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大成中证(090010)

大成中证: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〇 九年 十二 月 
 基 金合 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和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 换注册登 记机 构,获 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和 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利和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 .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因 法律法 规要 求而 变更 的除 外;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基 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调 低 赎 回费 率;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监 管机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登记 结算机 构、 代销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 召集 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票的 授权委 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 效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含 50% , 下同)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④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⑤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 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2)所 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 于本 章第 ( 二) 条 所规定 的第 (1)-(8)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关于 本章第 ( 二) 条所规 定的 第
(9)、( 10 )项 召开事 由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 行。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1 .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券 利息 ;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 入; 
(5)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 价值变 动。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2 .可 供分 配利 润 
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 分配 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3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收 益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人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3)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12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20%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5)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资 ,投 资人可 选择 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按 红 利 发 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人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 计算截 至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7)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4 .收 益分 配方 法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5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 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 收益分 配方案 公布 后,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具体 方案的规 定就 支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划 付。 
六、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允 许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从基金财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除 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6 .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1 .投 资目 标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程序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指数投 资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 力 争控制 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踪 偏离度
的绝对 值不 超 过 0.35% , 年化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主要 投资 于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
股。 此 外, 为更 好的 实现 投资目 标, 本基 金将 适度 投资于 非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 新股 以及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本 基金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成 份
股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 )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不 得 违反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等内 容的 约定; 
3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达到规 定的 标准 。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达标。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1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4 .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基 金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 外
公布。 季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3)基 金管理 人应公 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九、 基金合同解除和 中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因 法律法 规要 求而 变更 的除 外;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调 低 赎 回费 率;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监 管机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登记 结算机 构、 代销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 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一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