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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惠(161005)

富国天惠: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富国天 惠精选 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 O F )
招募说 明书
(二 O O 九年 第二号 )
基金管理人: 富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8 月 19 日证监基金字 【 2005 】 143 号文和 2005
年 9 月 7 日证监基金字【2005】152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 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 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 对于申 购
基金的意愿、 时 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 2009 年 11 月 16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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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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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16 16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21 21 21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40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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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42 42 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43 43 43
十、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57 57 57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67 67 6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68 68 6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69 69 6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74 74 7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75 75 7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77 77 7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78 78 78
十八、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83 83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86 86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88 88 8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104 104 104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5 1 1 5 1 1 5 1 1 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8 1 1 8 1 1 8 1 1 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0 120 120 12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0 120 120 120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1
一、绪言 一、绪言 一、绪言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以下简称《业
务 规 则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的 投资 目
标、策略 、 风险 、费 率 等与 投资 人 投 资决策有 关 的全 部必 要 事项 ,投 资 者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 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载 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 由富国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利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 利、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 资人 欲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 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二、释义 二、释义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指《 富 国 天 惠 精 选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就本合同而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2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 方法规、 地 方规章及规范性 文
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并 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起施行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 基金合同》 所 募集的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指《 富 国 天 惠 精 选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招募说明书》 , 一 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
相关服务机构、 基 金的募集、 基 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
份额的交易、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基 金的投 资、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的财产、 基 金资产的估值、 基 金 收
益与分配、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 险揭示、 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 他应披露事项、 招 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备查 文件 等涉及 本基 金的信 息,
供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 富 国 天 惠 精 选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3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 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 算及 基
金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注册 登
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 据 《 基金合同》 享 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后 ,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本 基金为 2005 年 11 月 16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4
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 起 不超 过 3 个月, 本 基 金 为
2005 年 9 月 19 日至 2005 年 11 月 8 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 基 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 基 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 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交易账户 指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 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 (转
出基金) 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 转入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扣 款
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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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 分 别简称场外和 场
内
场外 指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购、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会员单位 指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账户, 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
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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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账户, 包 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 基
金账户, 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
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 券利息、 票 据投资收 益 、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 息
和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金资 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 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 在
本合 同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 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 本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 震及其他 自
然灾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用、 没 收、 法律
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所 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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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 话 : ( 021)68597788
传 真 : ( 021)68597799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09 年 11 月 16 日 ) :
公司设立 了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和风 险 控制 委员 会 等专 业委 员 会。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负责制 定 基金 投资 的 重大 决策 和 投资 风险 管 理。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负 责 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 险 控制 和管 理 工作 ,确 保 公司 日常 经 营活 动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二个分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另类投资 部 、研 究部 、 集中 交易 部 、专 户投 资 部、 机构 业 务部 、零 售 业务 部、营
销策 划 与 产 品 部 、 客 服 与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发 展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人力资源部、 行政管理部、 信息技术部、基金清算部、 北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权益投资 部 :负 责权 益 类基 金产 品 的投 资管 理 ;固 定收 益 部: 负责 固 定收 益类产
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另 类投资部: 负责 FOF、 PE、 定 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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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研究 部 :负 责行 业 研究 、上 市 公司 研究 和 宏观 研究 等 ;集 中交 易 部: 负责投
资交易和 风 险控 制; 专 户投 资部 : 在固 定收 益 部、 权益 投 资部 和另 类 投资 部内设
立的 虚 拟 部 门 , 独 立 负 责 年 金 等 专 户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帐户、 社 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 售业务部: 管 理北京分公司 ( 华
北营销中心) 、 深 圳分公司 (华南营销中心)和华东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
售业务; 营 销策 划与 产 品部 :负 责 产品 开发 、 营销 策划 和 品牌 建设 等 ;客 服与电
子商务部 : 负责 电子 商 务与 客户 服 务; 战略 发 展部 :负 责 公司 战略 的 研究 、规划
与落实; 监 察稽 核 部:负责 监 察、 风控 、 法务 和信 息 披露 ;信 息 技术 部: 负 责软
件开发与 系 统维 护等 ; 基金 清算 部 :负 责基 金 会计 与清 算 ;计 划财 务 部: 负责公
司财务计 划 与管 理; 人 力资 源部 : 负责 人力 资 源规 划与 管 理; 行政 管 理部 :负责
文秘、行政后勤等。
截止到 2009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有员工 151 人,其中 59%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 3 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生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历任
上海市信 托 投资 公司 副 处长 、处 长 ;上 海市 外 经贸 委处 长 ;上 海万 国 证券 公司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党委 委员。 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 董事, 总经理。生于 1969 年, 硕士。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 公
司交 易 员 ; 深 圳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总监、总经 理助理、副 总经理兼基 金经理。 2008 年开
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 ,副董事长。 文学 及 商学 学士 , 加拿 大注册
会计师。 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 于
1989 年成为加 拿 大毕 马威 的 合伙 人之 一 。 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 伙 人负 责毕马
威在加拿 大 中部 地区 的 对华 业务 , 现任 BMO 投资有限 公 司亚 洲业 务 总经 理, 兼任
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 董事。生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硕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申银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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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副总 经理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副总 经 理。 现任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缪恒生先生, 董事。生于 1948 年, 中共党员,硕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人民银行 上 海市 分行 南 市区 办事 处 南码 头分 理 处会 计员 、 副主 任; 中 国人 民银行
上海市分 行 南市 区办 事 处会 计出 纳 科副 科长 ;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 海市 分 行南 市分行
副行长;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 din s 先生, 董 事。 生于 1958 年, 学 士, 加 拿大注册会计
师 。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 任 审 计 工 作 ;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 BMO 金融集团高级副总
裁。
葛航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大学本科, 经济师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 山 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 经理。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 生 ,独 立董 事 。生 于 1952 年,博士 学 位。 历任 上 海财 经大 学 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
博士生导 师 , 金融学院 党 委书 记 , 教授委员 会 主任 。现 任 上海 财经 大 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 先生, 独 立 董 事, 生 于 1936 年,会 计 学 博 士。 1962 年至 1966 年
在 PriceWaterHouseCoopers 会计师 事 务 所 担任 助 理 会 计和 高 级 会 计; 1966 年至
1969 年在加拿 大 圣玛 利亚 大 学担 任教 师 ; 1973 年至 2002 年在加拿 大 Windsor 大
学担任教授;现任加拿大 Windsor 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5 年,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 公
司办事员 、 副科 长; 上 海市 第一 商 业局 副科 长 、副 处长 、 处长 ;上 海 交电 家电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
长江经济 联 合发 展集 团 总裁 、副 董 事长 、党 组 书记 。现 任 上海 水产 集 团总 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 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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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本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
司科员、 项 目经 理、 业 务经 理; 鲁 信投 资有 限 公司 财务 经 理; 山东 省 国际 信托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 审
判员、审 判 员、 审判 组 长; 上海 市 第二 中级 人 民法 院办 公 室综 合科 科 长; 现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 事。 生于 1971 年, 工 商管理硕士。 历 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
荷兰银行 上 海分 行结 构 融资 部经 理 ;蒙 特利 尔 银行 金融 机 构部 总裁 助 理; 荷兰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 上
海分行杨 浦 支行 所主 任 ;华 夏证 券 有限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财 务主 管。 现 任海 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 信
设备厂财 务 处会 计; 厦 门金 达通 信 电子 有限 公 司财 务部 财 务主 管。 现 任富 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常松先生,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数量研究员、 高级数量研究员、 研究策划部数量组组长、 金融数量工程部经理。
现任富国 天 鼎中 证红 利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富 国沪 深 300 增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 督 察长。 生于 1964 年,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
讲师。历 任 河南 省政 府 发展 研究 中 心干 部; 中 央党 校经 济 学部 讲师 ; 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 北 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 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 共党员, 大 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曾在漳州 商 检局 办公 室 、晋 江商 检 局检 验科 、 厦门 证券 公 司投 资发 展 部工 作。曾
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稽 察 员 、 高 级 稽 察 员 、 部 门 副 经 理 、 经 理、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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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 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 共党员, 硕 士, 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曾 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2000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 、研究策划 部经理、总 经理助理, 2005 年 4 月起任富
国天益 价 值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至 今, 2009 年 1 月起兼 任 权 益 投资 部 总 经 理、
另类投资部总经理。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硕 士研究生, 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 。
曾任新华 人 寿保 险股 份 有限 公司 企 业年 金管 理 中心 总经 理 ,泰 康养 老 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 经 理: 朱少醒先 生 , 生于 1973 年, 管理学博 士 , 自 1998 年开始从
事证券行 业 工作 。曾 先 后担 任华 夏 证券 研究 所 分析 师、 富 国基 金研 究 策划 部分析
师、 富 国基金产品开发主管, 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2005 年 11 月至今任富国天惠精选成长 基金经理, 2008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汉盛基金经理。现兼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 委 员会 成员构成 如 下: 公司 总 经理 窦玉 明 先生 ,公 司 主管 投研 副总
经理陈戈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 包 括: 督察 长 、集 中集 中 交易 部总 经 理以 及投 委 会主 席邀 请 的其他
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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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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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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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 各 种风 险, 本 公司 建立 了 一套 完整 的 风险 管理 体 系, 具体 包 括以下
内容:
(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 配 备相 应的 人 力资 源与 技 术系 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 的时 间范 围 与空 间范围
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 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
(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 定 性的 度量 是 把风 险水 平 划分 为若 干 级别 ,每 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可能
性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 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 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
则承担它 , 但需 加以 监 控。 而对 较 为严 重的 风 险, 则实 施 一定 的管 理 计划 ,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立性原 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 的督 察 长与 监察 稽 核部 门, 并 使它 们保 持 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互制约 原 则。 公司 部 门和 岗位 的 设置 权责 分 明、 相互 牵 制, 并通 过 切实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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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要性原 则 :公 司的 发 展必 须建 立 在风 险控 制 完善 和稳 固 的基 础上 ,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 会 、监 事会 重 视建 立完 善 的公 司治 理 结构 与内 部 控制 体系 。 本公司
在董事会 下 设立 有独 立 董事 参加 的 风险 委员 会 ,负 责评 价 与完 善公 司 的内 部控制
体系;公 司 监事 会负 责 审阅 外部 独 立审 计机 构 的审 计报 告 ,确 保公 司 财务 报告的
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 层 在总 经理 领 导下 ,认 真 执行 董事 会 确定 的内 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有
效贯彻公 司 董事 会制 定 的经 营方 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 立了 总 经理 办公 会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等 委员 会 ,分 别负 责 公司 经营 、 基金 投资 、 风险 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 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 织、 指 导公 司监 察 与稽 核工 作 ,监 督、 检 查基金
及公司运 作 的合 法合 规 情况 和公 司 的内 部风 险 控制 情况 。 当发 现公 司 及公 司管理
的基金存 在 违法 违规 行 为、 重大 经 营风 险或 者 隐患 等情 形 时, 督察 长 应当 及时向
董事会和 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并 应当 密 切跟 踪后 续 整改 措施 , 并将 处理 情 况向 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 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 产 生负 面影 响 的内 部和 外 部因 素, 对 公司 总体 经 营目 标产 生 影响 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 组 织结 构的 设 计方 面, 体 现部 门之 间 职责 有分 工 ,但 部门 之 间又相
互合作与 制 衡的 原则 。 基金 投资 管 理、 基金 运 作、 市场 等 业务 部门 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各 部 门的 操作 相 互独 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 报告 系统 。 各业 务部 门 之间 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 门 内部 工作 岗 位分 工合 理 、职 责明 确 ,形 成相 互 检查 、相 互 制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16
在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项业务 操 作有 清晰 、 书面 化的 操 作手 册, 同 时, 规定 完 备的 处理 手 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 了 内部 办公 自 动化 信息 系 统与 业务 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 的信息
交流渠道 , 保证 公司 员 工及 各级 管 理人 员可 以 充分 了解 与 其职 责相 关 的信 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价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 合理 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监督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揭 示 公司 内部 管 理及 基金 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 时提 出 改进 意见 , 促进 公司内
部管理制 度 有效 地执 行 。内 部稽 核 人员 具有 相 对的 独立 性 ,内 部稽 核 报告 报董事
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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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人员情 况
截至 2009 年 9 月末, 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23 人, 平 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 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 职
称。
(三) 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
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
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
统、 强 大的市场营销能力,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取 得了优异业绩。 截 至2009年9月,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131
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23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
托管业务体系。 2009年 初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先 后 被 《 环 球 金 融 》 、 《 全 球 托 管 人 》 、 《财
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及《证券时报》评选为2008年
度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自 2004年以来,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 18
项国内外大奖。
(四)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
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工
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
内控文化, 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
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 A S 70 (审计标准第70号) 。 通 过 S A S 70国际专项认
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 达 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 前, 已 经启动S A S 70 审计年度化、 常 规化的项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18
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
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
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 合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 的各 项经 营 管理 活动 都 必须 有相 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约 ; 监督 制约 应 渗透 到托 管 业务 的全 过 程和 各个 操 作环 节, 覆 盖所 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 3) 及时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 经营 活动 必 须在 发生 时 能准 确及 时 地记 录; 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 增业 务品 种 时, 必须 做 到已 建立 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原 则 。各 项业 务 经营 活动 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 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 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 自有资产、 托管人
托管的其 他 资产 应当 分 离; 直接 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 员应 相 对独 立, 适 当分 离;内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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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 学的 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 册、 严格 的 人员 行为 规 范等 一系列
规章制度 , 并采取了 良 好的 防火 墙 隔离 制度 , 能够 确保 资 产独 立、 环 境独 立、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 和 管理 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 报告 经 营管 理情 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 检查 资
产托 管 部 在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 环境 四
个层面的 完 备的 灾难 应 急方 案, 并组织员 工 定期 演练 。 除了在数 据 服务 端和 应用
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 资 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
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
经理的直 接 领导 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全 面 贯彻 落实 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 保资产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20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
每个员工 的 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 控制 制 度和 措施 才 会全 面、 有 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 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 体业 务 部门 和业 务 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 己 岗位 职责 范 围内 的风 险 负责 ,通 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横 向 多部 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
风险防范 和 控制 的理 念 和方 法融 入 岗位 职责 、 制度 建设 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 过多年
努力,资 产 托管 部已 经 建立 了一 整 套内 部风 险 控制 制度 , 包括:岗 位 职责 、业务
操作流程 、 稽核 监察 制 度、 信息 披 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 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 部工 作 重点 之一 , 保持 与业 务 发展 同等 地 位。
资产 托管业务 是 商业 银行 新 兴的 中间 业 务, 资产 托管部从 成 立之 日起 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 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 和控 制 体系 作为 工 作重 点。随
着市场环 境 的变 化和 托 管业 务的 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 情 况不 断出 现 , 资产 托管
部始终将 风 险管 理放 在 与业 务发 展 同等 重要 的 位置 ,视 风 险防 范和 控 制为 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关 证 券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对
基金的投 资 对象 、基 金 资产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 核算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基 金 管理 人报 酬 的计 提和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报酬 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 金申购
资金的到 账 和赎 回资 金 的划 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 等行 为的 合 法性 、合 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违 反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证券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书 面 形式 对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 回函 。在限
期内,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 托管 人通 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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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五、相关服务机构 五、相关服务机构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5 、 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5 、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敏
总 经 理 : 窦 玉 明
成 立 日 期 : 19 9 9 年 4 月 13 日
电 话 : ( 02 1 ) 68 5 9 7 0 7 0
传 真 : ( 02 1 ) 68 5 9 7 9 7 9
联 系 人 : 林 燕 珏
客 户 服 务 统 一 咨 询 电 话 : 95 1 0 5 6 8 6 、 40 0 8 8 8 0 6 88 ( 全 国 统 一 , 免长 途 话 费 )
公 司 网 站 : ww w . f u l l g o a l . c o m . c n
2 、 代 销 机 构 :
(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联 系 电 话 : (01 0 ) 66 1 0 7 9 0 0
传 真 : ( 01 0 ) 66 1 0 7 9 1 4
联 系 人 : 田 耕
客 户 服 务 统 一 咨 询 电 话 : 95 5 8 8
公 司 网 站 : w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2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仙 霞 路 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 8 号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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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胡怀邦
联 系 电 话 : ( 02 1 ) 58 7 8 1 2 3 4
传 真 : ( 02 1 ) 58 4 0 8483
联 系 人 : 曹 榕
客 户 服 务 统 一 咨 询 电 话 : 95 5 5 9
公 司 网 站 : ww w . b a n k c o m m. c o m
( 3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 晓
电 话 : ( 07 5 5 ) 83198888
传 真 : ( 0755)83195047
联 系 人 : 王楠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5 5 5 5
公 司 网 站 : w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4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0 0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北京东路 689 号
邮 政 编 码 : 20 0 1 2 0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晓辉
联 系 人 : 徐伟
联 系 电 话 : (02 1 ) 61618888
传 真 : ( 02 1 ) 63604199
客 服 热 线 : 95 5 2 8
公 司 网 站 : w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 5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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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02 1 ) 23219000
联 系 人 : 金 芸
客 服 热 线 : 95553、400-8888-001
公 司 网 站 : ww w . h t s e c . c o m
( 6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电 话 : (02 1 ) 54040596
传 真 : ( 02 1 ) 54038844
联 系 人 : 王 序 微
客 服 电 话 : (02 1 ) 96 2 5 0 5
公 司 网 站 : ww w . s w 2 0 0 0 . c o m . c n
( 7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幼 一
联 系 电 话 : (02 1 ) 62 5 8 0 8 1 8
传 真 : ( 02 1 ) 386706666
联 系 人 : 芮敏祺
客 服 热 线 : 40 0 - 8 8 8 8 - 6 6 6
公 司 网 站 : ww w . g t j a . c o m
( 8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电 话 : (01 0 ) 65183888
联 系 人 : 魏 明
开 放 式 基 金 咨 询 电 话 : 40 0 - 8 8 8 8 - 1 0 8 ( 免 长 途 费 ) ;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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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 ( 01 0 ) 65 1 8 2 2 6 1
公 司 网 站 : w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9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 4 7 号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 24 、 2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 4 7 号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 24 、 2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昭明
联 系 电 话 : (07 5 5 ) 82492000
传 真 : ( 07 5 5 ) 82492962
联 系 人 : 盛 宗 凌
客 户 服 务 咨 询 电 话 : 400-8888-555
公 司 网 站 : ww w . l h z q . c o m
( 10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益 民
联 系 电 话 : (02 1 ) 63325888
联 系 人 : 吴宇
客 户 服 务 号 : (02 1 ) 95503 或 40088-88506
公 司 网 站 : w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 11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吉 大 海 滨 路 光 大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26 楼 26 1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36 、 3 8 、 41 和 4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志 伟
联 系 人 : 肖 中 梅
开 放 式 基 金 咨 询 电 话 : ( 02 0 ) 87 5 5 5 8 8 8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 ( 02 0 ) 87555303
客服电话:95575
公 司 网 站 : ww w . g f . c o m . c n
( 12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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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长生
电 话 : ( 01 0 ) 66 5 6 8 6 1 3 、 ( 01 0 ) 66568587
传 真 : ( 01 0 ) 66 5 6 8 5 3 6
联 系 人 : 李洋
客 户 电 话 : (010) 68016655
公 司 网 站 : w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13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 16 、 17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 16 、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耀华
电 话 : ( 07 5 5 ) 83 5 1 6 0 9 4
传 真 : ( 07 5 5 ) 83 5 1 6 1 9 9
联 系 人 : 高 峰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755)33680000(深圳、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 司 网 站 : ww w . c c 1 6 8 . c o m . c n
( 14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1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1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电 话 : ( 05 3 1 ) 81283938
传 真 : ( 05 3 1 ) 82 0 2 4 1 9 7
联 系 人 : 付咏梅
客 户 电 话 : (0531) 82024197
公 司 网 站 : w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 15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八 卦 岭 八 卦 三 路 平 安 大 厦 3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八 卦 岭 八 卦 三 路 平 安 大 厦 3 楼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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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陈敬达
电 话 : 400-8866-338-627802
传 真 : ( 07 5 5 ) 82 4 3 3 7 9 4
联 系 人 : 袁月
客 服 电 话 : (07 5 5 ) 95 5 1 1
网 站 : ww w . p a 1 8 . c o m
( 16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银 城 东 路 13 9 号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1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学 荣
电 话 : ( 02 1 ) 68 6 3 4 5 1 8
传 真 : ( 02 1 ) 68 8 6 5 9 3 8
联 系 人 : 钟康莺
客 服 热 线 : 400-8881-551、 ( 021)38784525
公 司 网 站 : ww w . x c s c . c o m
( 17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9 号 标 力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陆 家 嘴 东 路 16 6 号 中 保 大 厦 2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电 话 : ( 02 1 ) 68419393-1035 68419974
传 真 : ( 02 1 ) 68 4 1 9 8 6 7
联 系 人 : 杨盛芳
传 真 : ( 021)68419867
客 服 热 线 : 400-8888-123、 ( 0591)87580107
公 司 网 站 : ww w . x y z q . c o m
( 18 )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59 号 常 信 大 厦 18 、 1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98 9 号 中 达 广 场 1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科敏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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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02 1 ) 50 5 8 8 8 7 6
传 真 : ( 02 1 ) 50 5 8 6 6 6 0 - 8 8 8 0
联 系 人 : 邵一明
客服热线: 400-8888-588 ( 全 国 ) 、 ( 021) 32024658 ( 上 海 ) 、 0519-88166222
( 常 州 ) 、 0379-64902266(洛阳)
公 司 网 站 : w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 19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1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段 强
电 话 : ( 07 5 5 ) 83 1 9 9 5 1 1
传 真 : ( 07 5 5 ) 83 1 9 9 5 4 5
联 系 人 : 刘 军 辉 、 王 飞
客 服 热 线 : (07 5 5 ) 93 1 9 9 5 1 1
公 司 网 站 : ww w . cs c o . c o m . c n
( 20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长 江 中 路 35 7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工
传 真 : 05 5 1 - 5 1 6 1 6 0 0
联 系 人 : 甘 霖
客 服 热 线 : 05 5 1 - 9 6 5 1 8 / 4 0 0 80 96 5 1 8
公 司 网 站 : ww w . h a z q . c o m
( 21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9 - 4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9 - 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电 话 : ( 07 5 5 ) 82943666
传 真 : ( 07 5 5 ) 82943636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28
联 系 人 : 黄 健
客 服 热 线 : 40 0 - 8 8 8 8 - 1 1 1 、 ( 07 5 5 ) 26 9 5 1 1 1 1
公 司 网 站 : w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 22 ) 华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3 9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 0 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关金
电 话 : ( 07 5 5 ) 83025913
传 真 : ( 07 5 5 ) 83 0 2 5 9 9 1
联 系 人 : 张友德
客 服 热 线 : 40 0 - 8 8 8 8 - 8 1 8
公 司 网 站 : w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 23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电 话 : ( 02 5 ) 84457777
传 真 : ( 02 5 ) 84579763
联 系 人 : 张小波
客 服 热 线 : 95597、400-8895-597
公 司 网 站 : w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 24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九 江 路 11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九江路 11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元 真
电 话 : ( 02 1 ) 65081063
传 真 : ( 02 1 ) 65217206
联 系 人 : 谢秀峰
客 服 热 线 : (02 1 ) 96 2 5 1 8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29
公 司 网 站 : ww w . 9 6 2 5 1 8 . c o m
( 25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 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 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新宇
电 话 : ( 02 1 ) 68 6 0 4 8 6 6 - 8 3 0 9
传 真 : ( 02 1 ) 50 3 7 2 4 7 4
联 系 人 : 张 静
客 服 热 线 : (02 1 ) 68 6 0 4 8 6 6
公 司 网 站 : ww w . b o c i c h i n a . c o m
( 26 ) 恒 泰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新华东街 11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新华东街 11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汝军
电 话 : ( 02 1 ) 68 4 0 5 3 9 2
传 真 : ( 02 1 ) 68 4 0 5 1 8 1
联 系 人 : 张同亮
联 系 电 话 : (02 1 ) 68405392
公 司 网 站 : w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 27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 号 京 城 大 厦 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电 话 : (01 0 ) 84683893
传 真 : ( 01 0 ) 84 8 6 5 5 6 0
联 系 人 : 陈 忠
客 户 咨 询 电 话 : ( 010)84868336
公 司 网 站 : www.citics.com
( 28 ) 山 西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30
注 册 地 址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 282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晋安
联 系 电 话 : ( ( 0351 )8686703 (0351)8686708
联 系 人 : 邹连星、刘文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351)8686868
公 司 网 站 : w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 29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雅 锋
电 话 : ( 07 7 1 ) 55 3 9 2 6 2
传 真 : ( 07 7 1 ) 55 3 9 0 3 3
联 系 人 : 覃 清 芳
客 服 热 线 : 40 0 8 8 8 8 1 0 0 ( 全 国 ) 、 96 1 0 0 ( 广 西 )
公司网站:www.ghz q.com.cn
( 30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浩明
联 系 电 话 : ( 02 1 ) 50818887-281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 司 网 站 : ww w . e b s c n . c o m
( 31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新 华 下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新 华 下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运钊
电 话 : ( 02 7 ) 65 7 9 9 999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31
传 真 : ( 02 7 ) 85481882
联 系 人 : 毕 艇
咨 询 电 话 : 40 0 8 - 8 8 8 - 9 9 9
公 司 网 站 : ww w . c j s c . c o m . c n
( 32 ) 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 庭院商务大楼 A 座
办 公 地 址 : 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 庭院商务大楼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军
联 系 电 话 : (05 7 1 ) 85 7 8 3 7 4 3
业 务 传 真 : (05 7 1 ) 85 7 8 3 7 7 1
联 系 人 : 王勤
咨 询 电 话 : (05 7 1 ) 96 5 9 8
公 司 网 站 : ww w . b i g s u n . c o m . c n
( 33 )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东 海 西 路 2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史 洁 民
联 系 电 话 : ( 05 3 2 ) 85022026
业 务 传 真 : (05 3 2 ) 85022511
联 系 人 : 丁韶燕
客 服 电 话 : (05 3 2 ) 96 5 7 7
网 站 : ww w . w t z q . c o m . c n
( 34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 0 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涛
电 话 : ( 07 5 5 ) 83 0 2 5 6 6 6
传 真 : ( 07 5 5 ) 83 0 2 5 6 2 5
联 系 人 : 金 春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32
客 服 热 线 : (07 5 5 ) 83 0 2 5 6 9 5
公 司 网 站 : ww w . j y z q . co m . cn
( 35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楼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晖
电 话 : ( 07 3 1 ) 4403319
传 真 : ( 07 3 1 ) 44 0 3 4 3 9
联 系 人 : 郭磊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7 3 1 ) 4403319
公 司 网 站 : ww w . c f z q . c o m
( 36 ) 国 元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 9 号 国 元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凤 良 志
电 话 : ( 05 5 1 ) 2624400
传 真 : (0551)2645709
联 系 人 : 程 维
客 服 热 线 : 400-8888-777( 全 国 ) 、 96888(安徽)
公 司 网 站 : ww w . g y z q . c o m . c n
( 37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少 华
电 话 : ( 01 0 ) 84 1 8 3 3 8 9
传 真 : ( 01 0 ) 64 4 8 2 0 9 0
联 系 人 : 黄 静
客 服 热 线 : 40 0 - 8 1 8 - 8 1 1 8
公 司 网 站 : ww w . g u o d u . c o m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33
( 38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 2 6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 2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电 话 : (07 5 5 ) 82 1 3 0 8 3 3
传 真 : ( 07 5 5 ) 82 1 3 3 3 0 2
联 系 人 : 林 建 闽
客 户 服 务 统 一 咨 询 电 话 : 80 0 - 8 1 0 - 8 8 6 8
公 司 网 站 : w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3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 话 : (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袁丽萍
客 服 电 话 : ( 0510)82588168、400-8885-2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 0510)828301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1)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34
电 话 : (0755)25859591
联系人:霍兆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www.18ebank.com
(4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 话 : ( 010)58560666
传 真 : ( 010)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4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联系人:王斌
电话:010-65542337
传真:010-65541281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www.ecitic.com
(4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 真 :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5)信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35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长 江 路 88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长 江 路 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凯 法
电 话 : ( 02 5 ) 84 7 8 4 7 6 5
传 真 : ( 02 5 ) 84 7 8 4 8 3 0
联 系 人 : 舒 萌 菲
客 服 电 话 : 40 0 8 8 8 8 9 1 8
公 司 网 站 : ww w . t h o p e . c o m
(4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电 话 : ( 07 5 5 ) 82 8 2 5 5 5 5
传 真 : ( 07 5 5 ) 82 8 2 5 5 6 0
联 系 人 : 李 瑾
客 服 电 话 : (02 0 ) 96 2 1 0 、 40 0 - 8 0 0 1 - 0 0 1
公 司 网 站 : w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47)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 层 、 1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 层 、 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弘
电 话 : ( 01 0 ) 59 2 2 6 7 8 8
传 真 : ( 01 0 ) 59 2 2 6 7 9 9
联 系 人 : 谢 亚 凡
客 服 电 话 : 40 0 8 8 7 8 8 2 7
公 司 网 站 : ww w . u b s s e c u r i t i e s . c o m
(48)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36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电 话 : ( 01 0 ) 68 0 9 8 7 7 8
传 真 : ( 01 0 ) 68 5 6 0 6 6 1
联 系 人 : 李 伟
客 服 电 话 : 95 5 9 5
公 司 网 站 : w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 49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8
层 -5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8
层 -5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小 阳
电 话 : ( 07 5 5 ) 82 0 2 6 5 2 1
传 真 : ( 07 5 5 ) 82 0 2 6 5 3 9
联 系 人 : 刘 权
客 服 电 话 : 40 0 6 0 0 8 0 0 8
公 司 网 站 : ww w . cj i s .c n
( 50 ) 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高滋生
电话:021-58788888
客服电话:4008202717
公司网址:www.ydstock.com
( 51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37
联系人:魏海
电话:010-62267799-6318
客服电话:0991-96562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
(5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0431-96688
公司网址:www.nesc.cn
(5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 话 : ( 010)66223248
联系人:杨永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10)96169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
(54)东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 话 : (0769)22119061
传 真 : (0769)22117730
服务热线:96228
(55)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38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N.Newman)
电 话 : ( 0755)82088888
传 真 : ( 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56)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址:www.gfhfz q.com.cn
(57)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楼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高滋生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01
网址:www.xsdz q.cn
(58)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39
电话:0755- 83007069
客服电话: 0755- 26982993
公司网址: w w w . y ds c . c o m . c n
(59)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电话:郭玲
联系人: 0451-82269280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gz q.com.cn
基金管理 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选 择 其他 符合 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 话 : (010)58598839
传 真 : (010)58598907
联系人:刘玉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 系 电 话 : (021)51150298
传 真 : (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40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六、基金的募集 六、基金的募集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 契 约型 上市 开 放式 基金 , 基金 存续 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 基金 由 基金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募 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8 月 19 日证监基金字 【2005】 143 号文与 2005
年 9 月 7 日证监基金字【2005】152 号文核准。
(一) 基金份额的 场内认购
投资人可 通 过场 内认 购 和场 外认 购 两种 方式 认 购本 基金 。 本节仅针 对 基金份
额的场内认购。 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
1、场内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 1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月 。 本 基 金 自 2005 年 9
月 19 日到 2005 年 11 月 8 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 2) 发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所有
具有基金 代 销业 务资 格 的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会 员 单位 (具 体 名单 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
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认购的时间
在发售期 内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将 于 交易 日交 易 时间 内持 续 挂牌 定价 销 售本基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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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
3、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内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二) 基金份额的 场外认购
本节仅针 对 基金 份额 的 场外 认购 。 发售 后登 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的基 金 份额适
用本节的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 募 集期限: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05 年 9 月 19
日到 2005 年 11 月 8 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 2) 发售渠道: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 售 公 告 ) 。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
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销 售代 理 人约 定( 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及 销售 代理
人 相 关 公 告 ) 。
3、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外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三)募集情况
经 安永 大华 会计师事 务 所验 资, 本次募集 的 有效 认购 户 数 为 7,328 户,净销
售金额 为 人 民 币 584,057,716.16 元, 折合基 金 份 额 584,057,716.16 份 ;认购款
项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255,438.86 元, 其 中 254,837.60
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余 601.26 元的利息折份额计算尾差
作为其他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 上 述资金已于 2005 年 11 月 14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 管 人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立 的富 国天 惠 精选 成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托管专 户 。按 照每 份 基金 份额 面 值 1.00 元计算, 本 次募 集期 的有
效认购 份 额 584,057,716.16 份,利 息 结 转 的基 金 份 额 254,837.60 份,两 项 合计
共 584,312,553.76 份基金份额。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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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 期 限届 满, 在 基金 募集 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基 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 币 且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应 当自 基 金募
集结束后 的 10 日内聘请 验 资机 构验 资 ,并 在收 到 验资 报告 后 10 日内依法 向 中国
证监会办 理 基金 合同 备 案手 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 书面 确认 之 日起 ,基 金 备案 手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 基金满足 《 基金合同》 生 效条件, 《 基金合同》 于 2005 年 11
月 16 日正式生效。 自 《 基金合同》 生 效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有关 规定,申 请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3 个月内开 始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 最迟 在 上市 前 3 个工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的媒体上 公 告。 本基 金 自 2006 年 2 月 16 日起上市 交 易, 并 于 2006 年 2 月 13 日
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上市交易 公
告 书 》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43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业务规则》的相关
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 易行 情 通过 行情 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与 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具有基金 代 销业 务资 格 且符 合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风险 控制 要 求的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基金申购赎回公告) 。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 通过场内 申 购、 赎回 应 使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 交 易所 的工 作 日为 本基 金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 。业 务办 理 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 者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 换申请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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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净值 为 下次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时 间 所在 开放日
的净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后,由基金 管理人最迟 于开放日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媒体 上 公告 。本 基 金 2006 年 2 月 16 日起办理 本 基金
的场外赎回业务、 场 内申购与赎回业务,于 2006 年 2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1) “未知价 ” 原则,即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价格 以 受理 申请 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申购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
投资者场 内 申购 需缴 纳 申购 费用 。 申购 费率 按 申购 金额 采 用比 例费 率 ,具体
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
投资者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 0.5%。
(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
律法规规 定 的限 制内 , 基金 管理 人 可决 定实 际 执行 的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在《招
募说明书 》 中进 行公 告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需 要 调整 费率 时 ,应 最迟 于 新的 费率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以上(含) 1.2%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元/笔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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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所有。
7、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一:某投资者 通过场内 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假设申购费率为 1.5%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 则 其申购费用、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
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 份
因场内份 额 保留 至整 数 份, 故投 资 者申 购所 得 份额 为 9,611 份,不 足 1 份部
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例 二:某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 为 10 个月 ,赎回
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 元
赎回费用=10,250×0.5%=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 元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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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投 资 者 赎 回 10,000 份基 金 份额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0
元,则可得到 10,198.75 元净赎回金额。
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 基金份额的 场外申购与 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 申 购和 赎回 将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网 点及 基 金销 售代 理 人的代
销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 销 售机 构包 括 富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及其 委托 的 代销 机构 。 目前的
代销机构 为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交 通 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 银万国
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信 建 投有 限责 任 公司 、华泰
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 东方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 发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国
银河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 城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齐鲁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平安
证券有限 责 任公 司、 湘 财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 兴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 海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 世纪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华 安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华西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 泰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上海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山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金 元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元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国联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深 圳平 安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农业银行、 信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远 东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莞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发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新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江 海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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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可以 根据 情 况变 化增 加 或者 减少 代 销机 构, 并 另行公
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 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 可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 人或 者 指定 基金 销 售代 理人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例
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 开 放日 是指 为 投资 者办 理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 务 的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 者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 换申请
的,其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下次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时 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格。
若出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或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更 改或 实际 情 况需 要, 基 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 回时 间 进行 调整 , 但此 项调 整 不应 对投 资 者利 益造 成 实质 影响并
应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实施 日 3 个工作日 前 在至 少一 种 证监 会指 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 过 3 个月时间 内 开始 办理 申 购。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间在
开放 申 购 公 告 中 规 定 。 本基 金 自 2006 年 12 月 2 日 开始 办 理 场外 日 常 申购 业 务 ,
于 2006 年 11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开放 赎 回 公 告 中 规 定 。 本基 金 2006 年 2 月 16 日起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赎 回 业 务 ,
于 2006 年 2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4)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 1)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 购、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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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
利益的前 提 下调 整上 述 原则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 开 始实 施 3 个工作日 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电 话 、 或 管 理 人 同 意 的 其 他 交 易 形 式 。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 登记人 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 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 项 的支 付办 法 参照 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 1)代销网 点 每次 申购 本 基金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含申 购 费) 。直销网
点首次申 购 任一 基金 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含申 购 费) ,追加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20,000 元, 已 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场外赎回时, 不设有最低保留份额限制和每次赎回
申请最低 份 额限 制。 场内赎回 时 , 不设有最 低 保留 份额 限 制和 每次 赎 回申 请最低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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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限制, 赎 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
金份额。
(3) 基 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对
以上限制 进 行调 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 效 前 3 个工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媒体上公告。
( 4)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 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后 ,以 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 计算 ,计 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第 3
位四舍五入。
(6)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6、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投资者可 选 择在 申购 本 基金 或赎 回 本基 金时 交 纳申 购费 用 。投 资者 选 择在申
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 择 交纳 前端 申 购费 用时 , 按申 购金 额 采用 比例 费 率。 投资 者 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按 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费 率按持有时间
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以上(含) 1.2%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元/笔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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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 0.5%。
投资者选 择 交纳 后端 认 (申 )购 费 用时 ,适 用 变动 的赎 回 费率 。赎 回 费率按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
律法规规 定 的限 制内 , 基金 管理 人 可决 定实 际 执行 的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在《招
募说明书 》 中进 行公 告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需 要 调整 费率 时 ,应 最迟 于 新的 费率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7、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所有。
8、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三 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
100 万元和 500 万元, 如 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 各笔申购负担的前 端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 年以内(含) 0.6%
2 年—3 年(含) 0.3%
3 年以上 0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1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 ( B) 1.50% 1.20% 达到 1000 万元上限
净申购金额 (C=A/ (1
+B) )
9,852.22 988,142.29 9,999,000
前端申购费 ( D=A -C) 147.78 11,857.71 1000
申购份额 ( =C/1.200 ) 8,210.18 823,451.91 8,332,500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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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 在 认购 / 申购时选 择 交纳 前端 认 购 /申购费用 , 则赎 回金 额 计算 方法
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 者 在认 购 / 申购时选 择 交纳 后端 认 购 / 申购费用 , 则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 认 购 / 申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认购 / 申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后端 认 购 /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假 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该 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 ,
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5%=12,437.5 元
例五:假 定 某投 资者 在 募集 期内 认 购基 金份 额 时选 择交 纳 后端 认购 费 用,并
分别在半年后、 二 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 赎 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分
别为 1.025、 1.080 和 1.140 元, 各 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 额
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 A) 10,000 1,000,000 10,000,000
申 购 份 额 ( = A/1.200) 8,333.33 833,333.33 8,333,333.33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面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额(D=A×C)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端认购费率(E) 1.60% 0.8% 0.4%
后端认购费 ( F=A×B×E) 160 80 40
赎回费( G) 61.50 32.4 0
赎回金额(H=D-F-G) 10,028.50 10,687.60 11,360.00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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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六:假 定 某投 资人 申 购基 金份 额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该投资
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并 分别在半年后、 二 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 ,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30、 1.300 和 1.360 元, 各 笔赎回扣除的后 端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 3)基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公式 为: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资 产 净值 总额 / 发行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 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 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 进行调
整,但不 得 实质 影响 投 资者 的合 法 权益 ,并 最 迟于 开始 实 施 前 3 个工作日 在 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额(D=A×C)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80% 1.2% 0.6%
后端申购费 ( F=A×B×E) 216 144 72
赎回费(G) 73.8 39 0
赎回金额(H=D-F-G) 12,010.20 12,817.00 13,528.00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53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 述 1 到 4 项暂停申 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至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 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 中未 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 理人 有正 当 理由认
为需要暂 停 基金 申购 ,应当报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经批 准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四)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本基金必 须 保持 足够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 内的 政府 债 券, 以备 支 付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赎 回款 项 。除 出现 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拒 绝接 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 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当 日 立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 将足 额 支付 ;如 暂 时不 能支 付 的, 可支 付 部分 按每个
赎回申请 人 已被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已 接受 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请
人,未支 付 部分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 照 发生 的情 况 制定 相应 的 处理 办法 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支付 。 同时 在出 现 上述 第 3 款的情形 时 ,对 已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
媒体上公告。 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 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 中未 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 理人 有正 当 理由认
为需要暂 停 基金 赎回 , 应当 报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立即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基金 的 赎回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在 至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 体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五) 巨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理 方式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54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 单 个开 放日 内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本 基 金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可能 会对 基 金的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定当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投资 者 未能 赎回 部 分, 除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明
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 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 规 定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日 的 赎回 不享 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将 以下 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准进 行 计算 ,并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 分 顺延 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 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 其他 方式 , 在 3 个交易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 续 2 个开放日 以 上发 生巨 额 赎回 ,如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受赎 回 申请 ;已 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但 不 得超 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其他暂停申 购和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基 金 合同 》或 《 招募 说明 书 》中 未予 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 理 人有正
当理由认 为 需要 暂停 基 金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 应当 报经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55
如果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为 一天 ,第 二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 媒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公 告并 公 布最 近一 个 工作 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 天但 少 于两 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一 个工 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 公告 ,并 在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日 公告 最近 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两 周至 少 重复刊
登暂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 和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媒 体上 连 续刊 登该 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和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 来在 各 项技 术条 件 和准 备完 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者
可以选择 在 本基 金和 本 基金 管理 人 旗下 其他 基 金( 如有 ) 之间 进行 基 金转 换。基
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九)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者 指定 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 人 可以 为投 资 者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具体 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届时发布 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确 定。 投 资者 在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时可
自行约定 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 基金 管 理人 在相 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 户 是指 不采 用 申购 、赎 回 等基 金交 易 方式 ,将 一 定数 量的 基 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 登 记人 只受 理 继承 、捐 赠 、司 法执 行 以及 其他 形 式财 产分 割 或转移
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应符合相关法律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56
“ 继承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 捐赠 ” 指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将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依 生 效法 律文 书 之规 定自 动 过户 给其 他 人, 或法院
依据生效 法 律文 书将 有 履行 义务 的 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上述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人处办理。
(十一 )基金的冻 结
对于登记 在 证券登记 结 算系 统 的上市开 放 式基 金份 额 , 基金注册 登 记人 不受
理有关基 金 份额 的司 法 冻结 业务 , 相关 司法 机 关可 要求 证 券营 业部 协 助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司法冻结和解冻业务。
对于登记 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中的上市 开 放式 基金 份 额, 基金注册 登 记人 依据国
家有关法 律 、法 规, 在 对人 民法 院 、人 民检 察 院及 国家 其 他有 权机 关 出示 的执行
公务证、 介 绍信 、生 效 法律 文书 、 协助 执行 通 知书 核验 无 误后 ,协 助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冻结或解冻手续。
(十二 )基金份额 的登记、系 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登 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 登记 系统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 认购 、 申购 或上市
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 也可直接申请赎
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 构( 网点 ) 之间 或证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内 不同 会员 单 位( 席位 )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
销售机构 ( 网点 )时 , 销售 机构 ( 网点 )之 间 不能 通存 通 兑的 ,可 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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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的
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 跨 系统转登记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
到场内。
(3) 本 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 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 具有 良好 成 长性 且合 理 定价 的股 票 ,在 利用 金 融工 程技术
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 包括国内 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股票 、 债券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其中债 券 部分包
括 国债、金 融 债、 企业 ( 公司 )债 ( 包括 可转 债 ) 以及 中国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债券 。 基金股票 部 分主 要投 资 于 具有 良好成长 性 且合理定 价 的上市公 司股
票。该类股票应具体满足以下特征:
1、 预期当年净利润增长率 (预期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在全部上市公司
中由高到低排名,位于前 1/3 部分的股票;
2 、基于 “ 富国成长 性 股票 价值 评 估体 系 ” ,在全部 上 市公 司中 成 长性 和投资
价值排名前 10%的股票。
(三)投资理念
伴随中 国 GDP 的高速增 长 ,以 “ 充分研究 、 控制 风险 ”为基础, 坚 持挖 掘股
票的未来价值,积极投资成长企业,追求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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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利率走势、资金供给以及证券市场的
现状及发 展 趋势 等因 素 进行 深入 分 析研 究的 基 础上 ,动 态 配置 股票 、 债券 、现金
之间比例;
( 2) 应用量化工具,在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风险、 收益、流动性、 各类资 产
相关性等 因 素的 基础 上 ,对 上述 资 产配 置比 例 进行 二次 优 化, 以求 最 大限 度规避
风险;
(3) 在 正常市场状况下, 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 50%-
95% ;债券和 短 期金 融工 具 的投 资比 例 浮动 范围 为 : 5%-50%,其中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 于 5%。投资于具有 良好成长性 且合理定价 的 上
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 资 层面 , 本基金 采用主动 投 资管 理策 略 ,基 于 “ 快速成长 、 合理定
价 ”的选股标 准 精选 个股 , 并在 坚持 以 基本 面研 究 驱动 投资 的 基础 上进 行 适度的
选时操作,争取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1) 精 选 个 股 , 构 建 富 国 “G.D.P.真钻投资组合” (G.D.P.-Genuine Diamond
Portfolio)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借 鉴 外 方 股 东 加 拿 大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 集 团 ( BMO Financial
Group) 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 结合国内市场的特征,应用 “富国成长性股票价
值评估体系” , 将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筛选出具有成长潜力且合理定价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构 建 富 国 “ G.D.P. 真 钻 投 资 组 合 ” ( G.D.P. - Genuine Diamond
Portfolio) :
? “富国成长性股票价值评估体系”重点关注的股票库:
本基金认 为 ,在 整个 市 场具 有绝 对 投资 价值 的 前提 下, 达到 以下量化 选 择 标
准的股票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 1】 、预期当年净 利润 增 长率 (预 期 当年 主营 业 务收 入增 长 率) 在全 部 上市
公司中由高到低排名,位于前 1/3 部分的股票;
【 2】 、 动 态市盈率 (动态市盈率=总市值/预期的当年净利润) 在全部上市 公
司中由低到高排名,位于前 1/3 部分的股票。
? “富国成长性股票价值评估体系”重点关注的因素: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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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 业周期 (公司成长的环境) 。 企业所在行业处于发展期、成熟期前期
或者正从衰退中复苏;
【 2】 、 市 场容量 (公司成长的空间) 。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源所在的市场空间
较大且需求持续增长;
【 3】 、 生 产销售优势(公司成长的加速度) 。 企 业在资源配置、产能扩张、销
售网络、 销 售能 力、 市 场知 名度 和 品牌 效应 等 方面 具有 独 特优 势, 企 业借 此优势
可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 4】 、 技 术因素 (公司成长的原动力) 。 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学习能力较强且具
有一定的 持 续性 ,企 业 在产 品开 发 、技 术进 步 、专 利储 备 等方 面具 有 较强 的核心
竞争力;
【 5】 、 制 度因素 (公司成长的最终解释力) 。 企业管理能力较强,管理制度健
全兼具创新性,内部治理结构完善;
【 6】 、并购因素( 公司 成 长的 全新 推 动力) 。企业存在潜 在 发生 重组 、 收购、
兼并的可能性或机会,并可能明显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
【7】 、 财 务状况 ( 公司稳健成长的保证) 。 企 业财务状况良好, 资 产结构合理 ,
偿付能力较强、成本控制能力突出,净收益增长率较快,股权回报率较高;
【 8】 、 股 价表现 (公司成长的公允表现) 。 综合考虑股价历史表现、国内和国
外定价水平等因素,重点关注相对定价合理的成长型企业。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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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状 况
并 购 因 素
制 度 因 素
技 术 因 素
生 产 销 售 优 势
市 场 容 量
行 业 周 期
股 价 表 现
富 国
成 长 性 股 票
价 值 评 估 体 系
图 1 富国成长性股票价值评估体系
(2)适度选时操作:
本基金将 运 用富 国市 场 预测 模型 、 趋势 识别 及 确认 模型 , 在基 于两 种 模型互
相确认的基础上,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度的时机选择操作。
3、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前中 国 债券 市场 处 于制 度与 规 则快 速调 整 的阶 段, 本 基金 将采 用 久期控
制下的主 动 性投 资策 略 ,主 要包 括 :久 期控 制 、期 限结 构 配置 、市 场 转换 、相对
价值判断 和 信用 风险 评 估等 管理 手 段。 在有 效 控制 整体 资 产风 险的 基 础上 ,根据
对宏观经 济 发展 状况 、 金融 市场 运 行特 点等 因 素的 分析 确 定组 合整 体 框架 ;对债
券市场、 收 益率 曲线 以 及各 种债 券 品种 价格 的 变化 进行 预 测, 相机 而 动、 积极调
整。
【 1】 、久期控制是 根据 对 宏观 经济 发 展状 况、 金 融市 场运 行 特点 等因 素 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 2】 、期限结构配 置是 在 确定 组合 久 期后 ,针 对 收益 率曲 线 形态 特征 确 定合
理的组合 期 限结 构, 包 括采 用集 中 策略 、两 端 策略 和梯 形 策略 等, 在 长期 、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 3】 、市场转换是 指管 理 人将 针对 债 券子 市场 间 不同 运行 规 律和 风险 - 收益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61
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 4】 、相对价值判 断是 在 现金 流特 征 相近 的债 券 品种 之间 选 取价 值相 对 低估
的债券品 种 ,选 择合 适 的交 易时 机 ,增 持相 对 低估 、价 格 将上 升的 类 属, 减持相
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 5】 、信用风险评 估是 指 管理 人将 充 分利 用现 有 行业 与公 司 研究 力量 , 根据
发债主体 的 经营 状况 和 现金 流等 情 况对 其信 用 风险 进行 评 估, 以此 作 为品 种选择
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如下: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混 合 型 ( 股 性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混 合 型 ( 股 性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混 合 型 ( 股 性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混 合 型 ( 股 性 )
股 票 股 票 股 票 股 票
( 投 资 比 例 : 5 0 % - 9 5 % )
债 券 和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债 券 和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债 券 和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债 券 和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比 例 : 5 % - 5 0 % )
适 度
选 时 操 作
国
债
企
业
债
:
含
可
转
债
金
融
债
央
行
票
据
回
购
与
逆
回
购
现
金
存
款
富 国
成 长 性
股 票 价 值
评 估 体 系
成
长
性
股
票
1
成
长
性
股
票
3
成
长
性
股
票
2
成
长
性
股
票
N
-
1
成
长
性
股
票
N
… …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主 动
投 资 策 略
富 国
真 钻 投 资 组 合
( G . D . P . )
成
长
性
股
票
N
-
2
图 2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策略示意图
(五)投资风格
“ 积极投资 、 均衡 配置 、 适度 集中 、 组合 管理 , 在坚 持以 基 本面 研究 驱 动投
资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波段操作,获取最大收益”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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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 室 设立 交易 员 ,负 责执 行 投资 指令 , 就指 令执 行 过程 中的 问 题及市
场面的变 化 对指 令执 行 的影 响等 问 题及 时向 基 金经 理反 馈 ,并 可提 出 基于 市场面
的具体建 议 。集 中交 易 室同 时负 责 各项 投资 限 制的 实现 监 控以 及本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 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
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 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个券投资分布
方式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
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 风 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部
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63
图 3 投资程序示意图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3、 本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 ,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因基金规模、 市场变化、 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
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 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上述 标
准;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7、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64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十)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 票 投资 部分 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采 用中 信 标 普 300 指数,债 券 投资 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信国债指数。
中信标 普 300 指数由深 沪 两市 具有 行 业代 表性 的 公司 构成 , 样本 股经 过 流动
性和财务稳定性的审慎检查,能较全面地描述中国 A 股市场地总体趋势。
本基金定 位 在混 合型 基 金, 以股 票 投资 为主 , 债券 投资 只 是为 了回 避 市场的
系统风险,因此,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
中信标普 300 指数×70%+中信国债指数×25%+同业存款利率×5%
本基 金 认 为 ,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目 前 能 够 忠 实 地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如果今后 证 券市 场中 有 其他 代表 性 更强 的业 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 或者 有 更科 学客观
的权重比 例 适用 于本 基 金时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 据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2,0 98,74 0,616 .81 76. 02
其中: 股票 2,0 98,74 0,616 .81 76. 02
2 固定收 益投资 112 ,978, 547.0 0 4.0 9
其中: 债券 112 ,978, 547.0 0 4.0 9
资产支 持证券 - -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6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 金融衍 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 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23 ,414, 871.5 4 4.4 7
6 其他资 产 425 ,805, 031.5 6 15. 42
7 合计 2,7 60,93 9,066 .91 100 .00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 、牧、渔业 - -
B 采掘业 71, 575,5 00.00 2.7 1
C 制造业 845 ,874, 241.2 3 31. 98
C0 食品、 饮料 246 ,373, 593.9 1 9.3 2
C1 纺织、 服装、皮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466 ,771. 52 0.0 2
C4 石油、 化 学、 塑 胶、 塑 料 139 ,612, 410.4 9 5.2 8
C5 电子 15, 622,2 00.00 0.5 9
C6 金属、 非金属 70, 252,8 62.00 2.6 6
C7 机械、 设备、仪表 207 ,401, 266.4 2 7.8 4
C8 医药、 生物制品 135 ,559, 940.4 5 5.1 3
C99 其他制 造业 30, 585,1 96.44 1.1 6
D 电力、 煤 气及水的 生产和供应 业 5,7 54,69 6.21 0.2 2
E 建筑业 10, 231,0 05.90 0.3 9
F 交通运 输、仓储业 13, 589,9 79.71 0.5 1
G 信息技 术业 292 ,741, 217.0 3 11. 07
H 批发和 零售贸易 292 ,415, 413.5 9 11. 06
I 金融、 保险业 398 ,812, 495.2 7 15. 08
J 房地产 业 73, 842,5 14.16 2.7 9
K 社会服 务业 31, 989,0 70.48 1.2 1
L 传播与 文化产业 14, 136,8 00.00 0.5 3
M 综合类 47, 777,6 83.23 1.8 1
合计 2,0 98,74 0,616 .81 79. 36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 519 贵州茅 台 1,0 00,00 0 164 ,860, 000.0 0 6.2 3
2 600 050 中国联 通 22, 802,6 45 144 ,796, 795.7 5 5.4 8
3 002 024 苏宁电 器 8,0 00,00 0 131 ,120, 000.0 0 4.9 6
4 002 007 华兰生 物 1,7 80,00 0 92, 560,0 00.00 3.5 0
5 000 061 农 产 品 8,7 99,92 5 91, 431,2 20.75 3.4 6
6 601 166 兴业银 行 2,7 01,39 3 91, 280,0 69.47 3.4 5
7 002 153 石基信 息 2,5 50,42 3 77, 787,9 01.50 2.9 4
8 600 016 民生银 行 10, 000,0 00 67, 400,0 00.00 2.5 5
9 601 318 中国平 安 1,2 00,00 0 60, 840,0 00.00 2.3 0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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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 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 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主 体 没有 被监 管 部门 立案 调 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10 600 315 上海家 化 1,6 80,00 0 46, 116,0 00.00 1.7 4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111 ,749, 000.0 0 4.2 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性金融 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1,2 29,54 7.00 0.0 5
7 其他 - -
8 合计 112 ,978, 547.0 0 4.2 7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010 004
20 国债⑷ 1,1 00,00 0 111 ,749, 000.0 0 4.2 3
2 110 006
龙盛转 债 10, 070 1,2 29,54 7.00 0.0 5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 82,41 0.17
2 应收证 券清算款 18, 906,2 78.69
3 应收股 利 6,3 00.00
4 应收利 息 1,1 53,88 6.68
5 应收申 购款 404 ,056, 156.0 2
6 其他应 收款 -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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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 入 原因 ,投 资 组合 报告 中 市值 占净 值 比例 的分 项 之和 与合 计 可能存
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十一、基金的业绩 十一、基金的业绩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天 惠 精选 成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本期份 额 净值 增长 率 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2 、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以 来 富国 天惠 精 选成 长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LOF)累计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5 ,805, 031.5 6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 5.11. 16-20 05.12 .31 2.2 8% 0.1 9% 5.5 4% 0.5 5% -3. 26% -0. 36%
200 6.1.1 -2006 . 12.31 134 .37% 1.2 7% 77. 12% 0.9 8% 57. 25% 0.2 9%
2007 .1. 1-200 7. 12.31 101 .45% 1.8 6% 98. 58% 1.6 1% 2.8 7% 0.25%
200 8.1.1 -2008 .12.3 1
-47 .34% 2.2 9% -49 .44% 2.0 9% 2.1 0% 0.2 0%
200 9.1.1 -2009 .6.30 46. 39% 1.4 1% 46. 66% 1.3 5% -0. 27% 0.0 6%
200 9.1.1 -2009 .9.30 51. 41% 1.5 9% 42. 41% 1.4 8% 9.0 0% 0.1 1%
200 5.11. 16-20 09.9. 30 285 .05% 1.7 9% 167 .27% 1.5 9% 117 .78% 0.2 0%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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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截止日 期为 2009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于 2005 年11月 16日成立,建仓期 6个月,从 2005年11月16日至 2006年5月15日,建
仓期结 束时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 均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购 买 的各 类证 券 及 票据 价值、银 行 存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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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 开立 资 金结 算账 户 和托 管专 户 用于 基金 的 资金结
算业务, 并 以基 金托 管 人和 “ 富国天惠 精 选成 长混 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 立 银行 间债 券 托管 账户 并 报中 国人 民 银行 备案 。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代 理人 和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 自有 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 估 值的 目的 是 客观 、准 确 地反 映基 金 资产 是否 保 值、 增值 , 依据经
基金资产 估 值后 确定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而 计算 出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70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 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估值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如
最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价
格;
( 4)交易所 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的 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交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71
(2) 首 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 股 价, 按收 盘 价高 于配 股 价的 差额 估 值。 收盘 价 等于 或低 于 配股 价,则
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 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 值由 基金 管 理人 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 估值 结 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估 值 方法 、时 间 、程 序进 行 复核 ,复 核 无误 后在 基 金管 理人 传 真的 书面估
值结果上 加 盖业 务公 章 返回 给基 金 管理 人; 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 估值 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小数 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 纠正 ,并 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72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因基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 成损 失 的, 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受损方 ”)按下述 “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 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 术水 平无 法 预见 、无 法 避免 、无 法 抗拒 ,则 属 不可 抗力 , 按照 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因不 可 抗力 原因 出 现差 错的 当 事人 不对 其 他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 更 正, 因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 由差 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 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 承担 ;若 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 更正 的 情况 向有 关 当事 人进 行 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
失,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不当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73
得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 外的 第三 方 造成 基金 资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向 出现 过错 的 当事 人进 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74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 金 的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据 投 资 收 益 、
买卖证券 差 价、 银行 存 款利 息以 及 其他 收入 。 因运 用基 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 益 为基 金收 益 扣除 按照 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 金收 益 中扣 除的 费 用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年 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
已实现收益的 50%;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 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 配方 式 是现 金分 红 。 场内投资 人 只能 选择
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75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
成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 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理 人 拟定 ,由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在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红 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76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 金管 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 人。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假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管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 金托 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3)上述 “ 1、与基金 运 作有 关费 用 列示 ”中( 3)-( 7 )项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 际支 出金 额 列入 当期 费 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包 括 但不 限于 验 资费 、会 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费用 等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其 他 具体 不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依据 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执行。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77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后, 可根 据 基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基 金 管理费
率或基金 托 管费 率。 调 高基 金管 理 费率 或基 金 托管 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管理 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 费率 实 施日 前 3 个工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 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 式 和使 用方 式 参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相应部分。
2、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 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 式 和使 用方 式 参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 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 式 和使 用方 式 参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 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次募集的 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78
7、 基 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 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79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用 阿拉 伯 数字 ;除 特 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 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 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 容。 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 开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金 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 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就基 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次 日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 获 准在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 上市交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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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 、招 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基 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 人能 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 上, 将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 告在 公开 披 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报备应当 采 用电 子文 本 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81
予以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本 基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 指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的 主 要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82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 合 同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者 在 市场 上流 传 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 生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应 当 立即 对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 澄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开 时 间、 会议 形 式、 审议 事 项、 议事 程 序和 表决方
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本 基 金管 理人 、 本基金
托管人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不 依 法履 行信 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建 立 健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 定专 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基 金 信息 ,应 当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基 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 应当 按照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 告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 披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息 进 行复 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除 依法 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披 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根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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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需要在 其 他公 共媒 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 共媒 体不 得 早于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 律意 见 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 公 告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的 住 所和 基金 上 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 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住 所,以
及基金上 市 交易 的证 券 交易 所, 供 公众 查阅 、 复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十八、风险揭示 十八、风险揭示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 一 只主 动投 资 的混 合型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具有良好 成 长性 且合 理定
价的股票 ,风险和 预 期收 益匹 配 ,属 于风 险 适中 的证 券 投资 基金 品 种。 本基 金力
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一)投资于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 价 格因 受经 济 因素 、政 治 因素 、投 资 心理 和交 易 制度 等各 种 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等 国家 政策 的 变化 对证 券 市场 产生 一 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 是 国民 经济 的 晴雨 表, 而 经济 运行 具 有周 期性 的 特点 。宏 观 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 率波 动会 导 致股 票市 场 及债 券市 场 的价 格和 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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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影响 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水 平。 基金 投 资于 股票 和 债券 ,收 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 经营 状况 受 多种 因素 影 响, 如市 场 、技 术、 竞 争、 管理 、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 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 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 响 ,这 与利 率 上升 所带 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 前面 所 提到 的利 率 风险 )互为
消长。具 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时 ,基 金 从投 资的 固 定收 益证 券 所得 的利 息 收入 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 产 不能 迅速 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 付可 能出 现 的投 资者 大 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 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 可 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 能因 基 金管 理人 对 经济 形势 和 证券 市场 等 判断有
误、获取 的 信息 不全 等 影响 基金 的 收益 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 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 事 人在 业务 各 环节 操作 过 程中 ,因 内 部控 制存 在 缺陷 或者 人 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或 违反 操 作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 例如 ,越 权 违规 交易 、 会计 部门欺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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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 基 金的 各种 交 易行 为或 者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交 易的 正 常进 行或 者 导致 投资 者 的利 益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自基 金 管理 公司 、 注册 登记 机 构、 销售 机 构、 证券 交 易所 、证 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 理 或运 作过 程 中, 违反 国 家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或者 基金 投 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 因素 的 出现 ,将 会 严重 影响 证 券市 场的 运 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商 违约 、托 管 行违 约等 超 出基 金管 理 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0、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基 于 “ 富国成长 性 股票 价值 评 估体 系 ”筛选 具有 良好成长 性 且合理定
价 的股票。 因此,对 上 市公 司股 票 成长 性的 研 究是 否准 确 、深 入成 为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如 果上 市公 司 未能 实现 本 基金 管理 人 预期 的业 绩 增长 率, 则 可能 导致本
基金管理 人 对其 定价 出 现偏 差, 从 而以 较高 的 价格 买入 该 股票 而最 终 影响 基金的
收益。此 外 ,本 基金 主 要投 资的 这 类上 市公 司 也可 能由 于 受到 市场 的 追捧 ,股价
相对较高 , 股价 波动 幅 度也 相对 较 大, 从而 导 致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波 动 较大 ,给投
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 未 经任 何一 级 政府 、机 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 资人 自 愿投 资于 本 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 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中 信建 投有 限 责任 公司 、 华泰 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 东方
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广 发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银河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长城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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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 责 任公 司、 齐 鲁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 平安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湘 财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 兴业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东 海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世 纪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 华安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招 商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西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华 泰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 中银 国际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恒 泰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光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金 元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元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 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 平 安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信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农业银行、 信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远
东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北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 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东莞 银 行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 圳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 发华福
证券有限 责 任公 司、 新 时代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英 大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江海证
券经纪有 限 责任 公司 等 代销 机构 代 理销 售, 但 是, 基金 并 不是 代销 机 构的 存款或
负债, 也 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对 《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除 依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 或依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 基 金 合 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可 对 《基 金合 同 》进 行变 更 后公 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87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 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 1)基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并 在中 国 证监 会的 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价、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以 依 法以 基金 的 名义 进行 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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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 剩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 告在 《 基金 合同 》 终止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 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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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 务 院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 发 [1 9 8 3 ] 1 4 6 号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 4 , 0 1 8 , 8 5 0 , 0 2 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金投资 者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
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90
( 8) 选择、 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 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并采 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1)在符合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务规 则 ,决 定和 调 整基 金的 除 托管 费率 和 调高 管理 费 率之 外的 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 12)依照法 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 以诚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91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 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会计 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或 资 料在 规定 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92
( 21)基金托 管 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以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3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 集 资金 并加 计 银行 同期 活 期存 款利息
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 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93
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 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 独立 ;对 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资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 照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 要 方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 否采 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2)按有关 规 定, 保存 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关 规 定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按照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召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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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面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基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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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2) 缴 纳基金的认购、 申 购款项以及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用 ;
(3)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授 权 代表共
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0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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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当向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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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集 人应 于会 议 召开 前 30 天,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托 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方 式 和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寄交 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 方式 由 会议 召集人确 定 ,但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
出席,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表 应 当列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 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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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方 式 收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 4)上述第 ( 3 )项中 直接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 出具书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书 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资 者 身份 文件 的 表决 视为 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 法 规和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 即视 为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大 事 项, 如 《基金合 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提前终止 《基金合 同 》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
合并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认 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也可 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出 后向 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发 出 召集 现场 会议的通 知 后, 对原 有 提案 的修
改应当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5 天前 公告。否 则 ,会 议的 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保证 至 少 有 5 天的间隔 期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人 发 出 以通讯方 式开
会 的通知后 , 该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增加 、 减少 或修 改 需由 该次 基金份额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99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 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交的临 时 提案 进行
审核,符 合 条件 的 应当在大 会 召开 日 5 天前公告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 按照 以 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 规定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应 提 交大会
审议;对 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案 提交 大 会表 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 案
进行分拆 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持
人可以就 程 序性 问题 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交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 会 主持 人按 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会主持 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 管 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 大会 ,则 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 公告会议 通 知时 应当 同 时 公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 表决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100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 权 的 50%以
上 (含 50%) 通 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 出。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提交符合 会 议通 知中 规 定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案 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中 选 举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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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基金
托管人授 权 代表 (若由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通 过的 事 项, 召集 人 应当 自通 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 依法 核准 或 者出 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自 生效 之 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体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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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1)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托 管人 或由 代 表 50%以上( 含 5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 4) 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须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
日内在至 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 媒体 上公 告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与 原 基金 管理人
进行资产 管 理的 交接 手 续, 并与 基 金托 管人 核 对资 产总 值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同 时更 换, 由 新任 的基 金 管理 人和 新 任的 基金 托 管人 在中 国 证监 会批准
后 5 个工作日 内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媒 体 上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 妥善保
管基金管 理 业务 资料 ,及时向临 时 基金 管理 人 或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办 理 基金 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 6)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7)基金名 称 变更 :基 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 如果 原 任或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要 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1)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由 代 表 50%以上( 含 5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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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 4)核准: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须 经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 构 核准 方可 出 任,
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核准后 5 个工作日 内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媒 体 上公 告。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原基金 托 管人 进行 资 产托 管的 交 接手 续, 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核 对资 产 总值 。如果
基金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同 时更 换 ,由 新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新 任的 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监 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 批准 后 5 个工作日 内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公告;
( 6)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违约责 任
(一)由 于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 过错 ,造 成 《基 金合 同 》不 能履 行 或者不
能完全履 行 的, 由有 过 错的 一方 承 担违 约责 任 ;如 属《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双方或
多方当事 人 的过 错, 根 据实 际情 况 ,双 方或 多 方当 事人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分别 承 担各 自应 负 的违 约责 任 。但 是发 生 下列 情况 , 当事 人可以
免责:
1、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等法律法 规 的规 定或 者 基金 合同 约 定, 给基 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造 成损害
的,应当 分 别对 各自 的 行为 依法 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 为给 基金 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 发 生一 方或 多 方违 约的 情 况下 ,在 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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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 人 同意 ,因 《 基金 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一切争
议,如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 的地 点在 北 京,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金 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 同 》是 约定 基 金当 事人 之 间、 基金 与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经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 方盖 章以 及 双方 法定 代 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 字并 在募 集 结束 后经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后生
效。
2 、 《基金合同》 的有 效 期自 其生 效 之日 起至 本 基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生 效 之日 起对 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 正本 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 管机 构一 式 二份 外,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代
理人的办 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 基金 合 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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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 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 号: 国务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 专门 行 使中 央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 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 现 、转 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资 金清 算;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代理 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 理承 销、 代 理兑 付政 府 债券 ;代 收 代付业
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 政 府和 国际 金 融机 构贷 款 业务 ;保 管 箱服 务;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企业 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 受托管
理服务; 年 金账 户管 理 服务 ;开 放 式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 认 购、 申购 和 赎回业
务;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 贷款 承诺 ; 企业 、个 人 财务 顾 问服务;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 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行 、代 理 发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之间 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和 有关 基金 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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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基金 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基金 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 、 基金 管理 人 报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 金费 用的 支 付、 基金 申 购资 金的到
账和赎回 资 金的 划付 、 基金 收益 分 配、 基金 的 融资 条件 等 行为 的合 法 性、 合规性
进行监 督 和 核 查, 其 中 对 基金 的 投 资 比例 的 监 督 和检 查 自 本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后 6
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规定 的 行为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 时核 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确认 。在 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就基
金托管人 是 否及 时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 的划 款指 令 、是 否擅 自 动用 基金 资 产、 是否按
时将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收 益 划入 分红 派 息账 户等 事 项, 对基 金 托管 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 定期 对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的基 金资 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未 对基 金资 产 实行 分账 管 理、 擅自 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基金 托 管人 的过错
导致基金 资 产灭 失、 减 损或 处于 危 险状 态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立 即以 书 面的 方式要
求基金托 管 人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必 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务 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 规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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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 核 查。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完 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 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 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 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对 于因基金投资、 基 金申 (认) 购 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的,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 销 售机 构按 销 售与 服务 代 理协 议的 约 定, 将认 购 资金 划入 基 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 基
金募集期满, 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 注 册会
计师签字 有 效。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到 的全 部 资金 存入 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 赎 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净 额在 T+3 日上午 11:
00 前交收。
基金托管 人 应及 时查 收 申购 资金 是 否到 账, 对 于未 准时 到 账的 资金 , 应及时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108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 赎 回而 应划 付 的款 项,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进行划
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设 基金 托 管专 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基金 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 托管 人 在集 中托 管 模式 下, 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与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进行 一 级结 算的 专 用账 户。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本基 金 的一 切货 币 收支 活动 , 均需 通过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 专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任 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 专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银 行 账户 管理 办 法》 、 《现金管理条 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 管理 的有关 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 和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的 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申请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拆 借市 场进 行 交易 。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心开 设 同业 拆借 市 场交 易账 户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设 债 券托 管乙 类 账户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基金 的 债券 的后 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算。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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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 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
国外汇交 易 中心 和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有 关 规定 ,由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签订 补充 协 议, 进行 使 用和 管理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金 对 外签 订全 国 银行 间国 债 市场 回购 主 协议 ,正 本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基
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 由 基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托 管 银行 的保 管 库; 也可 存 入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基金托 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办 理。 托 管人 对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签 署,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签
署。签署 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正 本 ,以 便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 份正 本的 原 件。 如上 述 合同 只有 一 份正 本先 由 基金 管理 人 取得 ,则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 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 人 应每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用 于基 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并以 加 密传 真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后 , 签名 、盖 章 并以 加密 传 真方 式传 送 给基 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 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估值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发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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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如
最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价
格;
( 4)交易所 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的 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交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 股 价, 按收 盘 价高 于配 股 价的 差额 估 值。 收盘 价 等于 或低 于 配股 价,则
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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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 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小数 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 纠正 ,并 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因基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 成损 失 的, 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受损方 ”)按下述 “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 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 术水 平无 法 预见 、无 法 避免 、无 法 抗拒 ,则 属 不可 抗力 , 按照 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因不 可 抗力 原因 出 现差 错的 当 事人 不对 其 他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差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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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 更 正, 因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 由差 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 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 承担 ;若 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 更正 的 情况 向有 关 当事 人进 行 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
失,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 外的 第三 方 造成 基金 资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向 出现 过错 的 当事 人进 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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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应按 照相 关 各方 约定 的 同一记
账方法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 的全 套 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 资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 现 相关 各方 的 账目 存在 不 符的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必 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 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 找到 错账 的 原因 而影 响 到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公 告的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 报 表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每 月 分别 独立 编 制。 月度 报 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 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 会计年度结 束
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在月 度报 表 完成 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 式将有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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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报表提 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 在 5 日内立即 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5 日内进行 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半 年报 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 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内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现相关 各 方的 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 人 在对 财务 会 计报 告、 半 年报 告或 年 度报 告复 核 完毕 后, 需 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 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根据《基 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管 理人 委托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公司担 任 本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人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编制 及持 续 保管 义务由
注册登记 人 承担 ,但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权利登记 日 、每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等涉 及到 基 金重 要事 项 日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注 册登 记人 编 制, 由基 金 管理 人审 核 并交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金管理 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 得拖 延 或拒 绝提 供 ,但 基金 托 管人 应保 证 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 应 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 不 得从 基
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 人 和注 册登 记 人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管 , 按国 家法 律 法规及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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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法律
相关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议 而 产生 的或 与 本协 议有 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 北京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 并对 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 间, 相关 各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勤 勉 、尽 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 同》 和托 管 协议 规定 的 义务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 议的修改和 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 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 冲突 。修 改 后的 新协 议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基金管理 人 承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 金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
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 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 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 基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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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 投 资者 ,或 在 第四 季度 有 交易 、年 末 基金 份额 余 额为 零的 投 资者 寄送年
度对账单。
2、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 金投资人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确 认 单; 基金 管 理人 不寄 送 场内 投资 者 的对 帐单 , 投资 者可 随 时到 交易网
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 可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的直 销 网点 和代 销 机构 的代 销 网点 办理 申 购、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 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满 足 广 大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下 简 称 “ 本公
司”) 在招商银行正式推出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富
国天惠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 投 资计 划 ( 以下简称 “ 本计划 ”) 是指投资 者 可通 过基 金 销售 机构
提交申请 , 约定每月 申 购时 间和 申 购金 额 , 由销售机 构 于每 月约 定 申购 日在 投资
者指定资 金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款 和 基金 申购 申 请的 一种 投 资方 式。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具有适用范围广、方便灵活等特点。
1、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2、申请方式
(1) 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 已开户者除外) , 具 体开户程序请遵循招商银行的
规定;
(2) 已开立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帐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及 相 关业 务凭 证 ,到 招商 银 行各 营业 网 点申 请办 理 此业 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循招商银行的规定。
3、申购、赎回费率的说明
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费率同正常费率。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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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费模式
可采用前端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
5、扣款日期
定期定额 申 购的 扣款 及 申购 申请 间 隔期 定为 按 月扣 款申 请 ,且 每月 扣 款及申
购申请日 固 定( 现定 为 每 月 8 日,遇双 休 、节 假日 则 实际 扣款 日 顺延 ,申 购 以实
际扣款日基金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投资金额
投资者可 与 招商 银行 就 本基 金申 请 开办 “定期定额 投 资计 划 ” 约定每期 固定
扣款金额 , 富国 天源 、富国天 益 、富 国天 瑞 、富 国天 惠 、富 国天 利 每期 扣款 金额
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300 元。
7、扣款方式
(1)招商银行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 扣 款金额扣款 ,
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 3) 如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 3 期扣款不成功, 则视为投资者自动终止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8、交易确认
以每期实际扣款日 ( T 日) 的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基 金份
额确认日为 T+2 日。
9、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 1) 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 扣款日期、 扣款帐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 身
份证件及 相 关凭 证到 原 销售 网点 申 请办 理业 务 变更 ,具 体 办理 程序 遵 循招 商银行
的规定;
( 2) 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 凭
证到招商银行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商银行的有关规定;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招商银行的具体规
定。
已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的 销 售 机 构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查询 或 拨 打 客户 服 务 热 线 : 95105686 、 4008880688 咨 询 。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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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 可 以通 过拨 打 电话 、发 送 邮件 或者 发 短 信 3 种方式定 制 每日 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 公告信息、浮动盈亏、 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 基 金账 户号 和 查询 密码 登 录基 金公 司 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 服 务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 × 24 小时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 中 心人 工坐 席 提供 每 周 5 天、每天 不 少 于 8 小时的座 席 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 过 该热 线获 得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料 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 以 通过 各销 售 机构 网点 柜 台、 基金 公 司网 站投 诉 栏目 、自 动 语音留
言栏目、 客 户服 务中 心 人工 热线 、 书信 、电 子 邮件 等 6 种不同的 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 长 途 话 费 ) ,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 真 : ( 021)68597979
公司网站: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 项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 项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 项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 项
1、 本 公司自 2009 年 5 月 18 日起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长江电力恢复按市价估
值法进行 估 值, 并 于 2009 年 5 月 19 日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和
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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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本期新增的代销机构:
本公司 自 2009 年 5 月 20 日起增加 深 圳发 展银 行 为本 基金 代 销机 构, 并 于同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自 2009
年 8 月 6 日起增加 广发华福 证 券 为本基金代 销 机构 ,同 时 在广 发华 福 证券 推出本
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并 实 行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并 于 同日 在中 国 证 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和公 司网 站 上做 相关 公 告 。 本公司 自 2009 年 8 月 14 日起
增加 新时代证 券 为 本基金代 销 机构 ,并 于 同日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公司自 2009 年 11 月 11 日起增加江海证券为本
基金代销 机 构, 同时 参 与其 申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 ,并 于 同日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3、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本基金 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参加 中 投证 券网 上 基金 前端 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动,
并于 2009 年 5 月 26 日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和 公 司网 站上 做相
关公告 。 本基金 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参加 浦 发银 行 网上基金 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动 ,
并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 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和 公 司网 站上 做相
关公告。 本基金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参与中信银行网上前端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 并于 2009 年 8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参与中国
农业银行网上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并于 2009 年 9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 2009 年 10 月 19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参与民生银行网上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并于 2009 年 10 月 19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4 、本公司 经 公司 董事 会 决议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 自 2009 年 6 月 4 日起聘任
孟朝霞女 士 担任公司 副总经理 ,并于同 日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报
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5、定期定额业务:
本基金自 2009 年 6 月 8 日起在深圳发展银行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同
时参加其 定 投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动 , 并于 同 日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和公司 网 站上 做相 关 公告 。 中国光大 银 行 自 2009 年 7 月 10 日起调整 本 基金定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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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申购金 额 起点 ,由 原 来 200 元调整 为 300 元,并于 同 日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 时报 和公 司 网站 上做 相 关公 告 。 本公司 自 2009 年 8 月 14 日起开通面
向中国 建设 银行 龙卡 借记卡的 网 上直 销定 期 定额 申购 业 务 同时享受 定期定额 申购
费率优惠 , 并于 同 日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报 和公 司 网站 上做 相关
公告。
6、 本 公司于 2009 年 6 月 8 日起调整对账单邮寄服务规则, 并于 2009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7、 本基金 将参与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并于 2009 年 9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8 、本 基金参与 三 安光 电 非公开发 行 股票 的认 购 ,并于 2009 年 10 月 12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销 售 代理 人和 注 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 场所 ,投 资 者可 在办 公 时间 查阅 。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等 文本 存放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销售 机 构的 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募集的
文件
(二) 《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 《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富国天 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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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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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