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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短债(070009)

嘉实短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 实 超短 债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 (2009年第2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一) 嘉实 超短 债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根据2006 年3 月22 日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嘉实 超短 债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字[2006]48 号)和2006 年3 月24 日《 关 于嘉实 超短 债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基 金部 函 [2006]51 号 )的 核准 ,进 行公开 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2006 年4月26 日 正 式生效 。本 基 金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 (二) 本招 募说 明书 是对 原 《嘉 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 定期 更新, 原招 募说明 书与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一致 的, 以本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三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恪 尽职守 , 依照 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 谨慎 、 有效地 管理 和运用 本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四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中短 期 债券 基金 不等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申 购 本 基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五)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止 日为2009 年10月26 日(特 别事项 注明除 外)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09 年9 月30 日( 未经 审 计)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3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6 九、基 金转 换 ..................................................................................................................... 42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45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7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53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54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55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8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9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2 十九、 风险 揭示 .................................................................................................................. 66 二十 、 差错 处理 .................................................................................................................. 67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9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71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2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0 二十 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1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3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目 录 ....................................................................................................... 93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内 容与格 式>》 等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 《嘉 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 基金 或本 基 金 指嘉实 超短 债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合同 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嘉 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合 同的任 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3. 招募 说明 书 指《嘉 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新 4. 发售 公告 指《嘉 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售公 告》 5.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6. 中国 银监 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 7. 《证 券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8. 《合 同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9. 《基 金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11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本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本 《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利 并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12. 基 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3.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4.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 15.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16. 投 资人 指个人 投资 人、 机构 投资 人、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 社 会 团体或 其它 组织 。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人 。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指按照 本 《基 金合同 》 第 八部分 之规 定召 集、 召开 并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 21. 基 金募 集期 指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三个 月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期满 , 基金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超 过核 准的最 低募 集 份额总 额 , 并 且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 基金 法》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理 备案 手 续后, 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之 日 。 23. 存 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24.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25.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购 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26.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投 资人 申请 购 买本基 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27.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卖出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28.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 将 其 持有的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29. 转 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某 一 基 金 份 额 从 同 一 个 基 金 账 户下的 一个 交易 账户 指定 到另一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的行为 。 30. 投 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 31. 代 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业 务的 机构 。 32.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33.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4.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35.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6. 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7. 开 放日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 38.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39.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 40.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 产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和 。 4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42.基 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 43.法 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规 、 司 法解释 、 地方 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该 等法 律 法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 44.不 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情况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重大 政策 调整 、 台 风、 洪水 、 地震、 流行 病 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 戒严 、 没 收 、 恐 怖主 义行 为、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场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等 事件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立 信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30%,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 洲)有 限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 在深 圳、 成 都 、 杭州、 青岛 、 福州、 南 京 设有 分公 司。 公司 获得 首批全 国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 特定 资产 管 理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 门设 置情 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指 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 提出 防范 措施 。 公司目 前下 设股票 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 机 构投 资部 、 研 究部 、交易 部 、 投资流 程与 风险 管理 部、 监察稽 核部 、法 律部 、产 品管理 部、 机构 理财 团队 、渠道 发展 部 、 营销策 划部 、 客 户服 务部 、 电子 商务 部、 运 营部、 信息技 术部 、 财 务部、 人 力资源 部、 业务 发展部 等部 门 。 股票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 部、 定量投 资部 和 机 构投 资部 负责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的 原 则进行 投资 。 研究部 负责 行业 、 上 市公 司研究 和投 资策略 研究 。 交易部 负责 完成基 金经 理 交 易指令 。 投 资流 程与 风险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风险 分析与 管理 、 投 资流 程、 绩效考 核。 监察 稽核部 和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及其 员工 遵守 国家 相关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规章 制度等 情况 进 行监督 和检 查。 产品 管理 部负责 新产 品开 发以 及相 关的市 场营 销研 究、 法律 环境研 究和 理财 策略研 究等 。 机构理财 团 队主要 负责 年金 、 专 户 、 机构客 户及 高端 个人 基金 销售的 开发 与维 护 。 渠 道发展 部、 营 销策 划部、 电子商 务部、 客户 服务部 负责 市场 推 广、 基 金销售、 客户 服 务、销 售渠道 管理 等 业务 。运营 部 、信 息技术 部 负 责公司 信息系 统的日 常运 行与维 护,跟踪 研究新 技术,进 行相 应的技 术系统 规划与 开发、 基金 会计核 算、估 值、开 放式 基金注 册、登 记和清 算等 业务 。 财 务部 负 责公司 财务 工作 , 人 力资 源 部负责 公司 企业 文化 建设 、 文字档 案、 后勤服 务、 人力 资源 管理 、 薪酬 制度 、 人 员培 训、 人事档 案等 事务 等综 合事 务管理 。 业 务发 展部负 责公 司经 营战 略规 划、业 务发 展等 。 3.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2009 年10 月 26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2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6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实 泰和 封闭 、 嘉实 丰和 价 值封闭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 实增 长 混 合 、 嘉 实稳健 混合、 嘉实 债券、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混合、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票、 嘉实货 币、 嘉 实沪深 300 指数 (LOF ) 、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 实主 题 混合 、 嘉 实策 略混合 、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票 (QDII ) 、嘉 实研 究精选 股票 、嘉 实多 元债券 、嘉 实量化阿 尔法 股票 、 嘉实 回报混合 等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嘉 实增 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和嘉 实 债券属 于嘉 实理 财通 系列 基金 。 同时, 管理多 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 、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况 王忠民 先生 , 董 事长 。 大 学专科 。 曾 任北 京矿 务局 财务处 会计 , 煤 炭部 财务 司会计 、 副 处长 , 中 国统 配煤矿 总公 司财务 局处 长 , 煤炭 部财 务公司 筹备 组负 责人 , 中 煤信托 投资 有 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2002 年 3 月至 今任中 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中 共党员 , 经济 学博 士。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 播公司、 外 经贸部 中国 仪器 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 天津纺 织原 材料 交易 所、 商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司 、北 京证 券有 限公 司、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 今任 嘉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韩家乐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研究生 。1990 年毕 业于 清 华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1990 年至 今 任海问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Ingo Gefeke 先 生, 董 事, 德国籍 , 康 斯坦 斯 (Constance ) 大 学国 际经 济学 硕士 研究生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 ) 全球交 易银 行首 席运 营官 及国际 投资 银行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德意 志 资产管 理公 司 ( 法兰 克福 ) 董事 会成 员, 德意 志资 产管理 公司 (纽 约) 董事 总经理 兼首 席行 政管理 官、 全球 交易 总监 。 Lindsay Megan Wright 女 士, 董事 , 大学 本科 (学 士) , 新西 兰国 籍 。 曾 任德 意志银 行 (新西 兰)/ 新西 兰信 托银 行 CFO&COO 、 董事 总经 理,德 意志 银行 DB 资本 合伙公 司亚 太 区 COO 、 董事 总经 理, 德意志 资产 管理 公司 亚太 区 COO 、 董事 总经 理, 德意志 资产 管理 公司 COO 、业 务及 产品 主管(PE ) 、 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公 司亚太 及中 东区 业务发 展主 管、 董事 总经 理。 骆小元 女士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1982 年 毕业 于 中国人 民大 学财 会专 业。1995 年至 2000 年 , 担 任中 国注 册会 计师协 会总 会计 师 ; 2000 年至今 任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协 会注 册 中心主 任。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 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会 秘书 , 北 京德 恒有 限责 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朱成刚 先生 ,监 事 , 法学 博士。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1 月,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资 产保全 部、 法律 事务 部;2002 年 1 月至 今, 就职 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法 律部。 宋振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 生 ,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道滨 先生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法学 博士 ,经 济师。1988 年 7 月至 1990 年 9 月 任职于 厦门 华侨 博物 馆 。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职 于中 国厦 门国 际经 济技术 合作 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 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市 场部 副总监 、 总监、 总经 理 助理和 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 。 历 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 安保 险集 团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 安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司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吴洪坚先 生, 清华大 学工 学硕士,7年固 定收益 证券 投资经历 。曾 任职于 中国 银行交 易 中心 ( 上海 ) , 从 事人 民币 固定收 益投 资及 交易 等工 作。2005 年 加入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固定收益 部工 作,2005 年9 月至2006 年5月 任嘉 实货币 市场基金 经理 助理,2006 年5月10 日至 今任嘉 实货 币基 金经 理职 务,2006 年10月28日 至今 任 本基 金基 金 经 理职 务。 魏莉女士 ,金融 硕士,CFA ,CPA , 具有基 金从业 资 格 ,6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曾 任职于 国家开 发银 行国 际金 融局 , 中国 银行 澳门 分行 资金 部经理 。2008 年7 月加 盟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从 事固 定收 益投 资研究 工作 。2009 年1 月16 日至 今任 嘉实 货币 基金 经 理 、 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6年4月26 日至2007 年12月28日 ,郭 林军 先生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职 务。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采 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 总经理 赵学 军先生 、 公司副 总经 理戴 京焦 女士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邵健 先生 、 总 经理 助理 兼海 外投 资部总 监李 凯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定 量投 资部总 监陶 荣辉 先生 、 股 票投资 部总 监刘 天君 先生 、 机 构投 资部 总 监林青 先生 、 资深基 金经 理 党开 宇女 士 、 投资 流程 与风险 管理 部总 监毕 万英 先生 、 固 定收 益 部总监 刘熹 先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公 司建 立了 科学 合理、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 效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 理方法 、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的 总称 。 它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包括 内控 目标、 内控 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 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 资 料档案 管 理 制度 、 业 绩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 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进行 了具 体规 定。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 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为公 司投资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以 及投 资 体 系部 门 总监 、 资深 基金经 理组 成, 负责 指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 的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督 察长 、 总 经理 助理以 及部 门总监 组成 , 负责全 面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 并 提 出防范 化解 措施 。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 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 司逐 步健 全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 禁不 正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 )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授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权分工 , 操 作相 互独 立。 公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 及健 全、 有 效的 内部 监督和 反馈 系统 。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 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 ) 公 司建 立有 效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司 人员具 备与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5 )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风 险评 估体 系, 对公 司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评 估和 分析 , 及 时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及 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 )建立 完善 的基金 财务核 算与基 金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分 离制度 ,基 金资产 与 公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制 度,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和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投资 、 研 究、 交 易、IT等重 要业 务 部门和 岗位 进行 物理 隔离 。


(9 )建立 和维 护信息 管理系 统,严 格信息 管理 ,保证 客户资 料等信 息安 全、真 实和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 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理 ,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 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察 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制 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 风险 点进 行评 估和 分析, 并由 监察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级 管 理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宁 敏 电话: (010 )66594977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中国银 行业 务涵 盖商 业银 行、 投资 银行 和保险 三大 领域 , 其 中, 商业 银行 业 务是中 国银 行的传 统主 营业 务, 包括 公司金 融业 务 、 个人 金融 业务及 金融 市场 业务 。 中 国银行 提供 的 公 司金融 业务 包括 存款 业务 、 贷款 业务 、 国 际结 算及 贸易融 资业 务, 以及 银行 汇票、 本票 、 支 票、 汇 兑、 银 行承兑 汇票 、 委托 收款、 托收承 付、 集中支 付、 支 票圈 存及 票 据托管 等其 他公 司金融 业务 ; 个 人金 融业 务包括 储蓄 存款 业务 、 个 人贷款 业务 、 个 人中 间业 务、 “ 中银 理财” 服务、 私人 银行 业务 和银 行卡业 务等 ; 金 融市 场业 务 主要 包括 本外 币金 融工 具的自 营与 代客 业务、 本外 币各 类证 券或 指数投 资业 务、 债务 资本 市场业 务、 代客 理财 和资 产管理 业务 、 金 融代理 及托 管业 务等 。 中国银 行在 国内 同业 中率 先引进 国际 管理 技术 人才 和经营 理念 , 不断 向国 际化 一流大 银 行的目 标迈 进, 截至2008 年末, 中国 银行 境内 外机 构共 有 10,789 家, 其 中内 地机 构 9,983 家, 港澳 及境 外机 构806 家。 内地 商业 银行 部分 , 一级分 行 、 直 属分 行37 家 , 二 级分 行 284 家,基 层分 支机 构9,659 家,是 中国 国际 化程 度最 高的银 行。 2009 年上 半年 中国 银行 集 团实现 归属 于母 公司 所有 者的净 利 润 410.05 亿元 , 股本净 回 报率 ( 不含 少数 股东 权益 ,ROE)为 17.39% , 总资 产 净回报 率 (ROA)为 1.14% , 资本 充足 率 为11.53% 。 多年来 中国 银行 围绕 客户 需求所 做的 不懈 努力 , 得 到了来 自业 界、 客户 和权 威第三 方的 广泛认 可 。 在 与国际 同业 和国内 同业 的激 烈竞 争中 , 凭 借雄 厚的 实力和 优良 的服务 , 中国 银 行脱颖 而出 , 成为北 京 2008 年奥 运会 唯一 的银 行合 作伙伴 ; 自1990 年 以来 , 中国银 行一 直 荣登《 财富 》500 强 排行 榜;2004 至 2008 年, 中 国银行 连续 被《 环球 金融 》杂志 评为 “中 国最佳 外汇 银行 ” , 并评 为 2008 年度 中国 最佳 债 券和现 金管 理银 行;2008 年,中 国银 行在 《银行 家》 杂志 “世 界 1000 家大 银行 ”中 排名 第 10 位;2008 年 中国 银行 被 《财资 》评 为 中国最佳 贸易 融资银 行;2008 年 中国银 行被《 金融 亚洲》评 为最 佳贸易 融资 银行、最 佳外 汇交易 银行 、 最 佳派 息政 策承诺 奖、 亚洲 最佳 公司 ( 最佳股 利政 策) ;2008 年 中 国银行 被 《 亚 洲货币 》 杂志 和 《 贸易 融 资》 杂志 分别 评为中 国最 佳外汇 服务 银行 和中 国本 土最佳 贸易 服务 银行;2008 年中国 银行被 《欧洲货 币》 评为中 国区 最佳商业 银行 、中国 区债 务资本市 场最 佳投资 银行 、 香港 区最 佳 商业银 行和 中国 区最 佳外 汇服务 奖 ;2008 年 中国 银 行再次 荣获 “ 优 信咨询 (Universum ) ”评 选的“ 最理 想雇 主奖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肖钢先 生, 自 2004 年8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自 2003 年3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行长 , 自 1996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 行长助 理, 期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间曾兼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计 划资金 司司 长、 货币 政策 司司长 、 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及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广东 省分 局局 长。1989 年10 月至1996 年 10 月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政 策研 究室副 主任 、 主任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 总裁 、 计 划资 金司 司长 等 职。 肖先 生出 生于1958 年 8 月 ,1981 年 毕业于 湖南 财经 学院 ,1996 年获 得中 国人 民大 学法 学硕士 学位 。 李礼辉 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记、 行 长。2002 年9 月至2004 年8 月担 任海 南省 副省 长 。1994 年 7 月至2002 年9 月担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副行 长。1988 年至1994 年7 月历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新加坡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福建 省分 行副 行长等 职。 李先 生出 生于1952 年5 月,1977 年 毕业 于厦门 大学 经 济系财政 金融 专业,1999 年获得北 京大 学光华 管理 学院金融 学专 业博士 研究 生学历和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 李早航 先生 , 自 2004 年 8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2000 年 11 月 加入 本行并 自此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 于 1980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 任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 曾工 作 于多个岗 位, 先后担 任分 行行长、 总行 多个部 门的 总经理及 副行 长。1978 年 毕业于南 京信 息工程 大学 。2002 年 6 月 起担任 中银 香港 控股 非执 行董事 。 董杰先 生, 自2007 年 11 月 27 日 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总 经理。 自2005 年 9 月 起任 中国银 行天 津市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 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市 分行沙 头角 支行 行长 、 深 圳市分 行信 贷经 营处 处长 、 公司 业务 处处 长、 深 圳市 分行 行长 助理 、 党委 委员 等职 。 董 先生 出生 于 1962 年11 月 , 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博士学 位。 (三)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设 置及员 工情 况 中国银 行总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金 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以 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念 , 根据不 断丰 富和 发展 的托 管对象 和托 管服 务种 类 , 中 国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式 将基 金 托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务 部, 下设 覆盖 销售 、 市场 、 运 营、 风 险与 合 规管理 、 信 息技 术、 行 政管 理等 各层 面的 多个团 队,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另外 , 在 上海 市分 行、 深 圳市 分行 设有托 管 业 务团 队。 (四)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 2009 年8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 银核心 价值 股票 、 国泰 沪 深300 指数 、 国泰 金鹿 保 本混合 ( 二期 ) 、 国泰金 鹏蓝 筹混 合、 国投 瑞银稳 定增 利债 券、 海富 通股票 、 海 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合、 海 富通 收益 增长 混合 、 华宝 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股 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 华夏 大盘 精选 混合 、 华 夏回报 二号 混合 、 华 夏回 报混合 、 华 夏行 业股票(LOF) 、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 嘉实沪 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货 币、嘉 实稳健混 合、 嘉实研 究精 选股票、 嘉实 增长混 合、 嘉实债券 、嘉 实主题 混合 、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票 、 银 河成 长股 票、 易方达 平稳 增长 混合 、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混 合、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易方 达积 极成 长混 合、易 方达 货币 、易 方达 稳健收 益债 券 、 易方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 达中小 盘股 票、 万 家 180 指数、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银华 优质 增 长股票 、银 华领 先策 略股 票、景 顺长 城动 力平 衡混 合、景 顺长 城优 选股 票、 景顺长 城货 币、 景顺长城 鼎益 股票(LOF) 、 泰信天天 收益 货币、 泰信 优质生活 股票 、招商 先锋 混合、泰 达荷 银精选 股票 、 泰 达荷 银集 利债券 、 友 邦华 泰盛 世中 国股票 、 友 邦华 泰积 极成 长混合 、 友 邦华 泰价值增 长股 票、南 方高 增长股票(LOF) 、国 富潜力 组合股票 、国 富强化 收益 债券、宝 盈核 心优势 混合 、国 富成 长动 力股票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友 邦华 泰货 币、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 、 招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动 力股 票、 金鹰 行业 优势股 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万家 稳健 增利债 券、 嘉实 回报 混合 、 工银 全球 股票(QDII) 、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QDII) 、 银华 全球 优选 (QDII-FOF) 等 78 只 证券 投 资基金 , 覆 盖了 股票 型、 债券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市 场型、 指数 型、 行业型 、 创新 型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和 理财 品种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 基 金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五)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并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 守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 理 制度 , 将 风险 控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 安 装了 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对托 管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负第一 责任 。 部门 内部 设有 专门的 风 险控制 小组,作 为部 内风险 管理与 内部控 制的审 议和 决策机 构,负 责审议 决定 托管及 投资者 服务部 风险 管理 战略 、 基 本 原则、 风险 管理 目标 和重 大 政策措 施, 检查 和监 督风 险 管理战 略、 方针和 政策 的执 行情 况。 针对托 管业 务的 特点 , 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内 部设 立高级 合规 官和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风险与 合规 管理 团队 ,具 体开展 部门 内部 内控 及风 险管理 的相 关工 作。 最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六)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托管 人就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和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费的 计提比 例和 支付 方法、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 金资产 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收益 分配 等事 项, 对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业务 监督 、 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 在履 行上 述职 责过 程中,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0615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唐伟宏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嘉 实基 金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银行 大厦 附楼 二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钟俊杰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沈峥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2 )中国工商银行 (3 )中国建设银行 (4 )中国农业银行 (5 )交通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王佺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郭树清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蒋浩 电话 (010 )85109219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6 )招商银行 (7 )中国民生银行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9 )兴业银行 (10)北京银行 (11 )深圳发展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842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秦晓 联系人 徐彪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吴海鹏 、董 云巍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北京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虞 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潘玲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73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010 )96169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12 )平安银行 (13 ) 青岛银行 (14 )宁波银行 (15 ) 东莞银行 (16 )中信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丹 联系人 金蕾 电话 (010 )65557013 传真 (010 )65550827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17 ) 广东发展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电话 (020)38322542


传真 (0571 )87310995 客服电话 (020)38322222 网址 www.gdb.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法兰克 纽曼(Frank N. Newman) 联系人 石蔚明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406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0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中 路1099 号 平 安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霍兆龙 电话 (0755 )25859591 传真 (0755 )25879453 网址 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6699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广鸿 联系人 徐楠 电话 (0532 )85709793 传真 (0532 )85709839 客服电 话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0532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215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地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服电 话 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18 )杭州银行 (19 )徽商银行 (20 )南京银行 (21 )临商银行 (22 )温州银行 (2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24 )浙商银行 (25)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凤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 江波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 )2667819 传真 (0551 )2667857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贺坚 电话 (025 )84544135 传真 (010 )84544129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304657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网址 www.lsbchina.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瑞洲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5217 传真 (0577 ) 88995217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 碧玉蓝 天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秀仑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吴军阳 电话 (0571 ) 87659084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105665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原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0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021 ) 95553 或致电 营业 网点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胡长生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116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深 圳发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网址 www.lhzq.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555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33)东吴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3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3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36)国都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37 )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商旅 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广 场 18 、19 、36 、38 、41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26 层 11 、1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64482090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祝丽萍 电话 (0551 )2207938 传真 (0551 )2207965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9577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3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3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4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4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4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43)民生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4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9 号宏 源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338 传真 (010 )88085240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w2000.com.cn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区 新源 南 路 6 号 京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863893 传真 (010 )84865560 网址 www.ecitic.com 客服电 话 (010 )8458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匡婷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6199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c168.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八 卦岭 八卦 三路平 安大 厦三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敬达 联系人 袁月 电话 (0755 )82450826 传真 (0755 )82433794 网址 www.pa18.com 客服电 话 955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外 大 街16 号 中国人 寿大 厦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252656 传真 (010 )85252655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4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46)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4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49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5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一大 街 29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宾 水 道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军 联系人 徐焕强 电话 (022 )28451883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558305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1 )63219781 传真 (021 )51062920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或 (027 )85808318 网址 www.95579.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 )87902080 传真 (0571 )87902081 网址 www.stocke.com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岭路 29 号 澳柯玛 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东海 西 路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洁民 联系人 丁韶燕 电话 (0532 )85022026 传真 (0532 )85022026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5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52)财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53)国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5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5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56)江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5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张治国 电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440331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南 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覃清芳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00 ,96100 (广 西 )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680032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 )850967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 ) 83367888-4201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抚河 北路 291 号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江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网址 www.scstock.com 客服电 话 (0791 )6781119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82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5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59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60)金元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6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6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6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6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电话 (0519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1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 958 号 华能联 合大 厦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学荣 联系人 李梦诗 电话 (021 ) 68634510-8631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金春 电话 (0755 )83025695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 com 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 )87406488 传真 (029 )87406387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客服电 话 (029 )96708 住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8 号国联 大 厦6-8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袁丽萍 电话 (0510 )82588168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6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66)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6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6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69)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7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杭 州市 中河 南 路11 号 万凯庭 院商 务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电话 (0571 )85783715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 bigsun .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 路 15 号 信达大 厦 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0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0791 )6285337 、6283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先烈 中 路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 5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樊刚正 电话 (020 )87322668 传真 (020 )87325036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郑州市 经三 路 15 号 广汇 国 际贸易 大厦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经三 路 15 号 广汇 国 贸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耿铭


程 月艳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619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北 街2 号月坛 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朱雪雁 电话 (010 )68083575 传真 (010 )68084986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71)东莞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7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73)大同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 (7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7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76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临平 北 路1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元真 联系人 谢秀峰 电话 (021 ) 65076608 -557 传真 (021 )65217206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锦辉 联系人 罗绍辉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广 东 电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舫金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08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 街13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青 年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辛国荣 电话 (0351 )4167056 传真 (0351 )4192803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0351 )4167056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傅咏梅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波 联系人 王丹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028 )95105111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浙江杭 州市 解放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28042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0571 )96336 、962336 (上 海)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77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78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7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8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8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 (82) 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魏颖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2583258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福 田益 田路 福华 三路 交界处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 心48-5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小阳 联系人 刘权 电话 (0755 )82026521 传真 (0755 )82026539 网址 www.cjis.cn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住所 深圳罗 湖区 深南 东 路5045 号深业 中心 大 厦25 层 2512 、251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肇嘉 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杨小江 电话 (021 )64339000 传真 (021 )64376097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B 座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泳良 联系人 刘军 电话 (0755 )82944659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2943750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莫晓丽 电话 (010 )66045529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8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8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8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86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87)江海证券有限 公司 (8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8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 路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华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3121 传真 (021 )62878783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90)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刘军辉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联系人 谢雅凡 、田 文健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840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北京市 丰台 区北 路 8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张伟 智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莲 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6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 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徐世旺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资 产大 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楼斯佳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住所、 办 公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合景 国际 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秦治国 电话 (023 )63721712 传真 (023 )63786215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755 )83007179 传真 (0755 )26998301 客服电 话 (0755 )26982993 网址 www.vsun.com (92)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342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93)日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张利军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880866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北京: (010 )82200210/82200220 呼和浩 特: (0471 )6292456 /6292494 通辽:(0475)8263840/ 8265217 乌兰浩 特:(0482)8223737/ 8223131 (94)广发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841160 传真 (0591 )87841150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 www.gfhfzq.com.cn (9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中 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88656100 传真 (010 )88656290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2006 年3月22日《 关于同意嘉实超短 债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2006]48 号) 核准 公开 募集。 ( 二)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债券 基金 ( 三) 基金 存续 期 : 不定 期 ( 四)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1、 募 集期 限:2006 年3 月30 日至2006 年4月21 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和 中国 银行以 及 其 他代 销机 构。


3、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个 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法律、法规 和有关 规 定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人。 ( 五) 募集 目标 本基金 不设 定发 售规 模 上 限。 ( 六) 认购 的时 间 :2006 年3 月30 日至2006 年4 月21 日 ( 七 ) 基金 的面 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 1、基 金份 额面 值:1.00 元 人民币 2、认 购 价 格= 基金 份额 面 值


3、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不 收 取认购 费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昌 路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湖滨 路202 号普 华 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伟 、陈 宇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4、有 关基 金认 购数 额的 计 算 (1)募集资金利息 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时归入 投资人 认购金额中,折合 成投资 人所认购 的基金 份额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数 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2)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 额 面值均 为人 民币1.00 元, 每 份基金 份额 认购 价格 为人 民币1.00 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本金认 购 份 额= 认购 金额/ 基金份 额面 值 利息认 购份 额= 认购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 额 = 本金 认购 份数+ 利息认 购份 数 其中: 认购 份数 保留 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 八)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募集期 间认购资金利 息在募集期 结束时归入投 资者认购金 额中,折合成 基金份额, 归 投资者 所有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数 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人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 不得 动用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4 月26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人 民币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连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或证 券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 围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个人投 资人 、 机 构投 资人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购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1、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 2、各 代销 机构 开办 开放 式 基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 3、本 基金 开通 的网 上交 易 系统。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及网点 ,并 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于2006 年5 月15 日开 始办 理 。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日 。 具体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 《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中规定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其 它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原则视 情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 , 即本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 份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销 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 得撤销 ;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最 迟在新 的 原则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人 提交赎 回 申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2.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规 定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段 内收 到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赎 回 的申请日 (T日 ),并 在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认 。投 资人可 在T+2 工作日及 之 后到其 提出 申请 的网 点进 行成交 查询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代 销 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 管人按有关规 定将赎回款 项于T+1 日 从基金 托管 账户 划出 , 经 销售机 构划 往投 资人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按基 金合 同及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关规 定处 理。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投资 人通 过直 销 中心首 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0元。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 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基 金份 额赎回 。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00 份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0 份, 则 必 须 一次性 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不 足10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有关 申购、赎回 的程序和数额 限制以及在 销售机 构 保留的 最低 份额 限制 , 但应 最迟在 调整 生效 前三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4 、对于大额申购赎回申请,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对于没有预约的单笔大于等于2 亿元的 申购 申请 或单 笔大 于等于2亿 份的 赎回 申请 ,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均为零 。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一:假定T日某 投资人投 资10,000 元申购嘉实 超短 债证券投资基金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 计算 如下 : 嘉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1.02元 申购份 额 9,803.92 份 申购份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 基 金财产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嘉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赎回份 额 10,000.0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 1.02元 赎回金 额 10,200.00 元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 基 金财产 。 3.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其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 。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工作日 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T+2 工作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3.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工作日 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 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总份 额后的 余额 ) 之和超 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兑付 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兑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兑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 定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投资 人在 提 出赎回 申请 时也 可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3个 工作 日内通 过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4)暂停接受 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两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正常 支付 时间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5)当发生巨 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 金赎回具有 相同的优先级 ,具体处理 方式和 程 序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1. 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此时 ,由其 他 基金转 入本 基金 的转 入申 请将按 同样 方式 处理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5)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 或流动性产生 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发生 上述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应 全额退 还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此时,由本 基金转 出 的转出 申请 将按 同样 方式 处理: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 回 ,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公 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发生基金 合同或 《 招募 说 明书 》 中 未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 要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应当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4. 暂停期间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时,基 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暂 停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公 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暂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1 天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信息 披露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1 天但少于 两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1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3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九 、基 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条 件 将 其 持有 的 某 一 只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另 一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2006 年6 月14 日起 。 办理基 金间 转换 的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公告 。 投资人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 则 1、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当日的 转换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时 间前撤 消 ,在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 束 后不得 撤 销; 3、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4、投资人 可在 任一同 时销 售拟转出 基金及 转入基 金 的销售机 构处办 理基金 转 换。基 金 转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管理的 、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处 注册 的基 金; 5、基金管 理人 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的 情 况下更改 上述原 则,但 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 日(T 日), 并在T+1 工作 日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 投资人 可在T+2 工作日 及 之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时 , 由本 基金 转 换到嘉 实旗 下其 他开 放式 基金时 , 最低 转出 份额 为1000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用于 支付 有关 手续费 和注 册登 记费 。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率按 照如 下方式 收取 : (一) 由嘉实超短债 债券转出至 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 增长 混合、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实债 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合 、 嘉实 货币 、 嘉 实主题 混合 、 嘉 实策 略混合 , 嘉 实优 质 企 业 股票 、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 嘉实 多元 债券 A 、 嘉 实 量化阿 尔法 股票 、 嘉实 回 报混合 , 转换 费 为转 入基 金适 用 的 申购 费。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 (1+ 转换 费 率) +M 转换费 用= ( 转出 份额× 转 出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转换 费率/ (1+ 转换费 率)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当 日 转入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 M 为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 全部 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益 (二) 由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 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服务 增值 行业混合 、 嘉实 货币 、 嘉 实主题 混合 、 嘉 实策 略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票 、 嘉实研 究精 选 股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票 、 嘉实 多元 债券 A 、 嘉 实量化 阿尔 法股 票 、 嘉 实 回报混 合 转 出至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 转换 费 =转出 金额 ×转 出基 金的 适 用赎回 费率 ,该 等转 换费 的 25% 计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资产 。 ( 三) 嘉实 货币 、嘉 实超 短 债 债券 与 嘉 实多 元债券 B 互换时 ,无 转换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基 金转 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在 《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 及 相关公 告 中 列示 。 上 述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还应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 施 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 或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投 资人 调低 基金 转换 费率。 ( 六)基金转换的注 册登 记 投资人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工 作日 为投 资人 办理 减 少转出 基 金份额 、 增加 转入基 金份 额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 一般 情况下 , 投资 人自T +2工 作日起 有权 赎 回 转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 七)基金转换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本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 八)拒绝或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转 入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转入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4)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或流动性 产生负 面影响 , 从而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入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转出 申请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转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3、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书》 中未予 载 明的 事 项,但基 金管理 人有正 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4.基金暂 停转 换或暂 停后 重新开放 转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一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包 括继 承、 捐赠、 遗赠 、 自 愿离婚 、 分家 析产、 国有 资产无 偿划 转、 机 构合 并 或分立、 资产 售卖、 机构 清算、 企 业破 产 清算、 强制执 行,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 的其它 行为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其中 : 1.“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或 受遗赠 人 继承; 2.“ 捐赠” 仅 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基 金 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遗赠” 指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外 的 其 他 人; 4.“ 自愿离婚” 指 原 属夫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基 金 份 额 因基 金 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 而使原在 某一方 名下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划 转至 另一 方名 下; 5.“分 家析 产 ” 指原 属家 庭共有 ( 如父 子共有 、 兄 弟共有 等 ) 的 基金份 额从 某一家 庭成 员名下 划转 至其 他家 庭成 员名下 的行 为; 6.“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 指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 组 织形 式调整 或资 产重 组等 原因 引起的 作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7.“机 构合 并或 分立 ”指 因机构 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8.“资 产售 卖 ” 指一 企业 出售它 的下 属部 门 ( 独立 部门 、 分 支机 构或生 产线 ) 的 整体 资 产给另 一企 业的 交易 , 在 这种交 易中 , 前 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随 其他 经营 性资 产一同 转让 给 后者, 由 后者 一并 支付 对 价; 9.“机 构清算 ”是指 机构 因组织文 件规 定的期 限届 满或出现 其他 解散事 由, 或因其 权 力机关 作出解 散决议 ,或 依法被 责令关 闭或撤 销而 导致解 散, 或 因其 他原因 解散, 从而进 入清算 程序( 破产清 算程 序除外) ,清算 组( 或类似 组织, 下同) 将该机 构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分配给 该机构 的债权 人以 清偿债 务, 或 将清 偿债务 后的剩 余财产 中的基 金份 额分配 给机构 的股东 、成 员、 出资 者或 开办人 ; 10.“ 企业 破产 清算 ”是 指 一企业 法人 根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企业 破产 法 ( 试行) 》 或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十 九章 的有 关规 定被 宣告破 产, 清算 组依 法将 破产企 业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业 的债 权人 所导 致的 基金份 额的 划转 ; 11.“强 制执 行 ” 是 指国家 有权机关 依据 生效的 法律 文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 并 向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申请 办理 。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二个 月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 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 网点 ) 时 , 应 办理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基 金份额 转托 管可 分一 步或 两步完 成, 具体 按各 销售 机构要 求办 理 。 对于有 效的 基金 转托 管申 请,基 金份 额将 在办 理转 托管手 续后 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网 点) 。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律转 为基 金份 额并 冻结。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位的 质押业 务 , 制定并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控制 投资 组合 的久期 不超 过一 年, 力求 本金稳 妥, 保持 资产 较高 的流动 性 , 降低基 金净 值波 动风 险, 取得超 过比 较基 准的 稳定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具体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信 用等 级 为投资 级及 以上的 企业 债和 次级 债券 等; 债 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 银行 存款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 法律 、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不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坚持相 信由 战略 性资 产 类 别配置 和证 券品 种选 择的 积极投 资 , 并 结合 风险 控制 的战略 性 应用 , 能 为投 资组合 提供 持续稳 定的 增加 价值 。 本 着承担 最小 的风 险, 谋求 投资收 益的 最 大 化的投 资原 则, 稳健 投资 。 在获 取合 理收 益的 同时 , 使投 资组 合承 担较 低风 险, 同 时保 持组 合较好 的流 动性 。真 正达 到为持 有人 规避 风险 ,提 供稳定 回报 的目 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目标 是在 保持 传统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本金 稳妥、 高流 动性 特点 的同 时, 通 过适 当延长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久 期, 投资 于期 限稍长 的固 定收益 工具 , 获取更 高的 投资收 益 。 因 此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也 是在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策 略基 础上的 增强 型投 资 策 略 , 一 方面将 基金 的 大部分 资产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具 , 保持 基金资 产的 高流动 性 , 同 时提供 稳定 的收益 ; 另一 方 面, 通过 价值 挖掘 , 将 一 小部分 资产 投资 于收 益率 较高的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工 具, 比如 投资 级 的企业 债、 金融 债、 次级 债、 浮 动利 率债 等, 为基 金资产 提供 超额 收益 。 本 基金的 投资 策略 主要包 括: 1 、久 期策 略 为了保持 本基 金明显 的收 益- 风险 特征, 本基金 的久 期保持大 于0.5 年, 小于1 年。在 分 析 宏观经 济指 标(主 要包 括:市场 资金 供求、 利率 水平和市 场预 期、通 货膨 胀率、GDP增长 率、 货 币供应 量、 就 业率 水平、 国际市 场利 率水 平 、 汇率) 和财 政货币 政 策 等的基 础上, 对 未来较 长的 一段 时间 内的 市场利 率变 化趋 势进 行预 测, 决 定组 合的 久期, 并通 过不同 债券 剩 余期限 的合理 分布, 有效 地控制 利率波 动对基 金净 值波动 的影响 , 并 尽可能 提高基 金收益 率。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是基 于对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特征 的分 析, 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趋势 , 并 据此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有 两方 面的内 容, 一是 收益 率曲 线本身 的变 化 ,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可能 向上 移动或 向下 移动 , 降 低或 加长整 个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 二是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上不 同年 限收益 率的 息差 特征 , 通过 骑乘策 略 , 投 资于 最有 投资 价值的债券。 3 、买 入持 有策 略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主 要是 短期的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工 具, 一 般情 况下, 本基 金对 这些短 期 固定收 益投 资工 具, 采取 买入持 有策 略, 以便 降低 基金净 值的 波动 性。 4 、相 对价 值挖 掘策 略 本基金 在主 要投 资于 货币 市场工 具的 同时 , 深入 挖掘 市场上 各类 固定 收益 型投 资产品 由 于市场 分割 、信 息不 对称 、发行 人信 用等 级意 外变 化等情 况造 成的 短期 内市 场失衡 ;新 股 、 新债发 行以 及节 日效 应等 因素导 致的 市场 资金 供求 发生短 时失 衡等 。 这种 失衡 将带来 一定 投 资机会 。 通 过分 析短 期市 场机会 发生 的动 因, 研究 其中的 规律 , 据 此调 整组 合配置 , 改 进操 作方法 ,积 极利 用市 场机 会获得 超额 收益 。 5 、无 风险 套利 策略 本基金 将充 分利 用投 资范 围广泛 的特 点 , 寻 找各 类可 投资工 具之 间存 在的 无风 险套利 机 会,比 如跨 市场 套利 、跨 品种套 利等 。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 将 综合运 用多 种投 资策 略, 使投资 组合 产生 持续 稳定 的回报 , 而 不是仅 仅依 赖某 一种 投资 策略。 在投 资的 过程 中, 即 使通过 价值 挖掘 发现 某只 债券具 有较 高 的投资 价值 , 也不在 单只 债券上 暴露 过多 的风 险, 而是将 风险 分散 到多 只债 券上 , 每 只债 券 只承担 较小 的风 险。 同时 我们还 将通 过数 量模 型, 分析个 券 、 类 属债券 直至 整个投 资组 合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 在二 者 之间做 到有 效平 衡。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 银行 定期 储蓄 存款 的税后 利率 。 当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有 更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此基 准进行 调 整,并 提前 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预期 的风 险水 平和 预期收 益率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中长 期债 券基 金、 混 合基 金、股 票基 金。 (七)投资决策 1 、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宏 观经济 、微观 经济 运行状况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执 行状 况,货 币市 场和证 券 市场运 行状 况; (3) 策略 分析 师、 固定 收益分 析 师 、 定 量分 析师 各自独 立完 成相 应的 研究 报告, 为投 资策略 提供 依据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2 、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 决 定基金 的主 要投资 原则 , 并对基 金投 资组合 类属 资产配 置比 例等 做出 决议 。 (2 )研 究部 对宏 观经 济 主要是 利率 走势 等进 行分 析,提 出分 析报 告。 (3) 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参考 研究部 提出的 报告, 并依 据基金 申购和 赎回的 情况 控制 投资 组合 的流动 性风 险, 制定 具体 资产配 置和 调整 计划 , 进 行投资 组合 的构 建和日 常管 理。 (4 )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 理的指 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并执行 交易 。 (5) 监察稽 核部 负责核 查基 金 的操作 是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和有关 基金投 资的 法律、 法规; 运用风 险监 测模 型以 及各 种风险 监控 指标 , 对 市场 预期风 险进 行风 险测 算, 对基金 组合 的风 险进行 评估 , 提交风 险监 控报告 。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定期召 开会 议 , 负责 监督 基金管 理组 投 资 方案的 执行 情况 ,评 估风 险监控 报告 ,并 进行 投资 风险管 理。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以 下规定 : (1)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2)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展期;


(3)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4) 投资 组合 的久 期在 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一年 ;


(5) 不投 资非 投资 级的 债 券; (6) 不投 资股 票和 可转 债 ;


(7) 不投 资剩 余期 限在7 年以上 的债 券; (8)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的 债券 、 现 金、 剩 余期限 在14 天以 内的 回购 余额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投资 于除 国债 、政 策 性金融 债之 外的 其他 债券 的规模 不得 超过 该债 券发 行总量 的 5%,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 等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10)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 模的10% ;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同 一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级 以上( 含 BBB) 或相 当 于BBB 级。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三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的有关 约定 。 (九)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 信用风险控制 (1)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以 下 几 种: ① 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② 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③ 如无 法按 照以 上方 式执 行交易 , 基金 经理 需报 本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特 别授 权的 风险管 理 人员批 准。 (十)各种资产和负 债的 久期的确定 1 、 银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保 证金 的久 期为0; 证 券清算 款的 久期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时 间计 算;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的久 期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余 时 间计算 。 2 、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的久期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时间 计算 。 3 、 组合中 债券 和剩 余期 限在1 年以上 的央 行票 据的 久期 是指该 债券 的麦 考莱 久期 , 以 下情况 除外:允 许投 资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的久 期以 计算 日至下 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剩 余时 间 计算。 4 、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 购) 的久 期以 计算 日至 回购 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时间 计 算。 5 、 剩余时 间在1年 以内 的中 央 银行票 据的 久期 以计 算日 至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时间 计算 。 6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久期 为该 基础 债券 的久期 。 7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的 久期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时间 计算。 8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和托 管人 协商决 定新 的固 定收 益率 类产品 久期 的计 算方 法, 或者 修改现 有的 久期 计算 方法 。 9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十一)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投资于 其他 基金 份额 ; 2. 投资于 股票 或可 转换 债券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3. 将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供 担保 ; 4. 从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资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承销证 券; 9.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十二)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 原则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十三)风险管理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而且 组合 久期 不超 过 1 年 , 整 个基 金的 风险处 于较 低的水 平。 尽管 如此 ,依 然有必 要对 本基 金实 施严 格的风 险管 理。 (1) 利率 风险 的控 制 在利率 风险 控制 方面 ,本 基金将 严格 遵循 投资 程序 ,严格 控制 组合 久期 不超 过 1 年, 相比中 长期 债券 基金 而言 , 其 利率 风险 相对较 低 。 一旦出 现利 率大 幅上 升的 情景 , 本 基金 将 进一步 降低 组合 久期 , 将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流动 性好 且利率 风险 低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另 外, 本 基金在 构建 组合 时将 根据 风险监 控指 标进 行及 时的 组合重 整, 以进 一步 对利 率风险 进行 控 制。 (2) 流动 性风 险的 控制 由于本 基金 要求 较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发生 大额 赎回 时可能 造成 投资 收益 的减 少, 引 至流 动性风 险。 为控 制赎 回导 致的风 险, 本基 金在 资产 配置层 面上 , 会 持有 一定 比例的 现金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现 金部分 足以 满足 赎回 带来 的流动 性需 求; 本基 金在 投资过 程中 将时 刻监控 组合 中各 券的 流动 性情况 , 对 流动 性差 的个 券及时 置换 出去 , 保 持投 资组合 整体 上较 高的流 动性 水平 ; 当 遇到 巨额赎 回时 , 本 基金 将会 进一步 变现 组合 中流 动性 较好的 投资 对象 或通过 回购 等融 资手 段获 得现金 资产 应对 赎回 , 避 免巨额 赎回 带来 的投 资损 失; 同时 , 基 金 合同中 关于 巨额 赎回 的有 关规定 也在 一定 程度 上降 低了由 于巨 额赎 回而 导致 的流动 性 风 险 。 (十四)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五)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09 年 10 月 26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09年9月30日( “ 报 告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064,231,180.55 68.51 其中: 债券 1,064,231,180.55 68.5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证 券 370,600,561.00 23.8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证券 - - 3 银行存 款和 清算 备付 金合 计 22,028,492.87 1.42 4 其他资 产 96,438,208.48 6.21 合计 1,553,298,442.9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1 国家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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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央行票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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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债 券





582,438,000.00


38.45 其中: 政策 性 金 融债





582,438,000.00


38.45 4 企业债 券








70,288,180.55


4.6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11,505,000.00


27.17 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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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64,231,180.55


70.2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 资产净值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1 080207 08 国开 07 1,500,000 151,485,000.00 10.00 2 080225 08 国开 25 1,100,000 109,758,000.00 7.25 3 060213 06 国开 13 1,000,000 101,200,000.00 6.68 4 090301 09 进出 01 1,000,000 98,960,000.00 6.53 5 070308 07 进出 08 700,000 70,539,000.00 4.66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1 )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② 基金 估值 : 在证券 交易 所市场 ,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净 价估 值, 未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值 。 (2 ) 报告 期 内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 名 证券 的 发行主 体 未 被监 管 部门 立 案调查 , 在 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未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3 ) 报告 期末 其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1 存出 保 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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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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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利 息


11,191,226.58


4 应收申 购款


85,246,981.90


5 其他应 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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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待摊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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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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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96,438,208.48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09年9 月30日。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4 月26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22% 0.01% 1.30% 0.00% -0.08% 0.01% 2007 年 4.01% 0.03% 2.78% 0.01% 1.23% 0.02%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2008 年 5.41% 0.11% 3.77% 0.01% 1.64% 0.10% 2009 年上 半年 0.38% 0.01% 1.11% 0.01% -0.73% 0.00%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累计 净值 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 的 比较 图: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基金 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06 年4 月26 日至2009 年9月30 日) 注: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 起 3 个 月内 为建 仓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基 金的各 项投资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十三( 八)投 资组 合限制 的约定 : (1 )基金 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2 )在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展期 ;(3) 在 银行间 市场 进 行债券回 购融 入的资 金余 额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4 )投 资组合 的久 期在每个 交易 日均不 得超 过一 年; (5) 持有的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内的 债券 、 现 金、 剩余 期限 在 14 天以 内的回 购余 额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6 ) 投 资于除 国债 、 政策 性金 融 债之外 的其 他 债券的 规模 不得 超过 该债 券发行 总量 的5 %, 投 资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等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7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 价 值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二)基金财产的帐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 财 产账 户独立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2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3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 人采用 上述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报 价 、 流 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础 上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3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注: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基金管 理公 司及 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的通 知》 ( 证 监会计 字[2006]23 号 ) 和2007 年9 月28 日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 关 于调 整旗 下证 券投资 基金 估 值方法 和会 计政 策的 公告 》 ,更新 以上 基金 资产 估值 部分的 内容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利 息收 入、买 卖证 券差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 入。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 中扣 除的费 用等 项目后 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投 资人 可选择 获取 现金红利 或者 将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 放日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下称“ 再投 资方式 ” )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的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红利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 且每 份基 金份 额可 分配 收益超 过 0.001 元 的前 提 下,本基 金每个 月应 将至 少90% 的 可分配 收益 进行 分红 。每 年分红 次数 不超 过 20 次 ;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 月,收 益可 不分 配。 8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按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以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1%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41%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41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4% 年费率 计提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4%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 .14%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基金 的营 销费用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 等。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定期的 审计 和监 察稽 核监 督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支出 和使用 情况 , 确 保其用 于约 定的 用途 。在 通常情 况下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 .2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的 前五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相 应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4) 本条 第 ( 一) 款第4 至第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 基金 费用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托 管费 、 销 售服 务费, 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公告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基金 认购 费 (1) 认购 费率 :0 (2)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公 式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 的面 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人 民币1.00 元,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本金认 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基金份 额面 值 利息认 购份 额= 认购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 额= 本金 认购 份数+ 利息认 购份 数 其中: 认购 份数 保留 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舍去 。 多 笔认 购时 , 按上 述 公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2. 基金 申购 费 (1) 申购 费率 :0 (2)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公 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 数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3. 基金 赎回 费 (1) 赎回 费率 :0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4. 基金 转换 费 (1) 转换 费率 和转 换的 计 算公式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转换 费率 和 转换的 计算 公式 参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九、 基金 转换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调 整基 金转 换费 率,调 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在《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 或 在特 定时 间段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人调 低基金 转换 费率 。 (三)基金税收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 人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 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机 构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在2 日内公 告。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等 有关规 定。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基金募集信息 披露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1.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三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三 日前将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5.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四 十五 日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运作信息 披露 1. 基金 净值 公告 (1)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 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以 及其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3. 基金 定期 报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三)基金临时信息 披露 1.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本基金 在运 作管 理过 程中 , 发生以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及基 金份 额的 交易价 格 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项 之一 时,基 金管理 人或/ 及托管 人必须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及 时报 告并 公告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 项;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 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 记机构 ;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赎 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事项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事 项的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未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 3.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基金 管理 人或/及 基金托 管人 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易 所。 (四)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包 括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 度 报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临时公 告等 公告 文本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或/及 基金 托 管人或/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 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公告 文本的 复印 件。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投资人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或/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 站查阅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或/ 及基 金托 管 人保证 存放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九、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各种 固定 收益工 具因 受到 经济 、 政 治、 投资 人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从 而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主 要的 风险因 素 包 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2.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对象 包括 债券 、 票 据和 银行存 款等 , 其 收益水 平直 接受 到利 率波 动的影 响, 利率 波动 可能 导致本 基金 跌破 面值 , 在 利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净 值波 动一 般会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但本 基金 投资组 合久 期控 制在 一年 以内, 通过 组合 久期的 调控 ,可 以很 大程 度地规 避利 率变 动导 致的 风险。 3.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 据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临 资 金 再投 资的收 益 率低于 原来 利率 ,由 此本 基金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据 发行主 体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可 能产 生的 到期 不能 兑付的 风 险。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 验、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和 管理技 术 等因素的 变化也 会影响 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是指 因基 金资产 变现 的难 易程 度所 导致基 金资 产净 值变 动的 风险 。 本 组 合的主 要投资 对象 货 币市 场工具 的流动 性相对 较好 ,但是 在特殊 市场情 况下( 如加息 或市场 资金紧 张的情 况下) 也会出 现部分 品种的 交投不 活跃 、成交 量不足 的情形 ,此 时如果 基金赎 回量较 大 , 可 能因流 动性 风险的 存在 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出 现波 动 。 另外 , 基 金管理 人为 提高 基金的 收益 , 通常会 使用 回购的 方法 , 较高比 例的 回购会 降低 基金 资产 的流 动性 , 此 时如 果 基金赎 回量 较大 ,可 能导 致基金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四)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 本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 金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 在 管理 现 金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 成 本 风险。 2.估值 风险 本基金 持有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及未 上市 债券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估值 , 可能在 一 定时期 内高 估或 低估 基金 资产的 净值 。 (五)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 内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代 销机构 等机构 无 法正常 工 作,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二 十、 差错处 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人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予以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 权根据 过错 原则 , 向 过错 人追偿 。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的原则 处理 基 金估值 差错 。 (1)基 金管理 人对估 值差 错承担责 任。 如基金 管理 人的估值 结果 与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结 果不一 致 , 且 基金托 管人 的估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估值 差错 不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的估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2)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大 的损 失有 差错 责任 方和未 更正 方 根据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分别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3)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4)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5)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6)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估 值错误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错误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要求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第 十三 条 第(四 )款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8 项 条款 、第 9 项条 款 进行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 人组织 成立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协议 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成 立后 五个工 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 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至(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后 如有 余额 ,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5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作 出的 基 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告 。 6、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前言 1 、订立 嘉实超 短债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合 同 ”) 的目 的、依 据 和原则 。 (1)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 规 范嘉 实超 短债 证券投 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的 运作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民 法通 则》、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信 托法 》、2003 年10 月28 日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 次会议 通过 并于2004 年6 月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2004 年6 月29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会 ”)发 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和2004 年6 月25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2004 年6 月11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施行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3)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原 则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2 、本基 金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基金 法》 、本基 金合 同和其他 有关 规定募 集,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批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3 、本基 金合同 是约定 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 之间基 本权 利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其他 与本基 金 相关的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均 以本 基金合 同为 准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本基 金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并不以 在本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 《 基金法 》 、 本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 4 、现行 法规变 更引起 本基 金合同事 项变 更,或 者相 关事项变 更对 持有 人 权利 或权益 无 不利影 响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协 商 , 并经 监管 机关批 准 , 可 以不召 开持 有人大 会对 本 合 同进行 修改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 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 权 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帐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 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的,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如认 为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 益;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帐户 和证 券帐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办 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20)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取得依 据基 金合 同发 行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 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 的其 他合 法权 益。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共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 每一基 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 并; (9)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3、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2)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本 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分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则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它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 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述 第 (五) 款第2 项 条款 规定 的基金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 内的事 项。 ②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 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④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 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②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 ②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果。 ③ 如果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④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 则 参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投资 基金 法有关 规定 表决通过 的事 项,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等项 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2日 内,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在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六)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①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② 变 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③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议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 决程序 ; ④ 其 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项 。 (2)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如 因相 应的法 律 、 法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 基 金合同必 须遵照 进行修 改 的情形 , 或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争议的处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 或调解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交 仲裁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八)基金合同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的 住所查 阅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支 付 一 定 工本 费 后 获 得 本基 金 合 同 复印 件 或 复 制 件, 但 应 以 基金 合 同 正 本为 准。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 理人 ” )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忠民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中外合 资经 营企 业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注册资 本: 壹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总局 批准设 立文 号:1000001000134 ( 营业 执照 号码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术 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①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②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③ 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公司名 单; ④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 人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 如见券 付款 、 见 款付 券) 的控 制是 否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⑤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 以对基 金投 资 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⑥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2)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基 金托管 人在 上述第 (1)、( 2 )项的 监督 和核 查中发 现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4)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2.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和 入帐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基金银 行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民 币结算 银 行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人 民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本协议第 三条所述 存款银 行名 单中 的银 行的 指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并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及 银行 预 留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可 以根 据当时 相关 规定 或市 场的 通行做 法 办理, 而不 限于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报 备。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 但 要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开 保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及 时将 合同 正本 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财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开 放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相应 的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 定处理 。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不当 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8)如果 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 理人的 计 算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记和 保管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在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六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10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分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内 定 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合理 费用 给予 补偿 。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 后 的15 个 工 作 日 内向 定制 纸 质 对 帐 单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 持有人 发送 电子 对帐 单。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 权 益登 记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本基 金份额 ,并 免收 申购 费用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从2006 年6 月30 日起 推出 本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业 务 , 投 资者 可通过 中 国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农 业银 行、 交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 、 兴 业银 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 北京银 行、 平安 银行、 青 岛银行 、 中 信银 行、 宁 波 银行、 东莞 银行、 广东 发 展银行 、 临 商银 行、 徽 商银行 、 杭州 银行 、 温州 银行、 浙商银 行、 南京银 行、 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代销机 构网 点 进 行本 基金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600-8800 ,也 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五) 在线 服务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 下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利 用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业绩 报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最 新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者 可持 广发 理财 通卡 、 北京 银行 各类 银行 卡、 兴业银 行兴 业卡 、 农 行金 穗卡 、 建行 龙卡储 蓄 卡 、 招 商银 行借 记卡、 中信 银行 借记 卡、 昆明市 商业 银行 借记 卡 、 长沙市 商业 银行 借记卡 、 光 大银 行借 记卡 、 中行 广东 分行 借记 卡、 金华商 行借 记卡 、 杭 州商 行借记 卡、 顺德 农信社 借记 卡、 上海 农商 行借记 卡 、 南京 银行 借记 卡 、 温 州商 行借 记卡 、 济 南商行 借记 卡 以 及 浦发 银行 东方 卡或 活期 一本通 账户 和银 联其 他卡 ( 银联跨 行转 帐业 务支 持的 除兴业 卡外 的 银行卡 )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办理 相应 基金 的 网 上交易 业务 ; 持广发 理财 通卡 、 农 行金 穗 卡、 招商 银行 借记卡 、 浦 发银行 东方卡、 中行 广东 分行借 记卡 的投 资者 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办理 相应 基金 网上 交易 定 期定 额申 购业务 , 具体参 见相 应的 基金 公告 , 具体 参见 相应 的基金 公告 。 (六)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本基金 有关 申购与赎 回的 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 可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600-8800 , 传 真: (010 )65182266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09 年4 月26 日至2009 年10 月 26 日, 本基 金 刊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 报》 的 临时 报告 如下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1 关 于 增加 广发 银 行为 嘉实债 券 等开 放式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09 年4 月27 日 包括本 基金 2 嘉 实 超 短 债证 券 投 资基 金 2009 年第 三 次收益 分配 公告 2009 年5 月9 日 每 10 份基金份 额派发现金红 利 0.033 元 3 关 于 旗下 开放 式 基金 通过光 大 证券 开办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5 月9 日 包括本 基金 4 关 于 旗下 开放 式 基金 通过中 山 证券 开办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5 月20 日 包括本 基金 5 关 于 增加 中国 民 族证 券为嘉 实 旗下 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6 月2 日 包括本 基金 6 关 于 旗下 开放 式 基金 通过广 发 银行 开办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6 月3 日 包括本 基金 7 嘉 实 超 短 债证 券 投 资基 金 2009 年第 四 次收益 分配 公告 2009 年6 月4 日 每 10 份基金份 额派发现金红 利 0.025 元 8 关 于 增加 厦门 证 券为 嘉实旗 下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6 月5 日 包括本 基金 9 关于增 加 江海 证 券为 嘉实旗 下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6 月25 日 包括本 基金 10 关 于 旗下 开放 式 基金 通过厦 门 证券 开办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7 月1 日 包括本 基金 11 嘉 实 超 短 债证 券 投 资基 金 2009 年第 五 次收益 分配 公告 2009 年7 月3 日 每 10 份基金份 额派发现金红 利 0.027 元 12 关 于 增加 爱建 证 券为 嘉实旗 下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7 月3 日 包括本 基金 13 关 于 增加 华宝 证 券为 嘉实旗 下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办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2009 年7 月3 日 包括本 基金 14 关 于 增加 临商 银 行为 嘉实旗 下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办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7 月15 日 包括本 基金 15 关 于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大额申 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限额 调整 的公 告 2009 年7 月15 日


16 关 于 增加 徽商 银 行为 嘉实旗 下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7 月15 日 包括本 基金 17 关 于 对建 行龙 卡 持卡 人开通 嘉 实直 销网 上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7 月24 日 包括本 基金 18 关 于 增加 杭州 银 行为 嘉实旗 下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7 月25 日 包括本 基金 19 关 于 增加 方正 证 券为 嘉实旗 下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7 月29 日 包括本 基金 20 关 于 旗下 开放 式 基金 通过徽 商 银行 开办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7 月29 日 包括本 基金 21 关 于 增加 英大 证 券和 宏源证 券 为嘉 实旗 下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09 年7 月30 日 英 大 证 券 包 括本基 金 22 关 于 增加 温州 银 行为 嘉实旗 下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办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8 月6 日 包括本 基金 23 关 于 旗下 开放 式 基金 通过安 信 证券 和东 莞证券 开办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8 月8 日 包括本 基金 24 关 于 增加 杭州 银 行为 嘉实旗 下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办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8 月19 日 包括本 基金






















































































嘉实超短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25 关 于 取消 嘉实 超 短债 证券投 资 基金 大额 申购及 定投 限制 的公 告 2009 年9 月4 日


26 关 于 增加 西南 证 券为 嘉实旗 下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9 月4 日 包括本 基金 27 关 于 增加 南京 银 行为 嘉实旗 下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9 月10 日 包括本 基金 28 关 于 增加 上海 农 商银 行为嘉 实 旗下 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9 月17 日 包括本 基金 29 关 于 增加 浙商 银 行为 嘉实旗 下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10 月 16 日 包括本 基金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嘉 实超 短债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2.《嘉 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3.《嘉 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09 年12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