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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时(100025)

富国天时: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二 00 00 00 00 九年第 二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4 月 5 日证监基金字 【 2006】 59 号
文《关于同意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 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 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 对于申 购
基金的意愿、 时 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09 年 12 月 5 日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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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1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6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16 16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19 19 19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38 38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39 39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39 39 39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52 52 52
十、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63 63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65 65 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66 66 66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70 70 7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72 72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74 74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75 75 75
十七、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80 80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82 82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83 83 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7 97 97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2 1 1 2 1 1 2 1 1 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3 1 1 3 1 1 3 1 1 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5 1 1 5 1 1 5 1 1 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5 1 1 5 1 1 5 1 1 5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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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一、绪言 一、绪言 一、绪言
本招募 说 明 书 依据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暂
行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 及 《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 资者在 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 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二、释义 二、释义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富国 天 时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任 何有
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 天 时货 币市 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 其 定期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2
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签订 的 《富 国天 时 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 就本招募 说 明书 而言 , 指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不 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时 有效 并公 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部
门规章及 规 范性 文件 、 地方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 章及
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或 其 他经 国务 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 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 依 据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 书取 得并 持 有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富国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 其委 托 办理 基金 注 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3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在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注 册登 记 或经 政府 有 权部
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 投资 于中 国 境内 证券 市 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的总称;
销售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 指 取得基金 代 销业 务资 格 ,接 受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 并
与基金管 理 人签 订了 代销 协议,代 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服务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富国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的 直销 网 点及 基金 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清 算和 交收 业 务, 具体 内 容包
括投资者 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金交 易 确认 、发 放 红利 、建 立 并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 募 集达 到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条件,基 金 管理 人聘 请 法定 机构 验 资并 办理 完 毕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按照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 交易 场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易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4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 构 为投 资者 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 回等 业 务的
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认购 指在本基 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购 买 本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 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 向 投资 者销 售 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投 资者 根 据基 金销 售 网点
规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基金的 申 购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不 超 过 1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投 资者 根 据基 金销 售 网点
规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基金的 赎 回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不 超 过 1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 依 照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定 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 申请 ,将 其 所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任
一开放式 基 金( 转出 基 金) 的全 部 或部 分基 金 份额
转换为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任 何其 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 将 其持 有的 同 一基 金账 户 下的 基金 份 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 通 过有 关销 售 机构 提出 申 请, 约定 每 期扣
款日、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 方式 ,由 销 售机 构于 每 期约
定扣款日 在 投资 者指 定 银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成 扣 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5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 用 于持 续销 售 和服 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费
用。本基 金 从基 金财 产 中计 提销 售 服务 费, 该 笔费
用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给 投资 者开 立 的用 于记 录 投资
者持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开 放式 基 金份 额情 况 的凭
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者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者通 过 该销
售机构办 理 基金 交易 所 引起 的基 金 份额 的变 动 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 购 买的 各类 证 券及 票据 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
息和本基 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 及 其他 投资 所 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计算 日 发行 在外 的 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 象 以买 入成 本 列示 ,按 票 面利 率或 协 议利
率并考虑 其 买入 时的 溢 价与 折价 , 在其 剩余 存 续期
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 所得 债券 利 息、 票据 投 资收 益、 买 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 近 7 日(含节 假 日) 收益 所 折算 的年 资 产收
益率;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见 、不 能 避免 并不 能 克服
且在基金 合 同由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签 署 之日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6
后发生的 , 使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 全部 履行 或 无法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 、
地震及其 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没收 、 法律 法规 变 化、 突发 停 电或 其他 突 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电 话 : ( 021)68597788
传 真 : ( 021)68597799
联系人:李长伟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09 年 12 月 5 日 ) :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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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 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二个分公司, 分 别是: 权 益投资部、 固 定收益 部 、
另类投资部、 研 究部、 集 中交易部、 专 户投资部、 机 构业务部、 零 售业务部、 营
销策划与产品部、客服与电子商务部、战略发展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 行 政管理部、 信 息技术部、 基 金清算部、 北 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
权益投资部: 负 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 定收益部: 负 责固定收益类 产
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另类投资部: 负责 FOF、 PE、 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
管理; 研 究部: 负 责行业研究、 上 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 中交易部: 负 责
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专 户投资部: 在 固定收益部、 权 益投资部和另类投资部内
设立的虚拟部门, 独 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机 构业务部: 负 责年 金 、
帐户、 社 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 售业务部: 管 理北京分公司 (华
北营销中心) 、 深圳分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和华东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
零售业务; 营 销策划与产品部: 负 责产品开发、 营 销策划和品牌建设等; 客 服 与
电子商务部: 负 责电子商务与客户服务; 战 略发展部: 负 责公司战略的研究、 规
划与落实; 监 察稽核部: 负 责监察、 风 控、 法 务和信息披露; 信 息技术部: 负 责
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基 金清算部: 负 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 划财务部: 负责
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 力资源部: 负 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行 政管理部: 负
责文秘、行政后勤等。
截止到 2009 年 12 月 5 日, 公 司有员工 151 人, 其中 59%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 3 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生 于 1954 年,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经济师 。历
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 处 长; 上 海市外经贸委处长; 上 海万国证券公 司
党委书记;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员。 2004 年开始担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 。生 于 1969 年,硕士。历任北京中信国 际合作
公司交易员; 深 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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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兼 基金 经理。 2008 年
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 Constance Mak) , 副 董事长。 文 学及商学学士, 加 拿大注 册
会计师。 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
于 1989 年成为加 拿 大毕 马威 的 合伙 人之 一 。 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 伙 人负责
毕马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
兼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董事。生 于 1952 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 经济师。历 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 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现 任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缪恒生先生,董事。生 于 1948 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 经济师。历 任中
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区办事处南码头分理处会计员、 副 主任; 中 国人民 银
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区办事处会计出纳科副科长; 中 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分
行副行长;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 din s 先生, 董事。 生于 1958 年, 学士, 加 拿大注册会
计 师 。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
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BMO 金融集团
高级副总裁。
葛航先生,董事。生 于 1966 年,大学本科,经济师。历 任山东省国 际信托
有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 山 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 经
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 独 立董事。 生于 1952 年, 博 士学位。 历 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 教授、 教 授, 金 融学院副院长、 常 务副院长、 院 长; 上 海财经大学教授 、
博士生导师, 金 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 授委员会主任。 现 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 先生, 独 立董事。 生于 1936 年, 会 计学博士。 1962 年至 1966 年
在 PriceWaterHouseCoopers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 1966 年至
1969 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 1973 年至 2002 年在加拿大 Windsor 大
学担任教授;现任加拿大 Windsor 大学名誉教授。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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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期庆先生,独立董事,生 于 1955 年,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 针织品批发
公司办事员、 副 科长; 上 海市第一商业局副科长、 副 处长、 处 长; 上 海交电家 电
商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 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 局长; 上 海商务中心总 经
理; 长 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 副 董事长、 党 组书记。 现 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生 于 1969 年,中共党员,博士。历任 吉林大学法
学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生 于 1965 年,大学本科。历任山东省 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科员、 项 目经理、 业 务经理; 鲁 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山 东省国际信 托
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生 于 1962 年,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 院助理
审判员、 审 判员、 审 判组长; 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现 任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监事。生 于 1971 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 海大学外语 系教
师; 荷 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 蒙 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 荷
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监事。生 于 1960 年,中共党员,研究生。历 任中国工商 银行
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主任; 华 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主管。 现 任海通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监事。生 于 1973 年,中共党员,硕士。历任 四川成都邮 电通
信设备厂财务处会计; 厦 门金达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 现 任富国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常松先生,监事。生 于 1973 年,中共党员,博士。历任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数量研究员、 高 级数量研究员、 研 究策划部数量组组长、 金 融数量工程部 经
理。 现 任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富 国沪深 300 增
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督察长。生 于 1964 年,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 , 工商管理硕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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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 讲师。 历 任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部; 中 央党校经济学部讲师;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 北 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
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督察长。
4、 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生 于 1969 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
士。 曾 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 晋 江商检局检验科、 厦 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 。
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 级稽察员、 部 门副经理、 经 理 、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1996 年起开始从事
证券行业工作。 曾 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2000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研究 策划部 研究 员、研 究策 划部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 2005 年 4 月
起任富国天益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至今, 2009 年 1 月起兼任权益 投资部
总经理、 另 类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硕士研究生, 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
历 。 曾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 康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 1)现任基 金 经理 : 杨贵宾先 生 , 1975 年出生, 经 济学 博士 , 自 2005 年
开始从事证券 行业 工作。 2005 年加入富国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宏观 经济与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现兼任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历 任基金经理: 本 基金第一任基金经理为钟智伦先生, 任 职时间为 2006
年 6 月至 2009 年 3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公 司总经理窦玉明先生, 公 司主管投研副总
经理陈戈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 人 员 。
列席人员包括: 督 察长、 集 中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 他
人员。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1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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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倒、 对 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3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 用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 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 体包括以 下
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 包括制定风 险管理战略 、目标,设 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 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 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 与业务流程 中存在的风 险以及风险 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 制措施,分 析风险发生 的可能性及 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 的高低,既 有定性的度 量手段,也 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 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 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 定 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 既定的标准 相对比,承 担并监控级 别较低的
风险;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
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 险管理系统 要监视及评 价其管理绩 效,在必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4
要时加以改变。
( 7 )报告 与 咨 询 。建 立 风 险 管理 的 报 告 系统 , 使 公 司股 东 、 公 司董 事 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 覆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 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 互牵制, 并 通过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 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 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 公 司
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 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体系; 公 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 保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 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 了 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 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风 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 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 金投资、 风 险管理 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 司设有督察长, 组 织、 指 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 监 督、 检 查基 金
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当 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
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重 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 督 察长应当及时 向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 并 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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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 部 稽 核 人员 定 期 评 估公 司 及 基 金的 风 险 状 况, 包 括 所 有能 对 经 营目
标、 投 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 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 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 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 金投资管理、 基 金运作、 市 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 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 责明确, 形 成相互检查、 相 互制约 的
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 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 上,设置科 学、合理、 标准化的业 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 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 时, 规 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 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 部门的监察 稽核部,履 行内部稽核 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 备性和有效性, 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 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 进公司 内
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 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内 部稽核报告报董事
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 维持内部控 制制度是本 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 公司的发展 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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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260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行 设 在 北
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 国农业 银行 整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 务、 机 构网点和员工。 中 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 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 务领域最广, 服 务对象最多, 业 务功能 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 海外, 中 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 年位居 《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 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 通
国际、 功 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 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 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 持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 施差 异
化竞争策略, 着 力打造 “伴你成长”服务品牌, 依 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 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 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 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 验丰富, 服 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 全球托管人》 评 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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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 , 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 业务 部, 内设 养老金管理中 心、 技术保
障处、 营运中心 、 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 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 有员 工 130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 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09 年 9 月 30 日,中国 农 业银 行托 管 的封 闭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72 只,包括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景 阳
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同德主题 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裕 阳证券投资基金、 汉 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 隆证券投 资
基金、 景 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 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 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 嘉 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 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
投资基金、 长 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天瑞 强
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 海分红增利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 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 荷银货币市场基金、 交 银施罗 德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 城安心回 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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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中证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价值成长双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策略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 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
(二)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体 负 责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 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
理处 ,配备了 专 职 内 控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 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 独立行 使 监 督稽
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 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可 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 核、 检 查制度, 授 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 务 操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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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区专门设置, 封 闭管理, 实 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 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 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 常交 易行为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 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 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 书 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 面报告。 对 投资比例超标、 清 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五、相关服务机构 五、相关服务机构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 话 : ( 021)68597070
传 真 : ( 021)68597979
联系人:林 燕 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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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 真 :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 系 电 话 : ( 021)58781234
传 真 : ( (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 话 : ( 0755)83198888
传 真 : ( 0755)83195047
联系人:王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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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伟
联 系 电 话 : ( 021)61618888
传 真 : ( 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电 话 : ( 021)63370888
传 真 : ( 021)63370777
联系人:张萍
咨 询 电 话 : ( 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 系 电 话 : ( 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热线:400-8888-001、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 系 电 话 : ( 021)54040596
传 真 : ( 021)64738844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22
联系人:王序微
客 服 电 话 : (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 系 电 话 : ( 021)62580818
传 真 : ( 021)386706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 系 电 话 : ( 0755)82492000
传 真 : ( 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555 ( 深 圳 ) 、 ( 0755) 25125666 (深圳以外其他
地区)
公司网站:www.lhz q.com
(1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 系 电 话 : ( 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 户 服 务 号 : ( 021)95503 或 40088-88506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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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dfz q.com.cn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 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 020)8755530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 话 : ( 010)66568613、 ( 010)66568587
传 真 : ( 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 话 : ( 0755)83516094
传 真 : ( 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 0755)33680000(深圳、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1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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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 话 : ( 0731)4403319
传 真 : ( 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 q.com
(1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 话 : ( 0531)81283938
传 真 : ( 0531)82024197
联系人:付咏梅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 0531)82024197
公司网站:www.qlz q.com.cn
(1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电话:400-8866-338
传 真 : ( 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 服 电 话 : ( 0755)95511
网站:www.pa18.com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 2 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 2 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25
联 系 电 话 : ( 0755)82130833
传 真 : ( 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 系 电 话 : ( 0755)82943666
传 真 : (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服热线:400-8888-111、 ( 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 话 : ( 021)68419393-1035 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热线:400-8888-123、 ( 0591)87580107
公司网站:www.xyz q.com.cn
(2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 139 号华能联合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 系 电 话 : ( 021)68634518
传 真 : ( 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莺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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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400-8881-551、 ( 021)38784525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1)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电 话 : ( 021)68604866-8309
传 真 : ( 021)58774179
联系人:张静
客 服 热 线 : ( 021)686048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 系 电 话 : (021)50588876
传 真 : (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客服热线: 400-8888-588 ( 全 国 ) 、 ( 021) 32024658 ( 上 海 ) 、 0519-88166222
( 常 州 ) 、 0379-64902266(洛阳)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3)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 话 : ( 0755)83025913
传 真 : ( 0755)83025991
联系人:张友德
客服热线:400-8888-818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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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4)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 涛
电 话 : ( 0755)83025666
传 真 : ( 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 服 热 线 : ( 0755)83025695
公司网站:www.jyz q. com.cn
(2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九江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 话 : ( 021)65081063
传 真 : ( 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客 服 热 线 : ( 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 系 电 话 : (025)84457777-950248
传 真 : ( 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 户 咨 询 电 话 : ( 025)845798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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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 系 电 话 : ( 010)84683893
传 真 : (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 户 咨 询 电 话 : ( 010)84868336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 系 电 话 : ( 0532)85022026
传 真 : ( 0532)85022511
联系人:丁韶燕
客 户 咨 询 电 话 : ( 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 xwt.com.cn
(2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 话 : ( 010)66045522
传 真 : ( 010)66045500
联系人:陈少震
客 服 热 线 : (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3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证券大厦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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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 话 : (0551)2624400
传 真 : (0551)2645709
联系人:程维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全 国 ) 、
公司:www.gyz q.com.cn
(31)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 话 : ( 0771)5539262
传 真 : ( 0771)5539033
联系人:覃 清 芳
客服热线:4008888100( 全 国 ) 、 96100
公司网址:www.ghz q.com.cn
(3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 话 : ( 010)84183389
传 真 : ( 010)64482090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 0 - 8 1 8 - 8 1 1 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 话 : (021)50818887-281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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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下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下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 话 : (027)65799560
传 真 : (027)85481882
联系人:毕艇
咨询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cjsc.com.cn
(35)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大楼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大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 系 电 话 : (0571)85783743
业 务 传 真 : (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咨 询 电 话 : (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96598.com.cn
(36)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电话:0755-25859591
联系人:霍兆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www.18ebank.com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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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 话 : ( 010)66223248
联系人:杨永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10)96169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
(3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电 话 : ( 010)66107900
传 真 : ( 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 话 : ( 010)58351666
传 真 : ( 010)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40)信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长 江 路 88 号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32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长 江 路 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凯 法
电 话 : ( 02 5 ) 84 7 8 4 7 6 5
传 真 : ( 02 5 ) 84 7 8 4 8 3 0
联 系 人 : 舒 萌 菲
客 服 电 话 : 40 0 8 8 8 8 9 1 8
公 司 网 站 : ww w . t h o p e . c o m
(4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电 话 : ( 07 5 5 ) 82 8 2 5 5 5 5
传 真 : ( 07 5 5 ) 82 8 2 5 5 6 0
联 系 人 : 李 瑾
客 服 电 话 : (02 0 ) 96 2 1 0 、 40 0 - 8 0 0 1 - 0 0 1
公 司 网 站 : w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42)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 层 、 1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 层 、 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弘
电 话 : ( 01 0 ) 59 2 2 6 7 8 8
传 真 : ( 01 0 ) 59 2 2 6 7 9 9
联 系 人 : 谢 亚 凡
客 服 电 话 : 40 0 8 8 7 8 8 2 7
公 司 网 站 : ww w . u b s s e c u r i t i e s . c o m
(43)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33
电 话 : ( 01 0 ) 68 0 9 8 7 7 8
传 真 : ( 01 0 ) 68 5 6 0 6 6 1
联 系 人 : 李 伟
客 服 电 话 : 95 5 9 5
公 司 网 站 : w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 44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8
层 -5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8
层 -5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小 阳
电 话 : ( 07 5 5 ) 82 0 2 6 5 2 1
传 真 : ( 07 5 5 ) 82 0 2 6 5 3 9
联 系 人 : 刘 权
客 服 电 话 : 40 0 6 0 0 8 0 0 8
公 司 网 站 : ww w . cj i s .c n
( 45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29 4 号
办 公 地 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29 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电 话 : 05 7 4 - 8 7 0 5 0 3 9 7
传 真 : 05 7 4 - 8 7 0 5 0 0 2 4
联 系 人 : 钱 庚 旺
客 服 电 话 : 96 5 2 8
公 司 网 址 : www.nbcb.com.cn
(4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34
联 系 电 话 : ( 01 0 ) 85 1 3 0 5 7 9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 费 ) ;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cn
(47)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高滋生
电话:021-58788888
客服电话:4008202717
公司网址:www.ydstock.com
(48)青岛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徐楠
电话:0532-85709793
客服电话:96588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4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魏海
电话:010-62267799-6318
客服电话:0991-96562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35
(5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0431-96688
公司网址:www.nesc.cn
(51)东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 话 : (0769)22119061
传 真 : (0769)22117730
服务热线: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52)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深圳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 Newman)
电 话 : ( 0755)82088888
传 真 : ( 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热线:95501
网址:www.sdb.com.cn
(53)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址:www.gfhfz q.com.cn
(5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楼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高滋生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01
网址:www.xsdz q.cn
(55)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 83007069
客服电话: 0755- 26982993
公司网址: w w w . y ds c . c o m . c n
(56)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郭玲
联系电话: 0451-82269280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gz q.com.cn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37
(5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 话 : ( 021)68597680
传 真 : ( 021)68597694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 系 电 话 : (021)51150298
传 真 : (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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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六、基金的募集 六、基金的募集 六、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暂 行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06
年 4 月 5 日证监基金字 【 2006】59 号文《关于同 意富 国天时 货币 市场基 金募集
的批复》核准。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运 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 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 募 集期限: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 基金自 2006 年 5 月
10 日到 2006 年 5 月 31 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 基金合同》 于
2006 年 6 月 5 日生效。
2、募集方式:直销和代销。
3、发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 网点和代销 机构的代销 网点(具体 名单见发售
公 告 ) 。
4、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个人 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及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二)募集情况
经安永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 为 30,441 户,设
立 募 集 期 净 销 售 额 为 3,518,465,243.11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3,518,465,243.11 份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348,399.66 元, 其中 347,767.12 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
余 632.54 元的利息折份额计算尾差作 为其他基金 资产归基金 所有 。 该资金已于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39
2006 年 6 月 2 日全额划入在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农业银 行开 立的 富国天时货币 市场
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本次募集期的有效
认购份额 3,518,465,243.11 份, 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347,767.12 份, 两 项合 计
共 3,518,813,010.23 份基金份额。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聘请 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 期间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的,应 当自 基金募 集结 束后 的 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 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合同备案手续, 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 金
合同生效; 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 基金满足 《 基金合同》 生 效条件, 《 基金合同》 于 2006 年
6 月 5 日正式生效。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
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 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11 月 25 日刊登公告, 本 基金于 11
月 29 日起开始分为 A、 B 两类,其中原基金代 码 100025 作为 A 级基金代码,新
增 100028 作为 B 级基金代码。在分级后基金 存续期内的 任何一个开 放日,单个
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 ( 包含 500 万份) 的 , 为 B 级基金份
额;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 本基金份额 低 于 500 万份(不含 500 万份) ,为 A 级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40
基金份额; 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投资者基金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数
量,自动进行份额级别判断和处理,并分别适用 A、B 级相关费率。详情请参阅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的相关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将 通 过本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 金 代销 机 构 的代
销网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 网点) , 并 另行公告 。
投资者 应 当 通 过销 售 机 构 办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者按 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的 开 放 日是 指 为 投 资者 办 理 基 金申 购 和 赎 回等 业 务 的 证券 交 易 所交
易日 (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申请的, 其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 金管 理
人可对申购、 赎 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 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在实施日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本 基金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本 基金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 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 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41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 价格 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 份额余额时 ,其账户内 待结转的基 金收益将全
部结转, 再 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部 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剩 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
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 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
户基金份额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赎回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 运 作的 实 际 情 况并 在 不 影 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实 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必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 则 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 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 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 回申请,正 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包括该 日) 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 全 额 缴款 方 式 , 若申 购 资 金 在规 定 时 间 内未 全 额 到 账则 申 购 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应 指示基金托 管人 于 T+1 日将赎回款
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通 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在 发 生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42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代销网 点 每次 申购 基 金份 额 A 级的最低 金 额 为 1,000 元。直销 网 点首次
申购基金份额 A 级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 20,000 元 ,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在 基 金
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 若 持有人基金份额在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基金 份
额与本次交易确认份额合计低于 500 万份时, 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 交
易结果确认为基金份额 A 级, 若 持有人基金份额在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基金 份
额与本次交易确认份额合计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 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
将其交易结果确认为基金份额 B 级。 代 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 易
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 整本基金首次 申
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 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 金的赎回申 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 网点) 保 留 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 的申购有效 份额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
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计算。
5、 赎 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43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 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 足以弥补其 累计至该日 的未付收益
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 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 将 自
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 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 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 三 : 某投资者全部赎回 10,000 份本基 金 , 若该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
待支付收益为 1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6.00=10,016.00 元
3、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4、本基金每个 开放 日公告前一 开放日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基金 7 日年化 收
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 册登记机构 在 T+ 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44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 册登记机构 在 T+ 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内的政府债券, 以 备支付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 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 3 )因市 场 剧 烈 波动 或 其 他 原因 而 出 现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 放 日 巨额 赎 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接 受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45
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 支付部分按每个赎
回申请 人 已 被 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量 占 已 接受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
人, 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
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 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依 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 基 金净赎回申请 ( 本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 份 额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份 额 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
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 赎 回 : 当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有 能 力支 付 投 资 者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申 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 受理部分, 除 投资者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顺 延至下一个 开
放日赎回处理。 依 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 以
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 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46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 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正 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 1 天, 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公告 并 公 布 最近 一 个 开 放日本
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 每
2 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 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日 公告 最 近 一 个开 放 日 本 基金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 益和基
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 本 公司已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起开放富国
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 以下简称: 富 国货币, A 级代 码 : 100025, B 级代 码 : 100028)
与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互相转换的业务。
目前, 本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富国天源平 衡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富 国 天 源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16 ;后 端 为
100017) 、 富 国 天 益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富 国 天 益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20;
后端为 100021) 、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 国天利, 代 码 :
前端为 100018; 后 端 为 100019) 、 富 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47
下简称: 富 国天瑞, 代 码: 前 端为 100022; 后 端为 100023)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下 简 称 : 富 国 天 合 , 代码 : 前 端 为 100026 ;后 端 为
100027 ) 、富国天 成 红利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代码: 前 端 为 100029;
后端 为 100030 ) 、富国天 鼎 中 证 红利 指 数 增 强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代 码: 前 端 为
100032 ;后端 100033 )和富国 优 化增 强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 简称 :富国
优化增强债券, 代 码: 前 端为 100035; 后 端为 100036; C 类为 100037) 。 本 公 司
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上述业务。
基金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 某 只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 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 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
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有关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 登录本公司 网站( www.fullgoal.com.cn)查阅
相关基金 合 同和 最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或拨 打本 公 司客 服电 话 ( 95105686 或 ( 021)
4008880688) 查 询。 本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今后募集、 管 理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是否适用于本公告所载业务规则。 若 本公司未作出其他开放式基金适用本业务
规则的公告, 则 本业务规则将仅适用于富国货币与公司旗下现存的其他开放式 基
金之间的转换。
1、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富国货 币 和 公 司旗 下 现 存 的其 他 开 放 式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根 据相
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本公告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2、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 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具 体办理时间 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 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富国货币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间的转换
目前, 暂时不开放旗下以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开放式基金 ( 富国 天源、 富 国
天益、 富 国天瑞、 富 国天合、 富 国天成、 富 国天鼎、 富 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向富国货币的转换业务。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48
【1】由富国货币转出至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A:
a.由富国货币转出基金 A,视同于先赎回富国货币,再申购基金 A;
b.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c.转换的计算公式:
A=[B×B
N A V
/(1+C)+D]/ A
N A V
其中:
A 为基金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 A 的基金份额;
B 为原来持有的富国货币的基金份额;
B
N A V
为转换当日富国货币 的基金份额净值;
C 为基金 A 的对应申购费率;
A
N A V
为转换申请当日基金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在投资者全部转出富国货币份额的情况下, 富 国货币在持有期内的累 计
收益(在投资者部分转出富国货币份额的情况下,D=0)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剩 余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 表
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
提下调低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 但 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A 转出至富国货币:
a.由基金 A 转出至富国货币,视同于先赎回基金 A,再申购富国货币;
b. 由前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 A 转出至富国货币时,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
转出基金 A 所应适用的赎回费率,不收取额外的转换费用;
c. 由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暂不开放向富国货币基金的转换;
d.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e.转换的计算公式:
A=[(B×B
N A V
×(1-E) ) /A
N A V
]
其中:
A 为基金间转换后可得到的富国货币的份额;
B 为原来持有的基金 A 的份额;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49
B
N A V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 A 的份额净值;
E 为基金间转换费率;
A
N A V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富国货币的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剩 余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 表
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
提下调低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 但 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 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时,转出方 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申请受 理当日各转 出、转入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00 元 ) 。
(4) 基 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申 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5)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6 )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 T 日 ) 。 投
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
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7)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 机构申请基 金转换时, 每次转换申 请不得低
于 1,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
金余额不足 1,000 份基金份额时, 剩 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内。
(8)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 成其他基金 ,单笔转
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9)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 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50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 巨额赎回。 发 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
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
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10) 投 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货币余额时, 将 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投资
者部分转出富国货币基金份额时, 剩 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
负值时的损失。
(11) 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富国货币基金份额时, 注 册登记 机
构将自动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该 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
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12)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时间将连续计算。
(13) 本 次基金转换业务于场内交易暂不开放, 何 时开放, 本 公司将另行 公
告。
(14) 基 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 原
则, 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5、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因 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 出 基 金 和转 入 基 金 关于 暂 停 或 拒绝 申 购 、 暂停 赎 回 和 巨额 赎 回 的 有关规
定。
7、重要提示
(1) 本 公告仅对本公司开放旗下基金转换业务予以说明, 解 释权归本公司 。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 仔细阅读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 或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亦 可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或 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 95105686 或 4008880688 (免
长途话费)查询。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四)转托管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51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 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 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 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 对 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 转 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是 指 投 资者 通 过 有 关销 售 机 构 提出 申 请 , 约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 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 赠、 司 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按 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 结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52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确 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追 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流动性高、 信 用风险低、 价 格波动小的短期金融工具, 包
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中 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三)投资理念
精细化管理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 安全性、 流 动性和收益性间寻求最佳平
衡。
(四)投资策略
基金 管 理 人 借 鉴 外 方 股 东 加 拿 大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 集 团 ( BMO Financial
Group )的投资 管 理经 验及 技 能, 结合 国 内市 场的 特 征, 应用 “富国 FIPS -MMF
系 统 ( Fixed Income Portfolio System-Money Market Fund) ” , 构 建 优 质 组 合 。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将基于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保 守与积极 相
结合 ”的原则
1
,根据短期利 率的 变动和 市场 格局的 变化 ,采用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1、 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利率预期分析
1
“定性 ” 指定 性分 析 ( Qual itat ive Anal ysis ) ; “定量 ” 指定 量分 析 ( Quan titat ive Anal ysis ) ; “保 守”
指本 基金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采用 严格 的风 险控 制体 制 ( Ris k Man ageme nt Mec hanis m ) ; “ 积极 ” 指本 基金 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采 用自 上而 下( Top -down App roach )的 三层 积极 资产 配置 策略 ( Act ive Ass et
All ocati on ) 。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53
基于对国家宏观政策 ( 包括: 财 政政策、 货 币政策等) 的 深入研究以及对央
行公开市场操作、 资 金供求、 资 金流动性、 货 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 市
场成员特征等因素的客观分析, 合 理预期利率变化趋势, 并 据此确定投资组合的
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 在 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 动 态确定 并
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具 体而言, 在 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 适 度缩短 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 预计利率下降时, 适 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对象, 基 于对各细分市场的市场规模、 交 易
情况、 各 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相 对收益、 信 用风险以及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要
求等重要指标的分析,确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3、明细资产选择和交易策略
(1)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债 券 市 场 收益 率 曲 线 的动 态 变 化 以及 隐 含 的 即期 利 率 和 远期 利 率 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 结 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 寻 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
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 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
策略、 哑 铃策略和梯子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 构 建优化组合, 获 取 较
高收益。
(2)套利操作策略
? 跨市场套利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 由 于其中的投资群体、 交 易
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 使 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 短 期利率期限结构、 流 动性都 存
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 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寻 找合理的 介
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 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对 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
流动性、 税 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 本 基金将在保 证
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54
(3)正回购放大操作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 通 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
债券进行正回购质押, 融 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 在 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
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4)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征, 采 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以 提高投资组合的
整体持续变现能力。
(5)债券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基于量化模型的分析结果, 识 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 进 而采取适当的
交易以获得收益。 一 方面, 可 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 在 现金流特征相近且处于
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更具投资价值的品种; 另 一方面, 通 过对 债
券等级、 债 券息票率、 所 在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分析, 评 估判断短期风险债券与无
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6)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 利 用关键市场时机 ( 例如: 季 节性因素、 突 发
事件)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7)一级市场参与策略
积极参与短期债券、 央 行票据等品种的一级市场投标, 寻 求有效的品种建仓
机会; 力 争捕捉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间的价差, 扩 大盈利空间。 本 基金将基于 二
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状况, 对 一级市场进行准确的招标预测, 从 而
决定本基金的投标价位。
(8)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 对申购 /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 现金库存管
理、 回 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 动 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
金流,在保持本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确保稳定收益。
本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如下: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55
短 期 债 券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
央 行 票 据 回 购 现 金 通 知 存 款
1 年 内
( 含 )
存 款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控 制
( 严 格 控 制 在 1 8 0 天 以 内 ) ( 严 格 控 制 在 1 8 0 天 以 内 ) ( 严 格 控 制 在 1 8 0 天 以 内 ) ( 严 格 控 制 在 1 8 0 天 以 内 )
利 率 预 期 分 析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资 金 供 求
资 金 流 动 性
市 场 成 员 特 征
… … … … … … … …
收
益
率
曲
线
分
析
策
略
套
利
策
略
正
回
购
放
大
操
作
策
略
滚
动
配
置
策
略
债
券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策
略
波
动
性
交
易
策
略
细 分 市 场
规 模
细 分 市 场
交 易 情 况
交 易 品 种
流 动 性
交 易 品 种
相 对 收 益
交 易 品 种
剩 余 期 限
交 易 品 种
信 用 风 险
… … … … … … … …
央 行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 … … … … … … …
… … … … … … … …
一
级
市
场
参
与
策
略
流
动
性
管
理
策
略
其 他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图 1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
(五)投资风格
“稳健运作, 精 细管理, 注 重风险控制, 寻 求稳定回报” 体现了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就 阶段性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投 资 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等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的投资 范围内制定 并实施具体 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56
集中交易室设立货币市场交易员, 负 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 指令执行过程中的
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 可提出 基
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 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时监控以及本基 金
资产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 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 合同、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 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 决定阶段性
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平均剩余期限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 资策略确定 最终的类别 资产分布比 例、个券投
资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 的指令,制 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 投资组合计
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 变化对投资 组合计划提 出风险防范 措施,监察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八)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 行的短期融 资券及短期 企业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 具有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人资格、证 券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5、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7、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 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57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因 基金规模、 市 场变化、 有 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
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
述标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14、 本 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
15、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不 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 用评级的短 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 近 3 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58
同一发 行 人 同 时具 有 国 内 信用 评 级 和 国际 信 用 评 级的 , 以 国 内信 用 级 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生变动, 基 金管理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有 权依据新的规定相应修改上述 “八、 投 资组合限制 ” 和 “九、 投 资 禁
止” 中的相关条款,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但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十)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 其中:
(1)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包括现金 类资产(含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 交 易保证金、 证 券清算款、 买 断式回购履约金) 、 通 知存款、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 券 、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逆回购、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
据、 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 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2)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包括正回 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
券等。
( 3 )采用 “ 摊余成 本 法 ” 计算的 附 息 债 券成 本 包 括 债券 的 面 值 和折 溢 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的剩余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 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59
(2 )1 年以内( 含 1 年)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通 知存款的剩余期限采用如下方式确定: 发 出
取款通知前, 剩 余期限按通知存款的品种计算, 发 出存款后, 剩 余期限为计算 日
到约定取款日之间的实际剩余天数;
( 3 )组合 中 债 券 的剩 余 期 限 以计 算 日 至 债券 到 期 日 的实 际 剩 余 天数 计 算,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 资 的 浮 动利 率 债 券 的剩 余 期 限 以计 算 日 至 下一 个 利 率 调整 日 的 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 购)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 中央银行票 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 债券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 ,将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季度报
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十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60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当期银行个人活期存款利率(税前) 。
基金管理人认为, 业 绩比较基准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 透 明, 为 广大投资 者
所接受。 本 基金目前所采用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为熟知、 最 容易获得的 低
风险收益率。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
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 绩基准 的
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十三)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收益稳定、流动性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债券回购融资。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债券回购融资。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资 308 ,779,50 3.29 26.7 8
其中: 债券
308 ,779,50 3.29 26.7 8
资产支 持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151 ,700,00 0.00 13.1 6
其中: 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691 ,180,52 8.90 59.9 5
4 其他资 产 1,21 6,906. 60 0.1 1
5 合计 1,15 2,876, 938.79 100 .00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 内债券回购 融资余额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 融资 - -
2 报告期 末债券回购 融资余额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 融资 - -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 82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6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 内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最高值 124
报告期 内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最低值 31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30 天以内 73.2 5 -
其中: 剩 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75 -
其中: 剩 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68 -
其中: 剩 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
1.68 -
4 90 天( 含)—180 天 1.68 -
其中: 剩 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
1.68 -
5 180 天 (含)—397 天(含 ) 21.7 3 -
其中: 剩 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
- -
合计 100 .09 -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性金融 债 - -
4 企业债 券 38,7 21,954 .77 3.37
5 企业 短期融 资券 270 ,057,54 8.52 23.4 7
6 其他 - -
7 合计 308 ,779,50 3.29 26.8 4
8 剩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38,7 21,954 .77 3.37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098 1 1 79 09 大亚 CP0 1 500 ,000. 00 50, 000,0 00.00 4.3 5
2 098 1 1 74 09 忠旺 CP0 1 500 ,000. 00 49, 950,8 12.90 4.3 4
3 098 1 1 59 09 天音 CP0 2 300 ,000. 00 30, 009,8 65.38 2.6 1
4 098 1 1 61 09 超声 CP0 1 300 ,000. 00 30, 008,8 30.18 2.6 1
5 098 1 1 72 09 铁二股 CP0 2 300 ,000. 00 30, 002,2 43.18 2.6 1
6 098 1 1 80 09 外高桥 CP0 1 300 ,000. 00 30, 000,0 00.00 2.6 1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62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注:以上数据按工作日统计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 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 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 )本报告期内 货币 市场基 金持 有剩余 期限 小 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声明
本报告 期 内 本 基金 不 存 在 该类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摊 余成 本 超 过 当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20%的情况。
(3)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 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
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4)其他资产构成
7 088 1237 08 华侨城 CP0 2 200 ,000. 00 20, 080,5 93.06 1.7 5
8 098 1 1 63 09 太极 CP0 1 200 ,000. 00 20, 005,2 03.82 1.7 4
9 068 007 06 首都机 场债 200 ,000. 00 19, 371,4 10.92 1.6 8
10 058 031 05 中信债 1 200 ,000. 00 19, 350,5 43.85 1.6 8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 内偏离度的 绝对值在 0.2 5( 含)-0 .5% 间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离度的 最高值 0.10 75%
报告期 内偏离度的 最低值 0.02 43%
报告期 内每个交易 日偏离度的 绝对值的简 单平均值 0.06 78%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21 6,906. 60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63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 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 存
在尾差。
(十五)基金的融资
若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以按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本期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注 : 本基金于 2006 年 11 月 29 日实施 基金份额分 级。
2、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天时货币市场 A 级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7 其他 -
8 合计 1,21 6,906. 60
阶段
基金
分级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 6.6.5 -2006 .12.3 1 A 级
1.1 380% 0.0 010% 0.4 142% 0.0 000% 0.7 238% 0.0 010%
200 6.11. 29-20 06.12 .31 B 级
0.2 085% 0.0 009% 0.0 651% 0.0 000% 0.1 434% 0.0 009%
200 7.1.1 -2007 .12.3 1 A 级
3.1 779% 0.0 065% 0.7 604% 0.0 001% 2.4 175% 0.0 064%
200 7.1.1 -2007 .12.3 1 B 级
3.4 253% 0.0 065% 0.7 604% 0.0 001% 2.6 649% 0.0 064%
200 8.1.1 -2008 .12.3 1 A 级
2.7 809% 0.0 070% 0.6 970% 0.0 003% 2.0 839% 0.0 067%
200 8.1.1 -2008 .12.3 1 B 级
3.0 253% 0.0 070% 0.6 970% 0.0 003% 2.3 283% 0.0 067%
200 9.1.1 -2009 .6.30 A 级
0.7 076% 0.0 081% 0.1 810% 0.0 000% 0.5 266% 0.0 081%
200 9.1.1 -2009 .6.30 B 级
0.8 269% 0.0 081% 0.1 810% 0.0 000% 0.6 459% 0.0 081%
200 9.1.1 -2009 .9.30 A 级
1.0 518% 0.0 070% 0.2 730% 0.0 000% 0.7 788% 0.0 070%
200 9.1.1 -2009 .9.30 B 级
1.2 332% 0.0 070% 0.2 730% 0.0 000% 0.9 602% 0.0 070%
200 6.6.5 -2009 .9.30 A 级
8.3 821% 0.0 065% 2.1 582% 0.0 005% 6.2 239% 0.0 060%
200 6.11. 29-20 09.9. 30 B 级
8.0 931% 0.0 070% 1.8 042% 0.0 005% 6.2 889% 0.0 065%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64
注: 截止日 期为 2009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于 2006 年 6 月 5 日成立 , 建 仓期 6 个月, 从 2006 年 6 月 5 日至 2006 年 12 月 4
日,建 仓期结束时 各项资产配 置比例均符 合基金合同 约定。
(2) 自 基金分级以来富国天时货币市场 B 级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起始日 期为 2006 年 11 月 29 日,截 止日期为 2009 年 9 月 30 日。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65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名 义开 立 资 金 结算 账 户 和 托管 专 户 用 于基 金 的 资金
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 以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 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 、基金 财 产 应 独立 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固有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66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 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 本 基金采用固定 份
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 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 其剩余期限内摊销, 每 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本 基 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 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 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 闭式回购) 以成本列示 ,按 实际 利率在实际
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 、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 付价款(包 含交易费
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 协议成本列 示,所产生 的利息在实 际持有期
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
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视同债券 ,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 (包含
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67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 的 价格估
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
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按 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 用 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 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整 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编制 并披露 临时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定期测试所采用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 波动带来的 影响:适用 影子定价法
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 调 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资产净值可 能
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的 意 见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按 照 其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 依 法 持 有的 银 行 存 款、 各 类 有 价证 券 和 应 收款 项 以 及 其他 投 资 等资
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资产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 结 果 加 盖业 务 公 章 以书 面 形 式 传真 至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按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 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68
对同时进行。
(六)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 资 产 的 估值 导 致 每 万份 基 金 净 收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或基 金 七 日 年化收
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估值错误。 国 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
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注 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错、 数 据传输差错、 数 据 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 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 投 资者 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 或 被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 方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69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
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 基金管 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 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 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 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70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
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遇 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
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 债 券利息、 票 据投资收益、 买 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 益 为 基金 收 益 扣 除按 照 有 关 规定 可 以 在 基金 收 益 中 扣除 的 费 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71
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 投资者每日计算并分配当日收益, 每 月集中支付收益, 使
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投 资者当日应付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 第
3 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 参 与下一个工作日的 分
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 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 收益大于零
时, 为 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 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 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 当日 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 配时,以人 民币元方式 簿记,每月 累计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 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
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 累计收益恰好 为
负值, 则 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 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 收益将立 即
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个工作日 起享有基金 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 一次,合同 生效不 满 1 个月不结转。每月结转
时, 若 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 则 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
为增加; 反 之, 则 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除 了每月的例行收益
结转外, 每 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 处 理方式和例行 收
益结转相同;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 规定,且在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酌 情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 金管理 人
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将 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当日 ,公告
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72
净收益与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 2 个自
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
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
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如 遇特殊情况,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对 上述事项, 法 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按
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第 5 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0000 / 365
7
7
1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 R
i
为最近第 i 个公历日 ( 包括计算当日, i=1, 2, …, 7)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本 基 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 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 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 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算, 销 售服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B 级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算, 销 售服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74
H=E×0.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 日
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因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 计师、 律 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调 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销 售服务费率,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 的 各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 义 务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募集所在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75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应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等 法律 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全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定报 刊 ”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76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 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 特别说明外, 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依照有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 合 同生 效 的 次 日在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应于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当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77
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至 少 于 每 个开 放 日 的 次日 在 指 定 报刊 和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 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 假日最后一 日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 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 成基 金 半 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中,本基 金至少应披 露以下财务 指标和数据:
本期净收益、 期 末基金资产净值、 期 末基金份额净值、 本 期净值收益率、 累 计 净
值收益率。 在 披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 应 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 至 少应披露本基金本期净
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六)临时报告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78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 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 离
度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的, 至 少 披 露 发 生 日 期 、 偏 离 度、
原因及 处 理 方 法并 根 据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内 容 和 格式 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和 半年度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79
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 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本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 集人应 当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 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 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80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 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十七、风险揭示 十七、风险揭示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 收 益稳定、 流 动性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但 并 不
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 基 金管理人将在投资管理中采用审慎性原则
严格控制风险,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一)投资于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 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 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也影响到市场资金的供
求关系。 基 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 其 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而产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81
生波动。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要 通 过 现 金形 式 来 分 配, 而 通 货 膨胀 将 导 致 现金 购 买 力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 违约,或者 基金所投资 债券之发行 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 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导 致
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 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 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 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 额赎回可 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收益率。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 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 有
误、 获 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 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险 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 册登记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易所、 证 券登记结算 机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82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 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 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 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商违约、 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 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 构及部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售 外,本基金 还通过代销 机构代理销
售, 但 是, 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 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 代 销 机
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 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 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 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 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月内 没 有 新 基金 管 理 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 理人应予公 告并组织清 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83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 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84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 销机构,对 代销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如 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 代 销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管 理费率、 销 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律师、 审 计师、 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
机构;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85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5 )建立 健 全 内 部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及 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 他
人泄露;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86
(13) 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 表、 记 录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7) 确 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 参与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 ) 基 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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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 健 全 内 部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及 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 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88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按 有关规定, 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 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
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5) 按 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18)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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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90
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法 授 权 代表
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91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 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 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92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
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 现 场开会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经核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在 权 利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上 述第 ( 3) 项 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93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修改基金合同 、 终 止 基
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 合
并、 变 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 对 原有提案的 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 否 则, 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的间隔期。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
会的通知后,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增加、 减 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 大 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 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决 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 提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 主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94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 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 同 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 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 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 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9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各 项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 内 并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 2 名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 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宣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求 进行重 新 清 点 。监票 人 应 当 进行 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 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2 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
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96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自 中 国证 监 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具 无 异 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自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内在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 金合同终止 的事由和程 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 同 终 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 公 告并 组 织 清 算小 组 对 基 金财 产 进 行清
算。
四、争 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基 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的办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97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 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600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 民币存款、 贷 款、 结 算业务; 居 民储蓄业务; 信 托贷款、 投 资
业务; 金 融租赁业务; 外 汇存款; 外 汇汇款; 外 汇投资; 在 境内、 外 发行或代 理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 易、 非 贸易结算; 外 币票据贴现; 外 汇放款; 买 卖或代 理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98
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境 内、 外 外汇借款; 外 汇及外币票据兑换; 外 汇担 保 ;
保管箱业务; 征 信调查、 咨 询服务;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社 保基金托管; 企 业 年
金托管; 委 托资产托管; 信 托资产托管; 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 农 村
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投 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 收 支账户的托管; 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建 立 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
技术系统, 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监 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是否是现金、 通 知存
款 、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定期存款、 大 额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 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期 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债券回购、 期 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 中 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
的货币市 场 工具 ;货 币 市场 基金 的 存款 银行 是 否是 具有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人资
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 行 人 同 时具 有 国 内 信用 评 级 和 国际 信 用 评 级的 , 以 国 内信 用 级 别为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99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监督的程序为: 基 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核查, 如
果发现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 基金 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基金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融资进行监督, 监 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投资是否遵守 《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 一投资类别比例、 融 资限制、 基 金投资比例; 是 否 符
合法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要求、 是 否遵守了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是否不低于
基金财产净值 的 5% ;基金的投资 组合 是否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符合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 基 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是 否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 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 债
券的比例合计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 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是否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 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是
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
是否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基金持有的 剩余 期限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 的摊余 成本 总计 是否 超过当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在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
交易日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是否超过 180 天;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是否超过 397 天;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是否超过该证券的 1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00
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上述标准, 但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监督的程序为: 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核查, 如 果发现超过
限 制 规 定 , 将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限 期 整 改 ; 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的投资
禁止行为实施监督。 监督的内容是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 基金法》 禁 止的投资 或
活动。
监督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通过交易 上的安排人 为降低投资 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监督的程序为: 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
核查, 如 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 将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 基金管理人
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监 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的银行间市 场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01
投资情况;基金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的控制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并 定期 或
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 基 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
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 可 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
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 对 于银行间卖出
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监督的程序为: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
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
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监 督内容为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符合相关 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监督的标准为: 基 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资格、证 券 投资 基金 代 销业 务资 格 或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托管 人资 格 的商 业银
行。
监督的程序为: 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
督。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进行核查, 如 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不在上述名单之内, 则 基金托管人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有权报告证监会。
(二) 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02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 不 实的 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 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 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三) 基 金托管人在上述 ( 一) 、 ( 二) 项 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的约定,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
发出回函确认。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 基 金 法》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应 当拒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
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 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 括但不限
于: 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 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 书
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03
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
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管理人发现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灭失、 减 损或处于
危险状态的, 基 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 必
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四、基 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 他 基金 的 托 管 业务 实 行 严 格的 分 账 管 理, 确 保 基 金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 (认)购过 程中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日应收财产没有到
达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 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6、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04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由 基金管理人聘 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 资完 成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将募 集 到 的 全部 资 金 存 入基 金 托 管 人为 基 金 开 立的 基 金 托 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 管基 金
的银行存款。 该 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 表所托管 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 将 托管人的分支机构作为存款银行的, 由 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将 托管人之外的其他银行作为存款银行的,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其户 名为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 ,账户
预留印 鉴 为 富 国天 时 货 币 市场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印 章 和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 门 负责人
名章。预留印鉴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管理人到存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应 确保预留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样本
真实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 应 当符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国证监会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 相关规定, 就 本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05
(五)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 登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 使
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 由 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则办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始、
使用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在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进行报备。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 国外汇交易中
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
订补充协议, 进 行使用和管理。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保 存
副本。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06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登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有价 凭证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毁损、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保管。 基 金管理人应于完成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后, 及 时将该合
同以专人或专门快递的方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重 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15 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根 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的名义签署的, 由 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 ( 含有效授权内容) ,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但 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 托
管人公章 ( 骑缝章) 后 , 交 基金管理人一份。 如 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
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基金 管 理 人 将自 己 保 管 的本 基 金 重 大合 同 在 未 经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的 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 用
于抵 ( 质) 押 、 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 基 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五、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是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 7 日 ( 含 节
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2、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暂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07
行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 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
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 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 名、 盖 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3、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
法估值。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方 法上意见不 一致且协商
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开 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基 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 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
法、 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及时改正, 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 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按 各自应承 担
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 资 产 的 估值 导 致 每 万份 基 金 净 收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或基 金 七 日 年化收
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估值错误。 国 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
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08
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注 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错、 数 据传输差错、 数 据 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 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 投 资者 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 或 被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 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09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
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 基金管 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 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 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 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
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10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 相监督, 以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 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 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 当日核对不 符 ,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 基金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2、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 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 加密传真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
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 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 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 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 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由 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 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11
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及 时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下 列 情 形下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以 书面 ( 包括但不限于 电
子传输数据文件、 电 子光盘文件、 纸 文件) 形 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送达托管人保存。 为 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
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 因 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相关主体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应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七、争 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 可以 通 过 协 商或 者 调 解解
决。 本 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 解不成的, 应 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八、托 管协议的变 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协议 ,
其内容不得与 《 基金合同》 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 改后的新托管协议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12
1、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 在 T+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
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 在第四季度有交易、 年 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
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
已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的 销 售 机 构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查询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 4008880688 咨询。
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 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基金净
值、 交 易确认信息、 富 国周刊、 公 告信息、 浮 动盈亏、 月 度、 季 度电子对账单等 ,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 享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13
有账户查询,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提 供 7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 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 每 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 通 过 该 热线 获 得 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 服务投 诉 , 信息定 制 , 资料修 改 等专
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 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 自 动语音 留
言栏目, 客 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书 信, 电 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及其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 、4008888688( 免 长 途 话 费 ) ,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
工坐席。
传 真 : ( 021)68597979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1、 为 保证基金资产的有效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 基金于 2009 年 9 月
28 日至 30 日暂停申购、 定投、 转换 ( 入) 业务, 并于 2009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
证券报和公司网站上发布了相关公告。
2、定期定额业务:
本基金自 2009 年 6 月 8 日起在深圳发展银行开通基 金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同时
参加其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并 于同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 2009 年 6 月 11 日起在东莞银行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 , 并 于 同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自 2009 年 7 月 10 日起调整本基金定投申购金额起点, 由 原来 200
元调整为 300 元, 并 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14
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自 2009 年 8 月 14 日起开通面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的网上直销定期
定额申购业务同时享受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 并 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在海通证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 , 并 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起开通面向兴业银行借记卡的网上直销定期定额申购
业务, 并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和公司网站
上做相关公告。
3、转换业务:
本公司自 2009 年 6 月 15 日起在中国建设银行开通富国旗下部分基金与本基金之
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并 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和公司网站
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自 2009 年 7 月 24 日起在交通银行开通富国旗下部分基金与本基金之间的
基金转换业务, 并 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
相关公告。
本公司自 2009 年 7 月 27 日起在浦发银行开通富国旗下部分基金与本基金之间的
基金转换业务, 并 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
相关公告。
本公司自 2009 年 8 月 19 日起在农业银行开通富国旗下部分基金与本基金之间的
基金转换业务, 并 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
相关公告。
4、本基金本期新增的代销机构:
本公司自 2009 年 8 月 6 日起增加 广发华福证券 为本基金代销机构,同时在广发
华福证券推出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并实行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并
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自 2009 年 8 月 14 日起增加新时代证券为本基金代销机构, 并 于 同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自 2009 年 9 月 15 日起增加英大证券为本基金代销机构, 并 于 同日在中国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15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自 2009 年 11 月 11 日起增加 江海证券 为本基金代销机构,同时参与 其网
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并 于 同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和公
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自 2009 年 11 月 27 日起增加信达证券为本基金代销机构, 并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5、申购及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
本基金自 2009 年 9 月 10 日至 2010 年 8 月 30 日参加齐鲁证券定期定投前端申购
费的优惠活动, 并于 2009 年 9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6、 本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起 面向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持卡人推出了基金
网上交易业务 ,并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销 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 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 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募集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116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