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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增利(163806)

中银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18日证监许可【2008】954号文 核准,基金合同于2008年11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 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09年11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 38 十、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 52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6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九、风险揭示 ................................................ 74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5 二十一、 《基金合同》摘要 ....................................... 77 二十二、 《托管协议》摘要 ....................................... 9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四、其他事项 ............................................. 104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8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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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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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的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 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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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宣传推 介等业务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认(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 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认(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场内或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认(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 为代销机构在交易所认(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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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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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 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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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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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设立日期:2004 年8 月12 日 电话: (021)38834999 联系人:范丽萍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贾建平(JIA Jianpi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高级经济师。历任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业务部副主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 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罗马代表处首席代 表、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总经理、中国银行上市 办公室总经理等职。兼任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副理事长。 陈儒(CHEN Ru)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经 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筹建。历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 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银 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董事总经理、原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 董杰(DONG Jie)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 委委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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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 葛岱炜(David Graham)先生,董事。国籍:英国。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葛岱炜先生于 1977 年— 1984 年供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 在拉扎兹(Lazards)银行伦敦、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 年,加入美林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MLIM) ,曾担任欧洲、中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 2006 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并后,加入贝莱德。 赵纯均(ZHAO Chunj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兼任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系统工程 学会副理事长等。历任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教研室副主任、讲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院长助理、系主任、副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第一副院长、教授、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于鸿君(YU Hongj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北京大学校长助理。曾任石河子大学副校长、西安交通大学教师、内蒙古包 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内蒙古包头市市委 副书记(挂职) 。北京大学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博士、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 业硕士、西安交通大学低温工程专业学士、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 葛礼(Gary Rieschel)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启明维创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的创办者,现任董事总经理,同时供职于里德学院董事会、亚洲协会、中美合资企 业清洁能源、清洁技术论坛的顾问委员会,并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THQ 的独立董 事。曾在美国知名技术公司思科、英特尔等任高级营运职位,并被多家杂志如福布斯、 红鲱鱼、网络标准评为全球最主要的风险资本家之一。曾在美国英特尔公司担任品质 保证经理,在美国 NCube 公司、思科公司以及日本 Sequent 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后为 SOFTBANK/Mobius 风险资本的创办者、董事总经理。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里 德学院生物学学士。 2、 监事会成员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 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 源部综合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陈宇(CHEN Y u)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信息资讯部门主管,参与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建工作。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公司从事信息技术管理工作,9 年证券基金行 业工作经历。 3、 管理层成员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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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陈儒(CHEN Ru)先生,董事、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 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建。历任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 际控股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 董事总经理、原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加拿大西安大略大 学毅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 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 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 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俞岱曦(YU Daixi)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曾任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社保基金 106 组合基金经理、基金丰和基金经理助理、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普润基金经理助理、 行业分析师。 具有 11 年证券投资研究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008 年 4 月至今任中银增长基金经理, 2009年 4 月至今任中银优 选基金经理。 宁敏(NING Min)女士,助理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专业博士后 研究工作。宁敏女士曾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总行授信执行部及总行托 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主管(处长)等职。 4、 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中银基金管理公司助理副总裁,经济师。上海财经大学金 融学硕士、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在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从事固定收益投资、分析工作。2007 年8 月至今任中银货币基金经理,2008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经理。具有 11 年投资、分析经验,具备基金、证券、期货 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员从业资格。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俞岱曦(副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总裁) 、张发余(副总裁) 、孙庆瑞(副总裁) 、甘霖(副总裁) 、 陈志龙(副总裁)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寻明辉(副总裁) 、李建(助理副总裁) (四)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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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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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 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 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 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安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 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 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 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基金投资 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 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 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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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规 章制度。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 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 的基础和前提。 2) 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 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 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 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 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营销管理制度。 4) 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 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 环境是指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等内容。 2) 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 公司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 手段。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 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控制建设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整体经营 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由各级组织结合不同的业务而进行的控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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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制。 7.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公司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交易业务控制;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法律合规控制; 内部审计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危机处理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8.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9.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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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9年9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3人, 平均年龄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 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 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 统、 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年9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1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23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 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2009年初, 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 《环球金融》 、 《全球托管人》 、 《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及《证券时报》评选为2008 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 得18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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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 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 。通过SAS70国际专 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 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 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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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 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 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 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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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 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 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 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 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 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 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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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3 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 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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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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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万丽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 (021)68604866 网址:www.bocichina.com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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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联系人: 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0086-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新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cs.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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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6)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大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1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1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 史洁民 联系人: 丁韶燕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19)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0551-96518 网址: http://www.huaans.com.cn 20)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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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勤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001001,020-96210 网址: http://www. essences.com.cn


2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深圳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袁月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66-338 网址: www.pa18.com 2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何晔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555、95513 网址:http://www.lhzq.com


2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莫晓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或 http://www.txjijin.com 2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王邦金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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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9557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26)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2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





罗春蓉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网址:








http:// www.cicc.com.cn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3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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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3. 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 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请参见发售公告) 。 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耀先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黎明、安东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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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薛竞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单峰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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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 ,经 2008年 7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954 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募集期内,本基金在场外和交易所(场内)同时发售。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也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场内代销机构在交易所(场内) 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 资者就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发售公告》 。 (四)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 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1、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按发售面值发售。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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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七)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场外认购 1. 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场外认购手续 投资者需按销售网点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4. 场外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在 T 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 5. 认购的限制 本基金在场外代销机构网点的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元,在直销网点的最低认 购金额不低于 10000 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 交易所(场内)认购 1. 交易所(场内)认购费率结构: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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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 交易所(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交易所(场内)认购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 3. 交易所(场内)认购手续 投资者需按深交所会员单位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4. 交易所(场内)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深交所会员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在 T 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会员单位 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会员单位打印交易确认 书; 5. 认购的限制 本基金交易所(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应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 99,999,000 份。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 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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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 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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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 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 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 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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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在直销网点每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 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代销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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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0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达到或超过 60 日 0 场外赎回费率 未满 60 日 0.1% 场内赎回费率 不区分持有期限 0.1% 注 1: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交易所(场内)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按相关交易所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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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规则执行。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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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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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 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 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 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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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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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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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 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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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稳健增值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和总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 回购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100%,现金和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20%。本基金仅在一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对于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 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所持有的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换债券所形 成的股票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产品,同时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因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所形成 的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且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三) 投资理念 通过谨慎的投资管理和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把握好流动性的前 提下,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微观层面分析相结合的投资 管理决定策略,将科学、严谨、规范的投资原则贯穿于研究分析、资产配置等投资决策全 过程。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一级资产配置策 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在充分论证债券市场宏观环境和仔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 上,依次通过平均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及类属配置策略自上而下完成组合构 建。在投资实践过程中,本基金将灵活运用跨市场套利策略、跨品种套利策略、滚动配置 策略、骑乘策略、回购放大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资产定价偏离或市场 不平衡等来实现投资组合的增值。本基金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认真遵守投资纪律并有 效管理投资风险。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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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 整体配置策略 1) 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 市场资金环境的分析,预判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及利率走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定时间段内 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同时评估各类资产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流动性和信用水平, 以本基金投资风格、投资目标为指导,动态调整债券、现金及股票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 期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满足其较低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一级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包括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 置在较长时间框架内考察评判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然后确定最能满足本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战术性资产配置则更加专注于各类资产在较短时间框架内的收益能 力,通过预测短期收益率,调整一级资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严格执行既定的一级资产配置策略,遵循战略性资产配置为主,战术性资产配 置为辅的资产配置思路,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并共同决策为原则,以契合本基金较低风 险收益特征为指导,以实现本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为目标。 2) 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时,本基金首先通过平均久期配置策略确定组合久期,然 后通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确定组合期限结构配置,最后通过类属配置策略实现本基金对于 各类债券品种的资产配置。 (1) 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平均久期配置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债券组合平均久期管理策略,旨在对组合 进行合理的久期控制, 以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该策略是债券组合投资策略的根本。 本基金管理人以全球经济的视野认真研判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 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 CPI、PPI、M2、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资本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 组合平均久期。 I.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 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 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 CPI、PPI 等物价指数、银行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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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 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II.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 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III. 平均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 期债券收益率水平,确定债券组合目标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则缩短目标 久期;反之则延长目标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置,构建最优化 债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平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 各期限段债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通过自有数量化模型,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将预期 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 益特征最优的配置方案。 (3)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 水平等因素,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捕获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潜在投资收益。 3) 固定收益类品种的选择 在确定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诸 如流动性、信用风险、票息、付息频率、赋税、含权等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判 断个别债券的投资价值并做出合理资产配置。 I. 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主要根据 宏观经济变量和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通过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和市场的流动 性变化趋势,考察品种的收益率和自身流动性后做出决定; II.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除可转换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周期以及其财务状况,对固定 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定价,分析其收益率相对于信用风险的溢价能力,结合流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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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动性水平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基于本基金投资风 格与特点,本基金管理人仅对评级为 1、2、3 级的品种给予“可投资”建议,为“投资级” 品种。 内部信用分析方法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 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 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信用评级,仅 1、2、3 级别( “投资级” )信用类品种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 具体评级标准如表 1 列示: 表 1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评级标准 评级 综合得分 定义 1 [90,100) 发债主体偿债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影 响,违约风险极低 2 [80,90) 发债主体偿债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小, 违约风险低 3 [60,80) 发债主体偿债能力较强,违约风险低 4 [40,60) 发债主体偿债能力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大,违 约风险高 5 [0,40) 发债主体偿债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良好的经济 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资料来源:中银基金 III.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仅在一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不参与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投资。本基金管理 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在一级市场上选择 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成长 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利率水平、 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典期权定 价模型,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 IV.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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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 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 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 其他投资策略 I. 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 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 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 安全的超额收益; II. 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 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III. 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 续的变现能力; IV.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 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 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V. 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 滚动操作,同时选择 2年以下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 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5) 股票及权证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策略 资本市场中如果一、二级市场存在价差,参与新股申购就能够取得较高的风险调整后 收益。 但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是暂时现象,因此新股投资只是一种阶 段性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研判影响股票发行市场资金面供求关系、风险收益特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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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征、股票发行政策取向等,预测认购新股中签率和新股收益率变动趋势;同时依靠公司股 票投资和研究团队的智慧,借助数量研究平台,精选个股,确定合理规模的资金,实现新 股认购收益率的最大化。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仅最长在 5 个交易日内持有由可分离债券形成的 权证品种。本基金管理人仍将充分考量可能持有的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 特征,避免投资风险,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收益。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实行投资总监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 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3、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宏观经济研究、债券研究和风险评估小组的协助与 支持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4、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 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三)投资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体系引进了外方股东的经验,并针对中国市场进行了修正。见图 1。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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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图 1 :中银债券基金投资流程 1、研究 研究人员从基本面对宏观经济、行业、个券、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数量小组利 用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券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 2、构建投资组合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原则下,基金经理根据研究人员和数量 小组的投资建议,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单只证券 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利用电子交易系统和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中央 交易室依据投资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 易,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确认。交易执行结束后,交易员填写交易回执,经基金经 理确认后交给基金行政人员存档。 4、业绩评估 数量小组和风险控制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业绩评估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 置、债券品种和期限配置、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该评 估结果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对债券投资组合的方法借鉴了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在海外的投资 管理经验。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的债券投资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获得与风 险相匹配的收益率,同时保证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正常的现金流的需要。 + + 研究 构建 投资组合 = 业绩 寻找增值机会 最低风险 实现增值机会 交易成本最小化 交易 每一步骤都将分别进行单独的评估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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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图 2 :中银债券基金投资管理程序 来源:中银基金 (六) 投资组合构建 1、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是指到期期限在 1 年以内(包括 1 年)的短期固定收益工具,主要包括 回购、到期期限在 1 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和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的功能是进行资金的流动性管理,同时,当中长期债券收益率面临上升风险 的情况下, 货币市场工具可以起到较好的避险作用。 本基金对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策略是: 固定收益类品种 资产配置方案 类属 配置 期限 结构 配置 平均 久期 配置 行业 分析 价值 分析 + 权益类品种 资产配置方案 定量分析 优化组合结构 利率趋势判断及资产配置 宏观经济分析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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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在确定基金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 期收益水平、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并定期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中国债券市场的波动主要受宏观经济运行趋势、通胀压力、资金供求等因素影响,而 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以上因素共同构成债券市场收益率的驱 动机制。据此,本基金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究流程,自上而下的研究包 含宏观基本面分析、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研究包含信用分析、个券分析、创新金 融工具和交易策略分析,由此形成宏观和微观层面相配套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 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推行定量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体系,对于有数据保证、能够进行模型 分析的因素,本基金力求首先进行定量研究,以加强对数据的把握能力。目前本基金使用 的定量工具和技术在前述整体配置策略部分已提及或有充分阐述,现归纳如下: 宏观经济指标预测模型: 该模型将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主要指标划分为 “经济景气指标” 、 “资金宽裕指标” 以及“通胀指标”三大类,自上而下的分析各个主要指标相关参数:经济景气指标主要包 括“经济增长前景” 、 “投资”和“消费”三个方面,其代表指标分别为“工业增加值同比 增速” 、 “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速”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 ;资金宽裕指标 主要包括“货币供应量” 、 “央行对冲力度” 、 “银行资金面宽裕程度”和“银行可以投资债 券的资金”四个纬度,其代表指标分别为“基础货币增速、 M2 余额增速、货币乘数” 、 “货 币投放(回笼)金额” 、 “超额准备金率、7 天回购利率”和“M2 余额同比减去贷款余额 同比” ;而通胀指标主要参考“通胀与实际利率” ,其代表指标包括 CPI、 PPI、实际利率等。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给予各个代表指标“负面” 、 “中性”或者“正面”评价,并给予相 对应权重,综合判断各代表指标对债券市场的总体影响,最终做出宏观判断。 组合构建模型 该模型是定量化技术与定性分析的结合。定性分析主要体现在一级资产配置上,通过 对宏观经济指标、利率走势的研判,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议,确定在大类资产上的配置 方案;而对于债券组合的配置主要体现了定量化技术,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之后,通过利 率期限结构模型量化配置债券组合。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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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利率期限结构模型 该模型是本基金管理人利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实现:以底层数据库为支撑,以经典 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梯形组合为假想组合,采用情景分析方法,严格量化假想组合久期、 凸度、收益率曲线等核心指标,在现行市场状况中构建最优的债券组合。 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本基金有一套完善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具体指标已在上述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 择部分列示。 通过自上而下考察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 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 素,对债券的发行主体量化打分并评级。 Va R 风险控制技术 Va R 风险控制技术是本基金管理人长期使用的一套较为成熟的风险评估体系。在底层 数据库的支撑下,本基金管理人拟每天对组合的在险头寸进行监控并定期出具评估报告, 以增强对风险暴露的控制能力。 债券绩效评估体系 该评估体系通过投资绝对收益率、投资相对基准收益率和单位风险收益率三个维度三 位一体地评估组合绩效,其中单位风险收益率通过夏普指数、特雷诺指数及詹森指数来衡 量。 3、新股申购 在进行新股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将依靠公司股票投资和研究团队的智慧,借助数量研 究平台,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并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 上市的新股等权益类资产价值进行深入发掘,评估申购收益率,并通过对申购资金的积极 管理,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 交易日内择机卖出。 基金依靠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凭借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严格遵守投资纪 律,防范投资风险,最大程度的实现本基金既定的投资目标。 (七)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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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 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 行适当替代。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4)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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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所持有单一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可转换债券及权证;因一级 市场申购持有的股票自允许交易日起,在 5 个交易日内卖出; (12)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且将在上市 流通后 5 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13)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1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除(9)至(12)项外的其他限制的,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原因如下: 1、从覆盖面上看,这是目前涵盖范围最广的公开指数; 2、从发布主体看,这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正式对外发布的指数,相对比较中 立和专业;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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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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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09年 12 月 7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类投资 19,558,831.97 2.41 其中:股票 19,558,831.97 2.41 2 固定收益类投资 473,515,232.20 58.24 其中:债券 473,515,232.20 58.2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1,635,742.15 16.19 6 其他资产 188,328,902.07 23.16 合计 813,038,708.39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掘业 -- C 制造业 8,735,577.62 1.49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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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C0








食品、饮料 -- C1








纺织、服装、皮 毛 -- C2








木材、家具 -- C3








造纸、印刷 889,148.16 0.15 C4








石油、化学、塑 胶、塑料 -- C5








电子 -- C6








金属、非金属 936,632.96 0.16 C7








机械、设备、仪 表 4,345,052.80 0.74 C8








医药、生物制品 2,564,743.70 0.44 C99








其他制造业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 和供应业 -- E 建筑业 5,319,416.64 0.91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644,364.41 0.11 G 信息技术业 326,465.10 0.06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766,037.26 0.13 I 金融、保险业 1,910,184.16 0.33 J 房地产业 804,137.76 0.14 K 社会服务业 1,052,649.02 0.1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M 综合类 -- 合计 19,558,831.97 3.33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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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668 中国建筑 1,146,4265,319,416.64 0.91 2 300003 乐普医疗 70,6152,047,835.00 0.35 3 601788 光大证券 87,0641,910,184.16 0.33 4 002294 信立泰 19,0171,393,946.10 0.24 5 601888 中国国旅 89,3591,052,649.02 0.18 6 002278 神开股份 39,497 904,481.30 0.15 7 002292 奥飞动漫 22,752 889,148.16 0.15 8 002283 天润曲轴 50,170 858,910.40 0.15 9 002285 世联地产 23,028 804,137.76 0.14 10 002277 家润多 26,617 766,037.26 0.13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80,181,751.30 30.72 2 央行票据 189,373,000.00 32.29 3 金融债券 51,034,000.00 8.7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034,000.00 8.70 4 企业债券 52,396,104.60 8.9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530,376.30 0.09 合计 473,515,232.20 80.73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901039 09央票 39 1,400,000 139,538,000.00 23.79 2 010004 20国债(4) 896,070 91,031,751.30 15.52 3 020019 09贴债 19 700,000 69,286,000.00 11.81 4 0901043 09央票 43 400,000 39,868,000.00 6.80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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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5 060413 06农发 13 300,000 30,048,000.00 5.12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5,000.0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5,0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98,646.28 5 应收申购款 55,255.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188,328,902.0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601668 中国建筑 5,319,416.64 0.91 网下配 售股份 需锁定 三个月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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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 300003 乐普医疗 2,047,835.00 0.35 未上市 3 601788 光大证券 1,910,184.16 0.33 网下配 售股份 需锁定 三个月 4 002294 信立泰 1,393,946.10 0.24 网下配 售股份 需锁定 三个月 5 601888 中国国旅 1,052,649.02 0.18 未上市 6 002278 神开股份 904,481.30 0.15 网下配 售股份 需锁定 三个月 7 002292 奥飞动漫 889,148.16 0.15 网下配 售股份 需锁定 三个月 8 002283 天润曲轴 858,910.40 0.15 网下配 售股份 需锁定 三个月 9 002285 世联地产 804,137.76 0.14 网下配 售股份 需锁定 三个月 10 002277 家润多 766,037.26 0.13 网下配 售股份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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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需锁定 三个月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8 年 11 月 1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年 11 月 13日到 2008 年 12月 31日 1.10% 0.06% 0.97% 0.28% 0.13% -0.22% 过去三个月 0.90% 0.11% -0.99% 0.18% 1.89% -0.07%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09年 9 月 30日 1.30% 0.08% -3.06% 0.18% 4.36% -0.10%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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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9、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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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 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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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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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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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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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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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或者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数额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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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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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3、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本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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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 日至12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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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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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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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 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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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 1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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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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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等。 (一)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 和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利率风险 由于中央银行对利率的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产生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的波 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可能低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本基金 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 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四)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 再投资的策略。由于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五)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 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六)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基金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也暂不 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如果这些政策出现不利于基 金投资人的调整,将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 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面临的政策风险之一。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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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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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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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二十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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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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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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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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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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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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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赎回和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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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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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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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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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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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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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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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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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二十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成立时间: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基金管理业务;二、发起和设立基金;三、在证监会批准(如果需要 获得该等批准) 前提下,从事其他中国法律许可及股东在股东会上同意的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 范丽萍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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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 ;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 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 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 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10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本基金仅在一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对于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 及增发新股投资,所持有的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换债券所形成的股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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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票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产品,同时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因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所形成的权证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且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交易日内择时卖出。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g、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h、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j、本基金所持有单一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k、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可转换债券及权证;因一级市场申购持 有的股票自允许交易日起,在 5 个交易日内卖出; l、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且将在上市流通后 5 个交 易日内择时卖出; m、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除 i至 l 项外的其他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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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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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 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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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 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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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交易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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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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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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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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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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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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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向特定销售渠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 用自己公司的网站(www.bocim.com)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在 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 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日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及损益、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 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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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二十四、其他事项 (一) 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供本基金 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 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 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 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 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二) 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的使用期限暂定为一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交易业 务单元/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 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一年后的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更换作准备。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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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 提前终止租用其交易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 (三) 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 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 的 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 分配基金在各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 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半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相关基金公告


1.2009 年5 月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华宝 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2.2009 年 6 月 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中国农业银行 金穗借记卡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3.2009 年6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09 年第 1 号) 》 。 4.2009 年6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摘要(2009 年第1 号) 》 。 5.2009 年 7 月 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第 2 季度报告》 。 6.2009 年7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银稳健增利债券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限制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7.2009 年7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恢复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8.2009 年 8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的公告》 。 9.2009 年 8 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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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10.2009 年 8 月 1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的再次公告》 。 11.2009 年8 月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半 年度报告》 。 12.2009 年8 月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半 年度报告摘要》 。 13.2009 年 9 月 1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中 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14.2009 年 9 月 1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招商银行为 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 15.2009 年 9 月 1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16.2009 年 9 月 2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创 业板投资及相关风险揭示的公告》 。 17.2009 年10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银稳健增利债 券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18.2009 年10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宏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19.2009 年 10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 第 3 季度报告》 。 20.2009 年10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 大额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查阅上述公告。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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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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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