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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鹰(020001)

国泰金鹰: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九年十一月八日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 金字 [2002]12号文批准公开发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2年 5月 8日正式生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 者拟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 风 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分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风 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 作出 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 , 由 投资 者自 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作 了修订 并 已 于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刊 或 网站进 行 了 公 告 。 投资 者在 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书 》 及 《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除 特 别注 明 外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09年 11月 8日,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09年 3季度报告 ,有 关 财 务 数据 和 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 为 2009年 6月 30日。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 目


录 第 一 节


绪言 .................................................................3 第二 节


释义 .................................................................3 第 三节


基金管理人 ...........................................................6 第 四节


基金 托 管人 ..........................................................16 第 五节


相关服务 机构 ........................................................19 第 六节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27 第 七节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与 转托 管 ............................................34 第 八节


基金的投资 ..........................................................34 第 九节


基金的 业绩 ..........................................................42 第 十节


基金的 财产 ..........................................................43 第 十 一 节


基金资 产 估 值 ......................................................44 第 十 二 节


基金收益 与分 配 ....................................................48 第 十三节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49 第 十四节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51 第 十五节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52 第 十六节


风 险 揭 示 ..........................................................55 第 十七节


基金 终止 和 清算 ....................................................57 第 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58 第 十九节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71 第二 十节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77 第二 十 一 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 事项 ................................................81 第二 十 二 节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83 第二 十三节


备查 文 件 ........................................................83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2003年 10月 28日第 十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 议 通 过 并于 2004年 6月 1日 起施 行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2004年 6月 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 并于 2004年 7 月 1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和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2004年 6月 11日中国证监会发 布 并于 2004年 7 月 1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以 及 根据 以 上 法 律 法 规修订 后 的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基金 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 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义 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具 有以下 含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 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或本基金 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通 银 行”)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 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 对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 充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 发行公 告 或本发行公 告 : 指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 告 》 及 对本基金公 告 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 充 ; 托 管 协议 : 指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对本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 充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 议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 《运 作 办 法》 : 指 2004年 6月 29日中国证监会发 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 《信 息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 订 ; 《 证券 法》 : 指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第 十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员会第 十 八次 会 议 于 2005年 10月 27日 修订通 过 的 自 2006年 1月 1日 起施 行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 法》 及 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 的 法 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发 起 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可 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 注 册登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府部门 批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额度 批准的中国 境 外 基金管理 机构 、保 险 公司、证券 公司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理 机构 ; 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 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 基金 销售 业 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 等业 务 ; 注 册登记 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销售 机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通 银 行、招 商银 行和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 直 销 机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代销 机构 : 指 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务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机构 ; 基金 账 户 : 指 基金管理人 给 投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录 投资 者 持 有本基金的 所 有 权凭 证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合同 满足 生效 条 件 后 ,基金管理人 依法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自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金合同 生效 ; 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招募说明书公 告 之 日 起 到 基金 认购 截止 日的 时 间 段 , 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 ; 存 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 工 作日 : 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 T日 : 指 本基金 在 规 定时 间 受 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日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的 工 作日 ; 交易 时 间: 指 开 放 日基金 接 受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 具体 时 间 见 基金开 放 日 常 申购 、 赎回 公 告 ; 认购 : 指 本基金 在 发行募集 期 内投资 者申 请 购买 本基金 单位 的行 为 ; 申购 : 指 基金 存 续期间 投资 者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申 请 购买 本基金 单位 的行 为 ; 赎回 : 指 基金 存 续期间 持 有本基金 单位 的投资 者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接 受 投资 者申 请 卖 出本基金 单位 的行 为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照 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 金 份额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 一 登记 结 算 机构 办 理 登记 结 算 的其 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同 一 基金的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 施 的 所持 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变 更的 操 作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 巨 额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元 : 指 人 民 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及 其 他 媒 体; 网站 : 指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 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数 的 数 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计算 、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 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 式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免 并不 能 克 服 且 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生的, 使 本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 但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 律 法 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 证券 交易所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交易 。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 立 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 地址 :上 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 注 册 资本 : 1.1亿元 人 民 币 联系 人 : 杨 荣 华 联系电 话 :( 021) 38561735 股权 结 构 : 股 东名 称 股权 比例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70%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20%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09年 11月 8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2只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 12只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只子 基金,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 鹿 保本增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二 期 )、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 鼎 价值 精选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增值 混 合证券投资 基金 转 型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位 优势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 成 长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而 来 )。 另 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 成为 首 批 获 准开 展 特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 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 成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 囊 括 了 公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 等 管理 业 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6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国 建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 设银 行 总 行、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副处 长、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1992年 起 任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理,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 陈 良秋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1993年 7月 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厦 门市 分 行 工 作, 历 任 业 务 科副 经理、 办 公 室副 总 经理、 支 行 副 行长、行长。 2006年 10月 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任企 业 管理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兼 任 中投 科 信 科技 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 2007 年 11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刘晶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997年 4月 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任 投资 银 行 部 (中 间 业 务 部 ) 高级副 经理。 2005年 1月 起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1月 起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经 纪 业 总 部 副 总 经理 兼 市场部 总 经理,资本 市场部 总 经理。 2007年 7月 起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张 和 之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曾 任 水 利 电 力 部 机 关 财 务 处 主任 科 员, 能 源 部 机 关 财 务 处副处 长, 电 力 部 机 关事务 局 经 营财 务 处处 长 ,国 家 电 力 公司中 兴 实 业 发 展 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总 会 计 师 、 副董 事 长、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党 组 副 书 记 (正 局 级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正 局 级调研 员。 2004年 2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王耀南 , 董 事 , 大 专 ,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至 1997年 任 职 广州珠江 信 托 投资公 司证券 部 。 1997年 至 2001年 任 职 广州珠江 实 业 集 团 财 务 公司。 2001年 至 今 在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历 任 办 公 室 主任 、 工 会 主 席 、行 政 总 监、 董 事 、 党 总 支 书 记 。 2006年 4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历 任 法 规 处副处 长、 深圳 监管 专 员 办事 处 机构 处副处 长、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党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党 委 副 书 记 。 龚浩 成 , 独立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教 授 。长 期 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管理, 1979起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学 院 副 教 授 、 教 授 、 副 院 长,中国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副 行长、行长,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上 海 市 分 局 副 局 长、 局 长,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常务 理 事 ( 主 持 理 事 会 工 作), 上 海 证券 期 货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9 学 院院 长、 教 授 。 2001年 5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 曹尔阶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研究 员。长 期 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管理, 1979年 起 历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投资 研究 所 副 所 长、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投资 调 查 部主任 、中国投资 咨询 公司 总 经理、中国国 际 金 融 公司 高级 顾问 等 。 2001年 5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关 法 律 工 作,日本 西 南 大 学 讲 授 中国 法 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现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2001年 5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 (二)监 事 会 成 员 : 万 树斌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84 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会 计 部 副处 长、 计 财 部 副处 长、 处 长、资 债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起 任 中国 建 银 投 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财 会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任 建 投中 信 资 产 管理公司监 事 长。 2007年 11月 起 任 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会 主 席 。 李芝樑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中 建 一 局 集 团 第 五 建 筑 工程 公司 宣传部 干 事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债 券基金 部 副 经理、经理,投资 银 行 部主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发 展研究 中 心 主任 兼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常务 副 主任 。 2004年 2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 黄晓坤 ,监 事 , 博士研究 生,经 济师 。 7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起 在 广州 五 星 化 工 厂 任 工程 师 。 2000年 4月 起 在 广 东 省 电 信 公司 研究 员。 2001年 6月 起 任 南 方 证券 高级 经 理。 2004年 5月 起 任银 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 经理。 2005年 10月 起 任 万 联 证券 研究 发 展 中 心总 经理, 万 联 证券 副 总 裁 。 2007年 11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 王 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公司会 计 、 清算 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基金 登记 核 算 工 作, 现 任 运营 管理 部 副 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 三 ) 高级 管理人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理,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巴 立 康 , 副 总 经理, 男 , 硕士研究 生, 16 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华 夏 证券有限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 海 分 公司 财 务 部 经理,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运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2007年 12月 加 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0 初伟斌 , 副 总 经理, 男 , 硕士 , 14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 部 副处 长, 景顺 长 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 律 监 察稽 核 总 监、 副 总 经理。 2008年 6月 加 盟 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李峰 ,督 察 长, 女 , 硕士研究 生, 13年 银 行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荷兰 商 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中国 区 监 察 主 管,国 联 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 核 专 员, 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 长, 美 国 雷曼兄弟亚洲 投资有限公司 上 海 代 表 处 中国 区 合 规 总 监。 2009年 2月 加 盟 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 长。 ( 四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 现 任 基金经理 张 玮 , 男 , 硕士研究 生, 8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0年 至 2004年 就 职 于 申 银 万 国证 券 研究 所 , 任 行 业 研究 员。 2004年 至 2007年 就 职 于 银 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高级研究 员、基金经理。 2007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 理, 2008 年 5月 起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 4月 至 2009年 10月 兼 任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09年 10月 起 兼 任 国泰中 小盘 成 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 历 任 基金经理 情 况 2002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由 张 以 杰 、 黄刚 、 徐 学 标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03 年 2月 至 2004年 3月, 由 吕俊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04年 4月 至 2007年 4月, 由 冯 天戈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07年 3月 至 2008年 4月, 由 何 江旭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会,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发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 市场体 系 等负责 人员中 产 生。 公司 总 经理 可 以 推 荐 上述 人员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关 人员 担任 成 员,督 察 长和 运营 体 系 负责 人 列 席 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 议 。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要 职责 是 根据 有 关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审议 并 决策 公司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的公司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则 ,以 及 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 出的 重 大 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组 成 如 下 : 余 荣 权 先 生 : 拟 任 副 总 经理 归 江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初伟斌先 生 : 副 总 经理 梁 之 平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1 何 江旭 先 生 :权 益 类 资 产 投资 副 总 监 兼 基金管理 部 总 监 刘 夫先 生 :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投资 副 总 监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副 总 监 黄焱先 生 : 基金管理 部 副 总 监 ( 六 ) 上述 成 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一 ) 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二)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三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四 )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 五 )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 六 )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七 )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八 )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九 )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十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 十 一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 ( 十 二)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一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行 为 的发生 ; (二)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内 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发生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产 或 者他 人 财产 混 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2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 ( 三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 权 益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5、 拒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8、 除 按 本公司 制 度进 行基金 运 作投资 外 , 直接 或 间接 进 行其 他 股 票 投资 ; 9、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 务规 则 , 利用 对 敲倒 、对 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 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 序 ; 11、 贬损 同行,以 提 高 自 己 ; 12、 在 公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13、以不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4、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 象 ; 15、其 他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行 为 。 ( 四 )基金管理人 关 于 禁 止 性行 为 的 承 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3 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 依照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不 能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4、不以 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组 织 (1) 风 险 管理委员会 : 风 险 管理委员会 为 公司 非常 设 议事 机构 , 由 公司 副 总 经理、督 察 长 及相关 人员 组 成 ,其 主 要 职责 是 负责 基金投资 过 程 中的风 险 评 估 与 防 范 , 制 定 控 制 基金投 资风 险 的 措 施 ,并 在 市场 发生 重 大 变化时 , 依据 风 险 控 制 的 要 求 ,对投资 组 合作出有效 调 整, 保证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 (2)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制 度 是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 有的 制 度 。督 察 长 由 公司 总 经理 提 名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解 聘 。督 察 长 可列 席 公司 任何 会 议 ,对基金 运 作、内 部 管理、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纪 守法 情 况 进 行 稽 核, 独立 出 具 稽 核 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董 事 长。 (3) 稽 核监 察 部: 稽 核 部门 依据 国 家 的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公司的内 控 制 度 , 在 所 赋予 的 权 限内,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对 稽 核对 象 进 行 客 观 公正的 检 查 和 评 价。 稽 核 部 负责 检 查 、 评 价公司有 关 部门 执 行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和 执 行公司 各 项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 负责 评 价 公司内 控 制 度 的 健 全 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 负责 评 价投资 决策 程 序 及 执 行 情 况 ; 调 查 公司内 部 的经 济 违 法 案 件 等 。 2、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内 部 监 察 及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的 建 立 情 况 建 立 健 全 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基金管理公司的基 础 性 工 作,也 是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重 要 措 施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建 立 的内 控 机 制 包括: (1)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原则 及 内容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4 1)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遵循 的 原则 全面 性 原则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必须覆盖 公司的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独立 性 原则 :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保 持 与业 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位 原则 : 公司的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应与 公司 业 务 发 展 放 在 同 等 地位 上; 定 性和 定量 相 结 合 原则 : 建 立 完 备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控 制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性。 2)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内容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的内容 由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 度 构成 ,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 度 、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等 。 为 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立 性, 应 建 立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同 时 实行 空 间 隔离 制 度 , 建 立 中 间 墙 , 充分 保证 信 息 的 隔离 和保 密 。 各 部门 应 本 着 合理、 高 效、 尽 可 能 减 小 错 误 发生的 可 能 性的 原则 , 制 定 本 部门 的作 业 流 程 。 基金投资 运 作实行 各 基金的基金经理 独立决策 下的的集中 交易 制 度 , 建 立 交易 管理 部 , 所 有基金投资 必须 在 交易 管理 部 完 成 。 制 定 规 范 的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系 统 , 建 立 完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种 业 务 资 料 的 档 案 。 实行 独立 的 稽 核 检 查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公司 各 业 务 部门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 证 稽 核的 独立 性和 客 观 性。 (2) 内 部 稽 核 制 度 1) 稽 核监 察 部 的 职责 : 稽 核监 察 部门 依据 国 家 的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公司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在 所 赋予 的 权 限内, 按 照 所规 定 的 程 序 和 适 当 的 方 法 ,对 稽 核监 察 对 象 进 行公正 客 观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稽 核监 察 部 负责 调 查 、 评 价公司有 关 部门 执 行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和 执 行公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 进 行日 常 风 险 控 制 监 控 工 作 ; 负责 调 查 评 价公司内 控 制 度 健 全 性、合理性 和有效性 ; 评 价 各 项 内 控 制 度 执 行的有效性,对内 控 制 度 的 缺失 提 出 补 充 建 议 ; 负责 调 查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5 评 价投资 决策与 执 行 情 况 ; 评 价基金资 产 情 况 ; 调 查 公司内 部 的经 济 违 法 案 件 等 。 针 对公司管理 多 个 基金, 稽 核监 察 部 负责 实 时 监 控 公司管理的 所 有基金 持 有 某 一 家上市 公司的 总 持 仓 量 ; 通 过 系 统 设 置 ,实 现 对基金 间 反 向 交易 的 自 动 禁 止 , 杜绝 内 幕 交易 的发生 ; 检 查交易 管理 部是 否 按 照 “ 时 间 优 先 ,价 格 优 先 ” 原则 进 行 交易 。 2) 稽 核监 察 部 的 权 限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向 有 关 部门 获 取 文 件 和 材 料 , 查 阅 合同、 协议及相关 附 件 , 检 查 会 计 凭 证、 账册 、 报 表 及相关 的 交易 记录 资 料 ,核 查 实 物 资 产 ; 有 权 穿越 公司 为 控 制 风 险 和实 施 保 密 制 度 而 设 立 的有 形隔离 和 无 形隔离 , 亦 指通 称的 防 火 墙 或中 间 墙 ; 有 权 要 求各 业 务 部门 提 供 有 关 经 营 管理 计 划 、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 提 供 报 表、 制 度 、 规 定 、 办 法等 文 件 资 料 。经 总 经理 同 意 ,有 权 参 加 公司 业 务 会 议 ; 监 察 公司员 工 遵 守 执 业 行 为 准 则 ,保 密 制 度 的 情 况 ,有 权 要 求 相关 人员 提 供 相关 资 料 和 口头 或书 面 说明 ; 稽 核监 察 部 对 被 审 部门 或 个 人正 在 进 行的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有 权 提 请 被 查 对 象 注 意 , 在 报 公司 领 导 同 意后 有 权 予 以 制 止 。 公司督 察 长 可列 席 公司的 任何 会 议 ,对基金 运 作、内 部 管理、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法 情 况 进 行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定 期 应独立 出 具 稽 核 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和 董 事 长 ; 如 发 现 公司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和 董 事 长 报告 。 (3) 财 务 管理 制 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 财 务 制 度 主 要 是 通 过 严 格 执 行国 家 有 关 政 策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做 好 公 司 业 务 活 动 和其 他 活 动 的核 算 工 作,并 如 实 反 映 基金的 运 作 情 况 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开 支 情 况 。 通 过 严 格 财 务 管理, 配 合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工 作。公司 财 务 管理 与 基金会 计 核 算 严 格 区 分 。 (4) 人 事 管理 制 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人 事 制 度 是 通 过 建 立 人 才 的 培训 、 激励 和行 为 约束 机 制 ,不断 培训 和 吸 引 优 秀 的人 才 , 使 公司的 业 务 和管理 活 动 不断 优 化 。 具体 制 度 包括: 制 定 人 才培训 和发 展 计 划 , 制 定 员 工 守则 和 岗 位操 作 守则 , 定 期 考 核 评 比 、 奖 优 罚劣 ,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保 护 员 工 的合 法 权 益。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6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 一 )基金 托 管人 概 况 公司 法定 中文 名 称 :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简称 : 交通 银 行) 公司 法定 英 文 名 称 :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 代 表人 : 胡怀邦


住 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邮 政编 码 : 200120 注 册 时 间: 1987年 3月 30日 注 册 资本 : 489.94亿元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号 联系 人 : 张 咏 东 电 话 : 021-68888917 交通 银 行 始 建 于 1908年, 是 中国 历 史 最 悠久 的 银 行 之 一 ,也 是 近 代 中国发 钞 行 之 一 。 交通 银 行 先 后 于 2005年 6月和 2007年 5月 在 香港 联 交所 、 上 交所 挂 牌 上市 , 是 中国 2010 年 上 海世 博 会 唯 一 的 商 业 银 行 全 球 合作 伙 伴 。 根据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志 2009年 7月发 布 的 全 球 1000家银 行 排 名 , 交通 银 行 总 资 产 排 名位 列 第 56位 , 一 级 资本 排 名位 列 第 49位 。 截 止 2009年 6月 末 , 交通 银 行 总 资 产 超 过 人 民 币 3万 亿元 , 2009年 上 半 年实 现净利 润 人 民 币 155.79亿元 。 交通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现 有员 工 具 有 多 年基金、证券和 银 行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以 及 经 济师 、会 计 师 、 工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级专 业 技 术 职 称,员 工 的 学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分 布 合理, 职业 技 能 优良 , 职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勉 、 积极 进 取 、开 拓 创 新、 奋 发 向 上 的资 产 托 管 从 业 人员 队伍 。 (二) 主 要 人员 情 况 李 军 先 生, 交通 银 行行长, 华 中理 工 大 学 经 济学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 曾 任 交通 银 行 武汉 分 行 副 总 经理、行长, 交通 银 行 总 稽 核、 董 事 、 常务 董 事 、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长 ; 2006年 9 月 起 担任 交通 银 行 副董 事 长、行长。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7 王 滨 先 生, 交通 银 行 副 行长, 主 管 交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业 务 , 南 开 大 学 经 济学博士 , 高级 经 济师 。 曾 任 交通 银 行 北京 分 行 副 行长、 交通 银 行 天 津 分 行行长、 交通 银 行 北京 分 行行长。 2006年 1月 至 今 任 交通 银 行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兼北京 分 行 党 委书 记 。 谷娜莎 女 士 , 交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理。 大 学学历 ,经 济师 。 曾 任 交通 银 行 研究 开发 部主任 科 员、 交通 银 行 信 托 部 代 理 业 务 处副处 长、 交通 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规 划 处副处 长、 交通 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内 控 巡 查 处处 长 ; 2001年 1月 任 交通 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总 经理 助 理, 2002年 5月 起 任 交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理, 2007年 12月 起 任 交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理。 ( 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止 2009年 6月 末 , 交通 银 行 共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44只 , 包括 博 时现 金收益 货 币 、 博 时 新 兴 成 长 股 票 、长 城 久 富 股 票 (LOF)、 富 国 汉 兴封闭 、 富 国 天 益价值 股 票 、国泰金鹰增长 股 票 、 海 富 通 精选混 合、 华 安安顺 封闭 、 华 安 宝 利 配 置 混 合、 华 安 策 略 优选 股 票 、 华 安 创 新 股 票 、 华 夏蓝筹混 合 (LOF)、 华 夏 债 券、 汇 丰晋 信 2016周 期 混 合、 汇 丰晋 信 龙 腾 股 票 、 汇 丰 晋 信 动 态 策 略 混 合、 汇 丰晋 信 平 稳 增 利 债 券、 汇 丰晋 信 大 盘 股 票 、 建 信 优势 动 力 封闭 、金鹰 红 利 价值 混 合、金鹰中 小盘精选混 合、 大 摩 货 币 、 农 银 恒久 增 利 债 券、 农 银 行 业成 长 股 票 、 农 银 平 衡 双 利 混 合、 鹏 华 普惠 封闭 、 鹏 华 普 天 收益 混 合、 鹏 华 普 天 债 券、 鹏 华 中国 50混 合、 融 通 行 业 景 气 混 合、泰 达 荷 银 成 长 股 票 、泰 达 荷 银 风 险预 算 混 合、泰 达 荷 银 稳 定 股 票 、泰 达 荷 银 周 期股 票 、 天 治 创 新 先 锋 股 票 、 天 治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LOF)、 万 家 公 用 事 业 行 业 股 票 (LOF)、 易方 达 科 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易方 达 科 瑞 封闭 、 易方 达 上 证 50指 数 、 易方 达 科 讯 股 票 、 银 河 银 富 货 币 、 银 华 货 币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混 合。 此 外 , 还 托 管 了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保 险 资 产 、 企 业 年金、 QFII、 QDII、 信 托计 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 计 划 、 ABS、 产业 基金、 专 户 理 财等 12类 产品 , 托 管资 产 规 模 超 过 五 千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一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规 章 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理,保证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规 章 的 贯彻 执 行, 通 过 对 各种 风 险 的 梳 理、 评 估 、监 控 ,有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监 控 和管理,确保 业 务 稳健 运 行,保 护 基金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二)内 部 控 制 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 通 过 各 个 处室 自 我 监 控 和 专 门 内 控 处室 的风 险 监 控 的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8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部门 和 各 级 人员,并 渗透 到 决策 、 执 行、监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建 立全面 的风 险 管理监督 机 制 。 2、 独立 性 原则 : 交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独立负责受 托 基金资 产 的保管,保证基金资 产与 交通 银 行的 自 有资 产 相 互 独立 ,对不同的 受 托 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 3、 制 衡 性 原则 : 贯彻 适 当授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保 各 处室 和 各 岗 位 权 责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有效的 相 互 制 衡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的 盲点 。 4、有效性 原则 : 在 岗 位 、 处室 和内 控 处室 三 级 内 控 管理 模 式的基 础 上 , 形 成 科学 合理 的内 部 控 制 决策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监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效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 理的内 控 程 序 ,保 障 内 控 管理的有效 执 行。 5、效益性 原则 : 内 部 控 制 与 基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 节 的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量 降 低 经 营运 作 成 本,以合理的 控 制 成 本实 现最 佳 的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 三 )内 部 控 制制 度及 措 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商 业 银 行 法》等法 律 法 规 ,基金 托 管人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密 、 高 效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管理 规 章 制 度 ,确保基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包括 《 交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理 暂 行 办 法》 、《 交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 交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发管理 办 法》 、《 交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披露 制 度 》、 《 交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交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员 守则》 、《 交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资 料 管理 制 度 》、《 交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监 察 守则》等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 金 业 务 的发 展 不断 加 以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理, 技 术 系 统 完整 独立 , 业 务 管理 制 度 化 ,核 心 作 业 区 实行 封闭 管理,有 关 信 息披露 由 专 人 负责 。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基金 托 管 业 务 各环 节 风 险 的 事前揭 示 、 事 中 控 制 和 事 后 稽 核的 动 态 管理 过 程 来 实 施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为 了 保 障 内 控 管理的有效 执 行,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进 行内 部 控 制 评 审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和有 关 证券 法 规 的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 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的 到 账 与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金收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9 等 有 关 证券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予 以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及 时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须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 纠 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内 交通 银 行 及 其 负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级 管理人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受 到 中国人 民 银 行、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 监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负责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理人员 在 基金管理公司 无 兼 职 的 情 况 。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一 ) 直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上 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 话 : 021-38561727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上 海 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靖 研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 话 : 010-66553055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魏 文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录 网 上 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电 话 : 021-38561735 联系 人 : 杨 荣 华 (二) 代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银 城 中 路 188号 1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 胡怀邦 客 服 电 话 : 95559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0 联系 人 : 曹 榕 电 话 : 021-58781234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 肖钢 联系 人 : 客 户服务 中 心 2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客 服 电 话 : 95533 3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 项 俊 波 客 户服务 电 话 : 95599 联系 人 : 蒋 浩 传 真 : 010-85109219 4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 话 : 95588 5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秦 晓 联系 人 : 马 强 电 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 市 中 山东 一 路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吉 晓 辉 电 话 : 021-61618888 联系 人 : 汤嘉 惠 、 虞 谷 云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28 7 上 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8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77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1 网 址 : www.hxb.com.cn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 孔丹 联系 人 : 李 博 电 话 : 010-65557060 传 真 : 010-65550827 9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58 网 址 : bank.ecitic.com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 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10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7号 法定 代 表人 : 阎冰竹 联系 人 : 王 曦 电 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 010-66226073 客 服 电 话 : 010-96169 11 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 秀 仑 联系 人 : 吴 海 平 电 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12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1-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0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杨 小 阳 联系 人 : 刘 权 电 话 : 0755-82026521 客 服 电 话 : 400-600-8008 13 中国 建 银 投资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cjis.cn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法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联系 人 : 芮敏祺 电 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 册 地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齐 市 建 设 路 2号 宏 源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汤 世 生 联系 人 : 李 茂 俊 电 话 : 010-62294608 传 真 : 010-62296854 15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2 注 册 地址 : 广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 舫 金 联系 人 : 王 明 勇 电 话 : 020-37865017 传 真 : 020-37865030 16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张 佑 君 联系 人 : 魏 明 电 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7 中 信 建 投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系 人 : 李 笑鸣


电 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8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 胡 长生 联系 人 : 李 洋 电 话 : 010-66568047 传 真 : 010-66568536 19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 册 地址 :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庭 院 商 务 楼 A座 法定 代 表人 : 刘 军 联系 人 : 俞 回 亮 电 话 : 0571-85776115 客 服 电 话 : 0571-96598 20 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系 人 : 邓寒冰 电 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21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定 代 表人 : 王 益 民 联系 人 : 吴 宇 电 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22 东 方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23 东 吴 证券有限 责 任 注 册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3 法定 代 表人 : 吴 永敏 联系 人 : 方 晓 丹 电 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客 服 电 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 册 地址 : 广州 市 天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 公 地址 : 广 东 广州 天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36、 41和 42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联系 人 : 黄 岚 电 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4 广 发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 册 地址 : 江 西省 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办 公 地址 : 江 西省 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信 达 大 厦 10-13楼 法定 代 表人 : 管 荣 升 联系 人 : 徐美 云 电 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5 国 盛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朝阳 门 外大 街 16号中国人 寿 大 厦 1901室 法定 代 表人 : 岳献春 联系 人 : 赵 明 电 话 : 010-85252656 传 真 : 010-85252655 26 民 生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定 代 表人 : 蒋 元 真 联系 人 : 王 伟 力 电 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62470244 27 上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徐浩 明 联系 人 : 刘 晨 电 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 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8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 册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区 香港 东路 316号 办 公 地址 : 青岛 市 东海 西 路 2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史 洁 民 联系 人 : 丁韶燕 29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电 话 : 0532-85022026 传 真 : 0532-85022026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4 客 服 电 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 大 厦 A层 法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联系 人 :陈 忠 电 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30 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ecitic.com 注 册 地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东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东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联系 人 : 张小 波 电 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31 华 泰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97 注 册 地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联系 人 : 李 良 电 话 : 021-63219781 传 真 : 021-51062920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999、 027-85808318 32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 册 地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法定 代 表人 : 张 雅 锋 联系 人 : 武 斌 电 话 : 0755-83707413 传 真 : 0755-83700205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 西 ) 33 国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hzq.com.cn 注 册 地址 : 天 津 市 经 济技 术 开发 区 第 一 大 街 29号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宾 水道 3号 法定 代 表人 : 张 志军 联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4 渤 海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ewww.com.cn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5层 法定 代 表人 : 马 昭 明 联系 人 : 盛 宗凌 电 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 0755-82492962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555或 95513 35 华 泰 联 合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lhzq.com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5 注 册 地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15号 广 汇 国 际 贸 易大 厦 办 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外 环路 10号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联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电 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 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6 中 原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 人 : 齐 晓 燕 电 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302 37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联系 人 : 黄 健 电 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8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11\95565 注 册 地址 : 山东 省 济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办 公 地址 : 山东 省 济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玮 联系 人 : 傅 咏 梅 电 话 : 0531-81283728 传 真 : 0531-81283735 39 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系 人 : 张 勤 联系电 话 : 021-68801217 传 真 : 021-68801119 客 服 电 话 : 400-800-1001 40 安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essences.com.cn 注 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定 代 表人 : 游锦 辉 联系 人 : 罗 绍 辉 电 话 : 0769-22119351 传 真 : 0769-22119423 41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769-961130 网 址 : www.dgzq.com.cn 42 恒 泰证券 股 份 有限 注 册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6 法定 代 表人 : 刘 汝 军 联系 人 : 常 向东 电 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客 服 电 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注 册 地址 : 厦 门市 莲 前 西 路 二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 人 : 叶 朝辉 电 话 : 0592-5161816 传 真 : 0592-5161102 43 厦 门 证券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路 166号 未来 资 产 大 厦 23 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 人 : 刘 闻川 电 话 : 021-50122222 传 真 : 021-50122200 44 华 宝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1-3892990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法定 代 表人 : 赵 文 安 联系 人 : 王 睿 电 话 : 0755-26982993 传 真 : 0755-83007167 45 英 大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755-26982993 网 址 : www.ydsc.com.cn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 外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剑阁 联系 人 : 邓 力 伟 电 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6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 地址 :上 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传 真 : 021-38561800 联系 人 : 杨 荣 华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客 户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 律师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东 三 环 中 路 39号 建 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 人 : 王 玲 联系 人 : 王建 平 、 王 恩 顺 电 话 : 010-58785588 传 真 : 010-58785599 1 北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所 经 办 律 师 : 王建 平 、 王 恩 顺 四、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 办 注册 会计 师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路 1233 号 汇 亚 大 厦 1604-1608室 办 公 地址 :上 海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系 人 :陈 宇 电 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经 办注 册 会 计 师 : 薛竞 、 陈 宇 第六节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 、 赎回与转换办 理的 场 所 ( 一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机构 ; (二)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 具 有开 放 式基金 销售 资 格 的 代销 机构 。 ( 三 )国泰 电 子 交易 平 台 ( www.gtfund.com) 本基金管理人 目 前 的 直 销 机构分 别 设 在 上 海 和 北京 两 地 ; 委 托 的 代销 机构为 交通 银 行、 招 商银 行、 上 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国泰 君安 证券、 银 河 证券、 东 方 证券 等 。 本基金管理人 将 适 时 增 加 或 调 整 直 销 机构 和 代销 机构 ,并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二、 申购 、 赎回与转换办 理的 时间 ( 一 )开 放 日 本基金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8 国泰 电 子 交易 平 台 可 以 7× 24小 时 接 受 个 人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 请 ,但 交易 日下 午 15:00以 后 接 受 的 交易 申 请 均顺 延 至 下 一 个 交易 日 处 理。 本基金 设 立 以 后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并公 告 。 (二)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开 始 日 及 业 务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 自成立 日 后 不 超 过 30个 工 作日的 时 间 起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等 日 常交易 业 务 , 基金管理人开 始 办 理 各 基金 间 的 转换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在 基金 转换 开 始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 管理人 最 迟 于 转换 开 始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本基金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开 放 日 办 理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由 基金管理 人 与 代销 机构 约 定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它 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并公 告 。 三、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原则 ( 一 )“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单位 资 产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二)“金 额 申购 、 份额赎回 和 份额转 出”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 请 、 赎回 和 转换 以 份 额 申 请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基金 必须 处 于 可 赎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 处 于 可 申购状 态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赎回 或 转 出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 出的 原则 , 即 对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 管的基金 份额进 行 处 理, 申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或 转 出, 申购 确 认 日 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 赎回 或 转 出,以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回费 率 ; ( 四 ) 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的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 五 )基金 转换 只 能在 同 一 销售 机构 办 理, 且 该 销售 机构 须 同 时 代 理 拟 转 出基金 及 拟 转 入 基金的 销售 。 ( 六 ) 目 前 ,基金管理人 旗 下的开 放 式基金 均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故 投资 者 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将 被 自 动 记 入 前 端 收 费 模 式下, 且 持 有人对 转 入 基金的 持 有 期 限 自 转 入 之 日 起计算 。 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 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述 原则 。 在变 更 上述 原则时 ,基 金管理人 最 迟 须 于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9 媒 体上 公 告 。 四、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程序 ( 一 )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 请 的 提 出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申 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金,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 投资人 提 交赎回 与 转换 申 请 时 ,其 在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单位余 额 。 (二)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 请 的确 认 T日 规 定时 间 受 理的 申 请 ,正 常 情 况 下投资 者 可 在 T+ 2日 到 其 办 理 业 务 的 销售 机构 查 询 确 认 情 况 。 ( 三 )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交 款 方 式,投资 者申购申 请 被 销售 机构受 理 后 , 销售 机构负责 将 投资 者申 购 款 项 全 额 扣减 。 投资 者 赎回 申 请 成 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指 示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有 关规 定 将 赎回 款 项 自 T日 起 7个 工 作日内 划 往 赎回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 基金合同 》 及 本招募说明书有 关规 定 处 理。 五、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数 额限制 ( 一 )投资 者 ( 包括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上 交易及代销 机构 每 次 最低申 购 金 额 为 1000元 ( 含 申购 费 ); 投资 者 ( 包括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 在 直 销 机构 每 次 最低 金 额 申购 金 额 为 5000元 ( 含 申购 费 )。 (二)基金 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构 赎回 时 , 若 在 销售 机构 ( 网 点 )保 留 的基金 单位余 额 不 低 于 1000份 , 则 每 次赎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份 基金 单位 ; 若 余 额 低 于 1000份 , 则 赎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回 。 ( 三 ) 转换份额 的限 制 基金 转换 的 最低申 请份额 为 1000份 基金 单位 。 如 投资 者在 单 个 销售网 点 持 有 单 只 基金 的 份额 不 足 1000份 时 , 需 一 次 性 全 额转 出。 单 笔 转 入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金 最低申购 限 额 限 制 。 ( 四 )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 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对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如 出 现 调 整, 最 迟 在 调 整生效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0 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六、本基金的 申购费 、 赎回费与转换费 ( 一 )本基金 根据申购 金 额 的 大 小 , 申购 费 用等 于 净申购 金 额 乘 以 所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 若 投资 者在一 天 之 内有 多 笔 申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计算 。 费 率 如 下 : 申购 金 额 ( 含 申购 费 )


申购 费 率 50万 元 以下








1.5% 50万 元 ( 含 ) -500万 元


1.0% 500万 元 (含 )-1000万 元


0.6% 1000万 元 ( 含 )以 上





1000元 ( 单 笔 ) (二) 赎回 部 分 基金 份额持 有 期 未 满 一 年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持 有 期 超 过一 年( 包 括 一 年) 少 于 两 年的, 赎回费 率 为 0.2%; 持 有 期 超 过 两 年( 包括 两 年)的, 赎回费 率 为 0。 “ 持 有 期 ” 指 自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确 认 日 至 赎回 申 请 日的 期间 。 ( 三 ) 转换费 1、基金 转换费 用由 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 和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补 差 两 部 分构成 , 具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转换 时 两 只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赎回费 率 而 定 。基金管理人 将 另 行公 告 各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费 率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持 有人 承 担 。 (1)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按 转 出基金正 常赎回 时 的 赎回费 率 收 取 费 用 。其中 25%归 转 出基 金基金 财产 ,其 余 作 为 注 册登记 费 和 相关 的 手 续 费 。 (2) 转 入 基金 申购 补 差 费 :按 照 转 入 基金 与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差 额 收 取补 差 费 。 转 出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金和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额 ; 转 出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为 零 。 2、 计算 基金 转换费 用 所 涉 及 的 赎回费 率 和 申购 费 率 均 按 正 常费 率 执 行。 注 : 转 入 份额 的 计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四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范围 内 调 整 申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 费 率 如 发生 变 更,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将 于新的 费 率 开 始 实 施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从 2004年 7月 1日 起 , 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本基金 赎回费 的 75%作 为 手 续 费 扣 除 , 余 额 25%归 入 基金资 产 。 ( 五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1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 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等 ) 等 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定 期 或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 七、 申购 、 赎回数 额的 计算 方 式 ( 一 )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 和 净申购 金 额 。其中,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 1+ 申购 费 率 ) ( 注 : 对于 一定 金 额 以 上 的 申购 适 用 绝 对 数 额 的 申购 费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二)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 总 额 扣减 赎回费 用 。其中, 赎回 总 额 = 赎回份 数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用 ( 三 )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 1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八、 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 式 ( 一 ) 巨 额赎回 的 认定 单 个 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份额 ( 指 基金 赎回份额 与 转 出 份额 之 和 减去 基金 申购 份额 与 转 入 份额 之 和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 为 巨 额赎回 。 (二)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决定 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1、 接 受全 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赎 回 程 序 执 行。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2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进 行的资 产变现 可 能 使 基金 份额 净 值发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净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前 提 下,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份额 ; 未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外 , 延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赎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下 一 个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赎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3、 当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部 分 延 期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3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并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4、本基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 工 作日,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5、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转 出 与 基金 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 分 转 出,并 且 对于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赎回 , 将 采 取 相 同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 部 分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未 确 认 的 转 出 申 请 将 不 予 以 顺 延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 、 暂停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 ( 一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不 可 抗 力 ; 2、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 认为 市场 缺 乏 合 适 的投资 机 会, 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 对 已 有的基金 持 有人 利 益 产 生 损 害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 持 有人 利 益的其 他申购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代 理人或基金 注 册 与过 户 登记 人的 技 术 保 障 或 人员 支 持 等 不 充分 ; 6、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 形 。 (二)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 与 转换 申 请 : 1、不 可 抗 力 ; 2、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3、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 形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3 在 暂停 赎回 与 转换 的 情 况 取 消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回 与 转换 业 务 的 办 理。 ( 三 )发生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 有正 当 理 由认为 需 要 暂停 接 受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 请 的, 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 请 。 ( 四 )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 五 ) 暂停 期间 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一 天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并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时 , 基金管理人 将 提 前 1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刊 登 暂停 公 告 一 次 ;当 连 续 暂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刊 登 暂停 公 告 的 频率 进 行 调 整。 暂停结 束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十、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本基金 可 为 基金投资 者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服务 。 通 过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投资 者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购 本基金基金 份额 。 该 定 期 申购 计 划 不 受最低申购 份额 限 制 , 具体 实 施方 法 以基金管理人公 布 的 业 务规 则为 准。 十一、基金的 冻结 注 册登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法 要 求 的基金 账 户 或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 账 户 或基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4 第七节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与转 托管 一 、基金 注 册 与过 户 登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司 法 强 制执 行 等 情 况 下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 请 。 继 承 是 指 基金 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单位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只 受 理基金 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基金 单位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 形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机构 及 其 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据 生效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单位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注 册 与过 户 登记 人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办 理。 二、基金 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回 等业 务 的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时 , 销售 机构 ( 网 点 ) 之间 不 能 通 买 通 卖 的, 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单位 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 前 实行 份额托 管的 交易 制 度 。投资 者 可 将 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从 一 个 交易 账 户转 入 另 一 个 交易 账 户进 行 交易 。 进 行 份额转托 管 时 ,投资 者 可 以 将 其 某 个 交易 账 户 下的基金 份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托 管。 办 理 转托 管 业 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需 在 转 出 方办 理基金 份额转 出 手 续 , 在 转 入 方办 理基金 份额 转 入手 续 。对于有效的 转托 管 申 请 , 转 出的基金 份额 将 在 投资 者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入手 续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 交易 账 户 。 具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 及代销 机构 的 相关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规 则 。 第八节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在 保证基金资 产 安 全 前 提 下, 主 要通 过 投资增长 型 上市 公司 , 实 现 基金资 产 的中长 期 增 值,确保基金资 产 必 要 的 流 动 性,并 将 投资风 险 控 制 在 较 低 的 水 平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限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公开发行 上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其中投资 重 点 是 利 润 或收 入 具 有 良 好 增长 潜 力 的增长 型 上市 公司, 这 部 分 投资 比例 将 不 低 于本基金 股 票 资 产 的 80%。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5 三、 投资 理 念 价 格 终 将 反 映 价值。 四、 投资 方 向 ( 一 ) 分 享 我 国经 济 增长的 成 果 。中国经 济 连 续 多 年 高 速 增长的 势 头 仍 有 望 保 持 下 去 , 上市 公司中有 许 多 是 我 国 未来 经 济 增长的 代 表, 将带动 经 济 的 高 速 增长,投资于 这些 增长 型 上市 公司的 股 票 , 可 以 分 享 中国经 济高 速 增长的 成 果 。 (二)投资于 未来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支 柱 行 业 或 相 对于国 民 经 济 增长 较 快 的新 兴 行 业 。 ( 三 ) 重 点 投资于 预 期 利 润 或收 入 具 有 良 好 增长 潜 力 的 上市 公司。 在 研究 公司基本 面 的 基 础 上 ,判断 企 业 的内 在 价值, 选 择 增长 型 上市 公司。国 债 收益的中长 期 走 势 是 由 宏 观 经 济 的基本 面决定 的, 股 票 价 格 的中长 期 走 势 是 由 上市 公司的基本 面决定 的, 只 有 立 足 于 宏 观 经 济 和 上市 公司的基本 面 , 才 能 准确 把 握 债 券和 股 票 的中长 期 走 势 。 五、 投资策略 ( 一 )投资 依据 1、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本基金的投资 将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 宏 观 经 济 和 上市 公司的基本 面 。本基金 将 在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上市 公司的基本 面 进 行 深 入 研究 的基 础 上 进 行投资 决策 。 3、投资对 象 的 预 期 收益和 预 期 风 险 的 匹 配关 系 。本基金 将 在承 担 适 度 风 险 的 范围 内, 选 择 预 期 收益 大 于 预 期 风 险 的 品 种 进 行投资。 (二)投资 程 序 1、 研究 开发 部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自身 的 独立 研究 和其 他 研究 机构 的 报告 , 形 成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市场 行 情 、行 业分 析 和 上市 公司的 分 析 报告 ,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和基金 小 组 提 供 决策 依据 。 2、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定 期 召 开会 议 , 通 过 对 政 治 、经 济 、 政 策 、 市场 的 综 合 分 析 决定 本 基金投资 组 合中 股 票 、 债 券、 现 金的 配 置 比例 。 自 上 而 下 地 作出 一 段 时 期 内资 产 配 置 的 决定 , 审 定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计 划 。 如 遇 重 大 情 况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 时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作出 决策 。 3、基金 小 组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所 做 的 决 议 , 参 考 研究 开发 部 的 宏 观 、行 业 、 上市 公 司 及 市场 分 析 报告 ,结 合 自身 对证券 市场 和 上市 公司的 分 析 判断, 在 股 票 备 选 池 中 选 择 股 票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6 独立 制 定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 具体 方 案 , 决定 具体 的 股 票 和 债 券投资 品 种 并 决定买 卖 时机 。 4、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下 属 的 常 设 机构 。 主 要 职责 是: 作 为 研究 开发 部 、基金管理 部 和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之间 信 息 沟 通 的 制 度 性 固 定 渠 道 , 为 公司投资 决策提 供 有 效 支 持 ,监督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所 作 决 议 的实 施 。 5、 设 置 独立 的 交易 管理 部 ,基金经理 必须遵 守 投资 组 合 决定 权 和 交易 下 单 权 必须严 格 分 离 的 规 定 ,经 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 一 下 达 交易指 令 ; 通 过 严 格 的 交易 制 度 和实 时 的监 控 ,保证 基金经理的投资 指 令 在 合 法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的 执 行。 6、风 险 管理委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风 险 评 估 与 监 控 ,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日 常 监督。基金 小 组 将 跟踪 证券 市场 和 上市 公司的发 展 变化 , 结 合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导 致 的 现 金 流 量变化 情 况 ,以 及组 合风 险 和 流 动 性的 评 估 结 果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的 调 整, 使 之 不断 得 到 优 化 。 7、基金管理人 在 确保基金 持 有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有 权 根据 环 境 变化 和实 际 需 要 对 上述 投 资 程 序 作出 调 整。 ( 三 )投资 方 法 资 产 配 置 和行 业 配 置 采 用自 上 而 下的 方 法 ;股 票选 择 采 用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基金 组 合投 资的基本 范围 :股 票 资 产 60%-95%; 债 券资 产 35%-0;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 5%。 1、 股 票 投资 本基金 选 择 股 票 时 优 先 考虑 增长 型 的行 业 , 即 行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 行 业 销售 收 入 增长 率 超 过 GDP的增长 率 ; 行 业 平均 利 润 率 不 低 于中长 期商 业 贷 款 平均 利 率 ; 或 者为 确实 具 有实 体 经 济 意 义 , 相 对国 民 经 济 增长 较 快 的新 兴 行 业 。 本基金 重 点 投资于 预 期 利 润 或收 入 具 有 良 好 增长 潜 力 的增长 型 上市 公司, 从 基本 面 的 分 析 入手 挑 选 增长 型 股 票 。 具 有以下 全 部 和 部 分特 点 的公司 将 是 本基金 积极 关注 的对 象 : ① 公 司 所 处 的行 业 增长 前 景 明 朗 ,公司 在 该 行 业 内 具 有 一定 的行 业 地位 ,或 具 有明 显 竞 争 优势 和 实 力 , 能充分 把 握 行 业 发 展 的 机 遇 ; ② 经 营业 务 中 至 少 有 一 项 突 出的 产品 或 服务 , 依 靠 商 业 模 式和管理 水 平 取 胜 ; ③ 公司 主 营业 务 收 入 或 利 润 增长 较 快 ; ④ 财 务 状况 趋 于 良 性, 具 有合 理的 现 金 流 状况 ; ⑤ 公司管理 层 敬 业负责 ,经 营 规 范 , 具 有 敏 锐 的 商 业 触觉 和 创 新 精 神 。 本基金 建 立 了 一 套 基于增长性的 上市 公司 综 合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通 过 对 上市 公司 所 处 行 业 增长性 及 其 在 行 业 中的 竞 争地位 、公司 商 业 模 式、核 心 竞 争 能力 、 企 业 资本 扩 张 能力 、 战 略 重 组 等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同 时 本基金 利用 股 票 内 在 价值的 定 价 模 型 进 行增长 型 股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7 票 的 相 对价值 评 估 ,以 上市 公司 过 去 两 年的 主 营业 务 收 入 和 利 润 的增长性和 未来 两 至 三 年的 主 营业 务 收 入 和 利 润 的 预 期 增长性 为 核 心 , 综 合 考 察 上市 公司的增长性以 及 这 种 增长的 可 靠 性和 持 续 性。 在 此 基 础 上 本基金 将 进 一 步 考量 其 股 价 所 对 应 的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水 平 与 市场 (行 业 ) 平均 水 平 、增长性 相 比 是 否 合理, 结 合资本 市场 的 具体 情 况 , 适 时 作出 具体 的投资 决策 。 2、 债 券投资 本基金 可 投资于国 债 、金 融债 和 企 业 债 ( 包括可 转换 债 )。 按 照 基金 总 体 资 产 配 置 计 划 , 以 满足 流 动 性 需 求 为 前 提 , 提 高 基金的收益 水 平 。 本基金 将 在 对 利 率走 势 和 债 券发行人基本 面 进 行 分 析 的基 础 上 , 综 合 考虑利 率 变化 对不 同 债 券 品 种 的 影响 、收益 率 水 平 、 信用 风 险 的 大 小 、 流 动 性的 好 坏 等 因 素 。 利用 债 券 定 价 模 型 计算 内 在 的 债 券 定 价( 名 义 利 率 , 通 货 膨胀 预 期 ,对于 非 国 债 则 须 要 求 的投资 报 酬 率 , 特 定 债 券的 期 限), 从而 产 生不同 期 限的 债 券 特 别 是 国 债 的内 在 投资价值。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考虑 历 史 上 中国的年 度及季度 GDP增长 率 水 平 、 CPI增长 趋 势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倾 向 、 汇 率 政 策 的 变 动 倾 向 、 财 政政 策 的 变 动 等 宏 观 政 策 、经 济 周 期 的更 迭 ,对 市 场 现 有收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进 行 预 期 , 据 此 对 利 率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通 过 相 对价值 分 析 , 在 维 持 投资 组 合风 险承受 水 平 的 期 望 水 准的 情 况 下 进 行 调 整。 包含 期 限 变 动 , 非 国 债 的 相 对 产业 风 险 价值, 信用 风 险 偏 离 。 通 过 上述 步骤 建 立由 不同 类 型 、不同 期 限 债 券 品 种 构成 的 组 合。 六、 业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以 上 证 A股 指 数 作 为 衡 量 基金 业绩 的 比 较 基准。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追 求 中性 偏 低 的风 险 收益, 通 过 组 合投资于增长 型 股 票 , 力 争 实 现 基金 单位 资 产 净 值 在 大 盘 上 涨 时 增 幅 不 低 于 比 较 基准 上 涨幅 度 的 65%, 大 盘 下 跌 时 基金 单位 资 产净 值 跌幅 不 高 于 比 较 基准 跌幅 的 60%; 年 度 内基金 单位 资 产净 值的 标 准 差 小 于 比 较 基准的 标 准 差 。 八、 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 一 )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的 股 票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二)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8 ( 三 )本基金的 股 票 资 产 中 至 少 有 80%属 于本基金 名 称 所 显 示 的投资内容 ; ( 四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对 上述 比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因 基金 规 模 或 市场 的 变化 导 致 投资 组 合 超 过 上述约 定 的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 人 应在 三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 到 标 准。 九、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不 得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但 法 律 法 规 和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 一 )投资于其 他 基金 ; (二) 将 基金资 产用 于 担 保 ; ( 三 ) 从 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 四 ) 进 行 房 地 产 投资 ; ( 五 )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 六 )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 ( 七 )本基金不 得 从 事 法 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 关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 为 。 十、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 一 )不 谋 求 对 所 投资 企 业 的 控 股 或 者 进 行 直接 管理 ; (二) 所 有 参 与 行 为 均 应在 合 法 合 规 和 维护 基金投资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进 行,并 谋 求 基金 资 产 的保值和增值。 十一、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个 别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 交通 银 行 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于 2009年 10月 23日 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 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据 截止 2009年 9月 30日。本 报告 中 财 务 资 料 未 经 审计 。 ( 一 )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9 1 权 益投资 698,216,606.12 81.54 其中 :股 票 698,216,606.12 81.54 2 固 定 收益投资 30,614,757.00 3.58 其中 : 债 券 30,614,757.00 3.58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124,300,809.45 14.52 6 其 他 资 产 3,104,618.94 0.36 7 合 计 856,236,791.51 100.00 (二) 报告 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37,696,336.40 4.44 C 制 造 业 358,771,617.51 42.26 C0








食 品 、 饮 料 39,329,720.98 4.63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具 3,911,706.60 0.46 C3








造纸 、 印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27,527,377.84 3.24 C5








电 子 15,234,217.44 1.79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69,095,665.96 8.14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188,131,098.07 22.16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15,541,830.62 1.83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业 11,133,294.75 1.31 E 建 筑 业 23,166,187.53 2.73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0 F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6,316,806.46 0.74 G 信 息 技 术 业 28,706,521.94 3.38 H 批发和 零 售 贸 易 14,350,000.00 1.69 I 金 融 、保 险业 133,057,797.27 15.67 J 房 地 产业 45,796,852.71 5.39 K 社 会 服务 业 25,385,960.51 2.99 L 传 播 与 文 化产业 - - M 综 合 类 13,835,231.04 1.63 合 计 698,216,606.12 82.24 ( 三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601318 中国 平安 805,782 40,853,147.40 4.81 2 000338 潍柴 动 力 632,913 31,772,232.60 3.74 3 600036 招 商银 行 1,876,660 27,737,034.80 3.27 4 600660 福 耀 玻璃 2,704,600 27,613,966.00 3.25 5 600887 *ST伊 利 1,258,376 24,752,255.92 2.92 6 600016 民 生 银 行 3,487,563 23,506,174.62 2.77 7 600104 上 海 汽车 1,089,517 21,517,960.75 2.53 8 000656 ST 东 源 1,524,401 20,152,581.22 2.37 9 002073 青岛 软 控 1,266,962 19,663,250.24 2.32 10 600875 东 方 电 气 409,363 19,235,967.37 2.27 ( 四 )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 ( %) 1 国 家 债 券 30,594,000.00 3.60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债 券 - - 其中 :政 策 性金 融债 -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1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可 转 债 20,757.00 0.00 7 其 他 - - 8 合 计 30,614,757.00 3.61 ( 五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010004 20国 债 ⑷ 200,000 20,318,000.00 2.39 2 010110 21国 债 ⑽ 100,000 10,276,000.00 1.21 3 110006 龙盛 转 债 170 20,757.00 0.00 ( 六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七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八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本 报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股 票 中,没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合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情 况 。 3、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853,913.63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206,251.34 4 应 收 利 息 239,138.72 5 应 收 申购 款 1,805,315.25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2 6 其 他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104,618.94 4、 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5、 报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第九节


基金的 业绩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09年 6月 30日。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 值增长 率 ① 净 值增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2年 5月 8日 至 2002年 12月 31日 -12.20% 0.51% -18.54% 1.30% 6.34% -0.79% 2003年 度 20.96% 0.76% 10.57% 1.14% 10.39% -0.38% 2004年 度 1.69% 0.90% -15.23% 1.32% 16.92% -0.42% 2005年 度 2.07% 0.95% -8.21% 1.37% 10.28% -0.42% 2006年 度 131.63% 1.29% 130.57% 1.35% 1.06% -0.06% 2007年 度 117.33% 1.97% 96.14% 2.19% 21.19% -0.22% 2008年 度 -46.24% 2.16% -65.38% 2.84% 19.14% -0.68% 2009年 上 半 年 50.34% 1.41% 62.50% 1.80% -12.16% -0.39% 自 2002年 5月 8日 至 2009年 6月 30日 348.50% 1.40% 78.33% 1.79% 270.17% -0.39%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3 第十节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是 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 财产净值 基金 财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 财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 义 开 立 基金 托 管 专 户 ,以基金 托 管人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 以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金证券 账 户 、以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 户 ,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代 理人、 注 册登记 人 自 有的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它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与处分 ( 一 )本基金 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本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本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本基金 财产 。 ( 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本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 四 ) 非 因 本基金 财产 本 身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本基金 财产 强 制执 行。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4 第十一节


基金 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 的价值。 二、 估值 日 基金资 产 估 值日 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 估 值 时 点 为 上述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市 时 间 。 三、基金 估值 的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 、 债 券、 权 证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四、 估值 的基本 原则 ( 一 )对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投资 品 种 , 如 估 值日有 市 价的, 应 采 用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估 值日 无 市 价,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的, 应 采 用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日 无 市 价,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应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有 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易 市 价 不 能 真实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的 市 价 进 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二)对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投资 品 种 , 应 采 用 市场 参 与者 普 遍 认 同, 且 被 以 往 市场 实 际 交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的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运用 估 值 技 术 得 出的 结 果 , 应 反 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 行正 常 商 业 交易所 采 用 的 交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时 , 应尽 可 能 使 用 市场 参 与者在定 价 时考虑 的 所 有 市场 参 数 ,并 应 通 过定 期 校 验 ,确保 估 值 技 术 的有 效性。 ( 三 )有 充 足 理 由 表明 按 以 上 估 值 原则 仍 不 能 客 观反 映 相关 投资 品 种 的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公司 应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托 管 银 行 进 行 商 定 , 按 最能 恰 当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五、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 以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 ( 一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5 1、 上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2、 未 上市股 票 的 估 值 (1) 首 次 发行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2) 首 次 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以第 1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进 行 估 值。 (3)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公开增发新 股 等 方 式发行的 股 票 , 按 估 值日 该 上市 公司 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 一 流 通 股 票 的以第 1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进 行 估 值。 (4)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如 下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 1)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 股 票 的以第 1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低 于 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得 成 本 时 , 应 采 用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 股 票 的以第 1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作 为 估 值日 该 非 公开发行 股 票 的价值 ; 2)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 股 票 的以第 1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高 于 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得 成 本 时 , 应 按 下 列 公式确 定 估 值日 该 非 公开发行 股 票 的价值 : FV= C+(P-C)× (Dl-Dr)/Dl ( FV为 估 值日 该 非 公开发行 股 票 的价值 ; C为 该 非 公开发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得 成 本( 因 权 益 业 务 导 致 市场 价 格 除 权 时 , 应 于 除 权 日对其 初 始 取得 的 成 本作 相 应 调 整) ; P为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Dl为 该 非 公开发行 股 票 锁 定 期 所 含 的 交易所 的 交易 天 数 ; Dr 为 估 值日 剩 余 锁 定 期 , 即 估 值日 至 锁 定 期 结 束 所 含 的 交易所 的 交易 天 数 ,不 含 估 值日 当 天 )。 3、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二)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1、 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 牌 交易 的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6 行 估 值。 2、 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 牌 交易 的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净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净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净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净 价) 进 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3、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4、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 根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 及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5、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三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1、 上市 流 通 权 证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2、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3、 停 止交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4、 因 持 有 股 票而 享 有的 配 股权 证,以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则 按 收 盘 价和 配 股 价的 差 额进 行 估 值, 若 收 盘 价 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 为 零 。 5、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四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估 值 方 法 1、 交易所 以 大 宗 交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2、 全 国 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根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 及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7 3、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五 )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 法 其 他 资 产 按 国 家 有 关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六 )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上述 估 值 方 法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上述 估 值 方 法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场 各因 素 的基 础 上 ,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 行。基金管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以书 面 形 式并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七、 暂停估值 的情 形 ( 一 )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 法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二) 因 其 他 任何 不 可 抗 力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八、 估值错误 的 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以内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和 及 时 性。 当 基金管理人确 认已 经发生 估 值 错 误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立 即 公 告 、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因 发生 差 错 造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赔偿 原则 如 下 : ( 一 ) 赔偿仅 限于 因差 错 而 导 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直接 损失 ; (二)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保 留 要 求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 三 )基金管理人 仅 负责 赔偿 在 单 次交易 时 给 每 一 单 一 当 事 人 造 成 10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8 损失 。 ( 四 )基金管理人 在 赔偿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后 ,有 权 向 有 关 责 任 方 追偿 。 九、基金 估值 的 特殊 情 形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第 6项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或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战争 、 火灾 、 地震 、 洪水 等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注 : 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计 字 [2006]23号 《 关 于基金管理公司 及 证券投资基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的 通 知 》 和 2007年 9月 29日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修 改 旗 下基金 基金合同的公 告 》 更新 了 以 上 基金资 产 估 值 部 分 的内容。 第十二节


基金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 一 ) 买 卖 证券 差 价 ; (二)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 三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 四 ) 已 实 现 的其 它 合 法 收 入 。 因 运用 基金资 产 带 来 的 成 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益。 二、基金 净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可 以 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 的 余 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 一 )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二)基金 当期 收益 先 弥 补上期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 行 当期 收益 分 配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9 ( 三 ) 如 果 基金投资 当期 出 现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收益 分 配 ; ( 四 )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 ; ( 五 )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收益 每 半 年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但 若 成立 不 满 3个 月 可 不 进 行 当期 收益 分 配 ,中 期 分 配 应在 基金会 计 年 度前 6个 月 结 束 后 的 3个 月内 完 成 ,年 度 分 配 在 基金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3个 月内完 成 。本基金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四次 , 全 年合 计 的基金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低 于本基金年 度 已 实 现净 收益的 90%; ( 六 )基金 持 有人 可 以 选 择 取得 现 金或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资于本基金, 选 择 采 取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的, 分 红 资金 按权 益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转 成 相 应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未 做 选 择 的, 则现 金 分 红 方 式 为 其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方 式 ; ( 七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基金 收益分配 方 案 和公 告 基金收益 方 案 中 应 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围 、基金 净 收益、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支 付 方 式 等 内容。 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 ,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 定 并公 告 。 五、基金 收益分配中 发 生 的 费用 收益 分 配 时 所 发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承 担 。 第十三节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 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 一 )基金 费 用 的 种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证券 交易费 用 ; 4、基金 信 息披露费 用 ; 5、基金 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 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0 7、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其 他 费 用 。 (二)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 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的年 费 率 计算 , 具体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付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 月 首 两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 应 给 付 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 费 , 按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2.5‰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 月 首 两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上述 ( 一 )中 3到 7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其 它 有 关 法 规及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支 出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期 基金 费 用 。 ( 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资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生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其 他 具体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依据 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 定 执 行。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磋 商 酌 情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下 调 前 述 费 率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刊 登 公 告 。 二、 与 基金 销 售有关的 费用 ( 一 ) 申购 费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1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随 申购 金 额 的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表 所 示 : 申购 金 额 ( M)





申购 费 率 50万 元 以下





1.5% 50万 元 ( 含 ) -500万 元


1.0% 500万 元 (含 )-1000万 元


0.6% 1000万 元 ( 含 )以 上


1000元 ( 单 笔 ) (二) 赎回费 赎回 部 分 基金 份额持 有 期 未 满 一 年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持 有 期 超 过一 年( 包括 一 年) 少 于 两 年的, 赎回费 率 为 0.2%; 持 有 期 超 过 两 年( 包括 两 年)的, 赎回费 率 为 0。“ 持 有 期 ” 指 自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确 认 日 至 赎回 申 请 日的 期间 。 赎回费 在 扣 除 手 续 费 后 , 余 额 不 得 低 于 赎回费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十五 ,并 应 当 归 入 基金 财 产 。 ( 三 )本基金的实 际 执 行 费 率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基金管理人 认为 需 要 调 整 费 率 时 , 必须 于新 的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的第 三 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公 告 。 三、其他 费用 本基金其 他 费 用根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的 各类 纳 税 主体 , 依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 第十四节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 一 )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 (二)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则 : 如 果 基金 成立 少 于 3个 月, 可 以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 三 )基金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 记账 单位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2 ( 四 )会 计 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 五 )本基金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 ( 六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 七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 认 。 二、基金 审计 ( 一 )本基金管理人 聘 请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及 其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对基金年 度 财 务报 表 进 行 审计 ; (二)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注 册 会 计 师 , 须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 ( 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经基金 托 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更 换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在 五 个 工 作日 内公 告 。 第十五节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事项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通 过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一、公 开 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同 时 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四十五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二)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3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 三 )基金募集 情 况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结 果 编 制 基金募集 情 况 公 告 ,并 在 募集 期 结 束 的 次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前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基金 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九十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六十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 起十五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 八 ) 临 时 报告 基金发生 重 大事件 ,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事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4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重 大事件 包括: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 称、 住 所 发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关 联 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 率 发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19、 变 更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 20、基金更 换注 册登记 机构 ; 21、开 放 式基金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开 放 式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 23、开 放 式基金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开 放 式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25、开 放 式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事项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5 (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三十 日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审议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 式 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 召 集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 依法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 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 ( 十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 报刊 或 网站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进 行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十 一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信 息 。 二、 信息披 露文件 的 存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住 所 ,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 文 件复 印 件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 文 件复 印 件 。 第十六节


风险 揭 示 一、 市 场风险 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种因 素 的 影响 而 产 生 波 动 , 从而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发生 变化 , 主 要存 在 以下 几 种 风 险 : ( 一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政 策 , 如 财 政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业 政 策 、 地区 发 展 政 策等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市场 波 动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产 生风 险 。 (二)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 各 个 行 业 及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化 , 从而 影响 到 个股 乃 至 整 个 行 业 板块 的二 级 市场 走 势 。 ( 三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接 影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 股 票 ,其收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6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 四 ) 产业 风 险 。 科技创 新 企 业 具 有 技 术 更新 快 、 研究 开发 周 期 长、投资 数 额大 等特 点 , 这些 都 会 为 科技创 新 类 企 业 的经 营 带 来一定 风 险 。 ( 五 )国 际 竞 争 风 险 。 随 着 国 家 开发 程 度 的 提 高 , 各 行 业 都 面 临 着 国 际 竞 争 , 科技创 新 类 上市 公司的发 展 必 然 也 受 到 发 达 国 家 同 类 技 术 进 入 中国 市场 的 影响 。 尤 其 是 中国 加入 WTO ( 世 界 贸 易组 织 ) 后 市场 开 放 程 度 加 大 ,国内 上市 公司 必 然 面 临 许 多 来自 国 外 同 类 企 业 竞 争 的风 险 。 ( 六 ) 上市 公司经 营 风 险 。 上市 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 多 种因 素 的 影响 , 如 经 营决策 、 技 术 的更新、新 产品 的 研究 开发、 高级专 业 人 才 的 流 动 等 风 险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可 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来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但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 七 ) 购买力 风 险 。基金投资的 目 的 是 使 基金资 产 保值增值, 如 果 发生 通 货 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券 所 获 得 的收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胀 抵 销 , 从而 影响 基金资 产 的保值增值。 ( 八 ) 流 动 性风 险 。中国的证券 市场 还 处 在 初 期 发 展 阶 段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股 票 品 种 的 流 动 性不 是 很 通 畅 , 由 此 可 能 影响 到 基金投资 品 种 的日 常交易及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 尽 管本基金 管理人 将 通 过 投资 组 合的 调 整 来 减 少 该 风 险 ,但不 能 保证完 全 避免 。 二、管理 风险 ( 一 )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 可 能 因 为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 术 等 因 素 而 影响 收益 水 平 。 (二) 由 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超 过一 只 , 因 此 本基金 在 进 行 具体 投资 操 作 时 可 能 会 受 到 其 他 基金投资 所 带 来 的 影响 , 尽 管基金管理人内 部 有 严 格 的 交易规 则来 避免 不同基金投 资的 利 益 冲 突 ,但 无 法 保证完 全 避免 该 影响 的 产 生。 ( 三 )本基金 是 一 开 放 式基金,基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资 者 对基金 单位 的 申购与 赎回 而 不断 变化 , 尽 管基金管理人保 持 一定 的 现 金或 现 金 等 价 物 储 备 ,但 若 是 由 于投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被 迫抛 售 股 票 以 应 付 基金 赎回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 受 到 影响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7 三、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 行, 可 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从而 带 来 风 险 。 第十七节


基金 终 止和 清 算 一、基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将 终止 : (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六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三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四 )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 况 。 基金合同 终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予 公 告 并 组 织 清算组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 二、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 一 ) 清算 小 组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 之 日 起三 个 工 作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清算 小 组 必须 在 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请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二) 清算 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由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资 产 ; 2、 清算 小 组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3、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价 ; 4、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变现 ; 5、 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8 6、公 布 基金 清算 公 告 ; 7、 进 行基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 ( 三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清算 小 组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 四 )基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基金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清算费 用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五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小 组 作出的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 由 清算 小 组 公 告 。 ( 六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保 存 。 第十八节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合 同 的 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法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 1998年 3月 5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 中国证监会 组 织 形 式 : 有限 责 任 公司 实收资本 : 1.1亿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2、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交通 银 行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9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 仙霞 路 18号 邮 编: 200336 办 公 地址 :上 海 市银 城 中 路 188号 邮 编: 200120 法定 代 表人 : 方 诚 国 注 册 资本 : 170亿元 注 册 时 间: 1987年 3月 30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25号 组 织 形 式 :股 份 制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 者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即 视 为 对本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基金投资 者 自 取得 依据 本基金合同发 售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并不以 在 本基金 合同 上 书 面 签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运用 并管理基金资 产 ; (2) 依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获 得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其 他法定 收 入 和 法 律 法 规 允许 或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约 定 收 入 ; (3) 提 议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4) 监督本基金的 托 管行 为 ,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业 监管 机构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5)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6) 发 售 基金 份额 ; (7) 选 择 、更 换 基金 销售代 理人,对基金 销售代 理人的 相关 行 为 进 行监督和 处 理 ; (8) 委 托 其 他机构 担任 注 册登记 人, 担任 注 册登记 人,更 换注 册登记 人 ; (9) 依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代 表基金行 使因 运营 基金资 产 而 产 生的 股权 、 债 权 及 其 他 权 利 ; (10) 以 自身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 (11) 依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及 本基金合同 制 定 或 决定 基金收益的 分 配方 案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0 (12) 在 基金 存 续期 内, 依据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暂停 受 理 申购 、 赎 回 申 请 ; (13)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规 则 , 决 定 基金的 除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相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 式 ; (14)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4)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资 产分 别 设账 、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 编 制 财 务 会 计报告及 基金 报告 。 (5) 设 置 相 应 的 部门 并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资 产 ; (6) 设 置 相 应 的 部门 并 配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业 务 或委 托 其 他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7)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资 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 相 互 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 在 资 产运 作、 财 务 管理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8)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资 产为自 己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外 的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资 产 ; (9)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10) 依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11) 按 规 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 (12)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3) 按 照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4)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15) 按 规 定受 理并 办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6) 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司的 控 股 和 直接 管理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1 (17)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8) 保 存 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15年以 上; (19) 确保 向 基金投资 者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发出 ; 保证基金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公开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20) 参 加 基金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21)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2)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3)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偿 ; (24)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 行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但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赔偿 责 任 及 其 他法 律 责 任; (25)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6)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 三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与 义务 1、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持 有并保管基金资 产 ; (2) 依据 本基金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其 他法定 收 入 和其 他法 律 法 规 允许 或监管 部 门 批准的 约 定 收 入 ; (3) 依据 有 关 法 规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如 认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 了 本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4)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5) 提 议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6)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依法 持 有基金资 产 ; (3)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安 全 保管基金资 产 ; (4)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有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2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责 基金资 产 托 管 事 宜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 以 及 不同的基金资 产 相 互 独立 ; 对不 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账 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资 产 ; (7)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8) 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基金 托 管 专 户 和证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以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金证券 账 户 ,以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负责 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 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并 负责 办 理基金 名 下的资金 往来 ; (9)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0)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 (11) 采 用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本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等 事项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2) 采 用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管理人 用 以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方 法 符 合本基金合同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3) 采 用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投资和 融 资的 条 件 符 合本基金合同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4) 按 规 定 出 具 基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告 , 复 核基金 业绩 报告 ,并 报 银 行 业 监管 机构 和中 国证监会 ; (15) 在定 期 报告 内出 具 基金 托 管人 意 见 ; (16) 按 有 关规 定 ,保 存 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和 记录 15年以 上; (17) 按 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8) 依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自 基金 托 管 专 户 划 出 ; (19) 参 加 基金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 业 监管 机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3 (21)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2) 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 行 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但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赔偿 责 任 及 其 他法 律 责 任; (23)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4)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25)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1、 每 份 基金 份额代 表同 等 的 权 利 和 义务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利 (1) 分 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 让 或 者申 请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 注 册登记 人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 诉讼 ; (8)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及规 定 的 费 用 ; (3)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5)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一 ) 召 开 事 由 有以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提 前终止 基金合同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4 2、基金 扩 募或 者 延 长基金合同 期 限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6、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7、 决定 终止 基金 ; 8、 与 其 它 基金合并 ; 9、 法 律 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事项 。 以下 情 形 不 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 2、 在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 在 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 条 件 下 调 整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 法 规 发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生 变化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二) 召 集 方 式 1、 在 正 常 情 况 下,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 在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未 行 使 或不 能 行 使 召 集 权 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六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六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5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六十 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按 照 《 基金 法》 第 七十 二 条 第二 款 的 规 定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至 少 提 前三十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三 ) 通 知 1、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在 会 议 召 开 前 30天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至 少 应 载 明以下内容 : (1) 会 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3) 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记 日 ; (4)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 期 限 等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2、 采 取 通 讯 方 式开会并 进 行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 式、委 托 的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寄 交 和收 取 方 式。 ( 四 )会 议 的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可 通 过现 场 开会 方 式或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以 现 场 开会 方 式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 现 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现 场 开会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6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 相关 法 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通 讯 方 式开会 应 以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 (1) 会 议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上 连 续 公 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和公证 机 关 的监督下 按 照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3) 本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4)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 (5) 会 议通 知 公 布 前 已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无 效表 决 。 3、 如 果 开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述 现 场 开会或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条 件 , 则 对同 一 议 题 可 履 行 再 次 开会的 程 序 , 再 次 开会日 期 的 提 前通 知期 限 为 10天 ,但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记 日不 应 发生 变化 。 4、 属 于以 现 场 开会 方 式 再 次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必须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5、 属 于以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再 次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必须 符 合以下 条 件 : (1) 会 议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7 (2) 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和公证 机 关 的监督下 按 照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3) 本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4)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 提 交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 相关 法 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 (5) 会 议通 知 公 布 前 已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五 )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 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 大事项 , 如 修 改 基金合同、 决定 终止 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事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发出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提 案 , 临 时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日 前 10天 提 交 召 集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 集 现 场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日 5天 前 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保证 至 少 有 5天 的 间 隔 期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 召 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临 时提 案 应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日 5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1)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 提 案 涉 及事项 与 基金有 直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提 案 提 交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2)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作出 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8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通 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需 由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2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通 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2、 议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会 在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款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未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以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 下,公 告 会 议通 知 时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第二 天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 成决 议 。 ( 六 )表 决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 列 (2)所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通 过 方 可 作出。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提 前终止 基金合同 等 重 大事项 必须 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 方 为 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 进 行投 票 表 决 。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表 决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9 ( 七 ) 计 票 1、 现 场 开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任 监 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场 公 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计 票 过 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公证。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证。 ( 八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五 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除非 本基金合同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均 有 法 律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三、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和 终 止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本基金合同的 变 更 应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0 2、 变 更基金合同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并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自 批准 之 日 起 生效。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生 变 动 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 进 行 变 更的 情 形 ,或 者 基金合同的 变 更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生 变化 ,或 者 基金合同的 变 更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同 意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1、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将 终止 :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六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4) 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 况 。


2、基金合同 终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予 公 告 并 组 织 清算组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 四、 争议 的 解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 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 可 向 基金管理人 注 册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五、基金 合 同存放地 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 同 的方 式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 文本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处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 文 件复 印 件 。 对投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文 件及 其 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证 与 所 公 告 文本的内容完 全一致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1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法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 1998年 3月 5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 中国证监会 组 织 形 式 : 有限 责 任 公司 实收资本 : 1.1亿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交通 银 行 注 册 地址 :上 海 市 仙霞 路 18号 邮 编: 200336 办 公 地址 :上 海 市银 城 中 路 188号 邮 编: 200120 法定 代 表人 : 方 诚 国 注 册 资本 : 170 亿元 注 册 时 间: 1987年 3月 30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25号 组 织 形 式 :股 份 制 存 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 业 务监督、 核查 ( 一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和有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 产 核 算 、基金价 格 的 计算方 法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 费 用 的 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 账 和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金收益 分 配 、基金的 融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2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要 求 其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 纠 正。 (二)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是 否 妥 善 保管基金的 全 部 资 产 、 是 否 及 时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向 注 册登记 人 支 付 赎回 和 分 红款 项 ,对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基金管理人 可 定 期 对基金 托 管人保管的基金资 产 进 行核 查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未 对基金资 产 实行 分 账 管理、 擅 自 挪 用 基金资 产 、 因 托 管人的 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 或 处 于 危 险状 态 的,基金管理人 应 以书 面 方 式 要 求 托 管人 予 以 纠 正和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 求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 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行 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和其 他 有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 托 管 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 助 对 方 依照 本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 执 行监 督、核 查 。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议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有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监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 监督 方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基金 托 管人 依法 持 有基金 财产 , 应 安 全 保管 所 收 到 基金的 全 部 资 产 。 基金 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自 有资 产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设 立独立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3 的 账 户 。本基金 财产与 托 管人的其 他 资 产 及 其 他 基金的资 产应 该 实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 托 管 人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 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 达 托 管人 处 的,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对于基金 申 ( 认 ) 购过 程 中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资 产 没有 到 达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 的 损失 。 (二)基金合同生效 时 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基金募集 截止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督 促 注 册登记 人 应 将 募 得 的 全 部 资金 存 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 基 金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 当 日出 具 基金资 产 接 收 报告 。 ( 三 )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机构 开 设 基金 托 管 专 户 ,保管基金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基金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金 托 管人 在 集中 托 管 模 式下, 代 表 所托 管的基金 与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专 户进 行。 基金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托 管人和管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金 托 管 专 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理 办 法》 、《现 金管理 条 例 》 、《 中国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理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 大额 现 金 支 付 管理的 通 知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以 及 银 行 业 监管 机 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和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公司的其 他 规 定 。 ( 四 )基金证券 账 户 和资金 账 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公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设 证券 账 户 。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4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 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 用 于证券 清算 。 ( 五 ) 债 券 托 管 乙 类 账 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 行 申 请 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 进 行 交易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中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 户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设 债 券 托 管 乙 类 账 户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负责 基金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 、 查 询 及 资金的 清算 。 2、同 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根据 中国人 民 银 行、中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 和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有 关规 定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签 订 补 充 协议 , 进 行 使 用 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一 起 负责为 基金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场 回 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 六 )基金资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 管 银 行的保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公司或 交 易所 登记 结 算 公司或其 他 的 代 保管 库 中。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托 管人对 托 管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 券不 承 担 责 任 。 ( 七 )和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投资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 签 署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合同 原 件 由 基金管理人保管。保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执 行。 与 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根据 基金的 需 要 以基金的 名 义 签 署 。合同 原 件 由 托 管人保 管。 四、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是 指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数后 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并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 布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5 根据《 基金 法》 ,开 放 式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 的 意 见 , 则 先 按 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二)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当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已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确 认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 的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 应根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投资 者 或基金 支 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管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例 各 自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理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造 成 投资 者 或基金 损失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投资 者 或基金 损失 , 由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责 赔偿 。 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针 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证监会有新的 规 定 , 则 按 新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投资 者利 益的 前 提 下, 相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则 重 新 协 商 确 定 处 理 原则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计算 结 果 不 一致时 , 相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勉尽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对, 如 果 最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以 及 因 该 交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负 赔偿 责 任 。 ( 三 )基金 账册 的 建 账 和对 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 按 照 相关 各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账 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相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核对, 互 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为 准。 经对 账 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保证 相关 各 方 平 行 登录 的 账册记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核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6 的 原 因 而 影响 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 为 准。 ( 四 )基金 财 务报 表 与 报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 财 务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立 编 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了 后 5日内完 成 ; 季度报告 每 季度 公 布 一 次 ,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公 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四十五 日内公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日内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日内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报 表完 成 当 日,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报 表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5个 工 作日内 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度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30日内 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30日内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公 章 , 相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对中 报 或年 报复 核完 毕 后 , 需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确 认 书,以 备 有 权 机构 对 相 关 文 件审 核 时提示 。 五、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包括 基金 设 立 募集 期 结 束 时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每 月 最后 一 个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过 户 与 注 册登记 人 负责 制 定 。基金 过 户 与 注 册登记 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负 保管 义务 。 六、 争议 的 解决 方 式 因 本 协议 产 生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可 以 在 有管 辖 权 的人 民 法 院 通 过 诉讼 解 决 。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7 七、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和 终 止 ( 一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生效。 (二)发生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1、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其基金管理 权; 4、发生 法 律 、 法 规规 定 的基金 终止事项 。 第二十节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以下 是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 户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 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 户 信 息 、公司 介 绍 、 产品 介 绍 、 交易费 率 等 )。 3 、 7 ×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日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 订 远 程 交易协议 后 可 以开 通 电 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 访 服务 1、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信 访 方 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复 ,并 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对于 在 非 工 作日 送 达 的 信 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 延 一 个 工 作日 回复 。 三、 网站 服务


1、 信 息查 询 : 基金 净 值、公司 动 态 、公司和基金的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帐 户 信 息 、 销售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8 网 点 、 企 业 年金 信 息 等 。 2、基金 网 上 交易 : 招 商银 行 一 卡 通 用 户 、 建 设银 行 龙 卡 储 蓄卡 用 户 、 农 行金 穗卡 用 户 、 中国 银 联 CD卡 高级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 上 开 户 和 交 易 。 3、 网站 客 户 资 料 修 改 : 投资人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帐 户查 询 栏 下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 网站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 分为 新 手 上 路 、 客 户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 问 题 、理 财 工 具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 关 键 字 搜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指 南 、公司 产品 、 活 动动 态 、 市场 热 点 等信 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直 销 、 代销 , 还 是 网 上 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 细 的 操 作 流 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20: 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指 南 、 直 销 类单 据 下 载 。 7、 短 信与 电 子 邮 件 定 制 : 通 过 “ 账 户查 询 ” 系 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资 讯 。 8、国泰 QQ通 :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加入 国泰 QQ群 获 得 及 时在 线 交 流 和 服务 支 持 。 9、 信 息披露 :按 照法 律 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资 产 、投资收益 等信 息 , 供 投资人 定 期 了 解 基金 运 作的 最 新 情 况 。 10、理 财 资 讯 : 目 前 理 财 资 讯 产品 包括 《 市场 周 刊 》 、《 季度 策 略 报告 》 、《 国泰基金 快 讯 》、 《最 新 市场 新 闻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 评 》等 ,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的 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1、 互动 专 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种 理 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 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等 。 四、 短 信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务 电 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 1、 净 值 订 制 : 每 周 六 上 午 向 所 有 订 制 本 服务 的投资人发 送 持 有基金 周末 净 值。 2、 分 红 提示 :当 旗 下基金 向 投资人 分 红 ,基金管理人 将 发 送 短 信 通 知 ,投资人 可 及 时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查 阅分 红 情 况 。 3、生日、 节 日 祝福 : 基金管理人会 及 时 向 投资人 送 出生日、 节 日 祝福 。 4、新 产品 发行 通 知: 每 当 基金管理人发行新的基金,会 在 第 一时 间 通 知 现 有的投资人。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9 5、 交易 确 认 : 投资人的基金 申购 、 赎回 、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等 交易 申 请 的确 认 结 果 将 于 T+2 日确 认后 ,以 手 机 短 信 的 方 式 告 知 交易 结 果 。 6、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 提 供 投资人 订 制 公司资 讯 产品 的 手 机 版 , 便 于投资人 随 时 掌 握 最 新 市场 信 息 。 五、 资 料寄送 服务 在 从 销售 机构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编 码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 负责 寄 送 以下资 料: 1、开 户 确 认 书 在 开 户 确 认后 的 一 个 月内 向 投资人 寄 送 开 户 确 认 书。 2、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每 季度 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内 向 有 交易 的 持 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人 在 季度 期 内 无 交易 发生,基金 注 册登记 人不 邮 寄 该 季度 对 账 单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 个 月内对 持 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3、其 他 相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六、 电子邮件电子刊物 发 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每 周 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发 送 《 国泰 周 刊 》 ,不 定 期 发 送 《 国泰 快 讯 》、 《 基金公 告 》等 。 1、 《 国泰 周 报 》:包含 本公司 旗 下基金的 净 值表 现 ,公司和基金的公 告 ,以 及 公司 动 态 等 内容, 方 便 投资人 及 时 了 解 各 项 信 息 。 2、 《 国泰 快 讯 》: 对 热 点 宏 观 经 济 、 宏 观 政 策 、证券 市场 的 变化 进 行 及 时 点 评 ,公司 重 要 公 告 、 活 动 通 知 ,以 及 投资人 关 心 的 热 点 问 题 解 答 等 。 3、 《最 新公 告 》 : 提 供 投资人 及 时 了 解 公司基金 产品与 管理人的 定 期 和不 定 期 公 告披露 信 息 。 4、 电 子 月 度交易 对 账 单 : 更 快 捷 、 绿 色 的 电 子 化 交易 对 账 单 , 每 月 前 5个 工 作日内 向 在 月 度 内基金 账 户 发生 交易 的基金 持 有人 预 留 的 电 子 邮 箱递 送 , 提 供 投资人 了 解账 户 变 动 情 况 和 最 新公司 及 产品 动 态 信 息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0 七、交 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委 托 下 单 方 式 :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构 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构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 话 下 单 、 传 真下 单 、 网 上 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包括 招 商银 行 一 卡 通 、 建 设银 行 龙 卡 、 农 业 银 行金 穗卡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 银 联 通 CD卡 高级 用 户通 过 公司 网站进 行的 电 子 化 基金 交易 ,并 享 受 相 应 交易 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 了 解 更 多 网 上 交易 详 情 , 可登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打 电 子 交易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2、基金 间 转换服务 : 投资人 可 以 在 同 一 销售 机构 ,对基金管理人 旗 下的 除 国泰金 鼎 价 值 精选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 外 的基金 产品 进 行 转换 ,投资人 可登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打 电 子 交易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若 新增 销售 机构 开 通 此 项 业 务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 将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3、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 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构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 请 。 已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国泰基金 网 上 交易 ( 农 行 卡 、招行 卡 )和 相关 代销 机构 ,投资人 可登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打 电 子 交易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若 新增 销售 机构 若 开 通 此 项 业 务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 将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八、 投 诉 处 理 受 理 1、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务 中 心电 话 或以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 式,对基金公司和 销售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进 行投 诉 。 2、对于 工 作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当 日 回复 ,对于不 能 及 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将 充分与 投资人 做 好 沟 通 。 3、对于 非 工 作日 提 出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日 回复 。 九、 联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 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1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址 :上 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200120 第二十一节


其他 应 披 露 的事项 1、 2009年 5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恢 复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长 江 电 力 股 票 市 价 估 值 方 法 的公 告 》 , 本基金管理人 与 托 管 银 行 协 商 一致 , 自 2009年 5月 18日 起 对本基金 所持 有的长 江 电 力 股 票 恢 复 按市 价 估 值 法 进 行 估 值。 2、 2009年 5月 27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十 只 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中投证券 网 上 交易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 自 2009年 6月 1日 起 本基金 参 加 中投证券 网 上 交易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3、 2009年 6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中 原 证券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6月 19日 起 在 中 原 证券开 通 本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 4、 2009年 6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参 加 中 信 建 投证券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 自 2009年 6月 19日 起 本基金 参 加 中 信 建 投证券 举 办 的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5、 2009年 6月 26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厦 门 证券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6月 29日 起 在 厦 门 证券开 通 本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 6、 2009年 7月 16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变 更公司督 察 长的公 告 》,经本基金管理人第 四届 董 事 会第 十五次 会 议审议通 过 ,同 意 丁昌 海 先 生 辞 去 公司督 察 长 职 务 , 聘 任 李峰女 士 为 公司督 察 长。 李峰女 士 的督 察 长 任 职 资 格 已 获 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 许可 [2009]609号文)。 7 、 2009年 8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增 加 2家 代销 渠 道 代销 旗 下开 放 式基金并开 通 定 期 定 额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2 及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公司 与 华 宝 证券经 纪 有限 责 任 公司 从 2009年 8月 21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8、 2009年 8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华 宝 证券 网 上 交易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 自 2009年 8月 21日 起 本基金 参 加 华 宝 证券 网 上 交易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9、 2009年 8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华 夏 银 行开 通 旗 下基金 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 自 2009 年 9月 1日 起 , 在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开 通 本基金 转换 业 务 。 10、 2009年 8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 关 于开 通 建 行 卡 网 上直 销 定 期 定 额 并实 施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8 月 31日 起 开 通 面 向 中国 建 设银 行 龙 卡借 记 卡 的 网 上直 销 定 期 定 额 申购业 务 ,并实 施相 应 的 费 率 优 惠 。 11、 2009年 9月 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 上银 行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 自 2009年 9月 8日 至 2010年 9月 30日,本基金 参 加 农 业 银 行 网 上银 行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12、 2009年 9月 1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增 加 英 大 证券 代销 旗 下开 放 式基金并开 通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 英 大 证券 从 2009年 9月 14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13、 2009年 9月 23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基金投资 创 业 板 及 风 险提示 的公 告 》, 就 本基金管理人 旗 下基金投资 创 业 板 及 风 险提示 事 宜 进 行 了 公 告 。 14、 2009年 10月 13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刊 登 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中国 民 生 银 行 网 上银 行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 自 10月 13日 起 至 2009年 12月 31日,本基金 参 加 民 生 银 行 网 上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3 第二十二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代 理人和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 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 第二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目录 ( 一 )中国证监会 关 于同 意 设 立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批 复 (二)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 三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四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规 则 ( 五 ) 法 律 意 见 书 ( 六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和公司 章 程 ( 七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二、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点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 三、 投资 者查阅 方 式 可 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 ;部 分 备查 文 件 可 在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网站 上 查 阅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九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