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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中证(090010)

大成中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 月 
 








































































5-1 重 要 提 示 大成中 证红 利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9 年 12 月 22 日证 监许 可 【2009 】 1423 号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者 购 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 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 决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净 值变 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按照 份额 初始 面值 1.00 元发 售, 在市 场波 动 等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份 额净值 可 能低于 份额 初始 面值 , 投 资者 存 在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单 详见 本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5-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3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 的募集 .......................................................................................................... 44 七、基金的备案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九、基金的投资 .......................................................................................................... 55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0 十二、基金 资产估值 ..................................................................................................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七、风险揭示 ..........................................................................................................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三、备查文 件 .................................................................................................... 102







































































5-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其 他有 关 规定及 《大成 中 证红 利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成 中证红 利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大成 中 证红 利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中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4.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大成 中证红 利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大 成中证 红利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大 成 中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5-4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4.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自然人 ;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以 投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人 ;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 23.直 销机 构: 指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24.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







































































5-5 26. 注册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28.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32. 基金 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9. 《业务 规则》 :指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42. 赎回 : 基 金投 资者 根 据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43.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5-6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44.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5.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46.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 48.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 53.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媒体 ; 54. 不可 抗力 : 指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拒 、 无法 避免 且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5-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4 月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 东为中 泰信托投资 有限责 任公司 (持股48% ) 、中国 银河投 资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 ( 持股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持股25 %) 、 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持 股2%) 。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十五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部 、 委 托 投资部 、 研究 部、 交易 管 理部 、 金 融工 程部 、 信 息 技术部 、 客户 服 务部 、 市 场部 、 总 经理 办 公室 、 人 力资源 部 、 综 合 财务部 、 基金运 营部 、 监 察稽核 部和 国际 业务部 。 公司 在北 京、 上 海、 西安 、 成 都、 武汉 、 福州和 沈阳 等地 设立 了七 家分公 司 , 并 在 香港设 立了 子公 司 。 此外 , 公司 还 设立 了投 资决策 委员会 、 投资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 产 品委 员 会、 战 略规 划委 员会 和信 息技术 治理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会 。 公司以 “ 稳 健、 高效 ” 为经 营理念 , 坚持 “ 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 的企 业精 神, 致 力于开 拓 基金及 证券 市场 业务 , 以 稳健灵 活的 投资 策略 和注 重绩优 、 高成 长的 投资 组 合, 力求 为投 资 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公 司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 内 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 关 管理部门的处 罚。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3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景宏 、 基 金景福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及 13 只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增 长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债 券投 资 基金 、 大 成蓝 筹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财富管 理 2020 生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创 新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大成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强化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大 成 策略回 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等。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5-8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1989 年 7 月 —1993 年 2 月, 任中 央财 经 大学财 政 系讲师 ;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 华夏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理 、研 究 发展部 总经 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北 方总 部 总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2003 年 7 月 —2004 年 6 月 ,任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董 事、 副 总经理 ; 2004 年 6 月 —2006 年 12 月, 任大 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2007 年 1 月 —2008 年 1 月, 任大 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任 职 中国人 保资 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2008 年 4 月起 任中 国人 保资 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员 ; 2008 年 11 月 起同 时担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王颢先 生 , 董 事总 经理 , 国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 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助 理总经 理、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 起担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 孙学林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在读 ,中国 注册会 计师,注册 资产评 估师。1997 年 5 月 —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 —2007 年 2 月 , 任职 于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审 计与 合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 曾北川 先生 ,董 事, 博士 。1989 年 8 月 —1992 年 6 月,任 建设 部中 国城 乡建 设发展 总公 司 项目经 理;1992 年 6 月 —1994 年 3 月, 任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房 地产 信贷 部房 地产信 贷项 目 经理;1994 年 4 月 —1998 年 5 月, 任国 家开 发银 行 国际金 融局 信贷 一处 信贷 项目经 理、 国 家开发 银行 国际 金融 局综 合计划 处副 处长 ; 1998 年 5 月—2001 年 10 月 , 任 华 夏银行 北京 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华夏 银行 北京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2001 年 10 月 —2006 年 10 月, 任华夏银行 总行营 业部常 务副总经理 (党组 副书记) 、华夏银 行总行稽 核部总 经理(监 事会 监事、 审计 委员 会委 员) ;2006 年 10 月 —2008 年 4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公司市 场拓 展 部总经 理;2008 年 4 月, 任人保 金控 投资 有限 公司 筹备组 成员 ;2008 年 7 月 —2009 年 11 月 任中 国华 闻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党 委书 记。 杨赤忠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历 任深 圳蓝 天基金 管理公 司投 资与 研究 部经 理; 长盛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监 、 基 金经 理;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总监 ; 光 大证 券证 券 投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光大 证券助 理总 裁。 蔺春林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 学本科 。 1970 —1971 年 , 解 放军信 阳坦 克师 锻炼 ; 1971 —1987 年, 任兵 器部 5107 、5137 厂生产 会计 员 、 财 务处 长 ;1987 年 —1998 年 , 任湖 北省财 政厅 中







































































5-9 央企业 处副 处长 、财 政部 驻湖北 省专 员助 理;1998 年 —2005 年, 任财 政部 驻 江西专 员办 专 员助理 、副 专员 、专 员、 党组书 记;2005 年 8 月, 任中央 纪委 、中 组部 金融 巡视组 局长 ; 2007 年 1 月退 休。 于绪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环 太平 洋律师 协会会 员 、 全 国律 协金融 证券委 员会 委员 、 华 中科 技大 学兼 职 教授及 研究 生导 师 、 北 京 工商大 学客 座教 授 、 华 北 电力大 学客 座教 授。1990 年—1995 年, 任 河北省 保定 市中 级人 民法 院助理 审判 员 ;1995 年 —1998 年 , 北 京 大学法学硕 士学习 ;1999 年,香港大 学法律 学院访 问学者、香 港法律 教育信 托基金访问 学 者;1999 年 —2001 年, 北 京大学 法学 博士 学习 ;2001 年起 任大 成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高级 合 伙人、 管委 会委 员。 万曾炜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研究 员, 曾 任上海 市政 府发 展研 究中 心处长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综 合规 划土 地局党 组书 记 、 局 长, 浦 东新区 发展 计划 局党 组书 记, 上海 浦东 发 展集团 和上 海浦 东投 资建 设有限 公司 筹建 负责 人和 法人代 表 , 现 任上 海市 公积 金管理 中心 党 委书记 、主 任, 上海 市政 府特聘 决策 咨询 专家 。 刘大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国 家开发 银行 总会 计师 , 高 级经济 师, 享受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中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硕 士生指 导老 师 , 首 都经 济 贸易大 学兼 职教 授 , 清 华 大学中 国经 济研 究中心 高级 研 究 员。 先后 在北京 市人 民政 府研 究室 (副处 长、 处长 ) , 北京 市 第一商 业局 (副 局长) ,中 国建设银 行信托 投资公司 (总经理 ) ,中国 投资银行 (行长) ,国家开 发银行( 总 会计师 )工 作。 监事会 : 胡学光 先生 , 监事 长,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广东 省 高级经 济师 评审 委员 会委 员。 曾在 湖 北金融 高等 专科 学校 任教 , 广 州金 融高 等专 科学 校 任金融 系副 主任 ; 1992 年 —2003 年 4 月, 在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先后任 “ 广 证基 金 ” 、 “ 广 证 受益 ” 经理 、 部 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兼 任中 山大 学岭 南 学院兼 职教 授 、 中 天证 券 研究院 副院 长 , 广 东证 券 博士后 科研 工作 站指导 导师 ;2003 年 5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宁加岭 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1983 年 2 月 —1987 年 6 月, 任财 政部 人教 司 副处长 、 处长;1987 年 6 月—1994 年 6 月 , 任 财政 部行 政司 副司长 、 司 长;1994 年 6 月—1999 年 6 月,任 财政 部德 宝实 业总 公司总 经理 、法 人代 表;1999 年 6 月起 ,任 职于 财 政部离 退休 老 干部局 。 黄建农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中 国银 河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江 苏北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副 总经理 , 总经 理, 中国 银 河投资 管理 公司







































































5-10 投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 任 中国银 河投 资管 理公 司上 海投资 部董 事总 经理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 —2002 年 ,历 任江 南信 托投 资 有限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2002 年 —2006 年, 历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 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2006 年 1 月 —7 月 任深 圳中 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 —2008 年 5 月,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 —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 —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总 监。 2.基 金经 理 袁青先生, 硕士,9 年证券 从业经历。 曾任江 铃汽车 股份公司产 品开发 部工程 师、华源 凯马股 份公 司投 资部 经理 助理 、 平 安证 券综 合研 究 所研究 员 。 2005 年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投 资部 研究 员 、 景 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助 理 、 大 成优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1 月 至今, 任景 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9 名成员 组成 ,设 主任 委 员 1 名, 其他 委员 8 名 。名 单如下 : 刘明, 投资 总监 ,大 成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 杨建华 ,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 负 责公 司股 票投 资业 务 ,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陈 尚前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负责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业 务 , 大成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曹 雄飞 ,研究 部总 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邓韶 勇 , 交 易管 理部 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施 永辉 , 股 票投 资部 副 总监 , 大 成蓝 筹稳 健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王立,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曹 志刚, 金融 工程 部首 席金 融工程 师,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刘 安田 , 研究部 总监 助理 , 首 席宏 观策略 分析 师,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5-11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登 记手 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 义务; 10.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制和 直接 经营 管理 ; 13.依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4.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5.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9.因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或







































































5-12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21.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 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4.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5.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5-13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 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 本 招 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5-14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 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 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5-15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 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 效的 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5-16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 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 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 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5-17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 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5-18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 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5-19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 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5-20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6759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号 :HK0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主 板上市 ,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 行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 的银行 。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 行后 建设 银行 的已 发行股 份总 数 为:233,689,084,000 股( 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 。 2009 年 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润 558.41 亿 元,同 比下 降 4.86% , 每 股盈利 为 0.24 元 (半 年) , 同比 减 少 0.01 元 , 盈 利水 平符 合预 期;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 年化 平均 股 东权益 回报 率分 别 为 1.34% 和 22.54% , 较 上年 全年 分别提 高 0.03 和 1.86 个 百 分点, 整 体盈 利趋势 向好 ; 总资 产达 到 91,101.71 亿 元 , 较 上年 末增 长 20.58% ; 资 产质 量稳 步 上升 , 不 良 贷款额 和不 良贷 款率 实现 双降 , 信 贷资 产质 量持 续 改善 , 不 良贷 款率 为 1.71% , 较 上年 末下 降 0.5 个百 分点 ;拨 备水 平充分 ,拨 备覆 盖率 为 150.51% , 较上 年末 提 升 18.93 个百 分点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 香港、 新加 坡、 法 兰克福 、 约 翰内斯 堡 、 东京 、 首尔 、 纽约设 有分 行, 在伦 敦设 有全资 子银 行、 在悉 尼设 有代表 处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在 香 港 拥 有 建 行 亚 洲 和 建 银 国 际 两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 全 行 已 安 装 运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ATM )31,896 台 ,居 全 球银行 业首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 持 和广 泛认 可 , 在 2009 年 上半 年共 获得 40 多个 国内 外奖项。中 国建设 银行在 英国《银行 家》杂 志公布 的“全球金 融品 牌 500 强 ” 、 “全球银 行 1000 强” 中分 列第 9 位和第 12 位, 被《 亚洲 货币 》 杂志评 为 2009 年度 “中 国 最佳银 行” , 被 《欧 洲货 币》 杂 志评 为 2009 年 度 “ 中国 最佳银 行” , 连续 两年 被香 港 《资 本》 杂志评 为 “ 中







































































5-21 国杰出 零售 银行 ” , 荣获 《 亚洲银 行家 》 杂志 颁发 的 “中 国风 险管 理成 就奖” , 中国扶 贫基 金 会颁发 的 “20 年 特别 贡献 奖” 等 奖项 , 被 中国 红十 字基金 会评 为 “ 最具 责任 感企业 ” , 连续 两年荣 获香 港《 财资 》杂 志“中 国最 佳境 外客 户 境 内托管 银行 奖”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 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 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 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 核算 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督 稽核 处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 涉 外 资产核 算团 队、 养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 养 老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 上 海 备份中 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 现 有员 工 130 余人。2008 年,中国建设 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 )颁布的审 计准则 公告 第 70 号(SAS70 )进 行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安永 会计 师事 务为 此提 交了“ 业内 最 干净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报告 ” , 中国 建设 银行 成为 取得 国际同 业普 遍认 同并 接受 的 SAS70 国际 专项认 证的 托管 银行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罗中涛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国 家统 计局、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评估、 信贷 、 委托代 理等 业务 部门 并担 任领导 工作 , 对统 计、 评 估、 信贷 及委 托代 理业 务 具有丰 富的 管理 经验。 李春信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部 、计划 部 、 筹资储 蓄部 、 国际 业务 部 , 对 商业 银行 综合 经营 计 划、 零售 业务 及国 际业 务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 大客 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09 年 9 月 30 日 ,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华 夏兴华 封闭 、 华夏 兴和 封 闭、 嘉实 泰 和封闭 、 国泰 金鑫 封闭 、 国泰金 盛封 闭 、 融 通通乾 封闭 、 银 河银 丰封 闭等 7 只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 及华 夏成 长混 合、 融 通新 蓝筹 混合 、 博 时 价值增 长混 合、 华宝 兴业 宝康配 置混 合、 华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 股票 、 华 宝兴 业宝 康债 券、 博 时裕富 指数 、 长城 久恒平 衡混合 、 银华 保 本增值 混合 、 华夏 现金增 利货币 、 华宝 兴业 多策略 股票 、 国 泰金 马稳 健混合 、 银 华- 道琼 斯 88 指 数、 上投 摩根中 国优 势混合 、 东 方龙 混合 、 博 时主题 行业 股票 (LOF ) 、华富竞 争力 优 选混合 、 华宝 兴业 现金 宝 货币 、 上 投摩 根货 币、 华 夏红利 混合 、 博时 稳定 价 值债券 、 银华 价 值优选 股票 、 上投 摩根 阿 尔法股 票 、 中 信红 利股 票 、 工 银货 币、 长城 消费 增 值股票 、 华安 上 证 180ETF 、 上 投摩 根双 息 平衡混 合 、 泰 达荷 银效 率 优选混 合 (LOF ) 、 华夏 中 小板 ETF、交







































































5-22 银稳健 配置 混合 、 华宝兴 业收益 增长 混合 、 华富货 币、 工银 精选 平衡 混合 、 鹏华价 值优 势股 票(LOF ) 、中信稳定双利 债券、华安宏利股票、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博时价值增长贰 号混合 、 海 富通 风格 优势 股票、 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 、 华夏优 势增 长股 票、 信诚 精萃成 长股 票、 工银稳 健成 长股 票 、 信达 澳银领 先增 长股 票 、 诺德 价值优 势股 票 、 工 银增强 收益债 券 、 国 泰 金鼎价值混合、富国天博创新股票、融通领先成长股票(LOF ) 、华宝兴业行 业精选股票、 工银红 利股 票 、 泰 达荷银 市值优 选股 票 、 长 城品牌 优选股 票 、 交 银蓝 筹股票 、 华 夏全 球股 票 (QDII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南 方盛 元红 利股 票 、交 银增 利债 券 、工 银添 利债券 、 宝盈 资源优 选股 票、 华安 稳定 收益债 券、 兴业 社会 责任 股票、 华宝 兴业 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海富通 中国 海外 股票 (QDII ) 、宝盈增 强收 益债 券 、 鹏华丰 收债 券 、博 时特 许 价值股 票 、华 富收益 增强 债券、 信诚 盛 世蓝筹 股票、 东方 策略 成 长股票 、 中欧 新蓝 筹混 合、 汇丰晋 信 2026 周期混 合 、信 达澳 银精 华 配置混 合 、大 成强 化收 益 债券 、交 银环 球精 选股 票 (QDII ) 、长城 稳健增 利债 券 、 华 商盛世 成长股 票 、 信 诚三 得益债 券、 长盛 积极 配置 债券 、 鹏华盛 世创 新股 票(LOF ) 、华安核心股票 、富国天丰强化债券、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诺德灵活配置 混合 、 东 吴优 信稳 健债 券 、 银 华增 强收 益债 券、 东 方稳健 回报 债券 、 华富 策 略精选 混合 、 长 城双动 力股 票 、 上 投摩根 中小盘 股票 、 华商 收益增 强债券 、 泰达 荷银 品质生 活股票 、 光大 保 德信均 衡精 选股 票 、 银河 行业优 选股 票 、 海 富通领 先成长 股票 、 诺德 增强收 益债券 、 工银 瑞 信沪 深 300 指数 、 信诚经 典优债 债券 、 国泰 双利债 券、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混 合、 信达 澳银 稳 定价值 债券 、 中欧 稳健收 益债券 、 万家 精选 股票 、 浦银安 盛精 致生 活混 合、 长盛同 庆可 分离 交易股 票 、 富 国优 化增强 债券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头 混合 、 天 治趋 势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 、 中 欧 价值发 现股 票 、 长 信恒利 优势股 票 、 民 生加 银增强 收益债 券 、 国 联安 主题驱 动股票 、 宝盈 货 币市场 基金 、 博时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 、 信诚 优胜精 选股票 、 易方 达沪 深 300 指数 、 中 银中 证 100 指 数增 强、 鹏 华精 选 成 长股 票、 金元 比联 价值 增长股 票、 诺德 成长 优势 股票、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领先 优势 、 华 宝兴 业中 证 100 指数 、 华 安上 证 180ETF 联接基 金、 农 银汇理 策略 价值 股票基 金 等 125 只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5-23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 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制 严 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管 理 ,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基 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 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每工作 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基 金投 资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书 面要求 管理人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5-2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梁 靖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021-53599588 、400-888-5558 (免 固话 长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北 京、 上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梁 靖、 瞿宗 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1)东 直门 电话: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5 号中 青旅 大厦 105 室 联系人 :李宁 2)平 安里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2/73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平安 里西大 街 28 号 光大 国际 中 心 1601 室 联系人 :廖 红军







































































5-25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1)广 东路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通 证券 大 厦 19 层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2)南 京西 路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 580 号 南证 大 厦 102 、103 室 联系人 :朱 君 电话:021-62185377 、62185277 传真:021-62185233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5-26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联系人 :蒋 浩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田 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8013 网址:www.icbc.com.cn (5)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法 兰克 纽曼 (Frank N.Newman ) 客服电 话:95501 联系人 :周 勤 电话:0755-82088888-8811 传真:0755-82080714 网址:www.sdb.com.cn (6)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5-27 (7)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刘 薇 电话:0755-83195915 传真:0755-83195061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560675 传真:010-68560661 网址:www.cebbank.com (9)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客服电 话: 010-96169 (北 京) 、 022-96269 (天 津) 、 021-53599688 (上 海) 、 029-85766888 (西安 )、0755-23957088 (深圳 )、0571-86590900 (杭州 )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秀仑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62521689 联系人 :吴 海平 、翁 敏芬 客服电 话:021-962999







































































5-28 网址:www.shrcb.com (11)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立哲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8304 联系人 :霍 兆龙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公司网 站:www.18ebank.com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陈 振峰 客服电 话: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5-29 网址:www.spdb.com.cn (15)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客服电 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6)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联系电 话:025-58588167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7) 渤海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8)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1-63219781







































































5-30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委托电 话:4008-888-318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cjsc.com.cn (2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通讯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网址:www.gtja.com (21)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通讯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网址:www.csc108.com (2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 :黄 健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5-31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海 滨路 光大 国际 贸易 中心 26 楼 261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客服电 话:020-87555888 转各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肖 中梅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网址:www.gf.com.cn (2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胡 长生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李 洋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韶明 客服电 话:400-8888-555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26)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239 号 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47892 传真:021-54038844







































































5-32 网址:www.sw2000.com.cn (27)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邮政 编码 :570206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邮政 编码 :518034 )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联系人 :张 萍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2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各地营 业部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联系人 :张 茜萍







































































5-33 电话:0755-82558335 传真:0755-82558335 网址:www.axzq.com.cn (3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丁 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网址:www.zxwt.com.cn (33)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延陵 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5-34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楼 A 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0571-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 :王 勤 联系电 话:0571-85783715 网址:www.bigsun.com.cn (35)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主 楼五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客服电 话:020-961303 联系人 :江 欣 联系电 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八卦岭 八卦 三路 平安 大厦 三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敬达 客服电 话:95511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3433794 网址:www.pa18.com (37) 华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李 金龙 、张 小波







































































5-35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网址:www.htsc.com.cn (38)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陆家 嘴环 路 958 号华 能联 合大 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学荣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3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公司办 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寿 春 路 179 号( 邮政 编码:230001 )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400-888-8777、0551-95888 联系人 :程 维 电话:0551-2634400 传真:0551-2645709 网址:www.gyzq.com.cn (4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客服电 话:021-962518 联系人 :谢 秀峰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081063 网址:www.962518.com (41)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5-36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 :杨 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123 (43)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 金钱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 金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29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336 (44)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吴 颖 电话:0571-87901963







































































5-37 传真:0571-87902081 网址:www.stocke.com (4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一大 街 29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28455588 网址:www.ewww.com.cn (46)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建湘 路 479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0571-95571 、0731-95571、13258915782 电话:0731-2882340 、0571-87782047 传真:0731-2882332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张 建平 电话:0769-22119426 传真: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48)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5-3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840 联系人 :谢 亚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9)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建设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甲 43 号金 运 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韩 梅 电话:010-62294608-6957 传真:010-62296854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294600 网址:www.hysec.com (50)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51)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 贸中 心 26 层 11 、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10-8809







































































5-39 网址:www.guodu.com (52)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平 岳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5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傅 咏梅 电话:0531-82024184 、0531-82024147 传真:0531-82024197 网址:www.qlzq.com.cn (54)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688-0、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5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26928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葛 新 网址:www.jhzq.com.cn (56)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5-4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57)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58)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等 城根 上街 95 号 6、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59) 江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江涛 客服电 话:0791-6768763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60)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5-4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段 强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 :刘 军辉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电子邮 箱:liujh@csco.com.cn; (61)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ajzq.com (62)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客服电 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vsun.com (6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网址:www.guosen.com.cn (64)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5-42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联系人 :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5)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国联 大 厦 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范 炎 客服电 话:0510-82588168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6)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客户电 话:95503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网址:www.dfzq.com.cn (67)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 15 号 广汇国 际贸 易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 程 月艳 、耿 铭 网址:www.ccnew.com (68)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5-43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69)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7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三 里河 东 路 5 号中 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1)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比 客服电 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 :张 腾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gfhfzq.com.cn (72) 华宝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4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 :范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 写 字楼A 座4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 写 字楼A 座40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萍 萍 联系人 :宋 萍萍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金 毅 六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5-45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监会 2009 年 12 月 22 日证监 许可 【2009 】1423 号文 核准 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指数 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基金 的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或 称为认 购期 、首 发期 或募 集期) 为 2009 年 12 月 28 日 -2010 年 1 月 29 日 ,本 基金 于 该期间 向社 会公 开发 售。 募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募集的 实际 情况 按照 相关 程序延 长或 缩短 发售 募集 期, 此类 变 更适用 于所 有销 售机 构。 基金发 售募 集期 若经 延长 ,最长 不得 超过 前述 募集 期 限。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四) 发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五) 发售 方式 及场 所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 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公 开发 售。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任 何与基 金份 额发 售有 关的 当事人 不得 预留 和提 前发 售基金 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六) 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发售 募集 期间 每天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 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销 售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或者 通知 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 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 同, 若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份 额发售 公告 没有 明确 规定 , 则 由各 销售 机构 自行 决 定 日常 业务 办理 时间。 (七) 认购 原则 及限 额 1.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前,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5-46 2.基金投资 者在基 金募集 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撤 销 ; 3.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单 笔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者的 累计认 购 规模没 有限 制 ; 4.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市场情 况,调整认 购的数 额限制 , 基金管 理人最 迟于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对于 T 日 交易 时间 内受 理 的认购 申请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在 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 确认 。 但 对申 请有 效性 的 确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 投 资者 的 认购 申请 , 认购 申 请的成 功确 认应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本 基金 募集结 束后 的登 记确 认结 果为准 。 投资 者 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 各销售 网点 或以 其规 定的 其他合 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 认情况 。 投资 者 本 人应 主动 查询认 购申 请 的确认 结果 。 (八) 基金 收费 模式 的分 类与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 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计 算 新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九)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注册 登 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M<50 万 1.00% 50 万≤ M < 20 0 万 0.60% 200 万≤ M<5 00 万 0.30% 500 万≤M 1000 元/ 笔 (十) 基金 认购 费用 和认 购份 额 的计 算 1.认 购费 用和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公式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注 : 认 购金 额在 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适 用绝 对数 额的认 购费 金额 , 即净 认 购金额 =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







































































5-47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利息)÷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2.基 金份 额、 余额 的处理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认 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认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或损 失 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举 例说 明 假设某 基金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认 购本 基金 ,所 适用 的认购 费率 为 1.00% , 认 购期利 息 为 100 元, 则该 投资 者认 购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 +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0 +100 )÷ 1.00=99,109.90 份 (十一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 中利 息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十二 )募 集期 内募 集资 金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十三 )募 集期 间费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七 、基金的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和基 金合 同生效 1.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 在基 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 , 并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募 集期 届 满或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且基 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自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本基金合 同生效 前,投 资人的认购 款项只 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 用。认购







































































5-48 资金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投资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销 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申 购 , 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







































































5-49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赎 回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 间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其 在销 售机 构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 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等申 请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购 、 赎回 、 转 换申请 及申 购 、 赎回 、 转 换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5-50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本基 金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4.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详 细程序 或手 续, 以开 放申 购和( 或) 赎回 的相 关公 告为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 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或 比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计 算 新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M<50 万 1.20% 50 万≤ M < 200 万 0.80% 200 万≤ M<5 00 万 0.50% 500 万≤M 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率







































































5-51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持有年 限 赎回费 率 Y<1 年 0.50% 1 年 ≤ Y < 2 年 0.25% 2 年≤Y 0%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T 日 基金 份 额总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4.基金 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 上述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或 收益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5-52 1.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 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 自 T +2 日起的 赎回 开放 日内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应 于实施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6.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1 -5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 续2 个或 2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5-53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2 个或 2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5-54 刊登公 告。 (十二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最 迟提 前 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最 迟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同 一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五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5-55 (十六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 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程序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 追 求 指数投 资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 力 争控制 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踪 偏离 度 的绝对 值不 超 过 0.35% , 年化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主要 投资 于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 股。 此外 , 为 更好 的实 现 投资目 标 , 本 基金 将适度 投资于 非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 新 股以 及法 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本 基金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成 份 股的资 产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可以 在有 效分 散风险 的基 础上 , 以较 低 的成本 获取 市场 平均 回报 , 有 助于 投 资人实 现财 富与 中国 经济 及资本 市场 同步 增长 的目 标; 标的 指数 具有 良好 的流 动性和 市场 代 表性 , 能 够反 映沪 深证 券 市场高 股息 股票 的整 体走 势; 通过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 标的指 数 , 有 利 于分享 优质 企业 的经 营成 果。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即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 份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投 资组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动 进行 相应 调整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股 发生 配







































































5-56 股、 增发 、 分 红等 行为 时 , 以 及其 他特 殊情 况 ( 如 成份股 流动 性不 足 ) 对 本 基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使用 其 他适当 的方 法进 行调 整 , 以实现 对跟 踪误 差的有 效控 制。 1.投 资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采用 完全复 制标 的指 数的 方法 , 按照成 份股 在 标 的指 数 中 的基准 权 重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2.投 资组 合调 整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基金 所构建 的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将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 变动进 行相 应调 整 ; 同 时 , 本 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 申 购 赎回变 动情 况 、 新 股增 发 等 因素 ,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 进行调 整 , 追 求跟 踪误 差 和 跟踪 偏离 度最 小化。 (1) 定期 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 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定期调整,实施定 期跟踪调 整。 (2) 不定 期调 整 1)与 指数 相关 的调 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 当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需 进行 成份 股权 重 临时 调整 时 , 本 基 金将根 据标 的指数 编制 机构 发布 的临 时调整 决定 及其 需调 整的 权重比 例, 进行 相应 调整 。 2)限 制性 调整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如出 现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为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股票 等情 形 , 本基 金将 进 行被动 性卖 出调 整, 并相 应地对 其他 资产 类别 或个 股进行 微调 ,保 证基 金合 法规范 运行 。 3)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调 整 本基金 将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保 证基 金正 常运 行, 从而有 效 跟踪标 的指 数。 4)其 他调 整 针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 股发 行制度 的特 点 , 本 基金 将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认 购 , 由此得 到的 非 成份 股将 在其 规定 持有 期之后 的一 定时 间以 内卖 出。 3.替 代策 略 通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根据 标的指 数 成 份股 票在 指数 中的权 重确 定 成 份股 票的 买卖数 量 。







































































5-57 但在 如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严 重不 足或 停牌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为 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股票 等特 殊情 况下 , 本基金 可以 选 择其他 股票 或股 票组 合对 标的指 数中 的 成 份股 进行 替换。 在选择 替代 股票 时, 为尽 可 能的降 低 跟 踪误 差, 本基 金 将采用 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法 , 在对替 代与 被替 代股 票上 市企业 主营 业务 、 价格 走 势等指 标相 关性 分析 的基 础上 , 优 先从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中选 择基 本面 良好 ,流 动性充 裕的 股票 进行 替代 投资。 (五) 投资 决策 依据 1.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标的 指数 等的 相关 规定 ; 2.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券 市 场走势 。 (六) 投资 管理 体制 及程 序 1.投 资管 理体 制 基金管 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团队制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定 基 金投资 方面 的整 体投 资计 划与投 资原 则 ; 决 定有 关 指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 其 他重 大组 合 调整决 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决 策 ; 基 金经 理根 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 负责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调整 和日 常管 理等 工作。 2.投 资程 序 (1) 金融 工程 部运 用风 险 监测模 型以 及各 种风 险监 控指标 , 结合 公司 内外 部 研究报 告, 对市场 预期 风险 和指 数化 投资组 合风 险进 行风 险测 算与归 因分 析, 依此 提出 研究分 析 报 告 。 (2)投资决 策委员 会依据 金融工程部 等部门 提供的 研究报告, 定期召 开或遇 重大事项 时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策相关 事项 。 基金 经理 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 进 行基 金投 资 管理的 日常 决策 。 (3)基金经 理根据 标的指 数构成,结 合相关 研究报 告,在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构 建投资 组合 。在 追求 跟踪 误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采取 适当 的方 法, 降低交 易成 本 、 控制投 资风 险。 (4)交易管 理部根据 基金 经理下达的 交易指 令制定 交易策略, 完成具 体证券 品种的交 易。 (5)金融工 程部等 部门根 据市场变化 ,定期 和不定 期进行投资 绩效评 估,并 提供相关 绩效评 估报 告 。 监 察稽 核 部对投 资计 划的 执行 进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本 基金 日均 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如因 指数 编制规 则 调整或 其他 因 素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 基 金 经理 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 跟踪偏 离度 、 跟







































































5-58 踪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6)基金经 理跟踪 标的指 数变动,结 合成份 股基本 面情况、流 动性状 况、申 购和赎回 现金流 量情 况 、 金 融工 程 部的绩 效评 估 报 告和 监察 稽核部 对各 种风 险的 监控 和评估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 (7)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 和实际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程序 ,并 予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红 利指 数× 95%+ 银 行 活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 5%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证 红利指 数 ,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规定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 成份股 的资 产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因此 采 用中证 红利 指数 和银 行活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加权 的方法 构建 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证红 利指 数由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 该指 数精选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现金 股息 率高 、 分 红比 较稳 定、 具有 一定规 模及 流动 性 的 100 只股票 作为 样 本,以 反映 沪深 证券 市场 高股息 股票 的整 体走 势。 如果出 现指 数编 制及 发布 机构停 止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的编制 及发 布 , 或 标的 指数 由其他 指 数替代 ,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重 大变 更导 致原 有标 的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等情形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并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基金 ,风 险与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基 金、债 券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九)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所 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2)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不 得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等 内容 的约定 ; (3)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5)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5-59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达到规 定的 标准 。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达标。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除依法 行使股 东权利 之外,不参 与所投 资上市 公司的经 营管理 ;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60 十 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基 金财 产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等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5-61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5-62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季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等 的过 错造 成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5-63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 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5-64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 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5-65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在中国证 监会规 定允许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可以从 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 具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5-66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除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外 的基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可供 分配 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 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分配 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







































































5-67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3.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12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 分配利 润 的 20% ; 4.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投 资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 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人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6.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 日 (即 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 至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法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 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募集 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如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本 基金 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国家有 关的 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68 6.基金管理 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 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5-69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应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基金管理 人应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5-70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5-71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5-72 十 七、风险揭示 投资于 本基 金主 要面 临以 下风险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动。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5-73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下降 的风 险。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债券 本 息, 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指 数下 跌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的 指数 , 份 额净 值增 长率与 标的 指数 增长 率相 似。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票 下跌 可能 造成 指数下 跌, 相应 地,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也存 在下 跌风 险。 2.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由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原因 , 有可能 导致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与高 股息 股票 的整 体表 现存在 差 异,从 而存 在本 基金 的净 值表现 与 沪 深证 券市 场高 股息股 票的 整体 走势 存在 差异的 风险 。 3.跟 踪偏 离风 险 (1)由于标 的指数 调整成 份股或变更 编制方 法,使 本基金在相 应的组 合调整 中产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由于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发生配股、 增发等 行为导 致成份股在 标的指 数中的 权重发生 变化, 使本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3)成份股 派发现 金红利 、新股市值 配售收 益可能 导致基金收 益率超 过标的 指数收益 率,从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 (4)由于成 份股停 牌、摘 牌或流动性 差等原 因使本 基金无法及 时调整 投资组 合或承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5)由于基 金投资 过程中 的证券交易 成本, 以及基 金管理费和 托管费 的存在 ,使基 金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在本基 金指数 化投资 过程中,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能力,例 如跟踪 指数的 水平、技 术手段 、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 选择等 ,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 从 而影 响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跟 踪程 度。 (7)其他因 素产生 的偏离 。如因受到 最低买 入股数 的限制,基 金投资 组合中 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 指数中 该股票的权重可能 不完全 相同;由于本基金 不能投 资 “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 ,若标的 指数 样本股包含上 述证券 时, 可能 造成 跟踪 误 差;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本 较大 ;







































































5-74 因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 因 指数 发布 机 构指数 编制 错误 等 , 由 此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踪 误差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但 因法律 法规 要求 而变 更的 除外;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 定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5-75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或 调低 赎回 费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经监管 机构允 许,基 金管理人、 注册登 记 机构 、代销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5-76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 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5-77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行担 任或选 择、更 换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5-78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5-79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5-80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5-81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经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 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5-82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因 法律法 规要 求而 变更 的除 外;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 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调低 赎 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经监管机 构允许 ,基金 管理人、 注 册登记 机构、 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5-83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 下简 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84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同) ; ② 到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 在监督 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④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⑤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5-85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5-86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 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 ,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5-87 1)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 对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于 本章 第( 二) 条 所规 定的第(1) -(8) 项 召开 事由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关于本章第( 二) 条 所规定 的 第(9) 、(10) 项 召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执 行。 (2)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5-88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合 同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因 法律法 规要 求而 变更 的除 外;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相 关规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调低 赎 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经监管机 构允许 ,基金 管理人、 注 册登记 机构、 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2.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5-89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90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 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 8 份 , 除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各 持 2 份 外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两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基金合 同印 制成 册 , 供 投 资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所 查阅 , 基金 合同 同 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供投 资者 查阅 。 投 资 者也可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获 得基金 合同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5-91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2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 的事项进行核 查。







































































5-92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主要 投资 于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 股。 此外 , 为 更好 的实 现 投资目 标 , 本 基金 将适度 投资于 非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 新 股以 及法 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本 基金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成 份 股的资 产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2)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不 得违反 基金 合同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等内 容的 约定; (3)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 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达到规 定的 标准 。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达标。 3.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5-93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 单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本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托 管人就 相关 事项 签订 补充 协议 ,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 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6.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和







































































5-94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结 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 及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 就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5-95 偿基金 财 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资 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资金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







































































5-96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5-97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季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②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③ 交易所 上 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④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①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98 ③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5)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人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人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5-99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 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协商 解决 , 经 过协 商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 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5-100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完成 报表编 制,将有 关报表提 供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 整,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基金 管理人应 留足充分 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相 关报表及 报告。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复 核, 便于 基金 管理 人按时 公告 。 8.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周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本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 修 改与 中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5-101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一) 服务 内容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注册 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配备安 全 、 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地为 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户 、 基金 份 额的登 记 、 管理 、 托管 与 转托管 , 股东名 册的 管理 , 权 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 录。 2.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得基 金 收益将 按除 息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基 金份 额, 且不收 取任 何申 购费 用。 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 期 申购计 划可以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 在 各项 条 件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可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具 体实 施方 法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的公 告 为 准。 4.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四个 平台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项理财 服务 , 包括 满意 理 财热线 、 大 成绿色 通道 、基 金 E 点 通 和财富 俱乐 部。 “ 满意 理财 热线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专 业化 的人 工服务 和 7× 24 小 时自 助 语音查 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在 工作时 间选 择人 工查 询 、 咨询 、 信 息定 制、 投诉 建 议服务 , 也可 选 择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自 助语音 系统 查询 基金 净值 、账户 情况 、公 司介 绍等 服务。 “ 大成 绿色 通道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期邮 寄对 账单 服务 。 每 季度 结束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5-102 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 一 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邮寄该份额持 有 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 记录 该 份额持 有人 最近 一季 度内 所有申 购 、 赎 回、 非交 易 过户等 交易 发生 的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 格以及 当前 账户 的余 额等 。每年 度结 束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 理人将 向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 送账 户状 况对 账单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同时 提供 理财期 刊定 期 送阅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出 版《大 成理 财》 等专 业理 财刊物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订阅。 “ 基金 E 点通 ”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开通 了短 信服 务定 制平台 、 电子 对账 单及 电子 刊物订 阅 平台 、 网 站留 言互 动平 台 和网上 交易 平台 等 。 通 过 先进的 网络 通讯 技术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高 效安 全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及时 迅捷 的基 金信 息和理 财服 务。 “ 财富 俱乐 部 ” 是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的高 端客 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 将 为 优质客 户提 供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二) 联系 方式 1.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885558 、021-53599588- # 2.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十 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 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 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5-103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成 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大成 中 证红 利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大成 中 证红 利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规 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0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