2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 话 : ( 0531)81283938
传 真 : ( 0531)82024197
联系人:付咏梅
客 服 电 话 : ( 0531)82024197
公司网站:www.qlz q.com.cn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 话 : ( 025)84457777 -950248
传 真 : ( 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 服 电 话 : ( 025)845798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 话 : ( 0532)85022026
传 真 : ( 0532)85022511
联系人:丁韶燕
客 服 电 话 : ( 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 xwt .com.cn
(28)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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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武汉新华下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下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 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882
联系人:毕艇
咨询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cjsc.com.cn
(2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 系 电 话 : (021)50588876
传 真 : (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客服热线: 400-8888-588( 全 国 ) 、 ( 021) 32024658( 上 海 ) 、 0519-88166222
( 常 州 ) 、 0379-64902266(洛阳)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 话 : (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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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010)84183389
传 真 : ( 010)64482090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800-810-8809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2)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 话 : ( 0771)5539262
传 真 : ( 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客服电话:4008888100( 全 国 ) 、 96100(广西)
公司网址:www.ghz q.com.cn
(3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 话 : ( 0551)2624400
传 真 : ( 0551)2645709
联系人:程维
客服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 q.com.cn
(3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同亮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 0471)4961259(021)68405273
传 真 : ( 021)68405181
联系人:刘汝军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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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 电 话 : ( 0471)4961259
传 真 : ( 021)68405181
联 系 电 话 : ( 021)68405273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35)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业 务 传 真 : ( 0551)5161672
联络人:甘 霖
客 服 热 线 : 05 5 1 - 9 6 5 1 8 / 4 0 0 80 96 5 1 8
网站:www.haz q.com
(36)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 话 : ( 0755)83025913
传 真 : ( 0755)83025991
联系人:张友德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3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电话:400-8866-338
传 真 : ( 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 服 电 话 : ( 0755)95511
公司网站:www.pa18.com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30
(3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 话 : ( 021)65081063
传 真 : ( 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客 服 电 话 : ( 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3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富凯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 话 : ( 010)66045522
传 真 : ( 010)66045500
联系人:陈少震,商超
客 服 电 话 : ( 010)84533151-822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40)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大楼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大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 系 电 话 : (0571)85783743
业 务 传 真 : (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客服电 话 : (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 41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 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 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31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新宇
电 话 : ( 02 1 ) 68 6 0 4 8 6 6 - 8 3 0 9
传 真 : ( 02 1 ) 5 87 7 4 1 7 9
联 系 人 : 张 静
客 服 电 话 : (02 1 ) 68 6 0 4 8 6 6
公 司 网 站 : ww w . b o c i c h i n a . c o m
(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 话 : (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 话 : ( 010)66223248
联系人:杨永杰
客 服 电 话 : ( 010)96169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
(4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联系人:陈春林
传 真 : ( 010)66419824
客服电话:11185
公司网站:www.cpsrb.com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32
(4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袁丽萍
客 服 电 话 : ( 0510)82588168、400-8885-288
传 真 : ( 0510)828301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6)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电 话 : (0755)25859591
联系人:霍兆龙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www.18ebank.com
(4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联系人:王斌
电 话 : ( 010)65542337
传 真 : ( 010)65541281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ecitic.com
(4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 真 : ( 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33
公司网站:www.boc.com
(49)信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长 江 路 88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长 江 路 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凯 法
电 话 : ( 02 5 ) 84 7 8 4 7 6 5
传 真 : ( 02 5 ) 84 7 8 4 8 3 0
联 系 人 : 舒 萌 菲
客 服 电 话 : 40 0 8 8 8 8 9 1 8
公 司 网 站 : ww w . t h o p e . c o m
(5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电 话 : ( 07 5 5 ) 82 8 2 5 5 5 5
传 真 : ( 07 5 5 ) 82 8 2 5 5 6 0
联 系 人 : 李 瑾
客 服 电 话 : (02 0 ) 96 2 1 0 、 40 0 - 8 0 0 1 - 0 0 1
公 司 网 站 : ww w . a x z q . c o m . c n
(51)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 层 、 1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 层 、 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弘
电 话 : ( 01 0 ) 59 2 2 6 7 8 8
传 真 : ( 01 0 ) 59 2 2 6 7 9 9
联 系 人 : 谢 亚 凡
客 服 电 话 : 40 0 8 8 7 8 8 2 7
公 司 网 站 : ww w . u b s s e c u r i t i e s . c o m
(52)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34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电 话 : ( 01 0 ) 68 0 9 8 7 7 8
传 真 : ( 01 0 ) 68 5 6 0 6 6 1
联 系 人 : 李 伟
客 服 电 话 : 95 5 9 5
公 司 网 站 : w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 53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8
层 -5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8
层 -5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小 阳
电 话 : ( 07 5 5 ) 82 0 2 6 5 2 1
传 真 : ( 07 5 5 ) 82 0 2 6 5 3 9
联 系 人 : 刘 权
客 服 电 话 : 40 0 6 0 0 8 0 0 8
公 司 网 站 : ww w . cj i s .c n
( 54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29 4 号
办 公 地 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29 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电 话 : ( 05 7 4 ) 87 0 5 0 3 9 7
传 真 : ( 05 7 4 ) 87 0 5 0 0 2 4
联 系 人 : 钱 庚 旺
客 服 电 话 : 96 5 2 8
公 司 网 站 : www.nbcb.com.cn
(55)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5 楼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35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高滋生
电话:021-58788888
客服电话:4008202717
公司网址:www.ydstock.com
(56)青岛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徐楠
电话:0532-85709793
客服电话:96588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5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魏海
电话:010-62267799-6318
客服电话:0991-96562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
(5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0431-96688
公司网址:www.nesc.cn
(59)东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36
注册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 话 : (0769)22119061
传 真 : (0769)22117730
服务热线: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58)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址:www.gfhfz q.com.cn
(59)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楼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高滋生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01
网址:www.xsdz q.cn
(6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 83007069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37
客服电话: 0755- 26982993
公司网址: w w w . y ds c . c o m . c n
(61)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郭玲
联系电话: 0451-82269280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gz q.com.cn
(6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基金管理 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选 择 其他 符合 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5 、 6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5 、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 话 : ( 02 1 ) 68 5 9 7 78 8
传 真 : ( 02 1 ) 68 5 9 7 79 9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基金首次募集时)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38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负责人:张绪生
联 系 电 话 : (010)65882200
传 真 : (010)65882211
联系人:许舒萱
经办律师:戴华、王燕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六、基金的募集 六、基金的募集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 。基 金 存续 期限 为 不定 期。 基 金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3 月 19 日证监基金字【2004】38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 募 集期限: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 基金自 2004 年 5 月 10
日起至 2004 年 6 月 11 日止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 基金合同》 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生效。
2、 发售渠道: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发
售 公 告 ) 。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39
3、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
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募集情况
经 安 永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销 售 额 为
1,033,678,783.51 元人民币,转份额利息款 为 39,240.18 元人民币。该资金扣除
认购费, 已 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全额划 入 在基 金托 管 人交 通银 行 开立 的 “ 富国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专 户 ” 。按照每 份 基金 单位 面 值人 民 币 1.00 元计算,设
立募集期共募集 1,033,718,023.69 份基金单位,有效认购户数为 7,423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 期 限届 满, 在 基金 募集 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基 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 币 且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 人依
法向中国 证 监会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自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 认之 日起 , 基金 备案手
续办理完 毕 ,基 金合 同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在 收 到中 国证 监 会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予以
公告。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 基金满足 《 基金合同》 生 效条件, 《 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正式生效。 自 《 基金合同》 生 效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40
本基金的 申 购和 赎回 将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网 点及 基 金销 售代 理 人的代
销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 销 售机 构包 括 富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及其 委托 的 代销 机构 。 目前的
代销机构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深 圳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上海 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上海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海 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申 银万 国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国泰 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建投有
限责任公 司 、国 信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招 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 泰联 合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兴业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湘 财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东 方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广 发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银河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山 西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财 富证 券 有限 责任公
司、齐鲁 证 券经 纪有 限 公司 、华 泰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 信万 通证 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长江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 东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光大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国都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 海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国元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恒泰
证券有限 责 任公 司、 华 安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 华西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 上海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 司、 中 信金 通 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中银国 际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国 联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 深圳 平安
银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中国邮政 储 蓄银 行 、北京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安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远 东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莞 银 行有 限责 任 公司 、 广发华福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新时代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英 大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江 海证 券经 纪 有限 责任 公 司、 信达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等 。富国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并另
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 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 可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 人或 者 指定 基金 销 售代 理人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例
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41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 开 放日 是指 为 投资 者办 理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 务 的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 者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 换申请
的,其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下次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时 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格。
若出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或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更 改或 实际 情 况需 要, 基 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 回时 间 进行 调整 , 但此 项调 整 不应 对投 资 者利 益造 成 实质 影响并
应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实施 日 3 个工作日 前 在至 少一 种 证监 会指 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 基金于 2004
年 7 月 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本基金 于 2004 年 9
月 9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 回开始时间 后,由基金 管理人最迟 于开放日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则,即 申 购、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 下 调整 上述 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规 则开 始 实 施 3 个工作日 前 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电 话 、 或 管 理 人 同 意 的 其 他 交 易 形 式 。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42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 人 在 T+ 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 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 项 的支 付办 法 参照 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代销网 点 每次 申购 本 基金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含申 购 费) 。直销网点
首次申购任一基金的最低金 额 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 投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
制。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投资者当 期 分配 的基 金 收益 转购 基 金份 额时 , 不受 最低 申 购金 额的 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 份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 网点) 保 留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 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
上限制进 行 调整 ,最 迟 在调 整生 效 前 3 个工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上公告。
4、 申 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 后,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 计 算, 计算 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 赎 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 并扣 除相 应 的费 用, 计 算结 果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43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 1)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
在申购时 交 纳的 称为 前 端申 购费 用 ,投 资者 选 择在 赎回 时 交纳 的称 为 后端 申购费
用。
(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 费用时,按 申购金额采 用比例费率 ,持有时间
不满一年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的 1.8%,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每 多持有一
年, 其后端申购费率按 20%递减, 最低为零, 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具体费率如下:
M 为持有不满一年的后端申购费率。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递减,赎回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以上(含) 1.3%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 M=1.8%
满 1 年不满 2 年 0.8*M=1.44%
满 2 年不满 3 年 0.6*M=1.08%
满 3 年不满 4 年 0.4*M=0.72%
满 4 年不满 5 年 0.2*M=0.36%
满 5 年以后 0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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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在法律
法规规定 的 限制 内, 基 金管 理人 可 决定 实际 执 行的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中 进行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需要 调 整费 率时 , 应最 迟于 新 的费 率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三 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
100 万元和 500 万元, 如 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 各笔申购负担的前 端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3%
满 1 年不满 3 年 0.15%
满 3 年以后 0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元, A) 10, 000 1,0 00,00 0 5,00 0,000
适用前 端申购费率 ( B) 1.50% 1. 30% 达到 500 万元
前端申 购费( C=A-D) 1 47. 78 12,833 .17 1000 元 /笔
净申购 金额( D=A/(1 +B) ) 9,8 52. 22 987,166 .83 4,999 ,00 0
申购份 额(= D/1 .200 ) 8,2 10.18 822,639 .03 4,165,833 .33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45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 在 认购 / 申购时选 择 交纳 前端 认 购 /申购费用 , 则赎 回金 额 计算 方法
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 者 在认 购 / 申购时选 择 交纳 后端 认 购 / 申购费用 , 则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 认 购 / 申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认购 / 申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后端 认 购 /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且持有时间少于一年, 该日该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250 元,其在 认 购 / 申购时已 交 纳前 端认 购 / 申购费用 , 则其 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3%=12,462.5 元
例三: 假 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并分别在半年后、 一 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 赎 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分别为 1.025、 1.080 和 1.140 元, 各 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 金
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元, A) 10,00 0 1,0 00,00 0 5,00 0,000
申购份 额( = A/1. 200 ) 8,3 33.33 833 ,333. 33 4,1 66,66 6.66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 A) 10, 000 10, 000 10, 000
基金份 额面值( B ) 1.0 00
1.0 00 1.0 00
赎回日 基金份额净 值( C) 1.0 25 1.0 80 1.1 40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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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六:假 定 某投 资人 申 购基 金份 额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该投资
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并 分别在半年后、 一 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 ,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30、 1.300 和 1.360 元, 各 笔赎回扣除的后 端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3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公式 为: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资 产 净值 总额 /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 资者自 T+2 日 ( 含该日) 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 与 过户 登记 办 理时间
进行调整 , 但不 得实 质 影响 投资 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
赎回总 额( D= A× C) 10, 250 10, 800 11, 400
适用后 端认购费率 ( E)
1.5 0% 1. 20 % 0.60 %
后端认 购费( F= A×B× E)
150 120 60
赎回费 ( G)
30. 75 16. 2 0
赎回金 额(= D- F-G)
10, 069.2 5 10, 6 63.80 11, 3 40 .00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3
赎回份 额( A ) 10, 000 10, 000 10, 000
申购日 基金份额净 值( B) 1.2 00 1.2 00 1.2 00
赎回日 基金份额净 值( C) 1.2 30 1.3 00 1.3 60
赎回总 额( D =A×C) 12, 300 13, 000 13, 600
适用后 端申购费率 ( E )
1.8 0% 1.44 % 0.72%
后端申 购费( F=A×B ×E)
216 172.8 86.4
赎回费 ( G)
36. 9 19. 5 0
赎回金 额(= D-F-G )
12, 0 47.10 12, 8 07.70 13, 5 1 3.60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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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 1 )到( 4)项暂停 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至 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 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 中未 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 理人 有正 当 理由认
为需要暂 停 基金 申购 ,应当报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经批 准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 须 保持 足够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 内的 政府 债 券, 以备 支 付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赎 回款 项 。除 出现 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拒 绝接 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当 日 立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 将足 额 支付 ;如 暂 时不 能支 付 的, 可支 付 部分 按每个
赎回申请 人 已被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已 接受 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请
人,未支 付 部分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 照 发生 的情 况 制定 相应 的 处理 办法 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
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媒体上 公 告。 投资 者 在申 请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以撤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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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发生基金 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 中未 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 理人 有正 当 理由认
为需要暂 停 基金 赎回 , 应当 报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立即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基金 的 赎回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在 至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 体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 单 个开 放日 内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本 基 金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可能 会对 基 金的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定当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投资 者 未能 赎回 部 分, 除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明
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 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 规 定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日 的 赎回 不享 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将 以下 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准进 行 计算 ,并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 分 顺延 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在 3 个工作日 内 通过 指定 媒 体、 基金 管 理人 的公 司 网站 或销售
代理人的 网 点刊 登公 告 ,或 邮寄、传 真 等方式 通知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并说明 有关
处理方法。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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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连 续 2 个开放日 以 上发 生巨 额 赎回 ,如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受赎 回 申请 ;已 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但 不 得超 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为 一天 ,第 二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 媒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公 告并 公 布最 近一 个 工作 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 天但 少 于两 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一 个工 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 公告 ,并 在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日 公告 最近 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两 周至 少 重复刊
登暂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 和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媒 体上 连 续刊 登该 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和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广 大 投资 者的 理 财需 求, 本公司开 通 富国 天 益价值 证券投资 基 金( 以
下简称: 富国天益, 代码:前端为 100020; 后端为 100021)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 换 业务 适用 于 本基 金与 本 公司 已发 行 和管 理的 富 国天 源平 衡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富 国 天 源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16 ;后 端 为 100017 ) 、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利 ,代码:前 端 为 100018;后端
为 100019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瑞,
代码:前 端 为 100022 ;后端 为 100023) 、富国天时货 币市 场 基金 (以 下 简称 :富
国货币, 代码: 100025)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富
国天合, 代码:前 端 为 100026;后端 为 100027 ) 、富国天 成 红利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代码: 前 端 为 100029;后端 为 100030 ) 、 富国天鼎 中 证红 利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32; 后端 100033) 和富国优化增强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富国优化 增强债券, 代码:前端 为 100035 ;后端为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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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6; C 类为 100037) 。 本 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 否
适用于上述业务。
基金转换 是 指开 放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持 有 某只 基金 的 部分 或全 部 份额转
换为同一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另一 只 开放 式基 金 的份 额。 基 金转 换只 能 在同 一销售
机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2、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与 基 金 申 购 、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 售 机构 的系 统 差异 以及 业 务安 排等 原 因, 开展 该 业务 的时 间 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
( 1) 富国天益与富国天源、富国天利、 富国天瑞、富国天合、 富国天成、 富
国天鼎、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前端、后端)间的转换
【1】 投 资者拟转换份额持有时间不足 1 年的, 转 换费率为 0.3%; 拟 转换份额
持有时间达到或超过 1 年的,免收转换费。
基金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 况在 不 违背 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之
前提下 , 调 低 上述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水 平, 但 最 迟 应于 新 收 费 办法 开 始 实 施日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 份 额的 计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小数 点 后 2 位以后的 部 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基金转换举例
某投资者 最 初持 有富 国 天 瑞 10000 份,于 T 日提出将 该 10000 份基金转 换成
富国天益。 假设 T 日收市后富国天瑞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富 国天益的 基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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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有关转换所得的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10000×1.2000=12000 元
转换费用=12000×0.3%=36 元
转入金额=12000-36=11964 元
转入基金份额=11964÷1.0500=11394.28 份
即某投资者在 T 日将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的 10000 份富国天瑞申请转换
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的富国天益,可得到 11394.28 份富国天益。
(2)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与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C 类)
之间的转换
目前, 暂时不开放 旗下以后 端 收费 模式 申 购的 开放 式 基金 (富 国 天源 、富国
天益、 富国天利 、 富国天瑞 、 富国 天合、富 国 天成 、富 国 天鼎 )向富国 优化增强
债券(C 类)的转换业务。
【1】由富国优化增强债券(C 类)转出至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a.由富国优化增强债券 ( C 类) 转 出至富国天益基金, 视 同于先赎回富国优化
增强债券(C 类 ) , 再 申 购 富国天益基金;
b.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c.转换的计算公式:
A=[B×B
N A V
×(1-D)/(1+C)]/ A
N A V
其中:
A 为基金转换后可得到的富国天益的基金份额;
B 为原来持有的富国优化增强债券(C 类)份额;
B
N A V
为转换当日富国优化增强债券(C 类)的基金份额净值;
C 为富国天益的对应申购费率;
D 为富国优化增强债券 ( C 类) 赎 回费率 (持有期 30 日以内赎回费率为 0.1%,
持有期为 30 日及 30 日以上赎回费率为 0);
A
N A V
为转换申请当日富国天益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2 位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由富国天益转出至富国优化增强债券(C 类)
a. 由 富国天益基金转出至富国优化增强债券 ( C 类 ) , 视 同 于 先 赎 回 富国天益 ,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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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购富国优化增强债券(C 类 ) ;
b. 由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的 富国 天 益基 金 转 出 至 富 国 优 化 增 强 债 券 ( C 类 ) 时 ,
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转出基金所应适用的赎回费率,不收取额外的转换费用;
c.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d.转换的计算公式:
A=[(B×B
N A V
×(1-E) ) /A
N A V
]
其中:
A 为基金间转换后可得到的富国优化增强债券(C 类)份额;
B 为原来持有的富国天益份额;
B
N A V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富国天益的份额净值;
E 为基金间转换费率;
A
N A V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富国优化增强债券(C 类)的份额净值。
转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2 位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富国天益与富国货币间的转换
目前, 暂时不开放 旗下以后 端 收费 模式 申 购的 开放 式 基金 (富 国 天源 、富国
天益、 富国天利 、 富国天瑞 、 富国 天合、富 国 天成 、富 国 天鼎 、富 国 优化 增强债
券)向富国货币的转换业务。
【1】由富国货币转出至富国天益:
a.由富国货币转出至富国天益,视同于先赎回富国货币,再申购富国天益;
b.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c.转换的计算公式:
A=[B×B
N A V
/(1+C)+D]/ A
N A V
其中:
A 为基金转换后可得到的富国天益的基金份额;
B 为原来持有的富国货币的基金份额;
B
N A V
为转换当日富国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
C 为富国天益的对应申购费率;
A
N A V
为转换申请当日富国天益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在投资者全部转出富国货币份额的情况下, 富 国货币在持有期内的累计 收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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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在投资者部分转出富国货币份额的情况下,D=0)
转入份额 的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剩余 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 况在 不 违背 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前
提下调低 上 述收 费方 式 和费 率水 平 ,但 必须 最 迟于 新的 收 费办 法实 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由富国天益转出至富国货币:
a.由富国天益转出至富国货币,视同于先赎回富国天益,再申购富国货币;
b. 目前, 暂时不开放旗下以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开放式基金 (富国 天源、富
国天益、富国天利、富国天瑞、富国天合)向富国货币的转换业务。
c.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d.转换的计算公式:
A=[(B×B
N A V
×(1-E) ) /A
N A V
]
其中:
A 为基金间转换后可得到的富国货币的份额;
B 为原来持有的富国天益的份额;
B
N A V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富国天益的份额净值;
E 为基金间转换费率;
A
N A V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富国货币的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 的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剩余 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 况在 不 违背 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前
提下调低 上 述收 费方 式 和费 率水 平 ,但 必须 最 迟于 新的 收 费办 法实 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业务规则
(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
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 2)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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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富国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00 元 ) 。
( 4)基金转 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申 请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确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5)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6) 注 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 T 日 ) 。 投 资
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 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 (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
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 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 若 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 余
额不足 1,000 份基金份 额 时,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 将在 该销 售 机构 托管 的 该基 金剩
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转出。
(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 单笔转换
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 9)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总份额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总份 额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总 份 额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 巨额赎回。 发 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
相同的优先级,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 基 金转 出和 基 金赎 回,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 确认 。 在转 出申 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 10)投资者 只 能在 相同 收 费模 式下 进 行基 金转 换 。例 如, 投 资者 拟将 持有
的前端收 费 模式 的富 国 天瑞 ( 100022 )转换为 富 国天 益时 , 转换 后得 到 的富 国天
益的份额仍为前端收费(100020) 。
( 11)投资者 在 全部 转出 富 国货 币余 额 时, 将自 动 结转 当前 累 计收 益; 投资
者部分转 出 富国 货币 份 额时 ,剩 余 的基 金份 额 需足 以弥 补 其当 前累 计 收益 为负值
时的损失。
( 12)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申 请 转出 其账 户 内富 国货 币 的基 金份 额 时, 注册 登记
机构将自 动 结转 该转 出 份额 对应 的 待支 付收 益 ,该 收益 将 一并 计入 转 出金 额并折
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13)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时间将连续计算。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55
( 14)本次基 金 转换 业务 于 场内 交易 暂 不开 放, 何 时开 放, 本 公司 将另 行公
告。
( 15)基金管 理 人在 不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的 情况 下 可更 改上 述原
则,基金 管 理人 最迟 于 新规 则开 始 实施 日 前 3 个工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 视 同为 转出 基 金的 赎回 和 转入 基金 的 申购 ,因 此 暂停 基金 转 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 暂 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6、重要提示
( 1) 目前, 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销
富国天益与拟转换基金的机构。
( 2)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
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 3)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管
理人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或更新招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亦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www.fullgoal.com.cn ) 或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电 话
(95105686( 免 长 途 话 费 ) 、 40088806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查询。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 前 实行 份额 托 管的 交易 制 度。 投资 者 可将 所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 转 托管 时, 投 资者 可以 将 其某 个交 易 账户 下的 基 金份 额全 部 或部分
转托 管 。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在 转 出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出 手 续,
在转入方 办 理基 金份 额 转入 手续 。 对于 有效 的 转托 管申 请 ,转 出的 基 金份 额将在
投资者办 理 转托 管转 入 手续 后转 入 其指 定的 交 易账 户。 具 体办 理方 法 参照 《富国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 规则 》的 有 关规 定以 及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的业务
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者 指定 银 行账 户内自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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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5 年 8 月 1 日 在 交 通 银 行 、 2006 年 11 月 10 日在兴业证券 、
2006 年 12 月 4 日在上海 银 行、 2006 年 12 月 25 日在招商 银 行推 出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交 通 银 行、
兴业证券、 上 海银行与招商银行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分别是 100 元、
100 元、100 元与 300 元。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 户 是指 不采 用 申购 、赎 回 等基 金交 易 方式 ,将 一 定数 量的 基 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 与 过户 登记 人 只受 理继 承 、捐 赠、 遗 赠、 自愿 离 婚、 分家 析 产、国
有资产无 偿 划转 、机 构 合并 或分 立 、资 产售 卖 、机 构清 算 、企 业破 产 清算 、司法
执行等情 况 下的 非交 易 过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必 须是适
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 继承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 捐赠 ” 指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社 会 团 体 ; “遗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 “自愿离婚” 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愿离 婚 而 使 原 在 某 一 方 名 下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划 转 至 另 一 方 名 下; “ 分家析
产 ”指原属家 庭 共有 (如 父 子共 有、 兄 弟共 有等 ) 的基 金份 额 从某 一家 庭 成员名
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
织形式调 整 或资 产 重组等原 因 引起 的作 为 国有 资产 的 基金 份额 在 不同 国有 产 权主
体 之 间 的 无 偿 转 移 ; “机构合并或分立”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
的 划 转 ; “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 独立部门、 分 支机构或生产线 )
的整体资 产 给另 一企 业 的交 易, 在 这种 交易 中 ,前 者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随其 他经营
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
规定的期 限 届满 或出 现 其他 解散 事 由, 或因 其 权力 机关 作 出解 散决 议 ,或 依法被
责令关闭 或 撤销 而导 致 解散 ,或 因 其他 原因 解 散, 从而 进 入清 算程 序 (破 产清算
程序除外) , 清 算组 (或类似组织, 下同) 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 构
的债权人 以 清偿 债务 , 或将 清偿 债 务后 的剩 余 财产 中的 基 金份 额分 配 给机 构的股
东、 成员、 出资者或开办人;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57
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
被宣告破 产 ,清 算组 依 法将 破产 企 业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直 接 分配 给该 破 产企 业的债
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司法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有履行义 务
的当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依生 效 法律 文书 之 规定 自动过
户给其他人, 或 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 理 因继 承、 捐 赠、 遗赠 、 自愿 离婚 、 分家 析产 原 因的 非交 易 过户可
到转出方 的 基金 份额 托 管机 构申 请 办理 。投 资 者办 理因 国 有资 产无 偿 划转 、机构
合并或分 立 、资 产售 卖 、机 构解 散 、企 业破 产 、司 法执 行 原因 引起 的 非交 易过户
须到基金 注 册与 过户 登 记人 处办 理 。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 与 过户 登记 人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 法要 求的 基 金账 户或 基 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 价 值型 基金 , 主要 投资 于 内在 价值 被 低估 的上 市 公司 的股 票 ,或与
同类型上 市 公司 相比 具 有更 高相 对 价值 的上 市 公司 的股 票 。本 基金 通 过对 投资组
合的动态 调 整来 分散 和 控制 风险 , 在注 重基 金 资产 安全 的 前提 下, 追 求基 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 范围 仅限 于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包 括 投资 于国 内 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回归价值,研究创造价值。
价值型投 资 的关 键在 于 坚持 价值 型 选股 标准 , 不能 为追 随 某一 市场 热 点而动
摇理念、 改 变原 则。 本 基金 将明 确 股票 投资 组 合的 风格 特 征, 确保 为 市场 提供风
格稳定、个性鲜明的价值型基金产品。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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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 基 金 经 理 对 股 票 市 场 变 动 的 趋 势 的 判 断 , 决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
现金等金 融 资产 上的 分 布以 及股 票 组合 的行 业 比例 配置 , 并进 行动 态 配比 以规避
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最大限度地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经理进行资产配置的依据是: ( 1) 市 场 总 体 价 值 ; ( 2) 宏 观 经 济 面 ; ( 3)
资 金 面 ; ( 4) 政 策 面 ; ( 5)行业的景气度等。
本基金原则上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 票 最高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 法律法规有新规
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 取 积极 的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在 大类 资 产配 置和 行 业配 置层 面 ,遵循
自上而下的积极策略,个股选择层面,遵循自下而上的积极策略。
1、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 股 票选 择, 主 要采 取价 值 型选 股策 略 。以 公司 行 业研 究员 的 基本分
析为基础 , 同时 结合 数 量化 的系 统 选股 方法 , 精选 价值 被 低估 的投 资 品种 。我们
重点关注的价值型股票主要包括:
(1)市净率 P / B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2)与同行业的或主营业务相近的其它公司相比,公司具有相对价值;
( 3) 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确定的市盈率水平 (动态市盈率)偏
低;
(4)企业拥有未被市场认识或被市场低估的资源;
( 5) 企业经过并购和资产重组等事项后, 基本面发生了积极变化,且其潜在
价值未被市场充分认识;
2、股票组合构建策略
在遵循既 定 的资 产配 置 方针 的前 提 下, 基金 经 理和 行业 分 析师 结合 对 行业和
上市公司的研究和调研, 筛 选投资目标股。 基金经理决定投资目标股的组合权重,
并负责对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和优化。
3、股票组合风险控制策略
(1)通过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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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价值型投资策略,精选个股实现组合风险的控制。
(3)充分注重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 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前中 国 债券 市场 处 于制 度与 规 则快 速调 整 的阶 段, 管 理人 将采 用 久期控
制下的主 动 性投 资策 略 ,主 要包 括 :久 期控 制 、期 限结 构 配置 、市 场 转换 和相对
价值判断 等 管理 手段 。 在有 效控 制 整体 资产 风 险的 基础 上 ,根 据对 宏 观经 济发展
状况、金 融 市场 运行 特 点等 因素 的 分析 确定 组 合整 体框 架 ;对 债券 市 场、 收益率
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五)投资风格
坚持价值投资、分散风险、稳健运作、寻求中长期回报的投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 委 员会 负责 确 定本 基金 的 大类 资产 配 置比 例、 股 票投 资的 行 业配置
比例和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 室 负责 执行 投 资指 令, 就 指令 执行 过 程中 的问 题 及市 场面 的 变化对
指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并 可 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集中交易 室 同时 负责 各 项投 资限 制 的监 控以 及 本基 金资 产 与公 司旗 下 其他 基金之
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 委 员会 负责 决 定基 金投 资 的重 大决 策 。基 金经 理 在授 权范 围 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
( 1)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的基
金契约、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大类资产 配 置比 例、 股 票投 资的 行 业配 置比 例 和重 仓投 资 品种 投资 方 案。 基金经
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和个股投资分布方式。
(3)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60
(八)业绩比较基准
95% 的中信标普 300 指数+ 5% 的中信国债指数
中信指数 是 可投 资性 比 较强 的综 合 指数 ,为 很 多基 金所 应 用, 市场 接 受程度
较高。
(九)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各类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
2、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 例最高可达 到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该比例限制有调整,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做相应调整。
3、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平均 P / B 值 (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比)低于沪深 A
股市场的平均 P / B 水平;
4、组合中 70% 以上的个股的动态市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本基金所持有单一股票不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6、 本 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以上规定的投资比例。
9、 因基金规模、 市场变化、 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
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 基 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9,5 14,33 8,493 .96 79. 10
其中: 股票 9,5 14,33 8,493 .96 79. 10
2 固定收 益投资 1,1 04,53 0,969 .80 9.1 8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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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其中: 债券 1,1 04,53 0,969 .80 9.1 8
资产支 持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 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3 83,67 3,015 .88 11. 50
6 其他资 产 26, 237,1 60.28 0.2 2
7 合计 12, 028,7 79,63 9.92 100 .00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 、牧、渔业 - -
B 采掘业 554 ,710, 309.5 9 4.6 4
C 制造业 4,0 36,46 3,351 .62 33. 77
C0 食品、 饮料 1,5 81,31 0,815 .92 13. 23
C1 纺织、 服装、皮毛 3,5 84,59 5.84 0.0 3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889 ,148. 16 0.0 1
C4 石油、 化 学、 塑 胶、 塑 料 477 ,934, 042.2 4 4.0 0
C5 电子 57, 163,2 70.35 0.4 8
C6 金属、 非金属 465 ,168, 462.7 2 3.8 9
C7 机械、 设备、仪表 766 ,632, 707.2 3 6.4 1
C8 医药、 生物制品 664 ,719, 294.5 2 5.5 6
C99 其他制 造业 19, 061,0 14.64 0.1 6
D 电力、 煤 气及水的 生产和供应 业 110 ,904, 037.8 8 0.9 3
E 建筑业 52, 364,6 69.28 0.4 4
F 交通运 输、仓储业 131 ,582, 243.8 9 1.1 0
G 信息技 术业 1,1 61,57 6,060 .26 9.7 2
H 批发和 零售贸易 1,2 80,17 1,052 .29 10. 71
I 金融、 保险业 1,6 41,45 7,716 .31 13. 73
J 房地产 业 238 ,764, 751.3 7 2.0 0
K 社会服 务业 48, 586,6 69.01 0.4 1
L 传播与 文化产业 18, 918.0 0 0.0 0
M 综合类 257 ,738, 714.4 6 2.1 6
合计 9,5 14,33 8,493 .96 79. 61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 519 贵州茅 台 7,2 05,60 0 1,1 87,91 5,216 .00 9.9 4
2 002 024 苏宁电 器 67, 017,7 36 1,0 98,42 0,693 .04 9.1 9
3 002 028 思源电 气 21, 061,8 62 513 ,488, 195.5 6 4.3 0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6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 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 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主 体 没有 被监 管 部门 立案 调 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4 600 050 中国联 通 69, 799,8 97 443 ,229, 345.9 5 3.7 1
5 601 318 中国平 安 7,9 80,00 0 404 ,586, 000.0 0 3.3 9
6 600 271 航天信 息 19, 756,1 92 306 ,813, 661.7 6 2.5 7
7 601 166 兴业银 行 9,0 00,00 0 304 ,110, 000.0 0 2.5 4
8 002 153 石基信 息 9,2 40,95 0 281 ,848, 975.0 0 2.3 6
9 601 169 北京银 行 15, 780,0 00 271 ,889, 400.0 0 2.2 7
10 601 601 中国太 保 10, 580,0 00 235 ,616, 600.0 0 1.9 7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325 ,820, 239.2 0 2.7 3
2 央行票 据 398 ,430, 000.0 0 3.3 3
3 金融债 券 376 ,461, 000.0 0 3.1 5
其中: 政策性金融 债 376 ,461, 000.0 0 3.1 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3,8 19,73 0.60 0.0 3
7 其他 - -
8 合计 1,1 04,53 0,969 .80 9.2 4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070 422 07 农发 22 2,0 00,00 0 211 ,960, 000.0 0 1.7 7
2 010 203 02 国债⑶ 2,0 20,08 0 204 ,533, 100.0 0 1.7 1
3 090 1038 09 央行票据 38 2,0 00,00 0 196 ,580, 000.0 0 1.6 4
4 010 004 20 国债⑷ 1,1 92,33 0 121 ,128, 804.7 0 1.0 1
5 080 1035 08 央行票据 35 1,0 00,00 0 103 ,570, 000.0 0 0.8 7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63
报告期内 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在 基 金合 同规 定 备选 股票 库 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 入 原因 ,投 资 组合 报告 中 市值 占净 值 比例 的分 项 之和 与合 计 可能存
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 72,65 4.26
2 应收证 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 利 428 ,400. 00
4 应收利 息 17, 346,8 93.23
5 应收申 购款 7,1 89,21 2.7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 237,1 60.28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64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截止日 期为 2009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成立 , 建 仓期 6 个月, 从 2004 年 6 月 15 日至 2004 年 12 月 14
200 4 .6.15 至
200 4 . 12 . 31
6.0 3% 0.6 9% -6. 48% 1.0 1% 12. 51% -0. 32%
200 5 .1 . 1 至
200 5 . 12 . 31
14. 84% 1.0 3% -6. 08% 1.2 1% 20. 92% -0. 18%
200 6 .1 . 1 至
200 6 . 12 . 31
167 .57% 1.3 6% 114 .49% 1.3 3% 53. 08% 0.0 3%
200 7 .1 . 1 至
200 7 . 12 . 31
118 .41% 1.9 1% 149 .87% 2.1 7% -31 .46% -0. 26%
200 8 .1 . 1 至
200 8 . 12 . 31
-43 .83% 1.8 7% -62 .43% 2.8 5% 18. 60% -0. 98%
200 9 .1 . 1 至
200 9 . 6 .30
29. 80% 1.2 6% 67. 14% 1.8 5% -37 .34% -0. 59%
200 9 .1 . 1 至
200 9 . 9 .30
31. 55% 1.4 2% 59. 69% 2.0 2% -28 .14% -0. 60%
200 4 .6 .15 至
200 9 . 9 .30
425 .81% 1.5 1% 182 .39% 1.9 5% 243 .42% -0. 44%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65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 配置比例均 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本 基金 于 2007 年 11 月 6 日大比
例分红 规模急剧扩 大,建仓期 3 个月,从 2007 年 11 月 5 日至 2008 年 2 月 4 日,建 仓期结 束
时各项 资产配置比 例均符合基 金合同约定 。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购 买 的各 类证 券 及 票据 价值、银 行 存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 开立 证 券交 易资 金 结算 账户 , 由托 管人 为 本基金
进行二级 清 算, 以基 金 名义 开立 银 行托 管专 户 ,用 于基 金 的资 金结 算 业务 ,并以
基金托管 人 和 “富国天益 价 值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名的方 式 开立 基金 证 券账 户、以
“ 富国天益 价 值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名义开 立 银行 间债 券 托管 账户 并 报中 国人 民银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66
行备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 代理 人和基
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 的 估值 目的 是 客观 、准 确 地反 映基 金 财产 的价 值 ,并 为基 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 的股 票、 债 券、 权证 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 项和 其他 投 资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确 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如
有充足证 据 表明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不能 真实 地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 ,应 对 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67
① 首次发行 的 股票 , 采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所 上 市后 ,按 估 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新 股等 方式 发 行的 股票 ,按估值日 该 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 股票的以 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非公开 发 行股 票的 初 始取 得成 本 时, 应采 用 在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 的同 一股票
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 股票的以 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开 发 行股 票的 初 始取 得成 本 时, 应按 下 列公 式确 定 估值 日该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价值:
FV=C+ (P-C)× (Dl-Dr) /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
该非公开 发 行股 票的 初 始取 得成 本 (因 权益 业 务导 致市 场 价格 除权 时 ,应 于除权
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 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
剩余锁定期, 即 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 含估值日当天) 。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 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 易的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日无 交 易的 , 但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日无 交 易的 , 但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的 ,按最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所 含 的最
近交易日 债 券应 收利 息 后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济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68
环境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 (净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 日 收盘 价( 净 价) 不能 真 实地 反映 公 允价 值的 , 应对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盘
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
考虑市场 成 交价 、市 场 报价 、流 动 性及 收益 率 曲线 等因 素 确定 其公 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确 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如
有充足证 据 表明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不能 真实 地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 ,应 对 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
价高于配 股 价, 则按 收 盘价 和配 股 价的 差额 进 行估 值, 若 收盘 价低 于 配股 价,则
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 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 考 虑市 场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动 性 及收 益率 曲 线等 因素 确 定其 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69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7)在任何 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 如采 用上 述 估值 方法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估 值 ,
均应被认 为 采用 了适 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 如基金管 理 人认 为上 述 估值 方法 对基
金财产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在综 合考 虑 市场 各因素
的基础上 ,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 按最能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以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 知 对方 ,以 约 定的 方法 、 程序 和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进行 估 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 值由 基金 管 理人 同基 金 托管 人一 同 进行 。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 值后 ,将 估 值结 果以 书 面形 式报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 估 值方 法、 时 间、 程序 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后 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 (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将 采 取必 要、适
当合理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 财产 估值 的 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 估 值或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价
出现错误 实 际发 生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计 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计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70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 果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注册 登记 人 、代理
销售机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 的原 因造 成 差错 ,导 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失 的 ,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
上述差错 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因不 可 抗力 原因 出 现差 错的 当 事人 不对 其 他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 人造 成损 失 的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予以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对 不应 由 其承 担的 责 任, 有权向
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差错已 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 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 正, 因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 由差 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 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 承担 ;若 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由此造
成或扩大 的 损失 有差 错 责任 方和 未 更正 方依 法 分别 各自 承 担相 应的 赔 偿责 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 则差 错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果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其 实 际损 失的差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71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 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原因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管 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造 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
法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仲裁裁决 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向出 现差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72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 1)基金管 理 人按 本条 第 (三 )项 第 ( 7 )条款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 金 的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 益 为基 金收 益 扣除 按照 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 金收 益 中扣 除的 费 用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 金红 利按 除 息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三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73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 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理 人 拟定 ,由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在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 额, 不足 于 支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登
记人可将 投 资者 的现 金 红利 按除 息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 、按照国家有 关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 资产 中列 支 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 金 管 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74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 金管 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 人。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假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 基 金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管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 金托 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 上 述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中( 3)—(7)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 际支 出金 额 列入 当期 费 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包 括 但不 限于 验 资费 、会 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费用 等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其 他 具体 不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依据 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 根据 基 金发 展情 况 调整 基金 管 理费 率或 基 金托管
费率。调 高 基金 管理 费 率或 基金 托 管费 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调
低基金管 理 费率 或基 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75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的申购费
( 1)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
在申购时 交 纳的 称为 前 端申 购费 用 ,投 资者 选 择在 赎回 时 交纳 的称 为 后端 申购费
用。
(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 费用时,按 申购金额采 用比例费率 ,持有时间
不满一年的后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 1. 8% ,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每多持有一
年, 其 后端申购费率按 20% 递减, 最 低为零, 精 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舍去。具体费率如下:
M 为持有不满一年的后端申购费率。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 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 购人 承 担, 不列 入 基金 资产 , 主要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递减,赎回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 5 %
100 万元以上( 含 100 万元) 1. 3%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 M = 1. 8%
满 1 年不满 2 年 0. 8*M = 1. 44%
满 2 年不满 3 年 0. 6*M = 1. 08%
满 3 年不满 4 年 0. 4*M = 0. 72%
满 4 年不满 5 年 0. 2*M = 0. 36%
满 5 年以后 0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76
赎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在扣 除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收 取 的 注 册 登 记 费 用
后,余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最 高 不得 超过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限 额。 在 法律法
规规定的 限 制内 ,基 金 管理 人可 决 定实 际执 行 的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在《 招募说
明书》中 进 行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需 要调 整 费率 时, 应 最迟 于新 的 费率 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 前
提下,调 整 申购 费和 赎 回费 的收 费 方式 和费 率 水平 ,但 最 迟应 于新 收 费办 法开始
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 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次募集的 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1 年以内 0. 3 %
满 1 年不满 3 年 0. 15%
满 3 年以后 0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77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 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78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用 阿拉 伯 数字 ;除 特 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 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 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 容。 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 开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金 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 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就基 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次 日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 获 准在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 上市交
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79
本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 、招 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基 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 人能 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 上, 将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 告在 公开 披 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报备应当 采 用电 子文 本 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九)临时报告
本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以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本 基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 指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格产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80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的 主 要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81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 合 同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者 在 市场 上流 传 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 生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应 当 立即 对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 澄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开 时 间、 会议 形 式、 审议 事 项、 议事 程 序和 表决方
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本 基 金管 理人 、 本基金
托管人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不 依 法履 行信 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建 立 健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 定专 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基 金 信息 ,应 当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基 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 应当 按照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 告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 披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息 进 行复 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除 依法 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披 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 他公 共媒 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 共媒 体不 得 早于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 律意 见 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82
招募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 公 告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的 住 所和 基金 上 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 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住 所,以
及基金上 市 交易 的证 券 交易 所, 供 公众 查阅 、 复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十七、风险揭示 十七、风险揭示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 价 格因 受各 种 因素 的影 响 而引 起的 波 动, 将对 本 基金 资产 产 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等 国家 政策 的 变化 对证 券 市场 产生 一 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 是 国民 经济 的 晴雨 表, 而 经济 运行 具 有周 期性 的 特点 。宏 观 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 率波 动会 导 致股 票市 场 及债 券市 场 的价 格和 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水 平。 基金 投 资于 股票 和 债券 ,收 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 经营 状况 受 多种 因素 影 响, 如市 场 、技 术、 竞 争、 管理 、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83
(6)风格投资风险
市场可能 会 经历 某些 对 价值 型投 资 不认 同的 阶 段, 这种 不 认同 进而 会 影响到
本基金在 一 定时 期内 的 投资 绩效 。 此外 ,作 为 一只 价值 投 资型 股票 基 金, 其风险
与预期收益可能会高于一般的债券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2、信用风险
指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 产 不能 迅速 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 付可 能出 现 的投 资者 大 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 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 可 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 能因 基 金管 理人 对 经济 形势 和 证券 市场 等 判断有
误、获取 的 信息 不全 等 影响 基金 的 收益 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 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 事 人在 业务 各 环节 操作 过 程中 ,因 内 部控 制存 在 缺陷 或者 人 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或 违反 操 作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 例如 ,越 权 违规 交易 、 会计 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 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 基 金的 各种 交 易行 为或 者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交 易的 正 常进 行或 者 导致 投资 者 的利 益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自基 金 管理 公司 、 注册 登记 机 构、 销售 机 构、 证券 交 易所 、证 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 理 或运 作过 程 中, 违反 国 家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或者 基金 投 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 因素 的 出现 ,将 会 严重 影响 证 券市 场的 运 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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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商 违约 、托 管 行违 约等 超 出基 金管 理 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 未 经任 何一 级 政府 、机 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 资人 自 愿投 资于 本 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 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 圳发 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上 海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 海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 银万 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信 建 投有 限责 任 公司 、国 信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中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 泰联 合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兴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 湘财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 方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广发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 国 银河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山 西证 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华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长江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东海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国都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国海
证券有限 责 任公 司、 国 元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 恒泰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 安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 华西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平安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上海 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 天相 投资 顾 问有 限公 司 、中 信金 通 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中银国 际 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国联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 圳 平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北京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国 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宁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海 远 东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青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
华福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新时代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英 大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江
海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基金并不 是 代销 机构 的 存款或负 债 ,也 没有 经 代销 机构 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 销机构
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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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对 《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除 依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 或依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 基 金 合 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可 对 《基 金合 同 》进 行变 更 后公 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 金合同终止时, 基 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 1)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基金终止之 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财产 清算小
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 基 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价、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可 以依 法以 基 金的 名义 进 行必 要的 民 事活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86
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 剩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 告在 《 基金 合同 》 终止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 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87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 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咏东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金投资 者 自取 得依 据 本基 金合 同 发售 的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作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于: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88
(1)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
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 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并采 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1)在符合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务规 则 ,决 定和 调 整基 金的 除 托管 费率 和 调高 管理 费 率之 外的 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 12)依照法 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 包括 但不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89
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 以诚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 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会计 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90
( 17)确保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或 资 料在 规定 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基金托 管 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以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3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 集 资金 并加 计 银行 同期 活 期存 款利息
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 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91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 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 独立 ;对 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资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 照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 要 方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 否采 取 了适 当的措
施;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92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2)按有关 规 定, 保存 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关 规 定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按照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面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基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93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
用;
(3)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授 权 代表共
同组成。
( 一 ) 、 召 开 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94
( 10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在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十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当向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 十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95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集 人应 于会 议 召开 前 30 天,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托 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方 式 和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寄交 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式。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 方式 由 会议 召集人确 定 ,但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
出席,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表 应 当列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 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96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方 式 收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 4)上述第 ( 3 )项中 直接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 出具书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书 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资 者 身份 文件 的 表决 视为 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 法 规和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 即视 为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五 )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大 事 项, 如 《基金合 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提前终止 《基金合 同 》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
合并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认 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 0 % (含 10%)
以上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 在大 会 召集 人发 出 会议 通知 前 向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也可 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出 后向 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发 出 召集 现场 会议的通 知 后, 对原 有 提案 的修
改应当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5 天前 公告。否 则 ,会 议的 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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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并保证 至 少 有 5 天的间隔 期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人 发 出 以通讯方 式开
会 的通知后 , 该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增加 、 减少 或修 改 需由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 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交的临 时 提案 进行
审核,符 合 条件 的 应当在大 会 召开 日 5 天前公告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 按照 以 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 规定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应 提 交大会
审议;对 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案 提交 大 会表 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 案
进行分拆 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持
人可以就 程 序性 问题 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交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 会 主持 人按 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会主持 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 管 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 大会 ,则 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98
在通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 公告会议 通 知时 应当 同 时 公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 权 的 50%以
上 (含 50%) 通 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 出。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提交符合 会 议通 知中 规 定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案 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 七 ) 、 计票
1、现场开会
(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中 选 举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99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基金
托管人授 权 代表 (若由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八 )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通 过的 事 项, 召集 人 应当 自通 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 依法 核准 或 者出 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自 生效 之 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体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 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 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
续 60 个工作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元,基 金 管理 人将 宣 布本 基金终
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 4) 基 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 5) 基 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 《基金合同 》对基金进 行清算。本 《基金合同 》于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00
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违 约责任
(一) 、 由 于《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过错,造成 《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 不
能完全履 行 的, 由有 过 错的 一方 承 担违 约责 任 ;如 属《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双方或
多方当事 人 的过 错, 根 据实 际情 况 ,双 方或 多 方当 事人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分别 承 担各 自应 负 的违 约责 任 。但 是发 生 下列 情况 , 当事 人可以
免责:
1、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履 行各 自 职责 的过 程 中, 违反 《 基金 法》
等法律法 规 的规 定或 者 基金 合同 约 定, 给基 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造 成损害
的,应当 分 别对 各自 的 行为 依法 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 为给 基金 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 在 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争 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 人 同意 ,因 《 基金 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一切争
议,如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 的地 点在 上 海,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 同 》是 约定 基 金当 事人 之 间、 基金 与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经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 方盖 章以 及 双方 法定 代 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 字并 在募 集 结束 后经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后生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01
效。
2 、 《基金合同》 的有 效 期自 其生 效 之日 起至 本 基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生 效 之日 起对 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 正本 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 管机 构一 式 二份 外,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代
理人的办 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 基金 合 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 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0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咏东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和 有关 基金 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基金 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 、 基金 管理 人 报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 金费 用的 支 付、 基金 申 购资 金的到
账和赎回 资 金的 划付 、 基金 收益 分 配、 基金 的 融资 条件 等 行为 的合 法 性、 合规性
进行监 督 和 核 查, 其 中 对 基金 的 投 资 比例 的 监 督 和检 查 自 本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后 6
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规定 的 行为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 时核 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确认 。在 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就基
金托管人 是 否及 时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 的划 款指 令 、是 否擅 自 动用 基金 资 产、 是否按
时将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收 益 划入 分红 派 息账 户等 事 项, 对基 金 托管 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 定期 对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的基 金资 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未 对基 金资 产 实行 分账 管 理、 擅自 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基金 托 管人 的过错
导致基金 资 产灭 失、 减 损或 处于 危 险状 态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立 即以 书 面的 方式要
求基金托 管 人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必 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务 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 规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收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03
到通知后 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 核 查。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完 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 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 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 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对 于因基金投资、 基 金申 (认) 购 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的,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 销 售机 构按 销 售与 服务 代 理协 议的 约 定, 将认 购 资金 划入 基 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 基
金设立募 集 期满 ,由 基 金发 起人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出 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 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成 , 基金 发起 人 应将 募集 到 的全 部资 金 存入 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 开立 的基 金 托管 专户 中 ,基 金托 管 人在 收到 资 金当 日出 具 基金 资产接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04
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 赎 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净 额在 T+3 日上午 11:
00 前交收。
基金托管 人 应及 时查 收 申购 资金 是 否到 账, 对 于未 准时 到 账的 资金 ,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 赎 回而 应划 付 的款 项,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进行划
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设 基金 托 管专 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基金 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 托管 人 在集 中托 管 模式 下, 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与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进行 一 级结 算的 专 用账 户。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本基 金 的一 切货 币 收支 活动 , 均需 通过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 专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任 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 专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银 行 账户 管理 办 法》 、 《现金管理条 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 管理 的有关 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 和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的 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05
构申请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拆 借市 场进 行 交易 。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心开 设 同业 拆借 市 场交 易账 户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设 债 券托 管乙 类 账户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基金 的 债券 的后 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算。
2、 同 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
国外汇交 易 中心 和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有 关 规定 ,由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签订 补充 协 议, 进行 使 用和 管理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金 对 外签 订全 国 银行 间国 债 市场 回购 主 协议 ,正 本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基
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 由 基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托 管 银行 的保 管 库; 也可 存 入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基金托 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办 理。 托 管人 对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签 署,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签
署。签署 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正 本 ,以 便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 份正 本的 原 件。 如上 述 合同 只有 一 份正 本先 由 基金 管理 人 取得 ,则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 人 应每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用 于基 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并以 加 密传 真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后 , 签名 、盖 章 并以 加密 传 真方 式传 送 给基 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06
1、估值的基本原则
(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估 值 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的 , 应采 用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估 值日 无 市价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应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公允价 值 。有 充足 证 据表 明最 近 交易 市价 不 能真 实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 对最近
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
市场实际 交 易价 格验 证 具有 可靠 性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运用 估 值技 术得出
的结果, 应 反映 估值 日 在公 平条 件 下进 行正 常 商业 交易 所 采用 的交 易 价格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时, 应尽 可 能使 用市 场 参与 者在 定 价时 考虑 的 所有 市场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 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
值的,基 金 管理 公司 应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托管 银 行进 行商 定 ,按 最能 恰 当反 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2、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确 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如
有充足证 据 表明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不能 真实 地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 ,应 对 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 的 股票 , 采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所 上 市后 ,按 估 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新 股等 方式 发 行的 股票 ,按估值日 该 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07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 股票的以 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非公开 发 行股 票的 初 始取 得成 本 时, 应采 用 在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 的同 一股票
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 股票的以 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开 发 行股 票的 初 始取 得成 本 时, 应按 下 列公 式确 定 估值 日该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价值:
FV=C+ (P-C)× (Dl-Dr) /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
该非公开 发 行股 票的 初 始取 得成 本 (因 权益 业 务导 致市 场 价格 除权 时 ,应 于除权
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 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
剩余锁定期, 即 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 含估值日当天) 。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 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 易的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日无 交 易的 , 但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日无 交 易的 , 但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的 ,按最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所 含 的最
近交易日 债 券应 收利 息 后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 (净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 日 收盘 价( 净 价) 不能 真 实地 反映 公 允价 值的 , 应对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盘
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08
4) 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
考虑市场 成 交价 、市 场 报价 、流 动 性及 收益 率 曲线 等因 素 确定 其公 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确 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如
有充足证 据 表明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不能 真实 地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 ,应 对 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
价高于配 股 价, 则按 收 盘价 和配 股 价的 差额 进 行估 值, 若 收盘 价低 于 配股 价,则
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 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 考 虑市 场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动 性 及收 益率 曲 线等 因素 确 定其 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09
( 7)在任何 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 如采 用上 述 估值 方法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估 值 ,
均应被认 为 采用 了适 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 如基金管 理 人认 为上 述 估值 方法 对基
金财产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在综 合考 虑 市场 各因素
的基础上 ,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 按最能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以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 知 对方 ,以 约 定的 方法 、 程序 和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进行 估 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 (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将 采 取必 要、适
当合理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 财产 估值 的 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 估 值或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价
出现错误 实 际发 生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计 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计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 果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注册 登记 人 、代理
销售机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 的原 因造 成 差错 ,导 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失 的 ,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
上述差错 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因不 可 抗力 原因 出 现差 错的 当 事人 不对 其 他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差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 1 0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 人造 成损 失 的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予以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对 不应 由 其承 担的 责 任, 有权向
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差错已 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 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 正, 因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 由差 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 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 承担 ;若 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由此造
成或扩大 的 损失 有差 错 责任 方和 未 更正 方依 法 分别 各自 承 担相 应的 赔 偿责 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 则差 错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果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其 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 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原因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管 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造 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
法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仲裁裁决 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向出 现差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 1 1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应按 照相 关 各方 约定 的 同一记
账方法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 的全 套 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 资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 现 相关 各方 的 账目 存在 不 符的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必 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 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 找到 错账 的 原因 而影 响 到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公 告的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 报 表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每 月 分别 独立 编 制。 月度 报 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 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 会计年度结 束
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在月 度报 表 完成 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 式将有
关报表提 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 在 5 日内立即 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供基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 1 2
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5 日内进行 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半 年报 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 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内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现相关 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同 查 明原 因,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 人 在对 财务 会 计报 告、 半 年报 告或 年 度报 告复 核 完毕 后, 需 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 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权益 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每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由 基金 过 户与 注册登
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议 而 产生 的或 与 本协 议有 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 北京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 并对 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 间, 相关 各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勤 勉 、尽 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 同》 和托 管 协议 规定 的 义务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 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 冲突 。修 改 后的 新协 议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 1 3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基金管理 人 承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 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 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 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 份
额的投资 者 ,或 在第 四 季度 有交 易 、年 末基 金 份额 余额 为 零的 投资 者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 可 通过 基金管理 人 的直 销网 点 和代 销 机构网点 办 理申 购、 赎 回及信
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交易 服
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满 足 广 大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下 简 称 “ 本公
司 ”) 在交通银 行 正式 推出 富 国 天益价值 证券投资 基 金 ( 以下简称 “ 富国 天益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 投 资计 划 ( 以下简称 “ 本计划 ”) 是指投资 者 可通 过基 金 销售 机构
提交申请 , 约定每月 申 购时 间和 申 购金 额 , 由销售机 构 于每 月约 定 申购 日在 投资
者指定资 金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款 和 基金 申购 申 请的 一种 投 资方 式。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具有适用范围广、方便灵活等特点。
1、办理时间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 1 4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2、申请方式
( 1) 凡申请办理本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
者除外) , 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个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2) 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
业务凭证 , 到上述代 销 机构 的开 办 此项 业务 的 各营 业网 点 申请 办理 此 业务 , 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上述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3、申购、赎回费率的说明
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费率同正常费率。
4、收费模式
可采用前端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
5、扣款方式
(1) 投资者应遵循上述开办此项定期定额业务的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并与上
述代 销 机 构 约 定 每 月 固 定 扣 款 日 期 , 若遇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目前交通银行的扣款方式为按月扣款,固定扣款日为每月 8 日 。 )
( 2) 若投资者在每月 8 日前申请办理本计划, 首次扣款日为当月 8 日; 若 每
月 8 日及之后申请办理本计划,则首次扣款日为次月 8 日。
( 3) 投资者需指定唯一银行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且该账户须为其从
事本基金交易时的指定银行账户。
6、投资金额
投资者可 到 上述 代销 机 构申 请开 办 该业 务并 约 定每 期固 定 的投 资金 额 ,该投
资金额即为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元 (含 100 元),交易级差
为 100 元整。
7、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并以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购份额, 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
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8、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 1) 投资者变更每期投资金额、 扣款日期、 扣款 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及 相 关凭 证到 原 销售 网点 申 请办 理业 务 变更 , 具体办理 程 序遵 循上 述 代销
机构的有关规定。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1 1 5
( 2) 投资者终止本计划,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上述代销机
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上述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 3) 如因投资者账户内余额不足导致连续 3 次扣款不成功,则视为投资者自
动终止本计划。
(4)本计划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上述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已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的 销 售 机 构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查询 或 拨 打 客户 服 务 热 线 : 95105686 、 4008880688 咨 询 。
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 可 以通 过拨 打 电话 、发 送 邮件 或者 发 短 信 3 种方式定 制 每日 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 公告信息、浮动盈亏、 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 基 金账 户号 和 查询 密码 登 录基 金公 司 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可享
有账户查询,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 服 务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 × 24 小时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 中 心人 工坐 席 提供 每 周 5 天、每天 不 少 于 8 小时的座 席 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 过 该热 线获 得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料 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 以 通过 各销 售 机构 网点 柜 台, 基金 公 司网 站投 诉 栏目 ,自 动 语音留
言栏目, 客 户服 务中 心 人工 热线 , 书信 ,电 子 邮件 等 6 种不同的 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 长 途 话 费 ) ,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 真 : ( 021)68597979
公司网站: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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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1、申购及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
本基金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继续实施基金定期定额优惠活动 ,
并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和 公 司网 站上 做相
关公告。
本基 金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0 9 年 12 月 31 日 参与 浦 发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并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和 公 司网 站上 做相
关公告。
本基金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参与中信银行网上前端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 , 并于 22009 年 8 月 1 日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和 公 司网
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参与中国农业银行网上前端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 并于 2009 年 9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金 自 2009 年 9 月 10 日至 2010 年 8 月 30 日 参加齐鲁 证 券定 期定 投 前端 申购
费的优惠 活 动, 并于 2009 年 9 月 10 日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和
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金 自 2009 年 10 月 19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参与民 生 银行 网上 前 端申 购费
率优惠活动, 并于 2009 年 10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
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金 自 2009 年 12 月 9 日起参与 中国建设 银 行电 子渠 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并
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2、定期定额业务:
中国 光 大 银 行 自 2009 年 7 月 10 日起 调 整 本 基 金 定 投 申 购 金 额 起 点 , 由 原 来 200
元调整 为 300 元,并于 同日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报 和公 司 网站上
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 自 2009 年 8 月 14 日起开通 面 向中 国 建设 银行 龙卡 借记卡的 网 上直 销定期
定额申购 业 务 同时享受 定期定额 申 购费 率优 惠 ,并 于 同 日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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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自 2009 年 8 月 19 日起在农 业 银行 开通 富 国旗 下部 分 基金 与本基金 之 间的
基金转换业务, 同时推出本基金定投业务, 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在海通证券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并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 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起开通 面向 兴业 银行借记 卡 的网 上直 销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并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和 公 司网站
上做相关公告。
3、转换业务:
本公司 自 2009 年 7 月 24 日起在交 通 银行 开通 富 国旗 下部 分 基金 与本基金 之 间的
基金转换 业 务, 并于 同 日在 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和 公 司网 站上做
相关公告。
本公司 自 2009 年 7 月 27 日起在浦 发 银行 开通 富 国旗 下部 分 基金 与本基金 之 间的
基金转换 业 务, 并于 同 日在 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和 公 司网 站上做
相关公告。
本公司 自 2009 年 8 月 19 日起在农 业 银行 开通 富 国旗 下部 分 基金 与本基金 之 间的
基金转换业务, 同时推出本基金定投业务, 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4、本基金本期新增的代销机构:
本公司自 2009 年 8 月 6 日起增加广发华福证券为本基金代销机构, 同 时在广发华
福证券推 出 本基 金定 期 定额 业务 并 实行 申购 及 定期 定额 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动 ,并于
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 自 2009 年 8 月 14 日起增加 新时代证 券 为 本基金代 销 机构 ,并 于 同日 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 自 2009 年 9 月 15 日起增加 英大证券 为本基金代 销 机构 ,并 于 同日 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自 2009 年 11 月 11 日起增加江海证券为本基金代销机构, 同 时参与其网上
交易申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 ,并 于 同日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报 和公司
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自 2009 年 11 月 27 日起增加 信达证券 为本基金代销机构,并 于 2009 年 11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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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5、 本基金将参与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并于 2009 年 9 月 23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6 、本公司 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起 面向交通 银 行太 平洋 借 记卡 持卡 人 推出 了基金
网上交易业务, 并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7、 本基金于 2009 年 12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
上公告, 将 基金合同中个人投资者的定义 “年满 18 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居 民身 份 证、 军人 证 、武 警证 、 护照 的中 国 居民 ”修改为 “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8 、本公司 于 2009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和 公 司网
站上做《关于市场上出现冒用富国天益基金进行非法证券推荐的澄清公告》 。
9 、本公司 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和 公 司网
站上做《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警惕 假 冒 富国 基金网站 进 行诈 骗的 提 示性公
告》 。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销 售 代理 人和 注 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 场所 ,投 资 者可 在办 公 时间 查阅 。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等 文本 存放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销售 机 构的 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 二 ) 《 富 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 富 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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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O 一 O 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